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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費保戶服務電話 : 資訊公開查詢 : 免費申訴電話 : 消費者可至本公司總 分支機構 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工程保險二以險種適用附加條款 039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第三人附加條款 ( 甲型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第三人定義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第三人附加條款 ( 甲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所稱之第三人係指定作人及使用單位派駐工地之監工及其他相關檢 驗收人員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039A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第三人附加條款 ( 乙型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第三人之定義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第三人附加條款 ( 乙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所稱之第三人係指除保險契約所載之定作人外, 另包含定作人所僱用之人員, 但本公司對直接參與保險契約所承保工程之有關人員仍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042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擴大僱主適用對象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擴大僱主適用對象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擴大僱主適用對象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所稱之僱主係指下列人員 :

2 一 定作人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二 被保險人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三 定作人之上級或督辦或協辦單位之人員 四 被保險人之合夥人 承攬人 次承攬人 協力 分包 機具或物料供應商 五 上述人員之居住工地或非居住工地之眷屬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044N 蘇黎世產物天災特別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特別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就直接或間接由下列危險事故所致承保工程或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或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產遭受之損害, 不負賠償責任 : 一 地震 海嘯 地層滑動或下陷 山崩 地質鬆動 沙及土壤流失 二 颱風 暴風 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 雨水, 河川 水道 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 水壩 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 冰雹 五 火山爆發 地下發火 六 閃電雷擊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及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A023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平行廠商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平行廠商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同一施工處所內與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無關之其他廠商進行施作之工程 ( 惟不包含光電廠及半導體廠產業之製程設備安裝工程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 ( 安裝 ) 主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承保工程, 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亦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除外事項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 1. 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因地震 土壤擾動 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 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 損害土地 道路

3 建築物 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3. 施工機具設備 各型機動車輛 船隻及飛行器毀損或滅失 4. 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5.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第三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元為限, 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 第四條自負額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二十, 並以較高者為準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A046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擴大承保被保險人之受僱員工於往返工地與住家或工地與公司途中 或離開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施工處所執行與承保工程有關之洽公 加班 出差或工作中合理之休息時間內, 因發生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意外事故而遭受體傷或死亡, 被保險人因此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但受下列金額之限制 : 每一個人死亡給付 : 每一意外事故死亡給付 : 每一個人醫療給付 : 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費用, 但以不超過為限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總賠償限額 : 但被保險人對於受身體傷亡之受僱員工之實際賠付金額低於本附加條款約定之賠償金額時,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以其實際責任及其實際支付之金額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件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於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4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保險單號碼 : 被保險人 : 保險期間 : 自民國年月日零時起至民國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並依照本保險單基本條款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NT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NT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NT $***** 自負額 ( 每一事故 ): NT $***** 及社會保險應行之給付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 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 以下稱承保工程 ) 之職務, 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或死亡賠償責任, 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份為限 本附加保險所稱之社會保險, 包括勞工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 軍人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其他依法所定之社會保險 前稱之 社會保險之給付, 按下列方式計算 : 一 若被保險人確實已以僱主之身份為其受僱人投保社會保險, 且載明於被保險人之人事檔案資料上者, 則按其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計算之 ; 二 若被保險人未為其受僱人投保社會保險者, 不論其受僱人是否另外自行投保社會保險以及其投保形式為何, 本公司皆比照被保險人已為其受僱人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第一級計算之 本附加保險所稱之 受僱人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 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承保之意外事故, 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 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 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 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第二條不保事項 ( 一 )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 一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三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四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三條不保事項 ( 二 )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5 三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四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通知義務本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 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絛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 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費 第五條承認 和解或賠償之參與被保險人對於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 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其他保險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遇有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 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 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保險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本附加保險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保險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LAOG 蘇黎世產物天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承保工程或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下 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其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 或最高新台 幣 元為限, 保險期間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 或最高新台幣 元為限 一 地震 海嘯 地層滑動或下陷 山崩 地質鬆動 沙及土壤流失 二 颱風 暴風 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 雨水 河川 水道 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 水壩 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 冰雹 五 火山爆發 地下發火 六 閃電 雷擊

6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10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保險金額自動調整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保險金額自動調整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如遇有損害發生時, 倘損害發生當時之工程總價額超過原預估工程總價額, 且其超過部份不超出原保險單上所列之預估工程總價額之百分之, 主保險契約第一項綜合損失險項下之保險金額將自動調整提高為實際工程總價額 惟被保險人應於主保險契約到期日後之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保險人申報最後實際工程總價額, 並依原費率調整保費, 多退少補 ( 但應退時, 退費不得超過原預收保險費之百分之 )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20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保險標的物儲存於內, 發生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其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整為限, 其在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元整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30 蘇黎世產物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7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鍋爐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承保事故發生所致承保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時, 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為回復該毀損或滅失之標的物, 所需合理之建築師費用 鑑定費用或工程顧問費用及其他專業技術費用 本公司對於前項專業技術費用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但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整或該專業技術費用之百分之, 並以較高者為準 其在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元整 前項專業技術費用與受損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一條所載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為申請理賠時之理賠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 不在承保範圍內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鍋爐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40 蘇黎世產物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鍋爐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 其約定事項如下 : 一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的變動 增加或改良致新品重置價格增加者均予自動承保, 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為限 二 被保險人應於每三個月後七天內將保險標的物新品重置價格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 如規定通知之日不為通知時, 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作為該三個月之保險金額據以計算保險費 三 保險標的物新品重置價格之增加幅度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之範圍時, 被保險人得隨時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加保險金額, 未經被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時, 本公司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之增加部份不予自動承保 四 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契約時, 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先交付之 保險期間屆滿時, 如全年累計應付保險費超過已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補交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 五 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 如保險標的物之新品重置價格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應補交該增加部份之保險費, 其計算方式如下 : 1 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新品重置價格超過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部份計算之, 該超過部份並以保險金額百分之為限

8 2 計算期間以自保險標的物新品重置價格超過保險金額之日起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鍋爐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50 蘇黎世產物保險金額自動恢復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因發生約定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 各該受損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自動恢復, 但被保險人應交付自保險標的物回復原狀之日起計算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60 蘇黎世產物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 ( 適用於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其保險金額係以實損實賠 (FIRST LOSS INSURANCE) 為基礎, 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 以實際損失賠付, 不受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不足額保險之分攤之限制, 但保險期間內累計之賠償金額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70 蘇黎世產物殘餘物清除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

9 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其約定如下 : 一 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 不論該他保險契約是否承保本項殘餘物清除費用, 本公司對本項清除費用之賠償責任, 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承保同一標的物同一危險事故之總保險金額的比例為準 三 於評估保險標的物的實際現金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時, 本項清除費用不予計算在內 但於理算賠款時, 本項清除費用仍應與財產的損失金額合併計算, 受不足額保險契約比例分攤之限制 四 除於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外, 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而營建 修復或拆除建築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不只一項時, 分別適用本附加條款 六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賠償責任最高以各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為限但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元整 各分項清除費用與該項受損財物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080 蘇黎世產物放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同意放棄對權 之代位求償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10 Z090 蘇黎世產物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承保工程或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經本公司理算後, 其損失金額已部份確定, 得先預付該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 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成後由應賠付之全部金額中扣除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00 蘇黎世產物連續 72 小時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連續 72 小時內不斷發生之地震 颱風 暴風 洪水 土崩 岩崩或地層下陷等天然災害所造成之全部損害, 應視為一次意外事故, 僅適用一次本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10 蘇黎世產物選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遇有意外事故發生時, 本公司得選定災損處理之公證人 ***** 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20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50/50 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凡卸置於施工處所之保險標的物, 被保險人必須檢查該包裝看是否於運輸之途中有已遭毀損之跡象 若有已遭毀損之跡象, 被保險人應立刻打開包裝並檢查該保險標的物是否遭毀損 若發現任何損失應立刻通知貨物水險之保險公司 但從保險標的物的包裝上並沒有明顯的跡象顯示係在運輸途中發生之毀損, 且後無法明顯知道該損失是在抵達工地之前或之後發生的, 被保險人應立刻通知貨物水險與本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 該二張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同意二張保險契約以 50/50 比例共同負賠償責任, 且二張保險契約上相關之自負額亦對半適用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30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延期加費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因故致保險期間屆滿仍未完工時, 各共保之保險公司均應同意延期 鑑於上述事由必須展延之保期 ( 不論一次或分次展延 ) 合計在三個月 ( 含 ) 以內者, 不另加計保險費, 延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部份保期, 被保險人應依原約定費率, 按比例加繳保險費 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延期加費計算式 : 原保費 X 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延期月數 原保單保險期間之月數 ( 不滿 15 天以半個月計, 超過 15 天不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40 蘇黎世產物消防費用附加條款

12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內擴大承保消防費用, 但以下述情事所致之費用為限 本公司僅限對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近接地或可能危害保險標的物時, 進行施救所發生之必須且合理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賠償責任以新台幣元整為限, 但實際損失與該補償金額之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 以保險金額為限 一 補充消防器材所需之費用 二 因保險事故發生對消防器材本身 ( 包含消防員工個人所有物及衣服 ) 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其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50 蘇黎世產物內部遷移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在本保險契約所載地址範圍內, 保險標的物由原置存處遷移至其他置存處所, 因被保險人之疏忽未事先通知本公司, 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 本公司對該遷移之保險標的物仍負賠償責任 惟對保險標的物於遷移途中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或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仍不予承保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160 蘇黎世產物公權力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承保事故所致之火災時, 政府為防止該火災擴

13 大蔓延, 而下令拆除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210 蘇黎世產物保險費分期交付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本保險契約之總保險費 NT$, 分 期交付如下 : 一 二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Z280 蘇黎世產物暫時遷移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保險標的物暫時遷移並置存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 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 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整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台財保字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14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茲經雙方約定,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 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本附加條款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 運用武力 暴力 恐嚇 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 宗教 信仰 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 包括企圖推翻 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第三條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 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本公司就本附加條款之任何損失 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給付責任, 但被保險人證明其損失非屬本附加條款之損失, 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附加條款有關之約定與基本條款 其他約定及簽批牴觸時, 悉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為準, 其他未約定事項仍依基本條款 其他約定及簽批辦理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預約工程保險金額調整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預約工程保險金額調整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其約定如下 : 一 被保險人應於保單起保日後定期每個月申報該個月內實際施作之工程 ( 含正在施作但尚未完工者 ), 申報內容應包含工程造價 施工地點及施工期間 對於應申報而未依約如期申報之工程, 本公司對其發生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二 本保險單承保之工程其單一工程造價以新台幣為限, 若單一工程造價超過新台幣, 被保險人應於開工前事先申報, 並另行訂定其承保條件 三 本公司應依被保險人實際申報之工程造價調整保額, 若於保險期間內申報之金額已超過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所載之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應立即增加保額並依原費率加收保費, 若至期末申報之金額仍不足期初預估之保險金額, 在淨損率不超過的前提下 ( 以申報之金額計算出的保費為基礎所得的損率 ), 本公司應以實際申報的保額與原保險金額之差額依原費率計算退費予被保險人, 惟退費金額不得超過原預收保費之百分之

15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網際網路附加條款 (Cyber Exclusion Clause)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約定,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 財物損失, 係指保險標的物之 實質損失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損失 : 一 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 或任何因原始資料或軟體之刪除 變質或失真所致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劣化, 以及因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 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 實質損失 所致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 不在此限 二 因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 可用度 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受損所產生之毀損滅失, 以及因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 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 實質損失 所致之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功能 可用度 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害, 不在此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標的物範圍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租用或借用或分期付款購買或借款所購買之設備, 或在被保險人照顧 監管及控制下之設備, 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之毀損或滅失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設備以被保險人所提供之保險標的物明細清單為限, 其保險金額亦同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16 蘇黎世產物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二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承保工程或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事故所致之損失, 其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或最高新台幣元為限, 保險期間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或最高新台幣元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定作人同意保險契約變更附加條款 ( 適用於適用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未經定作人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特約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特約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其約定如下 : 一 營造工程 ( 安裝工程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所指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招標機關 ( 即定作人 ) 及其委託之監造人員 二 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前須先通知招標機關, 招標機關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

17 情形, 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支付保險金方式, 如未依約定通知或未依招標機關之指示方式支付保險金時, 其支付不生效力, 且三年內招標機關並得拒絕接受本公司具保之保險 三 本保險之任何變更或終止, 未經招標機關同意不生效力 保險期間內, 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 本公司應依招標機關之通知辦理變更 四 本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 五 特約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錯誤 遺漏與敘述錯誤附加條款 ( 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之權益不因下列事由而受影響 : 一 被保險人對保險利益 危險或承保之財產非故意或疏忽之遺漏 錯誤 不正確之評價或不正確之敘述 二 在保險期間內, 被保險人對保險利益 危險或承保財產之改變而未通知 三 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或財產或危險增加而未通知 第二條賠償限額被保險人發現上述錯誤 遺漏與敍述錯誤或未通知時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 但本公司對因前述之事由所致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新台幣為限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台北市政府投保特約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台北市政府投保特約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其約定如下 : 六 保險期間內, 如因故須變更被保險人 ( 即承包商 ) 時,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即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變更

18 七 保險公司於履約賠償責任支付賠款前須先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 於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支付賠款方式, 如未依約定通知定作人時, 爾後定作人得拒絕本公司承攬其中心之工程保險 八 本保險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 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 九 本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聲請自賠償金中抵銷 十 保險期限以至驗收合格日止或本保險單所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 並以二者之中先屆期為準 十一 特約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附加條款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應依下述政府規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所規定之事項設置安全設施以保障施工人員於高空作業之安全, 否則本公司對任何施工人員肇因於墬落所致之體傷或死亡不負賠償之責 : 1.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雇主為前述措施顯有困難, 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 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2.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 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述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 應採取張掛安全網 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使用安全帶時, 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3.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 有遇強風 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 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4.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芧草 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 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 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5.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 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19 蘇黎世產物加保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 其約定事項如下 : 一 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 1. 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 ( 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 2. 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3. 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 1.2. 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二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1. 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 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 2.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3.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1)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 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 不在此限 (2) 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 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 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 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三 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四 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 並以較高者為準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鍋爐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營建綜合保險一三一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台保司 ( 二 ) 第 號函核准 (97) 台蘇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為營建承保工程, 因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九條第 ( 一 ) 項所載原因, 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下列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0 第二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一 拆除中 傾頹 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 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 改建之建築物, 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 任何附帶損失, 包括建築物貶值 耐用年限減少 不能使用 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 三 道路 花木 園景 圍牆及屋外地坪 游泳池 水溝 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 傢俱 衣李 營業生財 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 建築物於本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 六 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七 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險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倒塌 : 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 嚴重位移或沉陷, 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 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 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 龜裂 : 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而未達上述 倒塌 程度者 三 建築物 :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及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 第四條保險金額及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如下 : 保險金額 : 新台幣自負額 : 新台幣 元元 遇有本附加險承保範圍內之龜裂或倒塌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發生時, 不論發生之次數多少, 本公司僅就損失金額累計超過本附加險所載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 但最高賠償責任以本附加險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賠償限額本附加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 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 第六條損害防阻義務一 被保險人應視需要於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財物 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 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 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 各獨立建築物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 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 並作成紀錄 發現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或安全設施移動 軟弱或其他異狀, 可能導致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時, 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並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 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 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款賠償之先決條件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險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

21 先決條件 第八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險所記載事項, 如與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險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之規定條款 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工程保險 責任保險 保證 信用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適用 ) 台財保第 號函核備 ( 公會版 )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 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包括運作結果錯誤 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 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 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 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 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 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 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 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 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 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 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軟 硬體設備及其週邊設備 資料處理設備 資料儲存體或任何裝置有電子微晶片 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零組件之各種具有類似功能的機具 儀器或設備, 諸如研究 設計 商業 工業 行政用電子資料處理設備 工廠生產或監控用自動控制設備 辦公用自動化設備 金融業自動存提款 跨行連線提款轉帳計息設備 衛星 雷達或無線電通訊設備 交通導航設備及電子醫療或實驗儀器設備及其他具類似功能之各項設備 001 加保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 1. 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 ( 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 2. 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3. 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 1.2. 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二 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22 1. 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 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 2.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3.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1)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 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 不在此限 (2) 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 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 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 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三 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 四 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2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保險契約第二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 但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責任 : 1. 損害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所致之賠償責任 2. 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所謂社會保險, 指下列保險 : (1). 全民健康保險 (2). 勞工保險 (3). 公務人員保險 (4). 軍人保險 (5).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 農民健康保險 (7). 學生團體保險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3. 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 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

23 4. 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 二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保險契約所載為準, 不因本條款而增加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3 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 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4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 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 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 一 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 肇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5A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A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24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 如附件 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 並應於民國年月日前完成, 否則本公司對 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5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 如附件 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 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 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6 加保加班 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茲約定 :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 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且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 (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 第五條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 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基本條款第四條 (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 第五條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規定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25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7 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但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且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8 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因地震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 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 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者, 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特此加批 009 地震 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 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

26 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10 水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12 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 ( 含 ) 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 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 --Beaufort Scale 為準 )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13 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在下開處所儲存, 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 亦負賠償責任 但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 1. 工程材料 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 / 房間內 2. 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 保留巡場紀錄 3. 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 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 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 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 相關資料及發票 4. 倉庫 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 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

27 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5. 前項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 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二 儲存處所 : 三 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四 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1 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卅以上, 並應事先檢查, 確定情況良好, 符合安全條件 二 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 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 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 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2 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 自至施工處所, 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 因火災 閃電 雷擊 爆炸 碰撞 傾覆 颱風 洪水 山崩 土崩 岩崩 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二 本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不負賠償責任 : 1. 保險標的物之漏損, 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 2. 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 3. 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4. 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 三 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

28 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四 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3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 管理或使用之財物, 於保險期間內, 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 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 ( 安裝 )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 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亦負賠償之責 二 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 1. 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因震動 土壤擾動 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 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 損害土地 道路 建築物 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3. 施工機具設備 各型機動車輛 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4.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5. 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 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四 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31(14 批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茲約定 : 一 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 管理或使用之財物, 於保險期間內, 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 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 ( 安裝 )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 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亦負賠償之責 二 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 1. 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因震動 土壤擾動 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 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 損害土地 道

29 路 建築物 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3. 施工機具設備 各型機動車輛 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4.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5. 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 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 四 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 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4 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5 共保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保險係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 百分之 共保, 各按上述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 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 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6 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30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 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 本公司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7 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貼附本保險契約後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 ; 第二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營建 ( 安裝 ) 上述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8 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特約定 : 施工處所應設置適當有效之抽水設備 ( 含備用設備 ), 並定期派合格技術人員檢測記錄, 維持隨時可用狀態, 否則本公司對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特此加批 029 債權人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優先給付,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31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1 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 應將損失發生日期及賠償金額以書面通知定作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2 施工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本公司對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 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3 加保額外修復費用附加條款

32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一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增加之下列費用, 亦負賠償責任 : 1. 加班 夜間或假日趕工 2. 加急運費, 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3. 增加支出之其他工資或材料費 二 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 以按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理算應理賠金額 ( 未扣除自負額前 ) 之百分之廿, 且不超過新台幣元為限 三 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四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 1. 承保工程之任何修改 變更或改進所增加之費用 2. 本保險契約其他附加條款約定不保事項 3. 非直接為修理置換受損工程所生費用, 包括工期延長或停頓期間之薪津 水電費 機具損耗 租金 再動員等費用或其他固定成本支出 五 倘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 (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 第五條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本公司對本條款承保之額外修復費用, 僅依上述兩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4 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以內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倘承保工程之承攬契約變更而增加價款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五以內者, 經被保險人將變更金額電傳本公司後立即生效 但被保險人應於廿日內依照工程之原投保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5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33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承保工程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 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後, 應即派員並得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 除緊急搶修外, 如未於四十八小時內勘查, 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拍照 清除及修復, 本公司應依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 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34 036 自負額附加條款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茲約定 : 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性質包括一種以上者, 應分別適用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 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不止一種性質之工程發生損害時,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以其中最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7 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 ( 甲式 )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單號碼 : 被保險人 : 有效期間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元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元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新台幣元 ) 自負額 體傷 :( 新台幣元 ) 保險費 ( 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 一 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 以下稱承保工程 ) 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所謂社會保險, 指下列保險 : (1) 全民健康保險 (2) 勞工保險 (3) 公務人員保險 (4) 軍人保險 (5)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 農民健康保險 (7) 學生團體保險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 受僱人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 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 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 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 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 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 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 三 ( 一 )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 1.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3.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35 ( 二 )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1.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通知義務 : 四 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 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 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 五 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 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 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 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 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 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8 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 ( 乙式 ) 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單號碼 : 被保險人 : 有效期間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元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元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新台幣元 ) 自負額 體傷 :( 新台幣元 ) 保險費 ( 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 一 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 以下稱承保工程 ) 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所謂社會保險, 指下列保險 : (1) 全民健康保險 (2) 勞工保險 (3) 公務人員保險 (4) 軍人保險 (5)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 農民健康保險 (7) 學生團體保險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36 本條款所稱之 受僱人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 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 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 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 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 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 三 ( 一 )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 1.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3.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二 )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1.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之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及上述人員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6.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通知義務 : 四 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 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 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 五 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 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 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 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 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 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31 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90 年 07 月 04 日台保司 ( 二 ) 第 號函核備 ( 公會版 )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為營建承保工程, 因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九條第 ( 一 ) 項所載原因, 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下列不保事項外,

37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一 拆除中 傾頹 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 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 改建之建築物, 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 任何附帶損失, 包括建築物貶值 耐用年限減少 不能使用 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 三 道路 花木 園景 圍牆及屋外地坪 游泳池 水溝 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 傢俱 衣李 營業生財 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 建築物於本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 六 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七 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倒塌 : 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 嚴重位移或沉陷, 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 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 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 龜裂 : 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 不論是否傾斜, 而未達上述 倒塌 程度者 三 建築物 :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及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 第四條保險金額及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如下 : 保險金額 : 新台幣元 自負額 : 新台幣元 遇有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龜裂或倒塌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發生時, 不論發生之次數多少, 本公司僅就損失金額累計超過本附加條款所載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 但最高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 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 第六條損害防阻義務一 被保險人應視需要於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財物 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 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 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 各獨立建築物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 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 並作成紀錄 發現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或安全設施移動 軟弱或其他異狀, 可能導致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時, 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並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 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 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第八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之規定條款

38 蘇黎世產物加保加班 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承承保範圍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 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且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 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基本條款內規定之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但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且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 並以較高者為準 ;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元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

39 茲約定, 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 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 本公司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共保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約定本保險係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佔百分之 共保, 各按上述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 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約定, 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遇有承保範圍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債權人附加條款 ( 甲式 ) ( 適用於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40 (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約定, 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優先給付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但以其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或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額外修復費用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茲約定 : 一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增加之下列費用, 亦負賠償責任 : 1. 加班 夜間或假日趕工 2. 加急運費, 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3. 增加支出之其他工資或材料費 二 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 以按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理算應理賠金額 ( 未扣除自負額前 ) 之百分之, 且不超過新台幣元為限 三 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 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 並以較高者為準 四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 1. 承保工程之任何修改 變更或改進所增加之費用 2. 本保險契約其他附加條款約定不保事項 3. 非直接為修理置換受損工程所生費用, 包括工期延長或停頓期間之薪津 水電費 機具損耗 租金 再動員等費用或其他固定成本支出 五 倘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 (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 第五條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本公司對本條款承保之額外修復費用, 僅依上述兩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2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38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41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 但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為準, 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 第二條不保事項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一 損害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 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三 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 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 四 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社會保險, 係指下列保險 : 一 全民健康保險 二 勞工保險 三 公務人員保險 四 軍人保險 五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六 農民健康保險 七 學生團體保險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3 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39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之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 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接管 啟用或保險效力中斷者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42 蘇黎世產物 P04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0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之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 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接管 啟用或保險效力中斷者 : 一 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 肇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5A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A)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1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A)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 如附件 _, 亦為主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 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 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5B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B)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2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B)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 如附件 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 並應於民國年月日前完成, 否則本公司對

43 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6 加保加班 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3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 加保加班 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 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第二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第三條不足額保險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 本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 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7 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4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 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之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元整或 第三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

44 第四條不足額保險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 本公司對空運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8 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5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地震所致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 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 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 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09 地震 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6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地震 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 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0 水災 土石流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7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45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水災 土石流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 漲水 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土石流 : 係指泥 砂 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 以重力作用為主, 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2 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8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 ( 含 ) 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 風力分級係以蒲福風級 Beaufort Scale 為準 )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3 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49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在下開處所儲存, 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 亦負賠償責任 儲存處所 : 第二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為申請保險理賠之先決條件 : 一 工程材料 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 / 房間內

46 二 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 保留巡場紀錄 三 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 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 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 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 相關資料及發票 四 倉庫 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 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五 第四款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 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防火牆 : 以內政部頒訂 建築技術規則 用語定義為準 第四條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元整 第五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 第六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4 天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0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天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5 天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1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47 第一條賠償限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天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6 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2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限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7 放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3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代位求償權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 放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同意放棄對之代位求償權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8 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48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4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預付賠款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經本公司理算後, 其損失金額已確定部份, 得先預付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 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成後由應賠付之金額中扣除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19 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5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指定公證人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如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時, 本公司得選定為災損之保險公證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0 保險費分期交付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6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保險費分期交付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保險費分期交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保險契約保險費得分期交付 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需於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日內交付, 本公司同意先行交付保險單 二 分期繳費之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兌現時, 自通知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保險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者, 本公司仍負保險賠償責任, 但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仍應交付欠繳之保險費 三 倘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事故, 賠款金額超過總保險費時, 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應先交付未到期之分期保險費, 本公司始進行後續之賠款處理

49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1 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7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 並應事先檢查, 確定情況良好, 符合安全條件 二 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 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 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 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2 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8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 自至施工處所, 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 因火災 閃電 雷擊 爆炸 碰撞 傾覆 颱風 洪水 山崩 土崩 岩崩 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不保事項本附加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不負賠償責任 : 一 保險標的物之漏損 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 二 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 三 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四 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 第三條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損失之百分之廿,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元整或

50 第四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3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9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 管理或使用之財物, 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 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 ( 安裝 ) 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 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不保事項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一 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 因震動 土壤擾動 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 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 損害土地 道路 建築物 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三 施工機具設備 各型機動車輛 船舶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四 本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 不論是否已投保 ), 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五 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第三條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損失之百分之廿,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元整或 第四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4 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0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51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產物 P25 共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1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共保比例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共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係由下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保, 各按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 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比例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6 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2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共同被保險人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 本公司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52 蘇黎世產物 P27 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3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附貼於主保險契約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 ; 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上述承保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8 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4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施工處所應設置適當有效之抽水設備 ( 含備用設備 ), 並定期派合格技術人員檢測並保存記錄, 維持隨時可用狀態, 否則本公司對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9 債權人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5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優先給付債權人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債權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優先給付,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範圍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53 蘇黎世產物 P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6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指定受益人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受益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1 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7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通知定作人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對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 應將損失發生日期及賠償金額以書面通知定作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2 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8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 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對於本保險契約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前之任何毀損滅 失或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

54 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4 保險金額彈性 ( 自動增加 ) 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9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 保險金額彈性 ( 自動增加 ) 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倘保險標的物增加之保險金額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以內者, 自動納入承保範圍 但被保險人應於一個月內將增加之保險項目及金額書面送達本公司, 並依照原保險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5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0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四十八小時查勘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承保工程遇有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 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後, 應即派員並得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 除緊急搶修外, 如未於四十八小時內勘查, 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拍照 清除及修復, 本公司應依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 按主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6 自負額附加條款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1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自負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自負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

55 契約承保工程性質包括一種以上者, 應分別適用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 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不止一種性質之工程發生損害時,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以其中最高者為準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7 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甲式 )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2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甲式 ) ( 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 ), 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 以下稱承保工程 ) 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 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 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 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 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第二條不保事項 ( 一 )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 一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三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四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第三條不保事項 ( 二 )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三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四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附加保險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名詞定義本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受僱人 :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 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56 二 社會保險 : 係指下列保險 ( 一 ) 全民健康保險 ( 二 ) 勞工保險 ( 三 ) 公務人員保險 ( 四 ) 軍人保險 ( 五 )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 六 ) 農民健康保險 ( 七 ) 學生團體保險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三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 : 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 : 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 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五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 : 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 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六 自負額 : 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 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 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 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 除另有約定外, 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七 抗辯費用 : 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 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保險金額 自負額及保險費 本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 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 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 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新台幣 元 自負額 : 新台幣 元 保險費 : 新台幣 元 第六條承認 和解或賠償之參與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未經本公司參與者, 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其他保險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第八條附加險之適用本附加保險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保險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38 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乙式 )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3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57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乙式 ) ( 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 ), 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 以下稱承保工程 ) 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 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 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 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 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第二條不保事項 ( 一 )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 一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三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四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第三條不保事項 ( 二 )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三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四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之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及上述人員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六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附加保險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名詞定義本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受僱人 :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 社會保險 : 係指下列保險 ( 一 ) 全民健康保險 ( 二 ) 勞工保險 ( 三 ) 公務人員保險 ( 四 ) 軍人保險 ( 五 )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 六 ) 農民健康保險 ( 七 ) 學生團體保險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三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 : 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

58 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 : 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 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五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 : 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 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六 自負額 : 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 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 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 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 除另有約定外, 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七 抗辯費用 : 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 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保險金額 自負額及保險費 本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 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 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新台幣 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新台幣 元 自負額 : 新台幣 元 保險費 : 新台幣 元 第六條承認 和解或賠償之參與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未經本公司參與者, 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其他保險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第八條附加險之適用本附加保險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保險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0 停止保險效力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4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停止保險效力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停止保險效力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因 停工, 保險效力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停止 俟工程復工時, 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恢復保險效力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

59 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1 恢復保險效力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5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恢復保險效力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恢復保險效力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自民國年月日起恢復保險效力, 原保險期間延長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2A 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A)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6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延長保期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加 繳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 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延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2B 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B)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7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延長保期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加繳保險費新台幣元整後, 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延長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二條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承保標的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毀損或

60 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3 變更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8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變更保期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變更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加 ( 減 ) 繳保險費新台幣元整後, 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所載日期變更為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4 終止保險契約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79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終止保期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終止保險契約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 本保險契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終止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5 增加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0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增加保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 增加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後,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加繳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 本保險契約 之 原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整,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增加為新台幣 元整, 計加保新台幣 元整

61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6 減少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1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減少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之原保險金額新台幣元整, 自民國年月日起減少為新台幣元整, 計減保新台幣元整 基於前項事由, 本公司退還被保險人保險費新台幣元整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7 更改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2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更改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所載被保險人自民國年月日起更改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8 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3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 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 但有利於定作人者, 不在此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

62 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49 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4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 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該損失所需合理之建築師費用 工程顧問費用及其他之專業技術費用, 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前項專業技術費用與受損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各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第二條不保事項被保險人為申請理賠時之理賠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 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 第三條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元整或損 第四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 第五條不足額保險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主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 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 本公司對專業技術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 應逐項分別適用 第六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50 恢復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5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恢復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毀損或滅失時, 本公司對以後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 但被保險人得依原費率按日數比例計算加繳保險費後, 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

63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及附加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51 網際網路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90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網際網路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損失 : 一 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 或因原始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刪除 毀壞或變異所致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改變而發生損失, 以及因而導致營業中斷之損失 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 實質損失 所致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 不在此限 二 因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 可用度 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傷而產生之毀損滅失, 以及因而導致營業中斷之損失 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 實質損失 所致資料 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 可用度 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傷, 不在此限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財物損失 : 係指保險標的物之 實質損失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52 承保施工機具設備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7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承保施工機具設備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承保之施工機具設備, 其明細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如下表 : 施工機具設備 編號名稱廠牌製造年份型式引擎 / 製造號碼 保險金額 ( 新台幣元 ) 自負額 ( 新台幣元 ) 施工機具設備之總保險金額 :( 新台幣元 )

64 明細表所載之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低於主保險契約規定之施工機具設備新品重置價格時, 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 本公司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不保事項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一 施工機具設備操作者依法應由合格執照之人員擔任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否則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因人員操作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機具設備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 施工機具設備於湖泊 池沼 水塘 水庫 河床 水道 海岸等地區或其臨近處所作業, 遇有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 豪雨特報 大豪雨特報或超大豪雨特報期間時, 被保險人應將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存放於安全高地處, 否則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因洪水 漲水 淹水 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河床 : 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 築有堤防者指堤外之區域 二 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 : 係指自走式或得藉其他牽引機械移動之施工機具設備 三 土石流 : 係指泥 砂 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 以重力作用為主, 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53 道路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8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道路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以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 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因施工 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 未妥當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 交通錐等 二 夜間未妥當設置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 或於必要時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三 施工設置之標誌 標線 號誌未經常維護管理, 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四 施工場所之周圍未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 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五 工程完竣後, 未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 標誌 標線及號誌之定義 種類 作用 設置 設計 佈設 劃設 應用及妥適性等悉依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為準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65 蘇黎世產物 P54 地下室機電設施水災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9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賠償限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地下室機電設施水災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之機電設施 ( 包含但不限於水電 消防 空調 升降梯等設施 ), 直接或間接因雨水 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 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55 加保吊卸責任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86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吊卸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吊卸物, 於吊卸過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吊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吊卸物重量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 並應事先檢查, 確定情況良好, 符合安全條件 二 吊卸機具設備之操作者依法應有合格執照之人員擔任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三條自負額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元整 第四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對吊卸物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元為限, 保險期間內累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66 蘇黎世產物 Y2K 電腦系統年序轉換不保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91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一條不保事項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電腦系統年序轉換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 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包括運作結果錯誤 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 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 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 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 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 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 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 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電腦系統 : 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 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軟 硬體設備及其週邊設備 資料處理設備 資料儲存體或任何裝置有電子微晶片 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零組件之各種具有類似功能的機具 儀器或設備, 諸如研究 設計 商業 工業 行政用電子資料處理設備 工廠生產或監控用自動控制設備 辦公用自動化設備 金融業自動存提款 跨行連線提款轉帳計息 保管箱 金庫設備 衛星 雷達或無線電通訊設備 交通導航設備及電子醫療或實驗儀器設備等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責任保險 保證 信用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受益人同意保險契約變更附加條款 ( 適用於適用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98 年 1 月 12 日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保險期間非經受益人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惟屬保險期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受益人者, 不在此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蘇黎世產物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 甲式 )

67 (99)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第三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 甲式 )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之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 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個月期間內,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接管 啟用或保險效力中斷者 : 一 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 肇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M003 蘇黎世產物折舊率附加條款 (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之電子設備損失險或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鍋爐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機具綜合損失險 機械保險 ) (101)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機械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折舊率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之折舊, 依其新品重置價格耐用年數以法計算, 但折舊之金額最高以新品重置價格之百分之為限, 保留百分之之技術價值 (Technical cost) 保險標的物中之, 其耐用年數為 年 ; 保險標的物中之, 其耐用年數為 年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之電子設備損失險或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鍋爐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機具綜合損失險 機械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蘇黎世產物 A10B 預防洪水 漲水 淹水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102)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

68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預防洪水 漲水 淹水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僅於被保險人對於承保工程之設計施工, 已就上述風險採取充分安全防範措施, 始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應及時清除水道 ( 不論是否經常有水 ) 之阻塞物, 保持水流暢通, 否則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洪水 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充分安全防範措施 : 指被保險人對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 已依氣象 / 水文觀測資料, 就發生頻率每廿年一次之降水 洪水 漲水或淹水災害, 採取預防措施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M371 縣市政府投保特約附加條款 (102)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縣市政府投保特約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其約定如下 : 十二 保險期間內, 如因故須變更被保險人 ( 即承包商 ) 時,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即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變更 十三 保險公司於履約賠償責任支付賠款前須先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 於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支付賠款方式, 如未依約定通知定作人時, 爾後定作人得拒絕本公司承攬其中心之工程保險 十四 本保險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 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 十五 本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聲請自賠償金中抵銷 十六 保險期限以至驗收合格日止或本保險單所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 並以二者之中先屆期為準 十七 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蘇黎世產物 P21 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57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97)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

69 102 年 2 月 5 日 (102) 產意字第 005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賠償之先決條件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 並應事先檢查, 確定情況良好, 符合安全條件 二 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 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 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 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MS00 蘇黎世產物經濟貿易制裁除外不保條款 ( 工程保險適用 ) (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102)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本保險單所承保之保險範圍 理賠 服務 利益或任何被保險人的交易活動違反任何與經濟貿易制裁相關法令規定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為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M361 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社會保險附加條款 (103) 台蘇保產品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甲式 ) 或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乙式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社會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 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金額 前項所稱社會保險係指勞工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 軍人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其他依法所定之社會保險

70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件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於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M372 蘇黎世產物縣市政府投保附加條款 (104) 台蘇保行展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定事項茲經雙方同意, 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 ( 安裝工程 ) 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本 蘇黎世產物縣市政府投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其約定如下 : 一 保險期間內, 如因故須變更被保險人 ( 即承包商 ) 時,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即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變更 二 保險公司於履約賠償責任支付賠款前須先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 於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支付賠款方式, 如未依約定通知定作人時, 爾後定作人得拒絕本公司承攬其中心之工程保險 三 本保險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 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 四 本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聲請自賠償金中抵銷 五 保險期限以至驗收合格日止或本保險單所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 並以二者之中先屆期為準 六 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 ( 安裝 ) 工程財物損失險, 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M061 蘇黎世產物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 (105) 台蘇保產品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賠償限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或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施工 ( 營建 ) 機具設備, 其保險金額係以實損實賠 (FIRST LOSS INSURANCE) 為基礎, 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 以實際損失賠付, 不受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不足額保險之分攤之限制, 但保險期間內累計之賠償金額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或機具綜合損失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約定

71 M261 蘇黎世產物預約式保險單附加條款 (105) 台蘇保產品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預約式保險單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工程僅限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並經由被保險人發包或施作之工程, 如不能在保險期間內完工時, 本保險仍繼續有效至該工程完工為止, 但完工日期不得超過保險期間屆滿後 XXXX, 如可能超過時, 被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失效前 XXXX 與保險公司洽談展期條件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於保期期初繳交保險費 XXXX, 並於保險期間屆滿時, 按本保險契約實際承保工程之累計合約金額, 依 XXXX 計算期末應補繳之保險費 本保險契約申報累計之合約金額最高以 XXXX 為限 如任何單一工程之保險金額及該工程所含設備 機台, 其保險金額超過 XXXX 或工程合約超過 XXXX 時, 需另行議訂承保條件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相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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