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有 效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防 止 利 益 输 送 和 风 险 传 递, 根 据 证 券 法 证 券 公 司 内 控 指 引 证 券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试 行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指 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为 控 制 敏 感 信 息 在 相 互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之 间 不 当 流 动 和 使 用 而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敏 感 信 息, 是 指 公 司 在 业 务 经 营 过 程 中 掌 握 或 知 悉 的 内 幕 信 息 或 者 可 能 对 投 资 决 策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尚 未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财 务 或 者 对 该 公 司 证 券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尚 未 公 开 的 信 息 ; ( 二 ) 与 证 券 经 纪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证 券 自 营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等 业 务 有 关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或 客 户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不 对 外 公 开 或 尚 未 公 开 的 信 息 第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经 营 管 理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负 最 终 责 任,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和 本 机 构 执 行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1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和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协 助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建 立 和 执 行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负 有 审 查 监 督 检 查 咨 询 和 培 训 等 职 责, 并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的 变 化 和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的 需 要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督 促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及 子 公 司 制 定 和 完 善 各 自 的 信 息 隔 离 墙 细 则 并 实 施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相 互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各 项 业 务 本 办 法 所 称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是 指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各 业 务 部 门, 包 括 经 纪 业 务 部 门 ( 营 销 中 心 及 各 营 业 部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融 资 融 券 部 门 研 究 咨 询 部 门 ( 含 研 究 所 和 经 纪 业 务 部 门 下 设 的 投 资 咨 询 部 门 ) 以 及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履 行 上 述 部 门 职 责 的 部 门 或 岗 位 第 五 条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和 执 行 本 部 门 信 息 隔 离 墙 细 则,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健 全 业 务 流 程, 对 与 业 务 经 营 有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管 理, 加 强 对 内 部 员 工 履 职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培 训 教 育, 对 违 规 泄 漏 和 使 用 敏 感 信 息 的 行 为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确 保 部 门 信 息 隔 离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公 司 直 投 等 子 公 司 负 责 建 立 和 执 行 本 单 位 信 息 隔 离 墙 规 定, 对 与 母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有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管 理, 加 强 对 内 部 员 工 履 职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培 训 教 育, 对 违 规 泄 漏 和 使 用 敏 感 信 息 的 行 为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确 保 信 息 隔 离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第 六 条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应 适 时 为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或 人 员 提 供 咨 询 组 织 培 训, 负 责 对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的 信 息 隔 离 墙 工 作 具 体 履 行 审 查 监 2
督 检 查 等 职 责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度 开 展 对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现 场 检 查 检 查 前 合 规 部 门 组 织 各 业 务 部 门 就 当 年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形 成 自 查 报 告 提 交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在 此 基 础 上 开 展 合 规 检 查 并 形 成 现 场 检 查 报 告, 并 提 交 各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据 以 进 行 整 改 落 实,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应 对 报 告 提 出 的 事 项 进 行 书 面 反 馈, 并 确 保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整 改 完 毕 第 七 条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或 外 聘 机 构 每 年 度 进 行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出 具 年 度 评 价 报 告, 供 各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子 公 司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和 机 制 第 八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开 展 业 务 时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切 实 防 范 公 司 与 客 户 客 户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当 公 司 利 益 与 客 户 利 益 发 生 重 大 冲 突 时, 应 当 优 先 考 虑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当 公 司 不 同 客 户 之 间 发 生 重 大 利 益 冲 突 时,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审 慎 处 理 对 于 难 以 避 免 的 利 益 冲 突, 应 当 及 时 向 客 户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和 风 险 ; 披 露 难 以 有 效 处 理 利 益 冲 突 的, 应 当 采 取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限 制 等 措 施 第 九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可 以 开 展 业 务 合 作, 但 不 得 违 反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节 业 务 隔 离 第 十 条 公 司 各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子 公 司 在 各 自 业 务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封 闭 运 作,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部 门 业 务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其 他 3
业 务 活 动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经 纪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咨 询 融 资 融 券 等 部 门 业 务 须 严 格 分 离, 不 得 混 合 操 作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财 务 结 算 托 管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控 制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与 主 要 业 务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独 立, 不 参 与 和 涉 及 业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经 营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与 期 货 直 投 子 公 司 以 及 子 公 司 间 在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等 方 面 应 当 相 互 独 立, 防 止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传 递 和 利 益 冲 突 第 二 节 物 理 隔 离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经 纪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咨 询 融 资 融 券 直 投 等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及 子 公 司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办 公 设 备 应 当 相 对 封 闭 和 相 互 独 立, 档 案 资 料 交 易 设 备 应 严 格 分 开, 不 得 共 用 混 用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办 公 场 所, 严 禁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员 工 擅 自 出 入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有 必 要 进 入 的, 应 当 经 拟 进 入 部 门 及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入 第 三 节 人 员 隔 离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同 一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应 同 时 分 管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部 门 同 一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同 时 分 管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部 门 的, 不 应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具 体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咨 询 等 可 能 导 致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活 动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的 决 策 机 构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公 司 业 务 决 策 机 构 的 组 成 人 员 在 进 行 具 体 业 务 决 策 时, 应 严 格 遵 4
循 公 司 有 关 制 度,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等 决 策 留 痕, 发 生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应 自 动 回 避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同 时 履 行 可 能 导 致 利 益 冲 突 的 职 责,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及 子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在 与 其 业 务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第 十 八 条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及 子 公 司 关 键 岗 位 员 工 为 专 岗 专 职, 员 工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兼 任 部 门 外 其 他 岗 位 或 代 行 其 他 岗 位 职 责 同 时,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与 业 务 部 门 的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资 金 清 算 人 员 不 得 由 电 脑 部 门 人 员 和 交 易 部 门 人 员 兼 任 第 四 节 资 金 与 账 户 隔 离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当 将 自 有 资 金 客 户 资 金 信 用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严 格 分 离, 确 保 自 有 资 金 和 客 户 资 金 在 账 户 管 理 财 务 核 算 资 金 清 算 等 环 节 相 互 独 立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必 须 存 放 在 商 业 银 行, 以 每 个 客 户 的 名 义 单 独 立 户 管 理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挪 用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客 户 委 托 管 理 的 资 产 和 客 户 托 管 的 证 券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经 纪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账 户 资 金 应 严 格 分 离 并 单 独 核 算 公 司 不 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必 须 分 别 独 立 建 账 清 算 及 核 算 第 五 节 信 息 系 统 隔 离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经 纪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咨 询 5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部 门 的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互 相 隔 离, 相 互 独 立 或 实 现 逻 辑 隔 离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和 防 病 毒 措 施, 防 范 信 息 外 泄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融 资 融 券 等 交 易 系 统 应 当 与 互 联 网 实 现 有 效 隔 离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的 授 权 机 制, 对 信 息 系 统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用 户 权 限 设 置 应 当 遵 循 最 小 化 原 则 各 信 息 系 统 权 限 的 审 批 设 置 变 动 以 及 密 码 的 使 用 修 改 应 有 严 格 的 控 制 措 施 并 保 留 完 备 的 记 录 第 三 章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保 密 要 求 及 措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开 展 业 务 时 应 当 按 照 需 知 原 则 管 理 敏 感 信 息, 确 保 敏 感 信 息 仅 限 于 存 在 合 理 业 务 需 求 或 管 理 职 责 需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知 悉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全 体 员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及 公 司 保 密 制 度, 未 经 授 权 或 批 准 不 应 获 取 敏 感 信 息, 对 已 经 获 取 的 敏 感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应 利 用 敏 感 信 息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及 时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信 息 隔 离 规 定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会 同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制 定 保 密 协 议, 组 织 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要 求 全 体 员 工 对 工 作 中 获 取 的 敏 感 信 息 和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严 格 保 密, 防 止 敏 感 信 息 和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不 当 流 动 和 使 用 6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涉 及 敏 感 信 息 的 信 息 系 统 通 讯 及 办 公 自 动 化 等 信 息 设 施 设 备 的 管 理, 保 障 敏 感 信 息 安 全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应 制 定 监 控 制 度, 并 采 取 措 施 对 可 能 知 悉 敏 感 信 息 的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的 内 线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等 实 现 留 痕 管 理, 使 用 公 司 的 信 息 系 统 或 配 发 的 设 备 对 相 关 人 员 在 业 务 操 作 中 形 成 的 电 子 邮 件 即 时 通 讯 信 息 及 其 他 通 讯 信 息 进 行 监 测 第 三 十 条 各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应 制 定 相 关 保 密 细 则, 督 促 本 部 门 员 工 按 照 授 权 和 岗 位 职 责 开 展 工 作, 并 将 保 密 工 作 与 工 作 业 绩 挂 钩, 纳 入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第 四 章 跨 墙 审 批 与 监 管 第 一 节 跨 墙 的 概 念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跨 墙 是 指 某 一 信 息 隔 离 墙 外 的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因 业 务 协 作 需 要, 获 取 某 一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的 相 关 信 息, 从 而 临 时 跨 越 该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行 为 前 款 所 述 临 时 跨 越 某 一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员 工 为 跨 墙 人 员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部 门 互 为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两 侧 处 于 信 息 隔 离 墙 两 侧 的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对 敏 感 信 息 进 行 交 流 的, 应 当 履 行 跨 墙 审 批 程 序 第 二 节 员 工 在 信 息 隔 离 墙 中 的 位 置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员 工 按 信 息 隔 离 的 要 求 不 同 分 为 墙 内 员 工 墙 外 员 工 墙 上 员 工 7
第 三 十 四 条 处 于 保 密 层 面, 有 持 续 且 合 法 的 业 务 理 由 需 要 获 取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的 敏 感 信 息 的 下 列 员 工, 为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墙 内 员 工, 墙 内 员 工 分 别 为 : ( 一 )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员 工 包 括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财 务 顾 问 并 购 重 组 业 务 的 员 工 以 及 提 供 持 续 性 支 持 的 员 工 ; ( 二 ) 证 券 研 究 咨 询 业 务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员 工 主 要 包 括 研 究 咨 询 人 员 以 及 提 供 持 续 性 支 持 的 员 工 ; ( 三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员 工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员 工 以 及 提 供 持 续 性 支 持 的 员 工 ; ( 四 )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员 工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自 营 业 务 的 员 工 以 及 提 供 持 续 性 支 持 的 员 工 ; ( 五 )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员 工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经 纪 业 务 的 员 工 以 及 提 供 持 续 性 支 持 的 员 工 ; ( 六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员 工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员 工 以 及 提 供 持 续 性 支 持 的 员 工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银 行 经 纪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咨 询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墙 内 员 工 彼 此 之 间 互 为 墙 外 员 工 第 三 十 六 条 墙 上 员 工 是 指 由 于 其 所 负 有 的 管 理 职 责 对 获 取 不 同 信 息 隔 离 墙 内 的 相 关 信 息 有 持 续 且 合 法 业 务 需 求 的 人 员 包 括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风 控 合 规 人 员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财 务 人 员 结 算 人 员 信 息 技 术 人 员 等 中 台 及 后 台 部 门 的 相 关 员 工 第 三 节 墙 上 员 工 的 行 为 规 范 及 管 理 8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在 从 事 公 司 治 理 活 动 中, 因 履 职 需 要 获 取 敏 感 信 息 的, 视 为 墙 上 人 员 董 事 监 事 应 对 获 取 的 敏 感 信 息 进 行 严 格 秘 密, 不 得 对 外 泄 漏 公 司 应 在 公 司 治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则 中 明 确 董 事 监 事 的 保 密 义 务, 加 强 对 董 事 监 事 所 掌 握 敏 感 信 息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墙 上 员 工 应 对 由 于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所 获 取 的 敏 感 信 息 进 行 严 格 保 密, 严 禁 利 用 敏 感 信 息 获 取 不 当 利 益 第 三 十 九 条 掌 握 敏 感 信 息 的 墙 上 员 工 禁 止 在 任 何 非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场 合 谈 论 所 获 取 的 相 关 信 息, 禁 止 利 用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即 时 通 话 工 具 等 渠 道 传 播 所 知 悉 的 敏 感 信 息 第 四 十 条 墙 上 员 工 不 得 获 取 不 属 于 其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信 息, 不 得 直 接 参 与 日 常 具 体 交 易 业 务 的 决 策, 包 括 决 策 具 体 交 易 证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和 价 格 等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及 各 中 后 台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对 所 主 管 部 门 内 墙 上 员 工 的 管 理, 确 保 敏 感 信 息 按 照 需 知 原 则 有 序 流 动 对 于 确 有 必 要 获 取 敏 感 信 息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确 保 其 获 取 敏 感 信 息 的 行 为 确 为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所 必 须 对 于 非 职 责 所 在 而 临 时 取 得 授 权 获 取 敏 感 信 息 成 为 墙 上 员 工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其 获 取 敏 感 信 息 前, 应 得 到 本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或 负 责 人 的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接 触 敏 感 信 息 第 四 十 二 条 墙 上 员 工 发 现 所 掌 握 的 敏 感 信 息 泄 漏 的 或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泄 露 敏 感 信 息 的, 应 立 即 向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主 管 领 导 进 行 汇 9
报,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敏 感 信 息 泄 漏 范 围 的 扩 大 第 四 节 跨 墙 审 批 流 程 第 四 十 三 条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需 要 其 他 部 门 派 员 跨 墙 协 作 的, 发 起 部 门 应 当 事 先 向 跨 墙 人 员 所 属 部 门 和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相 关 部 门 和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会 签 后 报 分 管 领 导 合 规 总 监 总 裁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跨 墙 操 作 第 四 十 四 条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接 发 起 部 门 跨 墙 申 请 后, 应 向 跨 墙 人 员 提 示 跨 墙 行 为 规 范, 并 将 跨 墙 人 员 签 署 的 员 工 跨 越 隔 离 墙 操 作 备 案, 作 为 跨 墙 申 请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公 司 领 导 审 批 第 四 十 五 条 跨 墙 人 员 在 跨 墙 活 动 结 束 且 获 取 的 敏 感 信 息 已 公 开 或 者 不 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后 方 可 回 墙 跨 墙 审 批 通 过 之 日 至 回 墙 期 间 为 跨 墙 期 间 第 四 十 六 条 跨 越 隔 离 墙 行 为 结 束 后, 发 起 部 门 应 当 向 相 关 部 门 和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结 束 跨 越 隔 离 墙 行 为 的 情 况, 并 将 通 报 的 情 况 向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书 面 备 案 跨 墙 发 起 部 门 和 跨 墙 人 员 所 属 部 门 应 对 跨 墙 人 员 在 跨 墙 期 间 的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在 跨 墙 期 间 未 泄 露 敏 感 信 息 或 从 事 发 布 研 究 报 告 等 活 动 进 行 书 面 报 告, 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员 工 跨 越 隔 离 墙 操 作 备 案 中 签 字 确 认 第 五 节 跨 墙 人 员 的 行 为 规 范 第 四 十 七 条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临 时 跨 越 信 息 隔 离 墙 的, 在 跨 墙 期 间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与 限 制 : 10
( 一 )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和 制 度 细 则 ; ( 二 ) 严 格 履 行 保 密 和 静 默 义 务 ( 三 ) 不 得 泄 露 跨 墙 后 获 取 的 敏 感 信 息 ; ( 四 ) 不 得 利 用 跨 墙 后 获 取 的 敏 感 获 取 非 法 利 益 或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 ( 五 ) 不 得 获 取 与 跨 墙 业 务 无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第 四 十 八 条 墙 外 员 工 无 意 中 接 触 到 内 幕 信 息 及 其 他 未 公 开 信 息 的,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所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时 向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进 行 临 时 跨 墙 备 案, 按 跨 墙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第 六 节 研 究 咨 询 人 员 跨 墙 特 别 规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研 究 咨 询 人 员 因 业 务 需 要, 阶 段 性 参 与 公 司 承 销 保 荐 财 务 顾 问 等 业 务 项 目, 撰 写 投 资 价 值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提 供 行 业 研 究 支 持 的, 应 当 履 行 公 司 内 部 跨 越 隔 离 墙 审 批 程 序 第 五 十 条 研 究 咨 询 人 员 参 与 公 司 承 销 保 荐 财 务 顾 问 等 业 务 项 目 期 间, 不 得 发 布 与 该 业 务 项 目 相 关 的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跨 墙 期 间, 研 究 咨 询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公 司 承 销 保 荐 财 务 顾 问 等 业 务 项 目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第 五 十 一 条 跨 墙 为 投 资 银 行 部 门 提 供 业 务 支 持 的 研 究 咨 询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静 默 期 规 定, 在 静 默 期 内 不 得 发 表 所 接 触 项 目 的 相 关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研 究 报 告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静 默 期 为 自 该 研 究 员 的 跨 墙 审 批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下 列 时 间 终 止 : 11
( 一 ) 研 究 员 所 接 触 的 项 目 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为 证 券 发 行 之 后 10 日 ; ( 二 ) 研 究 员 所 接 触 的 项 目 为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的, 为 证 券 发 行 之 后 5 日 第 七 节 跨 墙 人 员 及 跨 墙 行 为 的 监 管 第 五 十 三 条 跨 墙 人 员 所 属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对 跨 墙 人 员 的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与 限 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与 监 控 第 五 十 四 条 各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应 对 跨 入 本 业 务 隔 离 墙 的 跨 墙 人 员 及 其 所 开 展 的 业 务 活 动 有 完 整 记 录, 并 重 点 监 控 跨 墙 人 员 在 跨 墙 期 间 获 取 墙 内 信 息 的 情 况, 除 其 有 合 理 的 业 务 需 求 需 要 知 道 或 者 获 取 的 信 息 外, 应 禁 止 其 获 取 其 他 墙 内 信 息 第 五 十 五 条 任 何 人 任 何 部 门 发 现 跨 墙 人 员 违 反 跨 墙 保 密 义 务 和 限 制 的,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合 规 部 门 报 告 第 五 十 六 条 合 规 部 门 负 责 对 相 关 隔 离 部 门 执 行 跨 墙 操 作 的 合 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并 会 同 提 出 跨 墙 申 请 的 业 务 部 门 和 跨 墙 人 员 所 属 部 门 对 跨 墙 人 员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 合 规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或 发 现 敏 感 信 息 泄 露 的, 除 可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将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纳 入 跨 墙 管 理 外, 还 可 以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建 议 采 取 促 使 敏 感 信 息 公 开 或 对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限 制 等 措 施, 并 报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总 裁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管 职 责 范 围 发 生 变 化,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应 书 面 告 知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义 务 与 限 制, 并 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2
分 管 职 责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合 规 部 门 内 部 业 务 条 线 之 间 的 人 员 跨 部 门 调 动 的 或 员 工 新 入 职 隔 离 部 门 的, 调 入 部 门 或 聘 用 部 门 应 书 面 告 知 调 动 人 员 或 聘 用 人 员 相 关 义 务 与 限 制, 并 将 调 动 审 批 及 书 面 告 知 文 件 及 时 抄 送 合 规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每 月 月 初 将 上 月 员 工 跨 部 门 调 动 情 况 及 新 入 职 员 工 情 况 书 面 向 合 规 部 门 报 备 第 五 十 九 条 公 司 合 规 部 门 应 根 据 跨 墙 人 员 违 规 情 况, 及 时 提 出 应 对 及 整 改 措 施, 向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进 行 报 告, 并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整 改 落 实 第 五 章 观 察 名 单 与 限 制 名 单 第 一 节 限 制 名 单 第 六 十 条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设 置 多 个 限 制 名 单, 对 直 投 自 营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的 开 展 进 行 一 定 的 限 制 第 六 十 一 条 下 列 项 目 公 司 和 与 其 有 重 大 关 联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在 以 下 期 间 列 入 公 司 直 投 业 务 限 制 名 单, 禁 止 直 投 业 务 进 行 投 资 : 公 司 担 任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的 上 市 辅 导 人 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的, 从 担 任 前 述 角 色 的 信 息 公 开 之 日 ( 辅 导 公 告 之 日 ) 至 公 司 在 确 认 不 再 拥 有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之 日 或 该 项 目 终 止 之 日 ( 包 括 协 议 终 止 从 证 监 会 撤 报 等 ) 第 六 十 二 条 下 列 项 目 公 司 和 与 其 有 重 大 关 联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在 以 下 期 间 列 入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限 制 名 单, 禁 止 自 营 买 入 : ( 一 ) 公 司 担 任 再 融 资 项 目 或 并 购 重 组 项 目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13
或 财 务 顾 问 的, 从 项 目 立 项 之 日 至 该 项 目 获 得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实 施 完 成 后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或 该 项 目 终 止 之 日 ( 包 括 协 议 终 止 从 证 监 会 撤 报 等 ) ( 二 )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持 有 某 一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持 有 量 占 其 发 行 量 5% 及 以 上 的, 在 持 仓 超 过 前 述 指 标 期 间 禁 止 自 营 买 入 第 六 十 三 条 下 列 项 目 公 司 和 与 其 有 重 大 关 联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在 以 下 期 间 列 入 公 司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限 制 名 单, 禁 止 发 布 有 关 的 研 究 报 告 : ( 一 ) 公 司 担 任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的 上 市 辅 导 人 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的, 从 担 任 前 述 角 色 的 信 息 公 开 之 日 ( 辅 导 公 告 之 日 ) 至 公 司 在 确 认 不 再 拥 有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之 日 或 该 项 目 终 止 之 日 ( 包 括 协 议 终 止 从 证 监 会 撤 报 等 ) ( 二 ) 公 司 担 任 再 融 资 项 目 或 并 购 重 组 项 目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或 财 务 顾 问 的, 从 项 目 立 项 之 日 至 该 项 目 获 得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实 施 完 成 后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或 该 项 目 终 止 之 日 ( 包 括 协 议 终 止 从 证 监 会 撤 报 等 ); ( 三 ) 发 布 对 具 体 股 票 作 出 明 确 估 值 和 投 资 评 级 的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时,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持 有 某 一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持 有 量 占 其 发 行 量 1% 及 以 上 的, 在 持 仓 超 过 前 述 指 标 期 间 禁 止 发 布 有 关 的 研 究 报 告, 但 已 按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且 已 限 制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日 及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反 向 交 易 的 除 外 ( 四 )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持 有 某 一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持 有 量 占 其 发 行 量 14
2% 以 上 的, 在 持 仓 超 过 前 述 指 标 期 间 禁 止 发 布 有 关 的 研 究 报 告 ( 五 )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持 有 某 一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持 有 量 占 其 发 行 量 2% 以 上 的, 在 持 仓 超 过 前 述 指 标 期 间 禁 止 发 布 有 关 的 研 究 报 告 第 六 十 四 条 列 入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限 制 名 单 的,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不 得 发 布 针 对 该 证 券 的 研 究 报 告,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发 生 了 会 影 响 该 股 票 价 格 且 已 为 公 众 知 悉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情 况 下 发 出 的 针 对 该 事 件 影 响 的 研 究 报 告 ; ( 二 ) 研 究 员 在 正 常 的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中 一 直 都 按 照 合 理 的 规 律 定 期 就 该 股 票 发 布 投 资 研 究 的 ; 对 于 列 入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限 制 名 单 的 证 券, 研 究 员 认 为 符 合 前 款 所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发 布 研 究 报 告 第 六 十 五 条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条 件 而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的, 应 由 研 究 所 审 核 岗 提 起 工 作 联 系 单, 说 明 所 要 推 荐 的 股 票 名 称 评 级 情 况 正 式 推 出 时 间 报 告 发 送 理 由 等 信 息, 经 研 究 所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以 发 布 报 告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于 限 制 直 投 业 务 投 资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应 将 限 制 名 单 告 知 直 投 公 司, 由 直 投 公 司 负 责 审 核 投 资 方 案, 禁 止 投 资 对 于 限 制 公 司 自 营 买 入 的 证 券, 由 自 营 业 务 部 门 通 过 公 司 隔 离 墙 系 统 进 行 查 询 检 索, 并 对 查 询 留 痕 自 营 部 门 应 对 查 询 出 的 禁 买 证 券 品 种 在 其 业 务 系 统 内 进 行 相 关 的 系 统 设 置,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禁 止 自 营 买 入 15
对 因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列 入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限 制 名 单 的 证 券,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已 持 有 前 述 证 券 的, 应 当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一 个 月 内 卖 出 第 二 节 观 察 名 单 第 六 十 七 条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设 置 多 个 观 察 名 单, 观 察 名 单 属 于 高 度 保 密 的 名 单, 仅 限 于 履 行 相 关 管 理 和 监 控 职 责 的 工 作 人 员 知 悉 观 察 名 单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开 展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应 当 对 与 列 入 观 察 名 单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有 关 的 业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控,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第 六 十 八 条 下 列 项 目, 自 公 司 投 行 部 门 与 客 户 发 生 实 质 性 接 触 后 的 适 当 时 点, 将 相 关 项 目 所 涉 公 司 或 证 券 列 入 观 察 名 单, 直 至 该 项 目 进 入 限 制 名 单 或 项 目 终 止 : ( 一 ) 担 任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的 上 市 辅 导 人 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的 ; ( 二 ) 担 任 再 融 资 项 目 或 并 购 重 组 项 目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或 财 务 顾 问 的 前 款 所 称 适 当 时 点, 以 与 客 户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对 项 目 立 项 进 场 开 展 工 作 和 实 际 获 知 项 目 敏 感 信 息 中 较 早 者 为 准 第 六 十 九 条 下 列 项 目, 自 该 项 目 进 入 持 续 督 导 期 内, 相 关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应 列 入 持 续 督 导 观 察 名 单, 由 相 关 部 门 对 公 司 自 营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的 开 展 进 行 监 控 与 观 察, 直 至 持 续 督 导 期 结 束 之 日 : 16
( 一 ) 公 司 担 任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的 上 市 辅 导 人 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的 ; ( 二 ) 公 司 担 任 再 融 资 项 目 或 并 购 重 组 项 目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或 财 务 顾 问 的 第 七 十 条 当 公 司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对 某 一 权 益 类 证 券 持 有 量 占 其 发 行 量 的 1% 以 上 的, 应 当 将 该 证 券 列 入 观 察 名 单 第 七 十 一 条 研 究 所 的 审 核 岗 应 对 涉 及 观 察 名 单 的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审 慎 的 质 量 及 合 规 审 查 审 核 岗 人 员 作 为 墙 上 人 员 管 理 第 三 节 名 单 的 维 护 第 七 十 二 条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观 察 名 单 限 制 名 单 的 出 入 单 时 点 发 生 的 当 日, 及 时 在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系 统 建 立 相 关 隔 离 信 息 前 款 通 知 应 包 括 有 关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证 券 代 码 与 该 项 目 有 重 大 关 联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项 目 类 型 公 司 担 任 的 角 色 进 展 情 况 等 内 容 第 七 十 三 条 公 司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观 察 名 单 限 制 名 单 的 出 入 单 时 点 发 生 的 当 日, 及 时 在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系 统 建 立 相 关 隔 离 信 息 前 款 通 知 应 包 括 股 票 代 码 名 称 持 仓 比 例 等 第 七 十 四 条 公 司 对 涉 及 信 息 隔 离 的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建 设 和 完 善, 提 供 支 持 管 理 观 察 名 单 与 限 制 名 单 等 信 息 隔 离 功 能 的 信 息 技 术 平 台, 及 时 有 效 的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流 转 的 相 关 信 息 17
第 七 十 五 条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负 责 对 观 察 名 单 和 限 制 名 单 进 行 管 理 与 维 护, 监 督 并 检 查 各 业 务 部 门 及 时 将 相 关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列 入 观 察 名 单 与 限 制 名 单, 或 从 观 察 名 单 与 限 制 名 单 中 删 除 第 六 章 各 主 要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管 理 第 一 节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墙 管 理 第 七 十 六 条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或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直 接 或 间 接 为 公 司 本 人 或 他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第 七 十 七 条 投 资 银 行 部 门 信 息 隔 离 的 重 点 是 有 效 控 制 掌 握 隔 离 信 息 的 使 用 范 围,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履 行 通 报 职 责 第 二 节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管 理 第 七 十 八 条 公 司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应 当 对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所 获 得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及 客 户 的 商 业 秘 密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依 据 未 公 开 信 息 发 表 研 究 报 告, 不 得 泄 露 传 递 暗 示 他 人 或 据 以 建 议 客 户 或 其 他 投 资 者 买 卖 证 券 第 七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当 保 障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的 独 立 性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按 其 利 益 出 具 咨 询 意 见 或 研 究 报 告 第 八 十 条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在 遇 到 客 户 利 益 公 司 利 益 与 自 身 利 益 存 在 冲 突 时, 应 当 主 动 向 客 户 或 公 司 申 明, 必 要 时 应 当 执 业 回 避 18
第 八 十 一 条 在 向 客 户 提 供 或 公 开 发 布 研 究 报 告 前, 应 对 研 究 报 告 相 关 内 容 予 以 保 密 公 司 研 究 所 应 当 建 立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查 机 制, 对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涉 及 观 察 名 单 和 限 制 名 单 中 的 公 司 或 证 券 等 进 行 审 查 除 下 列 人 员 外,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提 前 接 触 研 究 报 告 ( 一 ) 公 司 内 部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报 告 进 行 质 量 管 理 合 规 审 查 和 按 照 正 常 业 务 流 程 参 与 报 告 制 作 发 布 的 ; ( 二 ) 研 究 对 象 和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门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为 核 实 事 实 而 仅 接 触 报 告 草 稿 有 关 章 节 内 容 的 不 得 在 报 告 发 布 前 向 研 究 对 象 和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门 提 供 包 括 研 究 摘 要 投 资 评 级 或 目 标 价 格 等 内 容 的 章 节 第 八 十 二 条 研 究 报 告 的 发 送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向 公 众 发 布 研 究 报 告 的, 应 保 证 发 送 时 间 的 同 一 性 不 得 向 特 定 客 户 或 公 司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先 行 提 供 研 究 报 告 或 传 递 相 关 信 息 仅 供 内 部 使 用 的 研 究 报 告 及 相 关 信 息,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第 八 十 三 条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不 得 向 客 户 承 诺 发 布 对 客 户 有 利 的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建 议, 以 此 与 客 户 建 立 或 保 持 业 务 关 系, 或 谋 取 其 他 不 当 利 益 第 八 十 四 条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开 展 研 究 活 动 的 相 关 记 录, 包 括 调 研 活 动 中 搜 集 的 有 关 资 料 与 信 息 研 究 报 告 依 据 的 资 料 与 信 息 等 第 八 十 五 条 研 究 部 门 及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评 和 19
激 励 措 施, 不 应 与 投 资 银 行 等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部 门 的 业 绩 挂 钩 投 资 银 行 等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分 管 负 责 人 不 应 参 与 对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人 员 的 考 评 第 三 节 自 营 及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管 理 第 八 十 六 条 公 司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决 策 交 易 信 息 的 管 理, 控 制 相 关 信 息 知 情 人 员 的 范 围 ; 妥 善 保 管 投 资 决 策 相 关 文 件, 包 括 投 资 研 究 决 策 交 易 以 及 衍 生 品 设 计 与 发 行 等 的 文 件 会 议 记 录 信 息 传 递 记 录 等 自 营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人 员 因 工 作 或 工 作 以 外 的 原 因 知 晓 内 幕 信 息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公 司 合 规 部 门 报 告, 并 根 据 安 排 在 投 资 中 予 以 回 避 第 八 十 七 条 公 司 自 营 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在 账 户 资 金 席 位 投 资 决 策 交 易 等 方 面 予 以 隔 离, 防 范 公 司 与 客 户 之 间 可 能 产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第 八 十 八 条 公 司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或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不 得 开 展 跨 部 门 联 合 调 研 委 托 调 研 交 叉 调 研 等 活 动 公 司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的 研 究 成 果 仅 限 于 该 部 门 内 部 使 用, 严 禁 向 其 他 部 门 泄 露 公 司 研 究 所 为 客 户 利 益 所 进 行 的 调 研, 可 以 将 自 营 资 管 部 门 视 为 内 部 客 户, 允 许 自 营 资 管 部 门 报 名 参 加 第 四 节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管 理 第 八 十 九 条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部 门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客 户 信 息 配 合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所 等 业 务 部 门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20
第 九 十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经 纪 业 务 客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不 得 违 规 泄 露 客 户 信 息 ; 也 不 得 侵 害 客 户 利 益, 利 用 客 户 信 息 为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所 等 业 务 部 门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侵 害 客 户 利 益 第 五 节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管 理 第 九 十 一 条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部 门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健 全 业 务 流 程, 对 与 业 务 经 营 有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管 理,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教 育, 对 违 规 泄 漏 和 使 用 敏 感 信 息 的 行 为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第 九 十 二 条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部 门 对 客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不 得 违 规 泄 露 客 户 信 息 ; 也 不 得 侵 害 客 户 利 益, 利 用 客 户 信 息 为 公 司 其 它 业 务 部 门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侵 害 客 户 利 益 第 六 节 直 投 业 务 的 信 息 隔 离 管 理 第 九 十 三 条 公 司 不 得 非 法 向 从 事 直 接 投 资 业 务 的 子 公 司 泄 露 项 目 敏 感 信 息, 为 其 参 与 项 目 投 资 提 供 便 利 公 司 为 其 子 公 司 直 接 投 资 的 项 目 公 司 提 供 证 券 发 行 保 荐 服 务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保 荐 义 务,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不 应 通 过 从 事 保 荐 业 务 谋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第 九 十 四 条 公 司 与 直 投 子 公 司 应 当 在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等 方 面 互 相 独 立 第 九 十 五 条 除 证 监 会 同 意 外, 公 司 及 相 关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事 直 接 投 资 业 务, 也 不 得 借 用 直 投 子 公 司 名 义 开 展 直 接 投 资 业 务 21
第 九 十 六 条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违 规 干 预 直 投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严 禁 投 行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违 规 从 事 直 接 投 资 业 务 第 九 十 七 条 直 投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专 职, 不 得 在 公 司 领 取 报 酬, 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八 条 凡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造 成 敏 感 信 息 泄 漏 和 不 当 流 动 或 违 法 使 用 敏 感 信 息 引 发 内 幕 交 易 或 未 按 规 定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造 成 公 司 财 产 及 声 誉 损 失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公 司 将 按 照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原 公 司 隔 离 墙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第 一 百 条 本 办 法 由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负 责 解 释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