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888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點 : 本部營建署 601 會議室 三 主席 : 葉兼主任委員俊榮 花兼副主任委員敬群代 (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持 ) 紀錄彙整 : 陳政均四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五 列席單位及人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六 確認本會會議紀錄 決定 : ( 一 ) 第 886 次會議紀錄確定 ( 二 ) 本次會議與第 887 次會議僅間隔 1 星期, 第 887 次會議紀錄尚未陳判完竣, 故延至第 889 次會議確認 審議案件一覽表 : 七 核定案件 : 第 1 案 : 連江縣政府函為 變更連江縣 ( 東引地區 ) 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 ( 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 ) 案 第 2 案 : 臺中市政府函為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 35 36) 案 第 3 案 : 臺中市政府函為 訂正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 ( 機關用地 五 範圍 ) 案 第 4 案 : 臺中市政府函為 變更太平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等 14 案 第 5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 案 再提會討論案 1
第 6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大寮都市計畫 ( 配合林園排水上游改善工程 ) 案 第 7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茄萣都市計畫 ( 配合高雄市湖內 - 茄萣外環道開闢工程 ) 案 第 8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湖內都市計畫 ( 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 配合高雄市湖內 - 茄萣外環道開闢工程 ) 案 第 9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鳳山厝部分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再提會討論案 第 10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 ( 仁武部分 )( 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開發時程調整 ) 案 八 散會 : 中午 12 時 30 分 2
七 核定案件 : 第 1 案 : 連江縣政府函為 變更連江縣 ( 東引地區 ) 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 ( 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 )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7 月 4 日第 40 次會議審決通過, 並准連江縣政府 105 年 8 月 9 日連工都字第 1050032675 號函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 二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 條 三 變更計畫範圍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無 決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再提會討論 一 計畫審核摘要表漏列登報資訊部分, 請補正 二 規劃構想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劃分原則, 有關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紀錄辦理等相關文字, 請刪除 三 實質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住宅區與商業區面積誤繕 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公園兼 ( 兒童遊樂場 ) 用地處數與面積誤繕及漏列廣場 ( 兼停車場 ) 用地等, 請補正 四 交通系統計畫之 6 公尺寬道路數量及道路用地面積誤繕部分, 請補正 3
第 2 案 : 臺中市政府函為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 35 36) 案 說明 : 一 查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 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 1 至 6 案 ) 前提經本會 105 年 8 月 23 日第 881 次會議決議略以 : 一 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編號第 1 案 第 2 案 第 4 案及第 5 案, 因涉及舊市區交通系統課題 都市更新整體發展範圍 公有土地管理單位權責及私人權益等案件, 故依本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一 ) 辦理, 納入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案 整體考量, 並請上開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先行處理上開案件, 如確有急迫性與必要性, 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 再行提會討論 在案 二 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 ( 召集人 ) 林委員秋綿 邱委員英浩 祁前委員文中 王委員靚琇等 5 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召開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 研獲具體建議意見, 並經臺中市政府 105 年 10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50226059 號函檢附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 圖到部, 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 105 年 10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50226059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4
一 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有關新編號第 36 案後段機關用地 ( 機 32) 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0.39 公頃 ) 乙節, 查非屬本案變更內容, 請刪除 二 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 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 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再提會審議 ; 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 則再提會討論, 以資適法 三 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之相關配合事宜 : 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 衍生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 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 請臺中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 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 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 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 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四 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 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 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 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 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5
附錄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會議討論本會 105 年 8 月 23 日第 881 次會議審議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 1 至 6 案 ) 決議指示之優先事項, 建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 ( 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 ) 及修正計畫書 ( 修正部分請劃線 )30 份 計畫圖 1 份到署後, 逕提委員會審議 ( 一 ) 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 1 案及第 2 案具有急迫性與必要性, 原則同意先行提會審議, 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補充相關理由, 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以利查考 ( 二 ) 查本會 104 年 4 月 7 日第 848 次會議決議略以 : 本次通盤檢討案臺中市政府擬將部分案件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案件, 建議除基於公共利益 治安及防 ( 救 ) 災等具有時效急迫性需求者外, 其餘涉及私人權益之案件, 為避免如先行辦理將對其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事項有不公平之情形, 建議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將本計畫通盤檢討全部案件審議通過後, 再行報核, 本計畫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 4 及第 5 案 ( 四通計畫書列為新編號 38 案及 39 案 ), 因尚無先行提會審議之急迫性, 建議請市府考量將上開 2 案併同鄰近地區一併檢討之可行性, 故納入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案 中整體考量, 並俟獲致具體意見後, 再行提會討論 ( 三 ) 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 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公 6
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 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再提會審議 ; 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 則再提會討論, 以資適法 ( 四 ) 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之相關配合事宜 : 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 衍生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 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 建請臺中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 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 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 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 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五 ) 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 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 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 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 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六 ) 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編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置變更理由號原計畫新計畫建議意見 1 車站專用商業區 車站專用區 1. 為將鐵路高架化後車站發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 區北側商 (1.85 公頃 ) (2.79 公頃 ) 展動能向北引導, 帶動干外, 其餘照市府核議 業區 市市場用地 附帶條件 : 城商業地區整體發展, 且意見通過 : 場用地及 (0.77 公頃 ) 1. 市場用地變更 因應建國市場遷建後市有 1. 有關 道路用地 周邊道路道路用地 為車站專用區 土地活化契機, 故結合建 及 市場用地 變 用地 (0.17 公頃 ) 部分應回饋原市場用地面積 15% 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原市場用地基準容積 15% 之樓地板面積供公眾使用 ( 包括轉 國市場周邊公有土地 ( 北側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土地為主, 含部分私有土地, 南側以臺灣鐵路管理局土地為主 ), 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並進行都市更新整體開發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 更為 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 部分, 建議於主要計畫修正為 車站專用區, 惟於細部計畫時應劃設為道路用地, 並不得納入車站專用區計算 7
編 號 變更位置 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建議意見 運站及公益性設施 ), 並納入後續細部計畫書 圖敘明 2. 道路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分, 扣除商業區變更為道 分, 依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處理原則 訂定附帶條件回饋規定 2. 為引導臺中新站北向發展動能, 並營造優質立體化人行環境, 故調整東西向新民街及八德街之 道路用地 為 車站專用區兼 容積率, 請於主要計畫書中敘明, 以利查考 至上開道路用地擬供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設置使用乙節, 請於細部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再予訂定, 以資妥適 路用地之面積 作道路使用, 供人工地 2. 有關公共設施用地 後, 應回饋 30% 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毗鄰之第一種商業 盤或架空走廊設置使用, 惟地面層仍維持公眾通行之公共使用性質, 故免予回饋 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之回饋方式部分, 考量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區基準容積 3. 因應武德街於新民街至八 ( 第四次通盤檢 30% 之樓地板面積供公眾使用 ( 包括轉運站及公益性設施 ), 並納入後續細部計畫書 圖敘明 3. 車站專用區應整體規劃, 以都市更新方式 德街之間計畫寬度為 24 公尺, 為提高道路容量, 避免形成交通瓶頸, 故將南京路至八德街路段道路寬度由 20 公尺變更為 24 公尺 配合道路拓寬, 調整武德街與八德街交會處之道路截角, 故變更部分市場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 討 ) 案 其他類似變更案之回饋處理內容, 又依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 車站專用區 之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與商業區之性質較為接近, 故本案之回饋比例建議將市場用地部 辦理整體開 4. 為確保變更範圍內私有地 分修正為 20%, 道 發 主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既 路用地部分修正為 道路用地 (0.73 公頃 ) 商業區 (0.02 公頃 ) 市場用地 (0.02 公頃 ) 市場用地 (0.00 公頃 ) 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 (0.73 公頃 ) 道路用地 (0.04 公頃 ) 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 註 : 市場 (0.00 公頃 ) 有開發權益, 故透過都市 40% 更新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3. 有關變更後之容積率部分, 屬於細部計畫範疇並應由市府自行核處, 故予以刪除 4. 本案應依初步建議意見 ( 三 ) 辦理 5. 附帶建議事項 : 請臺中市政府考量於 8
編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置變更理由號原計畫新計畫建議意見 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部分面積為 25 平方公尺 擬定細部計畫時, 車站專用區 之允許使用項目增列得作 社會福利設施, 並考量該地區實際需求, 訂定提供一定比例之樓 地板面積供社會住宅相關設施使用 2 綠 63 綠地用地商業區 1. 配合臺中火車站附屬設施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於 綠 64 ( 綠 63) (0.45 公頃 ) 及建築群經本府指定為古本會 105 年 8 月 23 日 廣兼停 (0.95 公頃 ) 道路用地 蹟及歷史建築, 配合新民第 881 次會議所提修 166 東南 (0.50 公頃 ) 街倉庫群經本府登錄為歷正之計畫內容通過 側商業商業區 道路用地 史建築, 因應歷史建築保 區 車站 (0.00 公頃 ) (0.00 公頃 ) 存需要, 並考量新民街維 專用區 鐵路用地 (0.00 公頃 ) 綠地用地商業區 持行人通行及活動需要, 故將新民街倉庫群座落之商業區土地變更為保存 ( 綠 64) (0.19 公頃 ) 區, 新民街變更為廣場用 (0.19 公頃 ) 商業區 廣場用地 地 2. 配合市定古蹟 臺中火車 (0.71 公頃 ) (0.16 公頃 ) 站附屬設施及建築群 ( 新民 街 8 10 號倉庫 ) 保存需保存區要, 其應保存之整體範圍 (0.55 公頃 ) 內土地應無償捐贈本府作註 1: 應無償捐為古蹟保存使用 贈本府作為歷 3. 因應臺灣鐵路管理局為保史建築保存使存古蹟及歷史建築影響其用 既有開發建築權益部分, 車站專用車站專用區配合變更原臺灣鐵路管理區 (0.14 公頃 ) 局應回饋捐贈之綠地用地 (0.14 公頃 ) 註 2: 應無償捐贈本府作為古蹟保存使用 為商業區, 以平衡其發展權益 4. 為增加站區交通疏散能 力, 故將綠 63 用地範圍內 已開闢利用之道路, 變更 為道路用地 考量交通安 9
編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置變更理由號原計畫新計畫建議意見 全, 於南京路 復興路及 進德路口處增設道路截 角, 故變更部分商業區及 部分鐵路用地為道路用 地 3 復興路與鐵路用地 車站專用區 1. 鐵路高架化後騰空路廊擬本案建議併人陳案編 進德路間 (0.95 公頃 ) (0.95 公頃 ) 作為自行車道使用, 為銜號逕 1 案辦理 鐵路用地鐵路用地 園道用地 接整體自行車道系統, 於 (0.13 公頃 ) (0.13 公頃 ) 附帶條件 : 台灣鐵路管理局應無償捐贈鐵 復興路與進德路間鐵路用地鄰新民街一側, 變更 5 公尺寬鐵路用地為園道用地, 供自行車道設置 路用地變更為 2. 依臺灣鐵路管理局興建辦 園道用地之土地予臺中市政府, 作為設置自行車道使用 公大樓之用地需求, 配合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 其開發強度訂定以建蔽率 55%, 容積率 250% 為原則 3. 因應鐵路用地變更為車站 專用區開發強度提高, 故 訂定附帶條件規定, 變更 為園道用地部分應無償捐 贈本府作為設置自行車道 使用 4 機 32 用住宅區地東側及 (0.86 公頃 ) 西側住宅區 商業區 1. 機 32 用地西側住宅區依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 (0.86 公頃 )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意見 ( 一 ) 辦理 附帶條件 : 依要計畫 ( 不包括大坑風景 台中市都市區 )( 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計畫住宅區變路高架捷運化計畫 - 台中更為商業區回車站地區 ) 案( 第一階饋要點 規段 ) 規定納入 台中市都定, 提供 12% 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之回饋後, 依區處理原則 辦理, 惟考第二種商業區量擴大站區周邊發展動使用管制 能, 故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並依 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10
編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變更位置變更理由號原計畫新計畫建議意見回饋要點 規定, 繳納變更面積 12% 土地價值之代金後, 依第二種商業區使用管制 2. 考量臺中車站周邊土地使用皆為商業性質分區, 為擴大站區周邊發展動能, 機 32 用地東側住宅區一併以附帶條件變更部分為商業區 5 廣兼停廣場兼停商業區廣兼停 166 用地現況未取得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 166 用地車場用地 (0.39 公頃 ) 未開闢, 其北側為公有機關意見 ( 一 ) 辦理 及機 32 ( 廣兼停附帶條件 : 應用地 ( 機 32 用地 ), 為樽節用地 166) 回饋變更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與興闢費 (0.39 公頃 ) 40% 之綠地用用, 且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地, 並得以代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金方式折算繳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故附納, 變更後開帶條件變更廣兼停 166 用地發建築應辦理為商業區, 另於機 32 用地南都市設計審側變更等面積之停車場用地議 以供未來地區開發停車使 機關用地 ( 機 32) 停車場用地 (0.39 公頃 ) (0.39 公頃 ) 6 綠川東街綠地用地 河川區 旁綠地用 (0.21 公頃 ) 地 ( 成功綠地用地路至雙十 (0.02 公頃 ) 路 ) (0.21 公頃 ) 道路用地 (0.02 公頃 ) 用, 公地撥用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1. 配合水利局綠川開蓋計本案業經本會 105 年畫, 將工程範圍內綠川渠 8 月 23 日第 881 次會道部分予以變更用地名議審議照臺中市政府稱, 以符合實際使用 修正內容通過在案 2. 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105 年 4 月 27 日水三產字第 1058006200 號函送 河川區 及 河道用地 認定協商會議紀錄 ( 詳附件二 ), 略以 : 本排水河段由於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排水, 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 11
編 號 變更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本會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 故 予以認定劃定使用分區為 河川區 3. 為使綠川東街與雙十路口 道路順接, 故調整部分綠 地用地為道路用地 編號 逕 1 逕 2 ( 七 )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建議事項 陳情理由 交通部臺灣建議該範圍仍 1. 復興路與進德路間之部分 鐵路管理局維持鐵路用 復興路與進地 德路間鐵路 用地 戴志達 賴 1. 請市府與國 昱良 立法委員黃 國書服務處 防部研商以 他相關方 鐵路用地 (0.6 公頃, 不含 高架橋下面積 ), 本局已 計畫於該處興建臺中聯合 辦公大樓使用, 基地深度 約 24 公尺 2. 本案若於新民街側劃設園 道用地, 本局辦公大樓將 無法面臨新民街以指定建 築線 ; 且該園道用地寬為 5 公尺, 建物面臨高架鐵 路部分需再退縮 6 公尺, 將造成深度不足 不利辦 公空間規劃利用 3. 考量貴府為銜接整體自行 車道系統需要, 本局同意 調整自行車道至基地東南 側開放空間, 並承諾該自 行車道無償提供貴府施 設 4. 建議該範圍仍維持鐵路用 地, 無需變更為車站專用 區及園道用地 12 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考量鐵路永久路 權範圍外之騰空 鐵路用地, 以開 放作為串連全市 自行車道使用為 原則, 打造低碳 生活綠廊 在不 違反前述原則 下, 建議酌予採 納 主要計畫 ( 不包括大坑風景理由 : 高架捷運化計畫 - 台中車站 分因武德街由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照 市府研析意見 辦理, 同意維 持原計畫, 至 自行車道留設 位置, 請臺中 市政府於都市 設計委員會審 議該開發案 時, 再行考 量 茲因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建議原則 同意照市府研 地易地及其區 )( 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變一案即已將部析意見, 將前 述地號土地納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東區練武段 975 974 及 974-1 地 號土地 建議事項 案 2. 針對本案道 路用地取得 方式, 請市 府研議納入 文化之心聯 合開發計畫 範圍內 3. 地主不同意 市府以現行 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 地 陳情理由 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地區 )( 第一階段 ) 須徵 20 公尺寬拓寬為入變更內容明 收台中市東區練武段 975 974 和 974-1 地號等私人土 地以拓寬武德街, 土地所有 975 974 和 權人認為權益受損 24 公尺寬受影響細表編號變 1 之部分練武段 974-1 地號土地 納入整體開發, 考量土地所有權 人意願, 建議將 前述地號全部土 地納入整體開發 範圍 案整體開發範 圍辦理, 並配 合修正都市更 新範圍 ; 惟保 留若未納入整 體開發範圍 時, 市府得以 一般徵收方式 取得土地 13
第 3 案 : 臺中市政府函為 訂正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 ( 機關用地 五 範圍 )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5 月 27 日第 56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准臺中市政府 105 年 6 月 24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50133206 號函, 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三 變更位置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照案通過 14
第 4 案 : 臺中市政府函為 變更太平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等 14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3 年 11 月 14 日第 39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准臺中市政府 105 年 1 月 21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50013166 號函, 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及第 44 條規定 三 變更位置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無 六 本案因案情複雜, 經簽奉核可, 由周前委員宜強 宋委員立垚 李委員素馨 邱前委員裕鈞 林前委員信得 ( 交通部代表 ) 等 5 人組成專案小組, 並由周前委員宜強擔任召集人於 105 年 2 月 23 日召開 1 次專案小組會議後, 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並經臺中市政府 105 年 5 月 30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50112129 號函送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 特提會討論 決 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 過, 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由內政部逕 予核定, 免再提會討論 一 綜合意見 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一 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 表示, 臺中市公共設施用 地變更可建築用地通案性 本次變更涉及回饋部分係指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 包括第五案 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區計畫 ( 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 )( 郵政事業土 15 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回饋內
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回饋原則 : 變更面積小 於 1,000 平方公尺以下免 回饋 ; 為符合都市計畫 之公平負擔原則, 建議本 專案通盤檢討案以捐贈土 地為原則, 並請該府循程 序修正上開通案性回饋原 則, 往下修正 得以代金 繳納回饋 之面積, 本案 如須以代金繳納者, 並補 充說明 無法捐贈土地 之具體理由, 提大會說 明 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現況尚未建築使用, 土地面積 992m2) 及第十二案 變更潭子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現況為潭子郵局, 土地面積 2,043.80m2) 臺中市 39 次市都委會決議, 變更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回饋代金計算方式建議比照中華電信專案通盤檢討之代金回饋原則, 應繳交變更標的地籍面積之捐贈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加四成, 乘以捐贈比例 ; 第五案及第十二案捐贈比例皆為 11%, 經初步估算第五案回饋代金為 583.43 萬元, 第十二案回饋代金為 1,237.64 萬元 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第二條之規定, 應回饋之土地面積大於 1,000 平方公尺者, 以回饋土地為原則 ; 應回饋之土地面積小於 1,000 平方公尺者, 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繳納 第五案基地尚未建築使用, 面積為 992 m2, 應回饋比例為 11%, 換算土地面積為 109.12 m2, 小於 1,000 m2, 故以繳納代金為原則 ; 第十二案基地現況為地上 5 層 地下 1 層之潭子郵局, 基地面積為 2,043.8 m2, 應回饋比例 11%, 換算土地面積為 224.82 m2, 小於 1,000 m2, 且基地內並無閒置之土地做捐贈使用, 故仍依臺中市 39 次市都委會決議, 以繳納代金為原則 容, 惟換算捐獻代金數額, 應以市價查估, 並回饋代金不得低於捐贈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加四成之數額 二 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 ) 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16
編號 位置 一站二道路東側 機十南側之公用事業用地 ( 公用二 ) 烏日區新三和段 48 地號 編號 位置 一計畫區火車站西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潭子區興華段 160 地號 變更內容 原計畫 ( 公頃 ) 公用事業用地 (0.10 )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 (0.10 )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1.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所有土地 ( 尚未建築使用 ), 變更地號為烏日區新三和段 48 地號 2. 回饋方式與時機及回饋金額計算, 應簽定協議書納入計畫書 專案小組初臺中市政府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建議本案除回饋內容, 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外, 其餘照市政府意見通過 參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第一點 本會決議 ( 二 ) 變更潭子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郵政事業第三類型郵用地政專用區 (0.205 (0.205) ) 討 )( 第一階段 ) 案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1.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潭子郵局 ( 豐原 26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潭子區興華段 160 地號 2. 回饋方式與時機及回饋金額計算, 應簽定協議書納入計畫書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除回饋內容, 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外, 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參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第一點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本會決議 1.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 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 容積率由不得大於 250 % 修正為不得大於 240% 17
編號 位置 一計畫區內工業區南側之機關用地 ( 機三 ) 大甲區岷山段 528 527 268-1 529-12 地號 ( 三 ) 變更大甲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 變更內容 原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0.27) 機關用地 (0.02) 討 ) 案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27 ) 河川溝渠用地 (0.02) 變更理由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一 郵政事業同時兼建議本案除具國家民生政策性機關用地變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更為河川溝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渠用地部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分, 未符合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本會第 808 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次會議變更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通案性原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則, 請補充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具體變更理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由及相關佐用及地方發展 證資料, 提二 考量現況為溝渠大會討論決使用, 併鄰近分區為定外, 其餘河川溝渠用地 准照市政府備註 : 核議意見通 1.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過 政公司大甲郵局 ( 豐原 32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大甲區岷山段 268-1 527 及 528 地號 2. 依 101 年 10 月 25 日於臺中市政府召開之機關協調會決議, 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之一筆地號 ( 大甲區岷山段 529-12), 考量現況為溝渠, 原則上併鄰近分區為河川溝渠用地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本會決議 臺中市政府前於 1. 機關用 101 年 10 月因應地變更本案召開機關協為河川調會議, 岷山段溝渠用 529-12 地號之土地部地所有權人臺中分, 請農田水利會列納入本席, 會議記錄載地區通明 岷山段 529- 盤檢討 12 地號考量現況內整體為溝渠, 原則上考量 併鄰近分區變更 2. 其餘准為河川溝渠用照 105 地 詳附件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三 附帶建議 : 臺中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可建築用地通案性 回饋原則 變更面積小於 1,000 平方公尺以下免回饋 等規定 ; 為符合都市計畫之公平負擔原則, 請臺中市府 18
循程序修正上開通案性回饋原則, 研議下修前述 免回饋 之面積 四 臺中市政府 105 年 5 月 30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50112129 號函對 105 年 2 月 23 日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 一 ) 綜合意見 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本會決議 本案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等資料到部後, 提委員會審議外, 其餘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二 變更內容明細表 如後表格說明 三 本專案通盤檢討涉及第三類型變更通案原則處理部分, 請將本會第 808 次會議決議 : 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時, 臺中市政府應即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 將現行已發布實施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變更調高為一倍, 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 本案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 如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部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 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 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再提會審議 ;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 則再提會討論 五 簡報資料第 17 頁及第 19 頁, 市都委會決議 誤植為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及臺中市霧峰區東段 1036 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各持分 1/2 誤植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請補正 六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第 6 條規定, 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單位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本案計畫 19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
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書及計畫圖內, 有關 規劃單位德威開發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都市計畫技師核章 部分, 應予刪除, 以符合規定 ( 二 ) 變更內容明細表 1. 變更太平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位置 一 編號 計畫區中心商業區內機關用地 ( 機一 ) 太平區仁平段 676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0.10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10)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太平郵局 ( 臺中 34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太平區仁平段 676 地號 20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 理 本會決議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2 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位置 一神岡國中東側機關用地 ( 機二之一 ) 神岡區社南段 352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0.09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9)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神岡社口郵局, 變更地號為神岡區社南段 352 地號 臺中市專案小組初政府處步建議意見理情形 建議本案准遵照辦照市政府核理 議意見通過 本會決議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3 變更新社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 位置 一計畫區北側郵政事業用地 新社區新安段 22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郵政事業用地 (0.034 6)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346 )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新社郵局 ( 豐原 23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新社區新安段 22 地號 專案小組初臺中市政府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本會決議 建議本案准遵照辦理 准照 105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 變更霧峰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第一階段 ) 案 編號 二 位置 計畫區帶狀商業區北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 郵一 ) 霧峰區峰東段 1036 地號部分 原計畫 ( 公頃 ) 郵政事業用地 (0.02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2)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1.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霧峰民生路郵局 ( 台中 6 支 ) 使用 2. 霧峰區峰東段 1036 地號部份土地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信協會承租 1/2 土地作郵政使用, 並已取得財團法人電信協會之協議書, 參見附件七 專案小組初臺中市政府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建議本案准遵照辦照市政府核理 議意見通過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本會決議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21
5 變更大安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 位置 一區公所西側之機關用地 ( 機二 ) 大安區頂庄段 577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0.02)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2)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大安郵局 ( 豐原 33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大安區頂庄段 577 地號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本會決議 遵照辦理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6 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第一階段 ) 案 編號 位置 三梧棲鎮中心商業區南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 郵三 ) 梧棲區西建段 293 及 304 地號 四龍井鄉龍泉國小北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 郵四 ) 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38-3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郵政事業用地 (0.05) 郵政事業用地 (0.05)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6)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梧棲郵局 ( 豐原 42 支 ) 使用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5)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龍井郵局 ( 豐原 43 支 ) 使用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本會決議 遵照辦理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22
7 變更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 位置 原計畫 ( 公頃 ) 一計畫區中機關用地心機關用 (0.05) 地 ( 機四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5) 神岡區林厝段 580 580-10 581 地號神岡區林住宅區第一類型厝段 (0.0028) 郵政專用 580-5 區 580-6 地 (0.0028 號 ) 神岡區林機關用地厝段 (0.0003) 580-8 地號二計畫區北機關用地側機關用 (0.03) 地 ( 機九 ) 神岡區圳堵段 520-14 520-15 地號 住宅區 (0.0003)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3)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編號一 : 1.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神岡郵局 ( 豐原 1 支 ) 使用 2. 變更神岡區林厝段 580-8 地號面積狹小且為國有土地同意免回饋 編號二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神岡圳堵郵局 ( 豐原 6 支 ) 使用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並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0.0003 公頃 ) 部分, 面積狹小且土地管理機關為國有土地同意免予回饋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決議 1. 同意採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表示, 計畫書第 10 頁土地權屬有誤, 請查明補正 2. 其餘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23
8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位置 一 計畫區中心商業區東側之機關用地 ( 機四 ) 大肚區自治段 732 738-6 739 741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0.09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9 )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1. 依 103 年 11 月 14 日臺中市第 39 次都委會之決議, 新增提案大肚區自治段 732 738-6 739 741 地號等 4 筆土地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大肚郵局 ( 豐原 52 支 ) 使用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財團法人電信協會之協議書, 參見附件七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決議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9 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 位置 一計畫區機十五南側之郵政用地石岡區新萬安段 611 612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郵政用地 (0.03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3)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石岡郵局 ( 豐原 2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石岡區新萬安段 611 612 地號 24 專案小組初臺中市政府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會決議 遵照辦理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0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 位置 一計畫區東側工業區南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 郵一 ) 后里區後義段 607 地號 二鄉公所南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 郵二 ) 后里區平安段 966 967 972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郵政事業用地 (0.10 ) 郵政事業用地 (0.15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10)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后里義里郵局 ( 豐原 16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后里區后義段 607 地號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15) 備註 : 1.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后里郵局 ( 豐原 14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后里區平安段 966 967 及 972 地號 2. 后里區平安段 966 及 972 地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財團法人電信協會之協議書, 參見附件七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決議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1 變更外埔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編號 位置 一計畫區中央后里圳第二排水線南側 1 號道路西側之郵政事業用地 外埔區大同段 152 地號 原計畫 ( 公頃 ) 郵政事業用地 (0.06)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0.06) 變更理由 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 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 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 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備註 : 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外埔郵局 ( 豐原 35 支 ) 使用, 變更地號為外埔區大同段 152 地號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案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決議 准照 105 年 2 月 23 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25
附表 變更太平都市計畫(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等 14 案之案名 ( 一 ) 變更太平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二 ) 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三 ) 變更新社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四 ) 變更霧峰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第一階段 ) 案 ( 五 ) 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六 ) 變更大甲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七 ) 變更大安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八 ) 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九 ) 變更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十 )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十一 ) 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十二 ) 變更潭子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第一階段 ) 案 ( 十三 )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 十四 ) 變更外埔都市計畫 ( 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26
第 5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 說明 : 決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1 范振祿等 12 人文小十二 盤檢討 )( 第二階段 ) 案 再提會討論案 一 查本案前提本會 105 年 3 月 8 日第 870 次會議決議略 以 : 四 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 請 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 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 會, 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 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 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 再提會審議 ;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 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 則再提會討論 有案 二 高雄市政府依上開決議事項於 105 年 5 月 12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15 日止辦理再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期間接獲 13 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案准高雄市政府 105 年 8 月 22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533114700 號函及 105 年 11 月 2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534083400 號函送再公開展 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 爰再提會討論 議 : 本案除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如附 表 ), 請高雄市政府依照附表本會決議欄辦理外, 其 餘請該府併同本會 105 年 3 月 8 日第 870 次會議決議 文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 再提會討論 附表 :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茲有共有土地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 450 地號, 於民國 78 年間劃訂為澄清湖特定區文小 < 十 同左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依本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14 日高市府教小字第 10531504500 號函表 27 詳查本案陳情位圖置非屬高雄市 1 政府辦理再公圖開展覽之變更 2 範圍, 不予討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2 鄭國瑞等鳥松區圓山段 217-1 228 地號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二 > 教育用地, 並辦理徵收完竣, 迄今已逾 26 年, 需地機關至今仍未使用, 荒廢二十餘年, 土地無法充分利用, 地方發展停滯, 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又, 目前, 本區新生兒數量減少, 少子化, 多數學校減班教學, 更有併校 廢校之疑慮 實無增設小學之必要 共有人一致請求, 請求廢止澄清湖特定區文小 < 十二 > 徵收計畫, 註銷原編定土地使用分區 : 教育用地, 回復原編定 土地所有人同意將原領取之徵收補償金繳回, 並將土地發還給原土地所有人 第一次陳情 : 同左 一 經查該地號係為本社區地下道出入口, 業徑本社區人員車輛唯一出入已二十餘年, 成既成道路, 已成事實, 變更後影響本社區甚鉅 二 懇請貴會將鳥松區圓山段 228 217-1 地號, 改列為道路用地, 以維護圓山桃花園 ( 地號圓山段 219) 社區住戶出入之權益 示該地區相鄰於三民 左營及楠梓等人口稠密地區, 且周邊八卦與登發國小亦屬總量管制學校, 經審慎評估仍有設校需求 ; 故建議未便採納 本案陳情人第二次來函表示撤銷原陳情並同意公展內容, 爰建議維持第三次公展變更後內容 28 1. 變更編號二 ( 人行步道 12-9) 2. 詳圖 3 圖 4 論 本案陳情人已撤銷原陳情內容, 不予討論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3 仁武天公廟後港段 278 279 地號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第二次陳情 : 撤銷陳有關本社區 105 年情, 同意 5 月 24 日圓桃字第公展內 105006 號陳情書, 容 因聽完說明會後, 撤銷該陳情案, 陳情之內容予以作廢, 改同意公展內容, 針對上開內容草案尚無異議 一 本廟同意配合市政變更宗教建議未便採納 府對寺廟管理將廟專用區, 理由 : 有關農業區變更地變更為宗教專用應自願捐為宗教專用區係依本府區, 俾利管理 贈變更面 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二 本廟係地區宗教信積 30% 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仰中心, 是信徒精公共設施原則 暨都市計畫法第神寄託境地, 不以用地, 本 27 條之一規定辦理, 仍營利為目的, 世代廟認為不須依規定回饋, 故建議相傳, 現在這樣, 合理 未便採納 幾百年也是這樣 ; 如改為宗教專用區後, 廟方不能買賣並無增加收入, 如再繳納以上措施, 顯失公平 農業區如改為住宅區 ( 工業區 ) 後, 可帶有商業利益, 繳納上述措施是合情 合理 合法 三 本廟以服務為目的, 國泰民安 是本廟最大理想, 賑濟公益 是本廟執行重點, 每年均辦理發放低收入戶 弱勢團體 養老院 育幼院等白米 日用品或現金等, 並於 104 年成立急難救助基金會, 疏導真正需要解困的低收入戶 29 1. 變一 -9 案 2. 詳圖 5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維持本會第 870 次會議決議內容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尤其本廟以 人飢己飢 人溺己溺 取之社會 用於社會 是服務方針 竭力發揮拋磚引玉作用, 以達 安和樂利詳和 的現代化社會 本廟因建物體大, 維修費龐大, 收入有限, 財務窘境, 現在正初步成長中, 盼望來日更能服務更多善男信女, 如在繳納上列措施, 雪上加霜, 艱困重重 四 鑑於以上情形及本廟財務困境, 建請貴府體恤實情, 惠請取消以上措施 4 徐松毅 1. 建號 537 房屋基地座鳥松區青 鳥松區青雲段 735 地號 建議同意採納 落青雲段 734-4 地號雲段 537理由 : 上, 臨路青雲段 735建號房屋 1. 查該處四公尺人行步 地號 ( 公共設施保留出入權之 道於地政事務所之地 地 ) 2. 現行都市計畫使得青雲段 734-4 地號無法臨路, 確保建號 537 房屋出入權 確保 籍逕為分割資料, 原為青雲段 735 735-2 736 736-1 739 739-1 等地號, 其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及部分人行步道用地 ; 後原鳥松鄉公所於民國 95 年依據地籍分割界線將上開地號土地核發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2. 後為辦理稅捐抵繳捐贈青雲段 735 地號土地予國有財產署, 另於 95 年分割為青雲段 735-2 742-3 742-4 742-5 736-30 1. 人行步道編號 12-25 2. 詳圖 6~ 圖 9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1 739-1 714-1 740-1 等地號 3. 其中, 青雲段 735 地號土地原認定為人行步道, 故已作為抵稅公共設施用地 ; 然其現行分區為住宅區, 與原地籍分割結果不同, 故衍生本次公開展覽後人陳第 4 5 6 7 10 11 等 6 件陳情 4. 另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 105 年 8 月 3 日高市地仁測字第 10570670000 號函之會議結論 : 本案係於 74 年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遺漏都市計畫樁位以致青雲段 735 736 及 739 地號土地未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逕為分割, 後於 95 年續依上開誤植地籍樁位辦理青雲段 735 736 739 742 742-1 742-2 逕為分割, 故依法應更正 ; 為保障民眾權益, 擬由地政局先辦理更正, 撤銷 95 年逕割前地籍, 嗣後再依據正確之樁位成果及地籍調查表紀載釐正地籍 5. 本次公展草案針對該人行步道用地 ( 編號 12-25) 擬南移至國有土地, 惟今依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本次公展草案變更後恐造成青雲段 734-2 734-31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5 吳振嘉青雲段 735 地號 6 郭名華青雲段 735-2 736-1 739-1 740-1 741-1 742-3 742-4 742-5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3 734-4 等 3 筆土 地無出入道路, 故建 議依原人行步道用地 位址維持原計畫使用 分區, 並依本市 4 公 尺人行步道檢討原則 變更為道路用地 1. 查青雲段 735-2 地號變更案編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 1. 人行 併第 4 案 ( 中華民國所有 ) 號二 (12-4 案 步道 742-3 742( 他共有 25) 中 編號 人私有 ) ; 735-2 735-2 12-742-3 等地號現使用 742-4 25 分區為人行步道, 若 742-3 2. 詳圖 變更為住 ( 三 ), 將陳 742-5 6~ 圖 情人所有之 734-2 地 736-1 10 號上合法建物日後拆 739-1 除重建時, 面臨無建 740-1 築線及通行之狀況 741-1 地 2. 同段 735 地號 ( 中華號, 變更 民國所有 ) 地號原為後使用分 陳情人之祖母徐吳榮區用途有 妹, 於民國 84 年間妨礙通行 因該地使用分區為道之疑慮 路用地而抵繳遺產 稅, 並登記為國有, 且從地形觀似為畸零 地 ; 惟經查該地號現 使用分區為住 ( 三 ), 似有錯誤, 請一併釐 清更正, 否則日後亦 影響陳情人之通行 權 1. 查青雲段地號 735-有關變更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 1. 人行 併第 4 案 2 735( 所有權財政案編號二 4 案 步道 部財產署 ), 係因 84(12-25) 青 編號 年陳情人配偶祖母徐雲段 735-12- 吳榮妹遺產抵繳稅款 2 736-25 取得,84 年遺產抵 1 739-2. 詳圖 繳稅時該地號 735 分 1 740-6~ 圖 區使用為公共保留 1 741-11 地 1 742-2. 青雲段地號 735-2 自 3 742- 地號 735 逕為分割, 4 742-5 32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735-2 目前分區使用等地號分 人行步道,735 目前區使用用 分區使用為第三種住途變更後 宅區, 面積 36 平方恐有妨礙 公尺, 從地籍圖目測 734-2 為小小畸零地 734-3 3. 青雲段地號 735-2 若 734-4 變更為住宅 ( 三 ), 734-5 所 742-3 742-2 有權人即 742( 他人私人土陳情人居地 ), 陳情人合法買住通行疑賣取得, 因政府逕行慮 變更後竟無法通行, 損害人民居住正義, 有圖利他人之嫌且違反當初人民信賴政府誤將土地抵繳政府美意 4. 懇請貴局重新檢討規劃, 並重新審查查明是否有錯誤, 還給人民居住通行權益 7 徐福冠 1. 緣陳情人之母徐吳榮應將 " 住宅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 1. 人行 併第 4 案 妹 ( 已歿 ) 所有之土地區 " 變回原 4 案 ( 高雄市鳥松區青雲來的道路段 735 地號 ) 是道路用地用地, 已作為母親遺產稅之抵繳, 現已分 步道編號 12-25 2. 詳圖 割為同段 735 及 6~ 圖 735-2 地號, 變更為 12 " 住宅區及人行步道 " 2. 原青雲段 735 地號已 作為 734-2 734-3 734-4 734-5 地 號, 四筆土地建築房 屋之道路用地, 怎知 抵繳稅金歸國有又變 更使用分區, 都發局 不察, 以後擁有該地 的人一定會造成糾 紛, 因該地是我們四 間房屋所有人的出入 路地, 且已不能再建 33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築住宅 ( 有建築師工程圖為證 ) 8 德理聖堂負責人 : 許文增大社區圳觀段 1284 第號 終歸事實, 希望鈞局能借由此次 " 通盤檢討 " 做個修正變更回原來的 " 道路用地 ", 實感德便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辦理 二 本堂 ( 德理聖堂, 以 懇請更正建議酌予採納 現況建築理由 : 物面積及配合該寺廟現況實際使下同 ), 完全同意原基地面用範圍規劃應回饋之公 擴大及變更澄清積, 並調共設施用地, 茲研提以湖特定區計畫 ( 第整捐贈公下二方案供卓處 三次通盤檢討 ) 共設施用方案一 : 案, 變更為宗教地面積及利用既有空地規劃前後專用區, 並自願捐位置 兩處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 ( 詳圖 17): 另陳情人需承諾不設置圍牆, 且應確保劃設之廣場用地及綠地供公眾使用 贈變更面積 30% 之公共設施用地 三 惟本案推行期間, 本堂原承辦人員因經驗不足, 不熟法令建築等規章, 致於前時土地建物面積 ( 現況 ) 確認時有疑慮, 未能及時發覺提出, 於此次公告展覽期間, 始提出更正說明, 若造成不便深表歉意, 尚祈鈞局能諒察, 合先敘明 四 擬提出更正之相關資料及調整公設用地位置, 分別說明如下 : ( 一 ) 實際變更基地面積 1649.91 m2原載變更面積 6643 m2 ( 地號 1284 詳附件一 ), 係地主黃信源原所持有, 因其前 方案二 : 考量公共設施之使用合理性, 後院部分不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 僅利用臨路部分變更廣場用地 ( 約佔 17.70%), 其餘不足部分以代金或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回饋 34 1. 變一 - 4 案 2. 詳圖 13~ 圖 16 1. 本案維持本會第 870 次會議決議 : 申請人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 不得以代金方式繳交 之原則, 本案照高雄市政府研提之方案一內容通過 2. 本案捐贈回饋事項, 請申請人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據以執行, 否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將土地一部份 1649.91 m2捐贈本堂作為興建之用, 因未能辦理分割 ( 因農地未達一定面積不能分割 ), 屬本堂與地主黃信源共同持有土地之各一部分 ( 詳附件二 ), 昔承辦人員未能詳查, 以全筆土地面積 6643 m2, 作為原變更基地面積之申請, 是為有誤, 其實本堂實際僅持有基地面積為 1649.91 m2 ( 二 ) 現況建物佔基地比例 : 556.63 1649.91=33.73% 經本堂委請專人丈量, 實際現況建築面積為 556.63 m2, 其所佔比例為 33.73%, 原載為 778.91 m2所佔比例為 11.73%, 是為有誤 ( 三 ) 現況寺廟反推所需宗專 : 556.63 m2 50%=1113.26 m2, 若依現況寺廟反推宗專建蔽率 50%, 應為 1113.26 m2 ( 四 ) 以宗專面積反推變更面積 1113.26 m2 70%=1590.37 m2本堂權狀持有面 35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積 1649.91 m2 ( 詳如附件二 ), 足夠變更後使用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 30%( 不再購置他地之問題 ) ( 五 ) 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1590.37 m2 X30%=477.11 m2原載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667.64 m2, 應調整為 477.11 m2 ( 六 ) 原載將捐贈公設用地面積劃置於地主黃信源的土地上 ( 本堂的左方 ), 建請改劃置本堂正後方空地上 ( 尚有多出 477.11 m2之空地, 詳如附件三 ) 五 若否, 勢必要向地主黃信源購置該筆捐贈公設用地, 其是否願意出賣, 以及籌措一筆龐大金額來購置, 均是本堂的兩大難題 六 本堂為修行道場, 以勸人為善修養心性, 行功立德, 具社會教化功能, 為政府來淨化人心, 完全公益, 並非營利事業有收入, 經費來源皆為道親樂捐, 從不對人募款, 若因此要 36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9 羅訓東吳羅五灣羅桂軫羅素玫公七周邊綠帶地 10 徐鴻生鳥松區青雲段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籌備一筆龐大經費來購置土地, 勢必困難重重, 無能為力 七 且曾嘗試詢問地主黃信源, 其肯確答覆不願出賣該筆公設用地予本堂 八 基此兩難, 本堂絕無能力圓滿政府的德政, 有感為德不卒 九 故懇請鈞府能體察民情之苦, 視人民之小事, 為政府之大事, 幫忙解決困難, 若蒙准予所請, 予以更正, 本堂全體道親將無限感激, 至誠銘謝 1. 其綠地原為進入公園 公七 之便道, 本變更案應公園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納入, 才合乎公平 變更案, 1. 變更案第三案計解除 2. 納入其綠地, 可兼顧建請其綠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地納入變之完整性, 並降低政更範圍如府財政負擔 圖 ( 綠色部分 ) 一處公園用地及文小用地, 公共設施比例 35%, 已符合通案性回饋比例, 若將該處綠地納入變更範圍將增加重劃用地負擔比例, 造成重劃可行性降低 2. 另目前該處綠地尚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重劃及負擔回饋內容, 故基於重劃公平性及可行性, 建議維持公展內容 37 1. 變三案 2. 詳圖 17~ 圖 18 一 因青雲段 735 道一 變 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 1. 人行 路用地, 因 95 年 12 月 15 日逕為分 更案 4 案 編號 步道編號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併第 4 案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735 地號割有誤造成 735 道路用地分成兩筆, 一為 735( 中華民國 ) 住宅用地, 二為 735-2( 中華民國 ) 為道路用地, 以致於 734-2 734-3 734-4 734-5 無路可出入, 以致於道路位移到 742-3 742-4 742-5 住宅用地上, 無法通行, 有損原地主之權益 二 青雲段 735 該筆土地, 因 84 年編列道路用地, 在祖母遺產中抵繳政府做道路使用, 附憑證 三 735 青雲段地目變更不符當時抵繳道路使用原意, 請求原價購回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二 (12-25) 青雲段 735-2 742-3 742-4 742-5 736-1 739-1 740-1 741-1 地號變更使用, 分區用途, 有妨礙 734-2 734-3 734-4 734-5 合法建屋之通行權益, 以及原有地主 38 12-25 2. 詳圖 6~ 圖 12, 圖 19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11 賴榮妹鳥松區青雲段 735 地號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742-3 742-4 742-5 原有地主之權益受損 二 與原始地目使用不同, 請求查明後更正原有地目使用 一 因青雲段 735 道 1. 變更案 路用地, 因 95 年 12 月 15 日逕為分割有誤造成 735 道路用地分成兩筆, 一為 735( 中華民國 ) 住宅用地, 二為 735-2( 中華民國 ) 為道路用地, 以致於 734-2 734-3 734-4 734-5 無路可出入, 以致於道路位移到 742-3 742-4 742-5 住宅用地上, 無法通行, 有損原地主之權益 二 青雲段 735 該筆土地, 因 84 年編 編號二 4 案 (12-25) 青雲段 735-2 742-3 742-4 742-5 736-1 739-1 740-1 741-1 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 39 1. 人行併第 4 案 步道編號 12-25 2. 詳圖 6~ 圖 12, 圖 19~ 圖 20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12 仁武天公廟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列道路用地, 在祖 地號變 母遺產中抵繳政府 更 使 做道路使用, 附憑 用, 分 證 區 用 三 735 青雲段地目 途, 有 變更不符當時抵繳 妨 礙 道路使用原意, 請求原價購回 734-2 734-3 734-4 734-5 合法建 屋之通 行 權 益, 以 及原有 地 主 742-3 742-4 742-5 原有地 主之權 益 受 損 2. 與原始 地目使 用 不 同, 請 求查明 後更正 原有地 目 使 用 第一次陳情 : 1. 本廟同意將本廟所持有之仁武區後港段 278 279 地號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變更內 同左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1. 有關農業區變更為宗 40 1. 變一 - 9 案 教專用區係參照都市 2. 詳圖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5 等相關通案性規定, 1.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 有關陳情人陳情內容中涉及 等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容 2. 因本廟財政困難, 無力繳納代金, 故陳情建議有關變更附帶條件部分是否可採自願捐贈變更面積 30% 之同一都市計畫區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次陳情 : 1. 本廟建物約占廟地 46.90%, 無法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 2. 本廟榮譽主任委員鄭茂林, 捐地又蓋廟, 奉獻給地方做公廟, 他認為廟方有錢就不好管理, 所以規定本廟祗能留存 300 萬元做修繕基金, 每年多餘十方善款, 於中元普渡後發放當地鄰里低收入戶功德金及普度物資, 並成立核發急難救助金, 從原先仁武區高楠里, 延伸至八卦里 中華里 大灣里 五和里及左營區福山里, 明年計畫增加三民區鼎盛里 鼎中里 本廟如繳納代金金額約 500 萬之鉅 (2167.2m*5500 元 /m*1.4*30%=500623 2 元 ), 實無能力負擔 所以請求採捐贈計畫區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 以減輕負擔 賴立委瑞隆針對本陳情 以附帶條件方式規定回饋事項 2. 查本陳情案件 ( 仁武天公廟 ) 現況使用面積約 47%, 變更後難以劃設 30% 公共設施用地, 故變更回饋條件係繳納代金或捐贈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 3. 另考量計畫區內已有 2 處寺廟以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捐贈, 其計算方式均以 等面積 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捐增, 基於同一計畫區執行之一致性作法, 建議以 等面積 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宜 41 值 之計算基準似有誤解部分, 請高雄市政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3. 有關高雄市政府研訂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相關通案性規定, 回饋改採代金部分, 建議市府考量修正為以市價查估後再行計算繳納, 以符合都市發展趨勢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案協調會議結論 : 1. 本案陳情單位仁武天公廟同意配合高雄市政府辦理有關 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將仁武天公廟後港段 278 279 地號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原則 2. 惟該廟提出法定空間不足 資金調度問題及具有公益性原則為由, 如以下說明, 故請內政部營建署准予廟方以計畫範圍內等值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 代替劃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繳納等方式 (1) 法定空間不足 : 仁武天公廟所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已使用約 46.9%, 無法再於變更範圍內劃設 30% 公共設施用地, 且因該廟歷史悠久 且為地方重要信仰中心, 故無拆除空間 (2) 資金調度問題 : 該廟依規定僅能留存 300 萬元做為修繕基金, 對於代金金額 500 萬元實無繳納能力 (3) 具有公益性原則 : 42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該廟向來與臨近居民維繫良好, 除於中元普渡後發放功德金及普渡物資 也核發急難救助給予鄰近 5 里居民, 且於明年度將增加核發範圍至 7 里 另外, 更是鄰近居民信仰之所在, 因此廟方認為廟宇合法化有其必要性, 望能以替代方式排除困難 13 李榮華等 2 人編號 12-9 人行步道 ( 圓山段 139 地號 ) 一 陳情事項 : 針對計畫 4 米建議同意採納 高雄市政府擴大人行步道理由 : 及變更澄清湖特位置變更 1. 該處編號 12-9 人行 定區計畫案 ( 第三需要經過次通盤檢討 ) 案, 相關權利相關權利人未被人溝通 通知及在不知情協商 知下逕行變更, 抗情 同意 步道於第一階段核定實施案件 ( 編號四 -13) 已往東調整並變更為道路用地, 致案地部分變更為 議該案違法 下通過 道路用地, 先予敘 該計畫案雖經我們嚴重 明 過多次檢討, 陳情抗議不能 2. 依第三次公開展覽 人 ( 為 139 地號 ) 地在未被告主及相關 138, 知 不知 140,141,142 地情 及經號地主皆為相關權過地主同利人卻未被通知, 意下的情 變更後內容, 調整後 6 公尺人行步道係沿圓山段 139 地號, 對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均無影響 在不知情 未協商況將圓山 3. 綜此, 建議該 6 公 也未參與的狀況段 139 地下, 該計畫案通過號土地劃了兩次通盤檢討, 入徵收範 尺道路依第三次公開展覽變更後內容 該檢討案件將原計圍內 若 畫人行步道位置此擴大及 ( 附件 1 地籍圖 ) 向變更案不 東位移 5 米, 造成涉及圓山 陳情人的圓山段段 139 地 139 地號原本非 4號土地範 米計畫人行步道徵圍內我們 收範圍內 ( 附件則 無 異 43 詳圖 22 ~ 圖 24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 維持本案第三次公開展覽變更後內容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2: 擴大及變更澄議 清湖特定區計畫案圖 ), 現在變成須被徵收, 而原本是舊 4 米人行步道計畫範圍內土地且是既成巷道卻變更成住宅區, 這樣是否合理 二 事實經過 : 原都市計畫圖 4 米計畫人行步道 ( 附件 1 地籍圖 ) 是在圓山段 217-1 -2-3 -4-5 -6-7 146-1 227 地號上, 部分原本即是山腳路舊有既成巷道, 從 70 年空照圖即可看出, 後來是建商蓋屋時才將舊有既成巷道圓山段 217 地號違法用圍牆圍在內, 侵害用路人權益,103 年再由該區住戶購買取得分割出 217-1 - 2-3 -4-5 - 6-7 地號 ) 原圓山段 139 地號隔著的國有土地 (145 地號既成巷道 ) 才是人行步道 ( 如附件 1 地籍圖可證明 ), 後來經過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多次檢討後, 將人行步道向東位移 5 米到圓山段 139 地號內, 而導致陳情人土地須部分被徵 44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收, 而原本是計畫人行步道的 217-2 -3-4 -5-6 -7 地號從舊有既成巷道卻變成住宅區, 這樣合理嗎? 而要被更改為徵收範圍內的土地 139 號地主在檢討案上卻從頭到尾未被通知 協商, 這樣合法嗎? 原計畫規劃了 4 米人行步道, 加上國有地 (146 146-1 地號既成巷道 ) 就有 7-8 米道路 ( 這條山腳路從民國 30 40 年前就是全大華村 ( 里 ) 民的出入道路 ), 本就有利行人及車輛通過, 已經是很好方案, 令人不解的是 : 變更案不是要更便民 利民嗎? 為何將已是計畫道路 (217-2 -3-4 -5-6 -7 地號 ) 部分土地劃為住宅區 然後這次又要把 217-1 146-1( 國有地 既成巷道 ) 地號劃為私有土地還給這些地主, 將道路縮小, 道路不夠部分再來徵收對面人私有土地 又不通知我們 只通知 217 相關地號這些地主? 我們不解? 而且這區域住宅區建商 45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 是依照舊有都市計畫圖蓋房, 也皆了解原本 4 米人行步道位置, 為何要變更擾民 圖利他人 我們不解 經告知全大華村村民相關問題 已有共識, 希望原本有合理解釋 否則必聯署抗議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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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大寮都市計畫 ( 配合林園排水上游改善工程 )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4 月 25 日第 53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准高雄市政府 105 年 6 月 20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532209200 號函, 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三 變更位置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無 決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再提會討論 一 請依本會 100 年 10 月 18 日第 766 次會議決議, 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及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出具 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經濟部核定林園排水之堤防預定線一致 之證明文件, 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 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 經濟部已完成公告林園排水堤防預定線, 請將前述公告文, 納入計畫書敘明 48
第 7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茄萣都市計畫 ( 配合高雄市湖內 - 茄萣外環道開闢工程 )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4 年 9 月 25 日第 49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准高雄市政府 105 年 6 月 4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532042300 號函, 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三 變更位置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無 決議 : 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 以對照表補充處理情形, 並重新檢討計畫內容及修正計畫書 圖到部後, 再行提會討論 一 請補充劃設本道路用地之必要性及公益性為何? ( 一 ) 本道路工程是否一定要施作, 如未施作本道路工程會產生何種影響 例如 : 道路系統是否銜接到高鐵站 抑或是湖內地區與茄萣地區之聯絡道等 ( 二 ) 本道路工程如經評估屬必要施作工程者, 請以具體數據補充其必要性 ( 例如 : 增劃設道路前後鄰近道路系統服務水準差異性 交通量差異性等 ) 二 請補充本道路用地為何劃設為 30 公尺寬度範圍之具體理由或數據, 以及本道路如何銜接與其他道路 49
三 請補充說明本道路用地工程施作後, 是否會影響鄰近農排水路情形? 四 請補充劃設本道路工程是否會影響茄萣濕地生態? 五 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魚塭 塭堤 塭排等使用, 請補充說明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過程及內容為何? 六 請補正擬援引變更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配合市興建之重大設施 之相關認定文件, 納入計畫書敘明 50
第 8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湖內都市計畫 ( 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 配合高雄市湖內 - 茄萣外環道開闢工程 )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4 年 9 月 25 日第 49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准高雄市政府 105 年 6 月 4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532041400 號函, 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三 變更位置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 以對照表補充處理情形, 並重新檢討計畫內容及修正計畫書 圖到部後, 再行提會討論 一 請補充本道路用地劃設之必要性及公益性為何? ( 一 ) 本道路工程是否一定要施作, 如未施作本道路工程會產生何種影響 例如 : 道路系統是否銜接到高鐵站 抑或是湖內地區與茄萣地區之聯絡道等 ( 二 ) 本道路工程如經評估屬必要施作工程者, 請以具體數據補充其必要性 ( 例如 : 增劃設道路前後鄰近道路系統服務水準差異性 交通量差異性等 ) 二 請補充本道路用地為何劃設為 30 公尺寬度範圍之具體理由或數據, 以及本道路如何銜接與其他道路 51
三 請補充說明本道路用地工程施作後, 是否會影響鄰近農排水路情形? 四 請補充劃設本道路工程是否會影響茄萣濕地生態? 五 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魚塭 塭堤 塭排等使用, 請補充說明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過程及內容為何? 六 請補正擬援引變更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配合市興建之重大設施 之相關認定文件, 納入計畫書敘明 52
第 9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鳳山厝部分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再提會討論案 說明 : 一 本案前經本會 102 年 11 月 26 日第 816 次會議 (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 3: 無極聖凰禪寺 ) 決議略以 : 一 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 以領有高雄市政符合法寺廟登記證之範圍為準, 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二 至於回饋部分, 依照該府刻正研議中 高雄市寺廟專用區變更處理原則 內之回饋內容辦理, 且應採捐地方式為原則 三 附帶條件內容, 應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 簽訂協議書, 納入計畫書, 再報由本部核定, 如未簽訂協議書者, 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並經本部以 102 年 12 月 11 日內授營都字第 1020813197 號函請高雄市政府依照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在案 二 茲准高雄市政府 105 年 5 月 9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531647000 號函略以 : 按本市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 如確無適當土地可劃設, 得以代金方式繳交 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審竣, 有關前開無極聖凰禪寺建議以代金繳交乙節, 案涉前開決議, 隨函檢附提案資料, 請貴署惠予協助再提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到部後, 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本案除本會 102 年 11 月 26 日第 816 次會議 (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 3: 無極聖凰禪寺 ) 決議略以 : 二 至於回饋部分, 依照該府刻正研議中 高雄市寺廟專用區變更處理原則 內之回饋內容辦理, 且應採捐地方式為原 53
則, 請修正為 二 至於回饋部分, 請依照 高雄市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回饋內容辦理 外, 其餘請高雄市政府併同本會第 816 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免再提會討論 54
第 10 案 : 高雄市政府函為 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 ( 仁武部分 )( 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開發時程調整 ) 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2 年 6 月 28 日第 30 次會議 102 年 8 月 30 日第 32 次會議 104 年 5 月 1 日第 45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准高雄市政府 104 年 9 月 23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433791700 號函, 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三 變更位置 : 詳計畫圖示 四 變更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無 六 本案因案情複雜, 經簽奉核可, 由林委員秋綿 周前委員宜強 宋委員立垚 劉前委員玉山 高前委員惠雪 ( 經濟部代表 )5 人組成專案小組, 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及 105 年 2 月 16 日召開 2 次專案小組會議後, 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本案申請開發單位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未明確提出對高雄市政府所提報部方案, 該公司如期完成之具體證明文件, 故本案請高雄市政府與該公司妥為協調, 並提出具體方案內容及該公司如期完成證明文件等資料到部後, 再提會討論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