Practical Guide For Employment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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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實 用 指 南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須 知 目 錄 前 言 第 1 章 開 始 僱 傭 關 係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第 2 章 發 還 傭 工 申 請 證 件 的 費 用 第 3 章 支 付 及 扣 除 工 資 第 4 章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第 5 章 醫 療 和 疾 病 津 貼 第 6 章 生 育 保 障 第 7 章 侍 產 假 第 8 章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第 9 章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第 10 章 僱 傭 保 障 第 11 章 提 供 旅 費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第 12 章 查 詢 及 投 訴 附 錄 I 僱 傭 合 約 ( 適 用 於 從 外 國 聘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 參 考 樣 本 ) 附 錄 II 發 還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文 件 費 用 收 據 ( 參 考 樣 本 ) 附 錄 III 工 資 收 據 ( 參 考 樣 本 ) 附 錄 IV 終 止 合 約 通 知 書 ( 參 考 樣 本 ) 1

2 附 錄 V 在 合 約 屆 滿 或 終 止 時 所 付 款 項 的 收 據 ( 參 考 樣 本 ) 附 錄 VI 查 詢 2

3 前 言 本 指 南 扼 要 地 說 明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並 解 僱 傭 雙 方 一 些 經 常 提 出 的 問 題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同 樣 享 有 僱 傭 條 例 下 所 賦 予 的 福 利 及 保 障 至 於 僱 用 條 件 及 法 例 條 文 的 詳 情, 勞 資 雙 方 應 參 考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 407) 對 於 本 指 南 所 說 明 的 條 文, 僱 傭 條 例 乃 是 唯 一 的 依 據, 而 法 院 則 是 詮 釋 法 律 條 文 的 權 威 3

4 第 1 章 : 開 始 僱 傭 關 係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1.1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有 甚 麼 權 利 及 責 任?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的 基 本 權 利 及 責 任 載 列 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表 格 ID 407)( 附 錄 I) 內 此 外, 僱 傭 條 例 的 所 有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1.2 如 傭 工 與 僱 主 違 反 了 載 列 於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內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可 會 受 到 懲 罰? ( 請 同 時 參 閱 指 南 內 第 1.1, 1.4, 1.5, 1.8 及 1.9 條 問 與 )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均 須 在 從 外 國 受 聘 來 港 家 庭 傭 工 簽 證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表 (ID 988A) 及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表 (ID 988B) 的 第 6 部, 向 香 港 持 區 政 府 承 諾 嚴 格 遵 守 傭 工 的 逗 留 條 件 工 資 水 平 在 僱 主 住 所 留 宿 和 住 宿 規 格 的 規 定 違 反 承 諾 書 條 款 的 傭 工 有 可 能 被 拒 絕 再 次 在 香 港 工 作 ; 而 違 反 承 諾 書 條 款 的 僱 主, 他 將 來 再 次 申 請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時, 亦 有 可 能 被 拒 絕 切 勿 輕 易 接 受 別 人 游 說, 在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申 請 表 和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內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以 串 謀 和 欺 騙 的 手 法, 意 圖 以 低 於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內 訂 明 的 工 資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曾 有 僱 主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虛 報 外 傭 工 資, 最 後 被 判 即 時 入 獄 4 個 月 及 向 外 傭 繳 付 所 欠 工 資 僱 主 應 依 照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上 所 列 的 工 資 支 付 傭 工 工 資, 違 者 會 被 檢 控,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此 外, 如 僱 主 或 傭 工 觸 犯 了 僱 傭 條 例 或 入 境 條 例 的 規 定, 他 們 可 被 刑 事 檢 控 僱 主 問 問 1.3 當 傭 工 到 達 香 港 開 始 工 作 時, 我 必 須 注 意 些 甚 麼? 你 必 須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所 規 定, 支 付 傭 工 來 香 港 途 中 每 天 4

5 港 幣 100 元 的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你 亦 必 須 向 傭 工 發 還 辦 理 各 種 必 要 文 件 的 費 用 請 參 閱 第 2 章 你 應 該 向 傭 工 解 釋 他 / 她 的 職 責 這 些 職 責 必 需 是 僱 傭 合 約 附 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內 所 規 定 的 家 務 職 責 你 必 須 訂 定 支 付 工 資 給 傭 工 的 日 期 請 參 閱 第 3 章 你 必 須 指 定 傭 工 的 休 息 日 請 參 閱 第 4 章 你 必 須 跟 傭 工 協 定 會 否 在 僱 用 期 間 提 供 膳 食 如 提 供 膳 食, 膳 食 必 需 是 免 費 的 如 果 你 不 準 備 提 供 膳 食, 便 須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所 簽 定 的 款 額, 每 月 向 傭 工 支 付 膳 食 津 貼 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 或 以 後 簽 訂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適 用 的 膳 食 津 貼 為 每 月 不 少 於 港 幣 995 元 你 必 須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規 定, 為 傭 工 投 購 工 傷 補 償 保 險 如 果 你 沒 有 這 樣 做,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罰 款 及 監 禁 另 外,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你 必 須 為 傭 工 提 供 免 費 醫 療 當 局 建 議 你 為 傭 工 投 購 綜 合 保 險 以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付 相 關 支 出 請 參 閱 第 5 章 問 1.4 我 可 否 跟 傭 工 訂 立 另 一 份 僱 傭 合 約? 不 可 以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 407) 是 本 港 所 有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唯 一 的 正 式 僱 傭 合 約 僱 主 及 傭 工 私 自 訂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僱 傭 合 約 在 香 港 並 不 能 執 行 問 1.5 我 可 否 指 派 傭 工 為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或 擔 當 家 務 以 外 的 職 責? 不 可 以 僱 主 如 指 派 傭 工 為 簽 證 上 指 定 的 僱 主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或 指 派 傭 工 擔 當 家 務 以 外 的 職 責, 即 屬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的 規 定,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傭 工 問 問 1.6 當 我 開 始 為 僱 主 工 作 時, 須 注 意 甚 麼? 你 應 該 出 示 辦 理 有 關 證 件 費 用 的 收 據, 以 便 僱 主 發 還 該 等 費 5

6 用 給 你 你 亦 應 該 要 求 僱 主 解 釋 你 的 職 務, 及 了 解 僱 主 的 要 求 你 應 擔 當 僱 傭 合 約 附 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內 所 規 定 的 家 務 職 責 你 應 保 管 你 的 個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護 照 等 ) 任 何 人 士, 包 括 你 的 僱 主 或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工 作 人 員, 都 不 應 未 經 你 的 允 許 替 你 保 管 這 些 文 件 問 1.7 我 可 否 在 僱 主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居 住? 不 可 以 你 必 須 按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第 3 條 的 規 定, 在 僱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你 的 僱 主 必 須 按 照 僱 傭 合 約 附 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內 所 規 定 的 標 準, 為 你 提 供 免 費 住 宿 ( 如 有 關 在 外 間 住 宿 的 安 排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前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只 要 有 關 僱 主 一 直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當 中 不 可 以 中 斷 超 過 6 個 月 ), 則 其 傭 工 仍 可 在 僱 主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住 宿 ) 問 1.8 在 僱 主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我 可 否 擔 任 兼 職 工 作? 不 可 以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的 規 定, 你 若 受 僱 於 簽 證 上 指 定 的 僱 主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士, 即 屬 違 法 你 可 能 會 因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而 被 檢 控 和 遣 送 離 境 如 果 你 因 此 被 遣 送 離 境, 通 常 將 不 再 獲 准 來 香 港 當 傭 工 問 1.9 如 果 僱 主 指 派 我 為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或 擔 任 家 務 以 外 的 職 責, 我 應 該 怎 樣 辦? 你 應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調 查 科 舉 報 * 合 約 包 括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說 明 住 宿 的 標 準 以 及 由 傭 工 擔 當 的 家 務 職 責 的 詳 情 6

7 問 1.10 有 關 我 在 香 港 工 作 時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權 益, 須 注 意 什 麽? 如 你 遭 受 身 體 傷 害 或 個 人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應 立 即 致 電 警 方 緊 急 熱 線 999 求 助 如 你 未 獲 支 付 工 資 或 你 的 任 何 僱 傭 權 益 受 損, 應 致 電 勞 工 處 24 小 時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或 親 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分 區 辦 事 處 查 詢 及 求 助 ( 請 參 閱 第 3 及 12 章 ) 自 行 保 管 你 的 護 照 和 香 港 身 份 證 沒 有 其 他 人 士 可 替 你 保 管 護 照 你 不 應 簽 署 任 何 你 不 明 白 或 不 同 意 的 文 件 7

8 第 2 章 : 發 還 傭 工 申 請 證 件 的 費 用 僱 主 問 問 2.1 按 照 僱 傭 合 約 的 規 定, 我 須 發 還 甚 麼 費 用 給 傭 工? 按 照 僱 傭 合 約 的 規 定, 你 須 負 擔 傭 工 因 來 港 工 作 所 需 辦 理 證 件 的 費 用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傭 工 會 先 繳 付 該 等 費 用 你 在 收 到 傭 工 遞 交 的 有 關 收 據 後 應 盡 快 發 還 該 等 款 項 及 要 求 傭 工 簽 署 確 認, 並 保 留 收 據 作 為 證 明 以 菲 律 賓 籍 傭 工 為 例, 你 可 能 要 支 付 以 下 費 用 : POEA( 由 菲 律 賓 政 府 徵 收 作 為 處 理 出 境 許 可 證 及 傭 工 出 國 前 強 制 參 加 的 簡 介 會 的 費 用 ) 強 制 性 保 險 驗 身 費 核 實 費 用 ( 由 香 港 的 菲 律 賓 總 領 事 館 收 取 ) 簽 證 費 (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取 ) 向 菲 律 賓 籍 傭 工 發 還 費 用 收 據 的 樣 本 刊 載 於 附 錄 II 問 2.2 當 我 和 傭 工 續 約 時, 須 支 付 甚 麼 費 用? 你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由 有 關 領 事 館 在 香 港 收 取 的 核 實 再 次 聘 用 合 約 的 費 用,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取 的 費 用, 以 及 載 列 於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第 8 條 內, 傭 工 因 續 約 而 需 辦 理 證 件 的 其 他 費 用 問 2.3 假 如 傭 工 是 經 由 香 港 職 業 介 紹 所 聘 請 的, 我 是 否 仍 須 要 將 辦 理 有 關 證 件 的 費 用 支 付 給 傭 工? 這 須 視 乎 職 業 介 紹 所 有 否 承 諾 為 你 支 付 該 等 費 用 及 你 的 傭 工 有 沒 有 支 付 當 中 任 何 所 需 款 項 如 你 支 付 予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款 項 已 包 括 傭 工 辦 理 證 件 的 費 用, 便 應 向 職 業 介 紹 所 索 取 有 關 收 據, 作 為 證 明 8

9 第 3 章 : 支 付 及 扣 除 工 資 僱 主 問 問 3.1 我 可 否 與 傭 工 達 成 協 議, 支 付 較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為 低 的 薪 金? 現 行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為 何? 僱 主 不 可 以 與 傭 工 協 議, 支 付 較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為 低 的 薪 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在 審 批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申 請 時, 會 根 據 僱 主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作 出 決 定, 其 中 包 括 僱 主 同 意 支 付 不 少 於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薪 金 僱 主 不 依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而 短 付 工 資,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同 時, 僱 主 亦 會 觸 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職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及 串 謀 欺 詐 罪 等 嚴 重 罪 行 任 何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職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即 屬 違 法,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15 萬 元 及 監 禁 14 年 任 何 人 士 被 裁 定 串 謀 欺 詐 罪, 最 高 可 被 監 禁 14 年 政 府 會 定 期 檢 討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 或 以 後 訂 立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適 用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為 每 月 港 幣 4,210 元 在 這 日 期 之 前 訂 立 的 合 約, 僱 主 必 須 於 整 個 合 約 期 內 支 付 予 其 傭 工 不 少 於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上 所 訂 明 的 工 資 問 3.2 我 應 該 以 甚 麼 方 式 支 付 工 資 給 傭 工? 你 最 好 以 支 票 或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支 付 工 資 給 傭 工 不 過, 你 必 須 得 到 傭 工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用 上 述 方 式 支 付 工 資 否 則, 你 須 以 現 金 支 付 工 資 你 應 該 保 留 支 付 工 資 的 紀 錄, 例 如 有 關 的 銀 行 結 算 單 你 亦 應 準 備 工 資 及 膳 食 津 貼 的 收 據, 並 要 求 傭 工 簽 署 確 認 已 收 到 款 項 工 資 收 據 的 樣 本 刊 載 於 附 錄 III 問 3.3 我 應 在 何 時 支 付 工 資 給 傭 工? 僱 主 每 月 最 少 須 支 付 一 次 工 資 給 傭 工 傭 工 的 工 資 在 工 資 期 最 後 一 天 完 結 時 到 期 支 付 你 應 盡 早 向 傭 工 支 付 工 資, 9

10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可 遲 於 工 資 期 完 結 後 7 天 支 付 有 關 的 工 資 如 果 你 想 更 改 工 資 期 及 發 薪 的 日 子, 應 先 通 知 傭 工, 並 清 付 所 有 尚 欠 的 工 資 例 如, 傭 工 在 3 月 1 日 開 始 工 作 如 你 想 把 工 資 期 改 為 每 月 的 16 號 起 計, 便 應 在 3 月 15 日 後 的 7 天 內, 支 付 傭 工 在 這 日 之 前 已 賺 取 的 15 天 工 資 ( 即 1 號 至 15 號 期 間 的 工 資 ), 然 後 在 4 月 的 新 發 薪 日 發 薪 傭 工 問 問 3.4 在 僱 主 支 付 工 資 時, 我 需 要 注 意 些 甚 麼? 你 應 核 實 獲 支 付 的 款 額 是 否 正 確 如 款 額 無 誤, 便 應 在 僱 主 準 備 的 收 據 上 簽 署, 確 認 已 收 妥 款 項 問 3.5 如 僱 主 支 付 的 款 額 少 於 我 應 獲 得 的 工 資, 我 應 怎 麼 辦? 如 款 額 少 於 僱 傭 合 約 上 列 明 的 數 額, 你 應 向 僱 主 查 詢 是 否 計 算 錯 誤 你 絕 不 應 簽 署 確 認 收 到 任 何 未 獲 支 付 的 工 資 如 僱 主 沒 有 為 短 付 工 資 作 出 合 理 解 釋, 你 應 立 即 向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分 區 辦 事 處 求 助 ( 請 參 閱 第 12 章 )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3.6 如 傭 工 損 壞 僱 主 的 物 品, 僱 主 可 否 扣 除 工 資 作 為 賠 償? 僱 主 還 可 從 傭 工 的 工 資 中 扣 減 那 些 款 項? 如 因 傭 工 犯 錯 或 疏 忽 而 引 致 僱 主 的 物 品 或 財 物 受 到 損 壞 或 遺 失, 僱 主 可 按 值 扣 除 工 資 作 賠 償, 但 每 次 以 港 幣 300 元 為 限 此 外,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扣 除 的 工 資 總 額, 亦 不 得 超 過 傭 工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四 分 之 一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僱 主 亦 可 扣 減 傭 工 的 工 資 : 傭 工 缺 勤, 但 只 能 扣 除 實 際 缺 勤 時 間 的 工 資 ; 10

11 僱 主 預 支 或 多 付 給 傭 工 的 工 資, 可 按 數 扣 除, 但 不 得 超 過 傭 工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四 分 之 一 ; 僱 主 借 給 傭 工 的 款 項, 但 必 須 獲 得 傭 工 的 書 面 同 意 ; 以 及 僱 主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的 規 定 或 獲 法 例 授 權, 可 扣 除 傭 工 的 工 資 除 非 得 到 勞 工 處 處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各 項 扣 除 的 工 資 總 額, 除 缺 勤 而 扣 除 的 數 額 外, 不 得 超 過 傭 工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一 半 問 3.7 僱 主 如 果 沒 有 依 時 向 傭 工 支 付 工 資,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僱 主 如 果 未 能 在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的 7 天 內 支 付 工 資, 他 / 她 須 就 欠 薪 支 付 利 息 給 傭 工 ; 以 及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傭 工 如 果 在 工 資 到 期 支 付 後 的 1 個 月 內 仍 未 獲 發 工 資, 可 當 其 僱 傭 合 約 已 被 僱 主 在 不 給 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終 止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及 其 他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款 項 ( 請 參 閱 第 8 章 ) 11

12 第 4 章 :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4.1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權 享 有 甚 麼 假 期?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權 享 有 下 列 假 期 : 休 息 日 ; 法 定 假 日 ; 以 及 有 薪 年 假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的 規 定, 如 僱 主 與 傭 工 續 約, 傭 工 必 須 在 新 合 約 生 效 前,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放 取 不 少 於 7 天 的 休 假, 費 用 由 僱 主 支 付 僱 主 與 傭 工 經 常 就 假 期 薪 酬 及 僱 主 有 否 給 予 假 期 的 問 題 發 生 爭 拗 僱 主 應 妥 為 保 存 假 期 及 工 資 紀 錄, 以 免 日 後 發 生 爭 執 休 息 日 僱 主 問 問 4.2 我 應 怎 樣 為 傭 工 指 定 休 息 日? 你 應 在 每 7 天 期 間 給 予 傭 工 最 少 1 天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是 連 續 不 少 於 24 小 時 的 期 間 休 息 日 應 由 你 指 定, 並 可 分 為 固 定 性 和 非 固 定 性 若 休 息 日 為 非 固 定 性, 你 必 須 在 每 月 開 始 之 前, 將 休 息 日 的 日 期 通 知 傭 工 問 4.3 我 可 否 要 求 傭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12

13 不 可 以 除 非 發 生 不 能 預 見 的 緊 急 事 故, 僱 主 不 得 要 求 傭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你 若 強 逼 傭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即 屬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不 過, 若 傭 工 同 意, 你 可 另 定 休 息 日, 代 替 原 來 指 定 的 休 息 日 另 定 休 息 日 須 安 排 在 同 一 個 月 內 的 原 定 休 息 日 之 前, 或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後 的 30 天 內 問 4.4 傭 工 在 休 息 日 返 回 住 所 後, 我 可 否 要 求 他 / 她 工 作? 你 不 應 強 迫 傭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不 過, 傭 工 可 自 願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法 定 假 日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4.5 傭 工 工 作 多 久 才 可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所 有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不 論 服 務 年 資 的 長 短, 都 有 權 享 有 下 列 每 年 12 天 的 法 定 假 日 : 一 月 一 日 ; 農 曆 年 初 一 ; 農 曆 年 初 二 ; 農 曆 年 初 三 ; 清 明 節 ; 五 月 一 日 ; 端 午 節 ; 中 秋 節 翌 日 ; 重 陽 節 ; 冬 節 或 聖 誕 節 ( 由 僱 主 選 擇 ); 七 月 一 日 ; 以 及 十 月 一 日 13

14 傭 工 如 在 法 定 假 日 之 前 已 獲 僱 主 連 續 僱 用 滿 3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該 假 日 的 假 日 薪 酬 僱 主 問 問 4.6 我 可 否 要 求 傭 工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可 以 不 過, 你 必 須 : 預 先 給 予 傭 工 不 少 於 48 小 時 的 通 知 ; 以 及 在 原 定 假 日 之 前 或 之 後 60 天 內,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給 傭 工 問 4.7 若 傭 工 同 意, 我 可 否 以 額 外 補 薪 代 替 發 放 法 定 假 日 給 他 / 她? 不 可 以 僱 主 不 得 以 款 項 代 替 發 放 法 定 假 日 給 傭 工 僱 主 如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5 萬 元 問 4.8 如 果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傭 工 的 休 息 日, 我 是 否 必 須 給 予 傭 工 另 外 補 假? 須 要 如 果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傭 工 的 休 息 日, 你 須 在 休 息 日 翌 日 補 假 給 傭 工, 該 翌 日 須 並 非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及 休 假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4.9 僱 主 須 每 年 給 予 傭 工 多 少 天 年 假? 傭 工 為 同 一 僱 主 每 工 作 滿 12 個 月 後, 便 有 權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年 假 日 數 會 按 傭 工 的 受 僱 年 資 由 7 天 遞 增 至 最 多 14 天 詳 情 如 下 : 14

15 服 務 年 期 每 年 可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及 以 上 14 例 如, 傭 工 在 第 二 個 為 期 兩 年 的 合 約 期 內 為 僱 主 完 成 第 4 年 的 服 務 後, 便 有 權 享 有 9 天 的 年 假. 問 4.10 誰 決 定 傭 工 放 取 年 假 的 日 期? 在 受 僱 滿 12 個 月 後, 傭 工 須 於 隨 後 的 12 個 月 內 放 取 他 / 她 有 權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年 假 日 期 應 由 僱 主 與 傭 工 經 商 議 後 指 定 僱 主 須 最 少 在 假 期 開 始 的 14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傭 工 年 假 的 日 期 問 4.11 年 假 是 否 包 括 休 息 日 和 法 定 假 日? 不 是 如 年 假 期 內 適 逢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該 日 應 視 作 年 假 僱 主 須 為 傭 工 另 定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問 4.12 除 年 假 外, 僱 主 是 否 須 要 給 予 傭 工 休 假? 休 假 是 有 薪 或 是 無 薪 的? 若 果 僱 主 與 傭 工 簽 訂 再 次 聘 用 合 約, 除 傭 工 有 權 享 有 的 年 假 外, 僱 主 須 另 外 給 予 傭 工 不 少 於 7 天 的 休 假 至 於 休 假 是 否 有 薪, 則 視 乎 雙 方 就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第 13 條 款 所 簽 訂 的 條 件 而 定 15

16 問 4.13 當 傭 主 前 往 海 外 時, 僱 主 可 否 強 逼 傭 工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的 安 排 必 須 獲 得 僱 傭 雙 方 同 意 僱 主 不 得 單 方 面 強 逼 傭 工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僱 主 問 問 4.14 當 僱 傭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或 終 止 時, 我 應 怎 樣 給 予 年 假? 當 僱 傭 合 約 終 止 時, 你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工 資, 以 代 替 他 / 她 每 工 作 滿 12 個 月 可 享 有 但 未 曾 放 取 的 年 假 此 外, 在 一 個 假 期 年 ( 即 傭 工 開 始 受 僱 後 每 12 個 月 的 一 段 期 間 ) 內, 如 傭 工 已 受 僱 滿 3 個 月 但 不 足 12 個 月, 除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外, 傭 工 有 權 享 有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例 如 : 傭 工 在 工 作 滿 18 個 月 後 辭 職 或 遭 解 僱, 而 他 / 她 未 曾 放 取 任 何 年 假, 僱 主 便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工 資, 以 代 替 他 / 她 首 12 個 月 受 僱 而 享 有 的 年 假 ( 即 7 天 ), 並 另 加 其 餘 按 受 僱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 即 7 天 +3.5 天 =10.5 天 工 資 ) 不 過, 如 傭 工 在 工 作 滿 18 個 月 後, 因 犯 了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他 / 她 只 有 權 獲 得 工 資 以 代 替 他 / 她 首 12 個 月 受 僱 而 享 有 的 年 假 ( 即 7 天 工 資 ) 16

17 第 5 章 : 醫 療 和 疾 病 津 貼 僱 主 問 問 5.1 當 傭 工 患 病 或 受 傷, 我 是 否 須 要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是 當 傭 工 患 病 或 受 傷, 無 論 是 否 受 僱 而 引 致, 僱 主 都 必 須 向 傭 工 提 供 免 費 的 醫 療, 包 括 門 診 住 院 費 用 及 牙 科 急 診 因 應 是 項 規 定, 當 局 強 烈 建 議 你 為 傭 工 投 購 提 供 全 面 醫 療 及 住 院 保 障 的 保 險 你 亦 可 考 慮 投 購 同 時 包 括 醫 療 及 住 院 保 障 和 符 合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規 定 的 綜 合 保 險 為 免 生 疑 問,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推 出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修 訂 本, 清 楚 闡 明 在 新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下, 僱 主 毋 須 承 擔 傭 工 出 於 自 願 及 基 於 個 人 理 由 離 港 ( 例 如 回 祖 家 度 假 ) 期 間 的 醫 療 費 用 問 5.2 當 傭 工 患 病 或 受 傷, 我 可 否 為 傭 工 指 定 醫 生?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傭 工 須 接 受 任 何 由 僱 主 提 供 的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你 應 事 先 與 傭 工 達 成 協 議, 說 明 傭 工 患 病 或 受 傷 時 該 接 受 哪 位 醫 生 的 診 治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5.3 僱 工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在 以 下 情 況, 僱 主 須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傭 工 : 傭 工 已 累 積 有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 所 放 取 病 假 的 日 數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 以 及 傭 工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傭 工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 個 月 內,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便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 天 ; 之 後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4 天, 有 薪 病 假 可 在 整 個 受 僱 期 間 持 續 累 積, 但 在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20 天 17

18 問 5.4 怎 樣 計 算 疾 病 津 貼 的 款 額? 僱 主 須 何 時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每 日 的 款 額, 相 等 於 傭 工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 僱 主 最 遲 須 在 正 常 發 薪 日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傭 工 問 5.5 僱 主 可 否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傭 工? 不 可 以 除 傭 工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外, 僱 主 解 僱 正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傭 工, 即 屬 犯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10 萬 元 僱 主 並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另 加 一 筆 相 等 於 7 天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以 及 傭 工 有 權 享 有 的 疾 病 津 貼 傭 工 並 可 能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的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向 僱 主 追 討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的 補 償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 如 欲 進 一 步 了 解 疾 病 津 貼 及 賠 償 款 項 的 計 算 方 法, 請 參 考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該 刊 物 可 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辦 事 處 索 取, 或 於 勞 工 處 網 頁 下 載 18

19 第 6 章 : 生 育 保 障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6.1 傭 工 要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才 可 享 有 有 薪 產 假? 如 傭 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便 可 享 有 10 星 期 的 有 薪 產 假 : 在 所 訂 定 的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受 僱 滿 40 星 期 ; 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並 已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的 通 知 ; 以 及 如 僱 主 有 提 出 要 求, 已 向 僱 主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預 產 期 問 6.2 如 何 計 算 產 假 薪 酬? 僱 主 須 於 何 時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每 日 的 款 額, 相 等 於 傭 工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 僱 主 須 在 正 常 發 薪 日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傭 工 問 6.3 僱 主 可 否 解 僱 懷 孕 的 傭 工? 不 可 以 除 非 傭 工 因 犯 了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否 則 僱 主 由 傭 工 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產 假 結 束 而 應 復 工 之 日 為 止, 不 得 解 僱 該 傭 工 僱 主 如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10 萬 元 此 外, 僱 主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一 筆 相 等 於 1 個 月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以 及 如 傭 工 繼 續 受 僱 便 會 有 資 格 領 取 產 假 薪 酬, 僱 主 須 支 付 傭 工 10 星 期 的 產 假 薪 酬 傭 工 並 可 能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的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向 僱 主 追 討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的 補 償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 如 欲 進 一 步 了 解 產 假 薪 酬 及 賠 償 款 項 的 計 算 方 法, 請 參 考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該 刊 物 可 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辦 事 處 索 取, 或 於 勞 工 處 網 頁 下 載 19

20 第 7 章 : 侍 產 假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7.1 傭 工 要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才 可 享 有 有 薪 侍 產 假? 男 性 傭 工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便 可 就 其 配 偶 / 伴 侶 每 次 分 娩 享 有 3 天 的 有 薪 侍 產 假 : 在 緊 接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日 子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40 個 星 期 ; 及 已 按 法 例 的 規 定 通 知 僱 主 ; 及 在 以 下 日 期 前, 向 僱 主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在 放 取 首 天 侍 產 假 後 的 12 個 月 內 ; 或 如 僱 員 已 停 止 受 僱, 則 須 於 停 止 受 僱 後 6 個 月 內 問 7.2 傭 工 如 何 通 知 僱 主 放 取 侍 產 假? 傭 工 必 須 在 嬰 兒 的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前 最 少 3 個 月 通 知 僱 主 他 打 算 放 取 侍 產 假 ( 在 此 階 段 無 規 定 須 訂 明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確 實 日 期 ); 及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前 通 知 僱 主 他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確 實 日 期 如 傭 工 沒 有 給 予 僱 主 上 述 3 個 月 的 預 先 通 知, 則 必 須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前 最 少 5 天 通 知 僱 主 他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確 實 日 期 問 7.3 傭 工 何 時 可 放 取 侍 產 假? 傭 工 可 在 嬰 兒 的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前 4 個 星 期 至 自 確 實 出 生 日 期 當 日 起 計 的 10 個 星 期 內 的 任 何 日 子 放 取 侍 產 假 傭 工 可 一 次 過 放 取 3 天 侍 產 假, 或 分 開 逐 日 放 取 問 7.4 要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傭 工 須 提 供 哪 些 文 件? 嬰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其 上 記 有 僱 員 的 姓 名, 顯 示 他 為 嬰 兒 的 父 親 如 嬰 兒 出 生 時 已 死 亡 或 在 出 生 後 死 亡, 因 而 沒 有 出 生 證 明 書, 20

21 傭 工 須 提 供 證 明 產 下 嬰 兒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問 7.5 如 何 計 算 侍 產 假 薪 酬? 僱 主 須 於 何 時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傭 工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如 傭 工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當 日 或 之 前, 已 向 僱 主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僱 主 須 於 以 下 日 子 或 之 前, 向 傭 工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 傭 工 在 該 侍 產 假 日 後 的 第 一 個 發 薪 日 ; 或 如 傭 工 已 停 止 受 僱, 在 停 止 受 僱 後 的 7 天 內 如 傭 工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之 後, 才 向 僱 主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僱 主 須 於 以 下 日 子 或 之 前, 向 傭 工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 傭 工 在 提 供 文 件 後 的 第 一 個 發 薪 日 ; 或 如 傭 工 已 停 止 受 僱, 在 提 供 文 件 後 的 7 天 內 21

22 第 8 章 :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8.1 僱 傭 雙 方 可 否 在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前 終 止 合 約? 可 以 僱 傭 雙 方 均 可 給 予 對 方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或 支 付 1 個 月 工 資 給 對 方 以 終 止 合 約 終 止 合 約 的 信 件 樣 本 載 於 附 錄 IV 問 8.2 當 合 約 終 止 或 合 約 期 屆 滿 時, 僱 傭 雙 方 需 要 做 些 甚 麼? 僱 主 應 清 付 所 有 工 資 及 其 他 應 付 的 款 項, 最 好 將 款 項 存 入 傭 工 的 戶 口 並 取 回 收 據 必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7 天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有 關 終 止 合 約 的 事 宜, 但 不 須 通 知 勞 工 處 傭 工 應 與 僱 主 結 算 須 支 付 的 款 項, 並 確 保 收 妥 所 有 款 項 才 簽 署 收 據 必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7 天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有 關 終 止 合 約 事 宜, 但 不 須 通 知 勞 工 處 問 8.3 僱 傭 雙 方 可 否 不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合 約? 只 有 在 一 些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僱 傭 雙 方 才 可 不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合 約 僱 主 僱 主 在 以 下 情 況, 可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如 果 傭 工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 22

23 蓄 意 不 服 從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命 令 ; 行 為 不 當 ; 犯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 或 經 常 疏 忽 職 守 傭 工 傭 工 在 以 下 情 況, 亦 可 以 即 時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而 毋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遭 受 暴 力 或 疾 病 危 害 ; 受 僱 主 苛 待 ; 或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5 年, 而 經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問 8.4 當 準 備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時, 我 應 該 考 慮 甚 麼?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通 常 是 由 於 勞 資 雙 方 意 見 不 合 而 引 致 的 在 爭 吵 期 間, 某 些 事 情 會 被 誇 大, 而 任 何 一 方 均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理 由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或 視 之 為 終 止 但 這 種 想 法 往 往 是 錯 誤 的 此 外, 在 一 個 家 庭 的 環 境 中, 通 常 不 會 有 獨 立 的 證 人, 而 重 組 導 致 糾 紛 的 事 件 及 判 斷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是 否 合 理 亦 有 困 難 解 決 糾 紛 的 最 好 方 法 是 由 雙 方 直 接 把 問 題 說 出 來 在 雙 方 有 分 歧 時 應 盡 量 體 諒 對 方 及 互 相 容 忍 很 多 問 題 是 不 須 以 激 烈 的 行 動 來 解 決 的 法 例 只 容 許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如 必 須 這 樣 做, 應 肯 定 有 足 夠 理 據 支 持, 否 則 很 可 能 要 面 對 對 方 的 索 償 問 8.5 如 傭 工 沒 有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便 辭 職, 僱 主 應 怎 辦? 或 如 僱 主 沒 有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便 解 僱 傭 工, 傭 工 應 怎 辦? 如 你 認 為 對 方 單 方 面 終 止 合 約, 便 應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如 傭 工 失 蹤, 僱 主 應 考 慮 向 警 方 報 案 如 你 認 為 對 方 沒 有 理 由 在 不 給 予 通 知 情 況 下 終 止 合 約, 而 想 23

24 追 討 代 通 知 金, 便 應 盡 快 接 觸 所 屬 的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分 區 辦 事 處 該 辦 事 處 會 調 停 雙 方 的 糾 紛 ( 請 參 閱 第 12 章 ) 你 當 然 亦 可 以 放 棄 要 求 對 方 給 予 適 當 通 知 的 權 利 僱 主 問 問 8.6 當 合 約 終 止 或 屆 滿 時, 我 須 要 支 付 甚 麼 款 項 給 傭 工? 在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或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時, 你 應 支 付 給 傭 工 的 款 項 須 視 乎 傭 工 的 受 僱 期 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原 因 等 因 素 而 定 但 是,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款 項 一 般 包 括 : 任 何 未 發 放 的 工 資 ; 代 通 知 金 ( 如 適 用 ); 工 資 代 替 任 何 未 發 放 的 年 假, 及 該 假 期 年 按 比 例 的 年 假 薪 酬 ( 請 參 閱 第 4 章 );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 如 適 用 )( 請 參 閱 第 9 章 ); 其 他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指 定 須 支 付 予 傭 工 的 款 項, 例 如 提 供 旅 費 和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 請 參 閱 第 11 章 ) 等 你 應 保 存 有 關 款 項 的 收 據 收 據 樣 本 刊 載 於 附 錄 V 24

25 第 9 章 :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9.1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遣 散 費? 在 以 下 情 況, 僱 主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遣 散 費 : 傭 工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或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因 裁 員 的 理 由 沒 有 續 訂 合 約 *; 以 及 傭 工 在 被 解 僱 前, 已 連 續 為 同 一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24 個 月 問 9.2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如 傭 工 連 續 為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5 年, 而 他 / 她 : 遭 解 僱 或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 而 解 僱 或 不 獲 續 約 並 非 基 於 嚴 重 行 為 不 當 或 裁 員 的 原 因 ;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宜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並 提 出 辭 職 ; 年 齡 為 65 歲 或 以 上, 因 年 老 而 辭 職 ; 或 於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僱 主 便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問 9.3 傭 工 會 否 同 時 獲 得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不 會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的 傭 工 可 獲 得 遣 散 費, 但 不 能 獲 得 長 期 服 務 金 問 9.4 怎 樣 計 算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以 下 的 計 算 方 法 適 用 於 計 算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註 [(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工 資 x 2/3) x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 註 未 足 一 年 的 服 務 年 期 則 按 比 例 計 算 ( 有 關 計 算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僱 傭 條 25

26 例 簡 明 指 南 ) * 若 僱 主 在 合 約 終 止 日 或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日 之 前 不 少 於 7 天, 以 書 面 要 求 傭 工 續 訂 合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而 傭 工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則 傭 工 無 權 獲 得 遣 散 費 ** 若 僱 主 在 合 約 期 滿 之 前 不 少 於 7 天, 以 書 面 要 求 傭 工 續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而 傭 工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則 傭 工 無 權 獲 得 長 期 服 務 金 26

27 第 10 章 : 僱 傭 保 障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10.1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傭 工 可 就 不 合 理 解 僱 向 僱 主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旨 在 防 止 僱 主 為 了 逃 避 條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而 解 僱 僱 員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傭 工 可 就 不 合 理 解 僱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 傭 工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24 個 月 ; 以 及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指 明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傭 工 問 10.2 甚 麼 是 解 僱 的 正 當 理 由?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僱 主 可 根 據 下 列 五 項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傭 工 : 僱 員 的 行 為 ; 工 作 所 需 的 能 力 或 資 格 ; 裁 員 或 其 他 真 正 的 業 務 運 作 需 要 ; 法 例 的 規 定 ; 或 其 他 實 質 理 由 問 10.3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傭 工 可 就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向 僱 主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傭 工 可 就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傭 工 ; 以 及 解 僱 是 違 法 的 問 10.4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僱 主 解 僱 傭 工 屬 於 違 法? 僱 主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解 僱 僱 員, 即 屬 違 法 :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 在 僱 員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解 僱 他 / 她 ; 由 於 僱 員 曾 在 有 關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或 違 27

28 反 工 作 安 全 法 例 而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提 供 證 據 或 資 料 而 解 僱 他 / 她 ; 因 僱 員 行 使 參 與 職 工 會 及 職 工 會 的 活 動 的 權 利 而 解 僱 他 / 她 ; 或 在 未 與 因 工 受 傷 的 僱 員 達 成 工 傷 補 償 的 協 議 之 前, 或 在 有 關 的 評 估 證 明 書 仍 未 發 出 之 前 解 僱 他 / 她 問 10.5 甚 麼 是 僱 傭 保 障 的 補 償? 僱 傭 保 障 對 僱 員 的 補 償 包 括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終 止 僱 傭 金 及 補 償 金 有 關 的 補 償 須 由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定 ( 有 關 僱 員 根 據 僱 傭 保 障 條 文 所 獲 得 的 保 障 可 獲 得 的 補 償 款 項 類 別 及 提 出 這 些 申 索 的 程 序 的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考 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辦 事 處 派 發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中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 28

29 第 11 章 : 提 供 旅 費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傭 工 問 問 11.1 當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僱 主 是 否 須 要 向 我 支 付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是 當 合 約 終 止 或 屆 滿 後, 僱 主 須 免 費 把 你 送 回 原 居 地 通 常 僱 主 會 給 你 一 張 包 括 機 場 稅 的 機 票 每 天 港 幣 100 元 的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僱 主 問 問 11.2 當 合 約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我 應 給 予 傭 工 甚 麼 種 類 的 機 票? 有 固 定 日 期 的 還 是 沒 有 日 期 限 制 的? 僱 傭 合 約 沒 有 為 此 作 出 規 定, 僱 傭 雙 方 可 自 行 協 議, 但 是 你 應 考 慮 給 予 傭 工 一 張 沒 有 日 期 限 制 的 機 票, 以 避 免 在 一 些 不 可 預 計 的 情 況 下, 倘 傭 工 不 能 使 用 你 所 提 供 有 固 定 日 期 的 機 票 時, 而 引 致 你 損 失 問 11.3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僱 主 須 支 付 多 少 天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給 傭 工? 這 將 視 乎 由 香 港 至 傭 工 原 居 地 行 程 所 需 的 時 間 而 定, 但 傭 工 必 須 採 用 最 直 接 的 路 線 一 般 來 說, 如 傭 工 是 來 自 亞 洲,1 至 2 天 的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已 足 夠 29

30 第 12 章 : 查 詢 及 投 訴 僱 主 及 傭 工 問 問 12.1 僱 主 及 傭 工 可 向 哪 處 尋 求 有 關 僱 傭 合 約 或 僱 傭 條 例 的 意 見 或 援 助? 你 可 以 : 致 電 勞 工 處 24 小 時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熱 線 ( 此 熱 線 由 1823 接 聽 ); 前 往 所 屬 的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分 區 辦 事 處 ; 參 閱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該 小 冊 子 概 述 了 僱 傭 條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並 可 於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轄 下 各 辦 事 處 索 取, 或 於 勞 工 處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 ) 各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載 於 附 錄 VI 問 12.2 如 果 僱 主 和 傭 工 對 僱 傭 合 約 或 僱 傭 條 例 條 文 有 所 爭 議, 勞 工 處 可 為 他 們 提 供 甚 麼 服 務? 你 若 遇 到 有 關 僱 傭 合 約 或 僱 傭 條 例 的 問 題 或 申 索, 而 無 法 自 行 解 決, 應 到 勞 資 關 係 科 尋 求 協 助 勞 資 關 係 科 透 過 免 費 調 停 服 務, 協 助 僱 主 和 傭 工 解 決 勞 資 糾 紛 調 停 員 會 致 力 協 助 僱 主 和 傭 工 達 成 雙 方 均 可 接 受 的 和 解 協 議 如 果 未 能 達 成 和 解 或 如 當 事 人 提 出 要 求, 調 停 員 便 會 根 據 所 申 索 的 款 額, 將 申 索 轉 介 至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或 勞 資 審 裁 處 進 行 仲 裁 如 僱 主 因 為 破 產 而 未 能 支 付 欠 薪 或 其 他 款 項, 勞 資 關 係 科 會 轉 介 傭 工 到 法 律 援 助 署 尋 求 協 助 和 到 勞 工 處 的 薪 酬 保 障 科 辦 理 向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申 請 特 惠 款 項 問 12.3 如 果 僱 主 沒 有 支 付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的 裁 斷 款 項, 可 否 被 檢 控? 若 僱 主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在 到 期 日 後 14 天 內 支 付 勞 資 30

31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的 裁 斷 款 項 *,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 詳 情 請 參 閱 僱 傭 條 例 及 有 關 小 冊 子 31

32 附 錄 I 家 庭 傭 工 合 約 號 碼 僱 傭 合 約 ( 適 用 於 從 外 國 聘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 本 合 約 由 ( 僱 主 ) 和 ( 傭 工 ) 於 年 月 日 訂 立 並 載 有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1. 就 本 合 約 而 言, 傭 工 的 原 居 地 是 2. (A) 傭 工 將 由 僱 主 聘 用 為 家 庭 傭 工, 為 期 兩 年, 由 傭 工 到 達 香 港 當 日 起 計 (B) 傭 工 將 由 僱 主 聘 用 為 家 庭 傭 工, 為 期 兩 年, 由 ( 日 期 ) 起 計, 該 日 即 是 與 同 一 僱 主 簽 訂 家 庭 傭 工 合 約 ( 號 碼 ) 屆 滿 日 期 之 後 的 一 日 (C) 傭 工 將 由 僱 主 聘 用 為 家 庭 傭 工, 為 期 兩 年,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傭 工 在 香 港 逗 留 以 開 始 按 照 本 合 約 受 僱 工 作 之 日 起 計 3. 傭 工 須 於 僱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住 址 為 4. (a) 傭 工 只 能 根 據 附 錄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為 僱 主 料 理 家 務 (b) 傭 工 不 得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僱 主 亦 不 得 著 令 傭 工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c) 僱 主 及 傭 工 現 承 認 第 4(a) 及 (b) 項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該 傭 工 來 港 履 行 此 合 約 時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違 反 以 上 任 何 一 項 逗 留 條 件 可 導 致 該 傭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5. (a) 僱 主 須 每 月 向 傭 工 支 付 港 幣 元 的 工 資 工 資 的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公 布, 並 於 訂 立 本 合 約 的 日 期 適 用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僱 主 如 沒 有 按 本 僱 傭 合 約 支 付 到 期 應 付 的 工 資 可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b) 僱 主 須 根 據 附 錄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免 費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的 和 設 有 傢 具 的 居 所 及 膳 食 如 不 提 供 膳 食, 則 應 每 月 給 予 傭 工 港 幣 元 的 膳 食 津 貼 (c) 僱 主 在 支 付 工 資 及 膳 食 津 貼 時 須 提 供 收 據, 而 傭 工 須 在 收 據 上 簽 署 以 確 認 收 到 有 關 款 項 6. 傭 工 應 享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所 有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7. (a) 僱 主 須 負 責 傭 工 自 原 居 地 到 香 港 的 旅 費 及 於 合 約 終 止 或 屆 滿 時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b) 如 傭 工 採 取 最 直 接 的 路 線 來 港, 則 自 離 開 其 原 居 地 當 日 起 計 直 至 抵 達 香 港 為 止 的 期 間, 每 天 應 得 港 幣 壹 佰 元 的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傭 工 在 本 合 約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時, 亦 應 得 相 同 的 津 貼 金 額 8. 僱 主 應 負 責 傭 工 離 開 其 原 居 地 及 進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下 列 費 用 ( 如 有 的 話 ): (i) 體 格 檢 驗 費 用 ; (ii) 有 關 領 事 館 的 核 實 費 用 ; (iii) 簽 證 費 ; (iv) 保 險 費 ; (v) 行 政 費 用, 或 其 他 如 菲 律 賓 海 外 僱 傭 行 政 費, 或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徵 收 的 類 似 費 用 ; (vi) 其 他 : 如 傭 工 已 繳 付 以 上 費 用, 僱 主 在 傭 工 出 示 該 類 付 款 的 收 據 或 證 明 文 件 時, 須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給 傭 工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選 擇 2A 2B 或 2C 其 中 適 用 的 一 項 32

33 9. (a) 當 傭 工 在 第 2 條 款 指 明 的 受 僱 期 內 ( 但 不 包 括 傭 工 出 於 自 願 及 基 於 個 人 理 由 離 開 香 港 期 間 ) 生 病 或 受 傷, 無 論 是 否 因 受 僱 而 引 致, 僱 主 須 提 供 免 費 醫 療, 包 括 診 症 費 用 住 院 費 用 及 牙 科 急 診 傭 工 須 接 受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服 務 (b) 如 僱 員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受 傷 或 患 上 職 業 病, 則 僱 主 須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支 付 補 償 款 項 (c) 如 有 醫 生 證 明 傭 工 不 適 宜 再 繼 續 工 作, 僱 主 可 在 不 違 反 有 關 條 例 的 規 定 下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並 應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根 據 第 7 條 款 將 傭 工 遣 返 原 居 地 10. 本 合 約 任 何 一 方 可 給 予 對 方 一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或 支 付 相 等 於 一 個 月 薪 金 的 代 通 知 金, 以 終 止 本 合 約 11. 儘 管 第 10 條 款 已 有 規 定, 但 在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所 准 許 的 情 況 下, 本 合 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而 以 書 面 終 止 合 約 12. 在 終 止 本 合 約 時, 僱 主 及 傭 工 須 於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內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出 書 面 通 知, 亦 須 將 對 方 作 出 的 關 於 終 止 合 約 的 書 面 確 認 的 副 本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13. 如 雙 方 同 意 於 現 行 合 約 屆 滿 時 續 訂 合 約, 除 非 事 先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否 則 在 新 合 約 開 始 前, 傭 工 須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放 取 不 少 於 七 天 的 有 薪 / 無 薪 * 假 期, 費 用 由 僱 主 支 付 14. 如 傭 工 死 亡, 僱 主 須 負 責 支 付 將 傭 工 遺 體 及 個 人 物 品 運 返 其 原 居 地 的 運 費 15. 對 本 合 約 條 款 在 有 效 期 間 作 出 的 任 何 變 更 或 增 加 ( 包 括 附 錄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除 非 獲 得 香 港 勞 工 處 處 長 同 意, 否 則 均 屬 無 效, 但 下 列 變 更 除 外 : (a) 對 在 第 2 條 款 註 明 的 僱 用 期 作 出 變 更, 而 該 變 更 屬 延 長 傭 工 的 僱 用 期 不 多 於 一 個 月, 並 經 雙 方 同 意 及 預 先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批 准 ; (b) 對 在 第 3 條 款 註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作 出 變 更, 並 經 已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而 該 傭 工 須 繼 續 於 僱 主 新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c) 按 照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第 6 項 的 規 定 方 式 下 對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作 出 更 改 ; (d) 對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第 4 項, 在 雙 方 同 意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書 面 批 准 下, 以 補 遺 方 式 作 出 變 更, 以 容 許 傭 工 執 行 駕 駛 車 輛 職 責, 不 論 該 車 輛 是 否 屬 於 僱 主 所 有 16. 以 上 條 款 並 不 妨 礙 傭 工 享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及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其 他 權 利 17. 有 關 人 等 現 謹 聲 明 : 該 傭 工 已 接 受 有 關 其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家 庭 傭 工 一 職 的 體 格 檢 驗, 其 醫 生 證 明 書 亦 已 出 示 給 僱 主 審 閱 由 僱 主 簽 署 ( 僱 主 簽 署 ) 見 證 人 : ( 姓 名 ) ( 見 證 人 簽 署 ) 由 傭 工 簽 署 ( 傭 工 簽 署 ) 見 證 人 : ( 姓 名 ) ( 見 證 人 簽 署 )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選 擇 2A 2B 或 2C 其 中 適 用 的 一 項 33

34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1. 僱 主 及 傭 工 雙 方 均 須 簽 署 承 認 他 們 已 閱 讀 及 同 意 本 安 排 的 內 容, 並 確 認 他 們 同 意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收 集 及 使 用 本 安 排 內 所 載 的 資 料 2. 僱 主 的 住 所 及 所 須 照 料 的 人 數 : (A) 住 所 的 面 積 約 為 平 方 呎 / 平 方 公 尺 * (B) 在 下 面 說 明 須 要 經 常 照 料 的 家 庭 人 數 : 名 成 人 名 未 成 年 子 女 ( 年 齡 介 乎 5 至 18 歲 ) 名 小 孩 (5 歲 以 下 ) 名 將 出 生 的 嬰 兒 家 庭 成 員 須 要 經 常 照 料 或 留 意 ( 不 包 括 幼 年 人 ) ( 註 : 現 時 僱 主 聘 用 以 照 料 家 庭 的 傭 工 數 目 是 名 ) 3. 提 供 給 傭 工 的 住 宿 及 設 備 (A) 給 傭 工 的 住 宿 雖 然 香 港 樓 宇 的 面 積 平 均 比 較 細 小, 能 提 供 獨 立 工 人 房 的 並 不 普 遍, 但 僱 主 應 給 予 傭 工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不 適 當 住 宿 安 排 的 例 子 有 : 傭 工 須 要 睡 於 擺 放 在 走 廊 而 沒 有 私 人 空 間 的 臨 時 床 舖 和 與 異 性 成 人 / 青 少 年 同 住 一 房 間 有 工 人 房 的 大 小 估 計 為 平 方 呎 / 平 方 公 尺 * 沒 有 傭 工 的 睡 眠 安 排 與 名 年 齡 為 歲 的 小 孩 同 住 一 房 間 分 隔 開 的 地 方, 大 約 平 方 呎 / 平 方 公 尺 * 其 他 請 詳 述 (B) 會 提 供 給 傭 工 的 設 備 ( 註 : 以 下 由 (a) 至 (f) 的 基 本 設 備 如 不 是 免 費 提 供 的 話, 入 境 簽 證 的 申 請 通 常 是 不 會 獲 批 准 的 ) * (a) 水 電 供 應 有 沒 有 (b) 廁 所 及 沐 浴 設 備 有 沒 有 (c) 床 舖 有 沒 有 (d) 氈 或 被 有 沒 有 (e) 枕 頭 有 沒 有 (f) 衣 櫃 有 沒 有 (g) 雪 櫃 有 沒 有 (h) 桌 子 有 沒 有 (i) 其 他 設 備 ( 請 說 明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填 上 號 34

35 4. 傭 工 只 可 以 在 僱 主 的 住 所 執 行 家 務 職 責 傭 工 根 據 本 僱 傭 合 約 執 行 的 家 務 職 責, 並 不 包 括 駕 駛 任 何 類 型 的 車 輛, 不 論 駕 駛 目 的 為 何, 亦 不 論 該 車 輛 是 否 屬 於 僱 主 所 有 5. 家 務 職 責 包 括 下 列 的 工 作 : 主 要 家 務 職 責 : (a) (b) 家 庭 雜 務 煮 食 (c) 照 料 家 中 年 老 人 士 ( 須 要 / 不 須 要 * 經 常 照 料 或 留 意 ) (d) (e) 褓 姆 照 顧 小 孩 (f) 其 他 ( 請 說 明 ) 6. 如 上 述 第 2 3 及 5 項 有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僱 主 須 要 通 知 該 傭 工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並 送 交 一 份 經 僱 主 及 傭 工 雙 方 簽 署 的 修 訂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表 (ID 407G) 副 本 予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以 作 紀 錄 僱 主 姓 名 及 簽 署 日 期 傭 工 姓 名 及 簽 署 日 期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填 上 號 35

36 ( 樣 本 只 供 參 考 ) 附 錄 II 發 還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文 件 費 用 收 據 我,,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已 收 妥 僱 主 在 ( 日 期 ) 用 * 現 金 / 支 票 / 銀 行 轉 帳 發 還 以 下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文 件 費 用 (a) 強 制 性 保 險 費 $ (b) 驗 身 費 用 $ (c) 核 實 費 用 $ (d) 簽 證 費 $ (e) POEA 菲 律 賓 海 外 僱 傭 行 政 費 $ (f) 其 他 $ 收 款 人 簽 署 : ( 姓 名 ) ( ) 見 證 人 簽 署 ( 如 有 ): ( 姓 名 )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36

37 ( 樣 本 只 供 參 考 ) 附 錄 III 工 資 收 據 我,,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已 收 妥 僱 主 在 ( 日 期 ) 用 * 現 金 / 支 票 / 銀 行 轉 帳 支 付 的 以 下 款 項 1. 工 資 ( 由 至 )$ 包 括 以 下 款 項 : (a)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 日 期 : ) (b) 年 假 薪 酬 ( 由 至 ) (c) 疾 病 津 貼 ( 由 至 ) (d)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膳 食 津 貼 ( 由 至 ) $ 收 款 人 簽 署 : ( 姓 名 ) ( ) 見 證 人 簽 署 ( 如 有 ): ( 姓 名 )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37

38 ( 樣 本 只 供 參 考 ) 附 錄 IV 終 止 合 約 通 知 書 先 生 / 女 士 有 關 僱 傭 合 約 第 號, 我,( 姓 名 ) 由 ( 日 期 ) 起 * 辭 職 / 把 你 解 僱 * (a) 我 現 在 給 你 日 / 月 通 知 / 不 給 予 通 知 * (b) 我 現 在 給 你 日 / 月 代 通 知 金 最 後 工 作 日 期 是 ( 日 期 ) 辭 職 / 解 僱 的 理 由 : 簽 署 ( ) ( 姓 名 ) ( 日 期 ) 由 簽 收 ( )( 姓 名 ) ( 日 期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38

39 ( 樣 本 只 供 參 考 ) 附 錄 V 在 合 約 屆 滿 或 終 止 時 所 付 款 項 的 收 據 我,,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在 ( 日 期 ) 收 妥 由 僱 主 以 * 現 金 / 支 票 / 銀 行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支 付 以 下 款 項 1. 工 資 ( 由 至 ) $ 包 括 以 下 款 項 : (a)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 日 期 : ) (b) 年 假 薪 酬 ( 由 至 ) (c) 疾 病 津 貼 ( 由 至 ) (d)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膳 食 津 貼 ( 由 至 ) $ 3. 代 通 知 金 $ 4. 未 曾 享 用 的 年 假 薪 酬 ( 日 ) $ 5.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 6.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 7. *( 航 空 公 司 ) $ 機 票 / 款 項 代 替 給 予 回 程 機 票 8. 其 他 (a) $ (b) $ 傭 工 簽 署 僱 主 簽 署 ( 姓 名 ): ( 姓 名 ): 見 證 人 簽 署 ( 如 有 ): ( 姓 名 )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39

40 查 詢 附 錄 VI 查 詢 熱 線 : ( 此 熱 線 由 1823 接 聽 ) 勞 工 處 網 頁 : 親 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 年 9 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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