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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财 政 性 投 资 项 目 的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20160711 版 ) 试 行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DGYJ20160701 招 标 人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股 份 经 济 联 合 社 ( 盖 章 ) 签 发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复 核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日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指 引 一 为 了 规 范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保 障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以 及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评 标 的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实 际, 修 订 了 东 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财 政 性 投 资 项 目 的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20160711 版 ) 本 示 范 文 本 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二 本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的 主 要 编 写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七 部 委 30 号 令 ); 5.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评 标 的 管 理 办 法 ; 6.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建 设 部 ); 7. 其 他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三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1.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空 格 招 标 人 必 须 按 实 填 写, 在 编 写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中 各 条 款 的 内 容 如 需 修 改, 可 在 相 应 的 前 附 表 中 列 明 招 标 文 件 中 注 有 或 符 号 的 条 款 为 采 用 的 条 款, 注 有 或 符 号 的 条 款 为 不 采 用 的 条 款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其 余 章 节 如 需 进 行 补 充 删 除 或 修 改 的, 须 统 一 写 入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第 九 章 同 时, 应 明 确 注 明 是 对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何 部 分 的 何 章 何 节 何 条 何 款 进 行 的 补 充 删 除 或 修 改 第 九 章 内 容 与 其 他 部 分 有 冲 突 时, 以 第 九 章 内 容 为 准, 但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相 冲 突 的 除 外 2. 招 标 文 件 须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方 式 对 应 公 开 招 标 或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进 行 对 应 选 用 3.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以 下 简 称 前 附 表 )1.1.6 工 程 规 模 应 描 述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模 情 况 和 使 用 功 能 以 及 反 映 工 程 资 质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级 要 求 指 标 的 内 容 1

4.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2.2 应 注 明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并 符 合 相 关 的 规 定 要 求 5.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3.1 招 标 范 围, 应 详 细 说 明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具 体 项 目 等 定 量 规 模 和 项 目 特 征 6.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文 件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宜 过 短, 因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要 保 证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招 标 投 标 结 果 备 案 签 订 合 同 等, 一 般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90~120 天 之 间 四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第 二 部 分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定 标 方 式 为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采 用 中 的 两 页 封 面 格 式 虽 无 页 码, 但 属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125 126 页 ),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在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内 容 : 1 上 述 两 页 封 面 为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固 定 技 术 部 分 封 面 格 式, 不 得 出 现 页 码 ; 2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时 需 填 写 上 述 两 页 的 招 标 编 号 和 工 程 名 称, 并 将 其 页 下 的 注 释 内 容 删 除 ; 五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使 用 以 下 格 式 上 传 至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1 电 子 版 的 招 标 图 纸 必 须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 2 招 标 文 件 封 面 扫 描 后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内 页 用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 3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预 算 扫 描 后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 4 补 遗 书 用 pdf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5 评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或 补 遗 书 的 技 术 部 分 封 面 内 容, 必 须 直 接 通 过 word 文 件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不 能 直 接 将 纸 质 资 料 扫 描 后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上 传 六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专 业 条 款 中 空 白 或 下 划 线 部 分 内 容 必 须 直 接 填 写, 填 写 内 容 必 须 加 粗, 其 他 需 要 增 加 修 改 和 删 除 的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一 律 在 第 九 章 中 填 写 七 招 标 工 作 严 格 按 国 家 省 和 东 莞 市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招 标 人,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企 业 库 及 电 子 资 质 审 查 系 统 是 为 实 现 招 标 投 标 会 议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为 原 则 顺 利 开 展 的 辅 助 工 具,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与 合 法 性 负 责 八 请 使 用 单 位 在 试 行 过 程 中, 将 意 见 建 议 以 及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书 面 反 映, 以 便 在 修 订 中 改 正 和 完 善, 在 此 预 致 谢 忱 2

目 录 第 一 卷... 6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7 1. 招 标 条 件... 7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7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7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9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9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9 7. 其 它 说 明... 9 8. 联 系 方 式... 10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1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11 1. 总 则... 19 2. 招 标 文 件... 21 3. 投 标 文 件... 23 4. 投 标... 27 5. 开 标... 29 6. 评 标... 32 7. 合 同 授 予... 32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35 9. 纪 律 和 监 督... 36 10 其 他 内 容... 37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38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函 ( 银 行 与 担 保 公 司 共 同 开 具 保 函 格 式 )... 39 附 件 二 : 投 标 保 函 ( 银 行 开 具 保 函 格 式 )... 40 附 件 三 : 关 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41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42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3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44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47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48 1 定 义... 48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48 4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48 5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48 6 通 讯 联 络... 49 7 工 程 分 包... 49 13 交 通 运 输... 49 14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49 19 发 包 人... 50 20 承 包 人... 51 22 发 包 人 代 表... 51 3

23 监 理 工 程 师... 52 24 造 价 工 程 师... 52 25 承 包 人 代 表... 52 26 指 定 分 包 人... 52 28 工 程 担 保... 53 31 不 可 抗 力... 53 32 保 险... 54 33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54 34 开 工... 54 35 暂 停 施 工 和 复 工... 54 36 工 期 及 工 期 延 误... 55 38 竣 工 日 期... 55 42 质 量 目 标... 55 4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55 46 测 量 放 线... 55 4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5 49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6 50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57 51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57 53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57 55 工 程 试 车... 57 56 工 程 变 更... 57 58 竣 工 验 收... 57 59 缺 陷 责 任 与 质 量 保 修... 58 63 暂 列 金 额... 58 65 暂 估 价... 58 66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58 67 工 程 优 质 费... 58 68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与 调 整... 59 72 工 程 变 更 事 件... 59 73 工 程 量 偏 差 事 件... 60 75 现 场 签 证 事 件... 60 76 物 价 涨 落 事 件... 60 78 支 付 事 项... 60 79 预 付 款... 61 80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61 81 进 度 款... 61 82 竣 工 结 算... 62 84 质 量 保 证 金... 63 85 最 终 清 算 付 款... 63 86 合 同 争 议... 64 91 保 密 要 求... 64 94 合 同 份 数... 64 第 四 部 分 附 件 与 格 式... 65 4

附 件 一 : 联 合 体 施 工 协 议 书 格 式... 65 附 件 二 :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格 式... 67 附 件 三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格 式... 68 附 件 四 : 廉 政 合 同 格 式... 70 附 件 五 : 履 约 银 行 保 函 格 式... 72 附 件 六 : 履 约 担 保 书 格 式... 76 附 件 七 : 银 行 支 付 保 函 格 式... 77 附 件 八 : 支 付 担 保 书 格 式... 80 附 件 九 : 预 付 款 银 行 保 函 格 式... 81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82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82 第 二 卷... 83 第 六 章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内 容... 84 一 招 标 图 纸... 85 1 图 纸 目 录... 85 2 图 纸... 85 二 招 标 控 制 价 内 容... 85 第 三 卷... 86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7 附 表 一 装 饰 材 料 明 细 表... 89 附 表 二 安 装 材 料 设 备 明 细 表... 90 附 表 三 材 料 明 细 表 ( 补 充 页 )... 91 第 四 卷... 92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94 目 录... 95 一 投 标 邀 请 书... 96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97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98 四 ( 投 标 人 名 称 ) 诚 信 守 法 投 标 承 诺 书... 99 五 投 标 函... 100 六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102 七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103 八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资 料... 105 九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106 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107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定 标 方 式 为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采 用...110 第 九 章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111 5

第 一 卷 6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DGYJ20160701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东 莞 市 农 业 局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为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股 份 经 济 联 合 社,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市 财 政 及 村 集 体 资 金, 招 标 人 为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股 份 经 济 联 合 社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项 目 名 称 :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2.2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村 2.3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规 模 : 本 项 目 为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新 铺 道 路 长 约 288.4 米, 宽 6 米, 最 大 排 水 管 径 DN600 2.4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资 金 额 : 558483.10 元 2.5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558483.10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37519.31 元,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人 民 币 16910.58 元 ) 2.6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 广 东 明 正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单 位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2.7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 / 2.8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单 位 : 景 德 镇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审 查 单 位 : /, 勘 察 单 位 : / 2.9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 按 招 标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道 路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 ( 包 括 检 查 井 雨 水 口 混 凝 土 管, 挖 填 土 方 等 ); 以 上 招 标 范 围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招 标 图 纸, 并 满 足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2.10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计 划 工 期 为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 2.1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资 质 要 求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159 号 ) 7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154 号 ),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3.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3.2.1 需 登 记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中 ; 3.3.2 未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中 任 职 项 目 负 责 人 3.3.3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须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即 建 安 B 类 证 ) 3.2.4 贰 级 或 以 上 等 级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或 临 时 注 册 建 造 师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中 列 明 的 专 业 类 别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或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需 在 本 市 企 业 任 职, 发 证 单 位 为 广 东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培 训 机 构 是 东 莞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或 东 莞 市 建 设 培 训 中 心 ), 专 业 类 别 为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可 接 受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时 采 用 3.2.5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一 级 临 时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符 合 转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关 于 开 展 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人 员 延 续 注 册 工 作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 9 号 ) 的 要 求 3.2.6 根 据 关 于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在 莞 执 业 的 处 理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1 29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投 标 3.2.7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具 备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3.3 其 他 要 求 : 3.3.1 企 业 应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且 在 企 业 登 记 资 质 范 围 中 登 记 的 资 质 不 低 于 上 述 第 3.1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要 求 3.3.2 如 企 业 在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已 有 本 工 程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该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状 态 不 能 为 限 制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3.3.3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前, 已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 包 括 :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或 资 质 证 书 发 生 变 更 时 已 办 理 该 变 更 的 登 记 手 续 等 ), 投 标 人 应 登 陆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dgzb.com.cn) 核 实 企 业 填 报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3.3.4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前, 已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 包 括 :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或 资 质 证 书 发 生 变 更 时 已 办 理 该 变 更 的 登 记 手 续 等 ), 投 标 人 应 登 陆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dgzb.com.cn) 核 实 企 业 填 报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参 加 投 标 会 时 须 办 理 了 固 定 投 标 员 手 续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3.3.5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3.6 如 企 业 在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已 有 本 工 程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根 据 东 莞 市 8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及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 东 建 [2014]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投 标 人 是 在 本 工 程 所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总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的 企 业 3.3.7 根 据 关 于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在 莞 执 业 的 处 理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1 29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1 按 东 莞 市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1]59 号 )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1]63 号 ) 关 于 调 整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方 式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3]18 号 ) 关 于 明 确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方 式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6 号 ) 及 关 于 建 设 领 域 开 通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4]28 号 ),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使 用 有 效 期 为 2 个 月 2 投 标 人 随 本 须 知 第 5.1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一 同 提 交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提 交 时 需 带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由 招 标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3 投 标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已 过 期 或 经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3.4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 接 受 /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阳 光 高 埗 ( 网 址 : http://gb.sun0769.com/) 下 载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资 料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2016 年 8 月 12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 : 高 埗 镇 高 龙 西 路 1 号 公 用 大 楼 五 楼 会 议 室 投 标 会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2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 : 高 埗 镇 高 龙 西 路 1 号 公 用 大 楼 五 楼 会 议 室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阳 光 高 埗 ( 网 址 :http://gb.sun0769.com/) 及 高 埗 电 视 台 发 布 7. 其 它 说 明 7.1 投 标 担 保 金 额 : 9000.00 元, 投 标 担 保 形 式 :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 其 它 : 现 金 9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股 份 经 济 联 合 社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村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创 业 路 二 号 城 建 大 楼 三 楼 邮 编 :523000 邮 编 :523000 联 系 人 : 苏 先 生 联 系 人 : 李 达 成 电 话 :0769-88872799 电 话 :0769-22303106 传 真 :0769-88872799 传 真 :0769-22303106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2016 年 7 月 25 日 10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股 份 经 济 联 合 社 地 址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村 1.1.2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苏 先 生 电 话 :0769-88872799 传 真 :0769-88872799 名 称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创 业 路 二 号 城 建 大 楼 三 楼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李 达 成 电 话 :0769-22303106 传 真 :0769-22303106 1.1.4 项 目 名 称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1.1.5 建 设 地 点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低 涌 村 1.1.6 工 程 规 模 本 项 目 为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新 铺 道 路 长 约 288.4 米, 宽 6 米, 最 大 排 水 管 径 DN600 1.1.7 承 包 方 式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总 承 包 方 式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专 业 承 包 方 式 1.1.8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全 部 市 财 政 投 资 全 部 镇 ( 街 道 / 园 区 ) 财 政 投 资 1.2.1 资 金 来 源 市 财 政 出 资 %, 镇 ( 街 道 / 园 区 ) 财 政 出 资 % 企 业 自 筹 其 它 市 财 政 及 村 集 体 资 金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1

低 涌 村 赵 屋 洲 道 路 铺 建 工 程 ( 按 招 标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内 容 ) 包 括 1.3.1 招 标 范 围 但 不 限 于 : 道 路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 ( 包 括 检 查 井 雨 水 口 混 凝 土 管, 挖 填 土 方 等 ); 以 上 招 标 范 围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招 标 图 纸, 并 满 足 设 计 文 1.3.2 计 划 工 期 标 准 工 期 件 的 要 求 计 划 工 期 :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16 年 8 月 16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16 年 10 月 14 日 标 准 ( 定 额 ) 工 期 : / 日 历 天 1.3.3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1.4.1 1.4.3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及 其 他 要 求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 资 质 条 件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3) 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该 满 足 的 其 它 要 求 : 不 允 许 ( 劳 务 分 包 除 外 ) 1.10 分 包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1.11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 允 许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 2.2.1 2.3.1 3.1.1.1 (9)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及 问 题 送 交 地 点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商 务 部 分 包 括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地 点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创 业 路 二 号 城 建 大 楼 三 楼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须 提 交 ) 12

3.2.1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备 案 单 位 广 东 明 正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 招 标 控 制 价 人 民 币 558483.10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民 币 137519.31 元 ;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人 民 币 16910.58 元 ) 加 权 平 均 法 时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 人 民 币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不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人 民 币 元 )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按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3.2.10.1 通 知 ( 试 行 ) (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文 )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 采 用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和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 人 民 币 440027.67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37519.31 元 ; 不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人 民 币 最 高 限 价 及 固 定 中 标 价 16910.58 元 ) 注 : 本 工 程 最 高 限 价 已 按 招 标 控 制 价 扣 除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后 下 浮 18.75 % )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的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率 ( 百 分 数 ) 及 固 定 中 标 价 为 :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为 : %; 固 定 中 标 价 为 : 人 民 币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不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人 民 币 元 ) 注 :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招 标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平 均 下 浮 率 为 %(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年 月 日 发 布 ), 本 工 程 固 定 中 标 价 已 按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招 标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平 均 下 浮 率 下 浮 ; 即 招 标 控 制 价 扣 除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后 下 浮 % ) 13

3.2.11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合 计 人 民 币 16910.58 元 ( 其 中 包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费 人 民 币 16910.58 元,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费 人 民 币 0 元, 赶 工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0 元, 额 外 增 加 的 赶 工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0 元 ) 3.2.13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范 围 承 包 人 投 标 价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项 目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0) 与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P1) 偏 差 超 过 一 定 幅 度 时, 即 当 P0<P1 (1-L) (l-15%) 或 P0>P1 (1+15%) 时 (L 为 报 价 浮 动 率 ), 承 包 人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0 视 为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注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 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 上 式 中 标 价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均 不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市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适 用, 非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可 参 考 选 用 其 它 :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其 它 : 现 金 3.5.1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9000.00 元 商 务 部 分 副 本 贰 份 ; 技 术 部 分 副 本 贰 份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其 组 成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可 分 册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招 3.5.3 装 订 要 求 标 人 对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它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5.7 4.1.2.1(1) 及 4.1.3.1 (1) 编 制 签 字 盖 章 及 装 订 的 其 它 要 求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 商 务 部 分 ) / 包 装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 (1) 招 标 编 号 ; (2) 项 目 名 称 ; (3) 招 标 人 名 称 ; 14

4.1.2.2(1) 及 4.1.3.2 4.1.4 4.2.1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 技 术 部 分 ) 密 封 和 标 记 要 求 的 其 它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4)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5) 采 用 (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定 标 方 式 ) 的 商 务 部 分 ; (6)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包 装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 (1) 招 标 编 号 ; (2) 项 目 名 称 ; (3) 招 标 人 名 称 ; (4)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5) 采 用 (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定 标 方 式 ) 的 技 术 部 分 ; (6)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注 : 包 装 封 套 上 须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高 埗 镇 高 龙 西 路 1 号 公 用 大 楼 五 楼 会 议 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12 日 9 时 30 分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高 埗 镇 高 龙 西 路 1 号 公 用 大 楼 五 楼 会 议 室 5.2.6.3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进 入 技 术 评 审 环 节 名 单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地 点 :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投 标 室 注 :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会, 不 到 会 的 投 标 人 则 视 为 对 该 会 议 进 程 及 结 果 无 异 议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5.2.6.5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公 布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果 的 时 间 公 布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公 布 地 点 : 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培 训 中 心 ( 大 岭 山 ) 注 :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会 室 15

5.2.6.6(1) 6.1.2 及 地 点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第 二 阶 段 商 务 部 分 的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地 点 :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投 标 室 注 :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会 招 标 人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无 需 评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7.1 定 标 方 式 技 术 标 需 评 技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 仅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术 标 综 合 评 价 法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担 保 公 司 履 约 担 保 书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担 保 分 以 下 两 阶 段 执 行 市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适 用, 非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可 参 考 选 用 : 第 一 阶 段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至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后 7.3.2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30 日 内,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该 时 段 由 银 行 支 行 级 或 以 上 机 构 出 具 合 同 总 价 10% 的 履 约 保 函 或 提 交 同 等 金 额 的 保 证 金 ; 第 二 阶 段 为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额 度 及 有 人 颁 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至 结 算 经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30 日 内, 承 效 期 包 人 应 提 供 该 时 段 由 银 行 支 行 级 或 以 上 机 构 出 具 合 同 总 价 5% 的 履 约 保 函 或 提 交 同 等 金 额 的 保 证 金 采 用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总 价 的 10% 作 为 承 包 商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 合 同 签 订 日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后 30 天 内 ) 其 他 : 7.3.5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交 开 户 银 行 : 16

帐 号 帐 号 : 收 款 人 名 称 : 9.5 监 督 部 门 及 电 话 监 督 部 门 : 东 莞 市 高 埗 镇 人 民 政 府 农 林 水 务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 0769-81136247 10.2.2.1 (8)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其 它 责 任 / 投 标 人 按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1.5 % 计 取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费, 由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中 标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总 包 单 位 仅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和 协 调 时 采 用 10.2.2.2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用 投 标 人 按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的 中 标 价 的 3.0~5.0 % 计 取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费, 由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中 标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总 包 单 位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和 协 调, 并 同 时 要 求 提 供 配 合 和 服 务 时 采 用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人 供 应 材 料 价 值 的 1.0 % 计 取 配 合 服 务 费 ( 不 含 建 设 单 位 供 应 材 料 的 保 管 费 ),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给 总 包 单 位 10.3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有 无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1.1 详 见 第 九 章 本 工 程 的 计 价 程 序 执 行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2010) 清 单 计 价 程 序 表 (2014) 等 省 市 相 关 行 业 主 11.2.1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现 行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规 定, 预 算 包 干 费 率 采 用 清 单 计 价 程 序 表 中 相 应 项 目 费 率 上 下 限 的 平 均 数,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工 程 结 算 均 按 此 规 定 执 行 本 次 招 标 为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为 邀 请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11.2.2 本 项 目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不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联 合 体 投 标 有 关 的 条 款 文 字 表 述 或 格 式 不 17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需 评 技 术 标 有 关 的 条 款 文 字 表 述 或 格 式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需 评 技 术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有 关 的 条 款 文 字 表 述 或 格 式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属 于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标 注 为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不 适 用 条 款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11.2.3 11.2.4 按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建 筑 市 场 有 关 监 管 措 施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6 39 号 ) 的 规 定, 投 标 会 现 场 的 企 业 人 员 信 息 一 律 采 用 投 标 当 天 凌 晨 1:00 时 的 系 统 信 息 数 据 同 一 建 造 师 ( 或 小 型 项 目 负 责 人 ) 或 同 一 固 定 投 标 员 不 宜 同 时 报 投 两 个 或 以 上 在 同 一 天 召 开 投 标 会 的 工 程 项 目,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中 标 人 须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本 项 目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为 基 数,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11.2.5 [2002]1980 号 )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 规 定, 分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和 工 程 招 标 三 种 类 别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费 计 取 目 前 暂 按 工 程 预 算 金 额 558483.10 元 计 算,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费 约 5584.83 元 18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7 本 招 标 项 目 承 包 方 式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7.1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总 承 包 方 式 : (1) 采 用 总 承 包 的 方 式,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总 承 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2)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 (3) 按 国 家 规 定 由 中 标 人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收 已 包 含 在 本 工 程 造 价 内, 由 中 标 人 向 税 收 部 门 支 付 ; (4) 按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及 合 同 总 价 一 次 包 干,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 变 更 设 计 增 减 工 程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可 调 整 的 费 用 除 外 ) 1.1.7.2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专 业 发 包 方 式 : (1)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 (2) 按 国 家 规 定 由 中 标 人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收 已 包 含 在 本 工 程 造 价 内, 由 中 标 人 向 税 收 部 门 支 付 ; (3) 按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及 合 同 总 价 一 次 包 干,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 变 更 设 计 增 减 工 程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可 调 整 的 费 用 除 外 ) 1.1.8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及 标 准 工 期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9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或 标 段 施 工 的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及 其 他 要 求 : (l) 资 质 条 件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 (3) 其 他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方 式 1.4.3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3)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按 其 要 求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或 盖 私 章 ), 无 需 联 合 体 共 同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或 盖 私 章 ) (4)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求 1.4.4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20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不 集 合 投 标 人 共 同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人 进 入 现 场 踏 勘 时 无 须 签 到, 也 无 须 将 单 位 名 称 参 与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等 任 何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信 息 告 知 招 标 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9.5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并 不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应 对 自 己 就 上 述 资 料 的 解 释 推 论 和 应 用 负 责,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9.6 投 标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根 据 踏 勘 情 况, 将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涉 及 的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因 投 标 人 未 到 现 场 踏 勘, 引 起 报 价 失 误 或 造 成 施 工 费 用 增 加 均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10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1 偏 离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21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内 容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限 期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送 交 地 点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该 澄 清 要 求 不 得 有 任 何 泄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 如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经 办 人 员 签 名 盖 公 章 等 ) 的 字 句 或 标 记 2.2.2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招 标 人 都 将 于 本 须 知 2.3 款 所 述 时 间 前 以 有 编 号 的 补 充 通 知 予 以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在 阳 光 高 埗 ( 网 址 :http://gb.sun0769.com/) 予 以 公 告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时, 补 充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该 补 充 通 知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2.2.3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招 标 人 概 不 负 责 ; 投 标 人 由 于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推 论 和 误 解 以 及 招 标 人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口 头 解 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前 附 表 所 述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能 会 因 任 何 原 因, 包 括 按 本 须 知 第 2.2 款 投 标 人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的 澄 清 和 解 答, 以 发 出 有 编 号 的 补 充 通 知 的 形 式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因 此, 投 标 人 必 须 随 时 登 陆 阳 光 高 埗 ( 网 址 :http://gb.sun0769.com/, 除 此 方 式 外,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在 上 述 网 站 上 下 载 补 充 通 知 及 相 关 资 料 如 投 标 人 未 留 意 或 下 载 相 关 资 料,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时, 投 标 人 持 购 买 资 料 凭 证 原 件 自 行 前 去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及 补 充 资 料 如 投 标 人 未 按 公 告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前 去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或 相 关 资 料,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2.3.2 补 充 通 知 中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2.3.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补 充 通 知 中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文 件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为 准 2.3.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22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两 部 分 组 成, 每 部 分 的 内 容 如 下 : 3.1.1.1 商 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邀 请 书 仅 为 邀 请 招 标 时 提 交, 正 本 中 附 原 件 ( 投 标 单 位 无 需 加 盖 公 章 ), 副 本 中 附 复 印 件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须 提 交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时, 须 提 交 ); (4) 诚 信 守 法 投 标 承 诺 书 ; (5) 投 标 函 ( 须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规 定 对 应 的 投 标 函 格 式 提 交 ); (6)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7)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仅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需 提 交, 并 使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所 提 供 的 格 式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资 料 ( 定 标 方 式 为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不 需 要 提 交 ); 当 投 标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的 造 价 执 业 从 业 人 员 填 报 和 签 署 时, 需 提 交 签 署 人 的 证 书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提 交 证 书 包 括 :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及 注 册 证 书 ; 造 价 员 提 交 证 书 包 括 :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 复 印 件 ; 当 投 标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投 标 人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的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为 填 报 和 签 署 时, 需 提 交 委 托 造 价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填 报 和 签 署 上 述 文 件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造 价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同 意 接 受 委 托 的 复 函 原 件 (9)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10)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定 标 方 式 为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不 需 要 提 交 ), 其 内 容 如 下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封 面 ; 2 目 录 ; 3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说 明 ; 4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总 说 明 ; 5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汇 总 表 ; 6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费 汇 总 表 ; 7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费 汇 总 表 ; 8 措 施 其 它 项 目 费 汇 总 表 ; 23

9 规 费 汇 总 表 ; 10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明 细 表 ; 11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12 子 目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13 其 它 合 价 分 析 表 ( 如 有,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附 后 ) 14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 含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 3.1.1.2 技 术 部 分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组 织 机 构 ; (2) 施 工 方 案 ;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 (4) 机 械 设 备 劳 动 力 投 入 计 划 ; (5)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 (7)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8) 新 技 术 应 用 3.1.2 当 本 须 知 第 7.1 款 规 定 的 定 标 方 式 为 两 种 时, 投 标 人 可 以 选 择 响 应 上 述 两 种 中 标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或 全 部 响 应 并 按 本 须 知 第 3.1.1 项 要 求 内 容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在 两 种 定 标 方 式 下 可 共 用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3.2.2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3.2.3 投 标 人 应 按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159 号 )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154 号 ) 中 有 关 单 项 合 同 额 限 价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企 业 的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1.3 款 第 2.3 款 补 充 通 知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综 合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重 复 报 价 3.2.4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24

3.2.5 投 标 报 价 由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费 措 施 其 它 项 目 费 规 费 及 税 金 等 构 成, 结 算 时 按 合 同 规 定 调 整 3.2.6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3.2.7 若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的 项 目 数 量 与 招 标 图 纸 有 出 入,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须 知 第 2.2 款 所 定 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的 限 期 前 向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书 面 提 出,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认 可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的 项 目 数 量, 并 按 招 标 图 纸 内 容 一 次 包 干, 结 算 时 不 再 调 整 (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可 以 调 整 的 除 外 ) 3.2.8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各 类 建 材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国 家 政 策 性 调 整 风 险 系 数 3.2.9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3.2.10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有 关 规 定 : 3.2.10.1 本 次 招 标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及 固 定 中 标 价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备 案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招 标 工 程 中 标 价 平 均 下 浮 率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固 定 中 标 价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投 标 函 中 填 报 的 下 浮 百 分 率 必 须 等 于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3.2.10.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有 异 议 时, 应 在 本 须 知 2.2 款 所 述 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的 限 期 前 向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书 面 提 出 调 整 后 招 标 控 制 价 将 在 本 须 知 第 2.3.1 项 所 述 时 间 前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并 报 送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告 知 投 标 人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补 充 通 知 的 领 取 时 间 和 地 点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2.3 款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核 实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3.2.10.3 本 须 知 第 2.3.1 项 所 述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能 会 根 据 最 新 的 材 料 价 格 等 情 况 而 调 整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调 整 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将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并 报 送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告 知 投 标 人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补 充 通 知 的 领 取 时 间 和 地 点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2.3 款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3.2.11 根 据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管 理 规 定 ( 东 建 [2008]3 号 ) 关 于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费 用 的 通 知 ( 东 建 价 [2014]10 号 ) 及 关 于 实 施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建 价 [2014]6 号 ), 投 标 人 本 次 投 标 报 价 不 包 括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该 部 分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中 标 总 价, 不 参 与 竞 价 本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5

3.2.12 投 标 人 必 须 认 真 计 算 填 写 投 标 报 价, 并 核 对 所 有 数 据 若 出 现 差 错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7.4.2 项 要 求 进 行 修 正 调 整, 或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变 更 增 减 工 程 部 分 以 最 不 利 该 投 标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结 算 3.2.13 投 标 人 应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单 价 进 行 均 衡 报 价, 如 出 现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约 定 的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3.2.14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上 述 招 标 人 接 受 的 方 式 中 任 选 一 种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的 提 交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3.4.3 投 保 担 保 的 退 还 : 采 用 现 金 形 式 的 : 1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定 后 7 天 内 凭 相 关 凭 证 无 息 退 还 2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投 标 会 产 生 中 标 结 果 后 现 场 退 还, 由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持 身 份 证 原 件 申 请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3.4.4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招 标 人 将 按 本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的 数 额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时, 中 标 候 选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7.4.1 款 要 求 提 交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资 料 等 资 料 的 (4) 中 标 候 选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7.4.2 款 要 求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及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调 整 的 (5)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与 他 人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6) 经 查 实 有 行 贿 舞 弊 串 通 抬 价 以 致 损 害 国 家 或 他 人 利 益 者 (7) 中 标 企 业 提 交 虚 假 资 料 或 无 效 资 料 中 标,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26

3.5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5.1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5.2 投 标 文 件 按 本 须 知 第 1.7 款 第 1.8 款 第 3.1 款 的 规 定 编 制, 按 本 须 知 第 3.2 款 的 规 定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本 须 知 第 3.1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能 有 漏 缺 3.5.3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3.5.4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5.5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 3.5.5.1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 不 含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除 需 要 盖 章 签 名 的 地 方 外,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打 印, 不 能 出 现 缺 项 缺 页 手 写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关 键 语 句 ( 或 字 ) 错 误 3.5.5.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要 求 填 报 和 签 署 3.5.5.3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应 按 其 格 式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诚 信 守 法 投 标 承 诺 书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承 诺 书 格 式 及 附 注 要 求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3.5.6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 3.5.6.1 采 用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定 标 方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要 求 : (1)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除 需 要 盖 章 签 名 的 地 方 外,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打 印, 不 能 出 现 缺 项 空 白 页 缺 页 手 写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关 键 语 句 ( 或 字 ) 错 误 (2)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应 按 其 格 式 要 求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3.5.7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其 它 要 求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应 按 目 录 顺 序 要 求 排 列 并 牢 固 装 订 成 册 不 能 有 脱 页, 不 能 使 用 活 页 夹 装 订 4.1.2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2.1 商 务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所 响 应 的 定 标 方 式, 将 同 一 定 标 方 式 下 的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所 有 正 本 和 副 本 共 同 密 封 在 一 个 独 立 包 装 封 套 内,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27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如 果 两 种 中 标 方 式 均 响 应, 则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按 上 述 要 求 分 开 密 封 和 标 记 (2) 商 务 部 分 所 有 的 正 副 本 均 要 求 在 标 书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4.1.2.2 技 术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技 术 部 分 的 正 本 单 独 包 装 每 本 副 本 必 须 分 别 单 独 包 装 在 不 同 的 封 套 内, 并 且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 技 术 部 分 所 有 的 正 副 本 均 要 求 在 标 书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4.1.3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3.1 商 务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所 有 正 本 和 副 本 共 同 密 封 在 独 立 包 装 封 套 内,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 商 务 部 分 所 有 的 正 副 本 均 要 求 在 标 书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4.1.3.2 技 术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技 术 部 分 的 正 本 单 独 包 装 每 本 副 本 必 须 分 别 单 独 包 装 在 不 同 的 封 套 内, 并 且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4.1.4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其 它 要 求 4.1.5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至 第 4.1.4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于 投 标 会 上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会 议 时 间 及 地 点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5.1.1 项 此 方 式 外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4.2.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须 知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5 款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3.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8

4.4 投 标 文 件 的 退 回 4.4.1 投 标 会 中 ( 开 标 前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 4.4.1.1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第 4.2.1 项 第 4.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或 地 点 以 外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2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后, 经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本 须 知 1.4.1 项 规 定 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内 登 记 资 质 条 件 等 信 息 不 符 合 1.4.1 款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未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的, 或 对 应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 如 有 ) 状 态 为 限 制 投 标 及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的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4.4.1.3 本 招 标 项 目 需 重 新 招 标,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未 被 开 启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4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确 认 书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5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6 投 标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已 过 期 或 经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4.4.1.7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 试 行 ) (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文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对 已 被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记 录 有 不 良 行 为 或 者 涉 嫌 串 通 投 标 并 正 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未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拒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1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会 并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投 标 会,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于 投 标 会 上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注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将 关 闭 投 标 会 议 室 大 门, 投 标 人 未 经 许 可 不 能 随 便 进 出,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5.1.2 招 标 项 目 为 非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拟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任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 持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须 准 时 出 席 投 标 会 并 凭 以 下 证 件 的 签 到 : 1 身 份 证 原 件 ; 2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建 安 B 类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或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5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 提 交 时 需 带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由 招 标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或 提 交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29

对 于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拟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任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 持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须 准 时 出 席 投 标 会 并 凭 以 下 证 件 的 原 件 签 到 : 1 身 份 证 原 件 ; 2 广 东 省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培 训 合 格 证 原 件 3 投 标 保 证 金 ; 4 东 莞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手 册 原 件 ; 5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 提 交 时 需 带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由 招 标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或 提 交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5.2 开 标 程 序 5.2.1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并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或 公 证 机 关 进 行 公 证 5.2.2 投 标 会 召 开 后,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4.4 款 规 定 拒 绝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后,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所 有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按 本 须 知 第 4.4 款 规 定 需 退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原 封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5.2.3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到 本 须 知 第 3.4 款 所 定 的 投 标 担 保 收 取 单 位 处 核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的 缴 交 情 况 5.2.4 投 标 会 上,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登 记 信 息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了 有 效 投 标 担 保 且 递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进 入 开 标 程 序 5.2.5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的 开 标 程 序 : 5.2.5.1 确 定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1) 在 投 标 会 上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选 择 本 须 知 第 7.1 款 中 规 定 的 两 种 定 标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作 为 定 标 方 式 不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下 面 第 (2) 条 (2) 最 终 进 入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 1) 定 标 方 式 为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或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时, 如 参 加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或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 的 投 标 人 在 15 家 以 内 ( 含 15 家 ), 对 上 述 所 有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 如 参 加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或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 的 投 标 人 在 15 家 以 上, 采 用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15 家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如 出 现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而 尚 有 未 被 抽 中 的 投 标 人 时, 继 续 抽 取, 补 足 30

15 个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2) 定 标 方 式 为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对 所 有 递 交 了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5.3 记 录 存 档 招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5.4 中 标 公 示 中 标 结 果 将 在 阳 光 高 埗 ( 网 址 :http://gb.sun0769.com/) 上 予 以 公 告, 中 标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日 在 公 示 期 间 内, 如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招 标 过 程 或 中 标 结 果 等 存 在 相 关 的 投 诉 和 质 疑, 须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投 诉 说 明 ( 或 质 疑 说 明 )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结 果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如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招 标 过 程 或 中 标 结 果 等 存 在 相 关 的 投 诉 和 质 疑, 须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投 诉 说 明 ( 或 质 疑 说 明 )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5.5 废 标 规 定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确 认 为 废 标 : 5.5.1 本 须 知 第 5.1 款 要 求 出 席 投 标 会 的 人 员 未 出 席 投 标 会 或 未 能 出 示 其 要 求 的 证 件,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满 足 本 须 知 1.4.1 项 第 (2) 目 要 求 的 ; 5.5.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4.1 款 的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和 装 订 的 ; 5.5.3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3.4 款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的 ; 5.5.4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3.5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签 字 和 盖 章 的 ; 5.5.5 投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5.5.6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投 标 函 中 填 报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下 浮 百 分 率 不 等 于 固 定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的 ; 5.5.7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含 税 工 程 造 价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 5.5.8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书 面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投 标 函 中 投 标 报 价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下 浮 百 分 率 的 大 写 数 额 与 小 写 数 额 不 一 致 的 除 外, 投 标 报 价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下 浮 百 分 率 以 大 写 数 额 为 准 ); 5.5.9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5.5.10 投 标 会 上 签 到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不 一 致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会 的 除 外 ); 31

5.5.11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中 未 包 括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 5.5.12 投 标 文 件 上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与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发 生 实 质 性 的 改 变 ; 5.5.13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时, 投 标 人 更 改 或 删 除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内 的 项 目 或 工 程 量,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缺 页 ; 5.5.1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注 册 在 同 一 公 司 的 ; 5.5.15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投 标 人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填 报 的 与 本 工 程 密 切 相 关 的 信 息 与 事 实 不 相 符 的 ; 5.5.16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定 标 方 式 为 采 用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或 加 权 平 均 法 时, 不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6.1.2 定 标 方 式 为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或 综 合 评 价 法 时,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确 定 方 式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该 回 避 的 情 况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的 定 标 方 式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对 应 于 每 种 定 标 方 式 的 定 标 原 则 如 下 : 7.1.1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1) 公 开 商 务 部 分 ( 投 标 报 价 ) 报 价, 按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依 次 排 出 名 次 ; 32

(2) 去 掉 一 个 排 名 最 低 和 最 高 的 投 标 报 价 ( 指 不 参 与 平 均 标 价 的 计 算, 但 保 留 中 标 资 格 ); (3) 将 剩 余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平 均 标 价 ; (4)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的 下 限 投 标 报 价 人 为 中 标 人 有 关 说 明 : 当 有 效 标 个 数 只 有 三 个 或 四 个 时, 将 有 效 标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平 均 标 价 当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以 相 同 的 报 价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的 下 限 时, 在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下 限 的 投 标 报 价 人 中 通 过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人 7.1.2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 在 符 合 招 标 条 件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中 直 接 随 机 抽 取 一 名 作 为 中 标 人 7.1.3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当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人 为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时, 在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人 中 通 过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人 7.1.4 加 权 平 均 法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按 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东 府 [2003]103 号 )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即 : (1) 公 开 商 务 部 分 ( 投 标 报 价 ) 报 价, 按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依 次 排 出 名 次 ; (2) 取 消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报 价 ; (3) 将 排 名 第 二 至 第 五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平 均 标 价 ; 当 有 效 标 个 数 只 有 三 个 或 四 个 时, 将 有 效 标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平 均 标 价 ; (4)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的 下 限 投 标 报 价 人 为 中 标 人 有 关 说 明 : 当 前 五 名 的 投 标 人 中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相 同 投 标 报 价 时,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排 列, 取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四 个 报 价 计 算 平 均 值, 作 为 平 均 标 价 ; 当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以 相 同 的 报 价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的 下 限 时, 在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下 限 的 投 标 报 价 人 中 通 过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人 当 有 效 标 个 数 只 有 三 个 或 四 个 时, 将 有 效 标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平 均 标 价 7.1.5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采 用 两 阶 段 开 标 形 式 第 一 阶 段 评 审 技 术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技 术 部 分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办 法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确 定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开 启 商 务 部 分 的 投 标 人 第 二 阶 段 开 启 商 务 部 分, 按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 (1) 公 开 商 务 部 分 ( 投 标 报 价 ) 报 价, 按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依 次 排 出 名 次 ; (2) 去 掉 一 个 排 名 最 低 和 最 高 的 投 标 报 价 ( 指 不 参 与 平 均 标 价 的 计 算, 但 保 留 中 标 资 格 ); (3) 将 剩 余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出 平 均 标 价 ; 33

(4)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的 下 限 投 标 报 价 人 为 中 标 人 有 关 说 明 : 当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以 相 同 的 报 价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的 下 限 时, 在 最 接 近 平 均 标 价 下 限 的 投 标 报 价 人 中 通 过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人 7.1.6 综 合 评 价 法 :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7.2 中 标 通 知 7.2.1 招 标 人 应 在 中 标 公 示 期 间 对 中 标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和 资 格 证 等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其 真 实 有 效 后,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7.2.2 根 据 关 于 建 筑 业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集 中 办 理 退 回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证 件 原 件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2) 43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中 标 后 由 交 易 中 心 锁 定 并 核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证 件 原 件 在 办 理 业 务 登 记 时 再 提 交, 通 过 办 结 后, 退 回 中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署 前 (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30 天 内,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当 日 的 第 二 天 起 算 ), 中 标 人 应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履 约 担 保 分 两 阶 段 执 行 时, 中 标 人 应 在 上 述 期 限 前 提 交 第 一 阶 段 的 履 约 担 保 7.3.2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额 度 及 有 效 期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7.3.2.1 提 供 担 保 的 银 行 必 须 是 支 行 级 以 上 机 构, 并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非 东 莞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银 行 出 具 的 履 约 保 函 需 经 担 保 银 行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并 出 具 公 证 书, 执 行 本 款 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担 7.3.2.2 提 供 担 保 的 国 内 担 保 机 构 须 已 在 本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执 行 本 款 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担 7.3.3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应 采 用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认 可 的 格 式 7.3.4 同 一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或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不 得 为 同 一 工 程 提 供 承 包 商 履 约 保 证 担 保 和 业 主 工 程 款 支 付 保 证 担 保 7.3.5 本 须 知 第 7.3.2 款 约 定 接 受 履 约 保 证 金 时,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按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额 度 和 时 间, 向 招 标 人 交 纳 同 等 数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履 约 担 保 如 中 标 人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其 分 支 机 构 以 现 金 转 账 等 形 式 转 入 的, 要 提 交 投 标 人 的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不 接 受 由 私 人 账 户 和 其 它 单 位 转 入 的 保 证 金 无 论 是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何 种 形 式 转 入, 保 证 金 一 律 以 银 行 转 账 的 形 式 无 息 退 回 到 投 标 人 的 帐 户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以 存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为 准 投 标 人 应 凭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银 行 回 单 到 招 标 人 处 换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据 加 入 合 同 附 件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帐 号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34

7.3.6 按 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保 证 担 保 制 度 暂 行 办 法 ( 东 府 [2005]57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交 同 等 数 额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保 证 担 保 财 政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其 中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投 资 部 分 由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资 金 证 明 的, 可 不 需 另 行 提 供 支 付 保 证 担 保 7.3.7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至 第 7.3.5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如 中 标 人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间 先 于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中 标 人 应 在 原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函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5 天 内, 无 条 件 办 理 保 函 延 期 手 续, 否 则 视 为 中 标 人 违 约, 招 标 人 可 在 保 函 到 期 前 将 保 函 金 额 转 为 现 金 存 入 履 约 保 证 金 账 户 7.4 签 订 合 同 7.4.1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并 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对 投 标 人 的 影 响 不 承 担 责 任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时, 中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会 后 10 天 内 按 本 须 知 第 3.1.1.1 目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补 充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资 料, 如 中 标 人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招 标 人 可 认 为 中 标 人 放 弃 其 中 标 资 格, 同 时 其 投 标 担 保 将 被 没 收 7.4.2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招 标 人 可 对 中 标 人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进 行 审 查, 并 按 总 价 不 变 的 原 则,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及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调 整, 调 整 后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经 双 方 确 认 后,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中 标 人 拒 绝 修 正 调 整 的 要 求, 将 被 认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7.4.3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7.4.4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4.5 合 同 履 约 应 严 格 执 行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版 ), 以 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施 工 合 同 履 约 管 理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3 31 号 ) 的 相 关 内 容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满 足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 试 行 ) (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 及 关 于 调 整 投 标 会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的 相 关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0 17 号 ) 要 求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35

(1)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2)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数 量 不 满 足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 试 行 ) (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 及 关 于 调 整 投 标 会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的 相 关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0 17 号 ) 要 求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2)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3) 当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果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开 启 完 毕 后,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仍 不 足 9 个 或 当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果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9 个 ; 中 标 原 则 为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采 用 (4)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5) 存 在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 投 标 人 应 对 企 业 信 息 库 中 填 写 的 信 息 和 提 交 的 资 料 的 有 效 性 准 确 性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承 担 因 虚 报 或 误 报 带 来 的 一 切 后 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36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其 他 内 容 10.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材 料 的 更 新 对 于 已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会 召 开 前, 如 企 业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投 标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更 新 如 投 标 人 不 能 符 合 本 须 知 1.4.1 项 规 定 的 合 格 条 件,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0.2 分 包 转 包 及 总 承 包 单 位 责 任 费 用 10.2.1 本 工 程 严 禁 转 包,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不 得 分 包,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 包 括 专 业 劳 务 企 业 ) 10.2.2 总 承 包 单 位 责 任 及 费 用 : 10.2.2.1 总 承 包 单 位 责 任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分 包 时,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责 任 有 : (1) 对 工 程 的 工 期 质 量 造 价 和 交 付 使 用 后 的 保 修 向 发 包 人 负 责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按 合 同 规 定, 对 其 分 包 的 工 程 向 总 包 单 位 负 责 (2) 负 责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技 术 安 全 生 产 等 管 理 工 作 (3) 统 一 向 发 包 人 领 取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和 施 工 图 纸, 按 时 供 应 给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4) 统 筹 安 排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的 生 产 生 活 临 时 设 施 (5) 负 责 编 制 阶 段 工 程 预 算 结 算 ; 并 统 一 组 织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编 制 分 包 工 程 结 算, 仍 由 总 包 单 位 报 送 (6) 分 包 工 程 经 检 验 评 定 后, 由 总 包 单 位 和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在 评 定 书 上 签 字, 作 为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向 总 包 单 位 交 工 的 证 件 (7) 总 包 单 位 影 响 分 包 合 同 履 行, 并 给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时, 由 总 包 单 位 向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负 责 赔 偿 属 于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分 包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时, 总 包 单 位 先 对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赔 偿 损 失, 再 依 据 总 包 合 同 规 定 处 理 (8)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它 责 任 10.2.2.2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负 责 在 总 工 期 内 涉 及 与 其 它 各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配 合 及 所 承 担 的 总 承 包 单 位 责 任 所 需 的 各 种 费 用, 包 括 总 工 期 内 与 各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配 合 费 管 理 费, 及 提 供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使 用 的 外 排 栅 和 垂 直 运 输 ( 并 负 责 维 护 和 安 全 使 用 ) 等 费 用, 其 费 用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