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 附加附約者始有效力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手術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 84 年 08 月 02 日台財保第 842032431 號函核准 103 年 07 月 01 日依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 0 2 0 2 1 3 1 8 1 0 號函修正 商品經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樣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險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 請參閱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 0800-022-258 傳真 : 02-25163359 電子信箱 ( E-mail) : 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一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附約 ) 的構成部分 附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家庭成員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附約所稱 被保險人 係指主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 附約所稱 配偶 係指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前之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附約所稱 子女 係指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且保險年齡達二十三歲前之未婚子女 附約所稱 被保家庭成員 係指被保險人 配偶及子女, 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隨後批註於保單上者為限 附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另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指定項目之疾病, 不受上述自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附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附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附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附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 合法執業者, 但非被保家庭成員人 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為醫師者為準 附約所稱 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HIR9 第九版 - 1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 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附約的始日, 至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 以附約保險單批註所載生效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至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第四條 附約有效期間 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 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或配偶 子女不符第二條第二 三項之約定外,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附約使其繼續有效, 公司不得拒絕其續保 附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家庭成員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家庭成員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樣, 應照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附約 ( 含附加條款 ) 之保險費, 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 應就主契約與附約 ( 含附加條款 ) 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款之約定辦理 第七條 附約效力的恢復 附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主契約停效期間, 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 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款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惟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傷害或疾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附約因第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主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在訂立附約時, 對於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附約該被保家庭成員部分之附約效力,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 自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附約訂立後, HIR9 第九版 - 2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 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 一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 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附約時, 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 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死亡或於任一保單週年日資格不符第二條第二 三項之約定時, 該部分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附約因第四 五項情形而全部或部分效力終止時, 其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即無庸繳付, 如已繳付, 仍不發生效力, 惟公司應將已繳付之不生效附約部分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樣第十條 附約的終止 ( 二 ) 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 一 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 三 ) 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 公司應按日比例, 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效力得持續有效, 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 公司不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 一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 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公司按被保家庭成員於要保書上附約所載之投保項目, 依第十五 十六 十七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十五條 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公司按實際住院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住院保險金, 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 公司除依前項方式給付住院保險金外, 另依下列條件加計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 一 住進加護病房日於 30 日以內者, 按加護病房實際住院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 二 住進加護病房日超過 30 日以上者, 於 1 至 30 日之部分, 按加護病房住院天 30 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 逾 30 日之部分, 按超過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最高以 60 日為限 第十六條 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接受手術治療時, 公司另依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表 所載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給付手術保險金 HIR9 第九版 - 3
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 ( 含 ) 手術時, 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 ( 含 ) 器官手術時, 按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表 所載倍較高之一項給付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以上 ( 含 ) 之手術時, 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療養者, 公司依下列條件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 一 實際住院日於 15 日以內者, 按實際住院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 二 實際住院日超過 15 日以上時, 於 1 至 15 日之部分, 按住院天 15 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 逾 15 日之部分, 按超過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出院療養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最高以 120 日為限 第十八條 住院次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樣 被保家庭成員於附約有效期間,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 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倘被保家庭成員係於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4. 胎盤早期剝離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HIR9 第九版 - 4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樣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償還款項的扣除 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未還清者,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 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家庭成員人,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家庭成員身故時, 如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該被保家庭成員, 則以該被保家庭成員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附約各項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 住院及手術證明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家庭成員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家庭成員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公司者, 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公司者, 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 年利 HIR9 第九版 - 5
率一分 與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附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附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附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樣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IR9 第九版 - 6
手術類別倍點 ( 皮膚手術 ) 皮膚移植 ( 總面積 > 25 平方公分 )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表 手術類別倍點 ( 皮膚手術 ) 20 10560 汗腺切除 ( 兩邊 ) 5 3010 交指皮瓣移植術 5 2720 交腳皮瓣移植術 20 9710 手術類別倍點 ( 皮膚手術 ) 皮膚腫瘤切除 ( 惡性直徑 2-5CM) 20 10560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40 20970 臉部創傷縫合 ( 10CM 以上 ) 10 5000 手術類別倍點 ( 肌肉及骨骼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肌肉及骨骼手術 ) 樣 骨髓炎手術 ( 指 掌 蹠 脛 橈 尺 膝骨及骨盆 ) 5 3250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5 3680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 腰椎 截肢手術 ( 下腿 手臂 腕 踝 )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 股頸 ) 手臂 關節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十字韌帶重建術 20 11830 手術類別倍點 ( 肌肉及骨骼手術 ) 骨髓炎手術 ( 顱 胸 股 肋 脊椎 ) 10 5850 20 11080 截肢手術 ( 指 趾 ) 5 2500 截肢手術 ( 大腿 ) 20 5370 20 3580 20 12000 10/3930-6150 肌炎手術 5/3470-2030 瘢痕彎縮成形術 ( 限顯著運動限制 )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鼻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 5480 20 10560 10 8220 手術類別倍點 ( 神經手術 )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 含肌 血管 骨移植 ) 掌 蹠 指 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肌腱 韌帶修補縫合術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 胸椎 頸椎 斷指再接手術 ( 每隻 ) 斷肢再接手術 ( 每隻 ) 良性骨瘤 軟組織腫瘤切除 20 14000 5/3930-258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 骨幹 ) 脛腓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0 11000 20 10000 10/4500-4940 膝關節重建術 10 6140 30 16000 30 15650 60 36970 10/9830-9080 手術類別倍點 ( 神經手術 ) 顴 顎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 ( 每隻 ) 全肩 肘 腕 踝關節置換術 滑膜 關節囊切除術 ( 膝 ) 10/3750-5530 60 47530 10 8830 10 8290 手術類別倍點 ( 神經手術 ) 神經修補 20 11280 神經移植 20 12180 神經切除 20 14760 脊髓切斷術 60 14760 脊髓腫瘤切除術 60 19350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13630 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除 5 269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60 40000 手術類別倍點 (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 脾臟切除術 20 6080 脾臟修補 10 5370 部份脾臟切除 10 7150 骨盆腔淋巴腺清除術 10 5400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清除術 10 5930 腋窩淋巴腺清除 10 5930 註 :1. 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以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七節 手術 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換算,1 倍相當於 500 點 2. 支付點換算少於 0.5 倍者, 不予給付 HIR9 第九版 - 7
手術類別倍點 ( 視覺器官手術 ) 眼球摘除術 20 3160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表 手術類別倍點 ( 視覺器官手術 ) 吻合手術 ( 角 鞏膜穿孔 ) 前房異物取出 5 4150 角膜切開 5 2680 10 5660 樣 手術類別倍點 ( 視覺器官手術 ) 10 4190 角膜移植術 10 12390 翼狀抿肉複雜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5 3580 前房隅角穿刺 5 3130 前房角切開術 10 4910 角膜切除 5 3930 眼前房血塊清除 5 2580 青光眼手術 20 4790 後鞏膜切開術併磁鐵吸出眼異物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後鞏膜切開術, 非磁性吸出眼異物 10 5660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吸出 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5 4530 10 9360 20 11540 虹膜切開術 5 2680 鞏膜切除術 5 3130 虹膜粘連分離術 10 6930 小樑切開 切除術 10 5660 睫狀體冷凍治療 5 3290 睫狀體透熱 5 3290 虹膜鉗頓術 5 3470 瞳孔切除 5 2680 週邊虹膜切除 5 2680 全虹膜切除術 10 9130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0 5220 睫狀體分離術 5 3900 虹膜牽張術 10 5650 玻璃體手術 10 9750 虹膜囊腫切除 10 5650 睫狀體脫出之部份切除 10 5220 眼肌移植手術 10 4410 虹膜成形術 : 移植 20 10810 水晶體手術 20 9000 眼眶腫瘤切除 20 6130 白內障手術 20 4070 淚器基修復 10 5210 眼窩腫瘤切除 20 12000 視網膜手術 10 7730 結膜淚囊切開術 10 5190 眼瞼下垂手術 5 4530 眼肌睫縫合手術 5 3110 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5 3580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5 3220 眼窩減壓術 10 7550 眼瞼惡性瘤切除 5 3500 淚腺切除術 5 4150 鼻淚管造口術 5 4370 手術類別倍點 ( 呼吸系統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呼吸系統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呼吸系統手術 ) 甲狀舌骨囊腫切除 10 4510 副鼻竇手術 20/8940-10470 鼻顎頰囊腫摘除術 5 4290 鼻中膈成形術 5 3060 淚囊鼻腔造廔術 10 5010 鼻腫瘤切除 10 6330 喉切除術 ( 不含頸部淋巴切除 ) 20 12680 聲帶腫瘤切除 5 3500 喉切開術 10 6330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10 5610 淋巴腺根除術 20 9510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20 10560 胸廓成形術 20 6330 註 :1. 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以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七節 手術 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換算,1 倍相當於 500 點 2. 支付點換算少於 0.5 倍者, 不予給付 HIR9 第九版 - 8
手術類別倍點 ( 循環系統手術 )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表 手術類別倍點 ( 循環系統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循環系統手術 ) 心包膜切開術 20 6290 心包膜切除 20 10730 心臟縫補 20 7550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 靜脈曲張根除術 10 10 4800 直視開心手術 40 16660 腔靜脈手術 ( 經胸 腹腔 ) 手術類別倍點 ( 消化系統手術 ) 主動脈瓣繞道手術 ( 經胸 腹腔 ) 血管吻合術 ( 主動靜脈 ) 肺動脈手術 ( 經胸 腹腔 ) 40 主靜 動脈縫合 10 7150 樣 40 20680 頸動脈體瘤切除 10 8910 10 7400 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60 27020 40 手術類別倍點 ( 消化系統手術 ) 靜脈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10 6260 手術類別倍點 ( 消化系統手術 ) 口腔瘤切除 20 13410 舌部份 / 楔狀切除 5 3580 舌全切除 10 9510 剖腹探查術 5 2500 顎 咽扁桃摘除術 5 2930 腹腔損傷修復術 5 3890 腮腺腫瘤切除 ( 腮腺切除 ) 20 12230 耳下腺腫瘤切除術 5 8580 下頷腺切除術 5 5110 口腔腺瘤切除 20 12030 腹腔腫瘤切除術 10 5680 食道憩室切除 5 5260 食道胃改道術 20 10730 食道 胃廔管縫合術 10 4750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0 9470 食道裂傷修補術 10 9240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 20 10190 胃部份切除 40 6830 胃全切除 40 12580 切肝取石術 20 9470 胃腸造口吻合術 5 4470 十二指腸 胃縫合術 10 4720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 10 5830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10 6260 十二指腸廔管閉合 10 6260 十二指腸阻塞 10 5830 迷走神經切斷術 5 4470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5 4640 痔瘡完全切除 10 5500 腸粘連分離術 5 3640 腸套疊 腸軸扭轉 10 5170 腸切除 腸造口 10 6180 邁克氏憩式切除 5 3850 結腸切除術 20 10160 小腸廔管關閉術 10 5110 結腸廔管關閉術 10 5610 小腸穿孔縫補 10 5110 腸系膜手術 20 4640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補 直腸脫出手術 ( 經會陰接近吻合 ) 10 5530 直腸大腸息肉切除 10 5170 闌尾切除 ( 盲腸炎手術 ) 直腸脫出 ( 腹部會陰接近吻合 ) 10 3250 20 10160 10 5790 疝氣根除術 10 4470 肛門廔管 10 4110 肛門脫垂 10 3980 縫肝術 (< 5cm) 5 3150 脫肛根除術 20 3980 縫肝術 (> 5cm) 10 5370 註 :1. 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以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七節 手術 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換算,1 倍相當於 500 點 2. 支付點換算少於 0.5 倍者, 不予給付 HIR9 第九版 - 9
手術類別倍點 ( 泌尿生殖器手術 ) 腎臟手術 ( 非經尿道手術 ) 輸尿管手術 ( 非經尿道手術 ) 膀胱手術 ( 非經尿道手術 )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表 手術類別倍點 ( 泌尿生殖器手術 ) 20 11000 腎移植手術 40 11780 20 11000 輸尿管鏡取石術 5 4270 20 12340 碎石取出術 ( 電冰取石經尿道 ) 5 4490 手術類別倍點 ( 泌尿生殖器手術 ) 腎盂手術 ( 非經尿道手術 ) 輸尿管鏡取石術併超音波碎石術 尿道狹窄手術 ( 非經尿道手術 ) 20 7290 20 11000 20 8130 尿道憩室手術 5 4490 陰莖截斷術 40 7080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10 4880 尿道破裂手術 5 3580 前列腺手術 20 12580 陰道切除 10 5030 陰囊水腫切除術 10 3250 樣精囊手術 20 6500 子宮肌瘤切除術 10 5370 睪丸手術 20 5880 精索手術 ( 切除 靜脈曲張 ) 腹腔鏡手術 ( 合腹腔鏡檢查 ) 5 3220 5 3220 子宮脫垂手術 20 4120 20 3250 骨盆腔黏道分離術 5 2760 卵巢手術 10 6510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5 2630 輸卵管手術 10 5430 子宮外孕 20 4640 陰道脫垂手術 20 5010 其他子宮手術 20 6600 手術類別倍點 ( 乳房手術 ) 部份乳房切除 ( 單側 ) 手術類別倍點 ( 內分泌腺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乳房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內分泌腺手術 )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5 4070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10 7200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10 5430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 ( 單側 ) 10 9130 手術類別倍點 ( 聽覺器官手術 ) 腎上腺全切除術 ( 單側 ) 手術類別倍點 ( 聽覺器官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乳房手術 ) 手術類別倍點 ( 內分泌腺手術 )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切除術 10 6700 腦下垂體腫瘤切除術 60 5 4040 手術類別倍點 ( 聽覺器官手術 ) 鼓膜修補術 20 5930 鼓室探查術 5 4640 鼓膜切開術 20 560 聽覺腫瘤切除 40 9750 內耳切開術 20 6590 中耳炎根治手術 10 內耳全摘除 5 9750 迷路切除術 5 8780 乳突鑿開術 10 7250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 40 17550 註 :1. 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以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七節 手術 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換算,1 倍相當於 500 點 2. 支付點換算少於 0.5 倍者, 不予給付 HIR9 第九版 - 10
保險年齡 0-20 21-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74 住院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 HIR9) ( HIRC9) 128.0 175.0 202.0 246.0 301.0 368.0 590.0 費率表 手術保險金 ( SIR9) ( SIRC9) 64.0 62.0 87.0 102.0 115.0 151.0 173.0 單位 : 保額每日每百元之總保費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HCR9) ( HCRC9) 67.0 93.0 108.0 133.0 164.0 201.0 324.0 樣 U&I 269 (05-2014)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 :0800-022258 HIR9 第九版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