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文 件 (6) 关 于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对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提 请 审 议 的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进 行 了 审 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制 定 这 个 条 例 很 有 必 要, 同 时 也 提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同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省 科 技 厅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进 行 认 真 研 究, 并 将 修 改 后 的 文 本 征 求 我 省 选 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和 省 人 大 代 表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21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顺 德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省 科 技 厅 等 21 个 省 直 单 位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以 及 9 个 广 东 省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4 个 立 法 社 会 参 与 和 评 估 中 心 66 位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的 意 见, 同 时 在 广 东 人 大 网 向 社 会 公 众 征 求 意 见 9 月 上 旬,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赴 广 州 东 莞 等 地 开 展 立 法 调 研, 并 在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召 开 高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座 谈 会,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9 月 9 日,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召 开 论 证 会, 邀 请 部 分 专 家 对 修 订 草 案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论 证 在 认 真 研 究 专 家 论 证 会 意 见 征 求 意 见 和 调 研 提 出 的 建 议 的 基 础 上,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1
员 会 对 草 案 再 次 作 了 修 改, 形 成 了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稿 ) 经 9 月 19 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提 请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现 将 主 要 修 改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完 善 体 制 与 管 理 制 度 ( 一 ) 为 体 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主 体 多 元 化, 建 议 草 案 第 五 条 增 加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科 技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的 内 容 ( 二 ) 为 规 范 单 位 自 身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管 理, 明 确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由 职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建 议 对 草 案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作 相 应 修 改 二 强 化 企 业 主 体 作 用 ( 一 ) 为 推 进 企 业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引 进 国 外 的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和 管 理 经 验 实 施 成 果 转 化,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 二 ) 为 加 强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支 持 和 服 务, 鼓 励 中 小 微 企 业 承 担 重 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大 型 企 业 联 合 中 小 微 企 业 承 担 项 目, 并 规 定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政 策,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五 条 ( 三 ) 为 支 持 创 业 人 员 通 过 创 办 企 业 或 联 合 创 业 等 方 式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六 条 ( 四 ) 为 充 分 发 挥 孵 化 机 构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的 推 动 作 用, 完 善 配 套 扶 持 措 施, 明 确 孵 化 器 建 设 的 市 场 化 导 向, 建 议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2
三 加 强 保 障 性 措 施 ( 一 ) 为 完 善 财 政 资 金 扶 持 措 施, 建 议 增 加 一 款,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给 予 支 持 保 障,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二 ) 考 虑 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本 身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为 完 善 制 度 设 计, 建 议 增 加 关 于 风 险 投 资 机 制 的 规 定,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六 条 ( 三 ) 为 更 好 地 激 励 科 技 人 员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建 议 增 加 规 定 省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制 度,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等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四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 一 ) 为 吸 纳 优 秀 人 才 加 入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鼓 励 企 业 设 立 科 技 人 才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机 制,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九 条 ( 二 ) 为 与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和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相 衔 接, 建 议 增 加 一 款, 对 研 究 开 发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作 出 主 要 贡 献 人 员 获 得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份 额 予 以 明 确,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三 ) 为 明 确 从 事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服 务 和 培 训 的 科 技 人 员 的 奖 励,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明 确 从 事 前 述 活 动 是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重 要 形 式, 可 以 依 法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三 条 ( 四 ) 为 与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制 度 相 衔 接,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明 确 3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支 出 计 入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五 条 ( 五 ) 为 促 使 应 用 类 项 目 承 担 者 加 快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建 议 增 加 一 款, 规 定 立 项 单 位 与 项 目 承 担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当 约 定 转 化 期 限, 期 限 内 未 转 化 的 可 以 由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实 施 成 果 转 化,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此 外, 还 对 草 案 作 了 一 些 文 字 修 改, 对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抵 触, 建 议 提 请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作 进 一 步 审 议 以 上 报 告 和 草 案 修 改 稿, 请 予 审 议 附 件 :1. 关 于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论 证 会 的 情 况 报 告 2. 关 于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报 告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4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为 了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规 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推 动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本 条 例 所 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是 指 为 提 高 生 产 力 水 平 而 对 科 技 成 果 所 进 行 的 后 续 试 验 开 发 应 用 推 广 直 至 形 成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新 服 务, 发 展 新 产 业 等 活 动 第 三 条 基 本 原 则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应 当 尊 重 科 技 创 新 和 市 场 规 律, 体 现 智 力 劳 动 价 值 分 配 导 向, 按 照 利 益 共 享 公 平 公 开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致 激 励 与 约 束 并 重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并 重 的 原 则, 保 障 参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各 方 主 体 的 利 益, 激 发 全 社 会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第 四 条 工 作 职 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促 进 工 作 5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等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促 进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和 宣 传 工 作, 营 造 有 利 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良 好 环 境 第 五 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体 制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科 技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体 制,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体 系, 培 育 科 技 成 果 交 易 市 场,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第 二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六 条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和 其 他 相 关 科 技 项 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改 进 和 完 善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发 挥 市 场 对 技 术 研 发 方 向 路 线 选 择 和 创 新 资 源 配 置 的 导 向 作 用, 在 制 定 相 关 科 技 规 划 计 划 和 编 制 项 目 指 南 时 应 当 听 取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的 意 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等 主 管 部 门 在 组 织 实 施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时,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承 担 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责 任 和 期 限, 将 转 化 情 况 纳 入 科 技 项 目 验 收 和 后 评 估 的 指 标 体 系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时, 应 当 增 加 行 业 专 家 的 比 例, 6
并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邀 请 用 户 进 行 匿 名 评 价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的 科 技 成 果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运 用 和 保 护 第 七 条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健 全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的 完 整 保 存 持 续 积 累 开 放 共 享 和 转 化 应 用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项 目 形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在 项 目 结 题 时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和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科 技 报 告 鼓 励 利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科 技 报 告 第 八 条 信 息 汇 交 及 共 享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平 台, 健 全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采 集 与 服 务 规 范, 无 偿 向 社 会 提 供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查 询 筛 选 等 公 益 服 务, 对 本 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状 况 进 行 监 测 分 析 和 评 价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鼓 励 利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7
第 九 条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通 过 政 府 首 购 订 购 等 政 策 措 施, 采 购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新 服 务, 支 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事 后 奖 补 以 奖 代 补 风 险 补 偿 等 方 式, 支 持 首 台 ( 套 ) 装 备 的 研 发 与 使 用, 对 首 次 购 买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大 成 套 设 备 通 用 和 专 用 设 备 及 核 心 零 部 件 等 先 进 装 备 的 企 业 给 予 补 贴 第 十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自 主 处 置 权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其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享 有 自 主 处 置 权,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成 果 的 实 施 转 让 许 可 或 者 作 价 投 资 等 事 项,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国 家 安 全 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将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入 股 组 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体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体 取 得 的 市 场 收 益,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在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并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后, 可 以 用 于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的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成 果 转 化 管 理 制 度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施 步 骤 权 利 责 任 分 配 方 案 组 织 保 障 等 事 项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管 理 8
制 度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职 工 意 见, 经 公 示 后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本 单 位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定 审 议 通 过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中 涉 及 的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策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人 员 配 合 与 知 情 权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时, 应 当 保 障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的 知 情 权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应 当 配 合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拟 转 让 或 者 放 弃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的, 应 当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第 十 三 条 成 果 转 化 人 员 贡 献 确 认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台 账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参 与 研 究 开 发 和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人 员 变 更 工 作 分 工 实 施 进 度 和 工 作 成 效 等 实 际 工 作 量 信 息 该 管 理 台 账 可 以 作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权 益 分 配 的 确 认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部 门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设 立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部 门 可 以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用 于 该 部 门 的 运 行 和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人 员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许 可 转 让 作 价 投 资 等 工 作 9
第 十 五 条 多 种 方 式 定 价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等 方 式 确 定 科 技 成 果 价 格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的, 科 技 成 果 持 有 单 位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科 技 成 果 名 称 和 拟 交 易 价 格,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十 五 日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并 公 开 异 议 处 理 程 序 和 办 法 通 过 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方 式 进 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可 以 采 取 公 开 询 价 的 方 式 确 定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前 的 基 准 价 格 第 十 六 条 定 价 免 责 制 度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等 方 式 确 定 科 技 成 果 价 格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已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没 有 非 法 牟 利 的, 不 承 担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后 续 价 格 变 化 的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成 果 转 化 财 务 管 理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类 无 形 资 产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将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计 入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作 价 入 股 的 股 权 红 利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并 应 当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和 统 一 会 计 核 算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资 产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退 出 机 制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采 取 向 他 人 转 让 合 作 实 施 作 价 投 资 等 方 式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应 当 与 受 让 方 或 者 合 作 10
方 签 订 投 资 协 议, 明 确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退 出 方 式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已 经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仍 发 生 投 资 亏 损 的, 经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不 纳 入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保 值 增 值 考 核 范 围, 免 责 办 理 亏 损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转 化 年 度 报 告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在 次 年 第 一 季 度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报 告, 说 明 本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数 量 实 施 转 化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收 入 分 配 情 况, 该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同 级 财 政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转 化 考 核 评 价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财 政 科 学 技 术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成 效 纳 入 对 单 位 以 及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评 价 内 容, 将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对 单 位 予 以 支 持 的 依 据, 并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业 绩 突 出 的 相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加 大 科 研 资 金 支 持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挥 企 业 主 体 作 用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产 11
业 技 术 创 新 制 度 对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具 有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产 业 目 标 明 确 的 科 技 项 目, 应 当 发 挥 企 业 在 研 究 开 发 方 向 选 择 项 目 实 施 和 成 果 应 用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由 企 业 牵 头 与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 共 同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畅 通 企 业 获 取 成 果 信 息 渠 道 企 业 为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服 务 和 生 产 新 产 品, 可 以 自 行 发 布 信 息 或 者 委 托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征 集 其 所 需 的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征 寻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合 作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为 企 业 获 取 所 需 的 科 技 成 果 提 供 帮 助 和 支 持 第 二 十 三 条 鼓 励 企 业 承 接 科 技 成 果 鼓 励 企 业 通 过 购 买 科 技 成 果 技 术 入 股 等 方 式, 承 接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单 位 的 科 技 成 果 并 实 施 转 化 对 承 接 科 技 成 果 的 企 业,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按 照 技 术 合 同 成 交 额 或 者 技 术 入 股 出 资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鼓 励 企 业 合 理 有 效 地 利 用 外 资,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的 技 术 设 备 和 管 理 经 验,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支 持 以 优 势 企 业 为 主 体, 联 合 国 内 外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共 同 建 设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国 际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平 台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小 微 企 业 扶 持 措 施 中 小 微 企 业 申 报 各 级 12
财 政 性 科 技 资 金 项 目, 承 担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中 小 微 企 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政 策 和 资 金 支 持 支 持 大 型 企 业 联 合 中 小 微 企 业 承 担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中 小 微 企 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省 级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应 当 优 先 支 持 属 于 重 点 培 育 对 象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研 究 制 订 有 关 的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创 业 扶 持 措 施 鼓 励 发 展 众 创 众 包 众 扶 众 筹 空 间 等 新 型 孵 化 模 式, 支 持 创 业 人 员 通 过 自 有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通 过 受 让 科 技 成 果 创 办 企 业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教 师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研 究 人 员 支 持 学 生 创 业 或 者 与 学 生 联 合 创 业 第 二 十 七 条 产 学 研 合 作 机 制 企 业 可 以 与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 进 行 人 才 知 识 交 流 和 技 术 转 移, 共 享 研 发 设 施, 采 取 联 合 建 立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或 者 技 术 创 新 联 盟 等 产 学 研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应 用 与 推 广 标 准 研 究 与 制 定 等 活 动 13
合 作 各 方 应 当 签 订 协 议, 依 法 约 定 合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任 务 分 工 资 金 投 入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权 益 分 配 风 险 分 担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项 鼓 励 和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推 动 企 业 与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开 展 产 学 研 合 作,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对 接 第 二 十 八 条 成 果 转 化 技 术 市 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推 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建 设,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等 技 术 贸 易 活 动 提 供 交 易 场 所 信 息 平 台 第 二 十 九 条 扶 持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支 持 建 立 市 场 化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评 估 成 果 推 介 交 易 经 纪 融 资 担 保 等 服 务 鼓 励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咨 询 科 技 信 息 服 务 等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非 营 利 科 研 机 构 的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的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强 的 项 目 科 学 技 术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加 强 对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公 共 研 发 平 台 建 设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产 业 和 区 域 发 展 需 要 建 设 公 共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技 术 集 成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间 试 验 和 工 业 性 试 验 科 技 成 果 系 统 化 和 工 程 化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与 示 范 等 服 务 14
第 三 十 一 条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后 补 助 风 险 补 偿 金 等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发 展, 重 点 发 展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和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新 型 孵 化 方 式,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有 效 转 化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运 营 评 价 体 系, 引 导 和 鼓 励 各 类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为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孵 化 场 地 创 业 辅 导 研 究 开 发 与 管 理 咨 询 等 服 务 第 三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财 政 资 金 扶 持 政 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财 政 经 费 投 入 并 逐 步 提 高, 财 政 经 费 可 以 用 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引 导 资 金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资 金 和 风 险 投 资 以 及 作 为 其 他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资 金 用 途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面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给 予 支 持 和 保 障 第 三 十 三 条 引 导 企 业 增 加 研 发 投 入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财 政 后 补 助 等 方 式 对 企 业 实 行 普 惠 性 财 政 补 助, 落 实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支 持 和 引 导 企 业 增 加 研 发 投 入,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等 相 关 活 动 第 三 十 四 条 税 收 优 惠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15
开 发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以 及 在 技 术 转 让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技 术 转 让 项 目 密 切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和 技 术 培 训 所 得,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第 三 十 五 条 金 融 支 持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建 立 政 策 性 的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和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为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金 融 支 持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融 资 支 持 力 度, 提 高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能 力 鼓 励 和 引 导 企 业 通 过 依 法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股 权 交 易 融 资 租 赁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等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第 三 十 六 条 风 险 投 资 机 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引 导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等 参 与 风 险 投 资 事 业, 通 过 设 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基 金 或 者 风 险 基 金 等 方 式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第 三 十 七 条 职 称 评 审 保 障 省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制 度, 将 专 利 创 造 标 准 制 定 及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科 技 人 员 参 与 职 称 评 审 与 岗 位 考 核 时,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情 况 与 论 文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技 术 转 让 成 交 额 与 课 题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16
第 三 十 八 条 成 果 转 化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措 施, 加 大 对 国 内 紧 缺 的 前 沿 技 术 路 线 研 究 技 术 需 求 分 析 无 形 资 产 价 值 评 估 技 术 营 销 技 术 并 购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等 领 域 专 业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力 度 第 四 章 技 术 权 益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人 才 引 进 与 奖 励 鼓 励 企 业 加 强 科 技 人 才 的 引 进 培 养 和 使 用,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以 设 立 相 应 的 科 技 人 才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鼓 励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机 制 对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有 关 人 员,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新 产 品 销 售 提 成 或 者 股 权 期 权 等 形 式 予 以 奖 励 第 四 十 条 单 位 收 益 处 置 机 制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所 获 收 益, 全 部 留 归 单 位, 在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后, 主 要 用 于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与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其 他 参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人 员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制 度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完 成 人 约 定 科 17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的 意 见,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开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标 准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 一 )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许 可 给 他 人 实 施 的, 从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净 收 入 或 者 许 可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比 例 ; ( 二 ) 将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的, 从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形 成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比 例 ; ( 三 ) 将 科 技 成 果 自 行 实 施 或 者 与 他 人 合 作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每 年 从 实 施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的 营 业 利 润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在 研 究 开 发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获 得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净 收 入 是 指 科 技 成 果 技 术 合 同 成 交 额 扣 除 完 成 本 次 交 易 发 生 的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谈 判 费 用 专 利 年 费 和 税 金 等 相 关 费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科 技 人 员 面 向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开 展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等 合 作 活 动, 18
是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重 要 形 式,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第 四 十 四 条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科 技 人 员 的 奖 励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中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的 科 技 人 员, 对 完 成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获 取 奖 励 和 报 酬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省 国 有 企 业 和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支 出, 计 入 本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不 受 本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第 四 十 六 条 政 府 介 入 权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形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无 偿 实 施,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有 偿 实 施 或 者 无 偿 实 施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的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项 目 立 项 单 位 与 项 目 承 担 者 在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时, 应 当 约 定 成 果 转 化 期 限, 明 确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实 施 转 化 的, 可 以 由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实 施 成 果 转 化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19
第 四 十 七 条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的 法 律 责 任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诈 骗 钱 财 非 法 牟 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管 理 职 责 责 令 改 正, 取 消 该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五 万 以 上 十 万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及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及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未 履 行 科 技 报 告 提 交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等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义 务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记 入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三 年 内 该 单 位 或 者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第 四 十 九 条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实 验 结 果 或 者 评 估 意 见 等 欺 骗 当 事 人, 或 者 与 当 事 人 一 方 串 通 欺 骗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由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管 理 职 责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五 万 以 上 十 万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条 行 政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骗 取 利 益 的 法 律 责 任 高 等 20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单 位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的 人 员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非 法 牟 利 骗 取 奖 励 或 者 报 酬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科 学 技 术 等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补 充 规 定 中 央 及 部 委 驻 粤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形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参 照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施 行 日 期 本 条 例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21
广 东 省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对 照 稿 ) ( 斜 体 下 划 线 为 删 去 内 容, 黑 体 为 增 加 和 调 整 内 容, 括 号 内 楷 体 为 注 释 说 明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为 了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规 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推 动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条 例 立 法 目 的, 建 议 增 加 部 分 内 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一 条 : 为 了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规 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加 速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推 动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本 条 例 所 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是 指 为 提 高 生 产 力 水 平 而 对 科 技 成 果 所 进 行 的 后 续 试 验 开 发 应 用 推 广 直 至 形 成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新 服 务, 发 展 新 产 业 等 活 动 ( 有 意 见 提 出 增 加 规 定 科 技 成 果 的 定 义, 考 虑 到 上 位 法 对 科 22
技 成 果 的 概 念 已 经 做 了 界 定, 为 不 与 上 位 法 重 复, 建 议 不 增 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 本 法 所 称 科 技 成 果, 是 指 通 过 科 学 研 究 与 技 术 开 发 所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成 果 ) 第 三 条 基 本 原 则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应 当 尊 重 科 技 创 新 和 市 场 规 律, 体 现 智 力 劳 动 价 值 分 配 导 向, 按 照 利 益 共 享 公 平 公 开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致 激 励 与 约 束 并 重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并 重 的 原 则, 保 障 参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各 方 主 体 的 利 益, 激 发 全 社 会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和 上 位 法 的 规 定 作 了 修 改 另 外, 有 意 见 提 出 删 除 活 动 二 字, 考 虑 到 该 表 述 与 上 位 法 相 一 致, 建 议 不 作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三 条 :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应 当 有 利 于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促 进 科 技 与 经 济 的 结 合, 有 利 于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保 护 环 境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有 利 于 促 进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应 当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发 挥 企 业 的 主 体 作 用, 遵 循 自 愿 互 利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权 益, 承 担 风 险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四 条 工 作 职 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促 进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发 展 改 革 财 23
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知 识 产 权 工 商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税 务 等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促 进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和 宣 传 工 作, 营 造 有 利 于 自 主 创 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政 策 良 好 环 境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增 加 一 款, 明 确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工 作 职 责 同 时, 有 意 见 提 出 应 当 将 有 关 部 门 一 一 列 举, 考 虑 到 有 关 部 门 涉 及 主 体 较 多, 为 避 免 挂 一 漏 万, 因 此 建 议 作 归 纳 表 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国 务 院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经 济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第 二 款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 第 五 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体 制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科 技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体 制 机 制, 规 范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体 系, 培 育 科 技 成 果 交 易 市 场,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体 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主 体 多 元 化, 建 议 增 加 部 分 内 容 同 时, 为 使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简 洁, 将 24
体 制 机 制 改 为 机 制 此 外, 为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的 表 述 相 一 致, 建 议 全 文 将 高 等 学 校 统 一 修 改 为 高 等 院 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应 当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发 挥 企 业 的 主 体 作 用, 遵 循 自 愿 互 利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权 益, 承 担 风 险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条 : 国 家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企 业 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相 结 合 的 技 术 创 新 体 系, 引 导 和 扶 持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发 挥 企 业 在 技 术 创 新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 第 二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六 条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和 其 他 相 关 科 技 项 目, 地 级 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改 进 和 完 善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和 其 他 相 关 科 技 项 目 的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发 挥 市 场 对 技 术 研 发 方 向 路 线 选 择 和 创 新 资 源 配 置 的 导 向 作 用, 在 制 定 相 关 科 技 规 划 计 划 和 编 制 项 目 指 南 时 应 当 听 取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的 意 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等 主 管 部 门 在 组 织 实 施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时,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承 担 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责 任 和 期 限, 将 转 化 情 况 纳 入 科 技 项 目 验 收 及 25
和 后 评 估 的 指 标 体 系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时, 应 当 增 加 产 业 专 家 和 企 行 业 专 家 的 比 例, 并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邀 请 用 户 进 行 匿 名 评 价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的 科 技 成 果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运 用 和 保 护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的 科 技 成 果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运 用 和 保 护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高 校 意 见, 增 加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和 用 户 匿 名 评 价 的 内 容, 并 将 第 二 款 中 有 关 建 立 规 范 的 科 技 成 果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运 用 和 保 护 的 内 容 移 作 第 三 款 同 时, 有 意 见 提 出 除 了 听 取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的 意 见, 还 应 听 取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意 见, 考 虑 到 征 求 意 见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发 挥 市 场 的 导 向 作 用, 而 且 上 位 法 只 是 规 定 了 听 取 行 业 企 业 的 意 见, 因 此 不 作 修 改 另 外, 有 意 见 提 出 条 例 第 二 三 四 章 内 容 存 在 交 叉, 建 议 对 框 架 再 梳 理 整 合, 考 虑 到 条 例 的 框 架 结 构 完 全 是 按 照 上 位 法 的 体 例, 建 议 不 作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十 条 :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和 其 他 相 关 科 技 项 目,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改 进 和 完 善 科 研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在 制 定 相 关 科 技 规 划 计 划 和 编 制 项 目 指 南 时 应 当 听 取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的 意 见 ; 在 组 织 实 施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时,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承 担 者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义 务,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并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运 26
用 作 为 立 项 和 验 收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与 产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应 当 体 现 产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6 28 号 ): 22. 加 强 地 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健 全 省 市 县 三 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网 络,... ) 第 七 条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全 省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健 全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并 建 立 统 一 的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提 供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查 询 筛 选 等 公 益 服 务, 对 全 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状 况 进 行 监 测 分 析 和 评 价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的 完 整 保 存 持 续 积 累 开 放 共 享 和 转 化 应 用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设 立 的 项 目 形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在 项 目 结 题 时 向 地 级 市 以 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和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科 技 报 告 鼓 励 利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科 技 报 告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细 化 上 位 法 的 规 定, 使 条 文 内 容 更 加 完 整, 建 议 增 加 关 于 非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提 交 科 技 报 告 的 规 定, 作 为 本 条 第 三 款 同 时,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有 逻 辑 性,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将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和 信 息 公 开 共 享 制 度 分 开 规 定, 将 有 关 信 息 公 开 共 享 的 内 容 移 作 第 八 条 有 意 见 提 出 应 当 对 科 技 报 告 的 性 质 进 行 明 确, 考 虑 到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已 经 对 科 27
技 报 告 的 性 质 作 了 界 定, 提 交 科 技 报 告 不 同 于 审 批 备 案 制 度, 建 议 条 例 不 再 作 重 复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十 一 条 : 国 家 建 立 完 善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和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布 科 技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提 供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查 询 筛 选 等 公 益 服 务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对 不 予 公 布 的 信 息,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科 技 项 目 承 担 者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科 技 报 告, 并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国 家 鼓 励 利 用 非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提 交 相 关 科 技 报 告,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为 其 提 供 方 便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科 技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计 2013 613 号 第 二 条 : 科 技 报 告 是 描 述 科 研 活 动 的 过 程 进 展 和 结 果, 并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编 写 的 科 技 文 献, 目 的 是 促 进 科 技 知 识 的 积 累 传 播 交 流 和 转 化 应 用 科 技 报 告 是 国 家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科 技 资 源, 是 国 家 科 技 实 力 的 重 要 体 现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快 建 立 国 家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43 号 ) 三 推 动 科 技 报 告 的 持 续 积 累 和 开 放 共 享 ( 八 ) 强 化 科 技 报 告 的 完 整 保 存 和 集 中 收 藏 ) 第 八 条 信 息 汇 交 及 共 享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平 台, 健 全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28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采 集 与 服 务 规 范, 无 偿 向 社 会 提 供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查 询 筛 选 等 公 益 服 务, 对 本 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状 况 进 行 监 测 分 析 和 评 价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鼓 励 利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 考 虑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公 开 共 享 对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加 强 信 息 采 集 与 服 务, 提 高 成 果 交 易 效 率,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建 议 对 原 第 七 条 有 关 信 息 公 开 共 享 的 内 容 予 以 细 化, 作 为 本 条 第 一 款, 并 增 加 关 于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采 集 汇 交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十 一 条 : 国 家 建 立 完 善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和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布 科 技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提 供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查 询 筛 选 等 公 益 服 务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对 不 予 公 布 的 信 息,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科 技 项 目 承 担 者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科 技 报 告, 并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国 家 鼓 励 利 用 非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承 担 者 提 交 相 关 科 技 报 告, 将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到 科 技 成 果 信 息 系 统,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29
的 部 门 应 当 为 其 提 供 方 便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科 技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计 2013 613 号 ) 第 十 三 条 : 科 技 报 告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受 控 使 用 的 原 则 向 社 会 开 放 共 享 ) 第 九 八 条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地 级 市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通 过 政 府 首 购 订 购 等 政 策 措 施, 采 购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新 服 务, 支 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地 级 市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事 后 奖 补 以 奖 代 补 风 险 补 偿 等 方 式, 支 持 首 台 ( 套 ) 装 备 的 研 发 与 使 用, 对 首 次 购 买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大 成 套 设 备 通 用 和 专 用 设 备 及 核 心 零 部 件 等 先 进 装 备 的 企 业 给 予 补 贴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考 虑 到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均 有 采 购 权 限,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 本 法 所 称 政 府 采 购, 是 指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依 法 制 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对 境 内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自 主 创 新 的 产 品 服 务 或 者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产 品 服 务, 在 性 能 技 术 等 指 标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的 条 件 下,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购 买 ; 首 次 投 放 市 场 的,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率 先 购 买 ) 第 十 九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自 主 处 置 权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其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享 有 自 主 处 置 权,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成 果 的 实 施 转 让 30
许 可 或 者 作 价 投 资 对 外 投 资 和 实 施 许 可 等 事 项,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国 家 安 全 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审 批 或 者 和 备 案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将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入 股 组 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体,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体 取 得 的 市 场 收 益,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其 取 得 的 市 场 收 益 在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并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后, 可 以 用 于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的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规 范 准 确, 建 议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十 八 条 : 国 家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对 其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转 让 许 可 或 者 作 价 投 资, 但 应 当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等 方 式 确 定 价 格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的,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科 技 成 果 名 称 和 拟 交 易 价 格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6 16 号 ): ( 一 ) 国 家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对 其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转 让 许 可 或 者 作 价 投 资,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国 家 安 全 外, 不 需 审 批 或 备 案 ) 第 十 一 十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成 果 转 化 管 理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本 单 位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科 技 成 果 31
转 化 实 施 步 骤 权 利 责 任 分 配 方 案 组 织 保 障 等 事 项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中 涉 及 的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策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职 工 意 见, 经 公 示 后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本 单 位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定 审 议 通 过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实 施 方 案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职 工 意 见, 经 公 示 后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本 单 位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定 审 议 通 过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中 涉 及 的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策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将 原 第 二 款 的 内 容 移 至 第 一 款, 将 原 第 一 款 中 关 于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问 题 的 内 容 移 作 修 改 后 的 第 二 款 同 时,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考 虑 到 规 范 性 的 管 理 制 度 才 须 由 职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建 议 将 实 施 方 案 改 为 管 理 制 度 有 意 见 提 出 应 当 删 除 重 大 事 项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处 置 权 下 放 之 后,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职 能 管 理, 建 立 规 范 的 管 理 制 度, 因 此 建 议 不 删 除 ) 第 十 二 十 一 条 科 技 人 员 配 合 与 知 情 权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时, 应 当 保 障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享 有 的 知 情 权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32
人 并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拟 转 让 或 者 放 弃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的, 应 当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修 改 ) 第 十 三 十 二 条 成 果 转 化 人 员 贡 献 确 认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台 账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参 与 研 究 开 发 和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人 员 变 更 工 作 分 工 实 施 进 度 和 工 作 成 效 等 实 际 工 作 量 信 息, 该 管 理 台 账 可 以 作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权 益 分 配 的 确 认 依 据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作 适 当 修 改 ) 第 十 四 十 三 条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部 门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设 立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服 务 部 门,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部 门 可 以 从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经 费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用 于 该 服 务 部 门 的 运 行 和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人 员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许 可 转 让 作 价 投 资 等 工 作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作 适 当 修 改 ) 第 十 五 十 四 条 多 种 方 式 定 价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可 以 通 过 协 议 33
定 价 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等 方 式 确 定 科 技 成 果 价 格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的, 科 技 成 果 持 有 单 位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科 技 成 果 名 称 和 拟 交 易 价 格,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十 五 日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确 定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并 公 开 异 议 处 理 程 序 和 办 法 通 过 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方 式 进 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可 以 采 取 公 开 询 价 的 方 式 确 定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前 的 基 准 价 格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与 上 位 法 的 表 述 相 一 致, 建 议 修 改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6 16 号 ): ( 三 ) 国 家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对 其 持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应 当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等 市 场 化 方 式 确 定 价 格 协 议 定 价 的, 科 技 成 果 持 有 单 位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科 技 成 果 名 称 和 拟 交 易 价 格,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5 日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并 公 开 异 议 处 理 程 序 和 办 法 ) 第 十 六 十 五 条 定 价 免 责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通 过 协 议 定 价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拍 卖 等 方 式 确 定 科 技 成 果 价 格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已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且 无 没 有 非 法 牟 利 的, 不 承 担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后 续 价 格 变 化 的 责 任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十 七 十 六 条 成 果 转 化 财 务 管 理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类 无 形 资 产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其 将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34
收 益 计 入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作 价 入 股 的 股 权 红 利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并 应 当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和 统 一 会 计 核 算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资 产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十 八 十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退 出 机 制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采 取 向 他 人 转 让 合 作 实 施 作 价 投 资 等 方 式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应 当 与 受 让 方 或 者 合 作 方 签 订 投 资 协 议, 明 确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退 出 方 式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已 经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仍 发 生 投 资 亏 损 的, 经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不 纳 入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保 值 增 值 考 核 范 围, 免 责 办 理 亏 损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 有 意 见 提 出 删 除 勤 勉 尽 责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该 表 述 与 上 位 法 相 一 致, 建 议 不 删 除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6 16 号 ): ( 十 ) 单 位 领 导 在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没 有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免 除 其 在 科 技 成 果 定 价 中 因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后 续 价 值 变 化 产 生 的 决 策 责 任 ) 第 十 九 十 八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转 化 年 度 报 告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35
当 在 次 年 第 一 季 度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报 告, 说 明 本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数 量 实 施 转 化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收 入 分 配 情 况, 该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同 级 财 政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十 九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转 化 考 核 评 价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财 政 科 学 技 术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成 效 纳 入 对 单 位 以 及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评 价 内 容, 将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对 单 位 予 以 支 持 的 依 据, 并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业 绩 突 出 的 相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加 大 科 研 资 金 支 持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单 位 恶 意 不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不 作 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条 发 挥 企 业 主 体 作 用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制 度 对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具 有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产 业 目 标 明 确 的 科 技 项 目, 应 当 发 挥 企 业 在 研 究 开 发 方 向 选 择 项 目 实 施 和 成 果 应 用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由 企 业 牵 头 与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 共 同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一 条 畅 通 企 业 获 取 成 果 信 息 渠 道 企 业 为 36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服 务 和 生 产 新 产 品, 可 以 自 行 发 布 信 息 或 者 委 托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征 集 其 所 需 的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征 寻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合 作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为 企 业 获 取 所 需 的 科 技 成 果 提 供 帮 助 和 支 持 第 二 十 三 二 十 二 条 鼓 励 企 业 承 接 科 技 成 果 鼓 励 企 业 通 过 购 买 科 技 成 果 技 术 入 股 等 方 式, 承 接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单 位 的 科 技 成 果 并 实 施 转 化 对 承 接 科 技 成 果 的 企 业, 地 级 市 以 上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按 照 技 术 合 同 成 交 额 或 者 技 术 入 股 出 资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 有 意 见 提 出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一 定 比 例 的 具 体 占 比, 考 虑 到 实 际 中 情 况 复 杂 多 样, 难 以 一 一 细 化, 建 议 不 作 明 确 限 制 )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鼓 励 企 业 合 理 有 效 地 利 用 外 资,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的 技 术 设 备 和 管 理 经 验,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支 持 以 优 势 企 业 为 主 体, 联 合 国 内 外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共 同 建 设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国 际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平 台 等 ( 考 虑 到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企 业 的 生 产 和 发 展 本 质 上 取 决 于 企 业 的 资 金 规 模 技 术 创 新 吸 纳 科 技 成 果 能 力 和 经 营 能 力 等 因 素, 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本 身 具 有 高 风 险, 企 业 要 实 现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应 用, 除 了 充 分 发 挥 主 体 作 用, 还 需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优 势, 37
吸 收 国 外 先 进 做 法, 因 此, 建 议 增 加 本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企 业 依 法 有 权 独 立 或 者 与 境 内 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合 作 者 联 合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小 微 企 业 扶 持 措 施 中 小 微 企 业 申 报 各 级 财 政 性 科 技 资 金 项 目, 承 担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中 小 微 企 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政 策 和 资 金 支 持 支 持 大 型 企 业 联 合 中 小 微 企 业 承 担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中 小 微 企 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省 级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应 当 优 先 支 持 属 于 重 点 培 育 对 象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研 究 制 订 有 关 的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 为 鼓 励 中 小 微 企 业 积 极 承 担 重 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加 强 政 府 部 门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支 持 和 服 务 作 用, 建 议 增 加 本 条 规 定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小 微 企 业 上 规 模 的 指 导 意 见 ( 粤 府 办 2015 4 号 ): 省 级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优 先 向 列 为 重 点 培 育 对 象 的 小 微 企 业 倾 斜, 并 重 点 扶 持 当 年 新 上 规 模 的 企 业...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研 究 制 订 促 进 小 微 企 38
业 上 规 模 的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 第 二 十 六 条 创 业 扶 持 措 施 鼓 励 发 展 众 创 众 包 众 扶 众 筹 空 间 等 新 型 孵 化 模 式, 支 持 创 业 人 员 通 过 自 有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通 过 受 让 科 技 成 果 创 办 企 业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教 师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研 究 人 员 支 持 学 生 创 业 或 者 与 学 生 联 合 创 业 ( 为 鼓 励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组 织 形 式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进 一 步 增 强 我 省 经 济 发 展 内 生 动 力, 增 加 本 条 关 于 创 业 扶 持 的 内 容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稳 定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5 48 号 ): ( 三 ) 支 持 大 企 业 利 用 自 有 技 术 专 利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支 持 创 业 人 员 通 过 受 让 大 企 业 技 术 专 业 等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 第 二 十 七 二 十 三 条 产 学 研 合 作 机 制 企 业 可 以 与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 进 行 人 才 知 识 交 流 和 技 术 转 移, 共 享 研 发 设 施, 采 取 联 合 建 立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或 者 技 术 创 新 联 盟 等 产 学 研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应 用 与 推 广 标 准 研 究 与 制 定 等 活 动 合 作 各 方 应 当 签 订 协 议, 依 法 约 定 合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任 务 分 工 资 金 投 入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权 益 分 配 风 险 分 担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项 鼓 励 和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推 动 企 业 与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开 展 产 学 研 合 作,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对 接 39
( 为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作 在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的 作 用, 增 加 一 款 ) 第 二 十 八 二 十 四 条 成 果 转 化 技 术 市 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推 动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建 设,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等 技 术 贸 易 活 动 提 供 交 易 场 所 信 息 平 台 第 二 十 九 二 十 五 条 扶 持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支 持 建 立 市 场 化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评 估 成 果 推 介 交 易 经 纪 融 资 担 保 等 服 务 鼓 励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企 业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条 件, 从 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咨 询 科 技 信 息 服 务 等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非 营 利 科 研 机 构 的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的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强 的 项 目 科 学 技 术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加 强 对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规 范, 建 议 删 除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条 件 同 时, 根 据 有 关 意 见, 增 加 关 于 对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定 有 意 见 提 出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科 技 中 介 的 设 立 条 件 等 问 题, 考 虑 到 中 介 机 构 设 立 涉 及 企 业 资 格 资 质 等 问 题,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无 权 设 立, 因 此 不 作 规 定 ) 第 三 十 二 十 六 条 公 共 研 发 平 台 建 设 地 级 市 以 上 省 和 地 40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产 业 和 区 域 发 展 需 要 建 设 公 共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技 术 集 成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间 试 验 和 工 业 性 试 验 科 技 成 果 系 统 化 和 工 程 化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与 示 范 等 服 务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三 十 一 二 十 七 条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后 补 助 风 险 补 偿 金 等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发 展, 重 点 发 展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和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新 型 孵 化 方 式,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有 效 转 化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运 营 评 价 体 系, 引 导 和 鼓 励 各 类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机 构 为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孵 化 场 地 创 业 辅 导 研 究 开 发 与 管 理 咨 询 等 服 务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加 强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建 设, 完 善 配 套 扶 持 措 施, 同 时 明 确 孵 化 器 建 设 的 市 场 化 导 向, 充 分 发 挥 孵 化 机 构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的 推 动 作 用, 建 议 增 加 部 分 内 容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粤 府 2015 1 号 ): 建 立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风 险 补 偿 制 度 省 市 共 建 面 向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风 险 补 偿 金, 对 天 使 投 资 失 败 项 目, 由 省 市 财 政 按 损 失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补 偿 ) 41
第 三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二 十 八 条 财 政 资 金 扶 持 政 策 地 级 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财 政 经 费 投 入 并 逐 步 提 高, 财 政 经 费 可 以 作 为 用 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引 导 资 金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资 金 和 风 险 投 资 以 及 作 为 其 他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资 金 用 途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面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给 予 支 持 和 保 障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考 虑 到 要 充 分 促 进 我 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各 级 政 府 必 须 加 大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投 入, 并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保 障,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并 增 加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 国 家 逐 步 提 高 科 学 技 术 经 费 投 入 的 总 体 水 平 ;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科 学 技 术 经 费 的 增 长 幅 度, 应 当 高 于 国 家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幅 度 全 社 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应 当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适 当 的 比 例, 并 逐 步 提 高 ) 第 三 十 三 二 十 九 条 引 导 企 业 增 加 研 发 投 入 地 级 市 以 上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财 政 后 补 助 等 方 式 对 企 业 实 行 普 惠 性 财 政 补 助, 落 实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支 持 和 引 导 企 业 增 加 研 发 投 入,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等 相 关 活 动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三 十 四 三 十 条 税 收 优 惠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和 42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以 及 在 技 术 转 让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技 术 转 让 项 目 密 切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和 技 术 培 训 所 得,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第 三 十 五 三 十 一 条 金 融 支 持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建 立 政 策 性 的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和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为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金 融 支 持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融 资 支 持 力 度, 提 高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能 力 鼓 励 和 引 导 企 业 通 过 上 市 融 资 股 权 融 资 依 法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股 权 交 易 融 资 租 赁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等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三 十 六 条 风 险 投 资 机 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引 导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等 参 与 风 险 投 资 事 业, 通 过 设 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基 金 或 者 风 险 基 金 等 方 式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在 条 例 中 增 加 风 险 投 资 方 面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本 身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特 别 是 在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为 完 善 制 度 设 计, 建 议 增 加 本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43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 国 家 鼓 励 设 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基 金 或 者 风 险 基 金, 其 资 金 来 源 由 国 家 地 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用 于 支 持 高 投 入 高 风 险 高 产 出 的 科 技 成 果 的 转 化, 加 速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基 金 和 风 险 基 金 的 设 立 及 其 资 金 使 用,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七 三 十 二 条 职 称 评 审 保 障 省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制 度, 将 专 利 创 造 标 准 制 定 及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应 当 将 专 利 创 造 标 准 制 定 及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等 作 为 职 称 评 定 的 重 要 依 据 科 技 人 员 参 与 职 称 评 审 与 岗 位 考 核 时, 发 明 专 利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情 况 与 论 文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技 术 转 让 成 交 额 与 纵 向 课 题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考 虑 到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办 法 主 要 是 由 省 人 社 厅 等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建 议 增 加 规 定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定 制 度 的 内 容, 作 为 本 条 第 一 款, 并 将 第 二 款 部 分 内 容 并 入 第 一 款 同 时,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考 虑 到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对 横 向 课 题 也 越 来 越 重 视, 建 议 本 条 不 区 分 纵 向 和 横 向 课 题 指 标, 作 相 应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二 十 条 :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的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财 政 科 学 技 术 等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作 为 对 相 关 单 位 44
及 人 员 评 价 科 研 资 金 支 持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依 据 之 一, 并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绩 效 突 出 的 相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加 大 科 研 资 金 支 持 国 家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应 当 建 立 符 合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特 点 的 职 称 评 定 岗 位 管 理 和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完 善 收 入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粤 府 2015 1 号 ): 十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政 策 将 专 利 创 造 标 准 制 定 及 成 果 转 化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科 技 人 员 参 与 职 称 评 审 与 岗 位 考 核 时, 发 明 专 利 转 化 应 用 情 况 与 论 文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技 术 转 让 成 交 额 与 纵 向 课 题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第 三 十 八 三 十 三 条 成 果 转 化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地 级 市 以 上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措 施, 加 大 对 国 内 紧 缺 的 前 沿 技 术 路 线 研 究 技 术 需 求 分 析 无 形 资 产 价 值 评 估 技 术 营 销 技 术 并 购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等 领 域 专 业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力 度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四 章 技 术 权 益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人 才 引 进 与 奖 励 鼓 励 企 业 加 强 科 技 人 才 的 引 进 培 养 和 使 用,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以 设 立 相 应 的 科 技 人 才 45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鼓 励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机 制 对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有 关 人 员,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新 产 品 销 售 提 成 或 者 股 权 期 权 等 形 式 予 以 奖 励 ( 为 鼓 励 企 业 加 强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和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机 制, 建 议 增 加 本 条 规 定 ) 第 四 十 三 十 四 条 单 位 收 益 处 置 机 制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所 获 收 益, 全 部 留 归 单 位, 在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后, 主 要 用 于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与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其 他 参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人 员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相 关 工 作 ( 有 意 见 提 出 将 奖 励 报 酬 分 开 表 述, 考 虑 到 该 表 述 与 上 位 法 相 一 致, 建 议 不 作 修 改 ) 第 四 十 一 三 十 五 条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制 度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完 成 人 约 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本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的 意 见,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开 相 关 规 定 ( 考 虑 到 听 取 意 见 的 应 当 是 全 体 科 技 人 员 而 不 仅 是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46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单 位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的 意 见,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开 相 关 规 定 ) 第 四 十 二 三 十 六 条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标 准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 一 ) 将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许 可 给 他 人 实 施 的, 从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净 收 入 或 者 许 可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比 例 ; ( 二 ) 将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的, 从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形 成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比 例 ; ( 三 ) 将 科 技 成 果 自 行 实 施 或 者 与 他 人 合 作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每 年 从 实 施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的 营 业 利 润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在 研 究 开 发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获 得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前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净 收 入 是 指 科 技 成 果 技 术 合 同 成 交 额 扣 除 完 成 本 次 交 易 发 生 的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谈 判 费 用 专 利 维 持 年 费 和 税 金 等 相 关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上 位 法 的 规 定, 对 科 技 人 员 奖 励 和 47
报 酬 的 具 体 规 定 应 当 是 在 单 位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情 形 下 的 补 充 性 规 定, 因 此 对 第 一 款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同 时,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为 与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和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相 衔 接, 建 议 对 主 要 贡 献 人 员 获 得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份 额 问 题 予 以 明 确,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本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6 16 号 ): ( 六 )...3. 在 研 究 开 发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作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获 得 奖 励 的 份 额 不 低 于 奖 励 总 额 的 50%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奖 励 和 报 酬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 ( 三 ) 专 利 登 记 费 公 共 印 刷 费 年 费 ) 第 四 十 三 条 科 技 人 员 面 向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开 展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等 合 作 活 动, 是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重 要 形 式,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根 据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建 议 增 加 48
一 条, 对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服 务 和 培 训 中 的 科 技 人 员 的 奖 励 问 题 予 以 明 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6 16 号 ): ( 六 )...4. 对 科 技 人 员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中 开 展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等 活 动 给 予 的 奖 励, 可 按 照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和 本 规 定 执 行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技 2016 3 号 ) 第 五 点 高 校 科 技 人 员 面 向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等 横 向 合 作 活 动, 是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重 要 形 式 ) 第 四 十 四 三 十 七 条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科 技 人 员 的 奖 励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中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的 科 技 人 员, 对 完 成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获 取 奖 励 和 报 酬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省 国 有 企 业 和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支 出, 计 入 本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不 受 本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为 与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制 度 相 衔 接,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和 报 酬 与 工 资 总 额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和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的 关 系 予 以 明 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依 照 49
本 法 规 定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五 点 :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支 出, 计 入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不 受 单 位 当 年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 第 四 十 六 三 十 八 条 政 府 介 入 权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形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不 适 时 实 施 转 化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可 以 无 偿 实 施,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有 偿 实 施 或 者 无 偿 实 施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的 应 用 类 科 技 项 目, 项 目 立 项 单 位 与 项 目 承 担 者 在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时, 应 当 约 定 成 果 转 化 期 限, 明 确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实 施 转 化 的, 可 以 由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实 施 成 果 转 化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对 科 技 成 果 强 制 转 化 是 否 有 偿 等 问 题 加 以 规 定 同 时, 为 促 使 应 用 类 项 目 承 担 者 加 快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增 加 一 款, 明 确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当 约 定 转 化 期 限, 期 限 内 未 转 化 的 可 以 由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实 施 成 果 转 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二 十 条 : 利 用 财 政 性 50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或 者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项 目 所 形 成 的 发 明 专 利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和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外, 授 权 项 目 承 担 者 依 法 取 得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同 时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并 就 实 施 和 保 护 情 况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没 有 实 施 的, 国 家 可 以 无 偿 实 施,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有 偿 实 施 或 者 无 偿 实 施 项 目 承 担 者 依 法 取 得 的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国 家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无 偿 实 施,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有 偿 实 施 或 者 无 偿 实 施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15 8 号 ): ( 二 十 )... 除 涉 及 国 防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外,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转 化 的, 可 由 国 家 依 法 强 制 许 可 实 施 )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七 三 十 九 条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的 法 律 责 任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诈 骗 钱 财 非 法 牟 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管 理 职 责 责 令 改 正, 取 消 该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51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五 万 以 上 十 万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按 照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技 术 与 工 作 程 序 规 范 ( 试 行 ) 的 要 求, 地 方 性 法 规 一 般 不 对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作 具 体 规 定, 建 议 删 除 ) 第 四 十 八 四 十 条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及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院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及 成 果 研 发 团 队 或 者 完 成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未 履 行 科 技 报 告 提 交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汇 交 等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义 务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记 入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三 年 内 该 单 位 或 者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自 主 创 新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技 项 目 ( 明 确 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相 关 义 务, 同 时,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 第 四 十 九 条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实 验 结 果 或 者 评 估 意 见 等 欺 骗 当 事 人, 或 者 与 当 事 人 一 方 串 通 欺 骗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由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管 理 职 责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五 万 以 上 十 万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吊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