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話總機系統投標須知 (105.04.08 版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 網路電話總機系統三 採購標的為 : (1) 工程 (2) 財物 ; 其性質為 : 購買 ; 租賃 ; 定製 ; 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 請勾選 ) (3) 勞務 四 本採購屬 : (1)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 巨額採購 已依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第 2 點第 1 項, 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五 本採購 : (1) 為共同供應契約 (2) 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 ( 不公告者免填 ; 但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 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 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 應公開預算金額 ): 新台幣 645,000 元七 本採購預計金額 ( 不公告者免填 ): 八 上級機關名稱 : 交通部 九 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 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十 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 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十一 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 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 ( 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十二 依採購法第 75 條, 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同招標機關 ( 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十三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 受理廠商申訴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
不適用申訴制度 ) 或履約爭議調解 ( 無金額限制 )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 中油大樓 ); 電話 :02-87897530, 傳真 :02-87897514 十四 本採購為 : (1) 未分批辦理 (2) 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業經上級機關核准 ( 文號 : ),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五 招標方式為 : (1) 公開招標 (1-1) 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 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 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 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 即得開標 (2) 選擇性招標 : 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 第 1 款 ; 第 2 款 ; 第 3 款 ; 第 4 款 ; 第 5 款 ( 請勾選款次 ) (2-1) 為特定個案辦理, 於廠商資格審查後, 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 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後續邀標方式為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依審標順序, 每次邀請 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 限制性招標 : 本案業經需求 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款之情形, 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 公開評選 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 (3-1-1)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 ; 委託專業服務 ; 委託技術服務 ; 委託資訊服務 ( 3-1-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 3-1-3)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 比價 ; 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不另公告招標,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中央機關未 2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3) 議價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非填第 4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填第 1 款或第 2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 );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4)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 ( 請列明款次 ), 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 作為邀請比 議價之用 (4)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 (4-1)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 本採購 : (1)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 其名稱為 :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GPA) 1. 門檻金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 ; 未勾選者, 為選項 A) 選項 A: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 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 B: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 服務及工程服務 :(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 ; 未勾選者, 為選項 A) 選項 A: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 B: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 ( 請敘明 ): 3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 1. 國家或地區名稱 : (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 2. 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 未勾選者即不允許 ; 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是 否 3. 給予下列差別待遇 ( 可複選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 ( 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 (2)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外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 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 1. 國家或地區名稱 : 所有國家 (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 2. 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 :( 未勾選者即不允許 ; 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是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 1. 國家或地區名稱 : (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 2. 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 未勾選者即不允許 ; 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是 否 3. 給予下列差別待遇 ( 可複選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 ( 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 十七 本採購 : (1) 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 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 本採購 : (1)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 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 ; 3 家 ; 4 家 ; 5 4
家 (2)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九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 該電子化資料, 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供遞送之電傳號碼 / 網址為 ( 不允許者免填 ): 二十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二十一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 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二十二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 (1)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 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三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 (1) 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 請載明允許項目 ): (2) 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 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 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五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6)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二十六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1) 中文 ( 正體字 ) (2) 中文 ( 正體字 ),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二十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 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 民國 105 年 9 月 9 日上午 10 時 00 分 二十八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 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 1 號開標室 ( 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 二十九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 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 (1) 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 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 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 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5
無法預先標示 (3) 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 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 請載明核准文號 ): 三十一 本採購開標採 : (1) 不分段開標 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 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 分段開標 ( 請勾選項目 );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 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 公開招標, 資格 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 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 分段開標, 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 邀請廠商就資格 與規格 價格分次投標 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 分段開標 三十二 押標金金額 ( 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 5 千萬元 ) : (1) 一定金額 : 新臺幣 3 萬元整 (2) 標價之一定比率 : % 三十三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 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 無者免填 ) : 三十四 為優良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 無者免填 ) :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三十五 押標金有效期 ( 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 ( 一 ) 以金融機構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 ( 二 )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 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 其所繳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三十六 押標金繳納期限 :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 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 三十七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 ( 一 ) 本公司秘書處管理科出納 ( 二 ) 繳納至本公司在臺灣銀行鼓山分行開立之帳戶內 ( 帳號 : 051001001613 戶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並須於開標現場出示繳納憑證或單據 三十八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 (1) 勞務採購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財物採購 (3)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6
(4)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 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 ( 無者免填 ): 一定金額 : ;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10%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四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四十一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四十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 無履約保證金者不適用 ): ( 一 ) 以金融機構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 ( 二 )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 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四十三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 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 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繳納 四十四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 (1) 勞務採購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財物採購 (3)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 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金額 ( 無者免填 ): 契約總價金額之 3% 四十六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 ( 無保固保證金者不適用 ): ( 一 ) 以金融機構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 ( 二 )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四十七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 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驗收合格後付款前繳納 四十八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四十九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無者免填 ): 五十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 ( 無者免填 ): 7
五十一 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 ( 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不適用 ): ( 一 ) 以金融機構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 ( 二 )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 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五十二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 ( 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 五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保證金者不適用 ): ( 一 ) 本公司秘書處管理科出納 ( 二 ) 繳納至本公司在臺灣銀行鼓山分行開立之帳戶內 ( 帳號 : 051001001613 戶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五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 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 ( 一 )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二 )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三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四 )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 五 )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六 )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七 )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 :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25210 號令 ): 1. 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 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 情形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 第 7 款情形之一 3.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 廠商或其代表人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 廠商或其代表人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就有關招標 審標 決標事項, 對公務員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十六 廠商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減收押標金, 其有 8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 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 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 亦同 五十七 本採購 : (1) 訂底價, 但不公告底價 (2) 訂底價, 並公告底價 底價為 : 元 (3) 不訂底價, 理由為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 小額採購 五十八 決標原則 : (1) 最低標 : (1-1) 非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辦理 (1-2) 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採異質採購最低標 ( 審查項目 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 (2) 最有利標 ( 評選項目 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 (2-1) 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 ( 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2-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9 款 ; 第 10 款 ; 第 11 款 ; 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3) 最高標 五十九 本採購採 : (1) 非複數決標 (2) 複數決標, 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 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 下限 ; 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 開標順序 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 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 六十 本採購 : (1)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 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 決標方式為 : (2-1) 總價決標 (2-2) 分項決標 (2-3) 分組決標 (2-4) 依數量決標 (2-5) 單價決標 ( 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 (2-6)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3) 屬勞動派遣 (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 9
供勞務, 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 派遣勞工 (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 之薪資 (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 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 採固定金額支付, 不列入報價範圍 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 ( 含利潤 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 ) 報價 決標後, 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 註 : 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 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 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 不含於契約價金, 如發生此等費用, 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六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 依此 2 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1) 是 ; 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 ( 請敘明 ): (2) 否 六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 請載明擴充之金額 數量或期間上限, 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 六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1) 無例外情形 (2) 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 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 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如允許依法令免申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或 E70101 電信工程業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載有 營業項目 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購, 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 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http://www.moeaic.gov.tw/) 六十五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 ; 符合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第 款 ; 第 7 條第 款 ( 請註明款次 ) ( 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 六十七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 10
提出正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 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 評審 評選 決標等會議, 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 (1)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 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 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 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 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 資格 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 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 投標廠商屬營造業, 可為決標對象, 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 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十八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 六十九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 11
七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 效益 規格 標準 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 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七十一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 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 ( 無者免填 ): 七十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 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2)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七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1) 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 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2) 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 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3)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 詳網路電話總機系統規範說明書七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1) 新臺幣 (2) 外幣 : (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 (3) 新臺幣或外幣 : (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 七十五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 ( 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 (1) 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 費用計入標價決標 ( 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 (2) 由機關自行負責 (3) 另行招標 七十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 一 )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二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三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四 )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 ( 本項未勾選者, 表示機關不同意 ), 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 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12
七十七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可複選 ; 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不另檢附 )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 投標須知 (3) 投標標價清單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契約條款 (6) 招標規範 (7) 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及廠商切結書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修訂 ): 切結書 1 切結書 2(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切結書 3(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 切結書 4( 營造業工地主任 ) (8) 資訊服務採購案, 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9)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無者免填 ): 產品規格審查表七十八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 不得使用鉛筆 ) 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標價清單, 連同資格文件 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密封後投標 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 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 契約及履約文件, 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 愛惜資源 七十九 投標文件須於 105 年 9 月 9 日上午 09 時 00 分前, 以郵遞 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 9-1 號信箱, 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 10 號 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標單箱 八十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八十一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二 其他須知 ( 請機關自行訂定 例如 : 採共同投標 統包 替代方案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 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 應注意依相關法規, 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 八十三 本購案招標文件領取係採未記名方式, 若本公司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 將逕行於政府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更正公告, 廠商需隨時注意機關刊登工程會 ( 同電子領標網址 ) 之異動公告 八十四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 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 ( 站 組 ) 檢舉電話及信箱 : (1)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02-87897548 13
傳真 02-87897554 (2) 交通部稽核小組地址 :504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 6 號 電話 :049-2370030 傳真 :049-2391517 (3) 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檢舉信箱 : 高雄市 5-24 號信箱 ; 檢舉電話 :07-5512031 (4) 法務部調查局 :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電話 :02-29188888 (5) 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 : 高雄市郵政 44-30 號信箱 電話 : 07-8134888 (6) 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 : 高雄小港郵政 29-112 號信箱 電話 :07-8122910 八十五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0800-286-586;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 傳真檢舉專線 :(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 八十六 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 議價 比價及訂約等作業, 應由負責人攜帶 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或被授權人員攜帶 授權書 身分證明文件及授權印章 到場 八十七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 第 53 條 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 減價 比減價格 協商 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 八十八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 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一 )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 二 )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三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四 )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 五 )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 六 )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 七 )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 應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 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機關得宣布廢標 八十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標單中文大寫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者, 逕行抽籤決定之 ( 投標廠商未在現場者, 由開標主持人代抽 ) 14
九十 前項標價相同, 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 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 以低價者決標 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 投標廠商未在現場者, 由開標主持人代抽 ) 前二項投標廠商未在現場者, 視同自願放棄比減價格權利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 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 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投標廠商未在現場, 視同自願放棄減價 比減價格權利 前項開標結果,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 1 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 投標廠商減價次數不逾 3 次 九十一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 一 ) 標封未書面密封者 ( 二 ) 標封內未附標單或證件者 ( 三 ) 標單以鉛筆填寫或未依規定填齊者 ( 四 ) 投標廠商未附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 五 ) 標單所列標案名稱不符合者 ( 六 ) 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字句者 ( 七 )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 八 )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標單或塗改後未加蓋投標廠商 ( 或負責人 ) 印章, 或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 ( 九 ) 標封或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 十 ) 投標廠商對同一購案投有效標封 2 封以上者 ( 十一 ) 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者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