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NLAC-S 空調維護-北.doc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A7EBBCD0B6B7AABEBD64A5BB2D C3B1ADE3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押保辦法全文_120815修正_.doc

<4D F736F F D20A7EBBCD0B6B7AABEBD64A5BB2DADD73334A A A FC3B1B7C75F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中信局0222.xlsx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p0_LP xls

Microsoft Word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作業程序說明表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cg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untitled


LP _p.xls

LP _禮券(提貨券)_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_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v3_fin_.doc

運動器材LP _契約條款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4C50352D A7EBBC76BEF7BCD02DAA6CABDB28A4C0B0CF29B16FBCD0B9EFB7D3AAED2DB6B5A6B8A74F2E786C73>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 ) (1) (2) (3) (4) 2

Microsoft PowerPoint - 採購錯誤態樣

Title


Microsoft PowerPoint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9806中央).ppt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untitled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LP _飲水機_契約條款

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完全照護手冊

<4F4B5F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5. / / / / / / / / 6. * (

<4D F736F F D20322EADECA6EDA5C1B2A3B77EA740AAABB56FAE69AB65C2A4B5A6B2A4B357B9BAACE3A873A965B055B14DB77EAA41B0C82DA9DBBCD0A4E2A5555FA977BD5A2E646F63>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4D F736F F D DA475B57BA4CEA7DEB34EAA41B0C8B1C4C1CAAA6BB357B9EAB0C8B7A7AD6E2E646F63>

<A4E2BEF7B4FAB8D5B3F8A F52322E786C7378>

財金資訊-82期.indd

Microsoft Word - 招標文件.doc

PowerPoint 簡報

EC-W1035RL說明書.cdr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80 度冰箱採購及維護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以下簡稱 甲方 ) 及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乙方 ), 鑒於甲方因執行 105 年度專案計畫, 需使用 -80 度冰箱, 爰向乙方進行採購, 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 訂定條款如后 :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給付如附件所載功

Transcription: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三 採購標的為 : (1) 工程 (2) 財物 ; 其性質為 購買 ; 租賃 ; 定製 ; 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 請勾選 (3) 勞務 ( 含耗材 ) 四 本採購屬 : (1)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 巨額採購 五 本採購 : (1) 為共同供應契約 (2) 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 ( 不公告者免填 ; 但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 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宜公開外, 應公開預算金額 ): 新台幣 7,754,926 元 七 本採購預計金額 ( 不公告者免填 ): 略 八 上級機關名稱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九 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 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略十 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 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略 十一 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 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略 十二 依採購法第 75 條, 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同招標機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 : 電話 :02-27895515; 傳真 :02-27895588 十三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 受理廠商申訴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 或履約爭議調解 ( 無金額限制 )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02)87897530 十四 本採購為 : (1) 未分批辦理 (2) 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業經上級機關核准 ( 文號 : ),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五 招標方式為 : (1) 公開招標 (1-1) 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 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 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 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 即得開標 (2) 選擇性招標 : 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 第 1 款 ; 第 2 款 ; 第 3 款 ; 第 4 款 ;

第 5 款 ( 請勾選款次 ) (2-1) 為特定個案辦理, 於廠商資格審查後, 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 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後續邀標方式為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依審標順序, 每次邀請 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 限制性招標 : 本案業經需求 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情形, 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 公開評選 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 (3-1-1)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 ; 委託專業服務 ; 委託技術服務 ; 委託資訊服務 (3-1-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3-1-3)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 比價 ; 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不另公告招標,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 ;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3) 議價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_4 款 ( 請列明款次,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_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 ;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非填第 4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填第 1 款或第 2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獨家代理 );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4)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 ( 請列明款次 ), 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 作為邀請比 議價之用 (4)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 (4-1)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 本採購 : (1)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 其名稱為 :( 請敘明 )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 並得公平參與 (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可以參與投標, 惟予下列差別待遇 ( 可複選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 ( 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 (2)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外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 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 (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可以參與投標, 並得公平參與 (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可以參與投標, 惟予下列差別待遇 ( 可複選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 ( 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 十七 本採購 : (1) 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 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 本採購 : (1)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 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 ; 3 家 ; 4 家 ; 5 家 (2)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九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 該電子化資料, 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供遞送之電傳號碼 / 網址為 ( 不允許者免填 ): 略 二十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二十一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 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二十二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 (1)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 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三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 (1) 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 請載明允許項目 ): (2) 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60 日止 二十五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6)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二十六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1) 中文 ( 正體字 ) (2) 中文 ( 正體字 ),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二十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 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上午 0 時 0 分, 下午 14 時 0 分 二十八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 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 本中心 二十九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2 人 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 略 (1) 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 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 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 後續階段開標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 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 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 請載明核准文號 ): 三十一 本採購開標採 : (1) 不分段開標 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 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 分段開標 ( 請勾選項目 );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 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 公開招標, 資格 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 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 分段開標, 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 邀請廠商就資格 與規格 價格分次投標 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 分段開標 三十二 押標金金額 ( 無押標金者免填, 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 5 千萬元 ): (1) 一定金額 : 新台幣 230,000 元 ; (2) 標價之一定比率 : % 三十三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 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 : 略 三十四 為優良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 無押標金者免填 ) : 略 三十五 押標金有效期 ( 無押標金者免填 ): 以銀行開立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時, 其有效期為開標日後 60 天以上 三十六 押標金繳納期限 ( 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三十七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押標金者免填 ): 現金請向本中心出納繳納 匯款金融機構帳號 :10150179971, 第一銀行南港分行戶名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三十八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 (1) 勞務採購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財物採購 (3)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 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 : 一定金額 : 新台 230,000 元 ;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 四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略 四十一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略 四十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 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 以銀行開立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時, 其有效必須為本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 供應或安裝期限日後 90 日以上 四十三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 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 決標次日 7 天內繳交或由押標金逕轉為履約保證金 四十四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 略 (1) 勞務採購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財物採購 (3)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 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金額 ( 無者免填 ): 一定金額 : 新台幣 25,000 元 四十六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 ( 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略 四十七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 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履約完成日 7 天內繳交或由押標金 ( 保證金 ) 逕轉為保固保證金 四十八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略 四十九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略 五十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 ( 無者免填 ): 略 五十一 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 ( 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 略 五十二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 ( 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 略 五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保證金者免填 ): 現金請向本中心出納繳納 匯款金融機構帳號 :10150179971, 第一銀行南港分行戶名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五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 無押標金者免列 ) ( 一 )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二 )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三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四 )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 五 )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六 )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七 )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十六 廠商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減收押標金, 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 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五十七 本採購 : (1) 訂底價, 但不公告底價 (2) 訂底價, 並公告底價 底價為 : 元 (3) 不訂底價, 理由為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 小額採購 五十八 決標原則 : (1) 最低標 : (1-1) 非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辦理

(1-2) 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採異質採購最低標 ( 審查項目 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 (2) 最有利標 ( 評選項目 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 (2-1) 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 ( 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2-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9 款 ; 第 10 款 ; 第 11 款 ; 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3) 最高標 五十九 本採購採 : (1) 非複數決標 (2) 複數決標, 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 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 下限 ; 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 開標順序 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 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 六十 本採購 : (1)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 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 決標方式為 : (2-1) 總價決標 (2-2) 分項決標 (2-3) 分組決標 (2-4) 依數量決標 (2-5) 單價決標 ( 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 (2-6)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六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 依此 2 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1) 是 ; 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 ( 請敘明 ): (2) 否 六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 請載明擴充之金額 數量或期間上限, 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 略六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1) 無例外情形 (2) 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 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 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 (1) 基本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 ; 或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或自經濟部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 ; 檢附冷凍空調業及冷凍空調同業公會相關證明 納稅證明 ( 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 ) 無退票證明 ( 查詢日為截止投標日半年內 )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準則之具領證明 煙燻機及煙燻罐型錄 六十五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 ; 符合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

第 款 ; 第 7 條第 款 ( 請註明款次 ) ( 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 略 六十七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六十八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 略 六十九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 略 七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 效益 規格 標準 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 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七十一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 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 ( 無者免填 ): 略 七十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 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2)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七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1) 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 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本中心 (2) 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 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3)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七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1) 新台幣 (2) 外幣 : (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 (3) 新台幣或外幣 : (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 七十五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 ( 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 (1) 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 ( 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 保固期內 (2) 由機關自行負責 (3) 另行招標 七十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 一 )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二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三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四 )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 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 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 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七十七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可複選 ) (1) 投標須知 (2)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3) 契約條款, 含規範

(4) 投標標價清單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押標金繳交單 (7) 投標委任書 (8)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準則 (9) 其他 :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及廠商切結書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修訂 ): 切結書 1( 自行執業 ), 切結書 2(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切結書 3(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 切結書 4( 營造業工地主任 ) 七十八 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 ( 不得使用鉛筆 ) 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連同資格文件 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密封後投標 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 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 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 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 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七十九 投標文件須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 12 時 0 分前, 以 郵遞或專人送達或 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 台北中心行政管理組 八十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八十一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二 其他須知 ( 請機關自行訂定 例如 : 採共同投標 統包 替代方案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 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 應注意依相關法規, 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 八十三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 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 ( 站 組 ) 檢舉電話及信箱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 :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電話 :(02)2737-7601; 傳真 :(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 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 74 號, 總機 :(02)29112241 檢舉電話 :(02)29177777 傳真 :(02)29188888, 免付費反貪腐檢舉專線 : 0800-007-007, 臺北市調查處, 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服務專線 :0800-286-586 檢舉傳真專線 :(02)2562-1156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檢舉地址 :10468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2 樓及 5 至 8 樓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投標檢附 ) 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 ( 以下簡稱機關 ) 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招標 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 ; 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 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 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 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 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本文件為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 以公開評選 甄選 徵求或其他方式辦理者, 得參酌使用 招標機關招標如下 ( 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 一 採購案號 :NLAC-S-101009 二 招標機關名稱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三 招標機關地址 :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四 招標機關聯絡人 ( 或單位 ): 彭明海, 電話 :02-27895515 傳真 :02-27895588 五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六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 同招標機關七 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 :100 年 12 月 20 日 12 時 0 分止八 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 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 ( 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 一 投標廠商名稱 : 二 投標廠商地址 : 三 投標廠商負責人 : 四 投標廠商聯絡人 : 電話 : E-Mail: 傳真 : 五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 無者免填 ): 六 投標總標價 : 新台幣 億仟萬佰萬拾萬 NT$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 請自行調整 ) 七 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 外國廠商則由有權人簽署 ): 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月日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 ( 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 ) 一 契約編號 ( 無者免填 ):NLAC-S-101009 二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三 履約期限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四 契約金額 : 新台幣 億 仟萬佰萬 NT$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 請自行調整 ) 五 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 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月日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採購契約 招標機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 以下簡稱機關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廠商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 ) 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 四 )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以機關解釋為準 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五 ) 契約文字 :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 六 )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公制為之 ( 七 ) 除另有規定外, 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

起生效 ( 八 )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九 ) 契約正本 2 份, 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份 ( 請載明 ), 由機關 廠商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履約標的 ( 一 )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如需求表內容 ( 二 ) 機關辦理事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台北中心地址 :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 ( 中央研究院內 ) 台南中心地址 : 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二路 17 號 ( 台南科學園區內 )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總包價法 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10% 以上者, 或委託資訊服務, 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10% 以上者, 其逾 10% 部分, 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 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 未達 10% 者, 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單價計算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 %( 由機關於決標後載明 但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固定服務費率者, 不在此限 ) 2. 建造費用, 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 但不包括規費 規劃費 設計費 監造費 專案管理費 營業稅 土地及權利費用 法律費用 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 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及 ( 其他除外費用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建造費用決標價低於底價之 80% 者, 前目建造費用以底價之 80% 代之 但仍須扣除前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實際施工成本調低者, 亦同 建造費用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 80%, 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 80% 者, 建造費用以預算之 80% 代之 但仍須扣除第 2 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實際施工成本調低者, 亦同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元 ( 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 包括直接費用 ( 直接薪資 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 其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公費及營業稅 2. 公費, 為定額元 ( 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 不得按直接薪資

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 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 30% 3. 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 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4. 實際履約費用達元 ( 上限, 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 時, 非經機關同意, 廠商不得繼續履約 按月計酬法 每月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實際履約費用達元 ( 上限, 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 時, 非經機關同意, 廠商不得繼續履約 按日計酬法 每日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實際履約費用達元 ( 上限, 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 時, 非經機關同意, 廠商不得繼續履約 按時計酬法 每時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實際履約費用達元 ( 上限, 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 時, 非經機關同意, 廠商不得繼續履約 勞動派遣 (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 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 1. 廠商對於派遣勞工 (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 之薪資 (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 健保費用 ), 應依契約約定之金額, 核實給付 2. 廠商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由機關依契約規定之金額支付廠商, 但派遣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 繳納各項費用, 或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 繳納各該費用者, 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 不另支付廠商 3. 派遣人員如有應機關要求配合加班或出差者, 其加班費及差旅費, 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採實報實銷, 不含於契約價金, 由機關支給廠商如實核付予派遣勞工 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一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 更換或拆換 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_20_% (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 % 或 _1_ 倍 (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之違約金 ( 二 )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 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 三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四 )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 五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六 ) 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機關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一 )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1. 預付款 ( 無者免填 ):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 ), 付款條件如下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 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 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 經機關核可後在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 專用於本採購, 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2. 分期付款 ( 無者免填 ): (1) 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1) 月維護費為該項部分 1/24(2) 保險為第一次請款時檢附保險單正本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 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 經機關核可後在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日內撥付 3. 驗收後付款 : 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於驗收後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內撥付 4.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未依法給付工資, 未依規

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 且可歸責於廠商,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5. 物價指數調整 ( 無者免填 ): (1) 履約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 ), 就漲跌幅超過 5% 之部分, 調整契約價金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 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 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 (3) 逾 1 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 廠商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 其調整上限為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二 ) 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 ( 如指定指數,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調整者, 應註明下列事項 : 1. 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 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 3.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 調整公式 5.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 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 ( 如指定指數,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為當期資料 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 不在此限 8. 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 ( 服務費用 ) 已隨建造費用之調整 ( 例如依物價指數 ) 而調整者, 不得再就服務費用另為類似之調整 ( 三 )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 ; 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 四 )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規定外, 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 五 )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 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繳納上月之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 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 六 )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 七 )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八 )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於最後一次向機關請款時, 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 ( 含名冊 ) 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 供機關審查後, 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 九 )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維護紀錄 簽收單 物質安全資料表 ( 煙燻罐 ) 保固證明 ( 設備 ) 原廠製造或出廠證明 ( 設備 ) 操作或維護手冊 ( 設備 ) 測試紀錄 保險單正本 ( 第一次請款檢附 ) ( 十 ) 前款文件, 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 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 十一 )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十二 )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十三 )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機關, 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 ( 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 ) 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 十四 ) 加班費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因非可歸責廠商之因素, 機關要求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者, 機關另支付其加班費用每人每小時費用 第六條稅捐 ( 一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營業稅 但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 二 )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 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 付款時由機關代繳

( 三 ) 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 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 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 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第七條履約期限 ( 一 ) 履約期限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應於年月日以前 ( 決標日 機關簽約日 機關通知日 收到信用狀日起天 / 月內 ) 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於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 : ( 二 ) 日曆天或工作天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日曆天 : 以日曆天計者, 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計入 不計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工作天 : 以工作天計者, 下列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不計入 1. 國定假日 : 元旦 二二八紀念日 勞動節 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2. 民俗節日 : 春節 清明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3.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 免計履約期限 4. 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履約期限 但其與前 3 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 不得重複計算 5. 免計工期之日, 廠商如有施作者, 應計入工期 免計入工期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 0 分至下午 12 時 0 分,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 0 分至下午 13 時 0 分 ; 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 0 分至下午 12 時 0 分 ( 配合甲方規定與彈性上班工作時間 ) ( 三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 四 ) 履約期限延期 : 1.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 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 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檢具事證, 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 以半日計 ; 逾半日未達 1 日者, 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 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五 ) 期日 :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 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 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八條履約管理 ( 一 )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廠商者, 由廠商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 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 二 )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廠商自備 ( 三 ) 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 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 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四 ) 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 五 )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六 )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 七 ) 轉包及分包 :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 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 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機關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 八 )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九 ) 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十 ) 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復原 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 十一 )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 十二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廠商負擔 2.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 十三 )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 十四 )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 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 十五 )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自理 ( 十六 ) 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機關得要求更換, 廠商不得拒絕 ( 十七 ) 勞工權益保障 : 1.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 但廠商為合作社, 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 不在此限 2.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應依法給付薪資,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另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 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如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者, 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3. 廠商應於簽約後 5_ 日內 (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 ), 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名冊 ( 包括勞工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 ) 影本及切結書 ( 具結已依法為其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送機關備查 4. 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 應限期改正,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 由廠商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 5.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其請假 特別休假 ( 含年資併計給予 ) 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及年終獎金 ( 獎金或分配紅利 ) 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 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6. 機關對於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督促廠商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7. 機關將每月抽訪派遣勞工, 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訂有後續擴充採購之條件者, 抽訪結果並將作為是否與廠商續約之依據 ( 十八 ) 其他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對於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廠商履約期間, 應於每月 5 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 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 工作進度 工作人數及時數 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廠商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 所稱圖樣及書表, 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 設計圖 規範 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 依法規應以機關名義申請, 而由廠商代為提出申請者, 其所需規費由機關負擔 廠商所擬定之招標文件, 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其他 :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其請假代理方式 ( 二擇一 ): 1. 任何請假, 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 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 2.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 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 1 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 3 日者, 不必派員代理, 亦不扣契約價金 ;

如超過上述天數, 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機關同意, 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 上開請假, 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 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 十九 ) 廠商於設計完成經機關審查確認後, 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 ( 如 CAD 檔 ) 交予機關 第九條履約標的品管 ( 一 ) 廠商在履約中, 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並辦理自主檢查 ( 二 ) 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 廠商逾期未辦妥時, 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 三 )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機關分段審查 查驗之規定, 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督人員審查 查驗 機關監督人員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 查驗, 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得要求廠商將未經審查 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 但機關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 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審查 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 四 )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 查驗時, 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 應由廠商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 五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符合者, 由機關負擔費用 ( 六 ) 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機關得予拒絕, 廠商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 七 ) 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 八 ) 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 九 ) 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 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 並作成紀錄 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 由廠商負責 第十條保險 ( 一 )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 致

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 : ( 二 ) 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 其內容如下 ( 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 1. 承保範圍 :(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 2. 保險標的 : 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 : 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6. 保險期間 : 自 101 年 01 月 01 起至 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 之日止 ( 由招標機關載明 ),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8. 其他 : ( 三 )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 四 )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五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廠商負擔 ( 六 ) 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 七 ) 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一條保證金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一 )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 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期發還, 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百分之 100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餘之部分於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 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 ( 二 )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 三 ) 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四 )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五 ) 廠商如有第 3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 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 六 )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 七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5% 之利息, 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 八 )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 連帶保證書 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所訂定者為準 ( 九 ) 保證金之發還,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以現金 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 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銀行 通

知銀行或保兌銀行 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 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 十 )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有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 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 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 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 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 亦同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 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 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 以二契約為限 ( 十二 )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 不得自行退保 其經機關查核, 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 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 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 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 十三 ) 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 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 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 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第十二條驗收 ( 無者免填 ) ( 一 )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 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二 ) 驗收程序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 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會同廠商, 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 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 7 日內, 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 機關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其他 ( 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 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之一, 以書面文件為驗收紀錄, 不另辦理驗收 ( 三 )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 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

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 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 器材 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 經機關勘驗認可, 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 四 )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 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 查驗供驗收之用 ( 五 )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15_ 日內 ( 機關未填列者, 由主驗人定之 ) 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 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 六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逾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次仍未能改正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 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 七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遲延履約 ( 一 ) 逾期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數,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 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 1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 計算逾期違約金 ( 二 )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 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 三 )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四 )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 (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五 ) 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4.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六 )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七 )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 八 )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廠商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 九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 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 ( 一 )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二 ) 廠商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三 )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 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其他 :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 四 ) 除另有規定外, 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 或專利性履約方法, 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 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 五 )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六 ) 機關對於廠商 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 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七 )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八 ) 委託規劃 設計 監造或管理之契約, 廠商規劃設計錯誤 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 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以 契約價金總額 ; ( 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無則免填 ) 為上限 1. 機關之額外支出 2. 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 3. 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4. 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5. 其他可歸責於受託人之損害 ( 九 ) 廠商履約有瑕疵時, 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其屬部分驗收者, 亦同 ( 十 ) 機關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採購, 因廠商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 ( 不得互抵 ) 逾 10% 者, 應就超過 10% 部分, 依增減採購金額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例乘以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10%; ( 其他比率由機關載明 ) 為上限 ( 十一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 如有不能履約情事, 即續負履行義務, 並就機關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二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 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 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 本契約並繼續有效 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 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 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 十三 ) 廠商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 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四 ) 廠商保證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 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 不得向任何人 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且廠商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契約終止 ( 或解除 ) 時, 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 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 十五 ) 前款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係指 : 1. 機關在業務上定義為密 機密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 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 與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的工作有關, 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 訊息及文件 3.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例如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 十六 )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指派特定人員擔任派遣勞工, 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 轉介廠商受僱為派遣勞工 除契約約定廠商履約標的工作外, 機關不得指派派遣勞工從事契約以外之工作

( 十七 ) 廠商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派遣勞工, 繼續於該機關提供勞務者, 應併計該勞工前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 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 十八 ) 廠商不得派遣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派遣勞工, 且不得派遣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各該單位之派遣勞工 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 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 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第十五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 一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 含新增項目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 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 二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三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 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四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 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五 ) 契約之變更, 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 六 ) 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合併 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 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機關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 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六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一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 經判決有罪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審查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善者 13. 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及第 14 條第 17 款 第 18 款情形之一, 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 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 由廠商負擔 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 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不發還保證金 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 四 ) 契約因政策變更, 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五 )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 ;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 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 1. 繼續予以完成, 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 供應或施作 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 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 六 )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 準用前 2 款規定 ( 七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 八 )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 ( 機關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 ) 者, 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九 ) 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規定者,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十 ) 本契約終止時,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 一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 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 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 ( 聲 ) 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02)8789-7530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四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其他 ( 一 ) 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二 ) 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 三 ) 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廠商應備翻譯人員 ( 四 )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 五 ) 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 六 ) 工作安全與衛生 : 契約期間廠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並簽署本中心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準則, 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 七 )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 投標時檢附 ) 本廠商 參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國家實驗動物中心辦理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採購案之投標, 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 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 ; 得標後, 亦將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立書人 投標廠商 : ( 蓋章 ) 負責人 : ( 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安全維護切結書 本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 因故需有陪同人員進入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動物中心 ( 以下簡稱動物中心 ) 辦公區域 本人與陪同進入人員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 1. 對動物中心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2. 對於動物中心之財物善盡使用與保管責任 3. 不進入未經授權及管制之區域 4. 本人願接受陪同人員之監督, 並與陪同人員共同擔負動物中心安全之維護責任 5. 倘有違反者, 本人願受動物中心決定與處分 此 致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聲明人 : ( 簽名或蓋章 ) 陪同人 : ( 簽名或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工作保密切結書 本人參與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 以下簡稱動物中心 )101 年度, 對於工作上所知悉動物中心各項業務均同意保密 本人同意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所知悉之動物中心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倘有違反者, 本人願受動物中心之決定與處分 本人聲明 未因違反任何資訊安全事件遭受懲處 曾因違反資訊安全事件遭受懲處, 違反事項說明如下 : 此 致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動物中心 聲明人 : ( 簽名或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投標報價清單 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單位數量單價複價 供應標的之廠牌 型號 備註 一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 (2 式 1 投標檢附報價明細表 年 ) 總價新臺幣 :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NT$ ( 含稅 ) 投標廠商名稱 : 印鑑 負責人 : 印鑑 住址 : 電話 : 傳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表單編號 :TB-GA-02

壹 投標廠商基本資料 : 一 名稱 : 投標廠商資格 / 規格審查單 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原因 二 負責人 : 三 統編 : 四 電話 : 五 地址 : 貳 證件影本 ( 請依表列順序排放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納稅證明三 最近 1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 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 6 個月內 ) 四 押標金 (NT$230000) 五 其他 : 聲明書 委任書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準則之具領證明 參 審查 ( 型錄 同等品 其他 : 冷凍空調業及冷凍空調同業公會相關證明 ) 請購單位 意見及簽章 採購 / 監辦單位 日期 : 意見及簽章 表單編號 :TB-GA-04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廠商參加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招標採購案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之投標, 茲聲明如下 : 項次聲明事項是 ( 打 V) 否 ( 打 V) 一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 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 合法履行契約 二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三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 / 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 / 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五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 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 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七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 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 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 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八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 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本廠商 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 ( 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 ) 共同投標廠商 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十本廠商就本採購案, 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十一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 : 一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 ( 答 否 者, 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可自備附件填寫 )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二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 答 是 者, 請填目前總人數計 人 ; 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 人, 原住民計 人 ) 附 註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 是 或未答者, 不得參加投標 ; 其投標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聲明書內容有誤者, 不 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 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名稱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 日期 : (99.4 版 ) 表單編號 :TB-GA-03

投標廠商委任書 先生茲委任本公司 ( 職稱及姓名 ) 小姐, 代表本公司出席國家實驗動物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採購案之 開標, 該員所作之承諾或簽認事項, 直接對本公司發生效力, 本公司 確認被委任人之下列簽樣真實無誤 此致 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公司名稱 : 委任人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被委任人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被委任人請攜身分證明以資查證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押標金繳交單 繳交押標金總額 : 新台幣百拾萬仟佰拾元整 存入戶名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繳交方式 : 現金 ( 投標截止期限前至本中心出納繳納 ) 銀行本行本票 銀行本行支票 銀行保付支票開票銀行 : 票號 : 無記名政府公債公債類別 : 票號 : 已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開單銀行 : 存單號碼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有效期應較報價有效期限長 30 日以上 ) 開狀銀行 : 通知銀行 : 信用狀號碼 : 銀行之連帶書面保證 ( 有效期應較報價有效期限長 30 日以上 ) 保證銀行 : 繳交廠商名稱 : 負責人 : 簽章 : 備註 :1. 押標金繳交單與支票單據正本裝入標封內 2. 未分段開標者裝入 標封, 分段開標者裝入 價格標封 退還簽證 : 本單所繳之單據正本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發還本公司無誤 廠商退還簽認章 : 表單編號 :TB-GA-07

標 封 採購名稱 :NLAC-S-101009 台北中心中央空調 監控 鍋爐及其他冷凍空調等相關設備維護乙案 (2 年 ) 廠商名稱 : 統一編號 : 廠商地址 : 電話 : 傳真 : ( 共同投標廠商, 應填寫所有成員名稱 地址及電話 傳真 ) 11529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啟 截標時間 : 年月日時分 開標時間 : 年月日時分 說明 : 1. 投標廠商請將投標文件 ( 證件 報價單 押標金. 等 ) 裝入本標封內 2. 外封須書寫投標案號名稱 廠商名稱及地址等 3. 本標封應予密封 4. 本標封應於截止期限前寄達 ( 或送達 ) 指定地點 ( 以本中心收件時間為準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中央空調及蒸汽鍋爐等設備維護規範 一 工作任務與範圍 :( 含相關附屬設備 ) 1 工作範圍 (1) 螺旋式冰水主機系統及設備 (2) 空調箱及本中心各式抽 排風機及新增或汰舊換新之空調系統及設備 (3) 空調配電系統, 以設備控制總盤二次側 ( 含無熔絲開關 ) 以下至所屬設備及控制電路終點止屬乙方全責維護範圍 (4) 風門調節系統及設備 (5) 蒸氣鍋爐及熱水交換器系統及設備 (6) 中央監控系統及設備 (7)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氣室及電腦機房專用空調系統及設備 (8) 對外服務區及貨櫃屋專用空調系統及設備 (9) 空調箱風量測量調整與再熱 ( 器 ) 風箱 飼育區天花板上層 工作走道及行政辦公區 作業區之出 迴風口及環境清潔維護 (10) 飼料冷藏庫專用空調系統及設備 (11) 指派專任合格技術人員至本中心擔任機電值班勤務 (12) 蒸氣管及空調設備用之各類水管 水盤等管線, 設施堵塞或洩漏修復處理 ( 含所需管件 閥類 感測器材及保溫工料等 ) (13) 各類過濾網更換, 須配合甲方要求作業時程及方式 (14) 污 廢水泵及給水泵設備 (15) 室內 外照明檢修及水 電 消防 通信設施及高空作業升降機 空氣洗塵機維護作業人力支援協助 2 工作任務 (1) 確保各項設備正常運轉 (2) 避免系統使用中斷 (3) 確保使用安全 (4) 延長設備使用壽命 (5) 節省能源避免浪費 (6) 儘速處理故障排除 二 維修養護設備項目內容 1 美國 TRANE 牌 RTHD 型 ( 附 Y Δ 起動器 ) 三五 0 冷凍噸螺旋式空調冰水主機三台計壹仟零伍拾冷凍噸及所屬空調系統與附屬設備 2 中央監控系統 : 中央處理單元 PC( 含 NB 電腦 ) 螢幕 鍵盤 列表機 ( 含色帶及墨水耗材 ) 軟體 ( 含升級工料 ) 數據機 控制輔助元件及附屬零組件 器材, 設備 ( 含不斷電系統設備及耗材 ) 3 蒸氣鍋爐兩座 熱水交換器肆座及熱水回收槽 脫氧槽 軟水器 空調箱冷凝水及滅菌鍋冷卻循環水回收桶等與附屬設備 4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腦機房 高壓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及飼料冷藏庫專用空調系統 設備等及附屬設備 5 室內 外照明檢修及水 電 消防 通信設施及高空作業升降機 空氣洗塵機維

護作業人力支援協助 6 本合約工作範圍內, 有關設備項目內容及數量若有汰換及增減時, 以現場為準, 甲乙雙方不得異議, 上述 ( 第四條第 5 項除外 ) 所需工料由乙方全權負責, 自行負擔 ( 附件一設備表僅供參考 ) 三 維護保養人員及值班人員 1 乙方選派領班 ( 現場負責人 ) 一名, 另率所屬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每週一至週五共五日, 中央監控系統軟硬體維護工程師, 可委外專業承商派工, 每月需一日, ( 原排定日期遇國定例假日或甲方休假日, 得視甲方需要, 另行派工 ), 並遵照甲方要求到勤時間 (AM8:30 至 PM5:30), 進駐甲方指定地點, 負責合約內軟硬體設備定期檢查 校正 維護 保養並協助現場操作維護及人力支援, 以及協助室內 外照明檢修 水 電 消防 通信設施及高空作業升降機 空氣洗塵機維護作業, 乙方人員並須配合甲方指示及管理, 並視甲方需要得增加人力 ( 至多 3 人 ) 及執行天數 ( 至多 3 天 ) 2 值班室設於本中心機電監控室, 乙方應合乎政府有關勞工法令之規定於每日甲方規範之時間內, 至少派駐一名技術員, 負責管理 操作 巡檢 維護 保養及維修合約內之設備 上述人力如有不足, 乙方應自動增派技術人員 鍋爐及壓力容器乙方應負責巡檢管理及辦理鍋爐技術人員執照登記 ( 變更 ) 申請及各項設備勞安檢查事宜, 上述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3 乙方應遴選技術優良, 品行端正之高工以上機械 電機 冷凍空調 電子科系等畢業 ( 或檢具有關之職能檢定證照或證明文件, 經甲方審可者, 不受上列學經歷限制, 惟法令如有修訂, 乙方需遵照辦理 ) 之技術人員擔任值班及現場工作, 擔任值班人員須檢送符合本合約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操作合格證明始可值勤, 乙方須從檢送符合值班名單中, 遴選三名以上具有操作維護鍋爐及壓力容器等設備實務經驗者之人選輪值充任之, 乙方於進駐前將所有維護保養及值班人員之個人資料 證明文件一併造具名冊, 提送甲方同意後始可進駐, 名冊變更亦同 4 乙方維護保養及值班人員之進用 解雇 退休 薪資 工時 職業災害補償 保險及安全等均應合乎政府有關勞工法令之規定, 並由乙方全權負責 5 派至甲方之維護保養人員應統一穿著規定制服 ( 由乙方供應 ), 並配掛識別證, 工作態度應謙恭有禮 6 嚴禁維護保養及值班人員進入非屬保養工作區域內逗留, 值班室或工作場所不得留宿外人 7 乙方派駐之維護保養及值班人員, 若有行為不良 工作態度不佳或其他安全上之因素者, 甲方有權通知乙方立即更換, 乙方應立即以原提供工作人員名冊內之侯補人員立即遞補銜接配合辦理 8 常駐人員依甲方之要求實施各項設備之日常操作, 並作各項必要之調整 臨時故障則於接獲通知時, 需立即指派人員隨時搶修 9 值班人員 : (1) 本合約所屬設備, 值班人員週一至週五為自下午五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 星期例假日 ( 含國定例假日 ) 乙方應為廿四小時值班或天災特殊因素或甲方不須上班期間或甲方管理人員請假 出差 公出 ( 甲方認定必要時 ), 乙方得須負責值班任務, 乙方並應依政府有關勞工法令之規定, 至少須派遣一人 ( 含 ) 以上值班人員駐守輪值值勤 值班人員需負責巡視 開關本合約所屬設備及人力支援協助室內 外照明檢修 水 電 消防 通信設施及高空作業升降機 空氣洗塵機維護作業, 並負責所有設備之例行性安全之維護工作及配合設備臨時性故障之緊急搶修

(2) 值班人員應常駐守於機電監控室內, 以備各處電話通知配合開關空調設備及相關空調 機電服務, 乙方值班人員交接簿須殷實紀錄, 並按規定及甲方需要, 辦理交接及口述轉達 四 維護保養及工作要求 1 維護保養規劃 : 乙方負責人應須預先擬定每月保養計劃, 送交甲方核審同意後, 始可實施所有設備之各級維護保養作業 2 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理 :( 含相關附屬設備及零組件 ) (1) 中央空調 控制電路 給排水 蒸氣鍋爐 熱水交換器 中央監控及飼料冷藏庫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腦機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專用空調 資源 ( 能源 ) 回收等系統及設備, 應經常保持良好運轉, 如發生故障 損壞或未達合約規範標準時, 乙方應立即派員修復 乙方並應提供原設備所需工料適量備品存放在甲方工地, 俾利隨時汰換或修理維護用 (2) 一般室內溫度, 應盡量保持冬季攝氏 22±1.5 度, 夏季攝氏 24±1.5 度, 甲方如有特殊需要, 則另作調整 (3) 乙方必須遵照本合約附件二, 定期實施各項設備之校正及維護保養 (4) 設備如有緊急故障, 乙方須依甲方機電管理有關人員之口頭 電話 傳真 E-MAIL 或書面通知, 乙方需立即派遣或增調技術人員執行搶修工作, 乙方不另收取任何工作酬勞 (5) 如因天災 ( 例 : 地震 雷擊 水災 火災 颱風等 ) 事變及一般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 造成設備遭受損壞, 責任不歸屬乙方時, 由甲方另案辦理之或乙方須配合甲方需要, 緊急派員搶修, 其所需人工及材料費用, 由甲乙雙方議定之 3 油漆或清潔 : 下列各項除另有規定照規定外, 乙方每年至少油漆或清潔保養一次, 油漆前生銹處應先除銹, 除銹之處須加防銹漆處理後始可進行油漆, 油漆或清潔作業, 需依甲方所訂期間內辦理, 保養時如有需要, 乙方應增派人員支援作業 (1) 室外露天裝置之空調與附屬配管件等金屬設備及人行鐵橋 冷卻水塔四週通風百葉 消防管 水管及屋頂噪音防護設施 天井區雨庇 ( 不須鷹架徒手能及處 ) 鋼鐵骨架及位於天井區瓦斯管件等金屬設備及配管 ( 不銹鋼類 具外加保溫庇護層及電力設施等除外 ) 須全面油漆 ( 油漆後, 各類水管須恢復標明動線方向及管線名稱 ) (2) 二樓冷藏庫用壓縮主機 地下室冰水主機 蒸氣鍋爐及脫氧槽 露明裝置之冷卻水管及室內各類水泵基座須全面油漆 送 排風管 風箱及其他本合約工作範圍內之室內設備及附屬配管件等金屬設備 ( 不銹鋼類 具外加保溫庇護層及電力設施等除外 ) 之保養處理方式, 原則可採清潔保養方式處理之, 惟若現場設備或設施等金屬油漆表面有破損或老舊不堪者, 經甲方要求下, 乙方尚須無償粉刷油漆修補之, 油漆處理原則同第六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3) 空調箱各類冷 熱管排每年至少清 ( 洗 ) 潔維護保養及風量測量乙次 冷 熱管排並需在安全容許範圍內, 同時進行試壓探漏檢修外, 且需視甲方實際需要時, 在風車組運作安全容許範圍內, 更換同等品 ( 含 ) 以上品質之風車組皮帶輪調節風量 (4) 空調用之再熱風箱 ( 器 ) 視甲方實際需要, 每年始清 ( 洗 ) 潔維護保養乙次 (5) 空調進 排氣及回風口等 ( 動物飼育區除外 ) 之面板及百葉應經常保持整潔, 每半年內至少清潔保養乙次 (6) 各類空調機房與動物飼育區天花板上層及工作走道應經常保持整潔, 機房與

及工作走道, 每月至少清 ( 洗 ) 潔作業乙次, 動物飼育區天花板上層每年至少吸塵清潔大掃除乙次 (7) 工作完成後廢棄物須清除, 現場保持清潔 4 乙方需增派專門技術人員於甲方要求期間, 實施空調設備 中央監控 鍋爐 熱交換器設備及飼料冷藏庫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腦機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等專用空調設備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作, 以及各項停機檢查維修養護工作 ( 大保養工作內容詳附件三 ) 5 空調箱經大保養後, 冷 熱管排需在安全容許範圍內同時試壓與探漏及修漏完好外, 乙方並須配合現場按有關之規定或甲方要求方式測量風量, 並檢具風量測量記錄提供甲方備查 風量檢測乙方需按現場設備最新圖說規格基準為依據, 經維護保養調整後, 風量檢測結果須達到基準 90% 以上風量, 始算保養合格, 否則乙方須無償依甲方要求作業時程及方式, 針對不合格部份再行保養調整及測試記錄, 唯不合格部份, 甲方視實際需要再行要求乙方無償責任保養調整檢測次數, 以二次內為限 ( 不含大保養當次 ), 若經上述要求方式維護後, 尚無法達成基準合格風量要求時, 則該風量檢測不合格部份, 乙方始可視同完成上述該項風量檢測不合格部份之保養任務及責任 6 維護保養工作不能影響任何設備正常運轉, 如維修必需停機時, 乙方應先徵得甲方同意後, 按規定之時間內執行 7 設備維護保養人員或軟體維護工程師, 乙方須二人一組同時作業為主, 派工不得單人出勤作業 五 設備操作記錄 1 左列各項空調設備, 乙方維護保養人員應按原設備廠商或甲方所附之規定, 按時記錄各項儀表之數值及運作情形, 不得疏略 (1) 冰水主機系統 (2) 冷卻水塔 冷卻水泵及冰水泵 (3) 中央監控系統 蒸氣鍋爐 熱水交換器及空調箱 電腦機房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與飼料冷藏庫 資源 ( 能源 ) 回收等專用空調系統與設備及各式抽排風機 (4) 飼育室空調溫度 溼度 風量 靜壓之運作記錄 2 附件一所列及汰換增減之各項設備, 乙方需配合現場實際現況, 製作維護記錄表, 隨時將維修經過填入記錄表內, 上述記錄表於每次維護保養後填妥資料, 乙方應立即送交甲方核閱後歸位 3 為提高維護保養及操作效率, 乙方應製定左列表格, 按時提送甲方核閱 (1) 每日提送之報表 : A 上一日值班表 ( 含相關報表 ) (2) 每週提送之報表 : A 故障記錄處理報表 B 定檢工作項目執行記錄報表 (3) 每月提送之報表 : A 定期維護保養計劃執行表及值班駐守人員勤務輪值表 B 各項設備檢修報告表 C 中央空調系統設備, 每月定期檢查維修養護記錄表 D 中央監控系統各類運作數據之記錄圖表, 每月按時製表 六 儀器 工具 器材 零組元件 消耗品供應

1 維護保養所需之儀器及工具, 均由乙方自備 2 器材 零組元件 消耗品 : (1) 更換品 :A 至 D 項載明之項目內容有規定照規定外, 得由甲方負責 其餘合約內所屬設備所須更換之器材及配件, 有規定照規定外, 全數則由乙方提供材料並負修復責任, 所需工資及材料費由乙方負責, 上述更換之材料乙方須以原材料廠牌或具相容性之同等品或較原材料廠牌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之器材料件更換之, 所更換之材料若有涉及不法情事, 其衍生之一切責任, 乙方須負全部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費用 A TRANE 空調冰水主機之電腦控制硬體及壓縮機組等主機元組件汰換更新之修繕 惟冷凝器組 膨脹閥組 蒸發器組, 由乙方提供整組元件 材料, 並負修復責任 B 空調箱 再熱 ( 器 ) 風箱之箱體及冰 熱水盤管汰換更新之修繕 C 鍋爐 熱水交換器 脫氧槽 汽水分離槽 汽水回收槽 空調箱冷凝水及滅菌鍋冷卻循環水回收桶等容器槽體及軟水設備汰換更新之修繕 D 甲方自行汰換之修繕 (2) 乙方進駐甲方基地起算一個月內, 須將所需各式風車皮帶, 每組至少乙次用量以上之 ( 備品材料, 乙方須依甲方既用以原材料廠牌或具相容性之同等級品或較原材料廠牌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之材料為之 ) 經常儲備予甲方基地備存, 以便隨時檢修使用, 備品存放並由乙方負保管之責, 維修養護合約期滿, 備存品無償退還於乙方 (3) 空調進 排風使用之空氣過濾網及脫臭濾材及室內 外照明檢修器具 耗材等消耗品及水 電 消防 通信設施及高空作業升降機 空氣洗塵機維護作業人力支援協助之項目, 由甲方提供材料外, 其他各式皮帶 保溫層修繕復原及各式軸承 空調箱 冷卻水塔 空調箱冷凝水及滅菌鍋冷卻循環水回收桶 污廢水泵 給排水泵等設備與附屬設備, 以及年度大保養之冰水主機 鍋爐 飼料冷藏庫空調機組 電腦機房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及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專用冷氣機組等所需材料 ( 內含器材 零組元件 消耗品 ) 由乙方全數供應, 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4) 更換零件時, 應提出報告 ( 如係緊急事故, 可先口頭報告, 事後補送書面報告 ) (5) 系統之維護保養, 乙方應妥善維護與操作, 如因乙方人員之操作及維護不當, 造成設備或機件之損壞時, 概由乙方負責賠償或全責修復 七 空調箱濾網 飼育室排氣用脫臭設備濾材, 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方式, 適時予於更換或清洗, 上述耗材更換前應先報請甲方機電管理人員核可撥交材料, 乙方應如數更換 八 左列各項所訂範圍, 為乙方維修養護責任範圍 : 1 電力 : 設備控制總盤二次側 ( 含無熔絲開關 ) 起至本合約內所屬設備 ( 馬達設備含各類給水 循環水及污廢水泵 ) 及控制電路終點止, 屬乙方全責維護範圍 2 冷熱水及資源回收管路 : 由專供本合約內各項設備之給水管道 ( 含制水閥 ) 之二次側起至本合約內各項設備止, 屬乙方全責維護範圍 3 蒸氣管路 : 銜接滅菌鍋與洗滌機蒸氣之進氣前端與迴氣後端之管路 ( 含制水閥 ) 等, 以及其他空調系統設備所屬蒸氣管路 閥件, 均屬乙方全責維護範圍 4 排水管路 : 本合約內所屬設備, 排水入排水管端起至非本合約內所屬設備用排水交會口端止, 屬乙方全責維護範圍

九 維護保養檢驗 : 1 甲方人員依據乙方所提送之各項維護保養記錄等資料到現場查驗, 乙方需派員配合辦理, 如乙方避不在場, 則有關甲方檢驗結果, 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2 乙方依據審核通過後之維護保養計劃, 執行工作時, 甲方可隨時派員監督, 乙方不得拒絕, 並應派員協助, 為甲方說明所提出之各項問題 十 其他各項 : 1 本合約各項設備與其他系統設備, 如發生各項設備銜接面問題, 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 並協助解決 2 甲方空調設施在維護保養合約期限內, 如有汰舊換新 檢修或增加儀器設備時, 甲方應知會乙方, 乙方應善盡妥善維護保養管理責任, 並依照維護保養合約內有關規定無償辦理維修保養事宜, 乙方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 3 乙方應負責本合約各項設備機房之清潔 垃圾處理及安全防護與門禁管理之責任 4 乙方之工作人員在甲方之建物地點內之安全防護, 由乙方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 5 若維護保養區域內, 如有建物或其他設備損壞時, 乙方應主動通知甲方以便請修 十一 罰則 : 1 本合約期間, 如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約, 甲方得就損害部份要求乙方賠償外, 並沒收履約相關保證金 2 本合約年度期限終止時, 乙方尚有無法完成合約內維護保養項目時, 甲方有權終止及拒絕撥付當月維護費, 年度期限終止前一個月內, 乙方尚有無法全面完成合約表列之年度大保養項目時, 甲方有權終止及拒絕撥付各該項未完成項目之款項, 本合約年度期限終止時, 甲方如另有權益受損, 並就損失部份要求乙方賠償, 唯經甲方同意或甲 乙方雙方協議許可者, 按協議許可方式辦理之除外 3 本合約期限內, 如因空調設備或系統發生故障或異常, 因而造成甲方設備及設施遭受損壞或營運損失, 若其責任歸屬乙方時, 經甲方提出求償下, 乙方須完全負責損害部份恢復原狀及營運損失或依市價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4 設備故障查修及派駐於甲方之維護保養人員或值勤人員, 如有左列罰款部份, 經甲方提出罰款要求下, 甲方有權從維護保養費或履約相關保證金中扣罰乙方所應支付之罰款 (1) 設備故障, 乙方經甲方電話 口頭 傳真 E-MAIL 或書面通知於三小時內未到現場搶修時, 則每次應罰當月維護保養費千分之一 (2) 故障之設備, 乙方按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修復日期需先徵詢甲方同意, 如超過所議定日期, 每逾一日曆天, 應罰扣乙方當月維護保養費千分之一, 若屬甲方責任, 久缺零件無法及時修復時, 則不適用此罰則 (3) 運轉操作及維護保養等記錄資料及報表, 乙方應按時提送, 若未依規定時間內提送, 每次罰扣當月維護保養費千分之一 (4) 保養工作人員, 於工作時間內遲到或早退, 未告知甲方允許或因怠工而影響預定工作完成時效, 甲方有權決定罰乙方當天保養工作不計工時, 乙方須按甲方規定日期, 另行派工或罰扣乙方當月維護保養費千分之一 乙方值勤人員, 於值班期間內未告知甲方允許之遲到或早退, 視同曠職, 每次曠職逾一小時 ( 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扣罰當月維護保養費三百元並採分次計算曠職時數累計扣罰 如因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而影響合約內設備正常運作時, 除另有規定照規定外, 當月發生一次者, 則另加扣罰當月維護保養費千分之一, 並採發生次數累計扣罰, 如甲方認為情況嚴重或不適任者, 甲方有權通知乙方立即依規定調派合格人員更替 乙方倘未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按本契約

有關規定派員維護保養或值班, 如造成有違反政府相關法令或系統異常或其它工安事故發生時, 甲方有權按本合約最重罰則處罰乙方外, 乙方當天派工有違上述規定者, 每人次另扣罰乙方當月維護保養費千分之一, 如有涉及法律或賠償責任, 乙方並需負全責 (5) 上述罰款甲方有權從未支付之維護保養費扣除外, 如尚有不足, 可在履約相關保證金內扣減 該罰款金額累計達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而乙方仍未能完成修護或調整符合本合約規定時, 甲方有權並無償立即終止本合約, 乙方並按本合約有關規定辦理撤離本工地, 不得藉任何理由推諉或提出異議 (6) 維護保養及值班人員應盡忠職守並採取其安全措施, 如因工作中或值勤期間內, 發生任何意外事件或毀損甲方任何設備或造成第三人生命財物損害時, 均由乙方完全負責恢復原狀或依市價賠償並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7) 終止合約 : 除上述規定外, 甲方發現乙方證照不足或有左列情況時, 甲方有權並無償立即終止本合約, 且乙方應將完整之系統設備資料 消耗品及清單, 交由甲方派員清點交接後迅速撤離本工地, 不得藉任何理由推諉 A 未履行本合約所訂定之各項條款 B 乙方非法以不正常方式經營 C 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 致造成甲方無法正常運作, 認為不能完成其工作者 D 停業 倒閉或受禁治產宣告, 而不能履行本合約之義務者 (8) 乙方不得將本維修養護合約工作之全部轉包其他商號承辦, 倘發生上項情事, 甲方可終止本合約 惟經徵詢甲方允許下, 如有部份合約標的轉包其他商號承辦情事者, 則不在此限 (9) 乙方不可要求中途解約, 但甲方發現乙方不能履行合約義務時, 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約,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十二 : 工作安全 : 甲方訂定之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準則 或其他規範, 視同合約一部份, 合約履行期間, 乙方派遣至甲方之維護人員, 須遵守甲方規範之各項作業規定外, 其作業安全及維護檢修保養等事宜, 均由乙方負責 乙方需於簽約時, 一併檢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證明文件 維護記錄表 緊急叫修通報系統 ( 如有異動立即更新 ) 送交甲方存查 十三 : 乙方派遣至甲方維護地點之維護人員, 甲方可依工作性質要求乙方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 鍋爐室內及高溫作業區作業人員, 不得有高血壓 心臟病等心血管疾病及呼吸系統 內分泌系統 無汗症 腎臟疾病, 以及聽力異常及廣泛性皮膚病, 從事作業之檢查項目或甲方指定之勞工健康檢查項目 ( 如甲方認為無須規定或指定時, 乙方得以一般性體檢 肺結核及前述規定檢查項目為主 ) 至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並發給證明者, 進行健康檢查 ( 費用由乙方負擔 ) 乙方並需檢送健檢結果報告資料 ( 影本 ) 於決標後 60 日內提供甲方備查 ; 如逾前述時間, 經甲方通知後, 又逾議定時程繳交, 甲方得依契約第十三條 (7) 相關條例辦理 十四 維護保養費用及付款辦法 : 1 甲乙雙方未完成合約簽定前或乙方未依合約規定檢送有關保險證明文件前, 甲方有權延後辦理合約內有關維護標的款項撥支作業, 直到完成前述說明要件, 始辦理應付款項作業

2 當月經常性維護保養或年度大保養任務或缺失議定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時, 甲方有權分別就未完成項目, 延後辦理該項 ( 當月經常性維護保養費或年度大保養費分項 ) 總額款項撥支作業, 直到乙方善盡任務或缺失改善完成責任, 始辦理該項目應付款項作業 3 合約有效當月若不足一個月時, 該月維護保養費用, 該月維護保養費用, 則按實際維護日曆天數給付維護保養費用, 若甲方付款作業方式有更動或特殊要求時, 則不在此限 (1) 經常性維護保養費 : 每月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暫定廿四個月合計新台幣佰拾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乙方應於維護保養當月期滿後, 開具統一發票及檢送維修保養記錄表於甲方按規定辦理付款 (2) 年度大保養費用 : 每年合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暫定二年合計新台幣佰拾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乙方得分項次完成維護保養後, 檢附該分項年度大保養記錄表及開具統一發票, 一併檢送於甲方按規定辦理付款 十五 合約保證 : 1 乙方需遵守本合約所規定事項之履行 2 乙方有損壞甲方設備及不能履行本合約時,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並放棄民法規定之先訴抗辯權 3 乙方應俟本合約失效時, 始得解除其一切責任, 否則其一切法律責任, 概由乙方負責 十六 保證金 : 1 履約保證金 : 得標之廠商, 須依甲方規定辦妥履約保證金, 當合約期限結束時, 並經甲方正式清點交接無誤且無其他違約或損壞賠償或罰款等情事後, 按甲方規定辦理無息發還 2 如經認定乙方有違約情事, 甲方除依本合約規定處理外, 得不另經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逕行動用保證金, 以維持設備維修養護工作進行及補償損失 若保證金額不足支應, 乙方仍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十七 本合約有效期間, 暫定以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乙方不可要求中途解約, 但甲方發現乙方不能履行合約義務時, 除上述規定外, 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約,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十八 :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由乙方自行負責 廿一 招標文件特別附記或經雙方協議同意後立切結書之條款, 優於一般定型化條款 十九 本合約條文, 如有未盡事宜, 經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予修訂, 並立切結書 廿 訴訟 : 本合約如發生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廿一 附則 : 1 字句解釋 : 本合約字句如有疑問, 以公設仲裁之解釋為準 ( 費用由提出者單方負

擔 ) 2 甲方發交乙方之任何文件 函文 Email 或交付乙方任何 ( 辦事處 現場值班 維護保養 ) 人員簽收回條等, 即作為正式接受通知, 如經郵遞者, 以郵局回執為憑, 並即發生效力 3 乙方及所屬相關人員對於甲方有機密性之任何文件 資訊應妥慎保管及保密, 不可任意洩漏, 否則乙方應負甲方一切損失及負法律責任 4 保險 : ( 一 )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 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與專業責任險 ( 二 ) 廠商依前款辦理之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 其內容如下 : 1. 承保範圍 : 本契約範圍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 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 新台幣 400 萬元以上 2. 保險標的 : 本案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 : 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由廠商決定之 6. 保險期間 : 自合約生效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受益人 : 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8. 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 三 )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 四 )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五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廠商負擔 ( 六 )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 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 七 ) 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廿二 有關維護紀錄內容, 請確實紀錄, 經第一次查獲登錄不實, 按項目比例處以計罰當月份維護費用, 若登錄不實項目比例達 1/2, 則不支付當月份維護費用 經第二次查獲登錄不實, 則以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方式辦理 廿三 本案契約, 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廿四 : 本案於預算核定後正式生效

附件一 ( 第一頁共二頁 ) 設備表 項次 設 備 名 稱 數量 備 註 1 冰水主機 TRANE - 350 冷凍噸 附 3 部前棟 B1F 冰水主機 Y-Δ 起動器及微電腦控制中心 2 冷卻水泵 25 HP 3 台前棟 B1F 冰水主機 3 冰水泵 15 HP 3 台前棟 B1F 冰水主機房 4 區域泵 10 HP 4 台前棟 B1F 冰水主機房 5 區域泵 20 HP 2 台前棟 B1F 冰水主機房 6 熱水泵 7-1/2 HP 3 台前棟 B1F 鍋爐機房 7 熱水泵 2 HP 1 台前棟 B1F 鍋爐機房 8 冷卻水塔 400 RT 3 座前棟屋頂 9 空調箱 AH-1 5,230 CFM 5HP 1 部前棟 B1F 機房 10 空調箱 AH-2,3 45,430 CFM 100HP 2 部前棟 2F 機房變頻器控制 11 空調箱 AH-4 16,300 CFM 25HP 1 部前棟 2F 機房 12 空調箱 AH-5 13,090 CFM 15HP 1 部前棟 2F 機房 13 空調箱 AH-6 22,180 CFM 20HP 1 部前棟 2F 機房 14 空調箱 AH-7 AH-8 9,000 CFM 20HP 2 部前棟 1F 天井區變頻器控制 15 送風機 SF-B-1 13,000 CFM 5HP 1 部前棟 B1F 電氣室 16 送風機 SF-B-2 8,700 CFM 5HP 1 部前棟 B1F 空調機房 17 中繼風箱 TF-1-1 4,000 CFM 7-1/2HP 1 部前棟 1F 機房 18 排風機 EF-B-1 13,000 CFM 5HP 1 部前棟 B1F 電氣室 19 排風機 EF-B-2 8,000 CFM 5HP 1 部前棟 B1F 機房 20 排風機 EF-B-3 10,000 CFM 5HP 1 部前棟 B1F 鍋爐房 21 排風機 EF-2-1 800 CFM 1/2HP 2 部後棟屋頂洗滌機 22 排風機 EF-2-2 2,280 CFM 2HP 2 部後棟屋頂洗滌機 23 排風機 EF-2-3 400CFM 1/4HP 2 部後棟屋頂滅菌機 24 排風機 EF-2-4 400CFM 1/4HP 2 部後棟屋頂滅菌機 25 排風機 EF-2-5 4,300CFM 3HP 1 部前棟 2F 機房 更衣室 26 排風機 EF-2-8 11,520CFM 5HP 1 部後棟屋頂洗滌滅菌區 27 排風機 EF-R-8 1,880CFM 1HP 1 部前棟屋頂廁所 28 排風機 ER-R-10 2000CFM 2HP 1 部前棟屋頂水處理室 29 排風機 ER-R-12 26400CFM 15HP 1 部前棟屋頂電氣室 30 排風機 ER-2-9 3900CFM 2HP 1 部後棟屋頂洗滌區

附件一 ( 第二頁共二頁 ) 設備表 項次 設 備 名 稱 數量 備 註 31 排風機 ER-2-10 2150CFM 1 HP 2 部後棟屋頂洗滌區 32 排風機 RF-1,2 17,700 CFM 30HP 脫臭設備 2 部後棟屋頂變頻器控制 33 排風機 RF-3,4 19,200 CFM 30HP 脫臭設備 2 部後棟屋頂變頻器控制 34 排風機 RF-5,6 7,800 CFM 15HP 脫臭設備 2 部前棟屋頂變頻器控制 35 再熱風 ( 器 ) 箱 1 式前後棟 1~2 樓 36 飼料冷藏庫及壓縮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1F 及屋頂 37 蒸氣鍋爐 2 台, 熱水交換器 4 台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B1F 鍋爐房 38 電腦機房專用空調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2 F 機房 39 電氣機房 20RT 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B1F 電氣室 40 辦公區專用空調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1F 行政區 41 辦公區專用空調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B1F 機電室 42 會議室專用空調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B1F 機電室 43 動物暫存區專用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後棟 1F 動物暫存區 44 實驗區分離式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2F 實驗區 45 文康室及庫房空調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3F 增建區 46 對外服務區空調冷氣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後棟 1F 對外服務區 47 貨櫃屋專用空調冷氣機系統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戶外及前棟 B1F 48 真空機 空氣壓縮機及空氣乾燥機 ( 含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B1F 及 2F 49 空調冷凝水回收槽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前棟 B1F 50 滅菌鍋冷卻循環回收槽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1 式戶外 51 戶外防噪音箱 雨庇 百葉窗及露明管線 1 式戶外 52 污 廢水泵及給水泵設備系統 1 式 53 中央監視控制系統及相關附屬設備 1 式 54 中央處理電腦 軟體 列表機及相關附屬設備 1 式 55 手提式 NB 電腦 1 部 56 瓦斯蒸汽鍋爐 2 套前棟 B1F 57 軟水設備 1 套前棟 B1F 58 供水泵 5 台前棟 B1F 59 蒸汽分配槽 1 座前棟 B1F 60 日用供水脫氧槽 1 座前棟 B1F 61 熱交換器 4 座前棟 B1F 62 蒸氣 滅菌鍋冷卻廢熱水回水槽及相關附屬設備 1 座前棟 B1F 63 空調凝結水回水槽及相關附屬設備 1 式前棟 B1F

附件二 ( 第一頁共五頁 ) 空調 鍋爐及相關附屬設備之中央監控系統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現場監控盤清潔及維護保養 2 現場設備及控制零組元件清潔及維護保養 3 中央監控主機系統維護保養 ( 含鍵盤 螢幕 印表機 印表機墨水及手提式電腦 ) 4 監控主機 網路 現場收集站及現場設備 感應器材 儀器之功能測試 校正及維護保養 5 中央監控系統及備使用之不斷電供電設備 UPS 充放電測試及維護保養 電腦機房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 飼料冷藏庫專用空調系統設備 ( 含附屬設備 ) 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風車軸承黃油充填及維護保養 2 傳動皮帶磨損程度檢查及維護保養 3 回風過濾網清洗 4 回風過濾網更換 5 冷凝水盤及排水管疏通及維護保養 6 壓縮機運轉檢測及維護保養 7 管路閥體檢查及維護保養 8 電路控制系統檢測 9 外體清潔及箱體保溫體檢查 10 冷藏庫溫度校正 檢測及系統設備維護保養

附件二 ( 第二頁共五頁 ) 冰水主機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主機連鎖控制電路維護保養 2 主螺桿推動機構動作檢測及維護保養 3 溫度感測器檢測及維護保養 4 壓力轉換器及維護保養 5 冷媒系統氣密檢查測試 6 冰水進出水溫度檢查測試 7 冷卻水進出水溫度檢查測試 8 高壓氣體冷媒溫度檢查測試 9 低壓回氣檢查測試 10 油路壓力檢查測試 11 壓力錶 溫度計檢查測試 12 排氣機動作檢查測試 13 啟動 再啟動動作程序檢查測試 14 外體清潔及本體保溫檢查 真空機 空氣壓縮機及空氣乾燥機 ( 含附屬設備 ) 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馬達 壓縮機組檢查及維護保養 2 調壓閥及壓力檢查調整及維護保養 3 自動洩水閥檢查及排水及維護保養 4 週邊附屬設備維護保養

附件二 ( 第三頁共五頁 ) 冷卻水塔及水資源回收等系統與設備定期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檢查維護保養內容 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軸承充填黃油及維護保養 2 馬達軸承檢查及維護保養 3 減速機軸承檢查及維護保養 4 水位控制浮球開關檢查維護保養 5 撒水分佈頭檢查校正及維護保養 6 機體振動及異音檢查及維護保養 7 減速機皮帶磨損程度檢查維護保養 8 冷卻水塔 水資源回收桶及冷 熱補給水箱清洗並換水及維護保養 9 馬達絕緣情況檢查處理及維護保養 10 機體除銹清潔油漆 ( 含露明管路 ) 11 充填材料檢查清洗及維護保養 12 風扇葉片之損傷 ( 裂痕 ) 維護保養 13 擋水器之檢查及維護保養 水泵浦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備註 1 軸承充填潤滑油及維護保養 2 馬達軸承磨損程度檢查及維護保養 3 泵浦軸承磨損程度檢查及維護保養 4 機體振動及異音檢查及維護保養 5 傳動元件中心平衡檢查及維護保養 6 馬達絕緣情況檢查處理及維護保養 7 丫型過濾網清洗及維護保養 8 機體外觀清潔油漆

附件二 ( 第四頁共五頁 ) 空調箱及脫臭設備 ( 含附屬設備 ) 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軸承充填黃油及維護保養 2 傳動皮帶磨損程度檢查及維護保養 3 馬達軸承檢查及維護保養 4 風車軸承檢查及維護保養 5 回風過濾網清洗 6 回風過濾網更換 7 脫臭濾材設備維護保養 8 機體振動及異音檢查及維護保養 9 冷凝水盤及排水管清理維護保養 10 冷 熱管排鰭片清洗及維護保養 11 馬達絕緣情況檢查及維護保養 12 箱體內保溫層檢查及維護保養 13 變頻控制器檢查及維護保養 空調用各式抽 排風機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軸承充填黃油及維護保養 2 馬達軸承檢查及維護保養 3 風車軸承檢查及維護保養 4 傳動皮帶磨損程度檢查及維護保養 5 機體振動及異音檢查及維護保養 6 馬達絕緣情況檢查處理及維護保養 7 機體除銹 清潔 油漆

附件二 ( 第五頁共五頁 ) 蒸氣鍋爐 熱水交換器設備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內容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各類鍋體本體洩漏檢查及維護保養 2 瓦斯計器洩漏檢查及維護保養 3 瓦斯供氣系統檢查及維護保養 4 噴燃泵檢查及維護保養 5 送風機潤滑及維護保養 6 燃燒機風油比調整及維護保養 7 給水系統檢查及維護保養 8 水位計及檢視鏡檢查及維護保養 9 安全閥及各式閥類檢查及維護保養 10 火焰檢出器檢查及維護保養 11 排水裝置檢查及維護保養 12 控制電氣測試及維護保養 13 軟水槽反洗及維修養護及水質檢測 14 各類壓力錶及工作壓力檢測維護保養

附件三 ( 第一頁共六頁 ) 一 冰水主機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維護內容每年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冷媒回收及冷凍機油排放 2 冷凝器銅管清洗及除垢 ( 化學藥劑清洗 ) 3 冷媒系統加壓 探漏及修漏 4 冷凍機油濾網換新 5 冷凍機油換新 6 回油及換氣系統乾燥過濾器換新 7 排氣機構專用乾燥過濾器換新 8 排氣機構清洗及校正 9 溫度感測器 ( 油溫 低水溫 回氣溫 吐出溫 ) 之測試及校正及維護保養 10 壓力轉換器 ( 高壓 低壓 低油壓 高油壓 ) 之測試及測試校正及維護保養 11 控制中心及溫度 電流控制器檢查 校正及維護保養 12 主螺桿推動機構之調整 校正及維護保養 13 主機馬達起動器接點清潔及動作校正及維護保養 14 冷媒系統真空及乾燥處理 15 冷媒 R134a 填充及冷媒量調整 ( 冷媒補充至標準足量 ) 16 再開機及性能試車 備註 : 第二項之化學藥劑, 須採用低 ( 無 ) 腐蝕性之冷凝器銅管專用藥劑, 如因藥劑或清洗程序不當, 造成冷凝器腐蝕 損害, 乙方須負全責無償修復, 使設備回復原來正常功能

附件三 ( 第二頁共六頁 ) 二 蒸氣鍋爐 熱水交換器設備 ( 含週邊附屬設備 ) 年度大保養維護內容每年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人孔 手孔全部拆封與迫緊維護保養 ( 墊片換新 ) 2 清掃孔拆封與迫緊維護保養 ( 墊片換新 ) 3 削後煙門拆封與迫緊維護保養 ( 石棉墊片換新 ) 4 煙管清通及維護保養 5 安全閥測試及維護保養 ( 失能需換新 ) 6 浮球開關清洗及維護保養 ( 失能需換新 ) 7 耐火磚補修養護 8 水位計 檢視鏡清潔及維護保養 ( 失能或目視不良, 需換新 ) 9 燃燒機風油比調整及維護保養 10 熱交換器水箱內部清洗 防銹處理及維護保養 ( 水箱內壁防銹處理, 須採無毒性耐熱水泥或檢具合乎民生安衛用水規定文件之材料進行修補養護 ) 11 熱交換器迫緊及維護保養 ( 墊片換新 ) 12 熱交換器蒸汽 熱水管排探漏及修漏維護保養 13 鍋爐容器本體清洗 ( 化學藥劑清洗 ) 及管路清通維護保養 14 試水壓 各類壓力錶 閥類全部測試 校正及維護保養 ( 失能需換新 ) 15 壓力保護裝置調效及維護保養 ( 失能需換新 ) 16 廢棄物清運處理 備註 : 一 第 10 項之熱交換器水箱內壁防銹處理, 須採無毒性耐熱水泥或檢具合乎民生安衛用水規定文件之材料進行修補養護, 如因養護材料採用失當, 造成人員損害或鍋體 管路腐蝕 損害, 乙方須負全責並無償採用合乎規定之材料汰換修復之, 使設備回復原來正常功能 二 第 13 項之化學藥劑, 須採用低 ( 無 ) 腐蝕性之專用藥劑, 如因化學藥劑或清洗程序失當, 造成鍋體 管路腐蝕 損害, 乙方須負全責無償修復, 使設備回復原來正常功能

附件三 ( 第三頁共六頁 ) 中央空調及週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維護內容每年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空調箱冷 熱管排及冷卻水塔鰭片清洗及維護保養 ( 化學藥劑清洗 ) 2 送 排風機機體及辦公區再熱風箱 出風口清潔保養 3 空調箱及再熱器 ( 箱 ) 風量測量及調整 4 空調箱冰 熱水管排探漏及修漏維護保養 備註 : 第 1 項之化學藥劑, 須採用低 ( 無 ) 腐蝕性之專用藥劑, 如因化學藥劑或清洗程序不當, 造成冷 熱管排及冷卻水塔鰭片腐蝕 損害, 乙方須負全責無償修復, 使設備回復原來正常功能

附件三 ( 第四頁共六頁 ) 四 飼料冷藏庫 電腦機房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專用空調系統及週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維護內容每年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冷媒回收及冷凍機油排放 2 冷凝器銅管及冷卻水塔鰭片清洗及除垢 ( 化學藥劑清洗 ) 3 冷媒系統加壓 探漏及修漏 4 冷凍機油濾網換新 5 冷凍機油換新 6 馬達起動器接點清潔及動作校正及維護保養 ( 失能需換新 ) 7 冷媒系統真空及乾燥處理 8 冷媒填充及冷媒量調整冷媒補充至標準足量 9 再開機及性能試車 ( 主機及零組元件失能或耗損, 需換新 ) 10 廢棄物清運處理 備註 : 第 2 項之化學藥劑須採用低 ( 無 ) 腐蝕性之冷凝器銅管及冷卻水塔鰭片專用藥劑, 如因藥劑或清洗程序不當, 造成冷凝器及冷卻水塔鰭片腐蝕 損害, 乙方須負全責無償修復, 使設備回復原來正常功能

附件三 ( 第五頁共六頁 ) 五 中央監控系統設備及週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維護內容每年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現場監控盤清潔及維護保養 2 現場設備及控制零組元件測試維護保養及不良品汰換修繕 3 中央監控主機系統維護保養 ( 含鍵盤 螢幕 印表機 碳粉 墨水匝及主機電腦 手提式電腦 ) 及不良品汰換修繕 4 監控主機 網路 現場收集站及現場設備 ( 風門 趨動器 ) 感應器材 儀器之功能測試 校正及不良品汰換修繕 5 中央監控系統及設備使用之不斷電供電設備 (UPS) 充放電測試, 不良耗材及儀器元件更新或維護保養

附件三 ( 第六頁共六頁 ) 六 空調及附屬設施年度清潔 防銹油漆大保養維護內容每年乙次 項次維護保養工作內容 1 冰水主機機體 ( 含冷藏庫 ) 冷卻水塔機體( 含露明管路 ) 外觀清潔 防銹油漆 2 蒸氣鍋爐 脫氧槽 ( 含附屬設備 ) 外觀 支架清潔 防銹油漆 3 戶外露天裝置之空調 水電 防噪音 百葉設施等及配管 消防 瓦斯管 水管 發電機排煙管 天井雨庇 ( 不須鷹架徒手能及處鋼鐵骨架 ) 等機體除銹清潔 防銹油漆 4 室內各類水泵浦機體 水泵基座外觀清潔油漆 5 飼育區 ( 貓道 ) 天花板吸塵清潔養護 6 廢棄物清運處理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 空調機電設備維護保養案 ( 含鍋爐 ) 報價表 項次保養工作項目數量單價總價備註 壹經常性維護費 一設備經常性操作維護保養費 ( 本合約內以下各項除外, 其 24 月 詳見備註說明 餘全部含在本項報價 ) 二值勤人員值班費 ( 值勤人員遴選詳合約第五條第 3 項 ) 24 月 詳見備註說明 三乙方責任範圍內之設備耗材及零組件更新, 依合約第八條說明 1 冰水主機 冷卻水泵各式水泵 24 月 2 蒸氣管路系統 24 月 3 空調箱 排風機 24 月 4 飼料冷藏庫 電腦機房 辦公區 實驗區 康樂室 庫 24 月 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空調系統 5 中央監控系統 24 月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24 月 五勞 健保 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費用 1 式 小 計 ( 第壹項 ) 24 月 貳年度保養費用 1 冰水主機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2 次 詳見備註說明 2 鍋爐 熱交換器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2 次 詳見備註說明 3 中央空調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2 次 詳見備註說明 4 飼料冷藏庫 電腦機房 辦公區 實驗區 文康室 庫 2 次 詳見備註說明 房 電氣室 對外服務區 貨櫃屋空調系統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5 中央監控系統設備及週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2 次 詳見備註說明 6 空調及附屬設施年度油漆大保養工料費 ( 依合約第六款第三項說明 ) 2 次 小 計 ( 第貳項 ) 壹項 + 貳項 總計 :NT$ 元 ( 含稅 ) 總價新台幣 :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備註說明 : 一 廠商領標後在報價投標前得派代表親往現場詳實勘查維護保養作業位置 地形 地物及標的物內容細目與規範要點, 廠商自行確定報價所需估價能完成現場需要及圖說規範後報價投標 二 維護保養規範圖說 : 維護保養合約書及投標須知 開標記錄 估價單 圖樣 協議書等, 均為合約之一部份 其中條文一律同等有效 在維護保養過程中如發現任何疑點, 或各文件彼此間有差別時, 應以甲方解釋為依據, 如圖樣或相關說明資料均未載明而為完成本維護保養作業所必需或維修工程慣例所應為之零星作業事宜, 維護保養工程承包得標廠商亦得按業主指示履行, 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 三 付款條件 : 依甲方有關規定辦理付款手續

國家實驗動物中心空調機電設備維護保養案 ( 含鍋爐 ) 報價明細表 項次明細內容數量月 ( 次 ) 單價 ( 元 ) 合計 ( 元 ) 壹 經常性維護費 一 設備經常性操作維護保養費 ( 本合約內以下各項除外, 其餘全部含在本項報價, 詳合約第五條第 1 項 ) 1 薪資 1 式 24 月 2 勞退休金提撥 1 式 24 月 3 臨時故障搶修 1 式 24 月 4 軟體維護保養費 1 式 24 月 5 三節禮金及年終獎金 1 式 2 次 6 報表 文書材料費 1 式 24 月 7 維修工具器材耗損費 1 式 24 月 8 維護人員服裝費 1 式 2 次 9 運輸交通費 1 式 24 月 合 計 二 值勤人員值班費 ( 值勤人員遴選詳合約第五條第 3 項, 工作內容詳合約第五條第 9 項 ) 1 薪資 1 式 24 月 2 勞退休金提撥 1 式 24 月 3 三節禮金及年終獎金 1 式 2 次 4 維護人員服裝費 1 式 2 次 合 計 三 乙方責任範圍內之設備耗材及零組件更新, 依合約第八條說明 ( 一 ) 螺旋式冰水主機 TRANE RTHD350 三組 1 冷媒 R-134a 1 式 24 月

2 冷凍油 1 式 24 月 3 壓力錶及溫度錶 1 式 24 月 4 保溫材 1 式 24 月 5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二 ) 冷卻水塔 400R/T 三座 1 傳動皮帶 1 式 24 月 2 自動灑水頭 1 式 24 月 3 齒輪黃油 1 式 24 月 4 馬達及傳動軸承 1 式 24 月 5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三 ) 各式水泵 36 台 1 馬達及傳動軸承 1 式 24 月 2 軸封 1 式 24 月 3 軸承 1 式 24 月 4 聯軸器 1 式 24 月 5 機油 1 式 24 月 6 壓力錶及溫度錶 1 式 24 月 7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四 ) 空調箱 8 組 1 馬達線圈 1 式 24 月 2 變頻器 電磁開關 電磁接觸器 1 式 24 月 3 皮帶 1 式 24 月 4 軸承 1 式 24 月 5 聯軸器 1 式 24 月 6 清洗劑 1 式 24 月 7 黃油 1 式 24 月 8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五 ) 各式送排風車 27 組 1 馬達線圈 1 式 24 月 2 變頻器 電磁開關 1 式 24 月 3 皮帶 1 式 24 月 4 軸承 1 式 24 月 5 聯軸器 1 式 24 月 6 黃油 1 式 24 月 7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六 ) 飼料冷藏庫 電腦機房 電氣室 休息室 暫存室 服 務室及貨櫃屋等空調系統 1 馬達線圈 1 式 24 月 2 冷媒 1 式 24 月 3 皮帶 1 式 24 月 4 軸承 1 式 24 月 5 軸封 1 式 24 月 6 壓力錶及溫度錶 1 式 24 月 7 電磁閥 1 式 24 月 8 電磁開關 1 式 24 月 9 清洗劑 1 式 24 月 10 溫度開關 1 式 24 月 11 各類閥件 1 式 24 月 12 保溫材 1 式 24 月 13 自動灑水頭 1 式 24 月 14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七 ) 中央監控系統 1 列表機耗材 1 式 24 月 2 各類感測器 ( 溫度 濕度及壓差 ) 1 式 24 月

3 各式軀動器 ( 風門馬達 二通 / 三通閥馬達 ) 1 式 24 月 4 各類介面卡 1 式 24 月 5 雜項 1 式 24 月 小 計 ( 八 ) 蒸汽管路系統 1 卻水器 1 式 24 月 2 逆止閥 1 式 24 月 3 減壓閥 1 式 24 月 4 安全閥 1 式 24 月 5 各類操作閥 1 式 24 月 6 保溫材 1 式 24 月 7 壓力錶 溫度錶及水流量錶 1 式 24 月 8 五金另料 1 式 24 月 小 計 合計 ( 一 )~( 八 ) 四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1 式 24 月 五 含勞 健保 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費用 1 式 24 月 合 計一 ~ 五 貳 年度保養費用 一. 冰水主機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1 冷媒回收及冷凍機油排放 1 式 2 次 2 冷凝器銅管清洗及除垢 ( 化學藥劑清洗 ) 1 式 2 次 3 冷媒系統加壓 探漏及修漏 1 式 2 次 4 冷凍機油濾網換新 1 式 2 次 5 冷凍機油換新 1 式 2 次 6 回油及換氣系統乾燥過濾器換新 1 式 2 次 7 溫度感測器測試及校正及維護 1 式 2 次 8 壓力轉換器測試及測試校正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9 控制中心及溫度 電流控制器檢查 校正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0 主螺桿推動機構之調整 校正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1 主機馬達起動器接點清潔及動作校正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2 冷媒系統真空及乾燥處理 1 式 2 次 13 冷媒 R134a 填充及冷媒量調整 1 式 2 次 14 再開機及性能試車 1 式 2 次 15 廢棄物清運處理 1 式 2 次 小 計 二. 鍋爐 熱交換器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1 人孔迫緊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2 清掃孔迫緊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3 削後煙門石棉迫緊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4 煙管清通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5 安全閥測試及汰換 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6 浮球開關清洗 墊片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7 耐火磚補修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8 水位計 檢視鏡清潔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9 燃燒機風油比調整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0 水箱內部清洗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1 熱交換器迫緊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2 13 鍋爐容器本體清洗 ( 化學藥劑清洗 ) 及管路清通維護保養 試水壓 各類壓力錶 閥類測試 校正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 式 2 次 14 壓力保護裝置調效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15 廢棄物清運處理 1 式 2 次 三. 小 計 中央空調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1 2 空調箱冷 熱管排及冷卻水塔鰭片清洗及維修養護 ( 化學藥劑清洗 ) 送 排風機機體及辦公區再熱風箱 出風口清潔保養 1 式 2 次 1 式 2 次 3 空調箱及再熱器 ( 箱 ) 風量測量及調整 1 式 2 次 4 空調箱冷 熱管排探漏及修漏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5 熱交換器管排探漏及修漏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四. 小 計 飼料冷藏庫及電腦 電氣室及辦公區空調系統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1 冷媒回收及冷凍機油排放 1 式 2 次 2 冷凝器銅管及冷卻水塔鰭片清洗及除垢 ( 化學藥劑清洗 ) 1 式 2 次 3 冷媒系統加壓 探漏及修漏 1 式 2 次 4 冷凍機油濾網換新 1 式 2 次 5 冷凍機油換新 1 式 2 次 6 馬達起動器接點清潔及動作校正及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7 冷媒系統真空及乾燥處理 1 式 2 次 8 冷媒填充及冷媒量調整冷媒補充至標準足量 1 式 2 次 9 再開機及性能試車 1 式 2 次 10 廢棄物清運處理 1 式 2 次 五. 小 計 中央監控系統設備及週邊附屬設備年度大保養工料費 1 現場監控盤清潔及維修養護 1 式 2 次 2 3 4 現場設備及控制零組元件測試維護保養及不良品汰換修繕 中央監控主機系統維護保養 ( 含鍵盤 螢幕 印表機 色帶及手提式電腦 ) 及不良品汰換修繕 監控主機 網路 現場收集站及現場設備 感應器材 儀器之功能測試 校正及不良品汰換修繕 1 式 2 次 1 式 2 次 1 式 2 次

5 中央監控系統及備使用之不斷電供電設備 UPS 充放電測試, 不良耗材及儀器元件更新或維護保養 1 式 2 次 小 計 六. 1 2 3 空調及附屬設備年度油漆大保養工料費 ( 依合約第六款第三項說明 ) 冰水主機機體 ( 含冷藏庫 ) 冷卻水塔機體 ( 含露明管路 ) 外觀清潔 防銹油漆 蒸氣鍋爐 脫氧槽 ( 含附屬設備 ) 外觀 支架清潔 防銹油漆 戶外露天裝置之空調 水電 防噪音 百葉設施等及配管 消防 瓦斯管 水管 發電機排煙管 天井雨庇 ( 不須鷹架徒手能及處鋼鐵骨架 ) 等機體除銹清潔 防銹油漆 1 式 2 次 1 式 2 次 1 式 2 次 4 室內各類水泵浦機體 水泵基座外觀清潔油漆 1 式 2 次 5 廢棄物清運處理 1 式 2 次 小 計 合計 ( 第貳項 ) 壹項 + 貳項 ( 總計 ): NT$ 元整 ( 含稅 ) 新台幣 :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備註說明 : 一 廠商領標後在報價投標前務必派代表親往現場詳實勘查維護保養作業位置 地形 地物及標的物內容細目與規範要點, 廠商確定報價所需估價能完成現場需要及圖說規範者後報價投標 二 維護保養作業地點 :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 ( 中央研究院區內 ) 國家實驗動物中心指定地點 三 維護保養起迄期限 : 詳維護保養合約書 四 維護保養規範圖說 : 維護保養合約書及投標須知 開標記錄 估價單 圖樣 協議書等, 均為合約之一部份 其中條文一律同等有效 在維護保養過程中如發現任何疑點, 或各文件彼此間有差別時, 應以業主解釋為依據, 如圖樣或相關說明資料均未載明而為完成本維護保養作業所必需或維修工程慣例所應為之零星作業事宜, 維護保養工程承包得標廠商亦得按業主指示履行, 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 五 付款條件 : 依業主有關規定辦理付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