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單位 : 國防部人力司附件 10 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睦睽字第 09400048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點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國防部選返字第 0950000535 號令頒 國軍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 附件 10, 全文 36 點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國防部選返字第 0950009961 號令修頒附件 8 第 4 12 13 18 25 31 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8 日國防部國力培育字第 0990002051 號修正第 8 點一 為使各軍事學校 ( 以下簡稱各校 ( 院 )) 辦理教師人事業務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規定 二 教師人員於任何時間均應保持行政中立, 並服從指揮 奉行命令, 不得違法 ( 未奉核准 ) 參加政治活動 ( 包含候選 參加政黨活動或提供之職務 ) 或串聯成立社團 學 ( 協 ) 會 組織或參加集會遊行等活動, 違反者, 解聘 三 本規定所稱教師, 係指有教師編制之各校 ( 院 ), 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聘任具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資格或具中等學校教師任用資格之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為範圍 四 教師聘任處理原則 : ( 一 ) 專任教師須符合編制員額, 並經各校 ( 院 )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准依本規定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 二 ) 各校 ( 院 ) 依下列資格條件辦理教師聘任之建議 : 1. 任大學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 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 專科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 應具有碩士學位或講師以上資格 2. 中等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 應具有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 3. 現階上尉或少校具碩士學位及部隊實務經驗之績優軍官, 得遴派至各基礎學校擔任講師職務, 任期二年至三年為原則, 其編制數以不逾各學校教師總人數 25% 為限 遴選辦法由各校訂定後報本部審定實施 4. 現階上校具博士學位之績優軍官, 得遴派至各基礎學校擔任助理教授職務其總數以不逾各校 ( 院 ) 教師編制總人數 10% 為限 遴選辦法由各校訂定後報本部審定實施 5. 特殊專業性課程, 經公開招聘後, 未獲達聘任師資標準時, 准予進用次低階學歷或資格之師資, 惟應專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 第 1 頁, 共 8 頁
6. 符合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法 資格之專業技術人員, 並經權責單位核定者 ( 三 ) 生效日期以實際到校日期為準 五 教師資格審查依教育部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 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本辦法施行前適用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 辦理 六 教師薪俸及加給, 辦理換算薪給支給如下 : ( 一 ) 行政院頒 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 ( 二 ) 教育部頒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 三 ) 各校 ( 院 ) 得依行政院頒 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 調整各級教師待遇之加給部分, 調整審查標準由各校研訂後報部審定實施 七 各校 ( 院 ) 應設立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 聘期 升等 晉級 停聘 解聘 不續聘 調職 ( 軍職教師調職由各校 ( 院 ) 人評會審議, 教評會僅審查軍職教師之教師任用資格 ) 進修 研究 出國講學等事宜 ; 設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教師申訴案件 八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 組成及運作方式, 由各校 ( 院 ) 依教育相關法規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自訂,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層報本部或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組織及任期 : ( 一 ) 申評會組織由各校 ( 院 ) 自行訂定之 ( 二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如任職期間有失職情事或解聘 停聘 不續聘或其他事故出缺時, 得由各校 ( 院 ) 自行選員遞補, 惟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 教評會會議 申評會會議召集 : ( 一 ) 教評會會議召集 : 1 大學 專科學校 : 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 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缺席時, 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由校長視需要召集, 並以校長為主席, 校長缺席時, 以教育長為主席 ( 二 ) 申評會會議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 由召集人於二十日內完成召集, 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並主持會議, 任 第 2 頁, 共 8 頁
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一一 各校 ( 院 ) 權責 : ( 一 ) 新聘教師之資格查驗及敘薪建議 ( 二 ) 教師聘任程序處理 ( 教師經歷證件 著作及各種人事資料蒐集 建議聘任 填發聘書及報請資審等 ) ( 三 ) 教師升等 晉級之建議 ( 四 ) 教師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 解聘 停聘及職務調整之建議 ( 五 ) 教師國外講學研究或國外進修案件之審擬呈報 教師公餘自費進修由學校核定, 並副知權責單位 ( 六 ) 教師退休 撫卹及資遣案件之審擬呈報 ( 七 ) 教師人事查核 一二 各司令部權責 : ( 一 ) 所屬校 ( 院 ) 教師聘任 職務調整 停聘 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及解聘之核定 ( 備 ) ( 二 ) 所屬校 ( 院 ) 教師升等 晉級之核定 ( 備 ) ( 三 ) 所屬校 ( 院 ) 教師國外講學研究或國外進修案件之審查及核轉 國內進修案件 ( 公餘自費進修除外 ) 之核定及所屬校 ( 院 ) 權責案件之備查 ( 四 ) 教師退休 撫卹及資遣案件之審核及核轉 ( 五 ) 所屬校 ( 院 ) 教師人事業務之督考 一三 國防部權責 : ( 一 ) 直屬校 ( 院 ) 教師聘任 職務調整 停聘 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及解聘之核定及各司令部 各直屬校 ( 院 ) 權責案件之備查 ( 二 ) 直屬校 ( 院 ) 教師升等 晉級之核定 改敘薪級及各司令部權責案件之備查 ( 三 ) 各校 ( 院 ) 教師國外講學 研究 進修或直屬院校國內進修案件 ( 教師公餘自費進修除外 ) 之核定及各司令部 各直屬院校權責案件之備查 ( 四 ) 各校 ( 院 ) 教師退休 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核定 ( 五 ) 各司令部及各校 ( 院 ) 教師人事業務之訪問及督考 一四 教師編制區分以軍職 40% 文職 35% 軍文通用 25% 為原則 第 3 頁, 共 8 頁
, 並逐年調整達成目標 專任教師之聘任, 以編制律定軍種別為 通用 官科或類別為 特種 者為限 一五 編制教師現員不足或出缺, 得由各校 ( 院 ) 聘任適當人選建議報部核定 但各校 ( 院 ) 須符合編現合一之原則 一六 新聘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 ( 一 ) 初審 : 由各校 ( 院 ) 教師評審會召開會議, 就擬聘人員證件或著作進行審議, 審議通過後交人事單位完成查核並簽註薪級後, 依聘任程序報請權責單位核定聘任 ( 二 ) 複審 : 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 應於核定聘任起三個月內由各校 ( 院 ) 人事單位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送請審 ( 檢 ) 定 一七 以著作送審之新聘教師, 在職三年如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 應即解聘 一八 專 ( 兼 ) 任教師聘任之程序 : ( 一 ) 各校 ( 院 ) 檢具下列資料, 依隸屬系統建議權責單位核定 1 專任教師之聘任 : (1) 新聘專任教師建議表 (2) 新聘專任教師資料卡 (3) 學歷證明或教師證書 (4) 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2 兼任教師之聘任 : (1) 新聘兼任教師建議表 (2) 履歷表 (3) 教師證書或學歷證書 (4) 各系 所 組 科授課時數統計表 (5) 服務單位同意函 (6) 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 二 ) 國防部及各司令部對核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應賦予 聘任編號 一九 專任教師職務調整, 由各校 ( 院 ) 檢具下列資料, 依隸屬系統建議權責單位核定 : 第 4 頁, 共 8 頁
( 一 ) 專任教師職務 ( 缺 ) 調整建議表 ( 二 ) 教師評審會紀錄 ( 三 ) 學歷證明或教師證書 二 專任教師年度晉級須合於下列條件, 由各校 ( 院 ) 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專任教師晉級名冊, 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 一 ) 連續任教滿一年以上 ( 二 ) 符合各校 ( 院 ) 自訂之教學評量標準 ( 大專院校 ) 或教育部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 中等學校 ) ( 三 ) 支薪未達本職最高薪級者 ( 含年功薪 ) 前項晉級每年以晉一級為限, 生效日期以八月一日為準 二一 專任教師升等須合於下列條件, 由各校 ( 院 ) 檢具教師升等建議表 教師證書 教師評審委員會記錄, 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 一 ) 經教育部資審合格後, 擔任本職定期教務年資屆滿 ( 二 ) 符合各校 ( 院 ) 自訂之教學評量標準 前項生效日期依照教育部核頒證書內年資起算之當月一日為準 二二 專任教師升等, 如未達升等後最低薪級者, 得同時建議晉級 二三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由各校 ( 院 ) 檢具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建議表, 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 一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 二 )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 三 )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職,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四 )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者 ( 五 ) 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 六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查證屬實者 ( 七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八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 八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者, 始得辦理解聘 ( 報請核定 第 5 頁, 共 8 頁
時檢具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 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報請核定時檢具公立醫院證明 )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一項之規定作成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權責單位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四 因組織變更裁減員額之 超額教師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符合退休規定者 : 依各校訂定 超額教師疏處規定 辦理退休 ( 二 ) 不符退休規定者, 准用行政院頒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辦理資遣 前項規定由各校依隸屬系統報部核定 二五 專任教師國外講學 研究或進修, 依教育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辦理, 由各校 ( 院 ) 檢具下列資料, 依隸屬系統報由國防部核定 ( 一 ) 出國人員簡歷冊 ( 二 ) 聘任教師申請出國同意書 ( 三 ) 教師證書 ( 四 ) 入學許可 ( 以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為限 ) ( 五 ) 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 六 ) 出國人員忠貞品德查核資料 ( 七 ) 延長服務切結書 專任教師國內進修 研究, 依教育部頒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辦理, 並由各校 ( 院 ) 檢具下列資料, 依隸屬系統報由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核定 ( 一 ) 國內進修 研究人員簡歷冊 ( 二 ) 教師證書 ( 三 ) 入學許可 ( 以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為限 ) ( 四 ) 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 五 ) 進修人員忠貞品德查核資料 ( 六 ) 延長服務切結書 依國防部 98.7.14 國力培育字第 0980002052 號令釋疑軍職教師申請出國短期研究案,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及待遇等, 適用教師法第二章 第五章之規定 準此, 有關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教師進修, 應依本部訂頒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辦理, 不適用教育部依教師法第六章第 22 條 第 23 條授權訂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規定 二 另 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 第 25 點規定 專任教師國外講學 研究或進修, 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 第 6 頁, 共 8 頁
獎勵辦法辦理, 本點所稱 專任教師 限於 文職教師 專任教師具教授資格者, 連續在軍事學校任滿七學期以上, 得申請留職停薪休假研究一學期 ; 任滿七年以上, 得申請留職停薪休假研究一學年, 並得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 惟休假時間應與學期一致, 以利課程安排 申請休假研究前經本部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 研究 借調之時間不予計算 其研究計畫審查作業由各校依任務屬性訂定, 各校 ( 院 ) 應檢具下列資料, 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 一 ) 教師證書 ( 二 ) 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 三 ) 教師休假研究管制紀錄 ( 四 ) 研究計畫 前項休假研究之申請 研究計畫之審查 期中 期末研究報告之評審, 由各校依專業領域 師資人力調配等, 研訂具體管制措施後報部審定實施 二六 專任教師退休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七 專任教師撫卹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八 教師經核定聘任, 應以聘任之教師職務, 由各校 ( 院 ) 發給聘書, 聘書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惟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為二年,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會委員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 長期聘任聘期一次不得超過四年 教師受聘後應即填具志願書, 除合於解聘 停聘條件外, 聘約期滿應予續聘 二九 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 兼任教師之聘任, 應合於下列規定, 並須於呈報建議表內註明, 以憑審核 ( 一 ) 該課程授課時數不足聘任教師規定之時數者 ( 二 ) 無法聘足編制內專長之專任教師者 ( 三 ) 某一專門或技術性課程, 在現有專任教師內, 確無適員可以講授者 ( 四 ) 所有課程已按規定分配現有教師, 仍有多餘課程無人擔任者 ( 五 ) 奉核定每月兼課鐘點費限額內能支應者 三 專任教師凡申請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者, 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 第 7 頁, 共 8 頁
理, 並依隸屬系統由權責單位核定 三一 聘任教師業務督考, 由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依權責行之, 必要時得實施訪問 三二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妥為保管, 以備考查 三三 聘任教師之獎懲 婚姻 休假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入出境依本部規定辦理 三四 教師聘任或升等案件, 經核定後, 如申復更改較高等別或薪級時, 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五 現役軍官派任軍事學校教師規定事項如下 : ( 一 ) 須合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所定教師資格標準及本部核定師資培訓全職進修者 ( 二 ) 具副教授以上之現役軍職教師, 得優先轉任文職教師, 其轉任辦法由各校自訂, 依隸屬系統報部核定 ( 三 ) 合於派任教師之現役軍官, 任教期間待遇比照教育人員支給, 軍職待遇 ( 含考績獎金 ) 則一律停發, 但仍保留現役軍人身分並計算其軍職年資 ( 四 ) 派任期間, 教師資格升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辦理 ( 五 ) 派任任期, 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 經主管考核合格, 得依教學需要循專業發展, 不受任期之限制 ( 六 ) 派任期間如需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時間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應開除現職教師底缺, 以入學學員身分前往 三六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非有正當事由, 不得辭聘 ; 教師自行辭聘教務者, 報請核定時, 檢具學校同意及個人請辭教務切結證明 ( 附個人資料卡 ), 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第 8 頁, 共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