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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加 快 推 进 全 省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去 年 12 月 省 政 府 召 开 会 议 作 出 安 排 部 署, 制 定 下 发 了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2 50 号 ), 今 年 省 政 府 又 首 次 将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任 务 纳 入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为 确 保 完 成 各 项 建 设 任 务, 引 导 和 激 励 各 级 政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认 真 落 实 山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2011-2015 年 )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2 50 号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的 引 领 作 用, 调 动 各 级 政 府 和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积 极 性, 加 快 全 省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步 伐, 力 争 到 2015 年, 全 省 实 现 每 千 名 老 年 人 拥 有 养 老 床 位 30 张, 实 现 日 间 照 料 服 务 覆 盖 全 部 城 市 社 区 和 半 数 以 上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实 现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覆 盖 全 省 城 乡 社 区, 基 本 实 现 养 老 护 理 员 全 员 持 证 上 岗 二 资 助 原 则 ( 一 ) 政 府 引 导 运 用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形 成 以 政 府 资 金 为 引 领 社 会 资 本 为 主 1

体 其 他 资 金 为 补 充 的 多 元 化 投 入 格 局 ( 二 ) 统 一 标 准 对 公 办 民 办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建 设, 按 同 一 条 件 同 一 标 准 补 助, 努 力 为 各 类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创 造 公 平 的 发 展 环 境 ( 三 ) 分 类 补 助 根 据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任 务, 对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日 间 照 料 设 施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等 分 项 进 行 扶 持 ; 根 据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财 力 状 况 等, 按 不 同 项 目 类 别 不 同 标 准 分 类 给 予 补 助, 推 动 各 类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协 调 发 展 ( 四 ) 公 开 透 明 省 级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报 审 批 工 作, 实 行 阳 光 操 作, 规 范 运 行, 项 目 申 报 遴 选 补 助 和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全 过 程 公 开 透 明, 接 受 社 会 和 群 众 监 督 ( 五 ) 跟 踪 问 效 对 省 级 资 助 项 目 建 立 考 核 制 度, 定 期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跟 踪 问 效,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三 资 助 项 目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不 含 青 岛 ),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由 政 府 或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以 独 资 合 资 合 作 联 营 参 股 特 许 经 营 等 方 式, 依 法 建 设 的 各 类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重 点 资 助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新 ( 扩 ) 建 改 造 运 营 及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养 老 护 理 员 培 训 等 项 目 ( 详 见 附 件 1-5) 四 资 助 标 准 根 据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2

见 ( 鲁 政 发 2012 50 号 ) 规 定 的 资 助 标 准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1-5) 五 实 施 步 骤 ( 一 ) 下 达 任 务 指 标 根 据 全 省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进 度, 每 年 年 初 由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下 达 各 市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任 务 指 标 各 市 根 据 省 政 府 下 达 的 任 务 指 标, 逐 级 分 解 落 实 到 位 ( 二 ) 组 织 申 报 省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适 时 下 发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组 织 全 省 开 展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市 县 两 级 分 别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申 报 通 知 下 发 工 作 项 目 建 设 承 办 单 位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如 实 填 写 相 应 的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6-10), 并 将 规 定 的 申 报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报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需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承 诺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性 按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资 助 资 金 申 报 工 作 应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三 ) 县 级 初 审 对 申 请 资 助 的 项 目, 县 ( 市 区 )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应 按 照 附 件 1-5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逐 一 审 核, 并 安 排 两 名 以 上 人 员 实 地 勘 查 项 目 建 设 性 质 规 模 进 度 功 能 运 营 等 情 况, 查 验 申 报 材 料 原 件, 并 对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资 助 条 件 进 行 评 估 对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县 ( 市 区 )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应 在 相 应 的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表 中 填 写 审 核 情 况 和 资 助 建 议, 并 由 审 查 人 审 核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同 时, 以 县 ( 市 区 ) 为 单 位 分 类 填 写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 详 见 附 件 11-15), 连 同 申 请 报 告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市 级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初 审 上 报 工 作 应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3

( 四 ) 市 级 审 核 市 级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要 通 过 委 托 投 资 评 审 机 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等, 对 市 本 级 和 县 级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评 审 结 果 择 优 提 出 扶 持 项 目 和 资 助 建 议, 分 类 填 写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 详 见 附 件 11-15), 连 同 申 请 报 告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省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审 核 上 报 工 作 应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五 ) 省 级 复 审 省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各 地 上 报 的 申 请 资 助 项 目 材 料, 逐 个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择 优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并 在 省 民 政 厅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示 一 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落 实 补 助 资 金 六 工 作 措 施 ( 一 ) 建 立 目 标 责 任 制 省 民 政 厅 主 要 负 责 项 目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工 作, 对 各 地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对 各 地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和 定 期 监 测 通 报, 以 及 开 展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负 责 补 助 资 金 的 分 配 下 拨 和 监 管, 制 定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协 同 做 好 项 目 审 核 工 作 市 县 民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项 目 申 报 审 核 现 场 勘 查 数 据 统 计 绩 效 考 核 等 工 作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资 金 拨 付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配 合 民 政 部 门 进 行 项 目 审 核 现 场 勘 查 和 绩 效 考 核 等 工 作 ( 二 ) 建 立 督 导 机 制 各 级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作, 切 实 加 强 对 项 目 的 前 期 审 查 建 设 督 导 和 跟 踪 问 效 要 采 取 专 项 督 导 和 随 机 抽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对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的 4

督 促 指 导 要 建 立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任 务 调 度 机 制, 各 市 民 政 局 每 季 度 调 度 一 次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连 同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任 务 进 度 统 计 表 ( 附 件 16), 于 下 个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15 日 前 上 报 省 民 政 厅 市 县 两 级 要 建 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确 保 有 关 档 案 资 料 完 备 齐 全 ( 三 ) 建 立 目 标 考 核 机 制 各 市 要 建 立 考 核 机 制, 根 据 山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绩 效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每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上 年 度 本 辖 区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省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将 联 合 组 成 检 查 组, 对 各 市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考 评 对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社 会 效 益 好 的 市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 对 工 作 进 展 缓 慢 资 金 管 理 混 乱 的 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对 弄 虚 作 假, 套 取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或 违 反 项 目 实 施 原 则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农 村 社 区 养 老 农 村 互 助 养 老 等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意 见 另 行 制 定 本 方 案 由 省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附 件 :1.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新 ( 扩 ) 建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2.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改 造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3.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运 营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4. 山 东 省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5

5. 山 东 省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6.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新 ( 扩 ) 建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表 7.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改 造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表 8.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运 营 项 目 申 请 表 ( 年 度 ) 9. 山 东 省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表 10. 山 东 省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资 助 申 请 表 11.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新 ( 扩 ) 建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12.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改 造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13. 山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运 营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14. 山 东 省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15. 山 东 省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资 助 汇 总 表 16. 年 第 季 度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任 务 进 度 统 计 表 6

附 件 1 一 项 目 范 围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不 含 青 岛 )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由 政 府 或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以 独 资 合 资 合 作 联 营 租 赁 等 方 式 新 ( 扩 ) 建 的 光 荣 院 敬 老 院 福 利 院 老 年 公 寓 等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居 家 式 会 员 制 产 权 式 老 年 住 宅 老 年 社 区 等 养 老 机 构 或 设 施, 不 在 此 补 助 范 围 二 项 目 扶 持 条 件 ( 一 ) 自 建 用 房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新 ( 扩 ) 建 项 目 指 以 新 增 加 养 老 床 位 为 目 的, 通 过 已 有 土 地 征 地 购 置 房 产 或 原 有 基 础 设 施 改 建 等 途 径 新 ( 扩 ) 建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的 项 目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新 建 项 目 基 建 手 续 齐 全, 购 置 和 原 有 设 施 改 建 项 目 能 提 供 购 置 或 置 换 依 据 及 改 造 立 项 报 告 和 规 划 设 计 改 造 方 案 等 材 料 ; 2. 十 二 五 期 间 开 工 建 设 或 投 入 使 用 ; 3. 具 有 居 住 饮 食 卫 生 医 疗 护 理 健 身 娱 乐 等 基 本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和 功 能, 符 合 民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老 7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核 定 ; 4. 新 ( 扩 ) 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新 增 床 位 数 不 少 于 50 张 ; 5. 项 目 总 投 资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项 目 单 位 ( 个 人 ) 自 筹 资 金 不 低 于 总 投 资 的 50%; 6 项 目 单 位 ( 个 人 ) 资 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较 高 的 资 信 等 级 和 相 应 的 资 金 筹 措 能 力 ( 二 ) 租 赁 用 房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新 ( 扩 ) 建 项 目 指 通 过 租 赁 用 房 新 ( 扩 ) 建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以 增 加 养 老 床 位 的 项 目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签 订 5 年 以 上 的 长 期 租 赁 合 同 ; 2. 符 合 民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具 有 居 住 饮 食 卫 生 医 疗 护 理 健 身 娱 乐 等 基 本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和 功 能 ; 3. 按 照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核 定 新 ( 扩 ) 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新 增 床 位 不 少 于 50 张 ; 4. 项 目 总 投 资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150 万 元, 项 目 单 位 ( 个 人 ) 自 筹 资 金 不 低 于 总 投 资 的 50%; 5. 项 目 单 位 ( 个 人 ) 资 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较 高 的 资 信 等 级 和 相 应 的 资 金 筹 措 能 力 三 补 助 标 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建 用 房 购 置 和 原 有 设 施 改 建 的 新 ( 扩 ) 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省 财 政 对 东 中 西 部 三 类 地 区, 分 别 按 新 增 每 张 床 位 4500 元 5500 元 65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建 设 补 助 ; 8

对 租 赁 用 房 的 新 ( 扩 ) 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省 财 政 对 东 中 西 部 三 类 地 区, 分 别 按 新 增 每 张 床 位 2000 元 2500 元 3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建 设 补 助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建 项 目, 按 不 低 于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50% 的 比 例 下 达 项 目 启 动 资 金 ; 待 项 目 完 成 经 过 考 核 评 估 合 格 后, 清 算 剩 余 补 助 资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考 核 合 格 的 已 完 工 项 目, 按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资 助 对 2011-2012 年 省 级 福 彩 公 益 金 已 资 助 达 不 到 现 行 资 助 标 准 的 项 目, 给 予 追 加 资 助 四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材 料 ( 一 ) 自 建 用 房 的, 需 提 供 立 项 批 复 环 评 报 告 规 划 许 可 证 土 地 证 明 等 基 建 手 续 复 印 件 ; 购 置 和 原 有 设 施 改 建 的 应 提 供 购 置 合 同 及 设 施 改 造 的 立 项 及 设 计 方 案 等 材 料 ; 租 赁 用 房 的, 需 提 供 改 造 施 工 合 同 5 年 以 上 的 租 赁 合 同 等 复 印 件 ( 二 ) 在 建 项 目, 需 提 供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股 权 等 出 资 证 明 材 料, 其 中 企 事 业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的, 还 需 提 供 上 年 度 年 检 财 务 报 告 或 审 计 报 告 ; 已 完 工 项 目, 提 供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工 程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 三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批 准 设 立 机 构 文 件 复 印 件 9

附 件 2 一 项 目 范 围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不 含 青 岛 )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按 照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增 加 大 型 设 备 完 善 养 老 功 能 等 改 造 内 容, 使 核 定 养 老 床 位 达 到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的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居 家 式 会 员 制 产 权 式 老 年 住 宅 老 年 社 区 等 养 老 机 构 或 设 施, 不 在 此 补 助 范 围 二 项 目 扶 持 条 件 申 请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改 造 补 助 项 目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十 二 五 期 间 已 开 工 或 完 成 改 造 ; ( 二 ) 符 合 民 政 部 门 规 定 资 质 条 件, 核 定 改 造 床 位 不 少 于 50 张, 达 到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要 求 ; ( 三 ) 项 目 总 投 资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项 目 单 位 ( 个 人 ) 自 筹 资 金 不 低 于 总 投 资 的 50% 三 补 助 标 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改 造 项 目, 省 财 政 按 东 中 西 部 三 类 不 同 地 区, 按 核 定 床 位 数 分 别 给 予 每 张 床 位 2000 元 2500 元 3000 元 的 一 次 性 改 造 补 助 10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正 在 改 造 项 目, 按 不 低 于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50% 的 比 例 下 达 项 目 启 动 资 金 ; 待 项 目 改 造 完 成 经 过 考 核 评 估 合 格 后, 清 算 剩 余 补 助 资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考 核 合 格 的 已 完 成 改 造 项 目, 按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资 助 四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资 料 ( 一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批 准 设 立 机 构 文 件 复 印 件 ( 二 )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 三 ) 正 在 改 造 项 目, 需 提 供 改 造 投 资 证 明 材 料 ; 已 完 工 项 目, 需 提 供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工 程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11

附 件 3 一 项 目 范 围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不 含 青 岛 )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现 已 运 营 养 老 床 位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民 办 非 营 利 性 和 公 建 民 营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其 中, 公 建 民 营 类 养 老 机 构 补 助 对 象 为 实 际 运 营 方 居 家 式 会 员 制 产 权 式 老 年 住 宅 老 年 社 区 等 养 老 机 构, 不 在 此 补 助 范 围 二 补 助 条 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运 营 补 助,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2011 年 1 月 1 日 后 投 入 运 营, 运 营 时 间 满 一 年 ; ( 二 ) 取 得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或 采 取 公 建 民 营 方 式 运 营 ; ( 三 ) 符 合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 ( 四 ) 核 定 养 老 床 位 数 达 到 50 张 以 上, 老 年 人 实 际 入 住 率 达 到 50% 以 上 ; ( 五 ) 管 理 和 护 理 服 务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指 持 有 老 年 护 理 家 政 服 务 营 养 保 健 医 疗 卫 生 等 相 关 职 业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职 业 证 书 ); ( 六 ) 入 住 老 年 人 满 意 率 达 到 90% 以 上 12

三 补 助 标 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按 上 年 度 实 际 入 住 的 自 理 老 年 人 半 自 理 老 年 人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老 年 人 数 量, 省 财 政 每 人 每 年 分 别 给 予 360 元 600 元 720 元 的 运 营 补 助, 连 续 补 助 3 年 年 度 补 助 入 住 老 年 人 数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 上 年 度 实 际 入 住 老 年 人 数 = 12 个 月 每 月 1 日 登 记 入 住 老 年 人 数 /12 四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材 料 ( 一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公 建 民 营 协 议 (5 年 以 上 ) 复 印 件 ( 二 ) 入 住 老 年 人 花 名 册 13

附 件 4 一 项 目 范 围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 不 含 青 岛 )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由 政 府 或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兴 建 的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开 展 日 间 照 料 服 务 的 街 道 综 合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也 在 此 补 助 范 围 二 补 助 条 件 ( 一 ) 十 二 五 期 间 开 工 建 设 或 投 入 使 用 ; ( 二 ) 符 合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43-2010), 具 有 10 张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托 养 床 位, 具 备 短 期 托 养 日 间 照 料 健 身 娱 乐 餐 饮 服 务 功 能 ; ( 三 ) 符 合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统 一 规 划 ; ( 四 ) 市 或 县 ( 市 区 ) 出 台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补 助 政 策 ; ( 五 ) 省 级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未 给 予 补 助 三 补 助 标 准 对 达 到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43-2010) 规 定 一 二 三 类 建 筑 面 积 (1600 平 方 米 以 上 1085-1599 平 方 米 750-1084 平 方 米 ) 的 城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14

料 中 心, 省 财 政 分 别 给 予 25 万 元 20 万 元 15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建 设 补 助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建 项 目, 按 不 低 于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50% 的 比 例 下 达 项 目 启 动 资 金 ; 待 项 目 完 成 经 过 考 核 评 估 合 格 后, 清 算 剩 余 补 助 资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考 核 合 格 的 已 完 工 项 目, 按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资 助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公 办 的 需 提 供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证 明, 民 办 的 需 提 供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 二 ) 征 地 新 建 的 提 供 立 项 批 复 规 划 许 可 证 土 地 证 明 等 基 建 手 续 复 印 件 ; 利 用 自 有 房 产 改 建 的, 需 提 供 房 产 证 改 建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 利 用 租 赁 房 屋 形 式 改 建 的, 需 提 供 改 建 施 工 合 同 5 年 以 上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 三 ) 在 建 的 需 提 供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已 完 工 的 需 提 供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工 程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15

附 件 5 一 项 目 范 围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不 含 青 岛 ) 由 民 政 部 门 单 独 兴 办 或 与 其 他 组 织 企 业 合 办, 辐 射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二 补 助 条 件 申 请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补 助 项 目,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养 老 信 息 服 务 能 够 辐 射 本 行 政 区 域 ; ( 二 ) 有 固 定 的 服 务 场 所 服 务 系 统 服 务 平 台 和 服 务 人 员, 工 作 运 转 正 常 ; ( 三 ) 能 提 供 社 区 内 双 向 沟 通 交 流 服 务 ; ( 四 ) 签 约 服 务 老 年 人 数 不 少 于 县 ( 市 区 ) 老 年 人 口 总 数 10%; ( 五 ) 县 级 出 台 政 府 为 贫 困 老 年 人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政 策 三 补 助 标 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省 财 政 按 每 县 100 万 元 标 准 拨 付 项 目 单 位 以 市 为 单 位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的, 省 级 将 给 予 重 点 扶 持 16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建 项 目, 按 不 低 于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70% 的 比 例 下 达 项 目 启 动 资 金 ; 待 项 目 完 成 经 过 考 核 评 价 合 格 后, 清 算 剩 余 补 助 资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考 核 评 价 合 格 的 已 完 工 项 目, 按 省 级 补 助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资 助 县 级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证 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批 准 设 立 机 构 文 件 复 印 件 ( 二 ) 市 县 养 老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规 划 等 有 关 文 件 ( 三 ) 经 费 来 源 证 明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