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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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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每年結合蘆竹區消防隊 每年共同辦理消防 地震 預防一氧化碳中毒 夏日防溺防 災宣導 十六 每年結合福智文教基金會 辦理教師及家長環保健康飲食講座 在校內及社區推廣健 康養生觀念 十七 本校每年三月 五月 十月及十二月進行書包減重抽測 幫助學生身體正常發育 十八 本校每年日始業式進行狂犬病 登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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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左 淋 巴 總 管 ( 胸 管 ) 右 淋 巴 總 管 血 管 連 接 連 接 左 鎖 骨 下 靜 脈 連 接 右 鎖 骨 下 靜 脈 淋 巴 收 集 範 圍 左 上 半 身 及 下 半 身 淋 巴 液 右 上 半 身 淋 巴 液 長 度 很 長 很 短 (3) 循 環 路 徑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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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淮 南 蓝 宇 俱 乐 部 男 男 性 行 为 人 群 干 预 活 动 淮 南 市 性 病 艾 滋 病 防 治 协 会 淮 南 蓝 宇 俱 乐 部 丁 常 保 20, 淮 南 市 性 艾 协 会 坚 持 把 国 家 的 关 爱 政 策 送 到 艾 滋 病 病 人 及 感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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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避 難 與 收 容 操 作 實 務 講 師 : 蔡 金 珍

基 本 資 料 生 日 :1954.03.12 311993 361305 0928705169 Email:redc0312@yahoo.com.tw 台 東 市 新 生 路 641 巷 15 弄 1 號 興 昌 國 小. 都 蘭 國 中. 台 東 高 中 陸 軍 官 校 專 修 班. 工 兵 學 校 正 規 班. 警 備 學 校 研 究 班. 空 中 大 學 ( 肆 ) 參 加 訓 練 研 習 急 救 員. 高 級 急 救 員. 急 救 教 練 (88.8). 高 級 急 救 教 練 (90.08).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90.07).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CPR+AED 指 導 員. 搜 救 基 礎 訓 練 (91). AIDS 講 師 訓 練. 紅 會 南 投 松 鶴 防 災 演 習 (94.06.12~13) 紅 會 高 雄 寶 來 防 災 演 習 (95.05.21~22) 紅 會 台 東 南 京 路 防 災 演 習 (95.09.16) 紅 會 八 八 水 災 大 武 線 救 災 (98.8 月.9 月 ) 服 務 時 數 : 超 過 9763 小 時 (99.12.31) 講 師 : 蔡 金 珍 經 歷 排 長. 連 長. 工 兵 官. 軍 事 教 官. 軍 訓 教 官 ( 軍 階 : 少 尉 ~ 上 校 ) 志 願 服 務 經 歷 新 生 國 中 交 通 志 工 (85 年 起 ) 長 期 捐 血 人 ( 捐 血 368 次 )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救 生 服 務 隊 創 隊 隊 長 (90) 衛 生 局 飛 鷹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志 願 服 務 隊 隊 長 (94) 消 防 局 119 鳳 凰 救 護 志 工 (97)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救 災 中 隊 救 護 組 長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縣 支 會 急 救 教 練 團 團 長 志 願 服 務 表 揚 獎 勵 台 東 縣 政 府 獎 狀 14 次. 紅 十 字 總 會 獎 狀. 獎 牌 台 東 縣 政 府 三 等. 二 等. 一 等. 金 馨 服 務 獎 章 衛 生 署 愛 馨 志 願 服 務 獎 章 內 政 部 志 願 服 務 銅. 銀 牌. 金 牌 獎 衛 生 署 捐 血 績 優 獎 狀 (200 300 350 次 ) 中 華 民 國 祥 和 聯 盟 志 願 服 務 家 庭 獎 章 教 育 部 (97 年 ) 教 育 奉 獻 獎

避 難 與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設 立 學 習 目 標 壹 學 員 知 曉 如 何 設 立 營 運 與 結 束 一 個 收 容 所 貳 能 夠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到 收 容 所 營 運 參 能 夠 運 用 場 所 與 物 資 滿 足 收 容 民 眾 的 需 求 肆 實 際 建 構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工 具 組 伍 在 所 屬 區 域 中 找 到 可 作 為 收 容 所 的 場 所

收 容 價 值 一 災 民 收 容 服 務 精 神 1 基 於 人 道 概 念 2 在 特 殊 狀 況 之 下, 保 障 人 類 基 本 生 存 權 益 並 給 予 尊 嚴 二 尊 重 生 命 保 護 尊 嚴 基 於 博 愛 思 想 三 眾 生 帄 等 一 切 有 情 1 基 於 志 願 服 務 精 神 2 不 企 求 利 益 的 行 為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之 意 義 在 災 難 發 生 前 中 後, 對 於 自 助 能 力 不 足 之 民 眾 施 予 妥 善 安 置 的 具 體 作 為 為 便 於 解 說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簡 稱 為 收 容 所 ( 庇 護 所 )

基 本 概 念 一 自 助 能 力 : 個 人 或 群 體 處 理 抗 衡 或 從 自 然 及 人 為 災 害 負 面 的 影 響 中 恢 復 過 來 的 資 源 物 質 資 源 : 現 金 糧 食 牲 畜 工 具 等 二 組 織 能 力 : 領 袖 組 織 經 驗 社 區 團 體 和 網 路 等 三 精 神 能 力 : 如 信 仰 動 力 價 值 觀 知 識 意 識 和 創 造 力 等

基 本 概 念 -1 一 災 害 的 定 義 : 有 可 能 帶 來 傷 亡 的 天 然 現 象, 如 水 災 地 震 風 災 等 ; 以 及 人 為 事 故, 如 戰 爭 科 技 意 外 等 二 災 難 的 定 義 : 一 種 對 社 會 功 能 的 擾 亂, 造 成 廣 泛 的 人 力 物 質 和 環 境 損 失, 這 種 擾 亂 超 出 了 社 區 的 承 受 能 力 三 災 害 災 難 : 當 災 害 發 生 在 易 受 損 性 高 的 地 區, 人 們 的 能 力 不 足 以 應 付 災 害 帶 來 的 負 面 效 果 時, 災 害 便 會 演 變 成 災 難 四 易 受 損 性 會 因 社 會 上 所 存 在 的 因 素 而 加 速 惡 化 : ( 一 ) 結 構 性 因 素 : 如 社 區 貧 窮 狀 態 難 以 獲 取 援 助 或 資 源 ( 二 ) 人 為 因 素 : 如 備 災 知 識 不 足 缺 乏 訓 練 及 技 巧 ( 三 ) 環 境 因 素 : 如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貧 窮

災 難 定 義 重 大 災 難 的 定 義 : 發 生 之 事 件 影 響 原 有 社 會 秩 序, 造 成 生 命 及 財 產 的 嚴 重 損 害 重 大 災 難 的 分 級 ( 依 傷 患 人 數 ): 1. 輕 度 災 難 : 傷 亡 人 數 在 25 人 以 內, 須 當 地 救 護 系 統 相 互 支 援 2. 中 度 災 難 : 傷 亡 人 數 在 100 人 以 內, 須 附 近 縣 市 支 援 3. 重 度 災 難 : 傷 亡 人 數 在 100 人 以 上, 須 軍 隊 支 援 4. 悲 慘 性 災 難 : 傷 亡 人 數 超 過 1000 人 以 上, 須 尋 求 國 際 性 支 援

基 本 概 念 -2 一 備 災 : 備 災 工 作 尌 是 通 過 加 強 社 區 的 自 助 能 力, 達 到 減 低 社 區 易 受 損 性 的 目 標 所 以 備 災 工 作 是 一 種 持 續 性 多 元 化 的 工 作, 目 的 在 做 好 災 前 預 測 與 預 防 災 難 發 生, 及 災 難 發 生 時 減 低 災 難 的 負 面 影 響 程 度 二 備 災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以 下 事 項 : 1. 加 強 災 前 準 備 工 作 : 災 害 預 報 賑 災 系 統 動 員 能 力 等 2. 加 強 社 區 防 災 意 識, 提 高 其 對 防 災 備 災 減 災 的 認 識 和 技 巧 等 3. 提 高 社 區 設 施 的 抗 災 能 力 : 如 地 震 區 抗 震 結 構 等 4. 協 助 社 區 減 少 災 害 的 發 生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縣 備 災 中 心 物 資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名 稱 單 位 帳 篷 頂 50 救 生 橡 皮 艇 艘 4 睡 袋 個 800 擔 架 組 4 毛 毯 件 800 手 提 急 救 箱 套 4 雙 人 棉 被 件 800 車 內 脫 困 器 套 4 保 暖 夾 克 件 800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組 4 數 量 抽 水 機 台 2 救 生 圈 個 20 船 外 機 台 4 3.5T 運 輸 車 台 1

基 本 概 念 -3 一 災 害 管 理 : 一 系 列 持 續 和 相 互 關 聯 的 活 動, 旨 在 為 易 受 災 害 的 社 區 提 供 一 個 預 防 應 變 和 從 災 害 中 恢 復 過 來 管 理 框 架, 減 低 或 避 免 災 害 對 個 人 和 社 區 帶 來 的 損 失, 加 快 和 推 動 社 區 的 可 持 續 性 發 展 二 災 害 管 理 的 目 標 是 : 1. 降 低 災 難 的 負 面 後 果 2. 防 止 災 害 演 變 為 災 難 3. 避 免 災 害 的 發 生

基 本 概 念 -4 一 傳 統 的 觀 念 認 為, 災 害 管 理 是 指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緊 急 救 援, 災 後 的 復 建 和 重 建 工 作 二 但 實 際 上, 災 害 管 理 涉 及 災 前 發 生 災 害 時 及 災 後 重 建 的 所 有 過 程 三 災 害 管 理 專 家 發 現 災 前 的 管 理 比 災 後 的 工 作 更 為 重 要 四 災 害 管 理 涉 及 多 個 活 動 階 段, 每 個 階 段 活 動 時 間 長 短 不 一, 而 且 每 個 階 段 活 動 有 著 緊 密 的 關 係

狀 況 : 日 本 三 一 一 大 地 震 發 生 地 點 : 日 本 東 北 到 關 東 地 區 發 生 時 間 :2011.3.11 下 午 2 時 46 分 ( 臺 灣 時 間 1:46) 地 震 規 模 :9.0 級 震 央 位 置 : 青 森 縣 到 宮 城 縣 間 的 三 陸 外 海 震 源 深 度 :10 公 里 釋 放 能 量 : 相 當 於 1 萬 8400 顆 原 子 彈 爆 炸 威 力, 為 921 地 震 ( 約 46 顆 原 子 彈 ) 的 400 倍 引 發 效 應 : 煉 油 廠 火 災 大 海 嘯 ( 最 高 23m 約 七 層 樓 高, 仙 台 市 出 現 10m 約 三 層 樓 高 ) 福 島 核 能 廠 爆 炸 ( 核 輻 射 外 洩 ) 造 成 損 害 難 以 估 計 含 蓋 多 種 災 難 ( 地 水 火 風 ) 名 之 曰 複 合 性 災 難 海 嘯 預 料 於 下 午 5 時 32 分 抵 達 花 蓮,5 時 36 分 抵 達 台 東, 6 時 4 分 抵 達 基 隆 問 題 : 請 問 台 東 縣 政 府, 如 何 處 置?

* 台 東 縣 政 府 宣 佈 :2011.3.11 下 午 4 時 起 停 班 停 課 問 題 : 請 問 還 須 處 理 哪 些 事 務? 問 題 : 市 鎮 鄉 公 所 需 要 處 理 哪 些 事 務? 問 題 : 村 里 長 需 要 處 理 哪 些 事 務? 問 題 : 靠 近 海 岸 居 民 若 須 撤 離, 如 何 撤 離? 撤 到 那 裡? 怎 麼 撤 離? 行 住 衣 食 育 樂, 都 要 考 慮

行 : 撤 離 -- 收 容 所 在 那 裡, 如 何 到 收 容 所 1. 路 線 規 劃, 不 同 村 里 如 何 運 動. 2. 運 輸 方 式, 車 運 步 行 3. 民 眾 編 組 模 式 4. 如 何 引 導, 如 何 管 制.. 5. 特 殊 情 況 的 處 理 等 等

住 : 收 容 所 有 多 大 1. 男 生 住 那 裡 女 生 住 那 裡 2. 家 庭 式 住 宿 3. 鄰 戶 分 配 4. 沐 浴 區 5. 廁 所 6. 廚 房 7. 用 餐 區 8. 交 誼 區 9. 服 務 區 與 緊 急 醫 護 區

衣 : 1. 禦 寒 衣 物 2. 睡 覺 寢 具 : 棉 被 等 3. 灌 洗 用 品 4. 雨 具, 等 等

食 : 1. 多 少 人 要 吃 2. 吃 那 些 食 物 3. 誰 去 準 備 4. 誰 來 料 理 5. 誰 來 分 配 6. 飲 用 水 的 提 供

育 樂 : 1. 交 誼 處 所 2. 資 訊 傳 達 3. 信 息 溝 通 等 等

避 難 與 收 容 計 劃 思 考 模 式 一 何 時 : 颱 風 豪 雨, 地 震, 戰 爭, 科 技 災 害 二 何 地 : 哪 鄉, 哪 村, 哪 區 三 何 事 : 宣 導, 防 衛, 撤 離, 強 制 四 何 人 : 哪 些 人 須 撤 離 哪 些 人 去 執 行 五 何 物 : 要 準 備 哪 些 物 品, 食 衣 住 宿 交 通 工 具 六 為 何 : 做 這 些 事 務 的 原 由 七 如 何 : 怎 麼 去 執 行,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的 執 行 方 案

收 容 所 發 放 物 資 問 題 一 籍 在 人 在 到 收 容 所 二 籍 在 人 在 到 親 友 家 三 籍 在 人 不 在 四 籍 不 在 人 在 到 收 容 所 五 籍 不 在 人 在 到 親 友 家 六 無 籍 之 訪 客 遊 客

賑 濟 演 習 十 三 日 南 投 松 鶴 部 落 災 民 收 容 紅 十 字 會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十 二 至

收 容 流 程 表

用 餐

炊 饌 區

用 餐

收 容 報 到 與 發 放 物 資

家 庭 用 日 用 品 組

緊 急 救 難 包 為 防 範 地 震 水 災 火 災 等 發 生 後 72 小 時 安 全 無 虞, 消 防 局 建 議, 民 眾 帄 日 在 家 中 都 應 備 妥 緊 急 救 難 包, 包 括 醫 護 箱 全 家 人 3 天 份 的 水 及 乾 糧 手 電 筒 與 備 用 電 池 哨 子 個 人 藥 品 證 明 文 件 簡 易 通 訊 錄 保 暖 衣 物 等, 並 於 每 3 個 月 定 期 檢 查 更 新

選 購 多 口 袋 防 水 的 急 救 包 簡 易 逃 生 包 : 首 先 選 購 一 個 20~30 公 升 的 小 背 包, 建 議 選 購 多 口 袋 式, 至 少 一 個 主 袋 側 袋 前 袋 與 上 袋, 這 樣 的 多 口 袋 設 計, 可 放 置 不 同 的 逃 生 用 品, 材 質 以 防 水 為 主, 避 免 背 包 中 的 電 子 用 品 受 潮 短 路 或 糧 食 碰 水 壞 掉 接 下 來, 尌 是 購 買 一 些 簡 易 逃 生 必 需 品, 這 些 物 品 可 以 讓 你 在 寶 貴 的 72 小 時 內, 獲 得 初 步 的 自 救 與 求 救 : 放 置 家 中 門 邊 : 逃 難 時, 人 的 第 一 個 反 應 是 往 大 門 跑, 將 救 難 包 放 在 門 邊 或 逃 生 處, 不 需 要 翻 箱 倒 櫃 浪 費 時 間

1. 照 明 : (1) 頭 燈 : 一 般 的 手 電 筒, 由 於 必 需 由 手 拿 著, 妨 害 了 兩 手 的 自 由 靈 活 度, 建 議 選 購 可 帶 在 頭 上 的 照 明 設 備, 頭 燈 尌 是 一 項 不 錯 的 選 擇 (2) 電 池 : 以 鹼 性 電 池 為 佳, 依 頭 燈 所 需, 準 備 2~3 份 備 用 電 池 2. 基 本 維 生 食 物 : (1) 礦 泉 水 : 水 比 食 物 更 顯 得 重 要, 而 每 人 72 小 時 內 的 飲 水, 大 約 是 3 公 升, 也 尌 是 說 需 準 備 2 瓶 左 右 的 礦 泉 水 (2) 緊 急 糧 食 : 由 於 人 可 以 忍 受 3~4 天, 不 進 食 都 還 熬 得 過 去, 一 人 一 天 大 約 需 要 1~2 條 的 餅 乾 (1 人 /1 天, 約 重 量 約 200~250g ) 如 營 養 餅 乾 ), 也 可 以 放 入 一 些 高 熱 量 的 食 物, 如 : 巧 克 力 葡 萄 乾 等 等

3. 急 救 藥 品 : 可 分 為 個 人 常 用 藥 品 及 綜 合 急 救 藥 品 ; 由 於 個 人 依 照 健 康 狀 態, 可 能 需 要 不 同 的 藥 品, 如 : 心 臟 病 或 氣 喘 病, 此 外 也 必 須 放 入 一 些 綜 合 急 救 藥 品, 包 括 : 內 服 與 外 用, 推 薦 一 些 基 本 藥 品, 個 人 可 依 照 自 我 需 求 添 加 內 服 : 止 痛 藥 綜 合 感 冒 藥 胃 藥 等 等 外 用 : 優 碘 棉 花 棒 真 空 紗 布 片 三 角 巾 生 理 食 鹽 水 蚊 蟲 叮 咬 藥 消 炎 藥 彈 性 繃 帶 眼 藥 水, 另 外 不 要 忘 了 個 人 的 慢 性 用 藥 等 等

4. 簡 易 通 訊 器 材 : (1) 晚 上 睡 覺 時, 不 要 把 手 機 放 太 遠, 地 震 一 搖 尌 要 抓 在 手 上, 電 力 也 要 充 飽, 手 邊 最 好 有 備 用 鋰 電 池 ( 九 二 一 地 震 的 時 候, 許 多 人 靠 著 手 機 通 訊 及 冷 光 照 明 救 了 一 命 (2) 哨 子 : 不 管 是 低 音 哨 或 是 高 音 哨, 只 要 能 引 起 他 人 注 意 的 哨 子 即 可 ( 夜 間 則 可 利 用 頭 燈 ) (3) 簡 易 通 訊 錄 : 用 來 聯 絡 他 人, 告 知 你 的 安 全 (4) 收 音 機 : 準 備 一 台 不 用 裝 電 池 的 收 音 機, 如 : 手 搖 式 收 音 機, 讓 你 可 接 收 到 救 難 隊 的 最 新 狀 況, 可 藉 此 判 斷 如 何 與 外 界 聯 絡, 增 加 獲 救 的 可 能 性 及 免 以 訛 傳 訛 後 增 加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5. 其 它 : (1) 通 訊 錄 與 證 件 : 在 急 救 包 中 放 一 張 親 朋 好 友 通 訊 錄, 可 在 第 一 時 間 報 帄 安 或 受 困 時 聯 絡 親 友, 讓 他 們 找 尋 你 受 困 的 位 置 另 外 準 備 一 份 可 辨 識 身 分 的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與 健 保 卡 ), 放 置 急 救 包 中, 以 便 不 時 之 需 (2) 錢 與 存 摺 : 放 入 存 摺 及 一 些 零 錢 (3) 簡 易 雨 衣 : 逃 出 時 之 用 (4) 保 暖 用 具 : 地 震 時, 常 見 受 困 在 地 面 或 磚 瓦 房 屋 底 下, 溫 度 會 比 一 般 室 溫 低, 因 此 要 準 備 一 條 可 收 納 進 急 救 包 的 毯 子 或 一 件 毛 衣 或 是 暖 暖 包, 在 等 待 救 援 時 可 以 保 暖, 以 防 身 體 失 溫 導 致 休 克 (5) 清 潔 用 品 : 放 入 2 小 包 面 紙 及 生 理 用 品

準 備 好 上 述 的 物 件 後, 依 照 不 同 屬 性 ( 基 本 維 生 食 物 類 證 件 類 急 救 藥 品 類.. 等 ), 放 入 不 同 的 小 袋 內, 以 便 容 易 找 尋 食 物 藥 品 和 電 池 記 得 定 期 檢 查 有 效 期 限, 以 免 到 時 災 難 不 幸 發 生 卻 帶 到 過 期 的 東 西! 救 難 包 內 容 會 根 據 不 同 地 區 及 不 同 人 的 需 求 而 改 變 如 有 些 救 難 包 中 會 有 繩 子, 利 於 從 高 處 逃 脫 ; 有 的 備 有 輕 巧 便 於 攜 帶 的 救 命 毯, 具 防 風 防 水 保 溫 功 能, 可 在 天 氣 不 佳 時 防 止 失 溫 民 眾 應 熟 悉 所 住 樓 層 的 各 種 逃 生 路 線, 並 隨 時 做 好 迅 速 撤 離 準 備 帄 日 可 與 家 人 模 擬 火 災 地 震 等 意 外 發 生 時, 如 何 逃 生 與 會 合, 同 時 留 意 居 住 地 方 附 近 較 大 型 的 緊 急 避 難 所 在 哪,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傷 亡 在 地 震 或 受 困 時, 逃 生 包 內 某 些 東 西 是 具 有 時 效 性 的, 例 如 乾 糧 礦 泉 水 藥 品 等 ; 因 此 必 須 定 期 檢 查,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檢 查 與 更 換 一 次 而 且, 要 放 在 你 隨 手 可 以 拿 到 的 地 方 切 記 : 簡 易 逃 生 包 是 一 個 隨 拿 即 走 的 包 包, 千 萬 不 要 把 所 有 不 必 要 的 家 當 都 放 入, 才 不 會 尚 未 開 始 逃 尌 先 重 死 了 畢 竟 性 命 比 其 它 財 產 重 要, 不 是 嗎?

賑 濟 演 習 至 廿 二 日 高 雄 縣 寶 來 災 民 收 容 紅 十 字 會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廿 一 日

供 參 區

引 導 災 民

八 八 水 災 舊 大 武 國 小 災 民 收 容

新 大 武 國 小 災 民 收 容

大 武 國 中 災 民 收 容

大 武 國 中 救 災 物 資

特 殊 災 民 的 照 顧

資 源 利 用

八 八 水 災 舊 大 武 國 小 國 軍 提 供 之 沐 浴 設 施

八 八 水 災 舊 大 武 國 小 提 供 之 飲 食

新 大 武 國 小 物 資 發 放 急 病 救 護

舊 大 武 國 小 物 資 發 放

太 麻 里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台 東 縣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災 民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任 務 描 述 : 獲 得 以 下 資 訊 1. 災 害 性 質 2. 收 容 ( 庇 護 ) 所 的 地 點 3. 收 容 ( 庇 護 ) 所 預 計 收 容 人 數 4. 場 所 的 聯 絡 人 5. 各 相 關 單 位 的 聯 絡 人 / 主 管 6. 還 需 要 哪 些 工 作 人 員 7. 輪 班 主 任 8. 災 民 管 理 登 記 9. 膳 食 工 作 10. 宿 舍 管 理 11. 災 害 保 健 服 務 12. 災 害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13. 工 作 人 員 招 募 與 輪 替 14. 後 勤 工 作

要 事 先 準 備 打 包 好 的 收 容 ( 庇 護 ) 所 工 具 組 一 工 作 人 員 / 志 工 : 識 別 證 名 牌 背 心 1. 作 業 資 料 : 2. 災 害 收 容 ( 庇 護 ) 所 登 記 表 3. 災 害 中 救 濟 物 資 表 格 二 辦 公 用 品 : 製 作 你 自 己 的 清 單 三 廁 所 用 品 : 衛 生 紙. 擦 手 紙. 衛 生 棉. 尿 布... 等 四 其 他 : 垃 圾 袋 紙 巾 安 全 別 針 手 電 筒 電 池 使 用 電 池 的 收 音 機 營 火 把 雨 衣... 等

收 容 所 設 立 的 簡 易 工 作 檢 查 表 -1 一 介 紹 自 己 給 場 所 附 近 的 領 導 人 物 認 識, 還 有 場 所 的 職 員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志 願 組 織 領 袖 二 介 紹 自 己 在 單 位 的 工 作 三 在 收 容 ( 庇 護 ) 所 設 立 與 營 運 中 提 供 的 支 持 協 助 四 邀 請 志 工 協 助 工 作 更 快 地 進 行 五 立 即 指 派 人 員 負 責 下 列 工 作 : 1. 安 排 災 民 到 安 全 無 虞 的 地 方 2. 在 旁 先 設 立 一 等 候 區 讓 災 民 能 舒 適 地 等 候 3. 設 立 登 記 處 4. 規 劃 收 容 所 內 外 的 人 數 控 制 與 交 通 路 線 5. 張 貼 各 項 標 誌 與 收 容 ( 庇 護 ) 所 規 則 6. 若 有 媒 體 前 來, 引 導 他 們 到 等 候 區, 並 儘 速 地 給 他 們 簡 報

金 城 鎮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位 置 圖 西 南 門 里 辦 公 處 賢 庵 里 辦 公 處 西 南 門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賢 庵 里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前 水 頭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東 北 門 里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金 城 鎮 公 所 珠 沙 里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和 平 新 村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金 水 里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古 城 里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金 門 城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收 容 所 設 立 的 簡 易 工 作 檢 查 表 -2 聯 繫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及 相 關 單 位, 與 之 確 認 你 的 抵 達 時 間 與 災 情 一 旦 任 務 指 派 完 畢,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與 ( 或 ) 收 容 ( 庇 護 ) 所 後 勤 單 位 會 協 同 場 所 負 責 代 表 進 行 進 駐 前 查 驗 評 估 場 所 的 整 體 狀 況, 並 指 出 已 損 壞 的 地 方 付 諸 文 字 並 簽 署 決 定 如 何 分 配 空 間 膳 食 - 飲 用 水 一 旦 上 述 任 務 都 完 成 了, 將 小 組 人 員 重 新 編 組, 然 後 指 派 較 正 式 的 角 色 與 職 責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1 1. 與 場 所 代 表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7. 派 員 從 事 下 列 工 作 : 2. 簽 署 場 所 同 意 使 用 書 (1) 災 民 管 理 登 記 3. 查 驗 場 所 記 錄 它 的 狀 (2) 宿 舍 管 理 況, 如 已 損 壞 的 地 方 (3) 膳 食 工 作 4. 與 上 級 機 關 / 收 容 所 主 任 / (4) 災 害 保 健 服 務 與 災 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建 立 並 維 持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聯 繫 管 道 (5) 工 作 人 員 招 募 與 輪 替 5. 勘 查 狀 況 與 設 計 庇 護 所 的 8. 其 他 災 民 服 務 : 空 間 格 局 (1) 後 勤 工 作 6.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並 簡 介 工 作 (2) 提 供 資 訊 (3) 通 訊 溝 通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2 9. 規 劃 48 小 時 的 人 員 配 置 與 其 他 要 求 10. 通 報 上 級 11. 取 得 創 建 所 需 物 資 及 設 備, 並 聲 請 其 他 需 要 支 援, 像 是 安 全 維 護 無 線 通 訊 人 員 災 害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協 調 進 行 人 員 招 募 12. 鼓 勵 收 容 ( 庇 護 ) 所 居 民 加 入 工 作 13. 評 估 膳 食 運 作, 與 飲 食 主 任 人 員 討 論 可 行 的 餐 點 內 容 14. 建 立 收 容 ( 庇 護 ) 所 工 作 記 錄 報 告 程 序 15. 在 收 容 ( 庇 護 ) 所 內 外 張 貼 識 別 標 誌 16. 轉 送 災 民 登 記 表 的 影 本 給 上 級 機 關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 持 續 行 動 -1 一 與 主 任 溝 通 每 日 收 容 所 報 告 災 害 供 給 品 需 求 問 題 與 計 劃 二 定 期 與 收 容 所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面 確 保 災 民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需 求 皆 獲 滿 足 規 劃 計 劃 以 滿 足 需 求 並 適 時 聲 請 協 助 三 確 保 提 供 居 民 最 新 災 害 復 原 以 及 所 有 可 得 資 源 之 訊 息 給 居 民 四 轉 送 災 民 登 記 表 的 影 本 給 上 級 機 關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五 規 劃 職 員 標 準 輪 班 表 六 進 行 員 工 會 議 更 新 災 害 應 變 行 動 收 容 所 運 作 總 會 指 示 與 建 議 問 題 / 解 決 情 形 確 認 災 民 員 工 供 給 品 與 系 統 的 需 求 處 理 謠 言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 持 續 行 動 -2 七 監 控 災 害 與 應 變 行 動 的 努 力 為 結 束 收 容 ( 庇 護 ) 所 事 先 計 劃 八 確 保 有 一 合 適 的 系 統 追 蹤 花 費 帳 單 與 收 據 物 資 與 當 地 志 工 記 錄 九 持 續 規 劃 收 容 ( 庇 護 ) 所 維 護 工 作 直 到 有 可 能 結 束 收 容 所 為 止, 包 括 人 員 配 置 與 供 給 品 需 求 十 定 期 檢 查 場 所 的 安 全 與 衛 生, 包 括 廚 房. 宿 舍. 浴 室. 戶 外 與 登 記 處, 並 確 實 達 到 保 健 標 準 與 災 民 的 需 求 十 一 定 期 與 場 所 負 責 代 表 會 面, 交 換 意 見 並 解 決 可 能 問 題 十 二 與 災 民 與 飲 食 主 任 一 同 工 作, 以 確 保 設 計 合 適 的 菜 單, 反 應 收 容 所 人 口 的 飲 食 偏 好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 結 束 行 動 -1 一 在 真 正 結 束 收 容 所 前, 完 善 地 協 調 規 劃 二 與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以 確 保 適 時 且 適 當 地 安 置 仍 留 在 收 容 所 中 的 災 民 三 與 仍 留 在 收 容 所 中 的 居 民 溝 通 收 容 所 的 結 束 計 劃 四 鼓 勵 尚 未 與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取 得 聯 繫 的 居 民 去 進 行 聯 繫 五 與 上 級 主 管 討 論 所 有 食 物 補 給 品 的 處 理 解 決 方 式 六 與 上 級 主 管 討 論 員 工 的 工 作 轉 任 與 職 務 解 除 七 移 除 場 所 內 全 部 的 單 位 識 別 標 誌 八 準 備 感 謝 名 單, 列 出 其 他 志 願 組 織 廠 商 要 感 謝 或 肯 定 的 員 工 九 轉 交 所 有 的 收 容 所 檔 案 給 上 級 機

收 容 ( 庇 護 ) 所 總 指 揮 的 職 責 ~ 結 束 行 動 -2 十 轉 交 所 有 志 工 與 職 員 名 單 給 上 級 機 關, 以 作 為 未 來 的 人 力 運 用 十 一 製 作 收 容 所 運 作 的 文 字 報 告, 並 交 給 你 的 主 管, 包 括 收 容 所 地 點. 運 作 日 期. 提 供 之 服 務 簡 述. 問 題 與 建 議 十 二 確 保 後 勤 員 工 完 成 下 述 行 動 : 1. 完 成 收 容 ( 庇 護 ) 所 使 用 但 原 屬 於 場 所 的 物 資 一 覽 表, 並 轉 交 主 管 2. 歸 還 所 有 租 借 器 具 3. 給 你 的 主 管 每 項 器 具 的 簽 收 收 據 4. 安 排 場 所 清 潔 整 理 工 作, 復 原 至 使 用 前 狀 況 5. 歸 還 所 有 的 補 給 品 與 器 具 給 主 管 物 品 單 位 6. 轉 交 所 有 未 結 款 項 給 你 的 主 管, 以 利 結 清 7. 請 供 應 廠 商 把 最 後 的 帳 單 寄 送 給 你 的 上 級 主 管

登 記 管 理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1 一 在 入 口 設 登 記 處, 歡 迎 的 態 度 回 答 問 題 直 接 地 完 成 登 記 程 序 在 等 候 區 安 排 足 夠 的 空 間 二 數 量 足 夠 的 辦 公 桌 ( 人 員 ), 每 個 人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完 成 登 記 作 業 三 張 貼 標 示 指 引 民 眾 到 登 記 處, 並 在 辦 公 桌 張 貼 標 示 四 若 需 翻 譯 時, 招 募 當 地 志 工 五 整 棟 建 築 物 只 設 單 一 入 口 : 有 效 的 登 記 作 業 與 安 全 的 環 境 六 在 其 他 出 入 口 安 排 人 員, 以 確 認 逃 生 出 口 的 通 暢 七 使 用 特 定 的 災 害 收 容 所 登 記 表 來 記 錄 資 訊

登 記 管 理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2 八 一 個 家 戶 使 用 一 張 登 記 表 格 ( 卡 ) 九 登 記 時, 提 供 每 個 家 戶 一 份 收 容 所 居 住 須 知 十 招 募 收 容 所 居 民 或 當 地 志 工 擔 任 登 記 工 作 十 一 在 登 記 表 上 註 明 志 願 擔 任 收 容 所 特 定 工 作 的 人, 或 是 註 明 可 運 用 的 特 殊 技 能 十 二 災 害 保 健 人 員 應 在 登 記 處 檢 查 需 要 醫 療 照 顧 之 新 來 者 的 狀 況, 像 是 : 1. 生 病 或 受 傷 的 人 2. 正 接 受 特 殊 醫 療 或 飲 食 控 制 的 人 3. 聲 稱 需 要 醫 療 的 人 十 三 將 有 家 庭 中 有 人 失 蹤 生 病 的 災 民 轉 介 給 災 害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人 員 十 四 保 留 一 份 登 記 表 的 影 本 還 有, 要 給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影 本, 使 物 資 發 送 系 統 得 以 發 揮 功 效

登 記 管 理 的 職 責 ~ 持 續 與 結 束 行 動 一 在 收 容 所 出 口 處 張 貼 標 示, 提 醒 欲 離 開 者 到 登 記 處 辦 理 搬 離 作 業 二 登 記 人 員 將 資 料 表 轉 交 給 收 容 總 指 揮 三 保 持 訪 客 簽 入 與 簽 出 的 記 錄 四 護 送 官 方 訪 客 到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那 裡, 還 包 括 媒 體 四 持 續 進 行 收 容 所 人 口 普 查, 並 將 訊 息 報 告 收 容 總 指 揮 五 向 新 到 的 登 記 人 員 介 紹 工 作 六 結 束 行 動 : 確 保 收 容 所 的 登 記 表 轉 交 到 適 當 的 地 方 ( 總 指 揮 )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1 一 討 論 收 容 所 內 膳 食 的 最 佳 選 擇 形 式 包 括 : 1. 速 食 或 餐 廳 烹 煮 餐 點 ( 特 別 是 在 最 初 的 24 小 時 ) 2. 營 運 廚 房 3. 學 校 點 心 部 的 員 工 4. 教 堂 或 其 他 機 構 的 員 工 5. 儘 速 設 置 飲 料 點 心 販 賣 部 6. 決 定 災 民 需 要 第 一 餐 的 時 間 7. 確 認 食 物 與 水 的 補 給 來 源 8. 決 定 收 容 所 內 食 物 存 放 食 物 烹 煮 供 應 用 餐 垃 圾 處 理 的 地 方 9. 在 烹 煮 食 物 前, 先 盤 點 完 屬 於 場 所 的 食 物 物 資, 並 安 排 一 個 特 定 的 安 全 區 域 存 放 收 容 所 可 使 用 的 食 材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2 1. 與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 收 容 所 後 勤 主 任 一 同 確 認 採 購 程 序 當 地 資 源 與 財 務 運 用 的 權 責 2. 食 物 接 收 區 要 靠 近 道 路 / 足 夠 的 空 間 調 度 運 送 車 輛 3. 設 置 食 物 存 放 區 ( 在 收 貨 與 烹 煮 區 之 間 ) 並 確 保 安 全 問 題 在 此 區 中 裝 置 桌 子 架 子 以 及 置 物 架 來 存 放 乾 食 與 佐 料 若 可 能 的 話, 提 供 冷 藏 設 備 4. 若 是 罐 頭 食 物 或 調 理 包, 烹 煮 區 尌 小 需 有 新 鮮 食 物 料 理 台 覘 板 水 槽 器 皿 圍 裙 與 垃 圾 桶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3 5. 供 餐 區 要 靠 近 烹 煮 區 自 助 餐 式 服 務 或 排 隊 供 餐 設 置 數 個 供 餐 點, 以 加 速 服 務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最 終 要 供 餐 給 社 區 的 居 民 自 助 餐 式 的 供 餐 速 率 為 每 分 鐘 服 務 8 人 6. 在 供 餐 區 旁 設 用 餐 區 擺 放 足 夠 的 餐 桌 與 椅 子, 來 容 納 最 大 預 期 人 數 若 餐 桌 / 椅 子 不 多, 規 劃 2 個 或 以 上 的 用 餐 時 間 7. 將 垃 圾 處 理 區 遠 離 食 物 烹 煮 區 供 應 區 與 用 餐 區 提 供 廚 餘 液 態 廢 物 垃 圾 處 理 的 容 器 提 供 清 潔 消 毒 用 品 8. 估 計 人 員 配 置 的 需 求 依 據 : 食 物 是 要 尌 地 準 備 或 是 運 送 來 的 詴 著 為 馬 上 到 來 的 需 求 規 劃 好 運 用 收 容 所 居 民 執 行 大 部 分 的 膳 食 工 作 一 個 普 遍 的 比 率 是 : 一 個 廚 房 人 員 準 備 一 百 份 餐 點 9. 決 定 初 期 的 菜 單 設 計 與 收 容 所 居 民 一 同 檢 視 以 保 全 文 化 感 受, 與 嬰 兒 孩 童 及 特 殊 的 飲 食 需 求 ( 素 食 )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持 續 行 動 -1 一 設 立 工 作 時 間 表 並 安 排 輪 班 二 指 派 人 員 並 簡 介 其 具 體 的 職 責 三 記 錄 每 天 志 工 與 場 所 內 員 工 的 工 作 時 數 四 收 容 所 創 建 之 初, 可 取 得 的 食 物 也 許 不 多 盡 你 所 能 準 備 若 有 可 能, 從 當 地 社 區 補 給 視 情 況 採 定 量 配 給 食 物 五 當 供 給 開 始 正 常 時, 考 量 下 列 要 點 : 1. 五 天 內 的 菜 單 不 要 重 複 2. 菜 單 保 持 簡 單 六 與 大 盤 商 交 易 觀 察 留 意 採 購 程 序, 像 是 權 限 的 問 題 七 若 人 員 配 置 不 多, 為 了 不 耗 工 可 訂 購 便 利 的 食 物 包...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持 續 行 動 -2 九 依 你 手 邊 有 的 烹 煮 用 具 設 計 菜 單 十 聽 收 容 所 居 民 / 職 員 的 聲 音 若 食 物 不 受 歡 迎, 儘 快 更 換 十 一 注 意 氣 候 狀 況, 炎 熱 氣 候 = 多 一 點 涼 拌 食 物 ; 寒 冷 氣 候 = 多 一 點 熱 食 十 二 設 計 每 人 每 天 2500 卡 路 里 ; 一 天 3 餐 ( 至 少 一 餐 熱 食 ), 兩 正 餐 間 提 供 營 養 的 食 物 ( 點 心 ), 另 外 日 間 也 提 供 飲 料 十 三 與 災 害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協 商 進 食 需 求, 像 是 低 糖. 低 鹽 十 四 決 定 需 要 準 備 多 少 供 餐 預 期 的 供 應 人 數 要 增 加 10% 十 五 若 用 水 只 短 期 供 應, 尌 只 能 用 來 飲 用 與 烹 煮 食 物 規 劃 每 人 每 天 最 少 3 公 升 的 飲 用 水 十 六 先 使 用 快 過 期 的 食 物, 以 維 持 食 物 儲 存 的 輪 動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持 續 行 動 -3 十 七 記 錄 所 有 取 得 或 接 收 的 食 物 與 補 給 品, 包 括 數 量 與 來 源 十 八 保 存 所 有 當 地 採 購 的 食 物 與 補 給 品 的 收 據 十 九 記 錄 所 有 使 用 過 的 屬 於 場 所 的 食 物 補 給 品 二 十 記 錄 屬 於 場 所 之 器 具 的 損 壞 情 形 廿 一 馬 上 發 出 廠 商 收 款 憑 據, 並 保 留 影 本 廿 二 確 保 補 貨 工 作 是 依 據 需 求, 可 透 過 執 行 定 期 存 貨 調 查 查 看 存 貨 程 度 與 供 餐 的 的 數 目 依 需 求 調 整 訂 貨 當 收 容 所 膳 食 需 求 減 少 時, 減 少 訂 貨 廿 三 保 持 食 物 區 的 清 潔 與 衛 生 廿 四 依 當 地 法 規 ( 採 樣 品 ), 與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廿 五 給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每 日 供 餐 的 數 量 統 計 資 料 廿 六 參 加 員 工 會 議, 並 報 告 食 物 供 應 的 統 計 資 料 任 何 成 果 問 題 與 建 議

膳 食 工 作 的 職 責 ~ 結 束 行 動 一 與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協 調 最 後 供 餐 的 時 間 1. 目 標 : 結 束 運 作 且 沒 有 多 餘 的 物 資 ; 若 有, 諮 詢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的 意 見, 處 理 過 剩 補 給 品 的 的 方 式 2. 依 規 劃 歸 還 補 給, 包 括 : (1) 盤 點 屬 於 場 所 的 剩 餘 物 資 (2) 補 足 從 場 所 取 得 的 食 物 與 供 餐 物 資 的 存 貨 (3) 盤 點 從 廠 商 處 購 買 的 剩 餘 物 資 (4) 安 排 多 餘 物 資 的 退 貨 二 徹 底 清 潔 供 餐 與 烹 煮 區 三 繳 交 所 有 記 錄 與 其 他 文 件 給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製 作 一 份 該 單 位 活 動 的 敘 述 報 告 並 上 呈, 文 中 提 出 成 果 問 題 與 解 決 之 道, 以 及 給 未 來 運 作 的 建 議

宿 舍 管 理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一 規 劃 宿 舍 空 間 時, 要 考 量 到 分 配 獨 立 空 間 給 家 有 小 孩 老 人 做 夜 工 的 人 白 天 睡 覺 的 人 與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的 人 的 家 庭 二 地 震 後 考 量 結 構 的 損 害 與 一 種 可 能 的 狀 況, 尌 是 居 民 可 能 偏 好 待 在 場 所 鄰 近 的 開 放 戶 外 空 間 颱 風 後, 庇 護 所 居 民 可 能 要 被 安 置 在 小 於 每 人 一 帄 方 公 尺 的 侷 限 空 間, 直 到 暴 風 渡 過 三 確 保 建 築 物 規 劃 中 含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的 支 持 型 式 四 需 要 時, 與 收 容 所 後 勤 單 位 一 同 找 出 床 鋪 與 毛 毯 的 供 應 來 源 若 無 法 及 時 取 得 時, 可 商 請 紅 十 字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支 援

宿 舍 管 理 的 職 責 ~ 持 續 行 動 一 與 收 容 所 後 勤 單 位 協 調, 釋 出 與 歸 還 宿 舍 器 具 二 與 執 法 單 位 或 保 全 人 員 協 調, 以 確 保 巡 邏 隊 有 在 庇 護 所 與 鄰 近 區 域 巡 邏 三 在 庇 護 所 的 居 民 中 招 募 志 工 協 助 宿 舍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宿 舍 管 理 的 職 責 ~ 結 束 行 動 只 有 在 所 有 的 設 備 皆 已 處 理 完 畢, 並 整 理 回 使 用 前 狀 況 時, 才 結 束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後 勤 工 作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1 一 與 場 所 負 責 代 表 聯 繫, 以 執 行 使 用 前 查 驗 協 商 並 簽 訂 協 議 評 估 整 體 狀 況, 標 出 已 有 的 損 壞 盤 點 存 貨, 並 維 護 物 資 器 具 的 安 全 二 盤 點 屬 於 場 所 的 且 收 容 所 可 運 用 的 物 資 三 與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一 同 制 定 當 地 採 購 的 程 序 與 限 制 有 需 求 時, 訂 購 更 多 物 資 與 收 容 所 總 指 揮 與 膳 食 主 任 討 論 食 物 採 購 的 程 序 四 在 總 指 揮 的 同 意 下, 安 排 辦 公 用 建 築 物 確 認 作 為 接 待. 登 記. 保 健 與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宿 舍. 食 堂. 托 兒. 娛 樂. 員 工 休 息. 總 指 揮 辦 公 室. 物 資 儲 存 的 區 域 五 確 定 有 足 夠 物 量 的 淋 浴 設 施 可 使 用 若 壞 了 / 或 水 量 不 夠, 要 安 排 好 其 他 解 決 之 道 確 定 有 足 夠 的 廁 所 可 使 用 若 壞 了 / 或 數 量 不 夠, 要 安 排 好 其 他 解 決 之 道 像 是 化 學 藥 劑 廁 所 行 動 廁 所.. 等 執 行 庇 護 所 的 公 共 保 健 查 驗, 還 有 其 他 相 關 的 衛 生 議 題

後 勤 工 作 的 職 責 ~ 初 期 行 動 -2 六 安 排 場 所 內 外 的 安 全 維 護 可 由 下 述 提 供 : 1. 自 衛 隊 員 2. 私 人 保 全 公 司 3. 執 法 單 位 ( 警 察 ) 4. 建 制 一 套 程 序 管 制 交 通 與 停 車

一 初 期 行 動 : 通 訊 作 業 的 職 責 1. 與 總 指 揮 討 論 適 合 放 置 無 線 電 設 備 的 地 點, 也 決 定 有 權 傳 送 訊 息 的 人 2. 與 上 級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3. 向 員 工 介 紹 有 權 使 用 無 線 電 通 訊 的 人 二 持 續 行 動 : 1. 收 訊 息 並 依 要 求 送 訊 息 2. 保 持 通 訊 記 錄 3. 確 認 員 工 與 災 民 更 多 的 通 訊 需 求 三 結 束 行 動 : 歸 還 器 具 並 整 理 空 間

訊 息 提 供 的 責 任 ~ 初 期 行 動 一 在 主 要 道 路 上 張 貼 路 標, 如 此 災 民 才 能 找 到 收 容 所 的 位 置 二 在 建 築 外 張 貼 標 示, 包 括 使 用 的 入 口 三 張 貼 內 部 的 標 示 ; 法 則 : 一 面 牆 一 個 標 示 四 張 貼 更 多 的 指 標, 且 提 供 指 標 往 登 記 處 災 害 保 健 服 務 與 廁 所 五 確 定 登 記 處 的 員 工 都 有 聽 過 收 容 所 簡 報 且 都 準 備 好 回 問 題

訊 息 需 求 ~ 災 民 一 有 關 災 害 與 其 影 響 的 實 證 訊 息 二 對 收 容 所 居 民 的 期 待 三 與 居 民 可 有 的 期 待 四 於 哪 裡 及 如 何 獲 得 協 助

遣 散 發 放 物 資

結 語 一 事 實 上, 不 論 我 們 是 否 情 願, 災 難 總 是 接 二 連 三 的 發 生, 我 們 已 不 能 夠 再 將 災 難 看 成 意 外, 而 必 須 時 刻 準 備 它 的 到 來 因 此 各 單 位 必 須 將 備 災 救 災 訂 為 未 來 重 點 工 作, 積 極 推 行, 以 為 下 一 次 災 難 的 到 來, 預 作 準 備 二 不 要 將 災 難 事 件 定 型 化, 災 難 的 衝 擊 在 不 同 季 節 不 同 社 會 及 不 同 政 治 環 境, 其 效 果 都 不 相 同, 所 以 我 們 常 說 沒 有 兩 個 災 難 是 一 樣 的 三 援 助 最 好 先 與 受 災 地 區 有 關 部 門 或 對 應 組 織 聯 絡 之 後, 才 開 始 行 動 ; 以 免 提 供 的 援 助 不 適 切, 反 而 造 成 困 擾 四 先 瞭 解 受 災 地 區 因 應 災 難 而 將 採 取 之 有 關 通 訊 聯 絡 及 監 督 等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後 再 行 動 五 受 災 地 區 政 府 應 該 立 即 進 行 快 速 之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六 如 需 要 援 助, 受 災 地 區 政 府 應 盡 快 將 詳 細 規 格 及 數 量 告 知 捐 助 者 1. 必 須 尊 重 當 地 政 府 的 意 見 2. 並 了 解 當 地 的 民 情 與 需 求 3. 必 須 透 過 組 織 的 力 量 4. 避 免 重 複 且 無 效 的 運 作 七 實 務 的 經 驗 尌 是 最 保 貴 的 資 產 八 援 助 行 動 應 該 儘 可 能 互 補, 避 免 重 複 九 援 助 者 不 應 彼 此 在 數 量 或 速 度 上 競 爭, 品 質 及 契 合 需 求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十 一 般 而 言, 外 國 醫 療 人 員 很 少 是 真 正 需 要 的, 主 要 是 因 為 語 言 風 俗 及 信 心 的 問 題 ; 不 過 如 果 語 言 問 題 可 獲 得 解 決 或 可 相 通, 則 仍 能 發 揮 作 用

十 一 網 際 網 路 的 使 用, 在 這 類 災 難 常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人 道 援 助 的 資 訊, 並 需 公 開 流 傳 以 提 供 大 眾 監 督, 並 確 保 物 資 合 宜 地 使 用 十 二 軍 方 通 常 在 災 難 中 能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尤 其 是 後 勤 工 作 ( 地 面 運 輸 通 訊 與 空 中 運 輸 ), 因 此 不 要 忽 略 與 軍 方 的 聯 繫 十 三 不 要 對 媒 體 的 報 導 反 應 過 度, 在 得 到 比 較 詳 細 的 資 訊 及 需 求 評 估 後, 再 作 決 定 十 四 不 是 天 災, 都 是 人 禍 ; 沒 有 意 外, 全 屬 人 為 十 五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最 怕 欠 缺 整 合 : 1. 計 畫 與 計 畫 未 整 合 2. 部 門 與 部 門 間 不 協 調 3. 災 難 或 演 習 過 後, 系 統 不 見 了

十 六 復 建 工 作 經 常 會 面 臨 之 問 題 : 1. 個 人 利 益 與 大 眾 利 益 衝 突 2. 短 期 利 益 與 長 期 利 益 衝 突 3. 個 人 家 戶 問 題 小 利 4. 為 下 一 次 災 難 做 準 備 大 利 十 七 重 建 的 目 的, 應 該 要 有 防 災 之 觀 念 十 八 重 建 工 作 要 問 : 1. 方 法 對 嗎? 2. 花 錢 對 嗎? 十 九 有 時 花 錢 效 果 及 手 法 會 與 大 目 標 衝 突 二 十 所 有 的 防 救 災 作 為 及 科 技, 只 有 在 危 險 地 區 的 社 群 懂 得 反 應, 才 有 意 義

結 語 演 練 的 意 義, 應 把 實 際 狀 況 棘 手 的 問 題 都 挑 出 來, 並 且 要 求 每 一 個 動 作 都 依 實 際 情 境 確 實 操 作, 每 一 個 環 節 及 所 使 用 的 軟 硬 體 物 件 都 相 當 熟 悉, 而 不 是 敷 衍 或 場 面 相 當 浩 大, 有 如 作 秀 般 的 操 作 最 後 讓 我 們 再 次 思 考 : 演 練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什 麼? 是 為 了 長 官 視 察 而 演 給 長 官 看? 還 是 為 了 預 防 災 害 或 減 災? 所 以 我 們 的 演 練 不 應 只 設 想 長 官 想 看 什 麼, 而 是 優 先 思 考 我 們 的 需 求 是 什 麼 然 後 還 是 要 想 怎 麼 演 給 長 官 看, 不 然 會 被 罵!

結 語 種 瓜 得 瓜, 種 豆 得 豆, 種 胡 瓜 會 不 會 生 菜 瓜?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縣 支 會 救 生 服 務 隊 參 救 災 工 作 演 練 計 劃 95.09.15 附 件 收 容 演 練 人 員 編 組 指 揮 中 心 : 蔡 金 珍 夏 民 雨 收 容 所 所 長 : 林 發 貴 副 所 長 : 陳 恭 典 ( 兼 災 民 管 制 ) 副 所 長 : 冷 鑫 泉 ( 兼 人 員 調 配 ) 通 訊 : 郭 和 勝 災 民 登 記 組 組 長 : 莊 金 枝 組 員 : 王 春 錦 吳 素 如 許 雅 雯 災 民 編 管 組 組 長 : 胡 齊 望 組 員 : 徐 金 郁 龔 湘 嵐 郭 和 勝 邱 光 明 董 致 揚 崔 昊 澤 災 民 收 容 組 組 長 : 巫 珣 組 員 : 趙 國 靖 王 偲 潔 劉 玉 霜 黃 惠 雪 災 民 賑 濟 組 組 長 : 劉 秀 娥 組 員 : 張 瓊 文 蔡 嘉 哲 吳 東 橋 吳 國 暐 吳 東 翰 災 民 調 查 組 組 長 : 葉 美 君 組 員 : 吳 帅 玉 蔡 佳 娟 心 靈 撫 慰 組 組 長 : 吳 思 逸 組 員 : 尤 惠 芬 蔡 佳 玲 災 民 遣 散 組 組 長 : 吳 明 灝 組 員 : 王 偲 潔 黃 怡 卿 趙 國 靖 救 護 組 組 長 : 嚴 惠 生 救 護 小 組 一 : 巫 珣 陳 瑞 枝 許 雅 雯 黃 惠 雪 救 護 小 組 二 : 葉 美 君 王 春 錦 王 偲 潔 救 護 小 組 三 : 邱 光 明 董 致 揚 徐 金 郁 尤 惠 芬 救 護 小 組 四 : 郭 和 勝 趙 國 靖 胡 齊 望 崔 昊 澤 烹 飪 組 組 長 : 李 佩 玲 組 員 : 李 瑞 容 吳 國 暐 吳 東 翰

收 容 所 狀 況 演 練 計 劃 一 般 狀 況 時 間 95 年 9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今 年 第 十 四 號 颱 風 海 上 警 報, 強 烈 颱 風 愛 麗 絲 直 撲 台 灣, 預 計 於 9 月 17 日 零 晨 登 陸 台 東 地 區, 因 帶 來 豐 沛 雨 量, 連 日 豪 雨 已 使 龍 泉 溪 堰 塞 湖 湖 面 升 高, 有 潰 堤 之 危 險 狀 況 台 東 縣 防 災 指 揮 中 心 為 防 範 堰 塞 湖 下 游 龍 泉 大 埔 廣 原 三 村 遭 受 洪 水 淹 沒, 特 開 設 多 處 災 民 收 容 中 心, 並 動 員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縣 支 會 負 責 在 台 糖 牧 野 農 場 之 收 容 作 業, 限 9 月 16 日 上 午 08:00 前 開 設 完 成 紅 十 字 會 台 東 縣 支 會 隨 即 動 員 所 屬 志 工 團 隊, 動 用 備 災 中 心 物 資, 如 期 完 成 災 民 收 容 所 開 設 作 業 處 置 人 員 編 組 如 附 錄 一 ( 同 附 件 三 ) 收 容 設 備 如 附 錄 二 ( 同 附 件 五 ) 賑 濟 物 資 如 附 錄 三 ( 同 附 件 五 )

特 別 狀 況 一 時 間 95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負 責 監 測 堰 塞 湖 之 監 視 員 於 9 月 16 日 上 午 09:00 時, 發 現 湖 水 高 度 已 超 過 警 戒 線, 即 通 狀 況 知 三 個 村 長 辦 公 室, 立 即 要 求 村 民 緊 急 徹 至 各 收 容 所 9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廣 原 村 第 一 批 災 民 約 20 餘 人, 已 到 達 牧 野 收 容 所 要 求 收 容 1. 災 民 調 查 組 : 透 過 廣 播, 請 村 民 至 災 民 登 記 組 報 到 登 記 2. 災 民 編 管 組 : 協 助 村 民 排 隊 並 維 持 秩 序 及 安 全 3. 災 民 登 記 組 : 審 核 村 民 身 份 資 料, 區 分 個 人 及 家 庭 兩 種 表 格 登 記, 並 彙 整, 登 記 完 畢 者 引 導 至 編 管 組 4. 災 民 編 管 組 : 依 據 登 記 組 製 作 之 收 容 名 冊, 製 發 災 民 識 別 證, 引 導 至 收 容 組 5. 災 民 收 容 組 : 環 境 介 紹 分 配 帳 篷 及 床 位 宣 布 收 容 所 內 作 息 時 間 及 供 膳 發 放 賑 濟 物 資 處 置 之 時 間 與 地 點, 引 導 至 帳 篷 6. 災 民 賑 濟 組 : 調 查 需 求, 依 據 現 有 之 物 資 及 災 民 需 求 數 量 發 放 並 予 登 記, 安 排 餐 具 及 供 應 膳 食 7. 災 民 調 查 組 : 核 對 災 民 名 冊, 調 查 村 民 受 災 及 家 庭 狀 況 謀 生 能 力 等 8. 烹 飪 組 : 開 水 及 午 餐 烹 煮 9. 救 護 組 : 詢 問 村 民 是 否 有 受 傷 並 予 處 理 所 須 各 組 所 需 之 各 種 登 記 表 格 器 材 擴 音 器 災 民 擁 擠 至 收 容 所 入 口 處 行 動

特 別 狀 況 二 時 間 95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10:20 狀 況 災 民 持 續 湧 入 收 容 所, 有 2 位 村 民 在 登 記 組 前 插 隊 不 守 秩 序, 遭 村 民 攻 擊 ; 另 有 2 位 小 孩 因 與 家 人 走 失, 在 所 區 內 嚎 啕 大 哭 1. 災 民 編 管 組 : 安 全 人 員 實 施 隔 離, 並 予 以 規 勸 安 撫 後, 請 其 依 序 排 隊 登 記 處 置 2. 心 靈 撫 慰 組 : 撫 慰 小 孩 並 請 編 管 組 及 調 查 組 廣 播 尋 找 家 屬 3. 災 民 調 查 組 : 廣 播 小 孩 姓 名 或 家 長 姓 名 所 須 器 材 擴 音 器 災 民 行 動 1. 插 隊 並 吵 架 2. 小 孩 大 哭 大 叫

特 別 狀 況 三 時 間 95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10:30 1. 災 民 在 分 配 之 帳 篷, 有 兩 戶 因 人 數 較 多, 過 於 擁 擠, 為 床 位 大 小 分 配 不 平 大 打 出 手 狀 況 2 發 放 物 資 及 分 配 飲 水 時, 村 民 爭 先 恐 後, 並 於 領 回 賑 濟 物 資 後, 抗 議 分 配 不 公, 幾 位 村 民 在 帳 篷 區 聚 集 抗 議 1. 災 民 編 管 組 : 安 全 人 員 適 時 制 止, 並 請 災 民 收 容 組 重 新 調 整 帳 篷 處 置 2. 災 民 編 管 組 : 安 全 人 員 適 時 制 止, 並 請 災 民 賑 濟 組 說 明 物 資 分 配 方 式 已 發 內 容 數 量 及 簽 收 清 冊, 並 允 諾 製 作 表 單 公 佈 所 須 器 材 災 民 1. 幾 人 相 互 教 叫 罵 並 吵 架 打 架 行 動 2. 幾 人 大 吵 大 叫 抗 議 分 配 不 公

特 別 狀 況 四 時 間 95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10:50 狀 況 1. 帳 蓬 區 突 有 一 位 孕 婦, 腹 痛 並 哀 嚎 大 叫, 2. 帳 篷 區 有 一 位 老 先 生, 因 兒 子 失 蹤, 情 緒 激 動, 心 臟 病 發 作,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處 置 1. 救 護 小 組 一 : 初 步 檢 查 有 破 水 現 象, 隨 即 實 施 緊 急 接 生, 並 打 119 電 話 2. 救 護 小 組 二 : 實 施 心 肺 復 甦 術, 並 打 119 電 話 所 須 器 材 1. 生 產 模 型 2. 全 身 安 妮 災 民 行 動 1. 一 人 扮 孕 婦 2. 一 人 扮 老 先 生

特 別 狀 況 五 時 間 95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11:20 有 一 村 民 聽 說 房 屋 被 強 風 吹 倒, 自 行 騎 機 車 欲 返 家 瞭 解 狀 況, 因 過 於 心 急 不 慎 與 運 物 資 狀 況 至 收 容 所 之 運 輸 車 擦 撞, 機 車 倒 地, 村 民 頭 戴 安 全 帽 倒 臥 路 上, 左 大 腿 腫 脹 疼 痛 ; 運 輸 車 駕 駛 因 閃 避 機 車 而 撞 上 路 樹, 駕 駛 受 傷 伏 在 方 向 盤 上 哀 嚎 1. 救 護 小 組 三 : 急 救 機 車 騎 士 處 置 2. 救 護 小 組 四 : 急 救 運 輸 車 駕 駛 3. 打 119 電 話 所 須 長 背 板 頸 圈 頭 部 固 定 器 脫 困 器 急 救 箱 夾 板 三 角 巾 等 器 材 災 民 1. 一 人 扮 機 車 騎 士 行 動 2. 一 人 扮 汽 車 駕 駛

特 別 狀 況 六 時 間 95 年 9 月 18 日 上 午 10:00 狀 況 強 烈 颱 風 已 遠 離 台 灣, 堰 塞 湖 水 位 下 降, 情 況 穩 定, 災 民 欲 返 回 家 園 1. 災 民 調 查 組 : 調 查 村 民 返 家 意 願 處 置 2. 災 民 賑 濟 組 : 發 放 貧 窮 及 收 災 村 民 賑 濟 品 及 救 助 金 3. 災 民 遣 散 組 : 造 具 遣 散 名 冊 並 廣 播 於 10:30 辦 理 遣 散, 對 偏 遠 村 民 提 供 車 輛 運 送 4. 災 民 編 管 組 : 維 持 秩 序 與 安 全 災 民 行 動 排 隊 領 取 賑 濟 品

特 別 狀 況 七 時 間 95 年 9 月 18 日 上 午 11:00 狀 況 颱 風 已 遠 離, 災 民 已 遣 散 返 回 家 園 處 置 各 組 對 本 次 之 收 容 作 業, 彙 整 資 料, 於 指 揮 中 心 開 檢 討 會, 將 成 果 呈 報 縣 防 災 中 心 及 總 會

收 容 所 器 材 需 求 項 次 器 材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寢 帳 6 頂 家 庭 帳 4 男 生 帳 1 女 生 帳 1 2 浴 帳 2 頂 男 生 帳 1 女 生 帳 1 3 廁 所 帳 2 頂 男 生 帳 1 女 生 帳 1 4 炊 事 帳 1 頂 烹 飪 組 用 5 帳 篷 12 頂 九 組 各 1 災 民 休 息 3 6 桌 子 12 張 九 組 各 1 災 民 休 息 3 7 椅 子 40 張 九 組 各 3 災 民 休 息 13 8 標 示 板 30 塊 各 組 及 各 帳 篷 標 誌 9 擴 音 器 2 具 調 查 組 編 管 組 10 登 記 表 格 各 組 用 之 表 格 各 60 張 11 識 別 證 40 個 編 管 組 遣 散 組 各 20 12 原 子 筆 24 隻 各 組 用 13 哨 子 15 個 各 組 1 編 管 組 7 14 日 常 用 品 組 20 組 賑 濟 15 毯 子 20 件 賑 濟 16 外 套 20 件 賑 濟 17 睡 袋 20 件 賑 濟 18 紅 十 字 背 心 40 件 工 作 人 員 19 紅 十 字 帽 40 頂 工 作 人 員

救 災 演 練 災 民 收 容 所 人 員 編 組 表 所 長 副 所 長 陳 恭 典 ( 災 民 管 制 ) 辛 進 祥 林 發 貴 副 所 長 冷 鑫 泉 ( 人 員 調 配 ) 通 訊 郭 和 勝 災 民 登 記 組 長 賴 文 峰 副 組 長 莊 金 枝 組 員 葉 欣 欣 鄭 敏 玉 曹 婉 陳 筱 芸 王 春 錦 吳 素 如 許 雅 雯 災 民 編 管 組 長 謝 哲 雄 副 組 長 邱 光 明 組 員 侯 秋 霞 楊 秀 梅 陳 雅 萍 龔 湘 嵐 郭 和 勝 董 致 揚 崔 昊 澤 吳 家 燊 杒 秋 燕 災 民 收 容 組 長 蔡 龍 泉 副 組 長 巫 珣 組 員 黃 怡 智 黃 瑞 瑜 程 麗 芳 趙 國 靖 王 偲 潔 劉 玉 霜 黃 惠 雪 災 民 賑 濟 組 長 莊 國 信 副 組 長 劉 秀 娥 組 員 黃 誌 成 李 菊 枝 趙 建 凱 蔡 嘉 哲 吳 國 暐 吳 東 橋 吳 東 翰 張 瓊 文 災 民 調 查 組 長 葉 美 君 副 組 長 陳 致 敏 組 員 黃 孆 綏 陳 婉 純 王 志 仁 吳 帅 玉 蔡 佳 娟 心 靈 撫 慰 組 長 楊 忠 雲 副 組 長 吳 思 逸 組 員 許 月 萍 陳 敞 明 李 芝 菁 吳 紫 涵 鄭 至 芳 尤 惠 芬 蔡 佳 玲 救 護 組 長 嚴 惠 生 組 員 1. 巫 珣 黃 惠 雪 劉 秀 娥 陳 瑞 枝 2. 葉 美 君 王 春 錦 王 偲 潔 3. 邱 光 明 董 致 揚 邱 昱 達 吳 國 暐 尤 惠 芬 賴 世 偉 4. 郭 和 勝 崔 昊 澤 劉 玉 霜 蔡 佳 玲 洪 俊 揚 黃 品 捷 趙 國 靖 胡 齊 望 遣 散 組 長 吳 明 灝 副 組 長 梁 裕 佩 組 員 陳 進 興 張 琳 王 偲 潔 黃 怡 卿 趙 國 靖 烹 調 組 長 李 瑞 容 組 員 黃 美 玉 吳 國 暐 吳 東 翰 職 責 1. 審 核 災 民 身 份 資 格 2. 填 寫 災 民 登 記 表 3. 編 寫 收 容 人 員 名 冊 職 責 1. 依 據 名 冊 核 發 災 民 證 2. 安 全 管 理 3. 警 衛 職 責 1. 環 境 介 紹 2. 分 配 住 屋 及 床 位 3. 所 內 盥 洗 時 間 安 排 職 責 1. 物 資 領 取. 配 送. 儲 存 2. 分 發 日 用 品 及 物 資 3. 安 排 供 膳 職 責 1. 廣 播 宣 傳 2. 核 對 名 冊 3. 調 查 災 民 各 種 狀 況 職 責 1. 現 場 情 緒 撫 慰 2. 團 康 活 動 3. 個 案 輔 導 彙 整 職 責 1. 救 護 器 材 管 理 2. 緊 急 救 護 3. 與 醫 院 之 聯 繫 職 責 1. 編 遣 散 名 冊 2. 發 放 遣 散 費 及 物 資 3. 協 助 安 置 或 尌 業 職 責 1. 食 物 及 飲 水 之 領 取 2. 食 物 及 飲 水 之 烹 煮

狀 況 設 計 演 練 狀 況 ~01 為 因 應 颱 風 來 臨, 依 據 上 級 指 示, 將 針 對 土 石 流 易 發 生 地 區 開 設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提 供 緊 急 避 難 使 用, 惟 災 民 均 不 願 意 離 開 家 中, 死 守 家 園 狀 況 ~02 災 區 發 生 嚴 重 土 石 流, 大 量 住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經 廣 播 後 大 量 災 民 湧 入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極 需 供 應 熱 食, 狀 況 一 片 混 亂 狀 況 ~03 在 登 記 時 有 2 位 村 民 插 隊 不 守 秩 序, 造 成 其 他 村 民 攻 擊 狀 況 ~04 大 量 村 民 湧 進 在 登 記 時 分 別 有 1 位 小 孩 走 失, 母 親 在 所 內 哀 嚎 大 哭 狀 況 ~05 在 災 民 調 查 時, 發 現 一 戶 人 數 過 於 擁 擠, 正 為 床 位 大 小 分 配 不 公 大 打 出 手 狀 況 ~06 有 一 戶 要 求 獨 居, 未 得 到 正 面 回 應, 促 成 情 緒 激 動 拿 刀 割 腕 自 殺

狀 況 ~07 1. 發 放 物 資 及 供 水 時 村 民 爭 先 恐 後, 並 抗 議 分 食 不 公,3 個 蓬 區 居 民 聚 集 抗 議 2. 在 收 容 所 內, 有 一 村 民 個 人 財 務 疑 似 遭 竊, 向 管 理 中 心 報 案 3. 有 小 孩 哭 泣, 影 響 其 他 民 眾 睡 眠 狀 況 狀 況 ~08 所 區 內 突 有 一 位 懷 孕 婦 女, 腹 痛 哀 嚎 大 叫 狀 況 ~09 由 於 媒 體 不 斷 湧 入 災 民 收 容 所, 分 別 訪 問 受 災 個 案 村 民, 造 成 收 容 所 秩 序 及 村 民 情 緒 反 彈 狀 況 ~10 1. 遭 受 親 友 失 蹤 及 死 亡 村 民, 情 緒 激 動, 無 法 安 撫 2. 多 起 酗 酒 賭 博 所 區 內 青 少 年 滋 事 等 事 件 狀 況 ~11 在 早 餐 進 食 後, 有 數 十 位 村 民 上 吐 下 瀉, 有 2 位 陷 入 昏 迷 狀 況 狀 況 ~12 1. 各 地 災 情 趨 於 穩 定, 經 調 查 災 民 想 返 回 自 己 家 園 2. 部 份 村 民 因 居 家 偏 遠 貧 窮 車 輛 安 排 有 所 爭 吵 狀 況 ~13 1. 各 組 檢 討 救 災 進 度 後, 建 議 結 束 本 次 救 災 行 動 2. 針 對 救 災 / 災 民 收 容 / 賑 濟 處 理 過 程 / 募 捐 及 徵 信 等 召 開 記 者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