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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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同 时, 香 港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通 过 沪 股 通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三 是 对 投 资 者 双 向 采 用 人 民 币 交 收, 即 内 地 投 资 者 买 卖 以 港 币 报 价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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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 容 摘 要...1 第 一 部 分 区 域 金 融 运 行 情 况... 3 一 各 地 区 银 行 业... 3 二 各 地 区 证 券 业 三 各 地 区 保 险 业 四 资 金 流 向 和 融 资 结 构 五 金 融 改 革 创 新... 17

则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我 司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生 指 数 熔 断 且 指 数 熔 断 至 收 盘 的, 我 司 将 在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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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业 绩 回 顾 股 混 基 金 : 股 市 低 迷, 股 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收 窄 在 本 次 纳 入 统 计 的 158 只 股 票 型 基 金 中,94 只 取 得 正 收 益 南 方 产 业 活 力 上 涨 2.51% 领 涨, 工 银 瑞 信 新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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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年齡 加入 本公司的 日期 獲委任為 董事的日期 職位 職責 與其他 董 事 監 事 及高級 管理人員的 關係 王岩先生 年9月 2011年12月 執 行 董 事 總 裁 參 與 作 出 重 大 決 策 負 責 公 兼首席執行官 司的日常營運及管理 郭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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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周 基 金 市 场 1.1 基 金 指 数 回 顾 :A 股 横 盘 整 理, 债 市 宽 松 向 好 股 市 方 面, 上 周 A 股 继 续 缩 量 震 荡, 全 周 累 计 下 跌 0.09% 报 收 点 债 市 方 面, 市 场 资 金 面 宽 松, 利 率 债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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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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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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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复 苏, 经 济 活 动 的 扩 张,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走 稳, 通 货 膨 胀 的 上 扬, 黄 金 的 抗 通 胀 属 性 会 被 激 活, 重 拾 升 势 2. 基 金 业 绩 回 顾 股 混 基 金 : 股 混 全 面 下 跌 仅 部 分 打 新 保 本 基 金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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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參加基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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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周 市 场 表 现 基 金 指 数 表 现 : 从 基 金 指 数 表 现 来 看, 股 票 型 (3.26%) 混 合 型 (2.09%) LOF(1.28%) QDII(1.26%) 中 国 指 数 (0.72%) 货 币 (0.04%) 债 券 型 (0.03%) 另 类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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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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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28) / / 3 4 [1] (p.26) [2] (p.171)

1 重 要 提 示 1.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四 关 于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风 险 的 提 示 五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理 财 服 务 一 什 么 是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二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优 势 三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种 类 四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注 意 事 项 五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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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5 年 1 月 30 日 2015 年 第 1 期 总 第 48 期 主 责 编 : 戴 益 聪 编 : 方 兴 承 办 部 门 : 法 律 合 规 部 顾 问 机 构 :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栏 目 及 目 录 私 募 基 金 板 块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发 布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1 月 20 日 四 家 私 募 管 理 人 遭 基 金 业 协 会 处 分,1 月 20 日 私 募 基 金 改 变 登 记 备 案 确 认 方 式, 建 立 分 类 公 示 制 度,1 月 1 日 金 融 银 行 板 块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办 法 ( 修 订 征 求 意 参 考 说 明 本 资 讯 速 递 摘 取 近 期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调 整 情 况, 供 各 部 门 各 企 业 参 考 相 关 内 容 由 法 律 合 规 部 整 理 编 辑 及 评 论,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常 备 顾 问 咨 询 见 稿 ),1 月 25 日 中 国 银 监 会 发 布 商 业 银 行 委 托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1 月 16 日 其 他 板 块 中 国 商 务 部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投 资 法 (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1 月 19 日 1

私 募 基 金 板 块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发 布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1 月 20 日 为 加 强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自 律 管 理, 做 好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登 记 和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备 案 工 作,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起 草 了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现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内 容 提 示 与 解 读 一 起 草 背 景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相 关 规 定,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开 展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适 用 于 私 募 办 法 考 虑 到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与 一 般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同, 业 务 范 围 不 限 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还 涉 及 自 营 经 纪 公 募 资 管 等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存 在 较 大 的 利 益 冲 突 风 险, 需 要 严 加 防 范, 并 且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涉 及 广 大 客 户 资 金 安 全 和 权 益 保 护, 风 险 具 有 较 强 的 外 溢 性 此 外, 证 券 基 金 期 货 三 类 机 构 以 前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所 依 据 的 业 务 规 则 之 间 还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有 必 要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统 一 规 范 有 鉴 于 此, 基 金 业 协 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部 门 前 期 工 作 基 础 上, 融 合 吸 收 了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法 规 相 关 自 律 组 织 自 律 规 则 的 成 熟 内 容, 修 改 起 草 了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 并 针 对 当 前 出 现 的 风 险 情 况, 适 当 增 加 了 新 内 容 新 要 求, 明 确 和 细 化 了 相 关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二 起 草 思 路 一 是 消 除 证 券 基 金 期 货 三 类 机 构 在 市 场 准 入 投 资 范 围 业 务 规 范 备 案 监 测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统 一 相 关 自 律 管 理 标 准 程 序, 细 化 纪 律 处 分 类 型 和 适 用 情 形 二 是 结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特 点, 以 放 松 管 制 强 化 管 理 防 范 风 险 为 重 点, 加 强 通 道 业 务 第 三 方 机 构 分 级 杠 杆 以 及 短 期 激 励 等 行 为, 明 确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底 线 三 是 针 对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特 点, 对 其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提 出 特 殊 监 管 要 2

求, 比 如 防 范 与 其 他 业 务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风 险 隔 离 关 联 交 易 等 三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共 七 章 七 十 二 条, 分 别 是 总 则 机 构 登 记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设 立 及 备 案 投 资 运 作 及 信 息 披 露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日 常 报 告 与 自 律 管 理 附 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关 于 适 用 范 围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对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做 了 描 述, 即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或 者 接 受 财 产 委 托 设 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并 担 任 资 产 管 理 人, 由 托 管 机 构 担 任 资 产 托 管 人,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其 中,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子 公 司 此 外,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了 其 他 两 种 适 用 情 况 和 一 种 例 外 情 况 : 一 是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以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由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机 构 管 理 的, 其 投 资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 二 是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适 用 本 办 法 ; 三 是 资 产 管 理 人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上 述 规 定 一 方 面 与 私 募 办 法 保 持 一 致, 和 已 发 布 实 施 的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稿 ) 相 衔 接, 另 一 方 面 也 为 市 场 上 呼 声 较 高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提 供 了 空 间 另 外, 资 产 管 理 人 设 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开 展 QDII 业 务, 应 当 符 合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的 规 定 ( 二 ) 关 于 机 构 登 记 和 人 员 管 理 关 于 机 构 登 记,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分 别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未 经 登 记 的, 不 得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同 时,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了 统 一 的 登 记 材 料 和 登 记 审 查 要 求 对 于 符 合 规 定 的, 协 会 自 受 理 登 记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登 记 鉴 于 目 前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已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或 核 准,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在 实 际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做 好 相 关 衔 接 工 作 对 于 新 设 机 构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在 征 求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后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在 人 员 方 面,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投 资 经 理 应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并 对 投 资 经 理 的 任 职 条 件 作 了 基 本 规 定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在 后 续 出 台 的 从 业 人 员 自 律 规 则 中, 落 实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存 量 从 业 人 员 已 取 得 的 证 券 和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互 相 承 认 问 题, 但 登 记 备 3

案 办 法 发 布 实 施 后,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增 量 从 业 人 员 除 了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以 外, 需 要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等 从 业 资 格 的, 还 应 取 得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 三 ) 关 于 产 品 备 案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规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合 同 变 更 展 期 终 止 等 环 节 统 一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进 行 备 案, 并 分 别 规 定 了 具 体 报 备 时 限 对 于 新 设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不 符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成 立 条 件 的, 相 应 规 定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负 有 按 期 退 还 已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的 义 务 为 了 建 立 较 为 完 整 的 数 据 链 条,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风 险 监 测,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较 现 行 证 券 公 司 资 管 计 划 和 基 金 专 户 备 案 流 程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一 是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取 消 了 基 金 一 对 多 专 户 两 次 备 案 的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符 合 成 立 条 件 且 备 案 材 料 齐 备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提 高 了 备 案 效 率 二 是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取 得 基 金 业 协 会 完 成 备 案 并 取 得 备 案 证 明 后, 方 可 在 交 易 场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交 易 清 算 等 账 户 三 是 为 了 加 强 事 后 备 案 管 理, 基 金 业 协 会 仍 将 对 备 案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原 则 性 规 定 了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采 取 的 备 案 复 核 方 式, 包 括 书 面 审 阅 问 询 约 谈 现 场 核 查 等 针 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合 规 性 存 疑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通 过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部 门 咨 询 专 家 评 审 等 方 式 予 以 判 定, 并 明 确 专 家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监 管 机 构 行 业 专 家 相 关 投 资 者, 为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创 新 提 供 常 规 解 决 路 径 ( 四 ) 关 于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底 线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针 对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的 特 点, 明 确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投 资 决 策 公 平 交 易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控 制 合 规 管 理 投 诉 处 理 等 管 理 制 度, 重 点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通 过 隔 离 墙 制 度, 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在 人 员 业 务 场 地 等 方 面 独 立 于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人 必 须 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与 其 自 营 业 务 分 开 办 理, 不 得 混 同 操 作 为 了 防 范 风 险,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不 得 违 反 的 八 条 底 线 原 则 : 即 不 得 有 非 公 平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利 用 非 公 开 信 息 交 易 等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行 为 ; 不 得 违 规 承 诺 保 本 保 收 益 ; 不 得 不 适 当 地 宣 传 销 售 产 品, 误 导 欺 诈 客 户 ; 不 得 开 展 资 金 池 业 务 ; 不 得 利 用 资 管 产 品 进 行 商 业 贿 赂 ; 分 级 资 管 产 品 的 杠 杆 率 不 得 超 过 十 倍 ; 不 得 投 资 于 高 污 染 高 能 耗 等 国 家 禁 止 投 资 的 行 业 ; 不 得 对 业 务 人 员 管 理 团 队 实 施 当 期 激 励 ( 五 ) 关 于 重 点 领 域 的 风 险 管 理 随 着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其 业 务 特 点 风 险 形 式 发 生 了 相 应 变 化, 4

出 现 了 少 量 风 险 违 规 事 件 为 此,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针 对 通 道 业 务 分 级 杠 杆 产 品 聘 用 第 三 方 合 作 机 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等 重 点 领 域 的 风 险 管 理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1. 关 于 通 道 业 务 明 确 资 产 管 理 人 不 得 为 多 个 客 户 开 展 通 道 业 务, 为 单 一 客 户 开 展 通 道 业 务 的, 资 产 委 托 人 自 行 负 责 前 期 尽 职 调 查 及 存 续 期 投 资 管 理, 自 愿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资 产 管 理 人 仅 负 责 账 户 管 理 清 算 分 配 等 工 作, 不 承 担 积 极 主 动 管 理 职 责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提 前 终 止 或 委 托 人 提 取 委 托 资 产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权 以 委 托 资 产 现 状 方 式 向 委 托 人 返 还 等 内 容 同 时, 针 对 与 单 一 银 行 客 户 开 展 通 道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重 点 关 注 资 产 委 托 人 资 产 规 模 和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明 确 其 最 近 一 年 年 末 资 产 规 模 不 得 低 于 500 亿 元, 且 资 本 充 足 率 不 低 于 10% 2. 关 于 分 级 杠 杆 产 品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要 遵 循 杠 杆 设 计 与 风 险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原 则 设 计 分 级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对 份 额 类 型 份 额 配 比 杠 杆 水 平 各 份 额 不 同 收 益 率 计 算 方 法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充 分 揭 示 不 同 份 额 的 风 险 特 征 及 与 之 对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并 充 分 披 露 相 关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安 排 同 时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产 品 备 案 时 对 分 级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杠 杆 安 排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利 益 输 送 风 险 防 范 情 况 等 作 专 项 说 明 3. 关 于 资 产 匹 配 针 对 当 前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中 存 在 的 涉 嫌 资 金 池 业 务,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从 期 限 匹 配 资 金 资 产 对 应 以 及 充 分 披 露 等 方 面 做 了 明 确 要 求 :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确 保 每 只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与 所 投 资 产 相 对 应, 资 金 来 源 应 当 与 项 目 投 资 相 对 应, 确 保 投 资 资 产 逐 项 清 晰 明 确, 并 定 期 向 投 资 者 充 分 披 露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4. 关 于 聘 用 第 三 方 合 作 机 构 针 对 当 前 存 在 的 聘 用 个 人 担 任 投 资 顾 问 以 及 不 规 范 聘 用 第 三 方 机 构 利 益 输 送 等 现 象,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聘 用 第 三 方 机 构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相 关 要 求, 规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聘 用 第 三 方 机 构 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提 供 投 资 策 略 资 产 配 置 研 究 咨 询 和 投 资 建 议 等 专 业 服 务, 应 建 立 第 三 方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对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资 质 条 件 专 业 服 务 能 力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此 外,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还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销 售 机 构 的 遴 选 机 制, 关 注 销 售 机 构 的 资 质 条 件 内 部 控 制 营 销 人 员 技 术 设 施 以 及 诚 信 状 况, 审 慎 选 择 销 售 机 构 5. 关 于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为 了 防 止 片 面 追 求 项 目 数 量 及 管 理 规 模 而 忽 视 风 险 的 短 期 激 励 行 为,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建 立 长 效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和 问 责 机 制, 对 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或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严 肃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和 相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派 出 机 构 和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5

6.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限 制 为 了 防 范 资 产 管 理 人 关 联 方 参 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参 与 单 只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份 额 超 过 总 份 额 50%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相 关 账 户 进 行 监 控, 并 及 时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参 与 单 只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份 额 不 得 超 过 总 份 额 的 50% 资 产 管 理 人 关 联 方 认 购 其 设 立 的 分 级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劣 后 级 份 额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相 关 账 户 进 行 监 控, 并 及 时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7. 关 于 尽 职 调 查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开 展 主 动 管 理 业 务 时 须 对 非 标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调 查 内 容 不 限 于 项 目 融 资 方 和 项 目 本 身, 同 时 要 对 尽 职 调 查 材 料 妥 善 保 存 备 查 ( 六 ) 关 于 自 律 管 理 与 纪 律 处 分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了 基 金 业 协 会 通 过 登 记 备 案 审 查 信 息 报 送 自 律 检 查 等 手 段, 对 资 产 管 理 人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并 概 括 列 举 了 适 用 于 资 产 管 理 人 资 产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六 种 纪 律 处 分 类 型, 包 括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受 理 或 办 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适 用 于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其 中 纪 律 处 分 类 型, 包 括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同 时,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资 产 管 理 人 资 产 托 管 人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触 及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或 行 政 处 罚 的,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针 对 违 反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规 定 的 具 体 情 形, 视 情 节 轻 重, 细 化 了 可 采 取 的 具 体 纪 律 处 分 对 于 未 经 登 记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违 反 八 条 底 线 超 出 合 格 投 资 者 条 件 和 人 数 不 配 合 自 律 检 查 等 情 形,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此 外,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还 规 定 了 三 种 特 殊 情 形 : 一 是 资 产 管 理 人 设 立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一 年 之 内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暂 停 受 理 或 办 理 其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并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二 是 对 于 一 定 期 间 内 多 次 被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设 定 了 递 进 加 重 纪 律 处 分 的 条 款 三 是 对 于 能 够 积 极 主 动 采 取 补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与 投 资 者 达 成 和 解 等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设 定 了 减 轻 纪 律 处 分 条 款 ( 七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1. 关 于 业 务 载 体 形 式 和 投 资 范 围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载 体 统 一 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取 消 一 对 一 一 对 多 的 形 式 要 求, 并 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私 募 办 法 相 统 一, 同 时 以 负 面 清 单 形 式 明 确 了 不 得 投 资 的 6

四 类 情 形, 从 制 度 规 则 上 消 除 了 证 券 基 金 期 货 三 类 公 司 在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载 体 和 投 资 范 围 方 面 的 差 异 2. 关 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规 模 限 制 出 于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考 虑,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取 消 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最 低 初 始 规 模 和 最 高 规 模 上 限 的 要 求, 在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相 关 要 求 情 况 下, 由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自 主 决 定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规 模,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压 力 3. 关 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开 放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不 禁 止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进 行 开 放, 但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相 关 估 值 和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审 慎 确 定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同 时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开 放 时 间 次 数 程 序 及 限 制 等 事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无 法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或 不 具 备 流 动 性 的, 不 应 设 置 开 放 期 4. 关 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转 让 考 虑 到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流 动 性 需 要,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允 许 资 产 管 理 计 份 额 可 以 通 过 交 易 场 所 和 协 议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但 转 让 对 象 需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且 转 让 后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持 有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200 人 交 易 场 所 包 括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机 构 间 产 品 报 价 与 服 务 系 统 证 券 公 司 柜 台 市 场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等 四 家 私 募 管 理 人 遭 基 金 业 协 会 处 分 1 月 20 日 基 金 业 协 会 1 月 20 日 宣 布 对 包 括 中 益 汇 金 中 财 鼎 盛 等 在 内 的 4 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做 出 纪 律 处 分 基 金 业 协 会 表 示, 前 期, 投 资 者 向 其 投 诉 反 映,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北 京 中 益 汇 金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益 汇 金 ) 中 财 鼎 盛 ( 北 京 )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财 鼎 盛 ) 未 能 按 约 定 支 付 投 资 本 金 和 收 益, 存 在 涉 嫌 虚 构 投 资 项 目 或 擅 自 变 更 资 金 用 途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协 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对 中 益 汇 金 和 中 财 鼎 盛 进 行 了 现 场 检 查 在 现 场 检 查 期 间, 中 益 汇 金 和 中 财 鼎 盛 对 检 查 工 作 不 予 配 合, 拒 绝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同 时, 协 会 发 现 中 益 汇 金 中 财 鼎 盛 存 在 未 按 规 定 如 实 填 报 登 记 信 息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等 违 规 情 形 特 别 是, 中 益 汇 金 和 在 协 会 登 记 的 北 京 中 农 德 金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农 德 金 ) 北 京 中 富 知 金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富 知 金 ) 互 为 关 联 方,3 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均 未 按 规 定 向 协 会 申 报 关 联 方 信 息 根 据 上 述 违 规 事 实 和 情 节, 经 自 律 监 察 委 员 会 审 理, 基 金 业 协 会 决 定 对 中 益 汇 金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群 雁 中 农 德 金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隋 欣 中 财 鼎 盛 及 其 时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培 峰 做 出 公 开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的 纪 律 处 分 ; 对 中 富 知 金 法 定 代 表 人 付 强 做 出 公 开 谴 责 的 纪 律 处 分 被 加 入 黑 名 单 的 机 构 或 人 员, 不 得 从 7

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私 募 基 金 改 变 登 记 备 案 确 认 方 式, 建 立 分 类 公 示 制 度 1 月 1 日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颁 布 了 关 于 改 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和 实 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类 公 示 的 具 体 方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改 变 了 登 记 备 案 确 认 方 式, 并 拟 建 立 分 类 公 示 制 度 此 次 通 知 和 方 案 的 最 大 亮 点 在 于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确 认 方 式 电 子 化, 运 作 不 规 范 和 提 示 类 公 示 强 制 化 一 改 变 登 记 备 案 确 认 方 式 根 据 通 知,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起,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将 开 设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电 子 证 明 功 能, 对 于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 行 下 载 或 打 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基 金 业 协 会 进 一 步 确 认,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不 再 发 放 纸 质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书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至 此,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确 认 方 式 将 由 纸 质 证 书 转 变 为 电 子 证 明 二 建 立 分 类 公 示 制 度 根 据 方 案, 分 类 公 示 制 度 拟 分 为 自 愿 公 示 和 强 制 公 示 两 大 类, 自 愿 公 示 范 围 的 划 分 标 准 以 管 理 人 在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中 填 报 的 实 缴 规 模 为 准, 强 制 公 示 包 括 对 运 作 不 规 范 及 有 诚 信 问 题 的 管 理 人 公 示 和 提 示 类 公 示 两 类 自 愿 公 示 类 别 范 围 / 情 形 内 容 自 私 募 证 券 基 分 为 50 亿 元 以 上 20-50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管 理 人 名 称 登 记 金 管 理 人 亿 元 10-20 亿 元 三 个 区 间 编 号 和 登 记 时 间 ;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为 100 亿 元 以 上 50-100 亿 元 20-50 亿 元 三 个 区 间 公 示 将 按 季 度 进 行 定 期 更 新 ; 分 为 10 亿 元 以 上 5-10 亿 元 2-5 亿 元 三 个 区 间 区 间 内 按 照 登 记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 分 为 10 亿 元 以 上 5-10 亿 元 2-5 亿 元 三 个 区 间 对 于 基 金 产 品 跨 类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类 型 基 金 的 实 缴 规 模 分 别 统 计 8

强 制 公 示 运 强 作 不 规 范 及 有 诚 信 问 题 的 管 理 人 公 制 示 未 依 法 依 规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主 体 存 在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虚 假 填 报 或 故 意 遗 漏 重 要 信 息 提 示 类 公 示 管 理 基 金 规 模 为 零 公 示 内 容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地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名 称 相 关 主 体 是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高 管 人 员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处 罚 的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受 处 罚 的 主 体 名 称 或 自 然 人 姓 名 及 职 务 所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登 记 编 号 及 成 立 时 间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登 记 编 号 成 立 时 间 以 及 虚 假 填 报 或 故 意 遗 漏 重 要 信 息 的 简 要 情 形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登 记 编 号 登 记 时 间 以 及 成 立 时 间 实 缴 资 本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25%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或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的 名 称 登 记 编 号 登 记 时 间 实 缴 资 本 数 额 以 及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金 融 银 行 板 块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办 法 (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 1 月 21 日 内 容 提 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物 权 法 )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人 民 银 行 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 颁 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7 第 4 号,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规 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活 动 经 过 7 年 多 的 实 践, 我 国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业 务 获 得 迅 速 发 展, 业 务 实 践 产 生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登 记 的 需 求 为 此, 人 民 银 行 启 动 了 办 法 的 修 订 工 作, 形 成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办 法 (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 随 着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业 务 的 发 展,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实 践 已 经 形 成 截 至 2014 9

年 底,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公 示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系 统 ) 记 载 了 59.5 万 余 笔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占 应 收 账 款 登 记 总 量 的 45% 目 前,21 家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300 多 家 保 理 公 司 都 是 登 记 系 统 的 主 要 用 户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得 到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支 持, 同 时 登 记 效 力 获 得 地 方 司 法 部 门 的 认 可 在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发 布 的 有 关 保 理 业 务 的 文 件, 以 及 深 圳 广 州 重 庆 上 海 和 天 津 等 地 保 理 试 点 文 件 中, 都 有 对 各 类 交 易 主 体 在 登 记 系 统 开 展 转 让 登 记 的 规 定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了 审 理 保 理 合 同 案 件 的 审 判 委 员 会 纪 要, 专 门 规 定 了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公 示 和 查 询 的 效 力, 明 确 了 在 征 信 中 心 登 记 系 统 进 行 登 记 与 查 询 可 以 产 生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司 法 效 力 此 外, 国 际 担 保 交 易 示 范 法 和 国 际 保 理 公 约, 都 有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的 规 定 解 读 一 修 改 完 善 应 收 账 款 的 定 义 随 着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业 务 的 发 展, 实 践 中 用 来 融 资 的 应 收 账 款 类 型 丰 富 多 样, 银 行 保 理 公 司 等 机 构 对 扩 大 办 法 列 举 应 收 账 款 的 范 围 需 求 强 烈 因 此 本 次 修 订 对 应 收 账 款 的 定 义 予 以 完 善, 具 体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1) 将 旅 游 景 点 收 费 权 学 生 公 寓 收 费 权 医 疗 收 费 权 等 因 服 务 劳 务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纳 入 办 法 第 四 条 ( 三 ) 列 举 范 围 ; 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收 益 权 城 市 环 保 项 目 收 益 权 农 村 电 网 建 设 与 改 造 工 程 电 费 收 益 权 水 利 开 发 项 目 收 益 权 等 城 市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收 益 权 纳 入 了 办 法 第 四 条 ( 四 ) 列 举 范 围 ;(2) 增 加 兜 底 条 款, 即 其 他 以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具 有 金 钱 给 付 内 容 的 债 权 ( 该 条 款 为 理 财 产 品 兑 付 收 益 信 托 产 品 本 息 兑 付 收 益 资 产 计 划 份 额 收 益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P2P 拆 借 投 资 兑 付 收 益 等 类 型 合 同 项 下 权 利 的 质 押 留 有 了 适 用 余 地 );(3) 增 加 其 他 付 款 请 求 权, 即 因 履 行 基 础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附 属 付 款 请 求 权, 具 体 包 括 请 求 合 同 义 务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请 求 合 同 义 务 人 返 还 预 付 款 / 保 证 金, 请 求 合 同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对 合 同 债 务 的 连 带 责 任 的 权 利 ;(4) 完 善 排 除 条 款, 在 除 了 票 据 以 相 关 有 价 证 券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排 除 因 信 用 证 而 产 生 的 付 款 请 求 权,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转 让 的 付 款 请 求 权 ( 第 二 条 ) 二 现 有 的 及 未 来 的 应 收 账 款 ( 一 ) 现 有 的 应 收 账 款 在 权 利 处 分 时 点, 存 在 已 订 立 且 生 效 的 基 础 合 同, 并 且 该 等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付 款 履 行 先 决 条 件 已 完 全 满 足 的 金 钱 债 权 ( 举 例, 买 卖 合 同 已 订 立 并 生 效, 但 买 方 付 款 依 赖 于 买 方 指 示 交 货 卖 方 进 行 货 物 交 付 及 验 收, 且 买 方 交 货 指 示 货 物 交 付 及 验 收 均 已 完 成 ) ( 二 ) 未 来 的 应 收 账 款 10

1 在 权 利 处 分 时 点, 存 在 已 订 立 且 生 效 的 基 础 合 同, 但 该 等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人 付 款 履 行 先 决 条 件 尚 未 满 足 ( 举 例, 买 卖 合 同 已 订 立 并 生 效, 但 买 方 付 款 依 赖 于 买 方 指 示 交 货 卖 方 进 行 货 物 交 付 及 验 收, 但 买 方 交 货 指 示 货 物 交 付 及 验 收 尚 未 完 成 ); 2 在 权 利 处 分 时 点, 尚 未 存 在 基 础 合 同, 由 于 基 础 合 同 未 存 在, 也 不 存 在 任 何 对 义 务 人 的 金 钱 债 权 ( 举 例,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权 公 园 门 票 收 入 等 ) 此 外, 可 以 注 意 到 征 求 意 见 稿 未 对 市 场 争 议 已 久 的 现 有 的 以 及 未 来 的 应 收 账 款 概 念 的 核 心 和 外 延 作 出 澄 清 和 说 明 对 于 现 有 的 应 收 账 款 以 及 第 一 类 未 来 的 应 收 账 款, 其 可 质 押 性 无 异 议 而 对 于 第 二 类 未 来 的 应 收 账 款, 其 是 否 可 具 备 质 押 的 可 行 性, 则 存 有 不 确 定 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操 作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在 规 范 应 收 账 款 的 描 述 时, 允 许 登 记 过 程 中 对 应 收 账 款 做 概 括 性 描 述 或 具 体 描 述, 但 必 须 要 求 该 等 描 述 应 达 到 可 以 确 定 所 出 质 的 应 收 账 款 的 目 的 而 这 一 要 求 也 是 为 了 完 成 对 外 公 示, 方 便 质 权 人 公 示 宣 告 质 权 设 定 的 标 的, 以 及 有 助 于 第 三 方 进 行 公 开 查 询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3 条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以 在 缔 约 时 对 标 的 物 没 有 所 有 权 或 者 处 分 权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所 以 即 便 在 权 利 处 分 时 点, 处 分 标 的 对 象 不 存 在, 只 要 后 续 证 明 其 有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而 且 标 的 物 明 确 可 确 定, 该 等 转 让 安 排 应 被 法 院 认 可 参 考 转 让 的 法 理 逻 辑, 设 定 质 押 应 遵 循 同 理 因 此, 我 们 倾 向 于 认 为 在 权 利 处 分 时 点, 即 使 基 础 合 同 不 存 在, 主 要 可 以 通 过 概 括 性 的 描 述 对 未 来 的 基 础 合 同 和 / 或 相 对 方 进 行 特 定 化, 此 类 应 收 账 款 应 该 被 允 许 落 入 到 未 来 的 应 收 账 款 范 畴 二 若 干 登 记 事 项 的 修 改 ( 一 ) 登 记 事 项 的 增 加 和 调 整 征 求 意 见 稿 首 次 提 出 登 记 内 容 将 包 括 主 债 权 金 额 以 及 主 债 权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信 息, 这 将 有 助 于 在 登 记 公 示 平 台 上 明 确 在 应 收 账 款 上 所 设 定 的 质 权 相 对 应 担 保 的 主 债 务 范 围 ( 对 于 主 债 权 金 额 以 及 主 债 权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信 息, 质 权 人 应 在 登 记 信 息 中 明 确 主 债 权 范 围, 包 括 主 债 权 的 本 金 利 息 违 约 金 以 及 实 现 债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等, 避 免 认 定 为 主 债 权 仅 为 主 债 权 本 金 金 额 ) 此 外, 还 对 登 记 内 容 的 表 述 予 以 完 善, 将 注 册 地 址 修 改 为 住 所 金 融 机 构 代 码 修 改 为 金 融 机 构 编 码 工 商 注 册 码 修 改 为 工 商 注 册 号 ( 第 十 条 ) ( 二 ) 最 长 登 记 期 限 的 延 长 登 记 办 法 原 先 设 定 的 登 记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这 对 实 践 中 一 些 履 行 期 限 较 长 的 基 础 合 同 带 来 了 登 记 展 期 的 操 作 性 要 求, ( 比 如 合 同 法 规 定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年, 部 分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项 下 的 特 许 期 限 也 长 于 11

十 年 ), 反 复 进 行 展 期 操 作 的 要 求 增 加 了 操 作 风 险 本 次 征 求 意 见 稿 将 其 上 限 调 整 至 30 年, 并 删 除 登 记 期 限 届 满 登 记 失 效 的 规 定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 这 对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一 次 性 匹 配 长 期 限 的 基 础 合 同 避 免 展 期 动 作 带 来 了 操 作 便 利 ( 三 ) 调 整 出 质 人 信 息 变 更 出 质 人 的 法 定 注 册 名 称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是 登 记 系 统 的 检 索 标 准 为 避 免 质 权 人 掌 握 信 息 变 更 不 及 时, 影 响 其 他 权 利 人 查 询 登 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问 题, 本 次 修 订 将 质 权 人 变 更 出 质 人 身 份 信 息 的 四 个 月 调 整 为 30 日, 变 更 时 限 从 质 权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算 此 外, 删 除 未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质 押 登 记 失 效 的 条 款 ( 第 十 五 条 ) ( 四 ) 登 记 程 序 的 简 化 征 求 意 见 稿 不 再 要 求 向 登 记 平 台 上 传 任 何 协 议 文 件, 简 化 了 登 记 操 作 但 此 步 骤 的 简 化, 也 限 制 了 第 三 方 如 需 查 询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信 息 仅 能 依 赖 质 押 财 产 描 述 栏 中 由 质 权 人 所 填 写 的 相 关 描 述 (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 ( 五 ) 异 议 登 记 的 撤 销 登 记 办 法 对 于 异 议 登 记 参 考 的 是 提 出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的 思 路, 如 果 提 出 异 议 登 记 后 15 日 内 不 进 行 起 诉, 征 信 中 心 将 直 接 撤 销 异 议 登 记 而 征 求 意 见 稿 提 出 了 征 信 中 心 未 被 授 予 权 利 对 登 记 事 项 真 实 性 审 查, 所 以 无 权 直 接 撤 销 异 议 登 记, 必 须 根 据 生 效 的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裁 决 对 原 登 记 或 异 议 登 记 进 行 撤 销 为 了 避 免 出 现 出 质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仅 提 出 异 议 登 记 意 图 干 扰 原 登 记 质 押 的 公 示 效 力 以 及 后 续 进 一 步 担 保 物 权 的 执 行, 出 于 对 原 登 记 质 权 人 以 及 相 关 质 权 公 示 效 力 的 保 护, 我 们 建 议 能 进 一 步 明 确 在 原 登 记 被 依 法 撤 销 前, 其 效 力 不 受 影 响, 这 样 也 进 一 步 引 导 真 正 对 登 记 事 项 存 有 异 议 的 出 质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能 尽 快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进 行 确 权 ( 六 ) 增 加 登 记 费 用 条 款 及 其 他 表 述 性 完 善 目 前, 根 据 国 家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应 收 账 款 登 记 服 务 是 一 种 有 偿 服 务,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登 记 收 费 条 款 ( 第 三 十 一 条 ) 此 外, 本 次 修 订 还 对 以 下 条 款 内 容 及 表 述 予 以 完 善 : 增 加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的 定 义 ( 第 三 条 ); 修 改 关 于 登 记 系 统 的 表 述 ( 第 四 条 ); 修 改 异 议 登 记 通 知 时 限 ( 第 二 十 条 ); 增 加 仲 裁 裁 决 作 为 登 记 机 构 撤 销 某 笔 登 记 的 依 据 ( 第 二 十 一 条 ); 增 加 征 信 中 心 负 有 信 息 安 全 及 保 护 义 务 条 款, 并 删 除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 第 二 十 八 条 ) 三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的 参 照 适 用 征 求 意 见 稿 提 出 了 权 利 人 在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保 理 业 务 当 中 的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登 记, 参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我 们 理 解 这 是 和 引 导 交 易 主 体 利 用 该 等 登 记 平 12

台 对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的 业 务 进 行 登 记 和 查 询, 意 图 保 护 交 易 安 全 我 们 理 解 监 管 机 构 的 良 好 出 发 点, 但 对 交 易 安 全 的 保 护 需 要 明 确 法 律 基 础 和 司 法 实 践 认 可 在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业 务 环 节, 根 据 物 权 法 定 的 原 则, 物 权 法 明 确 了 以 应 收 账 款 出 质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质 权 自 信 贷 征 信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时 设 立, 所 以 登 记 平 台 作 为 登 记 公 示 平 台 的 效 力 不 惧 挑 战 而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和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并 不 相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只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转 让 权 利 或 者 转 移 义 务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等 手 续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而 目 前 要 求 银 行 以 及 保 理 公 司 利 用 登 记 平 台 进 行 登 记 的 仅 是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地 方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比 如 天 津 市 商 业 保 理 业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商 业 保 理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天 津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天 津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及 转 让 登 记 业 务 和 查 询 工 作 的 通 知 ) 根 据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了 审 理 保 理 合 同 案 件 的 审 判 委 员 会 纪 要, 我 们 也 注 意 到 该 司 法 审 判 纪 要 在 判 定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上 并 非 直 接 对 债 权 转 让 提 出 转 让 登 记 的 要 求, 亦 或 直 接 认 定 登 记 平 台 对 转 让 登 记 的 公 示 对 抗 效 力, 而 仅 仅 认 定 注 册 在 天 津 受 限 于 天 津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天 津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监 管 的 相 关 主 体 在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中 未 作 查 询 的 不 构 成 善 意 因 此, 在 上 位 法 未 进 行 修 订 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之 前, 我 们 目 前 仍 然 认 为 应 收 账 款 的 转 让 不 受 制 于 登 记 平 台 强 制 性 的 登 记, 即 便 完 成 登 记 平 台 的 相 关 登 记 也 并 不 当 然 获 得 任 何 对 抗 效 力 四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结 构 性 融 资 业 务 的 影 响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不 仅 体 现 在 银 行 质 押 融 资 业 务 以 及 银 行 / 保 理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理 融 资 业 务 中,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也 是 以 依 托 特 殊 目 的 载 体 收 入 应 收 账 款 实 现 融 资 的 交 易 安 排 我 们 认 为, 如 果 基 础 合 同 无 转 让 限 制 并 且 该 等 应 收 账 款 上 没 有 设 定 质 押, 则 该 等 应 收 账 款 即 可 转 让, 意 味 着 具 备 证 券 化 的 可 能 性 如 前 所 述 登 记 办 法 一 直 引 领 着 应 收 账 款 在 各 项 法 律 文 件 中 的 定 义, 此 次 征 求 意 见 稿 项 下 带 来 应 收 账 款 定 义 的 拓 展 将 为 未 来 证 券 化 资 管 业 务 寻 求 新 的 基 础 资 产 实 现 创 新 交 易 创 造 了 更 大 空 间 中 国 银 监 会 发 布 商 业 银 行 委 托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5 年 1 月 16 日 内 容 提 示 为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经 营, 加 强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管 理, 促 进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近 日, 银 监 会 按 照 准 确 定 位 回 归 本 源, 限 制 范 围 避 免 套 利, 问 题 导 向 严 格 设 限, 加 强 管 理 规 范 发 展 的 总 体 思 路, 研 究 并 起 草 了 商 业 银 行 委 托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13

一 办 法 的 特 点 一 是 明 确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商 业 银 行 按 照 责 利 匹 配 的 原 则,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收 取 代 理 手 续 费, 不 承 担 信 用 风 险 二 是 规 范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管 理, 对 商 业 银 行 受 理 业 务 的 前 提 签 订 合 同 的 要 素 资 金 的 来 源 和 用 途 账 户 管 理 和 账 务 处 理 等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三 是 强 化 委 托 贷 款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商 业 银 行 应 严 格 隔 离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与 自 营 业 务 风 险, 并 对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进 行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二 办 法 制 定 的 主 要 背 景 一 是 目 前 没 有 相 关 制 度 对 委 托 贷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业 务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法 律 责 任 等 进 行 规 范 二 是 近 年 来,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暴 露 出 一 些 问 题 和 风 险 隐 患, 比 如 受 托 银 行 越 位 承 担 风 险 借 道 规 避 监 管 要 求 等 三 办 法 的 主 要 结 构 和 内 容 办 法 分 为 五 章, 共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章 总 则, 明 确 了 委 托 贷 款 适 用 范 围 定 义 和 原 则, 明 确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的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商 业 银 行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收 取 代 理 手 续 费, 不 承 担 信 用 风 险 第 二 章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了 委 托 贷 款 的 申 请 前 提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用 途 合 同 要 求 账 户 管 理 账 务 处 理 等 强 调 商 业 银 行 严 禁 接 受 国 家 规 定 具 有 特 殊 用 途 的 各 类 专 项 基 金 银 行 授 信 资 金 发 行 债 券 筹 集 的 资 金 筹 集 的 他 人 资 金 等 用 于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第 三 章 风 险 管 理, 从 资 金 审 查 授 权 管 理 账 务 核 算 信 息 报 送 业 务 检 查 等 多 维 度 提 出 管 理 要 求, 其 中 强 调 商 业 银 行 应 对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与 自 营 贷 款 业 务 实 行 分 账 核 算, 严 格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要 求 记 录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提 出 银 监 会 对 违 规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代 委 托 人 或 借 款 人 承 担 风 险, 以 及 未 及 时 准 确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送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信 息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采 取 的 监 管 措 施 和 监 管 处 罚 第 五 章 附 则, 明 确 了 办 法 解 释 权 实 施 时 间 解 读 一 办 法 对 委 托 贷 款 的 资 金 用 途 和 资 金 来 源 进 行 严 格 规 范 办 法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受 托 发 放 的 贷 款 应 有 明 确 用 途, 资 金 用 途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信 贷 政 策 资 金 用 途 不 得 为 以 下 方 面 : 一 是 生 产 经 营 或 投 资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产 品 和 项 目 ; 二 是 从 事 债 券 期 货 金 融 衍 生 品 理 财 产 品 股 本 权 益 等 投 资 ; 三 是 作 为 注 册 资 本 金 注 册 验 资 或 增 资 扩 股 ; 四 是 国 家 明 确 规 定 的 其 他 禁 止 用 途 ( 第 十 二 条 ) 办 法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应 严 禁 接 受 下 列 资 金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 一 是 国 家 规 定 具 有 特 殊 用 途 的 各 类 专 项 基 金 ; 二 是 银 行 授 信 资 金 ; 三 是 发 行 债 券 筹 集 的 资 金 ; 四 是 筹 集 的 他 人 资 金 ; 五 是 无 法 证 明 来 源 的 资 金 ( 第 十 一 条 ) 其 中, 所 谓 筹 集 的 他 人 资 金 将 可 能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以 及 券 商 基 金 子 公 司 资 管 计 划 成 为 委 托 贷 款 新 规 所 封 杀 的 对 象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本 身 不 具 有 发 放 贷 款 的 资 质, 委 托 贷 款 14

通 道 一 旦 被 堵 塞, 将 迫 使 私 募 基 金 特 别 是 债 权 型 基 金 彻 底 转 变 原 有 业 务 模 式, 或 另 寻 合 法 通 道 二 委 托 人 不 得 为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具 有 贷 款 业 务 资 格 的 各 类 机 构 明 确 将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排 除 在 委 托 人 范 围 之 外, 将 对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现 有 的 债 权 投 资 业 务 模 式 造 成 重 大 冲 击, 可 能 导 致 其 转 向 名 股 实 债 或 收 益 权 转 让 加 回 购 等 迂 回 方 式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增 大 了 相 关 业 务 的 法 律 风 险 三 对 信 托 业 务 的 影 响 办 法 要 求 银 监 会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具 有 贷 款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 但 信 托 公 司 通 过 单 一 信 托 发 放 信 托 贷 款 的 行 为 是 否 适 用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存 在 一 定 疑 问 如 果 从 法 律 关 系 来 讲, 委 托 贷 款 适 用 的 是 委 托 代 理 法 律 关 系, 而 信 托 业 务 适 用 的 是 信 托 法 律 关 系, 两 者 是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法 律 性 质 上, 委 托 贷 款 也 就 不 同 于 信 托 贷 款 因 此, 今 后 委 托 人 若 是 以 单 一 信 托 作 为 通 道, 仍 然 可 以 规 避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继 续 充 当 合 法 的 投 资 通 道 其 他 板 块 中 国 商 务 部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投 资 法 (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5 年 1 月 19 日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根 据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规 划 和 国 务 院 2014 年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商 务 部 启 动 了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的 修 改 工 作,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投 资 法 (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 内 容 提 示 改 革 开 放 早 期 制 定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外 资 企 业 法 和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以 下 简 称 外 资 三 法 ), 奠 定 了 我 国 利 用 外 资 的 法 律 基 础, 为 推 动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伟 大 历 史 进 程 做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以 外 资 三 法 为 核 心 的 外 资 法 律 体 系 对 于 我 国 积 极 有 效 地 利 用 外 资 推 动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发 挥 了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多 年 来, 我 国 吸 收 外 资 稳 居 世 界 第 二 发 展 中 国 家 第 一 的 地 位 从 最 初 带 来 资 金 技 术 管 理 经 验 和 出 口 渠 道, 发 展 到 今 天 带 来 现 代 服 务 业 态 新 型 经 营 理 念 高 端 人 才,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已 经 成 为 推 动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力 量 当 前, 我 国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进 入 决 定 性 阶 段, 改 革 进 入 攻 坚 期 和 深 水 区, 对 外 开 放 面 临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现 行 外 资 三 法 已 经 难 以 适 应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和 进 一 步 扩 大 开 放 的 需 要 一 是 外 资 三 法 确 立 的 逐 案 审 批 制 管 理 模 式 已 不 能 适 应 构 建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体 制 的 需 要, 不 利 于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和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二 是 外 资 三 15

法 中 关 于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经 营 活 动 等 规 定 和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存 在 重 复 甚 至 冲 突 ; 三 是 外 资 并 购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等 重 要 制 度 需 要 纳 入 外 国 投 资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并 进 一 步 完 善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构 建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体 制, 统 一 内 外 资 法 律 法 规, 保 持 外 资 政 策 稳 定 透 明 可 预 期, 改 革 涉 外 投 资 审 批 体 制, 探 索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的 管 理 模 式 ;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要 求 适 应 对 外 开 放 不 断 深 化, 完 善 涉 外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促 进 构 建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体 制 这 为 开 展 外 资 三 法 修 改 工 作 指 明 了 方 向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根 据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规 划 和 国 务 院 2014 年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商 务 部 启 动 了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修 改 工 作, 形 成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投 资 法 (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 ( 以 下 简 称 征 求 意 见 稿 ) 解 读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此 次 征 求 意 见 稿 起 草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适 应 构 建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体 制 要 求,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的 改 革 方 向, 创 新 外 国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制 定 一 部 既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和 基 本 国 情 又 顺 应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发 展 要 求 的 外 国 投 资 基 础 性 法 律, 为 外 国 投 资 创 造 更 加 稳 定 透 明 可 预 期 的 法 律 环 境 我 们 认 为, 外 国 投 资 法 应 定 位 为 一 部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的 法,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的 法, 促 进 外 商 投 资 的 法, 规 范 外 资 管 理 的 法 为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商 务 部 在 起 草 中 坚 持 了 以 下 原 则 : 一 是 明 确 法 律 基 本 定 位 外 国 投 资 法 定 位 于 统 一 的 管 理 和 促 进 外 国 投 资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不 再 将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作 为 规 范 对 象 二 是 创 新 外 资 管 理 模 式 取 消 现 行 对 外 商 投 资 的 逐 案 审 批 体 制, 采 取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和 负 面 清 单 的 外 资 管 理 方 式, 大 幅 减 少 外 资 限 制 性 措 施, 放 宽 外 资 准 入, 加 强 信 息 报 告 三 是 完 善 外 资 管 理 制 度 总 结 三 十 余 年 外 资 管 理 的 实 践, 将 外 资 并 购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等 重 要 制 度 纳 入 外 国 投 资 法 并 进 一 步 完 善 四 是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从 重 事 前 审 批 向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和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转 变, 在 大 幅 取 消 行 政 审 批 的 同 时, 加 强 投 资 促 进 与 保 护 监 督 检 查 等 制 度 二 主 要 内 容 征 求 意 见 稿 共 170 条, 分 为 11 章, 分 别 是 总 则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外 国 投 资 准 入 管 理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信 息 报 告 投 资 促 进 投 资 保 护 投 诉 协 调 处 理 监 督 检 查 法 律 责 任 和 附 则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6

( 一 )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外 国 投 资 的 定 义 对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征 求 意 见 稿 在 依 据 注 册 地 标 准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予 以 定 义 的 同 时, 引 入 了 实 际 控 制 的 标 准 一 方 面 规 定, 受 外 国 投 资 者 控 制 的 境 内 企 业 视 同 外 国 投 资 者 ; 另 一 方 面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受 中 国 投 资 者 控 制 的,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投 资 可 视 作 中 国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对 于 外 国 投 资,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不 仅 包 括 绿 地 投 资, 还 包 括 并 购 中 长 期 融 资 取 得 自 然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特 许 权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利 以 及 通 过 合 同 信 托 等 方 式 控 制 境 内 企 业 或 者 持 有 境 内 企 业 权 益 ( 二 ) 准 入 管 理 制 度 征 求 意 见 稿 废 除 了 外 资 三 法 确 立 的 逐 案 审 批 制 度, 设 计 了 与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相 适 应 的 外 资 准 入 管 理 制 度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仅 对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目 录 列 明 领 域 内 的 投 资 实 施 准 入 许 可, 审 查 对 象 也 不 再 是 合 同 章 程, 而 是 外 国 投 资 者 及 其 投 资 行 为 在 实 施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下, 绝 大 部 分 的 外 资 进 入 将 不 再 进 行 审 批 同 时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投 资, 无 论 是 否 属 于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目 录 列 明 的 领 域, 均 需 要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 三 )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为 防 止 外 国 投 资 对 国 家 安 全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征 求 意 见 稿 设 专 章 规 定 了 外 国 投 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针 对 现 行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效 力 层 级 低 制 度 不 完 善 等 缺 陷, 在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通 知 基 础 上, 充 分 借 鉴 有 关 国 家 的 做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的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程 序, 明 确 了 为 消 除 国 家 安 全 隐 患 可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内 容, 并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决 定 不 得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 四 )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为 了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掌 握 外 国 投 资 情 况 和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运 营 状 况,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了 外 国 投 资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对 其 投 资 经 营 行 为, 无 论 是 否 属 于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目 录 列 明 的 领 域, 都 要 向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报 告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征 求 意 见 稿 区 分 信 息 报 告 的 三 种 类 别 ( 外 国 投 资 事 项 报 告 外 国 投 资 事 项 变 更 报 告 定 期 报 告 ),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报 告 内 容 和 时 限 ( 五 ) 投 资 促 进 制 度 强 化 政 府 在 投 资 促 进 方 面 的 职 能, 是 当 前 世 界 各 国 外 资 立 法 和 政 策 的 一 个 新 趋 势 为 建 立 完 善 的 投 资 促 进 机 制 和 提 高 投 资 促 进 专 业 化 水 平, 提 升 利 用 外 资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征 求 意 见 稿 从 投 资 促 进 政 策 投 资 促 进 机 构 特 殊 经 济 区 域 等 方 面 对 投 资 促 进 工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17

( 六 ) 投 资 保 护 制 度 为 保 护 外 国 投 资 者 及 其 投 资 的 合 法 权 益, 征 求 意 见 稿 从 征 收 征 用 国 家 赔 偿 转 移 透 明 度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方 面, 全 面 加 强 了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及 其 投 资 的 保 护 体 系 ( 七 ) 投 诉 协 调 处 理 制 度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了 投 诉 协 调 处 理 制 度, 强 化 了 外 国 投 资 投 诉 协 调 处 理 机 构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与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 争 议 进 行 协 调 和 处 理 的 工 作 职 能, 以 及 时 有 效 化 解 外 国 投 资 争 端 ( 八 )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在 扩 大 市 场 准 入 减 少 行 政 审 批 的 同 时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这 是 新 一 届 政 府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重 中 之 重 征 求 意 见 稿 从 监 督 检 查 启 动 检 查 方 式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等 方 面 对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进 行 了 全 面 规 定 同 时, 通 过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诚 信 档 案 制 度, 增 强 外 国 投 资 者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自 律 意 识 ( 九 )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了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明 确 了 在 禁 止 领 域 投 资 未 经 许 可 或 者 违 反 许 可 条 件 在 限 制 领 域 投 资 违 反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违 反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规 定 规 避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等 情 形 下 应 承 担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或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三 关 于 若 干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过 渡 期 安 排 外 国 投 资 法 生 效 后, 外 资 三 法 将 予 以 废 止 由 于 外 国 投 资 法 将 不 再 规 范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组 织 机 构 等 问 题,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本 法 生 效 前 依 法 存 续 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在 三 年 内 按 照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对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和 组 织 机 构 进 行 调 整 ( 二 ) 港 澳 台 侨 投 资 者 的 待 遇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港 澳 台 同 胞 和 海 外 侨 胞 的 投 资 对 于 推 动 我 国 经 济 的 蓬 勃 发 展 起 到 了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用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港 澳 台 侨 投 资 者 投 资 参 照 适 用 本 法 ; 关 于 港 澳 台 侨 投 资 者 投 资 的 特 别 待 遇, 建 议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 三 ) 协 议 控 制 的 处 理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通 过 签 署 一 系 列 协 议 获 得 内 资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问 题,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征 求 意 见 稿 将 协 议 控 制 明 确 规 定 为 外 国 投 资 的 一 种 形 式, 本 法 生 效 后, 以 协 议 控 制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的, 将 适 用 本 法 对 于 本 法 生 效 前 既 存 的 以 协 议 控 制 方 式 进 行 的 投 资, 如 在 本 法 生 效 后 仍 属 于 禁 止 或 限 制 外 国 投 资 领 域,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有 以 下 几 种 观 点 : 18

1 实 施 协 议 控 制 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向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其 受 中 国 投 资 者 实 际 控 制 的, 可 继 续 保 留 协 议 控 制 结 构, 相 关 主 体 可 继 续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 实 施 协 议 控 制 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认 定 其 受 中 国 投 资 者 实 际 控 制 ; 在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其 受 中 国 投 资 者 实 际 控 制 后, 可 继 续 保 留 协 议 控 制 结 构, 相 关 主 体 可 继 续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3 实 施 协 议 控 制 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考 虑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因 素 作 出 决 定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面, 商 务 部 将 继 续 在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就 此 问 题 作 进 一 步 研 究,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四 ) 外 资 准 入 许 可 工 商 登 记 和 行 业 许 可 的 关 系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目 录 列 明 领 域 内 投 资 的, 如 果 涉 及 需 要 申 请 前 置 性 行 业 许 可 的 领 域,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外 资 准 入 许 可 时 须 提 交 行 业 许 可 证 件 ; 不 需 要 申 请 前 置 性 行 业 许 可 的,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查 时 需 要 应 征 求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外 国 投 资 者 获 得 外 资 准 入 许 可 后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目 前, 我 国 正 在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和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商 务 部 将 根 据 改 革 进 程 进 一 步 完 善 外 资 准 入 许 可 的 相 关 制 度 设 计, 处 理 好 外 资 准 入 许 可 工 商 登 记 和 行 业 许 可 的 关 系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