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2013 年 11 月 30 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中 关 于 推 进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必 须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厘 清 和 理 顺 新 股 发 行 过 程 中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关 系, 加 快 实 现 监 管 转 型, 提 高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强 化 市 场 约 束, 促 进 市 场 参 与 各 方 归 位 尽 责, 为 实 行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改 革 的 总 体 原 则 是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制 化 取 向, 综 合 施 策 标 本 兼 治, 进 一 步 理 顺 发 行 定 价 配 售 等 环 节 的 运 行 机 制, 发 挥 市 场 决 定 性 作 用,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维 护 市 场 公 平,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一 推 进 新 股 市 场 化 发 行 机 制 ( 一 ) 进 一 步 提 前 招 股 说 明 书 预 先 披 露 时 点,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申 报 稿 正 式 受 理 后, 即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披 露 ( 二 ) 招 股 说 明 书 预 先 披 露 后,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财 务 数 据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审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发 行 人 申 请 材 料 中 记 载 的 信 息 自 相 矛 盾 或 就 同 一 事 实 前 后 存 在 不 同 表 述 且 有 实 质 性 差 异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中 止 审 核, 并 在 12 个 月 内 不 再 受 理 相 关 保 荐 代 表 人 推 荐 的 发 行 申 请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报 送 的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涉 嫌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查 处, 被 稽 查 立 案 的, 暂 停 受 理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推 荐 的 发 行 申 请 ; 查 证 属 实 的,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发 行 人 的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并 依 法 追 究 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责 任 ( 三 ) 股 票 发 行 审 核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中 心 发 行 人 作 为 信 息 披 露 第 一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的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和 其 他 资 料, 全 面 配 合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守 业 务 规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进 行 审 慎 核 查, 督 导 发 行 人 规 范 运 行, 对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进 行 核 查,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发 行 条 件 做 出 专 业 判 断, 并 确 保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招 股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照 本 行 业 的 业 务 标 准 和 执 业 规 范,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业 务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验 证, 确 保 所 出 具 的 相 关 专 业 文 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监 管 部 门 和 股 票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依 法 对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不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投 资 价 值 作 出 判 断 发 现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的, 严 格 追 究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发 行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自 主 判 断 企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变 化 导 致 的 风 险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自 受 理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核 准 中 止 审 核 终 止 审 核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 ( 五 )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时, 鼓 励 持 股 满 三 年 的 原 有 股 东 将 部 分 老 股 向 投 资 者 转 让, 增 加 新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比 例 老 股 转 让 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发 生 变 更 老 股 转 让 的 具 体 方 案 应 在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和 发 行 公 告 中 公 开 披 露 发 行 人 应 根 据 募 投 项 目 资 金 需 要 量 合 理 确 定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新 股 数 量 不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的, 可 以 通 过 转 让 老 股 增 加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新 股 发 行 超 募 的 资 金, 要 相 应 减 持 老 股 ( 六 )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在 审 企 业, 可 申 请 先 行 发 行 公 司 债 鼓 励 企 业 以 股 债 结 合 的 方 式 融 资 ( 七 ) 发 行 人 通 过 发 审 会 并 履 行 会 后 事 项 程 序 后, 中 国 证 监 会 即 核 准 发 行, 新 股 发 行 时 点 由 发 行 人 自 主 选 择 ( 八 ) 放 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核 准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至 12 个 月 发 行 人 自 取 得 核 准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公 开 发 行 前, 应 参 照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及 时 修 改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内 容, 补 充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相 关 数 据, 更 新 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期 间 发 生 重 大 会 后 事 项 的, 发 行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供 说 明 ; 保 荐 机 构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应 持 续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发 行 人 发 生 重 大 会 后 事 项 的,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按 审 核 程 序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提 交 发 审 会 审 议 二 强 化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等 责 任 主 体 的 诚 信 义 务 ( 一 ) 加 强 对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的 市 场 约 束 1.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公 开 承 诺 : 所 持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少 6 个 月 2.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提 出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预 案, 预 案 应 包 括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具 体 条 件 可 能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等 具 体 措 施 可 以 包 括
发 行 人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等 上 述 人 员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应 提 前 公 告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3.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公 开 承 诺,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将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应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公 开 承 诺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公 开 承 诺 :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二 ) 提 高 公 司 大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的 透 明 度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减 持 时, 须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 三 ) 强 化 对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承 诺 事 项 的 约 束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作 出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应 同 时 提 出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时 的 约 束 措 施, 并 在 公 开 募 集 及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加 强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对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行 为 及 时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三 进 一 步 提 高 新 股 定 价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 一 ) 改 革 新 股 发 行 定 价 方 式 按 照 证 券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发 行 价 格 由 发 行 人 与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人 应 与 承 销 商 协 商 确 定 定 价 方 式, 并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 二 )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价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预 先 剔 除 申 购 总 量 中 报 价 最 高 的 部 分, 剔 除 的 申 购 量 不 得 低 于 申 购 总 量 的 10%, 然 后 根 据 剩 余 报 价 及 申 购 情 况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被 剔 除 的 申 购 份 额 不 得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在 4 亿 股 以 下 的,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应 不 少 于 10 家, 但 不 得 多 于 20 家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在 4 亿 股 以 上 的,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应 不 少 于 20 家, 但 不 得 多 于 40 家 网 下 发 行 股 票 筹 资 总 额 超 过 200 亿 的,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可 适 当 增 加, 但 不 得 多 于 60 家 有 效 报 价 人 数 不 足 的, 应 当 中 止 发 行 发 挥 个 人 投 资 者 参 与 发 行 定 价 的 作 用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参 与 网 下 定 价 和 网 下 配 售 具 备 承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预 先 制 定 上 述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具 备 的 条 件,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三 ) 强 化 定 价 过 程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制 作 定 价 过 程 及 结 果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公 开 披 露 在 网 上 申 购 前,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披 露 每 位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详 细 报 价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者 名 称 申 购 价 格 及 对 应 的 申 购 数 量, 所 有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价 的 中 位 数 加 权 平 均 数, 以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报 价 的 中 位 数 和 加 权 平 均 数,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及 对 应 的 市 盈 率 等 如 拟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 或 发 行 价 格 区 间 上 限 ) 的 市 盈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二 级 市 场 平 均 市 盈 率 的, 在 网 上 申 购 前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发 布 投 资 风 险 特 别 公 告, 明 示 该 定 价 可 能 存 在 估 值 过 高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 1. 比 较 分 析 发 行 人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差 异 及 对 发 行 定 价 的 影 响 ;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所 定 价 格 与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价 之 间 存 在 的 差 异 2.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投 资 风 险, 审 慎 研 判 发 行 定 价 的 合 理 性, 理 性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四 改 革 新 股 配 售 方 式 ( 一 ) 引 入 主 承 销 商 自 主 配 售 机 制 网 下 发 行 的 股 票, 由 主 承 销 商 在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中 自 主 选 择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发 行 人 应 与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确 定 网 下 配 售 原 则 和 方 式, 并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承 销 商 应 当 按 照 事 先 公 告 的 配 售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 二 ) 网 下 配 售 的 股 票 中 至 少 40% 应 优 先 向 以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由 社 保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配 售 上 述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不 足 的,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可 以 向 其 他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 三 ) 调 整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强 化 网 下 报 价 约 束 机 制 公 司 股 本 4 亿 元 以 下 的,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60%; 公 司 股 本 超 过 4 亿 元 的, 网 下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70% 余 下 部 分 向 网 上 投 资 者 发 售 既 定 的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认 购 不 足 的, 应 当 中 止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不 得 向 网 上 回 拨 股 票 ( 四 ) 调 整 网 下 网 上 回 拨 机 制 网 上 投 资 者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在 50 倍 以 上 但 低 于 100 倍 的, 应 从 网 下 向 网 上 回 拨, 回 拨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20%; 网 上 投 资 者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在 100 倍 以 上 的, 回 拨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 ( 五 ) 改 进 网 上 配 售 方 式 持 有 一 定 数 量 非 限 售 股 份 的 投 资 者 才 能 参 与 网 上 申 购 网 上 配 售 应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者 持 有 非 限 售 股 份 的 市 值 及 申 购 资 金 量, 进 行 配 号 抽 签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应 制 订 网 上 配 售 的 实 施 细 则, 规 范 网 上 配 售 行 为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制 订 网 上 配 售 具 体 方 案 并 公 告 方 案 必
须 明 确 每 位 投 资 者 网 上 申 购 数 量 的 上 限, 该 上 限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本 次 网 上 初 始 发 行 股 数 的 千 分 之 一 ( 六 ) 强 化 股 票 配 售 过 程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应 制 作 配 售 程 序 及 结 果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公 开 披 露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投 资 者 参 与 自 主 配 售 的 条 件 配 售 原 则 ; 自 主 配 售 结 束 后 应 披 露 配 售 结 果, 包 括 获 得 配 售 的 投 资 者 名 称 报 价 申 购 数 量 及 配 售 数 额 等, 主 承 销 商 应 说 明 自 主 配 售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事 先 公 布 的 配 售 原 则 ; 对 于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但 未 参 与 申 购, 或 实 际 申 购 数 量 明 显 少 于 报 价 时 拟 申 购 数 量 的 投 资 者,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配 售 结 果 中 列 表 公 示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的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利 益 方 存 在 维 护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后 价 格 稳 定 的 协 议 或 约 定 的, 发 行 人 应 在 上 市 公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五 加 大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切 实 维 护 三 公 原 则 ( 一 ) 保 荐 机 构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辅 导 协 议 后, 应 及 时 在 保 荐 机 构 网 站 及 发 行 人 注 册 地 证 监 局 网 站 披 露 对 发 行 人 的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 辅 导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对 辅 导 过 程 内 容 及 效 果 进 行 总 结 并 在 上 述 网 站 披 露 ( 二 ) 进 一 步 提 高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以 投 资 者 的 决 策 需 要 为 导 向, 改 进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突 出 披 露 重 点, 强 化 对 发 行 人 主 要 业 务 及 业 务 模 式 外 部 市 场 环 境 经 营 业 绩 主 要 风 险 因 素 等 对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使 用 浅 白 语 言, 提 高 披 露 信 息 的 可 读 性, 方 便 广 大 中 小 投 资 者 阅 读 和 监 督 ( 三 ) 在 发 审 会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对 保 荐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工 作 底 稿 及 尽 职 履 责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四 ) 强 化 发 行 监 管 与 稽 查 执 法 的 联 动 机 制 从 申 请 文 件 被 行 政 受 理 时 点 起, 发 行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即 需 要 对 申 请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审 核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重 大 问 题 的, 立 即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介 入 调 查 ( 五 ) 强 化 新 股 发 行 的 过 程 监 管 行 为 监 管 和 事 后 问 责 发 行 人 和 承 销 商 不 得 向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销 商 及 上 述 人 员 的 关 联 方 配 售 股 票 发 行 人 和 承 销 商 不 得 采 取 操 纵 新 股 价 格 暗 箱 操 作 或 其 他 有 违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的 行 为 ; 不 得 采 取 劝 诱 网 下 投 资 者 抬 高 报 价 但 不 向 其 配 售 股 票 的 行 为 ; 不 得 通 过 自 主 配 售 以 代 持 信 托 持 股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输 送 利 益 或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应 制 定 自 律 规 则, 规 范 路 演 推 介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披 露 承 销 商 自 主 配 售 等 行 为,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 六 )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进 一 步 完 善 新 股 上 市 首 日 开 盘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及 新 股 上 市 初 期 交 易 机 制, 建 立 以 新 股 发 行 价 为 比 较 基 准 的 上 市 首 日 停 牌 机 制, 加 强 对 炒 新 行 为 的 约 束 ( 七 )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保 荐 机 构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持 续 督 导 职 责,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有 关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行 信 守 承 诺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义 务, 审 阅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持 续 督 导 期 内, 保 荐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公 开 披 露 定 期 跟 踪 报 告 ; 发 行 人 出 现 重 大 变 故 或 事 件, 保 荐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公 开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持 续 督 导 期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保 荐 机 构 应 撰 写 督 导 工 作 报 告,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并 就 督 导 工 作 未 尽 事 宜 作 出 安 排 持 续 督 导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依 法 追 究 保 荐 机 构 责 任 ( 八 ) 发 行 人 上 市 当 年 营 业 利 润 比 上 年 下 滑 50% 以 上 或 上 市 当 年 即 亏 损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即 暂 不 受 理 相 关 保 荐 机 构 推 荐 的 发 行 申 请, 并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查 处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已 经 明 确 具 体 地 提 示 上 述 业 绩 下 滑 风 险 或 存 在 其 他 法 定 免 责 情 形 的, 不 在 此 列 账 户 上 市 公 司 涉 嫌 欺 诈 上 市 的, 立 案 查 处 时 即 采 取 措 施 冻 结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 九 )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责 任 和 中 介 机 构 保 荐 承 销 执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执 法 和 自 律 监 管 力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国 证 监 会 保 荐 信 用 监 管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从 业 人 员 自 律 管 理 系 统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系 统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互 通 互 联, 方 便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监 督, 强 化 外 部 声 誉 和 诚 信 机 制 的 约 束 功 能 发 行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能 诚 实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严 重 违 规 财 务 造 假, 或 者 保 荐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的, 依 法 严 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