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招標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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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案招標文件封面 一 採購案編號 :IOT-104-H3E001 二 採購案標的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三 招標機關名稱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四 招標機關地址 :43542 臺中市梧棲區中橫 10 路 2 號 五 招標機關聯絡人 : 姓名 : 林素珠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遞信箱 : [email protected] 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 1. 至本所港研中心網站 ( 網址 瀏覽參閱 2. 電子領標請至網址 web.pcc.gov.tw 下載 七 領標及投標截止期限 : 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9 時 00 分止 ( 遇颱風等因素致本所港研中心停止上班時, 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截標 ) 八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 一 ) 投標參考文件 : 1 招標文件封面 2 投標須知 3 採購標的規範 ( 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與重點 ; 採購標的規範 ( 規格 ) 說明 ) 4 契約書草案 ( 本所辦理研究計畫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財物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勞務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簡易契約文件 本所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5 提送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 6 評選 / 評審作業須知 7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 屬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 ) 8 其他 ( 無者免填 ): ( 二 ) 用於投標填寫表件 : 1 投標文件封面 2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投標廠商授權書 5 投標廠商標單 6 投標標價清單 ; 投標標價清單 ( 屬事務勞力外包採購案 ) 7 共同投標協議書 8 投標廠商責任切結書 ( 屬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 ) 9 投標廠商切結書 ( 屬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 ) 10 其他 ( 無者免填 ): 0
2 投標須知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採購案編號與名稱 :IOT-104-H3E001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三 本案採購標的為 : (1) 工程 (2) 財物 ; 其性質為 : 購買 ; 租賃 ; 定製 ; 兼具 2 種以上性質者 ( 請勾選 ) (3) 勞務 ( 資訊服務 ) 四 本採購屬 : (1)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 巨額採購 五 本採購 : (1) 為共同供應契約 (2) 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 ( 不公告者免填 ; 但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 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 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 應公開預算金額 ): 新臺幣 560 萬元整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七 本採購預計金額 ( 不公告者免填 ): 新臺幣 560 萬元整 八 上級機關名稱 : 交通部 九 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 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 免填 ): 十 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 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 購者免填 ): 十一 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 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1
3 十二 依採購法第 75 條, 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同招標機關 ( 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十三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 受理廠商申訴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 或履約爭議調解 ( 無金額限制 )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 電話 : ; ; 傳真 :(02) ) 依採購法第 108 條規定, 本案之採購稽核小組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 電話 : (02) ; 傳真 :(02) ) 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 6 號 ; 電話 :(049) ; 傳真 :(049) ) 為便利廠商檢舉不法,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 檢舉信箱 : 新店郵政 號信箱 ;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臺北市郵政 號信箱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稽核小組檢舉電話 :(02) , 檢舉傳真 :(02)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 ;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號信箱 ; 傳真檢舉專線 :( 02 )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 [email protected];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 十四 本採購為 : (1) 未分批辦理 (2) 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業經上級機關核准 ( 文號 : ),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五 招標方式為 : (1) 公開招標 (1-1) 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 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 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 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 即得開標 (2) 選擇性招標 : 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 第 1 款 ; 第 2 款 ; 第 3 款 ; 第 4 款 ; 第 5 款 ( 請勾選款次 ) (2-1) 為特定個案辦理, 於廠商資格審查後, 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 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後續邀標方式為 2
4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依審標順序, 每次邀請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 限制性招標 : 本案業經需求 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款之情形, 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 公開評選 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 (3-1-1)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 : 委託專業服務 ; 委託技術服務 ; 委託資訊服務 (3-1-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3-1-3)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 比價 : 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不另公告招標,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3) 議價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非填第 4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填第 1 款或第 2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_);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3
5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4)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 ( 請列明款次 ), 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 作為邀請比 議價之用 (4)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 (4-1)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 本採購 : (1)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 其名稱為 :( 請敘明 )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 ( 請敘明 )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 並得公平參與 (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可以參與投標, 惟予下列差別待遇 ( 可複選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 ( 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 (2)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外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 僅允許外國廠商在臺分公司參與投標 不可參與投標 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 (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可以參與投標, 並得公平參與 (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僅允許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廠商在台分公司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 惟予下列差別待遇 ( 可複選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 ( 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 十七 本採購 : 4
6 (1) 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 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 本採購 : (1)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廠商家數上限家 ( 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 共同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 以中文書寫 ), 並於得標後列入合約 (2)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相關規定如下 : A.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本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共同投標辦法摘錄 ) B.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 補充或更正亦同 C. 本所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 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D.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 ( 受 ) 領, 或由各成員分別請 ( 受 ) 領 ; 其屬分別請 ( 受 ) 領者, 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 ( 受 ) 領之項目及金額 E.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 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 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 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F. 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G. 共同投標廠商應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 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其並須提供擔保者, 亦同 十九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 該電子化資 料, 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供遞送之電傳號碼 / 網址為 ( 不允 許者免填 ): 二十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二十一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 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二十二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 (1)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 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5
7 二十三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 (1) 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 請載明允許項目 ): (2) 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自投標時起至決標日止 ( 非肇因依開標結果產生之廠商與機關爭議事項, 機關於開標後 40 工作天內仍未辦理本案決標時, 得洽請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 ) 二十五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 詳本須知第 77 條規定 二十六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1) 中文 ( 正體字 ) (2) 中文 ( 正體字 ),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二十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 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 民國 105 年 1 月 19 日上午 10 時 00 分 二十八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 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樓開標室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 240 號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中辦公室 1 樓會議室 (43542 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路 2 號 ) 二十九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 2 人 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 (1) 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 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 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 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 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 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 請載明核准文號 ): 三十一 本採購開標採 : (1) 不分段開標 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 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 分段開標 ( 請勾選項目 );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 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 公開招標, 資格 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6
8 公開招標, 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 分段開標, 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 邀請廠商就資格 與規格 價格分次投標 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 分段開標 三十二 押標金金額 ( 無押標金者免填, 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 5 千萬元 ): (1) 一定金額 : 新臺幣 28 萬元整 (2) 標價之一定比率 : % 三十三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 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 無者免填 ) : 三十四 為優良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 無押標金者免填 ) :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押 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三十五 押標金有效期 ( 無押標金者免填 ): 投標日起至開標日止 三十六 押標金繳納期限 :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三十七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押標金者免填 ): 本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或 ( 解款行 : 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帳號 : 號 ) 三十八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 (1) 勞務採購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財物採購 (3)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 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 ( 無者免填 ): (1) 一定金額 : 新臺幣 28 萬元整 (2)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 (3)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4. 廠商如不另繳保證金時, 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唯二項金額有不一致時本所於保證期滿一併退還 四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 金額 ( 無者免填 ): 四十一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7
9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 商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四十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 契約有效日屆滿為止 四十三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 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 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 四十四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 (1) 勞務採購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財物採購 (3)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 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金額 ( 無者免填 ): 新臺幣 16 萬 8,000 元整 廠商得以履約保證金得轉為保固保證金, 唯二項金額有不一致時本所於保證期滿一併退還 四十六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 ( 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自驗收合格次日起保固 1 年 四十七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 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全案驗收最後 1 期款付款前繳交 四十八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 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四十九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 商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五十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 ( 無者免填 ): 五十一 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 ( 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 五十二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 ( 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 五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保證金者免填 ): 本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或 ( 解款行 : 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帳號 : 號 ) 五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8
10 五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 無押標金者免列 ) ( 一 )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二 )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三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四 )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 五 )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六 )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七 )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 :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 1. 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 情形 2. 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第七款情形之一 3.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 廠商或其代表人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 廠商或其代表人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就有關招標 審標 決標事項, 對公務員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十六 廠商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減收押標金, 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 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 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 亦同 五十七 本採購 : (1) 訂底價, 但不公告底價 (2) 訂底價, 並公告底價 底價為 : 元 (3) 不訂底價, 理由為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 小額採購 五十八 決標原則 : 9
11 (1) 最低標 : (1-1) 非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辦理 (1-2) 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採異質採購最低標 ( 審查項目 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 (2) 最有利標 (2-1) 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 ( 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 (2-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9 款 ; 第 10 款 ; 第 11 款 ; 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 依評選 / 評審作業須知 ( 如附件 ) 排定優勝廠商及其優勝序位 B. 本所再就經評定為優勝之投標廠商, 依序位名次, 自最優者起依序進行議價議約 C. 本所將於議價議約會議前, 依計畫需求與目的參酌評選委員會 / 評審小組之建議事項, 與廠商協商修訂服務建議書, 經討論確認完成工作計畫書後, 做為契約之依據 D. 每次議價僅通知 1 家優勝廠商, 該優勝廠商未出席, 視為主動放棄議價權利, 本所將依序通知下一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3) 最高標 五十九 本採購採 : (1) 非複數決標 (2) 複數決標, 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 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 下限 ; 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 開標順序 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 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 六十 本採購 : (1)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 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 決標方式為 : (2-1) 總價決標 (2-2) 分項決標 (2-3) 分組決標 (2-4) 依數量決標 (2-5) 單價決標 ( 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 (2-6)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3) 屬勞動派遣 (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本所提供勞務, 接受本所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 派遣勞工 (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本所提 10
12 供勞務者 ) 之薪資 (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 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 採固定金額支付, 不列入報價範圍 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 ( 含利潤 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 ) 報價 決標後, 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 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 不含於契約價金, 如發生此等費用, 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六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 依此 2 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1) 是 ; 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 ( 請敘明 ): (2) 否 六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 請載明擴 充之金額 數量或期間上限, 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採購金額 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 六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1) 無例外情形 (2) 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 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 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 1. 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 (1) 投標單位需有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團體會員或電腦同業公會會員 (2) 計畫主持人需具有資訊整合及系統開發工程三年之相關實務經驗者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 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 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 11
13 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營 利事業登記證 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勿再檢附 2. 廠商繳稅證明 :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會員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 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 免附前 1,2,3 等三項證件 ( 二 )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 1. 廠商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 技術 財力 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 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 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 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3. 廠商或其受雇人 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 專技或特許證書 執照 考試及格證書 合格證書 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4.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 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2
14 6.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購, 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 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六十五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 : 符合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第款 ; 第 7 條第款 ( 請註明款次 ) ( 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 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2. 具有相當人力者 : 3. 具有相當財力者 : 4. 具有相當設備者 : 5.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六十七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 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 評審 評選 決標等會議, 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 (1)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 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13
15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 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 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 資格 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六十八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不 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 六十九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非選 擇性招標者免填 ): 七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 效益 規格 標準 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 詳如 採購標的規範說明 ( 合作研究計畫第 2 類之研究主題與重點 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與重點 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履約規範說明 ) 及契約草案 ( 本所辦理研究計畫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財物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勞務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本所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案契約 ( 草案 ); 簡易契約 ) 七十一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 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 : 全部 七十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 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 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 其提出同 等品之時機為 :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2)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七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1) 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 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2) 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 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14
16 (3)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七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1) 新臺幣 (2) 外幣 : (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 (3) 新臺幣或外幣 : (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 七十五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 ( 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 (1) 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 費用計入標價決標 ( 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 (2) 由機關自行負責 (3) 另行招標 七十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 一 )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二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三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四 )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因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本所同意 ( 本項未勾選者, 表示本所不同意 ) 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 且經本所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七 全份投標文件包括 :( 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不另檢附 ) ( 一 ) 投標文件封面 (1 式 4 份 ) ( 二 ) 資格證明文件 : 1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1 份 )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資料 (1 份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 (2) 廠商繳稅證明 ; (3)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4) 廠商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5)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15
17 (6) 廠商或其受雇人 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7)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8) 信用證明 ; (9) 參與研究計畫人力證明文件 ( 請依提送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規定另備置 1 份 ) 9-1 人力分配表 9-2 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及研究人員學經歷表 3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資料 (1 份 ):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2) 具有相當人力者 : (3) 具有相當財力者 : (4) 具有相當設備者 : (5)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1 份 ) 5 投標廠商授權書 (1 份 ) 6 共同投標協議書 (1 份, 如為共同投標時需檢附, 並應經法院公證 ) 7 押標金 8 屬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投標廠商切結書 9 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及廠商切結書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修訂 ): 切結書 1( 自行執業 ) 切結書 2(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切結書 3(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 切結書 4( 營造業工地主任 ) 10 工程採購案且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 : 詳細價目表 資源統計表 ( 電子檔 ) 11 資訊服務採購案, 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12 其他 ( 無者免填 ): ( 三 ) 規格審查文件 1 式 16 份 : 服務建議書及其他參考資料 ( 請依提送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規定撰寫, 供評選 / 評審作業使用 ) ( 四 ) 投標價格文件 (1 份 ): 投標標價清單 七十八 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 填寫備齊全份投標文件 ( 不得使用鉛筆 ), 密封後投標, 封套外部須黏貼投標文件封面或書明投標廠商名稱 地址 參與投標之採購案編號及名稱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 契約及履約文件, 16
18 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 愛惜資源 七十九 所有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所 臺北辦公室 1 樓警衛臺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 240 號 ); 臺中辦公室總收發室 (43542 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路 2 號 )( 送達時間以本所收件人員收件時所登記之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八十 投標廠商得標後, 應於本所規定期限內依比價議價議約結果完成契約草案之繕校, 並備妥契約草案暨相關附件一份, 經送本所秘書室採購單位轉送請購單位及主計室檢查校對無誤後, 得標廠商應備置足夠份數之契約裝訂用印, 再函送本所用印, 本所用印後並送還得標廠商應收執部份後, 完成簽約手續 投標廠商得標後, 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得標廠商, 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八十一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二 有關原住民就業代金繳款及開立收據方式,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委託臺灣銀行代收並代為開立 八十三 其他須知 : ( 一 ) 本採購案若有應行採購之項目, 應優先採用具環保標章之產品或環境保護產品 ( 請參考環保標章網址 : ( 二 ) 本採購案若有應行採購之項目, 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 ( 請參考網址 : 或是直接搜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點選身心障礙福利 ) ( 三 ) 本採購案於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時將進行錄音 / 錄影 ( 四 )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 五 ) 廠商不得對本所員工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不法行為, 為避免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不違背職務行為罪 之情形, 特訂定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 請得標廠商簽署並列入契約 ), 明訂廉政相關規定事項, 允諾共同確實遵守 八十四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或於開標後依本所通知再行提出 八十五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 17
19 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18
20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系統需求及規範說明書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9
21 目錄 壹 簡介... 1 貳 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3 參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肆 專案時程 伍 計畫經費 陸 工作計畫書 柒 監督審驗事項 捌 保固與維護 玖 服務建議書製作規定 壹拾 附件
22 壹 簡介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執行代收代付計畫 1. 交通部補助金門縣政府辦理 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 ( 年 )- 金門港埠建設計畫 之金門海域海氣象觀測及特性研究計畫 2. 交通部補助連江縣政府辦理 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 ( 年 )- 馬祖港埠建設計畫 之港埠經營管理資訊系統建置計畫本中心因應金門港及馬祖港環境資訊服務需求, 與金門及馬祖地區的海域客貨輪船舶與旅客數量日益增多, 為了改善港區交通海氣象服務作業 提升海上航行安全與提供民眾對近岸海象資訊完整資訊, 因兩代收代付計畫性質相近, 併成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合併招標, 本案內包含兩項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以提升金門港及馬祖港港區海氣象服務品質與作業效率, 並預期達到下列效益 : (1) 建立便捷之電子化港灣環境資訊系統, 建全金門港及馬祖港各項海氣象環境資訊之收集, 提供即時及穩定資訊服務 後續並可透過分析 研究提升資訊之應用價值 (2) 提供本中心 金門港務處及馬祖港務處便捷之港灣環境整合資訊服務, 輔助港區航運管理 (3) 提升島際間船運含小三通航路海上船隻航行安全 本專案需整合本中心於金門港及馬祖港所建置海氣象即時觀測 數值模擬 港區即時水深 船舶自動辨識系統 影像系統 (CCTV) 連結等相關內容, 並介接相關單位海氣象資訊 交通資訊等以獨立建立金門與馬祖各一套全面性之資訊整合系統, 達到 資料整合 資訊展示 及 應用分享 之三大目標 本案內之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依 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 ( 年 )- 金門港埠建設計畫 之金門海 1
23 域海氣象觀測及特性研究計畫內需求辦理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依 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 ( 年 )- 馬祖港埠建設計畫 之港埠經營管理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內需求辦理, 兩專案計畫詳細工作項目如下章各專案計畫說明, 計畫內需分別產出金門海情與馬祖海情兩套完整獨立資訊系統, 並與本中心港灣海情系統聯結 2
24 貳 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本專案計畫 (1) 名稱為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架構圖如下圖所示, 本專案預計於本中心建置兩套系統 ( 主系統以及備援系統 ), 並且整合本中心的海氣象即時觀測資訊 海氣象數值模擬資訊 船舶動態資訊 港灣碼頭管理 即時水深資訊 即時影像以及結合交通航班資訊 中央氣象局 近海水文中心資料 旅客資訊系統等 圖 2.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功能架構圖 ( 示意圖 ) 3
25 圖 2.2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硬體架構圖 ( 示意圖 ) 4
26 ( 一 ) 專案目標 : 本中心透過長期的持續研究及系統實際運作, 已取得相當多的經驗與成果, 且其研究成果整合了各站的船舶資訊 各主要港口海氣象資訊, 建立了 臺灣海域船舶動態資訊系統 AIS 船舶資料庫系統 及 港灣環境資訊服務系統 提供外界查詢與運用 基於多年來各系統運作經驗與成果, 將此成果移轉至金門港務處, 以儘速實現智慧化海運管理的總目標 ( 二 ) 專案範圍 : 本專案將以水頭港 料羅港及九宮港航行水域為主要專案範圍, 目標將於金門港務處建置一套集 海氣象觀測預報 預警 " 為一體的資訊系統, 初期經費將加強水頭港區及附近海域航行安全為主要對象, 以結合海氣象即時觀測 數值模擬 港區即時水深及即時影像系統 (CCTV) 等資訊, 以因應未來兩岸龐大人流與物流所衍生之相關航行安全問題 系統包括 : 圖 2.3 系統功能架構圖 5
27 (1) 建置金門海氣象網站 : 依內容特性區分為一般版與內部版網頁, 網頁採 RWD(Responsive Web Design) 技術, 可支援不同裝置瀏覽, 內容主要是提供金門海域 ( 即時 數值模擬與統計圖表 歷線圖 ) 碼頭即時水深 港灣碼頭管理系統 藍色公路(AIS) 金門港區即時影系統 海氣象資料庫建置 當地民眾常使用之網站連結及港務處重要業務連結等 ( 如金門觀光資訊 ) 等 圖 2.4 響應式設計網頁圖片來源 : 愛貝斯網路設計 (2) 建立小三通海上航行安全輔助系統 : 提供小三通特定船舶動態系統的資訊, 可取得海上船隻即時之船舶資訊 ( 船舶名稱 船舶位置 MMSI 船籍 航行歷史軌跡與船舶類型 船長 船寬等基本資料再結合乘客基本資訊 ) 經緯度位置與歷史的航行軌跡, 結合海氣象環境資訊及乘客的相關資訊 ( 公共車船處倉單及購票資訊等 ), 藉由船舶自動辨識系統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能隨時獲得船舶相關動靜態資料, 可傳遞相關資訊予港埠管理單位, 確保船隻的安全得以提升 6
28 (3) 建置海上藍色公路 : 目前有小三通 ( 水頭至石井 水頭至五通 ) 與大金至小金 ( 水頭至九宮 ) 三條藍色公路航線 透過船舶動態系統船隻航行軌跡套疊繪製出航線, 再結合海氣象數值資訊 ( 風速 風向 波高 波向 ) AIS 船隻基本訊及相關資訊 ( 如公共車船處船班資訊 ), 提供更人性化 且容易使用之系統 圖 2.5 藍色公路網頁 7
29 圖 2.6 藍色公路航線 (4) 建置金門海氣象資料庫 : 資料庫有資料獨立 資訊不易錯誤 避免資料重複 資料不一致等優點, 故本系統是一個由關聯式資料庫管理系統所構成的海情資料庫, 彙整金門海域即時海氣象觀測及數值模擬計算所得之港區附近海域海象預報資訊, 包括能見度 風速 風向 潮位 波高 週期 流速 流向及水溫等, 但為避免單一資料庫的缺點, 本專案採兩台主機結合負載平衡器機制及計畫性備份機制架構以提升資料安全性 (5) 展示器畫面 : 配合本中心所裝設的展示器設備, 提供海氣象資訊展示 跑馬燈區塊以及當地的觀光資訊 影片等, 需建置管理介面讓相關人員輸入跑馬燈文字內容 ( 政令宣導以及即時訊息 ) (6) 資料庫整合介面機制 : 收集公共車船管理處資料庫 浯江渡輪 小三通乘船人員資料庫 海氣象資料庫 ( 能見度 風速 風向 潮位 波高 週期 流速 流向及水溫等 ) 即時水深 港灣碼 8
30 頭資料以及船舶資訊 ( 船舶名稱 船舶位置 MMSI 船籍 航行歷史軌跡與船舶類型 船長 船寬 經緯度位置與歷史的航行軌跡 ) 等資料至金門海氣象資料庫, 提供未來應用系統開發使用 ( 三 ) 系統操作說明會 : 提供 2 次 2 小時系統操作使用說明會 ( 四 ) 系統維護 : 自驗收後次日起提供系統一年保固維護 9
31 參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本專案名稱為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 架構圖如下圖所示, 本專案預計於連江縣港務處建置一套主系統, 另於本中心建置備援系統, 並且整合本中心的海氣象即時觀測資訊 海氣象數值模擬資訊 船舶動態資訊 港灣碼頭管理 即時水深資訊以及即時影像以及結合交通航班資訊 中央氣象局馬祖浮標資料 旅客資訊系統等 圖 3.1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功能架構圖 ( 示意圖 ) 10
32 圖 3.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硬體架構圖 ( 示意圖 ) 11
33 ( 一 ) 專案目標 : 本中心透過長期的持續研究及系統實際運作, 已取得相當多的經驗與成果, 且利用其研究成果整合了各站的船舶資訊 各主要港口海氣象資訊, 建立了 臺灣海域船舶動態資訊系統 AIS 船舶資料庫系統 及 港灣環境資訊服務系統 提供外界查詢與運用 基於多年來各系統運作經驗與成果, 將此成果移轉至馬祖連江縣港務處, 以儘速實現智慧化海運管理的總目標 ( 二 ) 專案範圍 : 本專案將以南竿 ( 福澳港 ) 北竿( 白沙港 ) 東莒( 猛澳港 ) 西莒( 青帆港 ) 及東引 ( 中柱港 ) 區域為主要專案範圍, 目標將於馬祖港務處建置一套集 海氣象觀測預報 預警 " 為一體的資訊系統, 初期經費將加強南竿 北竿 東西莒 東引港區及附近海域航行安全為主要對象, 以結合海氣象即時觀測 數值模擬 港區即時水深及即時影像系統 (CCTV) 等資訊, 以因應未來兩岸龐大人流與物流所衍生之相關航行安全問題 系統包括 : 圖 3.3 網頁伺服器功能架構圖 12
34 (1) 建置馬祖海氣象網站 : 依內容特性區分為一般版與內部版網頁, 網頁需採用 RWD(Responsive Web Design) 技術, 可支援不同裝置瀏覽, 內容主要提供馬祖海域 ( 即時 數值模擬與統計圖表 歷線圖 ) 碼頭即時水深 港灣碼頭管理系統 藍色公路 (AIS) 馬祖港區即時影系統 海氣象資料庫建置及港務處重要業務連結等 ( 如馬祖觀光資訊 ) 等 圖 3.4 響應式設計網頁 圖片來源 : 愛貝斯網路設計 (2) 建立海上航行安全輔助系統 : 提供國內航線 小三通特定船舶動態系統的資訊, 可取得海上船隻即時之船舶資訊 ( 船舶名稱 船舶位置 MMSI 船籍 航行歷史軌跡與船舶類型 船長 船寬等基本資料再結合乘客基本資訊 ) 經緯度位置與歷史的航行軌跡, 結合海氣象環境資訊, 藉由船舶自動辨識系統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能隨時獲得船舶相關動靜態資料, 可傳遞相關資訊予港埠管理單位, 確保船隻的安全得以提升 13
35 (3) 旅客資訊系統 : 整合基隆至馬祖 ( 南竿 東引 ) 小三通( 南竿至馬尾 北竿至黃岐 ) 與南竿至東引 東莒至西莒 南竿至北竿航段之旅客相關資訊, 包含姓名 年齡 ( 出生日期 ) 和身份證字號 性別等 然後藉由證件辨識裝置, 取得相關資料並匯入資料庫, 以利航安輔助系統應用, 初期先以南竿售票處為示範點, 航線為南竿至北竿 方式一 : 由櫃台人員照相或掃描旅客證件 ( 身份證 健保卡或駕照 ), 透過辨識功能將掃描後之畫面, 轉換為數據資料 (XML TXT 或 CSV 檔案格式存取 ) 方式二 : 提供網頁管理平台, 由櫃台人員輸入旅客相關資料 以上由乙方提供相關之可行性研究評估, 並需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試作 (4) 建置海上藍色公路 : 目前包含基隆至馬祖 ( 南竿 東引 ) 小三通 ( 南竿至馬尾 北竿至黃岐 ) 與南竿至東引 東莒至西莒 南竿至北竿六條藍色公路航線 透過船舶動態系統船隻航行軌跡套疊繪製出航線, 再結合海氣象數值資訊 ( 風速 風向 波高 波向 ) AIS 船隻基本資訊及相關資訊 ( 如連江縣港務處船班資訊 ), 提供更人性化 且容易使用之系統 14
36 圖 3.5 藍色公路航線與網頁 (5) 建置馬祖海氣象資料庫 : 資料庫有資料獨立 資訊不易錯誤 避免資料重複 資料不一致等優點, 故本系統是一個由關聯式資料庫管理系統所構成的海情資料庫, 彙整馬祖海域即時海氣象觀測及數值模擬計算所得之港區附近海域海象預報資訊, 包括能見度 風速 風向 潮位 波高 週期 流速 流向及水溫等, 但為避免單一資料庫的缺點, 本專案採兩台主機結合負載平衡器機制及計畫性備份提升資料安全性 (6) 展示器畫面 : 配合本中心所裝設的展示器設備, 提供海氣象資訊展示 跑馬燈區塊以及當地的觀光資訊 影片等, 需建置管理介面讓相關人員輸入跑馬燈文字內容 ( 政令宣導以及即時訊息 ) (7) 資料庫整合介面機制 : 收集交通航班資訊 旅客管理資訊資料庫 海氣象資料庫 ( 能見度 風速 風向 潮位 波高 週期 流速 流向及水溫等 ) 即時水深 港灣碼頭資料以及船舶資訊 ( 船舶名稱 船舶位置 MMSI 船籍 航行歷史軌跡與船舶類型 船長 船寬 經緯度位置與歷史的航行軌跡 ) 等資料至馬祖海氣象資料庫, 提供未來應用系統開發使用 ( 五 ) 系統操作說明會 : 提供 2 次 2 小時系統操作使用說明會 ( 六 ) 系統維護 : 自驗收後次日起提供系統一年保固維護 15
37 肆 專案時程 本計畫自簽約日起 210 日曆天內完成 ( 含假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 除每月初招開工作會議外 ( 地點由本中心指定 ), 專案時程分為以下四階段 : 一 第一階段 : ( 一 ) 自簽約日起至 30 個日曆天止 ( 二 ) 完成需求訪談 ( 三 ) 提交需求規格書 ( 工作計畫內容參考 附件 1 附件 2 ) 二 第二階段 : ( 一 ) 自簽約日起至 60 個日曆天止 ( 二 ) 完成系統規劃設計 ( 三 ) 提交設計規格書 ( 工作計畫內容參考 附件 3 ) 三 第三階段 : ( 一 ) 自簽約日起至 180 個日曆天止 ( 二 ) 完成雛形系統功能開發 ( 三 ) 提交系統開發報告書初稿 此階段需經過甲方審查同意後實施 四 第四階段 : ( 一 ) 自簽約日起至 210 個日曆天止 ( 二 ) 系統開發完成 : 1. 系統開發報告書定稿 2. 系統功能測試 3. 系統操作手冊 4. 系統操作說明會 16
38 伍 計畫經費 本專案預算經費分為兩部份, 為專案計畫 (1) 與專案計畫 (2), 一 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預算經費為新臺幣 260 萬元整 二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預算經費為新臺幣 300 萬元整 總預算經費共計為新臺幣 560 萬元整, 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工作項 目詳細內容可參閱第貳章專案計畫說明 表 5-1 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項目 項次 項目名稱 1. 建置金門海氣象網站 : 2. 建立小三通海上航行安全輔助系統 3. 小三通旅客資訊介接 4. 建置海上藍色公路 5. 建置金門海氣象資料庫 6. 展示器畫面 7. 資料庫整合介面機制 8. 系統操作說明會 9. 系統維護 表 5-2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項目 項次 項目名稱 1. 建置馬祖海氣象網站 : 2. 建立小三通海上航行安全輔助系統 3. 旅客資訊系統 4. 建置海上藍色公路 5. 建置馬祖海氣象資料庫 17
39 6. 展示器畫面 7. 資料庫整合介面機制 8. 系統操作說明會 9. 系統維護 18
40 依據第參章之本計畫專案時程, 共分為四期驗收付款, 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各階段工作項目後, 依下列方式付款 : 一 簽約完成後 : 撥付總金額 20% 二 完成第二階段 : 撥付總金額 30% 提交設計規格書, 並經甲方同意後付款 三 完成第三階段 : 撥付總金額 30% 完成雛形系統功能開發 系統開發報告書初稿, 並經過甲方審查同意後付款 四 驗收完成後 : 撥付總金額 20% 提交系統開發報告書定稿 完成系統功能測試 系統操作手冊 系統操作說明會, 經驗收通過後付款 19
41 陸 工作計畫書 本計畫得標廠商提交予本機關下列內容文件 一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後依規定提交付 工作計畫書, 內容至少應包括執行本專案之專案組織及人力 專案時程安排 專案查核點管控 所需之行政支援 需求變更等工作 二 得標廠商應指派具相關專長人員成立專案組織, 提供專業服務人力, 依據本專案工作計畫所訂工作項目與時程執行, 以協助本機關推動本專案計畫 三 得標廠商應詳列專案成員名冊與權責, 包含組織架構 成員之姓名 工作年資 學經歷背景 個人專長 於本專案所負責之工作項目 專職或兼職, 並配合專案執行期間之工作調整, 隨時更新 四 專案組織成員基本需求如下 : ( 一 ) 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 : 宜具備主持海氣象專案之相關經歷及參與國內 外資訊系統 專案計畫管理經驗 3 年以上資訊年資之資深人員 ( 二 ) 規劃人員 : 具備 1 年以上規劃海氣象資訊相關實務經驗 ( 三 ) 分析設計人員 : 具備 1 年以上大型資訊系統 海氣象資訊相關之規劃建置 分析經驗及程式設計撰寫經驗者 ( 四 ) 得標廠商需依據本案工作需求, 提出適合條件之人員名單 五 得標廠商於 工作計畫書 中所列之人力, 僅係為完成本專案之基本人力, 得標廠商有義務提供充分人力完成本專案之各項工作, 如要更換需經本中心同意, 另應於更換前 30 日曆天內告知本中心, 並至少有 14 日曆天之交接期間 專案組織成員更換時需符合本專案之規定, 並應檢附相關文件 ( 人 20
42 員履歷 學歷及相關專長訓練等佐證資料 ) 通知本中心 六 專案執行期間, 專案成員若有不適任者, 經本機關書面通知得標廠商, 得標廠商須於通知日之翌日起 14 日曆天內調派符合本專案規定之人員接替服務, 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21
43 柒 監督審驗事項 為求專案進行過程的透明化與可追蹤性, 並提升專案結果的品質, 廠商應確實滿足以下需求 : 一 專案工作會議 / 月工作報告 : 本專案全程期間, 得標廠商每月至少應召開 1 次專案工作會議, 並製作會議紀錄, 會議應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參加, 針對工作進度及全案執行情形等進行階段性之檢討與報告, 並對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確保本專案之順利進行 另廠商應於每月 5 日前提交本中心前月之月工作報告 ; 月工作報告內容應包含該月工作進度 執行報告 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 下月預定工作項目及專案所有蒐集資料 ( 包括訪談資料 會議紀錄及其他有關專案工作所產出之文件 圖表或增補資料 ) 二 協調會議 : 本專案進行期間, 本中心與廠商得視重要議題加開協調會議, 以檢驗專案執行狀況, 明定未確定之作業規範, 解決發生之問題, 討論雙方應配合及協調事項 本會議應有會議紀錄, 並由廠商為之 三 過程文件查核 : 本專案進行期間, 廠商應依照交付項目與時程一覽表交付開發過程相關文件, 以利本機關掌握應用系統開發狀況 四 監控 : 為確保專案進度及品質, 在專案進行中, 本中心將不定期派員對廠商就本專案相關之時程進度與工作執行相關事宜實地進行訪查, 廠商應事先準備訪查所需資料 22
44 捌 保固與維護 一 保固服務 得標廠商提供保固服務自全案驗收合格次日起算 1 年為止 二 保固維護工作 廠商應依據 系統使用手冊 載明之系統進行保固維護相關工作, 相關之維護工作進行應詳細說明紀錄 保固或維護期間內需提供駐點工程師 1 名, 並經甲方同意認可後, 協助甲方解決系統問題之排除與臨時交辦業務, 並配合相關業務出差, 差旅費用由乙方支應 三 應用軟體不定期維護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 ( 一 ) 錯誤更正 修訂及加強 於保固維護期間內, 得標廠商須維護所有系統軟體錯誤之更正 ( 二 ) 版本更新 1. 應用軟體開發工具若有版本更新時, 得標廠商應主動告知, 機關可要求選用該開發工具新版軟體 若經採用, 得標廠商亦須提供相同之軟體支援, 且毋須支付額外費用 於新版安裝未經驗收期間, 得標廠商仍須支援舊版 2. 其他軟體之提供 : 得標廠商若發表任何適用於建置案所採購電腦設備且符合系統需求之軟體, 須主動告知 ( 三 ) 應用系統軟體 1. 應用系統功能操作作業之輔導 2. 得標廠商開發之應用系統程式, 維護工作包括錯誤之更正與相關文件更新等 3. 得標廠商開發之應用系統程式, 其執行之回應時間 23
45 不佳或執行繁複等, 應予調整修正 4. 得標廠商進行應用系統軟體維護, 非必要不得妨礙正常作業 四 故障叫修 ( 一 ) 建置案設備故障若造成系統服務無法提供時,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於 24 小時內修復 ( 本案如有提供之設備 ) ( 二 ) 得標廠商應詳細記錄維修過程, 應彙整常見問題提供電子書供本機關查考 ( 三 ) 前述設備故障乃指應用系統 資料庫 連線作業中斷 電腦病毒感染 特殊意外或其他不明原因所造成資訊系統無法正常作業 資料異常或損毀之現象統稱之 五 系統軟體修補 每季定期檢核主機及伺服器所安裝之相關軟體版本, 提供是否應修補之分析報告, 並負責安裝 六 資訊安全 ( 一 ) 本計畫所開發之網頁 (Web) 應用程式, 須經原始碼檢測工具掃描檢測, 其檢測結果均不得存在國際網頁應用程式安全組織 OWASP 最新公布前 10 大 (T0P10) 之弱點 ( 二 ) 主機及網頁弱點掃描發現之弱點是否已完全修補 ( 三 ) 密碼與通行碼應視為機密文件, 且每半年至少更改一次 ( 四 ) 重要資料庫之通行碼或密碼, 至少設定八碼以上, 且必須由英文字母與數字符號混合構成 ( 五 ) 需提供使用者三次登入通行碼失敗後, 系統將採停止其使用或暫停一段時間之使用, 並將全部錯誤資料收錄於紀錄檔 (log) 中, 以便日後查詢 ( 六 ) 建立人員名冊, 課其相關安全保密責任, 記錄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之相關記錄 ( 七 ) 主機中之稽核記錄檔案需開啟 七 延續服務 保固期滿後, 本中心得要求得標廠商繼續提供維護服務 ( 含本專案軟體設備及應用系統之維護 ), 無正當理由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 維護服務之費用另議之 24
46 玖 服務建議書製作規定 一 一般規則 ( 一 ) 服務建議書製作應符合本所提送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 ( 適用非研究計畫案 ), 並參酌本章方式編排及增列 ( 二 ) 投標廠商所提建議應符合優於本說明書所列規格 ( 三 ) 投標廠商所提供之相關之佐證文件, 應以提供公正機構 研究單位 公眾傳播媒體等客觀之資訊為主 ( 四 ) 投標廠商因準備 服務建議書 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服務建議書內容 廠商請依如下之項目順序製作服務建議書, 且盡量提供完整詳盡之資料, 若有額外之補充與建議, 可於適當位置另做註解或另闢章節加以描述 廠商增列提供之項目, 請於服務建議書適當之章節內說明並標註 ( 增列 ) 字樣 惟不得變更本附件所規定之服務建議書原始順序 服務建議書大綱如下 : ( 一 ) 第一章 : 工作摘要與目的服務建議書整體內容之摘要說明 ( 二 ) 第二章 : 工作項目與內容 1. 專案名稱 2. 專案目標 3. 專案範圍及內容 4. 專案建置時程 ( 三 ) 第三章 : 工作方法及進行步驟 其中工作方法請詳細說明 : (1) 整體解決方案茲就 整體系統架構 及 專案需求, 提出建議與說明, 內容包括 : 1. 整體系統架構建議與說明 25
47 2. 專案需求說明 ( 含開發工具及使用技術 ) a. 功能需求 b. 資料流程 (2) 建議本系統所需採購項目及數量需求說明, 提供甲方招標採購參考本案所需各項軟硬體及應用系統軟體需求項目與數量加以說明 (3) 系統操作說明會 1. 說明會訓練場所 2. 說明會訓練內容 ( 四 ) 第四章 : 預定進度甘特圖 (Gantt Chart), 如附件 7 所示 1. 配合所提之工作項目繪製 2. 以專案時程 4 階段設立查核點 ( 五 ) 第五章 : 人力配置, 如附件 8 所示 1. 專案組織與人力 2. 專案人員管理 3. 專案管理方法及所使用工具 4. 發展時程與重要查核點 5. 品質保證專案 6. 監控與查核 ( 六 ) 第六章 : 工作經費需求應分專案計畫 (1) 及專案計畫 (2) 之工作項目, 提供附件 9 總經費表 附件 10 金門海氣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經費明細表以及附件 11 馬祖海氣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經費明細表 5. 費用計算依據 6. 成本費用劃分 7. 維護暨服務續供成本 ( 七 ) 第七章 : 預期成果請依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分列詳述 ( 八 ) 第八章 : 本工作相關領域實績 8. 近 5 年相關專案之經驗或實績 9. 公司整體說明 財務及商譽 10. 公司資源及支援能力 26
48 11. 協力廠商說明 ( 九 ) 第九章 : 保固與維護 12. 範圍與內容 13. 組織與人力 14. 諮詢服務 ( 十 ) 第十章 : 附錄或其他附加之文件資料 27
49 壹拾 附件 附件 1 需求規格書參考大綱一 前言 ( 一 ) 文件目的 ( 二 ) 現有系統 ( 三 ) 現有系統的限制二 標的應用系統摘述 ( 一 ) 整體系統概述 ( 二 ) 系統操作環境平台 ( 三 ) 使用者作業活動 ( 四 ) 驗收前應準備之文件三 分項功能需求 ( 一 ) 功能需求 ( 二 ) 介面需求 ( 三 ) 非功能性需求四 測試衡量標準 ( 一 ) 測試衡量項目 ( 二 ) 測試衡量通過準則五 軟體品質保證與稽核六 雛型系統摘述七 需求追溯表八 附錄 附件 2 系統需求訪談紀錄表 28
50 ( 機關 ) 系統需求訪談紀錄表 計畫名稱 主題 時間 主持人 地點 記錄 出席人員 : 填表說明 : 委辦案執行中甲乙雙方需求訪談紀錄, 由乙方主辦人填寫 附件 3 設計規格書參考大綱 29
51 一 前言 ( 一 ) 文件目的 ( 二 ) 名詞解釋與縮寫符號 ( 三 ) 參考文件資料二 設計規劃 ( 一 ) 設計方法與工具 ( 二 ) 軟體組織架構 ( 三 ) 系統流程圖 ( 四 ) 軟體元件設計 ( 五 ) 使用者介面設計 ( 六 ) 資料結構設計 ( 七 ) 資料庫設計 ( 八 ) 例外處理三 規格追溯表四 附錄 附件 4 測試計畫書參考大綱 一 前言 30
52 ( 一 ) 文件目的 ( 二 ) 名詞解釋與縮寫符號 ( 三 ) 參考文件資料二 軟體驗證計畫 ( 一 ) 需求確認 ( 二 ) 功能設計驗證 ( 三 ) 細部設計驗證 ( 四 ) 程式碼驗證三 軟體確認計畫 ( 一 ) 測試類別 ( 二 ) 測試機制 1. 測試環境 2. 測試方法 ( 三 ) 測試準則 1. 測試項目之通過失效準則 2. 測試中止及再繼續之原則 ( 四 ) 測試工作時程 ( 五 ) 測試應交付文件 1. 測試機制摘述 2. 測試結果彙總清單 3. 測試紀錄 4. 測試異常報告四 附錄 附件 5 測試報告書參考大綱一 前言 ( 一 ) 文件目的 31
53 ( 二 ) 名詞解釋與縮寫符號 ( 三 ) 參考文件資料二 軟體驗證報告 ( 一 ) 需求確認 ( 二 ) 功能設計驗證 ( 三 ) 細部設計驗證 ( 四 ) 程式碼驗證三 軟體確認報告 ( 一 ) 測試機制摘述 ( 二 ) 測試結果彙總清單 ( 三 ) 測試紀錄 ( 四 ) 測試異常報告 ( 五 ) 測試涵蓋率 附件 6 系統操作手冊參考大綱一 前言二 應用系統環境需求三 系統架構 32
54 四 安裝指南 ( 一 ) 安裝步驟 ( 二 ) 安裝之注意事項五 備份程序六 復原標準作業程序 33
55 附件 7 預定進度甘特圖預定進度甘特圖 (Gantt Chart) 工作項目 第 1 月 第 2 月 第 3 月 第 4 月 第 5 月 第 6 月 第 7 月 第 8 月 第 9 月 第 10 月 第 11 月 第 12 月 備註 工作進度估計百分比 ( 累積數 ) 第 1 季 : 第 2 季 : 預定查核點第 3 季 : 第 4 季 : 說明 :(1) 工作項目請視工作性質及需要或依工作規範說明訂定 預定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訖日期 (2) 工作進度百分比 欄係為配合管考作業所需, 累積百分比請視工作性質就以下因素擇一估計訂定 : 工作天數 經費之分配 工作量之比重 擬達成目標之具體數字 (3) 每季之 預定查核點, 請在條形圖上標明 號, 並在 預定查核點 欄具體註明關鍵性工作要項 34
56 附件 8 人力分配表目前服務單位順序姓名與職稱 人力分配表 最高學歷及具採購法專業情形 擔任之工作 請詳細填寫 ( 如篇幅不足, 請另紙繕附 ) 35
57 附件 9 總經費表 總經費表 第頁共頁項次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考一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 一 ) 金門海氣資訊系統建置案 ( 二 ) 馬祖海氣資訊系統建置案 36
58 合計 新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37
59 附件 10 專案計畫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項目經費明細表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工作項目經費明細表 第頁共頁項次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考 合計 新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38
60 附件 11 專案計畫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項目經費明細表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工作項目經費明細表 項次 第頁共頁 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考 39
61 合計 新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40
62 ( 封面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案契約 採購案編號 :IOT-104-H3E001 採購案標的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立約人甲方 : 中華民國代表機關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乙方 : 訂約日期 : 中華民國 XXXX 年 xxxx 月 xxxxxx 日 41
63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案契約 訂約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採購案編號 : IOT-104-H3E001 採購案標的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如附件 1 ( 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封面 投標須知 履約規範 ( 規格數量 ) 說明 )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如附件 2 ( 投標文件封面 廠商聲明書 廠商授權書 共同投標協議書 投標廠商價格文件 )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如附件 3 ( 廠商資格審查表 開標 / 審標紀錄 比價 / 議價議約紀錄 決標紀錄 決標價格調整表 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 4. 契約本文 附件之變更或補充如附件 4 5. 依契約所提出履約之文件或資料如附件 5( 工作計畫書 ) ( 二 ) 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或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2
64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 其品項名稱 規格 數量, 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7.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 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屬甲方文件者, 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 ; 屬乙方文件者, 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8.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 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 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 其歧異部分無效 ( 四 )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以甲方合理解釋為準 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五 ) 契約文字 :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他方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協議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本契約內所提及之名詞, 其未定義者, 依法令或業界公認之定義 ( 六 )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公制為之 ( 七 )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八 ) 根據本契約約定由雙方代表人或代表人授權人簽署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經雙方代表人或代表人授權人簽署者為本契約之正本 契約正本 2 份, 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份, 甲方 16 份 乙方 4 份, 由甲方 乙方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 2 條履約標的 ( 一 ) 甲方辦理事項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註 : 甲方如提供其既有硬體設備供乙方為履約目的使用者, 其清單如附件甲方提供硬體設備一覽表, 43
65 無者免填 ): ( 二 )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基本作業服務 1. 乙方應依契約附件所載基本作業服務項目, 為甲方處理其資訊業務 2. 在不影響甲方作業效率 作業安全, 並能降低甲方作業成本等有利於甲方之條件下, 甲方得同意與第三人共用由乙方提供之設備 3. 甲方所提供之設備, 僅得供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用 4. 履約標的含供應軟硬體標的予甲方者, 乙方應於約定期限內提供符合契約約定之標的予甲方 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 1.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 為甲方轉換現有應用軟體系統 轉出應用軟體系統內資料之保全與移轉 ( 含存取及刪除權限 帳號 ) 轉出與轉入應用軟體系統之平行作業與測試 轉入應用軟體之上線 轉入系統之教育訓練 提供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所需要之人員 設備 系統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乙方提供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應用軟體系統轉換建議書, 就應用軟體系統之轉換範圍 作業程序 所需之設備與系統 風險管理 轉換時程 服務水準 測試方式 甲方應配合之事項等向甲方提出建議 上述建議書之內容, 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 並經甲方核定後執行 如有減損者, 無效 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 1.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 為甲方開發應用軟體系統 開發規劃建議 開發規格說明 系統設計與分析 程式設計 測試 安裝 訓練 技術文件及所產生或開發原始碼之提供 但不含乙方使用第三人軟體之原始碼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乙方應按契約所示之工作計畫書 需求規格書 系統分析書 程式設計書 測試計畫書 執行報告書 教育訓練計畫書 軟硬體清冊及系統架構圖, 提供履約標的 乙方提供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應用軟體系統開發建議書, 就 44
66 應用軟體系統之開發範圍 內容 使用之技術 所需之人員 時程 服務水準 測試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建議 上述建議書之內容, 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 並經甲方核定後執行 如有減損者, 無效 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 1.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 為甲方維護應用軟體系統 應用軟體系統瑕疵與錯誤之修正 因法令或作業方式修改, 所引起之系統或程式功能之變更 因作業需要需新增之電腦報表 螢幕查詢功能 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 中斷後之恢復 故障修復 強化系統功能 ( 強化功能項目,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乙方提供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應用軟體系統維護建議書, 就應用軟體系統之維護具體範圍 服務水準 測試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建議 上述建議書之內容, 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 並經甲方核定後執行 如有減損者, 無效 硬體設備維護服務 1.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 為甲方維護硬體設備 硬體設備功能檢測維護保養及紀錄檔檢視 經常保持良好而可用之狀況 設備故障時, 須負責修復至正常運作 故障修復期間須提供同等級備品替代運作, 以利服務順暢運作 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硬體設備遷移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乙方提供硬體設備維護服務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硬體設備維護建議書, 就硬體設備之維護具體範圍 服務水準 測試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建議 上述建議書之內容, 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 並經甲方核定後執行 如有減損者, 無效 3. 詳細硬體設備維護內容如附件 資訊業務線上服務 1.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 為甲方提供資訊業務相關之線上服務 主機代管 資料庫或資料儲存管理 運算服務 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 即時通訊 45
67 電子郵件 防毒防駭服務 各類線上應用服務 線上應用程式開發服務 線上與用戶端混合運用服務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乙方提供資訊業務線上服務,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資訊業務線上服務建議書, 就資訊業務線上服務具體範圍 服務水準 測試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建議 上述建議書之內容, 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 並經甲方核定後執行 如有減損者, 無效 第 3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由甲方擇適合者於招標時載明 ): 總包價法 資訊服務採購, 甲方於訂約後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10% 以上者, 或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 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10% 以上者, 其逾 10% 部分, 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 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 未達 10% 者, 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上限 元 ( 採預示上限金額者, 由甲方於招標時填寫 ; 由乙方自行報上限金額者, 由甲方於決標後依決標情形填寫 ), 包括直接費用 ( 直接薪資 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 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公費及營業稅 2. 上開服務費用所含公費, 為定額 元 ( 採預示定額金額者, 由甲方於招標時填寫 ; 由乙方自行報定額金額者, 由甲方於決標後依決標情形填寫 ), 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 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 30% 3. 乙方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 甲方並得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 實際履約費用達上開上限金額時, 非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一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 更換或拆換 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46
68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 % 或 倍 (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之違約金 ( 二 )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 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 三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四 )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乙方負擔 ( 五 )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六 ) 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 七 ) 薪資指數調整 ( 無者免填 ): 1. 履約期間在 1 年以上者, 自第 2 年起, 履約進行期間, 如遇薪資波動時, 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臺灣地區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 就漲跌幅超過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 為 2.5%) 之部分, 調整契約價金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 其調整金額之上限為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 為直接薪資金額之 5%) 2. 適用薪資指數基期更換者, 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 原依舊基期指數計算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發布之薪資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 3. 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之聲明書者, 履約期間不論薪資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 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 指數上漲時不依薪資指數調整金額 ; 指數下跌時, 甲方亦不依薪資指數扣減其薪資調整金額 ; 行政院如有訂頒薪資指數調整措施, 亦不適用 4. 契約價金得依臺灣地區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調整者, 應註明下列事項 : 47
69 (1) 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 ( 未載明者以直接薪資項目之金額為準 ; 無法明確區分薪資項目金額者, 以契約價金總額 60% 計算 ) (2) 以開標月之薪資指數為基期 (3) 調整公式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第 2 年起逐期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指數增減率 =(B/C-1) 100% (a)b= 履約當期之指數 (b)c= 開標當月或議價當月 ( 契約單價有變更者, 依變更當月指數 ) 之指數 (c)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4 位 ( 第 5 位四捨五入 ) 為原則 A (1-E) (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 - 調整門檻 ) F (a)a= 契約所定逐期計價金額 ( 註 : 逐期計價金額 = 逐期計價直接薪資, 不包括管理費 利潤 利息 稅雜費 規費 ) (b)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百分比 ( 係定值, 與是否隨逐期計價扣回無關 ) (c)f=(1+ 營業稅率 ) 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d) 調整門檻 =2.5% 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 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貼;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 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計價款中扣減 (4) 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5) 非屬薪資性質之項目不予調整 (6) 逐期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薪資調整款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 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應以計價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 如屬薪資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契約價金者, 乙方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薪資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 但該期間之薪資指數上漲者, 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方給付薪資調整款, 且選擇後不得變更, 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7) 薪資調整款累計給付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 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 第 5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一 )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48
70 預付款 ( 無者免填 ):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 ), 付款條件如下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 乙方辦妥履約各項保證, 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 經甲方核可後在 日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 專用於本採購, 甲方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分期付款 ( 無者免填 ): 分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與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兩部份 :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 契約價金 : 新臺幣萬元, 契約分四期 : A 第一期 簽約完成後撥付契約價金 20%, 共新臺幣元整 B 第二期 完成第二階段, 並交付設計規格書經甲方同意後撥付契約價金 30%, 共新臺幣元整 C 第三期 完成第三階段, 並交付系統開發報告書初稿與雛形系統經審查通過後, 撥付契約價金 30%, 共新臺幣元整 D 第四期 完成第四階段, 並交付系統開發報告書定稿與系統操作手冊, 經驗收完成後撥付契約價金額 20%, 共新臺幣元整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契約價金 : 新臺幣萬元 A 第一期 簽約完成後撥付契約價金 20%, 共新臺幣元整 B 第二期 完成第二階段, 並交付設計規格書經甲方同意後撥付契約價金 30%, 共新臺幣元整 C 第三期 完成第三階段, 並交付系統開發報告書初稿與雛形系統經審查通過後, 撥付契約價金 30%, 共新臺幣元整 D 第四期 完成第四階段, 並交付系統開發報告書定稿與系統操作手冊, 經驗收完成後撥付契約價金額 20%, 共新臺幣元整 3. 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 經甲方核可後在 40 日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內撥付 驗收後付款 : 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於驗收無待解決事項, 且乙方備齊文件送甲方後 日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內撥付 49
71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基本作業服務費用得因甲方所使用資訊與網路科技之升級或變動而調整 在本契約生效日起第 2 年開始之每年第 30 個工作天內, 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當年度資訊與網路科技升級與變動建議書, 敘明其中涉及之基本作業服務費用調整之情形與發生之其他費用 乙方所提上述建議書, 如依本契約所定相關程序而予確認者, 得調整基本作業服務費用, 並依確認調整書之約定日起生效 3. 甲方得隨時自行提出資訊與網路科技之升級或變動之需求,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30 個工作天內提出可行性報告與基本作業服務費用相應調整之建議書 乙方所提上述建議書, 如依本契約所定相關程序而予確認者, 得調整基本作業服務費用, 並依確認調整書之約定日起生效 4. 基本作業服務費用得因甲方業務變動而調整 甲方業務變動包括但不限於委外服務項目增加 服務水準提升 業務量增加或服務地點增加 甲方應於上述事由發生前, 以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 30 個工作天內, 就甲方之需求提出所需之額外設備 設施 人員或其他資源, 以及基本作業服務費用相應調整之建議書 乙方所提上述建議書, 如依本契約所定相關程序而予確認者, 得調整基本作業服務費用, 並依確認調整書之約定日起生效 5. 甲方雖未依上項規定, 通知其業務之變動, 但乙方認為甲方業務量或其提出之要求, 已經與本契約生效時, 乙方依契約所需提供者, 在範圍上 程度上與數量上, 有實質且明顯之增加, 致大幅增加乙方之履約成本時, 乙方得請求甲方調整基本作業服務費用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請求後 15 個工作天內, 出面與乙方商討 如經合意, 始可並協議訂定基本作業服務費用之調整幅度 6. 有關基本服務費用調整, 乙方提出當年, 如因政府預算已確定無法調整, 改為自次年調整, 或就調整費用於次年支付 依雙方合意情形而定 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費用應用軟體系統轉換之費用, 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費用 (1) 甲方應於應用軟體系統轉換建議書核定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 % (2) 甲方應於乙方將轉出應用軟體系統測試資料轉入應用軟體系統, 而可執行相關線上交易 查詢 批次作業 報表列印等功能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 % (3)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應用軟體系統轉換工作, 經甲方按本契約約定 50
72 完成驗收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 % 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費用甲方應根據本契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之費用, 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費用 (1) 甲方應於應用軟體系統開發建議書核定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之百分之 (2)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全部之應用軟體系統分析工作交付系統分析報告書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之百分之 (3)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全部之應用軟體系統設計工作交付系統設計報告書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之百分之 (4)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應用軟體系統測試 安裝 教育訓練與交付所有系統與操作文件 原始碼, 經甲方按本契約約定完成驗收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之百分之 (5)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應用軟體系統上線經甲方按本契約約定完成驗收後, 支付乙方上述費用之百分之 應用軟體維護費用甲方應根據本契約應用軟體系統維護之費用, 自應用軟體維護建議書核定, 並由乙方提出每月工作報告經甲方確認, 按月 每二月 按季支付乙方依契約提供維護之費用 硬體設備維護費用甲方應根據本契約硬體設備維護之費用, 自硬體設備體維護建議書核定後, 並由乙方提出每月工作報告經甲方確認, 按月 每二月 按季支付乙方依契約提供維護之費用 勞動派遣 (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甲方提供勞務, 接受甲方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 1. 乙方對於派遣勞工 (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甲方提供勞務者 ) 之薪資 (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 健保費用 ), 應依契約約定之金額, 核實給付 2. 乙方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由甲方依契約規定之金額支付乙方, 但派遣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 繳納各項費用, 或乙方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 繳納各該費用者, 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 不另支付乙方 3. 派遣人員如有應甲方要求配合加班或出差者, 其加班費及差旅費, 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採實報實銷, 不含於契約價金, 由甲方支給乙方如實核付予派遣勞工 51
73 ( 二 ) 各類費用給付一般規定 1. 凡屬本契約約定按月請領給付之費用, 乙方均應於每月第 10 個工作天內, 提出上月之工作報告書連同統一發票向甲方請款 按月提供各類服務之費用, 因乙方提供服務上之瑕疵或其他事由需改正者, 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之 如乙方未於上述期間內改正, 甲方得按比例扣減一定之金額, 於下月付款時扣減之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之扣減, 得以書面提出說明 如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說明, 雙方均得按本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在爭議處理程序未完成前, 甲方仍得預為扣減款項, 依爭議處理結果須發還者, 儘速發還 2. 不論是否按月請領給付之費用, 甲方於收到乙方依本契約約定之請款相關文件後, 於 20 個工作天內將乙方所請款項一次付清 3. 如甲方未於上項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告知乙方未完成之事項或瑕疵, 視同甲方已接受乙方請款之請求, 即應按本契約約定如期付清款項 4. 屬於專案性質之服務, 如甲方實質上已經使用乙方提供之硬體 開發之軟體, 或其他工作之成果於日常業務上者, 甲方應即依規定辦理查驗或驗收 5. 如因乙方未完成之工作不致影響系統整體進度, 或乙方系統上之瑕疵不致影響系統整體運作者, 甲方得考慮專業上之必要與法律上之比例原則, 就未受影響之部分按比例如期給付應付之費用 ( 三 )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20%) 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未依法給付工資, 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 且可歸責於乙方, 經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 四 )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 ; 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 五 )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規定外, 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52
74 ( 六 )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 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繳納上月之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 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 七 )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 八 )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九 )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 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 ( 含名冊 ) 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 供甲方審查後, 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 十 )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 十一 ) 前款文件, 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 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 十二 )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十三 )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服務費用, 除乙方履約所需者外, 甲方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甲方自行支給, 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十四 )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 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乙方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 ( 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 ) 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 十五 ) 加班費 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因非可歸責乙方之因素, 甲方要求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者, 甲方另支付其加班費用每人每小時 53
75 費用 元 ( 十六 ) 甲方如有延遲付款情形,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遲延給付金額年息 %( 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 年息為 5%) 之遲延利息 ( 十七 )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乙方投訴對象 : 1. 甲方之政風單位 ; 2. 甲方之上級機關 ; 3. 法務部廉政署 ; 4. 採購稽核小組 ;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十八 )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第 6 條稅捐 ( 一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營業稅 但依乙方之性質不含營業稅者, 仍須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得標標價含營業稅, 履約時免繳營業稅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二 )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 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 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 三 ) 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 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 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 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第 7 條履約期限 ( 一 ) 履約期限 (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乙方應於 決標日次日起 210 日曆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 : ( 二 ) 日曆天或工作天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日曆天 : 以日曆天計者, 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工作天 : 以工作天計者, 下列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應不計入 54
76 1. 國定假日 : 元旦 二二八紀念日 勞動節 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2. 民俗節日 : 春節 清明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3.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 免計履約期限 4. 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履約期限 但其與前 3 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 不得重複計算 5. 免計工期之日, 乙方如有施作者, 應 免計入工期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 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 三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 四 ) 履約期限延期 : 1.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 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 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檢具事證, 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 以半日計 ; 逾半日未達 1 日者, 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履約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 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 五 ) 期日 :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 以甲方 55
77 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 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當日為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亦同 ( 六 ) 維護時間 ( 軟體系統或硬體設備維護,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者於招標載明 ): 維護標的, 於契約期間 ( 自決標次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乙方應負維護之責, 使其能經常保持良好而可用之狀況, 維護標的故障時, 須負責修復至正常運作 驗收完成後, 一年保固服務期間, 乙方需於下列時間, 提供維護服務 甲方上班時間 :( 上午 8 時 00 分至下午 17 時 00 分,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 00 分至下午 13 時 30 分 ) 例假日時間 :( 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 其他時間 : 契約服務期間, 乙方需於下列時間, 一併提供甲方維護有關之技術諮詢服務 甲方上班時間 :( 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 例假日時間 :( 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 其他時間 : 故障修復 : 甲方發現維護標的有故障致不能運作時, 得隨時在服務時間內以電話通知乙方維修 遇有緊急情況時, 乙方接獲通知後, 須於上班時間 4 小時內到甲方服務, 並於同一電話或簡訊通知後 8 小時內維修完畢 否則須提供同級 ( 含 ) 以上備品替用, 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至故障設備修復完成 定期備份 : 備份週期為 每月 每二月 每季 1 次, 不足一次者以一次計算, 保養維護時程由雙方協議排定, 但以甲方上班時間為原則, 且不影響甲方正常作業 第 8 條履約管理 ( 一 )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乙方者, 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 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56
78 ( 二 ) 契約執行期間,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之時間 地點與方式, 履行下列出席 報告義務 ( 下列各細項內容甲方於招標時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 1. 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會議 : (1) 乙方應於得標後 30 日 ( 未載明者,20 日 ) 提出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草案, 說明履約範圍 目標 工作項目 各階段文件函送 相關人員工作分派及預定時程 另包括下列事項 : 軟體開發 : 分析階段 設計階段 程式撰寫階段 系統測試階段內容 系統建置 : 系統建置日期 系統建置環境 軟體及硬體設備需求 甲方之業務單位與資訊單位配合事項 ( 如建檔資料準備 ) 維護 營運 : 風險管理 安全管理 問題管理 應變及備援措施或設備 諮詢服務 教育訓練之計畫 資訊安全及保密之計畫 (2) 由甲方召開會議, 確認上開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草案 必要時, 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認 (3) 乙方所提之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草案, 經甲方審認確定後, 由乙方製作 2 份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 2. 月工作報告乙方須於契約生效後次月起每月 10 日前, 提出前一個月之書面工作報告, 送交甲方審核 ( 或備查 ) 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 (1) 詳述前一個月進行之工作事項 工作進度 工作人數及時數 異常狀況因應對策 (2) 當月人員預訂工作項目與時程 (3) 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比較 (4) 人員之動員計畫與實際動員狀況之比較 (5) 相關問題之已處理或預定處理方式 (6) 實際進度落後甲方核定之工作執行計畫達 ( 累計進度絕對值 )5% 時, 乙方提出解決措施及進度掌控計畫 3. 特別報告乙方於履行契約時, 如發現有妨礙契約所載事項與 工作執行計畫書 或 建議書 所列進度時程, 或其他突發意外事件 甲方應負責之事項 其他與甲方之權益有關之事項或應甲方要求時, 應即向甲方以書面提出 57
79 特別報告, 並敘明具體因應措施 4. 協調會報由甲方認為需要時召開, 由甲方主持, 協調會報召開前, 乙方應負責協調連繫相關人員開會時間, 並由甲方指定人員出席, 提出工作成果與推估未來作業進度, 並由乙方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 於會議後 5 日內送甲方審核 ( 或備查 ) 5. 月會報 ( 屬月會性質 ) 由乙方專案計畫主持人主持, 安排相關分包廠商每月 1 次派專業代表出席, 就近ㄧ個月工作成果檢討與研擬修正未來一個月詳細計畫作業進度, 並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 於會議後 5 日內送甲方審核 ( 或備查 ) 6. 結案報告乙方完成契約內之所有服務工作, 或契約因故全部終止或部分終止時, 應將完成部分作成結案報告 ( 內容至少包含工作項目 執行過程與績效 ), 提送甲方審核 ( 或備查 ) 7. 建檔與紀錄提供完整工作紀錄 ( 包含影片 照片或大事紀等 ) 與服務期間各服務項目之完整紀錄 ( 包含一般書面與電子檔案 ), 並定期配合工作報表及結案報告提出 8. 列席相關會議配合甲方需求, 派員列席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查核會議 9. 協助處理提報相關資料協助甲方處理相關提報資料之研擬及製作 10.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 無者免填 ) ( 三 ) 乙方提供服務之團隊 1.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 10 個工作天內, 依投標文件所載成員及工作事項組成專業與完整之服務團隊 2.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 10 個工作天內提出上開資訊業務服務團隊成員名冊, 交由甲方認可 上述附件應註明 : 服務人員之職稱 個人履歷 與負責之工作 如甲方有正當之理由者, 得拒絕乙方所提供之服務成員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拒絕通知 10 個工作天內, 完成甲方所接受之替代人員補充 乙方團隊成員之增補亦適用以上規定 3. 乙方團隊成員因正當理由異動時, 應於 10 個工作天前通知甲方, 並於甲方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 10 個工作天且確認有正當理由後, 始可離任 4. 乙方團隊成員應於到任當日, 將已簽署之以下文件提交甲方 : 附件保密同意書 / 保密切結書 58
80 附件由所屬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5. 乙方派駐甲方之人員應遵守甲方內部之管理規定, 在穿著談吐舉止上保持專業之形象, 與甲方人員交往範圍不應超越工作上之需要 6.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提供服務, 應對其團隊成員善盡監督責任, 並應自行負責相關法令所規定雇主對員工之責任與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責任 如非可歸責於甲方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概由乙方負責 如因此致生損害於甲方或致甲方受相關處分時, 應由乙方賠償之 7. 甲方如認為乙方團隊成員有違背契約約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事者, 可以口頭方式通知乙方聯絡人, 轉知並告誡該成員限期改正 如甲方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 要求乙方團隊成員離任時, 被要求離任之乙方團隊成員, 應於乙方收到書面當日下班前離任 8. 乙方承諾其團隊成員異動率自契約生效日起算, 每年不得超過 10% 異動率以乙方年度內其團隊成員離任之人數除以年度內乙方團隊成員之人數之百分比計算之 乙方應甲方之請通知離任之乙方人員不計算在內 乙方團隊成員異動率超過上述百分比但未達 15% 者, 甲方得於翌年按月扣減每月服務費 2% 異動率每增加 5%, 扣減比率增加 2%, 如乙方之人員異動率於次年回復至上述容許之範圍內者, 自次年度之下一年度第一個月起, 停止服務費之扣減 ( 四 )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 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 無約定時限時, 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4. 乙方於甲方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 甲方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訊安全考量提供乙方團隊成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 : 工作空間 辦公設備 空調 廁所 影印 電話 對外通訊線路等 如甲方提供付費餐飲伙食服務者, 乙方團隊成員亦得自費參加之 5. 甲方於其辦公地點所提供予乙方團隊成員之各項服務如需計價者, 甲方應以其取得成本計算之 甲方提供予乙方團隊成員之設施與服務, 以無礙甲方資訊安全者為前提 6.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團隊成員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服務 7. 除非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其提供甲方之服務中斷或停止外,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甲方不得聘僱乙方人員 ( 五 ) 乙方以外之供應商 59
81 1. 在本契約約定之外有關資訊業務委外之服務項目, 甲方得自行選任其他供應商提供服務 2.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提供甲方服務, 其中有關雙方協議之事項, 如協議不成, 甲方得另覓其他供應商提供服務 乙方應在專業上或技術上必要範圍內協助甲方或受選任之供應商完成工作, 乙方並承諾不干涉或妨礙受選任供應商工作之進行 ( 六 ) 轉包及分包 1.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乙方不得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為分包廠商 2.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甲方得予審查 3.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 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甲方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7. 在不違反採購法及本契約前提下, 乙方得依本契約所需提供與甲方之服務, 分包由其他供應商 ( 分包廠商 ) 提供之 乙方分包之作為不得違反採購法與本契約之相關規定 8. 乙方不得將禁止分包工作項目分包予其他供應商 9. 乙方分包廠商之名單 基本資料與所負責承攬之工作, 如投標文件之分包廠商資料 乙方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 如欲增加 更換或剔除上述資料內之分包廠商者, 應於分包廠商開始提供服務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甲方 如乙方有正當理由, 且所選任之分包廠商符合契約約定者, 甲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0. 乙方選任之分包廠商依本契約約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視同由乙方自行提供服務 分包廠商之行為違反本契約約定, 或可歸責於其之行為造成甲方之損失, 乙方均應按本契約約定對甲方承擔之 11.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七 ) 專案組織 權限與運作 60
82 甲方應指派適當資訊人員擔任甲方聯絡人, 乙方應指派適當資訊人員為乙方聯絡人 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日即指派各自之聯絡人 任何一方聯絡人因故離任者, 皆應於離任當日補實 雙方聯絡人就本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代表其所屬之一方 ( 八 )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乙方自備 ( 九 )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 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 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十 )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 十一 )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十二 )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保密資料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 十三 )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十四 )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復原 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 十五 )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十六 )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乙方負擔 2.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 十七 )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 十八 )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 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甲方並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要求乙方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 十九 ) 服務地點 61
83 1. 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地點 ( 如附件甲方指定服務地點一覽表 ) 提供服務 2. 甲方如改變指定地點或新增服務地點, 乙方應配合在該等地點提供服務, 但該等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外者不在此限 3. 如指定服務地點改變或增加, 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之期間與必要之配合, 以便乙方在該地點進行服務提供之準備 4.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由乙方自理 ( 二十 ) 勞工權益保障 : 1.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但乙方為合作社, 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 不在此限 2.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應依法給付薪資,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另乙方為自營作業者時, 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如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者, 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3. 乙方應於簽約後 日內 ( 由甲方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 未填者, 為派遣前 10 日 ), 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名冊 ( 包括勞工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 ) 影本及切結書 ( 具結已依法為其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送甲方備查 4.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 應限期改正,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 由乙方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 5. 乙方對於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其請假 特別休假 ( 含年資併計給予 ) 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及年終獎金 ( 獎金或分配紅利 ) 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 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6. 甲方對於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督促乙方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7. 甲方將每月抽訪派遣勞工, 瞭解乙方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訂有後續擴充採購之條件者, 抽訪結果並將作為是否洽 62
84 乙方後續擴充之依據 8. 前目每月抽訪派遣勞工, 發現乙方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經甲方查證屬實, 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其情形如下 本目所定懲罰性違約金, 每點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 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以下各子目所載計罰點數,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視個案需要調整之 ) (1) 未依第 1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計罰 1 點, 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 按次連續計罰 (2) 未依第 2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 ( 例如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計罰 1 點 (3) 未依第 3 目約定辦理者, 每逾一日計罰 1 點 (4) 未依第 5 目或第 6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依每一事件計罰 1 點 ( 二十一 ) 其他 (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 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 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 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與本系統開發建置有關之通訊線路, 應由甲方名義申請, 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 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乙方為甲方擬定之招標文件, 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其請假代理方式 ( 二擇一 ): 1. 任何請假, 乙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甲方同意, 甲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2.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 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 2 個工作天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 7 日者, 不必派員代理, 亦不扣契約價金 ; 如超過上述天數, 乙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甲方同意, 甲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上開請假, 乙方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 甲方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其他 : ( 二十二 ) 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 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 二十三 ) 契約履約期間, 乙方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變更完成後, 應於七日 63
85 內主動通知甲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二十四 ) 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 若需使用電腦或網路, 均應遵守甲方 資訊安全管理作業須知 及相關資安規定, 並簽署保密切結書, 若於受僱期間從事非經授權之行為 ( 如封包竊聽 植入木馬程式及非經授權存取等行為 ) 影響甲方資通安全, 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二十五 ) 乙方應遵守 國家機密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及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資訊安全管理作業須知 等相關法令 規範之規定, 如有違反, 應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 二十六 ) 乙方人員若需至甲方進行系統調校或程式修改時, 應須經甲方同意, 若於進行期間從事非經授權之行為 ( 如封包竊聽 植入木馬程式及非經授權存取等行為 ) 影響甲方資通安全, 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二十七 ) 本案標的若包含網頁類型之應用系統, 應檢附該系統之程式原始碼及其原始碼檢測報告, 並完成相關弱點修正補強 第 9 條履約標的品管 ( 一 ) 乙方在履約中, 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並辦理自主檢查 本案委託資訊服務, 如包括設計者, 乙方所為之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保護環境 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之目的 ( 二 )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乙方屆期未辦妥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 三 )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 查驗之規定, 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 查驗 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 查驗, 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 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 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 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 四 )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 查驗時, 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 應由乙方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 五 )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 查驗 64
86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符合者, 由甲方負擔費用 ( 六 ) 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甲方得予拒絕, 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 七 )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 八 )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 九 )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 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 並作成紀錄 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 由乙方負責 ( 十 ) 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1.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 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 上述檢查或稽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 乙方不得拒絕 2. 甲方得委由專業之第三人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 費用由甲方負擔 3. 乙方作業經甲方檢查或稽核結果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 需於接獲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 第 10 條保險 ( 一 )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所需要使用之設備與設施, 均應按不低於原始取得時之價額, 投保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上述保險期限應涵蓋本契約履約期限 本契約延長履約期限或續約時, 保險契約亦應比照延長保險期間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新增之設備, 應根據增加設備之取得金額, 追加保險金額, 其保險期限仍至本契約期滿日止 財物損失險 雇主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鄰近財物險 :(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 含分包廠商 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 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 其他 : 65
87 ( 二 )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 其內容如下 ( 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 1. 承保範圍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 2. 保險標的 : 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 : 以甲方及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 倍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2 倍 ) 新臺幣 元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為保險標的價額, 包括甲方之財物 )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6. 保險期間 : 自 起至 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 之日止 ( 由甲方載明 ),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8. 其他 : ( 三 )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 四 )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五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乙方負擔 ( 六 ) 本條保險之保險費, 除已納入報價及契約金額者外, 由乙方負擔 ( 七 ) 乙方應於辦妥上述保險後 10 個工作天內, 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影本 1 份交甲方收執 ( 八 )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 11 條保證金 ( 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一 )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 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乙方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乙方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 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 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66
88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100%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其餘之部分於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乙方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 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 ( 二 )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半年者, 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 三 )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甲方遭受損害, 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四 )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五 ) 乙方如有第 3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 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 六 )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 七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5% 之利息, 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 67
89 支付乙方之價金 ( 八 )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 連帶保證書 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所訂定者為準 ( 九 ) 保證金之發還,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以現金 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 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 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 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 十 )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有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 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 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 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 亦同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 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 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 以二契約為限 ( 十二 )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 不得自行退保 其經甲方查核, 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 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 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 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 十三 ) 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 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 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 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第 12 條驗收 ( 無者免填 ) 68
90 ( 一 )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 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二 ) 驗收程序 (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測試工作須依測試計畫書 ( 測試計畫書須為納入工作計畫審查通過者 ) 之規定進行, 並以乙方已交付且經專家學者審查確認文件為依據 依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時程, 自行完成單元測試 功能測試 系統測試等測試工作, 製作報告, 再送交甲方 相關測試工作或乙方自行測試報告, 交由甲方指定之公正第三人進行測試或審認, 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 不含於報價及契約價金 ) 如有需要交由甲方指定之公正第三人進行測試或審認, 符合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者, 相關測試或審認費用由甲方負擔 ( 不含於報價及契約價金 ); 如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契約約定者, 相關測試或審認費用由乙方負擔費用 乙方應於測試開始進行前提出系統移轉訓練計畫, 以進行移轉訓練 乙方應負責提供訓練相關軟 硬體設備資訊, 以便研擬系統移轉訓練計畫及安排課程, 並確認甲方人員系統操作可行性 測試結果紀錄, 凡歸屬乙方責任之異常紀錄, 乙方須全部修改完成, 始得同意驗收 驗收過程或應用時具有危害人體健康 污染環境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 乙方之專案負責人應善盡預先告知之義務 甲方接獲乙方所交付之產品, 應於 30 日內審查該產品, 如有修正意見應於前述期間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審查意見要求乙方修正 如甲方要求乙方修正履約成果, 乙方應於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後 15 日內完成修正再送審查 甲方接獲修正後之標的, 應於接獲之日起 15 日內審查該修正部分 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 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甲方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甲方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會同乙方, 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 乙方應於完成履約後 7 日內, 將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 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 甲方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69
91 30 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其他 ( 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 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 系統完成驗收後, 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 日提交營運計畫 ( 含營運啟用日期 ), 送甲方審核 審核通過後, 依營運計畫營運 ( 三 )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 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 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 器材 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 經甲方勘驗認可, 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 四 )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 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 查驗供驗收之用 ( 五 )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 ( 甲方未填列者, 由主驗人定之 ) 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屆期未改正者, 依第 14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屆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 六 )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逾 3(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次仍未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 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 七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八 ) 履約標的經乙方完成後須裝置於甲方採購之電腦設備環境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履約標的應經甲方查驗或驗收後再為裝置 第 13 條保固 ( 無者免填 ) ( 一 ) 保固期 : 本履約標的 ( 項目 :1 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及 2 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 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 由乙方保固 1 年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二 )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 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 所稱瑕疵, 包括損壞 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 三 )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 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屆期不為改正者, 甲方得逕為處理, 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 不足時向乙方追償 但屬故意破壞 不當使 70
92 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 不在此限 ( 四 ) 保固期內, 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 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 五 ) 保固期滿, 乙方得出具保固完成確認單通知甲方已完成保固工作 ( 六 ) 其他 :(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 第 14 條遲延履約 ( 一 ) 逾期違約金, 以日 ( 日曆天 ) 為單位, 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 應按逾期日數,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 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 3 (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 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逾前段每日金額者, 以前段之金額為準 ( 二 )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 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 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但扣除以下日數 : 1.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 至甲方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甲方之作業日數 2.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 ( 甲方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 ( 三 )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 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 四 ) 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五 )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 ( 含屆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不包括第 15 條 第 16 條所定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額 ( 六 )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4.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71
93 9.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七 )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八 )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 九 )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乙方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 十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 ( 十一 ) 不可抗力事故之處理 1. 雙方應於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後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受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影響之一方, 依其受影響程度, 在不可抗力因素持續期間, 得暫緩履行其與本契約相關之義務 但無關之部分仍應繼續履約, 該等暫緩履行應不被視為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 依本條暫緩履行義務之一方, 於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應即恢復履行 2.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有義務提供災害復原服務者, 除應提供災害復原服務之地點, 亦受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 致無法提供服務者外, 在未受影響範圍內, 乙方不得主張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或暫緩履行部分或全部義務之權利 第 15 條違約及服務績效違約金 ( 一 ) 違約認定 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 1. 凡任何一方未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應盡之義務者, 即視為違約 2. 乙方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事者, 當然視同違約 : (1) 聲請或被聲請重整 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解散或裁判解散 (2) 依破產法為和解, 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 (3) 主要資產被查封 顯無清償能力 (4) 遭受法院查封 假扣押 假處分 保全處分 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重整程序, 以致無法履行本契約義務 72
94 (5) 發生票據退票之情事或遭受停止付款處分或有受停止付款處分之虞 (6) 所為之聲明 承諾或保證經證明為不實 (7) 結束營業 暫停營業 大規模解雇職工或有相當事實足證乙方有發生上述情事之虞 (8) 合併或決議合併 變更其營業 有第三人接管其營業, 且因而影響乙方履行本契約之能力 (9) 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法律實體或接管其營業之第三人, 未以書面承諾無條件完全承受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及責任 (10) 乙方變更其營業內容, 向主管機關申報刪除其有關資訊服務之營業項目 3. 任何一方有任何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情事者 4.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之事實時,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 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該違約之事實, 並訂定合理之期限請求對方改善 如受違約之一方為乙方, 其屆期仍未改善者, 甲方得不支付違約部分之費用, 至乙方依規定改善完全時止 如違約之一方為甲方, 乙方得按其因甲方違約而受損害之程度, 請求甲方賠償 5. 雙方均可就他方之違約行為或可歸責於對方之行為, 所致之損害請求賠償; 加害之一方無需對受損害一方 所失利益 負賠償責任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依民法規定 ) ;賠償責任之認定, 有爭議者, 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 :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實際損害之金額 ) 其訂有上限者, 於法令另有規定, 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 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對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 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二 ) 履約期間內乙方未達甲方所定服務水準及績效, 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 依規定計算違約金 服務水準及績效違約金如下 :( 擇實際需求項目納入, 或刪除無需求之項目 ) 服務水準及績效, 列舉如下 ( 同一評估項目具有二種 ( 含 ) 以上之評斷方式者, 如乙方同時違反二種 ( 含 ) 以上時, 其違約金係採罰責較重者 ): 評估項目評斷方式要求基準處罰規則定期維護未依契約規定維護每次統計每逾 1 日 ( 或小時 ) 計罰 4 點 73
95 評估項目評斷方式要求基準處罰規則故障排經甲方通知 ( 不限形式 ) 每次統計每逾 1 日 ( 或小時 ) 除 系統後, 未依契約規定, 修復計罰 4 點修復或提供相同系統供甲方暫時使用 系統可用率 系統各項功能, 可正常提供使用者之時間百分比, 不得低於 92% 單日累計故障時數 ( 不滿 1 小時, 以 1 小時計 ) 每季統計 每日不得超過 小時 每不足 92% 計罰 10 點 每日不得超過 小時, 每逾 小時計罰 點每逾 日計罰 點 資安指標對於所維護之系統, 未於每次認證超過 規定期限取得認證日數期限 出席或主未出席或主持者 每季統計 按每人每次計罰 持會議 點 派駐甲方累計遲到及早退之總時 每季統計 每季不得超過 8 小 服務人員數 ( 不滿 1 小時, 以 1 時, 每逾 1 小時計 服務團隊成員 小時計 ) 服務團隊成員未依工作計畫 ( 或建議書 ) 滿編, 依未滿編之日數計算 每季統計 服務團隊成員離任人數每季統計 ( 扣除甲方要求離任 ) 除以全體成員之異動率, 不得高於 % 會議決議累計未依會議決議執行之次數 累計未依會議決議應完成期限天數節能減碳按招標文件規定及乙方投標文件承諾事項, 未達成之成效認定 每季不得超過 2 次 每季不得超過 天招標或投標文件載明之項目 罰 1 點每日計罰 點 每逾 % 計罰 點 按未依會議紀錄執行, 超過之次數計算, 每次計罰 5 點按超過之天數計算, 每天計罰 點 按未達項目, 每項計罰 點 74
96 評估項目 評斷方式 要求基準 處罰規則 其他 違反契約約定乙方應履 每季不得超過按超過之次數計 行之項目 次 算, 每超過乙次計罰 點 本案每點違約金金額為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 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 未達新臺幣伍仟元者, 以新臺幣伍仟 元計 )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第 16 條權利及責任 ( 一 )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二 ) 乙方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 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三 ) 智慧財產權 1.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甲方所有或甲方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乙方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 甲方保證所提供乙方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乙方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甲方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乙方應此而致之損失 2.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乙方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甲方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乙方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甲方因此而致之損失 3.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向甲方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甲方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甲方所有 4. 乙方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甲方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 乙方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乙方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甲方因此而致之損失 75
97 5.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 包括文字 影像 圖形 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 磁性 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甲方所有 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 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6.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 ( 包含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營業秘密等 ) 者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互補項目得複選 如僅涉及著作權者, 請就 D 至 L 勾選 註釋及舉例文字, 免載於招標文件 ) 註 : 在流通利用方面, 考量資訊軟體系統開發之特性, 如其內容包含甲方與乙方雙方之創作智慧, 且不涉及甲方安全 專屬使用或其他特殊目的之需要, 甲方得允許此軟體著作權於甲方外流通利用, 以增進社會利益 甲方亦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 A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 (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B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C 甲方取得授權 (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D 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例 : 採購已在一般消費市場銷售之套裝資訊軟體, 甲方依乙方或第三人之授權契約條款取得永久無償使用權 E 以乙方為著作人, 並取得著作財產權, 甲方取得下列著作財產權授權, 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及約定授權範圍內, 有在任何地點 任何時間 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 乙方不得撤銷此項授權, 且甲方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 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1 重製權 2 公開口述權 3 公開播送權 4 公開上映權 5 公開演出權 6 公開傳輸權 7 公開展示權 8 改作權 9 編輯權 10 出租權例 : 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 如約定由乙方取得著作財產權, 甲方得就業務需要, 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 勾選 1 重製權及 9 編輯權 如甲方擬自行修改著作物, 可勾選 8 改作權 如採購教學著作物, 可勾選 2 公開口述權及 3 公開播送權 F 以乙方為著作人, 其下列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 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 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1 重製權 2 公開口述權 3 公開播送權 76
98 4 公開上映權 5 公開演出權 6 公開傳輸權 7 公開展示權 8 改作權 9 編輯權 10 出租權例 : 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 甲方得就業務需要, 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 勾選 1 重製權及 9 編輯權 如甲方擬自行修改著作物, 可勾選 8 改作權 如採購教學著作物, 可勾選 2 公開口述權及 3 公開播送權 G 以乙方為著作人, 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 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例 : 甲方專用或甲方特殊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 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H 以甲方為著作人, 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I 甲方出資委託乙方設計之資訊應用軟體於開發或維護完成後, 以甲方為著作人, 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乙方於開發或維護完成該應用軟體時, 經甲方同意 :( 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1 取得甲方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 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得甲方之同意 2 取得甲方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 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甲方同意 J 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例 : 採購乙方已完成之資訊應用軟體, 並依甲方需求進行改作, 且甲方與乙方均投入人力 物力, 該衍生之共同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人格權由甲方與乙方共有, 其著作財產權享有之比例 授權範圍 後續衍生著作獲利之分攤內容,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K 甲方取得授權, 於利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有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 上開他人包括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L 其他 (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例 : 甲方得就其取得之著作財產權, 允許乙方支付對價, 授權乙方使用 ( 四 ) 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 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 五 ) 乙方保證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2 條規定, 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惟此一約定僅止於乙方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 乙方與甲方間之權利及責任, 仍以本契約為準 ( 六 ) 除另有規定外, 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 或專利性履約方法, 或涉及 77
99 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 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 七 )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八 ) 甲方對於乙方 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 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 九 )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十 )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 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其屬部分驗收者, 亦同 ( 十一 )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 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 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 者, 應就超過 5% 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 乘以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10% 為上限 ( 十二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乙方依契約履行義務, 如有不能履約情事, 即續負履行義務, 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 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三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 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 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 本契約並繼續有效 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 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 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乙方 ( 十四 ) 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 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五 )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指派特定人員擔任派遣勞工, 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 轉介乙方受僱為派遣勞工 除契約約定乙方履約標的工作外, 甲方不得指派派遣勞工從事契約以外之工作 ( 十六 ) 乙方如僱用甲方原使用之派遣勞工, 繼續於該甲方提供勞務者, 應併計該勞工前於甲方服務之年資, 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 十七 ) 乙方不得派遣甲方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甲方及其所屬機關之派遣勞工, 且不得派遣甲方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各該單位之派遣勞工 78
100 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 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正, 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 十八 ) 本契約如有乙方之軟體授權甲方使用者, 乙方或其委託專業之第三人得於使用地點驗證甲方使用軟體之情形, 但不得涉及甲方保密資料 乙方得以甲方認可之適當方式, 驗證該軟體之安裝及使用, 已適當遵守授權條件 本項於契約期間內有效 除有檢舉事證外, 每年至多乙次 ( 十九 ) 資訊安全責任 : 1. 乙方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訊安全規範及標準, 並遵守甲方資訊安全管理及保密相關規定 此外甲方保有對乙方執行稽核的權利 2. 乙方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 應先行檢查是否內藏惡意程式 ( 如病毒 蠕蟲 特洛伊木馬 間諜軟體等 ) 及隱密通道 (covert channel), 並於上線前應清除正式環境之測試資料與帳號及管理資料與帳號 3. 契約履約或終止後, 乙方應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甲方之相關資料, 或依甲方之指示返還之, 並保留執行紀錄 4.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 如為軟體或系統發展, 須針對各版本進行版本管理, 並依照資安管理相關規範提供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保存 5. 乙方提供服務, 如發生資安事件時, 必須通報甲方, 提出緊急應變處置, 並配合甲方做後續處理 6. 乙方應確實執行組態管理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 以確保系統之完整性及一致性, 以符合甲方對系統品質及資訊安全的要求 7. 乙方如違反第 1 目至第 6 目規定, 應適用第 15 條之違約責任, 並就甲方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 ; 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 乙方亦應負責 第 17 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 一 )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 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 二 )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 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三 )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 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四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乙方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 79
101 格 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 五 )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 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 支付該部分價金 ( 六 ) 契約之變更, 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 七 )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 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 企業併購法分割, 受讓契約之公司 ( 以受讓營業者為限 ), 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 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 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八 ) 甲方與第三人契約之管理與移轉 1. 在本契約生效前, 甲方就資訊業務相關事項, 與第三人簽署之契約, 其涉及本契約之履約者, 經乙方與該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後, 得委託乙方代為履行 乙方於受委任後,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代甲方履行契約 2. 在本契約生效前, 甲方就資訊業務相關事項, 與第三人簽署之契約, 其涉及本契約之履約者, 經乙方與該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後, 得移轉於乙方並以乙方名義與該第三人簽署契約 第 18 條契約終止 解除及暫停執行 ( 一 )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 5.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 80
102 6.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 10. 審查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 12.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善 13. 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20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及第 16 條第 16 款 第 17 款 第 19 款第 1 目至第 6 目情形之一, 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 情節重大 14. 乙方或其人員就本採購案有給付他人不法佣金 回扣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 15.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16.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 由乙方負擔 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 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不發還保證金 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 四 ) 契約因政策變更, 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五 )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 ;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 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 1. 繼續予以完成, 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 供應或施作 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 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 六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81
103 ( 七 )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 ( 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 ) 者, 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八 ) 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規定者,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九 ) 本契約之終止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契約得因下列事由終止之 : 1. 任何一方違約, 除依本契約應負損害賠償或接受處罰等相關責任者外, 他方並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一方於該通知上所載之期限內負責改正, 如違約方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無效 或已無法於原訂期限內補正者, 通知補正之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2. 任何一方因本契約約定之不可抗力事由發生, 而必須暫緩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履行者, 而該不可抗力事由未能於發生日起 30 日內消滅時, 他方得就暫緩之部分或全部, 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3. 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終止 4. 本契約因期滿而終止 ( 十 ) 本契約終止後之後續事宜處理 1. 依本契約所定之有效期間屆滿時, 雙方依本契約約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除另有規定外, 均消滅之 2. 除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致本契約終止外, 乙方應於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日起之 15 個工作天期間, 秉持誠信原則將基本作業服務與應用軟體系統移轉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接管 乙方同意提供由原專案團隊成員提供 1 人月之免費服務, 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完成接管任務 3. 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 15 個工作天內, 訂定基本作業服務與應用軟體之移轉計畫, 提交甲方審查認可後據以執行 4. 於本契約終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甲方得要求乙方為提供本契約各項服務所使用之非甲方所有之硬體設備與設施, 出售予或出租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出售或出租條件由乙方與相關當事人按取得之成本 使用之狀況與當時市場上新品之價格等商業因素協議之 5. 於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授權甲方繼續使用為提供本契約各項服務所使用之應用軟體 其他廠商所有或乙方被授權可使用之 82
104 軟體, 乙方不得拒絕之 上述軟體授權條件由雙方協議定之, 但不得苛於本契約原規定之條件, 或市場上類似軟體授權使用之條件 如協議不成, 甲方得自本契約期滿或終止之日起 130 個工作天, 視同乙方已授權而繼續使用上述軟體 6. 於本契約終止或期滿時, 乙方應立即返還以前持有屬於甲方所有之資料, 或經甲方同意在其監督下以自己之費用銷毀所有屬於甲方之資料 7. 於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屬於乙方所有之硬體設備與設施, 甲方如不欲承購或承租, 乙方須自行取回 乙方如不取回, 任憑甲方僱工代行處理, 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有遺留物品, 任憑甲方依廢棄物處理, 因此發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得自契約價金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 十一 ) 本契約終止時, 除前款辦理事項外,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 19 條爭議處理 ( 一 )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 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甲方 同意 不同意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不同意 ) 適用衡平原則 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 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 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 ( 聲 ) 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 : 採購法主管機關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其他 : 83
105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 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 四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20 條保密及安全需求 ( 一 )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 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甲方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 以及甲方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業務秘密, 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 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 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 保有 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 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 或對外發表或出版, 亦不得攜至甲方或甲方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 二 ) 乙方知悉或取得甲方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乙方同意本條所定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 應僅提供 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乙方團隊成員, 並應要求該等人員簽署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同意書 ( 三 ) 乙方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依本條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1.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由甲方提供以前, 已為乙方所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2.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依法令業已解密 依契約甲方業已不負保密責任 或已為公眾所週知之資訊 3.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係乙方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 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 四 ) 乙方保證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於甲方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 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 不得向任何人 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且乙方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契約終止 ( 或解除 ) 時, 應交還甲方所屬財產, 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 五 ) 前款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係指 : 84
106 1. 甲方在業務上認為不對外公開之一切文件及資料, 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 與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的工作有關, 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 訊息及文件 3.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 六 ) 乙方同意其人員 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或其自行簽署之保密同意書者, 視同乙方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 ( 七 ) 其餘涉及資訊安全事項, 由甲方視個案實際需要, 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 ( 網址 : 共通規範辦理, 例如 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 與資訊安全有關事項 第 21 條其他 ( 一 )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二 )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 三 )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 四 )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 五 )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 六 ) 委託採購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1. 乙方應甲方之請求, 向第三人購買產品 服務 取得授權者,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採購事務, 並應於採購前與甲方確認始得購買 2. 乙方應甲方之請求, 向第三人購買產品 服務 取得授權者, 如屬採購法第 5 條規定事項, 應依照採購法辦理 3. 乙方代甲方採購, 如依成交售價向甲方收取服務費者, 其百分比由雙方於採購前協議訂之 ( 七 ) 後續擴充 ( 由甲方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甲方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就乙方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 期限為年, 上限金額新臺幣元整 ( 需於招標公告一併載明 ) ( 八 ) 乙方於履約期間, 除符合行政院所頒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情形外, 85
107 不得向甲方人員餽贈財物 招待飲宴應酬, 如違反本項規定, 甲方得要求撤換履約團隊成員, 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九 )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86
108 立約人 甲方 : 中華民國代表機關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人 :( 所長 )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北路 240 號 11 樓中心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中橫 10 路 2 號電話 : ; 乙方 : 統一編號 : 代表人 : 地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87
109 乙方資訊業務委外服務團隊成員名冊 乙方及分包商名稱及地址 乙方及分包廠商國別 姓名 職稱 年齡 國籍 學歷 / 經歷 負責工作項目 88
110 保密同意書 茲緣於簽署人 ( 簽署人姓名, 以下稱簽署人 ) 參與 ( 廠商名稱, 以下稱乙方 ) 得標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以下稱甲方 ) 資訊業務委外案 ( 案名 )( 以下稱 本案 ), 於本案執行期間有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政府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 為保持其秘密性, 簽署人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各項規定 : 第一條簽署人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 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甲方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 以及甲方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業務秘密, 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 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 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 保有 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 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 或對外發表或出版, 亦不得攜至甲方或甲方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第二條簽署人知悉或取得甲方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簽署人同意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 應僅提供 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乙方團隊成員人員 第三條簽署人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由甲方提供以前, 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依法令業已解密 依契約甲方業已不負保密責任 或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係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 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第四條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 甲方得請求簽署人及其任職之乙方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 如因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 簽署人及其任職之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 不因離職或其他原因不參與本案而失其效力 第六條本同意書一式叁份, 甲方 簽署人及 ( 乙方 ) 各執存一份 簽署人姓名及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戶籍地址 : 所屬廠商名稱及蓋章 : 所屬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 所屬廠商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89
111 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 簽署人姓名 ) 等, 受 ( 廠商名稱 ) 委派至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以下稱甲方 ) 處理業務, 謹聲明恪遵甲方下列工作規定, 對工作中所持有 知悉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或敏感性業務檔案資料, 均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 非經甲方權責人員之書面核准, 不得擷取 持有 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 如有違反願賠償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 並擔負相關民 刑事責任, 絶無異議 一 未經申請核准, 不得私自將甲方之資訊設備 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二 未經甲方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甲方網路 若經申請獲准連接甲方網路, 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等網路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三 經核准攜入之資訊設備欲連接甲方網路或其他資訊設備時, 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進行病毒 漏洞或後門程式檢測, 通過後發給合格標籤, 並將其粘貼在設備外觀醒目處以備稽查 四 乙方駐點服務及專責維護人員原則應使用甲方配發之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 並僅開放使用甲方內部網路 若因業務需要使用甲方電子郵件 目錄服務, 應經甲方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另欲連接網際網路亦應經甲方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五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立切結書人是否符合上列工作規定 六 本保密切結書不因立切結書人離職而失效 七 立切結書人因違反本保密切結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生之一切損害, 立切結書人所屬公司或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切結書人 : 姓名及簽章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戶籍地址 立切結書人所屬廠商 : 乙方名稱及蓋章乙方負責人姓名及簽章乙方聯絡電話及地址 填表說明 : 一 乙方駐點服務人員 專責維護人員, 或逗留時間超過三天以上之突發性維護增援 臨時性系統測試或教育訓練人員 ( 以授課時需連結甲方網路者為限 ) 及經常到甲方洽公之業務人員皆須簽署本切結書 二 乙方駐點服務人員 專責維護人員及經常到甲方洽公之業務人員每年簽署本切結書乙次 中華民國年月日 90
112 同意書 本人同意任職 ( 廠商名稱 ) 期間內在職務上所為之著作, 以職務所屬廠商為著作人 本人同意對上開著作, 職務所屬廠商享有著作財 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簽署人姓名及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聯絡電話 : 所屬廠商名稱及蓋章 : 所屬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 所屬廠商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91
113 禁止分包工作項目一覽表 ( 乙方應自行提供項目 ) 基本作業服務項目編號大項中項小項 工作說明 92
114 乙方分包廠商一覽表 分包廠商名稱及地址 分包商國別 分包工作事項說明 基本作業服務項目編號大項中項小項 93
115 附件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1. 招標公告 2. 招標文件封面 3. 投標須知 4. 採購標的規範 ( 規格 ) 說明 94
116 附件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1. 投標文件封面 2. 廠商聲明書 3. 投標廠商授權書 4. 共同投標協議書 5. 投標廠商價格文件 95
117 附件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1. 廠商資格審查表 2. 開標 / 審標紀錄 3. 比價 / 議價議約紀錄 4. 決標紀錄 5. 決標價格調整表 6. 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96
118 附件 4 契約本文 附件之變更或補充 97
119 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自年月日起, 派至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服務, 願遵守 國家機密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及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資訊安全管理作業須知 等相關法令 規範及契約之規定, 不論是否在職, 凡未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同意, 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對外洩露 發表 租借 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 ; 並於使用電腦或網路時, 同意不得從事非經授權之行為 ( 如封包竊聽 植入木馬程式 非經授權存取等行為 ) 影響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資通安全 ; 如有違反, 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立切結書人 : 姓名 : ( 請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公司名稱 : ( 請用印 ) 單位 : 職稱 : 地址 : 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8
120 附件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工作計畫書 99
121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港灣技術研究中心 ) 採購評選 / 評審作業須知 ( 適用非研究計畫案 ) 一 投標廠商必須依 提送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 之規定, 準備及提送 服務建議書 二 本所港研中心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延聘專家學者及適當人選組成評選 / 評審委員會, 公開 公平 公正辦理所有合格投標廠商所提送服務建議書之評選 / 評審作業 決標後, 並於政府採購資訊系統之決標公告, 公布全部評選 / 評審委員姓名及職業, 以及出席之評選 / 評審委員姓名 三 本所港研中心於開標日由採購承辦單位會同請購及監辦單位, 就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進行審查後, 由請購單位將資格審查合格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與相關資料, 分送各評選 / 評審委員審查, 並擇期召開評選 / 評審委員會議, 依據本須知之規定, 進行評選 / 評審作業 四 評選 / 評審委員會議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召開評選 / 評審委員會議之時間與地點, 由本所港研中心以書面通知 2. 合格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親自與會, 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 3. 評選 / 評審作業訂有簡報程序者, 合格投標廠商應於會議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本所港研中心指定場所, 簡報順序於簡報前由全體合格廠商抽籤排定之 4. 每一合格投標廠商之簡報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 倒數 3 分鐘響鈴 1 聲, 時間到響鈴 2 聲, 簡報即結束 簡報結束, 由評選委員逐一發問完畢後, 再由合格投標廠商就評選委員所提出全部問題進行詢答, 詢答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 ( 不含委員詢問時間 ), 倒數 1 分鐘響鈴 1 聲, 時間到響鈴 2 聲, 詢答即結束 5. 合格投標廠商應依排定之簡報順序依序進入會場進行簡報及詢答, 遲到 15 分鐘以上或未能依規定提出簡報者, 簡報分數計為 0 分 簡報及問答完畢者應即先行退席 6. 簡報所需設備由合格投標廠商自行攜帶準備 7. 簡報資料由合格投標廠商自行斟酌準備, 並請於簡報前送達 五 評選項目及配分 : 詳評分結果及序位表 ( 附表 1) 六 優勝廠商及優勝序位名次評定方式 : 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選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 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 一 ) 評選 / 評審委員於聽取簡報與詢答後辦理序位評比, 就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填寫評分結果及序位表 1 份 ( 附表 1), 交由本所港研中心評選 / 評審作業工作人員彙整統計 100
122 ( 二 ) 評選 / 評審委員應就各合格投標廠商填寫綜合評論表 ( 附表 2), 提供本所港研中心計畫承辦單位辦理該項計畫之參考 ( 三 ) 合格投標廠商經出席之評選 / 評審委員過半數評定總得分未達 70 分者, 不得列為優勝廠商或協商對象, 不列入序位和之統計與序位名次之排列 其餘則為優勝廠商 ( 四 ) 本所港研中心評選 / 評審作業工作人員依據評分結果及序位表之資料 ( 先檢視各投標廠商得分加總是否達 70 分 ), 於評選 / 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 附表 3) 中, 統計彙整具優勝資格之參選廠商及其序位名次 評比序位合計值由低而高排定序位名次, 若兩家以上序位名次相同時, 應列為同等序位, 如第 N 名, 爾後之序位排列依序為 N+1,N+2, ( 五 ) 如有 2 家 ( 含 ) 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名次時,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若標價相同則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 得分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 六 ) 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名次, 自最優勝者起, 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 2 家 ( 含 ) 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名次者, 依第 ( 五 ) 項方式辦理議價 ( 七 ) 評選結果排定優勝序位名次後, 須經評選 / 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提請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為優勝廠商 101
123 附表 1 評分結果及序位表 採購案編號 : 採購案標的名稱 : 評選 / 評審委員代號 : 評選日期 :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對本工作規範瞭解與方向認識之程度 (10 分 ) 二 工作內容 (30 分 ) 1. 工作內容分項之適合度 (10 分 ) 2. 工作方法與步驟之適合度 (10 分 ) 3. 預期工作成果之確定性 (10 分 ) 三 工作時程安排是否合宜 (10 分 ) 四 人力配置與實績 (20 分 ) 1. 人力配置及資歷 (10 分 ) 2. 對採購法專業之情形 (5 分 ) 3. 廠商之工作實績 (5 分 ) 五 價格之合理性與完整性 (20 分 ) 六 簡報 (10 分 ) 得分加總 (100 分 ) 轉換為序位 合格投標廠商甲乙丙丁 得分加總逾 90 分或未達 70 分之具體理由 說明 : 1. 每一評選項目採配分方式評定, 各評選項目配分之得分加總最高為 100 分 2. 請評選 / 評審委員在本表之各評選項目評分欄內填列受評廠商得分, 再將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加總計算後, 即為得分加總 得分加總逾 90 分或未達 70 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3. 評選委員填寫評分結果及序位表後, 請將本表交由工作人員進行統計彙整 ( 委員簽名後請密封 ) 4. 價格之合理性與完整性配分, 不得低於 20 分且不得逾 50 分 5. 簡報項目配分不得超過 20 分 102
124 採購案編號 : 採購案標的名稱 : 評選日期 : 年月日 附表 2 綜合評論表 合格投標廠商 綜合評論 甲 乙 丙 丁 103
125 附表 3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港灣技術研究中心 ) 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彙整總表會議時間 : 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會議地點 : 會議次別 : 採購案編號採購案標的名稱招標方式及依據條款 開標 / 審標結果 一 本案投標廠商計家, 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家 二 資格審查結果,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投標廠商計家, 為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主席 記錄 評選委員 姓名 職業 出席會議簽名 紀錄確認簽名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委員 出席單位及人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合格投標廠商名稱 出席人員簽名 工作小組人員 列席人員簽名 列席單位及人員 承辦人員 : 104
126 報告事項 一 報告委員會組成人, 出席委員人數人 因出席委員已達法定標準, 開始進行會議 因出席委員未達法定人數, 擇期再行召開 二 宣布評選委員會時將進行錄音 / 錄影 三 本案經公告於截標日期前共有家廠商投標, 經資格審查後家資格審查符合, 可參加下一階段評選作業 四 宣讀第 1 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有宣讀事項 無宣讀事項 五 採購標的內容 六 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七 評選作業須知 八 請委員繳交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九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評選委員代號 得分加總 合格投標廠商 甲 乙 丙 丁 轉換為 得分 轉換為 得分 轉換為 得分 序位 加總 序位 加總 序位 加總 轉換為序位 A B C D 評選過程 ( 由資格審查結果通過之廠商經簡報及評選委員詢答 ) E F G H I 得分加總給分未達 70 分之委員數 序位合計 序位名次 105
127 廠商標價 ( 預算金額 : 元 ) 元元元元 討論事項及決議 一 評選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處理情形 : ( 如有此情形, 應再行確定委員會人數及出席人數是否達法定人數 二 推選召集人為 : ; 副召集人為 : 三 召集人徵詢廠商代表, 出席委員是否有需迴避或不宜評選之情形 : 廠商, 答 : 是 否 廠商, 答 : 是 否 廠商, 答 : 是 否 四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 就各評選項目 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相同 ; 有異, 其理由 : 請詳列內容 列入會議紀錄 五 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得分加總未達 70 分以上者, 不得列為優勝廠 商或協商對象 : 六 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序位名次如下 : 第 1 序位名次 : 第 2 序位名次 : 第 3 序位名次 : 七 評選結果如有 2 家 ( 含 ) 以上廠商為第 1 序位之處理 : 本案因評選結果第 1 序位 家相同, 依評選作業須知第 6 點第 5 項規定 : 以標價低者為優先, 廠商其報價新臺幣 : 萬元整及 廠商其報價新臺幣 : 萬元整, 經檢視比較結果以 廠商為優先 以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為優勝廠商,( 配分最高項目 為 : 第二項 - 計畫內容 ), 廠商該項目總得分 : 分及 廠商該項目總得分 : 分, 經檢視比較結果以 廠商為優先 經檢視若得分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八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 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 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 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 維持原評選結果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 重計評選結果 廢棄原評選結果, 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九 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 優勝廠商計 家, 排定之優勝序位為 : 第 1 優勝序位 : 第 2 優勝序位 : 第 3 優勝序位 : 十 其他 : 廠商 自願承諾事項:( 如附件 ) 將列入議價 / 議約範疇 臨時動議 106
128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 ( 含個別評選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記錄 ) 散會時分 107
129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評選委員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職務公務員, 擔任評選委員期間請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以免違反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 一 不得接受參與競標廠商飲宴應酬 餽贈財物或不正利益輸送 ( 包括金錢 禮品 飲宴 喝花酒 出國 貴賓卡 優惠交易 等 ) 二 就本案招標資訊, 尚未公告前應予保密 ( 如評選委員名單 參與競標廠商名單或競標資料 等 ) 三 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並不得挪作他用, 評選後亦同 四 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 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五 不得接受競標廠商抑或其他人員不法行為之請託關說 六 就案件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 本人或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即將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均應主動通知本機關 各委員擔任評選委員期間, 如有廠商抑或其他人員向您進行行賄或不法請託關說, 請致電本所兼辦政風, 電話 (02) , 以維護您的聲譽及權益 ======================================================= 本人自年月日起, 擔任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以上廉政相關規定事項, 本人已確實明瞭, 並同意遵守 簽名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8
130 請填寫後影印置備 4 份 1 份黏貼於投標文件之密封套 ( 箱 ) 外 ; 另 3 份於送件時由送件人及本所收件人員簽名後, 由送件人 本所收件人與承辦單位分別收執 ( 本文件不列入廠商資格審查項目, 投標廠商得依規定辦理, 以利作業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案投標文件封面 一 採購案編號 : IOT-104-H3E001 二 採購案標的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三 本案聯絡人姓名 : 林素珠 電話 : 四 投標截止期限 : 民國 105 年 1 月 19 上午 9 時 00 分止 ( 遇颱風等因素致本所港研中心停止上班時, 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截標 例假日及非上班時段不受理收件 ) 五 投標廠商名稱 : 六 投標廠商地址 : 七 投標廠商負責人 : 八 投標廠商聯絡人 : 姓名 電話 : 九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 無者免填 ): 送件人簽名 : 送達收件時間 : 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運研所收件人簽名 ( 並請加蓋運研所收件章戳 ): 109
131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港研中心 ) 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採購案編號 :IOT-104-H3E001 採購案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投標廠商名稱 : 審查項目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一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影本 ) 合格不合格及其原因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 廠商繳稅證明 3.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 信用證明 審查人員簽章 : 二 履約資格證明文件 ( 影本 ) 合格不合格及其原因 1. 廠商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 履約標的型錄 規劃書或服務 ( 工作 ) 建議書 (2) 實績證明文件 2.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 廠商或其受雇人 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審查人員簽章 : 三 其它投標文件合格不合格及其原因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共同投標協議書 ( 無共同投標者免附 ) 3. 押標金 ( 無押標金者免附 ) 4. 投標廠商標單 ( 價格清單 ) 審查人員簽章 : 四 其他 ( 非資格審查項目 ): 投標文件封面 ; 投標廠商授權書 ;( 授權書未附者除負責人外不得參與減價程序 ) 其他 ( 備註 : 如需提送服務建議書請依本招標文件之提送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撰寫 ) 110
132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案投標廠商聲明書本廠商參加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招標採購 IOT-104-H3E001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案之投標, 茲聲明如下 : 項次聲明事項是 ( 打 V) 否 ( 打 V) 1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 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 合法履行契約 2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3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 / 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 / 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4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5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 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6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 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7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 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 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 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8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 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9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 ( 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 ) 共同投標廠商 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10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 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11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 : 一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 ( 答 否 者, 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可自備附件填寫 ) 項目金額項目金額項目金額合計金額 12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 答 是 者, 請填目前總人數計 人 ; 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 人, 原住民計 人 ) 13 本廠商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1. 第 1 項至第 10 項答 是 或未答者, 不得參加投標 ; 其投標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聲明書內容有誤者, 不得作為決標附對象 2. 第 11 項至第 12 項未填者, 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註購, 第十三項答 是 或未答者, 不得參加投標 ; 其投標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如非屬上開採購, 答 是 否 或未答者, 均可 4.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111
133 投標廠商名稱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 日期 : 年月日 112
134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案投標廠商授權書 一 茲授權本投標廠商 ( 姓名 ) 代表本投標 廠商出席貴所 IOT-104-H3E001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採購案相關會議, 處理本標案一切事務, 該員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投標廠商發生效力 二 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投標廠商名稱 : 廠商負責人 -- 職銜 : 姓名 : ( 簽章 ) 受授權人 -- 職銜 : 姓名 : ( 簽章 ) 投標廠商印章 授權辦理比價 議價印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本文件不列入廠商資格審查項目, 投標廠商有授權行為時需檢附, 以利作業 113
135 投標廠商標單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 :( 以下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 一 採購案編號 : IOT-104-H3E001 二 採購案標的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三 投標廠商名稱 : 四 投標廠商地址 : 五 投標廠商負責人 : 六 投標廠商聯絡人 ( 或單位 ): 電話 : 電子郵件 : 傳真 : 七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 無者免填 ): 八 總標價 :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含稅 ) 九 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 ( 外國廠商則由有權人簽署 ): 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以文字為準 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 以最低額為準 114
136 投標標價清單 採購案編號 : IOT-104-H3E001 採購案標的名稱 :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項次 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考 一金門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1 建置金門海氣象網站 1 式 2 建立小三通海上航行安全輔助系統 1 式 3 小三通旅客資訊介接 1 式 4 建置海上藍色公路 1 式 5 建置金門海氣象資料庫 1 式 6 展示器畫面 1 式 7 資料庫整合介面機制 1 式 8 系統操作說明會 1 式 9 系統維護 1 式 合計 二馬祖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1 建置馬祖海氣象網站 : 1 式 2 建立小三通海上航行安全輔助系統 1 式 3 旅客資訊系統 1 式 4 建置海上藍色公路 1 式 5 建置馬祖海氣象資料庫 1 式 6 展示器畫面 1 式 7 資料庫整合介面機制 1 式 8 系統操作說明會 1 式 9 系統維護 1 式 合計 總標價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註 : 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以文字為準 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 以最低額為準 115
137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行政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 掃除貪腐, 杜絕官商勾結 利益輸送, 特於 97 年 6 月訂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禁止公務員接受請託關說 餽贈財物 飲宴應酬及不當接觸等, 並於 100 年 7 月 1 日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明訂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各企業 ( 廠商 ) 承攬本所之採購案, 不得對本所員工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不法之行為, 尤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 一 不得餽贈財物或不正利益輸送 ( 如招待旅遊 打高爾夫球 看表演 唱歌等各式招待及私人優惠交易等 ) 二 不得設宴邀飲 ( 除因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確有必要 ) 或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 如色情場所 職業賭場 ) 三 不得與本所同仁為不當接觸 ( 如打牌 共同出遊等行為, 造成外界質疑聯想 ) 四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章之請託關說不法行為 以上廉政相關規定事項, 本人已確實明瞭, 並將轉告所屬員工, 允諾共同確實遵守, 如有違反, 願接受本契約相關罰則之處分 廠商名稱 ( 加蓋公司章 ): 負責人簽名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16
138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採購案投標廠商責任切結書 本投標廠商參與貴所 IOT-104-H3E001 金馬海情資訊系統建置案 (Establishing kinmen and Matsu islands sea meteor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採購案之投標, 對於廠商之責任, 包括刑事 民事與行政責任, 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 並願確實遵行 特此切結 投標廠商名稱 : ( 蓋章 ) 廠商負責人 : ( 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本文件不列入廠商資格審查項目, 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 以利作業 117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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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須知範本 (105.04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 三 採購標的為 : (1) 工程 (2) 財物 ; 其性質為 : 購買 ; 租賃 ; 定製 ; 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 請勾選 ) (3) 勞務 四 本採購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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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須知範本 (105.10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 三 採購標的為 : (1) 工程 (2) 財物 ; 其性質為 : 購買 ; 租賃 ; 定製 ; 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 請勾選 ) (3) 勞務 四 本採購屬
中信局0222.xlsx
銀行採購部 - 電腦設備標案案號 :LP5-980056 立約廠商 : 竑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契約起始日期 :099/05/05, 契約終止日期 :100/03/31 標案說明 : (1) 機關大量訂購優惠條件及採購金額上限 : 請參閱本案契約第四條 第 ( 二 ) 款規定辦理 (2) 惟訂購數量 10 ( 含 ) 以下者 : 請參閱本案契約第六條 第 ( 一 ) 款規定辦理 (3)LP5-980056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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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網路電話總機系統投標須知 (105.04.08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 網路電話總機系統三 採購標的為 : (1) 工程 (2) 財物 ; 其性質為 : 購買 ; 租賃 ; 定製 ; 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 請勾選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 ( 第 2 次 ) (105.4.8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105 年度 救災醫療物資分配合理性研究 ( 案號 : MOHW105-FDA-D-113-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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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八 ) 工程企字八八 六八五三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九十 ) 工程企字第九 三二 四七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九一 ) 工程企字第九一 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九二 四五六七九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工程企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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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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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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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Title
雲林南部沿海地區 綜合治水規劃 簡 報 報告人 周志芳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壹 前言 貳 區域概況 參 排水不良主要原因 肆 規劃原則及改善目標 伍 改善方案 陸 工程費及分期實施計畫 柒 計畫評價 捌 權責及分工 玖 後續計畫 - 1 - 不良 92 年 理 量 93 年 陸 理 林 林 北 北 95 年度 理 林 復 利 來 參 北 96 年 97 年 林北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Outlook 2007 設定說明 Offic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Outlook 2007 設定說明 OfficeMail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版權及商標聲明 Cloudmax 匯智提供用戶商務用郵件服務, 本文件由 Cloudmax 匯智製作, 用於教導用戶 進行郵件服務相關設定, 內容中所使用的郵件工具非為 Cloudamx 匯智設計及擁有, 若對 程式資訊有疑問, 請洽程式提供商 本文件所引用之各商標及商品名稱分屬其合法註冊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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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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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日期 : 2008 年 9 月 17 日 Mobile Java Applet 手機安裝測試報告表 已完成測試機型數量 :317 台 ; 無問題 ( 可安裝 / 可執行 ) 機型 :315 台無法使用 :2 台 ; 特殊註記機型 :2 台 廠牌 機型 測試狀況 OK 不 OK 安裝資料夾 ( 目錄 ) 備註 NOKIA N95 應用程式 NOKIA 6110 應用程式 NOKIA 3120 應用程式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SRPO-(1000383 ) 投標須知 Notice to Tender(Second) 第二次 Re: Our Tender No. : SRPO-( 1000383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本中心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本中心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National Synchrotron Radiation Research Center (hereinafter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投標須知 ( 一般最低標, 即非評分及格之最低標使用 ) (106.1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台灣高鐵公司 ( 下稱本公司 ) 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業務單位 / 採購單位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依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及適用本公司相關規章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 高鐵基地 / 車站空調設備汰換與增設工程案號 : T2-18-002 三 採購標的為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icrosoft PowerPoint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9806中央).ppt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代訓機關 : 國立中央大學報告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報告人 : 李文中技正 1 第 31 條 ( 押標金之處理 ) 旨揭採購之 3 家投標廠商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白雞食品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沅捷和農產企業社, 既經貴府採購中心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情形, 依本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釋例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Outlook 2010 設定說明 Offic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Outlook 2010 設定說明 OfficeMail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版權及商標聲明 Cloudmax 匯智提供用戶商務用郵件服務, 本文件由 Cloudmax 匯智製作, 用於教導用戶 進行郵件服務相關設定, 內容中所使用的郵件工具非為 Cloudamx 匯智設計及擁有, 若對 程式資訊有疑問, 請洽程式提供商 本文件所引用之各商標及商品名稱分屬其合法註冊公司所有,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icrosoft PowerPoint - 採購錯誤態樣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97.5( 中央大學 - 採購基礎班 ) 報告人 : 梁靜媛 1 報告大綱 一 準備招標文件二 資格限制競爭三 規格限制競爭四 押標金保證金五 決定招標方式六 刊登招標公告七 領標投標程序 八 開標程序九 審標程序十 決標程序十一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十二 履約程序十三 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2 前言 政府採購觀念 : 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 謬誤及抱怨仍多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icrosoft Word _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v3_fin_.doc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105.9.20 版 ) 招標機關 ( 以下簡稱機關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廠商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LP _p.xls
[ 回中信局首頁 ]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windows 作業系統 ) < 訂購數量限 ~0 台 > V DELL Latitude 50 (00/0/)] NT$,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windows 作業系統 ) < 訂購數量限 ~0 台 > 5 Fujitsu LIFEBOOK U-Pro5 日本 NT$,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windows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作業程序說明 BP15 澎湖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作業程序說明表 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採購單位 政風單位 監辦單位 1 不予開標決標 : (1) 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 ( 下稱本法 ) 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 例如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之情形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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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服務區域 : 臺北市組別 : 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 共 項 ) 案名 : 電腦週邊設備用品 (2 年度 ) 契約編號 :-LP-0 案號 :LP-0 契約期限 :2/0/06~/0/. 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000 元 如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000 元者, 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另議 單一訂單未達上述最低訂購金額者, 立約商得不接受訂購 00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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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1 筆記型電腦記憶體模組 Unbuffered SO-DIMM DDR2 800 1.8V 2GB 200PIN 1189 Silicon Power DDR2 800 SO-DIMM - 2GB 200PIN 臺灣沒跟進 2 筆記型電腦記憶體模組 Unbuffered SO-DIMM DDR2 800 1.8V 4GB 200PIN 3 筆記型電腦記憶體模組 Unbuffered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4D F736F F D20A7EBBCD0B6B7AABEAAFEA5F3322D3935A67EB2C432A6B8B2C433B2D5C5E3A5DCA564B357BD64AED12E646F63>
第三組顯示卡規範書 1. Nvidia 繪圖晶片 1-1. 1-1-1. 繪圖晶片 :NVIDIA GeForce 6600 系列 ( 含 ) 以上 ( 請註明採用商品之廠牌及型號, 並於型錄標示對應低階顯示卡到主要規格之項次 ) ( 備註 : 對應 1-1-2. 繪圖介面 : 支援 AGP 介面 8X( 含 ) 以上高速繪圖晶片項次為第 1 1-1-3. 提供 128MB 64 位元 DDR SDRAM(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投標須知 1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100.07.20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101 年度機電 消防及 UPS 不斷電系統維護 ( 案號 :NCDR-S-101001)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2017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指南V3.xls
RS00-E9-PI2 PowerEdge R230 PRIMERGY RX330M3 DL20 Gen9 RS00-E9-PI2 U 機架式 路伺服器 (Intel Xeon E3- PowerEdge R230 2 200 V6 系列 4 核心 3.0GHz 顆 ) (Linux Server 作業系統 )(Serial ATA 硬 PRIMERGY RX330M3 ~0 台 NT$49,52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確保本港公務員隊伍與時並進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的工作 2. (a) (b) (c) 3. 4. 附件 A - 2-5.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6. 168 500 161 600 5% 衞 7. (a) (b) (c) (d) (e) (f) 8. - 3-9. 附件 B 公務員體制改革 10.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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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 (LP5-101040) 共同供應契約 - 投影機標 得標型號及價格對照表 ( 項次別 ) 備註說明 : - 泓彥資訊為台銀採購處 LP5-101040 第二期程 ( 分區 ) 的合格議約商, 契約編號 : 12-LP5-7695 - 本報價單內的所有 " 契約價格 ", 皆已含 1.2% 台銀採購處作業服務費及 5% 營業稅 (= 未稅投標價格 /0.938) - 所有台銀共同供應契約的得標項次設備,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4D F736F F D20322EADECA6EDA5C1B2A3B77EA740AAABB56FAE69AB65C2A4B5A6B2A4B357B9BAACE3A873A965B055B14DB77EAA41B0C82DA9DBBCD0A4E2A5555FA977BD5A2E646F6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投標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目 錄 一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暨投標須知 ------------------------------------------- 1 二 委託專業服務需求說明書暨評審須知 ------------------------------------ 10 三 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LP 儲存媒體標( ).xls
第 12 頁 標案案號 :LP5-101059 契約編號 :12-LP5-32 送貨服務區 : 臺中市組別 : 儲存媒體 - 第一組磁帶契約有效期間 : 自 101 年 11 月 01 日起至 102 年 10 月 31 日止 磁帶 1 項次 品項名稱 單位契約單價廠牌型號規格 產地 Ultrium LTO G1:100GB/200GB 捲 53 FUJI 日本 4 Ultrium LTO G2:200GB/400GB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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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 98 年度計畫成果報告 二十一世紀服務業人才培育計畫 證照 實習 就業三合一套案 The 21st Century Talents of Service Industry Cultivation Plan Three-in-One Program of Certificates Practice and Employment 依據 98 年 4 月 9 日台技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運動器材LP _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5-99004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 國營事業及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集中採購運動器材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採購部 (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 代理適用機關 ( 又稱訂購機關或機關 ) 採購運動器材, 適用機關 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約定條款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