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 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第一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產物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安心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久久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住院時, 本公司依本附加險約定給付保險金 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日額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醫療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附加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保險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 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 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 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 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
第一產物安心久久住院日額醫療附加保險 ( 甲型 ) 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時, 本公司依本附加險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 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三 特定手術保險金 四 住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院看護保險金 五 救護車運送保險金 六 門診費用保險金 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
第一產物安心久久住院醫療附加保險 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 ( 以下簡稱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主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安心久久住院醫療附加保險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依本附加險約定給付保險金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第一產物安心久久初次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 原位癌, 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之 初次罹癌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十, 給付 原位癌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同主保險契約附加險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 惡性腫瘤, 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之 初次罹癌保險金
罹患癌症附加健康保險第一產物安心久久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 額, 給付 初次罹癌保險金, 本附加險對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 原位癌, 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之 初次罹癌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十, 給付 原位癌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無約定之 惡性腫瘤, 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之 初次罹癌保險金額, 給付 初次罹癌保險金, 本契約對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罹患 重大疾病 責任 : 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且保險金之給付以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一次為限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第二條約定之突發疾病住院 急診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或門診診療時於海外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定給付保險金 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
第一產物團體門診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適用 ) 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於醫院門診診療時經醫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療並進而於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時, 本公司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將按保單首頁所記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 門診手術保險金, 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每次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每一保險年度最高給付門診手術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保險金之次數以十次為限 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第一產物團體留院觀察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適用 )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醫院留院觀察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留院觀察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醫院留院觀察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留院觀察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療後須留院觀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察, 並有實際暫留情形 ( 醫療診斷書註明 ), 且醫院以收取暫留床費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者或醫療診斷書上載明治療超過六小時以上者, 本公司將按保單首頁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所記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 留院觀察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一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保險年度最高給付上限為保單首頁所記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之十五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次為限 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
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一產物團體一年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 癌症 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期定初次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期初 初次罹癌保險金額, 給付 初次罹癌保險金 次罹無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 癌症 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 經癌健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罹患 癌症 者, 本公司按前康保項約定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險 ( 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適用 ) 一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 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 乘第一以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 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產物前項實際住院日數須扣除未接受癌症治療之住院日數 團體一年二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期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健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 除康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外, 本公司另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 癌險 ( 台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 乘以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 給無 灣中付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油股前項實際住院日數須扣除未接受癌症治療之住院日數 份有限公三 癌症治療保險金司及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以癌其子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公司療者, 每次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 癌症治療保險適用 ) 金額 給付 癌症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同時接受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者, 僅得申請一次 癌症治療保險金 四 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於醫院住院期間接受治療癌症之手術者, 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 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額 給付 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 前項所稱 手術, 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