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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临 政 发 2015 2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临 港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商 城 管 委 会, 各 县 级 事 业 单 位, 各 高 等 院 校 : 现 将 临 沂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0 月 15 日 - 1 -

临 沂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为 推 进 我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2 号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5 4 号 ) 和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人 社 发 2015 4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实 施 范 围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我 市 按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驻 临 沂 省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照 本 方 案 执 行 ( 一 ) 参 保 的 事 业 单 位 范 围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事 业 单 位 是 指, 根 据 中 共 临 沂 市 委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鲁 发 2011 16 号 文 件 精 神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临 发 2012 22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目 前 划 分 为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 含 公 益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事 业 单 位 ) 对 于 划 分 为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事 业 单 位, 已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仍 继 续 参 加 ; 尚 未 参 加 的, 暂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其 转 企 改 制 到 位 后, 自 转 企 改 制 基 准 日 起, 按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 2 -

对 于 目 前 尚 未 确 定 分 类 类 型 的 事 业 单 位, 已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仍 继 续 参 加 ; 尚 未 参 加 的, 暂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其 分 类 类 型 确 定 并 改 革 到 位 后, 纳 入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二 ) 参 保 的 工 作 人 员 范 围 严 格 按 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和 人 事 管 理 规 定 确 定 参 保 人 员 范 围 编 制 外 人 员 应 依 法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对 于 编 制 和 人 事 管 理 不 规 范 的 单 位, 要 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待 明 确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后 再 纳 入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在 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期 间, 已 纳 入 参 保 范 围 的 编 制 外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改 革 后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应 划 转 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继 续 参 保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划 转 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继 续 参 保 的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办 理 划 转 手 续 原 统 筹 期 间 的 个 人 缴 费 相 应 转 入 本 人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原 统 筹 期 间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应 予 确 认, 并 与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其 中, 改 革 前 (2014 年 10 月 1 日 前, 下 同 ) 已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人 员, 可 保 留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原 统 筹 期 间 的 个 人 缴 费 并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对 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单 位 中 的 编 制 内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确 定 二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由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 3 -

( 一 ) 缴 费 基 数 1.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机 关 单 位 ( 含 参 公 管 理 的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包 括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以 下 部 分 :1 基 本 工 资 ;2 国 家 统 一 的 津 贴 补 贴 ( 指 警 衔 津 贴 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纳 入 原 退 休 费 计 发 基 数 的 项 目 );3 规 范 后 的 津 贴 补 贴 ( 地 区 附 加 津 贴 );4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包 括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以 下 部 分 :1 基 本 工 资 ;2 国 家 统 一 的 津 贴 补 贴 ( 指 警 衔 津 贴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教 龄 津 贴 护 龄 津 贴 特 级 教 师 津 贴 等 国 家 和 经 国 家 批 准 由 省 统 一 规 定 纳 入 原 退 休 费 计 发 基 数 的 项 目 );3 绩 效 工 资 除 上 述 项 目 外, 其 余 项 目 ( 包 括 改 革 性 补 贴 奖 励 性 补 贴 等 ) 暂 不 纳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纳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具 体 项 目, 按 照 与 纳 入 统 筹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中, 纳 入 统 筹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以 省 政 府 规 定 的 待 遇 项 目 ( 标 准 ) 为 准, 其 它 自 行 增 加 的 项 目 和 提 高 的 标 准, 仍 从 原 渠 道 列 支 个 人 工 资 超 过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 低 于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60% 计 算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2.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为 本 单 位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 ( 二 )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的 20%;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8%, 由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 4 -

( 三 ) 建 立 个 人 帐 户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8% 的 数 额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全 部 由 个 人 缴 费 形 成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 含 本 息, 下 同 ) 只 用 于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每 年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公 布 的 记 账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免 征 利 息 税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三 改 革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实 行 新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建 立 待 遇 与 缴 费 挂 钩 机 制, 多 缴 多 得, 长 缴 多 得, 提 高 单 位 和 职 工 参 保 缴 费 的 积 极 性 ( 一 ) 本 方 案 实 施 后 参 加 工 作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发 给 基 本 养 老 金 和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基 础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1+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 2 缴 费 年 限 1%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 (X n /C n-1 +X n-1 /C n-2 + +X 2016 /C 2015 + X 2015 /C 2014 +X 2014 /C 2013 )/N 实 缴 ;X n X n-1 X 2014 为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当 年 至 2014 年 相 应 年 度 本 人 各 月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C n-1 C n-2 C 2013 为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上 一 年 至 2013 年 相 应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N 实 缴 为 参 保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年 限 2.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本 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计 发 月 数 其 中, 计 发 月 数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 3.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18 号 )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5 -

( 二 ) 本 方 案 实 施 前 参 加 工 作 实 施 后 退 休 且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发 给 基 本 养 老 金 和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和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组 成 按 照 合 理 衔 接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自 改 革 之 日 起, 设 立 10 年 过 渡 期, 过 渡 期 内 退 休 的 人 员, 实 行 新 老 待 遇 计 发 办 法 对 比, 保 低 限 高 即 : 新 办 法 计 发 待 遇 ( 含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 低 于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的, 按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发 放, 保 持 待 遇 不 降 低 ; 高 于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的, 超 出 的 部 分, 第 一 年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退 休 的 人 员 发 放 超 出 部 分 的 10%, 第 二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退 休 的 人 员 发 放 20%, 依 此 类 推, 到 过 渡 期 末 年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 退 休 的 人 员 发 放 超 出 部 分 的 100%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执 行 新 办 法 按 上 述 办 法 对 比 确 定 实 发 养 老 金, 需 要 调 增 或 调 减 新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时, 均 相 应 调 增 或 调 减 按 新 办 法 计 算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不 变 1. 老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老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 ( A M B C ) N n 2015 (1 G ) n 1 A:2014 年 9 月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的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 B:2014 年 9 月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的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等 对 应 的 退 休 补 贴 标 准 ; - 6 -

C: 按 照 国 办 发 2015 3 号 文 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相 应 增 加 的 退 休 费 标 准 ; M: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工 作 年 限 对 应 的 老 办 法 计 发 比 例 ; G n-1 : 参 考 第 n-1 年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工 资 增 长 率,n 2015,N, 且 G 2014 =0; N: 过 渡 期 内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年 度,N 2015,2024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退 休 的, 其 退 休 年 度 视 同 为 2015 年 2. 新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新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 基 本 养 老 金 +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金 +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1) 基 础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1+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2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1% 其 中,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遵 循 改 革 前 后 待 遇 平 稳 过 渡 和 衔 接 的 原 则,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在 统 一 测 算 的 基 础 上, 设 定 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相 对 应 的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表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根 据 本 人 退 休 时 的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等, 对 应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表 确 定 本 人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的 计 算 公 式 同 上 (2)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本 人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1.3% (3)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同 上 - 7 -

(4)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规 定 同 上 ( 三 ) 本 方 案 实 施 前 已 经 退 休 的 人 员,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原 待 遇 标 准 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同 时 执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其 中, 符 合 规 定 的 待 遇 项 目, 经 审 核 确 认 后, 纳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其 他 待 遇 项 目, 仍 从 原 渠 道 列 支 ( 四 ) 本 方 案 实 施 后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但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15 年 的 人 员,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处 理 和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比 照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3 号 ) 和 临 沂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转 发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延 长 缴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临 人 社 发 2015 21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不 纳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范 围,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离 休 费, 并 调 整 相 关 待 遇 所 需 资 金 不 再 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由 同 级 财 政 或 单 位 承 担, 可 由 原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发 放, 或 委 托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代 发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的 离 休 费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代 发, 驻 临 沂 省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的 离 休 费 由 原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发 放 ( 六 ) 调 整 部 分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加 发 退 休 费 政 策 对 改 革 后 (2014 年 10 月 1 日 后, 下 同 )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模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高 级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职 时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退 休 时 不 再 提 高 基 本 退 休 费 计 发 比 例, 奖 励 所 需 资 金 不 得 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由 奖 励 单 位 或 本 单 位 按 规 定 明 确 所 需 资 金 列 支 渠 道 - 8 -

对 于 改 革 前 已 获 得 此 类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退 休 时 给 予 一 次 性 退 休 补 贴 并 支 付 给 本 人, 资 金 不 得 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 一 次 性 退 休 补 贴 标 准 = 本 人 退 休 时 的 月 基 本 工 资 提 高 的 计 发 比 例 计 发 月 数 其 中, 在 确 定 提 高 的 计 发 比 例 时, 仍 按 老 办 法 对 提 高 后 不 超 过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100% 的 规 定 执 行 ; 计 发 月 数, 按 照 平 衡 衔 接 的 原 则 确 定 为 180 个 月 符 合 原 有 加 发 退 休 费 情 况 的 其 他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 七 ) 改 革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审 批 程 序 不 变, 仍 按 现 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执 行 经 批 准 退 休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报 参 保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办 理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资 格 核 准 和 待 遇 核 定 手 续 后, 实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社 会 化 发 放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符 合 提 前 退 休 或 者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工 作 人 员, 经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或 者 延 缓 退 休,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以 其 实 际 的 缴 费 情 况 计 发 养 老 金 其 中, 经 批 准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应 当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直 至 延 缓 退 休 期 满 少 数 人 员 年 满 70 岁 时 仍 继 续 工 作 的, 个 人 可 以 选 择 继 续 缴 费, 也 可 选 择 不 再 继 续 缴 费 待 正 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按 规 定 计 发 养 老 待 遇 四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金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国 务 院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我 省 经 济 发 展 物 价 水 平 工 资 增 长 等 因 素, 省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合 理 确 定 调 整 办 法 和 调 整 水 平 逐 步 建 立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分 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成 果,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五 加 强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 9 -

全 市 执 行 统 一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政 策,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和 缴 费 基 数 确 定 标 准,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统 筹 项 目 和 标 准 以 及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统 一 编 制 和 实 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规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各 县 区 ( 含 开 发 区, 下 同 ) 结 余 基 金 由 市 授 权 县 区 代 管 明 确 各 级 政 府 ( 管 委 会 ) 征 收 管 理 和 支 付 的 责 任 各 县 区 对 本 辖 区 内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缺 口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根 据 省 有 关 规 定, 逐 步 建 立 市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调 剂 制 度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使 用 基 金 实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 理,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依 法 加 强 基 金 监 管, 确 保 基 金 安 全 六 做 好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工 作 参 保 人 员 在 本 市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只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不 转 移 基 金 参 保 人 员 跨 统 筹 范 围 流 动 或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与 企 业 之 间 流 动, 在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同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随 同 转 移, 并 以 改 革 后 本 人 各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为 基 数, 按 12% 的 总 和 转 移 基 金, 参 保 缴 费 不 足 1 年 的 按 实 际 缴 费 月 数 计 算 转 移 基 金 转 移 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累 计 计 算 七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为 其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单 位 按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8% 缴 费, 个 人 - 10 -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的 4% 缴 费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领 取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职 业 年 金 的 经 办 管 理 工 作, 由 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职 业 年 金 的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18 号 )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八 建 立 健 全 确 保 养 老 金 发 放 的 筹 资 机 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切 实 加 强 基 金 征 缴, 做 到 应 收 尽 收 各 县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应 积 极 调 整 和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投 入, 确 保 基 本 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同 时, 要 为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提 供 相 应 的 经 费 保 障, 确 保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平 稳 推 进 对 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确 有 困 难 的 非 财 政 供 款 单 位, 经 审 核 确 认 后, 可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九 做 好 与 现 行 开 展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政 策 的 衔 接 ( 一 ) 现 行 开 展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按 照 新 制 度 即 行 并 轨 改 革 前, 应 收 未 收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要 确 保 征 缴 到 位 原 统 筹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结 余 基 金 并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统 一 使 用, 严 禁 挤 占 挪 用, 防 止 基 金 资 产 流 失 原 统 筹 期 间 的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除 由 财 政 或 单 位 代 缴 的 外, 发 放 给 本 人 其 中, 已 退 休 的 人 员, 可 自 改 革 后 一 次 性 发 放 ; 未 退 休 的 人 员, 可 待 本 人 退 休 时 或 自 改 革 后 一 次 性 发 放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启 动 实 施 前, 在 本 市 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范 围 内 跨 县 区 ( 含 市 直 )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人 员, 可 - 11 -

由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发 放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启 动 实 施 后, 在 本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范 围 内 跨 县 区 ( 含 市 直 )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人 员, 尚 未 发 放 的 可 由 转 出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在 办 理 关 系 转 移 时 负 责 发 放 ( 二 ) 关 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启 动 实 施 期 间 有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1. 工 作 人 员 经 组 织 批 准 调 动 工 作 且 符 合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由 调 入 单 位 办 理 其 参 保 手 续 并 补 缴 此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经 组 织 批 准 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调 动 到 企 业 工 作, 或 辞 职 辞 退 开 除 的, 由 原 单 位 办 理 其 参 保 手 续 并 补 缴 此 期 间 相 应 时 间 段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转 续 其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2.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可 先 按 现 行 退 休 政 策 及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暂 按 老 办 法 计 发 相 应 的 退 休 费 待 遇, 今 后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核 定 养 老 金 ( 三 ) 关 于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认 定 1. 改 革 后, 对 于 符 合 纳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人 员, 其 改 革 前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作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退 休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发 养 老 待 遇 2. 对 于 改 革 前 曾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应 予 确 认, 不 认 定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并 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其 他 情 形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认 定,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本 人 退 休 时, 根 据 其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及 - 12 -

对 应 的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等 因 素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3. 对 于 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辞 职 和 按 规 定 辞 退 的 编 制 内 工 作 人 员, 辞 职 辞 退 后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其 改 革 前 原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连 续 工 龄, 按 规 定 认 定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并 与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在 本 人 退 休 时, 按 照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十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水 平,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根 据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际 需 要,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适 当 充 实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服 务 设 施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做 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缴 费 申 报 关 系 转 移 待 遇 核 定 和 支 付 等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制 订 的 业 务 经 办 流 程 和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实 现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和 专 业 化 管 理,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 提 高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普 遍 发 放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实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社 会 化 发 放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驻 临 沂 省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工 作, 原 则 上 实 行 市 级 集 中 经 办 管 理, 由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经 办 各 县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工 作, 由 县 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经 办 十 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改 革 顺 利 实 施 各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要 按 照 省 市 统 一 部 署, 把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整 体 推 进 实 施, 确 保 按 期 启 动 和 顺 利 完 成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13 -

部 门 要 发 挥 牵 头 部 门 职 责,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沟 通 对 接, 认 真 做 好 改 革 的 日 常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财 政 部 门 要 统 筹 安 排 好 改 革 补 助 资 金, 及 时 拨 付 到 位,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基 金 安 全 运 行 市 政 府 将 根 据 改 革 进 展 情 况, 适 时 派 出 督 查 组, 对 各 县 区 改 革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本 方 案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我 市 已 有 规 定 与 本 方 案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方 案 执 行 附 件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发 月 数 表 - 14 -

附 件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发 月 数 表 退 休 年 龄 计 发 月 数 退 休 年 龄 计 发 月 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15 -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临 沂 军 分 区 各 人 民 团 体, 驻 临 沂 省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15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