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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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異物移除手術, 不含玻璃體切除術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顎扁桃腺或咽扁桃腺摘 出除外, 年齡大於等於 18 歲, 有合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顎扁桃腺或咽扁桃腺摘 出除外, 年齡大於等於 18 歲, 無合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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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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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體位區分標準表 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修正附件 部位 一般 項次 1 2 區分 身高 體重 代號 P P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 役 體 位 依照附表一 (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 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 (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 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 (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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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 類別項目病名退伍檢定標準除役檢定標準備考 一般疾病 1 皮膚潰瘍 一 顏面皮膚潰瘍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未達六一 顏面皮膚潰瘍佔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經治療六個分之一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者 月以上不癒影響功能者 二 除面部外全身性皮膚潰瘍佔體表面積五分二 除面部外全身性皮膚潰瘍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經治之一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 療六個月以上不癒影響身體功能者 皮膚疾 2 3 痣或血管瘤傳染病 4 疣 5 6 7 頸肌痙攣及斜頸乾癬癩病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多發性疣, 且佔足蹠面積十分之一以上, 二年內無法治癒, 影響行動者 頸肌痙攣性收縮及重度斜頸無法矯治, 影響穿著軍用裝備, 妨礙運動者 廣泛性血管瘤 廣泛性皮膚疤瘢或大痣, 位於易受壓迫之部位, 足以妨礙功能者 一 罹患傳染病經治療後仍有組織器官功能病變者 二 診斷確定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伴發重度之關節炎及全身反覆發作, 無法治療者 重度斜頸 : 有脊椎側彎或斜頸大於三十度以上者 1

病 眼科疾病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過敏性皮炎黴菌病橡皮病屈光不正青光眼視網膜及脈絡膜病斜視複視白內障真性眼球震盪症 長期性 全身性過敏, 不易治療之皮炎, 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治癒者 重度黴菌病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未治癒者 兩眼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一眼視野縮小至三十度以內或視力減退,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一 視網膜色素沉著變性, 雙眼夜盲者 二 視野縮小至三十度以內或其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重度黴菌病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未治癒者 兩眼視野縮小至三十度以內或視力減退,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視網膜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 兩眼矯正視力未超過 二者 兩眼交替性斜視, 且病眼矯正視力在 二以永久性顯著斜視, 其偏度超過五十七稜鏡度以上, 經治下者 療無法恢復, 且其固視兩眼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一眼眼肌麻痺, 複視, 經矯治六個月以上, 無二眼眼肌麻痺, 複視, 經矯治六個月以上, 無法恢復正法恢復正常者 常者 一眼晶體脫位或摘除或裝置人工水晶體後視白內障經手術治療後兩眼矯正視力皆在 二以下者 力在 六以下者 持續性眼球震盪, 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真性眼球震盪,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法恢復正常, 其兩眼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2

耳鼻喉科疾病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視力喪失瞼機能異常眼瞼損傷眼瞼內外翻視神經炎聽力障礙或耳聾慢性中耳炎平衡障 礙耳殼缺損 一眼視力僅視眼前一米手指數目或不及而無法矯治者 單側眼瞼下垂其提上眼瞼肌功能為 五公分以下者 一眼瞼畸形瘢痕收縮, 或上下眼瞼相互粘連無法矯治者 視力減退, 兩眼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 兩眼視力僅視眼前一米手指數目或不及而無法矯治者 一 雙側眼瞼下垂其提上眼瞼肌功能為 五公分以下者 二 持續性眼瞼痙攣而無法矯治, 足以影響兩眼視力者 兩眼眼瞼畸形瘢痕收縮, 或上下眼瞼相互粘連無法矯治者 單側視神經萎縮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者 兩眼矯正視力在 二以下無法矯治者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 視神經仍呈萎縮現象者 純音聽力計檢查正常以五百 一千 二千週波純音聽力計檢查正常以五百 一千 二千週波兩耳平均平均計算, 一耳超過國際標準組織單位七十分聽閾均超過國際標準組織單位六十五分貝, 經治療六個貝或雙耳均在四十五分貝以上, 經治療六個月月仍無法矯治者 仍無法矯治者 兩耳慢性中耳炎, 經藥物及手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法痊癒, 且有合併症及進行性聽力障礙者 有確切病史, 屢發眩暈, 經藥物治療或術後, 經治療一年以上仍無法治癒, 且有迷路破壞, 前庭功能發作之定義為末梢前庭障礙以眼振 每半年發作三次以上者 消失者 儀並卡洛里測試或耳蝸電位圖異常者 一側耳殼缺損超過五十%以上無法整容者 3

27 28 萎縮性鼻炎 慢性副鼻竇炎 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者 一側經兩次以上 Caldwell-Luc 式手術治療六個月後, 仍未痊癒者 口腔疾病 29 30 31 32 33 發聲障礙呼吸道狹窄氣管造口下顎骨脫臼顳頷關節強直硬化頷骨骨折 聲帶嘶嗄影響語言, 無法表達語意且不能矯治者 有確切之病史, 經診斷確定無痊癒希望, 開口程度上下齒間距在一 五公分以下, 影響語言 咀嚼功能者 聲帶完全喪失功能而致啞者 經氣管造口後致氣管狹窄 氣管切管無法拔除 氣管食道廔管等嚴重後遺症, 無法矯治者 無法整復並影響咀嚼及言語功能者 有確切之病史, 經診斷確定無痊癒希望, 開口程度上下齒間距在一公分以下, 影響語言 咀嚼功能者 無法整復 無法咀嚼及言語者 4

心臟血管系統疾病 34 35 36 37 口腔軟組織缺損 冠狀動脈病 心律不整 心臟瓣膜病及心臟代償機能不良 口腔粘膜纖維化, 開口不良, 上下齒距在一 口腔軟組織嚴重缺損無法整復, 影響口腔之生理功能五公分以下, 影響咀嚼功能者 者 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而其功能不全未達本 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而其功能不全達本項第三款者 項除役欄第三款者 心肌梗塞, 經診斷確定, 並有梗塞後臨床症狀及心臟 左主幹冠狀動脈狹窄大於百分之五十時 功能障礙者 三條主冠動脈狹窄, 有一條大於百分之七十 心臟功能不全(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三級以上)或五以上 射出分率小於百分之四十五者 一 上心室頻脈反覆發作無法治癒者 二 裝置永久性心臟節律器者 三 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二型 四 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五 病竇症候群 一 心室頻脈或心室顫動經證實者 二 裝置心內去顫器者 一 心臟瓣膜病已造成心臟嚴重功能障礙(紐約心臟學根據美國紐約心臟學會 (NEW 會分類第三級以上) YORK HEART ASSOCIATION), 心二 先天性心臟病經證實者(不含房室瓣膜脫垂) 臟功能區分為 I II III 三 經心臟移植手術者 IV 四等級, 第 I 級輕度功能障礙, 四 心臟病經矯正手術三個月後仍有中度以上功能障礙第 II 級為中度功能障礙, 第 III IV 者 級為嚴重功能障礙 5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高血壓 動脈瘤末缺梢血血症 管雷那德氏病 動或靜血脈管血瘤管異常 靜或脈靜功脈能血不栓全症 肢體淋巴水腫 肺動脈疾病 動脈形成動脈瘤或動脈形成動脈阻塞, 經手術治療後仍有組織器官缺氧或功能異常或確認無法手術矯治者 經三次以上測定血壓持續過高, 收縮壓在一八 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張壓在一一 毫米汞柱以上, 且併有下列病情之一者 : 一 病史確定者並有心衰竭 二 經檢查有腎功能障礙肌酸酐清除率小於三 CC 三 第三度高血壓眼底血管病變 主動脈剝離 廣大部分之血液供應不足致嚴重間歇性跛行 有休息性疼痛或壞疽 動靜脈畸形或血管瘤經矯治仍有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致長途步行困難者 肺動脈栓塞 經適宜之治療, 仍有顯著之他覺及自覺症狀而有壞疽 一 動靜脈畸形或血管瘤經矯治仍有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站立困難者 二 廣泛性者, 經診斷確定無法手術矯治者 一 經診斷確定無法手術治療且有一年以上壓陷性水腫者 二 無法治癒且有靜脈性潰瘍 經診斷確定, 且有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站立困難者 一 原發性肺動 靜脈高壓 二 其他原因造成主肺動脈高壓(肺動脈收縮壓超過六十毫米汞柱) 6

呼吸系統疾病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膿經治療完成後六個月仍有輕度肺功能障礙 經治療完成後六個月仍有中度以上程度肺功能障礙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胸氣氣胸已癒而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經常發作, 有行動氣急紫疳或肺心症現象無法治療者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胸支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且併有輕度肺功能障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且併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氣礙 管擴張支經診斷確實有二年以上之病史, 且每年反覆發經診斷確實有二年以上之病史, 且每年反覆發作三個月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氣作三個月以上, 發作時有住院病史, 併有輕度以上, 發作時有住院病史, 併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管性肺功能障礙者 氣喘慢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且有輕度肺功能障礙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且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性者 阻塞性肺病肺肺肺葉切除一葉以上, 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肺葉切除一葉以上, 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截部除分或切除 肺結核肋膜疾 病間與質肺性纖肺維炎化與病 一 活動性肺結核者經治療九個月以上仍未痊活動性肺結核者經治療完成後仍遺有中度以上肺功能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癒或需手術治療 障礙 二 治療完成後遺有輕度肺功能障礙 肋膜纖維化粘連及增厚, 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肋膜纖維化粘連及增厚, 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者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且併有輕度肺功能障礙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癒且併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7

消化系統疾病 55 56 57 58 59 60 61 肺內異物氣管狹窄良性食道狹窄症食道失弛緩 消化性潰瘍 慢性肝炎肝硬化 肺內異物手術後, 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肺內異物手術後, 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經氣管手術後(含氣管造口術)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經手術後六個月仍遺留症狀者 經外科手術治療一年以上仍遺留不良症狀者, 如腹痛 吻口潰瘍 貧血或吸收不良等症候群者 肝功能試驗持續異常, 經二年以上治療仍有臨床症狀, 且經病理組織切片證實者 經氣管手術後(含氣管造口術)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經手術治療無效或無法手術者 經手術治療無效或無法手術者 病理組織切片證實者或經檢查有門脈壓增高現象者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檢查作業辦理 吸收不良症候應具備下列其中二項者 : 一 血色素低於 11gm% 者 二 血清蛋白低於 3gm/dl 者 三 血清礦物質降低者 四 血清維他命含量減少者 五 經標準飲食糞便脂肪測定每日大於六公克者 六 D-Xylose test 五小時大便含量大於四 五公克, 血清最大含量大於三十公克者 肝功能試驗異常者係指其 ALT(SGPT) 值超過正常值上限兩倍 8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慢性胰臟炎慢結性腸潰炎瘍 性結腸造廔術 腹部手術後遺症 痔廔直腸脫出膽道膽管結石坐骨直腸窩膿瘍 一 有吸收不良症候群者 二 合併糖尿病者 三 反復急性發作者 一 潰瘍性結腸, 經連續住院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癒者 二 巨大結腸症者 經一年以上久治不癒之坐骨直腸窩膿瘍 大腸疾病, 經手術切除二分之一以上大腸或裝有人工肛門者 永久性腸道造廔術者 因腹部手術後致大切口疝氣無法修補者, 或腹壁廔管無法治癒者 在其他項目中已有個別規定者悉依各該項之標準及處理辦法辦理 內 外痔或肛門廔管經三次以上手術不癒並引起肛門閉鎖不全有失禁現象, 且經肛門壓力測定儀測定鑑定者 習慣性脫肛或直腸狹窄, 經手術治療無法治癒者 總膽管結石或肝內結石, 經手術後結石復發且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治癒者 吸收不良症候群同六十項備考欄 9

內分泌新陳代謝疾病 70 71 72 73 74 75 76 脾腫大及摘除腸阻塞尿崩 症腦異下常垂體機能 阿狄森氏病 腎上腺機能亢進 甲狀腺機能亢進 脾臟摘除後且有合併症者 脾臟腫大有合併症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者 因腹部疾病或腹部傷害, 進行腹部手術後引起腸粘黏腸阻塞, 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 仍續發作者 中樞性尿崩症診斷確定者 經藥物治療每日尿量仍在五千毫升以上者 腦下垂體功能異常, 經治療後仍需終身使用荷爾蒙製劑者 經手術或碘同位素放射線治療六個月以上, 甲狀腺機能仍過高者 一 無法手術治療者 二 經治療六個月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或尿崩症者 內原性腎上腺功能亢進, 經治療後仍異常者 10

77 78 79 80 81 82 甲狀腺機能不足永久性副甲狀腺機能不足副甲狀腺機能亢進 糖尿病 陣全發身性麻低痺血鉀性澱粉樣變性 甲狀腺低能症 經治療三個月以上血鈣低於每百毫升七點五毫克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副甲狀腺荷爾蒙機能過高者 一 有併發症如視網膜病變 腎病變或神經病經三次以上發生酮酸中毒或高滲壓性昏迷, 經診斷確定變, 依相關各項目鑑定處理 者 二 第二型糖尿病併發酮酸中毒或高滲壓性昏迷二次三 第一型糖尿病發病兩次以上, 經住院檢診, 併有完整之病歷記錄者 11

風濕免疫科疾病 83 84 85 86 87 痛風 紅斑性狼瘡類風濕關節炎系 ( 統硬性皮硬症化 ) 症多發肌炎及皮肌炎 痛風關節炎者經診斷確定且合併有明顯關節破壞或變形者, 其關節之運動障礙達 123 項標準者, 或慢性腎病變者 盤狀紅斑性狼瘡診斷確定者 系統性紅斑狼瘡併有合併症者 類風濕性關節炎經確定診斷者且有合併症或併有明顯關節破壞或變形者, 其關節之運動限制達 123 項標準者 系統性硬化症經確定診斷者, 且為廣泛型之硬皮症或併有其他自體免疫疾病者 皮肌炎或多發肌炎經確定診斷者, 且有其他合併症或併有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12

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器官疾病 88 89 90 貧血 血小板病變陣血發色性素夜尿間症 一 再生不良性貧血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治癒者 二 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三 遺傳性貧血, 男性血色素低於 11gm/dl, 女性血色素低於 10gm/dl 四 重度溶血性貧血需長期治療者 一 原發性低血小板性紫斑症治療一年無法矯治者 二 原發性低血小板性紫斑症經脾臟摘除仍未痊癒者 三 原發性血小板凝集功能病變 91 92 原發性骨髓增生症凝血功能異常 一 遺傳性凝血因子或溶血因子缺乏症 二 後天性凝血因子或溶血因子缺乏症, 需長期治療者 13

腫瘤 泌尿生殖 93 94 95 96 97 98 99 惡性腫瘤 ( 原位癌除外)良性腫瘤慢性絲球性腎炎慢性腎盂炎腎病症候群泌尿道結核腎切除 經診斷確定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者 經診斷確定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者 經診斷確定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者 經治療九個月以上有腎實質病變或膀胱永久性功能病變者 一側腎切除者 身體任何部位重大良性腫瘤, 不能以手術矯治及不適軍事操作者 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且有腎功能障礙 ( 肌酸酐大於每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 或腎臟實質病變者 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且有腎功能障礙 ( 肌酸酐大於每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 或腎臟實質病變者 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且有腎功能障礙 ( 肌酸酐大於每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 或腎臟實質病變者 一側腎缺失, 另一側腎功能障礙, 無法恢復者 14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泌尿道結石 多發性腎囊腫尿道狹窄真性尿失禁陰莖切除腎小管間質炎睪丸外傷膀胱病變 一 泌尿道結石無法手術矯治者或手術矯治後仍為中度腎功能缺損者 二 泌尿道結石手術後有合併症者 尿道狹窄經治療後仍影響體能及日常工作活動者 經治療後仍有持續性部份尿失禁者 陰莖部分切除而不影響排尿者 泌尿道結石併發尿路阻塞需永久性尿路改道者 腎功能缺損 : 輕度 : 核醫腎臟掃描患側 ERPF 在 150 至 200ml/min 中度 : 核醫腎臟掃描患側 ERPF 在 100 至 149ml/min 重度 : 核醫腎臟掃描患側 ERPF 小於 100ml/min 中度腎功能缺損且無法手術矯治者 任何原因造成永久性尿路改道者(包括腎盂 輸尿管或膀胱造廔) 經手術治療無效或無法手術矯治者 陰莖全切除而影響正常排尿者 經診斷確定治療三個月以上仍無法痊癒者 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痊癒, 且有腎功能障礙 ( 肌酸酐大於每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 或腎臟實質病變者 二側睪丸完全切除者 一 膀胱切除術併尿路改道者 二 間質性膀胱炎 需永久性膀胱造口置管者 15

骨骼與關節疾病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鎖骨缺失肋骨缺損肩胛骨缺損胸骨骨折脊椎骨折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脊椎彎曲骨髓炎各類關節炎 由於鎖骨缺失而致影響體能及妨礙穿著軍用裝備者 因傷病而致肋骨缺失三根以上影響肺功能者 一 肩胛骨突出有顯著變形, 而妨礙穿著軍裝無法矯治者 二 肩胛骨之膿性骨髓炎或骨膿瘍有壞死傾向治療六個月以上, 無法矯治者 胸骨骨折無法整復或整復後仍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胸骨骨折無法整復或整復後仍有中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一 脊椎骨折併椎體高度減少超過二分之一脊椎骨折合併有脊髓神經根壓迫症狀, 影響運動功能, 者 且經肌電圖及神經傳導證實者者 二 脊椎骨折經治療後脊椎側彎在二十度以上或駝背變形在二十度以上者 患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含僵直性脊椎炎 乾癬性關節炎 賴特氏症候群等)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遺留神經壓迫症狀或運動障礙者(依 123 項關節運動障礙之程度) 脊椎側彎四十度以上或駝背變形四十度以上者 骨髓炎治療一年以上仍有骨質病變合併運動障礙者(依 123 項關節運動障礙之程度) 四肢各類關節炎久治不癒或關節疼痛, 其關節之運動障礙達 123 項標準者 重度脊椎彎曲致影響運動及呼吸功能且無法矯治者 骨髓炎不易治癒有死骨形成 16

117 118 119 四肢關節習慣性脫臼四肢骨折手指或足趾缺損 脫臼整復後仍有功能障礙者 四肢骨折無法整復或整復後遺有重度畸形, 其運動障礙達 123 項標準者 一 一手失去拇指或食指或其他二指者 二 一足失去拇趾及其他任何二趾者 無法手術矯治或手術矯治無效者 一手手指全部粘連無法手術矯治者 手指失去係指掌指關節遠心端全截除者 120 121 122 肢全體部部截分除或骨盆骨折長骨變形 一側腕或踝關節遠心端部分全截除者 骨盆骨折後遺留重大畸形, 影響行動者 四肢長骨變形, 超出正常功能位置有嚴重功能障礙而妨礙其操作, 無法矯治者 17

神經系 123 124 125 126 關節運動障礙 指關節運動障礙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癲癇 關節因外傷或疾病所致永久性運動障礙, 經 X 下肢一側短少超過四公分者 光檢查確定無法矯治者, 其關節運動限制如左 : 一 頸椎關節 : 前傾十度後仰五度, 側彎十度側旋二十度以下者 二 腰椎關節 : 前傾三十度以下者 三 肩關節 : 上舉 外展未達九十度者 四 肘關節 : 屈伸運動範圍在四十度以下者 五 腕關節 : 屈伸運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六 髖關節 : 屈曲未達九十度, 彎曲攣縮超過十度者 七 膝關節 : 屈曲未達九十度, 彎曲攣縮超過二十度者 八 踝關節 : 背曲與蹠曲合計在十度以下者 九 指關節 : 一手之拇食二指或其他三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強曲者 十 下肢一側短少超過二公分者 雙手之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強曲者 人體手 腳指(趾)以外之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一 住院檢查經神經科軍醫目睹發作診斷確定者 二 在營曾有二次以上之癲癇發作病史, 並有部隊長 政戰幹部及軍醫人員簽證, 並確定診斷者 18

19 統疾病 127 腦血管疾病診斷確定後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明顯語言功能 視野 意識 肢體運動功能等腦神經功能障礙者 128 早年性癡呆症診斷確定後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無進步者 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29 運動障礙疾病一 二 嚴重震顫, 或嚴重運動遲緩經六個月以上治療無效者 本項疾病包括巴金森症候群 舞蹈症肌緊張異常 陣發性指痙舞蹈症等 130 中樞神經退化疾病一 脊髓小腦及腦幹退化症 二 中樞神經纖維脫鞘症 三 運動神經元疾病 131 腦病變一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明顯語言功能 視野 意識 平衡功能 肢體運動等腦神經功能障礙者 二 智能偏低者, 依一四五項辦理 132 脊髓疾病診斷確定有肢體僵直或肌力損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肢體無力或感覺異常或反射性疼痛或大小便功能異常等神經功能障礙者 133 重症肌無力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頭部外傷合併顱腦損傷 腦瘤 周邊神經病變周期性麻痺腦性麻痺症肌病變骨病變及顱骨骨折 外傷經開顱手術或保守治療三個月以上, 仍有腦神經功能障礙或肢體僵直或肌力損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肢體無力或感覺異常或反射性疼痛或大小便功能異常等神經功能障礙, 或器質性腦病變者 腦瘤經診斷確定後, 經三個月以上治療, 仍有腦神經功能障礙或肢體僵直或肌力損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肢體無力或感覺異常或反射性疼痛或大小便功能異常等神經功能障礙者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 仍有腦神經功能障礙或肢體僵直或肌力損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肢體無力或感覺異常或反射性疼痛或大小便功能異常等神經功能障礙 ( 含複合性 局限性疼痛症候群 ) 者 診斷確定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經臨床診斷確定者 一 顱骨因凹陷或外生骨病致畸形, 而妨礙戴一 顱骨骨折, 不能整復或經整復後遺留嚴重之精神障用軍盔者 礙或腦神經功能障礙者 二 顱骨腫瘤或有發育不良畸形, 缺損達二公二 頭顱鑲板術 腦減壓術 顱骨成形術後遺有官能不分直徑以上(枕下顱骨達三公分以上)合全且明顯影響觀瞻者 併有腦神經功能障礙, 經治療三個月後, 不能劇烈運動者 20

精神疾病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脊合椎併椎神間經盤根突壓出迫症症狀器質性睡眠疾 病情感型精神病 嚴重型憂鬱症智能偏低精神分裂症人格異常 經治療六個月後, 仍有嚴重之神經根壓迫症狀, 且經肌電圖及神經傳導檢查證實者 重度睡眠呼吸障礙, 呼吸障礙指數達每小時四猝睡症或周期性嗜睡症十次以上, 或每日累積重度缺氧時間在一小時以上, 須使用呼吸輔助器者 智力測驗總智商未達八十五者且合併適應功能障礙 經國軍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經國軍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合併適應功能障礙者 適應功能障礙需檢附部隊長考核簽署之證明文件 21

22 148 妄想症 149 性心理異常經完整心理測驗評估後診斷確定者 150 器質性腦症經國軍醫院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51 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定, 曾住院或門診持續追蹤治療六個月療效不佳且合併適應功能障礙者 適應功能障礙需檢附部隊長考核簽署之證明文件 婦科疾病 152 子宮脫垂脫出時合併膀胱及直腸脫出經手術整復後再發者 153 女陰疾病形成潰瘍性穿孔發生通直腸 膀胱 尿道廔管無法治癒者 154 慢性骨盆腔炎經施行手術後仍未痊癒者 155 子宮內膜異位經手術及藥物治療六個月以上, 病灶範圍沒有改善且症狀加劇者, 或病灶範圍擴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