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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石 景 山 路 石 景 山 十 万 坪 人 行 横 道 灯 西 向 东 八 角 街 道 段 石 景 山 路 52 石 景 山 路 八 角 路 口 由 西 向 东 八 角 路 口 53 八 角 路 八 角 路 口 东 东 西 双 向 八 角 路 口 东 54 方 庄 路 八 里 河 路 口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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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報 導 2-HR-59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計 畫 特 性 與 工 程 特 色 * 蘇 福 來 ** 魏 德 輝 *** 阮 聰 義 * ** ***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計 畫 經 理 工 程 處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計 畫 目 標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為 政 府 愛 台 十 二 建 設 項 目 之 一, 將 連 結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與 臺 北 車 站 高 鐵 桃 園 車 站 等 交 通 運 輸 樞 紐, 使 國 際 航 線 與 國 內 交 通 網 路 緊 密 結 合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為 國 家 面 對 世 界 的 門 戶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將 提 供 機 場 出 入 旅 客 安 全 便 利 舒 適 高 水 準 的 捷 運 服 務, 為 先 進 國 家 的 重 要 表 徵, 並 可 配 合 沿 線 都 市 發 展,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促 進 城 鄉 均 衡 發 展 路 線 說 明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路 線 起 自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二 航 廈, 往 東 經 第 一 航 廈, 沿 線 經 過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泰 山 區 三 重 區 後 進 入 臺 北 市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 往 南 經 高 鐵 桃 園 車 站 至 中 壢 市 臺 北 車 站 (A1) 至 中 壢 市 環 北 站 (A21) 路 線 長 度 約 51.03 km, 其 中 地 下 段 約 10.92 km, 高 架 段 約 40.11 km 沿 途 共 設 22 座 車 站, 包 括 15 座 高 架 車 站 7 座 地 下 車 站, 並 設 置 青 埔 與 蘆 竹 兩 座 圖 1 工 程 範 圍 及 路 線 圖 50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維 修 機 廠, 建 設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1138.5 億 元 未 來 將 由 環 北 站 延 伸 2.06 km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之 中 壢 車 站 (A23), 增 設 兩 座 地 下 車 站, 建 設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138.0 億 元 臺 北 車 站 至 中 壢 市 環 北 站 預 定 於 104 年 底 通 車 營 運 ; 延 伸 至 中 壢 車 站 路 段, 行 政 院 核 定 107 年 加 入 營 運 計 畫 特 性 一 兼 具 機 場 聯 外 及 都 會 捷 運 功 能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為 因 應 不 同 旅 客 的 需 求, 將 提 供 直 達 車 及 普 通 車 兩 種 不 同 的 服 務 : 直 達 車 係 專 為 航 空 旅 客 所 設 計, 提 供 快 速 停 站 少 的 服 務 ; 從 臺 北 車 站 (A1) 出 發, 停 靠 新 北 產 業 園 區 站 (A3) 長 庚 醫 院 站 (A8)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一 航 廈 站 (A12) 第 二 航 廈 站 (A13), 及 未 來 第 三 航 廈 站 (A14) 普 通 車 係 為 都 會 通 勤 所 設 計, 與 直 達 車 共 用 路 軌 營 運, 將 從 臺 北 車 站 至 環 北 站 (A21), 未 來 延 伸 至 中 壢 車 站 (A23), 每 站 停 靠 預 期 大 部 分 的 機 場 員 工, 以 及 至 臺 北 市 區 上 班 的 旅 客, 將 會 使 用 普 通 車 通 勤 營 運 初 期 服 務, 將 採 10 分 鐘 一 直 達 車 一 普 通 車 的 營 運 班 距 直 達 車 從 臺 北 車 站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之 行 車 時 間, 約 35 分 鐘 ; 普 通 車 從 臺 北 車 站 至 中 壢 環 北 站, 則 約 需 70 分 鐘 二 提 供 旅 客 預 辦 登 機 及 行 李 託 運 服 務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初 期 將 於 臺 北 車 站 提 供 旅 客 辦 理 預 辦 登 機 及 行 李 託 運, 使 國 際 機 場 服 務 功 能 延 伸 至 市 中 心 區, 捷 運 車 站 形 同 市 區 航 空 大 廳 (CAT), 旅 客 可 以 直 接 並 提 早 在 車 站 內 航 空 櫃 台 辦 理 報 到 (In town check-in) 託 運 行 李, 取 得 登 機 證, 並 隨 時 查 詢 行 李 資 訊 另 外, 並 於 新 北 產 業 園 區 站 預 留 預 辦 登 機 及 行 李 託 運 服 務 空 間 及 銜 接 界 面, 未 來 將 視 臺 北 車 站 之 辦 理 情 形, 再 加 入 營 運, 提 供 預 辦 登 機 服 務 三 具 有 長 陡 坡 及 小 轉 彎 半 徑 機 場 捷 運 路 線 坡 度 3% 以 上 的 路 段, 累 計 長 度 達 12.11 km, 並 有 2 處 長 陡 坡, 其 中 位 於 泰 山 貴 和 站 (A6) 至 體 育 大 學 站 (A7) 間 之 青 山 路 上, 其 最 大 坡 度 達 4.92%, 長 度 約 3.9 km, 較 台 鐵 舊 山 線 最 大 坡 度 之 三 義 - 勝 興 路 段 更 為 陡 峭 機 場 捷 運 路 線 有 5 處 之 轉 彎 半 徑 小 於 200 m, 最 低 設 計 速 限 每 小 時 20 km, 其 中 青 埔 機 廠 進 廠 線 之 轉 彎 半 徑 僅 90 m 四 機 場 捷 運 與 一 般 都 會 捷 運 之 比 較 表 1 機 場 捷 運 與 一 般 都 會 捷 運 之 比 較 項 目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都 會 區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車 種 直 達 車 / 普 通 車 普 通 車 預 辦 登 機 及 行 李 託 運 服 提 供 未 提 供 務 車 廂 內 行 李 架 提 供 通 常 未 提 供 車 廂 內 航 班 資 訊 顯 示 系 提 供 未 提 供 統 最 高 營 運 速 度 100 km/hr 70-80 km/hr ( 國 內 ) 土 建 工 程 設 計 與 特 色 機 場 捷 運 土 建 工 程, 包 括 水 電 與 環 控 工 程, 共 分 為 14 個 施 工 標, 除 延 伸 段 土 建 ( 含 2014 年 6 月 51

軌 道 ) 施 工 標 目 前 甫 完 成 發 包, 正 進 行 施 工 外, 機 場 捷 運 土 建 工 程 幾 近 完 工, 其 主 要 工 程 設 計 與 特 色, 說 明 如 下 : 一 跨 越 高 速 公 路 造 型 橋 跨 越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造 型 橋 為 三 跨 連 續 變 斷 面 預 力 箱 型 梁, 配 合 2 座 V 型 橋 墩 組 成 特 殊 之 結 構 型 式, 基 礎 採 用 井 筒 型 式 基 腳 V 型 橋 墩 座 落 於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中 央 分 隔 綠 帶 上, 施 工 時 需 分 階 段 搭 設 臨 時 支 撐 桁 架, 以 進 行 上 部 結 構 施 工 ; 連 結 橋 墩 間 之 箱 型 梁 採 用 懸 臂 工 法 施 工, 以 維 持 下 方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之 行 車 順 暢 與 安 全 程 差 異 大 且 坡 度 陡 峭, 橋 墩 最 高 高 度 40 m, 加 上 青 山 路 為 新 莊 通 往 林 口 之 交 通 要 道, 採 用 支 撐 先 進 工 法 施 工, 不 需 架 設 就 地 支 撐, 並 採 用 國 內 首 見 60 m 之 大 跨 徑, 以 減 少 下 部 結 構 施 工 時 對 現 地 環 境 的 影 響 另 外, 高 架 橋 沿 青 山 路 路 側 邊 坡 施 築, 部 分 橋 墩 基 礎 位 於 陡 坡, 為 配 合 橋 梁 基 礎 施 工 期 間 之 作 業 空 間, 及 邊 坡 穩 定 之 安 全 需 求, 選 擇 新 的 技 術, 採 用 竹 削 型 結 構 物 開 挖 工 法 施 築, 以 降 低 施 工 時 對 工 址 環 境 之 影 響, 並 確 保 邊 坡 之 穩 定, 不 致 受 施 工 擾 動 圖 2 跨 越 高 速 公 路 造 型 橋 圖 3 青 山 路 段 - 竹 削 型 護 基 工 法 因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五 楊 段 拓 寬 工 程 高 架 段 跨 越 此 特 殊 橋 上 方, 設 計 時 除 考 量 橋 面 上 之 淨 高 外, 亦 須 考 量 駕 駛 之 行 車 安 全 及 視 覺 感 受 因 此, 跨 越 高 速 公 路 造 型 橋 之 結 構 配 置 及 造 型 外 觀, 簡 潔 大 方 具 備 輕 巧 簡 的 效 果, 且 融 入 當 地 景 觀, 成 為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另 一 個 新 地 標, 加 上 配 置 夜 間 燈 光, 遠 眺 相 當 壯 觀 二 青 山 路 段 - 大 跨 徑 支 撐 先 進 工 法 機 場 捷 運 泰 山 貴 和 站 至 體 育 大 學 站 間 高 架 橋 路 段, 經 過 青 山 路 邊 坡, 不 僅 地 形 高 三 穿 越 淡 水 河 路 段 - 引 進 雙 圓 形 潛 盾 隧 道 (DOT) 新 技 術 機 場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至 三 重 站 (A2) 間 隔 淡 水 河, 以 潛 盾 隧 道 穿 越 淡 水 河 河 床, 工 程 任 務 艱 鉅, 除 考 量 淡 水 河 兩 側 堤 防 與 環 快 高 架 橋 基 樁 衝 突, 及 河 床 沖 刷 之 施 工 技 術 問 題 外, 尚 需 設 置 連 絡 通 道 以 符 合 隧 道 安 全 逃 生 及 維 修 之 需 求 若 採 用 傳 統 單 孔 雙 圓 潛 盾 隧 道, 並 於 河 床 下 方 設 置 連 絡 通 道, 其 施 工 困 難 度 及 風 險 極 高 機 場 捷 運 遂 引 進 雙 圓 形 潛 盾 隧 道 (DOT) 52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新 技 術, 避 免 傳 統 單 孔 雙 圓 潛 盾 隧 道, 在 河 床 下 方 施 作 聯 絡 通 道 的 風 險, 並 促 進 與 提 升 國 內 潛 盾 隧 道 施 工 之 技 術 水 準 圖 4 雙 圓 形 潛 盾 隧 道 (DOT) 四 穿 越 林 口 台 地 之 山 岳 隧 道 機 場 捷 運 泰 山 貴 和 站 至 體 育 大 學 站 間 路 段, 以 高 架 橋 經 過 青 山 路 邊 坡 後, 於 長 庚 大 學 前 改 採 明 挖 覆 蓋 隧 道 及 山 岳 隧 道 穿 越 山 麓 及 青 山 路 下 方, 於 文 化 一 路 與 體 育 大 學 站 銜 接 全 線 唯 一 之 山 岳 隧 道 為 單 向 雙 孔 隧 道, 長 度 約 700 m, 每 隔 235 m 並 設 置 寬 約 3 公 尺 之 緊 急 逃 生 聯 絡 隧 道 山 岳 隧 道 地 質 屬 林 口 礫 石 層, 岩 體 分 類 為 DII 及 DIII 兩 類, 採 用 新 奧 工 法 施 工, 並 考 量 其 岩 性 覆 蓋 高 度 及 周 遭 環 境, 分 上 圖 5 穿 越 林 口 台 地 之 山 岳 隧 道 半 斷 面 及 仰 拱, 以 兩 階 段 機 械 方 式 開 挖, 再 依 岩 體 分 類 施 作 相 對 應 之 桁 型 鋼 支 保 噴 凝 土 及 岩 栓, 如 屬 於 特 殊 區 段 ( 如 洞 口 段 穿 越 青 山 路 段 ), 或 局 部 地 質 狀 況 較 差 時, 則 先 行 施 作 先 撐 鋼 管, 或 以 管 幕 鋼 管 予 以 補 強 五 穿 越 機 場 滑 行 道 及 塔 台 管 制 區 下 方 之 潛 盾 隧 道 機 場 捷 運 以 地 下 方 式 通 過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施 工 期 間 為 確 保 機 場 的 營 運 及 結 構 安 全, 採 用 最 高 規 格 的 監 測 及 保 護 措 施 其 中,WC EC 滑 行 道 及 塔 台 管 制 區 下 方 係 以 潛 盾 隧 道 穿 越, 於 施 工 時, 除 以 加 強 背 填 灌 漿 及 二 次 灌 漿 之 方 式 加 強 保 護 外, 並 於 潛 盾 機 盾 殼 內 全 程 施 作 機 上 灌 漿, 以 有 效 再 降 低 施 工 中 之 即 時 沉 陷 量 在 塔 台 區 及 潛 盾 隧 道 通 過 位 置 間, 並 打 設 微 型 遮 幕 樁, 以 降 低 潛 盾 掘 進 時 對 塔 台 可 能 造 成 之 影 響 另 外, 機 場 路 段 地 質 屬 卵 礫 石 層, 潛 盾 機 之 切 削 及 推 進 系 統 需 特 別 設 計, 以 因 應 及 克 服 地 質 之 挑 戰 除 配 合 地 層 特 性 增 加 潛 盾 機 出 土 口 開 孔 率 外, 亦 考 量 潛 盾 機 於 卵 礫 石 層 切 削 之 刃 齒 磨 耗, 選 擇 於 聯 絡 通 道 位 置 進 行 刃 齒 之 檢 查 更 換 作 業, 以 確 保 施 工 安 全 及 掘 進 工 率 機 場 捷 運 目 前 為 國 內 軌 道 工 程, 使 用 潛 盾 機 穿 越 卵 礫 石 層, 規 模 最 大 之 工 程 建 設 六 兩 座 維 修 機 廠 青 埔 機 廠 與 蘆 竹 機 廠 青 埔 機 廠 位 於 領 航 站 (A17) 北 側, 佔 地 約 19 公 頃 ( 含 領 航 站 用 地 範 圍 ) 本 機 廠 為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之 主 機 廠, 其 功 能 包 括 : 普 通 車 駐 車 廠 ( 設 置 15 股 駐 車 線, 共 可 停 放 30 列 普 通 車 ) 及 列 車 洗 車 廠 測 試 線 / 訓 練 軌 ( 長 度 約 1 km) 全 線 列 車 大 修 及 緊 急 情 況 之 修 2014 年 6 月 53

圖 6 穿 越 機 場 滑 行 道 及 塔 台 管 制 區 下 方 之 潛 盾 隧 道 作 業 理 ( 設 置 9 股 檢 修 線 ) 提 供 列 車 卸 載 組 裝 與 試 運 轉 作 業 場 所 支 援 其 他 系 統 設 備 ( 含 軌 道 ) 之 定 期 檢 查 及 故 障 檢 修 工 作 等, 並 提 供 空 間 容 納 未 來 路 線 延 伸 所 增 加 之 列 車 數 青 埔 機 廠 主 要 設 施 包 括 : 行 控 / 訓 練 中 心 行 政 大 樓 駐 車 廠 主 維 修 廠 洗 車 廠 測 試 線 / 訓 練 軌 主 變 電 站 固 定 設 施 維 修 及 軌 道 維 修 設 施 廠 等 蘆 竹 機 廠 位 於 坑 口 站 (A11) 西 南 側, 面 積 約 25 公 頃 本 機 廠 為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之 次 機 廠, 提 供 日 檢 及 一 般 定 期 維 修 ( 設 置 6 股 檢 修 線 ), 並 提 供 所 有 直 達 車 以 及 部 分 普 通 車 的 停 駐 空 間 間 ( 共 設 置 27 股 駐 車 線, 可 停 放 17 列 直 達 車 及 10 列 普 通 車 ) 蘆 竹 機 廠 主 要 設 施 包 括 : 駐 車 廠 主 維 修 廠 洗 車 廠 固 定 設 施 維 修 及 軌 道 維 修 設 施 機 廠 控 制 中 心 等 機 電 系 統 設 計 與 特 色 機 場 捷 運 機 電 系 統 包 含 : 核 心 機 電 系 統 自 動 收 費 行 李 處 理 設 施 電 梯 電 扶 梯 航 班 資 訊 等 工 程, 共 分 為 7 個 機 電 系 統 標 ; 除 延 伸 段 之 機 電 系 統 標, 刻 正 辦 理 招 標 外, 目 前 機 場 捷 運 機 電 系 統 已 全 面 展 開 系 統 整 合 測 試 核 心 機 電 系 統 包 括 : 電 聯 車 號 誌 及 行 車 控 制 通 訊 ( 無 線 電 ) 中 央 監 控 供 電 月 台 門 機 廠 維 修 設 備, 以 及 軌 道 等 8 大 子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機 電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特 色, 說 明 如 下 : 54

水利土木科技資訊-59 期 圖7 青埔機廠配置圖 圖8 蘆竹機廠配置圖 一 電聯車系統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因兼 同一路線上共同營運 部分車站月台為直 達車與普通車共同停靠 具機場聯外與都會捷運兩種功能 故電聯 機場捷運電聯車提供多項新穎人性化 車區分直達車與普通車兩種營運車型 在 的設計 旅客可享有國際級機場捷運系統 2014 年 6 月 55

圖 9 機 場 捷 運 電 聯 車 安 全 便 捷 的 服 務, 以 下 就 直 達 車 及 普 通 車 分 別 詳 述 : 直 達 車 共 11 列, 每 一 列 車 共 5 節 車 (DM-M-M-M-DMB 之 5 車 編 組,DM 代 表 有 駕 駛 室 的 馬 達 車,M 代 表 馬 達 車,DMB 則 代 表 行 李 車, 用 以 載 送 預 辦 登 機 旅 客 託 運 之 行 李 ), 最 大 營 運 速 度 100 km/h 每 一 輛 車 均 為 動 力 車, 列 車 使 用 傳 統 AC3 相 感 應 旋 轉 馬 達, 經 第 三 軌 集 電 器 提 供 750VDC 電 力 電 聯 車 牽 引 系 統 之 主 要 功 能 為 加 速 控 制 與 減 速 控 制, 接 受 號 誌 系 統 或 主 控 制 器 的 指 令, 提 供 電 聯 車 之 推 動 力 或 煞 車 力 ; 為 節 能 及 減 少 車 輪 磨 損, 以 電 力 式 煞 車 為 主, 低 速 時, 以 電 力 煞 車 及 摩 擦 煞 車 混 合 使 用 停 車 車 體 材 料 為 JISSUS301L 不 鏽 鋼, 載 客 車 廂 每 側 3 扇 車 門, 每 一 車 門 均 配 置 車 內 緊 急 出 口 裝 置 每 車 配 置 4 具 LCD 用 以 播 放 飛 航 資 訊 行 車 動 態 資 訊 新 聞 及 廣 告, 車 內 並 設 有 行 李 架 折 疊 桌 掛 衣 鈎 閱 讀 燈, 圓 弧 形 車 間 通 道 ; 四 叉 式 握 桿 造 型 設 計, 方 便 站 立 乘 客 使 用 座 椅 採 橫 向 座 椅, 平 均 每 車 54 個 座 位 內 部 照 明 採 兩 排 縱 向 T5 型 節 能 日 光 燈 行 車 控 制 系 統 採 自 動 列 車 保 護 (ATP) 及 自 動 列 車 運 轉 (ATO), 駕 駛 室 配 置 新 型 控 制 及 監 視 系 統 (CMS), 以 監 視 列 車 運 轉, 且 提 供 司 機 員 及 維 修 人 員 正 確 的 運 轉 及 歷 史 故 障 資 訊 僅 直 達 車 有 行 李 車 編 組, 專 用 於 運 送 行 李 而 不 載 乘 旅 客 普 通 車 共 17 列, 每 一 列 車 共 4 節 車 (DM-M-M- DM 之 4 車 編 組 ), 每 車 設 2 具 LCD 及 行 李 架, 座 椅 採 FRP 縱 向 座 椅, 平 均 每 車 50 個 座 位, 未 設 折 疊 桌 掛 衣 鈎 子 閱 讀 燈, 其 餘 配 置 與 直 達 車 相 同 圖 10 直 達 車 行 李 架 及 座 椅 上 方 閱 讀 燈 二 號 誌 及 行 車 控 制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之 號 誌 及 行 車 控 制 系 統, 係 採 用 西 門 子 鐵 路 自 動 化 公 司 之 CBTC-EP ( 通 訊 式 列 車 控 制 系 統 ), 該 系 統 特 性 除 設 有 傳 統 固 定 閉 塞 區 間 之 軌 道 電 路 系 統, 來 偵 測 列 車 位 置 及 提 供 軌 道 斷 軌 保 護 外, 並 運 用 無 線 通 訊 (Radio Frequency, RF) 技 術 之 CBTC, 透 過 天 線 ( 或 漏 波 電 纜 ) 來 傳 輸 道 旁 與 列 車 間 之 監 控 訊 號, 以 增 加 路 線 容 量, 降 低 行 車 時 隔, 並 減 少 道 旁 與 機 房 設 備 及 維 修 費 用, 另 因 配 置 軌 道 電 路, 當 無 線 電 故 障 時, 也 不 會 造 成 列 車 失 聯 機 場 捷 運 號 誌 系 統 之 運 作, 係 經 由 軌 道 電 路 偵 測 軌 道 佔 據 狀 態, 列 車 前 方 軌 道 56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圖 11 號 誌 無 線 電 傳 輸 系 統 佔 據 狀 態 將 併 同 其 它 軌 道 設 備 等 資 訊, 經 由 號 誌 聯 鎖 設 備 判 斷 後, 透 過 無 線 電 傳 送 至 列 車, 列 車 依 據 接 收 到 之 資 訊 計 算 列 車 授 權 行 駛 距 離 及 加 減 速 曲 線, 以 確 保 行 駛 安 全 電 聯 車 配 有 駕 駛 室 與 司 機 員, 當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時, 司 機 員 可 以 立 即 依 據 行 控 中 心 指 示 改 為 手 動 駕 駛, 不 致 於 造 成 列 車 停 擺 通 訊 式 列 車 控 制 (CBTC) 技 術 之 主 要 子 系 統, 包 括 :(1) 自 動 列 車 保 護 (ATP) (2) 自 動 列 車 監 視 (ATS) (3) 自 動 列 車 運 轉 (ATO) 其 功 能 分 別 為 :ATP 子 系 統 提 供 防 止 列 車 間 碰 撞 之 保 護 轉 轍 器 之 控 制, 及 監 視 最 高 安 全 速 度 下 執 行 安 全 相 關 之 運 轉 需 求 ;ATO 子 系 統 提 供 包 括 加 速 減 速 急 衝 度 控 制 自 動 停 車 靠 站 及 自 動 啟 閉 車 門 等 自 動 列 車 運 轉 功 能 ;ATS 子 系 統 提 供 全 線 所 有 列 車 的 移 動 進 行 集 中 控 制 及 監 視 自 動 路 徑 設 定 時 刻 表 管 理 及 資 料 擷 取 報 告 之 管 理 等 功 能 三 通 訊 ( 無 線 電 ) 系 統 通 訊 系 統 是 一 個 綜 合 系 統, 透 過 多 功 能 終 端 機 (MFT) 以 提 供 通 訊 功 能 及 中 央 監 控 功 能 通 訊 系 統 是 以 即 時 可 靠 精 準 之 方 式, 傳 送 語 音 數 據 及 視 訊 訊 號, 並 以 安 全 效 率, 有 成 本 效 益 之 方 式 支 援 營 運, 利 用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提 供 即 時 及 連 線 控 制 功 能 通 訊 系 統 包 含 下 列 子 系 統 :(1) 電 話 系 統 (2)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3) 廣 播 系 統 (4) 骨 幹 傳 輸 網 路 (BTN) (5)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CCTV) (6) 子 母 鐘 系 統 (7)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8) 故 障 回 報 系 統 圖 12 號 誌 及 行 車 控 制 系 統 2014 年 6 月 57

機 場 捷 運 無 線 電 系 統 為 控 制 員 與 列 車 司 機 員 或 乘 客 之 間 通 話 的 重 要 設 備, 無 線 電 波 設 計 之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 正 線 列 車 軌 道 機 廠 及 車 站 出 入 口 50 m 以 內 的 所 有 區 域 且 即 使 列 車 以 時 速 110 km 行 駛, 亦 能 確 保 無 線 電 通 話 正 確 交 遞, 而 不 影 響 其 效 能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的 運 作 方 式, 將 所 有 無 線 電 使 用 者 概 分 為 列 車 服 務 群 組 機 廠 服 務 群 組 維 修 服 務 群 組 及 車 站 營 運 群 組 等 四 大 操 作 群 組, 採 用 國 際 通 用 的 TETRA 通 訊 標 準, 其 架 構 分 四 個 主 要 部 分 : ( 一 ) 系 統 控 制 交 換 中 心 位 於 青 埔 機 廠 行 控 中 心, 控 制 整 個 無 線 電 系 統 運 作, 具 有 精 密 電 腦, 監 控 所 有 無 線 電 呼 叫, 追 蹤 所 有 無 線 電 在 系 統 移 動 之 位 置, 管 理 無 線 電 於 站 台 間 之 交 遞 和 監 控 無 線 電 網 路 之 告 警 等, 並 提 供 語 音 錄 音 功 能 ; 另 針 對 重 要 設 備 均 具 複 聯 功 能, 以 提 供 可 靠 的 語 音 通 訊 ( 二 ) 控 制 站 台 控 制 員 和 系 統 管 理 者 使 用 之 控 制 站 台, 包 括 電 腦 輔 助 派 遣 工 作 站 和 錄 音 播 放 工 作 站, 提 供 主 線 及 機 廠 所 有 地 區 內 之 中 央 控 制 室 操 作 人 員, 與 列 車 司 機 員 維 修 人 員 機 廠 人 員 車 站 人 員 通 訊 ( 三 ) 基 地 台 收 發 子 系 統 在 路 線 不 同 位 置 共 設 置 十 三 套 基 地 台 與 十 套 雙 向 放 大 器, 配 合 分 配 器 漏 波 電 纜 天 線, 以 使 無 線 電 波 能 涵 蓋 整 個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 四 ) 車 載 無 線 電 設 備 列 車 上 設 置 車 載 無 線 電 設 備, 支 援 無 線 電 語 音 及 資 料 信 號 的 傳 送 四 供 電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將 由 台 電 提 供 兩 條 特 高 壓 161kV 之 電 力 迴 路 給 3 座 主 變 電 站 (BSS), 該 兩 電 力 迴 路, 其 中 一 條 為 主 要 迴 路, 另 一 條 為 備 用 迴 路, 分 別 設 置 於 新 莊 市 中 山 路 與 五 工 路 (A3)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與 復 興 路 (A8) 及 青 埔 機 廠 各 主 變 電 站 經 降 壓 後, 以 22kV 迴 路 供 電 至 27 座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TSS) 及 34 座 車 站 / 機 廠 變 電 站 (SSS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將 交 流 22kV 轉 換 為 直 流 750V 送 至 第 三 軌, 以 供 列 車 牽 引 動 力 圖 13 無 線 電 系 統 架 構 58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圖 14 供 電 系 統 架 構 圖 使 用, 並 經 由 鋼 軌 流 回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車 站 設 施 變 電 站 將 22kV 降 壓 為 提 供 380/220VAC 之 交 流 電, 以 供 車 站 設 備 使 用 供 電 系 統 採 雙 迴 路 供 電 之 設 計, 將 允 許 在 單 邊 故 障 之 條 件 下, 仍 能 確 保 電 力 供 應 均 能 持 續 正 常 供 應 五 機 廠 維 修 設 備 機 廠 捷 運 分 別 於 青 埔 及 蘆 竹 設 置 兩 座 維 修 機 廠, 提 供 車 輛 之 駐 車 清 潔 維 修 及 大 修 等 作 業 機 車 頭 及 磨 軌 車 等 其 他 維 修 車 輛 將 提 供 列 車 故 障 之 回 復 及 機 場 捷 運 軌 道 系 統 之 維 修 ; 機 車 頭 使 用 柴 油 動 力, 並 可 雙 向 行 駛, 配 合 ATP 設 備 可 聯 結 電 聯 車 及 工 程 車 輛, 聯 控 其 煞 車 系 統 行 駛 於 正 線 上 磨 軌 車 之 功 能 為 研 磨 軌 道, 改 善 軌 道 的 平 穩 度 及 導 電 之 品 質, 其 使 用 柴 油 動 力, 亦 可 雙 向 行 駛, 磨 軌 速 度 約 每 小 時 1~8 公 里, 計 有 4 個 盤 型 磨 石 及 12 個 杯 型 磨 石, 可 修 復 鋼 軌 磨 耗, 降 低 噪 音 / 振 動, 並 延 長 鋼 軌 鋼 輪 使 用 壽 命 各 機 廠 設 有 維 修 設 備 以 維 修 列 車 及 工 程 車 輛, 包 括 車 體 轉 向 架 車 輪 牽 引 馬 達 機 械 組 件 電 氣 組 件 煞 車 模 組 空 調 電 池 與 車 輛 連 結 器 等, 例 如 安 裝 於 主 維 修 工 廠 軌 道 系 統 中 之 轉 向 架 動 力 轉 台, 用 來 轉 運 在 不 同 軌 道 之 間 拆 卸 的 轉 向 架, 附 有 伸 縮 式 把 手, 當 電 源 或 馬 達 故 障 時, 旋 轉 台 可 以 手 動 轉 動 圖 15 機 廠 維 修 設 備 - 機 車 頭 磨 軌 車 及 轉 向 架 動 力 轉 台 2014 年 6 月 59

六 軌 道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之 軌 道 系 統 包 含 正 線 使 用 之 非 道 碴 軌 道 及 機 廠 使 用 之 道 碴 軌 道 系 統 非 道 碴 軌 道 採 用 雙 混 凝 土 塊 軌 枕 埋 置 於 場 鑄 鋼 筋 混 凝 土 道 床 中 ; 軌 道 係 由 鋼 軌 扣 件 軌 枕 道 岔 及 相 關 元 件 所 組 成 軌 道 轉 彎 半 徑 多 處 小 於 200 m, 主 線 上 最 小 半 徑 為 100 m, 且 有 多 處 坡 度 大 於 3%, 其 中 最 陡 坡 之 坡 度 達 4.92%, 長 達 3.9 km 配 合 各 振 動 敏 感 區 特 性, 軌 道 工 程 採 用 不 同 型 式 浮 動 式 道 床 設 計, 利 用 道 床 版 質 量 與 隔 振 材 之 阻 尼 特 性, 降 低 軌 道 系 統 整 體 之 自 然 頻 率, 減 少 列 車 行 駛 時 輪 軌 所 產 生 之 噪 音 與 振 動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配 置 三 種 不 同 型 式 之 減 振 軌 道, 包 括 : 鋼 質 彈 簧 單 一 橡 膠 支 承 及 帶 狀 橡 膠 支 承 等 浮 動 式 軌 道 ; 除 在 噪 音 敏 感 處 設 置 隔 音 牆, 及 減 振 軌 道 外, 在 特 殊 地 段 於 通 車 後, 將 視 現 場 噪 音 之 量 測 結 果, 再 於 鋼 軌 腹 部 加 上 阻 尼 器, 以 減 少 鋼 軌 振 動 產 生 之 噪 音 影 響 機 場 捷 運 之 軌 道 系 統, 將 使 列 車 安 全 平 穩 舒 適 快 速 運 行, 軌 道 構 造 將 具 足 夠 的 強 度 穩 定 性 彈 性 和 耐 久 性, 並 將 滿 足 絕 緣 減 振 和 降 低 噪 音 之 需 求 圖 16 帶 狀 支 承 浮 式 道 床 軌 道 圖 17 鋼 質 彈 簧 浮 式 道 床 軌 道 圖 18 主 線 隔 音 牆 七 月 台 門 系 統 月 台 門 系 統 主 要 為 安 全 屏 障, 隔 開 月 台 與 軌 道, 防 止 人 員 或 物 品 掉 落 軌 道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7 個 地 下 車 站 設 置 全 罩 式 月 台 門, 可 防 止 車 站 冷 氣 流 入 隧 道, 降 低 能 源 損 耗, 且 可 減 少 列 車 行 駛 地 下 段 之 噪 音 與 污 染 ; 高 架 車 站 依 自 然 通 風 設 計 原 則, 採 用 半 罩 式 月 台 門 月 台 門 系 統 之 設 計, 除 有 堅 固 之 結 構 外 並 符 合 車 站 設 計 之 現 代 化 外 觀, 主 要 元 件 包 括 : 門 檻 門 檻 板 及 結 構 性 支 柱 元 件, 以 及 自 動 滑 門 固 定 帷 幕 月 台 終 端 門 緊 急 逃 生 門 中 央 控 制 單 元 就 地 控 制 盤 等 當 列 車 停 妥 於 月 台 正 確 位 置 後, 月 台 門 將 收 到 由 列 車 產 生 經 由 號 誌 系 統 傳 送 之 開 啟 或 關 閉 滑 動 門 的 訊 號, 開 啟 及 關 閉 指 令 訊 號 必 須 對 應 列 車 門 的 操 作, 確 保 列 車 門 與 滑 動 門 的 同 步 運 作 60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圖 19 地 下 車 站 全 罩 式 月 台 門 理 系 統 等 之 相 關 設 備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基 本 架 構 如 下 : 第 一 層 包 含 複 聯 及 中 央 監 控 資 料 庫 印 表 機 伺 服 器 多 功 能 終 端 機 警 報 與 報 告 網 路 交 換 器 和 路 由 器, 與 雙 乙 太 區 域 網 路 進 行 通 訊, 並 將 中 央 控 制 室 的 遠 程 控 制 指 令 傳 送 至 車 站 執 行 第 二 層 包 含 位 於 捷 運 車 站 之 兩 套 熱 待 機 車 站 伺 服 器 以 及 多 功 能 終 端 機 一 旦 接 收 到 來 自 中 央 控 制 室 的 指 令, 車 站 伺 服 器 將 分 送 指 令 到 個 別 控 制 的 遠 端 遙 控 單 元 第 三 層 包 含 車 站 / 機 廠 層 之 裝 置 管 理 系 統 控 制 網 路, 由 遠 端 遙 控 單 元 和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所 組 成, 負 責 監 控 機 電 供 電 月 台 門 等 系 統 及 中 央 監 控 其 他 通 訊 設 備 圖 20 高 架 車 站 半 罩 式 月 台 門 八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SCADA) 是 一 套 具 高 度 整 合 性 之 遠 端 監 測 控 制 功 能 之 系 統, 可 監 控 供 電 月 台 門 及 車 站 與 機 廠 建 築 物 管 圖 21 行 控 中 心 控 制 室 圖 22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架 構 2014 年 6 月 61

九 行 李 處 理 設 備 行 李 處 理 設 備 工 程 包 含 報 到 櫃 檯 行 李 輸 送 帶 行 李 櫃 輸 送 設 備 行 李 櫃 電 梯 行 李 櫃, 及 監 控 保 全 與 行 李 追 蹤 等 控 制 系 統, 係 用 以 運 送 預 辦 登 機 旅 客 託 運 之 行 李 在 臺 北 車 站 利 用 行 李 處 理 設 備, 將 旅 客 交 付 之 行 李, 自 報 到 櫃 檯 以 輸 送 帶 匯 集 運 送 至 工 作 區 進 行 人 工 裝 櫃, 裝 填 完 成 之 行 李 櫃, 再 以 自 動 輸 送 系 統 送 上 直 達 車 之 行 李 車 廂 ; 於 捷 運 列 車 行 駛 至 機 場 端 車 站 之 後, 再 將 行 李 櫃 由 行 李 車 廂 自 動 運 送 至 工 作 區, 由 人 工 將 行 李 自 行 李 櫃 取 出, 再 由 輸 送 帶 運 送 行 李 交 付 予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之 行 李 分 揀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行 李 處 理 系 統 可 提 供 旅 客 於 市 區 預 辦 登 機 之 服 務, 將 航 空 公 司 報 到 櫃 檯 延 伸 至 市 中 心, 旅 客 可 以 提 早 在 市 區 車 站 託 運 行 李 劃 機 位 取 得 登 機 證,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桃 園 航 空 站 第 一 航 廈 及 第 二 航 廈 設 置 20 組 旅 客 行 李 資 訊 查 詢 站, 供 託 運 行 李 旅 客 使 用, 當 旅 客 藉 由 讀 碼 器 讀 取 航 空 公 司 所 發 之 行 李 條 碼 時, 顯 示 器 可 顯 示 行 李 資 訊, 包 含 行 李 已 經 抵 達 機 場 ; 或 該 旅 客 之 行 李 未 通 過 機 場 行 李 安 檢 程 序, 請 至 航 空 公 司 櫃 台 進 行 複 檢 ; 或 行 李 預 計 抵 達 機 場 的 時 間 營 運 初 期 先 於 臺 北 車 站 提 供 預 辦 登 機 服 務, 若 成 效 良 好, 再 推 廣 至 新 北 產 業 園 區 站 開 辦 該 項 服 務 圖 23 第 二 航 廈 站 穿 堂 層 行 包 處 理 區 圖 24 預 辦 登 機 及 行 李 處 理 流 程 62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十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採 非 接 觸 式 票 證 系 統 ; 在 設 計 階 段, 將 市 場 上 已 廣 為 使 用 的 票 證 系 統 納 入 營 運 範 圍, 包 含 台 北 捷 運 使 用 的 悠 遊 卡, 高 雄 捷 運 使 用 的 一 卡 通, 以 及 台 中 桃 園 公 車 票 證 使 用 的 臺 灣 通 等, 以 期 推 出 完 善 可 靠 有 效 率 及 良 好 人 機 界 面 之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工 程 屆 時, 乘 客 無 論 是 由 高 雄 或 台 中 北 上, 或 由 台 北 南 下, 所 持 有 的 車 票 是 一 卡 通 或 臺 灣 通 或 悠 遊 卡, 皆 可 搭 乘 機 場 捷 運, 不 必 另 外 購 買 其 他 車 票, 達 到 實 質 整 合 捷 運 票 證 的 需 求 未 來 完 工 通 車 後, 旅 客 將 可 利 用 單 程 票 售 票 機 及 IC 卡 售 卡 及 加 值 機 等 設 備, 購 買 單 程 車 票 或 儲 值 票 卡, 經 自 動 收 費 閘 門 進 出 捷 運 車 站 付 費 區 / 非 付 費 區 直 達 車 停 靠 站 ( 普 通 車 於 各 站 均 停 靠 ) 入 口 閘 門 之 上 端 及 前 端 分 別 標 示 直 達 車 / 普 通 車 通 道 之 圖 樣 及 文 字 營 運 單 位 則 可 以 利 用 車 站 電 腦 及 中 央 電 腦 系 統 來 監 控 自 動 收 費 設 備 狀 況, 處 理 帳 務 管 理 票 務 管 理 及 旅 客 流 量 營 收 之 分 析 及 統 計 作 業 十 一 航 班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航 班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主 要 顯 示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最 新 之 航 班 資 訊 到 直 達 車 停 靠 站 及 高 鐵 桃 園 站, 資 訊 內 容 包 括 : ( 一 ) 航 班 資 訊 顯 示 將 提 供 臺 北 車 站 新 北 產 業 園 區 站 長 庚 醫 院 站 機 場 第 一 航 廈 站 機 場 第 二 航 廈 站 等 直 達 車 站 及 高 鐵 桃 園 站 等 車 站 之 航 班 資 訊 顯 示, 將 有 群 組 之 液 晶 顯 示 幕 及 大 型 綜 合 顯 示 幕, 顯 示 離 境 之 最 新 航 班 資 訊 圖 25 直 達 車 與 普 通 車 自 動 收 費 閘 門 列 圖 26 出 境 航 班 顯 示 示 意 圖 圖 27 航 班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2014 年 6 月 63

( 二 ) 報 到 櫃 檯 顯 示 液 晶 顯 示 幕 將 設 於 臺 北 車 站 預 辦 登 機 報 到 櫃 檯 顯 示 幕 顯 示 該 預 辦 登 機 櫃 檯 航 空 公 司 辦 理 離 境 之 最 新 航 班 資 訊 ( 三 ) 車 廂 航 班 資 訊 顯 示 最 新 航 班 資 訊 經 由 無 線 電 訊 輸 送 到 車 廂 通 訊 設 備, 再 顯 示 在 車 廂 的 顯 示 器, 以 供 乘 客 讀 取 航 班 訊 息 ( 四 ) 轉 乘 資 訊 臺 灣 高 速 鐵 路 車 班 資 訊 將 於 臺 北 車 站 機 場 第 一 航 廈 站 機 場 第 二 航 廈 站 等 直 達 車 站 及 高 鐵 桃 園 站 等 車 站 提 供 臺 灣 高 速 鐵 路 車 班 資 訊, 以 便 旅 客 轉 乘 臺 灣 高 速 鐵 路 ( 五 ) 轉 乘 資 訊 台 鐵 台 北 站 車 班 資 訊 將 於 臺 北 車 站 提 供 台 鐵 台 北 站 車 班 資 訊, 以 便 旅 客 轉 乘 十 二 車 站 建 築 物 管 理 系 統 機 場 捷 運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包 含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階 層 車 站 控 制 系 統 階 層 及 設 備 階 層 建 築 物 管 理 系 統 (BMS), 係 屬 車 站 控 制 系 統 階 層, 裝 設 於 各 捷 運 車 站 作 為 收 集 監 控 各 車 站 水 電 / 環 控 及 相 關 其 他 機 電 設 施 等 運 轉 狀 態, 平 時 提 供 旅 客 舒 適 之 空 調 環 境 及 列 車 運 轉 於 隧 道 區 之 通 風 需 求, 火 災 時 控 制 煙 霧 擴 散, 提 供 旅 客 較 安 全 之 逃 生 路 徑 BMS 包 含 : 現 場 控 制 器 (LCR) 遠 方 輸 出 / 輸 入 模 組 BMS 操 作 站 錯 線 盤 BMS 之 主 要 功 能 整 合 監 控 車 站 空 調 系 統 隧 道 通 風 及 排 煙 系 統 車 站 火 警 偵 測 保 護 車 站 低 壓 供 電 系 統 車 站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給 排 水 設 施 地 震 偵 測 系 統 防 洪 閘 門 門 禁 管 制 系 統 電 梯 及 電 扶 梯 及 車 站 內 相 關 土 建 工 程 設 施 ( 如 防 火 鐵 捲 門 ) 故 障 狀 態 時 監 視, 並 提 供 圖 控 軟 體 界 面 供 維 修 人 員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圖 控 操 作, 簡 化 迅 速 方 便 管 理 車 站 各 設 備 異 常 警 報 趨 勢 資 料 維 護 管 理 歷 史 數 據 及 監 控 畫 面, 圖 28 車 站 建 築 物 管 理 系 統 架 構 圖 64

水 利 土 木 科 技 資 訊 -59 期 圖 29 安 全 監 測 系 統 綜 覽 圖 以 有 效 掌 控 各 車 站 之 水 電 / 環 控 系 統 設 施 狀 態, 讓 站 務 人 員 可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及 通 報 BMS 連 接 至 各 車 站 通 訊 設 備 室 的 SCADA 系 統 界 面 盤,BMS 將 所 有 監 控 設 備 的 詳 細 數 據 資 訊 與 設 備 運 轉 故 障 狀 態 資 料, 利 用 最 迅 速 精 確 的 通 訊 界 面 方 式 傳 送 至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階 層 以 提 供 營 運 維 修 者 使 用 BMS 可 分 擔 SCADA 處 理 負 荷, 當 行 控 中 心 之 SCADA 或 骨 幹 傳 輸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時, 亦 可 在 BMS 操 作 站 執 行 行 控 中 心 之 功 能 另 外,BMS 在 營 運 安 全 監 測 系 統 為 接 收 災 害 預 警 系 統 (DWS) 之 訊 息, 顯 示 於 車 站 PAO 或 透 過 SCADA 顯 示 於 行 控 中 心 (OCC) 工 作 站, 以 輔 助 行 車 監 控, 及 供 養 護 管 理 使 用 結 語 機 場 捷 運 完 工 通 車 後, 將 以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串 聯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至 高 鐵 / 臺 鐵 車 站 臺 北 捷 運 淡 水 線 板 南 線 新 莊 線 及 未 來 的 環 狀 線, 形 成 更 完 備 更 便 捷 的 複 合 運 輸 系 統 搭 乘 直 達 車 由 臺 北 車 站 至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僅 需 約 35 分 鐘, 縮 短 旅 客 往 返 機 場 的 旅 運 時 間, 並 有 效 舒 緩 高 速 公 路 的 車 潮, 減 輕 耗 油 量 空 氣 污 染 等 社 會 成 本 航 空 旅 客 並 可 藉 由 預 辦 登 機 服 務, 提 早 在 臺 北 車 站 託 運 行 李 取 得 登 機 證, 而 毋 須 帶 著 行 李 在 市 區 購 物 或 洽 公 捷 運 系 統 沿 線 經 過 地 區 將 有 助 於 地 區 開 發, 變 更 土 地 使 用,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促 進 沿 線 經 濟 發 展, 進 而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另 配 合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之 興 建, 將 加 速 相 關 計 畫 區 域 之 土 地 開 發, 以 低 地 價 吸 引 都 會 區 人 口 沿 線 外 移, 以 平 衡 兩 地 區 域 發 展 2014 年 6 月 65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為 台 灣 航 空 運 輸 主 要 進 出 之 國 家 門 戶, 在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完 工 通 車 後, 機 場 之 服 務 機 能 將 更 為 完 善, 不 僅 可 大 幅 提 昇 其 經 濟 環 境 優 勢, 更 能 有 效 提 升 其 國 際 競 爭 力 參 考 文 獻 1.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2004 年 3 月 2.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機 電 系 統 功 能 規 範,2005 年 12 月 3.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土 建 工 程 及 機 電 系 統 基 本 設 計 及 細 部 設 計 成 果,2006 年 ~2010 年 4. 張 榮 仁 陳 俊 宏, 引 進 雙 圓 潛 盾 工 法 - 開 創 捷 運 新 里 程 碑, 捷 運 技 術 半 年 刊, 第 36 期,2007 年 2 月 5. 江 國 銘 藍 敏 鈿, 無 線 通 訊 式 列 車 控 制 (RF-CBTC) 系 統 在 台 灣 之 發 展, 中 興 工 程, 第 104 期,2009 年 7 月 6.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網 站 http://www.hsr.gov.tw/,2014 年 2 月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