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州 市 局 权 责 清 单 其 他 共 66 项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职 权 名 称 子 项 编 码 子 项 名 称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监 督 部 门 和 方 式 备 注 1 0010004 设 立 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外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六 条 2.[ 部 门 规 章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27 号 ) 第 三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第 三 批 ) (2008 年 粤 府 令 125 号 )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并 到 办 公 场 所 现 场 审 核 办 公 用 房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4.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并 现 场 勘 查 办 公 场 所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下 达 批 准 文 件 颁 发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书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一 是 对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及 其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要 求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于 每 年 4 月 30 日 之 前, 向 审 批 机 关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二 是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在 经 营 期 间 达 不 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的, 责 令 其 在 不 超 过 2 个 月 的 期 限 内 整 改 ; 逾 期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条 件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撤 回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 页, 共 27 页
2 0020004 本 级 部 门 预 算 汇 总 审 核, 编 制 年 度 公 共 预 算 草 案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贯 彻 落 实 预 算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关 于 本 级 总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 将 下 一 级 政 府 报 送 的 预 算 汇 总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会 ;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批 准, 乡 民 族 乡 镇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决 算 草 案, 可 以 由 上 一 级 政 府 代 编 2. 受 理 责 任 : 各 级 预 算 应 当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总 体 要 求 和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的 需 要, 参 考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和 本 年 度 收 支 预 测,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征 求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后, 进 行 编 制, 报 区 政 府 审 定 后 报 区 人 代 会 审 议 批 准 3. 告 知 责 任 : 告 知 预 算 部 门 开 展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4. 报 告 责 任 : 统 计 汇 总 全 区 预 算 编 制 情 况, 并 报 备 上 一 级 财 政 部 门 3 0030004 县 预 算 单 位 预 决 算 审 核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贯 彻 落 实 预 算 法 预 算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 各 级 预 算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后,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向 本 级 各 部 门 批 复 预 算 2. 受 理 责 任 :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向 本 级 各 部 门 批 复 预 算 3. 告 知 责 任 : 下 达 预 算 部 门 有 关 批 复 部 门 预 算 的 通 知 非 行 政 许 可 4 0040004 清 理 审 核 本 级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进 地 方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5]15 号 )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转 发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办 [2015]24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贯 彻 落 实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进 地 方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5]15 号 )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转 发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办 [2015]24 号 ); 2. 受 理 责 任 : 建 立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与 预 算 执 行 等 挂 钩 机 制, 跟 踪 监 控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情 况, 严 格 新 增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督 促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严 格 落 实 国 务 院 规 定, 确 保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3. 告 知 责 任 : 告 知 预 算 部 门 开 展 清 理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工 作 4. 报 告 责 任 : 建 立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统 计 汇 总 每 季 度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报 送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第 2 页, 共 27 页
5 6 0050004 0060004 财 政 信 息 公 开 ( 部 门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 上 级 财 力 性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第 十 四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地 方 预 决 算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4]36 号 )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地 方 预 决 算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财 预 [2014]79 号 )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4]31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贯 彻 落 实 预 算 法 第 十 四 条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及 报 表 应 当 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 内 由 各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地 方 预 决 算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4 36 号 );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地 方 预 决 算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财 预 2014 79 号 ) 2. 受 理 责 任 : 在 同 级 人 大 批 复 预 算 后 二 十 日 内 公 开 部 门 预 算 和 三 公 经 费 3. 告 知 责 任 : 告 知 预 算 部 门 开 展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4. 报 告 责 任 : 建 立 预 算 信 息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统 计 汇 总 每 月 财 政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并 报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预 算 法 第 十 六 条 : 国 家 实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应 当 规 范 公 平 公 开, 以 推 进 地 区 间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主 要 目 标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报 考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转 移 支 付 和 地 方 上 级 政 府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以 为 均 衡 地 区 间 基 本 财 力 由 下 级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为 主 体 第 三 十 八 条 :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基 本 标 准 和 计 算 方 法 编 制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全 文 ( 粤 府 办 [2014]31 号 ), 制 定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 受 理 责 任 : 在 上 级 财 力 性 补 助 资 金 下 达 后 及 时 分 配 及 拨 付 给 用 款 单 位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监 督 并 定 时 或 不 定 时 的 抽 查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对 各 用 款 单 位 进 行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评 价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7 0070004 核 定 代 扣 代 收 代 征 税 款 手 续 费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明 确 省 级 代 扣 代 收 和 代 征 税 款 手 续 费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财 预 [2013]221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关 于 明 确 省 级 代 扣 代 收 和 代 征 税 款 手 续 费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全 文 ( 粤 财 预 [2013]221 号 ), 由 税 务 部 门 提 供 的 三 代 全 年 预 计 税 款, 财 政 部 门 编 制 列 入 年 初 预 算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审 核 地 税 部 门 提 供 的 全 年 三 代 手 续 费 的 预 计 税 款, 严 格 审 核 并 详 细 列 入 年 初 预 算 及 每 季 度 依 法 审 核 地 税 部 门 提 交 的 三 代 手 续 费 申 请, 并 做 好 档 案 留 存 3. 转 报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审 查, 按 时 向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上 报 材 料 4. 资 金 拨 付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数 据 及 时 核 批 用 款 计 划 或 拨 付 资 金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3 页, 共 27 页
8 0080004 本 级 固 定 收 入 退 库 列 支 返 还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第 六 十 条 2.[ 法 规 ]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管 理 办 法 ( 粤 财 预 [1996]23 号 ) 4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加 强 广 东 省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及 更 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广 州 银 发 [2010]37 号 ) 5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明 确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省 级 收 入 退 库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财 预 [2015]209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预 算 法 第 六 十 条 : 已 经 缴 入 国 库 的 资 金,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需 要 退 付 的,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退 付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 中 央 预 算 收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共 享 收 入 退 库 的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制 定 地 方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的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各 级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的 审 批 权 属 于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预 算 收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共 享 收 入 的 退 库, 由 财 政 部 或 者 财 政 部 授 权 的 机 构 批 准 地 方 预 算 收 入 的 退 库, 由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批 准 具 体 退 库 程 序 按 照 财 政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办 理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应 当 直 接 退 给 申 请 单 位 或 者 申 请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退 库 款 项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管 理 办 法 ( 粤 财 预 [1996]23 号 ) 全 文 关 于 加 强 广 东 省 预 算 收 入 退 库 及 更 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广 州 银 发 [2010]37 号 ) 全 文 关 于 明 确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省 级 收 入 退 库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财 预 [2015]209 号 ) 全 文 提 醒 授 权 机 构 及 时 受 理 纳 税 人 的 申 请 2. 受 理 责 任 : 对 授 权 机 构 提 交 的 申 请, 及 时 审 核, 需 要 上 报 省 财 厅 审 核 的 及 时 上 报, 属 于 市 级 部 分, 则 审 核 后 加 盖 局 公 章, 退 回 授 权 机 构, 由 授 权 机 构 凭 着 加 盖 公 章 后 的 申 请 表 到 人 民 银 行 办 理 退 库 手 续 3. 事 后 责 任 : 跟 踪 落 实 退 库 情 况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非 行 政 许 可 9 0090004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核 发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 粤 财 综 [2003]59 号 ) 第 十 四 条 核 发 领 购 证, 凭 证 申 领 第 4 页, 共 27 页
10 0100004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销 毁 审 批 [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0 号 ) 第 二 条 1. 事 前 : 由 市 级 和 县 级 用 票 单 位 书 面 申 请 销 毁 财 政 票 据 2. 申 请 受 理 : 市 级 受 理, 报 省 票 据 监 管 中 心 3. 确 认 : 省 票 据 监 管 中 心 确 认, 委 托 市 票 据 监 管 中 心 销 毁 4. 后 续 监 管 : 完 成 财 政 票 据 销 毁 任 务 11 0110004 审 核 政 府 性 基 金 事 项 [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0 80 号 ) 第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负 责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支 计 划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2. 审 核 责 任 : 负 责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及 年 度 结 算 审 核 监 督 工 作 12 0120004 编 制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决 算 草 案 并 组 织 执 行 [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政 部 财 综 2010 80 号 ) 第 六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负 责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支 计 划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2. 审 核 责 任 : 负 责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结 算 工 作 第 5 页, 共 27 页
13 0130004 拟 定 本 级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制 度 及 各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益 管 理 等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1.[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综 2004 53 号 ) 第 四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拟 定 本 级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制 度 及 各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益 管 理 等 制 度, 并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2. 组 织 实 施 责 任 : 组 织 实 施 市 政 府 审 定 的 本 级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制 度 及 各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益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14 新 型 墙 体 0140004 基 金 返 退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粤 财 综 2007 53 号 ) 第 十 一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负 责 本 级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收 支 计 划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2. 审 核 责 任 : 负 责 本 级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会 同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或 墙 革 办 ) 审 核 准 予 返 退 的 预 收 款, 办 理 资 金 的 返 退 ; 不 予 返 退 的 预 收 款, 会 同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或 墙 革 办 ) 于 清 算 的 当 天 或 次 日 上 午 ( 节 假 日 顺 延 ) 从 结 算 专 户 划 转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15 0150004 罚 没 财 物 收 入 管 理 工 作 1.[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罚 没 财 物 管 理 条 例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1997 年 第 33 号 令 ) 第 四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执 法 机 关 没 收 物 品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综 2008 196 号 ) 第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审 批 执 法 单 位 提 出 的 没 收 物 品 处 置 意 见 2. 管 理 责 任 : 督 促 执 法 单 位 将 没 收 物 品 处 置 款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财 政 第 6 页, 共 27 页
16 0160004 统 计 分 析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修 订 ) 第 六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上 报 财 政 收 支 报 表 和 预 算 执 行 文 字 分 析 的 通 知, 明 确 上 报 的 内 容 范 围 和 相 关 要 求, 每 月 协 商 联 系 国 税 地 税 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掌 握 收 入 进 度 情 况 2. 受 理 责 任 : 及 时 汇 总 全 区 财 政 收 支 报 表, 撰 写 全 区 财 政 收 支 分 析, 提 出 财 政 收 支 运 行 特 点 存 在 问 题 财 政 运 行 趋 势 以 及 下 一 步 建 议 措 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区 政 府 和 局 领 导, 抄 送 区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乡 镇 17 本 级 财 政 0170004 资 金 调 度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九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及 时 联 系 人 行 国 库, 掌 握 本 级 国 库 存 款 情 况 2. 调 度 责 任 : 在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科 学 调 度 市 本 级 国 库 资 金, 完 善 国 库 现 金 管 理, 合 理 调 节 国 库 存 款 余 额 18 本 级 财 政 0180004 专 户 管 理 [ 部 门 规 章 ] 转 发 财 政 部 <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财 库 2013 13 号 文 )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转 发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关 于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文 件, 制 定 出 台 本 级 专 户 管 理 细 则 2. 管 理 责 任 : 加 强 对 财 政 专 户 资 金 实 行 集 中 管 理 分 帐 核 算, 确 保 财 政 专 户 资 金 安 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3. 检 查 责 任 : 定 期 检 查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专 户 情 况, 对 有 违 规 的, 要 求 其 及 时 整 改, 并 跟 踪 监 督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专 户 的 开 立 变 更 撤 销 和 资 金 收 支 余 额 等 情 况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7 页, 共 27 页
19 0190004 本 级 财 政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的 监 督 管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转 发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选 择 办 法 ( 粤 财 库 2013 21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建 立 本 级 财 政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的 监 督 管 理 考 核 机 制, 完 善 选 择 财 政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2.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加 强 对 财 政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的 管 理 监 督, 对 出 现 压 单 等 违 规 现 象 的 代 理 银 行, 坚 决 实 行 退 出 机 制 3. 处 理 责 任 : 实 行 财 政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年 度 考 核 办 法,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开 户 银 行,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帐 户 处 理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20 0200004 汇 总 编 制 本 级 财 政 总 决 算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七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本 级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帐 务 处 理, 搜 集 编 制 本 级 总 决 算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相 关 资 料 2. 编 制 责 任 : 按 照 预 算 法 规 定, 编 制 区 财 政 总 决 算, 加 强 本 级 财 政 总 决 算 的 审 核 检 查, 确 保 总 决 算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撰 写 区 财 政 总 决 算 文 字 分 析 报 告, 形 成 完 整 的 区 财 政 总 决 算 草 案 3. 审 查 责 任 : 区 财 政 总 决 算 经 本 级 政 府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后, 报 区 政 府 审 定, 区 政 府 提 请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查 的 批 准 4. 监 督 责 任 : 区 人 大 根 据 预 算 法 对 本 级 财 政 总 决 算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无 误 后, 区 人 大 出 具 审 定 决 议, 向 社 会 公 开 总 决 算 情 况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21 0210004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深 化 地 方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 财 库 2003 68 号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拟 订 县 级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县 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2. 督 导 责 任 : 进 一 步 细 化 对 县 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等 改 革 工 作 的 督 导, 合 理 引 导 县 级 国 库 改 革 工 作, 督 促 县 级 国 库 管 理 工 作 改 革 步 伐, 提 升 县 级 国 库 改 革 工 作 质 量, 促 进 县 级 国 库 改 革 工 作 效 率 第 8 页, 共 27 页
22 0220004 本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开 立 变 更 和 管 理 1.[ 部 门 规 章 ]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1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2.[ 部 门 规 章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第 5 号 ) 第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加 大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等 政 策 的 宣 传 力 度, 及 时 下 发 关 于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帐 户 开 立 变 更 和 的 文 件, 提 醒 预 算 单 位 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和 提 交 的 资 料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负 责 本 级 预 算 单 位 的 银 行 帐 户 开 设 变 更 和 备 案 23 0230004 编 制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并 组 织 执 行 1. [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 第 六 十 七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制 度 ( 财 社 字 [1999]60 号 ) 第 四 十 一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按 预 算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本 级 预 决 算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第 9 页, 共 27 页
24 0240004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缴 核 算 等 管 理 任 务 [ 规 范 性 文 件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制 度 ( 财 社 字 1999 60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征 收 核 算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0 页, 共 27 页
25 0250004 本 级 就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财 政 部 劳 动 保 障 部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再 就 业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 的 通 知 ( 财 社 2006 1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2. 后 续 监 管 : 根 据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26 0260004 审 批 减 免 本 级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财 综 字 1995 5 号 ) 第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执 行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 审 查 责 任 : 收 到 单 位 申 请 减 免 后,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审 核 第 11 页, 共 27 页
27 0270004 组 织 实 施 县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及 考 试 监 管 [ 部 门 规 章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2012 年 第 73 号 ) 第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会 计 法 律 政 策 法 规, 年 初 在 区 财 政 局 网 站 发 布 年 度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报 名 考 试 等 相 关 事 项, 明 确 考 试 大 纲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题 型 考 试 模 式 和 考 试 时 长, 明 确 网 上 报 名 现 场 确 认 打 印 准 考 证 考 试 时 间 和 考 试 地 点, 并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考 场 规 则 和 注 意 事 项 ; 负 责 考 场 座 次 编 排, 向 省 财 政 厅 会 计 处 提 出 用 卷 申 请 ; 负 责 打 印 考 生 座 位 表 和 考 前 试 卷 下 载 2. 受 理 责 任 : 考 场 安 排 2 人 负 责 监 考, 维 护 考 场 秩 序,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 考 场 安 排 2 名 网 络 技 术 人 员, 维 护 网 络 稳 定, 保 障 考 试 顺 利 进 行 考 生 进 场 时, 考 生 校 验 身 份 信 息 并 在 座 位 表 上 签 名 进 场 考 试 对 考 试 舞 弊 的, 填 写 广 东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情 况 登 记 表, 并 上 传 省 财 政 厅 会 计 处, 依 法 取 消 其 考 试 成 绩, 同 时 2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结 束 后, 电 脑 当 场 显 示 考 试 成 绩, 监 考 人 员 与 三 科 合 格 的 考 生 签 字 确 认 成 绩 ( 现 场 确 认 表 ) 3. 转 报 责 任 : 考 试 结 束, 技 术 人 员 立 即 上 传 考 试 数 据 到 广 东 省 会 计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28 0280004 全 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化 管 理 [ 部 门 规 章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建 立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环 境 和 要 求, 规 范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信 息 业 务 流 程, 明 确 各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建 立 内 部 复 核 审 查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信 息 的 实 时 准 确 运 行 2. 受 理 责 任 : 应 核 对 持 证 人 员 的 相 关 材 料 和 电 子 信 息, 确 认 无 误 后 进 行 保 存, 并 将 其 电 子 信 息 及 时 导 入 本 地 管 理 系 统 第 12 页, 共 27 页
29 0290004 本 级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的 注 销 [ 部 门 规 章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7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1. 事 前 责 任 : 不 定 期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宣 传 2. 检 查 责 任 : 根 据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每 年 4 月 30 日 之 前,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向 审 批 机 关 报 送 材 料, 财 政 部 门 对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及 其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3. 处 置 责 任 :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作 出 予 以 公 告 撤 销 撤 回 批 准 文 号,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等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30 0300004 开 展 会 计 制 度 宣 传 培 训 和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主 席 令 第 24 号 ) 第 三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章 ]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财 会 2013 18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会 计 法 律 政 策 法 规, 根 据 财 政 部 和 省 财 政 厅 的 要 求, 每 年 制 定 年 度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并 在 网 上 发 布, 明 确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教 材 培 训 形 式 培 训 地 点 和 培 训 时 间, 引 导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2. 受 理 责 任 : 和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对 培 训 机 构 上 报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完 成 合 格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3. 转 报 责 任 : 将 培 训 机 构 上 报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数 据 导 入 广 东 省 会 计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系 统 自 动 记 录 生 成 会 计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完 成 情 况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换 证 调 转 手 续, 均 需 完 成 每 年 会 计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未 完 成 的 不 予 办 理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3 页, 共 27 页
31 0310004 基 层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印 发 加 强 和 改 进 基 层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3 12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会 计 法 律 政 策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印 发 加 强 和 改 进 基 层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3 12 号 ), 制 定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总 体 目 标, 明 确 工 作 措 施 和 工 作 任 务 ; 制 定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计 划, 定 期 组 织 人 员 对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2. 告 知 责 任 : 告 知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安 排 3.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县 级 以 下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计 划, 以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实 施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农 村 会 计 管 理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管 理 为 重 点, 重 点 基 层 加 强 和 改 进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4. 实 施 责 任 :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对 照 要 求 开 展 自 检 自 查, 建 立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基 础 档 案 5. 说 明 理 由 责 任 : 对 实 施 后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基 层 整 改 完 善 6. 报 告 责 任 : 跟 踪 基 层 以 下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收 集 相 关 工 作 材 料, 及 时 调 整 的 方 法 和 内 容 7.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32 0320004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监 督 管 理 1.[ 部 门 规 章 ]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第 八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2.[ 部 门 规 章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36 号 )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1. 宣 传 引 导 和 规 范 执 法 责 任 不 定 期 开 展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法 规 的 宣 传 引 导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依 法 依 规 上 缴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2. 巡 查 和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不 定 期 组 织 巡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调 查 责 任 对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4. 审 查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作 出 决 定 对 予 以 处 罚 的, 出 具 处 罚 决 定 书 5. 送 达 责 任 :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机 关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6. 执 行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处 罚 决 定, 责 令 强 制 上 缴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第 14 页, 共 27 页
33 0330004 审 批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处 置 1.[ 部 门 规 章 ]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第 29 条 2.[ 部 门 规 章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2006 第 36 号 ) 第 25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各 有 关 单 位 上 报 资 产 处 置 申 请 材 料 3. 调 查 责 任 : 对 申 请 处 置 资 产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必 要 时 要 拍 照 作 为 证 据 4.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处 置 申 请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置 与 否 决 定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对 处 置 资 产 要 进 行 事 后 监 管 确 保 资 产 处 置 落 到 实 处 34 0340004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及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审 批 1.[ 部 门 规 章 ]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2006 第 35 号 ) 第 八 条 2.[ 部 门 规 章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2006 第 36 号 ) 第 六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事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综 合 考 虑 出 租 出 借 投 资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评 价 4.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批 准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和 对 外 投 资 后, 还 要 对 这 些 行 为 进 行 监 管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不 流 失 35 0350004 本 级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登 记 审 核 [ 部 门 规 章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2 年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令 第 29 号 ) 第 七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客 观 公 开 公 正 审 查 国 有 产 权 登 记 文 件 4.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登 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在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完 成 后, 还 要 对 企 业 产 权 进 行 监 管, 做 好 后 续 工 作 第 15 页, 共 27 页
36 0360004 本 级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解 散 申 请 破 产 审 核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200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五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解 散 破 产 的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客 观 公 开 公 正 审 查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解 散 破 产 的 资 料 文 件 4. 调 查 责 任 对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解 散 破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要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掌 握 第 一 手 材 料 5.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国 有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解 散 破 产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6.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在 做 出 审 批 决 定 后, 还 要 对 企 业 后 续 工 作 进 行 监 管 确 保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37 0370004 本 级 企 业 国 有 产 ( 股 ) 权 转 让 审 核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200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五 号 ) 第 五 十 三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客 观 公 开 公 正 审 查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文 件 4.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38 0380004 本 级 企 业 的 产 权 置 换 审 核 [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置 换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资 发 产 权 2011 121 号 ) 十 一 条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客 观 公 开 公 正 审 查 国 有 产 权 置 换 文 件 4. 决 定 责 任 : 收 到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置 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第 16 页, 共 27 页
39 0390004 拟 定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 部 门 规 章 ] 国 务 院 关 于 试 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 26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贯 彻 落 实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完 善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完 善 达 标 标 准 和 考 评 办 法 2.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工 作 安 排, 拟 定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方 案, 并 贯 彻 执 行 3. 告 知 责 任 : 告 知 企 业 开 展 工 作 安 排 和 指 引 4. 实 施 责 任 : 对 方 案 进 行 实 施 5. 说 明 理 由 责 任 : 对 实 施 后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企 业 整 改 完 善 6. 报 告 责 任 : 跟 踪 国 有 资 本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的 方 法 和 内 容 7.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40 年 度 会 计 0400004 报 表 决 算 [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部 门 决 算 管 理 制 度 >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3 209 号 ) 第 八 条 1.[ 事 前 告 知 责 任 ]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部 省 财 政 厅 市 财 政 局 的 有 关 文 件 布 置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决 算 工 作 ; 2.[ 事 中 管 理 责 任 ] 组 织 区 本 级 事 业 企 业 金 融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等 的 编 报 工 作 ; 3.[ 审 查 及 转 报 责 任 ] 组 织 全 区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的 审 核 汇 总 及 分 析 上 报 第 17 页, 共 27 页
41 0410004 组 织 制 定 本 级 财 政 绩 效 目 标 对 区 本 级 财 政 支 出 实 施 绩 效 现 场 评 价 及 结 果 应 用 1.[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1 285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规 划 (2012-2015)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2 396 号 ) 1. 实 施 责 任 : 组 织 使 用 区 本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的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2.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对 本 区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重 点 部 门 重 点 项 目 开 展 现 场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并 向 本 级 政 府 报 告 工 作 ;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对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用 提 出 建 议 或 意 见, 并 将 其 作 为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和 安 排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42 0420004 拟 订 本 区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1 285 号 )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制 订 本 区 绩 效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第 18 页, 共 27 页
43 0430004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财 务 监 管 1.[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财 金 2010 56 号 ) 第 三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对 本 级 地 方 金 融 企 业 实 施 有 效 的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44 0440004 县 合 营 外 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备 案 1.[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2014 年 修 订 ) 第 六 十 九 条 2.[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01 号 ) 第 五 十 六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责 任 : 对 合 营 外 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第 19 页, 共 27 页
45 0450004 本 级 外 资 企 业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和 清 算 会 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的 1.[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01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第 六 十 条 2. 责 任 : 对 本 级 外 资 企 业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和 清 算 会 计 报 表 及 审 计 2.[ 法 报 告 进 行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01 号 ) 第 六 十 二 条 46 0460004 区 属 地 方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核 准 及 备 案 [ 部 门 规 章 ]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三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对 市 属 金 融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4. 核 准 责 任 : 对 金 融 企 业 相 关 经 济 行 为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实 行 核 准 并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非 行 政 许 可 第 20 页, 共 27 页
47 0470004 区 属 地 方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审 批 1.[ 部 门 规 章 ]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4 号 ) 第 七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财 外 2010 122 号 ) 1. 受 理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项 目, 批 准 同 意 转 让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账 目 核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申 请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非 行 政 许 可 48 0480004 和 监 督 外 经 贸 旅 游 外 商 投 资 境 外 企 业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政 策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2.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 和 监 督 外 经 贸 旅 游 外 商 投 资 境 外 企 业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49 0490004 承 担 国 家 规 定 统 一 着 装 管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对 按 规 定 需 统 一 着 装 的 预 算 单 位 着 装 标 准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21 页, 共 27 页
50 0500004 拟 订 性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开 支 标 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实 施 责 任 : 财 政 部 门 拟 订 性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开 支 标 准 并 监 督 检 查 各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51 0510004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2 48 号 ) 实 施 责 任 : 实 施 制 订 县 级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目 录, 并 各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做 好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目 录 工 作 52 0520004 承 担 政 法 部 门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审 核 [ 部 门 规 章 ] 省 财 政 厅 省 外 事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行 2014 11 号 ) 实 施 责 任 : 各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审 核 第 22 页, 共 27 页
53 0530004 组 织 实 施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项 目 及 竣 工 验 收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 粤 农 综 2006 13 号 ) 第 四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将 县 农 村 财 务 管 理 审 计 办 公 室 由 县 农 业 局 划 归 县 财 政 局 管 理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2 30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组 织 编 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计 划 及 中 长 期 规 划 建 立 项 目 库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的 准 备 和 申 报 工 作 2. 提 出 责 任 : 县 企 业 按 批 复 计 划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县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工 作 和 项 目 区 干 部 业 务 培 训, 检 查 项 目 和 资 金 执 行 情 况, 对 竣 工 项 目 按 管 理 权 限 ( 或 受 省 委 托 ) 组 织 验 收 3. 告 知 责 任 : 告 知 企 业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按 经 批 复 后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4. 实 施 责 任 :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应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组 织 实 施, 加 强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检 查 监 督, 综 合 检 查 与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5. 说 明 理 由 责 任 : 对 项 目 实 施 或 竣 工 验 收 后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企 业 整 改 完 善 6. 报 告 责 任 : 明 确 管 护 主 体,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做 好 后 期 项 目 监 测 评 价 工 作, 为 改 进 项 目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7.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54 0540004 选 定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项 目 监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粤 财 发 2005 3 号 ) 第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发 改 核 准,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 提 出 责 任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选 定 监 理 单 位 3. 告 知 责 任 : 根 据 中 标 结 果,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县 级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55 0550004 拟 订 财 政 支 农 政 策 和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支 农 工 作 重 点, 开 展 调 研 2.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中 央 和 省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提 出 资 金 使 用 方 向 和 扶 持 范 围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开 展 日 常 财 务 监 督 和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第 23 页, 共 27 页
56 0560004 办 理 上 级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预 算 划 转 [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6 号 ) 第 六 十 一 条 1. 事 前 责 任 :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规 定 2. 实 施 责 任 : 及 时 准 确 划 转 上 级 及 本 级 的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的 预 算 指 标 到 下 级 及 本 级 有 关 单 位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57 财 政 0570004 处 罚 听 证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处 罚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3 号 ) 第 四 十 二 条 2.[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机 关 处 罚 听 证 实 施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3 号 ) 第 三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告 知 责 任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2. 受 理 责 任 :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受 理 听 证 3. 组 织 听 证 责 任 : 具 体 工 作 由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承 担 法 制 工 作 职 责 的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58 0580004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依 法 理 财 开 展 财 政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1.[ 部 门 规 章 ]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依 法 理 财 的 意 见 ( 财 法 2011 14 号 )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梅 县 财 政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机 编 2010 25 号 ) 1. 责 任 : 财 政 依 法 理 财 2.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及 区 委 区 政 府 相 关 要 求, 开 展 财 政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24 页, 共 27 页
59 0590004 区 属 单 位 财 务 活 动 监 督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府 [2003]14 号 ) 第 十 一 条 1. 派 出 责 任 : 根 据 财 政 局 意 见 向 派 驻 单 位 及 派 驻 财 务 总 监 印 发 相 关 文 件 ; 向 派 驻 单 位 派 出 财 务 总 监, 明 确 相 关 责 任 2. 监 管 责 任 : 派 驻 财 务 总 监 与 派 驻 单 位 负 责 人 实 行 重 要 财 务 事 项 联 签 3. 报 告 责 任 : 派 驻 财 务 总 监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纠 正, 发 现 重 大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应 立 即 制 止 并 向 相 关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4. 检 查 责 任 : 跟 踪 检 查 派 驻 单 位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向 市 财 政 局 报 告 60 0600004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03 年 )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1. 受 理 责 任 : 对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提 起 的 投 诉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予 以 受 理,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告 知 投 诉 人 2. 调 查 责 任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取 证,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3. 决 定 责 任 : 根 据 调 查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4. 送 达 责 任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复 议 61 核 准 政 府 0610004 采 购 计 划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1.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本 级 预 算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申 请 2. 审 查 责 任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给 予 批 准 ;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25 页, 共 27 页
62 0620004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03 年 主 席 令 第 68 号 ) 第 四 十 七 条 2.[ 部 门 规 章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号 ) 第 六 十 五 条 1.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3 0630004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对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极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采 取 选 择 性 方 式 确 定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的 批 准 [ 部 门 规 章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号 ) 第 四 十 八 条 1.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采 取 选 择 性 方 式 确 定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的 申 请 2. 审 查 责 任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给 予 批 准 ;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非 行 政 许 可 64 0640004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评 分 法 价 格 比 重 调 整 的 批 准 [ 部 门 规 章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号 ) 第 五 十 二 条 1.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评 分 法 价 格 比 重 调 整 的 申 请 2. 审 查 责 任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给 予 批 准 ;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非 行 政 许 可 第 26 页, 共 27 页
65 0650004 审 批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事 项 [ 部 门 规 章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号 ) 第 五 十 二 条 1.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事 项 的 申 请 2. 审 查 责 任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给 予 批 准 ;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非 行 政 许 可 66 0660004 对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部 门 规 章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03 119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1. 调 查 责 任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取 证,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2. 决 定 责 任 : 根 据 调 查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3. 送 达 责 任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复 议 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