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88.03.05 台財保第 881782855 號函核准 備查文號 :102.12.31(102) 企字第 200-394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附加保險, 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 殘廢或受有體傷時, 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前項所稱 駕駛人 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 第二條理賠範圍及標準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 致駕駛人體傷 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 一 給付項目 : 以下列項目為限 : ( 一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 ) 殘廢給付 ( 三 ) 死亡給付 二 給付標準 : ( 一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給付 ( 二 ) 殘廢給付 : 各等級殘廢程度之殘廢給付金額 = 本附加保險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一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金額 ), 其等級殘廢程度之認定依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辦理 ( 三 ) 死亡給付 : 依本附加保險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給付 駕駛人依前項交通事故受有傷害, 而於機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 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 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傷害醫療費用之支出者, 亦得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駕駛人於致成殘廢後, 於機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 致成死亡者, 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 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第三條不保事項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 殘廢或受有體傷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一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故意行為 二 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 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三 從事機車測速 競賽 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1
四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 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五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 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第四條受益人本附加保險所稱 受益人,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受益人, 為駕駛人本人 二 殘廢給付之受益人, 為駕駛人本人 三 死亡給付之受益人, 為駕駛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附加保險之終止及保險費之退還本附加保險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 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 本附加保險失其效力 其已滿期之保險費, 應按短期費率表 ( 詳如下表 ) 計算 如同一機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時, 則本附加保險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被保險人對本附加保險之理賠有詐欺行為, 或要保人以現金以外之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而未實現者, 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要保人最後所留於本公司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終止本附加保險 其書面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 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依第二項終止本附加保險時, 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短期費率表如下 : ( 一 ) 一年期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2
( 二 ) 二年期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未滿一個月者 7.9%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13.1%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18.4%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23.7%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28.9%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34.2%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39.4%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42.1%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44.7%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47.3%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49.9% 十一個月以上至一年者 52.6% 一年以上未滿一年一個月者 54.6% 一年一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二個月者 58.5% 一年二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三個月者 62.5% 一年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四個月者 66.4% 一年四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五個月者 70.3% 一年五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 74.3% 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七個月者 78.2% 一年七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八個月者 82.2% 一年八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九個月者 86.2% 一年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個月者 90.1% 一年十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一個月者 94.0% 一年十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 98.0% 二年整者 100.0% 第六條其他本附加保險未規定事項, 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 3
備查 號 :104.11.10(104) 企字第 200-381 號備查 號 :105.06.24(105) 企字第 200-181 號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 傷害附加條款 ( 限車主本 )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第 條承保範圍茲經雙 同意, 於要保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對被保險 涉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被保險汽車單 汽車交通事故致被保險 本 死亡 殘廢或受有體傷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負給付保險 之責 前項所稱 被保險 係指駕駛, 限為車主本 第 條理賠範圍及標準被保險汽車發 單 汽車交通事故, 致被保險 體傷 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 : 給付項目 : 以下列項目為限 : (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 殘廢給付 ( 三 ) 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 (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給付 ( ) 殘廢給付 : 各等級殘廢程度之殘廢給付 額 = 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死亡保險 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 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 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 額 ), 其等級殘廢程度之認定依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辦理 ( 三 ) 死亡給付 :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死亡保險 額給付 被保險 依前項交通事故受有傷害, 於汽車交通事故發 後 百 日內, 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 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 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傷害醫療費用之支出者, 亦得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但超過 百 日死亡者, 受益 若能證明被保險 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 於致成殘廢後, 於汽車交通事故發 後 百 日內, 致成死亡者, 受益 得請求之死亡給付 額, 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 額為限 第三條不保事項被保險 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 致死亡 殘廢或受有體傷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被保險 之故意 為 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 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三 從事汽車測速 競賽 表演或飆車 為者 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之 條規定者
五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 為者 前項第 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 其吐氣或 液中所含酒 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第四條受益 本附加條款所稱 受益,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受益, 為被保險 本 殘廢給付之受益, 為被保險 本 三 死亡給付之受益, 為被保險 之法定繼承 前項法定繼承 之順序及應得保險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附加條款之終 及保險費之退還本附加條款得經要保 通知終 之, 自終 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 本附加條款失其效 其已滿期之保險費, 應按短期費率表 ( 詳如下表 ) 計算 如同 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 年期保險契約承保時, 則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被保險 對本附加條款之理賠有詐欺 為, 或要保 以現 以外之付款 式交付保險費 未實現者, 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要保 最後所留於本公司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終 本附加保險 其書面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 終 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終 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 效 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依第 項終 本附加條款時, 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短期費率表如下 : ( ) 年期按全年保險費期間百分比未滿 個月者 15% 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25% 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80% 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90% 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95% 個月以上 個月者 100%
( ) 年期 ( 僅限機車適用 )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未滿 個月者 7.9% 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13.1% 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18.4%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23.7%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28.9%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34.2%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39.4% 七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42.1% 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44.7% 九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47.3% 個月以上未滿 個月者 49.9% 個月以上 年者 52.6% 年以上未滿 年 個月者 54.6% 年 個月以上未滿 年 個月者 58.5% 年 個月以上未滿 年三個月者 62.5% 年三個月以上未滿 年四個月者 66.4% 年四個月以上未滿 年五個月者 70.3% 年五個月以上未滿 年六個月者 74.3% 年六個月以上未滿 年七個月者 78.2% 年七個月以上未滿 年 個月者 82.2% 年 個月以上未滿 年九個月者 86.2% 年九個月以上未滿 年 個月者 90.1% 年 個月以上未滿 年 個月者 94.0% 年 個月以上未滿 年者 98.0% 年整者 100.0% 第六條 其他 本附加條款未規定事項, 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