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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信 证 券 安 银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2014 年 6 月 特 别 提 示 : 本 说 明 书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安 信 证 券 安 银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并 已 阅 知 本 说 明 书 和 管 理 合 同 全 文,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集 合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说 明 书 对 集 合 计 划 未 来 的 收 益 预 测 仅 供 委 托 人 参 考, 不 构 成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和 推 广 机 构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投 资 者 签 订 管 理 合 同 且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即 为 管 理 合 同 的 委 托 人, 其 认 购 或 申 购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管 理 合 同 及 本 说 明 书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委 托 人 将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合 同 本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名 称 安 信 证 券 安 银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推 广 期 存 续 期 内 规 模 上 限 为 1.5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其 中 安 银 1 号 A 不 超 过 1.2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安 银 1 号 B 不 超 过 3000 万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目 标 规 模 集 算 的 份 额 ) 合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人 数 上 限 为 200 人 计 管 理 期 限 本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期 限 为 1 年 划 推 广 期 集 合 计 划 开 始 推 广 至 集 合 计 划 正 式 成 立 基 封 闭 期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全 封 闭,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退 出 业 务 本 信 息 开 放 期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设 置 开 放 期, 存 续 期 内 不 安 排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但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B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0.70 时, 管 理 人 应 于 当 日 及 时 通 知 安 银 1 号 B 的 委 托 人 管 理 人 应 将 下 一 工 作 日 设 为 特 别 开 放 日, 并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管 理 人 对 安 银 1 号 B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安 银 1 号 B 委 托 人 须 追 加 相 应 资 金, 追 加 资 金 以 不 超 过 份 额 配 比 上 限 为 限, 确 保 追 加 资 金 后 的 安 银 1 号 B 与 安 银 1 号 A 份 额 杠 杆 比 例 恢 复 至 1:4( 因 特 别 开 放 日 当 日 集 合 计 划 净 值 波 动 造 成 的 份 额 配 比 偏 差 不 计 算 在 内 ) 如 特 别 开 放 日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之 前,B 份 额 委 托 人 未 足 额 追 加 资 金,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最 低 金 额 首 次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追 加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万 元 1 参 与 费 : 无 ; 2 退 出 费 : 无 ; 3 管 理 费 :3.1%/ 年 ; 相 关 费 率 投 资 范 围 4 托 管 费 :0.15%/ 年 ; 5 业 绩 报 酬 : 详 见 本 合 同 十 三 集 合 计 划 的 费 用 业 绩 报 酬 部 分 ; 6 其 他 费 用 : 除 交 易 手 续 费 印 花 税 管 理 费 业 绩 报 酬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具 体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费 用, 从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中 支 付 1 投 资 范 围 (1) 权 益 类 资 产 :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A 股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等 ; (2)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期 限 在 7 天 以 上 的 债 券 逆 回 购, 债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府 债 券 央 行 1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金 融 机 构 债 券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中 期 票 据 ( 含 非 公 开 定 向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等 经 银 行 间 交 易 商 协 会 批 准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转 债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等 ) 正 回 购 债 券 型 基 金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许 可 投 资 的 中 短 期 金 融 产 品 ; (3) 现 金 类 资 产 :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到 期 日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的 政 府 债 券 和 央 行 票 据 期 限 为 7 天 内 ( 含 7 天 ) 的 债 券 逆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2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1) 权 益 类 资 产 : 合 计 市 值 占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集 合 计 划 权 益 类 资 产 按 市 值 计 算 占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60%, 且 当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1 元 时, 集 合 计 划 须 将 持 有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集 合 计 划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降 至 0%; 当 1 元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1.05 元 时, 集 合 计 划 权 益 类 资 产 按 市 值 计 算 占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须 降 至 30% 以 下 ; 如 因 被 动 持 有 造 成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应 在 具 备 交 易 条 件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减 持 到 约 定 的 范 围, 如 遇 股 票 停 牌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交 易 的, 交 易 日 期 顺 延 ; 集 合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于 "S " "ST " "*ST " "S*ST " 及 "SST " 类 股 票 等 高 风 险 产 品, 如 因 被 动 持 有 造 成 该 类 投 资 品 种 持 仓 的, 应 在 具 备 交 易 条 件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减 持 为 零, 如 遇 股 票 停 牌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交 易 的, 交 易 日 期 顺 延 ;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于 单 只 股 票 按 市 值 计 算 不 超 过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其 中 单 只 创 业 板 股 票 按 市 值 计 算 不 超 过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同 时 不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流 通 股 本 的 10%; 集 合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于 权 证, 持 有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除 外, 但 应 在 具 备 交 易 条 件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减 持 为 零 ;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于 单 只 基 金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20% (2)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合 计 市 值 占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总 值 的 0-100%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于 全 部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按 成 本 计 算 不 超 过 集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50%; 集 合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除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外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的 债 项 评 级 需 在 AA-( 含 ) 以 上, 短 期 融 资 券 债 项 评 级 为 A-1 级, 主 体 评 级 在 AA-( 含 ) 以 上 ; 集 合 计 划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债 项 评 级 在 AA-( 含 ) 以 上, 且 有 全 额 担 保 增 信 措 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和 非 公 开 定 向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总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单 支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且 不 超 过 该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的 30% 集 合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和 非 公 开 定 向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到 期 日 应 当 在 合 同 到 期 日 之 前 (3) 现 金 类 资 产 : 合 计 市 值 占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总 值 的 0-100%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0.70, 管 理 人 应 将 下 一 工 作 日 设 为 特 别 开 放 日 对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进 行 折 算,B 份 额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特 别 开 放 日 补 仓, 使 将 集 合 计 划 A 份 额 与 B 份 额 杠 杆 比 例 恢 复 至 4:1( 因 特 别 开 放 日 当 日 集 合 计 划 净 值 波 动 造 成 的 份 额 配 比 偏 差 不 计 算 在 内 ) 如 特 别 开 放 日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之 前,B 份 额 委 托 人 未 足 额 追 加 资 金,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4)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正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集 合 计 划 的 现 金 总 额, 申 报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如 因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发 生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应 自 申 购 证 券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6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投 资 比 例 降 至 许 可 范 围 内 ;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规 模 变 动 等 证 券 公 司 之 外 的 因 素, 造 成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管 理 人 应 在 超 标 发 生 之 日 起 在 具 备 交 易 条 件 的 6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投 资 比 例 降 至 许 可 范 围 内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变 更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范 围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从 计 划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本 集 合 计 划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品 种, 投 资 者 存 在 损 失 本 金 风 险 2

当 事 人 集 合 计 划 的 分 级 集 从 两 类 份 额 看, 份 额 A 优 先 获 得 预 期 收 益, 表 现 出 风 险 适 中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极 端 情 况 可 能 损 失 一 定 本 金 的 特 点 份 额 B 获 得 剩 余 收 益, 带 有 适 当 的 杠 杆 效 应, 表 现 出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较 高 的 特 点 份 额 A 适 合 能 承 受 一 定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的 投 资 者 ; 份 额 B 适 合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较 高 追 求 超 额 收 适 合 推 广 对 象 益 的 投 资 者 管 理 人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人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顾 问 机 构 上 海 银 叶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分 级 安 排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计 划 将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即 优 先 级 份 额 ( 份 额 简 称 安 银 A ) 和 进 取 级 份 额 ( 份 额 简 称 安 银 B ) 份 额 配 比 根 据 本 计 划 的 募 集 规 则, 份 额 A 和 份 额 B 的 配 比 为 4:1, 即 份 额 A 在 份 额 持 有 人 初 始 有 效 参 与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约 为 80%, 份 额 B 在 份 额 持 有 人 初 始 有 效 参 与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约 为 20%, 两 类 份 额 的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募 集 期 间, 因 利 息 转 份 额 导 致 份 额 配 比 偏 差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杠 杆 比 例 根 据 份 额 A 和 份 额 B 的 配 比, 本 计 划 的 初 始 杠 杆 比 例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初 始 杠 杆 比 例 =[ 安 银 1 号 A 份 额 数 + 安 银 1 号 B 份 额 数 ]/ 安 银 1 号 B 份 额 数 得 出 : 本 计 划 的 初 始 杠 杆 比 例 为 5 倍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杠 杆 比 例 上 限 约 为 5 倍 风 险 承 担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份 额 A 和 份 额 B 具 有 不 同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安 排, 即 两 类 份 额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性 不 同 份 额 A 为 风 险 适 中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份 额, 即 本 计 划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份 额 A 的 本 金 累 计 每 日 预 期 收 益 及 超 额 收 益 的 总 额 ; 份 额 B 为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份 额, 即 本 计 划 净 资 产 在 优 先 分 配 份 额 A 的 本 金 累 计 每 日 预 期 收 益 总 额 及 超 额 收 益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给 份 额 B 每 份 份 额 A 的 本 金 为 1.0000 元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在 计 划 合 同 终 止 或 优 先 份 额 退 出 时, 本 计 划 净 资 产 优 先 满 足 份 额 A 的 本 金 及 预 期 应 得 收 益,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给 份 额 B 份 额 A 的 预 期 收 益 : 本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A 的 预 期 收 益 分 为 约 定 预 期 收 益 和 浮 动 预 期 收 益 两 部 分 份 额 A 封 闭 期 的 约 定 预 期 收 益 率 为 6.0%/ 年 安 银 A 年 约 定 预 期 收 益 率 并 不 是 管 理 人 向 客 户 保 证 其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保 证 其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安 银 A 可 能 出 现 净 值 损 失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不 足 半 年 止 损 的, 按 6%/ 年 的 收 益 率 在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时 向 A 份 额 委 托 人 支 付 半 年 收 益 ( 以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半 年 以 后 止 损 的, 按 实 际 存 续 期 限 支 付 收 益 在 本 计 划 合 同 终 止 日, 当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1.0600, 安 银 A 另 外 获 得 本 集 合 计 划 超 额 收 益 ( 超 额 收 益 是 指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超 过 6% 的 部 分 ) 中 的 20% 计 划 合 同 终 止 或 份 额 A 退 出 时, 本 计 划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给 份 额 A 的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给 份 额 B 计 划 合 同 终 止 后, 极 端 情 况 下 可 能 出 现 本 计 划 净 资 产 等 于 或 低 于 份 额 A 的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的 总 额, 本 计 划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给 份 额 A 后,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 份 额 A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总 额 的 差 额, 由 份 额 A 委 托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损 失 办 理 时 间 1 推 广 期 参 与 自 推 广 期 起 始 日 至 推 广 期 结 束, 具 体 参 与 时 间 见 管 理 人 公 告 经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延 期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推 广 期 内 参 与 金 额 达 到 3000 万 元 且 委 托 人 不 少 于 2 人, 管 理 人 可 提 前 终 3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止 推 广 期 2 存 续 期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设 开 放 期, 不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退 出 申 请 但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B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0.70 时, 管 理 人 应 于 当 日 及 时 通 知 安 银 1 号 B 的 委 托 人 管 理 人 应 将 下 一 工 作 日 设 为 特 别 开 放 日, 并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管 理 人 于 特 别 开 放 日 对 安 银 1 号 B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安 银 1 号 B 委 托 人 须 追 加 相 应 资 金, 追 加 资 金 以 不 超 过 份 额 配 比 为 限, 确 保 追 加 资 金 后 的 安 银 1 号 B 与 安 银 1 号 A 份 额 杠 杆 比 例 恢 复 至 1:4( 因 特 别 开 放 日 当 日 集 合 计 划 净 值 波 动 造 成 的 份 额 配 比 偏 差 不 计 算 在 内 ) 如 特 别 开 放 日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之 前,B 份 额 委 托 人 未 足 额 追 加 资 金,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参 与 办 理 的 日 期 及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计 划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参 与 的, 首 个 开 放 日 为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场 所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的 地 点 或 方 式 1 参 与 的 原 则 (1) 安 银 A 安 银 B 将 分 别 通 过 推 广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独 立 进 行 公 开 推 广, 两 级 份 额 的 参 与 方 办 理 方 式 程 序 式 不 尽 相 同 (2) 投 资 者 可 参 与 安 银 A 或 安 银 B 中 的 某 一 级 份 额, 也 可 既 参 与 安 银 A 又 参 与 安 银 B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分 别 对 安 银 A 安 银 B 进 行 多 次 参 与 (3) 本 计 划 的 参 与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若 参 与 无 效, 管 理 人 将 参 与 无 效 的 款 项 退 回 (4) 本 计 划 的 推 广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推 广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参 与 申 请 参 与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应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参 与 的 计 划 份 额 2 参 与 的 程 序 和 确 认 (1) 投 资 者 按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的 具 体 安 排, 在 规 定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办 理 ; (2) 投 资 者 应 开 设 推 广 机 构 认 可 的 交 易 账 户, 并 在 交 易 账 户 备 足 参 与 的 货 币 资 金 ; 若 交 易 账 户 内 参 与 资 金 不 足, 推 广 机 构 不 受 理 该 笔 参 与 申 请 ; (3)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合 同 后, 方 可 申 请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申 请 经 管 理 人 确 认 有 效 后,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4) 投 资 者 参 与 申 请 确 认 成 功 后, 其 参 与 申 请 和 参 与 资 金 不 得 撤 销 ; (5) 投 资 者 于 T 日 提 交 参 与 申 请 后, 可 于 参 与 确 认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后 在 办 理 参 与 的 网 点 查 询 参 与 确 认 情 况 参 与 费 委 托 人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收 参 与 费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资 金 在 推 广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计 划 份 额 归 委 托 人 所 有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自 成 立 日 起 全 封 闭, 不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退 出 申 请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情 况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的 条 件 时 间 管 理 人 不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本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间,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参 与 日 结 束 后, 当 委 托 人 累 计 参 与 规 模 达 到 3000 万 元 且 委 托 人 人 数 不 低 于 2 人 时, 管 理 人 有 权 发 出 停 止 参 与 的 指 令, 并 经 管 理 人 聘 请 的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对 集 合 计 划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后, 管 理 人 宣 布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完 成 前,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资 金 只 能 存 入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指 定 的 专 门 账 户 或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的 募 集 专 户, 不 得 动 用 4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 本 金 及 利 息 返 还 方 式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转 让 费 费 用 种 类 ( 计 提 标 用 准 方 法 支 付 方 报 酬 式 )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结 束, 在 集 合 计 划 规 模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或 委 托 人 人 数 低 于 2 人 条 件 下,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管 理 人 承 担 集 合 计 划 的 全 部 推 广 费 用, 并 将 已 参 与 资 金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在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退 还 完 毕 各 方 互 不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在 具 备 实 际 操 作 条 件 后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平 台 转 让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受 让 方 首 次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应 先 与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签 订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1 托 管 费 (1) 按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2) 托 管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M=i 0.15% 当 年 天 数 注 :M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托 管 费,i 为 集 合 计 划 前 一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3) 按 集 合 计 划 前 一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按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按 月 支 付, 由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每 月 后 的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据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从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中 支 付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 管 理 费 (1) 按 集 合 计 划 前 一 日 资 产 净 值 的 3.1% 年 费 率 计 提 (2) 管 理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G=i 3.1% 当 年 天 数 注 :G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管 理 费,i 为 集 合 计 划 前 一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3) 按 集 合 计 划 前 一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按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按 月 支 付, 由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每 月 后 的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据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从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中 支 付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3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运 作 期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手 续 费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 申 ) 购 和 赎 回 费 印 花 税 等 有 关 税 费, 在 收 取 时 从 集 合 计 划 中 扣 除 交 易 佣 金 的 费 率 由 管 理 人 本 着 保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设 置 最 小 佣 金 限 制 4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取 的 费 用 TA 服 务 月 费 等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取 的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一 次 性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5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管 理 人 本 着 保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并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当 期 计 划 费 用 6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账 户 维 护 费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手 续 费 转 托 管 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等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在 每 个 费 用 支 付 日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账 户 维 护 费, 按 银 行 间 市 场 规 定 的 金 额, 在 相 应 的 会 计 期 间 支 付 时 一 次 性 计 入 费 用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手 续 费 转 托 管 费 在 发 生 时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与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果 金 额 较 小, 或 者 无 法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计 期 间, 可 以 一 次 进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 如 果 金 额 较 大, 并 且 可 以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计 期 间, 应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上 述 计 划 费 用 中 第 3 至 6 项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5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不 由 集 合 计 划 承 担 的 费 用 业 绩 报 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间 的 费 用,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1 提 取 原 则 当 委 托 人 退 出 或 集 合 计 划 分 红 终 止 时, 若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年 化 收 益 率 R 小 于 或 等 于 一 定 比 例, 管 理 人 不 提 取 业 绩 报 酬 ; 若 年 化 收 益 率 R 大 于 一 定 比 例, 则 管 理 人 提 取 超 出 部 分 的 一 定 比 例 作 为 业 绩 报 酬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年 化 收 益 提 取 比 例 业 绩 报 酬 (H) 计 算 方 法 率 (R) R 10% 0 0 10%<R 20% 30% H=(R-10%) 30% K N/365 20%<R 50% H=[(R-20%) 50%+(20% - 10%) 30%] K N/365 注 : 1H 为 应 提 取 的 业 绩 报 酬 2R 为 持 有 期 年 收 益 率 A B 365 R 100% C N A= 计 划 分 红 委 托 人 退 出 或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日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B= 上 次 业 绩 报 酬 提 取 日 计 划 份 额 的 累 计 净 值 ( 如 客 户 持 有 期 间 未 发 生 分 红, 其 持 有 份 额 按 参 与 时 的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计 算 ; 客 户 退 出 时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 计 算, 推 广 期 参 与 的 单 位 份 额 的 成 本 价 为 面 值 1 元, 开 放 期 参 与 的 为 申 请 当 日 的 计 划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C= 上 一 业 绩 报 酬 提 取 日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 如 客 户 持 有 期 间 未 发 生 分 红, 其 持 有 份 额 按 参 与 时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N= 上 一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日 与 本 次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日 间 隔 天 数 ( 如 上 一 个 发 生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的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日 不 存 在, 推 广 期 参 与 的 为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日, 存 续 期 参 与 的 为 参 与 确 认 日 ) K= 委 托 人 持 有 份 额 ( 或 退 出 份 额 ) 数 上 一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日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2 业 绩 报 酬 支 付 业 绩 报 酬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人 提 供 的 数 据 计 算,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并 由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发 送 业 绩 报 酬 划 付 指 令, 管 理 人 从 委 托 人 退 出 计 划 资 金 清 算 款 或 分 红 款 总 额 中 支 付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收 益 分 配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在 展 期 情 形,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以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不 足 半 年 止 损 的, 按 6%/ 年 的 收 益 率 在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时 向 A 份 额 委 托 人 支 付 半 年 收 益 ( 以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半 年 以 后 止 损 的, 按 实 际 存 续 期 限 支 付 收 益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本 集 合 计 划 无 展 期 安 排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集 合 计 划 应 当 终 止 : 终 止 和 清 算 (1) 本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少 于 2 人 ; (2) 本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一 致 同 意 并 公 告 ; (3) 本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0.70 元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B 份 额 委 托 人 未 及 时 足 额 补 仓 使 安 银 1 号 A 和 安 银 1 号 B 的 份 额 配 比 恢 复 至 4:1; 6

(4) 集 合 计 划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0.60 元 ; (5) 管 理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业 务 资 格 ; (6) 管 理 人 因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7) 托 管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且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托 管 人 原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8)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丧 失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 管 机 构 资 格 停 止 营 业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且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托 管 人 原 有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 (9)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不 能 存 续 ; (10)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2 集 合 计 划 的 清 算 (1) 自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 (2)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 (3) 清 算 结 束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扣 除 清 算 费 用 管 理 费 及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后,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按 照 委 托 人 拥 有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资 金 的 形 式 全 部 分 派 给 委 托 人, 并 注 销 集 合 计 划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 (4) 清 算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布 清 算 结 果 ; (5) 若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终 止 之 日 有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或 资 产, 管 理 人 可 对 此 制 定 二 次 清 算 方 案, 该 方 案 应 经 托 管 人 认 可, 并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披 露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二 次 清 算 方 案 的 规 定, 对 前 述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或 资 产 在 可 流 通 变 现 后 进 行 二 次 清 算, 并 将 变 现 后 的 资 产 按 照 委 托 人 拥 有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形 式 全 部 分 配 给 委 托 人 特 别 说 明 本 说 明 书 作 为 管 理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管 理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