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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 卡 優 惠 哩 程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刷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1) 及 海 外 刷 卡 消 費 (2), 每 單 筆 交 易 計 算 每 滿 新 臺 幣 15 元 就 賺 1 哩 長 榮 航 空 哩 程, 其 他 刷 卡 單 筆 交 易 計 算 每 滿 每 新 臺 幣 25 元 就 賺 1 哩! 加 速 哩 程 累 積, 讓 您 提 早 實 現 下 一 趟 旅 程 注 意 事 項 : 1. 僅 限 每 單 筆 刷 卡 消 費 金 額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7 萬 元 之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始 可 享 有 每 新 臺 幣 15 元 可 轉 換 長 榮 航 空 一 英 哩 之 哩 程 積 點, 超 過 新 臺 幣 7 萬 元 之 部 份 依 刷 卡 消 費 每 新 臺 幣 25 元 轉 換 為 長 榮 航 空 一 英 哩 之 哩 程 積 點 刷 卡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每 單 筆 交 易 計 算 每 滿 新 臺 幣 15 元 可 轉 換 長 榮 航 空 一 英 哩 之 哩 程 積 點, 就 此 種 哩 程 積 點, 本 行 將 先 按 每 新 臺 幣 25 元 所 轉 換 之 哩 程 積 點 計 入 次 月 月 結 單 以 取 得 基 本 點 數, 每 新 臺 幣 15 元 與 每 新 臺 幣 25 元 所 轉 換 之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差 額, 則 必 須 由 持 卡 人 自 行 透 過 花 旗 銀 行 語 音 系 統 申 請 登 錄 始 可 享 有,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差 額 將 於 申 請 登 錄 完 成 後 8 週 內 於 月 結 單 中 計 入, 持 卡 人 所 購 買 之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須 有 持 卡 人 本 人 參 與 搭 乘 2. 海 外 刷 卡 消 費 * 每 單 筆 交 易 計 算 每 滿 新 臺 幣 15 元 即 可 轉 換 為 長 榮 航 空 1 英 哩 之 哩 程 積 點, 就 此 種 哩 程 積 點, 本 行 將 於 當 月 月 結 單 計 入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帳 戶 哩 程 積 點 計 入 當 時 限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帳 戶 仍 為 有 效 狀 態 ( 即 您 並 未 取 消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或 被 迫 停 用 ), 已 按 時 繳 清 最 近 一 個 月 帳 單 所 示 之 最 低 應 繳 款 者 參 加 辦 法 1. 為 享 有 此 項 刷 卡 優 惠,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需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支 付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之 全 額 費 用 持 卡 人 所 購 買 之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須 有 持 卡 本 人 參 與 搭 乘 2. 為 享 有 刷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每 單 筆 交 易 計 算 每 滿 新 臺 幣 15 元 就 賺 1 哩 長 榮 航 空 哩 程 數 之 優 惠, 持 卡 人 請 務 必 於 登 機 前 至 登 機 櫃 檯 登 錄 您 的 飛 行 記 錄 於 您 在 長 榮 航 空 的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資 料 內, 且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於 完 成 來 回 行 程 五 天 後 至 一 百 八 十 天 內, 需 自 行 透 過 花 旗 銀 行 (02)2576-5888 語 音 系 統 申 請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登 錄 3. 持 卡 人 於 語 音 系 統 申 請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登 錄 前, 請 務 必 先 行 備 妥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卡 號 刷 卡 簽 單 或 代 收 轉 付 證 明 機 票 或 登 機 證 及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帳 號, 以 方 便 語 音 系 統 申 請 優 惠 哩 程 之 操 作 4. 若 您 的 交 易 為 海 外 消 費 *, 則 不 需 要 申 請 登 錄, 花 旗 銀 行 會 自 動 將 您 所 獲 得 之 刷 卡 優 惠 積 點 計 入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帳 上 5. 若 您 所 搭 乘 的 長 榮 航 空 班 機 為 多 航 段 之 行 程, 請 依 搭 乘 航 班 之 順 序 輸 入 航 班 資 料 若 您 搭 乘 的 為 單 程 的 長 榮 航 空 班 機, 請 您 來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由 客 服 專 員 為 您 處 理 6. 持 卡 人 必 須 完 成 長 榮 航 空 來 回 行 程, 並 先 行 向 長 榮 航 空 辦 理 登 錄 飛 行 記 錄, 始 可 享 有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之 申 請 資 格 7. 若 欲 查 詢 申 請 狀 況 請 於 完 成 語 音 系 統 登 錄 後 十 個 工 作 天 透 過 語 音 專 線 (02)2576-5888 查 詢 8. 本 活 動 僅 限 於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登 錄 時 之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為 有 效 卡 之 會 員, 方 可 符 合 參 加 本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活 動 之 資 格 9. 每 次 刷 卡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都 能 累 積 額 外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所 累 積 的 哩 程 數 可 兌 換 長 榮 航 空 免 費 機 票 或 艙 位 升 等 有 關 哩 程 之 使 用 效 期 相 關 內 容 及 條 件 兌 換 長 榮 航 空 免 費 機 票 或 艙 位 升 等 之 活 動 辦 法, 請 參 閱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手 冊 之 規 定 辦 理 或 透 過 長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www.evaair.com 查 詢 此 外,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會 員 將 無 法 適 用 花 旗 禮 享 家 優 惠 積 點 回 饋 10. 每 次 航 程 限 單 筆 消 費, 不 得 分 刷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登 錄 語 音 操 作 流 程. 請 務 必 登 錄 您 的 飛 行 記 錄 於 您 在 長 榮 航 空 的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帳 號 內. 請 先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並 於 行 程 完 成 5 天 後 至 180 天 內 申 請 登 錄 1.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卡 號 2. 您 的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帳 號 3. 您 的 消 費 簽 單 或 代 收 轉 付 證 明 4. 您 的 機 票 及 登 機 證 請 撥 (02)2576-5888 輸 入 信 用 卡 卡 號 按 1 後 再 按 4 輸 入 生 日 碼 輸 入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帳 號 輸 入 交 易 金 額 及 交 易 日 期 後 按 # 號 請 輸 入 任 一 航 段 航 班 編 號, 航 班 編 號 開 頭 若 為 BR 請 按 1; 若 為 B7 請 按 2 輸 入 班 機 編 號 後 按 # 號 請 輸 入 航 班 編 號 除 BR 或 B7 外 之 數 字, 例 如 航 班 編 號 若 為 BR2298, 就 請 您 輸 入 2298; 航 班 編 號 若 為 BR118, 就 請 您 輸 入 118 輸 入 完 畢 請 按 # 字 鍵 輸 入 班 機 日 期 請 依 照 每 一 航 段 搭 乘 班 機 日 期 之 西 元 月 / 日 / 年 輸 入, 例 如 2005 年 12 月 30 日, 就 請 您 輸 入 123005 ( 以 登 機 證 上 的 日 期 為 主 ) 謝 謝 您, 您 的 申 請 已 完 成 提 醒 您, 優 惠 哩 程 申 請 登 錄 作 業 時 間 為 10 個 工 作 天, 優 惠 哩 程 將 於 作 業 時 間 完 成 後 下 一 個 結 帳 日 登 錄 於 您 的 信 用 卡 月 節 單 內 ( 以 完 成 語 音 系 統 登 錄 日 起 算 )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優 惠 哩 程 計 算 範 例 : 王 小 明 先 生 去 香 港 洽 公, 於 12/01/2008,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在 希 望 旅 行 社 刷 卡 購 買 來 回 機 票 NT$8,000; 王 小 明 先 生 搭 乘 出 發 日 為 12/10/2008 的 長 榮 班 機 BR0851, 回 程 時 搭 乘 長 榮 班 機 BR0852 於 12/15/2008 返 抵 台 北 王 小 明 先 生 可 於 12/20/2008 起 透 過 花 旗 銀 行 (02) 2576-5888 語 音 系 統 申 請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登 錄, 可 申 請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之 計 算 如 下 : $8,000/$25( 每 消 費 新 臺 幣 25 元, 可 轉 換 為 長 榮 航 空 一 英 哩 之 哩 程 積 點 )=320 哩 $8,000/$15(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機 票 或 長 榮 假 期 套 裝 行 程 每 消 費 新 臺 幣 15 元, 可 轉 換 為 長 榮 航 空 一 英 哩 之 哩 程 積 點 )=533 哩 533 哩 -320 哩 =213 哩 ( 王 小 明 先 生 可 獲 贈 之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 王 小 明 於 12/20/2008 透 過 語 音 系 統 申 請 優 惠 哩 程 積 點 完 成 登 錄, 其 優 惠 哩 程 將 於 2009 年 1 月 結 帳 之 帳 單 確 認 其 刷 卡 優 惠 哩 程 登 錄 之 明 細 2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長 榮 航 空 貴 賓 室 5 折 價 使 用 禮 遇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於 出 國 前 刷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支 付 當 次 團 費 之 80% 或 全 額 機 票, 即 可 於 候 機 時, 以 市 價 50% 價 格 *, 進 入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長 榮 航 空 貴 賓 室 The Club 區, 享 受 頂 級 服 務 * 實 際 支 付 價 格 以 使 用 當 時 價 格 為 準 使 用 方 式 : 持 卡 人 須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支 付 當 次 全 額 機 票 或 團 費 之 80%, 並 使 用 持 卡 人 本 人 之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付 費 及 出 示 當 日 未 搭 乘 之 長 榮 航 空 登 機 證, 方 得 進 入 同 行 的 客 人 必 須 自 行 付 費 ( 需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付 費 ),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注 意 事 項 : 1. 本 項 服 務 僅 提 供 給 刷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支 付 當 次 團 費 之 80% 或 全 額 機 票 之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本 人, 並 限 於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 適 用 2.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每 天 分 別 可 使 用 一 次 3. 機 場 貴 賓 室 之 經 營 權 及 維 護 作 業 均 由 機 場 貴 賓 室 負 責, 本 行 無 經 營 管 理 權 如 機 場 貴 賓 室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攜 伴 人 數 及 年 齡 限 制 開 放 時 間 或 使 用 規 定 有 變 動, 請 依 現 場 所 示 為 準 4. 為 維 持 貴 賓 室 使 用 品 質, 貴 賓 室 人 員 可 視 當 時 貴 賓 室 使 用 狀 況, 限 制 進 入 貴 賓 室 人 數 此 外, 例 假 日 連 續 假 期 或 春 節 期 間,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限 制 及 服 務 品 質 考 量, 機 場 貴 賓 室 可 能 無 法 接 受 超 乎 容 量 限 制 之 旅 客 進 入 或 需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本 項 服 務 員 哩 程 折 抵 優 惠 方 案 亦 不 適 用 電 子 哩 程 累 計 相 關 事 項 比 照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規 定 更 多 詳 情 限 制 條 件 請 於 長 榮 航 空 網 站 查 詢 6. 本 優 惠 案 不 含 燃 油 附 加 費 安 檢 稅 導 航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場 稅 金 7. 本 優 惠 案 之 機 票 一 經 開 票 恕 不 可 轉 讓, 如 辦 理 退 票, 需 酌 收 退 票 手 續 費, 本 票 價 限 開 立 電 子 機 票, 相 關 開 票 退 票 及 不 適 用 艙 等 之 詳 細 活 動 內 容 請 洽 長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本 優 惠 案 之 大 陸 直 航 票 價 僅 適 用 長 榮 及 立 榮 航 空 航 班, 不 適 用 免 背 書 轉 讓 協 定 8. 本 優 惠 案 之 商 品 及 服 務 係 由 長 榮 航 空 提 供,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優 惠 訊 息, 而 非 訂 位 保 證, 機 位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向 長 榮 航 空 確 認 訂 位 9. 長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網 頁 資 訊 若 有 誤 載 或 其 他 爭 議, 除 旅 客 已 完 成 線 上 購 票 手 續 外, 長 榮 航 空 保 有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締 約 之 權 利 10. 長 榮 航 空 及 花 旗 銀 行 保 留 隨 時 修 改 變 更 取 消 本 優 惠 案 及 對 本 優 惠 案 之 所 有 事 宜 做 出 最 終 解 釋 及 決 定 之 權 力 松 山 機 場 國 內 線 聯 合 貴 賓 室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購 買 長 榮 航 空 台 灣 出 發 至 香 港 / 澳 門 機 票 最 優 9 折 優 惠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持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指 定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於 長 榮 航 空 網 站 購 買 台 灣 地 區 出 發 之 長 榮 航 空 香 港 澳 門 航 線 機 票, 享 長 榮 航 空 網 站 票 價 商 務 艙 最 優 9 折 經 濟 艙 最 優 95 折 優 惠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 1. 本 優 惠 案 限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指 定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卡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透 過 長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www.evaair.com) 刷 卡 購 買 台 灣 出 發 之 指 定 單 點 來 回 或 單 程 機 票, 方 可 享 有 折 扣 優 惠 2 歲 以 上 12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票 及 2 歲 以 下 不 佔 床 之 嬰 兒 票 皆 不 適 用 2. 本 優 惠 案 限 指 定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卡 持 卡 人 刷 卡 購 買, 如 代 同 行 親 友 購 買, 持 卡 人 須 去 程 同 行 ( 相 同 出 發 日 期 與 相 同 班 機 ), 並 購 買 同 一 優 惠 專 案, 且 於 機 場 劃 位 櫃 檯 出 示 原 購 票 專 案 之 信 用 卡 以 供 核 對, 如 因 故 無 法 出 示 恕 不 適 用 本 活 動 3. 本 專 案 機 位 限 額 促 銷, 無 可 售 機 位 時 恕 不 提 供 此 優 惠 票 價 若 購 票 過 程 中 勾 選 信 用 卡 優 惠 專 案 後, 於 票 價 明 細 欄 位 顯 示 所 選 擇 航 班 無 適 用 票 價 時, 請 洽 詢 長 榮 航 空 訂 位 / 票 務 專 線 (02) 2501-1999 4. 本 優 惠 案 僅 適 用 指 定 之 訂 位 艙 等, 如 為 單 點 來 回 機 票 則 須 去 / 回 程 皆 購 買 專 案 指 定 之 艙 等 方 享 有 優 惠, 惟 各 班 機 是 否 有 適 用 之 訂 位 艙 等 與 票 價, 請 參 閱 長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購 票 頁 面 查 詢 5. 本 優 惠 案 不 得 與 長 榮 航 空 及 立 榮 航 空 其 他 促 銷 活 動 合 併 使 用, 會 持 卡 貴 賓 搭 乘 立 榮 航 空 國 內 線 班 機, 可 於 松 山 機 場 國 內 線 聯 合 貴 賓 室 享 有 候 機 服 務 使 用 方 式 : 持 卡 貴 賓 須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支 付 當 次 全 額 機 票 或 團 費 之 80%, 並 出 示 當 日 未 搭 乘 之 立 榮 航 空 國 內 線 航 班 登 機 證 與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方 得 進 入 松 山 機 場 國 內 線 聯 合 貴 賓 室 國 內 外 機 場 貴 賓 室 注 意 事 項 : 1.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之 同 行 嘉 賓, 需 由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貴 賓 陪 同, 方 得 進 入 機 場 貴 賓 室 ; 惟 同 行 嘉 賓 需 支 付 費 用 ( 須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支 付 ),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各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2. 本 項 服 務 僅 提 供 給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 適 用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每 天 分 別 可 使 用 一 次 3. 機 場 貴 賓 室 之 經 營 權 及 維 護 作 業 均 由 機 場 貴 賓 室 負 責, 本 行 無 經 營 管 理 權 如 機 場 貴 賓 室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攜 伴 人 數 及 年 齡 限 制 開 放 時 間 或 使 用 規 定 有 變 動, 請 依 現 場 所 示 為 準 4. 為 維 持 貴 賓 室 使 用 品 質, 貴 賓 室 人 員 可 視 當 時 貴 賓 室 使 用 狀 況, 限 制 進 入 貴 賓 室 人 數 此 外, 例 假 日 連 續 假 期 或 春 節 期 間,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限 制 及 服 務 品 質 考 量, 機 場 貴 賓 室 可 能 無 法 接 受 超 乎 容 量 限 制 之 旅 客 進 入 或 需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本 項 服 務 3

國 際 機 場 專 人 免 費 接 機 或 送 機 服 務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本 服 務 由 花 旗 銀 行 特 約 廠 商 提 供 ( 僅 限 台 灣 本 島 及 大 陸 - 上 海 / 北 京 ) 1. 服 務 對 象 :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且 使 用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購 買 全 額 國 際 線 機 票 或 支 付 國 外 團 費 80% 以 上 者 2. 服 務 權 益 : 一 年 二 次 ( 兩 岸 三 地 ( 大 陸 - 上 海 / 北 京 及 台 灣 本 島, 卡 友 可 自 行 選 擇 ) 最 近 ( 參 考 第 3 點 ) 桃 園 / 高 雄 / 台 北 松 山 / 台 中 清 泉 崗 國 際 機 場 上 海 浦 東 / 北 京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接 機 或 送 機 免 費 服 務, 接 機 送 機 分 開 計 算 ( 例 如 : 如 使 用 送 機 服 務 後 即 算 已 使 用 一 次, 如 需 使 用 接 機 服 務, 即 算 第 二 次 使 用 ) * 年 度 使 用 免 費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次 數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行 系 統 所 載 持 卡 人 信 用 卡 年 費 日 為 切 點 3. 最 近 機 場 之 定 義 : 台 灣 本 島 彰 化 ( 含 ) 以 南 以 送 至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為 最 近 國 際 機 場, 台 中 ( 含 ) 以 北 以 送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為 最 近 國 際 機 場 惟 持 卡 人 於 彰 化 南 投 者, 亦 可 選 擇 接 送 機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 新 竹 ( 含 ) 以 北 亦 可 選 擇 接 送 至 松 山 國 際 機 場 新 竹 ( 含 ) 以 南 及 嘉 義 ( 含 ) 以 北 ( 排 除 南 投 縣 市 ) 亦 可 選 擇 接 送 至 台 中 清 泉 崗 國 際 機 場 外 島 地 區 恕 不 適 用 本 服 務 大 陸 上 海 地 區 及 北 京 地 區 之 國 際 機 場 接 送 機 服 務, 均 僅 提 供 距 離 機 場 100 公 里 內 可 抵 達 地 點 之 接 送 服 務 4. 現 場 認 證 : 限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持 卡 本 人 使 用 ( 需 出 示 本 人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及 護 照 ) 5. 預 約 時 間 : 需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 不 含 預 約 日 當 日 與 接 / 送 機 當 日 ) 事 先 預 約 ( 工 作 天 不 包 含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 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規 定 之 連 續 假 日 及 春 節 時 段 需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前 預 約,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預 約 恕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 工 作 日 之 定 義 係 指 台 灣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佈 需 上 班 的 時 間 ( 不 包 含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 上 班 日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8:30 am 至 17:30pm 6. 跨 區 接 送 服 務 : 選 擇 跨 區 接 送 服 務 接 送 者, 需 貼 補 跨 區 接 送 服 務 之 差 額, 持 卡 人 需 於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線 上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付 費 例 如 : 持 卡 人 在 嘉 義 縣, 最 近 機 場 為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但 客 戶 要 求 送 機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則 應 補 差 價, 差 價 詳 細 內 容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大 陸 上 海 地 區 (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 及 北 京 地 區 (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 國 際 機 場 接 送 機 服 務, 超 過 *100 公 里 後 之 里 程, 每 一 公 里 加 收 人 民 幣 5 元, 並 由 卡 友 直 接 支 付 予 接 送 機 服 務 之 司 機 7. 接 送 車 輛 : 台 灣 本 島 提 供 Benz Volvo VW T4 T5 或 Camry Cefiro Teana Lexus 等 高 級 車 服 務, 大 陸 上 海 / 北 京 地 區 提 供 賓 士 車 桑 塔 那 等 高 級 車 服 務, 依 人 數 及 出 車 狀 況 由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實 際 派 車 為 準, 持 卡 本 人 不 得 指 定 車 輛 廠 牌 及 車 型,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車 型 之 權 利 8. 乘 客 保 險 :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免 費 提 供 每 位 乘 客 乘 客 險, 保 險 內 容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9. 同 行 人 數 : 非 限 定 正 卡 持 卡 本 人 一 人, 如 行 李 加 上 同 行 家 人 或 友 人 未 超 過 車 輛 所 乘 之 範 圍 內 皆 可 一 同 搭 乘, 但 以 一 車 為 限 ( 一 車 限 定 人 數 依 交 通 法 規 規 定,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保 留 接 受 同 行 人 數 之 權 利 ) 1 0. 接 或 送 地 點 : 由 正 卡 持 卡 貴 賓 本 人 指 定, 僅 提 供 單 一 定 點 接 或 送 服 務 不 提 供 臨 時 沿 途 接 / 送 其 他 客 人, 若 為 預 約 時 指 定 順 路 停 靠, 則 增 加 每 一 停 靠 站 需 另 加 價 5 公 里 內 200 元, 超 過 5 公 里, 每 公 里 加 收 50 元 順 路 與 否 將 由 預 約 中 心 依 車 量 調 度 狀 況, 擁 有 最 終 裁 決 權 春 節 及 連 續 假 期 皆 不 開 放 停 靠 11. 變 更 / 取 消 時 間 : 需 於 原 約 定 時 間 前 24 小 時, 透 過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變 更 或 取 消, 未 經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變 更 或 取 消 者, 視 同 使 用 該 服 務 權 益 乙 次 取 消 服 務 者 7 個 工 作 日 內 不 可 再 來 電 預 約 使 用 本 服 務 若 異 動 日 期 仍 需 符 合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來 電 異 動 ( 連 續 假 日 及 春 節 期 間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 12. 送 機 待 時 : 依 預 約 時 間 到 達 持 卡 人 指 定 地 點, 持 卡 本 人 或 同 行 者 如 逾 時 30 分 鐘 以 上 ( 司 機 需 連 絡 持 卡 人 ), 將 視 同 放 棄 此 項 服 務, 並 視 同 使 用 乙 次 服 務 權 益 13. 接 機 待 時 : 接 機 等 候 時 間 為 飛 機 到 達 時 間 或 與 持 卡 人 約 定 時 間 超 過 半 小 時 後, 司 機 將 主 動 與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請 求 確 認 班 機 是 否 已 抵 達, 若 確 認 班 機 已 抵 達 但 又 無 法 連 絡 到 持 卡 人, 第 61 分 鐘 起 每 超 過 1 小 時 向 持 卡 人 酌 收 待 時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班 機 抵 達 後 最 多 等 待 1.5 小 時, 超 過 1.5 小 時 視 同 持 卡 人 已 使 用 本 服 務, 持 卡 人 仍 須 支 付 待 時 費 用 * 接 機 預 約 時 間 以 航 空 公 司 公 佈 班 機 抵 達 時 間 為 準 14. 服 務 車 輛 識 別 : 持 卡 本 人 來 電 預 約 後,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人 員 於 客 戶 預 約 接 或 送 機 之 日 期 前 24 小 時 內 以 簡 訊 方 式 或 電 話 回 報 持 卡 人 - 服 務 車 號 及 車 種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行 動 聯 絡 電 話 15. 逾 時 補 償 : 接 送 車 輛 未 依 約 定 時 間 抵 達 逾 時 30 分 鐘, 經 持 卡 人 與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確 認 車 輛 無 法 在 指 定 時 間 到 達 時, 持 卡 人 有 權 先 以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先 行 接 駁, 衍 生 費 用 持 卡 人 事 後 可 憑 證 明 之 發 票 或 收 據 請 求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依 實 際 費 用 補 償, 其 補 償 上 限 依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規 定 之 收 費 基 準 加 10% 為 基 準 退 費 基 準 及 詳 細 內 容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16. 注 意 事 項 : ( a) 持 卡 人 需 於 登 機 前 2 小 時 到 達 機 場, 辦 理 登 機 手 續, 請 持 卡 人 自 行 預 留 車 程 時 間 (b) 持 卡 人 若 因 卡 片 遺 失 或 偽 卡 換 發 等 人 為 因 素, 無 法 出 示 卡 片, 可 透 過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來 電 說 明, 即 可 享 有 服 務 權 益 內 容 (c) 持 卡 人 出 國 忘 記 攜 帶 花 旗. 長 榮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或 非 正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將 以 會 員 優 惠 價 向 持 卡 人 收 費, 但 恕 無 法 享 有 免 費 權 益 服 務 (d)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持 卡 人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其 他 如 搭 乘 飛 機 訂 位 等 相 關 事 項 概 與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 花 旗 銀 行 無 關 (e) 優 惠 自 費 服 務 : 如 未 符 合 免 費 資 格 ( 未 使 用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購 買 全 額 機 票 或 支 付 團 費 80% 以 上 ) 或 超 出 免 費 次 數, 仍 可 以 優 惠 價 格 享 有 此 項 服 務 限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刷 卡 付 費, 刷 卡 後, 預 約 服 務 約 定 時 間 24 小 時 內 恕 不 接 受 取 消 退 費, 優 惠 價 格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f)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優 惠 訊 息, 本 項 優 惠 或 服 務 係 由 特 約 廠 商 肯 驛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提 供 予 持 卡 人, 本 行 與 廠 商 間 並 無 合 夥 代 理 經 銷 或 提 供 保 證 之 關 係 如 持 卡 人 與 廠 商 就 提 供 之 權 益 或 服 務 有 爭 議 時, 均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與 本 行 無 涉, 惟 本 行 將 盡 力 協 助 持 卡 人 協 調 處 理 (g) 提 醒 您,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如 欲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持 卡 人 需 於 預 約 時 主 動 告 知 並 依 配 合 廠 商 之 使 用 條 件 及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支 付 4

相 關 費 用 如 持 卡 人 未 於 預 約 時 告 知 將 欲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或 不 同 意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時, 配 合 廠 商 將 不 提 供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服 務 提 醒 您,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如 欲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持 卡 人 需 於 預 約 時 主 動 告 知 並 依 配 合 廠 商 之 使 用 條 件 及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如 持 卡 人 未 於 預 約 時 告 知 將 欲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或 不 同 意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時, 配 合 廠 商 將 不 提 供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服 務 國 內 24 小 時 預 約 專 線 :04-2207- 9588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 市 雲 林 縣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縣 / 市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 市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南 投 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南 投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高 雄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 市 松 山 機 場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 市 雲 林 縣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額 額 外 加 價 表 項 項 目 目 價 格 價 格 舉 牌 ( 台 灣 地 區 ) 200 元 / 件 舉 牌 ( 台 灣 地 區 ) 200 元 / 件 符 合 三 個 工 作 天 預 約 告 知 的 順 向 停 靠 點 5K 內 200 元, 逾 每 公 里 加 50 元 不 順 符 向 合 停 三 靠 個 點 工 作 天 為 臨 時 停 靠 點 5K 內 200 元, 5K 內 500 元, 逾 每 公 里 加 50 元 逾 每 公 里 加 50 元 定 升 等 七 人 座 300 元 / 件 指 定 升 等 七 人 座 300 元 / 件 座 椅 300 元 / 座 安 全 座 椅 300 元 / 座 以 上 春 節 及 連 續 假 期 皆 不 開 放 停 靠 * 以 上 春 節 及 連 續 假 期 皆 不 開 放 停 靠 國 際 機 場 停 車 優 惠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出 國 時, 開 車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可 享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之 免 費 停 車 服 務 ; 開 車 至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可 享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之 免 費 停 車 服 務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正 附 卡 貴 賓 享 有 每 年 免 費 停 車 2 次, 每 次 最 多 5 天 注 意 事 項 : 1. 超 過 免 費 停 車 之 天 數, 須 由 持 卡 人 自 行 付 費 若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於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或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刷 卡, 其 自 行 付 費 費 用 部 份 正 附 卡 皆 可 享 定 價 七 折 之 優 惠 ( 未 稅 ); 於 大 鵬 停 車 場 刷 卡, 其 自 行 付 費 費 用 部 份 正 附 卡 皆 可 享 定 價 八 折 之 優 惠 ( 未 稅 ) 自 行 付 費 之 優 惠 僅 限 於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所 駕 駛 之 車 輛 ( 限 一 輛 ), 其 餘 同 行 車 輛 不 予 折 扣 優 惠 2. 持 卡 享 受 免 費 停 車 期 間, 若 是 當 次 停 放 未 滿 5 天, 亦 視 同 一 次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用 罄, 持 卡 人 不 得 作 其 他 請 求 如 當 次 停 放 未 滿 一 日 而 卡 友 不 欲 使 用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次 數 而 願 自 行 付 費 者,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或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之 最 低 消 費 額 為 175 元 3. 本 優 惠 恕 無 法 接 受 持 卡 人 預 約 停 車 位, 若 因 旺 季 或 其 他 該 停 車 場 之 停 放 位 已 滿 之 因 素 以 致 持 卡 人 無 法 享 有 此 項 權 益, 恕 不 另 行 提 供 其 他 場 地 停 放 4. 享 受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次 數 僅 限 於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所 駕 駛 之 車 輛 ( 限 一 輛 ), 當 次 並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其 它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之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次 數 5. 持 卡 人 前 往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取 車 時, 請 出 示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並 於 服 務 櫃 檯 刷 卡 扣 除 免 費 停 車 次 數, 即 可 辦 理 取 車 手 續 6. 使 用 免 費 停 車 次 數, 恕 不 另 開 發 票 7. 停 車 服 務 相 關 規 範 以 停 車 場 公 告 為 準, 若 遇 有 車 輛 安 全 或 其 它 疑 問, 應 由 持 卡 人 與 停 車 場 逕 行 依 法 處 理, 均 與 花 旗 銀 行 無 涉 8. 車 輛 於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或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停 放 期 間 可 依 客 戶 需 求 提 供 電 腦 洗 車 溫 車 充 氣 加 水 接 電 等 免 費 服 務 ( 本 服 務 由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興 電 工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 車 輛 於 大 鵬 國 際 停 車 場 停 放 期 間 可 享 接 電 溫 車 充 氣 加 水 等 免 費 服 務 ( 本 服 務 由 大 鵬 國 際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 9.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為 車 塔 機 械 式 停 車 位, 限 高 1 米 80, 為 節 省 客 戶 交 取 車 時 間, 請 留 汽 車 鑰 匙, 以 便 服 務 人 員 代 為 停 取 車 10. 停 車 時 及 取 車 時 請 與 服 務 人 員 共 同 檢 視 您 的 車 況, 包 括 車 輛 的 外 觀 及 里 程 數, 離 場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理 賠 11. 停 車 場 僅 供 停 車,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相 關 規 定 請 依 各 停 車 場 管 理 規 範 辦 理 12. 未 攜 帶 本 人 信 用 卡, 需 依 停 車 場 一 般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簡 介 : 地 址 :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三 民 路 一 段 808 號 服 務 電 話 :03-3989898 營 業 時 間 :00:00~24:00 (24 小 時 營 業 ) 台 中 清 泉 崗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簡 介 : 地 址 :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對 面 巷 子 裡 台 中 機 場 航 廈 停 車 場 入 口 對 面 的 巷 子 裡 ( 戶 外, 非 台 中 機 場 航 廈 內 嘟 嘟 房 停 車 場 ) 服 務 電 話 :(04)26152637 營 業 時 間 : 同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開 放 時 間 5

生 日 當 月 優 惠 哩 程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持 卡 貴 賓 於 生 日 當 月 搭 乘 長 榮 航 空 班 機, 可 獲 得 長 榮 航 空 贈 送 生 日 當 月 所 搭 乘 之 單 程 最 高 哩 程 行 段 50% 的 優 惠 哩 程, 優 惠 贈 哩 將 於 貴 賓 生 日 次 月 10 日 回 饋 至 貴 賓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帳 號 內 注 意 事 項 : 1. 無 繳 交 全 額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卡 年 費 者, 將 無 法 享 有 生 日 當 月 優 惠 哩 程 2. 如 於 生 日 當 月 搭 乘 長 榮 航 空 班 機, 請 務 必 先 行 致 電 長 榮 航 空 登 錄 您 的 飛 行 記 錄 於 您 在 長 榮 航 空 的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帳 號 內, 始 可 享 有 生 日 贈 哩 3.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辦 法 中 不 適 用 於 哩 程 累 計 艙 等 ( 例 如 :V,G 艙 或 其 他 免 費 及 折 扣 機 票... 等 ) 之 機 票 恕 不 適 用 生 日 當 月 優 惠 哩 程 " 活 動 哩 程 累 計 辦 法 詳 參 www. evaair.com 4. 此 優 惠 不 與 長 榮 航 空 鑽 石 卡 / 金 卡 會 員 之 生 日 贈 哩 重 複 提 供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會 員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338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新 南 路 一 段 376 號 TEL:(02)2501-7899 FAX:(03)351-0022 專 屬 白 金 秘 書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花 旗 銀 行 提 供 下 列 白 金 秘 書 服 務 如 下 : 卡 片 遺 失 或 失 竊 當 您 遺 失 花 旗 信 用 卡 時, 請 您 立 即 申 報 掛 失, 國 內 請 撥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於 國 外 時, 請 撥 打 花 旗 銀 行 全 球 直 撥 台 灣 海 外 緊 急 服 務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詳 見 花 旗 官 網 首 頁 下 方 的 客 服 中 心 ), 中 文 服 務, 親 切 方 便, 即 時 為 您 處 理 卡 片 掛 失 服 務 ( 詳 情 請 見 本 權 益 手 冊 : 專 屬 權 益 失 卡 零 風 險 ) 緊 急 預 借 現 金 若 您 在 海 外 需 要 緊 急 現 金 時, 只 要 您 有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及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即 可 在 指 定 銀 行 或 自 動 提 款 機 馬 上 提 領 現 金, 讓 您 出 門 在 外 不 用 擔 心 ( 詳 情 請 見 本 權 益 手 冊 : 貼 心 禮 遇 預 借 現 金 ) 失 卡 零 風 險 信 用 卡 遺 失 處 理 若 您 的 卡 片 不 慎 遺 失, 請 您 立 即 申 報 掛 失 : 國 內 : 請 撥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 2576-8000 國 外 : 花 旗 銀 行 全 球 直 撥 台 灣 海 外 緊 急 服 務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花 旗 官 網 首 頁 下 方 的 客 服 中 心 ), 中 文 服 務, 親 切 方 便! 失 卡 零 風 險, 絕 對 保 障 您 持 卡 的 安 全 您 的 信 用 卡 如 有 遺 失 被 竊 被 搶 詐 取 或 其 他 遭 持 卡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佔 有 之 情 形 ( 以 下 簡 稱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 請 儘 速 以 電 話 通 知 本 行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您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掛 失 手 續 費 不 論 您 是 在 24 小 時 內, 或 是 在 幾 天 後 才 發 現 並 掛 失, 不 幸 被 冒 用 而 發 生 的 損 失 均 由 花 旗 銀 行 負 擔, 讓 您 的 失 卡 零 風 險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持 卡 人 仍 應 負 擔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後 被 冒 用 之 損 失 : 1. 容 許 或 故 意 將 信 用 卡 交 第 三 人 使 用 者 2.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將 使 用 自 動 化 設 備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或 進 行 其 他 交 易 之 交 易 密 碼 或 其 他 辨 識 持 卡 人 同 一 性 之 方 式 使 第 三 人 知 悉 者 3. 與 第 三 人 或 特 約 商 店 為 虛 偽 不 實 交 易 行 為 或 共 謀 詐 欺 者 持 卡 人 如 無 上 述 但 書 情 事 及 下 列 情 形 且 本 行 能 證 明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者, 持 卡 人 自 發 生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時 起, 被 冒 用 所 發 生 之 損 失, 概 由 本 行 負 擔 ; 惟 在 自 動 化 設 備 辦 理 現 金 提 領 部 分, 掛 失 前 所 發 生 之 損 失, 則 由 持 卡 人 負 擔 : 1. 得 知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而 怠 於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或 持 卡 人 發 生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後, 自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起 已 逾 二 十 日 仍 未 通 知 本 行 者 2. 未 於 信 用 卡 簽 名 致 第 三 人 冒 用 者 3. 辦 理 信 用 卡 掛 失 手 續 後, 未 提 出 本 行 所 請 求 之 文 件, 拒 絕 協 助 調 查 或 其 他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之 行 為 者 4. 遺 失 或 被 竊 之 信 用 卡 係 由 持 卡 人 之 配 偶 親 屬 朋 友 或 其 同 居 人 受 僱 人 代 理 人 所 冒 用, 但 可 證 明 已 對 冒 用 人 提 起 告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5. 於 免 簽 名 之 特 約 商 店 進 行 感 應 式 付 款 交 易, 經 確 認 係 持 卡 人 本 人 交 易 或 係 冒 用 者 與 持 卡 人 串 謀 之 交 易 * 詳 細 失 卡 零 風 險 之 辦 法, 請 參 閱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約 定 條 款 補 發 新 卡 國 內 : 在 您 來 電 掛 失 之 後, 我 們 隨 即 補 發 新 卡 給 您 國 外 : 持 卡 人 於 海 外 遺 失 卡 片, 一 經 掛 失, 若 須 緊 急 補 發 新 卡, 只 須 提 供 持 卡 人 在 海 外 的 地 址 電 話 停 留 時 間 等 訊 息, 我 們 將 儘 快 補 發 卡 片 給 您, 若 持 卡 人 在 旅 遊 期 間, 來 不 及 在 當 地 領 取 時, 可 告 知 下 站 之 停 留 地 時 間 及 電 話, 我 們 即 會 將 新 卡 寄 達 下 站 旅 遊 地, 讓 持 卡 人 在 後 段 的 旅 途 中, 無 後 顧 之 憂 此 緊 急 補 發 之 新 卡 僅 可 於 緊 急 期 間 使 用, 當 您 返 國 後 仍 須 與 我 們 聯 絡, 以 補 發 新 卡 6

旅 遊 保 障 ( 適 用 期 間 :2016/1/1~2016/8/31) 80% 25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0 元 班 機 延 誤 保 障 4 4 4 4 4 10,000 600 600 2,500 10,000 ( 25 ) 2016/1/1~2016/8/31 ( ) ( ) 1 2016/1/1 ( 1/1 68/31) ( ) ( ) 1 ( ) 2016 ( ) 2016 1 1 ( ) 2016 8 31 24 60 1. 2. 3. * 若 是 持 卡 人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為 配 偶 及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之 子 女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團 費 總 額 之 80% 以 上,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每 人 每 次 為 新 臺 幣 10,000 元, 持 卡 人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合 計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20,000 元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0 元 行 李 延 誤 保 障 最 高 新 臺 幣 30,000 元 行 李 遺 失 保 障 6 6 10,000 24 24 5 120 30,000 24 60 1. 2. 3. * 若 是 持 卡 人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為 配 偶 及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之 子 女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總 團 費 的 80% 以 上, 則 行 李 延 誤 保 障 持 卡 人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實 支 實 付 之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合 計 為 新 臺 幣 20,000 元, 行 李 遺 失 保 障 持 卡 人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實 支 實 付 之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合 計 為 新 臺 幣 60,000 元 * 行 李 通 知 送 達 您 指 定 地 點 後 ( 第 三 人 簽 收 亦 同 ) 再 行 購 買 之 物 品 不 在 理 賠 範 圍 * 尚 未 發 現 行 李 遺 失 或 延 誤 之 前 所 購 買 之 物 品 不 在 理 賠 範 圍 內 * 務 必 保 留 行 李 簽 收 單 或 請 航 空 公 司 運 送 公 司 出 具 送 達 時 間 證 明 新 臺 幣 2,500 萬 元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1. 5 2. 3. 5 10 1. 2. 3. 4. * 25 80% 107 15 ( ) ( ) ( ) ( ) ( ) ( ) 08:30~18:00 (02)2570-1881 0800-036-599 2 9 (02)2577-4243 10595 186 13 注 意 事 項 : 1. 上 述 保 險 服 務 ( 含 旅 行 不 便 險 ) 係 由 花 旗 銀 行 以 全 體 持 卡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身 故 保 險 金 喪 葬 費 用 及 移 靈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一 律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殘 廢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持 卡 人, 恕 不 受 理 另 行 指 定 或 變 更 ; 另 無 法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親 屬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之 投 保 證 明 ( 例 如 申 根 地 區 要 求 之 旅 遊 投 保 證 明 等 ) 以 上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保 險 內 容 以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或 可 上 花 旗 網 站 查 詢 2. 賠 償 帳 款 可 能 產 生 的 匯 差 及 手 續 費 由 理 賠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3. 日 用 必 需 品 定 義 如 下..1. 內 睡 衣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衣 著 鞋 襪 2. 盥 洗 用 具 及 生 理 用 品 4. 詳 細 必 備 文 件 均 需 依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歡 迎 洽 詢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7

提 醒 您, 以 上 旅 遊 保 障 就 下 列 事 項 所 致 之 事 故 或 損 失, 保 險 公 司 不 負 責 理 賠 責 任 : 1. 戰 爭 類 似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敵 人 侵 略 外 敵 行 為 叛 亂 內 亂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武 裝 變 亂 所 致 者 2. 因 核 子 分 裂 或 輻 射 作 用 所 致 者 3. 被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沒 收 扣 留 徵 收 或 銷 毀 者 4.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或 犯 罪 行 為 所 致 者 5. 罷 工 暴 動 民 眾 騷 擾 6. 對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任 何 恐 怖 主 義 之 行 為 或 與 其 有 關 之 行 動, 不 論 其 是 否 有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同 時 或 先 後 介 入 所 致 者 7. 對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為 抑 制 防 止 鎮 壓 恐 怖 主 義 者 之 行 為 或 與 其 有 關 之 行 動 所 致 者 前 項 所 稱 恐 怖 主 義 者 之 行 為 係 指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不 論 單 獨 或 與 任 何 組 織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構 共 謀, 運 用 武 力 暴 力 恐 嚇 威 脅 或 破 壞 等 行 為 以 遂 其 政 治 宗 教 信 仰 意 識 型 態 或 其 他 類 似 意 圖 之 目 的, 包 括 企 圖 推 翻 脅 迫 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或 致 使 民 眾 或 特 定 群 眾 處 於 恐 懼 狀 態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 適 用 期 間 至 2016/8/31 止 ) 購 物 保 障 計 劃 凡 是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支 付 全 額 價 款 所 購 買 的 物 品 ( 不 保 項 目 除 外 ), 無 論 在 國 內 或 全 球 各 地, 自 購 物 日 起 45 天 內 且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因 意 外 毀 損 意 外 遺 失 或 失 竊 強 盜 搶 劫 等 原 因 所 致 之 損 失, 可 依 保 單 條 款 規 定 獲 得 適 當 賠 償 申 請 期 限 : 自 損 失 發 生 日 起 30 日 內 必 備 文 件 : 應 依 保 單 條 款 中 規 定 之 文 件 向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服 務 專 線 : 司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文 件 以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提 供 之 購 物 保 障 賠 償 申 請 函 條 款 為 準, 歡 迎 洽 詢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0800-036-599 按 2 進 入 國 泰 產 險 客 服 系 統, 再 按 9 由 專 人 服 務 賠 償 金 額 : 以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支 付 之 價 款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金 額 為 限, 但 如 僅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部 份 價 款, 則 依 比 例 計 算 後 扣 除 自 負 額 賠 付 之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每 一 項 目 給 付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105,000 元, 每 一 次 事 件 理 賠 總 額 350,000 元 為 上 限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不 包 含 事 項 前 項 所 承 保 之 購 買 物 品 以 動 產 為 限, 但 不 包 含 下 列 物 品 : 1. 消 耗 品 及 易 腐 壞 物 品 ( 譬 如 : 香 水 乳 液 等 保 養 品 及 化 妝 品 煙 酒 類 物 品 水 果 肉 品 及 一 般 食 品 ) 2. 機 動 車 輛 摩 托 車 水 上 航 行 器 飛 機 或 其 馬 達 設 備 及 零 件 ( 包 含 專 供 於 其 上 使 用 之 通 訊 設 備 ) 3. 為 商 業 用 途 或 企 業 營 運 而 購 置 之 物 品 ( 譬 如 : 購 入 為 公 司 行 號 使 用 之 商 品 公 司 之 營 業 生 財 器 具 等 ) 4. 金 塊 稀 有 或 貴 重 錢 幣, 及 未 加 工 成 飾 品 之 寶 石 ( 譬 如 : 古 董 錢 幣 藝 術 品 礦 石 等 ) 5. 現 金 鈔 票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匯 票 郵 政 匯 票 郵 票 有 價 證 券 票 證 或 任 何 種 類 之 票 券 6. 信 用 卡 金 融 卡 或 其 他 作 為 簽 帳 或 提 款 之 塑 膠 卡 片 7. 植 物 或 動 物 ( 花 卉 盆 栽 貓 狗 等 寵 物 ) 8. 享 有 保 固 契 約 或 擔 保 責 任 之 物 品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不 保 事 項 1. 不 明 原 因 之 失 蹤 或 無 法 解 釋 之 滅 失 2. 將 所 購 買 物 品 留 置 於 公 共 場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計 乘 車 或 出 租 車 輛 內 3. 將 所 購 買 物 品 置 存 於 無 人 看 管 之 車 輛 內 但 若 車 門 車 窗 均 關 閉 上 鎖 而 留 有 竊 賊 破 壞 進 入 之 痕 跡 者 ( 若 無 破 壞 痕 跡 者 但 警 方 能 確 立 竊 盜 屬 實 ), 不 在 此 限 4. 機 械 電 子 電 路 之 故 障 或 喪 失 功 能 ( 此 為 產 品 本 身 之 功 能 喪 失 ) 5. 加 工 或 處 理 過 程 中 所 致 之 毀 損 ( 此 為 加 工 者 之 責 任 ) 6. 使 用 不 當 或 過 度 使 用 濫 用 ( 此 為 人 為 破 壞 ) 7. 所 購 買 物 品 之 自 然 耗 損 變 質 污 染 縮 小 漏 損 蟲 咬 蟲 害 金 秀 蝕 腐 蝕 或 固 有 瑕 疵 8. 因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行 為 所 致 之 遲 延 沒 收 或 毀 損 9. 被 保 險 人 其 代 理 人 同 居 家 屬 或 受 託 看 管 所 購 買 動 產 之 人 之 故 意 或 詐 欺 行 為 10. 交 運 或 運 送 途 中 發 生 之 毀 損 滅 失, 但 被 保 險 人 隨 身 攜 帶 運 送 者, 不 在 此 限 11. 所 購 買 物 品 之 產 品 瑕 疵 設 計 缺 陷 材 料 或 施 工 錯 誤 潛 在 缺 陷 或 不 當 使 用 說 明 ( 此 為 產 品 瑕 疵 ) 12.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故, 如 地 震 颱 風 及 洪 水 等 13. 所 購 買 物 品 之 價 值 減 損 或 不 能 使 用 之 損 失, 或 任 何 間 接 損 失 注 意 事 項 : 1. 須 該 物 品 非 本 保 險 所 不 承 保 的 物 品, 且 非 除 外 條 款 之 原 因 所 致 之 毀 損 2. 遇 有 意 外 遺 失, 竊 取, 強 盜, 暴 力 竊 盜, 搶 劫 之 損 失 時, 務 必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36 小 時 內 請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3. 已 購 有 保 險 或 享 有 保 固 或 擔 保 之 物 品, 不 在 本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計 劃 之 保 障 範 圍 4. 花 旗 銀 行 並 非 商 品 或 勞 務 的 提 供 人, 僅 係 對 花 旗 會 員 提 供 上 述 免 費 附 加 服 務, 如 對 產 品 有 任 何 爭 議, 花 旗 銀 行 不 負 法 律 責 任 5. 上 述 保 險 事 項, 係 由 花 旗 銀 行 以 全 體 會 員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實 際 保 險 內 容 以 保 險 公 司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6. 賠 償 帳 款 可 能 產 生 之 匯 差 及 手 續 費 由 理 賠 申 請 人 負 擔 自 負 額 1. 失 竊 及 意 外 遺 失 自 負 額 : 為 損 失 金 額 之 10%, 但 自 負 額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賠 償 方 式 : 保 險 公 司 可 於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得 選 擇 以 現 金 重 置 或 修 復 方 式 賠 付 損 失 2. 強 盜 搶 劫 及 其 它 意 外 損 毀 自 負 額 : 新 臺 幣 1,000 元 賠 償 方 式 : 保 險 公 司 於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得 選 擇 以 現 金 重 置 或 修 復 方 式 賠 付 損 失 申 請 方 式 : 請 透 過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聯 絡 電 話 : 請 於 台 灣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8:00 撥 打 (02)2570-1881 其 他 時 間 請 於 撥 打 0800-036-599 按 2 進 入 國 泰 產 險 客 服 系 統, 再 按 9 由 專 人 服 務 傳 真 電 話 : (02)2577-4243 申 請 書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10595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86 號 13 樓 信 用 卡 理 賠 中 心 8

2. 認 識 您 的 卡 片 掌 握 一 切, 請 從 關 心 您 的 卡 片 開 始 這 是 您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2 1 3 9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正 面 4 6 5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背 面 7 8 *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信 用 卡 上 各 項 資 料, 以 避 免 他 人 盜 刷 冒 用 並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1. 特 約 商 店 標 誌 : 無 論 國 內 外, 只 要 貼 有 此 標 誌 的 特 約 商 店, 均 可 使 用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2 威 士 卡 VISA 卡 世 界 流 通 / 認 可 之 標 誌 3. 萬 事 達 卡 MasterCard 世 界 流 通 / 認 可 之 標 誌 4. 卡 號 : 卡 片 正 面 的 十 六 個 壓 凸 或 無 凸 數 字, 就 是 您 的 信 用 卡 卡 號 5. 有 效 期 限 ( 西 元 月 / 年 ): 這 是 此 張 信 用 卡 發 卡 的 截 止 月 份 年 6. 您 的 英 文 大 名 : 您 的 英 文 大 名 除 了 身 份 之 辨 識 外, 尚 有 助 於 必 要 時 之 作 業 處 理, 花 旗 建 議 您 所 使 用 之 英 文 姓 名 與 您 的 護 照 相 同 7. 卡 片 黑 色 磁 條 或 晶 片 : 內 錄 重 要 資 料, 供 信 用 查 詢 用 請 妥 善 放 置 並 遠 離 具 磁 性 及 高 溫 高 熱 之 物 品 ( 如 : 電 磁 爐 微 波 爐 冰 箱 唱 片 行 超 市 類 之 消 磁 板 等 ) 另 如 有 多 張 信 用 卡 或 提 款 卡, 應 儘 量 避 免 重 疊 放 置, 以 減 少 折 損 或 消 磁 而 失 去 功 能 8. 背 面 簽 名 處 為 安 全 起 見, 收 到 卡 片 後 請 立 刻 以 原 子 筆 簽 上 您 的 大 名 所 簽 字 樣, 請 與 申 請 書 簽 名 形 式 相 同, 並 請 勿 撕 除 此 欄 位 之 簽 名 紙 9.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24 小 時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歡 迎 致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洽 詢 信 用 卡 相 關 事 宜 客 戶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行 對 於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之 電 話 談 話 內 容 均 將 為 錄 音 及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之 用, 並 得 於 本 行 認 為 必 要 時 合 法 播 放 該 錄 音 ( 國 外 若 遇 到 無 法 刷 卡 或 卡 片 遺 失 時, 請 利 用 全 球 直 撥 免 付 費 電 話, 花 旗 官 網 首 頁 下 方 的 客 服 中 心 ) 10. 若 您 的 卡 片 不 慎 毀 損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無 法 使 用, 請 立 即 撥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將 有 專 人 為 您 處 理, 換 發 新 卡 事 宜 11. 即 日 起, 收 到 新 卡 的 會 員, 請 上 網 開 卡 www.citibank.com.tw 或 請 撥 花 旗 銀 行 24 小 時 開 卡 專 線 (02)2576-2299 提 醒 您 需 先 完 成 開 卡 手 續 後, 才 可 刷 卡 消 費 12. 持 卡 人 同 意 本 行 之 交 易 帳 款 收 付 業 務 電 腦 處 理 業 務 或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之 附 隨 業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帳 款 催 收 ), 於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適 當 之 第 三 人 或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之 會 員 機 構 合 作 辦 理 13. 正 附 卡 帳 單 合 併 列 印, 並 寄 至 正 卡 人 帳 單 地 址 14. 茲 因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規 定, 正 卡 持 卡 人 不 得 代 附 卡 持 卡 人 為 各 項 申 請, 為 此, 凡 有 關 附 卡 人 權 益 事 項 請 務 必 由 附 卡 人 親 自 向 本 行 申 請 15. 持 卡 人 於 使 用 信 用 卡 前 務 必 仔 細 閱 讀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約 定 條 款, 若 經 持 卡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即 視 同 持 卡 人 同 意 遵 守 條 款 及 會 員 權 益 手 冊 內 容 16. 本 會 員 權 益 如 有 變 更, 除 法 令 規 定 外,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會 員 逕 上 花 旗 網 站 查 詢 最 新 權 益 內 容 9

簽 帳 注 意 事 項 簽 帳 前 : 1. 姓 名 卡 號 是 否 正 確 印 於 簽 單 上 2. 金 額 是 否 正 確 ( 日 期 無 誤 ) 3. 請 留 意 簽 單 之 小 費 欄 位, 如 無 給 予 之 金 額 時, 請 記 得 刪 除 或 劃 線 4. 如 在 國 外 刷 卡, 請 務 必 注 意 所 簽 幣 值 是 否 正 確 5. 住 宿 五 星 級 飯 店 時, 如 遇 櫃 檯 人 員 請 您 先 行 刷 卡 以 留 下 空 白 簽 單 於 櫃 檯, 請 不 必 擔 心, 只 要 您 在 最 後 結 帳 時 注 意 以 上 之 要 項 即 可 安 心 簽 名 6. 持 卡 人 於 國 內 原 須 以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之 交 易, 倘 消 費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3,000 元 以 下 者, 部 份 之 美 食 街 電 影 院 大 賣 場 或 加 油 站 等 特 約 商 店 得 以 免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簽 帳 後 : 1. 請 您 保 留 簽 帳 單 副 本, 直 至 您 核 對 信 用 卡 帳 單 正 確 無 誤 後, 方 可 撕 毀 作 廢 2. 結 帳 後, 請 確 認 服 務 人 員 交 回 正 確 之 簽 單 副 本 與 信 用 卡 3. 如 果 簽 帳 單 因 故 需 重 填 或 欲 取 消 交 易 時, 請 務 必 確 認 該 份 簽 帳 單 ( 一 式 三 聯 ) 已 全 部 撕 毀 作 廢, 或 者 每 聯 都 逐 一 更 正, 才 不 致 引 起 日 後 帳 單 金 額 不 符 的 糾 紛 或 者 可 向 商 店 索 取 銷 貨 退 款 單, 做 為 您 日 後 對 帳 之 根 據 信 用 卡 電 話 密 碼 與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的 使 用 說 明 :. 信 用 卡 電 話 密 碼 ( 用 於 操 作 電 話 服 務 功 能 ) 1. 透 過 電 話 查 詢 您 信 用 卡 的 帳 戶 相 關 事 項 2. 透 過 電 話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 用 於 預 借 現 金 及 操 作 提 款 機 服 務 ) 1. 登 入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後,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服 務, 聰 明 理 財 更 方 便 2. 操 作 提 款 機 預 借 現 金 怎 樣 保 存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 當 您 牢 記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後, 應 即 毀 滅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文 件. 不 應 讓 任 何 人 使 用 您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絕 對 不 可 在 卡 上 或 任 何 經 常 放 在 卡 附 近 的 物 件 上, 註 記 私 人 密 碼. 不 應 直 接 寫 上 或 記 下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以 掩 藏. 避 免 使 用 容 易 被 人 猜 度 之 數 字 組 合, 如 您 的 住 宅 電 話 號 碼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出 生 日 期 等 簽 帳 的 步 驟 一 旦 您 在 商 店 消 費 後, 欲 以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簽 帳 時, 請 參 考 下 列 的 步 驟 : 1. 將 信 用 卡 交 予 服 務 人 員 刷 卡 時, 請 儘 量 避 免 讓 信 用 卡 離 開 您 的 視 線 太 久 2. 特 約 商 店 會 為 您 刷 卡, 並 在 簽 帳 單 上 寫 下 您 的 消 費 金 額, 或 直 接 列 印 出 金 額 ( 電 子 簽 帳 單 刷 卡 機 見 圖 a/ 電 子 簽 帳 單 見 圖 b) 3. 拿 到 簽 帳 單 時, 請 查 對 新 臺 幣 總 金 額 (Total NT$) 處 之 數 字 是 否 正 確, 小 費 欄 部 份 (TIPS) 如 無 給 予 之 金 額 時, 記 得 刪 除 或 劃 線 後, 於 總 金 額 處 再 填 寫 上 正 確 之 金 額 ( 見 圖 b) 4. 當 一 切 查 證 無 誤 後, 請 在 持 卡 人 簽 名 處 簽 名 ( X 處 ), 簽 名 樣 式 須 與 信 用 卡 背 面 簽 署 的 一 致 5. 簽 帳 後, 請 取 回 簽 帳 單 持 卡 人 存 根 聯 及 您 的 信 用 卡 6. 當 您 的 卡 片 受 損 無 法 順 利 刷 卡 時, 可 請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以 電 話 向 其 簽 約 銀 行 詢 問 授 權 號 碼, 並 請 您 即 刻 與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換 發 新 卡 ( 圖 a) 電 子 簽 帳 單 刷 卡 機 ( 圖 b) 電 子 簽 帳 單 10

無 凸 字 信 用 卡 使 用 限 制 持 卡 人 持 卡 片 表 面 無 凸 字 卡 號 之 信 用 卡, 如 特 約 商 店 以 人 工 手 動 壓 印 卡 面 凸 字 方 式 進 行 刷 卡 交 易 時, 上 述 卡 片 因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將 無 法 進 行 交 易 參 考 案 例 : 案 例 一 於 飛 機 上 購 買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之 免 稅 商 品 型 錄 中 的 商 品, 因 部 分 飛 機 上 刷 卡 機 無 法 與 發 卡 銀 行 即 時 取 得 授 權, 故 僅 能 以 拓 印 卡 號 於 三 聯 式 刷 卡 單 之 方 式 交 易, 此 時 因 無 凸 字 之 卡 片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無 法 完 成 交 易 案 例 二 於 國 外 的 某 間 精 品 小 店 購 物, 該 商 店 沒 有 提 供 一 般 刷 卡 機, 僅 提 供 拓 印 卡 號 於 三 聯 式 刷 卡 單 之 方 式 交 易, 此 時 因 無 凸 字 之 卡 片 則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無 法 完 成 交 易 案 例 三 於 服 飾 店 購 物, 無 凸 字 信 用 卡 可 能 因 磁 條 毀 損 無 法 讀 取 或 刷 卡 機 故 障, 故 僅 能 以 拓 印 卡 號 於 三 聯 式 刷 卡 單 之 方 式 交 易, 此 時 因 無 凸 字 之 卡 片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無 法 完 成 交 易 持 卡 人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信 用 卡 僅 為 支 付 工 具, 信 用 卡 機 構 對 買 賣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瑕 疵 或 履 行 並 不 負 保 證 責 任, 持 卡 人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應 先 審 慎 評 估 例 如, 在 購 買 各 行 業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時, 應 注 意 該 禮 券 已 依 各 行 業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規 定,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二 刷 卡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帳 單 或 商 品 / 服 務 合 約 上 所 列 之 交 易 金 額 與 日 期 付 款 方 式 ( 載 明 信 用 卡 卡 號 ) 個 人 資 料 及 購 買 之 商 品 / 服 務 內 容 是 否 完 整 無 誤, 若 購 買 非 銀 貨 兩 訖 ( 預 付 型 ) 商 品 / 服 務 時, 更 應 注 意 商 品 / 服 務 提 供 有 效 期 間 及 條 件 是 否 明 確 記 載, 務 必 於 交 易 時 確 認 商 品 / 服 務 或 合 約 內 容 完 整 無 誤 後, 才 刷 卡 簽 帳 若 為 非 銀 貨 兩 訖 ( 預 付 型 ) 產 品, 帳 單 或 商 品 / 服 務 合 約 之 原 本 ( 或 正 本 ) 及 相 關 文 件 ( 例 如 購 貨 證 明 收 據 使 用 紀 錄 收 據 及 表 單 會 員 卡 或 晶 片 卡 上 課 證 等 ) 應 於 刷 卡 完 成 時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並 保 存 至 商 品 / 服 務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或 收 到 貨 品 確 認 無 誤 三 保 存 每 一 筆 消 費 簽 單, 等 到 月 結 帳 單 寄 到 時, 逐 筆 核 對, 如 對 交 易 明 細 暨 帳 款 通 知 書 所 載 事 項 有 疑 義, 包 括 無 此 筆 交 易 重 覆 請 款 交 易 金 額 有 誤 已 以 其 他 方 式 付 款 等, 應 立 即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發 卡 機 構 詢 問 並 請 求 處 理 四 當 購 買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有 未 獲 提 供 ( 含 預 借 現 金 未 吐 鈔 ) 之 情 形 時, 應 先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機 構 尋 求 解 決, 如 無 法 解 決 時, 應 依 照 發 卡 機 構 之 約 定 條 款 之 規 定, 檢 附 第 二 條 所 列 示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主 張 爭 議 帳 款 ; 如 持 卡 人 與 商 店 雙 方 已 取 得 協 議, 發 卡 機 構 將 不 會 接 續 處 理 持 卡 人 之 爭 議 帳 款 本 行 ( 或 本 公 司 ) 受 理 爭 議 帳 款 之 客 服 電 話 :(02)2576-8000 五 請 持 卡 人 購 買 非 銀 貨 兩 訖 ( 預 付 型 ) 之 商 品 / 服 務 時, 應 注 意 其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期 限 及 主 張 爭 議 款 扣 款 期 限,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六 茲 就 發 卡 機 構 處 理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主 張 爭 議 帳 款 之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爭 議 帳 款 程 序 ) 需 要 持 卡 人 配 合 之 重 要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所 謂 商 品 或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係 指 預 訂 商 品 未 獲 特 約 商 店 移 轉 商 品 或 其 數 量 不 符 或 於 自 動 化 設 備 上 預 借 現 金 而 未 取 得 金 錢 或 數 量 不 符, 持 卡 人 應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爭 議 帳 款 扣 款 期 限 截 止 前 十 五 個 工 作 日 向 發 卡 機 構 提 出 並 主 張 扣 款 持 卡 人 對 於 同 一 筆 交 易 僅 能 向 發 卡 機 構 申 請 一 次 爭 議 帳 款, 有 關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就 商 品 或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之 爭 議 帳 款 扣 款 期 限 如 下 :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發 卡 機 構 向 收 單 機 構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之 期 限 Visa 當 服 務 或 商 品 未 提 供 時,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服 務 約 定 提 供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且 追 溯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交 易 清 算 日 之 540 日 曆 日. 服 務 未 提 供 舉 例 說 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 以 Visa 卡 購 買 某 俱 樂 部 會 員 資 格, 但 俱 樂 部 在 99 年 2 月 10 日 停 業, 而 持 卡 人 之 會 員 資 格 仍 為 有 效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2 月 10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且 不 超 過 自 該 交 易 清 算 日 起 算 之 540 日 曆 日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商 品 未 收 到 舉 例 說 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 以 Visa 卡 購 買 傢 俱, 並 約 定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將 傢 俱 送 至 持 卡 人 指 定 地 點 交 貨, 但 3 月 15 日 當 天 商 店 卻 表 示 無 法 交 貨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且 不 超 過 自 該 交 易 清 算 日 起 算 之 540 日 曆 日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MasterCard 1. 當 商 品 未 收 到 時,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商 品 約 定 送 達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舉 例 說 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 以 MasterCard 卡 購 買 傢 俱, 並 約 定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將 傢 俱 送 至 持 卡 人 指 定 地 點 交 貨, 但 3 月 15 日 當 天 商 店 表 示 無 法 交 貨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2.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1) 一 次 性 提 供 服 務 :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服 務 約 定 提 供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舉 例 說 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 以 MasterCard 卡 支 付 98 年 3 月 15 日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費 用, 但 3 月 15 日 當 天 商 店 表 示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8 年 3 月 15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2) 服 務 中 斷 ( 非 屬 一 次 性 提 供 服 務 ):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特 約 商 店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但 追 溯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交 易 清 算 日 之 540 日 曆 日 舉 例 說 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 以 MasterCard 卡 購 買 某 俱 樂 部 會 員 資 格, 但 俱 樂 部 在 99 年 2 月 10 日 停 業, 而 持 卡 人 之 會 員 資 格 仍 為 有 效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2 月 10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且 不 超 過 自 該 交 易 清 算 日 起 算 之 540 日 曆 日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註 一 : 交 易 清 算 日 係 指 收 單 機 構 將 該 筆 交 易 交 付 於 清 算 組 織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的 日 期, 每 筆 交 易 清 算 日 持 卡 人 可 逕 洽 發 卡 機 構 註 二 : 請 注 意 處 理 爭 議 帳 款 程 序 應 以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之 詳 細 規 則 為 準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對 處 理 爭 議 帳 款 程 序 有 制 定 或 變 更 規 則 解 釋 及 仲 裁 會 員 機 構 爭 議 之 最 終 權 限, 所 以 持 卡 人 主 張 爭 議 帳 款, 不 表 示 一 定 可 以 退 款 或 對 於 分 期 付 款 未 付 部 分 無 須 再 繳 款 ( 二 ) 如 果 持 卡 人 刷 卡 購 買 商 品 / 服 務 的 提 供 期 間 超 過 前 述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之 規 定, 則 於 該 期 間 過 後, 發 生 特 約 商 店 無 法 繼 續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的 情 形 時, 因 為 持 卡 人 已 無 法 透 過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作 業 規 定 處 理 此 類 爭 議, 所 以 持 卡 人 購 買 該 類 商 品 / 服 務 前, 宜 審 慎 評 估 將 來 無 法 獲 得 商 品 / 服 務 之 風 險 ( 三 ) 倘 持 卡 人 對 於 爭 議 帳 款 要 求 發 卡 機 構 向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提 出 仲 裁 者, 持 卡 人 需 向 發 卡 機 構 承 諾 支 付 仲 裁 程 序 可 能 產 生 之 相 關 處 理 費 用 惟 仲 裁 結 果 有 利 於 持 卡 人, 持 卡 人 無 需 負 擔 全 部 或 部 份 仲 裁 處 理 費 本 行 ( 或 本 公 司 ) 收 取 仲 裁 處 理 費 為 美 金 500 元 11

帳 單 介 紹 您 的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是 以 每 個 月 固 定 之 結 帳 日 以 電 腦 為 您 詳 列 簽 帳 明 細 您 可 以 隨 時 登 入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查 詢 信 用 卡 明 細 帳 戶 餘 額 繳 款 日 期 等 資 訊 如 遇 問 題 帳 款 請 即 時 與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連 絡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上 列 印 著 您 的 重 要 卡 片 訊 息, 請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1 MASTER 卡 號 :5520-xxxx-xxx-1405 繳 款 截 止 日 7 2016/12/13 本 期 應 付 總 帳 款 本 期 帳 款 分 期 利 率 5 30 xx 期 -xx.xx 利 率 %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分 期 利 率 6 xx 期 -xx.xx 利 率 % 30 總 信 用 額 度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1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已 使 用 金 額 *2 180,000 2 180,000 3 180,000 12 180,000 13 0 14 0 15 *1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可 供 您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歡 迎 致 電 (02)2576-8000 *2 不 含 本 期 預 借 現 金 入 帳 金 額 萬 里 遨 遊 積 點 11 上 期 結 餘 0 - 本 期 使 用 0 + 本 期 增 加 4,548 + 特 別 積 點 0 + 調 整 積 點 0 = 本 期 結 餘 4,548 哩 程 積 點 持 卡 期 間 終 身 有 效, 滿 兩 萬 點 自 動 轉 換 長 榮 哩 程, 可 兌 換 長 榮 機 票 及 座 艙 升 等, 轉 換 至 長 榮 航 空 之 哩 程 效 期 為 36 個 月, 兌 換 請 撥 02-25765888 交 易 明 細 8 9 10 簽 帳 日 入 帳 日 說 明 消 費 地 區 金 額 上 期 應 付 帳 款 -113,670 11/26 12/10 品 田 餐 飲 這 是 您 的 主 卡 (5520-xxxx-xxxx-1405) 新 增 消 費 4 帳 單 結 帳 日 2016/12/10 本 期 應 付 帳 款 總 計 113,670 113,670 * 您 本 期 計 入 循 環 信 用 本 金 之 帳 款 為 0 元 本 期 新 增 帳 款 如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時, 適 用 13.74%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 本 行 當 年 度 已 向 您 收 取 之 累 計 利 息 為 0 元, 費 用 為 0 元 * 當 您 依 契 約 得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時, 如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不 變, 且 無 新 增 消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每 月 僅 依 約 繳 交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繳 清 全 部 帳 款 所 需 時 間 為 X 期 ( 按 每 月 為 一 期, 不 含 本 期 ), 應 繳 納 總 金 額 為 XX,XXX 元 便 利 商 店 使 用 ( 繳 交 上 限 為 2 萬 元 ) 於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請 記 得 索 取 繳 費 證 明 單 並 核 對 金 額 繳 交 應 付 總 帳 款 ( 請 自 行 勾 選 任 一 繳 款 方 式 ) 991231C03( 條 碼 一 ) 12134X000002000( 條 碼 三 ) 繳 交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0214788299936890( 條 碼 二 ) 12134Y000001000 第 一 戶 名 : 花 旗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目 : 活 存 聯 台 灣 銀 行 ( 代 收 別 :400212)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21 及 信 用 卡 卡 號 行 代 理 ( 收 訖 戳 記 ) * 限 台 銀 存 簿 / 網 銀 客 戶 繳 付 網 路 繳 費 : 準 備 好 您 的 他 行 活 存 帳 戶 進 入 轉 帳 繳 費 中 心 收 款 專 戶 農 業 金 庫 暨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www.citibank.com.tw/pay, 即 可 輕 鬆 繳 款! 行 代 金 額 大 寫 17 新 台 幣 :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理 收 款 傳 認 證 欄 票 *02144097984345* ( 代 收 編 號 ) 農 漁 繳 款 專 用......... 主 管 會 計 覆 核 記 帳 製 票 16 30 需 印 付 繳 款 聯 時, 請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以 A4 紙 橫 式 列 印 便 第 二 聯 本 聯 由 繳 款 人 收 執 利 戶 名 商 花 旗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店 繳 佰 拾 萬 仟 佰 十 元 款 者, 限 繳 代 收 編 號 交 本 期 0215-0045-9987-8895 應 付 姓 名 曾 小 南 總 金 本 期 應 付 總 帳 款 額 或 最 30 低 應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繳 金 30 額 金 額 欄 請 自 行 填 寫 CHECK_1038/070/000003/000006/2305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說 明 ( 如 圖 所 示 ) 1. 您 的 信 用 卡 部 分 號 碼 2. 您 的 信 用 卡 總 信 用 額 度 ( 即 花 旗 信 用 卡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與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之 總 和 ) 3. 您 的 信 用 卡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如 您 有 申 請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此 額 度 為 您 所 有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之 信 用 卡 共 享 之 一 般 刷 卡 消 費 暨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4. 您 的 信 用 卡 結 帳 日 ( 即 本 期 帳 單 列 印 之 日 期 ) 信 用 額 度 共 享 之 所 有 信 用 卡 的 結 帳 日 均 為 同 一 天, 但 會 各 自 有 其 帳 單, 如 您 是 申 請 實 體 帳 單, 則 我 們 會 放 在 同 一 信 封 內 寄 送 予 您, 如 為 電 子 帳 單, 則 同 天 但 分 別 寄 送 電 子 月 結 單 予 您 5. 您 本 月 的 應 付 總 額 請 依 各 自 帳 單 金 額 繳 款, 勿 加 總 全 部 應 付 金 額 而 於 其 中 一 張 繳 交 之 6. 欲 選 擇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時, 當 期 帳 單 之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額 度 共 享 信 用 卡 下, 除 了 各 卡 就 其 超 過 共 享 額 度 使 用 的 帳 款, 應 於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繳 付 全 部 超 額 的 帳 款, 共 同 超 過 共 享 額 度 使 用 帳 款 的 部 分 將 計 入 當 期 消 費 最 高 的 信 用 卡 應 繳 金 額 中, 並 且 需 於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繳 付 全 部 超 額 的 帳 款 7. 您 的 繳 款 截 止 日 期 8. 您 簽 帳 消 費 的 日 期 9. 花 旗 銀 行 付 款 給 特 約 商 店 的 日 期 ( 即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之 起 算 日 及 國 外 消 費 款 項 折 換 匯 率 為 新 臺 幣 之 日 期 ) 10. 您 的 消 費 種 類 及 特 約 商 店 名 稱 1 1. 您 的 無 限 萬 哩 遊 哩 程 積 點 12. 您 的 信 用 卡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自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起, 新 核 發 之 信 用 卡 於 國 內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其 信 用 額 度 之 一 成, 國 外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或 既 有 信 用 卡 已 核 給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不 在 此 限 13. 您 的 信 用 卡 國 外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係 本 行 綜 合 評 估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往 來 行 內 外 信 用 狀 況 與 繳 款 情 形 後 所 核 給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上 限, 持 卡 人 實 際 可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之 金 額 仍 將 依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預 借 現 金 或 繳 款 情 形 有 所 調 整, 持 卡 人 可 致 電 本 行 電 話 理 財 中 心 查 詢 實 際 可 辦 理 之 金 額, 並 得 隨 時 通 知 本 行 開 啟 或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預 借 現 金 功 能 本 行 可 依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往 來 行 內 外 信 用 狀 況 與 繳 款 情 形 經 綜 合 評 估 後, 核 給 及 調 整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額 度 及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14. 您 的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 此 欄 訊 息 僅 適 用 於 有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未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此 欄 標 示 為 0) 15. 您 的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已 使 用 金 額 ( 此 欄 訊 息 僅 適 用 於 有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未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此 欄 標 示 為 0) 16. 您 的 繳 款 二 聯 單 ( 請 勿 塗 改 ) 17. 請 持 卡 人 填 寫 欲 付 款 之 金 額 ( 請 勿 低 於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 繳 款 注 意 事 項 1. 循 環 信 用 : 利 用 循 環 信 用, 您 可 以 靈 活 繳 付 應 繳 款 項, 不 必 全 部 一 次 付 清, 但 每 月 至 少 需 繳 付 帳 單 上 所 列 印 之 當 期 須 繳 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若 持 卡 人 未 按 時 依 約 繳 款 記 錄, 本 行 得 委 外 催 收 或 依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登 錄 於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可 能 影 響 持 卡 人 未 來 申 辦 其 他 貸 款 信 用 卡 之 權 利 上 述 記 錄 揭 露 期 間, 請 上 聯 徵 中 心 網 站 www.jcic.org.tw 社 會 大 眾 專 區 之 資 料 揭 露 期 限 查 詢 2.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 請 於 繳 款 期 限 前, 繳 付 本 帳 單 所 列 之 本 期 須 繳 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在 各 自 額 度 共 享 或 非 額 度 共 享 下 的 信 用 卡, 各 自 其 中 任 一 卡 有 連 續 兩 期 未 繳 付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則 各 自 額 度 共 享 或 非 額 度 共 享 下 的 信 用 卡 所 有 主 附 卡 皆 會 被 暫 停 使 用 請 務 必 保 持 良 好 的 繳 款 記 錄 3. 逾 期 滯 納 金, 即 違 約 金 : 若 您 未 於 每 月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付 清 當 期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或 延 誤 繳 款 期 限 者, 本 行 除 收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外, 每 逾 一 繳 款 截 止 日 應 按 月 繳 付 當 期 應 付 帳 款 扣 除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調 帳 金 額 手 續 費 用 ( 含 逾 期 滯 納 金 ) 已 付 金 額 後 之 未 繳 清 金 額,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逾 期 滯 納 金 ( 已 付 金 額 部 份 則 會 優 先 沖 銷 當 期 帳 款 中 之 費 用 利 息 前 期 剩 餘 未 付 款 項 新 增 當 期 帳 款 之 本 金 ) : 當 期 繳 款 延 滯 時, 逾 期 滯 納 金 新 臺 幣 三 百 元 ; 連 續 二 期 延 滯 繳 款 時, 第 二 期 逾 期 滯 納 金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連 續 三 期 延 滯 繳 款 時, 第 三 期 之 逾 期 滯 納 金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 但 最 高 連 續 收 取 期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期 持 卡 人 按 月 繳 付 當 期 應 付 帳 款 扣 除 已 付 金 額 後 之 未 繳 清 金 額 不 足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無 需 繳 交 逾 期 滯 納 金 ( 持 卡 人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行 如 因 持 卡 人 遲 延 或 不 繳 付 應 付 款 項, 而 對 持 卡 人 以 訴 訟 非 訟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進 行 請 求 時, 本 行 得 依 據 法 律, 另 行 請 求 持 卡 人 應 負 擔 相 關 之 訴 訟 非 訟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等 之 費 用, 此 等 費 用 並 不 包 含 在 上 述 滯 納 金 範 圍 內 ) ( 上 述 所 列 金 額 係 以 新 臺 幣 為 計 算 單 位 ) 逾 期 滯 納 金 計 算 實 例 說 明 : 帳 單 日 期 為 4 月 5 日 繳 款 截 止 日 為 4 月 26 日 4 月 10 日 陳 小 姐 收 到 帳 單, 應 付 帳 款 為 28,950 元,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2,800 元 4 月 26 日 花 旗 銀 行 收 到 陳 小 姐 繳 款 1,650 元 ( 未 達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2,800 元 ), 須 繳 交 當 期 逾 期 滯 納 金 300 元 12

4. 國 外 帳 單 之 匯 率 計 算 : 您 在 國 外 消 費 後, 該 帳 款 將 依 VISA/MasterCard 國 際 組 織 所 列 之 結 匯 日 大 盤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臺 幣, 加 計 本 行 依 與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間 約 定 應 給 付 予 該 國 際 組 織 之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數 額 及 以 交 易 金 額 百 分 之 點 五 之 本 行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後 結 付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向 本 行 收 取 之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費 率 可 能 隨 時 變 更, 並 詳 載 於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背 頁 帳 單 注 意 事 項 1. 保 留 每 筆 簽 帳 單 有 利 每 月 對 帳 您 當 月 的 消 費 帳 款 不 一 定 會 立 刻 出 現 在 次 月 的 帳 單 上, 須 視 特 約 商 店 何 時 請 款 而 定 另 外, 一 般 特 約 商 店 之 招 牌 名 稱 與 註 冊 登 記 之 名 稱 可 能 不 同, 因 此 請 保 留 您 的 簽 帳 單 以 便 日 後 逐 筆 對 帳 2. 24 小 時 電 話 服 務 隨 時 更 新 通 訊 地 址 若 您 因 為 搬 家 或 換 工 作 而 更 改 通 訊 地 址 和 電 話, 請 儘 速 致 電 本 行, 以 免 因 為 收 不 到 帳 單 而 延 誤 付 款, 影 響 您 的 繳 款 紀 錄 3. 留 意 帳 單 收 到 之 日 期 您 通 常 會 於 每 月 大 約 固 定 之 日 期 收 到 帳 單, 且 繳 款 截 止 日 亦 係 一 固 定 日 期, 故 您 若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帳 單, 請 來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透 過 24 小 時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直 接 補 寄 您 的 帳 單 4. 補 寄 前 期 帳 單 您 可 隨 時 來 電 要 求 補 寄 您 的 前 期 帳 單 5. 附 卡 持 卡 人 如 未 成 年 且 未 婚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父 母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調 閱 持 卡 人 帳 單 或 終 止 附 卡 之 信 用 卡 契 約, 若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父 母 為 主 卡 持 卡 人, 可 直 接 來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申 請, 該 筆 調 閱 帳 單 所 須 之 手 續 費 依 上 述 4. 規 定 辦 理, 並 將 列 示 於 信 用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的 下 期 信 用 卡 帳 單 上, 由 該 持 卡 人 支 付 有 疑 問 的 帳 款 1. 當 您 所 購 買 的 商 品 有 瑕 疵 決 定 退 貨, 務 必 取 得 商 店 所 開 立 之 退 款 證 明, 其 退 款 單 據 需 有 您 的 信 用 卡 號 日 期 金 額 且 簽 單 上 需 有 退 款 之 字 樣, 以 利 與 收 單 行 做 申 訴 2. 當 您 核 對 帳 單, 發 現 某 筆 交 易 金 額 有 誤 時, 務 必 提 供 交 易 的 存 根 留 底 聯 以 資 證 明 3. 交 易 產 生 時, 臨 時 決 定 付 現, 但 簽 帳 單 已 簽 名, 務 必 請 商 店 開 立 退 款 證 明 或 保 留 付 現 證 明 ( 如 : 發 票 上 現 金 之 字 樣 ) 4. 在 國 外 的 消 費, 若 此 筆 交 易 涉 及 退 稅 之 事 項, 務 必 保 留 退 稅 單 據, 當 此 筆 交 易 請 款 的 時 間 超 過 45 天 仍 未 收 到 退 稅 款 項, 請 與 本 行 連 絡 5. 當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預 訂 旅 館, 事 後 若 不 克 前 往, 必 須 在 該 旅 館 規 定 之 期 限 前 通 知 該 旅 館, 並 且 向 該 旅 館 取 得 取 消 號 碼, 若 未 即 時 取 消, 該 旅 館 仍 會 向 您 收 取 一 日 的 住 宿 費 用 6. 當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預 借 現 金 時, 無 論 成 功 與 否, 務 必 取 得 收 據 以 確 認 收 據 上 的 記 錄 顯 示 成 功 與 否, 或 通 知 櫃 檯 人 員 調 查 此 筆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若 未 成 功, 請 取 得 交 易 差 異 證 明 書, 以 避 免 帳 款 產 生 爭 議 時, 可 供 證 明 7. 如 果 您 對 帳 款 有 任 何 疑 義, 並 認 為 有 必 要 調 閱 簽 帳 單 時, 本 行 將 於 該 期 帳 單 繳 款 日 前 提 供 您 調 閱 簽 單 之 服 務, 必 要 時, 並 需 您 簽 交 相 關 文 件 ( 如 授 權 書 ), 始 得 進 行 爭 議 帳 款 扣 款 程 序, 但 因 發 卡 銀 行 對 收 單 銀 行 提 出 申 訴 的 期 限 有 限 制, 若 超 過 期 限, 則 將 無 法 與 收 單 銀 行 申 訴, 屆 時 您 仍 須 負 擔 該 爭 議 款 項 8. 郵 購 產 品 如 欲 退 貨 時, 請 在 鑑 賞 時 間 之 內, 將 郵 購 產 品 以 包 裹 方 式 寄 回 郵 購 公 司, 並 保 留 包 裹 收 據 以 利 查 詢 9. 當 您 以 信 用 卡 做 網 路 交 易 時, 請 務 必 留 下 交 易 對 象 之 網 址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利 您 在 終 止 服 務 或 交 易 時, 可 順 利 退 款 並 不 被 加 收 任 何 費 用 10. 若 您 利 用 信 用 卡 辦 理 自 動 扣 帳 繳 款, 當 該 信 用 卡 的 有 效 期 限 或 卡 號 等 資 料 有 所 變 更 時, 請 自 行 通 知 繳 款 單 位 信 用 卡 變 更 事 宜, 以 免 造 成 您 的 自 動 扣 帳 繳 款 不 成 功 繳 款 方 式 1. ATM( 自 動 提 款 機 ) 轉 帳 繳 款 持 卡 人 可 以 利 用 各 家 銀 行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透 過 各 家 銀 行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 選 擇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21 及 信 用 卡 卡 號, 即 可 繳 付 信 用 卡 帳 款, 僅 須 負 擔 繳 費 手 續 費 ( 手 續 費 費 率 依 照 轉 出 銀 行 之 規 定 )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5:30, 只 需 一 個 工 作 天 即 可 入 帳, 遇 週 休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順 延 )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信 用 卡 帳 款 操 作 說 明 選 擇 有 與 金 資 中 心 連 線 的 自 動 提 款 機 將 具 有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內 請 輸 入 您 個 人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請 選 擇 繳 費 功 能 鍵 輸 入 行 庫 代 號 021 輸 入 您 欲 付 款 的 繳 款 帳 號 ( 即 信 用 卡 卡 號 ) 請 輸 入 欲 付 款 的 金 額 檢 查 金 額 如 正 確, 請 按 確 定 鍵 ( 如 不 正 確 請 按 更 正 或 取 消 鍵 ) 交 易 完 成 後 請 保 留 收 據, 以 便 查 核 * 訊 息 欄 若 出 現 代 碼, 表 示 交 易 失 敗, 可 洽 所 屬 的 金 融 卡 銀 行, 詢 問 操 作 相 關 事 項 13

2. 網 路 ATM(WebATM) 轉 帳 繳 款 持 卡 人 可 以 利 用 各 家 銀 行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連 線 上 網 功 能 及 讀 卡 機 連 接 至 各 家 銀 行 網 路 ATM(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網 路 ATM 網 址 :https://webatm.citibank.com.tw) 選 擇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21 及 信 用 卡 卡 號, 即 可 繳 付 信 用 卡 帳 款, 僅 須 負 擔 繳 費 手 續 費 ( 手 續 費 費 率 依 照 轉 出 銀 行 之 規 定 )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5:30, 只 需 一 個 工 作 天 即 可 入 帳, 遇 週 休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順 延 ) 網 路 ATM(WebATM) 轉 帳 繳 費 操 作 說 明 將 個 人 電 腦 連 上 網 路, 並 安 裝 連 結 讀 卡 機 ( 為 確 保 您 的 交 易 安 全, 請 避 免 於 與 他 人 共 用 之 電 腦, 或 於 公 用 電 腦, 如 網 路 咖 啡 店, 進 行 網 路 ATM 相 關 交 易 ) 連 上 任 一 家 有 提 供 網 路 ATM 系 統 之 銀 行 網 頁, 並 進 入 其 網 路 ATM 系 統 ( 為 確 保 您 的 交 易 安 全, 請 選 擇 注 重 安 全 值 得 信 賴 的 銀 行 網 路 ATM 系 統 - 如 花 旗 銀 行 網 路 ATM (https://webatm.citibank.com.tw) 請 將 具 有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讀 卡 機 內 請 輸 入 您 個 人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請 選 擇 繳 費 服 務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21 請 輸 入 轉 入 帳 號 : 即 您 的 信 用 卡 卡 號 請 輸 入 您 欲 繳 付 之 金 額 檢 查 繳 費 交 易 資 訊 是 否 正 確, 並 依 系 統 進 行 交 易 安 全 確 認 程 序 ( 如 輸 入 圖 形 驗 證 碼 ) 請 再 次 輸 入 您 個 人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交 易 完 成 * 訊 息 欄 若 出 現 代 碼, 表 示 交 易 失 敗, 可 洽 所 屬 的 金 融 卡 銀 行, 詢 問 操 作 相 關 事 項 3. 網 路 繳 費 無 須 額 外 書 面 申 請 不 需 提 領 現 金, 不 需 晶 片 讀 卡 機, 只 要 至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首 頁, 點 選 右 方 繳 信 用 卡 費, 就 可 立 即 以 您 的 他 行 活 存 帳 戶, 快 速 繳 交 您 的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費, 非 假 日 晚 上 8:30 分 前 繳 費, 當 天 即 可 入 帳 4.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App 繳 費 無 須 額 外 書 面 申 請, 於 手 機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搜 尋 行 動 生 活 家, 如 已 有 網 銀 帳 號 可 直 接 登 入 或 進 入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APP 點 選 繳 費 中 心, 即 可 以 手 機 產 生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條 碼 或 使 用 您 的 他 行 同 名 活 存 帳 戶 繳 交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費 5. 語 音 繳 款 無 須 額 外 書 面 申 請, 只 要 撥 打 至 (02)2576-8000 按 6, 就 可 立 即 以 您 在 他 行 的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快 速 繳 交 您 的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費, 非 假 日 晚 上 8:30 分 前 繳 費, 當 天 即 可 入 帳 6. 便 利 商 店 代 繳 您 可 持 二 聯 單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至 可 代 收 之 便 利 商 店 全 省 各 門 市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Family Mart) 統 一 超 商 (7-ELEVEN) OK 便 利 店 繳 款 繳 款 上 限 為 2 萬 元, 您 可 選 擇 全 額 支 付 或 繳 交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您 的 帳 款 將 於 二 至 三 個 工 作 天 入 帳 持 卡 人 於 便 利 商 店 付 款 者, 無 需 負 擔 手 續 費 7. 電 話 轉 帳 繳 款 您 可 持 帳 單 至 農 業 金 庫 暨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臨 櫃 繳 款 臺 灣 銀 行 存 款 戶 可 持 帳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存 簿 繳 款 或 由 臺 灣 銀 行 網 路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您 的 帳 款 將 於 二 至 四 個 工 作 天 入 帳 8. 自 動 轉 帳 繳 款 您 可 致 電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會 員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信 用 卡 轉 帳 付 款 授 權 書, 或 至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列 印 信 用 卡 轉 帳 付 款 授 權 書, 填 寫 後 直 接 郵 寄 回 本 行 於 自 動 轉 帳 生 效 後 ( 帳 單 上 顯 示 我 們 將 於 X 年 X 月 X 日 自 XX 銀 行 帳 號 XXXX 帳 戶 中 扣 除 以 支 付 本 期 帳 款, 謝 謝 您 字 樣 即 表 示 生 效 ), 您 的 當 月 帳 款 將 自 動 由 該 帳 戶 扣 除 提 醒 您, 倘 您 已 採 用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請 務 必 在 扣 款 日 前 一 個 工 作 天 查 看 是 否 帳 戶 內 有 足 夠 的 餘 額 支 付 帳 單, 以 免 次 日 扣 款 時 因 存 款 不 足 造 成 扣 款 不 成, 延 滯 繳 款 一 經 核 准, 帳 單 上 即 會 顯 示 您 的 自 動 轉 帳 帳 戶 訊 息, 並 請 您 於 付 款 到 期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將 您 自 動 轉 帳 帳 戶 內 應 繳 金 額 存 足, 以 免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 您 的 繳 款 將 於 扣 款 日 後 一 至 二 個 營 業 日 入 帳 ) * 可 辦 理 自 動 轉 帳 付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一 覽 表 請 上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查 詢 9. 親 自 繳 款 您 可 持 帳 單 至 農 業 金 庫 暨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臨 櫃 繳 款 臺 灣 銀 行 存 款 戶 可 持 帳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存 簿 繳 款 或 由 臺 灣 銀 行 網 路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您 的 帳 款 將 於 二 至 四 個 工 作 天 入 帳 10. 匯 款 繳 款 您 可 至 全 省 金 融 行 庫 填 寫 匯 款 單 : 收 款 人 戶 名 應 為 持 卡 人 之 姓 名, 匯 款 帳 號 為 5+ 信 用 卡 卡 號 後 13 碼, 匯 入 行 庫 為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營 業 部, 惟 匯 款 手 續 費 需 由 匯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金 額 依 各 行 庫 規 定 11. 花 旗 銀 行 繳 款 您 可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3:30 至 花 旗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或 花 旗 銀 行 繳 款 機 繳 款, 請 註 明 繳 款 帳 號 ( 即 信 用 卡 卡 號 或 代 收 編 號 ) 以 便 準 確 入 帳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