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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类 会 议 是 指 除 上 述 二 三 类 会 议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包 括 小 型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评 审 会 等 第 七 条 全 社 会 议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未 列 入 会 议 计 划 的 会 议 不 得 召 开 按 以 下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二 类 会 议 由 办 公 厅 会 同 计 财 局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召 开 的 理 由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送 财 政 部 审 核 会 签, 按 程 序 经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审 核 后 报 批 我 社 召 开 二 类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1 次 三 类 和 四 类 会 议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本 单 位 会 议 计 划, 并 每 年 随 预 算 报 办 公 厅 总 编 室 总 经 理 室 审 核, 其 中, 采 编 类 会 议 报 总 编 室 审 核, 营 销 类 会 议 报 总 经 理 室 审 核, 其 他 类 会 议 报 办 公 厅 审 核 经 办 公 厅 总 编 室 总 经 理 室 审 核 的 会 议 计 划, 由 计 财 局 汇 总 上 报 社 党 组 会 或 社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形 成 新 华 社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由 办 公 厅 发 布 实 施 计 财 局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批 复 下 达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预 算 各 单 位 按 照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及 会 议 费 预 算 安 排 召 开 会 议 如 因 不 可 预 见 原 因 需 调 整 会 议 计 划 的, 各 单 位 应 在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预 算 额 度 内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事 先 报 归 口 审 核 部 门 审 核 后, 三 类 会 议 报 社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四 类 会 议 报 主 管 社 领 导 审 核 并 报 社 长 批 准 后 调 整 调 整 报 批 文 件 应 交 计 财 局 备 案 第 八 条 二 三 四 类 会 议 会 期 均 不 得 超 过 2 天 ; 传 达 布 置 类 会 议 会 期 不 得 超 过 1 天 会 议 报 到 和 离 开 时 间, 二 三 类 会 议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天, 四 类 会 议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天 3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二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300 人, 其 中,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15% 以 内 三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150 人, 其 中,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10% 以 内 四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视 内 容 而 定,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0 人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改 进 会 议 形 式, 充 分 运 用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降 低 会 议 成 本,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传 达 布 置 类 会 议 优 先 采 取 电 视 电 话 会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方 式 召 开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的 主 会 场 和 分 会 场 应 当 控 制 规 模, 节 约 费 用 支 出 第 十 一 条 不 能 够 采 用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召 开 的 会 议, 实 行 定 点 管 理 会 议 应 当 到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结 算 费 用 未 纳 入 定 点 范 围, 价 格 低 于 会 议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新 华 社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基 地, 可 优 先 作 为 会 议 场 所 二 三 四 类 会 议 应 当 在 四 星 级 以 下 ( 含 四 星 )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参 会 人 员 在 50 人 以 内 且 无 外 地 代 表 的 会 议, 原 则 上 在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召 开, 不 安 排 住 宿 第 十 二 条 参 会 人 员 以 在 京 单 位 为 主 的 会 议 不 得 到 京 外 单 位 召 开 各 单 位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召 开 会 议 4

第 三 章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标 准 和 报 销 支 付 第 十 三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等 前 款 所 称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第 十 四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 单 位 : 元 / 人 天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二 类 会 议 300 150 100 550 三 四 类 会 议 240 130 80 450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会 议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第 十 五 条 二 三 四 类 会 议 费 原 则 上 在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会 议 费 由 会 议 召 开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下 属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地 方 转 嫁 或 摊 派 第 十 六 条 会 议 结 束 后, 主 办 单 位 应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提 供 报 经 批 准 的 会 议 审 批 文 件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签 到 表 定 点 饭 店 等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以 及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签 的 会 议 费 相 关 发 票 计 财 局 及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会 议 费 开 支, 对 未 列 入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以 及 超 预 算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5

开 支 的 会 议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禁 止 以 现 金 方 式 结 算 具 备 条 件 的, 会 议 费 应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直 接 结 算 会 议 费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直 接 结 算 的, 相 关 发 票 应 由 会 议 具 体 经 办 人 员 签 字 第 四 章 会 议 费 公 示 和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非 涉 密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参 会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在 全 社 公 示, 具 备 条 件 的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随 每 年 决 算, 将 本 单 位 和 下 属 预 算 单 位 上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汇 总 后 报 计 财 局 采 编 类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同 时 抄 送 总 编 室 营 销 类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同 时 抄 送 总 经 理 室 其 他 类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同 时 抄 送 办 公 厅 第 二 十 条 计 财 局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针 对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第 五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办 公 厅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会 同 计 财 局 监 察 局 制 定 或 修 订 新 华 社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 二 ) 负 责 总 社 召 开 的 二 类 会 议 的 计 划 编 制 和 会 议 组 织 6

工 作 ; ( 三 ) 负 责 采 编 类 营 销 类 之 外 的 三 四 类 会 议 的 审 批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计 财 局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协 助 办 公 厅 编 制 新 华 社 二 类 会 议 会 议 计 划, 负 责 将 会 议 计 划 送 财 政 部 国 管 局 等 部 门 审 核 会 签 ; ( 二 ) 负 责 与 财 政 部 沟 通, 确 定 新 华 社 年 度 会 议 费 预 算 总 额 ; ( 三 ) 负 责 对 办 公 厅 总 编 室 和 总 经 理 室 审 核 的 全 社 各 单 位 会 议 计 划 进 行 汇 总, 报 社 党 组 会 或 社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 ( 四 ) 负 责 安 排 会 议 预 算 并 按 规 定 管 理 会 议 费, 做 好 相 应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编 报 本 单 位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及 会 议 费 预 算 ; ( 二 ) 负 责 本 单 位 会 议 组 织 管 理, 严 格 按 规 定 组 织 会 议 ; ( 三 ) 负 责 做 好 相 应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严 格 在 预 算 内 按 标 准 安 排 会 议 支 出, 确 保 报 销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 ( 四 ) 负 责 按 时 报 送 本 单 位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 五 ) 配 合 财 政 纪 检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支 出 情 况 的 检 查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察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会 议 计 划 的 编 报 审 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7

( 二 )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会 议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会 议 会 期 规 模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会 议 是 否 在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场 所 召 开 ; ( 五 ) 是 否 向 下 属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地 方 转 嫁 摊 派 会 议 费 ; ( 六 )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禁 各 单 位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用 房 标 准, 会 议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 会 议 用 餐 严 格 控 制 菜 品 种 类 数 量 和 份 量,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工 作 餐, 严 禁 提 供 高 档 菜 肴, 不 上 烟 酒 ; 会 议 会 场 一 律 不 摆 花 草, 不 制 作 背 景 板, 不 提 供 水 果 严 禁 违 规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列 支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和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活 动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第 二 十 六 条 未 经 批 准, 各 单 位 不 得 以 历 史 文 化 特 色 物 产 单 位 成 立 工 程 奠 基 或 者 竣 工 等 名 义 举 办 或 者 委 托 指 派 其 他 单 位 举 办 各 类 节 会 庆 典 活 动, 不 得 举 办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活 动 严 禁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举 办 营 业 性 文 艺 晚 会 从 严 控 制 举 办 大 型 综 合 性 运 动 会 和 各 类 赛 会 第 二 十 七 条 经 批 准 的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规 模 和 经 费 支 出, 不 得 向 下 属 单 位 摊 派 费 用, 不 得 借 举 办 活 动 发 放 各 类 纪 念 品, 不 得 超 出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邀 请 名 人 明 星 参 与 活 动 8

为 举 办 活 动 专 门 配 备 的 设 备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收 回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计 划 外 召 开 会 议 的 ; ( 二 ) 以 虚 报 冒 领 手 段 骗 取 会 议 费 的 ; ( 三 ) 虚 报 会 议 人 数 天 数 等 进 行 报 销 的 ; ( 四 ) 违 规 扩 大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五 ) 违 规 报 销 与 会 议 无 关 费 用 的 ; ( 六 ) 违 规 以 培 训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的 ; ( 七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计 财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并 经 报 批 后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如 果 行 为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直 属 企 业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完 善 会 议 费 管 理 制 度, 本 着 节 俭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费 支 出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办 公 厅 负 责 解 释,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办 法 实 施 后, 原 总 社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会 议 费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新 发 文 2013 厅 字 24 号 ) 同 时 废 止 9

附 件 1: 新 华 社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申 报 审 批 表 会 议 类 别 三 类 会 议 四 类 会 议 会 议 性 质 采 编 类 营 销 类 其 他 类 会 议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召 开 理 由 会 议 内 容 会 议 时 间 会 议 地 点 参 会 人 员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参 会 总 人 数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元 )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列 支 渠 道 详 细 说 明 ( 此 栏 不 够 可 另 附 纸 ):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 ( 公 章 ) 年 月 日 ( 公 章 ) 年 月 日 社 党 组 会 或 社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情 况 : 10

附 件 2: 新 华 社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申 报 汇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会 议 类 别 会 议 性 质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内 容 简 述 时 间 地 点 参 会 人 员 范 围 会 议 代 表 参 会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合 计 经 费 总 额 ( 万 元 ) 列 支 渠 道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