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Similar documents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4D F736F F D20B0EAAEF5B2A3AAABB9CEC5E9B6CBAE60AB4FC049AF53A977A8C6AC47B5B9A549AAFEA55BB1F8B4DA2E646F63>

馬偕紀念醫院 回收投標須知

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疾病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傷害身故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 ( 甲 乙型 ) 幸福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幸福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人身傷害保險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 本公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新險名稱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C5DCC342B855AFE0B9D8C049C1C5A74BAB4FB64FAAFEA55BB1F8B4DA5F >

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 IPA.doc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核准文號:91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H?????K?O?I?O????(HA3)_????????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3 ~ 5 ( ) ( 6 8 ) ()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新 險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Microsoft Word - TPE.doc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新 險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差旅期間的延長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新 險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國立海洋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退休員工福利團體保險辦法

險別

Microsoft Word - WPR_有頁碼.樣張.銷售日期_.doc

奉准文號:65

條款

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內容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臺灣大學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暨八十九學年度

保險契約的構成

免費申訴電話: ○○○○○○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內容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Microsoft Word - NC_990212_國華人壽平安保險_92_契約條款.doc

三 非因當次住院或門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險別

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 將事故狀況 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附表 : 殘廢等級與給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 險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244\244\260\352\244H\271\330\252\367\246n\267N\253O\300I-\276P\260\342\261\370\264\332_990412__capsil__age_.doc)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

新險名稱

目 錄 前言... 2 團體保險總說明... 3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7 南山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8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9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

學生團體保險_LP _採購規範

新 險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安聯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Microsoft Word - 定稿條款_Y10

險別

Microsoft Word - Vie_SITTC_橫式條款_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677A4DFB45FB0B7B8C9C076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 E646F63>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Vie_SIDCC_橫式條款_

遠雄人壽超好心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日及出院日 ) 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時, 並另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以致身故 失能 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故之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年齡滿 65 足歲 ( 民國 42 年 8 月 1 日前出生 ) 之學生, 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 致身故 失能 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高中職 ( 含進修學校及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KPA9樣.doc

(Microsoft Word - \253O\300I-\271A\253O\264\335\274o\265\271\245I\274\320\267\307\252\ doc)

條款

<4D F736F F D20325FA4A4B0EAA448B9D8A4DFA677BAD6B4DDBC6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FB9CF5F2E646F63>

SPO /14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友邦人壽全佑一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腦中風

中國人壽利多多利多多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

<4D F736F F D B449A8B9A448B9D8A46AB14DB07CAED5BEC7A5CDB9CEC5E9AB4FC F >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RF102.doc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 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 給與收據為憑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 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訂定契約時, 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 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

Microsoft Word M12GY1803-A.doc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WPP02.doc

<4D F736F F D20A448A8ADA7EBAB4FC2B2A4B6A142AD6EAB4FAED1B6F1BC67BBA1A9FA66696E616C2D E646F63>

新險名稱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B162A4E1ABAC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新險

71_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Transcription: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五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1. 文字調整 2. 增加永久喪失吞嚥機能者 10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6-1-1 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將兩上 下肢關節缺失分項列示於 8-1-1 及 9-1-1),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10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將兩上 下肢關節缺失分項列示於 8-1-1 及 9-1-1),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100% 第一級 第一級 100%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2. 原列殘廢程度可由新表之 8-1-3 項及 9-1-3 項給付, 給付比例各為 50%, 若發生原殘廢程度者, 其給付比例為此二項加總仍為 100%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2. 原列殘廢程度分列於新表之 2-1-6 項與 8-1-3 項 或 2-1-6 項與 9-1-3 項 加總後, 給付比例為 90%, 較原 100% 給付比例為少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原列殘廢程度可由新表之 8-3-1 及 9-4-1 項給付, 給付比例各為 90%, 若發生原殘廢程度者, 其給付比例合計最高以 100% 為限 第二級 9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8-3-1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4-1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3 6-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九十手指缺失者 2. 配合新殘廢程度表修正給付比例為 80% 第三級 80% 8-3-2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第二級 75% 八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將兩上 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3-2 9-4-2), 給付比例各調整為 80% 3. 一上肢及一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3-5 及 9-4-5), 給付比例合計為 80% 9-4-2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八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將兩上 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3-2 9-4-2), 給付比例各調整為 80% 3. 將一上肢及一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3-5 及 9-4-5), 給付比例合計為 80% 第四級 70% 2-1-4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8-3-7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7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1-2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第五級 60% 8-1-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8-3-8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配合新殘廢程度表修正給付比例為 60% 9-1-2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十三十足趾缺失者 2. 配合新殘廢程度表修正給付比例為 60% 9-4-8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2-1-5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十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3-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8-3-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3-4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第三級 50%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十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3-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第六級 50% 8-3-12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9-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4-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9-4-3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4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9-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4-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9-4-12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2-1-6 一目失明者 十五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十四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5-1-3 6-1-4 咀嚼 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新修正條文 原現行條文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項別 殘廢程度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 第七級 4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8-2-4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二十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七項拆分而來, 8-3-5 能者 給付比例調為 4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 8-3-9 顯著運動障害者 第四級 35% 8-3-1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十九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二二一足五趾缺失者 1. 殘廢等級調整 9-4-5 9-4-9 9-4-1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八項拆分而來, 給付比例調為 4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二一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二三 十七 十八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 2. 拆分為第 8-3-5 項及第 8-3-6 項列示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 2. 拆分為第 9-4-5 項及第 9-4-6 項列示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 2. 將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含拇指或食指有指以上缺失者 三手指以上缺失分項列示於 (8-2-5 及 8-2-6), 給付比例調為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 2. 將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含拇指或食指有二三者 指以上缺失者 三手指以上缺失分項列示於 (8-2-5 及 8-2-6), 第八級 30% 給付比例調為 3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七項拆分而來, 8-3-6 能者 給付比例調為 3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8-3-11 著運動障害者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4-4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9-4-6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八項拆分而來, 機能者 給付比例調為 30% 9-4-11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第五級 15% 顯著運動障害者 4-1-1 鼻部缺損,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二六鼻缺損, 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8-3-13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九級 20%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 1. 殘廢等級調整全喪失者 9-4-13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二五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指以上永第十級 10% 8-4-7 久喪失機能者 一手拇指 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無名指 小指 8-2-8 二七殘廢等級及文字調整第十一級 5% 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第六級 5% 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二八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殘廢等級及文字調整 陰影表刪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