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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退學 2 年以上, 持有附歷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年級上學期課程, 因故失學離校 ( 或休學 )2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年以上, 持有原校修業明書 ( 或轉學 ) 證明書及歷 (3)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成績單者 年之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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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僅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與公共政策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MPM)考生以自訂報 名條件 具備個人事業與公益活動傑出表現 專業領域成就卓越 有具體事蹟 至少15年(含) 以上工作經驗者 依此項資格報考之考生須另繳交考生資格審查申請書(詳簡章附錄) 並經本 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才得以同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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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報名表填表說明 一 本表為報考本校 105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考試專用 二 本表除 報名序號 由本校作業人員填寫外, 其餘各欄由報考考生親自以正楷詳細填寫, 字體切勿潦草 三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應與所繳交學歷證件相符 (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互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機關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後, 或附上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始得據以報考 ) 四 通訊住址欄, 請填寫本年九月以前不變更且報考人最易準時收件之地址, 以免郵遞延誤 1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條正發布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2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 3

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4

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5

附錄三 醒吾科技大學招生糾紛申訴處理原則 105 年 2 月 26 日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 考生申訴應於本校本次考試放榜之日起, 一週內以掛號郵寄書面提出,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考生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並應記載申訴人姓名 入學考試名稱 准考證號 報考系所別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三 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招生委員會總幹事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四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負責處理考生申訴案件 四 本校招生糾紛申訴處理小組收至考生申訴案件後, 應於三日內召開委員會議處理, 負責評議, 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五 本校招生糾紛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申訴人 原處分單位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六 申訴案件由本校招生糾紛申訴處理小組指派專人受理, 並於收件後三日內回覆 七 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八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施實, 修正時亦同 6

附錄四 策略聯盟學校名錄 : 代碼 學校名稱 代碼 學校名稱 421404 惇敘工商 011407 復興商工 411301 泰北中學 011405 樹人家商 361401 稻江商職 011310 恆毅高中 341402 稻江護家 031313 振聲高中 031309 育達商職 031318 啟英高中 381302 滬江高中 031309 育達高中 381305 景文高中 031421 永帄工商 351301 強恕高中 031312 治帄高中 351402 開南商工 031323 至善高中 331302 金歐女中 031320 新興高中 331402 東方工商 031317 光啟高中 321402 協和工商 031414 成功工商 013339 林口高中 031301 泉僑高中 011317 醒吾中學 031324 大興高中 013303 泰山高中 020404 羅東高商 011315 東海高中 020403 宜蘭高商 011421 清傳商職 020409 頭城家商 011413 穀保家商 020405 蘇澳海事 011427 豫章工商 171405 光隆家商 011314 中華中學 171306 二信中學 011408 南強工商 170404 基隆商工 011426 能仁家商 170403 基隆海事 011420 智光商工 7

附錄五 醒吾科技大學交通位置圖 高速公路 : 由林口交流道 ( 約 41Km) 下, 轉文化一路往林口方向, 直行至中山路右轉直行, 至粉寮路處左轉, 直行約三百公尺, 左側即可看到醒吾校園 國道客運 : 1. 三重客運 1210: 台北車站西出口 台北西站 A 棟 ( 交六轉運站 ) 搭乘三重客運 1210( 經高速公路 ) 往林口竹林山觀音寺班車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2. 三重客運 936: 台北捷運 圓山站 搭乘三重客運 新北市快速公車 936 ( 經高速公路 ) 長庚醫院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 ( 終點站 ) 下車 3. 台北客運 920: 由新板橋車站 捷運新埔站 大漢橋 新莊思源路 二省道 五股交流道 ( 經高速公路 )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4. 台北客運 925: 台北捷運蘆洲線 三和國中 站 三重交流道 ( 經高速公路 )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三重客運 1. 公西 北門 1209 線 : 台北市北門 圓環 重慶北路 承德路 民權西路 台北橋 三重重新路 重新橋 一省道 新莊新泰路 泰山泰林路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2. 公西 板橋 786 線 : 由新板橋車站 縣民大道 北門街 中正路 新海橋 新莊國中 一省道 新泰路 泰山泰林路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3. 新北市市區公車 858( 樹林 - 林口長庚醫院 ): 由樹林 中山路 大安路 民安西路 福營國中 丹鳳 泰山明志路 泰林路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4. 五股立體停車場 林口長庚醫院 822 五股立體停車場 新五路二段 蓬萊路 成泰路一段 工商路五福社區 民義路一段 陸光國宅 五股站 冷水坑 民義路二段 ( 張厝 茶場 ) 五龍里 五林路 水尾 粉寮路一 二段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桃園客運桃園遠東百貨前 桃農 青果中心 陸光二村 龜山 陸光三村 精忠五村 楓樹社區 洪厝 上楓村 光華坑 下湖 大崗 警察大學 頂湖 公西 文化二路 長庚醫院 林口國中 林口農會 林口加油站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其他 1. 搭乘台北捷運 輔大線 新莊站 轉乘三重客運 1209( 公西 北門 ) 或 786( 公西 板橋 )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2. 新店 泰山 918( 中興巴士或指南客運 ) 新店區公所 泰山國小 轉乘三重客運 1209 ( 公西 北門 ) 786( 公西 板橋 ) 858( 樹林 - 林口長庚醫院 ) 至林口 醒吾科技大學 站下車 8

附錄六 醒吾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 郵寄報名專用封面 限時 掛號 24452 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 1 段 101 號醒吾科技大學教務處啟 報名日期 :105.04.12( 二 ) 起至 105.04.28( 四 ) 截止 以郵戳為憑 考生姓名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障礙程度等級 不分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障礙簡述 : E-mail 聯絡地址 報名應繳資料文件勾選表 請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或長尾夾 ( 依資料厚度自行判斷 ) 夾在右上角, 並作記號以利處 理 謝謝 1 報名費 ( 請勾選下列之一 ) 郵政劃撥 ( 抬頭 :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600 元 ( 一般生 ) 郵政劃撥 ( 抬頭 :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300 元 ( 策略聯盟學校 ) 中低收入戶減免 60%( 一般生 240 元 ; 策略聯盟學校 120 元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浮貼於各項證明文件表 ) 2 報名表一份, 親自簽名 ; 報名表及准考證貼妥二吋半身照及身分證影本 ( 身分證影本浮貼於各項證明文件表 ) 3 學力證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 ( 請將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 歷年成績單 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 會核發證明文件貼於各項證明文件表 ) 注意事項 : 1 每一封袋以裝 一份報名表件為 限, 請用限時掛號 郵寄文件 如以帄信 寄遞發生遺失或遲 誤而致無法報名, 責 任由報考人自行負 責 2 考生應自行檢查前述應繳交之各項文件是否正確齊全, 如因表件不全 資格不符 逾期繳件而遭取消報考資格, 應自行負責, 所繳報名費不予退還 3 如為現場繳交, 請備齊資料, 至本 校忠誠樓 1 樓辦理 上午 9:00~ 下午 16:0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