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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来 华 留 学 生 我 国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及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位 委 员 会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按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学 位 学 科 门 类 授 予 第 三 条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之 一 : ( 一 ) 具 有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籍, 经 审 查 准 予 毕 业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 ( 二 ) 具 有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籍 或 考 籍, 经 审 查 准 予 毕 业 的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及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学 生 ; ( 三 ) 具 有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籍, 经 审 查 准 予 毕 业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 ( 四 ) 经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的 其 他 申 请 者 第 二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四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四 2

项 基 本 原 则,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 二 )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学 分 要 求, 学 习 ( 含 实 验 和 各 类 实 践 环 节 ) 成 绩 优 良,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合 格 第 五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结 业 者 ; ( 二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2.0( 不 含 本 数 ) 以 下 者 ; ( 三 ) 有 考 试 作 弊 论 文 抄 袭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 ( 四 ) 受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第 六 条 对 不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要 求, 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特 别 申 请 : ( 一 ) 对 第 五 条 第 ( 二 ) 款 所 限 定 对 象, 确 有 专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 1.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1.8( 含 本 数 ) 以 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优 秀 的 ; 2. 取 得 省 ( 部 ) 级 及 其 以 上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奖 励 的 ( 上 述 奖 项 中, 个 人 奖 取 前 三 名, 集 体 奖 取 其 中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3. 在 创 新 创 业 科 技 发 明 论 文 著 述 等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 二 ) 对 第 五 条 第 ( 二 ) 款 第 ( 三 ) 款 第 ( 四 ) 款 所 限 3

定 对 象, 毕 业 后 获 得 省 ( 部 ) 级 及 其 以 上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对 学 校 和 社 会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第 七 条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及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 二 )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 或 自 考 考 试 计 划 )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 三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优 良 ; ( 四 ) 通 过 省 级 学 位 办 组 织 的 高 教 自 考 和 成 人 本 科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 学 位 英 语 成 绩 有 效 期 原 则 上 为 三 年 ) 第 八 条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及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低 于 相 关 要 求 者 ; ( 二 )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累 计 补 考 课 程,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学 生 达 到 四 门 ( 含 四 门 ) 以 上 者, 专 升 本 学 生 达 到 三 门 ( 含 三 门 ) 以 上 者 ; ( 三 ) 有 考 试 作 弊 论 文 抄 袭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 4

( 四 ) 学 习 期 间, 受 过 严 重 警 告 ( 含 本 级 )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者 第 九 条 对 第 八 条 第 ( 二 ) 款 限 定 对 象, 高 中 起 点 本 科 毕 业 生 累 计 有 四 门 课 程 补 考, 专 升 本 毕 业 生 累 计 有 三 门 课 程 补 考, 其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 优 秀, 或 取 得 省 ( 部 ) 级 及 其 以 上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或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奖 励 ( 上 述 奖 项 中, 个 人 奖 取 前 三 名, 集 体 奖 取 其 中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的,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特 别 申 请 第 十 条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 ( 一 ) 遵 守 我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我 校 的 校 纪 校 规 ; ( 二 ) 通 过 本 专 业 规 定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程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的 考 试 和 选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并 满 足 本 专 业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要 求 ; ( 三 ) 初 步 掌 握 汉 语, 具 有 使 用 生 活 用 语 和 阅 读 本 专 业 汉 语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 修 完 并 考 核 通 过 必 修 课 中 国 概 况 ; ( 四 ) 完 成 本 专 业 所 规 定 的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其 他 实 践 环 节 第 十 一 条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结 业 者 ; ( 二 ) 有 考 试 作 弊 论 文 抄 袭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 ( 三 ) 受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5

第 三 章 审 议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审 议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须 由 申 请 者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 ( 二 )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授 权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 各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组 成 专 门 的 学 位 审 核 小 组, 逐 一 审 核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的 学 习 成 绩 和 相 关 材 料, 提 出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建 议, 报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评 审, 对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者,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形 成 该 类 申 请 者 名 单 及 不 授 位 原 因, 并 告 知 申 请 者 本 人 ; ( 三 ) 各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对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进 行 评 审,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作 出 是 否 授 位 的 初 步 决 定, 产 生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名 册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者 名 册 及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汇 总 ; ( 四 )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汇 总 各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名 册 和 会 议 纪 要, 报 请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复 核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决 定 ; ( 五 ) 经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复 核 审 议 通 过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名 册 由 学 位 办 公 室 报 市 学 位 办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特 别 申 请,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申 请 人 对 照 特 别 申 请 条 件 提 出 申 请 书, 陈 述 特 别 申 请 6

理 由 并 准 备 相 关 旁 证 材 料 原 件, 提 请 所 在 学 院 学 位 审 核 小 组 予 以 审 核 ; ( 二 ) 学 位 审 核 小 组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形 成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申 请 书 原 件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和 审 核 小 组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等 一 并 报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议 ; ( 三 )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在 会 议 审 议 的 基 础 上,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对 是 否 接 受 申 请 形 成 意 见 对 不 接 受 其 申 请 者, 给 予 申 请 者 本 人 回 复 ; 对 接 受 其 申 请 者, 应 将 有 关 材 料 和 会 议 审 议 记 录, 一 并 报 学 位 办 公 室 汇 总 ; ( 四 )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对 接 受 其 申 请 的 特 别 申 请 者 逐 一 进 行 审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赞 成 票 达 到 全 体 委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者 视 为 通 过, 准 予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章 撤 销 和 补 授 第 十 四 条 对 已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决 定 的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有 权 做 出 撤 销 其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决 定, 并 由 学 位 办 公 室 通 知 被 撤 销 授 位 者 本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 ( 一 ) 在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过 程 中,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行 为, 经 核 查 确 认 者 ; ( 二 ) 经 复 查 不 应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第 十 五 条 对 未 能 获 得 学 位 者,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向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校 学 位 7

委 员 会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决 定 后, 由 学 位 办 公 室 通 知 补 授 学 位 者 本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 ( 一 ) 对 第 五 条 第 ( 一 ) 款 第 十 一 条 第 ( 一 ) 款 所 限 定 对 象, 经 重 修 考 核 合 格, 符 合 授 位 条 件 者 ; ( 二 ) 对 第 五 条 第 ( 二 ) 款 所 限 定 对 象, 在 毕 业 后 一 年 内, 通 过 再 修 相 关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2.0( 含 本 数 ) 以 上, 符 合 授 位 条 件 者 ; ( 三 )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及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学 生 自 毕 业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达 到 第 七 条 第 ( 四 ) 款 要 求, 符 合 授 位 条 件 者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所 指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包 含 B 学 分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不 能 补 发, 但 可 由 学 位 办 公 室 出 具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证 明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经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重 邮 2011 124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位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8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表 1 申 请 声 明 申 请 人, 性 别, 生 于,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院 专 业 学 习,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的 学 分, 符 合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之 学 位 授 予 规 定, 特 此 提 出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申 请 人 2 学 位 审 核 小 组 意 见 经 审 核, 申 请 人 符 合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条 之 规 定 组 长 ( 签 字 ): 3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意 见 经 复 核, 同 意 授 予 申 请 人 学 士 学 位 票 决 结 果 为 : 票 同 意 ; 票 反 对 ; 票 弃 权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字 ): 4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意 见 : 经 终 审, 同 意 授 予 申 请 人 学 士 学 位 主 席 ( 签 字 ): 9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特 别 申 请 表 1 特 别 申 请 声 明 申 请 人, 性 别, 生 于,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院 专 业 学 习,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的 学 分, 符 合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条 第 款 之 规 定, 特 此 提 出 学 士 学 位 特 别 申 请 申 请 人 2 学 位 审 核 小 组 意 见 经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特 别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符 合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条 第 款 之 规 定 组 长 ( 签 字 ): 3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意 见 经 复 核, 同 意 授 予 申 请 人 学 士 学 位 票 决 结 果 为 : 票 同 意 ; 票 反 对 ; 票 弃 权 分 学 位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字 ): 4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意 见 : 经 审 议,( 不 ) 同 意 授 予 申 请 人 学 士 学 位 票 决 结 果 为 : 票 同 意 ; 票 反 对 ; 票 弃 权 主 席 ( 签 字 ):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18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