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海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及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中 小 企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29 号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结 合 广 东 海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制 度 所 指 募 集 资 金 是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配 股 增 发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 以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并 用 于 特 定 用 途 的 资 金 第 三 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应 及 时 办 理 验 资 手 续, 由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并 应 立 即 按 照 招 股 说 明 书 所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组 织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工 作 募 集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公 司 对 外 公 布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项 目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制 定 详 细 的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做 到 资 金 使 用 的 规 范 公 开 和 透 明 第 四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并 接 受 保 荐 机 构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对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第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致 使 公 司 遭 受 1
损 失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章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并 确 保 该 制 度 的 有 效 实 施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通 过 子 公 司 或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实 施 的, 公 司 应 当 确 保 该 子 公 司 或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遵 守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为 方 便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公 司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制 度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集 中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个 数 公 司 存 在 两 次 以 上 融 资 的, 应 当 独 立 设 置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1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机 构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商 业 银 行 )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 协 议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公 司 应 当 将 募 集 资 金 集 中 存 放 于 专 户 中 ; ( 二 ) 公 司 一 次 或 12 个 月 内 累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或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公 司 及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荐 机 构 ; ( 三 ) 商 业 银 行 每 月 向 公 司 出 具 对 账 单, 并 抄 送 保 荐 机 构 ; ( 四 ) 保 荐 机 构 可 以 随 时 到 商 业 银 行 查 询 专 户 资 料 ; ( 五 ) 公 司 商 业 银 行 保 荐 机 构 的 违 约 责 任 公 司 在 全 部 协 议 签 订 后 及 时 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2
上 述 协 议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提 前 终 止 的, 公 司 应 当 自 协 议 终 止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与 相 关 当 事 人 签 订 新 的 协 议, 并 及 时 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后 公 告 第 八 条 公 司 认 为 募 集 资 金 的 数 额 较 大 且 根 据 投 资 项 目 的 信 贷 安 排 确 有 必 要 在 一 家 以 上 银 行 开 设 专 用 账 户 的, 在 坚 持 同 一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在 同 一 专 用 账 户 存 储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可 在 一 家 以 上 银 行 开 设 专 用 账 户 公 司 应 积 极 督 促 商 业 银 行 履 行 协 议 商 业 银 行 连 续 三 次 未 及 时 向 保 荐 机 构 出 具 对 账 单 或 通 知 专 户 大 额 支 取 情 况, 以 及 存 在 未 配 合 保 荐 机 构 查 询 与 调 查 专 户 资 料 情 形 的, 公 司 应 当 终 止 协 议 并 注 销 该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第 三 章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第 九 条 公 司 在 进 行 项 目 投 资 时, 资 金 支 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履 行 资 金 使 用 审 批 手 续, 凡 涉 及 每 一 笔 募 集 资 金 的 支 出, 均 须 由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经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报 财 务 部, 由 财 务 部 经 办 人 员 审 核 后, 逐 级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总 ( 副 ) 经 理 签 字 后 予 以 付 款, 凡 超 过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的 应 报 董 事 会 审 批 第 十 条 投 资 项 目 应 按 公 司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进 度 实 施, 投 资 部 门 要 细 化 具 体 工 作 进 度,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能 按 计 划 进 度 完 成, 并 定 期 向 财 务 部 提 供 具 体 工 作 进 度 计 划 第 十 一 条 确 因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因 素 影 响, 项 目 不 能 按 承 诺 的 预 期 计 划 进 度 完 成 时, 公 司 应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公 开 披 露 实 际 情 形 并 详 3
细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为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借 予 他 人 委 托 理 财 等 财 务 性 投 资,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以 买 卖 有 价 证 券 为 主 要 业 务 的 公 司 公 司 不 得 将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质 押 委 托 贷 款 或 其 他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投 资 公 司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 含 超 募 资 金 ) 可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其 投 资 的 产 品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安 全 性 高, 满 足 保 本 要 求, 产 品 发 行 主 体 能 够 提 供 保 本 承 诺 ; (2) 流 动 性 好, 不 得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正 常 进 行 ; (3) 公 司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投 资 产 品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 个 月 ; (4) 投 资 产 品 不 得 质 押, 产 品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 如 适 用 )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金 或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开 立 或 注 销 产 品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报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 (5) 原 则 上 投 资 产 品 的 发 行 主 体 应 当 为 商 业 银 行, 并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投 资 产 品 的 发 行 主 体 为 商 业 银 行 以 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且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6) 公 司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会 议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下 列 内 容 ; 1)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募 集 时 间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及 投 资 计 划 等 ; 4
2)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3)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额 度 及 期 限, 是 否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行 为 和 保 证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正 常 进 行 的 措 施 ; 4) 投 资 产 品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投 资 范 围 及 安 全 性 ; 5)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出 具 的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当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和 公 允 性, 防 止 募 集 资 金 被 关 联 人 占 用 或 挪 用,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关 联 人 利 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全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前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当 年 预 计 使 用 金 额 差 异 超 过 30% 的, 公 司 应 当 调 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并 在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中 披 露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目 前 实 际 投 资 进 度 调 整 后 预 计 分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以 及 投 资 计 划 变 化 的 原 因 等 第 十 五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公 司 应 当 对 该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预 计 收 益 等 进 行 检 查,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实 施 该 项 目, 并 在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出 现 异 常 的 原 因 以 及 调 整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 如 有 ): ( 一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涉 及 的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二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搁 置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的 ; ( 三 ) 超 过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完 成 期 限 且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金 额 未 达 到 相 关 计 划 金 额 50% 的 ; ( 四 ) 其 他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出 现 异 常 的 情 形 5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决 定 终 止 原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应 当 尽 快 科 学 地 选 择 新 的 投 资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 的,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及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后 方 可 实 施, 置 换 时 间 距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已 披 露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的 自 筹 资 金 且 预 先 投 入 金 额 确 定 的, 应 当 在 完 成 置 换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实 施 方 式 的,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公 告 改 变 原 因 及 保 荐 人 的 意 见 公 司 改 变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重 大 资 产 购 置 方 式 等 实 施 方 式 的, 还 应 在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发 表 意 见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十 九 条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情 形 下, 公 司 可 以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 一 ) 不 得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或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正 常 进 行 ; ( 二 ) 已 归 还 前 次 用 于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募 集 资 金 ( 如 适 用 ); ( 三 ) 单 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 ( 四 ) 单 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的 50%; ( 五 ) 过 去 十 二 个 月 内 未 进 行 风 险 投 资, 并 承 诺 在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期 间 不 进 行 风 险 投 资 ; 6
上 述 事 项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到 期 后, 公 司 应 当 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对 公 司 具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个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及 其 关 联 人 占 用 募 集 资 金 第 四 章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变 更 第 二 十 一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应 与 公 司 募 股 说 明 书 承 诺 的 项 目 一 致, 原 则 上 不 能 变 更, 对 确 因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时, 必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股 东 大 会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决 定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公 告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关 于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原 因 说 明 ; 2 关 于 新 项 目 的 发 展 前 景, 盈 利 能 力 有 关 风 险 提 示 的 说 明 ; 3 项 目 涉 及 收 购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当 比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 4 项 目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还 应 当 比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 5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其 它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变 更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原 则 上 应 投 资 于 主 营 业 务 7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审 慎 地 进 行 拟 变 更 后 的 新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确 信 投 资 项 目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盈 利 能 力, 有 效 防 范 投 资 风 险,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拟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应 当 在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原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及 变 更 的 具 体 原 因 ; ( 二 ) 新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可 行 性 分 析 和 风 险 提 示 ; ( 三 ) 新 项 目 的 投 资 计 划 ; ( 四 ) 新 项 目 已 经 取 得 或 尚 待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说 明 ( 如 适 用 ); ( 五 )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对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意 见 ; ( 六 )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说 明 ; ( 七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新 项 目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购 买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还 应 当 比 照 相 关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拟 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变 更 为 合 资 经 营 的 方 式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充 分 了 解 合 资 方 基 本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慎 重 考 虑 合 资 的 必 要 性, 并 且 公 司 应 当 控 股, 确 保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有 效 控 制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用 于 收 购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资 产 ( 包 括 权 益 ) 的, 应 当 确 保 在 收 购 后 能 够 有 效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及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原 因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政 策 及 定 价 依 据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以 及 相 关 问 题 的 解 决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单 个 募 投 项 目 完 成 后,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用 于 其 他 募 投 项 目 的,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保 荐 人 发 表 明 确 同 8
意 的 意 见 后 方 可 使 用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50 万 或 低 于 该 项 目 募 集 资 金 承 诺 投 资 额 1% 的, 可 以 豁 免 履 行 前 款 程 序,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用 于 非 募 投 项 目 ( 包 括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的, 应 当 按 照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十 六 条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及 披 露 义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募 投 项 目 全 部 完 成 后,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 以 上 的, 公 司 使 用 节 余 资 金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发 表 意 见 ; ( 二 ) 保 荐 人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的 意 见 ; ( 三 )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 的,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保 荐 人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的 意 见 后 方 可 使 用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300 万 或 低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 的, 可 以 豁 免 履 行 前 款 程 序,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第 五 章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报 告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检 查 一 次, 并 及 时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检 查 结 果 审 计 委 员 会 认 为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存 在 违 规 情 形 重 大 风 险 或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没 有 按 前 款 规 定 提 交 检 查 结 果 报 告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公 告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存 在 的 违 规 情 形 已 经 或 可 9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及 已 经 或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专 项 说 明, 并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审 核,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鉴 证 报 告 中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说 明 是 否 已 经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细 则 及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编 制 以 及 是 否 如 实 反 映 了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存 放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合 理 保 证, 提 出 鉴 证 结 论 鉴 证 结 论 为 保 留 结 论 否 定 结 论 或 : 无 法 提 出 结 论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鉴 证 报 告 中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出 该 结 论 的 理 由 进 行 分 析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保 荐 人 应 当 在 鉴 证 报 告 披 露 后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并 出 具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核 查 报 告 应 认 真 分 析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出 上 述 鉴 证 结 论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明 确 的 核 查 意 见 公 司 应 当 在 收 到 核 查 报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第 六 章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第 三 十 二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与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公 司 应 当 全 力 配 合 专 项 审 计 工 作, 并 承 担 必 要 的 审 计 费 用 第 三 十 三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对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0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