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 本商品費率計算時, 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 本契約 疾病 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公司免費服務申訴專線 0800-056567 傳真 :04-22208545 電子信箱 (E-mail):m100@cylife.com.tw 備查文號 :(98.06.16)(98) 興壽企劃字第 06099 號函 103 年 5 月 1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 ( 或復效日 ) 開始所發生之疾病 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者, 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 新生兒 係指保險年齡為 0 歲者 本契約所稱 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 係指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 住院日數 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日數 (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本契約所稱 投保金額 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 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 年繳化保險費 係指依投保金額及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係指繳費期間內 年繳化保險費 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 ; 當繳費期滿後則指 年繳化保險費 乘以繳費期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 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1 頁 / 共 9 頁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並應交付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 經本公司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保險契約時, 如要保人身故 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 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三至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給付之各項保險金, 其累計達 投保金額 的三千倍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二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二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 2 頁 / 共 9 頁
第十三條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投保金額 的一倍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四條長期住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若其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持續達三十日以上時, 本公司除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 外, 另按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投保金額 的二點五倍給付 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五條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之日起除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 及 長期住院保險金 外, 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 投保金額 的三倍, 給付 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時, 其 加護病房保險金 與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合計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六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入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除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 及 長期住院保險金 外, 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 投保金額 的三倍, 給付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時, 其 加護病房保險金 與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合計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同一日內本公司就 加護病房保險金 或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僅給付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第十七條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 且於醫院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附表一 手術項目表 中所列手術項目, 且已接受手術者, 本公司依 投保金額 的三倍給付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 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附表一之手術項目治療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第十八條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門診診療, 且於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附表一 手術項目表 中所列手術項目, 且已接受手術者, 本公司依 投保金額 的一倍給付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 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附表一之手術項目治療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第十九條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入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 (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 按其實際門診日數乘以 投保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 ( 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 均以一日計 ) 給付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條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且已出院後, 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投保金額 的百分之五十給付 出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二十一條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 若於本次入院或門診手術日之前, 在 無理賠紀錄期間 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率乘以本次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 給付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增值比率 2 年 ( 含 ) 以上但未滿 3 年 10% 3 年 ( 含 ) 以上但未滿 4 年 20% 4 年 ( 含 ) 以上但未滿 5 年 30% 5 年 ( 含 ) 以上但未滿 6 年 40% 第 3 頁 / 共 9 頁
6 年 ( 含 ) 以上 50% 被保險人於前項之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後, 而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不受前項 無理賠紀錄期間 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跨越不同保單年度, 且得依第一項約定享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及第十九條至二十條之保險金增值給付時, 其增值比率概依同一次住院初始入院日應享之增值比率計給之 被保險人前後發生不同保單年度之不同次住院或門診手術, 而前次申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本次申請保險金之事故日為後, 則被保險人本次申請, 除仍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外, 前次申請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則應計入第九條第四項之給付限額 本條所稱 無理賠紀錄期間 之計算, 係以本契約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日期或門診手術治療日期起算 : 一 本契約生效日 二 前次出院日或門診手術治療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 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第二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本契約仍有效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祝壽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 不含 ) 前身故者, 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 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之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計得各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 加計依日單利年複利方式, 以本契約計收保險費之預定利率, 計算自各保單週年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 詳細說明範例請詳見附表二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訂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或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三至第二十一條之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四 入住加護病房之證明文件 ( 申領加護病房保險金時 ) 五 入住燒燙傷病房之證明文件 ( 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 ) 六 手術證明文件 ( 申領手術保險金時 )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 祝壽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第 4 頁 / 共 9 頁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之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第 5 頁 / 共 9 頁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條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十三至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 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 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三條減少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 投保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 投保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之 投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 投保金額 時, 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二十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依本條辦理減少 投保金額 後, 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投保金額 將改以減額後的 投保金額 為準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 6 頁 / 共 9 頁
第三十五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投保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投保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加計 1%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批註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7 頁 / 共 9 頁
附表一 手術項目表 編號 手術項目 編號 手術項目 1 顱骨, 腦及腦膜之切開和切除術 54 尿道之手術 2 顱骨 腦及腦膜之其他手術 55 其他泌尿道之手術 3 脊髓和椎管組織之手術 56 攝護腺和儲精囊之手術 4 頭腦及周邊神經之手術 57 陰囊和鞘膜之手術 5 交感神經或神經節之手術 58 睪丸之手術 6 甲狀腺及副甲狀腺手術 59 輸精管 副睪丸和精索之手術, 包括 : 7 其他內分泌腺之手術 110501. 包皮環割術 8 眼瞼之手術 110502. 陰莖診斷性處置 9 淚腺之手術 110503. 陰莖病灶局部切除或破壞術 10 結膜之手術 110504. 陰莖截斷術 11 角膜之手術 110505. 陰莖修補整形術 12 虹膜 睫狀體鞏膜及前房之手術 110507. 其他男性生殖器官手術 13 晶體之手術 60 卵巢之手術 14 視網膜 脈絡膜 玻璃體及後房之手術 61 輸卵管之手術 15 眼外肌之手術 62 子宮頸之手術 16 眼眶和眼球之手術 63 其他子宮頸之切開與切除術 17 外耳之手術 64 子宮頸與子宮及其支持組織之手術, 包括 : 18 中耳重建 120501. 子宮擴刮手術 19 其他中耳及內耳之手術 120502. 子宮及其支持組織之切除與破壞 20 鼻之手術 120503. 子宮及其支持組織之修補 21 鼻竇之手術 120504. 子宮頸旁子宮去神經術 22 舌之手術 120505. 子宮修補 23 唾液腺及唾液管之手術 120506. 子宮吸抽式刮除術 24 口及臉之其他手術 120507. 月經規則術或粹取術 25 扁桃腺及增殖體手術 120509. 其他子宮子宮頸及支持組織之手術 26 咽部手術 65 陰道及子宮直腸凹陷之手術 27 喉切除 66 外陰及會陰之手術 28 喉或氣管之其他手術 67 剖腹產手術 29 肺及支氣管切除術 68 顏面骨及其關節之手術 30 胸壁 肋膜 縱膈腔及橫膈膜之手術 69 其他骨骼切開 切除及切斷手術 31 心臟瓣膜及中隔之手術 70 骨骼其他手術, 除顏面骨外 32 心臟血管之手術 71 骨折及脫臼之復位術 33 心臟及心包膜之其他手術 72 關節切開及切除 34 阻塞性血管之切開 切除 73 關節結構之修補及整形手術 35 其他血管手術 74 手部肌肉 肌腱及筋膜之手術 36 淋巴系統手術 75 除手部外肌肉 肌腱 筋膜 滑囊之手術 37 骨髓及脾臟之手術 76 骨骼肌肉系統之其他處置, 包括 : 38 食道之手術 140901. 上肢之截肢手術 39 胃切開及切除術 140902. 下肢之截肢手術 40 胃其他手術 140903. 肢體之重附著術 41 腸道切開 切除及吻合術 140904. 截肢殘幹之重修手術 42 其他腸道手術 140905. 肢體義肢之置入術 43 闌尾手術 140906. 骨骼肌肉系統之其他手術 44 直腸和直腸旁組織之手術 77 乳房之手術, 包括 : 45 肛門之手術 150101. 乳房切開術 46 肝之手術 150102. 乳房診斷性處置 47 膽囊及膽道之手術 150103. 乳房組織切除 48 胰臟之手術 150105. 乳房切除術 49 疝氣修補術 150108. 乳房重建術 50 腹部之其他手術 150109. 乳房其他整型修補手術 51 腎臟之手術 150110. 乳房其他手術 52 輸尿管之手術 78 皮膚及皮下組織之手術 53 膀胱之手術 79 體外震波碎石術 註 : 本表之項目來源係節錄九十四年 九十五年及九十六年全民健康保險統計年報第十項 門 住診主要手術處置 統計 之表二 : 門診手術人次統計 - 按性別及年齡分及表六 : 住院手術人次統計 - 按性別及年齡分 第 8 頁 / 共 9 頁
附表二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範例 案例 : A 君於 99 年 3 月 25 日 ( 當時 10 歲 ) 購買本商品, 假設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100 年 5 月 8 日 ( 經過 1 年又 45 天 ) 身故, 試算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之金額如下 : 假設計息利率為 2% ( 一 ) 先計算至保單週年日金額 : 第一保單週年日 :10,000 (1+2%)=10,200 ( 二 ) 再計算至當日 :(10,200+10,000) (1+(45/365) 2%)=20,249.81( 四捨五入 20,250) 註 : 身故理賠以實際保險金額所對應之表定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第 9 頁 / 共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