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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上 海 市 苏 州 河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中 的 合 作 参 与 研 究 (1997) 中 提 出 当 前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需 要 综 合 运 用 政 府 规 制 市 场 机 制 以 及 公 众 参 与 等 三 种 政 策 工 具, 以 实 现 全 方 位 的 政 策 动 员 基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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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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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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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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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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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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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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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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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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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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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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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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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社會科教學碩士班


目 录 目 录...I 一 特 等 奖...1 树 根 上 的 舞 者...1 二 一 等 奖...14 森 林 花 园 之 梦 ( 组 诗 )...14 拉 鲁 四 季...52 永 远 的 森 林...55 三 二 等 奖...77 由 拒 食 野 生 动 物 引 出 的 一 篇 生 态 话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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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E 污 染 防 治 项 目 逻 辑 2.0 经 初 步 讨 论 成 型 相 比 以 前 的 工 作 逻 辑,SEE 企 业 家 在 其 中 将 更 深 度 参 与, 占 有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未 来 2 年 内, 通 过 在 几 种 不 同 参 与 形 式 上 探 索 有 效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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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造 指 南 蘇 慧 貞 編 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生物多样性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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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95年度台東縣離島綜合發展計畫建設實施方案分析探討

晋委[199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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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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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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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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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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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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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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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覺 得 流 病 的 各 單 元 之 間 常 常 都 有 相 連 的 觀 念, 中 間 要 是 有 觀 念 不 清 楚, 後 面 的 東 西 有 時 會 比 較 接 不 上 來 重 要 的 解 釋 名 詞 都 有 要 好 好 背, 容 易 考 的 申 論 題 要 整 理 成 筆 記 4. 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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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雛 議 台 灣 大 學 園 藝 系 主 講 人 : 鄭 佳 昆 教 授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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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雛 議 林 晏 州 a 鄭 佳 昆 b 林 寶 秀 c a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園 藝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教 授 b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園 藝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c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園 藝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壹 前 言 有 感 於 人 類 成 長 過 快, 對 環 境 的 需 求 無 度, 導 致 對 生 態 環 境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有 所 威 脅, 並 將 面 臨 第 三 次 的 物 種 絕 跡 (Pimm et al. 1995), 因 此,1986 年 部 份 環 境 保 育 學 者, 開 始 倡 議 一 種 可 兼 顧 保 育 與 遊 憩 的 活 動 世 界 環 境 發 展 組 織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 於 1987 年 也 提 出 永 續 觀 光 發 展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之 概 念, 強 調 自 然 環 境 的 保 護, 使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保 存 與 利 用, 以 分 別 滿 足 當 前 人 類 與 後 代 子 孫 所 需 之 環 境 資 源 ; 而 世 界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IUCN- 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則 倡 導 生 態 旅 遊, 透 過 遊 客 行 為 與 地 方 經 營 策 略 之 輔 導 與 教 育, 以 兼 顧 環 境 保 育 與 遊 憩 利 用, 並 使 資 源 與 遊 憩 活 動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並 與 1990 年 成 立 的 生 態 旅 遊 學 會 (The Ecotourism Society) 共 同 推 動 提 出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而 後,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WWF) 也 於 其 所 屬 之 永 續 發 展 部 門 成 立 生 態 旅 遊 常 設 單 位 ; 因 此 聯 合 國 更 將 2002 年 訂 為 生 態 旅 遊 年, 以 推 動 全 球 性 之 生 態 旅 遊 之 教 育 訓 練 研 究 發 展 宣 傳 等 措 施, 使 得 生 態 旅 遊 (Hall & Kinnaurd, 1994)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並 成 為 當 前 保 育 和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概 念 之 一 生 態 旅 遊 在 必 要 的 規 範 下, 進 行 觀 光 旅 遊 地 之 開 發 以 提 供 遊 憩 利 用, 同 時 遊 客 到 訪 生 態 旅 遊 地, 亦 被 要 求 遵 循 生 態 旅 遊 遊 客 守 則, 是 故 在 低 度 開 發 高 度 保 育 使 用 的 情 形 下, 生 態 旅 遊 被 視 為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保 護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的 保 育 方 式, 同 時 透 過 遊 客 參 與 過 程 的 生 態 體 驗 以 及 環 境 解 說 服 務, 提 升 遊 客 對 於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之 瞭 解 與 重 視, 而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居 民 亦 經 由 提 供 生 態 旅 遊 之 相 關 服 務, 直 接 與 間 接 獲 得 經 濟 效 益, 環 境 本 身 也 透 過 回 饋 機 制 獲 得 維 護, 因 此,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從 環 境 保 護 民 眾 教 育 地 方 回 饋, 以 達 到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願 景 而 89

臺 灣 為 位 處 太 平 洋 邊 緣 的 海 島, 因 地 理 與 地 質 因 素, 地 震 及 颱 風 發 生 頻 繁, 人 為 活 動 常 受 天 然 災 害 影 響, 加 上 近 年 來,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日 益 顯 著, 溫 度 上 升 海 平 面 昇 高 乾 旱 豪 雨 及 洪 水 發 生 頻 繁 颱 風 強 度 增 強, 臺 灣 受 颱 風 海 面 上 升 海 水 倒 灌 及 豪 大 雨 影 響 及 威 脅 次 數 將 日 益 增 加 而 臺 灣 地 區 有 70% 以 上 之 土 地 為 山 坡 地 海 岸 及 離 島 等 環 境 敏 感 區, 國 人 在 以 上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活 動 往 往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加 上 土 地 不 當 利 用, 生 活 及 環 境 污 染 排 放, 導 致 環 境 劣 化, 而 被 劃 入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之 社 區, 即 表 示 無 法 進 行 大 量 開 發 且 要 面 對 諸 多 土 地 使 用 上 的 限 制, 因 此 如 何 在 兼 顧 環 境 保 育 資 源 保 護 及 地 方 永 續 經 營,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勢 必 能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之 重 要 指 導, 並 能 兼 顧 自 然 環 境 保 育 之 永 續 發 展, 以 有 計 畫 引 導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朝 向 健 康 生 態 體 驗 之 方 向 發 展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展 係 因 應 民 眾 觀 光 遊 憩 需 求, 並 基 於 自 然 環 境 地 區 之 資 源 保 育, 推 展 符 合 世 界 旅 遊 趨 勢 之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在 2000 年 11 月 舉 辦 21 世 紀 臺 灣 觀 光 發 展 新 戰 略 會 議 中 宣 達 未 來 觀 光 新 目 標, 在 將 臺 灣 建 設 為 綠 色 矽 島 的 願 景 下, 將 臺 灣 打 造 為 觀 光 之 島, 於 2001 年 5 月 由 行 政 院 通 過 國 內 旅 遊 發 展 方 案, 該 方 案 發 展 策 略 之 一 為 結 合 各 觀 光 資 源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而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及 交 通 部 為 了 落 實 這 項 方 案, 配 合 聯 合 國 發 布 2002 年 為 國 際 生 態 旅 遊 年 以 及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會 議 共 同 發 布 的 觀 光 憲 章, 於 8 月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開 始 研 提 生 態 旅 遊 計 畫,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年 工 作 計 畫 相 關 措 施, 結 合 全 省 的 觀 光 推 展 單 位 及 民 間 社 團, 大 力 促 銷 各 地 具 特 色 的 生 態 資 源, 並 訂 定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以 期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同 時 兼 顧 社 區 利 益 永 續 經 營 及 生 態 保 育 三 項 原 則, 自 此 生 態 旅 遊 在 政 府 宣 示 之 下, 政 府 相 關 旅 遊 發 展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與 組 織 積 極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爾 後 考 量 生 態 旅 遊 著 重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之 特 性, 故 將 主 要 推 展 業 務 移 交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國 家 公 園 組, 為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的 資 源 及 計 畫, 行 政 院 於 2004 年 公 布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資 源 分 組 版 本 之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以 作 為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辦 理 依 據 期 間 營 建 署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資 源 工 作 分 組 生 態 旅 遊 工 作 項 目 暨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資 源 工 作 分 組 版 本 之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暨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資 源 分 組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及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遴 選 與 輔 導 作 業 90

然 而 依 據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資 源 分 組 版 本 之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相 關 作 業, 在 目 前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環 境 下, 礙 於 白 皮 書 嚴 苛 原 則 與 相 關 從 事 人 員 認 知 及 定 義 落 差, 再 加 上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作 業 法 源 依 據 不 足, 致 使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之 起 步 階 段 相 關 部 會 人 員 難 抵 政 策 環 境 不 全 引 發 之 無 助 感 有 鑑 於 臺 灣 地 區 環 境 敏 感 性, 為 達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本 計 畫 在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指 導 下, 爰 參 考 國 際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綱 領 及 先 進 國 家 制 定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之 經 驗, 全 面 性 瞭 解 國 際 間 生 態 旅 遊 的 操 作 性 定 義, 從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之 擬 定 與 執 行 等 面 向 進 行 廣 泛 之 資 料 蒐 集 並 進 行 成 功 案 例 之 剖 析, 瞭 解 落 實 生 態 旅 遊 的 成 功 之 道, 同 時 本 計 畫 亦 舉 辦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相 關 部 會 非 政 府 組 織 與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透 過 推 展 經 驗 交 流 遭 遇 困 難 之 共 同 剖 析, 從 執 行 面 尋 求 落 實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展 方 式, 以 建 立 共 識, 此 外 亦 籌 組 中 央 與 地 方 行 政 人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至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風 景 區 森 林 遊 樂 區 生 態 旅 遊 地 觀 摩, 瞭 解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現 況 與 成 效, 再 輔 以 專 家 問 卷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鑑 準 則, 以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終 目 標, 研 擬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期 在 國 土 保 育 區 有 效 總 量 管 制 下, 以 生 態 系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結 合 社 區 與 生 活 環 境 資 源, 推 動 自 然 及 人 文 之 生 態 旅 遊, 積 極 保 護 國 家 區 域 及 地 方 社 區 環 境 本 文 主 要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機 制 生 態 旅 遊 地 監 測 機 制 執 行 與 管 考 等 方 面, 研 提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期 透 過 全 國 性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研 討 會 之 舉 辦 宣 達 雛 議, 並 更 廣 泛 地 從 管 理 者 資 源 提 供 者 經 營 者 使 用 者 的 角 度, 多 方 意 見 交 流 以 進 行 回 饋 修 正,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以 做 為 未 來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之 依 據 貳 適 用 範 圍 與 基 本 原 則 一 策 略 適 用 範 圍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實 施 範 圍 將 廣 泛 包 含 任 何 有 意 願 做 為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使 用 之 公 私 單 位 之 土 地 以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為 前 提, 依 照 國 土 復 育 策 略 方 案 暨 行 動 計 畫 之 規 定,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 91

( 一 ) 山 坡 地 指 依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劃 定 公 告 之 地 區 [ 山 坡 地 : 係 指 國 有 林 事 業 區 試 驗 用 林 地 保 安 林 地, 及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自 然 形 勢 行 政 區 域 或 保 育 利 用 之 需 要, 就 合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劃 定 範 圍,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之 公 私 有 土 地 :( 一 ) 標 高 在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者 ( 二 ) 標 高 未 滿 一 百 公 尺, 而 其 平 均 坡 度 在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 特 別 是 海 拔 1,500 公 尺 以 上 或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森 林 法 劃 設 之 保 護 區 域 之 高 海 拔 山 區, 以 及 海 拔 500 公 尺 以 上 非 屬 高 海 拔 山 區 之 山 坡 地 之 中 海 拔 山 區, 將 限 制 相 關 開 發 而 僅 允 許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設 施 ( 二 ) 海 岸 地 區 係 指 平 均 高 潮 線 至 第 一 條 省 道 濱 海 主 要 公 路 或 山 脊 線 之 陸 域, 以 及 平 均 高 潮 線 往 海 洋 延 伸 至 三 十 公 尺 等 深 線, 或 平 均 高 潮 線 向 海 六 公 里 所 涵 蓋 之 海 域, 取 其 距 離 較 長 者 為 界, 並 不 超 過 領 海 範 圍 之 海 域 及 其 海 床 與 底 土 而 下 列 地 區 得 劃 設 海 岸 保 護 地 帶 :(1) 重 要 水 產 資 源 地 區 (2) 珍 貴 稀 有 動 植 物 地 區 (3) 特 殊 景 觀 資 源 地 區 (4) 重 要 文 化 資 產 地 區 (5) 重 要 河 口 生 態 地 區 (6) 其 他 依 法 律 規 定 應 予 保 護 之 地 區 海 岸 保 護 地 帶 亦 需 禁 止 一 切 開 發 採 集 等 行 為, 但 允 許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之 設 施 ( 三 ) 離 島 指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二 條 所 定 之 地 區, 即 與 臺 灣 本 島 隔 離 屬 我 國 管 轄 之 島 嶼 為 鼓 勵 更 多 國 人 投 入 國 土 保 育 的 行 列, 因 此 除 敏 感 地 區 外, 任 何 有 意 願 投 入 國 土 永 續 利 用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者, 亦 將 適 用 於 本 策 略 而 藉 由 完 整 的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規 範 土 地 與 資 源 利 用, 並 鼓 勵 更 多 私 有 土 地 所 有 人 與 旅 遊 產 業 經 營 者 投 入 生 態 旅 遊 的 行 列 92

二 策 略 基 本 原 則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之 基 本 原 則 條 列 如 下 : 1.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認 證 制 度 以 保 育 國 土 資 源 與 永 續 利 用 為 前 提 2. 臺 灣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應 從 建 構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與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著 手 3. 以 權 責 劃 分,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負 責 規 劃 並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而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從 規 範 產 業 的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進 行 兩 者 間 之 交 流 則 以 行 政 院 為 最 高 指 導 與 決 策 單 位 4. 配 合 國 土 復 育 策 略 方 案 暨 行 動 計 畫 劃 分 之 敏 感 地 區, 除 生 態 旅 遊 外, 限 制 進 行 其 他 開 發 行 為 5.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與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等 均 應 涵 蓋 分 級 標 準 與 定 期 檢 核 制 度 參 職 責 分 工 與 分 級 管 理 一 中 央 機 關 職 責 分 工 國 家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應 設 置 一 專 責 的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統 籌 規 劃, 俾 使 短 中 長 期 政 策 方 向 經 費 編 列 與 應 用 資 源 統 籌 規 劃 等 各 層 面 能 夠 統 一, 以 達 最 大 效 能, 各 層 級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眾 都 有 所 適 從 由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旅 遊 地 資 源 管 理 旅 遊 相 關 產 業 以 及 旅 遊 行 程 等 層 面, 所 屬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標 各 異, 造 成 管 理 上 之 困 難, 因 此, 研 提 以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的 權 責 來 劃 分, 建 議 負 責 國 土 保 育 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負 責 規 劃 並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而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從 規 範 產 業 的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進 行 兩 者 間 之 交 流 則 以 行 政 院 為 最 高 指 導 與 決 策 單 位 中 央 機 關 職 責 分 工 如 下 : 93

( 一 ) 中 央 生 態 旅 遊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 擬 定 與 執 行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2. 擬 定 與 執 行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機 制 3. 遴 選 並 公 告 生 態 旅 遊 地 4. 擬 定 並 統 籌 旅 遊 地 獎 勵 辦 法 5. 設 立 生 態 旅 遊 網 站 以 公 告 生 態 旅 遊 地 及 相 關 宣 導 工 作 6. 協 調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相 關 業 務 7. 統 籌 並 協 商 中 央 各 單 位 進 行 合 作 8. 擬 定 並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之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二 ) 中 央 主 管 旅 遊 機 關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 擬 定 並 執 行 遊 程 與 相 關 產 業 ( 如 旅 行 社 交 通 工 具 旅 館 等 ) 之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2.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組 成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諮 詢 小 組 作 業 3. 負 責 輔 導 與 執 行 旅 遊 業 者 進 出 生 態 旅 遊 地 內 之 相 關 業 務 4. 提 供 獲 得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的 旅 遊 業 者 名 單 給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公 布 於 生 態 旅 遊 網 站 ( 三 )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教 育 部 原 民 會 等 ) 1. 負 責 輔 導 與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地 內 之 相 關 業 務 2.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組 成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諮 詢 小 組 作 業 3.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宣 傳 生 態 旅 遊 地 與 產 業 等 相 關 訊 息 94

二 生 態 旅 遊 分 級 管 理 生 態 旅 遊 的 開 發 程 度 與 開 發 方 式, 應 配 合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及 開 發 使 用 之 永 續 性 進 行 分 級 綜 觀 國 內 外 各 生 態 旅 遊 之 發 展 據 點, 不 管 在 資 源 特 色 以 及 經 營 管 理 方 向 上 都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各 政 府 部 門 之 發 展 經 營 目 標 便 不 同, 而 人 文 與 自 然 導 向 之 地 區 與 單 位 需 注 意 之 事 項 也 相 異 因 此, 很 難 有 單 一 之 法 令 規 定 可 以 詳 盡 而 適 用 於 所 有 之 地 區 因 此, 本 計 畫 參 考 世 界 多 國 代 表 簽 署 之 默 漢 克 協 定 與 96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對 國 內 外 案 例 與 學 術 界 的 研 究 成 果, 採 用 生 態 旅 遊 之 連 續 體 概 念, 區 分 旅 遊 地 資 源 與 承 載 量 就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機 制 而 言, 將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分 為 :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中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三 種 層 級, 並 明 訂 各 層 級 之 標 準 分 級 僅 代 生 態 旅 遊 連 續 體 概 念 之 階 段, 並 非 代 表 旅 遊 地 品 質 之 優 劣 ; 唯 國 土 敏 感 地 區 及 保 護 區 等 具 備 特 殊 資 源 區 域 必 需 要 求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以 達 國 土 保 育 之 效 配 合 國 土 復 育 條 例, 生 態 旅 遊 地 分 級 說 明 與 建 議 如 下 : ( 一 )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高 度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各 項 準 則, 對 於 環 境 保 育 考 量 較 為 較 完 整 而 嚴 格 為 了 減 低 衝 擊, 對 於 遊 客 之 限 制 較 高 且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較 少, 因 此 較 適 於 對 環 境 生 態 有 高 度 興 趣, 且 具 備 基 本 知 識 與 能 力 之 對 象 因 此 國 土 敏 感 區 及 具 有 珍 稀 自 然 文 化 資 源 之 地 區, 如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性 分 區 包 括 :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若 要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僅 能 發 展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 二 ) 中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中 度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各 項 準 則, 對 環 境 保 護 及 遊 客 限 制 與 服 務 有 一 定 之 水 準 適 合 對 於 生 態 環 境 有 興 趣, 且 有 意 願 配 合 環 境 保 育 之 遊 客 國 家 公 園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及 遊 憩 區 林 務 局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等 以 保 育 為 主 的 區 域, 若 欲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應 至 少 發 展 為 中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 三 )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符 合 生 態 遊 旅 準 則 之 基 本 要 求, 對 環 境 有 基 本 保 護 與 考 量, 因 而 對 遊 客 限 制 較 少 而 可 以 提 供 較 多 之 服 務 可 開 發 較 舒 適 的 旅 遊 設 施, 適 合 一 般 有 意 體 驗 自 然 95

人 文 環 境 之 遊 客, 亦 可 作 為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之 用 肆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機 制 一 遴 選 與 評 鑑 準 則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準 則 主 要 參 考 默 漢 克 協 定 與 國 內 外 案 例, 以 及 學 術 界 的 研 究 成 果, 並 參 酌 臺 灣 當 地 民 情, 經 多 次 小 組 討 論, 提 出 臺 灣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遴 選 與 評 鑑 準 則, 以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為 終 極 目 標, 涵 蓋 保 育 資 源 永 續 社 區 利 益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等 三 大 面 向, 共 37 項 目 為 落 實 遴 選 與 評 鑑 準 則, 付 予 各 準 則 相 對 權 重 以 調 整 準 則 間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以 正 確 反 應 各 區 域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程 度, 於 97 年 5 月 邀 請 政 府 官 員 學 術 研 究 人 員, 以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等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匿 名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並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AHP,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藉 由 各 層 級 指 標 間 兩 兩 成 對 比 較 結 果, 計 算 權 重, 以 評 估 指 標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作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標 準 研 究 結 果 最 後 共 獲 得 54 份 有 效 問 卷, 分 析 後 發 現 所 有 受 測 者 均 對 於 避 免 使 用 衝 擊, 完 整 保 育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相 當 重 視, 給 予 44.8% 的 肯 定, 而 永 續 社 區 利 益, 建 立 友 善 共 生 之 伙 伴 關 係 與 提 供 深 度 體 驗, 潛 移 默 化 環 境 教 育 之 實 各 佔 27.8% 與 27.4%, 顯 見 所 有 受 測 者 也 相 當 重 視 社 區 參 與 及 環 境 教 育 在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的 重 要 性 而 各 指 標 間 之 整 體 不 一 致 性 指 標 (overall inconsistency) 小 於 0.01, 顯 見 各 準 則 間 均 具 有 一 定 邏 輯 性 而 非 隨 意 填 答 ( 不 一 致 性 為 1, 表 示 各 準 則 間 為 完 全 無 邏 輯 之 隨 機 排 列 ); 顯 示 調 查 所 得 之 權 重 結 果 具 有 相 當 之 可 信 度 各 項 目 權 重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1 所 示 96

表 1 各 準 則 之 階 層 內 相 對 權 重 評 估 面 向 評 估 準 則 項 目 確 保 野 生 動 植 物 不 被 干 擾 環 境 不 被 破 壞 (0.169) 對 於 環 境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有 特 別 考 量 (0.167) 避 免 使 用 衝 擊, 完 整 保 育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0.448) 永 續 社 區 利 益, 建 立 友 善 共 生 之 伙 伴 關 係 (0.278) 提 供 深 度 體 驗, 潛 移 默 化 環 境 教 育 之 實 (0.274) 生 態 避 免 環 境 衝 擊 (0.696) 避 免 社 會 文 化 衝 擊 (0.304) 活 絡 當 地 社 區 經 濟 (0.196) 建 立 社 區 與 資 源 利 益 回 饋 機 制 (0.311) 凝 聚 居 民 向 心 力 延 續 文 化 傳 承 (0.493) 採 用 低 環 境 衝 擊 之 旅 遊 活 動 方 式 (0.133) 限 制 到 此 區 之 遊 客 量 (0.116) 小 團 體 旅 遊 型 態 (0.073) 相 關 開 發 與 設 施 符 合 當 地 環 境 特 性 (0.084) 積 極 進 行 環 境 復 育 與 節 能 保 育 工 作 (0.113)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0.144) 採 用 低 文 化 衝 擊 之 旅 遊 活 動 方 式 (0.078) 開 發 方 式 需 配 合 當 地 原 有 文 化 與 風 貌 (0.077)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的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活 隱 私 (0.148) 當 地 居 民 仍 有 足 夠 的 設 施 空 間 與 公 共 服 務 (0.068)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未 因 旅 遊 開 發 活 動 而 下 降 (0.100) 使 用 之 土 地 經 合 理 取 得 (0.079) 有 反 應 居 民 意 見 與 溝 通 之 機 制 (0.128) 當 地 經 濟 來 源 不 過 度 依 賴 旅 遊 產 業 (0.090) 進 行 社 會 文 化 因 子 監 控 (0.099) 旅 遊 從 業 人 員 對 文 化 環 境 之 保 育 有 相 當 的 自 覺 (0.134) 儘 量 使 用 當 地 居 民 提 供 之 服 務 (0.310) 業 者 多 為 當 地 居 民 (0.159) 聘 用 當 地 解 說 員 或 其 他 服 務 人 員 (0.247) 儘 量 利 用 當 地 生 產 材 料 與 製 品 (0.256)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收 益 轉 化 為 當 地 保 育 基 金 (0.303) 收 益 能 幫 助 當 地 之 公 共 基 礎 建 設 及 社 會 福 利 (0.205) 業 者 投 入 環 境 維 護 與 保 育 工 作 (0.263) 生 態 旅 遊 收 益 轉 化 為 當 地 資 源 監 測 研 究 基 金 (0.230) 當 地 居 民 支 持 當 地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保 育 工 作 (0.319) 具 有 地 方 社 區 自 發 性 組 織 (0.200) 相 關 開 發 與 活 動 足 以 代 表 當 地 傳 統 與 文 化 (0.153) 當 地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0.328) 提 供 遊 客 深 度 體 驗 為 旅 遊 重 點 的 遊 程 (0.391) 對 旅 遊 地 區 之 自 然 與 文 化 襲 產 提 供 專 業 層 級 之 介 紹 (0.346) 提 供 國 人 深 度 體 驗 國 土 資 源 機 會 (0.396) 行 前 及 途 中 給 予 正 確 資 訊 (0.262) 提 昇 國 人 環 境 意 識 (0.604) 對 環 境 資 源 進 行 解 說 (0.156) 解 說 員 提 供 遊 客 不 同 層 次 與 程 度 的 知 識 與 鑑 賞 (0.322) 融 入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0.335) 有 遊 客 意 見 回 饋 的 機 制 (0.187) 97

二 遴 選 監 控 機 制 流 程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遴 選 監 控 機 制 流 程 包 括 五 大 步 驟 : 申 請 遴 選 公 告 旅 遊 地 自 行 監 控 定 期 評 鑑 等, 其 中 旅 遊 地 自 行 監 控 與 定 期 評 鑑 兩 步 驟 即 為 監 控 機 制, 以 掌 控 生 態 旅 遊 的 品 質 與 環 境 衝 擊, 如 圖 1 所 示 茲 說 明 如 下 : 申 請 申 請 單 位 研 提 申 請 書 與 其 他 文 件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遴 選 諮 詢 小 組 依 據 標 準 與 實 際 狀 況, 將 適 合 的 旅 遊 地 分 級 監 控 機 制 定 期 評 鑑 旅 遊 地 自 行 監 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評 旅 遊 地 自 行 監 控 品 質 鑑 旅 遊 地 以 升 級 / 降 並 提 報 給 目 的 事 業 機 級 / 除 名 關, 以 為 評 鑑 依 據 公 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公 告, 並 視 需 求 擬 定 相 關 獎 勵 辦 法 ( 一 ) 申 請 圖 1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監 控 機 制 流 程 圖 申 請 單 位 應 依 據 本 身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條 件 與 意 願, 以 及 欲 申 請 的 旅 遊 地 等 級, 彙 整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給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為 遴 選 依 據 為 證 明 申 請 單 位 的 資 格 以 及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整 體 規 劃,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申 請 時 彙 整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給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為 遴 選 依 據 文 件 依 重 要 性 可 分 為 必 要 與 補 充 文 件 必 要 文 件 為 瞭 解 申 請 區 域 之 基 礎 資 料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文 件, 以 確 保 申 請 案 件 之 合 法 可 理 性 包 括 基 本 申 請 文 件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文 件, 而 補 充 文 件 則 主 要 為 協 助 評 鑑 小 組 瞭 解 申 請 單 位 之 其 他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98

1. 基 本 申 請 文 件 說 明 申 請 區 域 之 環 境 現 況 及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同 時 說 明 其 開 發 經 營 方 式 之 合 理 與 合 法 性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申 請 時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若 無 相 關 資 料, 應 由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1) 旅 遊 地 使 用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若 為 國 有 地 則 需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2) 旅 遊 地 相 關 建 築 物 的 建 照 / 使 用 執 照 (3) 生 態 旅 遊 計 畫 平 面 圖 或 範 圍 圖 (4) 生 態 旅 遊 計 畫 書 用 以 說 明 解 釋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規 劃 籌 設 與 經 營 管 理 的 方 式 計 畫 書 同 時 註 明 欲 申 請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級 別, 並 且 相 關 經 營 管 理 應 符 合 該 級 別 之 精 神 惟 保 護 區 國 家 公 園 高 海 拔 地 區 及 其 他 特 殊 敏 感 地 區 依 其 精 神, 應 主 動 申 請 為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5)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申 請 單 位 應 針 對 本 身 之 開 發 計 畫, 依 照 生 態 旅 遊 評 鑑 標 準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必 須 符 合 或 超 過 所 申 請 之 級 別 2.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文 件 依 據 現 行 法 條 規 定 於 特 殊 條 件 地 區 或 特 殊 開 發 行 為 應 檢 具 的 相 關 文 件, 並 需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申 請 單 位 應 自 行 核 報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1)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或 評 估 書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之 開 發 行 為, 特 別 是 遊 樂 風 景 區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運 動 場 等 旅 遊 相 關 設 施,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公 告 者, 對 環 境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虞 者,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而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後, 並 取 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開 發 許 可 後, 始 得 實 施 開 發 行 為 時 (2) 污 水 排 放 許 可 申 請 範 圍 如 包 含 工 場 礦 場 或 畜 牧 場 等,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14 條 所 規 定, 事 業 排 放 廢 ( 污 ) 水 於 地 面 水 體 者,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99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申 請, 經 審 查 登 記, 發 給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簡 易 排 放 許 可 文 件 後 (3)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書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於 山 坡 地 或 森 林 區 內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地 之 開 發 利 用 所 需 之 修 築 農 路 或 整 坡 作 業, 或 開 發 建 築 用 地 等 行 為 前, 應 先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 核 定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前,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逕 行 核 發 開 發 或 利 用 之 許 可 (4)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文 件 3. 補 充 文 件 申 請 單 位 可 補 充 下 列 或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方 便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諮 詢 小 組 掌 握 申 請 單 位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意 願 與 條 件 (1) 環 境 調 查 與 遊 客 衝 擊 監 測 報 告 (2) 遊 客 滿 意 度 年 度 調 查 報 告 (3) 解 說 員 訓 練 計 畫 (4)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5)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書 (6)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宣 傳 品 (7)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以 資 說 明 申 請 單 位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潛 能 ( 二 ) 遴 選 與 分 級 主 管 機 關 接 受 申 請, 並 確 認 相 關 必 要 文 件 齊 備 後,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各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成 立 遴 選 小 組, 就 其 專 業 及 職 掌, 依 據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分 表 進 行 現 勘 遴 選 ( 參 見 表 2) 遴 選 小 組 於 文 件 審 查 及 現 勘 後, 進 行 充 分 之 溝 通 與 討 論, 之 後 各 成 員 依 照 評 分 表 項 目 進 行 評 分 評 分 方 式 為 針 對 各 準 則 項 目 依 照 申 請 案 件 之 符 合 程 度 以 0~ 10 進 行 評 分, 以 0 分 為 完 全 不 符 合 至 10 分 為 完 全 符 合 各 準 則 之 原 始 評 分 乘 以 該 準 則 之 權 重 後 再 乘 以 10, 成 為 該 準 則 之 加 權 得 分 加 權 得 分 乘 10 主 要 為 轉 換 100

分 數 成 為 一 般 較 為 熟 悉 之 百 分 數 為 區 分 不 同 程 度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本 計 畫 採 用 50% 65% 75% 為 分 界 點 意 即, 總 得 分 超 過 50 分 以 上, 即 符 合 程 度 達 50% 之 申 請 案 件 即 認 可 成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而 50 分 至 64.99 分 之 間, 即 符 合 程 度 大 於 二 分 之 一 至 三 分 之 二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通 過 為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 而 65 分 至 74.99 分 間 則 通 過 為 中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表 示 其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程 度 在 三 分 之 二 至 四 分 之 三 之 間 ; 加 權 總 分 大 於 75 分 以 上 則 通 過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得 分 代 表 申 請 案 件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程 度, 得 分 越 高 僅 代 表 對 於 環 境 居 民 有 較 完 整 之 考 量, 與 服 務 品 質 或 舒 適 程 度 無 關 而 一 般 而 言, 純 度 越 高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為 嚴 格 保 護 自 然 及 文 化 環 境, 所 能 提 供 之 設 施 及 服 務 應 為 有 限, 因 此 在 軟 性 - 硬 性 的 生 態 旅 遊 序 列 上 較 偏 於 硬 性 生 態 旅 遊 之 一 端 反 之, 純 度 較 低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對 環 境 保 護 採 較 中 庸 之 態 度, 反 而 有 機 會 可 以 提 供 較 多 樣 化 而 舒 適 之 旅 遊 服 務 ( 三 ) 公 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依 據 遴 選 小 組 評 估 結 果, 公 告 生 態 旅 遊 地 與 其 級 等, 並 視 旅 遊 地 之 需 求 狀 況, 擬 定 並 統 籌 旅 遊 地 獎 勵 辦 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統 整 生 態 旅 遊 地 與 產 業 等 資 訊 公 布 於 生 態 旅 遊 網 站, 並 發 布 給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與 民 間 機 構, 以 達 統 一 宣 傳 之 效 ( 四 ) 旅 遊 地 自 行 監 控 生 態 旅 遊 地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應 隨 時 掌 握 旅 遊 地 之 環 境 品 質 與 社 會 狀 況,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舒 緩 措 施 除 依 循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遴 選 標 準 外, 監 測 指 標 應 掌 握 監 控 自 然 與 人 文 環 境 狀 況 及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而 此 一 監 測 記 錄 並 將 作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評 鑑 之 依 據 而 評 鑑 機 制 應 鼓 勵 生 態 旅 遊 地 自 行 發 展 其 他 項 目, 以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理 念, 並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滋 養 對 環 境 的 關 懷 101

表 2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分 表 評 估 面 向 避 免 使 用 衝 擊, 完 整 保 育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永 續 社 區 利 益, 建 立 友 善 共 生 之 伙 伴 關 係 提 供 深 度 體 驗, 潛 移 默 化 環 境 教 育 之 實 評 估 準 則 項 目 權 重 避 免 生 態 環 境 衝 擊 避 免 社 會 文 化 衝 擊 活 絡 當 地 社 區 經 濟 確 保 野 生 動 植 物 不 被 干 擾 環 境 不 被 破 壞.064 對 於 環 境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有 特 別 考 量.063 採 用 低 環 境 衝 擊 之 旅 遊 活 動 方 式.050 限 制 到 此 區 之 遊 客 量.044 小 團 體 旅 遊 型 態.028 相 關 開 發 與 設 施 符 合 當 地 環 境 特 性.032 積 極 進 行 環 境 復 育 與 節 能 保 育 工 作.043 進 行 環 境 監 測.054 採 用 低 文 化 衝 擊 之 旅 遊 活 動 方 式.015 開 發 方 式 需 配 合 當 地 原 有 文 化 與 風 貌.014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的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活 隱 私.028 當 地 居 民 仍 有 足 夠 的 設 施 空 間 與 公 共 服 務.013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未 因 旅 遊 開 發 活 動 而 下 降.019 使 用 之 土 地 經 合 理 取 得.015 有 反 應 居 民 意 見 與 溝 通 之 機 制.024 當 地 經 濟 來 源 不 過 度 依 賴 旅 遊 產 業.017 進 行 社 會 文 化 因 子 監 控.019 旅 遊 從 業 人 員 對 文 化 環 境 之 保 育 有 相 當 的 自 覺.025 儘 量 使 用 當 地 居 民 提 供 之 服 務.016 業 者 多 為 當 地 居 民.008 聘 用 當 地 解 說 員 或 其 他 服 務 人 員.014 儘 量 利 用 當 地 生 產 材 料 與 製 品.013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收 益 轉 化 為 當 地 保 育 基 金.025 收 益 能 幫 助 當 地 之 公 共 基 礎 建 設 及 社 會 福 利.017 業 者 投 入 環 境 維 護 與 保 育 工 作.022 建 立 社 區 與 資 源 利 益 回 饋 機 制 生 態 旅 遊 收 益 轉 化 為 當 地 資 源 監 測 研 究 基 金.019 凝 聚 居 民 當 地 居 民 支 持 當 地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保 育 工 作.038 向 心 力 具 有 地 方 社 區 自 發 性 組 織.024 延 續 文 化 相 關 開 發 與 活 動 足 以 代 表 當 地 傳 統 與 文 化.018 傳 承 當 地 居 民 積 極 參 與.040 提 供 深 度 提 供 遊 客 深 度 體 驗 為 旅 遊 重 點 的 遊 程.026 體 驗 國 土 旅 遊 地 區 之 自 然 與 文 化 襲 產 提 供 專 業 層 級 介 紹.023 資 源 機 會 行 前 及 途 中 給 予 正 確 資 訊.017 對 環 境 資 源 進 行 解 說.018 提 昇 國 人 解 說 員 提 供 遊 客 不 同 層 次 與 程 度 的 知 識 與 鑑 賞.038 環 境 意 識 融 入 環 境 教 育 活 動.039 有 遊 客 意 見 回 饋 的 機 制.022 加 權 總 分 原 始 評 分 (0-10) 加 權 得 分 10 102

( 五 ) 定 期 評 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各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成 立 評 鑑 小 組, 就 其 專 業 及 職 掌, 依 據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分 表 進 行 評 鑑 工 作 ( 參 見 表 2), 依 據 評 鑑 結 果 調 整 等 級, 並 進 行 結 果 公 告, 以 確 保 國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經 營, 鼓 勵 表 現 優 良 並 淘 汰 不 合 適 者, 以 維 護 制 度 之 公 信 力 經 評 鑑 評 定 為 等 級 調 整 的 旅 遊 地, 可 立 即 改 善 並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於 期 限 內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複 查, 複 查 通 過 者 得 以 恢 復 原 等 級 經 評 鑑 評 定 與 複 查 後, 低 於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標 準 的 旅 遊 地, 則 建 議 退 場, 不 再 具 生 態 旅 遊 地 身 份 伍 生 態 旅 遊 地 監 測 機 制 經 遴 選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後, 除 需 隨 時 注 意 其 發 展 是 否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地 準 則 外, 亦 需 隨 時 監 測 當 地 之 環 境 社 會 品 質, 以 早 期 發 現 潛 在 衝 擊 並 做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發 展 檢 討 與 定 期 評 鑑 依 據 一 監 測 計 畫 執 行 與 回 報 ( 一 ) 主 要 執 行 者 監 測 計 畫 主 要 由 生 態 旅 遊 地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之 人 員 ( 居 民 ) 執 行, 以 隨 時 檢 視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是 否 造 成 生 態 旅 遊 地 環 境 的 重 大 改 變, 具 有 高 度 機 動 性, 發 現 監 測 結 果 有 明 顯 變 動 時 可 立 刻 反 應 處 理, 此 外 更 能 培 養 生 態 旅 遊 地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之 人 員 對 環 境 的 關 心 及 重 視, 發 揮 在 地 即 時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效 ( 二 ) 監 測 記 錄 與 回 報 由 生 態 旅 遊 地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人 員 執 行 監 測 計 畫, 記 錄 方 式 需 由 參 與 人 員 共 同 討 論 設 計 記 錄 表, 確 保 每 一 位 進 行 監 測 的 人 員 都 能 理 解 記 錄 表 內 各 項 目 之 意 義, 且 具 備 正 確 記 錄 之 能 力, 並 定 期 進 行 監 測, 而 監 測 完 畢 之 記 錄 表 需 交 由 監 測 小 組 進 行 資 料 彙 整 登 錄, 且 需 每 季 向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呈 報 監 測 狀 況, 以 及 詳 細 之 完 整 監 測 記 錄, 如 遇 有 重 大 突 發 狀 況 或 事 故, 則 需 立 即 回 報 103

二 監 測 項 目 主 要 由 生 態 旅 遊 地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之 人 員 執 行 監 測 計 畫, 定 期 進 行 觀 察 並 記 錄, 故 在 發 展 監 測 項 目 時, 須 注 意 監 測 項 目 必 須 是 可 以 客 觀 測 量 且 非 專 業 人 員 也 可 以 操 作 表 3 所 發 展 之 監 測 項 目, 因 考 量 生 態 旅 遊 實 際 執 行 狀 況, 部 份 監 測 項 目 參 考 自 生 態 旅 遊 地 現 行 監 測 項 目, 並 結 合 專 家 意 見 增 加 或 合 併 監 測 項 目, 經 過 工 作 小 組 多 次 討 論 修 正 而 得 出 監 測 項 目 表 3 監 測 項 目 監 測 環 境 分 類 監 測 面 向 監 測 項 目 自 然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臭 味 噪 音 遊 客 喧 嘩 動 物 指 標 物 種 種 類 及 數 量 新 增 物 種 種 類 及 數 量 植 物 指 標 物 種 種 類 及 數 量 新 增 物 種 種 類 及 數 量 土 壤 步 道 植 被 裸 露 程 度 地 質 崩 塌 狀 況 水 質 目 測 水 質 濁 度 社 會 環 境 垃 圾 處 理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情 形 垃 圾 量 居 民 出 席 社 區 參 與 工 作 會 議 之 情 形 居 民 抱 怨 情 形 遊 客 人 口 遷 入 遷 出 率 遊 客 量 遊 客 抱 怨 次 數 產 品 遊 客 滿 意 度 旅 遊 套 裝 行 程 價 格 紀 念 品 使 用 當 地 材 料 之 比 例 餐 飲 使 用 當 地 食 材 之 比 例 回 饋 旅 遊 服 務 由 當 地 居 民 來 提 供 之 比 例 回 饋 金 額 比 例 回 饋 方 式 與 種 類 設 施 設 施 維 護 與 破 壞 情 形 104

三 監 測 及 預 警 機 制 長 期 監 測 記 錄 收 集 之 結 果, 可 建 置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環 境 變 遷 資 料 庫, 透 過 資 料 解 析 以 適 時 啟 動 生 態 旅 遊 預 警 機 制, 當 監 測 項 目 之 結 果 有 明 顯 的 變 動 情 形 發 生 時, 立 即 組 成 督 察 考 核 小 組 前 往 勘 查, 以 檢 視 環 境 變 動 情 形 是 否 造 成 生 態 旅 遊 環 境 之 破 壞 經 督 察 考 核 小 組 勘 查 後, 若 監 測 結 果 之 明 顯 變 動 乃 因 偶 發 事 件 造 成, 情 節 較 輕, 且 不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不 可 回 復 之 破 壞, 經 督 察 考 核 小 組 決 議 後 可 通 過 檢 核 ; 若 監 測 結 果 變 動 影 響 情 節 較 嚴 重, 可 能 導 致 不 可 回 復 之 環 境 破 壞, 督 察 考 核 小 組 得 指 示 生 態 旅 遊 地 限 期 加 強 改 善, 並 將 其 列 入 追 蹤 考 檢 名 單, 加 以 輔 導, 擇 期 再 行 考 核, 屆 時 仍 無 法 改 善 則 需 予 以 重 新 分 級 或 退 場 處 理, 以 避 免 危 及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陸 執 行 與 管 考 應 成 立 生 態 旅 遊 專 案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由 各 主 管 部 會 推 動 實 施, 並 由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負 責 主 導 各 部 會 執 行 管 考 分 工 如 4 表 4 生 態 旅 遊 建 議 行 動 計 畫 策 略 說 明 主 辦 機 關 確 立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目 標 整 合 中 央 政 府 分 工 與 資 源, 制 訂 政 策 生 態 旅 遊 地 評 選 公 告 宣 導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依 據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目 標, 修 訂 白 皮 書 並 確 立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內 政 部 擬 定 與 執 行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 擬 定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與 具 體 標 準 內 政 部 擬 定 遊 程 與 相 關 產 業 ( 如 旅 行 社 交 通 工 交 通 部 具 旅 館 等 ) 之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認 證 計 畫 接 受 並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申 請 評 選 及 公 告 工 作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宣 導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廣 納 並 規 劃 公 私 資 農 委 會 ( 林 務 局 ) 源, 加 強 訓 練 中 央 地 方 民 間 之 專 業 退 輔 會 人 士, 並 宣 傳 正 確 的 概 念 與 成 功 案 例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 漁 業 署 ) 105

策 略 說 明 主 辦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旅 遊 地 評 鑑 機 制 內 政 部 執 行 遊 程 與 相 關 產 業 認 證 與 輔 導 交 通 部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負 責 輔 導 與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地 內 之 相 關 業 務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農 委 會 ( 林 務 局 ) 原 民 會 旅 遊 地 自 行 掌 握 監 控 自 然 環 境 狀 況 生 態 旅 遊 之 服 務 品 質 社 會 文 化 因 子 自 行 監 控 指 標 等 生 態 旅 遊 地 統 籌 規 劃 執 行 宣 導 工 作 與 教 育 計 畫 營 建 署 整 合 並 統 籌 教 育 課 程 將 生 態 旅 遊 之 精 神 與 相 關 資 訊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教 育 部 定 期 環 境 完 整 監 測 及 稽 核 公 布 環 境 資 訊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機 制 環 保 署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環 境 監 審 查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監 控 記 錄, 並 於 重 大 交 通 部 測 變 化 時 進 行 必 要 之 協 助 農 委 會 ( 林 務 局 ) 退 輔 會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 漁 業 署 ) 執 行 自 主 環 境 監 測 生 態 旅 遊 地 依 據 單 位 目 標 宗 旨 確 立 所 轄 生 態 旅 遊 地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確 立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目 之 發 展 目 標 主 管 機 關 標 與 計 畫 擬 定 生 態 旅 遊 地 發 展 目 標 與 計 畫 生 態 旅 遊 地 生 態 旅 遊 之 環 境 解 說 培 訓 生 態 旅 遊 導 覽 解 說 員 頒 發 証 照, 導 覽 訓 練 制 定 管 理 制 度 交 通 部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急 難 救 緊 急 醫 療 系 統 規 劃 與 建 立 內 政 部 ( 衛 生 署 ) 助 系 統 之 建 立 救 難 系 統 之 規 劃 與 建 立 內 政 部 ( 消 防 署 ) 強 化 生 態 旅 遊 之 社 區 規 劃 辦 理 社 區 營 造 及 文 化 古 蹟 復 育 文 建 會 參 與 規 劃 辦 理 青 少 年 生 態 旅 遊 營 隊 生 態 旅 青 輔 會 106

策 略 說 明 主 辦 機 關 遊 地 志 願 服 務 與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促 進 客 家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規 劃 與 發 展 客 委 會 促 進 原 住 民 地 區 態 旅 遊 地 之 規 劃 與 發 展 原 民 會 籌 組 中 央 部 會 生 態 旅 遊 地 輔 導 團 內 政 部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之 辦 籌 組 國 內 與 國 際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與 業 者 輔 理 設 置 導 團 交 通 部 籌 組 地 方 政 府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地 方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地 相 關 政 策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研 究 研 考 並 協 調 生 態 旅 遊 地 遊 程 及 相 關 活 動 之 執 行 訂 定 中 長 程 生 態 旅 遊 地 工 作 計 畫 及 行 動 內 政 部 方 案 推 動 考 量 生 態 資 源 管 理, 社 區 發 展, 社 會 公 平, 在 地 文 化 等 之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研 擬 永 續 性 的 旅 遊 發 展 或 非 消 費 行 國 科 會 為 的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模 式 及 推 動 策 略, 以 改 善 生 態 旅 遊 的 效 率 與 品 質, 並 減 少 對 環 境 與 生 態 資 源 造 成 的 衝 擊 列 管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負 責 機 關 的 政 策 與 計 研 考 會 畫 並 定 期 執 行 績 效 研 考 負 責 協 商 處 理 相 關 部 會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引 永 續 會 發 的 爭 端 與 窒 礙 之 處 柒 結 語 臺 灣 海 島 先 天 陡 峭 的 地 形 變 化 與 地 質 特 性, 在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因 素 與 後 天 國 人 開 發 壓 力 下, 敏 感 國 土 正 面 臨 使 用 威 脅 在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下, 兼 顧 資 源 保 育 地 方 永 續 深 度 體 驗 之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因 應 而 生 然 而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與 操 作 如 何 應 用 於 臺 灣 狀 況 正 是 現 階 段 的 重 大 挑 戰 國 內 在 中 央 推 動 機 關 不 遺 餘 力 的 推 動 執 行 下, 迄 今 累 積 相 當 豐 富 的 臺 灣 經 驗, 從 過 去 主 要 推 展 業 務 移 轉 的 過 程, 可 確 認 以 生 態 旅 遊 作 為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工 具 之 決 心 與 定 調, 然 而 移 轉 後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資 源 分 組 版 本 之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卻 限 於 嚴 苛 條 件, 再 加 上 政 策 環 境 不 全, 致 使 實 際 操 作 遭 遇 困 難, 本 計 畫 主 要 考 量 國 內 推 展 現 況 與 困 境, 參 考 國 際 經 驗, 透 過 三 次 工 作 會 議, 分 別 邀 集 政 策 單 位 民 間 非 政 府 組 織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座 談 意 見 交 流, 亦 辦 理 三 次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地 觀 摩, 邀 集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與 專 家 學 者, 建 立 觀 摩 與 意 見 交 流 平 台, 藉 由 三 次 工 作 會 議 與 觀 摩 機 會, 讓 主 要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107

公 務 單 位 充 分 交 流 與 溝 通, 研 究 單 位 在 從 中 整 理 相 關 意 見, 並 回 應 到 策 略 建 構 過 程 中 為 進 一 步 涵 蓋 上 位 策 略 的 全 面 性, 本 計 畫 辦 理 此 次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研 討 會, 廣 昭 意 見 以 再 次 進 行 回 饋 修 正,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本 計 畫 所 提 臺 灣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雛 議, 係 以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終 目 標, 訂 定 策 略 適 用 範 圍, 並 劃 定 中 央 機 關 職 責 分 工, 藉 由 分 責 執 行 共 同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此 外 本 計 畫 亦 透 過 多 次 工 作 討 論 與 專 家 問 卷 調 查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機 制, 並 在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下, 提 出 生 態 旅 遊 地 監 測 與 預 警 機 制, 建 立 全 面 性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策 略 然 而 在 整 體 國 家 政 策 方 向 下,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展 重 點 與 分 級 標 準 機 關 間 分 工 機 制 監 測 項 目 與 預 警 機 制 啟 動 時 機 等 方 面, 仍 須 進 一 步 加 以 探 討, 茲 將 討 論 面 向 說 明 如 下 : 一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重 點 層 級 與 分 級 標 準 本 計 畫 以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終 目 標, 依 據 國 土 復 育 條 例, 將 生 態 旅 遊 地 劃 分 為 :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中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三 種 層 級, 並 明 訂 各 層 級 之 標 準, 而 各 層 級 生 態 旅 遊 地 各 代 表 生 態 旅 遊 連 續 體 概 念 之 階 段 然 而 就 整 體 國 家 政 策 而 言, 若 將 生 態 旅 遊 視 為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之 工 具, 則 基 於 資 源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應 朝 向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發 展, 反 之 若 將 生 態 旅 遊 視 為 推 展 觀 光 旅 遊 活 動 之 手 段, 則 推 展 重 點 將 落 在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就 目 前 本 計 畫 研 提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劃 分, 係 一 折 衷 作 法, 以 連 續 體 概 念 將 生 態 旅 遊 地 劃 分 為 深 度 中 度 一 般 三 層 級, 因 而 在 不 同 整 體 國 家 政 策 下 均 可 適 用, 惟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重 點 層 級 仍 須 進 一 步 加 以 討 論, 以 明 訂 國 家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重 點 層 級 此 外 本 計 畫 以 生 態 旅 遊 地 遴 選 與 評 鑑 標 準 進 行 評 分, 並 研 提 50% 65% 75%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分 級 之 分 界 點, 為 實 際 驗 證 分 界 點 之 適 宜 性, 未 來 可 針 對 等 級 劃 分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針 對 過 去 國 內 遴 選 出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進 行 試 評, 再 一 次 驗 證 分 數 分 界 點 之 適 宜 性 二 機 關 間 分 工 機 制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方 面, 本 計 畫 建 議 成 立 生 態 旅 遊 專 案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由 各 主 管 部 會 推 動 實 施, 並 明 列 執 行 策 略 與 主 辦 機 關 108

就 各 機 關 間 分 工 合 作 機 制 方 面, 由 於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涉 及 土 地 管 理 設 施 管 理 營 運 管 理 等 機 關, 且 在 目 前 法 源 不 足 情 況 下, 生 態 旅 遊 僅 限 於 推 動 與 規 劃,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尚 未 明 文 規 範, 致 使 機 關 間 分 工 不 明, 因 此 各 機 關 在 各 自 業 務 範 疇 下, 如 何 詳 細 分 工 配 合 執 行, 以 各 適 其 所 發 揮 專 才, 將 是 策 略 計 畫 以 下 之 重 要 分 案, 建 構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機 關 分 工 網 路, 各 司 其 職 三 監 測 項 目 與 預 警 機 制 啟 動 時 機 在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最 終 目 標 下, 監 測 計 畫 將 發 揮 環 境 預 警 功 能, 透 過 長 期 監 測 與 定 期 回 報 系 統, 記 錄 環 境 變 異 情 形, 以 早 期 發 現 潛 在 衝 擊 並 做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發 展 檢 討 與 定 期 評 鑑 依 據 本 計 畫 主 要 參 考 生 態 旅 遊 地 現 行 監 測 項 目 專 家 意 見 工 作 小 組 討 論, 建 議 監 測 面 向 與 項 目 然 而 為 反 應 環 境 變 異, 未 來 應 針 對 監 測 項 目 的 實 際 執 行 性 進 行 檢 驗, 以 找 出 具 體 可 行 且 具 備 必 要 性 與 敏 感 性 的 自 行 監 測 項 目, 此 外 監 測 除 由 第 一 線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者 或 居 民 擔 任 外,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委 由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之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定 期 評 鑑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環 境 品 質 在 啟 動 預 警 機 制 之 時 機 方 面, 當 監 測 項 目 出 現 顯 著 變 動 時 必 須 加 以 啟 動, 然 而 顯 著 變 動 之 可 接 受 改 變 程 度 必 須 配 合 不 同 等 級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而 有 所 不 同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地, 由 於 資 源 珍 稀 性, 因 此 可 接 受 改 變 程 度 將 遠 小 於 一 般 生 態 旅 遊 地 為 制 定 量 化 之 可 接 受 改 變 程 度, 未 來 應 配 合 生 態 旅 遊 地 監 測 項 目 之 檢 驗, 制 定 生 態 旅 遊 地 共 通 監 測 項 目 與 不 同 層 級 之 變 動 標 準, 以 明 訂 生 態 旅 遊 地 預 警 機 制 啟 動 時 機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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