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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 地球的熱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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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 135 次會議紀錄時間 :110 年 3 月 29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 30 分地點 : 臺北市政府 N202 會議室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2 樓北區 ) 主席 : 蔡召集人炳坤 ( 報告案一 審議案一 ~ 八 ) 李委員乾朗 ( 審議案九 ) 紀錄 : 蕭丞億 姜宜美 林珈安 高凰娟 林子尹 沈麗珍 陳雅淇 張熙迎 魏伶如 張鈺玫 謝易汝出席委員 : 蔡副召集人宗雄 張郁慧 林芝羽 王惠君 王維周 丘如華 米復國 李素馨 李乾朗 張崑振 郭瓊瑩 陳彥良 詹素娟 詹添全 趙金勇 劉淑音 蔡元良 戴寶村 薛琴 蘇瑛敏 ( 請假 : 蔡明儒 廖武治 ) 列席人員 : 報告案一 : 張昭然建築師事務所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高仲廷建築師事務所名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紀州庵文學森林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家道生股份有限公司艋舺青山宮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國立國父紀念館 張〇宗代陳〇仁 馬〇俊林〇雯鐘〇宏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黃〇泰 王〇榮 范〇憲未出席劉國著未出席 第 1 頁

國立臺灣大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國立歷史博物館審議案一 : 蔣〇東君蔣〇岩君蔣〇昱君蔣〇輝君 O 〇國君 O 〇鈞君廣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議案二 : 桓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克聚建築師事務所國立臺灣大學審議案三 : 文化部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臺北市中正區梅花里辦公處審議案四 : 王〇晴君郭〇盈君 未出席王健忠 徐瑞澤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黃〇棟 陳〇達未出席未出席林〇瑛 黃〇芸陳〇聚楊雯婷黃高駿王〇文未出席倪敬敏代未出席張婕未出席張〇仁代 郭〇碧代 第 2 頁

第 3 頁林國雄君西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〇妍君張〇澄君吳〇軒君吳〇霆君張〇瑜君張〇廷君張〇梁君范〇林君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臺北市中正區光復里辦公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張〇翹君張〇雯君張〇珠君蘇〇瑋張〇湘代張〇湘代張〇涵代張〇涵代張〇涵代張〇涵代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倪敬敏代未出席張婕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審議案五 : 陳〇玉君董〇正君吳〇華君呂大吉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臺北市大同區永樂里辦公處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呂〇吉未出席倪敬敏代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

審議案六 : 王〇華君林〇萍 / 何黛雯建築師事務所審議案七 : 方〇怡君陳〇賢君陳〇宏君陳〇鈞君林〇雄君陳〇驤君王〇淇君陳〇良君蘇〇蕾君陳〇聲君蘇〇君楊〇雄君陳〇惠君蕭陳〇盆君杜〇平君郭林〇惠君林〇玲君郭〇華君施〇標君林〇華君方〇婷君陳〇子君陳〇宜君林〇香君陳〇群君黃〇玲君 王〇華代林〇萍 鍾〇儀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羅〇玲代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陳〇玲代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 第 4 頁

第 5 頁林〇平君陳〇勝君黃〇真君林〇楷君陳〇典君林〇貞君林〇志君方〇鋒君林〇仕君李〇芝君林〇翰君楊〇宏君陳〇祺君林〇美君戴〇敏君施〇村君楊〇龍君湯〇秋君陳〇章君林〇輝君陳〇欽君黃〇華君陳〇怩君陳〇揚君陳〇慈君陳林〇鳳君陳〇枝君林〇民君郭〇雲君陳〇榮君陳〇媛君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

陳〇芳君林〇坪君林曾〇梅君德基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景星里里長吳若屏審議案八 :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橋教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審議案九 :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創發展科許伯元建築師事務所 未出席未出席陳〇熹未出席未出席未出席魏〇慶 王〇璋未出席倪敬敏代未出席陳〇秀王華翰許〇元 蔣〇 壹 宣讀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 134 次會議紀錄結論 : 同意備查 貳 出列席單位意見 :( 詳附件 1 2) 參 報告案 : 案一 :110 年 1 至 2 月本市文化資產周邊營建工程經專案小組審查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報告案結論 : 一 同意備查 二 請申請單位依備查之報告書及古蹟 歷史建築監測保護計畫據以執行 第 6 頁

肆 審議案 : 案一 : 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 599 地號等 12 筆土地新建工程鄰歷史建築 原辰馬商會本町店鋪 及 峰圃茶莊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21 人同意,0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二 請申請單位依備查之報告書及歷史建築監測保護計畫據以執行 案二 : 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20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案鄰直轄市定古蹟 溫州街 22 巷 4 號 及歷史建築 臺灣大學公共宿舍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20 人同意,1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二 請申請單位依備查之報告書及古蹟 歷史建築監測保護計畫據以執行 案三 : 中正區 臺北酒廠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1 人, 出席委員 20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20 人同意,0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同意 : ( 一 ) 變更直轄市定古蹟 臺北酒廠 公告 : 古蹟本體為三樓高塔 烏梅酒廠 四連棟 米酒作業場 煙囪 試驗室 清酒工坊 蒸餾室 再製酒作業場 鍋爐室 包裝作業場 維修工場等 12 處建築 ; 古蹟附屬設施為果酒大樓 車庫工坊 A 車庫工坊 B 水井及井室 金屬渡廊 配電室 酒廠大門等 7 處建築 第 7 頁

( 二 ) 廢止歷史建築 臺北酒廠四連棟 臺北酒廠米酒作業場 ( 三 ) 酒廠警衛室 及 米酒作業場附屬倉庫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二 直轄市定古蹟公告事項 : ( 一 ) 名稱 : 臺北酒廠 ( 二 ) 種類 : 產業 ( 三 ) 位置或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 1 段 1 號 ( 四 )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 古蹟本體為三樓高塔 ( 成功段一小段 127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03.31 平方公尺 ) 烏梅酒廠 ( 成功段一小段 143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029.67 平方公尺 ) 四連棟( 成功段一小段 138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869 平方公尺 ) 米酒作業場( 成功段一小段 123 建號, 建物總面積 4,549.52 平方公尺 ) 煙囪( 無建號登記 ) 試驗室( 成功段一小段 116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93.37 平方公尺 ; 成功段一小段 117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65.85 平方公尺 ; 成功段一小段 126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25.96 平方公尺 ) 清酒工坊( 成功段一小段 128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165.6 平方公尺 ; 成功段一小段 130 建號, 建物總面積 52.9 平方公尺 ) 蒸餾室( 無建號登記 ) 再製酒作業場 ( 成功段一小段 122 建號, 建物總面積 895.65 平方公尺 ) 鍋爐室 ( 成功段一小段 134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87.62 平方公尺 ) 包裝作業場( 成功段一小段 133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383.24 平方公尺 ) 維修工場( 成功段一小段 132 建號, 建物總面積 533.09 平方公尺 ) 等 12 處建築本體 ; 古蹟附屬設施為果酒大樓 ( 無建號登記 ) 車庫工坊 A( 成功段一小段 164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85.07 平方公尺 ) 車庫工坊 B( 成功段一小段 125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25.12 平方公尺 ) 水井及井室( 成功段一小段 135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9.22 平方公尺 ) 金屬渡廊( 無建號登記 ) 配電室( 成功段一小段 124 建號, 建物總面積 62.2 平方公尺 ) 酒廠大門( 無建號登記 ) 等 7 處建築本體,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63-3(30,357 平方公尺 ) 63-43(2,192 平方公尺 ) 地號等 2 筆土地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 第 8 頁

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範圍圖詳附件 3) ( 五 )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1 臺北酒廠見證了臺灣酒業在生產體系上的發展與轉變, 反映了不同時期臺灣酒類的市場需求, 在臺灣酒業發展史中, 極具代表性價值 2 臺北酒廠創設時, 位於當時的臺北東郊, 南方緊鄰通往基隆的聯絡要道, 北側則有縱貫鐵路通過, 展現出當時產業設施的擇址及區位考量, 體現臺北區域發展史及產業史的重要實體物證 3 目前園區建物及整體配置, 仍維持 1930 年 新工場擴建計畫 之規劃樣貌, 為了解日治時期現代化 高效能新式酒場之代表案例 4 現存的建物除了展現不同時期最為先進的造酒方法及科技技術外, 亦富含產業設施和現代建築特色, 具科學及藝術價值 5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指定基準 三 廢止歷史建築 臺北酒廠四連棟 臺北酒廠米酒作業場 : ( 一 ) 廢止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1 經指定為古蹟者 2 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廢止基準 四 本案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辦理後續事宜 案四 : 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10 12 號及延平南路 1 3 號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21 人同意,0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同意 : 第 9 頁

( 一 )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 二 )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 備註 : 延平南路 1 號與博愛路 4 號為同一棟建物, 經查詢本府民政局門牌整合檢索系統無延平南路 1 號門牌 ) 二 公告事項 : ( 一 ) 名稱 : 博愛路 4 6 8 號店屋 ( 二 ) 種類 : 店屋 ( 三 ) 位置或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4 6 8 號 ( 四 )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 古蹟本體為博愛路 4 6 8 號建築本體, 建物為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 647( 建物總面積 173 平方公尺 ) 634( 建物總面積 198.95 平方公尺 ) 646( 建物總面積 224.91 平方公尺 ) 建號,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 361(58 平方公尺 ) 364(17 平方公尺 ) 365(31 平方公尺 ) 366(17 平方公尺 ) 367(17 平方公尺 ) 368(40 平方公尺 ) 369(18 平方公尺 ) 地號等 7 筆土地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範圍圖詳附件 4) ( 五 )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1 本建物鄰近北門 鐵道部 臺北郵局 撫臺街洋樓等古蹟, 形構北門城內都市發展紋理 2 1927-1931 年京町改築計畫之建物, 立面保有四柱三窗形式, 並延續博愛路街屋意象, 具歷史意義 3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 款指定基準三 本案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辦理後續事宜 第 10 頁

案五 : 大同區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0 人同意,21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不指定大同區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二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21 人同意,0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登錄大同區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 為歷史建築 三 公告事項 : ( 一 ) 名稱 :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店屋 ( 二 ) 種類 : 店屋 ( 三 ) 位置或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6 8 號 ( 四 )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 歷史建築本體為延平北路 2 段 6 8 號建築本體, 建物為大同區迪化段二小段 255( 建物總面積 112.4 平方公尺 ) 204 建號 ( 建物總面積 105.03 平方公尺 ),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大同區迪化段二小段 332(48 平方公尺 ) 333(19 平方公尺 ) 330(19 平方公尺 ) 331(48 平方公尺 ) 地號等 4 筆土地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範圍示意圖詳附件 5) ( 五 )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1. 本建物建於日治時期, 為二層樓一落一過水, 二戶立面皆保存原有商號招牌, 內部保存共同壁之砂岩與磚牆,8 號仍保有太子樓 2. 兩間店屋日治時期位於大稻埕主要幹道 太平町本通,6 號原為萬順號製靴店,8 號原為金華興金鋪, 呈現當時太平町商業繁盛景況 3. 本建物對側為歷史建築 黑美人大酒家 及 大千百貨, 共同形塑主要路口的都市景觀特色 4. 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第 11 頁

1 項第 3 款登錄基準 四 本案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辦理後續事宜 案六 : 歷史建築 六館街尾洋式店屋 ( 南京西路 241 243 245 247 249 251 號 ) ( 南京西路 245 號 )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案結論 :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21 人同意,0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案七 :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28 號等 16 棟建物 現場勘查結果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10 人同意 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0 人同意 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予以列冊追蹤 棟別 6 7 維持列冊追蹤,11 人同意 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二 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案八 :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65 號 現場勘查結果審議案結論 : 一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0 人, 出席委員 21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8 人同意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0 人同意予以列冊追蹤,13 人同意不予列冊追蹤 二 不予列冊追蹤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同意不予列冊追蹤 案九 : 直轄市定古蹟 松山菸廠 鍋爐房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案結論 : 本案委員總人數 23 人, 迴避人數 4 人, 出席委員 16 人, 逾半數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 16 人同意,0 人不同意, 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 故本案決議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第 12 頁

伍 散會 : 下午 12 時 20 分 第 13 頁

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 135 次會議民眾及出列席單位意見 附件 1 審議案一 臺北市都市 更新處 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 599 地號等 12 筆土地新建工程鄰歷史建築 原辰馬商會本町店鋪 及 峰圃茶莊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審議案查旨揭建物非屬本府已公告或核准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內, 亦未涉及程序中劃定案, 倘未來申請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更新單元範圍內既存之歷史建物並無阻礙更新程序進行, 並請依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等相關規定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維護保存 審議案二 臺北市都市 更新處 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20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案鄰直轄市定古蹟 溫州街 22 巷 4 號 及歷史建築 臺灣大學公共宿舍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審議案 1. 旨案係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經本府 98 年 11 月 5 日公告 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206 地號等 5 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本府於 99 年 9 月 14 日事業概要核准在案, 並由桓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20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經本府 105 年 11 月 15 日公告核定實施, 並於 107 年 1 月 15 日召開第 101 次文資審議會決議指定 溫州街 22 巷 4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實施者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檢具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 本府於 110 年 2 月 4 日召開公辦公聽會, 實施者於 110 年 2 月 20 日申請辦理都市更新案幹事及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會議, 目前刻正審查中 2. 另請實施者依本次文資審議會紀錄結果補充修正都市更新案件, 供後續都市更新審議參考 第 14 頁

審議案三中正區 臺北酒廠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王〇文 1. 依據本公司與文化部簽訂的 華山園區 ROT 契約 的約定, 本公司必須於契約期間內完成新建及增建樓地板面積 4,500m 2 之履約需求 2. 本公司前已先於 108 年 6 月 6 日提送, 並經 108 年 11 月 15 日第 120 次文資大會同意備查的 古蹟與歷史建築保護及監測計畫報告書, 當時評估的古蹟歷建只包括高塔區 煙囪 烏梅酒廠及米酒作業場 四連棟等已公告文資身分的建物, 並以 串連園區空間 的設計概念及 < 滿足合約需求 > 的前提下, 完成設計方案 3. 目前本公司已於 109 年 11 月 13 日取得 109 建字第 0255 號建照,109 年 11 月 26 日取得 109 建字第 0261 號建照 依前述二張建照之規定, 須自領照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開工, 並分別於申報開工後 6 個月及 12 個月內竣工 但本公司與文化部簽訂的 華山園區 ROT 契約 將於 112 年 4 月 13 日到期 4. 本公司將在尊重產業歷史價值的最高原則下, 遵照本次大會的審議結果, 配合辦理原建照必要的設計變更 但此一新的情勢變動, 勢必造成本公司超過 3 年以上的時間浪費且已產生實質的重大財務損失 5. 倘若本次大會的審議結果, 確認將會新增園區具文資身分的建物, 為了讓本公司後續與文化部的履約能進退有據, 也為了能盡力縮減後續設計變更的作業時程, 以下事項懇請協助釐清 : (1) 對於 華山園區 ROT 契約 所要求的新建增建工程, 在園區增列具文資身分的建物之後, 本公司是否仍有機會依據原已取得的建照, 繼續申報開工? 其應辦理的文資程序為何? (2) 若確認本案新建增建工程無法依據原已取得的建照繼續申報開工, 則對於履約所要求的新建增建面積, 是否仍得以在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所訂定的建蔽率容積率的規範下在重新調整設計後, 繼續辦理申請新建? 或者在古蹟定著的基地上將不得再辦理新建行 第 15 頁

為? (3) 因本公司原已取得的建照為拆除併新建, 在園區增列具文資身分的建物後, 是否仍得以針對其他未具文資身分的既有建物辦理拆除作業? 又是否除了建管申報之外, 另有其他文資程序需配合辦理? 6. 懇請貴局協助提供後續辦理設計變更時的設計準則 例如對於新建物鄰近具文資身分建築的最小棟距? 能否連結? 以及新建物的開挖深度與高度限制等 審議案四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10 12 號及延平南路 1 3 號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臺北市都市查旨揭建物非屬本府已公告或核准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內, 更新處亦未涉及程序中劃定案, 倘未來申請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更新單元範圍內既存之歷史建物並無阻礙更新程序進行, 並請依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等相關規定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維護保存 審議案五大同區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臺北市都市查旨揭建物非屬本府已公告或核准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內, 更新處亦未涉及程序中劃定案, 倘未來申請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更新單元範圍內既存之歷史建物並無阻礙更新程序進行, 並請依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等相關規定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維護保存 審議案六歷史建築 六館街尾洋式店屋 ( 南京西路 241 243 245 247 249 251 號 ) ( 南京西路 245 號 )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案臺北市都市建物位於本府 107 年 12 月 18 日府都規字第 10760567391 號公告更新處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之歷史街區, 依細部計畫規定不受理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審議案七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28 號等 16 棟建物 現場勘查結果審議案臺北市都市 1. 查本案係屬本府 107 年 12 月 10 日公告劃定之 大同區 - 大同 -3- 更新處民權西路至民族西路間迪化街二段更新地區 範圍內, 前由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 第 16 頁

德基建築師事務所蘇〇 ( 羅〇 玲代 ) 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882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申請報核, 並經本府 106 年 8 月 15 日駁回在案 ; 次查目前尚無申請人或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案件申請報核 2. 倘未來申請人或實施者申請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案報核, 更新單元範圍內倘涉及既存之歷史建物並無阻礙更新程序進行, 後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維護保存 各位委員好 : 目前主要被考慮列為歷建的標的是 34 36 號, 它剛好位在基地正中央, 長條型橫跨兩邊, 把基地切開 目前我們規劃 22 層樓, 四周退縮 6 米的人行步道, 這區未來會與上面已進行都更的那塊連成一氣以改善區域環境 如果列為古蹟, 當然尊重專業委員意見, 只是考慮平衡點, 因為只有兩棟在基地中間, 且該區周邊應該沒有被考慮列為古蹟或歷建, 所以這小的兩棟參雜在這個住宅區, 是否有這麼大的保存價值? 這區如果無法整體開發, 我們可能會分成兩塊, 但人行道退縮跟未來規劃可能對環境的整合性變成打了很大的效益, 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請委員評估它是不是歷建, 是的話當然尊重委員意見, 但改建之後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應做一個定奪?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28 號等 16 棟建物 之第 9 棟及 12 棟 ( 環北二段 21 巷 7 號及 11 號 ) 代表 : 1. 行政程序不符, 有行政瑕疵, 沒有先就整個都更公劃單位做評估, 文化局就隨便挑了 2 戶看起來像古蹟的房屋, 做了第一次的會勘, 其他各局處都沒有出席, 第一次會勘的內容沒有地主發言, 只有三位委員建議列冊, 就直接做成會議記錄寄出, 是否有行政瑕疵? 2. 民國 94 年本案就列為公劃單位, 政府極力推動老舊社區快速都更重建, 明知道有古蹟, 要列冊, 為何至今才來? 迪化街大稻埕古蹟數十連棟, 與我們這塊基地, 僅隔台北橋 300 公尺, 為何幾十年來一直沒有來勘察列冊, 我們經過理成營造送件都更處, 也沒有說有古蹟, 後來柯市長上任, 理成倒閉, 我們又費心整合至今, 好不容易可以送件了, 現在因文 第 17 頁

陳〇子 ( 陳 〇玲代 ) 化局要列冊, 導致都更進度拖延, 萬一造成公共安全問題, 誰來負責? 是否可以請柯市長出面說明? 3. 我的父母都已 80 多歲行動不便, 我和他們現在還居住在裡面, 處處都是壁癌老鼠蟑螂滿爬, 還要擔心隨時樑柱會崩坍, 我希力的肯求, 盼文化局能體會人民住在危樓的苦處, 高抬貴手, 盡快做出不列冊的決議, 讓我們早日脫離貧民窟, 重建家園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28 號等 16 棟建物 之第 13 棟迪化街 2 段 44 號及環北二段 21 巷 13 號代表 ( 被遺忘的世界 ) 曾經是繁華的大稻埕, 想不到如今僅僅相隔二百米的迪化街一 二段, 竟有天壤地別的市容景象與漠視待遇 我自小在這建物長大, 常常在外面下大雨裡面在漏雨用臉盆接漏水, 而父母三番五次找人在屋頂抓漏卻都抓不著的冏境 洗澡没有淋浴間馬桶是化糞池式的蟑螂蒼蠅滿天飛, 三不五時還要被老鼠拉牙 ( 台語大蜘蛛 ) 驚嚇, 生活中的不便比比皆是 再歷經無數次的地震樑柱已垮屋頂在無數次颱風中也消失不見了 一個爹爹不疼姥姥不愛的天龍國角落, 一間間斷橫殘壁入目不堪的破瓦屋, 宛如都市毒瘤毫無生氣 難以想像那間消失的屋頂已無房屋外觀的鐵皮, 曾經是大愛電視台鄧安寧執導的四重奏 / 草山春睴二部戲拍攝地, 更是我的家 曾經而努力自救的地主們在歷經二十多年的奔走遘通, 完成整合作業與選配進度, 奈何一個理成破產新聞衝擊所有地主的希望, 回想當時多人是淚流滿面無盡失落, 難過的是一切努力化為烏有前功盡棄 ; 心疼的是一起為實現我們夢想而賣力的理成夥伴們也同樣失業了 理成營造破產至今又是 5 年了, 我們地主們不放棄再度整合, 好不容易又燃起希望重新畫上美好藍圖, 若不是當事人是無法體會都更波折煎熬 自小在迪化街長大的我們, 如今也邁入耳順之年, 父母們更是期待卻無法再等待了 期盼各位委員及相關單位能高抬貴手盡 第 18 頁

陳〇章 陳〇榮 曾林〇梅 快核准讓都更案加速推動, 能夠讓我們陪伴年邁父母再度回到出生之地重新生活, 一個安全舒適又有老鄰居相伴的老年生活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28 號等 16 棟建物 之第 6 7 棟 ( 迪化街二段 34 36 號及環北二段 21 巷 3 號 5 號 ) 代表 : 1. 本建築物只是一般民宅, 並非歷史事件地點, 也不是歷史人物名人的住宅, 要列冊為文化資產實在牽強 2. 本建物已十分老舊, 牆柱皆有裂縫雨天又漏水, 強風刮來圍牆就晃動磚塊就掉落, 更遑論一次又一次的地震讓家人住得很心驚膽跳, 實在不堪使用需要更新重建 3. 在民國 104 年 3 月 9 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476894101 號函 有市民反應紅磚掉落壁體毁壞, 經堪查現場恐涉及公共安全, 肇致危險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請問已這麼不堪使用的建物, 我要求重建並保障我的居住正義 我是環河北路二段 9 號, 我感覺這裡是不符合文化保存, 房子都塌下來了, 只是, 不是我不同意都更, 因為這邊要蓋 20 幾層, 地下又幾層, 我們 3 坪幾的土地, 他說只給我們 10 坪, 所以每次開會我才不去, 因為我覺得對我們來說太吃虧 以前建商估價要蓋 12 層, 就說要給我們 14 坪,3 坪多的土地換它地上 10 坪, 對我們來說覺得不公平 不然, 我是同意都更的 後來這個建商, 估價給我們太少, 謝謝大家 審議案八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65 號 現場勘查結果審議案臺北市都市 1. 查本案係屬本府 107 年 12 月 10 日公告劃定之 大同區 - 大同 -3- 更新處民權西路至民族西路間迪化街二段更新地區 範圍內, 次查目前尚無申請人或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案件申請報核 2. 倘未來申請人或實施者申請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案報核, 更新單元範圍內倘涉及既存之歷史建物並無阻礙更新程序進行, 後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維護保存 魏〇慶主席 各位委員大家好, 大家平安 : 我是大橋長老教會魏永慶牧師, 今天我們列席有 3 位長老和 1 位弟兄, 我們針對迪化街 2 段 65 號部分做陳情 : 是大家所知道 65 號部分, 是我們在 2000 年增 第 19 頁

王〇璋 購作為社區服務所使用, 根據房屋稅籍資料證明, 這房子在我們買來時, 折舊年限為 59 年, 是將近 60 年的房子 我們是針對社區老人提供關懷據點, 延伸對社區的弱勢孩子提供課輔與陪伴 因場地及公共安全的需要, 所以我們提出這部分申請, 請各位委員審查 平安, 主席, 各位委員大家好 : 這裡有 2 次勘查, 我相信委員都清楚, 我們的意見書很早就提供給文化局, 當然我們也尊重委員意見 第 1 次是 2 位委員認為要列入文化資產,1 位不列入 第 2 次 3 位委員也一致認為不具文化資產價值 事實上, 我們是非營利在奉獻, 為了這些老人 家庭 孩子很用心, 都是免費 我們也請結構技師來評估, 評估後也有送給文化局做參考, 已達危險程度, 超過現值 45 分以上, 希望教會和社區扮演那個角色, 能夠讓主席 委員認同, 讓我們教會可以重建, 可以繼續奉獻這弱勢的社區 我相信資料及照片委員都有看到, 前面兩邊的牆壁為什麼用木板釘起來? 因為 20 年前買來時都漏水, 買來後, 我們教會才花錢做整理, 但屋頂就沒辦法, 那些釘板釘滿滿是因為真的沒辦法抓漏, 所以, 請各位委員體諒我們教會在社區扮演的角色, 這是為了社會, 不是為了我自己 假如真的要把我們列為文化資產, 我還是希望各位委員不要列入, 或者, 請委員來做第 3 次會勘再作決定 第 20 頁

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 135 次會議 委員意見 附件 2 報告案一 110 年 1 至 2 月本市文化資產周邊營建工程經專案小組審查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報告案王委員惠君無 丘委員如華同意 米委員復國同意 李委員素馨同意 李委員乾朗同意 張委員崑振無 郭委員瓊瑩同意備查 詹委員素娟同意 詹委員添全同意通過 劉委員淑音同意備查 戴委員寶村同意備查 薛委員琴同意備查 蘇委員瑛敏同意備查 審議案一 中正區公園段二小段 599 地號等 12 筆土地新建工程鄰歷史建築 原辰馬商會本町店鋪 及 峰圃茶莊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委員 1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2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3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4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5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 第 21 頁

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6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7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8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9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0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1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2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3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4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5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6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7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8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9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20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21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 第 22 頁

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無 丘委員如華同意 米委員復國已修改設計, 同意所作之修正 李委員素馨同意 李委員乾朗同意 張委員崑振無 郭委員瓊瑩同意 陳委員彥良再請協助審視晴天 陰雨天與夜間的視覺影響, 立面色彩越與背景色融合越好 詹委員素娟 1. 經專案小組數次審議修正, 已調整計畫 2. 未涉文資法 34 條, 同意通過 詹委員添全同意通過 劉委員淑音同意通過 戴委員寶村同意 薛委員琴同意備查 蘇委員瑛敏同意備查 審議案二 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20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案鄰直轄市定古蹟 溫州街 22 巷 4 號 及歷史建築 臺灣大學公共宿舍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委員 1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2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3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4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5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第 23 頁

委員 6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7 不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8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9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0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1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2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3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4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5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6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7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8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19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20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委員 21 同意未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有破壞古蹟 歷史建築之完整 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 第 24 頁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無 王委員維周本案位於市定古蹟俞大維故居旁, 未來都市設計審議文件中, 必須依文資法 38 條, 分別針對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 綠化 建築量體配置 高度 造型 色彩及風格等逐項以圖面進行說明及模擬, 不能僅以 34 條模擬評估圖面進行說明 丘委員如華台灣大學在本區有多棟文資身分之建物, 應提出全區再利用計畫針對整體規劃的理念 米委員復國請修正後, 同意 李委員素馨立面垂直米色明度與彩度建議再降低, 以和周邊環境及文化資產融和 李委員乾朗同意 張委員崑振 1. 本案建物緊鄰古蹟邊界, 已造成古蹟後院強烈的壓迫感, 儘管基地狹小, 惟仍應盡力向南退縮 2. 此案涉文資法 38 條之 審查, 建議請確依該法規定執行, 以維文資保護之初衷 郭委員瓊瑩同意 惟仍請開發單位在立面框架色彩選擇上更細膩, 俾搭配溫州街區域參觀 陳委員彥良 1. 建築量體對 22 巷 4 號在北往南的視覺點仍有些視覺壓迫, 看能否再透過植栽計畫做視覺壓力軟化 2. 依照目前現有 植栽軟化量體 的方案, 似乎沒有太多效果 詹委員素娟 1. 應參照審議委員關於景觀 植栽之建議, 修改調整 2. 未涉 34 條, 可以同意 詹委員添全同意修正後通過 1. RIDO 分析 P.26 1/300 修正為 1/400 2. 與 22 巷 4 號景觀銜接以增加綠化處理 劉委員淑音同意通過 戴委員寶村建物色彩與植栽盡量與古蹟 歷建協調 薛委員琴同意備查 蘇委員瑛敏同意備查 第 25 頁

審議案三 中正區 臺北酒廠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委員 1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2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3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4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5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6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8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9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0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1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2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3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4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5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6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7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8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19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20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委員 21 同意文化局擬辦意見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同意所提變更方案 丘委員如華 1. 請文化部協助台灣文創公司制定完善維護管理計畫並給專業指導 2. 文創園區亦是文資園區雙項身分並不衝突, 而是歷史身分明確化 3 未來空間使用如何有效利用且符合文資的規定, 必需以新的概念與規範運作, 重新檢討續約內容 4. 文資法主管機關應訂定古蹟保存計畫 米委員復國同意 第 26 頁

李委員素馨 酒廠警衛室 及 米酒作業場附屬倉庫 雖不具文資身分, 建議保留原來建物或未來拆除時, 仍應依相關文資程序辦理 李委員乾朗同意 郭委員瓊瑩 1. 擬同意專案小組兩次會勘提議, 建議文化部再依現實條件 ( 古蹟 歷史建築及附屬設施 ) 作合約務實調整 2. 本園區應進行全區 Master Plan, 並對各棟間之開放空間 Landscape 與 Street Furniture 作更詳細之規範 ( 含造型 / 材料 / 色彩 / 規格 ), 俾有整體系統性風貌水平 3. 文化部應研訂可行客觀之指導 詹委員素娟 1. 同意變更公告內容, 及部分建築不登錄 歷史建築 2. 文化部宜與 ROT 廠商協商處理園區建物身分變更後之履約問題 詹委員添全同意擬辦, 通過審查 劉委員淑音同意擬辦意見 戴委員寶村同意擬辦事項 薛委員琴同意 蘇委員瑛敏文化部 ROT 案空間需求是否可以減量設計, 與古蹟煙囪區可以有更多的緩衝空間 審議案四 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10 12 號及延平南路 1 3 號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委員 1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2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3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4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 第 27 頁

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5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6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7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8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9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0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1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2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3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4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5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 第 28 頁

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6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7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8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19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20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委員 21 同意 1. 指定中正區 博愛路 4 6 8 號 為直轄市定古蹟 2. 中正區 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 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不指定古蹟 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並解除列冊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同意所提指定提案 丘委員如華 1. 博愛路口北門到開封街街屋為京町改築於 1927-1931 年 2. 京町改築由民間發起, 自行制定建物興建標準, 找來銀行配合低利貸款, 安排建築及營造公司協助 3. 街屋風格更強調一致性景觀, 比較相互協調簡潔為主而不做花樣裝飾山牆及立面 完成建物被稱為京町式, 影響了如菊元百貨店 街屋外觀形式 4.1910-1927 京町改築前 2-8 號四連棟街屋是同一棟建物,2-4 號牆面 4-6 號牆面有都曾經相通建物使用痕跡, 使用 拱圈門洞 米委員復國同意 4 6 8 號為古蹟,10 12 及延南 3 不具文資價值 第 29 頁

李委員乾朗 1. 同意 2. 應再強化 4 6 8 的價值? 張委員崑振無 郭委員瓊瑩目前僅作了 2 號之調查, 建議未來 4 6 8 亦應進行詳細調查, 包括 10 12 號之歷史變遷, 如果具歷史文資價值, 應可再增列為市定古蹟 (1910-1927), 且應儘速進行保存再利用計畫之研擬 詹委員素娟 1. 同意指定 4 6 8 號為市定古蹟 2. 未指定者, 同意解除列冊 詹委員添全同意 4 6 8 為古蹟 劉委員淑音 1. 同意博愛路 4 6 8 號指定為市定古蹟 2. 同意博愛路 10 號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不具文化資產價值, 並解除列冊 戴委員寶村同意擬辦事項 薛委員琴 1. 同意 4 6 8 號指定為市定古蹟 2.10 12 號及延平南路 3 號解除列管 蘇委員瑛敏同意備查 審議案五 大同區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 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委員 1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2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3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4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5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6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7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第 30 頁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8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9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0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1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2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3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4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5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6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7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8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19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20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委員 21 1. 不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2. 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丘委員如華 1. 位於重要的歷史節點, 主要幹道 太平町本通 上, 曾是北 第 31 頁

市最繁榮的商業區 2. 保存對於都市景觀及延平北路南京西路有極大的貢獻 米委員復國同意登錄 6 8 號為歷史建築 李委員素馨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李委員乾朗同意 張委員崑振無 郭委員瓊瑩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詹委員素娟同意登錄為 歷史建築 詹委員添全同意 劉委員淑音同意登錄歷史建築 戴委員寶村同意登錄歷史建築 薛委員琴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蘇委員瑛敏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 審議案六 歷史建築 六館街尾洋式店屋 ( 南京西路 241 243 245 247 249 251 號 ) ( 南京西路 245 號 )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案一 審查結果委員 1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2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3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4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5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6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7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8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9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0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1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2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3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4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5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6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第 32 頁

委員 17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8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19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20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委員 21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通過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同意 丘委員如華 1. 六館街尾洋式店屋之南京西路 245 號是最後修復之歷史建築, 目前 241 243 245 247 249 251 分別屬於不同所有人, 位於塔城街 南京西路轉角,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區 之入口 2. 南京西路 245 號修復完成後對於特定區的景觀會有貢獻 米委員復國同意 李委員素馨同意通過 李委員乾朗 1. 六館街這 6 戶街屋之施工泥水匠是否可考? 2. 洗石子及 開模印花 工藝應加強說明 張委員崑振無 郭委員瓊瑩同意所提 245 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而 (241-251) 之風貌如何維護, 亦應請文化局及都發局特別關照輔導 詹委員素娟同意通過 詹委員添全同意通過 劉委員淑音同意審查通過 戴委員寶村同意通過 薛委員琴同意 蘇委員瑛敏同意備查 審議案七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28 號等 16 棟建物 現場勘查結果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 : 委員 1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2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3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第 33 頁

委員 4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5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6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7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8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9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0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1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2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13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14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5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16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7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18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19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20 同意棟別 1 至 5 8 至 16 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追蹤 委員 21 同意棟別 1 至 16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二 審查意見丘委員如華 1. 文化資產並非只有建築物, 都市保存的基本概念都沒有, 何談國際社會加入聯合國 2. 歷史性都市景觀保存是國際的趨勢, 我們落後很多第三世界國家 30 到 50 年 米委員復國建議直接進入文資程序 張委員崑振 1. 除本次 16 棟外, 鄰近區域店屋皆反應臺北橋北側聚落城鎮發展特色 2. 應啟動文資審議程序, 以就爭議標的有妥善的審議 郭委員瓊瑩建議都發局應就全市性之歷史發展脈絡紋理如何與都市發展結合, 並就更宏觀的 urban conservation 視角, 檢討未來都市更新與發展之前新新視角, 而此案或許是個 lesson 詹委員素娟此案由於第一次 第二次現勘意見相左, 宜進行第三次勘查, 收集更多資料以便整體考量, 不應直接送進大會 如此投票, 第 34 頁

其結果未免令人疑慮 詹委員添全 1. 同意 1 至 5,8 至 16 均不予列冊追蹤, 棟別 6 7 解除列冊 2. 建議設計單位將低樓層以迪化街一段之街屋型式予以納入, 以利都更之進行 戴委員寶村 1 至 5 8 至 16 棟不列冊,6 7 棟解除列冊 薛委員琴均不列冊 不追蹤 蘇委員瑛敏同意不予列冊 解除列冊 審議案八 大同區 迪化街二段 65 號 現場勘查結果審議案一 審查結果 : 委員 1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2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3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4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5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6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7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8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9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0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1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2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3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4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委員 15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6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7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8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19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20 不予列冊追蹤 委員 21 啟動文化資產價值審查程序 二 審查意見 第 35 頁

米委員復國建議直接進入程序 張委員崑振 1. 會議有關本案資訊揭露不明, 清末附屬建築 ( 北側 ) 尚存, 非皆 1960 年之建物 2. 以後相關會勘若出現明顯差異, 大會開會報告宜有充分資訊揭露, 由委員自行審酌 郭委員瓊瑩本案 65 號與大橋教會及大橋頭地區之發展歷史脈絡必須再深入進行更詳細之調查 詹委員素娟此案由於第一次 第二次現勘意見差異太大, 應舉行第三次勘查, 收集更多資料, 始能總體與細膩考量, 不應直接將意見如此相左之的議案, 直接送入大會 對大會而言, 在缺乏資料下, 難以周全考量 詹委員添全同意通過備查, 不予列冊 戴委員寶村不予列冊追蹤 薛委員琴不予列冊追蹤 蘇委員瑛敏同意不予列冊 審議案九 直轄市定古蹟 松山菸廠 鍋爐房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案一 審查結果 : 委員 3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4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5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6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7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8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9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0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1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3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4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5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6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7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委員 18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第 36 頁

委員 19 同意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審查通過 二 審查意見王委員惠君無 丘委員如華同意通過 米委員復國同意 李委員素馨同意 張委員崑振無 郭委員瓊瑩建議未來夜間照明亦同時兼顧煙囪與古蹟本體 詹委員素娟同意通過 詹委員添全 1. 同意通過 2. 地坪玻璃展示應注意避免堆置重物 3. 屋頂鋼架不可吊掛重物 劉委員淑音同意通過 戴委員寶村同意備查 蘇委員瑛敏同意備查 第 37 頁

烏梅酒廠 包裝作業場 再製酒作業場 鍋爐室 煙囪 6 5 蒸餾室 米酒作業場 4 維修工場 清酒工坊 四連棟 1 試驗室 三樓高塔 2 3 7 古蹟本體為三樓高塔(成功段一小段 127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03.31 平方公 尺) 烏梅酒廠(成功段一小段 143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029.67 平方公 尺) 四連棟(成功段一小段 138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869 平方公尺) 米酒 作業場(成功段一小段 123 建號 建物總面積 4,549.52 平方公尺) 煙囪 (無建號登記) 試驗室(成功段一小段 116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93.37 平方 公尺 成功段一小段 117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65.85 平方公尺 成功段一小 段 126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25.96 平方公尺) 清酒工坊(成功段一小段 128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165.6 平方公尺 成功段一小段 130 建號 建物總面積 52.9 平方公尺) 蒸餾室(無建號登記) 再製酒作業場(成功段一小段 122 建號 建物總面積 895.65 平方公尺) 鍋爐室(成功段一小段 134 建號 建 物總面積 287.62 平方公尺) 包裝作業場(成功段一小段 133 建號 建物總 面積 1,383.24 平方公尺) 維修工場(成功段一小段 132 建號 建物總面積 533.09 平方公尺) 等 12 處建築本體 古蹟附屬設施為果酒大樓(無建號登 記) 車庫工坊 A(成功段一小段 164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85.07 平方公尺) 車庫工坊 B(成功段一小段 125 建號 建物總面積 125.12 平方公尺) 水井 第 38 頁 附 件 3

及井室 ( 成功段一小段 135 建號, 建物總面積 29.22 平方公尺 ) 金屬渡廊 ( 無建號登記 ) 配電室( 成功段一小段 124 建號, 建物總面積 62.2 平方公尺 ) 酒廠大門( 無建號登記 ) 等 7 處建築本體,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63-3(30,357 平方公尺 ) 63-43(2,192 平方公尺 ) 地號等 2 筆土地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圖例 : 定著土地範圍古蹟本體附屬設施 ( 備註 ) 備註 :1 果酒大樓 2 車庫工坊 A 3 車庫工坊 B 4 水井及井室 5 金屬渡廊 6 配電室 7 酒廠大門 直轄市定古蹟 臺北酒廠 本體及其定著土地範圍示意圖 第 39 頁

附件 4 古蹟本體為博愛路 4 6 8 號建築本體, 建物為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 647( 建物總面積 173 平方公尺 ) 634( 建物總面積 198.95 平方公尺 ) 646( 建物總面積 224.91 平方公尺 ) 建號,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 361(58 平方公尺 ) 364(17 平方公尺 ) 365(31 平方公尺 ) 366(17 平方公尺 ) 367(17 平方公尺 ) 368(40 平方公尺 ) 369(18 平方公尺 ) 地號等 7 筆土地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圖例 : 定著土地範圍古蹟本體 直轄市定古蹟 博愛路 2 6 8 號店屋 本體及其定著土地範圍示意圖 第 40 頁

附件 5 歷史建築本體為延平北路 2 段 6 8 號建築本體, 建物為大同區迪化段二小段 255( 建物總面積 112.4 平方公尺 ) 204 建號 ( 建物總面積 105.03 平方公尺 ),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大同區迪化段二小段 332(48 平方公尺 ) 333(19 平方公尺 ) 330(19 平方公尺 ) 331(48 平方公尺 ) 地號等 4 筆土地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圖例 : 歷史建築本體定著土地範圍 歷史建築 延平北路二段 6 8 號 本體及其定著土地範圍示意圖 第 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