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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岗 位 教 师 的 遴 选 以 满 足 国 科 大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为 目 标 遴 选 标 准 应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本 科 字 [2015]9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教 字 [2015]45 号 ) 对 教 师 遴 选 的 要 求 5 为 吸 引 高 水 平 专 家 担 任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教 师 分 为 A B 和 C 三 类 : 中 国 科 学 院 和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被 聘 为 岗 位 教 师 时, 纳 入 A 类 岗 位 教 师 管 理 曾 连 续 两 学 年 承 担 国 科 大 集 中 教 学 授 课 任 务 ( 不 包 括 讲 座 类 课 程 ) 的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中 组 部 千 人 计 划 和 万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科 技 部 中 青 年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入 选 者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和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纳 入 A 类 岗 位 教 师 管 理 其 他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岗 位 教 师 按 照 B 类 管 理 不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岗 位 教 师 按 照 C 类 管 理 6 岗 位 教 师 应 优 先 从 京 区 院 属 单 位 遴 选 当 京 区 岗 位 教 师 无 法 满 足 教 学 需 求 时, 学 院 可 从 京 外 院 属 单 位 遴 选 一 定 数 量 的 岗 位 教 师 三 遴 选 程 序 7 新 聘 岗 位 教 师 候 选 人 应 在 本 人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由 教 2

研 室 推 荐 学 院 学 术 和 教 学 委 员 会 评 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后 产 生 学 院 推 荐 破 格 聘 用 或 晋 级 的 岗 位 教 师 候 选 人 须 按 照 相 同 的 程 序 遴 选 8 学 院 提 名 的 岗 位 教 师 候 选 人 需 填 写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 附 件 1), 经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和 学 院 领 导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后, 由 教 研 室 和 学 院 根 据 遴 选 标 准 对 岗 位 教 师 进 行 分 类 评 定 9 学 院 可 根 据 候 选 人 的 实 际 业 务 水 平 和 教 学 需 要, 按 程 序 破 格 遴 选 少 量 不 符 合 前 述 A 类 标 准 的 候 选 人, 申 请 聘 为 A 类 岗 位 教 师, 但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学 院 岗 位 教 师 总 数 的 10% 10 人 文 社 科 领 域 的 岗 位 教 师 分 类 由 学 院 组 织 学 院 学 术 和 教 学 委 员 会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参 照 上 述 遴 选 标 准 评 定, 其 中 A 类 岗 位 教 师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学 院 岗 位 教 师 总 数 的 20% 11 学 院 须 根 据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需 求 核 定 岗 位 教 师 聘 用 后 拟 承 担 的 岗 位 职 责, 并 在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相 应 栏 目 签 署 意 见, 盖 章 后 统 一 汇 总 报 教 务 部 审 核 12 教 务 部 负 责 将 审 核 结 果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候 选 人, 由 校 长 签 发 聘 书, 聘 为 岗 位 教 师, 并 由 教 务 部 予 以 公 布 13 被 聘 岗 位 教 师 的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作 为 聘 期 合 同 ( 一 式 四 份 ), 分 别 由 教 务 部 所 在 学 院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和 岗 位 教 师 本 人 保 存, 并 作 为 岗 位 教 师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的 3

依 据 14 学 院 可 按 照 遴 选 程 序, 为 聘 期 内 达 到 对 应 标 准 的 岗 位 教 师 申 请 晋 级 晋 级 后 的 岗 位 教 师 于 下 一 学 年 开 始 享 受 相 应 的 岗 位 津 贴 四 职 责 义 务 和 权 利 15 岗 位 教 师 在 填 写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时, 须 就 拟 承 担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选 择 和 承 诺, 并 自 愿 服 从 教 研 室 学 院 和 国 科 大 对 岗 位 职 责 的 调 整 和 安 排 候 选 人 必 须 承 诺 履 行 下 列 三 项 岗 位 职 责 的 (1) 和 (3), 方 可 被 聘 为 岗 位 教 师 候 选 人 可 根 据 时 间 和 精 力 自 愿 选 择 是 否 承 担 岗 位 职 责 (2): 岗 位 职 责 (1): 承 担 国 科 大 本 科 教 学 或 研 究 生 集 中 教 学 的 非 讲 座 类 课 程 的 授 课 任 务 ( 包 括 按 要 求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案 的 编 写 ) 岗 位 职 责 (2): 完 成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教 研 室 学 院 和 国 科 大 安 排 的 课 程 讲 义 和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3): 按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教 融 合 的 若 干 措 施 和 规 定 ( 科 发 前 字 [2016]36 号 ) 完 成 科 研 成 果 署 名 国 科 大 鼓 励 承 担 集 中 教 学 非 讲 座 类 课 程 授 课 任 务 的 所 有 岗 位 教 师 在 完 成 课 程 教 学 和 科 研 成 果 署 名 任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承 担 课 程 讲 义 和 教 材 的 编 写 工 作 4

16 岗 位 教 师 受 聘 后 实 际 承 担 的 岗 位 职 责 以 教 研 室 和 学 院 根 据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核 定 的 职 责 为 准, 并 作 为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的 依 据 学 院 核 定 岗 位 职 责 (2) 的 岗 位 教 师 必 须 是 非 讲 座 类 课 程 的 授 课 教 师 17 若 课 程 授 课 团 队 包 含 未 承 担 讲 义 和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的 岗 位 教 师, 学 院 可 安 排 合 适 的 非 授 课 岗 位 教 师 承 担 相 关 讲 授 内 容 的 讲 义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但 须 出 具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理 由, 报 教 务 部 提 请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对 未 经 审 批 且 未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1) 授 课 的 岗 位 教 师, 不 发 放 讲 义 教 材 津 贴 ( 已 发 放 的 讲 义 教 材 津 贴 须 全 额 退 还 ) 18 学 院 如 需 对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中 最 初 核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变 更, 须 在 新 学 年 开 始 前 填 写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职 责 变 更 表 ( 附 件 2), 经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盖 章 后, 报 教 务 部 及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的 职 责 变 更 表 由 教 务 部 存 入 岗 位 教 师 档 案, 并 作 为 考 核 及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的 依 据 19 岗 位 教 师 有 义 务 帮 助 国 科 大 校 部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提 供 相 关 的 科 研 平 台, 积 极 参 与 和 配 合 国 科 大 的 招 生 科 普 宣 传 教 育 研 究 学 科 评 估 与 科 研 统 计 等 工 作 20 岗 位 教 师 可 享 受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教 融 合 的 若 干 措 施 和 规 定 ( 科 发 前 字 [2016]36 号 )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包 括 以 国 科 大 名 义 申 请 国 家 的 各 种 人 才 计 划 和 科 5

研 任 务 等 五 年 度 与 聘 期 考 核 21 岗 位 教 师 须 接 受 教 研 室 学 院 和 国 科 大 的 年 度 与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按 照 学 年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在 聘 期 结 束 时 进 行, 由 教 务 部 通 知 学 院 按 期 组 织 22 考 核 结 果 是 岗 位 教 师 津 贴 发 放 和 续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未 按 期 接 受 年 度 考 核 的 岗 位 教 师 的 聘 期 在 学 年 末 自 动 终 止 未 按 期 接 受 聘 期 考 核 及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岗 位 教 师 不 再 续 聘 23 岗 位 教 师 须 按 期 填 写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表 ( 附 件 3)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表 ( 附 件 4),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组 织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汇 总 后 报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24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学 术 和 教 学 委 员 会 对 岗 位 教 师 的 年 度 或 聘 期 业 绩 进 行 考 核, 并 在 考 核 表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书 面 意 见, 报 教 务 部 审 核 教 务 部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25 教 务 部 对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确 定 的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公 布, 将 考 核 结 果 通 知 学 院, 并 将 考 核 表 作 为 岗 位 教 师 档 案 保 存 学 院 负 责 将 考 核 结 果 通 知 教 研 室 和 岗 位 教 师 26 岗 位 教 师 的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只 针 对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或 职 责 变 更 表 中 学 院 核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项 进 行, 6

分 别 为 :(1)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与 质 量 ;(2) 讲 义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量 与 质 量 ;(3) 科 研 成 果 署 名 情 况 每 项 内 容 的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 不 超 过 学 院 岗 位 教 师 总 数 的 10%)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档 只 有 三 项 岗 位 职 责 分 项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均 为 优 秀 的 岗 位 教 师 才 能 作 为 国 科 大 优 秀 教 师 奖 精 品 课 程 奖 的 候 选 人 27 对 承 担 集 中 教 学 非 讲 座 类 课 程 授 课 任 务 的 岗 位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与 质 量 考 核 主 要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案 编 写 质 量 学 院 的 教 学 督 导 报 告 及 选 课 学 生 评 价 等 进 行 28 承 担 课 程 讲 义 和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的 岗 位 教 师, 每 人 每 学 年 须 完 成 并 提 供 给 学 生 不 少 于 3 万 字 的 自 编 讲 义 或 教 材 初 稿 ( 各 学 年 提 交 的 内 容 不 得 重 复 )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组 和 选 课 学 生 对 讲 义 和 教 材 质 量 的 评 语 亦 是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29 原 则 上, 岗 位 教 师 须 在 所 有 参 与 署 名 的 任 何 作 者 排 序 的 论 著 中, 按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教 融 合 的 若 干 措 施 和 规 定 ( 科 发 前 字 [2016]36 号 ), 将 国 科 大 作 为 岗 位 教 师 的 署 名 单 位 之 一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只 注 重 对 论 著 署 名 的 全 面 性 和 完 整 性 考 核 ( 即 强 调 岗 位 职 责 的 考 核 ), 而 对 数 量 不 做 要 求 30 承 担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的 岗 位 教 师 须 组 织 授 课 团 队 开 展 讲 义 或 教 材 的 编 写 工 作 从 本 办 法 执 行 之 日 起 3 年 内, 授 课 团 队 须 提 供 装 订 成 册 不 少 于 规 定 字 数 的 7

课 程 完 整 讲 义 岗 位 教 师 的 讲 义 和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与 教 研 室 主 任 教 学 管 理 津 贴 和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津 贴 挂 钩 ( 本 办 法 第 40 条 ) 六 岗 位 津 贴 31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教 融 合 的 若 干 措 施 和 规 定 ( 科 发 前 字 [2016]36 号 ), 国 科 大 为 岗 位 教 师 发 放 的 岗 位 津 贴 不 受 其 他 类 型 的 人 才 津 贴 影 响 岗 位 教 师 人 事 和 工 资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扣 发 岗 位 教 师 应 有 的 其 它 薪 酬 和 津 贴 32 岗 位 教 师 津 贴 由 课 时 津 贴 讲 义 教 材 津 贴 科 研 津 贴 和 奖 励 津 贴 四 部 分 构 成 国 科 大 根 据 学 院 在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或 职 责 变 更 表 中 核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相 应 的 津 贴 33 课 时 津 贴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课 时 津 贴 标 准 ( 校 发 教 字 [2016]76 号 ), 按 照 国 科 大 集 中 教 学 的 实 际 授 课 学 时 数 即 时 发 放 34 讲 义 教 材 津 贴 和 科 研 津 贴 依 学 年 作 为 岗 位 教 师 固 定 津 贴 分 月 发 放, 分 别 占 固 定 津 贴 的 50% 未 承 担 岗 位 职 责 (2) 的 岗 位 教 师 不 享 受 对 应 的 讲 义 教 材 津 贴 35 岗 位 教 师 的 固 定 津 贴 标 准 暂 定 为 :A 类 8 万 元 / 学 年,B 类 6 万 元 / 学 年,C 类 4 万 元 / 学 年 国 科 大 可 根 据 执 行 情 况 对 标 准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8

36 国 科 大 根 据 岗 位 教 师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讲 义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科 研 成 果 署 名 情 况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于 下 学 年 向 分 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岗 位 教 师 发 放 一 年 的 奖 励 津 贴, 单 项 奖 励 津 贴 标 准 为 1 万 元 / 学 年 ( 分 项 可 累 加 ), 与 固 定 津 贴 一 并 按 月 发 放 37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与 质 量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岗 位 教 师, 下 学 年 不 得 担 任 集 中 教 学 的 授 课 教 师 讲 义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科 研 成 果 署 名 情 况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岗 位 教 师, 不 享 受 下 学 年 一 年 内 对 应 的 固 定 津 贴 38 集 中 教 学 课 程 的 首 席 教 授 完 成 不 少 于 该 课 程 1/4 学 时 数 时, 另 行 享 受 1.2 万 元 / 学 年 的 首 席 教 授 津 贴, 按 课 程 门 数 累 计 核 算, 与 固 定 津 贴 一 并 按 月 发 放 授 课 学 时 不 足 课 程 1/4 学 时 数 的 首 席 教 授 不 享 受 首 席 教 授 津 贴 39 担 任 学 院 院 长 副 院 长 和 教 研 室 主 任 的 岗 位 教 师 可 享 受 适 量 的 教 学 管 理 津 贴,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40 授 课 团 队 中 如 出 现 讲 义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岗 位 教 师,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和 教 研 室 主 任 下 学 年 一 年 内 的 首 席 教 授 津 贴 和 教 研 室 主 任 教 学 管 理 津 贴 按 50% 发 放 从 本 办 法 执 行 之 日 起 3 年 内 未 完 成 课 程 完 整 讲 义 编 写 工 作 的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下 一 聘 期 内 不 得 担 任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41 作 为 研 究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享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薪 的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按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党 组 的 有 关 规 定 9

发 放 42 担 任 中 国 科 学 院 部 门 或 机 构 重 要 领 导 职 务 但 不 享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薪 的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审 定 七 附 则 43 对 承 担 课 程 授 课 任 务 和 教 材 讲 义 编 写 工 作 的 国 科 大 校 部 教 师, 课 程 首 席 教 授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学 院 的 评 价 意 见 将 作 为 考 核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具 体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会 同 教 务 部 另 行 制 定 44 国 科 大 所 属 京 区 外 教 育 基 地 的 岗 位 教 师 聘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将 参 照 本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45 岗 位 教 师 津 贴 发 放 由 教 务 部 和 人 事 处 负 责 审 核, 暂 时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发 放 待 条 件 成 熟 时, 岗 位 教 师 津 贴 将 由 人 事 处 通 过 ARP 薪 酬 系 统 发 放 46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自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实 施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关 于 教 学 改 革 过 渡 期 岗 位 教 师 聘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校 发 教 字 [2015]138 号 )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2015-2016 学 年 岗 位 教 师 绩 效 发 放 的 临 时 办 法 ( 校 发 教 字 [2015]139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登 记 表 附 件 2: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职 责 变 更 表 10

附 件 3: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表 附 件 4: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