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2C4B3FCBD672020B6CAA6ACB0F2C2A6AA6BB357A4B6B2D028B3AFACB7BDF7ADD7A5BFAAA929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Microsoft Word - 第10編第03章_P33-001~043_.doc

( ) (1) (2) (3) (4) 2

刑事訴訟程序新制及法律扶助法對智障被告的人權保障

中國信託簡報標題(42pt)

5. / / / / / / / / 6. *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論我國之新成年監護制度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506_00125.doc

壹、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untitled


2


( ) %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2012 目錄

目錄

老年性生理學和老年的性生活 老 和 第四年齡 概念 有不一致, 讀者可自參考, 本書不再多引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Microsoft Word - PC23-人體研究法.doc

ESG Cover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Microsoft Word

ii

2

訊息摘要

_BK07.ps, page Preflight ( _BK07.indd )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TablesDivision_Chinois

Microsoft Word - 民事訴~1.DOC

LCIDC01_ doc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Microsoft Word - 2-4_p.6-001~6-159_.doc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900??indd

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年度報告 2015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2017 重要提示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諮商「仲裁法第40條等規定有無修正必要」會議資料

曲周县 2018 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及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场考号报考科目笔试成绩是否进入面试 第一考场 01 初中语文 67 是 第一考场 02 初中语文 0 第一考场 03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4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5 初中语文 58 第一考场 06 初中语文

( CIP) /. : ISBN , G CIP ( 2005) : : : : 31, : ( 010 ) ( ) ; ( 010) ( ) : http

第七章 1984 與 重裝任務 文本中的極權世界與烏托邦 1984 George Orwell, 一 喬治 歐威爾的 1984 George Orwell, Indian i


Microsoft Word - peact doc

(Microsoft Word - SOP001 \246W\265\374\270\321\304\300\273P\251w\270q)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目錄 序 前言 戀愛也要學習嗎 誰教過我們怎去愛 3 第一章 初遇愛情 暗黑魅影 戀愛札記 落寞的愛情獨腳戲 10 求愛行動 戀愛札記 當示愛成了傷害 夢中的他 戀愛札記 分清愛慕與傾慕 情約一天 戀愛札記 無名分的戀人之實 第二章 戀愛萬象 我未成年 戀愛札記 當衝動主宰意


1 內容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4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壹 近年國有企業經營狀況 % 1.1% 一 國有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情況 ,704.1 ( ) 5.4% %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B 號令 第 1 條本細則依私立學校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級私立學校, 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大學 專科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 國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4D F736F F D20A448C5E9ACE3A873AA6BAFF3AED75FA6E6AC46B07CB065A5DFB07C5F205F335F2E646F63>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中華民國教育年報 101 The Republic of China Education Yearbook % 59.55% 5 2 月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金豐GTX-C

院定之 第 2 條本法所稱護理人員, 指護理師及護士 第 3 條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者, 得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送請中第 4 條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 在直轄市為直第 5 條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Microsoft Word - 020訴訟能力-5.doc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第一部份:婚姻平權 (主要負責人:實芳)

B ( 2 A ) ( ) 4 9 B ( 2 A )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

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九條規定 :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 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 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


Microsoft Word k.O.J.s_.L_.doc

一、

一、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Microsoft Word - pC23-家事事件法.doc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 受委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 團體或自然人, 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 委託他人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預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類別 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 受託

法槌下的病人.docx

Transcription:

第壹篇催收基礎法規介紹 3 第一章民法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63 1174 117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15 22 條條文 ; 增訂第 15-1 15-2 條條文 ; 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 自公布後 1 年 6 個月 (98 年 11 月 23 日 ) 施行 ; 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令公布第 22 條修正條文定自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2~1101 1103 1104 1106~1109 1110~1113 條條文及第二節節名 ; 增訂第 1094-1 1099-1 1106-1 1109-1 1109-2 1111-1 1111-2 1112-1 1112-2 1113-1 條條文 ; 刪除第 1103-1 1105 條條文 ; 並自公布後 1 年 6 個月 (98 年 11 月 23 日 ) 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 764 767~772 774 775 777~782 784~790 792~794 796~800 802~807 810 816 818 820 822~824 827 828 830 條條文 ; 增訂第 759-1 768-1 796-1 796-2 799-1 799-2 800-1 805-1 807-1 824-1 826-1 條條文 ; 刪除第 760 條條文 ; 並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59 1161 1163 1176 條條文 ; 增訂第 1148-1 1156-1 1162-1 1162-2 條條文 ; 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7 708 1131 1133 1198 1210 條條文 ; 並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0-1 832 834~ 836 838~841 851~857 859 882 911 913 915 917~921 925 927 941~945 948 ~954 956 959 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 ; 增訂第 833-1 833-2 835-1 836-1~836-3 838-1 841-1~841-6 850-1~850-9 851-1 855-1 859-1~859-5 917-1 922-1 924-1 924-2 951-1 963-1 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 第三章第二節節名 第四章之一章名 ; 刪除第 833 842~850 858 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 並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4 債權委外催收法規及實務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9 105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7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46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753-1 條條文 第一節催收實務相關法規 第一編總則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修正第 14 15 22 條增訂第 15 之 1 及 15 之 2 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公布第 14 條至第 15 條之 2 修正條文之規定自公布後 1 年 6 個月施行 ; 第 22 條修正條文之規定自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二章人第一節自然人 ( 自然人權利能力 ) 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 成年時期 ) 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 第十三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有行為能力 ( 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 第十四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

第壹篇催收基礎法規介紹 5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 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立法理由 (970502 修正 ) 一 本次修正 成年監護制度, 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維護其人格尊嚴, 並確保其權益 鑒於原 禁治產 之用語, 僅有 禁止管理自己財產 之意, 無法顯示修法意旨, 爰將本條 禁治產, 修正為 監護 另第十五條 禁治產人, 並配合修正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 原條文第一項前段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之規定, 語意極不明確, 適用易滋疑義, 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修正為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俾資明確 三 另原條文第一項有關聲請權人之規定, 其範圍過狹, 不符實際需要, 爰參考本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酌予修正放寬其範圍 又本項所稱 主管機關 之定義, 依相關特別法之規定 ; 例如老人福利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 精神衛生法第二條 四 原條文第二項對於撤銷宣告由何人發動, 並無規定, 爰增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監護宣告 ; 亦即其聲請權人, 與第一項所列有監護宣告聲請權之人相同 五 本次修正增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 監護宣告 程

6 債權委外催收法規及實務 度, 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之 輔助宣告 制度,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 認為未達本條第一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為輔助之宣告, 爰增訂第三項 六 受監護宣告之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況改善, 已無受監護之必要, 惟仍有受輔助之必要者, 理應准由法院據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逕行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俾簡化程序, 爰增訂第四項 至於法院所為原監護宣告, 則當然失效 (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能力 ) 第十五條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立法理由 (970502 修正 ) 一 禁治產人, 修正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本次修正 成年監護制度, 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維護其人格尊嚴, 並確保其權益 鑒於原 禁治產 之用語, 僅有 禁止管理自己財產 之意, 無法顯示修法意旨, 爰將本條 禁治產, 修正為 監護 二 按外國立法例, 雖有將成年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 規定為得撤銷者 ( 例如日本民法第九條 ); 亦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因監護宣告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惟因本法有關行為能力制度, 係採完全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制 ; 而禁治產人, 係屬無行為能力, 其所為行為無效 此一制度業已施行多年, 且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 為避免修正後變動過大, 社會無法適應, 爰仍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 輔助之宣告 ) 第十五條之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第壹篇催收基礎法規介紹 7 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立法理由 (970502 增訂 ) 一 本條新增 二 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 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 惟為保護其權益, 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爰於第一項列舉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則予排除適用, 以符實際 三 為免第一項前六款規定仍有掛一漏萬之虞, 故於同項第七款授權法院得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視個案情況, 指定第一項前六款以外之特定行為, 亦須經輔助人同意, 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 第一項第五款之 其他重要財產, 係指其重要性與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或汽車相當之其他財產 ; 其所稱 財產, 包括物或權利在內, 例如債權 物權及無體財產權均屬之 另同項第六款之 其他相關權利, 係指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 例如受遺贈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遺贈財產之扣減權 (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 等 五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或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之效力, 分別準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相關規定,

8 債權委外催收法規及實務 以避免爭議, 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六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 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 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 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以免影響其生活, 爰為第四項規定 至本項所稱 法院許可, 性質上係代替輔助人之同意 ; 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本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時, 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自不待言 又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本條規定以外之法律行為時, 有行為能力, 其效力不因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併予敘明 (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 第十五條之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 一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三 為訴訟行為 四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六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 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 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 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 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 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 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

第壹篇催收基礎法規介紹 9 院許可後為之 立法理由 (970502 增訂 ) 一 本條新增 二 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 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 惟為保護其權益, 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爰於第一項列舉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則予排除適用, 以符實際 三 為免第一項前六款規定仍有掛一漏萬之虞, 故於同項第七款授權法院得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視個案情況, 指定第一項前六款以外之特定行為, 亦須經輔助人同意, 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 第一項第五款之 其他重要財產, 係指其重要性與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或汽車相當之其他財產 ; 其所稱 財產, 包括物或權利在內, 例如債權 物權及無體財產權均屬之 另同項第六款之 其他相關權利, 係指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 例如受遺贈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遺贈財產之扣減權 (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 等 五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或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之效力, 分別準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相關規定, 以避免爭議, 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六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 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 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 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以免影響其生活, 爰為第四項規定 至本項所稱 法院許可, 性質上係代替輔助人之同意 ; 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本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時, 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自不待言 又受輔助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