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本 契 約 及 相 關 附 件 供 甲 方 審 閱, 雙 方 同 意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顧 問 服 務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乙 方 於 所 屬 網 站 上, 提 供 國 內 個 股 查 詢 每 日 操 盤 建 議 自 選 股 追 蹤 完 整 人 工 智 慧 選 股 盤 中 即 時 監 控 及 電 子 郵 件 與 簡 訊 主 動 寄 送 通 知 第 二 條 顧 問 報 酬 與 費 用 之 給 付 :( 單 位 : 新 台 幣 ) ( 一 ) 本 契 約 之 顧 問 費 季 繳 2,500 元 整 年 繳 8,000 元 整 甲 方 應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專 屬 帳 號, 按 季 或 按 年 於 契 約 試 用 期 間 屆 滿 前 繳 費 ( 二 ) 除 前 項 之 報 酬 外, 倘 發 生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或 代 墊 款 項, 甲 方 應 於 乙 方 請 求 後, 核 實 給 付 乙 方 第 三 條 乙 方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處 理 受 任 事 務, 除 應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相 關 函 令 外,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收 受 甲 方 資 金, 代 理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 二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甲 方 另 有 指 示 外, 乙 方 對 因 委 任 關 係 而 得 知 甲 方 之 財 產 狀 況 及 其 他 之 個 別 情 況,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 三 ) 不 得 另 與 甲 方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第 四 條 甲 方 在 簽 訂 本 契 約 前 已 詳 細 閱 讀 本 契 約 書 所 記 載 之 內 容, 並 瞭 解 及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甲 方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 二 ) 甲 方 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係 甲 方 與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或 經 紀 商 間 之 關 係 乙 方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甲 方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 三 ) 甲 方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所 生 之 風 險 及 利 益 悉 由 甲 方 自 行 負 擔 與 享 有, 乙 方 不 保 證 獲 利 或 負 擔 損 失 ( 四 ) 甲 方 未 得 乙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與 第 三 人 共 享 ( 五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設 立,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辦 理, 甲 方 應 自 行 審 慎 詳 閱 所 有 之 相 關 投 資 資 料, 並 瞭 解 可 能 承 受 之 投 資 風 險 ( 六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包 括 : 投 資 本 金 之 損 失 價 格 波 動 匯 率 變 動 及 政 治 等 風 險 第 五 條 存 續 期 間 : 本 契 約 自 乙 方 建 檔 日 起 十 五 日 為 免 費 試 用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試 用 期 滿 起 計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四 年 五 年 為 存 續 期 間 存 續 期 間 並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自 動 續 約 : 契 約 到 期 前 半 個 月 甲 乙 任 一 方 未 書 面 或 口 頭 向 他 方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表 示, 則 本 約 自 動 延 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嗣 後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契 約 得 依 雙 方 之 合 意 或 法 令 之 變 更, 以 書 面 修 訂 之 第 七 條 契 約 之 終 止 : ( 一 ) 本 契 約 於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發 生 時 終 止 之 : (1) 雙 方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合 意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2) 任 一 方 有 重 大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情 事, 經 他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者 (3) 甲 方 之 季 繳 或 年 繳 顧 問 費, 於 屆 期 前 欲 繼 續 本 委 任 關 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續 繳 納 者 ( 二 )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情 形 時, 本 契 約 自 期 限 屆 滿 後 自 動 終 止, 無 需 另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通 知 ; 第 三 款 顧 問 費 甲 方 如 於 屆 期 後 十 日 緩 衝 期 間 為 繳 納 者, 契 約 仍 繼 續 有 效 存 續, 不 在 此 限 ( 三 ) 終 止 之 效 果 (1)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若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乙 方 得 請 求 終 止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服 務 之 相 當 報 酬, 但 不 得 請 求 契 約 終 止 之 損 害 賠 償 或 違 約 金 (2) 自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已 逾 七 日 者, 甲 方 在 存 續 期 間 內 依 第 一 項 之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甲 方 得 請 求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之 報 酬 (3) 因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之 事 由 而 終 止 契 約 時, 乙 方 無 須 退 還 已 收 之 顧 問 費,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4) 本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 二 ) 項 及 第 四 條 第 ( 四 ) 項 之 保 密 義 務,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繼 續 存 在 第 八 條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甲 方 同 意 如 因 網 際 網 路 或 電 子 媒 體 經 營 業 者 等 之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甲 方 所 在 區 域 電 子 信 箱 容 量 不 足 有 線 及 無 線 傳 輸 受 阻 礙 等 ), 致 甲 方 無 法 正 常 接 收 電 子 郵 件 或 諮 詢 服 務 者, 乙 方 無 庸 負 責 第 九 條 本 契 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條 凡 因 本 契 約 所 生 爭 議, 雙 方 合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簽 署 後 正 式 生 效 本 契 約 壹 式 貳 份, 甲 乙 雙 方 應 於 契 約 簽 署 後 將 正 本 交 付 對 方, 使 雙 方 各 執 正 本 壹 份 為 憑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地 ( 住 ) 址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乙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朱 晏 民 統 一 編 號 :97305703 證 期 局 核 准 之 營 業 執 照 字 號 : 九 十 九 年 金 管 投 顧 新 字 第 零 零 壹 號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明 水 路 700 號 1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本 契 約 及 相 關 附 件 供 甲 方 審 閱, 雙 方 同 意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顧 問 服 務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乙 方 於 所 屬 網 站 上, 提 供 國 內 個 股 查 詢 每 日 操 盤 建 議 自 選 股 追 蹤 完 整 人 工 智 慧 選 股 盤 中 即 時 監 控 及 電 子 郵 件 與 簡 訊 主 動 寄 送 通 知 第 二 條 顧 問 報 酬 與 費 用 之 給 付 :( 單 位 : 新 台 幣 ) ( 一 ) 本 契 約 之 顧 問 費 季 繳 2,500 元 整 年 繳 8,000 元 整 甲 方 應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專 屬 帳 號, 按 季 或 按 年 於 契 約 試 用 期 間 屆 滿 前 繳 費 ( 二 ) 除 前 項 之 報 酬 外, 倘 發 生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或 代 墊 款 項, 甲 方 應 於 乙 方 請 求 後, 核 實 給 付 乙 方 第 三 條 乙 方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處 理 受 任 事 務, 除 應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相 關 函 令 外,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收 受 甲 方 資 金, 代 理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 二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甲 方 另 有 指 示 外, 乙 方 對 因 委 任 關 係 而 得 知 甲 方 之 財 產 狀 況 及 其 他 之 個 別 情 況,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 三 ) 不 得 另 與 甲 方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第 四 條 甲 方 在 簽 訂 本 契 約 前 已 詳 細 閱 讀 本 契 約 書 所 記 載 之 內 容, 並 瞭 解 及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甲 方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 二 ) 甲 方 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係 甲 方 與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或 經 紀 商 間 之 關 係 乙 方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甲 方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 三 ) 甲 方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所 生 之 風 險 及 利 益 悉 由 甲 方 自 行 負 擔 與 享 有, 乙 方 不 保 證 獲 利 或 負 擔 損 失 ( 四 ) 甲 方 未 得 乙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與 第 三 人 共 享 ( 五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設 立,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辦 理, 甲 方 應 自 行 審 慎 詳 閱 所 有 之 相 關 投 資 資 料, 並 瞭 解 可 能 承 受 之 投 資 風 險 ( 六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包 括 : 投 資 本 金 之 損 失 價 格 波 動 匯 率 變 動 及 政 治 等 風 險 第 五 條 存 續 期 間 : 本 契 約 自 乙 方 建 檔 日 起 十 五 日 為 免 費 試 用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試 用 期 滿 起 計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四 年 五 年 為 存 續 期 間 存 續 期 間 並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自 動 續 約 : 契 約 到 期 前 半 個 月 甲 乙 任 一 方 未 書 面 或 口 頭 向 他 方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表 示, 則 本 約 自 動 延 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嗣 後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契 約 得 依 雙 方 之 合 意 或 法 令 之 變 更, 以 書 面 修 訂 之 第 七 條 契 約 之 終 止 : ( 一 ) 本 契 約 於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發 生 時 終 止 之 : (1) 雙 方 以 書 面 合 意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2) 任 一 方 有 重 大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情 事, 經 他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者 (3) 甲 方 之 季 繳 或 年 繳 顧 問 費, 於 屆 期 前 欲 繼 續 本 委 任 關 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續 繳 納 者 ( 二 )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情 形 時, 本 契 約 自 期 限 屆 滿 後 自 動 終 止, 無 需 另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通 知 ; 第 三 款 顧 問 費 甲 方 如 於 屆 期 後 十 日 緩 衝 期 間 為 繳 納 者, 契 約 仍 繼 續 有 效 存 續, 不 在 此 限 ( 三 ) 終 止 之 效 果 (1)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若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乙 方 得 請 求 終 止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服 務 之 相 當 報 酬, 但 不 得 請 求 契 約 終 止 之 損 害 賠 償 或 違 約 金 (2) 自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已 逾 七 日 者, 甲 方 在 存 續 期 間 內 依 第 一 項 之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甲 方 得 請 求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之 報 酬 (3) 因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之 事 由 而 終 止 契 約 時, 乙 方 無 須 退 還 已 收 之 顧 問 費,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4) 本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 二 ) 項 及 第 四 條 第 ( 四 ) 項 之 保 密 義 務,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繼 續 存 在 第 八 條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甲 方 同 意 如 因 網 際 網 路 或 電 子 媒 體 經 營 業 者 等 之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甲 方 所 在 區 域 電 子 信 箱 容 量 不 足 有 線 及 無 線 傳 輸 受 阻 礙 等 ), 致 甲 方 無 法 正 常 接 收 電 子 郵 件 或 諮 詢 服 務 者, 乙 方 無 庸 負 責 第 九 條 本 契 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條 凡 因 本 契 約 所 生 爭 議, 雙 方 合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簽 署 後 正 式 生 效 本 契 約 壹 式 貳 份, 甲 乙 雙 方 應 於 契 約 簽 署 後 將 正 本 交 付 對 方, 使 雙 方 各 執 正 本 壹 份 為 憑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地 ( 住 ) 址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乙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朱 晏 民 統 一 編 號 :97305703 證 期 局 核 准 之 營 業 執 照 字 號 : 九 十 九 年 金 管 投 顧 新 字 第 零 零 壹 號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明 水 路 700 號 1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資 料 表 ( 自 然 人 客 戶 適 用 ) (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國 內 ) 填 表 日 期 : 一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客 戶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且 不 得 與 客 戶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 客 戶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自 負 投 資 風 險 二 顧 問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適 用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設 立,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辦 理, 客 戶 應 自 行 審 慎 詳 閱 所 有 之 相 關 投 資 資 料, 並 瞭 解 可 能 承 受 之 投 資 風 險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包 括 : 投 資 本 金 之 損 失 價 格 波 動 匯 率 變 動 及 政 治 等 風 險 本 人 確 已 明 瞭 上 述 說 明 事 項, 特 此 聲 明 委 任 人 簽 章 :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性 別 : 男 女 婚 姻 : 已 婚 未 婚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教 育 程 度 : 研 究 所 以 上 研 究 所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其 他 職 業 類 別 : 商 工 農 軍 公 教 自 由 業 家 管 其 他 二 客 戶 屬 性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 即 符 合 專 業 投 資 人 條 件 以 外 之 投 資 人 ) 專 業 投 資 人 :( 以 下 擇 一 勾 選,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證 券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政 府 投 資 機 構 政 府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共 同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信 託 業 期 貨 商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其 他 最 近 一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之 法 人 或 基 金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3 項 條 件, 並 以 書 面 向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申 請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自 然 人 : (1) 提 供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單 筆 投 資 逾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之 等 值 外 幣, 且 於 該 受 託 銷 售 機 構 之 存 款 及 投 資 ( 含 該 筆 投 資 ) 往 來 總 資 產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並 提 供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聲 明 書 (2) 投 資 人 具 備 充 分 之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或 交 易 經 驗 (3) 投 資 人 充 分 瞭 解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受 專 業 投 資 人 委 託 投 資 得 免 除 之 責 任, 同 意 簽 署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三 投 資 資 力 - 財 務 狀 況 年 收 入 金 額 : 10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以 上 家 庭 年 收 入 : 10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至 800 萬 元 8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1000 萬 元 以 上 四 投 資 經 驗 及 目 的 需 求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經 驗 : 目 前 尚 無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經 驗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年, 最 高 金 額 國 外 證 券 市 場, 年, 最 高 金 額 投 資 資 訊 之 取 得 來 源 或 方 法 : 證 券 商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等 專 業 機 構 提 供 自 行 蒐 集 分 析 其 他 投 資 策 略 : 中 長 期 投 資 短 線 進 出 其 他 投 資 目 的 : 追 求 長 期 穩 定 報 酬 儲 備 退 休 金 儲 備 子 女 教 育 經 費 節 稅 置 產 其 他 五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顧 問 有 價 證 券 適 用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衡 量 指 標 風 險 承 受 或 偏 好 程 度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對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之 影 響 程 度 高 中 低 對 於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之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標 的 之 偏 好 固 定 收 益 有 價 證 券 高 中 低 股 利 穩 定 之 股 票 高 中 低 高 成 長 率 之 股 票 高 中 低 其 他 高 中 低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資 金 一 年 內 另 有 其 他 用 途 之 可 能 性 高 中 低 六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資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資 金 之 來 源 : 全 部 自 有 部 分 借 貸, 金 額 其 他 七 評 估 意 見 ( 由 公 司 填 寫 ) 委 任 人 簽 章 ( 客 戶 親 簽 ): 凱 基 投 顧 部 門 主 管 : 經 辦 :
運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就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台 端 個 人 資 料 事 宜, 茲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向 台 端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 告 知 事 項 告 知 內 容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特 定 目 的 ( 右 列 代 號 係 參 照 法 務 部 公 告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代 號 及 項 目 名 稱 嗣 後 如 經 法 務 部 公 告 變 更, 亦 隨 同 變 更 之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二 代 理 與 仲 介 業 務 三 六 存 款 與 匯 款 四 行 銷 業 務 四 四 投 資 管 理 五 九 金 融 服 務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及 金 融 監 理 需 要, 所 為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六 金 融 爭 議 處 理 六 三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法 定 義 務 所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六 八 信 託 業 務 六 九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事 務 九 消 費 者 客 戶 管 理 與 服 務 九 四 財 產 管 理 九 八 商 業 與 技 術 資 訊 一 二 九 會 計 與 相 關 服 務 一 三 七 資 通 安 全 與 管 理 一 四 八 網 路 購 物 及 其 他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一 五 四 徵 信 一 五 七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一 六 憑 證 業 務 管 理 一 六 六 證 券 期 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相 關 業 務 一 七 七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業 務 一 八 一 其 他 經 營 合 於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組 織 章 程 所 定 之 業 務 一 八 二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姓 名 年 齡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教 育 程 度 國 籍 住 ( 居 ) 所 電 話 號 碼 行 動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其 他 證 照 職 業 任 職 公 司 之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徵 信 資 料 收 入 資 料 資 產 資 料 投 資 資 料 及 其 他 任 何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個 人 之 資 料 等, 詳 如 相 關 業 務 契 約 書 申 請 書 聲 明 書 確 認 書 等 文 件 內 容 於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業 務 經 營 之 存 續 期 間 內,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者 : 1.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之 特 定 目 的 存 續 期 間 2. 本 公 司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之 保 存 期 間 3.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約 定 之 保 存 年 限 4. 經 台 端 同 意 之 期 間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經 營 及 經 營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章 程 所 定 之 業 務, 其 營 業 活 動 之 相 關 地 區 及 為 達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目 的 所 必 須 使 用 之 相 關 地 區 : 包 含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之 分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有 從 屬 關 係 之 子 公 司 或 有 控 制 關 係 之 母 公 司 暨 其 分 公 司 或 集 團 關 係 之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或 前 述 公 司 因 業 務 需 要 而 訂 有 契 約 之 機 構 或 顧 問 等 所 在 之 地 區 及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未 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之 接 收 者 所 在 地 凱 基 制 式 2012.10. 版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台 端 之 權 利 與 行 使 方 式 台 端 拒 絕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所 致 權 益 影 響 其 他 1.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之 分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有 從 屬 關 係 之 子 公 司 或 有 控 制 關 係 之 母 公 司 暨 其 分 公 司 或 集 團 關 係 之 公 司 或 與 本 公 司 或 前 述 公 司 因 業 務 需 要 訂 有 契 約 關 係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機 構 或 顧 問 ( 如 律 師 )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受 讓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全 部 或 部 分 業 務 之 受 讓 人 2. 金 融 監 理 或 依 法 有 調 查 權 之 機 關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證 券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同 業 公 會 交 割 銀 行 及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包 含 在 業 務 經 營 上, 與 監 督 管 理 檢 查 買 賣 徵 信 交 易 交 割 等 有 關 之 相 關 機 構, 及 對 第 1 點 所 列 利 用 對 象 有 管 轄 權 之 金 融 監 理 機 構 與 司 法 機 關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方 式 所 為 之 利 用,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 1. 書 面 或 電 子 ; 或 2. 國 際 傳 輸 等 台 端 就 本 公 司 保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得 向 台 端 與 本 公 司 往 來 之 營 業 據 點 或 單 位 要 求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或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而 本 公 司 依 法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2.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惟 依 法 台 端 應 為 適 當 之 釋 明 3.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國 際 傳 輸 或 請 求 刪 除, 惟 本 公 司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得 不 依 台 端 請 求 為 之 台 端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時, 本 公 司 將 無 法 進 行 業 務 之 必 要 審 核 處 理 作 業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爰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受 理 與 台 端 之 業 務 往 來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理 與 申 請 台 端 同 意 本 公 司 有 權 修 訂 本 告 知 書 內 容, 並 同 意 本 公 司 於 修 訂 後,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話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電 子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使 台 端 知 悉 或 可 得 知 悉 之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前 述 方 式 告 知 提 供 詳 載 本 告 知 書 內 容 之 網 站 連 結 ), 告 知 台 端 修 訂 要 點 及 指 定 網 頁 經 貴 公 司 向 本 人 告 知 上 開 事 項, 本 人 已 清 楚 瞭 解 上 開 告 知 內 容 及 貴 公 司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及 用 途 本 人 並 聲 明 保 證, 若 本 人 提 供 予 貴 公 司 之 資 料 包 含 本 人 以 外 第 三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時, 本 人 已 以 適 當 方 式 使 該 第 三 人 知 悉 其 個 人 資 料 會 提 供 予 貴 公 司 於 上 開 告 知 內 容 範 圍 內,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此 致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告 知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告 知 人 本 人 親 簽, 法 人 請 填 寫 法 人 全 術 及 其 統 一 編 號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1. 受 告 知 人 為 法 人 時 由 負 責 人 親 簽 受 告 知 人 印 鑑 2. 受 告 知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時 則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 親 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凱 基 制 式 2012.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