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議程表 104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二 ) 時間議程主持 ( 講 ) 人備註 09:40~10:10 報到岡山農工團隊 10:10~10:30 開幕式 長官致詞劉主任秘書源明國教署 致歡迎詞陳校長香妘岡山農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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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國教署 )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實施計畫 二 目的 : 加強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人事法規宣導及業務推展 三 辦理單位 : ( 一 ) 主辦單位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二 ) 承辦單位 :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三 ) 協辦單位 :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2.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私立高苑工商職業學校 私立華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四 出席人員 : 國教署所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人事業務人員 ; 每校派 1 人參加 五 列席人員 : 教育部及國教署相關人員 六 辦理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二 ) 至 10 月 28 日 ( 星期三 ) 七 研習地點 : 蓮潭國際會館 八 議程 : 詳如附件 九 報到時間及地點 : ( 一 ) 時間 :104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二 ) 上午 09:40~10:10 ( 二 ) 地點 : 蓮潭國際會館 十 專車搭乘時間與地點 : ( 一 ) 高鐵左營站 3 號出口處上午 09:40( 準時開車 ) ( 二 ) 搭乘台鐵者請於新左營站下車, 再步行至高鐵左營站 3 號出口處集合 ( 三 ) 自行前往者, 請於上午 10:10 前至蓮潭國際會館完成報到 十一 會議內容 : ( 一 ) 國教署業務及相關法令宣導 ( 二 ) 相關權責機關業務報告 ( 三 ) 專題演講或案例分享 十二 辦理研習會所需經費, 由國教署編列之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 本次研習供膳宿, 請各校惠予參加人員公 ( 差 ) 假登記並支應其往返交通費 十四 參加人員發給研習時數 10 小時 十五 本計畫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如有未竟事宜, 得適時補充修訂並通知參與人員 1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議程表 104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二 ) 時間議程主持 ( 講 ) 人備註 09:40~10:10 報到岡山農工團隊 10:10~10:30 開幕式 長官致詞劉主任秘書源明國教署 致歡迎詞陳校長香妘岡山農工 10:30~12:00 私校人事法令宣導 ( 一 ) 邱主任東坡楊科長明朗 國教署 12:00~13:30 午餐 岡山農工團隊 13:30~15:00 專題演講 鍾校長瑞國 修平科技大學 15:00~15:20 茶敘 岡山農工 高苑工商 15:20~18:00 藝文與生態研習 陳校長香妘 岡山農工團隊 18:00~20:00 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 邱主任東坡陳校長香妘 國教署岡山農工團隊 104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三 ) 時間議程主持 ( 講 ) 人備註 07:00~08:30 早餐岡山農工團隊 08:30~09:20 私校人事法令宣導 ( 二 ) 邱主任東坡劉科長瑞菊 國教署 09:20~10:10 私校退撫儲金自主投資平台操作說明 陳詩薇經理 私校退撫儲金受託金融機構 10:10~10:30 茶敘岡山農工 華德工家 10:30~11:20 私校退撫儲金管理 運作實務與法令 業務組代表 私校退撫儲金管委會 11:20~12:10 國教署各組室業務報告邱主任東坡國教署 12:10~12:30 綜合座談邱主任東坡邱主任東坡 12:30~ 快樂賦歸岡山農工團隊 2
3 蓮潭國際會館國際二廳 講臺 上騰工商慈大附中海星高中四維高中慧燈高中中道高中二信高中聖心高中光隆家商培德工家啟英高中成功工商永平工商育達高中大興高中光啟高中新興高中六和高中復旦高中清華高中大華高中 張月雲張智銘馮令儀郭明宏李冠芳羅聰瞬簡美嬌劉潔琪楊育瑋林漢琳郭美玲康世劍陳慧穎孫學儀曾德松劉珊郁張肇殿辛德福劉漢林余淑芳齊聖生 桃園治平高中振聲高中至善高中泉橋高中方曙商工曙光女中磐石高中光復高中東泰高中義民高中世界高中忠信高中內思高工仰德高中中興商工君毅高中大成高中建臺高中賢德工商育民家事龍德家商 劉庭甄宋文松王芷筠張銀娥汪治君楊麗華李鳴皋毛莉嘉柯亭妘林芳宇温廣城侯承育林瑜鄒蕙如李淑英胡雅倫陳益康溫宗鎮呂顯祥賀思安陳沛潔 曉明女中光華高工立人高中弘文高中明台高中東海附中青年高中僑泰高中慈明高中致用高中華盛頓常春藤葳格高中新民高中明道高中嶺東高中宜寧高中明德高中大明高中嘉陽高中玉山高中 徐志平王惠君熊偉君黃天壽林玲如黃浩業葉美琴歐陽美智歐麗雯黃建霖常芷琳古美玲陳惠玲蕭仲圖蕭傳柔楊綉月彭美鳳洪郁斐林敏姿吳珀霖鄭尹瑄 衛道高中五育高中同德家商弘明實中普台高中三育高中正德高中精誠高中文興高中達德商工大慶商工永年高中正心高中文生高中揚子高中福智高中巨人高中義峰高中大德工商維多利亞大成商工 鄭淑華黃天明黃斐翎李宜玲童嘉慧史美璇何淑如林明慧劉瓊繞顧駿康朱家慧黃明欽張士珍黃志豪胡瑋婷林伶雯黃佳梅張凱雯陳玉貞廖敏秀王哲明 興華高中東吳工家弘德工商協志工商輔仁高中仁義高中立仁高中同濟高中宏仁女中協同高中萬能工商嘉華高中明達高中瀛海高中興國高中長榮高中黎明高中港明高中崑山高中六信高中亞洲餐旅 徐梅英陳靖玟陳淑屏莊妙雪林妙蓉謝孟娟陳淑瓊蘇于茹張啟訓廖碧玉戴文彬陳櫻枝林素蓮陳秀瑩岳世同呂清池黃麗香黃淑芳陳怡麟陳毓靈林正賢 南英商工慈濟高中慈幼工商育德工家光華高中德光高中聖功女中鳳和高中新榮高中長榮女中陽明工商南光高中中山工商高苑工商正義高中義大高中高英工商華德工家旗美商工新光高中普門高中 莊道欣謝淑惠蘇虹蘭姜麗花黃玉貞邰玉芳唐佳琳林展慧馮彥中朱南麟章稻安林政永陳雅芳洪照舜林詩瑀廖致皓陳景三曾源銘曾敬仁黃馨慧洪媺惠 民生家商美和高中屏榮高中日新工商陸興高中華洲工家育仁高中均一高中公東高工吳竑杰李淑琴葉君淦陳淑美王琇瑛洪忠和王泰惠吳佳錦劉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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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壹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聘任 一 有關董事會遴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適用相關規定私立學校法第 42 條規定 : 校長出缺時, 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 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 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 ; 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 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 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 暫代校長職務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二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已大幅放寬, 請配合修正學校校長聘任及解聘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規定 :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 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2.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 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3.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 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年, 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三 有關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退休限齡相關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6 條規定 :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 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予以延長服務 : 1. 校長聘期未屆滿者, 得任職至聘期屆滿 ; 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 亦同 但不得逾七十歲 2.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 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 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5
6 貳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編制 一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 會計 人事事項之職務 私校法第 44 條 :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 會計 人事事項之職務 違反規定之人員, 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請確依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自我監督 二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 學生事務 ( 訓導 ) 總務事務三處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 私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目 :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 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 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 其所屬各組, 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 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 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 私立學校職員, 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 私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2 項 )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 訓導 ) 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 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 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 其人事任用程序, 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由各校逕予聘任, 免報本署核定 私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 項 : 教務 學生事務 ( 訓導 ) 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 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 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 ; 其人事任用程序, 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由各校逕予聘任, 免報本署核定 五 私立學校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規定, 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學校如增修各處室行政組織, 請先依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修正各該學校組織規程, 經校務會議 董事會通過及報本署核定後, 再函報修正員額編制表 六 各校教職員工職稱應符合編制 ( 例如人事組長 駐衛警 等均非法制職稱 ), 以免因年資無法採計, 日後影響教職員工辦理退撫 資遣時之權益 6
7 七 員額編制表備註欄註明, 經本署列管有案之員額, 已出缺者請自行減除, 如確已離職, 務請將編制表內員額數刪除, 並註明離職日期 八 技工 司機 工友因應儲金新制推行後均歸勞保, 授權學校符合勞基法規定自行聘用 九 因應校務運作, 相關人事法規各校人事室應每年重行檢視更新 十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有關私立高級中學教師得否兼任人事主管職務, 基於私立高中 高職規範應取得衡平一致, 爰私立高級中學人事主管得由校長審酌需要後聘請專任教師兼任 7
8 参 私立中小學教師敘薪 一 相關法規 ( 一 ) 敘薪相關規定 依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B 號令規定, 一 私 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 規定辦理, 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 以保障 其生活, 並鑑於本 ( 年功 ) 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 爰核釋私立學校教 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 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 其薪額給與之月支 數額, 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私立學校未符規定者, 應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前調整完竣 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 與, 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 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並應將支 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 給數額標準 三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未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者, 依私立 學校法相關規定, 以違反教育法令論處 ( 二 )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 參考範例 )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訂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董事會議通過 私立 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 依本校教職員工 敘薪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之規定辦理 本校初任教師及職員, 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如附 表 ( 一 ) 第三條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 其計敘標準如附表 ( 二 ) ( 三 ) 第四條本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如附表 ( 四 ) 第五條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第六條 送人事室辦理敘薪手續 本校教職員職前年資採計,( 請學校自行參酌教育部 82 年 11 月 22 日台 (82) 人字 號書函及教育部 93 年 11 月 29 日台人 ( 三 ) 字 號定之 ) 第七條本校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上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8
9 五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 經積滿年資准於正式聘派用者 六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 均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教職員工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 依照下列規定 : 一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職員及工友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 保留薪級 : 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 保留其舊薪級 ; 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 其原支年功薪, 得繼續支給 第 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參照公立學校規定辦理 第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9
10 ( 三 )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附表 ( 參考範例 ) 縣私立 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 ( 一 ) 薪級 薪額 起 敘 標 準 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十職等考試及格者, 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2. 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八職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 高等考試或乙等特種考試或分類位第六職等考試及格者
11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 2. 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 3. 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4. 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1.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2. 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 1. 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 2.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3. 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4. 經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5. 初中畢業修業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1.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或初中畢業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 畢業者 2. 普通考試或丙等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考試及格者 3. 銓敘機關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暨中央警官學校相當二年專科畢業 者 以任職員為限 1. 師範學校畢業者 2. 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3. 經國民學校高級級任或科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4. 經國民小學科任或級任教師登記合格者 高級護產職業學校四年制護產合訓畢業者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2. 經國民學校初級級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3. 特種考試丁等或分類職位第二職等考試及格者 五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 四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 2. 簡易師範學校畢業者 1. 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2. 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11
12 薪級薪額 縣私立 學校教師薪級表附表 ( 二 ) 附註 770 一 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二 中小學合格教師, 如具有碩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至 中等學校教師 五二五元, 年功薪五級至六五 O 元 ; 如具有博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至五五 O 元, 年功薪五級至六八 O 元 12
13 縣私立 學校職員薪級表附表 ( 三 ) 薪級薪額職務別備註 770 一二 表本列表 最發 高布 薪施上行 面前 之, 虛原線支 係薪 屬級 年超功過 薪本 表 最高 董人會事圖年 秘事事計務書功書會主主主館 薪秘任任任主員養師勞者 書 任師 工, 組安仍專護長理員佐 全准任理 員 理管技員支 師實理士 275 原 薪 級 習師 住會指 幹宿計導事輔 員員勞 導 工組員 人醫衛員 事師生 勞工管 管生 活安技 理營理輔全佐辦導衛 事員生護員 管士 書 助理管 理記員
14 縣私立 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附表 ( 四 ) 普通工友 技術工友 本 餉年功餉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一二 本 餉 年功餉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一二 薪點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普通工友 國民中學 ( 初中 初職 )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高級中學 ( 高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技術工友 國民中學 ( 初中 初職 )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高級中學 ( 高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附 註 技術工友除須具備規定之學歷外, 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14
15 ( 四 ) 私立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參考範例 ) 訂定通過方式原通過方式說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訂定 董事會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 會議通過 董事會第 屆第 次會議通過 俟貴董事會通過後逕行填列 本次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第一條私立 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 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初任教師及職員, 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 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如附表 ( 一 )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 其計敘標準如 附表 ( 二 ) ( 三 ) 第四條 本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如附表 ( 四 ) 第五條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送人事室辦理敘薪手續 第一條依參考範例文字酌 高級中學 ( 以下作修正 簡稱本校 ) 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薪級分三十六級 ( 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 ), 其敘薪標準分別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暨私立中小學學校職員薪級表訂定之, 教職員薪級表如附表 ( 一 )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第六條本校教職員職前年資採計,( 請學校自 行參酌教育部 82 年 11 月 22 日台 (82) 人字 號書函及教育部 93 年 11 月 29 日台人 ( 三 ) 字 號定之 ) 第七條本校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上所填學歷證件 第七條 15
16 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 經積滿年資准於正式聘派用者 六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 均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教職員工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 依照下列規定 : 一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職員及工友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 保留薪級 : 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 保留其舊薪級 ; 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 其原支年功薪, 得繼續支給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 參照公立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 行, 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 五 ) 其他 : 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應經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教育部考量敘薪事項係屬教職員工之重大權益, 爰於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立法通 過前, 有關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之報核, 仍維持教育部 81 年 7 月 23 日台 (81) 人字第 號函規定意旨, 於訂定或嗣後修正時, 均應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施行, 爰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 99 年 10 月 6 日教中 ( 人 ) 字第
17 號函轉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週知, 爰自 99 年 10 月 6 日以後有關私立學校修訂敘薪 辦法需報主管機關核定 二 相關名詞解釋 ( 一 ) 薪級之起敘 1. 教師到職聘任後, 按其所具資格條件 ( 以學歷為主 ), 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起支薪級 2. 自 87 學年度起,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 教育實習 複檢程序,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於擔任中小學教師時, 自 190 元起敘 3. 如係依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原有規定,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仍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 分別按其學歷起敘 ( 大學畢業以 180 元起敘 ) 4. 具碩士學位者, 自 245 元起敘 ; 具博士學位者, 自 330 元起敘 5. 公立各級學校之間教師轉調或離職 ( 退休 資遣 ) 後再任, 其薪級均予銜接支薪 6. 幼稚園教師敘薪比照國小教師之規定, 其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 亦得銜接支薪 7. 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如以學歷起敘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後所敘之薪級, 仍低於其經銓敘審定之俸級為低時, 得以其銓敘審定之薪級支薪 8. 師薪級之核敘時, 應檢視教師之學歷證件 教師證書 經歷證件 ( 包括成績考核通知書 離職證明書等 ), 才可以決定起敘之薪級 9. 教師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薪 ( 二 ) 薪級之提敘 1. 定義 : 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 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認之年資, 或在職期間因核准參加進修取得相關學分, 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2. 薪級提敘之要件 : (1) 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 : 17
18 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 譬如 :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職業訓練師 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約聘僱人員 軍職等, 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 (2) 職務等級相當 : (i)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之薪級 ; 或與教師現敘之薪級相當者 職務等級是否相當, 係以其 現敘薪級 為衡量依據 (ii) 教育部前以 台 (85) 人字第 號函釋, 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予採認提敘 (iii) 有關職務等級相當之認定,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B 號函致各縣市政府, 重申 函釋, 現職教師 ( 教師於受聘後辦理報到即為現職教師 ) 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茲因公立中小學教師到職時係依學歷起敘, 其職前曾任各類人員之年資如低於到職時起敘薪級, 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敘教師薪級時, 應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3) 服務成績優良 : (i)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 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 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 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ii) 服務年資必須按考核年度計算 ( 按月計 ), 如未辦理成績考核, 應繳附服務學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職前年資之採計, 係以考核年度為原則 (4) 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參酌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之修正, 教育部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有關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凡原規定受 本職最高薪 限制者, 均修正為受 本職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 18
19 3. 現行提敘之作法 : (1) 行政機關年資 : (i) 任用人員 : 以學歷起敘後, 再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提敘 如所敘薪級低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有案之薪級, 得採銓敘審定之薪級予以核敘 (ii) 派用人員 機要人員 : 以學歷起敘後, 再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提敘 (iii) 雇員 : 因其薪級低於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無法予以採認 (2) 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具合格教師資格, 並經核敘薪級有案, 其於公立學校間轉任, 原則上係採銜接支薪 (3) 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 : 以編制內專任職務為限, 工友 ( 員 ) 年資不予採計 依 教師採計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薪級對照表 認定辦理 (4)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之年資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專任教職者, 該年資尚無法認定採敘 (5) 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 曾任教幼稚園教師, 當時即已具有合格幼稚園教師資格, 嗣轉任中小學教師核敘薪級時, 得以核定有案支薪級銜接支薪 (6) 聘用人員年資 :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進用, 並依規定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 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一年提敘一級 如 : 運動教練 (7) 職業訓練師年資 : 19
20 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 於轉任學校教師時, 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 依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之規定予以採計 即以學歷起敘後, 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一年提敘一級 另教育部 台 (91) 人 ( 二 ) 字第 號令規定, 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 如低於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 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8) 軍職年資 : (i) 曾服預備軍官 ( 任官以後 ) 之年資, 得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採計提敘一級 ; 曾服志願轉預備軍官役四年, 其經授予官階後之服役年資得依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之規定提敘薪級 至於曾任下士之年資, 因與職務等級不相當, 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ii)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 以學歷或考試及格資格起敘後, 依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之規定, 採計與現職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 但仍受本職與軍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iii) 曾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規定訓儲為預備軍 ( 士 ) 官者, 訓儲期間之年資, 得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 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 有關各類職前年資採計之方式, 辦理年資提敘 (9) 約僱人員年資 : 曾任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 視同相當委任之年資, 得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10) 教師在職進修四十學分, 有關薪級提敘之規定 : (i) 依 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專校院研究所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 辦理 ( 申請提敘時, 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 ( 含校長 ), 且進修時之職務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 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 其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 (ii) 修畢四十學分, 取得結業證書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 500 元範圍內最多提敘 20
21 四級 (iii) 進修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 (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 教師在職進修班 ( 含暑期班 週末班 夜間班及巡迴班 ), 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教育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 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 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原則 (11) 例外規定 : 三個月以上代 ( 理 ) 課年資 ( 不含已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 ) 得於本職最高年功範圍內提敘 (12) 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 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 取得新資格等, 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權責機關 ( 或學校 ) 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薪級者 (13) 申請改敘薪級之原因,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包括 : 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如確因情形特殊, 得報准延長時限, 以一次為限 (14) 轉聘新職後, 接獲原服務學校發給之成績考核通知書, 考核結果晉支薪級者, 自學年度開始之日起生效改敘 (15) 薪級敘定後, 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 ( 或取得較高學歷 ) 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生效 (16) 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 : (i) 教師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 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 但以本職最高薪為限 (ii) 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在 93 年 12 月 22 日敘薪辦法修正施行前, 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 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iii) 目前各大學並無設置夜間部之法律依據, 故並無夜間部研究所之設置, 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係由各大學現有研究所, 配合在職學生之需求, 彈性規劃在日間 夜間 暑期或週末上課, 尚非規劃在夜間上課之學校即屬夜間部 (17) 薪級改支審定日 : 21
22 (i) 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如核定日未予敘明, 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 生效日期 (ii) 上開 主管機關核定日 係指首長 ( 校長 ) 批定之日, 並於改敘通知書內 敘明為生效日 ( 三 ) 薪級之晉敘 : 依成績考核之結果, 合於晉支薪級規定者, 依法晉敘其薪級, 每一學年至多晉薪一級 ( 四 ) 各項疑義 1.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 應重新核敘, 並非按薪級表差額加級 2.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其服務年資與職前年資採計之規定 教師在職期間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係以新取得之較高學歷起敘, 再依規定 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及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薪止, 惟進修期間之年資 不得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基於學歷與經歷時間抵觸者擇一採認之精神, 爰其職 前曾任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進修年資應予一併扣除, 不得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3. 教師到職係以最高學歷起敘, 其職前代理教師進修年資採計之規定 中小學教師係按學歷起敘薪級, 所稱學歷係指到職時所具最高學歷, 尚無法以 次 1 級學歷或以次 2 級學歷起敘薪級, 若其職前於代理教師期間取得較高學歷之進 修年資, 尚無學經歷擇一限制 4. 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 薪俸如何核算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公立學校教師退休領有退休金者, 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 其薪級之核敘及年 資採計係依各校董事會訂定並報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有案之教職員工敘薪 辦法辦理 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而言, 係以其本職最低等級起薪, 如職前年資符合 服務學校敘薪辦法所定採計提敘規定, 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該職務本薪或 年功薪最高薪為止, 其實支數額亦係由各校董事會自行訂定核給 5. 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之規定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自即日起, 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得比照曾任公立 22
23 中校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給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給 : (1) 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未辦理甄選, 係由學校自行遴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2) 其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三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一年者 (3) 其代課 ( 理 ) 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86 年 6 月 4 日前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係地方政府依教師各類差假或缺額情形, 自行遴用之代理 ( 課 ) 人員, 其進用資格原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惟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後,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於該辦法發布後, 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格者, 始得依規定辦理採計提敘 23
24 肆 代理 ( 課 ) 教師再聘之適用對象 (103 年 8 月 18 日修正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 偏遠 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 亦同 其 再聘 之適用對象, 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 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 ( 課 ) 教師 伍 教評會 一 設置辦法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 :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其組成方式包括 : 一 當然委員 : 包括校長 家長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校長因故出缺時, 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 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 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 選舉委員 : 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另須符合性別平等法第 16 條, 任一性別人數需超過三分之一以上 二 其他 ( 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 可否委託其他出席委員代為執行任務, 並代為表決決議事項疑義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教評會之委員或具有一定之資格 ( 校長 家長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 ) 而擔任, 或由學校全體教師本於信賴關係, 推 ( 選 ) 舉而產生, 且衡諸該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條第四項之意旨可知, 教評會委員具有不可替代性, 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其他教評會委員代為執行任務, 並代為表決決議事項 ( 二 ) 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24
25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部授教中 ( 人 ) 字第 號函 1. 查本部 92 年 10 月 6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8 年 5 月 12 日修正第 3 條說明, 為當時以教師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分別選 ( 推 ) 舉委員之方式, 易形成彼此間之對立, 爰將教評會委員之組成方式修正為現行之當然委員及選舉委員 2 類 是以, 教評會選舉委員不應再區分為教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亦不宜依是否兼行政職務之身分分別選舉, 應依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2. 依上開規定,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且符合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前提下, 得依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決定後, 依部別 年級別 科別等設定選舉委員比例 倘學校於上開法令規範前提下, 依校務會議決議未兼行政教師比例, 與上開規定尚無競合之虞 3. 另選舉委員依規定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惟選票呈現方式仍不宜區分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及 教師代表 ( 三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委員比例疑義教育部 99 年 3 月 11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1.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設置辦法 ) 第 3 條規定 : ( 第 1 項 ) 本會置委員 5 人至 19 人, 其組成方式如下 二 選舉委員 : 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 第 2 項 )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 第 4 項 )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推 ) 舉之方式, 由校務會議議決 2. 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選舉委員得否設定比例問題, 在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之前提下, 得參酌下列規定辦理 : (1) 本部 88 年 12 月 4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略以 為利各校運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中之選舉委員 在不違背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前提下, 若擬依部別 年級別 科 25
26 別等設定比例, 得由各校依其實際需要, 經校務會議決定後辦理 (2) 本部 92 年 10 月 6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教評會選舉委員不應再區分為教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亦不宜依是否兼行政職務之身分分別選舉, 應依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3) 本部 95 年 9 月 18 日部授教中 ( 人 ) 字第 號函及本部 96 年 2 月 27 日部授教中 ( 人 ) 字第 號函略以, 倘學校於設置辦法第 3 條 88 年 12 月 4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92 年 10 月 6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範前提下, 依校務會議決議未兼行政教師比例, 與上開規定尚無競合之處 惟選票呈現方式仍不宜區分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及 教師代表 ( 四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七條修正發布施行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本辦法配合 102 年 7 月 10 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爰配合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將現行規定審議事項及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部分, 修正為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26
27 陸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一 為推動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請資料電子化, 自 104 年度起改以網路填報方式辦理, 各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 請於接獲國教署之獎勵金申請公文時, 先行調查及審查教師請獎資格, 並於線上填報後, 檢附請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函報國教署於教師節前辦理撥款 二 依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第 2 點規定,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 四十年, 成績優良者, 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 前項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 二十九年又一學期 十九年又一學期 九年又一學期, 因屆齡退休或死亡, 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 三十年 二十年及十年者, 得於當年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第 6 點規定, 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 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 於補實後, 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 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得採計辦理獎勵 第 8 點規定, 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 得申請補辦 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 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三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第 6 點第 2 款規定, 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 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 且未曾接受教育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 其前後之年資 但已獲贈 10 年 20 年 30 年之獎勵者, 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四 另依教育部 97 年 3 月 4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規定, 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 ( 年資未中斷 ), 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計算,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即其退休前已請領 10 年 20 年 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後, 至退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者, 其積餘年資得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 重新計算申請 10 年 20 年 30 年之獎勵 27
28 柒 差勤 一 教師請假規則第 ~ 條條文於 101 年 4 月 27 日修正發布, 復於 102 年 8 月 5 日修正發布同規則第 4 條, 請配合修正學校相關規定 二 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 28 日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教師請延長病假前, 應先將學年度之事 病 休假抵扣完畢 三 教師請假規則第 18 條規定 : ( 第 1 項 )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 除第 3 條家庭照顧假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 生理假 婚假 娩假 陪產假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 4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 第 8 款至第 10 款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 餘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 第 2 項 ) 前項教師請婚假 娩假 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 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 且不得扣薪 爰各級私立學校教師申請上開假別, 學校應確實依規定核給 四 勞動部於 104 年 9 月 8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第 14 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 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 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 仍可依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 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茲以私立學校教職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是女性教職員已屆各校自訂相關病假規定上限時, 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 依上開勞動部令釋, 於每月 1 日額度內, 得再請扣除俸 ( 薪 ) 給之生理假, 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 ( 核 ) 之考量因素 五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一節 : 28
29 ( 一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 : 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 ( 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定之 同法第 21 條規定 : 受僱者依前 7 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私立學校之教職員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各校不得拒絕, 且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二 ) 基於落實憲法第 156 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 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 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 所屬教師如有育嬰留職停薪之需要, 且符合子女在 3 足歲以下之規定者, 請同意學校教師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俾以保障教師之工作權 基於同一理由, 於上開法定期間, 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 ( 三 ) 綜上, 請各校修正學校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 如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部將列為扣減獎補助經費之重要參據, 並列入未來評鑑參考 六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規定 :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對人事 財務 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 其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應於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 : ( 第 1 項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之訂定, 應包括人事 財務 學校營運之作業程序 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第 2 項 )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 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同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 學校法人應就下列人事事項, 訂定作業程序 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三 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 敘薪 出勤 差假 訓練進修 考核獎懲 待遇 福利 保險 退休 資遣及撫卹 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訂定出勤差假相關規定, 並據以妥處教職員出勤管理 29
30 捌 成績考核 一 本部以 94 年 7 月 22 日部授教中 ( 二 ) 字第 號函重申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 :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 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考核, 除具有正當理由足以表明性質難以準用以外, 即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以免牴觸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 因此, 學校於修正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時, 應參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自行逐條檢視各條文內容, 以符合上開規定 二 教師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應依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不得逕依考核辦法予以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各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如訂有教師解聘之規定, 應予刪除 30
31 玖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一 不適任教師定義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 14 種行為構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 ( 一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 二 )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 )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七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九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 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一 )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二 )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十三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四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31
32 二 教師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定義與比較 定義 (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 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 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 間, 經服務學校依規 間, 經服務學校依規 規定程序, 於聘約期 定程序, 終止聘約 定程序, 停止聘約之 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執行 符合教師法第 14 條 符合教師法第 14 條 符合教師法第 14 條 規定 規定 規定 要件 第 7 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 7 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 7 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聘約狀態聘約存續期間聘約存續期間聘約屆滿時 法律效果解除聘約暫時停止聘約關係不予續聘 32
33 三 法規沿革 ( 一 )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1. 修正一覽表 日期 / 款次 84 年 7 月 13 日 98 年 11 月 6 日 100 年 12 月 14 日 102 年 6 月 27 日 102 年 12 月 24 日 受有期徒刑一年 受有期徒刑一年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一 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者 者 曾服公務, 因貪 曾服公務, 因貪 曾服公務, 因貪污 曾服公務, 因貪污 曾服公務, 因貪污 二 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未結案者 未結案者 者 者 者 依法停止任用, 依法停止任用,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 或受休職處分尚 或受休職處分尚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三 未期滿, 或因案 未期滿, 或因案 所定之罪, 經判刑 所定之罪, 經判刑 所定之罪, 經判刑 停止職務, 其原 停止職務, 其原 確定 確定 確定 因尚未消滅者 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 褫奪公權尚未復 依法停止任用, 或 依法停止任用, 或 依法停止任用, 或 權者 權者 受休職處分尚未期 受休職處分尚未期 受休職處分尚未期 四 滿, 或因案停止職 滿, 或因案停止職 滿, 或因案停止職 務, 其原因尚未消 務, 其原因尚未消 務, 其原因尚未消 滅 滅 滅 受禁治產之宣 受監護或輔助宣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告, 尚未撤銷 告, 尚未撤銷 者 者 者 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 行為不檢有損師 受監護或輔助宣 受監護或輔助宣 受監護或輔助宣 六 道, 經有關機關 道, 經有關機關 告, 尚未撤銷 告, 尚未撤銷 告, 尚未撤銷 查證屬實者 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經合格醫師證明行為不檢有損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經合格醫師證明有 33
34 有精神病者 有精神病者 道, 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者 精神病尚未痊癒 精神病尚未痊癒 教學不力或不能 教學不力或不能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勝任工作, 有具 勝任工作, 有具 精神病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八 體事實或違反聘 體事實或違反聘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約情節重大者 約情節重大者 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為屬實 -- 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教育委員會調查 任工作, 有具體事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九 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 且情 性霸凌行為, 且情 節重大 節重大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十 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體罰或霸凌學生, 偽造 變造或湮滅 疑似校園性侵害事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 他人所犯校園毒品 十一 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害 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實 侵害事件 ; 或偽 34
35 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十四 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 ; 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 2.98 年 11 月 6 日增列第 4 項 : 教師涉有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育部 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略以, 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 並靜候調查 ; 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 不需經教評會審議, 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年 6 月 27 日增列 : (1) 第 2 項 : 教師有前項第 12 款至第 14 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 35
36 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2) 第 6 項 : 本法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增訂原由 : 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略以,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公布 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不 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其中第 6 款 ( 即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 第 1 項第 7 款 ) 所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之要件, 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 違 惟同條第 3 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 6 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1 年 時失其效力 爰教育部 102 年 6 月 27 日增修教師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 ( 二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1. 訂定理由 : 教育部為回應社會各界普遍關心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 在兼顧學生受教 權及教師權益保障之前提下, 依現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法令規定, 彙 整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措施訂定發布 ; 另注意事項附表 二 :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 考基準 2. 修正一覽表 : 92 年 9 月 4 日 104 年 2 月 5 日 備註 壹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 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 酌作文 簡稱學校 )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簡稱學校 )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字修正更為周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更為周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 第十 36 本點新增
37 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 應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 停聘 不續聘 -- 三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 依下列流程辦理 : ( 一 ) 察覺期 :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 由校長邀集教師會 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主動進行查證, 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 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 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意見 3 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評議期 : 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應於 五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審議, 於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 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 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 檢 本點新增 37
38 貳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及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流程及附表一至三辦理 一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一 ) 察覺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經查證屬實者即進入評議期 如學校怠於處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 ( 二 ) 評議期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應確實依據教師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附教評會會議紀錄 具體 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 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 當事人 四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 依下列流程辦理 ( 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 ): ( 一 ) 察覺期 :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 視個案情形, 由學校校長邀集相關權責單位代表判斷個案情形, 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 主動進行查證, 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 前目調查小組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 ( 組長 科主任 ) 教評會 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 不置代表 3 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學校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 並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酌作文 字修正 38
39 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 組成等相關規定成立 召開及運作, 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力 ; 議事時除法令另有相關規定者外, 依照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進行 2. 學校教評會審議時, 除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另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 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始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3.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齊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一 ) 察覺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 4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附表二所列情事, 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 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 即進入輔導期, 無需輔導者, 即進入評議期 ( 二 ) 輔導期 :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 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 1 學校應安排一位至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 必要時得尋求法律 精神醫療 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2 學校或調查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3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 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 (1)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 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 (2)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 啟動輔導機制, 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 39
40 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如學校怠於處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 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附表四所列情事, 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 二 ) 輔導期教師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如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 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 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 1.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 由校長召集, 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 ( 組長 ) 學校教評會 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 不置代表 2. 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 必要時得尋求法律 精神醫療 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3)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 啟動輔導機制, 接受輔導期間, 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 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調查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 (4) 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 並經調查小組審議具改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 ( 三 ) 評議期 : 1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 或輔導期程屆滿時, 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 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2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 之日起十日內, 檢附前 目所定無需輔導, 或經 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 紀錄 教評會會議紀 錄 具體事實表及相關 資料等, 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 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 人 40
41 3. 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 並作成紀錄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三 ) 評議期 1.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 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 即提教評會審議, 其處理程序同貳 - 一 - ( 二 ) 之規定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師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 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2.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 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41
42 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一 ) 察覺期 1. 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2.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主動察覺或經舉報疑似罹患精神病者, 學校應勸導其於一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 如於一個月內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3. 如教師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 視其教學或行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依前開各情事規定之處理程序分別進入評議期或輔導期, 其輔導程序同貳 二 ( 二 ) 之規定 4. 教師如對學生有安全顧慮時, 學校應立即暫停該教師之教學 ( 二 ) 評議期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 學校教評會之評議程序同貳 一 ( 二 ) 42
43 之規定, 其決議應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學校自作成資遣案決議後, 應於十日內, 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參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或資遣案件, 應即進行處理, 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 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審議小組建議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或相關人員列席 : 一 地方教師會代表 二 校長協會代表 三 家長團體代表 四 教育學者 五 法學專家 六 行政人員代表 七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肆 其他配合措施 :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 協助學校於行政程序處理上減少瑕疵 ; 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問彙編成冊或建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案例, 以供各校處理之參考 五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案件, 應即進行處理, 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 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審議小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 審議時, 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 ( 一 ) 地方教師會代表 ( 二 ) 校長協會代表 ( 三 ) 家長團體代表 ( 四 ) 教育學者 ( 五 ) 法學專家 ( 六 ) 行政人員代表 ( 七 )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 他專業人員 六 其他配合措施 : ( 一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 協助學校處理減少程序之瑕疵, 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問彙編成冊或建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案例, 以供各校處理之參考 43 酌作文 字修正
44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 要求學校應限期處理, 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 二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 要求學校應限期處理, 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四 教師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 ( 一 ) 教師法第 14 條 :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項 第 4 項 第 5 項 項 / 款 行為態樣 教評會出席 / 同意人數 議決年限 不得聘 任為教 師 第 8 款及 9 款處理程 序 通報 蒐 集及查詢 責任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1/2 1/2 -- 解聘 停 -- 應依規定 第 1 款 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 聘或不 通報 蒐 告緩刑 續聘 集及查詢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 1/2 1/2 -- 解聘 停 -- 應依規定 第 2 款 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聘或不續聘 通報 蒐集及查詢 案 第 3 款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1/2 1/2 -- 解聘 -- 應依規定 通報 蒐 集及查詢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 1/2 1/2 -- 解聘 停 -- 應依規定 休職處分尚未期 聘或不 通報 蒐 第 4 款 滿, 或因案停止職 續聘 集及查詢 務, 其原因尚未消 滅 第 5 款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2 1/2 -- 解聘 停 聘或不 續聘 -- 應依規定 通報 蒐 集及查詢 44
45 受監護或輔助宣 1/2 1/2 -- 解聘 停 -- 應依規定 第 6 款 告, 尚未撤銷 聘或不 通報 蒐 續聘 集及查詢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 1/2 1/2 -- 退休或 -- 應依規定 第 7 款 精神病尚未痊癒 資遣 通報 蒐 集及查詢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依第 4 先行停 應依規定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由性平會決 項規定 聘, 靜候調 通報 蒐 第 8 款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議後報者管機關, 不須提教 辦理 查 ; 調查屬實, 函報核 集及查詢 為屬實 評會審議 ; 性 准後予以 平會出席 / 通 解聘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過人數依各校 -- 依第 4 先行停 應依規定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規定, 未規定 項規定 聘, 靜候調 通報 蒐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者, 依內政部 辦理 查 ; 調查屬 集及查詢 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一般會議規則 實, 函報核 第 9 款 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1/2 1/2) 准後予以解聘 45
46 第 10 款第 11 款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1/2 -- 解聘 -- 應依規定通報 蒐集及查詢 1/2 1/2 -- 解聘 -- 應依規定 通報 蒐 集及查詢 第 12 款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2/3 2/3 -- 解聘 停 聘或不 續聘 -- 應依規定通報 蒐集及查詢 第 13 款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2/3 2/3 1~4 年 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應依規定通報 蒐集及查詢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2/3 2/3 -- 解聘 停 -- 應依規定 第 14 任工作有具體事 聘或不 通報 蒐 款 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 續聘 集及查詢 重大 46
47 ( 二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 : 教師疑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 之情形處理流程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定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情事認定參考基準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 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 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 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 可歸責於教師, 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 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 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 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 不當兼職, 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 升學用參考書 測驗卷, 獲致利益者 十一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47
48 附表一 : 教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處理流程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情事 所稱教師不適任情事係依附表二所列參考基準, 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察 覺 期 學校或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1. 於四十八小時內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2. 調查期程為十四日至三十日, 學校應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3. 調查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得予延長, 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輔 是 導 輔導是否有成效? 繼續任教 期 否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 五日內 ) 學校應檢具相關資料函請當事人陳述意見 評 議 期 教評會是否通過解 聘 停聘 不續聘? 不通過 未達解聘 停聘 不續聘之 標準者, 繼續任教 通過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無改進成效之紀錄 教評會會議紀錄 事實表及相關資料,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核 准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是否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提起申訴 序 因程序瑕疵或事實須再查明不予核准 48
49 五 教師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之查詢 登載及解除登載 ( 一 ) 法令依據 : 教育部 102 年 3 月 11 日發布施行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 法 ( 二 ) 適用對象 ( 第 2 條 ): 1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職員及運動教練 2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3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4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三 ) 準用對象 ( 第 10 條 ): 1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校長 2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3 各級學校專業 技術科目教師及護理教師 4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 5 特殊教育專 ( 兼 ) 任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 6 幼兒園園長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 7 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 8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9 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執行秘書 主任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10 短期補習班聘用 僱用之教職員工 11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專任輔導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12 軍訓教官 ( 四 ) 查詢不適任情事方式 ( 第 7 條 ): 1 各級學校 機構於聘任第 2 條規定之人員時, 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 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 及第 2 項規定情事, 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及第 2 項後段 49
50 規定情事解聘 停聘 不續聘 退休 資遣或免職情事 2 各級學校 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 3 月 10 日 6 月 10 日 7 月 10 日及 9 月 10 日前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 機構查詢名冊報本署轉教育部, 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擬聘任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情事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情事 未及於所定期限查詢者, 由擬聘任人員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前段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前段所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情事 : 由各級學校 機構逕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查詢 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段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段所定因案停止職務且其原因尚未消滅情事 : 由各級學校 機構逕函擬聘任人員之原任職機關查詢 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情事 : 由各級學校 機構逕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 五 ) 通報登載之程序 ( 第 3 條 ): 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及第 2 項規定之情事, 或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及第 2 項後段規定之情事者, 其服務學校 機構應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 停聘 不續聘 退休 資遣或免職後 7 日內, 檢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 及核准後學校 機構通知教育人員函 教育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 ; 其為教師者, 並檢附教師證書影本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 六 ) 解除登載之程序 ( 第 6 條 ): 各級學校 機構知悉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之教育人員有原處分經撤銷確定 已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情事及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50
51 通過回復聘任關係, 應於知悉之日起 7 日內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七 ) 保密義務 ( 第 8 條 ):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 機構及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 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供業務需要外, 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八 ) 未依規定通報及建置資料錯誤不實之處理方式 ( 第 9 條 ):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 機構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 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 應列為行政缺失, 教育部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之參據 六 相關疑義 : 教師違約是否發給離職證書之疑義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學校教師違約離職對學校造成損害與是否發給其離職證書係屬二事, 離職證書於教師離職時即應發給, 如因違反聘約規定, 而拒絕發給離職證書, 要難謂合適 51
52 拾 私校服務獎章 一 95 年 1 月 11 日新修正 獎章條例 第 5 條規定 :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 死亡時, 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 ( 一 ) 任職滿十年者, 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 二 ) 任職滿二十年者, 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 三 ) 任職滿三十年者, 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 四 ) 任職滿四十年者, 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二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請頒服務獎章請依本部 101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請頒服務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三 各校應於教師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 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檢附請頒服務獎章名冊正本 1 式 3 份 (2 人以上請附統計表 ) 與退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份辦理 ( 一 ) 縣 ( 市 ) 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小學由各縣 ( 市 ) 政府審核後, 彙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由本部核頒 ( 二 ) 直轄市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後, 彙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由本部核頒 ( 三 ) 臺灣省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後彙送本部核頒 52
53 拾壹 退休撫卹資遣 一 儲金新制施行後, 各校無須再修正原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依本部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 :( 一 )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4 條第 5 項規定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不得自訂退休 撫卹 離職及資遣制度, 以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 撫卹 離職及資遣制度 因此,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 私立學校毋須再行修正各校原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 二 ) 惟各校教職員所具 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其退撫給與計算標準仍應適用各該學校原退撫辦法之規定 二 本署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 撫卹及資遣案件報核程序 : ( 一 ) 退休 撫卹案件 : 學校逕送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 ( 二 ) 資遣案件 : 1. 教師資遣案件報核程序 : 請依本署 104 年 4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 並以 1 人 1 案方式函報 ( 其檢覈表如附件 ) 2. 職員 技工及工友報核程序 : 由學校依規定檢證逕送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核定後發給資遣給與, 無須報本署 三 有關各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員工資遣案件, 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外, 請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 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2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 ) ( 一 ) 查就業服務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33 條規定 : ( 第 1 項 ) 雇主資遣員工時, 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電話 擔任工作 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 ( 第 2 項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 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 工作能力, 協助其再就業 次查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6 日函以 :... 資遣通報目的旨在藉由執行資遣通報方式, 儘速將被 53
54 資遣員工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主動協助因遭受雇主資遣而離職之員工能迅速再就業, 爰課予雇主資遣員工時, 辦理通報之義務 又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94 年 5 月 12 日勞職業字第 號函釋略以, 所稱 雇主 係指聘 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 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 僱之人員均在適用範圍內, 故在資遣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 僱之人員時,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準此,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辦理資遣員工時, 仍應依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基上, 為落實促進國民就業, 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之精神, 有關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資遣員工之情形, 仍應依本法第 33 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 二 ) 是以, 各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員工資遣案件, 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外, 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俾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通報資料後, 協助輔導被資遣人員再就業, 以維護渠等就業權利 至有關資遣通報作業流程, 請逕洽所轄直轄市 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四 資遣對象應依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教職員為限, 其資遣生效日不宜追溯生效 ( 一 ) 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 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 教師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又本部 91 年 5 月 23 日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略以, 私立學校非現職人員, 尚不得辦理退休 資遣 ( 二 ) 復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略以, 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 不得追溯 基於公私一致及動支基金公平性考量, 私立學校教師申請退休資遣生效日期宜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不宜追溯生效 54
5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 學校全銜 姓名 職稱 資遣生效日 流程檢覈項目核符打 ˇ 一 私立學校教師資遣規定 : 依據 教師法第 15 條 規定辦理 ( 一 ) 因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或減班 停辦 解散 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或減班 停辦 解散具體事實 學校安置規定 安置作業辦理情形 當事人放棄安置書面聲明 認定資遣適用法令條款 ( 二 ) 現職工作不適任 ( 三 )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 四 )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經教評會審議認定現職工作不適任之具體證明文件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之具體事實 學校安置規定 安置作業辦理情形 當事人放棄安置書面聲明 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 學校出具無法勝任工作證明書 二 私立學校教師資遣規定 : 依據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2 條 規定辦理 ( 一 ) 因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或減班 停辦 解散, 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 第 1 款 ) ( 二 ) 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 第 2 款 ) 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或減班 停辦 解散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之具體事實 學校安置規定 安置作業辦理情形 當事人放棄安置書面聲明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 學校出具無法勝任工作證明書 ( 三 ) 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 第 3 款 ) 教評會審議認定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之證明文件 55
56 ( 四 ) 受監護宣告 (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 ) 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第 4 款 ) 法院證明文件 流程檢覈項目核符打 ˇ 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須檢附資料 學校教評會委員名單 ( 須註明性別 單位 職稱 )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 1/3 以上 教評會會議簽到表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書面文件及送達紀錄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作業 ( 一 ) 教評會委員之選派方式 議事進行方式合於教評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 ( 二 ) 相關人員列席報告 有無迴避 ( 三 ) 討論 決議 紀錄 ( 四 )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時, 應於書面通知記載會議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等, 並注意文書之送達 ( 以足供存證查核方式送達當事人 ) ( 五 ) 當事人 ( 代表人 ) 列席教評會陳述之意見須記載於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載明事項 召開教評會紀錄 開會日期 : 年月日 應出席委員人數 : 實際出席委員人數 : 參與決議委員人數 : 通過決議人數 : 依規定迴避委員人數 : 迴避人員及理由 人 人 人 人 人 當事人 ( 代表人 ) 陳述意見 當事人親自列席教評會 委託代表人列席教評會 書面意見 當事人 ( 代表人 ) 未列席教評會亦未提供書面意見 教評會決議資遣原因及法令條款之適用 函 送 流程檢覈項目核符打 ˇ 學校函送教師資遣案件, 以 1 人 1 案函送, 並檢附右列資料 1. 資遣檢覈表 2. 資遣事實表 56
57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作 業 ( 一 ) 學校教評會作成資遣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函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並將決議通知當事人 ( 二 ) 請於資遣生效日前函送 ( 敘明資遣生效日 ), 並以資遣生效日前 3 個月送達為原則 ( 三 ) 資遣生效日應配合學期, 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原則, 無法配合學期者應敘明理由 ( 四 ) 本署核定資遣生效日, 原則依學校所報日期, 如因學校所報送之資料不全或有疑義, 致審查期間超過學校所報日期, 為維護教師權益, 以學校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生效 ( 五 ) 學校收受本署核准函文後, 應以學校名義發文通知當事人, 載明資遣生效日期, 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當事人, 並保存送達證明 3. 資遣同意書 ( 如取得當事人同意請檢附 ) 4. 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簽到表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情形 會議紀錄 5. 學校決議資遣當事人之通知文件 6. 當事人最近一年聘書影本 7. 其他佐證文件 備註 : 學校辦理資遣案件請依檢覈表逐項檢視, 內容核符且已附相關資料, 請於檢覈項目打 ˇ 承辦人簽章 : 聯絡電話 : 人事主管簽章 : 校長簽章 : 57
58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遣事實處理表 壹 事實陳述 : 貳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 : 具體事實 叁 當事人陳述意見 : 肆 其他說明 : 適用之資遣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 佐證資料名稱 ( 含適用法令 學校章則全稱及條項點次內容, 並分項條列 ) 1 教師法第 15 條 ( 請分項條列並依序隨案檢附 )
59 五 有關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專任教師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規範及其經費負擔 ( 一 ) 規範 : 1.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6 條規定 : 教職員年滿 65 歲, 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予以延長服務 : 一 校長聘期未屆滿者, 得任職至聘期屆滿 ; 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 亦同 但不得逾 70 歲 二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 略 及同條例第 19 條規定 :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 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計算 校長或教師依 15 條規定自願退休者, 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 其退休生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 教職員依第 16 條規定屆齡退休者, 其於 8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 2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於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出生者, 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是以, 參照上開規定, 校長於民國 34 年 5 月 20 日出生, 原則應以 99 年 8 月 1 日為屆齡退休生效日, 且渠聘期至 99 年 7 月 31 日屆滿, 得任職至聘期屆滿 如渠獲續聘擔任該校校長, 依上述規定, 校長得依渠獲續聘情形辦理延長服務, 但不得逾 70 歲 2. 本部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第 6 項之授權, 業以 98 年 7 月 30 日台參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凡經評鑑績優學校符合前開辦法規定基準者, 得向本部申請遴聘校長 專任教師之年齡不受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 ( 即校長 專任教師之遴聘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 同類學校之規定 ) 之限制, 但仍應受同法第 57 條第 5 項規定 ( 即不超過 75 歲 ) 之限制 ( 二 ) 經費負擔 : 依私校法第 66 條第 4 項規定, 退休 撫卹 資遣給與依第 57 條規定放寬評鑑績優學校校長及專任教師遴聘年齡逾 65 歲之任職年資同意核給部分, 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復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7 條規定,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 59
60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遴聘年齡逾 65 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 除依第 8 條第 4 項第 1 款由校長 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 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六 各校出具教師離職證明書除詳列個人基本資料與任職起迄時間外, 應於適當欄位註記其是否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職務及離職時已否領取退離給與等, 以利採認 ( 一 ) 查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第一項規定略以: 一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時, 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 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其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 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 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 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 ( 二 ) 依前開規定,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時, 如有曾任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者, 須檢附其離職時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及其職務係屬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等相關證明, 始能核實採計 由於前開注意事項公布實施前, 私立學校所發給之離職 ( 服務 ) 證明書內多未註記該師是否領取退離給與情形 實務上有由學校另行開具證明者, 亦有學校於離職 ( 服務 ) 證明書內加註者, 作法紛歧 ; 爾後請各校於教師離職 ( 服務 ) 證明書內適當欄位明確註記其職務性質及領取退離給與情形, 以期統一及便於審核 七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新制施行, 為促使私校教職員更了解退撫新制, 於下列網站上提供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相關訊息, 歡迎多加利用 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相關釋例 : 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 政府公開資訊 / 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相關釋例 ( -c540-4f13-ad35-c795413b0567) 60
61 拾貳 私立學校待遇 依私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 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 一 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B 號解釋令 ( 一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 以保障其生活, 並鑑於本 ( 年功 ) 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 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 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 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 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私立學校未符規定者,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前調整完竣 ( 二 )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 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未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者, 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 以違教育法令論處 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有關 其他給與 協議對象 程序及項目一節 ( 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2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 ) ( 一 ) 查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B 號令規定 : 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 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有關 其他給與 協議對象 程序及項目如下 : 1. 協議對象 : (1) 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令釋業已明定學校在未與 教師 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爰學校應與教師協議, 惟教師亦得透過工會, 依團體協約法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61
62 (2) 至所提學校亦為受僱者, 似指校長亦為受僱者, 惟校長由董事會聘任, 其受僱關係係校長與董事會間關係 ; 就教師而言, 校長係綜理校務, 對外代表學校, 並依法聘任教師, 非受僱者 2. 協議程序 : (1) 有關如何協議 協議之行政程序及協議是否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係屬學校內部管理事項, 應由學校本於權責妥處 (2) 依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董事會應依私立學校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 並應尊重校長依該法 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爰董事會未宜直接否決學校與教師協議之內容 3. 協議項目 : 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董事會之職權, 包括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財務行政之監督等事項 又私立學校教師之其他給與, 係屬學校權責, 爰學校可訂定明確規定, 並得視實際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後增加 其他給與 之項目 ( 二 ) 有關是否強制更換新聘約一節 : 依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令釋, 無論學校是否更換新聘約, 教師本 ( 年功 ) 薪之月支數額, 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均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至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其支給數額標準 是以, 如新聘約所載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支給數額較原聘約為低, 則學校應依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令釋, 與教師協商, 而非強制換約 三 私立學校續聘教師時, 於聘書上或附約中, 增列未與教師協議之條文, 且任意變更原聘約支給數額標準, 是否違反教育法令一案 ( 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7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 ) ( 一 )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 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爰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 二 ) 次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條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爰學校尚無法以教師不同意該校所訂其他給與支給數額標準為由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教師 ( 三 ) 又 62
63 以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契約, 其性質屬私法契約關係, 仍應由雙方合意簽訂, 如教師與學校就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支給數額標準未有共識, 應由雙 方繼續協商 四 私立學校教師薪資及考核結果等疑義案 ( 依教育部 103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 ) ( 一 ) 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薪資標準部分 : 查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B 號令釋規定略以 : ( 第 1 項 ) 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 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 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 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私立學校未符規定者, 應於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前調整完竣 ( 第 2 項 )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 ( 年功 )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 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 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爰私立學校教師本( 年功 ) 薪之月支數額, 依前開規定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 至教師學術研究費等其他給與, 係由各校依前開規定自行訂定並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 ( 二 ) 考核結果部分 : 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 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次查本部 87 年 6 月 12 日台 (87) 人 ( 二 ) 字第 號函規定 : 各校院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除應符合下列原則規定外, 其餘如考核內容 考核標準 考核程序 考核獎金之發給等, 均請依權責自行訂定, 二 教師之晉敘薪級得比照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或考核結果列為乙等以上以晉本薪或年功薪 1 級為原則 並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87 年 7 月 3 日 87 教人字 號函知各私立中小學校暨補習學校, 亦為相同之規定 爰私立學校教師之考核, 係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其自訂之教職員工考核辦法應符合本部 87 年 6 月 12 日函規定, 教師晉敘薪級得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或考核結果列為乙等以上以晉本薪或年功薪 1 級之原則 又依考核結果 晉本薪一級 後之薪額, 其月支數額仍應符合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令釋之規定 ( 三 ) 至提撥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及公保費用部分 : 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 63
64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8 條第 4 項規定 : 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 按教職員本 ( 年功 ) 薪加 1 倍 12% 之費率, 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 本條例第 8 條第 4 項所定教職員本 ( 年功 ) 薪, 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薪給之標準 另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 :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 薪 ) 額, 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 ( 薪 ) 給法規所定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額為準 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為準釐定 是以, 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及公保費用之繳付提撥, 分別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按教師本 ( 年功 ) 薪之月支數額核算各該撥繳費用, 依本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令釋應無 薪資俸級為 245 元水準, 公保及退撫儲金卻須繳付薪資俸級 625 元水準 之情形 五 教師待遇條例 : ( 一 ) 第 14 條 :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 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 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 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 二 ) 第 15 條 : ( 第 1 項 )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 一 中小學教師 : 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 大專教師 : 按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 第 2 項 )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 由教育部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 三 ) 第 16 條 :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 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 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 四 ) 第 17 條 :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 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 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 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教師加入工會者, 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 五 ) 第 23 條 : ( 第 1 項 )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 二 64
65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核敘薪級 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 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 ( 年功薪 ) 一級之規定 四 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 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 ( 第 2 項 ) 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第 24 條 :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 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六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人事行政總處 / 待遇專區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00 年度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 ( 七 學術研究費 主管職務加給 專業加給 : 本署人事室業務討論區 / 人事室業務區分 / 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舊資料區 / 第四群 / 私立學校參考資料區 / 公立同級同類學校薪給標準 ) ( 八 本部待遇釋例 : 本部人事處網站 / 教育人事法規釋例 / 釋例篇 / 待遇 ( 5c-b5f b-13a7ab566b90 65
66 拾参 公保 一 學校更名 ( 公教人員保險之要保學校名稱變更 ), 所需檢附證件 : 要保學校名稱如有變更, 應在函報公文上敘明 (1) 經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字號 (2) 本部核准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 (3) 本署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文號 並檢附上開文件各 1 份, 報請本署核轉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之, 俟該部核備後轉知要保學校逕向公保部辦理更名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 二 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其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 45 日內, 為新進人員辦理自到職起薪之日要保, 並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保表件, 送公保部核處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 第 6 條及施行細則第 15 條 第 條之規定, 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之合格教職員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其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 45 日內為其辦理, 並自到職起薪之日起加保, 逾其辦理加保者, 須自逾期之日起加計利息, 並由要保機關負擔 另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 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任用資格 ; 職員應符合教育部訂定有關私立學校職員參加本保險資格之規定 復依同法第 6 條第 10 項規定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資格而加保者, 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 其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 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 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 期間領有之保險給付, 得自退還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中扣抵 ; 不足部分, 應向被保險人追償 三 有關超額年金之規定依公保法第 20 條規定, 有關超額年金之規定如下 : ( 一 )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 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即為超額年金 ( 二 )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 由政府及學校 ( 被保險人最後服務之學校 ) 各負擔 50% 公保部審定被保險人養老年金給付案後, 應通知負擔超額年金之機關及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 66
67 ( 三 ) 應負擔超額年金支給責任之機關或學校有改制 ( 隸 ) 裁併 解散 消滅 或民營化等情形, 應依其情形, 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 構 ) 學校或上級 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四 各私校應按月於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網路作業系統 中完成申報 超額年金之發放情形 ( 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104 年 2 月 4 日公保現字第 號函 ) ( 一 )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網路作業系統 之超額年金申報作業, 應於各月底 前申報前一月份超額年金發放之情形, 逾月底未申報者, 俟後無法補申報 ( 例 :104 年 10 月申報 104 年 9 月超額年金發放情形,104 年 11 月 1 日起, 即無法補申報 104 年 9 月之超額年金發放情形 ) ( 二 ) 私校無符合請領超額年金之被保險人員者, 無需辦理申報事宜 ( 三 ) 相關之網路作業, 請詳閱 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使用手冊 第 頁,24.3 私校要保機關超額年金申報作業 ( 該手冊逕至臺灣銀行網站, 網址 : 之 公保服務 項下之 檔案下載 中, 下載 網路 作業系統使用手冊 使用 ) ( 四 ) 參考網址 : 1. 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資格表 : 本署人事室業務討論區 / 人事 室業務區分 / 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舊資料區 / 第四群 / 私立學校參考 資料區 / 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資格表 ( 2. 公教人員保險相關釋例 : 臺灣銀行 / 公教人員保險服務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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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相關人事法令名稱彙編 : 1. 教師法 ( ) 2. 教師法施行細則 ( ) 3. 私立學校法 ( ) 4.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5 高級中等教育法 ( ) 6.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 7.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 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 9.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修正 ) 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 11.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 12.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 ) 13.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 14.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修正 ) 15. 教師請假規則 ( ) 16. 學校衛生法 ( ) 17. 性別平等教育法 ( ) 1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修正 ) 19.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 20.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 ) 21.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 2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 修正 ) 2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修正 ) 24. 私立學校訂定所屬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條文參考原則 25. 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資格表 26. 教師待遇條例 ( ) 以上法規法條內容請至 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詢 網址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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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教師團體協商事件簿之 1 教師工會團體協商之經驗分享 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人事室主任吳志忠 接獲團體協約研討因應處理對策 通報國教研擬對應方案 召開校長及人事主管因應會議 LOGO 教師團體協商事件簿之 對應方案 ( 草案 ) 陳報國教署行政指導 程序性會議 國教署函復行政指導之對應方案 起 - 進行 4 次團體協商 第一階段團體協商情形陳報國教署待續 ~~ 團體協商心得之 1 禁搭便車條款學校團體協商中須顧及其他同仁權益, 並避免一校多制 對應方案群策群力 集思廣益 審慎評估執行層面 不當勞動行為處罰拒絕協商 對會員不利之待遇 未於 60 日內提對應方案 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協商過程 從做中學 協商底限 無共識先擱置 營造和諧氛圍 團體協商心得之 2 結 語 議定協商會議架構 確認協商資格 協商代表 會議地點 召開頻率 每次會議時間 協商方案內容及順序 議事規則 主代表 發言方式 記錄方式 爭執處理 是否開放錄音錄影及旁聽等 ) 學校無法免於教師工會之活動與運作 摸石過河 學習成長的動力 營造和諧 共識及雙贏目標 7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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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015/10/20 勞動三權架構 團體協約 與教師產業工會協商經驗分享 教師得組織及加入 教師組工會--工會法 6 國立北門高級中學人事室主任 林采仙 產業工會 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 所組織之工會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進行團體協商前準備 例如 教育產業工會 其成員可能為 公 私立 學校教師 代理代課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短期補習班教師 以及於教育機關服務之派遣人 員 技工 工友 護理師 護士等 接獲教師產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 請求 是否具協商資格確認 不計入 所僱用勞工 人 數者 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4年勞裁 字第28號 包括校長 教務 總務 學務主任等 兼行政職務人員及如人事主任 主計主任 幹事 護理師等具有公務員身分者 兩個月內會召開協商程序會議 通報國教署行政指導 校內研商因應對策 對應方案草案擬定 跨校研商因應對策 對應方案草案共識版 進行團體協商前準備 進行團體協商前準備 協商應注意事項 誠信原則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團體協約法 32 團體協約法 6Ⅱ 所謂 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 違反團體協約法 6Ι規定 商書面提出對應方案 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 並進行協商 三項義務 決認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須於六十日內提出對應 方案 須針對他方協商書面提 出對應方案 須進行協商 三項義務 有任何一項未履行時 皆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 團體協商 無正當理由態樣 對於他方提出合 理適當之協商內 容 時間 地點 及進行方式 拒 絕進行協商者 (團體協約法 6Ⅱ) 未於六十日內 針對協商書面 通知提出對應 方案 並進行 協商者 拒絕提供進行 協商所必要之 資料者 77 1
78 2015/10/20 進行團體協商前準備 進行團體協商前準備 進行程序協商會議 每次雙方協商代表人數 確認協商資格 團體協約法 6第3項 會員受僱於協商 協商會議地點 他方人數 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會員名冊 繳費證明 工會協商代表產生(團體協約法 8) (章程 立案證書 及相關會議紀錄及代表名單) 每次會議協商時間 1.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2.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之決議 3.經通知其全體會員 並 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協商會議頻率 議事規則 1.會議主席: 4.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 主團體之會員為限 5.經他方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3.紀錄方式 4.爭執事項處理 進行實質協商 協商範圍 對應方案草案共識版送國教署行政指導 團體協約法 3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 之規定者 無效 國教署函復行政指導對應方案 不開放旁聽 6.全程錄音方便記錄 2.發言方式 除法律有明確規定不得約定之事項外 勞資雙方 均可依法進行協商和簽訂團體協約 實質協商 實質協商 實質協商 團體協約內容 團體協約法 12 工資 工時 資 遣 退休 撫卹等勞動條件及升遷 教育訓練 福利等等團體協約皆可約定 協商後協約草案陳報國教署 國教署函復行政指導對應方案 屬學校權責部份 與工會進行協商 結 結 語 教育部與勞委會所達成之 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 團體 以 協商主體 取代 雇主 為避免 協商主體以任何理由拒絕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 商 要求協商主體應受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誠 信協商之規範 但協商主體不等於雇主 語 協商談判的重點---人 事 時 地 物 最佳方案 合理方案 底線----- 堅守底線 在和諧氣氛中進行 無共識部份先擱 置 協商是心理操控過程 傾聽對方的需要與理由 只要能夠滿足對方的需要 事情就能順利 找出 雙方平衡點 共創雙贏 教師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在學校中發展工會 組織 學校難免於教師工會之活動與運作 未來學校內可能會有適用團體協約之教師與未適 用團體協約之教師 可能造成一校兩制 78 2
79 2015/10/21 私立高中職校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探討 報告者 : 鍾瑞國校長修平科技大學 楔子 傳統學校人事管理做什麼? 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做什麼? 學校即將面臨的問題是甚麼? 人力資源管理意涵 學校教職員工從進入組織 工作 到退休, 整個職涯歷程中, 在組織內的活動, 包括選 訓 用 留 ( 以及出缺勤 工作績效考核 福利 ) 的管理 目的在使組織績效提升, 永續發展 面對未來外在環境變化, HRM 主管可以做甚麼? 選對人 放在對的地方 做對的事 持續檢討人力素質, 強化教育訓練工作 建構合適的 HRM 機制與規章 少子女化的因應思維 人事成本與職能提升並進 校際小聯盟的建立 面對未來外在環境變化, HRM 主管很不好做的事? 當制度執行遇到國王的人馬 合格教師比率 教師專業成長與評鑑 教師會與教師工會 結語 Q & A 危機就是轉機 教育之道無他, 唯愛與榜樣而已 學校效能提升主力在教師, 行政在完全的支持, 所有努力在成就學生的學習 7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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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Agenda 信託架構及作業流程說明 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說明會 自主投資平台說明 對帳單及作業配合事項說明 自主投資平台及作業說明 主辦單位 2015/10/2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中國信託銀行 Bank 信託架構說明 作業流程說明 (當月) 各校 提出申請 原私校退撫 基金帳戶 儲金管理委員會 102/01/01實施 自主投資運用計畫 1日 5日 ( 增額提繳 專戶 學校儲金準備 專戶 學校 子專戶 教職員明細帳 學校明細帳 學校主管機關 提撥專戶 教職員退撫儲金 專戶 學校主管機關 子專戶 學校 子專戶 學校明細帳 儲 金 管 理 會 及 信 託 銀 行 作 業 遇 例 假 日 提 前 暫不請領 專戶 回任 子專戶 教職員明細帳 教職員明細帳 32.5% B 教 師 C 教 師 代扣教職員 薪資款 結餘分配 教職員自提 會員學校公提 32.5% 35% A 教 師 B 教 師 C 教 師 按教職員在職日數計算 **併入法定收益計算 現金結算 儲金管理會上傳/寄發繳款單 儲金收款截止日 自主投資平台作業截止日 1.列印繳款通知單 2.完成繳款 電匯/轉帳/電子化 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受託信託 財產專戶 17日 法定收益計算基準日 24日 儲金管理會提供作業文件予信託銀行 30日 信託銀行完成儲金提存 分配 提領註記及投資作業並回覆作業文件 (次月) 3日 教職員作業 信託銀行提供會員學校繳款憑證 10日 信託銀行完成提領作業並回覆作業文件 會員學校及其所屬 主管機關作業 13日 儲金管理會回覆確認退撫資離教職員可領得本息 15日 儲金管理會提供匯款作業文件 17日 信託銀行完成退撫資離教職員儲金支付作業(含多次退會) ) A 教 師 15日 教職員線上執行風險屬性評估 當月提撥投資選擇 庫存部位調整 儲金管理會作業 信託銀行作業 退撫資離教職員儲金支付回報(含退匯) 註 法定提撥係由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教職員應按教職員本薪二倍之百分之十二 中國信託銀行 Bank 依上述比率共同提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中國信託銀行 Bank Agenda 登入帳號 使用行動裝置拍下QR Code或點選連結網址 信託架構及作業流程說明 自主投資平台說明 對帳單及作業配合事項說明 1 輸入 ID 使用者代碼 密碼 2 按 login 3 常見問題詳見 新手上路 中國信託銀行 Bank 中國信託銀行 Bank 81 Enterprise IG Limite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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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退休 撫卹 資遣案件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相關業務注意事項 修正 一 發文檢送案件至本會前, 請先至會員學校申報系統確認申請人之各項資料是 否無誤, 除撫卹及教師資遣案件外, 送件已過生效日, 本會不予受理 二 退休 / 撫卹 / 資遣案之事實表 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覈實 審核後函送本會 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學校申請退休 撫卹 資遣公文 請確實查明並於文中說明 : 1 教職員應明列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之適用條款 ; 技工 工友 駐衛警應明列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條款 2 冠夫姓或改名者請說明案件內所附相關證件是屬同ㄧ人 3 若取得學歷之求學時間與任職年資重疊時請校方查證重疊原因 4 退撫條例施行前服務年資超過 30 年以上, 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 20 年之資歷, 服務成績優異符合增加基數規定者, 請在文內註明 ( 二 ) 退休 / 資遣 / 撫卹事實表 1 僅私校年資 : 事實表正本 1 份 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皆為 85 年 1 月 31 日前 : 事實表正本 2 份 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含跨 85 年 2 月 1 日前後 : 事實表正本 3 份 2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出生年月日 須確實與戶籍 資料核對正確 3 任職學校 及 職稱 依年資順序接續, 須與聘書 服務證明或離職 證明一致 4 校長及教師依私校退撫條例第 15 條規定自願退休者, 除有特殊原因並 經學校證明不影響其教學者外, 其退休生效日以 8 月 1 日及 2 月 1 日 83
84 為準 依第 16 條規定屆齡退休者, 其於 8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 2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於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5 申請人須簽名並蓋章, 人事主管 校長須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學校關防 ( 三 ) 退伍令 1 男性教職員至第一所學校服務時適逢服役年齡者須檢附退伍令, 若遺失請向相關單位查證服役起迄日 ; 若為免役須檢附免役證明 2 軍職退伍者須檢附退伍令 ( 四 ) 戶籍謄本 1 外籍人士檢附護照影本 居留證 2 撫卹案件: (1) 檢附所有遺族戶籍謄本資料 (2) 遺族為外國籍者, 請檢附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文件及中文翻譯本並經駐外單位驗證 (3) 死亡證明書 ( 五 ) 任用資格證明 1 學歷: 檢附最初任職學校起之所有學歷證明, 若求學時間與任職年資重疊時請校方查證重疊原因並於公文說明 2 教師證書: 檢附所有教師證書 ( 若有試用教師證亦須檢附 ) 3 醫護人員須檢附專業證照 4 校長及 97 年 1 月 16 日前聘任之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及人事主任須檢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文 ( 六 ) 任卸職證明文件 1 服務證明書正本 (1) 不同職稱應分別載明清楚, 僅須載明專任編制內職稱 (2) 留職停薪年資須載明 2 聘書影本: 未檢附者須於公文或服務證明上說明原因 3 任職他校離職證明書 84
85 (1) 加註是否曾請領本會或公校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 離職或資遣金 (2) 曾任職之私立學校已廢校者, 離職證明若未註記是否曾領取本會核發之退休金 離職金或資遣費, 須檢附當事人未曾領取之切結書 (3) 曾任職之公立學校已廢校者, 須向該公校之主管機關查證後, 檢附查證資料 4 於 85 年 2 月 1 日後有公校年資者, 須向該公校查證當事人是否有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 七 ) 考核通知書檢附在職最後 3 年考核通知書 ( 八 ) 服務成績優異證明符合增加基數規定者, 須檢附服務成績優異之證明文件, 並於公文上敘明 ( 九 ) 照片 ( 工友 技工免附 ) 退休案須檢附一吋照片 1 張, 浮貼於 A4 白紙上並註明校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稱及退休生效日 ( 十 )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 / 撫卹 / 資遣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及給付收據 1 僅有私校年資: 正本 2 份 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皆為 85 年 1 月 31 日前 : 正本 3 份 公私校年資併計且公校年資含跨 85 年 2 月 1 日前後 : 正本 3 份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1 份 2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存摺封面影本貼至資料卡上, 確認存摺影本清晰無誤後加蓋核符章及人事職名章 3 確實填寫金融機構存簿之總代號 分支代號及帳號 ( 分支代號與分行別為不同之代號, 請查明後填寫正確 ) 4 外籍人士須檢附在台灣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 十一 ) 領據 1 公校年資皆為 85 年 2 月 1 日前或後者 : 正本 1 份 2 公校年資含跨 85 年 2 月 1 日前後 : 正本 2 份 ( 須分列 85 年 1 月 31 日前之最後服務公立學校及 85 年 2 月 1 日後之最後服務公立學校 ) 3 領據上金額與日期欄無須填寫 85
86 4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校印 ( 十二 ) 退休 / 撫卹 / 資遣給與選擇書 1 退休/ 撫卹給與選擇書 : 新舊制年資合併 15 年以上者, 正本一式 2 份 ( 未達 15 年者免附 ) 2 資遣給與選擇書: 正本一式 2 份 ( 選擇暫不領取者, 於年滿 60 歲之日起, 本會將函請最後服務學校, 通知領回未領取之資遣給與本息, 或得準用相關規定辦理年金保險 ) ( 十三 ) 歷次延長服務證明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符合延長服務之規定, 於辦理退休時須檢附歷次延長服務證明 ( 十四 ) 退休 / 資遣後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檢附曾退休 / 資遣之核定函影本 三 退休 / 撫卹 / 資遣案件 - 其他補充說明 : ( 一 ) 相關之空白表件格式請自行至本會網站下載 ( 請統一紙張格式為 A4), 文件請依序排列整齊後夾妥, 勿用訂書機裝訂及黏貼, 案件請用長尾夾等易拔除工具裝夾 ( 二 ) 所有證明文件上之年資及職稱均須一致且不得超編 ( 三 ) 退伍令 教師證 駕照及其他相關證照請正反面直接影印於 A4 紙張上後勿再裁剪 ( 四 ) 教職員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須全體領受人簽名蓋章 ( 五 ) 教師資遣案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 ; 職員資遣案須檢附人事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 如無人評會, 則以全校性行政會議代之 ) ( 六 ) 工友轉任職員於辦理退休 / 撫卹 / 資遣時, 須檢附工友轉任時之薪點證明資料 ( 七 ) 函送本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會審定後不予歸還, 故請檢送影本, 各項影本文件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章戳 及 人事職名章 ( 八 ) 教育部介派之護理教師請至軍訓處辦理退休 86
87 離職案件一 教職員離職時務必辦理離職給與選擇, 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選擇暫不領取者, 於年滿 60 歲之日起, 本會將函請最後服務學校, 通知領回未領取之離職給與本息, 或得準用相關規定辦理年金保險 ; 選擇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者, 嗣後再任公 私立學校時, 該部分年資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 亦不得申請繳回已領取之離職給與 二 選擇暫不請領之教職員, 所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學校公文 ( 二 ) 離職給與選擇書正本 三 選擇請領離職金之教職員, 所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學校公文 ( 二 ) 離職給與選擇書正本 ( 三 ) 離職給與申請書正本 : 1 申請書須簽名並蓋章 2 雙證件影本( 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 3 存摺封面影本貼至私立學校教職員離職給與領受資料卡上, 確認存摺影本清晰無誤後加蓋核符章及人事職名章 ( 四 ) 離職證明書 ( 請註明 : 離職時已申領新制儲金 ) ( 五 ) 學歷證書影本 ( 檢附最初任職學校起之所有學歷證明, 若求學時間與任職年資重疊時請校方查證重疊原因並於公文說明 ; 國外學歷學校須查證是否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 六 ) 教師證書影本 ( 各級教師證書 ) ( 七 ) 各種影本文件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章 及 人事職名章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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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組室業務報告 高中及高職教育組重點工作報告 一 課程與教學科 ( 一 ) 高中職課程計畫 1. 有關 104 年課務工作圈及學科中心推動各項教師研習活動, 及各項教學示例, 皆請各校鼓勵教師踴躍參與 2. 有關 104 年職業學校群科課程工作圈與群科中心推動各項教師研習活動, 及各項教學示例, 皆請各校鼓勵教師踴躍參與 ( 二 ) 為配合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本署透過學科工作圈辦理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 各校種子教師之培訓及後續各學校推廣成效之管控, 以及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習支援系統建置與教師教學增能方案計畫 分科課程種子教師之培訓及後續各學校推廣成效之管控 各校五堂課之校內研習須於 102 年 11 月 30 日前辦理完畢, 並應達到校內教師 80% 參加五堂課 18 小時所有研習 ( 含實體研習課程及數位研習課程 ) 之目標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全校完成五堂課研習教師人數達 96% 以上, 校長 承辦主任 組長及種子教師將予以敘獎 研習辦理期間, 由各群科中心學校主動聯絡所負責縣市之高中高職, 並由工作圈不定期公告各校辦理情形, 以追蹤及督導各校之辦理時程, 各校實施成效列入高中高職學校校務評鑑及私校獎補助款之重要參據 ( 三 ) 高級中等教育法 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依據第 48 條規定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 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 ( 四 ) 高中及高職圖書館相關業務之推動 1. 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組織人員 館藏發展及館舍設備須分別依據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與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之規範辦理 2. 每年度 4 月及 10 月請各校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現況資料庫線上填報前一學期圖書館各項現況資料 3. 每學年度上 下學期各辦理 1 次網路讀書心得及小論文寫作比賽, 並開放中學生網站投稿平臺辦理相關事宜 4.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輔導團總召集學校 國立臺南女中, 每年辦理專業工作坊研習及國際圖書館論壇 學會交流事宜, 並於年終辦理年度工作檢討會 5.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輔導團 9 大區召集學校, 定期辦理分區觀摩研習 89
90 活動 ;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輔導團 18 分區召集學校, 配合網路讀書心得寫作比賽, 定期辦理相關參賽及評審事宜研習活動 二 學生實習及私校管理科 ( 一 ) 因應少子化趨勢來臨, 學生人數減少, 私校招生日趨困難, 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問題, 本署聘請會計師針對招生困難, 財務狀況不良之學校進行財務查核, 自 103 年度起亦配合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預計各查核 36 校, 並規劃全國 138 間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每 4 年一循環全面查核其財務資金, 查核完竣後將依 公告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作業原則 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常見錯誤行為有 : 1. 依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 3 條規定 : 無給職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 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經核該學校年度之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全年度支領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 已超過該學校總收入規定限額 2. 查某校核發以下薪俸 禮金 提貨券 鐘點費 獎勵津貼等項目, 並無經董事會核定或其授權核定之發放辦法為依據 : (1) 校長薪俸以及學校研究 ( 職務加給 ) 標準 (2) 退休校長三節慰問金 (3) 招生獎勵辦法 (4) 婚喪禮金發放 ( 教職員工三節禮金 ) (5) 教職員生日禮券發放 (6) 教職員工差旅辦法 (7) 考核獎金發放額實施辦法 (8) 教師節禮金 (9) 社團活動專業人士聘任專點費 (10) 資深員工發放獎勵 (11) 重補修行政經費 (12) 校外教學領隊費 3. 某校薪資經抽核, 缺失彙列如下 : (1) 未能提供該學年度教職員工簽到表 ( 出勤紀錄 ) 教室日誌, 致無法確定教職員工薪資計算正確 90
91 (2) 經抽核計算部分教職員工溢領職務加給 (3) 經抽核計算部分教師鐘點費與提供課表堂數不合 (4) 教師日誌未有任課老師之簽名, 致無法確認教師提供課程勞務之事實 (5) 未能提供相關課表及出勤授課證明, 致法無確認教師提供課程勞務之事實 4. 依據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第 50 點規定 :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對各種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會計簿籍 會計報告等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如有遺失或損毀等情事, 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董事長 董事會 監察人及該管法人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 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校長 學校法人董事會 監察人及該管學校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同規定第 51 點規定 : 各種憑證, 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 應自決算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但有特殊原因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縮短之 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應自決算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會計憑證 簿籍及會計報告屆滿保存年限, 應經董事會同意後, 始得銷毀 該校因部分資料遺失或未妥善保存,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 (1) 某學年度人事主任 組長 專任教師 兼任 代理教師 董事會秘書聘書正本 (2) 某學年度會計主任 教官 護士 幹事 人事主任 專任教師 代理教師 兼任教師之人事 ( 員工履歷表 學經歷 教師證書... 等 ) 資料 5. 某校財務報表未揭露董事三親等內之薪資 董事每年支領酬勞及交通費情形, 與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第 46 點規定 :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與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發生之交易事項, 應於財務報表中詳實揭露 不合 6. 某校發放三節禮券予校長 董事會 已退休人員等並無經董事會核定或其授權核定之發放辦法為依據, 動支經費請示單僅註明嘉賓 貴賓 退休人員提貨券或禮券, 並未檢具受領人 交際業務內容等明細資料, 無法判斷支出與學校業務相關, 且發放予董事支支出應列帳於董事會支出業務費項下 7. 某校由校長薪資及教職員薪資扣得部分金額, 給付教職員工眷屬之奠儀費, 未能提供所得人自願扣款同意書 91
92 8. 經查學校行政管理及教學研究及訓輔項下之人事費發現部分教職員會因招生不足而扣薪或因招生優異而領有獎金, 惟該獎懲無相關依循規定, 建議學校應制定相關招生獎懲辦法或規章, 報經權責單位核定後, 據以遵循, 以提升內部管理績效 9. 查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 : 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 敘薪 出勤 差假 訓練進修 考核獎懲 待遇 服務 保險 退休 資遣及撫卹 學校法人應就上開人事事項, 訂定作業程序 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復查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 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爰有關董事會辦事人員依學校教職員人事事項作業程序辦理 10. 依據教育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支出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3 項規定 : 由學校法人支給報酬之辦事人員, 其報酬支給基準, 不得超過其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職員薪給表支給, 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 經核某學年度董事會會議紀錄皆無提案決議董事會秘書報酬, 且所核發之報酬違反前開規定 11.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規定 : 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經查某校董事於董事任期期間兼任學校總務處庶務組長職務, 擔任學校校務推展處主任並兼任教師職 ( 非專任教師 ), 與上開規定不符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 業修正為 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方案 為持續教育部積極輔導學校初衷, 且為避免受輔導學校遭標籤化, 影響受輔導意願, 本部業已於 104 年 9 月 8 日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發布在案,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退場輔導方案, 名稱修正為 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方案, 將方案名稱修正為 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方案, 以彰顯本方案之積極性 復基於學校辦學之自律及私人興學之自由, 將輔導類型修正為學校主動申請及教育部主動介入二類 訂定申請輔導及介入輔導之學校條件 列舉輔導措施之建議方向 增訂學校執行改善計畫之檢核機制等 學校主動申請條件為 : 1. 學校面臨困境, 校務難以正常運作 2. 學校最近二年新生註冊人數未達核定招生人數百分之六十 3. 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 ( 三等 ) 以下 本部主動介入輔導學校之條件,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部得對學校進行輔導 : 92
93 1. 經學校評鑑, 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丙等 ( 四等 ) 以下 (2) 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丁等 ( 五等 ) (3) 專業群科評鑑結果列為丁等 ( 五等 ) 2. 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3. 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申請自願退休及資遣教師總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 或單一學年申請自願退休及資遣教師總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且資遣人數占資遣及自願退休人數總和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4.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 5. 依財務預測, 二年內將發生入不敷出或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 6. 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 經本部評估應進行輔導 後續將以 轉型輔導方案 為主, 以促進學校策略轉型, 針對確有經營困難之學校亦能循序退場, 進而達成優化整體教育環境之目標 ( 三 ) 茲因邇來發生學校教職員對薪資發放 聘約及私校管理機制等多所爭議, 特將相關法令規定臚列如下 : 1.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聘任相關規定 (1) 有關專任教師之聘任規定如下 : 依教師法第 11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 分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 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13 條第 2 項或第 20 條規定分發者外,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同教師法第 13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 初聘為 1 年, 續聘第 1 次為 1 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 2 年, 續聘 3 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 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辦理, 其程序如左 :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 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 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2) 代理教師之聘任規定如下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項 )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 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 第 2 項 )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 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 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 第 3 項 )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 93
94 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 第 5 項 )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資格, 應以具出缺科 ( 類 ) 專長者, 優先聘任之 (3) 職員聘任規定如下 : 編制內職員部分, 應訂定聘用職員進用辦法, 規範聘用期間之權利義務, 明定職員敘薪退輔等相關機制 ; 編制外職員部分, 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2.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相關規定 : (1)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 :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 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 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 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 ( 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 / 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 ), 應達下列基準 : 公立學校 : 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 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私立學校 : 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0 條已明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教師比率, 違反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依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規定處理 94
95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重點工作報告 學生事務與輔導科業務宣導資料壹 10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相關法規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發布 : ( 一 ) 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訂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二 ) 本辦法摘要如下 : 1.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指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2. 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置委員 11 人至 15 人, 委員任期 1 年, 由校長就學生事務處主任 教務處主任 總務處主任 輔導處 ( 室 ) 主任 主任教官或生活輔導組組長 各年級導師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聘任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前項導師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 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4.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5. 本會審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 於評議前, 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 監護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必要時, 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6.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 如遇特殊獎懲事件, 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7. 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 監護人如有不服, 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逾期不受理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發布 : ( 一 ) 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訂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二 ) 本辦法摘要如下 : 1.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2. 學校為處理申訴人申訴案件, 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該會置委員 7 人至 15 人, 任期 1 年, 均為無給職, 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 學生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 ( 派 ) 兼之 ; 必要時, 得遴聘法律 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 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且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3. 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 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4. 學校對受輔導轉學 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 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 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 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三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發布 : ( 一 ) 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訂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二 ) 本辦法摘要如下 : 1.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2. 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 訂定組織章程, 並應設學生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設立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95
96 3.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 第 1 次會議應於第 1 學期開學後 6 星期內召開, 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4.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 2 次會議, 上學期第 1 次會議應於第 1 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 2 星期內召開 5.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 6. 家長會每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 1 個月內, 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 副會長 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報國教署備查, 會長異動時, 亦同 7. 本辦法於教育部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準用之 貳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一 法令宣導 : ( 一 ) 總統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1. 增列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者, 不得聘任之規定, 以符教育基本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 爰教師涉及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其處理程序與法律效果將與性侵害事件一致, 即 : (1) 教師涉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與涉有性侵害者相同,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2) 教師涉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與涉有性侵害者相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者, 即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不再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3) 教師涉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與涉有性侵害者相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者, 只得予以解聘, 沒有予以停聘或不續聘之選擇餘地 2. 另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規定, 人事處釋示 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相關執行疑義 ( 針對教師涉性騷擾停聘部分之說明 :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並保障教師工作權益, 學校知悉 ( 例如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等 ) 教師涉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審酌相關事證, 倘認申請 ( 檢舉 ) 之內容初步判定已屬 情節重大, 涉案教師應暫時離開教學現場以利調查程序之進行, 此時學校應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 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核予涉案教師暫時停聘靜候調查之處置 ( 二 ) 總統 102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性別修正公布 性別平等教育法 : 1. 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 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爰依前開規定, 其義務產生時點係 知悉, 且通報責任於 疑似發生 即是, 並無授權通報主體 ( 教職員工 ) 得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 尚不得以 先行暸解 為延宕理由或自行為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2. 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 予以申誡 記過 解聘 停聘 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除明定懲處之方式為申誡 記過 解聘 96
97 停聘 不續聘外, 並增列 其他適當之懲處 規定, 以強化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懲處效果, 並達嚇阻之目的 3. 第 36 條之 1 規定,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 應依法告發 ( 三 ) 教育部 102 年 5 月 7 日臺教學 ( 三 ) 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 (1) 教育部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 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 蒐證 ; 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 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 1/3 (2) 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 經審酌個案情形, 認依本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 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 敘明理由 ; 必要時, 並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3) 請各校加強向所屬教職員工宣導本裁罰基準相關事宜, 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避免受罰 ( 四 ) 教育部 101 年 5 月 24 日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1. 第 34 條規定,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 訂定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並將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2. 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 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 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 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 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 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二 推動工作及防治措施 : ( 一 ) 為強化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功能, 本署 104 年持續於本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性別平等教育小組下成立 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中心 ( 國立竹北高中 ) 及 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 ( 國立秀水高工 ), 提供本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本部主管國立學校附設中小學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教學 評量與相關問題, 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 人才庫與處遇及輔導轉介之相關諮詢服務 ( 二 ) 學校應訂定具體可行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 建立申訴管道及處置流程 每學年至少實施 4 小時以上相關教育宣導活動 研習, 並於活動中適時納入 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課程, 俾利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 ( 三 ) 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1. 利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2.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3. 鼓勵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 四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相關資源及規定, 請至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 網址 : 97
98 及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http : // 閱覽運用, 並持續向全校師生與家長廣為宣導 ( 五 ) 為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請各校加強對於財產繼承權及子女姓氏之選擇, 應加強性別平權觀念宣導, 以消除傳統文化的性別歧視 校園安全防護科業務宣導資料壹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 一 請利用教師進修時間或終身學習機制, 辦理或鼓勵教師參加防制藥物濫用研習課程, 每年至少 1-2 小時 二 各校學生涉及藥物濫用案件時, 請依教育部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進行通報, 如歸屬緊急事件, 應於知悉後, 立即應變及處理, 並於 2 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 如歸屬法定通報案件應於知悉後, 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甲級 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且務必同時通報 關懷 e 起來 ( 倘未進行 關懷 e 起來 通報, 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如歸屬一般校安事件, 應於知悉後, 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至遲不得逾 7 日 三 經由下列管道發現學生藥物濫用, 均應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 : 學校尿篩發現 自我坦承 檢警函文, 並經確認為在學生 媒體報導學生涉毒事件, 再經確認警方依法移送案件, 並將學生基本資料 成案會議紀錄 輔導紀錄 結案會議紀錄等資料登錄至教育部 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 逼迫學生休 轉學, 以落實輔導機制, 倘經發現類此情形, 本署將逕行檢討相關學校 四 本署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頒 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實施計畫 六 督考與獎勵, 內容如次 : ( 一 ) 各教育行政單位 學校執行成效, 列入本署年度評鑑項目考評, 並結合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 工作訪視等時機實施驗證 ( 二 ) 本署 各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將本計畫工作納為所屬高中職 國中小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及辦學績效之參考 ( 三 ) 藉由年度推動 紫錐花運動 績優單位選拔, 表彰並獎勵工作成效良好之有功單位 ( 學校 ), 以提升工作士氣 ( 四 ) 辦理本項計畫表現優異者, 請依權責單位辦理議獎 貳 加強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一 落實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規定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 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 一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規定, 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 教養 婚姻 醫療等問題, 致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 教養 婚姻 醫療等問題, 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應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二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三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 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 98
99 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四 )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移民管理人員 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 戶政人員 村里幹事 警察 司法人員 觀光業從業人 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 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二 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教育宣導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以下簡稱本條例,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 各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其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 ( 一 )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 二 ) 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 三 ) 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 四 ) 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 五 ) 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三 推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CRC)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過 兒童權利公約 ( 以下簡稱 CRC),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 為重要兒童人權法典, 亦為是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的基本規範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 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2014 年 6 月 4 日總統公布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以下簡稱 CRC 施行法 ), 並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CRC 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 避免兒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落實 CRC 所列各項兒少權利 ;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 應符合 CRC 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 並應積極籌劃 推動及執行 CRC 規定事項, 以全面落實兒少權利之保障 學校衛生科業務宣導資料壹 環境衛生教育宣導一 校園二手制服 教科書及學用品等回收再使用 計畫, 請於每年 2 月 7 月辦理, 並同步上網 ( 填報最新資料, 並請各校不宜任意更換制服 二 環境教育法已於 99 年 5 月 18 日立法通過, 並於 100 年 6 月份實施, 請各校依法指定人員擔任環境教育工作, 並於 105 年前取得環境教育專責人員認證 三 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 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 並於 5 年內 (105 年 6 月 5 日前 ) 取得環境人員認證, 指定人員及未取得認證者,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經費 ( 一 ) 本署為推動學校環境教育, 培養教師環境意識, 了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 落實執行環境教育法相關規定, 協助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國民小學之環境教育人員取得認證, 以提升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之環境素養與能力, 促使全面推動學校環境保護教育, 建構永續校園 ( 二 ) 督導所屬學校每校至少 1 人取得環教人員認證資格, 並於 105 年 6 月 5 日前 ( 申請認證程序時程約需 3 個月 ) 內完成環教人員認證, 以符 環境教育法 相關規定, 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 ( 三 ) 擔任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或於期限內取得認證者, 列入個人年度績效考核 主管資格考試或任用之必要或參考條件 ( 四 ) 本署已於 103 年度分北 中 南 東 4 區辦理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24 小時課程研習,104 99
100 年度亦於國家教育研究院 ( 台中分院 ) 辦理其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24 小時課程研習完竣 ; 並以 104 年 8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未有認證完成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之學校, 請校長務必督促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儘速依程序申請認證事宜 四 依據行政院 100 年 5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號函核定之 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 以 104 年較 96 年為基期年, 累計節約用電 10% 用水 12% 用油 14% 及用紙 40%( 指線上簽核部分, 目前國立學校並無用紙管考 ), 且每年節約用電 1% 用水 2% 用油 1% 為目標, 以精進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成效, 示範引導民間採行節約能源措施, 落實全國 全民 全面節能減碳行動 ( 一 ) 教育部 104 年 1 月 14 日召開 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 102 年執行成效檢討會議本署所屬學校 102 年執行成效, 用電 油 水未達標單數分別為 88 校 (180 校評比 ) 7 校 (24 校評比 ) 及 79 校 (177 校評比 ), 未達標率分別為 49% 29% 45% ( 二 ) 有關 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 節約用電目標 : 每年用電量以較前 1 年減少 1% 為原則, 用水以較前 1 年減少 2% 為原則, 104 年 1 月至 6 月用電及 1 月至 5 月用水較去年同期比較, 用電未達標有 59 校 用水未達標有 53 校已於 104 年 8 月 11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請未達標之學校, 提執行成效檢討及改善因應策略, 請未達標之學校依所提改善因應策略, 確實執行 ( 三 ) 各校應依本署 104 年 8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請各學校成立節約能源推動小組, 並定期 ( 每 2 個月 ) 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各單位節能執行成效 本署如有必要時得請召開檢討會, 請未達標之學校至署說明 五 配合行政院 永續能源政策綱領 及 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 ( 省水 電 油及紙 ) 專案計畫 政策, 政府機關及學校總體節能目標至 104 年累計總體節約能源目標為用電 10% 用水 12% 及用油 14%, 請各校自行擬定具體節能計畫, 逐年增加省水 / 電器材比率, 將節能減碳議題融入各學科課程教學, 並利用各項集會宣導 貳 食品衛生教育宣導一 校園飲食衛生已列為學校教育視導重點事項, 各校供售餐盒 點心 飲品, 請確依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及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規定辦理, 落實校園食品衛生管理, 共同為學生用餐及校園食品安全衛生把關 二 行政院為統合與食品安全相關權責機關力量, 共同打擊非法食品, 已於 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 下設立 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 並針對與民生消費關係密切之食品進行聯合稽查, 請配合掌握學校供售產品食材 三 教育部配合中央政策, 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 將強化學校供餐品質及安全, 以掌握食材來源及品質, 確保學校師生健康 : ( 一 ) 行政院推動食品雲, 教育部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召開 各級學校校園食品安全會議 宣示辦理校園食品登錄機制, 並於 103 年 1 月 24 日辦理 校園食材登錄暨管理功能縣市說明會, 介紹平臺推動作法 管理機制及配合事項 ( 二 ) 校園食材登錄項目包含, 午餐內容 ( 含主食等 ) 營養份量 ( 如全穀根莖類等份數 ) 食材資訊 ( 含菜色 認證標章等 ) 及調味料 ( 含原料 來源 ) 及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學校供售之食品等 ( 三 ) 國民中小學食材登錄平臺 :103 年 10 個縣市試辦 104 年各縣市全面推動 ( 四 ) 高中職及大專校院食材登錄平臺 :103 年試辦,104 年全面推動, 另自 104 年 9 月起全面實施學校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供售食品登錄作業 ( 五 ) 學校午餐食材之安全性必須由各校 各行政機關及餐食供應業者共同維護, 為能從食 100
101 材履歷溯源登錄及要求業者自律之方式執行, 教育部已將食材登錄納入各級學校採購契約必要之履約項目, 以逐步建立食品追溯制度, 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 請各校務必配合教育部辦理食材登錄平臺登錄作業 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以下簡稱食藥署 ) 製作之 食事求是四級鈞安 ( 海報 ), 本署已向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宣導, 加強風險溝通並降低疑慮, 該署針對食品安全事件訊息建立食品管理分級制度, 提升掌握食品管理分級知識 食品管理分 4 級, 掌握事實不驚慌 : 第 1 級 : 短期食用立即危害 第 2 級 : 不符合但無立即危害 第 3 級 : 攙偽假冒或標示跨大 第 4 級 : 標示不符或不完整 該海報電子檔已置於該署網站 ( )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 五 食藥署編製 食品中毒發生與防治年報 (102 年 ), 及 食品中毒案件個案訪問表 ( 校園 ), 並已轉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持續落實餐飲衛生督導機制 : ( 一 )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 :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 應採緊急救護措施, 必要時, 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 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 同時應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 ( 二 ) 為求食品中毒案件統計數據臻於明確, 請依食藥署 101 年 11 月 23 日 校園食品中毒案件處理原則討論會 會議決議 ( 教育部前於 101 年 12 月 6 日臺體 ( 二 ) 字第 號函諒達 ), 加強與衛生單位間橫向溝通與聯繫 ; 如發現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 請運用訪問表提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倘食品中毒案件人數經學校或地方政府教育局 ( 處 ) 確認後, 請續予通知縣市衛生局更正, 以符實際 該手冊電子檔已置於該署網站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餐飲衛生 /2.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 食品中毒手冊與宣導簡報資料 /101 年度手冊項下, 請逕自下載參閱 ( 三 ) 另依食藥署於 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 102 年第 2 次委員會議提案, 轉知請落實校園自設廚房衛生管理工作, 以避免學校午餐食品中毒事件發生 : 1. 學校自設廚房之設施及從業人員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 在食品製備及烹調過程中, 需注意下列衛生安全原則 : 慎選食材來源並澈底清洗 生食熟食分開處理避免交叉污染及符合衛生條件的調理過程等 3. 關注廚房從業人員是否有不適症狀, 有嘔吐 腹瀉症狀者應暫時停止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待症狀解除至少 48 小時後始得恢復工作 4. 臺灣地區諾羅病毒主要流行季節為 11 月到 3 月間, 此時應加強學校廚房 廁所及共用空間及物品之消毒工作, 並建立廚房從業人員 學生 學校教職員工常用肥皂清洗雙手的良好衛生習慣, 並於洗手檯張貼正確洗手海報 六 教育部 103 年 8 月 4 日臺教綜 ( 五 ) 字第 號函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學校供餐使用不鏽鋼食品容器具相關事項 ( 本署 103 年 8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諒達 ), 請學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 ( 一 ) 督導廠商履約 : 請加強督導廠商確實依餐食採購契約履約, 並要求廠商所使用之食品容器具應符合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另考量為維護各級學校學生餐飲衛生安全, 建議食品容器如屬 CNS12324 金屬製飯盒或 CNS12325 金屬製多層菜盒, 其所使用之不鏽鋼材料應符合 CNS8499 冷軋不鏽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表 1 中種類符號 304 之規定 ( 二 ) 落實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 請依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並依前述辦法第 10 條規定, 落實督導學校炊 餐具管理事項, 如 101
102 洗滌方式 流程及每週抽檢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等項 ( 三 ) 推動食品安全衛教宣導 : 請詳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不銹鋼食品容器具 Q&A 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 等, 並請配合推動食品安全衛生教育相關宣導工作, 以確保教職員工生用餐權益 七 有關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本部業以 101 年 11 月 19 日部授教中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請各校確依本注意事項加強督導辦理 八 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第三點第四項規定 : 代辦業務 : 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 學生制服及運動服 膳食 ( 團膳 團體餐盒 ) 實驗 ( 習 ) 器 ( 工 ) 具, 辦理時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 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 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又第十四點規定 : 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 應經社務會議決定, 辦理進貨, 並接受學校監督 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 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四款代辦業務, 除教科書外, 得由學校參酌學校狀況, 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辦理之 其中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 ; 膳食 ( 團膳 團體餐盒 ) 及實驗 ( 習 ) 器 ( 工 ) 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本署重申員生消費合作社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採購案, 應與學校簽定委託契約書, 並確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且不得收取代辦手續費 九 學校辦理學生午餐相關事宜, 應依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100 年 11 月 3 日教中 ( 四 ) 字第 號函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或學校自行代辦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不得有不法或接受廠商不當利益之行為 並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及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校園食品衛生, 亦應建立自主管理檢核 肆 傳染疾病教育宣導一 為防治校園腸病毒, 請加強環境清潔消毒 落實勤洗手衛教宣導, 請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 2013 年 腸病毒工作指引 小學 幼兒園及托育機構教托人員腸病毒防治工作 及 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作好防疫監控 二 為防治校園結核病, 學校教職員工生若經衛生單位通報為結核病個案, 請學校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 辦理疫情防治 監控及後續通報 三 為作好流感校園疫情防治宣導, 請學校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印之 季節性流感防治工作手冊, 作好疫情監控 四 為避免病毒性腸胃炎 ( 諾羅病毒 ) 流行, 維護學校教職員工生健康, 請學校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編 諾羅病毒 (Norovirus) 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諾羅病毒腹瀉群聚相關機構與族群防治重點 及 學校病毒性腸胃炎防治手冊 辦理防疫宣導 五 為防治校園登革熱, 請學校加強環境整理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 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 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編 登革熱防治工作指引, 辦理防疫工作 六 為預防伊波拉病毒疫情, 請學校參閱衛福部疾管署所定伊波拉病毒感染防治工作手冊 指引 Q&A 個人防護 衛教單張等資訊, 並請隨時注意疫情訊息 七 為預防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MERS-CoV) 疫情, 請學校依據衛福部疾管署所定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MERS-CoV) 防治工作手冊辦理, 並請做好防疫整備工作, 掌握疫情資訊及落實通報作業 八 因應狂犬病疫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含幼兒園 ) 應辦理事項 : ( 一 ) 建立管理機制 : 視學校規模指定專人或成立專案小組, 並視需要召開會議研商防疫作為 102
103 ( 二 ) 持續推展防疫相關教育宣導事項 : 運用農委會 疾管署及教育部相關網站資訊 : 1. 融入教學, 如國中小 健康與體育 高中職 健康與護理 等 2. 利用相關活動, 如週會 朝會 大型活動及家長日 家長代表大會等 3. 國民小學透過家庭聯絡簿 4. 納入行政人員 教師相關研習 ( 如各領域共同時間或教學研究會 國小教師週三下午進修等 ) 或會議 ( 三 ) 持續落實校園動物管理 ( 四 ) 開學後持續強化環境清潔 ( 校內 學校附近環境 ) 及家強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 五 ) 依規定進行校安通報 : 包括動物疫情, 如有疫情, 配合農業 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治措施 ( 六 ) 國民中小學持續落實學生走路上 下學主要路線防護措施 ( 七 ) 落實校外教學應變措施 : 避免前往狂犬病發生地區及有疑慮地區 ( 八 ) 持續因應教學 研究需求加強防護措施 :( 如有農業 生物 畜牧 獸醫相關系科學校, 設有實驗林場 農場 實驗動物中心 醫療院所 動物實習場所等 ) ( 九 ) 掌握疫情發展 : 保持與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農業 衛生主管機關資訊交換機制暢通, 主動通報相關疫情 九 因應禽流感疫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含幼兒園 ) 應辦理事項 : ( 一 ) 成立防疫小組, 視需要召開會議研商防疫作為 ( 二 ) 修訂防疫計畫, 並據以展開減災及物資 ( 含口罩 體溫計 消毒劑 ) 整備作為 ( 三 ) 完備洗手設施及洗手清潔用品 ( 四 ) 飼養禽鳥學校及館所做好必要隔離及清潔消毒工作 ( 五 ) 持續推展防疫相關教育宣導事項 ( 要熟食 遠禽鳥 重衛生 ) ( 六 ) 戶外教學注意學生不餵養禽鳥及勤洗手等衛生習慣 ( 七 ) 監控教職員工生請假情形 ( 八 ) 保持與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農業單位及衛生局資訊交換機制暢通伍 保險業務一 各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本保險 104 學年度第一 第二學期學生 ( 童 ) 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繳付及政府補助等金額如下 : 1. 第一學期每位學生 ( 童 ) 應繳納保費新臺幣 165 元 政府補助 83 元 2. 第二學期每位學生 ( 童 ) 應繳納保費新臺幣 164 元 政府補助 83 元 ( 二 ) 學期中輟生及休學生, 如已辦理註冊且繳交學生團體保險費者, 請學校輔導該生儘量不辦理退保事宜, 以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確保學生權益 ( 三 ) 請學校對家長及學生加強宣導保險內容及權利義務事項, 如學生發生理賠事故時, 應即時協助辦理申請理賠事宜 ( 四 ) 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時, 請注意依期限繳交保費給承保機構, 以免孳生困擾 二 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本項保險經費係由本署專案補助,104 年度由臺中市政府統一辦理各縣市之採購事宜, 得標廠商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提供所有投保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宣導貼紙 本場所已由教育部補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請學校張貼於明顯之處, 並加強宣導 ( 二 ) 為利學校及幼兒園之業務承辦人員熟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理賠申請等相關事宜, 已規範 103
104 該公司應配合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至少辦理 2 場次之教育訓練說明會 ( 本署所轄學校係採就近參與各地方政府舉辦之說明會方式辦理 ), 請學校督促業務承辦人將參訓相關資訊於校園善加宣導, 並透過各項教育宣導方式 ( 諸如 : 親師座談會 家庭聯絡簿等 ) 讓家長知悉 104
105 主計室重點工作報告 一 私立學校法第 44 條規定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 會計 人事事項之職務 違反規定之人員, 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 教育部 91 年 12 月 5 日部授教中 ( 三 ) 第 號函釋 ( 一 ) 總務 乙職應包含庶務 ( 事務 ) 組長及出納組長等, 不論是否為主管職務應涵蓋在內 ( 二 ) 人事 乙職應涵蓋人事佐理員及從事人事工作之幹事職員 ( 三 ) 會計 乙職應涵蓋會計佐理員及從事會計工作之幹事職員 ) 二 會計主任之任用年齡應依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 : 教務 學生事務 ( 訓導 ) 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 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 均以不超過 65 歲為原則 ; 其人事任用程序, 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三 會計主任之任用程序應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0 條之規定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 : 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 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 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 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四 會計主任之資格應符合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3 條之規定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辦會計人員, 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ㄧ者遴用之 : ( 一 ) 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 二 ) 曾任政府所屬機關 ( 構 ) 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 三 ) 曾任政府所屬機關 ( 構 ) 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 審計 財稅 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 四 )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 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 1. 經高考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105
106 2.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 所畢業 3.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 管理類等相關系 所畢業, 修有會計學分 ( 五 )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 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 : 1. 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2.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3.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 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 修有會計學分 106
107 秘書室重點工作報告 一 為讓學校及社會各界了解教育發展之方向和重點, 並提供本署 地方和學校意見交流的平台, 爰於 102 年 5 月 1 日起發行電子報, 藉由本電子報, 希望能發揮傳播教育訊息 分享教育成果與經驗 凝聚教育發展共識的功能 電子報規畫的內容單元有署長見聞 重點主題 學校特色 教育訊息等, 以每月 1 日及 15 日為出刊日 二 為讓外籍人士對本署組織及各相關組室業務有所認識, 本署英文網站於 102 年 6 月中旬正式啟用, 以供外籍人士參閱 三 各校於每年汛期期間, 應確實做好安全防範措施與預防性工程, 並適時進行全校師生防災演練 ; 對於所經管使用之貴重財物 電腦 視聽器材 教學設備及資料等應儲放於地勢較高之安全處所, 以避免因颱風豪雨成災招致流失或損害 四 各校除應利用相關會議或校內活動, 適時宣導用電安全之常識及重要性外, 並應定期由專業人員或廠商檢驗校內各項電氣設備, 如有發現異狀應即時維護改善 五 請加強督導電子文收發人員, 確實於每日上班時間開機收發電子文, 下班時再關機, 寒暑假亦同 六 若遇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無法登入 登入後未收到公文或收發文發生異常狀況, 請即刻至教育部電子交換入口網站 ( 之公文電子交換 Q&A, 將問題上傳, 或電洽敦陽客服專線 : 教育部 或國教署 協助處理 七 電子公文附件若為實體附件 收據或該附件蓋有學校人員職章, 請整份公文直接發紙本文, 勿發電子文 八 有關涉及公務之文件遞送程序, 請依本署 104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號函辦理, 避免送交私人收辦, 俾本署文書單位辦理公文登錄管制, 並維護學校公務處理順遂 107
108 政風室重點工作報告 一 鑑於去年 (103 年 ) 某機關人員因不熟稔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致浮報差旅費用, 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教育部政風處函發公務員詐領差旅費等小額款項宣導案例, 請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向同仁宣導應遵守相關規定覈實請領各項費用, 以避免觸法 二 依據教育部政風處 104 年 3 月 3 日臺教政 ( 一 ) 字第 號函, 重申請嚴守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及 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遇有規定之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情事, 請於 3 日內依規定程序簽報登錄 三 ( 一 ) 為確保學校教職員工之清廉操守, 避免違法者傷害教育人員形象, 學校營養午餐 ( 團膳 ) 教科書 學生專車 制服等勞務 財物採購及工程招標, 除秉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確依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法規辦理外 ( 有關團膳及學生專車採購案常見缺失, 請參閱本署 102 年 12 月 4 日臺教國署政字第 號署函內容 ), 亦應積極建立完善之內控督導機制, 並遵守利益衝突迴避事項, 杜絕請託關說 ; 另請注意各項採購單價及售價是否合理, 避免人為干預, 或以各種名目向廠商收費, 從中獲取不當利益, 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 請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並通報本署政風室 ( 二 ) 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業務, 屬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 1 項委託法人代辦採購業務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 受委託代辦之法人 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 宜考量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否具有取得採購專業證照之人員, 且學校應依據同條第 2 項暨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規定, 確實監督採購代辦情形, 避免員工消費合作社違反相關法令致遭檢舉不法 四 日前有國際駭客組織以聲援反課綱微調學生名義,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起發動分散式阻斷攻擊 (DDoS), 癱瘓相關部會及機構電腦網站, 造成網站中斷服務 教育部政風處函請所屬機關學校加強資訊網路設施之安全防護措施, 若遭駭客組織攻擊入侵時, 請保持受駭完整紀錄, 並依 資安事件通報 相關規定, 儘速通報 五 邇來發生行政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 承辦人未注意, 於函發相關單位及陳情檢舉人時, 未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方式辦理, 且於函文內容之主旨及說明等處敘明陳情檢舉人之姓名, 致有洩漏身分情事, 教育部政風處函請所屬機關學校受理民眾陳情檢舉案, 應落實身分保密 108
109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出席人員名單 編號 姓名 縣市 學校簡稱 職稱 蓮潭坐次 車號正修分組 桌號 1 張月雲 花蓮縣市 上騰工商 人事主任 1-1 A 車 A1 1 桌 2 張智銘 花蓮縣市 慈大附中 人事主任 1-2 A 車 A1 1 桌 3 馮令儀 花蓮縣市 海星高中 人事組員 1-3 A 車 A1 1 桌 4 郭明宏 花蓮縣市 四維高中 人事主任 1-4 A 車 A1 1 桌 5 李冠芳 宜蘭縣市 慧燈高中 人事主任 1-5 A 車 A1 素 1 桌 6 羅聰瞬 宜蘭縣市 中道高中 人事主任 1-6 A 車 A1 1 桌 7 簡美嬌 基隆市 二信高中 人事助理員 1-7 A 車 A1 1 桌 8 劉潔琪 基隆市 聖心高中 人事管理員 1-8 A 車 A1 1 桌 9 楊育瑋 基隆市 光隆家商 代理人事主任 1-9 A 車 A1 1 桌 10 林漢琳 基隆市 培德工家 人事主任 1-10 A 車 A1 1 桌 11 郭美玲 桃園市 啟英高中 人事組長 1-11 A 車 A1 1 桌 12 康世劍 桃園市 成功工商 人事主任 1-12 A 車 A1 2 桌 13 陳慧穎 桃園市 永平工商 人事主任 1-13 A 車 A1 2 桌 14 孫學儀 桃園市 育達高中 人事主任 1-14 A 車 A1 2 桌 15 曾德松 桃園市 大興高中 人事主任 1-15 A 車 A1 2 桌 16 劉珊郁 桃園市 光啟高中 人事助理員 1-16 A 車 A1 素 1 桌 17 張肇殿 桃園市 新興高中 人事主任 1-17 A 車 A1 2 桌 18 辛德福 桃園市 六和高中 人事助理員 1-18 A 車 A1 2 桌 19 劉漢林 桃園市 復旦高中 人事主任 1-19 A 車 A1 2 桌 20 余淑芳 桃園市 清華高中 人事助理員 1-20 A 車 A1 2 桌 21 齊聖生 桃園市 大華高中 人事幹事 1-21 A 車 A1 2 桌 22 劉庭甄 桃園市 治平高中 人事助理員 2-1 A 車 A1 2 桌 23 宋文松 桃園市 振聲高中 人事主任 2-2 A 車 A2 3 桌 24 王芷筠 桃園市 至善高中 人事主任 2-3 A 車 A2 3 桌 25 張銀娥 桃園市 泉橋高中 秘書 2-4 A 車 A2 3 桌 26 汪治君 桃園市 方曙商工 人事佐理員 2-5 A 車 A2 3 桌 27 楊麗華 新竹縣市 曙光女中 人事主任 2-6 A 車 A2 3 桌 28 李鳴皋 新竹縣市 磐石高中 人事主任 2-7 A 車 A2 3 桌 29 毛莉嘉 新竹縣市 光復高中 人事主任 2-8 A 車 A2 3 桌 30 柯亭妘 新竹縣市 東泰高中 人事助理員 2-9 A 車 A2 3 桌 31 林芳宇 新竹縣市 義民高中 人事主任 2-10 A 車 A2 3 桌 32 温廣城 新竹縣市 世界高中 人事主任 2-11 A 車 A2 3 桌 33 侯承育 新竹縣市 忠信高中 人事主任 2-12 A 車 A2 4 桌 34 林瑜 新竹縣市 內思高工 人事主任 2-13 B 車 A2 4 桌 35 鄒蕙如 新竹縣市 仰德高中 幹事 2-14 A 車 A2 4 桌 36 李淑英 苖栗縣市 中興商工 人事主任 2-15 B 車 A2 4 桌 37 胡雅倫 苖栗縣市 君毅高中 人事主任 2-16 B 車 A2 4 桌 38 陳益康 苖栗縣市 大成高中 人事主任 2-17 B 車 A2 4 桌 109
110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出席人員名單 編號 姓名 縣市 學校簡稱 職稱 蓮潭坐次 車號正修分組 桌號 39 溫宗鎮 苖栗縣市 建臺高中 人事主任 2-18 B 車 A2 4 桌 40 呂顯祥 苖栗縣市 賢德工商 人事主任 2-19 B 車 A2 4 桌 41 賀思安 苖栗縣市 育民家事 人事主任 2-20 B 車 A2 4 桌 42 陳沛潔 苖栗縣市 龍德家商 人事佐理員 2-21 B 車 A2 4 桌 43 徐志平 苖栗縣市 曉明女中 文書組長 3-1 B 車 A2 5 桌 44 王惠君 台中市 光華高工 人事主任 3-2 B 車 A2 5 桌 45 熊偉君 台中市 立人高中 人事主任 3-3 B 車 A2 5 桌 46 黃天壽 台中市 弘文高中 人事主任 3-4 B 車 A3 5 桌 47 林玲如 台中市 明台高中 人事主任 3-5 B 車 A3 5 桌 48 黃浩業 台中市 東海附中 人事主任 3-6 B 車 A3 5 桌 49 葉美琴 台中市 青年高中 人事助理員 3-7 B 車 A3 5 桌 50 歐陽美智 台中市 僑泰高中 人事助理員 3-8 B 車 A3 5 桌 51 歐麗雯 台中市 慈明高中 人事主任 3-9 B 車 A3 5 桌 52 黃建霖 台中市 致用高中 人事主任 3-10 B 車 A3 5 桌 53 常芷琳 台中市 華盛頓高中 人事助理 3-11 B 車 A3 素 1 桌 54 古美玲 台中市 常春藤高中 人事主任 3-12 B 車 A3 6 桌 55 陳惠玲 台中市 葳格高中 人事管理員 3-13 B 車 A3 6 桌 56 蕭仲圖 台中市 新民高中 人事主任 3-14 B 車 A3 6 桌 57 蕭傳柔 台中市 明道高中 人事主任 3-15 B 車 A3 6 桌 58 楊綉月 台中市 嶺東高中 人事主任 3-16 B 車 A3 6 桌 59 彭美鳳 台中市 宜寧高中 人事助理員 3-17 B 車 A3 6 桌 60 洪郁斐 台中市 明德高中 人事主任 3-18 B 車 A3 6 桌 61 林敏姿 台中市 大明高中 人事助理員 3-19 B 車 A3 6 桌 62 吳珀霖 台中市 嘉陽高中 人事主任 3-20 B 車 A3 6 桌 63 鄭尹瑄 台中市 玉山高中 人事組員 3-21 B 車 A3 6 桌 64 鄭淑華 台中市 衛道高中 人事主任 4-1 C 車 B1 素 1 桌 65 黃天明 南投縣 五育高中 人事主任 4-2 B 車 A3 7 桌 66 黃斐翎 南投縣 同德家商 人事助理員 4-3 B 車 A3 7 桌 67 李宜玲 南投縣 弘明實中 人事主任 4-4 B 車 A3 素 1 桌 68 童嘉慧 南投縣 普台高中 人事主任 4-5 B 車 A3 素 1 桌 69 史美璇 南投縣 三育高中 人事管理員 4-6 B 車 A3 素 1 桌 70 何淑如 彰化縣市 正德高中 人事主任 4-7 C 車 B1 7 桌 71 林明慧 彰化縣市 精誠高中 人事主任 4-8 C 車 B1 7 桌 72 劉瓊繞 彰化縣市 文興高中 人事主任 4-9 C 車 B1 7 桌 73 顧駿康 彰化縣市 達德商工 人事主任 4-10 C 車 B1 7 桌 74 朱家慧 彰化縣市 大慶商工 人事助理員 4-11 C 車 B1 素 1 桌 75 黃明欽 雲林縣 永年高中 人事主任 4-12 C 車 B1 7 桌 76 張士珍 雲林縣 正心高中 人事主任 4-13 C 車 B1 7 桌 110
111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出席人員名單 編號 姓名 縣市 學校簡稱 職稱 蓮潭坐次 車號正修分組 桌號 77 黃志豪 雲林縣 文生高中 書記 4-14 C 車 B1 7 桌 78 胡瑋婷 雲林縣 揚子高中 人事組員 4-15 C 車 B1 7 桌 79 林伶雯 雲林縣 福智高中 人事主任 4-16 C 車 B1 素 1 桌 80 黃佳梅 雲林縣 巨人高中 人事助理 4-17 C 車 B1 8 桌 81 張凱雯 雲林縣 義峰高中 人事佐理員 4-18 C 車 B1 8 桌 82 陳玉貞 雲林縣 大德工商 人事主任 4-19 C 車 B1 8 桌 83 廖敏秀 雲林縣 維多利亞實中 人事管理員 4-20 C 車 B1 8 桌 84 王哲明 雲林縣 大成商工 人事組長 4-21 C 車 B1 8 桌 85 徐梅英 嘉義縣市 興華高中 人事主任 5-1 C 車 B1 8 桌 86 陳靖玟 嘉義縣市 東吳工家 人事助理 5-2 C 車 B1 8 桌 87 陳淑屏 嘉義縣市 弘德工商 人事主任 5-3 C 車 B1 8 桌 88 莊妙雪 嘉義縣市 協志工商 人事主任 5-4 C 車 B1 8 桌 89 林妙蓉 嘉義縣市 輔仁高中 人事主任 5-5 C 車 B1 8 桌 90 謝孟娟 嘉義縣市 仁義高中 幹事 5-6 C 車 B1 9 桌 91 陳淑瓊 嘉義縣市 立仁高中 人事 5-7 C 車 B2 9 桌 92 蘇于茹 嘉義縣市 同濟高中 主任 5-8 C 車 B2 9 桌 93 張啟訓 嘉義縣市 宏仁女中 人事主任 5-9 C 車 B2 9 桌 94 廖碧玉 嘉義縣市 協同高中 人事主任 5-10 C 車 B2 9 桌 95 戴文彬 嘉義縣市 萬能工商 人事主任 5-11 C 車 B2 9 桌 96 陳櫻枝 嘉義縣市 嘉華高中 人事主任 5-12 C 車 B2 9 桌 97 林素蓮 台南市 明達高中 人事主任 5-13 C 車 B2 9 桌 98 陳秀瑩 台南市 瀛海高中 人事主任 5-14 C 車 B2 9 桌 99 岳世同 台南市 興國高中 人事管理員 5-15 D 車 B2 9 桌 100 呂清池 台南市 長榮高中 文書組長 5-16 C 車 B2 10 桌 101 黃麗香 台南市 黎明高中 人事助理員 5-17 C 車 B2 素 1 桌 102 黃淑芳 台南市 港明高中 人事助理 5-18 C 車 B2 10 桌 103 陳怡麟 台南市 崑山高中 人事主任 5-19 D 車 B2 10 桌 104 陳毓靈 台南市 六信高中 人事管理員 5-20 D 車 B2 10 桌 105 林正賢 台南市 亞洲餐旅 人事主任 5-21 D 車 B2 10 桌 106 莊道欣 台南市 南英商工 人事主任 6-1 D 車 B2 10 桌 107 謝淑惠 台南市 慈濟高中 人事主任 6-2 D 車 B2 素 1 桌 108 蘇虹蘭 台南市 慈幼工商 人事主任 6-3 D 車 B2 10 桌 109 姜麗花 台南市 育德工家 人事主任 6-4 D 車 B2 10 桌 110 黃玉貞 台南市 光華高中 人事主任 6-5 D 車 B2 10 桌 111 邰玉芳 台南市 德光高中 人事主任 6-6 D 車 B2 10 桌 112 唐佳琳 台南市 聖功女中 人事助理員 6-7 D 車 B2 10 桌 113 林展慧 台南市 鳳和高中 人事主任 6-8 D 車 B2 11 桌 114 馮彥中 台南市 新榮高中 人事主任 6-9 D 車 B3 11 桌 111
112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出席人員名單 編號 姓名 縣市 學校簡稱 職稱 蓮潭坐次 車號正修分組 桌號 115 朱南麟 台南市 長榮女中 人事主任 6-10 D 車 B3 11 桌 116 章稻安 台南市 陽明工商 人事主任 6-11 D 車 B3 11 桌 117 林政永 台南市 南光高中 人事主任 6-12 D 車 B3 11 桌 118 陳雅芳 高雄市 中山工商 人事主任 6-13 D 車 B3 11 桌 119 洪照舜 高雄市 高苑工商 人事主任 6-14 D 車 B3 11 桌 120 林詩瑀 高雄市 正義高中 人事主任 6-15 D 車 B3 11 桌 121 廖致皓 高雄市 義大國際高中 人事主任 6-16 D 車 B3 11 桌 122 陳景三 高雄市 高英工商 人事主任 6-17 D 車 B3 11 桌 123 曾源銘 高雄市 華德工家 人事主任 6-18 D 車 B3 11 桌 124 曾敬仁 高雄市 旗美商工 人事主任 6-19 D 車 B3 素 1 桌 125 黃馨慧 高雄市 新光高中 人室主任 6-20 D 車 B3 12 桌 126 洪媺惠 高雄市 普門高中 人事助理員 6-21 D 車 B3 12 桌 127 吳竑杰 屏東縣 民生家商 人事主任 7-1 D 車 B3 12 桌 128 李淑琴 屏東縣 美和高中 人事主任 7-2 D 車 B3 12 桌 129 葉君淦 屏東縣 屏榮高中 人事主任 7-3 D 車 B3 12 桌 130 陳淑美 屏東縣 日新工商 人事管理員 7-4 D 車 B3 12 桌 131 王琇瑛 屏東縣 陸興高中 人事主任 7-5 D 車 B3 12 桌 132 洪忠和 屏東縣 華洲工家 人事主任 7-6 D 車 B3 12 桌 133 王泰惠 台東縣 育仁高中 人事主任 7-7 D 車 B3 12 桌 134 吳佳錦 台東縣 均一高中 人事主任 7-8 D 車 B3 12 桌 135 劉政 台東縣 公東高工 人事主任 7-9 D 車 B3 12 桌 112
113 記事欄 113
114 記事欄 114
115 104 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人事業務研習會 意見發言單 服務學校職稱姓名 項次 發言內容 : ( 請條列式敘述發言重點 ) 建議事項 備註 : 請於綜合座談開始前將此表單遞交工作人員, 俾利確任後列入會議紀錄 115
116 116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031N309 私立育達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私立六和高級中學 私立治平高級中學 031N312 私立治平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031N313 私立振聲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 私立啟英高級中學 0
103 年度電機與電子群專題暨創意競賽各校代碼查詢檔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011309 財團法人南山高級中學 011312 私立崇義高級中學 011314 財團法人中華高級中學 011N314 財團法人中華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011315 私立東海高級中學 011N315 私立東海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011316 私立格致高級中學 011N316 私立格致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011407 私立復興高級商業工業職業學校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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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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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1960 2013 5 2016 1960 2014 4 2017 1955 2004 8 2016 1955 2010 10 2016 1957 2011 7 2017 1972 2011 7 2017 1962 2013 7 2016 1957 2014 9 2017 1954 2014 10 2017 1946 2010 10 2016 1950 2011 3 2017 Nout WELLINK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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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102年職務法庭理論與實務研習會 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處分判斷基準時點及理由追補之容許性
教育部 104 年度訴願救濟 研討與實務座談會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事件之救濟爭議問題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程明修 碩士在職專班公法與公共政策組召集人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ZX 102 國 文 科 大 甲 高 中 朱 碧 霞 老 師 壹 前 言 102 99.07.29 1. 2. 3. 4. 99 101 38 2 76 1 24 102 1. 20 2. 6 18 1 貳 試 題 分 析 99 101 102 一 選 擇 題 1 99~101 年 試 卷 架 構
102 四技二專 統一入學測驗 大甲高中 朱碧霞 老師 共同科目 國文 發行人 陳炳亨 總召集 周耀琨 總編輯 蔣海燕 主 編 陳俊龍 校 對 黃筱閔 美 編 林靖雨.本書內容同步刊載於翰林我的網 出 版 民國一 二年一月 發行所 7 0 2 4 8 臺南市新樂路 76 號 編輯部 7 0 2 5 2 臺南市新忠路 8-1 號 電 話 (06)2619621#314 E-mail [email protected]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報告人 : 南寧高中人事室 唐玉芳主任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內容大綱 壹 教師資格取得法令的演變貳 起敘標準參 職前年資肆 提敘原則伍 誤核處理陸 補充說明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 壹 教師資格取得法令的演變 ( 一 ) 83.2.9 師資培育法公布 85.5.8 廢止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訂辦法 91.7.24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33期.indd
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mail protected]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領袖指南 – 自立
前言 1 2 3 124 143 128 11 1. 指導手冊第二冊 : 管理教會 20106.1.1 2. 1987 2 聖徒之聲 3 3. srs. lds. org 公車司機的比喻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2014, 2015 6/15 6/15 Leader Guide Chinese 12373 265 聖職領袖的責任 支聯會會長團 ( 或區會會長團 ) 1.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2151 私立格致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171 私立崇義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01 私立醒吾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21 私立中華商海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41 私立能仁家商 (
1031 市立大理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101 市立成淵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292 市立松山家商 ( 夜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321 私立大誠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401 私立金甌女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405 私立金甌女中 ( 其他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0 0 0 7 0 2 3 4 5-11 12-14 15-25 26-37 38-44 45-51 52 53-54 55 56-57 58-118 公司資料 二零一八年八 二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一 Nicholas J. Niglio 一 183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教師敘薪實務案例研 討 冬山國中 人事室主任邱美菊 104.07.22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前言 ( 一 ) 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解釋文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解釋文 :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 ), 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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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icrosoft Word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修正草案--公文附件3-核定版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幼照法 )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業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以臺參字第一 一 七一九九 C 號令發布 幼照法施行後,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進用之人員, 前已訂定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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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教師敘薪法規及案例研討 桃園國小宋馥君 [email protected]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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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32 1 2 3 2014 9 15 4 33 http://www.hisp.ntu.edu. tw/ 34 ID ID 2014 9 15 4 35 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 圖三 文獻與案例蒐集資料截圖示意 三 網路平台與資料庫建置 配合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 建置資料庫與網站供計畫成員與大眾進 行資源分享與交流 本網路平台目前已建置完成 內容包含計畫之說明 實 踐研究團隊 政治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