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N?W?h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 B0EAA5C1A470BEC7A4CEB0EAA5C1A4A4BEC7B8C9B1CFB1D0BEC7B9EAAC49A4E8AED7>

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我眼中的好老师

<4D F736F F F696E74202D A67EB0EAA4A4B2A6B77EA5CDA668A4B8B669B8F4ABC5BEC9C2B2B3F82DA4A4A473A475B0D32E707074>

福 建 福 州 市 长 乐 市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产 品 小 家 电 产 品 长 乐 市 吴 航 洪 鸣 家 用 电 器 维 修 店 长 乐 市 西 洋 北 路 69 号 福 建 福 州 市 平 潭 县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2. 论 痘 疹 受 病 之 由 2.1. 夫 小 儿 在 胎 之 时. 乃 母 五 脏 之 液 所 养 成 形 也. 其 母 不 知 禁 戒. 纵 情 浓 味. 好 啖 辛 酸. 或 食 毒 物. 其 气 传 于 胞 胎 之 中. 此 毒 发 为 疮 疹. 名 曰 三 秽 液 毒. 一 五 脏 六

2014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仿真模拟题(4)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信息公告(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信息公告( )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0 $.# ( ) 0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年)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民国演义》第一册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简 介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前 身 是 伟 大 的 民 主 革 命 家 杰 出 的 教 育 家 思 想 家 蔡 元 培 先 生 和 音 乐 教 育 家 萧 友 梅 博 士 于 1927 年 11 月 27 日 共 同 创 办 的 国 立 音 乐 院 首 任 院 长 为 蔡 元 培 先 生 192

<4D F736F F D F F31375F312D31B7A2D0D0B9C9B7DDBCB0D6A7B8B6CFD6BDF0B9BAC2F2D7CAB2FAB2A2C4BCBCAFC5E4CCD7D7CABDF0F4DFB9D8C1AABDBBD2D7B1A8B8E6CAE9A3A8B2DDB0B8A3A92E646F63>

教 案 ( 首 页 ) 课 课 编 号 结 构 力 学 总 计 :80 学 时 名 称 学 分 5 其 中 : 类 别 必 修 课 ( ) 选 修 课 ( ) 理 论 课 ( ) 实 验 课 ( 讲 课 :80 学 时 ) 实 验 : 学 时 任 课 教 师 曹 志 翔 职 称 副 教

思明区现代朊务业发展规划

<4D F736F F D20312D3520BFADBFADBDF0B7FE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31322E E646F63>

内科疾病诊治(一)


文 學 我 最 型 117

盈 利 上 升, 加 速 去 库 存 叐 益 亍 房 价 整 体 飙 升, 部 分 房 企 毛 利 率 有 丌 同 程 度 上 升, 如 龙 光 龙 湖 旭 辉 以 及 新 城 其 他 房 企 则 趁 房 市 回 暖 成 交 量 普 遍 上 升 的 时 机 加 速 去 化 三 四 线 城 市 物 业

2,300 4, %

滴 水 之 恩 當 湧 泉 相 報 得 獎 者 : 余 乃 成 指 導 老 師 : 張 月 娟 時 時 感 恩, 生 活 才 有 意 義 ; 常 常 圖 報, 生 命 才 有 價 值 我 從 小 就 受 人 恩 惠, 也 儘 量 回 報 人 家, 因 此 我 的 感 觸 特 別 深 刻 我 的 爸

Microsoft Word - n doc

算生男孩,今天算生男孩 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风靡台湾的卧室风水装修

4 25,887,432 24,017,720 (22,276,482) (20,881,677) 3,610,950 3,136, ,415,375 2,280, , ,517 (4,973,881) (4,558,202) (646,824) (560,1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Microsoft Word -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doc

Microsoft Word 月简报目录.doc

新生儿护理(下).doc

第一幕:

EB3 是 一 步 到 位 获 得 永 久 绿 卡, 并 且 是 成 功 率 最 高 的 美 国 移 民 类 别 之 一, 目 前 通 过 率 为 95% 8. EB3 的 风 险 在 那 里 呢? EB3 是 成 功 率 最 高 的 美 国 移 民 类 别 之 一, 目 前 通 过 率 为 95%

幻灯片 1

Microsoft Word - 102年學生手冊內容.doc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

目 前 言... 1 一 发 展 背 景... 2 ( 一 ) 发 展 优 势...2 ( 二 ) 机 遇 挑 战...6 ( 三 ) 战 略 意 义...8 二 总 体 要 求... 9 ( 一 ) 指 导 思 想...9 ( 二 ) 基 本 原 则...10 ( 三 ) 战 略 定 位... 1




(Microsoft Word - 4\244\353.doc)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9FAC3F1BEADBCC3BACDC9E7BBE1B7A2D5B9B5DACAAEC8FDB8F6CEE5C4EAB9E6BBAEB8D9D2AA2E646F6378>

<453A5CC2EDC0F6C5C5B0E6CEC4BCFE5CC3F1B7A8A1A4C9CCB7A8A1A4C3F1CAC2CBDFCBCFB7A8D3EBD6D9B2C3D6C6B6C8D5AACEC4BCFE574F52445CB9D9B7BDD0DEB6A9B5E7D7D3B7FECEF1A3A8A1B6C3F1CBDFBDE2CACDA1B7BACDA1B6C1A2B7A8B7A8A1B7A3A92E646F63>

关于山东省副省长黄胜

消 费 特 征 贸 易 对 象 客 户 群 体 跨 境 电 商 出 口 占 据 绝 对 比 重, 进 口 增 长 迅 速 出 口 端, 美 国 和 欧 盟 市 场 较 为 稳 定, 东 盟 等 群 体 增 长 迅 速 ; 进 口 端 以 日 本 韩 国 新 西 兰 等 发 达 国 家 为 主 主 要


201(1-22) CDR

信用风电子期刊

东莞汽车站心境山水郡怎么样?交通方便吗?配套如何?值得买吗?

Microsoft Word 年3期.doc

中国科技通讯(NEWSLETTER)

婚姻與生育初探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竞赛报名与报名审核

长 赵 金 勇 党 组 书 记 王 文 娟 金 华 市 市 长 暨 军 民 和 汉 诺 威 米 兰 展 览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符 禹 等 出 席 开 幕 式, 金 华 市 副 市 长 义 乌 市 市 长 盛 秋 平 主 持 开 幕 式 并 致 辞 专 业 展 会 呈 现 多

2014年聖誕節轉會見證集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4D F736F F D C8E9B6F9BBB0D3EFC0EDBDE2B5C4B8F6B0B8D1D0BEBF>


1027 九 如 車 場 大 順 分 店 車 場 大 順 段 地 號 ( 九 如 一 路 九 如 一 路 565 巷 口 ) 89 計 時 : 平 日 20 元 最 高 80 元 假 日 30 元 最 高

<4D F736F F D C4EA33BCBEB6C8BBF9BDF0B9ABCBBE50525FB9ABB9B2B9D8CFB55FD6B5C6C0B7D6B1A8B8E62E646F63>

广 东 东 莞 东 莞 厚 街 东 莞 市 厚 街 镇 康 乐 南 路 23 号 明 丰 广 场 首 层 F02 商 铺 广 东 东 莞 文 化 广 场 店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文 化 广 场 负 一 层 L04 铺 广 东 佛 山 顺 德 大 良 店 顺 德 大 良 凤 山 中 路 26 号

5 功 能 选 择 键 10 电 源 指 示 灯 基 本 操 作 时 钟 设 置 时 钟 显 示 屏 闪 烁 说 明 没 有 显 示 正 确 的 时 间 通 过 以 下 步 骤 调 整 时 间 : 按 参 数 选 择 键 选 择 时 钟 图 标 ( 如 果 你 是 第 一 次 接 电 源 或 断 电

第 第 25 第 27 第 2 第 31 第 33 第 35 第 37 第 3 第 41 第 43 第 45 第 47 第 4 第 51 第 1 第 3 第 5 第 7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1 第 第 成 交 概 览 一 线 城 市 成 交 指 数 为 24.3, 环 比 下 降 47. 点 ;

58 四 川 成 都 成 飞 餐 厅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成 飞 大 道 优 玛 特 超 市 1 楼 59 四 川 成 都 骡 马 市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人 民 中 路 二 段 28 号 附 3 号 60 四 川 成 都 通 惠 门 餐 厅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2011 ( :239) !!!!!! (42) 2010 (47)!!!!!!!!!!!!!! 2011! (54) 2010!!!!!! (58) 2011 (60)!!!!!!!!!!!!!! 2011!!!!!!!!!!!!!!!! (69)!!!!!!! (71) ( )!

这些是关于健康、保健的知识,是我搜集的一些资料或是在保健讲座,健康课时做的笔记

以构建了以中医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结合的

<4D F736F F D20BEF6B2DFB2CEBFBC B5DA3130C6DAD7DC313131C6DA2E646F63>

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獎補助作業要點

第 002 章 绝 境 重 生 一 大 早 肖 嫣 儿 走 出 地 铁 站, 又 转 了 公 交 才 到 达 了 面 试 地 点, 坐 标 位 于 这 座 城 市 的 最 繁 华 地 点, 面 前 这 栋 大 楼 是 这 个 城 市 的 地 标 建 筑 东 方 集 团, 整 栋 大 楼 光 鲜 亮

4 京 通 铁 路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5 京 原 铁 路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6 丰 台 火 车 站 改 建 工 程 设 设 设 7 京 秦 高 速 ( 北 京 段 ) 北 京 市 交 通 北 京 市 铁 路 局 北 京 市 铁 路 局 北 京 市 铁 路 局 北 京 市 首 都

-2-

注册代理公司,5966工商注册代理_一号专车注册,一号专车_代理注册企业

校园之星

2

第 三 个 就 是 产 业 链 不 健 全, 这 个 产 业 我 看 到 过 好 的 游 戏,H5 的, 但 是 没 有 职 业 的 发 行 商 有 职 业 的 发 行 商, 我 去 年 刚 刚 入 这 个 行 业 的 时 候 做 的 是 发 行, 发 行 了 半 年 毛 钱 没 挣, 没 有 好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大 学 概 况 一 广 州 大 学 主 要 职 能 ( 一 ) 广 州 大 学 是 2000 年 4 月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由 广 州 师 范 学 院 华 南 建 设 学 院 ( 西 院 ) 广 州 教 育 学 院 原 广 州 大 学 和 广 州 高 等 师 范 专

Microsoft Word - 宜中電子報-第11期 doc

◆案名:「台北縣板橋市文化段919等地號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Ctpu

1 住 房 保 障 10BA 住 房 保 障 索 引 号 : / 主 题 名 称 : 住 房 保 障 发 文 单 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发 文 日 期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中

大 人 要 做 遵 纪 守 法 的 模 范 从 小 教 育 儿 童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并 要 讲 清 楚 遵 纪 守 法 的 重 要 性 和 违 法 的 危 害 性 经 常 利 用 电 视 或 身 边 的 具 体 事 例 教 育 儿 童, 使 他 们 懂 得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有 不 同 想 法 馬 上 記 錄 下 來, 作 為 寫 作 和 較 特 殊 題 型 的 答 題 材 料 把 握 這 四 到, 再 加 上 考 試 用 書 的 重 點 整 理, 搭 配 服 用, 讓 課 文 與 你 不 再 有 距 離 2. 考 試 成 績 好 差, 心 情 也 好 差, 可 不 可

學 校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一 流 程 圖 二 辦 理 項 目 三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四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重

<4D F736F F F696E74202D A451A447A67EB0EAB1D0A74BB8D5A44ABEC7B8A8C249A4C0AA52BB50A7D3C440BFEFB6F1B5A6B2A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 F736F F D20A1BE A1BF C4EABDADCBD5D7CFBDF0C5A9B4E5C9CCD2B5D2F8D0D0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8FAD7D9C6C0BCB6B1A8B8E6A3A8B8FAD7D A3A9>

<4D F736F F D A67EB14DAD78B14DA468A6D2BFEFC2B2B3B95FAFF3AED75F2DA965ADFBB77CABE1ADD7A5BFAAA92DA64CBB73AAA932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report ppt [相容模式]

China Taxation Agency Co

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目 录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4 二 发 售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4 三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5 四 直 销 网 点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5 五 清 算 交 割... 9 六 退 款 事 项... 9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Transcription:

第 二 十 一 版 二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馬 術 協 會 翻 印 目 錄 第 一 章 馬 場 馬 術 目 的 和 一 般 原 則 第 401 條 立 定 第 402 條 慢 步 第 403 條 快 步 第 404 條 跑 步 第 405 條 簡 單 的 跑 步 變 換 [ 簡 易 換 腳 ] 第 405.6 條 空 中 跑 步 變 換 [ 空 中 換 腳 ] 第 405.7 條 後 退 第 406 條 變 換 [ 轉 換 ] 第 407 條 半 減 卻 第 408 條 變 換 方 向 第 409 條 圖 形 第 410 條 二 蹄 跡 運 動 第 411 條 橫 向 運 動 [ 側 方 運 動 ] 第 412 條 定 後 肢 迴 旋 定 後 肢 半 迴 [ 後 肢 旋 轉, 後 肢 迴 旋 ] 第 413 條 正 步 [ 正 步 ] 第 414 條 原 地 踏 步 第 415 條 收 縮 [ 縮 短 ] 第 416 條 順 從 和 衝 動 [ 服 從, 馴 服, 前 進 氣 勢 ] 第 417 條 騎 手 的 姿 勢 和 扶 助 第 418 條 第 二 章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的 目 的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的 種 類 測 驗 參 賽 條 件 第 419 條 第 420 條 第 421 條 第 422 條

邀 請 和 報 名 [ 參 賽 報 名 ] 第 423 條 公 佈 參 賽 人 馬 [ 宣 佈 參 賽 ] 第 424 條 抽 籤 決 定 上 場 順 序 [ 出 場 順 序, 開 賽 順 序, 出 發 順 序 ] 第 425 條 重 量 [ 體 重 ] 第 426 條 服 裝 第 427 條 鞍 具 [ 馬 具 ] 第 428 條 賽 場 和 練 習 場 [ 訓 練 場 ] 第 429 條 測 驗 的 實 施 [ 進 行 測 驗 ] 第 430 條 計 時 第 431 條 評 分 第 432 條 裁 判 表 格 [ 裁 判 記 錄 表 ] 第 433 條 名 次 排 列 [ 名 次 評 定 ] 第 434 條 公 佈 成 績 第 435 條 獎 品 和 獎 金 第 436 條 第 三 章 裁 判 組, 仲 裁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獸 醫 委 員 會 和 獸 醫 代 表, 管 理 員 [ 幹 事 ] 和 虐 待 馬 匹 裁 判 組 第 437 條 申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第 438 條 虐 待 馬 匹 第 439 條 獸 醫 委 員 會 和 獸 醫 代 表 第 440 條 管 理 員 [ 幹 事, 執 事 ] 第 441 條 第 四 章 獸 醫 檢 查 和 檢 驗, 藥 物 管 制 和 馬 匹 護 照 獸 醫 檢 查 和 檢 驗 馬 匹 的 藥 物 管 制 馬 匹 護 照 第 五 章 世 界 和 大 洲 級 和 團 體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組 織 裁 判 組 和 技 術 代 表 申 訴 委 員 會 參 賽 規 定 參 賽 資 格 經 費 和 待 遇 名 次 排 列 獎 品 和 獎 金 其 他 第 442 條 第 443 條 第 444 條 第 445 條 第 446 條 第 447 條 第 448 條 第 449 條 第 450 條 第 451 條 第 452 條 第 453 條 第 六 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5

參 賽 規 定 騎 術 測 驗 上 場 順 序 馬 匹 的 訓 練 裁 判 組 名 次 排 列 第 454 條 第 455 條 第 456 條 第 457 條 第 458 條 第 459 條 附 錄 附 錄 一 獸 醫 檢 驗, 檢 查 和 護 照 管 理 附 錄 二 榮 譽 獎 章 附 錄 三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裁 判 員 附 錄 四 馬 場 馬 術 測 驗 [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 附 錄 五 借 馬 參 賽 的 指 導 原 則 附 錄 六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的 種 類 6

序 言 本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規 則, 從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先 前 發 佈 過 的 所 有 同 類 文 本 ( 別 的 版 本 和 一 切 其 他 官 方 文 件 ), 作 廢 雖 然 本 規 則 詳 細 敍 述 了 由 國 際 馬 術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馬 協 ) 管 轄 的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規 則, 但 是 必 須 連 同 會 章 總 則 和 獸 醫 規 章 一 起 閱 讀 本 規 則 不 可 能 列 舉 一 切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件, 因 此, 如 果 發 生 了 任 何 不 可 預 測 的 意 外 情 況 時, 裁 判 組 有 責 任 本 著 體 育 精 神, 盡 可 能 接 近 國 際 馬 聯 總 則 和 本 規 則 的 基 本 原 則, 做 出 裁 決 行 爲 準 則 一 在 一 切 馬 術 運 動 中, 必 須 優 先 重 視 馬 匹 二 馬 匹 的 健 康 高 於 馬 事 工 作 人 員 教 練 騎 手 馬 主 商 人 組 織 者 主 辦 人 和 官 員 的 需 要 三 一 切 護 理 措 施 和 獸 醫 處 置 都 必 須 確 保 馬 匹 健 康 和 福 利 四 鼓 勵 用 高 標 準 要 求 馬 匹 的 營 養 健 康 安 全 和 環 境 衛 生, 並 長 期 保 持 下 去 五 對 馬 匹 運 輸 期 間 的 飼 養 飲 水 通 風 和 保 持 環 境 衛 生, 必 須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六 加 強 馬 術 訓 練 和 實 踐 的 教 育 工 作, 促 進 馬 匹 保 健 方 面 的 科 學 研 究 活 動 七 爲 了 對 馬 匹 有 利, 也 必 須 關 心 騎 手 的 健 康 和 能 力 八 一 切 騎 術 技 藝 和 訓 練 方 法 都 必 須 考 慮 到 馬 匹 是 有 生 命 的 實 體, 絕 對 禁 止 使 用 國 際 馬 協 確 認 爲 虐 待 馬 匹 的 技 術 九 各 國 馬 術 協 會 應 實 行 適 當 的 管 制, 以 便 使 所 有 的 個 人 和 團 體 在 自 己 的 許 可 權 範 圍 內, 優 先 重 視 馬 匹 的 福 利 十 不 但 在 國 際 比 賽 中, 且 在 訓 練 中, 都 必 須 堅 持 本 國 和 國 際 馬 術 規 則 和 規 章 中 有 關 馬 匹 健 康 和 福 利 的 規 定, 因 此 應 當 經 常 閱 讀 復 習 競 賽 規 則 第 一 章 馬 場 馬 術 第 401 條 目 的 和 基 本 原 則 1 馬 場 馬 術 的 目 的, 在 於 協 調 地 發 展 馬 匹 的 體 格 和 能 力, 使 馬 匹 沈 靜 柔 韌 放 鬆 而 且 靈 活, 但 仍 然 自 信, 注 意 力 集 中 和 機 敏, 從 而 與 它 的 騎 手 配 合 默 契 [ 人 馬 一 體 / 完 美 結 合 ] 2 這 些 素 質 表 現 如 下 : 2.1 步 調 自 如 而 且 規 整 2.2 動 作 協 調 輕 快 不 拘 束 2.3 由 於 活 躍 的 衝 動 感 [ 前 進 氣 勢 ], 使 前 軀 輕 鬆, 後 軀 緊 密 配 合 2.4 受 銜 良 好, 始 終 順 從, 絲 毫 不 緊 張, 也 不 抗 拒 3 因 此 給 人 一 種 印 象, 好 像 是 馬 匹 自 覺 地 做 出 要 求 的 動 作 它 完 全 順 從 騎 手 的 駕 馭, 自 信 而 且 專 注, 直 線 運 動 做 任 何 動 作 時, 絕 對 保 持 姿 勢 正 直, 曲 線 運 動 時 馬 體 隨 之 屈 曲 4 慢 步 自 如, 規 整 而 且 不 拘 束 快 步 自 如, 柔 和 且 規 整, 步 調 保 持 不 變 又 有 活 力 跑 步 步 調 一 致, 輕 快 而 有 節 奏, 後 軀 不 遲 鈍 緩 慢 對 於 騎 手 輕 微 的 指 示 都 能 做 出 反 應, 從 而 使 活 力 勇 氣 和 熱 情 傳 到 馬 體 各 部 5 馬 匹 自 願 服 從, 毫 不 猶 豫 對 各 種 扶 助 平 靜 而 準 確 地 做 出 反 應, 依 靠 各 關 節 柔 韌 和 有 力 地 推 進, 沒 有 因 爲 抗 拒 而 造 成 停 頓 在 精 神 上 和 體 能 上 都 表 現 出 自 然 鎮 定 協 調 平 衡 6 馬 匹 在 一 切 運 動 中, 甚 至 在 立 定 時 都 必 須 呈 受 銜 姿 勢 受 銜 是 指 馬 的 頸 部 一 定 程 度 的 擡 高 並 且 弓 彎 起 來, 其 表 現 的 程 度 隨 訓 練 階 段 和 步 度 的 伸 長 和 縮 短 而 不 同, 7

始 終 輕 微 且 柔 和 地 接 觸 和 順 從 地 承 受 著 銜 鐵 馬 頭 位 置 穩 定, 經 常 在 垂 直 線 稍 前 方, 項 部 柔 軟 而 且 是 頸 部 最 高 點, 對 騎 手 毫 不 抗 拒 7 節 奏 是 動 作 協 調 的 結 果, 表 現 在 馬 匹 動 作 規 整 平 衡 而 且 有 衝 動 感 [ 前 進 氣 勢 ] 馬 匹 在 各 種 步 法 上 保 持 的 韻 律 是 節 奏 感 不 可 缺 少 的 部 分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練 習 中, 在 每 種 步 法 多 種 多 樣 的 變 化 時 都 必 須 保 持 節 奏 不 變 第 402 條 立 定 1 立 定 時, 馬 匹 應 當 凝 神 站 立, 專 注 正 直 不 動 體 重 均 勻 地 分 佈 在 四 肢 上, 前 後 肢 成 對 地 並 齊 頸 部 擡 起, 項 部 高 居, 馬 頭 在 垂 直 線 稍 前 方,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並 且 和 騎 手 的 手 保 持 輕 微 柔 和 的 聯 繫, 可 以 安 靜 地 咬 著 銜 鐵, 隨 時 準 備 按 騎 手 最 輕 微 的 指 示 立 即 運 動 2 立 定 是 靠 騎 手 適 度 加 強 騎 坐 和 腳 的 操 作, 使 馬 體 重 量 移 向 後 軀, 同 時 配 合 控 繮, 使 馬 受 到 控 制, 而 在 預 定 的 位 置 上 停 穩, 但 又 不 是 急 停 第 403 條 慢 步 1 慢 步 是 一 種 行 進 步 法, 馬 的 蹄 音 呈 四 節 拍 聲 聲 相 隨 慢 步 做 一 切 工 作 都 動 作 明 確, 保 持 穩 定 2 當 同 側 的 前 肢 和 後 肢 幾 乎 同 時 動 作 時, 慢 步 差 不 多 變 成 側 方 運 動 了 這 種 不 規 整 的 運 動 有 可 能 變 成 對 側 步 運 動, 是 步 法 嚴 重 失 常, 使 步 法 品 質 嚴 重 變 壞 3 馬 場 馬 術 的 各 種 缺 點, 在 慢 步 上 表 現 最 爲 明 顯 因 此 在 訓 練 的 初 期 不 要 求 慢 步 受 銜, 過 分 要 求 收 縮 不 但 會 損 害 縮 短 慢 步, 也 會 損 害 中 間 慢 步 和 伸 長 慢 步 的 質 量 4 慢 步 可 分 爲 縮 短 慢 步, 中 度 慢 步 伸 長 慢 步 和 自 由 慢 步 4.1 縮 短 慢 步 馬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果 斷 前 進, 頸 部 擡 起 而 且 弓 彎, 姿 態 表 現 明 顯, 馬 頭 接 近 垂 直, 嘴 角 與 騎 手 的 手 保 持 輕 微 的 聯 繫, 後 肢 靠 飛 節 的 良 好 動 作 向 馬 體 下 踏 進 步 調 富 有 前 進 氣 勢, 精 力 充 沛, 四 蹄 動 作 順 序 規 整 因 爲 所 有 的 關 節 屈 曲 更 明 顯, 所 以 步 幅 比 中 間 慢 步 稍 短 且 稍 稍 高 擡 雖 然 表 現 出 更 大 的 活 力, 但 爲 了 避 免 變 得 性 急 和 不 規 整, 縮 短 慢 步 應 比 中 間 慢 步 幅 短 4.2 中 度 慢 步 是 清 楚 規 整 且 不 拘 束, 步 幅 中 等 長 的 慢 步 馬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富 有 活 力 但 要 沈 靜, 運 步 均 勻 穩 健, 後 蹄 落 在 前 蹄 迹 前 方, 騎 手 通 過 繮 與 馬 口 保 持 輕 柔 而 且 穩 定 的 聯 繫 4.3 伸 長 慢 步 馬 匹 盡 可 能 伸 長 步 幅, 但 不 失 規 整 也 不 匆 忙 後 蹄 明 顯 地 落 在 前 蹄 跡 前 方, 騎 手 允 許 馬 的 頭 和 頸 部 向 前 伸, 但 不 失 去 與 馬 嘴 的 聯 繫 4.4 自 由 慢 步 自 由 慢 步 是 一 種 放 鬆 的 步 法, 允 許 馬 完 全 自 由 地 落 低 和 伸 出 它 的 頭 和 頸 部 第 404 條 快 步 1 快 步 是 馬 匹 對 角 肢 輪 流 動 作 的 兩 節 拍 步 法 ( 左 前 肢 和 右 後 肢, 反 之 也 一 樣 ) 有 騰 空 的 瞬 間 2 快 步 應 當 始 終 運 步 自 如, 活 潑 而 且 規 整, 動 作 毫 不 猶 豫 3 快 步 的 質 量 好 壞, 可 以 從 一 般 印 象 來 判 斷, 看 其 運 步 規 整 性 和 彈 性 如 何, 這 些 表 現 來 源 於 柔 軟 的 背 部 和 後 軀 有 力 的 配 合 還 要 看 其 保 持 節 奏 和 天 然 的 平 衡 能 力 如 何, 即 使 從 一 種 快 步 變 換 到 另 一 種 快 步, 節 奏 仍 然 保 持 不 變, 才 是 快 步 質 量 高 的 表 現 4 快 步 可 分 爲 縮 短 快 步 調 教 快 步 中 度 快 步 和 伸 長 快 步 四 種 4.1 縮 短 快 步 馬 匹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前 進 運 動 時 頸 部 擡 高 且 弓 彎, 由 於 後 肢 有 力 的 踏 進, 飛 節 保 持 富 有 活 力 的 前 進 氣 勢, 從 而 使 肩 部 向 任 何 方 向 動 作 更 加 容 易 馬 匹 運 步 比 其 他 幾 種 快 步 步 幅 短, 但 更 顯 輕 捷, 更 有 靈 活 性 [ 機 動 性 ] 4.2 調 教 快 步 這 是 介 於 縮 短 快 步 和 中 度 快 步 之 間 的 步 調, 是 馬 匹 尚 未 訓 練 成 熟, 未 準 備 好 作 收 縮 運 動 時, 自 身 表 現 出 正 確 的 平 衡,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運 步 均 整 而 有 彈 性, 飛 節 動 作 良 好 的 一 種 快 步 飛 節 動 作 良 好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說, 收 縮 是 調 教 快 步 的 必 要 品 質, 只 是 強 調 來 自 後 軀 的 活 躍 的 衝 動 感 [ 推 進 氣 勢 ] 非 常 重 要 8

4.3 中 度 快 步 這 是 一 種 介 於 調 教 快 步 和 伸 長 快 步 之 間 的 步 調 比 伸 長 快 步 更 圓 馬 匹 運 步 清 晰, 適 當 伸 長, 後 軀 明 顯 的 推 進, 仍 然 保 持 調 教 快 步 一 樣 的 特 點 騎 手 在 維 持 馬 匹 受 銜 的 條 件 下, 允 許 馬 頭 比 在 縮 短 快 步 和 調 教 快 步 時 稍 稍 伸 向 垂 直 線 前 方, 同 時 也 允 許 馬 的 頭 和 頸 部 稍 稍 低 伸, 步 調 均 勻, 全 部 動 作 平 衡 而 且 不 拘 束 4.4 伸 長 快 步 馬 匹 盡 力 伸 長 步 幅, 但 保 持 節 奏 不 變, 由 於 後 軀 強 有 力 的 推 進 而 使 運 步 最 大 限 度 地 伸 長 了 騎 手 在 保 持 馬 匹 受 銜 而 又 不 依 賴 於 銜 鐵 的 條 件 下, 允 許 馬 體 軀 伸 展, 跨 出 大 步 前 蹄 應 當 落 到 它 所 指 向 的 那 個 地 點 前 後 肢 的 動 作 在 伸 長 的 瞬 間 應 當 是 平 行 的 [ 同 步 的 ] 整 體 動 作 應 當 平 衡 良 好, 在 變 換 到 縮 短 步 子 時, 應 當 借 助 體 重 較 多 落 在 後 軀 上 流 暢 地 進 行 5 除 非 有 特 殊 規 定 之 外, 各 種 快 步 工 作 時 禁 止 騎 輕 快 步 第 405 條 跑 步 1 跑 步 是 一 種 三 節 拍 步 法 以 右 跑 步 爲 例, 蹄 音 的 順 序 是 : 左 後 肢, 左 對 角 肢 ( 左 前 肢 和 右 後 肢 同 時 動 作 ), 右 前 肢, 隨 後 是 瞬 間 的 騰 空 期, 在 跑 下 一 步 之 前, 四 蹄 全 部 騰 空 2 跑 步 應 當 輕 鬆 有 節 奏 而 且 規 整, 運 步 毫 不 猶 豫 3 跑 步 的 質 量 好 壞 可 以 從 總 體 印 象 來 判 斷, 看 其 三 節 拍 運 步 是 否 規 整 而 輕 盈 這 種 表 現 是 由 於 受 銜, 項 部 柔 韌, 由 於 飛 節 動 作 有 力 和 後 軀 的 推 進 造 成 的 判 斷 跑 步 的 質 量 還 要 看 其 保 持 運 動 節 奏 和 天 然 平 衡 的 能 力 如 何, 甚 至 從 一 種 跑 步 變 換 爲 另 一 種 跑 步 時, 節 奏 也 應 當 保 持 不 變 直 線 運 動 時 馬 體 應 當 始 終 保 持 正 直 4 跑 步 可 以 分 爲 縮 短 跑 步 調 教 跑 步 中 度 跑 步 和 伸 長 跑 步 四 種 4.1 縮 短 跑 步 馬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頸 部 擡 高 而 且 弓 彎 縮 短 跑 步 按 其 前 軀 輕 鬆 和 後 軀 的 配 合 來 評 述, 其 特 點 是 肩 部 柔 韌 自 由 靈 活 機 動, 後 軀 活 潑 有 力 馬 的 步 幅 比 其 他 跑 步 短, 但 較 輕 盈, 更 靈 活 4.2 調 教 跑 步 這 是 一 種 介 於 縮 短 跑 步 和 中 度 跑 步 之 間 的 步 調 是 馬 匹 尚 未 訓 練 成 熟, 未 準 備 好 作 收 縮 運 動 時, 馬 匹 自 身 表 現 出 正 確 的 平 衡,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運 步 均 整 輕 盈 而 有 節 奏, 飛 節 動 作 良 好 地 前 進 運 動 飛 節 動 作 良 好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說, 收 縮 是 調 教 跑 步 必 備 的 品 質, 只 是 強 調 來 自 後 軀 的 活 躍 的 衝 動 感 非 常 重 要 4.3 中 度 跑 步 是 介 於 調 教 跑 步 和 伸 長 跑 步 之 間 的 步 調 馬 匹 前 進 運 動 自 如 平 衡 適 度 伸 展 步 幅, 後 軀 推 進 氣 勢 明 顯 騎 手 讓 馬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的 條 件 下, 允 許 馬 頭 的 位 置 比 縮 短 跑 步 和 調 教 跑 步 時 略 伸 出 垂 直 線 前 方 也 允 許 馬 的 頭 頸 稍 稍 落 低 運 步 長 而 且 盡 可 能 步 調 均 勻, 全 部 動 作 平 衡 而 且 不 拘 束 4.4 伸 長 跑 步 馬 匹 盡 力 跨 出 大 步, 並 保 持 節 奏 不 變, 步 幅 伸 展 到 最 長, 又 毫 不 喪 失 其 沈 靜 和 輕 盈, 這 是 後 軀 巨 大 推 進 力 造 成 的 騎 手 允 許 馬 在 受 銜 而 又 不 依 賴 於 銜 鐵 的 情 況 下, 落 低 並 且 伸 展 它 的 頭 和 頸 部, 鼻 端 略 微 前 伸 5 反 跑 步 做 這 種 步 法 時, 假 若 騎 手 在 左 裏 懷 圈 線 騎 乘 時, 有 意 的 讓 他 的 馬 做 右 跑 步 ( 右 前 肢 領 先 ) 反 跑 步 是 一 種 平 衡 的 動 作, 馬 匹 保 持 項 部 自 然 彎 曲 到 圓 周 的 外 側, 馬 體 向 領 先 肢 一 側 屈 曲, 不 允 許 隨 圓 周 屈 曲 騎 手 爲 了 避 免 任 何 歪 扭 而 造 成 偏 向 和 紊 亂, 應 當 特 別 注 意 限 制 馬 的 後 軀 偏 向 圓 周 外 邊 去, 要 根 據 馬 體 柔 韌 的 程 度 加 以 限 制 6 簡 易 的 跑 步 變 換 先 讓 馬 由 跑 步 變 爲 慢 步, 走 3-5 步 慢 步 之 後, 立 即 變 成 以 另 一 肢 領 先 的 跑 步 7 空 中 跑 步 變 換 這 種 變 換 是 在 跑 步 的 騰 空 期 內 進 行 的, 空 中 跑 步 變 換 也 可 以 連 續 進 行, 例 如 每 四 步 三 步 兩 步 或 每 一 步 變 換 一 次 馬 匹 即 使 在 連 續 換 腳 時 也 應 當 保 持 輕 鬆 沈 靜 和 正 直, 有 活 潑 的 奮 進 氣 勢, 在 整 個 連 續 變 換 期 間 保 持 平 衡, 節 奏 相 同 爲 了 不 妨 礙 連 續 空 中 換 腿 輕 鬆 而 流 暢 地 進 行, 馬 體 收 縮 的 程 度 應 比 縮 短 跑 步 時 略 差 些 第 406 條 後 退 1 後 退 是 左 右 對 稱 的 後 退 動 作, 兩 對 角 肢 幾 乎 同 時 擡 起, 同 時 落 地, 馬 蹄 應 當 充 分 擡 起, 9

後 蹄 應 當 走 在 直 線 上 2 後 退 時, 也 像 立 定 時 一 樣, 雖 然 馬 匹 站 住 不 動 或 向 後 運 動, 仍 然 要 保 持 受 銜 姿 態, 保 留 向 前 運 動 的 願 望 3 動 作 提 前 和 慌 忙, 抗 韁 或 者 逃 韁, 後 軀 偏 離 直 線, 後 腿 伸 開 或 動 作 無 力, 以 及 前 肢 拖 行, 都 是 嚴 重 失 誤 4 如 果 在 馬 場 馬 術 測 驗 中, 要 求 在 後 退 之 後 做 快 步 或 跑 步 運 動, 馬 匹 應 當 立 刻 變 換 成 規 定 步 法, 不 可 停 止 不 動 或 出 現 其 他 過 渡 性 步 法 第 407 條 變 換 1 步 法 和 速 度 的 變 換, 應 當 明 確 地 在 規 定 地 點 完 成, 並 且 必 須 流 暢 自 然, 迅 速 完 成 變 換 步 調 的 節 奏 要 一 直 保 持 著, 直 到 改 變 了 步 法 或 馬 匹 立 定 時 爲 止 馬 匹 應 當 輕 微 受 銜, 保 持 沈 靜, 姿 態 端 正 2 從 一 個 動 作 變 換 到 另 一 個 動 作 時, 也 應 遵 守 上 述 原 則 例 如 從 正 步 變 換 成 原 地 踏 步 或 相 反 的 變 換, 都 是 一 樣 的 第 408 條 半 減 卻 半 減 卻 是 騎 手 的 手 和 騎 坐 同 時 做 的, 不 易 看 到 的 協 調 動 作, 目 的 是 在 做 某 些 動 作 或 變 換 成 另 一 種 步 法 時, 加 強 馬 匹 的 注 意 力 和 平 衡, 把 體 重 移 向 馬 的 後 軀, 便 利 於 後 肢 的 踏 進 和 腰 臀 部 的 平 衡, 也 有 利 於 前 軀 輕 鬆 和 馬 匹 整 體 平 衡 第 409 條 改 變 方 向 [ 變 換 裏 懷 ] 1 變 換 裡 懷 時, 應 當 使 馬 體 的 屈 曲 適 合 它 行 進 的 曲 線, 保 持 柔 和 並 且 聽 從 騎 手 的 指 令, 沒 有 任 何 反 抗, 也 不 改 變 步 法, 節 奏 或 速 度 2 在 直 角 上 回 轉 時, 例 如 通 過 隅 角 時, 假 若 用 縮 短 的 或 工 作 的 步 調, 馬 匹 應 當 走 成 近 似 6 米 直 徑 圓 周 的 四 分 之 一 弧 線 而 若 用 中 度 的 或 伸 長 的 步 調 時, 則 應 走 成 近 似 10 米 直 徑 圓 周 的 四 分 之 一 弧 線 3 往 返 變 換 裏 懷 時, 先 向 斜 前 方 走 到 馬 場 的 四 分 之 一 線 中 央 線, 或 者 到 馬 場 對 面 的 長 邊 上, 然 後 再 向 另 一 側 斜 前 方 行 進, 返 回 到 該 動 作 開 始 時 的 蹄 跡 線 上 去 4 往 返 變 換 方 向 時, 在 改 變 方 向 之 前 的 瞬 間, 騎 手 應 使 他 的 馬 體 保 持 正 直 5 例 如, 用 斜 橫 步 在 中 央 線 兩 側 往 返 變 換 方 向 時, 測 驗 中 規 定 運 動 到 兩 側 的 距 離 和 步 數,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而 且 必 須 做 得 左 右 對 稱 第 410 條 圖 形 騎 乘 1 圈 線 騎 乘, 是 沿 6 米 8 米 或 10 米 直 徑 的 圓 周 轉 一 圈, 稱 爲 輪 程, 如 果 直 徑 大 於 1 0 米, 則 稱 爲 圈 程 2 蛇 形 騎 乘, 蛇 形 是 由 直 線 連 接 一 些 半 圓 形 組 成 的 當 蛇 形 路 線 與 中 央 線 交 叉 時, 馬 體 應 當 和 場 地 的 短 邊 平 行 隨 半 圓 的 大 小 不 同, 連 接 的 直 線 長 度 也 不 同 3 8 字 形 騎 乘 按 測 驗 的 規 定, 圖 形 由 兩 個 尺 寸 相 同 的 準 確 的 圓 組 成 在 8 字 的 中 心 兩 圓 相 連 接, 在 兩 個 圓 相 接 處 改 變 方 向 的 瞬 間, 騎 手 應 當 讓 他 的 馬 保 持 正 直 第 411 條 二 蹄 跡 運 動 1 可 以 區 分 爲 下 列 各 項 動 作 斜 橫 步 肩 內 腰 內 腰 外 斜 橫 步 2 二 蹄 跡 運 動 的 目 的 是 : 2.1 改 進 馬 匹 的 順 從 性, 使 它 與 騎 手 的 綜 合 扶 助 相 配 合 2.2 使 馬 體 各 部 位 柔 軟, 從 而 增 強 肩 部 的 自 由, 後 軀 的 柔 韌, 增 加 嘴 項 頸 背 和 腰 臀 部 聯 接 處 的 彈 性 2.3 增 強 節 奏 感, 改 進 平 衡 能 力 和 步 法 協 調 性 3 斜 橫 步 : 馬 體 保 持 正 直, 只 有 項 部 稍 稍 向 前 進 的 反 方 向 屈 曲, 騎 手 能 看 到 內 方 的 馬 眼 和 鼻 孔 馬 的 內 方 腿 在 外 方 腿 前 方 交 叉 越 過 在 馬 未 經 訓 練 好 作 收 縮 運 動 以 前, 馬 匹 調 教 中 應 當 包 含 這 項 訓 練 以 後, 斜 橫 步 和 較 高 級 的 肩 內 向 運 動 一 起, 是 評 價 馬 匹 柔 韌 性 靈 活 自 如 的 最 好 方 法 斜 橫 步 可 以 使 馬 10

的 步 法 自 如, 有 彈 性 並 且 規 整, 動 作 協 調, 輕 快 而 放 鬆 3.1 斜 橫 步 可 以 在 馬 場 對 角 線 上 做, 這 時, 馬 體 應 當 盡 力 平 行 於 場 地 的 長 邊, 而 前 軀 可 以 稍 稍 在 後 軀 之 前 斜 橫 步 也 可 以 沿 著 牆 做 ( 即 順 著 蹄 跡 線 做 ) 此 時, 馬 體 與 前 進 方 向 呈 35 度 角 ( 見 圖 5) 第 412 條 橫 向 運 動 [ 側 方 運 動 ] 1 橫 向 運 動 的 另 外 一 個 目 的, 是 發 展 和 增 強 後 軀 的 配 合, 因 而 也 就 是 加 強 收 縮 2 在 各 種 橫 向 運 動 在 肩 內 腰 內 腰 外 和 斜 橫 步 運 動 中, 馬 體 都 是 輕 微 屈 曲, 前 軀 和 後 軀 在 兩 條 不 同 的 蹄 跡 線 上 運 動 3 屈 曲 和 曲 撓 決 不 可 做 得 過 分, 以 免 損 害 有 關 動 作 的 平 衡 和 流 暢 4 橫 向 運 動 時, 仍 然 要 步 調 自 如 規 整, 始 終 保 持 前 進 氣 勢, 而 且 要 柔 韌 靈 活 富 有 節 奏 平 衡 良 好 由 於 騎 手 全 神 貫 注 在 使 馬 屈 曲 和 向 側 方 推 進, 常 常 使 前 進 氣 勢 喪 失 5 各 種 橫 向 運 動 時, 馬 體 應 當 屈 曲 的 一 側 爲 內 側 ( 方 ), 相 反 的 一 側 爲 外 側 ( 方 ) 6 肩 內, 體 圍 繞 騎 手 的 內 方 腳 稍 稍 屈 曲, 馬 的 內 前 肢 在 外 側 前 肢 前 方 交 叉 越 過, 內 方 後 腿 在 外 方 後 腿 的 前 方, 馬 匹 看 著 背 離 其 運 動 的 方 向 肩 內 如 果 做 得 正 確, 馬 體 輕 微 圍 繞 騎 手 內 方 腳 屈 曲, 走 在 正 確 的 蹄 跡 線 上, 不 僅 動 作 柔 和, 而 且 也 收 縮 良 好, 因 爲 馬 每 跨 一 步 都 必 然 把 它 的 內 側 後 肢 伸 向 軀 體 下 面, 落 在 外 側 後 肢 的 前 方, 同 時 內 側 腰 角 也 會 降 低 7 腰 內, 體 圍 繞 騎 手 的 內 方 腳 輕 微 屈 曲, 馬 的 外 方 肢 從 內 方 肢 前 面 交 叉 越 過 馬 匹 看 著 它 前 進 的 方 向 8 腰 外, 與 腰 內 完 全 相 反 的 動 作 馬 尾 對 著 牆,( 馬 場 邊 界 譯 者 注 ) 而 不 是 馬 頭 其 他 方 面 與 腰 內 原 則 和 情 況 相 同 9 斜 橫 步, 腰 內 的 變 相 動 作, 要 在 對 角 線 上 做, 而 不 是 沿 著 牆 ( 馬 場 邊 ) 做 馬 體 圍 繞 騎 手 的 內 方 腳 稍 稍 屈 曲, 以 便 使 肩 部 更 自 由 更 靈 活 從 而 使 動 作 更 輕 鬆 更 優 美, 前 軀 稍 稍 先 於 後 軀, 外 方 腿 在 內 方 腿 前 面 交 叉 越 過 馬 匹 看 著 它 行 進 的 方 向 在 做 斜 橫 步 期 間, 馬 應 保 持 節 奏 不 變 平 衡 良 好 爲 了 使 馬 的 肩 部 更 自 由 更 靈 活, 使 動 作 更 輕 鬆 更 優 美, 最 重 要 的 是, 不 僅 馬 體 要 正 確 屈 曲, 從 而 防 止 其 內 側 肩 部 突 出, 而 且 還 要 保 持 衝 動 感 [ 前 進 氣 勢 ], 特 別 是 內 方 後 肢 的 踏 進 第 413 條 定 後 肢 迴 旋 1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是 半 徑 等 於 馬 體 長 度 的 兩 蹄 迹 運 動 轉 一 圈 ( 半 圈 ) 前 軀 圍 繞 腰 臀 部 旋 轉 運 動 2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通 常 用 縮 短 慢 步 或 跑 步 來 做, 也 可 以 用 原 地 踏 步 來 做 3 做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時, 以 內 側 後 蹄 爲 軸, 兩 前 蹄 和 外 側 後 蹄 圍 繞 內 側 後 蹄 動 作, 而 且 內 側 後 蹄 每 次 離 地 時 都 應 當 在 同 一 地 點 或 其 稍 前 方 旋 轉 ( 內 側 後 蹄 每 次 離 地 後 都 必 須 還 在 同 一 地 點 或 其 稍 前 方 落 地 ) 4 無 論 用 哪 種 步 法 做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馬 體 都 應 當 向 著 它 轉 動 的 方 向 稍 稍 屈 曲, 保 持 受 銜 和 輕 微 的 聯 繫, 流 暢 地 旋 轉, 保 持 正 確 的 節 奏 和 該 種 步 法 運 步 的 順 序 整 個 動 作 期 間, 項 部 是 最 高 點 5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期 間, 馬 匹 應 當 保 持 其 衝 動 感 [ 前 進 氣 勢 ], 並 且 絕 不 能 稍 稍 後 退 或 稍 稍 偏 斜 [ 偏 向 一 方 ] 如 果 內 側 後 肢 擡 起 和 落 地 的 節 奏 和 外 側 後 肢 不 同, 步 法 就 不 規 整 了 6 用 跑 步 做 定 後 肢 迴 旋 或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時, 雖 然 強 調 收 縮, 但 騎 手 仍 然 應 當 讓 馬 完 全 輕 鬆 自 如, 後 軀 降 低, 各 關 節 屈 曲 自 如, 很 好 地 配 合 定 後 肢 迴 旋 之 前 和 之 後 的 跑 步, 是 該 動 作 完 整 的 組 成 部 分 其 特 點 是 定 後 肢 迴 旋 之 前, 活 力 和 收 縮 都 有 所 增 強, 而 且 做 這 些 動 作 時, 馬 匹 要 向 前 進 時 一 樣 保 持 平 衡 7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的 品 質 好 壞 根 據 其 柔 韌 性 輕 盈 節 奏 的 規 整 性, 以 及 變 換 的 精 確 度 和 流 暢 性 來 判 斷, 跑 步 做 定 後 肢 迴 旋 (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時, 其 品 質 還 要 11

按 其 平 衡 性 運 步 高 度 和 步 數 來 判 斷 ( 定 後 肢 迴 旋 6-8 步, 定 後 肢 半 迴 旋 ) 第 414 條 正 步 1 這 是 一 種 很 有 韻 律, 極 度 收 縮, 四 肢 高 擡, 節 奏 明 顯 的 快 步 其 特 點 是 後 軀 有 力 的 配 合, 膝 關 節 和 飛 節 充 分 屈 曲, 動 作 優 美, 富 有 彈 性 對 角 肢 輪 流 擡 高 和 落 地, 有 節 奏 並 且 騰 空 時 間 較 長 2 原 則 上, 前 蹄 尖 提 起 的 高 度 應 達 到 另 一 側 管 部 的 中 間 水 平, 後 蹄 尖 擡 起 高 度 應 略 高 於 另 一 側 後 肢 的 球 節 3 馬 的 頸 部 應 當 擡 高, 優 美 地 弓 彎 著, 項 部 位 於 最 高 點, 馬 頭 接 近 垂 直 馬 匹 仍 然 輕 柔 地 受 銜, 並 且 能 流 暢 地 從 正 步 變 換 到 皮 埃 夫, 又 能 相 反 地 變 換, 變 換 動 作 不 牽 強, 節 奏 也 不 變, 始 終 有 明 顯 活 躍 的 衝 動 感 [ 奮 進 氣 勢 ] 4 後 肢 運 步 不 規 則, 前 軀 或 後 軀 左 右 搖 擺, 前 肢 或 後 肢 動 作 不 平 衡 或 後 肢 拖 行 都 是 嚴 重 缺 點 第 415 條 原 地 踏 步 1 原 地 踏 步 是 原 地 進 行 的, 高 度 收 縮 節 奏 明 顯, 對 角 肢 高 擡 的 快 步 馬 的 背 部 柔 軟 而 有 彈 性, 後 軀 落 低, 腰 臀 部 和 活 躍 的 飛 節 很 好 地 配 合, 使 肩 部 和 前 軀 輕 鬆 自 如, 機 動 性 強 每 對 對 角 肢 輪 流 高 擡 和 落 地, 節 奏 均 勻 2 原 則 上, 前 蹄 尖 擡 起 的 高 度 應 達 到 另 一 前 肢 管 部 中 間 水 平 後 蹄 尖 擡 起 應 達 到 另 一 後 肢 球 節 以 上 3 馬 匹 頸 部 高 擡 弓 彎, 頭 部 垂 直 馬 輕 柔 地 受 銜, 項 部 柔 軟, 在 控 緊 的 繮 上 保 持 輕 鬆 柔 和 的 聯 繫 馬 體 的 上 下 運 動 柔 和 有 節 奏, 動 作 協 調 4 原 地 踏 步 必 須 始 終 由 於 活 躍 的 衝 動 感 而 富 有 生 氣, 以 完 美 的 平 衡 爲 特 點, 給 人 的 印 象, 動 作 是 在 原 地 進 行 的 雖 然 如 此, 還 是 明 顯 地 有 所 前 進, 這 是 馬 匹 渴 望 向 前 運 動 的 表 現 5 哪 怕 稍 稍 向 後 退 後 肢 踏 步 不 規 整, 兩 前 肢 交 叉 或 前 後 肢 交 叉, 以 及 前 軀 或 後 軀 左 右 搖 擺 都 是 嚴 重 缺 點 動 作 慌 忙 不 對 稱, 或 者 沒 有 節 奏 感 ; 運 步 不 規 則 或 跳 躍, 都 不 是 真 正 的 原 地 踏 步 第 416 條 收 縮 1 讓 馬 匹 收 縮 的 目 的 是 : 1.1 靠 騎 手 體 重 影 響, 進 一 步 發 展 和 改 善 馬 的 平 衡 1.2 發 展 和 改 善 馬 匹 降 低 後 軀 和 後 軀 配 合 踏 進 的 能 力 使 其 前 軀 輕 鬆 而 機 動 1.3 使 馬 養 成 輕 鬆 自 如 的 身 體 姿 態, 並 樂 意 供 人 騎 乘 2 達 到 這 些 目 的 的 最 好 方 法 就 是 橫 向 運 動, 腰 內 腰 外, 還 有 肩 內 ( 第 412 6 條 ) 半 減 卻 ( 第 408 條 ) 3 換 句 話 說, 靠 騎 手 用 騎 坐 和 腳 短 促 而 又 經 常 反 復 的 動 作, 而 手 穩 定 地 控 韁 克 制 馬 的 前 進, 允 許 有 足 夠 的 衝 動 感, 使 馬 匹 後 肢 各 關 節 柔 韌 屈 曲 前 伸 到 馬 體 下 面, 從 而 實 現 了 收 縮, 並 使 之 得 到 改 進 因 此, 不 是 靠 控 韁 使 步 幅 縮 短 而 做 到 收 縮, 而 是 用 騎 坐 和 腳 的 作 用 使 後 肢 更 好 地 向 馬 體 下 方 踏 進 而 達 到 收 縮 的 4 但 後 肢 向 前 踏 進 到 馬 體 下 面, 不 能 太 過 分, 這 樣 會 使 支 撐 面 太 小, 以 致 於 妨 礙 運 動 這 種 情 況 下, 背 線 拉 長 四 肢 支 撐 不 穩, 馬 匹 難 以 做 到 協 調 和 正 確 的 平 衡 5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一 匹 馬 的 支 撐 面 過 大, 它 就 不 能 或 者 不 願 意 把 後 肢 向 前 踏 進 到 身 體 下 面, 就 絕 難 做 到 滿 意 的 收 縮, 沒 有 了 輕 鬆 自 如 的 體 態, 更 缺 乏 活 躍 的 奮 進 氣 勢, 而 這 些 都 來 源 於 馬 匹 有 活 力 的 後 軀 6 馬 匹 在 做 縮 短 步 法 時, 頭 頸 的 位 置 因 其 訓 練 階 段 訓 練 水 平 和 外 形 結 構 不 同 而 不 同 但 是 頸 部 必 須 自 然 地 擡 起, 從 耆 甲 到 項 部 形 成 一 條 和 諧 的 曲 線, 項 部 是 最 高 點, 頭 部 位 於 垂 直 線 稍 前 方 可 是 騎 手 運 用 扶 助 獲 得 暫 時 的 收 縮 時, 馬 頭 或 多 或 少 呈 垂 直 狀 態 ( 對 照 第 401.6,402.1 和 408 條 ) 第 417 條 順 從 / 前 進 氣 勢 12

1 順 從 不 是 屈 從 而 是 服 從 表 現 在 馬 匹 的 一 切 行 爲 始 終 全 神 貫 注 自 願 而 且 自 信, 在 做 各 種 動 作 時 表 現 得 協 調 輕 盈 放 鬆 順 從 的 程 度 體 現 在 馬 匹 受 銜 的 方 式 上, 看 馬 對 騎 手 持 韁 的 手, 是 保 持 輕 柔 的 聯 繫, 還 是 反 抗 和 逃 避 反 抗 的 表 現 是 抗 銜, 而 逃 避 的 表 現 是 銜 後 2 馬 伸 出 舌 頭, 把 舌 頭 放 在 銜 鐵 上 面, 或 者 還 有 磨 牙 甩 尾 巴, 都 是 馬 匹 神 經 質 緊 張 或 反 抗 的 表 現 裁 判 應 在 給 有 關 動 作 的 評 分 和 在 綜 合 評 定 第 三 項 順 從 評 分 時, 考 慮 上 述 表 現 3 前 進 氣 勢 這 個 術 語, 用 來 描 述 從 馬 匹 後 軀 産 生 的 推 動 力 迅 速 有 力 又 有 節 制 地 傳 遞 到 它 的 競 技 動 作 中 去 前 進 氣 勢 只 有 騎 手 通 過 手 和 馬 嘴 保 持 柔 和 的 聯 繫, 進 行 引 導, 最 終 才 能 從 背 部 柔 韌 的 顫 動 表 現 出 來 4 速 度 本 身 只 有 些 許 靠 衝 前 進 氣 勢 形 成, 步 法 一 般 是 平 直 的 其 明 顯 的 特 點 是 後 肢 的 蹄 音 在 連 續 動 作 時 比 不 連 貫 動 作 時 更 清 楚 當 後 蹄 離 開 地 面 時, 飛 節 首 先 是 向 前 運 動, 而 不 是 向 上 提, 當 然 更 不 會 向 後 動 而 前 進 氣 勢 的 重 要 表 現 是 馬 匹 在 空 中 的 時 間 比 在 地 面 的 時 間 長, 也 就 是 說, 縮 短 快 步 和 正 步 給 步 法 增 加 的 表 現 力 明 顯 不 同 因 此, 前 進 氣 勢 只 有 在 那 些 具 有 騰 空 期 的 步 法 中 才 能 看 到 第 418 條 騎 手 的 姿 勢 和 扶 助 1 馬 匹 做 任 何 動 作 時, 從 外 表 都 應 當 看 不 出 騎 手 有 明 顯 的 扶 助 動 作 騎 手 應 當 充 分 平 衡, 腰 臀 柔 軟, 大 腿 和 小 腿 穩 定 充 分 下 伸 上 體 放 鬆 自 然 而 且 挺 直, 雙 拳 放 低, 相 互 靠 近 但 不 接 觸, 也 不 接 觸 馬 體, 拇 指 是 最 高 點, 肘 和 臂 靠 攏 身 體, 以 便 騎 手 能 輕 鬆 自 如 地 跟 隨 馬 的 運 動, 使 人 不 易 察 覺 地 運 用 扶 肋 這 是 騎 手 循 序 漸 進 正 確 訓 練 馬 匹 的 唯 一 正 確 姿 勢 2 在 馬 場 馬 術 中, 不 僅 手 和 腳 的 扶 助 重 要, 而 且 騎 坐 扶 肋 也 非 常 重 要 騎 手 只 有 懂 得 怎 樣 在 恰 當 的 時 機 收 縮 和 伸 展 腰 部 肌 肉 時, 才 能 正 確 地 駕 馭 馬 匹 ( 參 見 第 402.2,408 和 第 416.3 條 ) 3 一 切 賽 會 上 必 須 雙 手 持 韁, 不 僅 在 國 際 馬 協 統 轄 的 一 切 馬 場 馬 術 測 驗 中, 而 且 在 編 入 賽 會 的 任 何 國 內 比 賽 中 都 必 須 這 樣 做 但 是 完 成 比 賽 後, 放 鬆 韁 慢 步 退 場 時, 准 許 單 手 持 韁 自 由 式 測 驗 時, 准 許 單 手 持 繮 騎 乘 4 任 何 情 況 下, 使 用 聲 音, 一 次 或 多 次 反 復 鼓 舌, 都 是 嚴 重 過 失, 應 當 在 出 現 這 種 過 失 那 項 動 作 的 評 分 中 至 少 扣 除 2 分 第 二 章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第 419 條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的 目 的 國 際 馬 術 總 會 自 1929 年 起 設 立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專 案, 爲 的 是 保 存 騎 術 技 藝, 使 之 免 遭 濫 用, 也 爲 了 維 護 其 原 則 的 純 潔 性, 從 而 使 之 能 夠 完 整 地 由 騎 手 們 世 代 相 傳 第 420 條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的 種 類 1 遵 照 總 則,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分 爲 : 一 星 級 二 星 級 和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地 區 運 動 會 和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它 們 必 須 按 照 規 則 遵 循 下 列 條 款 實 施, 除 非 對 這 些 賽 事 中 任 何 一 項 另 有 特 殊 的 規 定 1.1 歐 洲 和 北 美 洲 以 外, 國 際 馬 協 准 許 舉 辦 所 謂 升 級 的 馬 場 馬 術 賽, 這 類 比 賽 也 可 以 借 馬 參 賽 PR 賽, 最 高 到 聖 喬 治 級 賽 水 平, 可 以 作 爲 國 家 級 比 賽 專 案 可 是 必 須 由 舉 辦 國 馬 術 協 會 上 報 國 際 馬 協 這 些 比 賽 的 裁 判 組 中 至 少 必 須 有 一 名 國 際 馬 協 裁 判 注 :PR 賽 也 可 以 在 歐 洲 和 北 美 洲 舉 辦, 條 件 是 要 邀 請 西 歐 和 北 美 洲 以 外 的 國 家 參 加 1.2 鄰 國 間 較 低 水 平 的 競 賽 在 歐 洲 和 北 美 洲 舉 辦 自 帶 馬 匹 較 低 水 平 的 鄰 國 間 的 比 賽, 以 及 包 括 聖 喬 治 級 賽 在 的 賽 會, 都 可 以 作 爲 國 家 級 賽 事 相 鄰 國 家 的 騎 手 均 可 參 加 2 標 準 ( 選 手 資 格 對 裁 判 員 和 護 照 的 要 求 ) 參 閱 本 規 則 附 件 六 中 表 格 13

2.1 世 界 盃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參 閱 世 界 盃 賽 規 則 2.2 團 體 賽 2.2.1 准 許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中 沒 有 團 體 賽 二 星 級 和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可 舉 辦 非 正 式 的 團 體 賽, 但 不 得 命 名 爲 國 家 盃 賽, 並 且 必 須 限 定 爲 三 名 選 手, 三 人 成 績 全 部 用 於 計 算 團 體 排 名 2.2.2 由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決 定, 並 經 國 際 馬 協 秘 書 長 同 意 後, 最 多 可 舉 辦 一 項 非 正 式 團 體 賽, 可 舉 辦 的 賽 事 如 下 :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內 設 一 號 中 級 賽 和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內 設 聖 喬 治 級 賽 3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3.1 選 手 資 格 3.1.1 原 則 上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對 外 國 騎 手 公 開, 不 限 人 數 ( 見 總 則 第 120.4 條 ) 3.1.2 爲 了 限 定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的 地 位, 至 少 需 要 邀 請 6 個 代 表 隊 ( 每 國 一 個 隊 ), 並 且 至 少 必 須 有 三 個 隊 參 賽 ( 第 422.4 條 ) 3.2 優 先 權, 根 據 總 則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優 先 于 三 星 級 和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世 界 盃 賽 優 先 于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3.3 團 體 賽 3.3.1 正 式 的 團 體 大 獎 賽 必 須 在 日 程 表 中 公 佈, 各 代 表 隊 必 須 由 同 一 國 籍 的 騎 手 組 成, 最 多 4 人, 最 少 3 人 3.4 另 外, 如 果 這 是 一 次 一 號 中 級 非 正 式 的 團 體 賽, 則 其 組 委 會 可 以 決 定 團 體 的 組 成 例 如, 規 定 共 三 名 選 手, 全 部 算 數, 或 兩 名 選 手, 只 計 算 二 人 成 績 4 錦 標 賽 見 本 規 則 第 五 章 5 地 區 運 動 會 這 類 比 賽 之 規 則 必 須 經 國 際 馬 協 秘 書 長 批 准 6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見 奧 運 會 馬 術 競 賽 規 章 第 421 條 測 驗 每 個 賽 會 都 有 它 自 己 的 測 驗 專 案, 正 式 馬 場 馬 術 測 驗 由 國 際 馬 協 授 權 公 佈, 未 經 國 際 馬 協 批 准 不 得 修 改 也 不 能 簡 化 這 些 測 驗 如 下 : 1 聖 喬 治 級 和 短 科 目 聖 喬 治 級 賽 中 級 水 準 的 測 驗 這 些 測 驗 代 表 中 級 訓 練 ( 水 準 ), 包 括 有 表 現 馬 匹 服 從 傳 統 騎 術 一 切 要 求 的 科 目, 也 是 一 個 馬 匹 身 心 平 衡 和 發 展 的 標 準, 只 有 這 樣 馬 匹 才 能 夠 協 調 輕 鬆 自 如 地 達 到 上 述 的 要 求 2 第 一 中 級 賽 較 高 標 準 的 測 驗 本 測 驗 的 目 的 是 不 傷 害 馬 匹 機 體, 而 引 導 它 從 正 確 完 成 聖 喬 治 級 賽 向 要 求 更 高 的 第 二 中 級 科 目 晉 升 3 第 二 中 級 賽 高 標 準 的 測 驗 本 測 驗 的 目 的, 是 爲 馬 匹 參 加 大 獎 賽 作 準 備 4 大 獎 賽 和 高 科 目 大 獎 賽 最 高 標 準 的 測 驗 大 獎 賽 是 一 項 藝 術 性 馬 術 競 賽, 它 促 使 馬 匹 表 現 出 完 美 的 輕 盈, 特 點 是 毫 不 反 抗, 充 分 發 展 衝 前 進 氣 勢 測 驗 包 含 所 有 的 基 本 步 法 和 傳 統 訓 練 的 全 部 形 式, 但 不 包 含 以 前 肢 極 度 伸 展 爲 基 礎 的 藝 術 性 步 法 因 此, 測 驗 中 不 做 大 多 數 國 家 曾 施 行 不 久 的 跳 躍 動 作 5 特 別 大 獎 賽 與 大 獎 相 同 標 準 的 測 驗 這 是 一 項 與 大 獎 賽 相 同 的 藝 術 性 馬 術 競 賽, 科 目 較 短 也 較 緊 湊 [ 極 爲 重 視 動 作 的 變 換 ] 6 自 由 演 譯 [ 自 選 科 目 的 測 驗 ] 14

這 是 一 項 相 當 於 聖 喬 治 級 賽, 第 一 中 級 賽 或 大 獎 賽 水 準 的 藝 術 性 馬 術 競 賽, 也 像 第 一 中 級 賽 和 大 獎 賽 一 樣, 它 包 含 有 全 部 基 本 步 法 和 一 切 傳 統 高 級 訓 練 的 主 要 形 式, 然 而, 參 賽 者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在 他 自 選 的 表 演 形 式 和 風 格 方 面 絕 對 自 由 測 驗 將 清 楚 地 體 現 騎 手 與 馬 匹 的 配 合 默 契 [ 人 馬 一 體 ], 並 且 在 所 有 的 動 作 和 變 換 上 協 調 一 致 [ 相 互 協 調 ] 7 上 述 各 種 測 驗, 除 聖 喬 治 級 和 第 一 中 級 賽 的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外, 都 是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的 規 定 比 賽 專 案 其 餘 專 案 詳 見 附 錄 六 之 表 格 但, 室 外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中, 也 可 以 設 高 科 目 的 聖 喬 治 級 賽 室 內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時, 舉 辦 者 可 以 用 國 際 馬 協 短 科 目 聖 喬 治 級 或 高 科 目 大 獎 賽 分 別 取 代 國 際 馬 協 聖 喬 治 級 和 大 獎 賽 專 案 8 一 些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測 驗 以 外 的 測 驗 專 案, 包 括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在 內, 組 委 會 在 取 得 國 際 馬 協 秘 書 長 同 意 後, 可 以 決 定 增 設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三 星 二 星 和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節 目 中, 這 些 測 驗 必 須 和 上 述 競 賽 規 定 的 標 準 相 同, 但 不 能 取 代 任 何 一 項 國 際 馬 協 的 正 式 測 驗 二 星 級 和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可 以 是 低 標 準 的, 不 考 慮 使 用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測 驗 或 其 他 測 驗, 一 切 對 外 國 選 手 公 開 的 競 賽 專 案,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上 都 是 正 式 國 際 比 賽, 而 三 星 級 和 二 星 級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則 是 國 際 比 賽 9 青 年 騎 手, 少 年 騎 手 和 矮 馬 的 正 式 盛 裝 舞 步 賽, 使 用 青 少 年 騎 手 和 矮 馬 的 比 賽 規 則, 如 果 這 些 競 賽 中 任 何 一 項 使 用 成 年 人 的 競 賽 規 則, 則 參 賽 條 件 在 第 422.3.1 條 中 有 詳 細 說 明 國 際 馬 協 世 界 馬 場 馬 術 挑 戰 測 驗 同 樣 適 用 上 述 規 定 第 422 條 參 賽 條 件 1 凡 年 滿 16 週 歲 的 選 手 都 可 以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2 國 際 馬 協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正 式 馬 場 馬 術 測 驗 不 允 許 男 子 和 女 子 分 別 進 行 比 賽 3 任 何 血 統 年 齡 由 出 生 年 的 元 月 1 日 算 起 最 小 6 歲 的 馬 匹,( 高 科 目 大 獎 +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爲 7 歲 ) 均 可 參 賽, 但 須 符 合 下 列 限 制 條 件 : 3.1 聖 喬 治 級 賽 除 了 報 名 日 之 前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會 錦 標 賽 奧 運 會 的 大 獎 賽 中 獲 前 12 名 者, 或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的 第 二 中 級 賽 中 獲 第 1 名 以 及 在 第 一 中 級 賽 獲 兩 次 第 1 名 的 馬 匹 之 外, 其 他 馬 匹 都 可 參 加 此 項 比 賽 如 果 馬 匹 隨 後 轉 歸 歐 洲 和 北 美 以 外 的 騎 手, 參 加 歐 洲 和 北 美 洲 以 外 的 比 賽, 則 本 規 定 不 適 用 聖 喬 治 級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是 非 強 制 的, 且 聖 喬 治 級 賽 中 成 績 最 好 的 騎 手 都 可 以 參 加, 最 少 6 名, 最 多 12 名 ( 僅 適 用 於 世 界 範 圍 內 青 年 騎 手 的 競 賽, 或 者 是 歐 洲 和 北 美 洲 以 外 的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 3.2 第 一 中 級 賽 除 那 些 報 名 以 前,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的 大 獎 賽 中 獲 前 12 名 的 馬 匹, 或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的 第 二 中 級 賽 中 獲 第 1 名 的 馬 匹 外, 一 切 馬 匹 均 可 參 賽 如 果 馬 匹 隨 後 歸 屬 於 歐 洲 和 北 美 以 外 的 騎 手, 參 加 歐 洲 北 美 洲 以 外 的 比 賽, 則 本 規 定 不 適 用 3.2.1 第 一 中 級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聖 喬 治 級 賽 和 ( 或 ) 第 一 中 級 賽 獲 前 12 名 ( 最 多 12 名 ) 的 騎 手 均 可 參 賽 3.3 第 二 中 級 賽 除 報 名 前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的 大 獎 賽 中 曾 獲 三 次 第 1 名, 或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的 第 二 中 級 賽 中 曾 五 次 獲 第 1 名 的 馬 匹 外, 一 切 馬 匹 均 可 參 賽 無 資 格 參 加 二 號 中 級 賽, 但 參 加 了 大 獎 賽 的 馬 匹, 在 賽 會 條 件 許 可 時, 於 當 天 比 賽 結 束 後 半 小 時, 由 裁 判 組 一 名 成 員 監 督, 可 參 加 第 二 中 級 測 驗, 時 間 必 須 延 長 15

3.4 大 獎 賽 所 有 馬 匹 均 可 參 加 這 項 競 賽 ( 見 第 422.6 條 ) 3.5 特 級 大 獎 賽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上, 應 當 安 排 在 大 獎 賽 之 後 舉 行 在 三 星 級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中, 組 委 會 可 以 決 定 是 否 在 大 獎 賽 後 舉 辦 特 級 大 獎 賽 3.6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須 安 排 在 世 界 盃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的 大 獎 賽 之 後 在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中, 不 一 定 舉 行 這 項 比 賽, 而 且 只 允 許 獲 大 獎 賽 最 少 前 6 名, 最 多 前 1 2 名 選 手 參 賽 如 果 最 多 人 數 沒 有 達 到 12 人, 組 委 會 有 權 邀 請 第 二 中 級 賽 成 績 最 好 的 騎 手 們 參 賽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和 錦 標 賽, 與 奧 運 會 規 定 相 同 ( 參 見 第 448.2 條 和 第 455 條 ) 3.7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的 選 手 / 馬 匹 的 數 量 限 定 爲, 先 前 大 獎 賽 的 前 12 名, 包 括 並 列 第 1 2 名 必 須 參 加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的 相 關 規 定, 參 見 第 448.2 條 和 第 455 條 但, 如 果 在 一 個 賽 會 上, 大 獎 賽 之 後 安 排 了 特 級 大 獎 賽 和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兩 個 專 案, 則 大 獎 賽 抽 籤 之 前, 選 手 們 必 須 聲 明, 他 希 望 參 加 這 兩 個 專 案 中 的 哪 一 項 比 賽, 而 且 他 只 能 參 加 其 中 的 一 項 4 除 了 錦 標 賽 地 區 運 動 會 和 奧 運 會 有 特 別 規 定 之 外,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上, 團 體 之 外, 允 許 參 賽 的 個 人 選 手 數 量 由 組 委 會 決 定 但,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上, 除 主 辦 國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額 外 增 加 4 名 選 外, 其 他 各 國 待 遇 相 同 舉 辦 一 次 具 有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水 平 ( 級 別 ) 的 賽 會, 至 少 必 須 接 待 6 個 隊 5 一 星 級 二 星 級 和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每 個 選 手 在 各 專 案 比 賽 中 可 以 騎 乘 馬 匹 的 數 量 由 組 委 會 自 行 決 定 這 項 規 定 也 適 用 於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唯 有 大 獎 賽 例 外 大 獎 賽 選 手 只 能 騎 一 匹 馬 ( 見 第 448 4 條 ) 但, 如 果 組 委 會 在 賽 會 秩 序 冊 中 規 定, 一 些 比 賽 專 案 允 許 騎 手 騎 馬 的 數 量 多 於 一 匹 時, 最 好 附 加 限 制 條 款, 規 定 如 果 後 來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以 前, 可 以 撤 消 這 一 許 可 如 果 一 項 比 賽 中, 每 位 選 手 只 能 騎 一 匹 馬, 而 選 手 的 數 目 又 超 過 40 名 時, 組 委 會 應 當 適 時 考 慮, 盡 可 能 將 該 項 比 賽 延 長 到 兩 天 舉 行 預 定 的 時 間 表 最 後 要 做 任 何 變 動, 都 必 須 得 到 國 際 馬 協 秘 書 長 的 批 准 6 任 何 賽 會 上, 同 一 匹 馬 只 能 參 加 兩 個 專 案 比 賽 例 如 可 以 參 加 聖 喬 治 級 賽 和 第 一 中 級 賽 ; 或 第 一 中 級 賽 和 第 二 中 級 賽 ; 或 參 加 第 二 中 級 賽 和 大 獎 賽 ( 包 括 特 級 大 獎 賽 或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 如 果 日 程 中 安 排 有 相 應 的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的 話, 也 可 以 參 加 如 果 日 程 中 安 排 有 安 慰 賽 的 話, 無 資 格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和 / 或 世 界 盃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的 馬 匹, 可 以 參 加 第 二 中 級 賽 或 大 獎 賽 ( 第 421.8 條 有 關 規 定 ) 的 安 慰 賽 7 可 以 參 加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和 更 高 級 別 比 賽 的 馬 匹, 於 這 次 賽 會 前 四 天 和 整 個 比 賽 期 間, 如 果 在 舉 辦 賽 會 的 城 鎮 內 外 曾 由 選 手 以 外 任 何 人 調 教 過, 或 由 同 一 隊 的 任 何 別 的 選 手 騎 乘 過, 便 絕 不 允 許 參 賽, 否 則 受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的 處 罰 但 是 一 名 馬 事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騎 乘 長 韁 慢 步 遛 馬, 可 以 由 非 選 手 中 某 一 人 進 行 調 教 索 運 動, 和 徒 步 給 予 幫 助 8 如 果 設 有 賽 會 官 員 或 當 值 獸 醫 師 因 馬 匹 健 康 和 福 利 原 因 給 予 的 批 准, 決 不 允 許 在 馬 廄 裏 訓 練 馬, 也 不 准 許 爲 各 種 目 的 讓 馬 離 開 馬 廄 賽 場 或 由 管 理 員 監 督 的 各 個 場 地 9 能 力 證 書 每 個 參 加 奧 運 會 歐 洲 和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選 手 / 馬 匹 的 能 力, 得 由 各 國 馬 術 協 會 根 據 所 有 報 名 者 在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和 更 高 水 準 的 比 賽 中 的 成 績 加 以 綜 合 後, 給 予 確 認 奧 運 會 歐 洲 和 世 界 錦 標 賽 會 將 制 訂 出 資 格 標 準, 並 且 合 格 的 國 際 馬 協 裁 判 員 名 單 上 的 人, 在 賽 會 上 做 的 記 錄 才 有 效 16

第 423 條 邀 請 和 報 名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和 錦 標 賽 會 的 報 名, 應 當 由 各 國 馬 術 協 會 依 照 總 則 第 121 條 的 規 定, 分 三 階 段 進 行 邀 請 函 應 當 通 過 各 國 馬 術 協 會 送 到 歐 洲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應 當 至 少 有 6 個 國 家 參 賽, 每 國 至 少 兩 位 選 手 受 到 邀 請 並 且 應 邀 參 加, 這 個 數 量 還 可 以 加 大 任 何 情 況 下, 東 道 主 邀 請 本 國 騎 手 的 數 量 決 不 應 超 過 外 國 騎 手 各 有 關 國 家 的 馬 術 協 會 將 對 派 出 參 賽 的 騎 手 作 最 後 選 定 第 424 條 公 佈 參 賽 者 除 了 有 特 殊 規 定 外,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地 區 運 動 會 和 奧 運 會 使 用 下 列 規 則 : 1 公 佈 參 賽 人 員, 應 不 遲 於 開 賽 前 一 天 的 15 時 2 賽 會 中, 已 宣 佈 參 賽 的 選 手 和 / 或 馬 匹 如 遇 突 發 事 故 或 生 病, 該 選 手 和 / 或 馬 匹 應 當 在 該 項 比 賽 開 賽 前 一 小 時 提 交 醫 生 或 獸 醫 代 表 證 明, 得 到 裁 判 團 同 意 後, 才 能 由 別 的 選 手 和 / 或 另 一 匹 馬 代 替 正 式 參 賽 退 出 比 賽 的 選 手 或 馬 匹, 無 論 作 爲 團 體 成 員 還 是 個 人 選 手 都 不 得 再 上 場 參 賽 第 425 條 抽 籤 決 定 上 場 順 序 1 每 項 比 賽 必 須 單 獨 抽 籤, 由 裁 判 長 或 一 名 裁 判 技 術 代 表 和 各 馬 術 隊 領 隊 參 加 進 行 未 經 批 准 的 人 員 不 予 接 納 2 個 人 賽 上 場 順 序 的 抽 籤 不 考 慮 國 籍, 如 果 一 位 選 手 騎 馬 多 於 一 匹, 上 場 順 序 須 加 以 調 整, 應 保 證 他 的 兩 匹 馬 上 場 時 間 至 少 間 隔 一 小 時 3 團 體 賽 和 個 人 賽 都 有 的 專 案, 上 場 順 序 的 抽 籤 按 下 述 方 法 進 行 : 3.1 把 相 等 於 參 賽 者 總 數 的 號 碼 簽 放 進 一 個 包 或 容 器 中, 不 論 國 籍, 抽 籤 決 定 每 位 個 人 選 手 的 上 場 順 序 3.2 把 相 同 於 參 賽 團 體 數 目 的 號 碼 簽 放 進 一 個 包 或 容 器 中, 抽 籤 決 定 每 個 隊 的 上 場 順 序 3.3 把 1 號 2 號 3 號 等 等 號 碼 簽 放 進 一 個 容 器 中, 喊 出 首 先 上 場 代 表 隊 中 一 名 騎 手 / 馬 匹 的 名 字 和 賽 會 註 冊 號 數, 然 後 抽 出 的 號 碼 就 是 這 位 選 手 / 馬 匹 在 他 隊 內 的 上 場 順 序 該 代 表 隊 所 有 選 手 / 馬 匹 抽 籤 完 畢 後, 第 二 個 上 場 的 代 表 隊 按 相 同 的 程 式 進 行 抽 籤, 依 此 類 推 3.4 有 些 團 體 賽, 由 2 名 或 3 名 選 手 組 成 代 表 隊, 並 且 以 最 好 的 兩 人 成 績 排 名 ( 第 420.2.2 條 ), 這 種 比 賽 的 抽 籤 按 上 述 3.3 的 方 法 進 行 (1 2 和 3 號 由 只 有 兩 名 選 手 的 代 表 隊 使 用 ) 3.5 公 佈 參 賽 者 之 後, 抽 籤 前 須 準 備 好 一 張 上 場 順 序 的 空 白 表 格 個 人 選 手 在 表 中 的 位 置 是 抽 籤 決 定 下 來 的 而 團 體 選 手 則 按 團 體 抽 籤 決 定 的 位 置, 依 順 序 安 插 進 其 餘 的 空 位 裏 去 3.6 各 馬 匹 到 達 後, 組 織 者 發 給 註 冊 號 碼 [ 識 別 號 碼 ] 這 個 號 碼 在 比 賽 活 動 中 和 在 練 習 場 訓 練 場 工 作 的 時 間, 一 直 由 馬 匹 或 者 由 選 手 佩 戴 ( 從 到 達 時 起 直 到 賽 會 結 束 爲 止 ), 以 便 於 所 有 的 官 員, 包 括 管 理 員 在 內, 都 能 識 別 他 們 忘 記 佩 戴 這 個 號 碼, 第 一 次 給 予 警 告, 屢 犯 時 由 裁 判 組 或 仲 裁 委 員 會 對 選 手 處 以 罰 款 4 不 能 參 加 第 二 中 級 賽 的 騎 手 / 馬 匹 ( 第 422.3.3 條 ), 如 願 意 參 加 正 式 比 賽 後 不 做 評 分 的 第 二 中 級 測 驗, 須 進 行 一 次 特 別 的 抽 籤, 決 定 上 場 順 序 5 特 級 大 獎 賽 採 用 錦 標 賽 規 定 的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使 用 第 六 章 第 456 條 的 規 定, 要 進 行 特 級 大 獎 賽 的 抽 籤, 決 定 上 場 順 序 其 他 一 切 賽 會, 包 括 使 用 第 448.2 條 規 定 的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會 特 級 大 獎 賽 的 抽 籤, 第 一 次 進 行 第 7-12 位 騎 手 的 組 內 抽 籤, 然 後 是 第 1-6 位 的 組 內 抽 籤, 也 就 是 說, 最 好 的 6 位 選 手 / 馬 匹 將 在 最 後 上 場 6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使 用 第 448.2 條 規 定 的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以 及 一 切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包 括 世 界 盃 賽 ( 世 界 盃 決 賽 見 世 界 盃 規 則 ), 組 委 會 可 以 選 擇 使 用 大 獎 賽 名 次 的 相 反 順 序, 或 選 用 四 次 組 內 抽 籤 的 方 法 17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和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一 樣, 使 用 第 456 條 規 定 7 借 馬 參 加 的 比 賽, 參 閱 附 錄 中 有 關 上 場 順 序 抽 籤 的 規 定 第 426 條 體 重 不 限 制 第 427 條 服 裝 1 一 般 服 裝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地 區 運 動 會 和 奧 運 會, 必 須 身 著 黑 色 或 深 藍 色 燕 尾 服, 白 色 或 灰 白 色 馬 褲, 戴 高 筒 禮 帽, 領 巾 或 領 帶, 手 套 黑 色 馬 靴 馬 刺 二 星 級 和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則 允 許 穿 黑 色 或 深 藍 色 上 衣, 戴 圓 頂 硬 禮 帽 或 獵 帽 一 切 其 他 國 際 賽 會 的 服 裝 與 上 述 規 定 相 同, 除 非 特 別 聲 明 有 特 殊 規 定 ( 青 少 年 賽 和 矮 馬 賽 ) 注 意 : 爲 了 安 全, 騎 手 也 可 以 戴 安 全 帽, 但 要 經 過 批 准 國 家 的 顔 色 只 能 用 在 選 手 的 衣 領 上, 並 且 遵 照 總 則 第 127 條 規 定, 必 須 在 國 際 馬 協 註 冊 2 軍 人 警 察 在 一 切 國 際 賽 會 上 可 以 穿 制 服 或 穿 上 述 一 般 服 裝 不 僅 軍 人 可 以 穿 制 服, 軍 事 單 位 和 國 家 種 馬 場 聘 任 人 員 也 可 以 穿 3 馬 刺 必 須 是 金 屬 的 馬 刺 柄 是 彎 的 或 者 直 的, 直 接 從 中 間 向 後 伸 出 馬 刺 臂 應 當 是 光 滑 的 若 有 齒 輪, 則 齒 輪 必 須 能 自 由 轉 動 第 428 條 鞍 具 1 下 列 規 定 必 須 遵 守 : 英 式 馬 鞍 鼻 革 和 雙 勒, 即 普 通 水 勒 和 有 鎖 鏈 的 大 勒 鼻 革 決 不 能 過 緊 使 馬 受 傷, 唇 革 和 鎖 鏈 的 皮 套 或 橡 膠 套 可 隨 意 選 用 2 普 通 水 勒 和 大 勒 銜 鐵 必 須 是 金 屬 的, 大 勒 銜 鐵 的 鐵 杆 限 10 釐 米 長 ( 嘴 角 以 下 的 長 度 ) 水 勒 銜 環 直 徑 不 得 超 過 8 釐 米, 銜 鐵 厚 度 不 得 傷 害 馬 3 一 切 國 際 賽 會 上, 比 賽 時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樣 式 的 鞭 子, 否 則 受 淘 汰 出 局 的 處 罰, 但 是 在 練 習 場 可 以 使 用 4 低 頭 革 胸 革 銜 鐵 蓋 任 何 種 類 的 小 器 具 ( 例 如 支 援 韁 側 韁 賽 馬 繮 或 平 衡 韁 等 等 ), 任 何 種 類 的 護 腿 或 繃 帶, 以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眼 罩, 包 括 耳 套 頭 套 和 其 他 東 西 都 嚴 格 禁 止 使 用, 否 則 受 淘 汰 出 局 處 罰 嚴 禁 使 用 任 何 非 天 然 的 裝 飾 品, 例 如 緞 帶 或 花 朵 等 物, 即 使 用 在 馬 尾 上 也 不 允 許 但 馬 鬃 鬣 尾 毛 編 結 起 來 是 允 許 的 5 必 須 安 排 一 位 工 作 人 員 檢 查 每 匹 馬 的 鞍 具 如 有 任 何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物, 應 立 即 除 去 檢 查 銜 鐵 應 非 常 謹 慎 小 心, 因 爲 有 些 馬 嘴 角 非 常 敏 感, 易 受 刺 激 ( 見 國 際 馬 協 管 理 員 手 冊 ) 6 上 述 第 1 和 3 節 規 定, 在 準 備 活 動 場 和 其 他 訓 練 場 也 應 遵 守 但 是 准 許 使 用 帶 鼻 革 的 普 通 銜 鐵, 或 下 垂 式 鼻 革 墨 西 哥 式 鼻 革 和 裝 飾 式 鼻 革, 賽 馬 低 頭 革 ( 只 有 普 通 水 勒 ) 護 腿 繃 帶 和 簡 易 側 韁 ( 當 用 調 教 索 時 只 用 一 條 側 韁 ) 還 有 耳 罩 准 許 使 用 的 銜 鐵 各 種 普 通 銜 鐵 ⑴ 普 通 銜 鐵 ⑵ 有 兩 個 關 節, 中 間 一 節 是 圓 形 的 銜 鐵 ⑶ 粗 端 卵 圓 形 的 銜 鐵 ⑷ 有 頰 杆 或 下 垂 頰 杆 的 銜 鐵 ⑸D 形 銜 環 銜 鐵, 其 直 柄 不 超 過 8 釐 米 長 ⑹ 各 種 大 勒 銜 鐵 ⑺ 半 月 形 大 勒 銜 鐵 ⑻ 頰 杆 是 直 的 和 彎 的 大 勒 銜 鐵 18

⑼ 銜 鐵 有 彎 且 可 以 滑 動 的 大 勒 銜 鐵 ⑽ 第 7 8 種 銜 鐵 的 變 形 ⑾ 頰 杆 呈 S 形 的 大 勒 銜 鐵 ⑿ 大 勒 鎖 鏈 ⒀ 唇 革 ⒁ 鎖 鏈 皮 套 ⒂ 鎖 鏈 膠 套 第 429 條 比 賽 場 和 練 習 場 1 奧 運 會 地 區 運 動 會 錦 標 賽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世 界 盃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比 賽 場 地 必 須 經 技 術 代 表 外 國 裁 判 或 裁 判 長 檢 查 批 准 2 比 賽 場 應 平 坦 水 平, 必 須 長 60 米, 寬 20 米 場 地 長 度 上 或 對 角 線 上 的 地 面 高 低 差 不 得 超 過 0.5 米, 短 邊 高 低 差 不 得 超 過 0.2 米 奧 運 會 和 成 人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的 場 地 必 須 是 沙 地 上 述 尺 寸 是 圍 欄 內 測 量 距 離, 場 地 離 開 觀 衆 不 得 少 於 15 米 距 離, 室 內 賽 場 最 少 距 離 原 則 上 是 3 米 圍 欄 應 當 是 0.3 米 高 的 低 柵 欄 A 點 處 的 圍 欄 應 當 容 易 移 開, 以 便 於 選 手 進 出 賽 場 柵 欄 的 橫 檔 應 當 做 得 使 馬 蹄 不 能 踏 進 去 3 圍 欄 外 的 英 文 字 母 標 示 牌 應 距 圍 欄 約 0.5 米 遠, 而 且 清 晰 可 見 除 標 示 牌 外, 在 相 對 應 的 圍 欄 上, 同 一 方 位 處 可 以 做 一 特 殊 標 記 4 中 央 線 全 長 和 D X 和 G 三 個 點 必 須 清 楚 地 標 示 出 來, 但 形 狀 不 能 驚 嚇 馬 匹 因 此 建 議 : 在 沙 地 上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耙 或 碾 出 中 央 線 來 在 D X G 三 個 點 位 置 上, 分 別 與 中 央 線 垂 直 交 叉 地 碾 或 耙 約 2 米 長 5 三 位 裁 判 的 位 置 沿 著 賽 場 短 邊 安 排, 在 室 外 賽 場 距 場 外 5 米 處, 室 內 場 最 少 距 3 米, 裁 判 長 (C 點 ) 在 中 央 線 的 延 長 線 上, 另 外 兩 位 裁 判 員 (M 點 H 點 ) 在 場 地 長 邊 延 長 線 內 側 2 5 處 兩 側 的 兩 位 裁 判 員 (B 和 E 點 ) 必 須 分 別 位 於 B 和 E 點 場 外 5-10 米 處 ; 室 內 場 至 少 3 米 處 當 由 三 位 裁 判 員 評 判 時, 其 中 1 人 可 以 坐 在 長 邊 處 6 必 須 給 每 位 裁 判 員 分 別 準 備 一 個 裁 判 亭 或 小 棚 亭 子 或 棚 子 必 須 高 出 地 面 至 少 0.5 米 (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時 可 能 稍 高 一 點 ), 以 便 給 裁 判 良 好 的 視 線 觀 察 全 場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必 須 特 別 爲 國 際 馬 協 主 席 和 秘 書 長 準 備 一 個 亭 子 7 每 5-6 位 選 手 賽 後, 必 須 暫 停 10 分 鐘, 以 便 整 理 賽 場 地 面 如 果 一 項 比 賽 參 賽 者 超 過 26 名, 則 20 位 選 手 賽 後, 至 少 要 暫 停 1 小 時 8 室 內 賽 場, 原 則 上 場 地 距 牆 至 少 2 米 9 騎 手 / 馬 匹 在 比 賽 以 外 的 任 何 時 間 使 用 賽 場, 不 論 任 何 理 由, 一 律 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處 罰 技 術 代 表 或 裁 判 組 也 許 可 以 作 例 外 的 處 理 10 賽 會 第 一 項 比 賽 前 三 天 至 少 應 提 供 一 個 60 乘 20 米 的 練 習 場 給 選 手 們 使 用 這 個 場 地 地 面 硬 度 應 當 和 賽 場 地 面 相 同 第 430 條 進 行 測 驗 1 國 際 馬 協 的 正 式 測 驗 必 須 完 全 靠 記 憶 進 行, 所 有 的 動 作 都 必 須 按 照 測 驗 規 定 的 順 序 除 國 際 馬 協 的 正 式 測 驗 外 ( 第 421.8 條 ), 其 他 的 測 驗 可 以 使 用 選 手 本 國 語 言 2 當 選 手 發 生 路 線 錯 誤 時 ( 轉 錯 彎 遺 漏 動 作 等 等 ), 裁 判 長 可 以 鳴 鐘 警 告 必 要 時, 裁 判 長 還 可 以 指 示 他, 應 當 從 哪 一 點 上 繼 續 測 驗, 以 及 接 下 去 應 當 做 哪 個 動 作, 然 後 讓 他 自 己 繼 續 做 但 是, 有 些 情 況 下, 雖 然 選 手 走 錯 了 路 線, 但 沒 有 必 要 鳴 鐘, 以 免 妨 礙 選 手 表 演 的 流 暢 性 例 如 選 手 沒 有 在 K 點 而 是 在 V 點 從 中 間 快 步 變 換 成 縮 短 慢 步, 或 者 是 從 A 點 跑 步 上 中 央 線 以 後, 沒 有 在 L 點 而 是 在 D 點 做 了 定 後 肢 迴 旋, 這 種 情 況 下, 是 否 要 鳴 鐘 由 裁 判 長 決 定 3 每 次 路 線 錯 誤, 不 論 是 否 已 鳴 鐘, 都 必 須 處 罰 : 第 一 次 罰 2 分 第 二 次 罰 4 分 19

第 三 次 罰 8 分 第 四 次 選 手 被 淘 汰 出 局 但 是 他 可 以 繼 續 表 演 到 完 成, 也 按 一 般 方 法 評 分 4 當 一 位 選 手 犯 了 測 驗 錯 誤 時,( 騎 輕 快 步, 敬 禮 時 沒 有 單 手 持 繮 等 等 ), 必 須 按 一 次 路 線 錯 誤 判 罰 原 則 上, 不 允 許 選 手 重 復 測 驗 中 的 動 作, 除 非 裁 判 長 判 定 是 一 次 路 線 錯 誤 ( 鳴 鐘 ) 但 是, 如 果 選 手 企 圖 重 做 同 一 個 動 作 時, 裁 判 應 當 只 考 慮 第 一 次 做 該 動 作 的 表 現, 同 時 罰 他 一 次 路 線 錯 誤 的 扣 分 5 如 果 裁 判 沒 有 注 意 到 發 生 了 路 線 錯 誤, 則 選 手 只 受 到 懷 疑 而 得 到 好 處 6 罰 分 要 在 每 個 裁 判 的 評 分 表 中, 從 選 手 所 得 總 分 中 扣 除 7 如 果 發 現 馬 匹 明 顯 腿 瘸 時, 裁 判 長 應 當 通 知 選 手 他 被 淘 汰 出 局, 對 這 一 決 定 不 能 上 訴 反 抗 8 規 定 在 賽 場 某 一 點 上 做 的 動 作, 應 當 在 選 手 身 體 到 達 那 一 點 的 瞬 間 做 出 來 9 鳴 鐘 後, 選 手 應 當 以 最 短 的 路 線 從 A 點 進 場 鳴 鐘 後 超 過 60 秒 才 進 入 賽 場 的 選 手, 將 被 淘 汰 出 局 發 出 信 號 前 選 手 進 入 賽 場, 也 被 淘 汰 出 局 10 選 手 敬 禮 時, 必 須 單 手 持 韁 11 馬 匹 和 / 或 選 手 跌 倒 時, 選 手 不 被 淘 汰 出 局, 而 將 因 爲 落 馬 影 響 了 完 成 規 定 動 作 受 罰, 在 綜 合 評 分 中 ( 第 三 和 / 或 第 四 項 ) 也 受 罰 12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中, 馬 匹 在 由 A 點 起 到 退 出 賽 場 爲 止 的 時 間 內, 如 果 四 個 馬 蹄 全 部 離 開 了 賽 場, 將 被 淘 汰 出 局 13 任 何 抗 拒 行 爲 妨 礙 測 驗 的 繼 續 進 行, 如 果 超 過 20 秒, 將 被 淘 汰 出 局 14 測 驗 從 A 點 入 場 開 始, 到 測 驗 完 成 時 敬 禮 後 一 旦 向 前 運 動, 即 告 結 束 測 驗 開 始 前, 或 結 束 後, 所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事 件 都 對 評 分 沒 有 影 響 選 手 應 當 按 測 驗 科 目 表 規 定 的 方 式 離 開 賽 場 15 任 何 用 聲 音 或 用 手 勢 的 外 界 干 預, 都 被 認 爲 是 對 騎 手 或 馬 匹 的 幫 助, 受 助 的 騎 手 或 馬 匹 被 淘 汰 出 局 16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的 細 節 騎 手 必 須 在 音 樂 奏 響 20 秒 內 進 入 賽 場, 而 音 樂 必 須 在 最 後 敬 禮 時 停 止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開 始 和 結 束 時, 必 須 立 定 敬 禮 測 驗 的 時 間 從 騎 手 立 定 後 向 前 運 動 時 開 始 計 時 16.1 聖 喬 治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如 果 做 了 較 高 水 準 的 動 作, 例 如 表 演 了 完 整 的 定 後 肢 迴 旋 等 等, 騎 手 必 遭 淘 汰 ( 最 好 立 即 執 行 ) 16.2 第 一 中 級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如 果 做 了 較 高 水 準 的 動 作, 騎 手 必 遭 淘 汰 ( 最 好 立 即 執 行 ) ( 例 如 作 兩 個 定 後 肢 迴 旋 等 等, 詳 見 測 驗 科 目 表 ) 16.3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除 了 各 種 用 快 步 或 用 跑 步 做 的 國 際 馬 協 傳 統 馬 場 馬 術 動 作 之 外 還 包 含 一 些 大 獎 賽 動 作, 如 做 兩 個 或 三 個 定 後 肢 迴 旋 用 原 地 踏 步 步 法 做 定 後 肢 迴 旋, 以 及 用 正 步 步 法 做 斜 橫 步 都 是 許 可 的 如 果 騎 手 表 演 其 他 動 作, 必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直 線 上 做 一 次 原 地 踏 步 ( 最 少 10 步 ) 如 果 只 是 用 原 地 踏 步 步 法 做 了 一 個 定 後 肢 迴 旋, 則 在 旋 轉 之 前 或 之 後 至 少 要 做 原 地 踏 步 走 10 步 這 個 動 作 屬 於 高 難 動 作 用 正 步 步 法 做 協 橫 步, 不 是 正 步 法 必 須 做 的 動 作, 屬 於 高 難 動 作 正 步 最 少 得 走 20 米 只 有 在 正 步 原 地 踏 步 正 步 連 續 做 時, 才 考 慮 動 作 的 變 換 不 允 許 在 地 面 做 空 中 變 換 跑 步 時, 如 果 是 每 兩 步 一 換, 至 少 必 須 變 換 五 次, 每 一 步 一 換 最 少 要 做 9 次 除 了 開 始 和 最 後 的 立 定 敬 禮 之 外 選 手 不 得 脫 帽, 否 則 判 罰 淘 汰 出 局 第 431 條 時 間 除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外, 測 驗 不 限 時 間,( 第 421.6 條 ) 裁 判 記 錄 表 中 記 載 的 時 間 僅 供 參 考 第 432 條 評 分 1 所 有 的 動 作, 和 規 定 從 一 個 動 作 到 另 一 個 動 作 的 變 換 都 編 列 在 裁 判 表 裏 20

2 每 項 動 作 可 評 0-10 分, 最 低 0 分, 最 高 10 分 3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10 分 優 秀 9 分 良 好 8 分 好 7 分 較 好 6 分 滿 意 5 分 及 格 4 分 不 足 3 分 較 差 2 分 差 1 分 很 差 0 分 未 執 行 未 執 行 意 思 是 所 要 求 的 動 作, 實 際 上 沒 有 做 4 綜 合 評 定 在 選 手 結 束 他 的 表 演 之 後 評 出 1) 步 法 2) 衝 動 感 [ 前 進 氣 勢 ] 3) 順 從 4) 騎 手 的 姿 勢 和 騎 坐, 扶 助 和 正 確 性 和 效 果 每 項 綜 合 評 分, 可 判 給 0 10 分 ⑴ 見 附 錄 四 5 綜 合 評 分 也 像 一 些 有 一 定 難 度 的 動 作 一 樣, 由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規 定 出 一 個 係 數 第 433 條 裁 判 表 1 裁 判 表 有 兩 欄, 第 一 欄 是 裁 判 員 的 最 初 評 分, 第 二 欄 是 修 正 後 的 得 分 任 何 經 過 修 正 的 得 分 都 必 須 由 確 定 修 正 的 裁 判 簽 字 2 還 有 一 欄 供 裁 判 寫 評 語 ( 附 記 ), 裁 判 應 盡 可 能 地 在 該 欄 中 說 明 裁 決 的 原 因, 至 少 給 5 分 以 下 時 要 加 以 說 明 3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地 區 運 動 會 和 奧 運 會 的 裁 判 表, 連 同 各 項 比 賽 的 成 績, 包 括 清 楚 顯 示 各 位 裁 判 給 每 個 騎 手 的 總 評 分 的 清 單, 應 由 各 賽 會 組 委 會 呈 送 國 際 馬 席 協 秘 書 長 4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的 裁 判 表 可 能 在 賽 後 發 給 選 手 但 國 際 馬 協 不 要 副 本 世 界 盃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中 除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裁 判 表 外, 國 際 馬 協 要 各 專 案 比 賽 的 原 始 記 錄 表 第 434 條 名 次 排 列 1 每 次 表 演 結 束, 每 位 裁 判 經 適 當 考 慮 判 給 綜 合 評 分 之 後, 把 各 裁 判 的 裁 判 表 交 給 記 分 員 有 關 的 評 分 乘 以 相 應 規 定 的 係 數, 然 後 算 出 總 分 測 驗 中 因 失 誤 判 罰 的 分 數 要 從 每 個 裁 判 表 上 扣 除 掉 2 名 次 排 列, 由 每 個 裁 判 表 上 的 總 分 相 加 所 得 分 數 來 排 列 名 次 3 個 人 名 次 決 定 如 下 : 3.1 各 專 案 比 賽 的 獲 勝 者, 是 獲 得 總 分 最 高 者 總 分 次 高 者 爲 第 二 名, 依 此 類 推 前 三 名 分 數 相 同 時, 綜 合 評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參 閱 第 459 條 ) 其 餘 名 次 出 現 得 分 相 同 情 況 時, 選 手 名 次 並 列 3.2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得 分 相 同 時, 技 術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世 界 盃 自 由 式 測 驗 例 外, 該 項 比 賽 中 藝 術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4 團 體 名 次 按 如 下 方 法 決 定 : 參 賽 各 隊 中, 獲 勝 隊 是 其 三 名 成 績 最 好 騎 手 總 分 最 高 的 隊 總 分 次 高 的 隊 名 列 第 二, 依 此 類 推 總 分 相 同 時, 團 體 三 名 選 手 中 排 位 最 低 選 手 成 績 較 好 的 一 個 隊 是 優 勝 者 21

第 435 條 公 佈 成 績 1 各 專 案 比 賽 結 束, 除 最 後 總 分 外, 每 位 裁 判 對 各 選 手 判 給 的 總 分 計 出 後, 將 分 別 臨 時 公 之 於 衆 2 比 賽 最 終, 最 後 總 分 和 名 次 的 公 佈 每 位 裁 判 評 給 各 選 手 的 總 分, 附 上 裁 判 姓 名 公 佈, 並 且 分 送 報 社, 隨 後 刊 載 在 國 際 馬 協 公 報 中 ( 見 第 433.3 條 ) 3 最 後 總 成 績, 則 必 須 以 分 數 和 百 分 率 形 式 公 佈 第 436 條 頒 獎 獲 名 次 的 騎 手 和 相 應 的 馬 匹 必 須 一 起 參 加 頒 獎 儀 式, 不 執 行 者 將 失 去 其 名 次 出 席 時 服 裝 和 鞍 具 等 應 和 參 賽 時 相 同 但 允 許 給 馬 匹 打 黑 色 或 白 色 綁 腿 裁 判 長 出 席 頒 獎 儀 式, 必 要 時 可 以 批 准 任 何 例 外 的 程 式 爲 頒 獎, 檢 查 馬 匹 等 事 而 把 馬 匹 集 中 在 一 起 的 全 部 時 間 裏, 騎 手 和 / 或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粗 心 大 意 或 不 負 責 的 行 爲 舉 止, 可 能 受 到 警 告 偶 然 事 故 中 粗 野 草 率 不 謹 慎 的 行 爲 將 被 上 報 到 國 際 馬 協 裁 判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將 採 取 進 一 步 措 施 第 三 章 裁 判 組 申 訴 委 員 會 獸 醫 委 員 會 和 獸 醫 代 表 管 理 員 和 虐 待 馬 匹 第 437 條 裁 判 組 1 一 切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不 論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測 驗 還 是 其 他 測 驗 ( 第 421 條 ), 裁 判 組 包 括 裁 判 長 在 內 必 須 由 5 人 組 成 而 一 星 級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和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Fur) 的 裁 判 組, 包 括 裁 判 長 在 內 可 以 只 由 3 人 組 成 2 全 部 五 位 裁 判 ( 或 三 人 ) 的 評 分, 都 參 與 決 定 名 次 3 每 位 裁 判 必 須 有 一 位 說 同 一 種 官 方 語 言 的 秘 書 協 助 4 如 果 需 要 幫 助 的 話, 裁 判 長 可 以 決 定 除 秘 書 外 再 配 備 一 位 特 別 助 理 特 別 助 理 的 任 務 是 追 隨 測 驗 科 目 的 進 行, 向 裁 判 長 報 告 發 生 了 路 線 錯 誤 或 測 驗 失 誤, 以 便 裁 判 長 鳴 鐘 警 告 並 看 到 相 應 的 評 分 記 錄 入 每 位 選 手 的 裁 判 長 裁 判 表 中 5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的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必 須 由 裁 判 委 員 會 從 國 際 馬 協 裁 判 員 名 單 中 委 任, 並 且 經 過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批 准 歐 洲 以 外 舉 辦 的 地 區 錦 標 賽 大 洲 錦 標 賽 和 地 區 運 動 會,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可 以 從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和 / 或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挑 選 6 世 界 盃 決 賽 的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得 裁 判 委 員 會 任 命, 並 經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批 准 世 界 盃 資 格 賽, 裁 判 必 須 是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和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的 人 任 命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只 能 預 先 經 國 際 馬 協 而 例 外 地 任 命 [ 委 任 ] 7 由 國 際 奧 會 贊 助 的 地 區 運 動 會,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將 由 馬 場 馬 術 委 員 會 從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和 / 或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委 任, 並 經 執 行 局 批 准 8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的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由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和 賽 會 組 委 會 與 國 際 馬 協 協 商, 從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和 / 或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委 任 9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由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或 組 委 會 與 國 際 馬 聯 協 商, 從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國 際 裁 判 和 / 或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任 命 ( 詳 見 第 437.15 條 ) 10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由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或 賽 會 組 委 會 從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國 際 裁 判 和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委 任 可 以 使 用 一 位 國 家 級 裁 判 必 須 有 一 位 外 國 裁 判 11 如 果 裁 判 長 或 一 位 裁 判 國 籍 不 同, 並 且 定 居 在 國 際 比 賽 舉 辦 國 不 同 的 國 家, 就 認 爲 他 是 一 位 外 國 裁 判 12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如 果 在 三 人 裁 判 組 中 至 少 有 1 位 外 國 裁 判, 五 人 裁 判 組 中 至 少 有 2 位 外 國 裁 判, 就 認 爲 這 是 一 個 國 際 裁 判 組 13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三 人 場 地 裁 判 組 中, 必 須 至 少 有 2 位 國 際 馬 協 的 裁 判, 但 不 是 必 須 有 外 國 裁 判 22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三 人 或 五 人 裁 判 組 中, 應 至 少 有 2 位 盡 可 能 有 3 位 外 國 裁 判 一 切 錦 標 賽 和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五 人 裁 判 組 中 至 少 應 有 3 位 外 國 裁 判 14 奧 運 會 地 區 運 動 會 錦 標 賽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和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的 每 項 比 賽, 必 須 是 外 國 裁 判 組 有 三 至 四 國 選 手 參 賽 的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原 則 相 同 少 於 三 個 外 國 參 加 的 二 星 級 和 一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都 需 要 國 際 裁 判 組 15 同 一 場 地 裁 判 組 中,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不 得 超 過 2 名 如 果 場 地 裁 判 組 由 3 人 組 成, 則 只 允 許 有 1 位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16 錦 標 賽 和 運 動 會 至 少 必 須 任 命 1 位 後 備 裁 判, 以 防 萬 一 有 裁 判 不 能 出 席 的 情 況 發 生 17 裁 判 長 或 國 際 馬 協 提 名 的 外 國 裁 判 必 須 在 首 次 馬 匹 檢 查 時 到 達 18 裁 判 組 的 所 有 裁 判 必 須 至 少 會 說 一 種 官 方 語 言, 並 且 盡 可 能 懂 得 別 的 官 方 語 言 19 任 何 賽 會 均 不 得 要 求 裁 判 組 一 天 內 裁 決 的 選 手 數 量 超 過 40 人 20 裁 判 類 別, 以 及 各 類 裁 判 必 備 資 格 參 見 附 錄 三 第 438 條 仲 裁 委 員 會 查 閱 總 則 中 有 關 仲 裁 委 員 會 條 款 上 至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包 括 世 界 盃 資 格 賽, 只 需 要 有 1 位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任, 而 他 必 須 是 一 位 現 任 的 或 退 休 的 國 際 馬 協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裁 判 第 439 條 虐 待 馬 匹 查 閱 總 則 中 有 關 虐 待 馬 匹 問 題 的 條 款 第 440 條 獸 醫 委 員 會 和 獸 醫 代 表 1 奧 運 會 地 區 運 動 會 錦 標 賽 和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必 須 有 獸 醫 委 員 會, 其 主 任 和 成 員 的 委 任 必 須 符 合 獸 醫 規 章 的 規 定 2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由 組 委 會 任 命 的 獸 醫 代 表 應 符 合 獸 醫 規 章 的 要 求 第 四 章 獸 醫 檢 查 藥 物 管 制 和 馬 匹 護 照 第 442 條 馬 匹 檢 查 和 檢 驗 獸 醫 視 察 和 檢 驗 必 須 遵 照 獸 醫 規 章 執 行, 與 本 規 則 附 錄 一 中 規 定 一 致 第 443 條 馬 匹 藥 物 管 制 馬 匹 的 藥 物 管 制 必 須 遵 照 總 則 和 獸 醫 規 章 執 行 第 444 條 馬 匹 護 照 查 閱 總 則 有 關 條 款, 也 可 參 閱 附 錄 一 第 五 章 世 界 和 大 洲 級 個 人 和 團 體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第 445 條 組 織 1 世 界 個 人 和 團 體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每 四 年 一 次, 根 據 總 則 制 訂 的 優 先 順 序, 在 奧 運 會 間 隔 的 偶 數 年 舉 辦 2 大 洲 個 人 和 團 體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每 兩 年 一 次, 根 據 總 則 制 訂 的 優 先 順 序, 在 奧 運 會 間 隔 的 奇 數 年 舉 辦 3 這 些 錦 標 賽 必 須 遵 照 總 則 和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規 則 舉 辦 ( 上 述 第 二 章 和 下 述 第 六 章, 有 特 殊 修 改 處 除 外 ), 至 少 必 須 有 六 個 外 國 或 歐 洲 以 外 的 地 區 派 出 代 表 隊 參 加 4 大 獎 賽 ( 團 體 錦 標 賽 和 第 一 次 個 人 資 格 賽 ), 特 級 大 獎 賽 ( 第 二 次 個 人 資 格 賽 ) 和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 個 人 決 賽 ) 是 錦 標 賽 的 比 賽 專 案, 如 果 是 聖 喬 治 級 賽 第 一 或 第 二 中 級 賽 則 必 須 分 別 邀 請 場 地 裁 判 組 其 他 比 賽 專 案, 按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規 則 規 定 ( 第 421 條 ), 可 以 由 組 委 會 自 行 選 擇 一 次 錦 標 賽 會 上, 除 了 團 體 錦 標 賽 外 不 允 許 有 其 他 團 體 賽 專 案, 也 是 只 允 許 一 個 選 手 在 每 項 比 賽 中 騎 一 匹 馬 23

5 這 些 錦 標 賽 在 選 擇 日 期 和 體 育 重 要 性 以 及 獎 金 價 值 方 面 優 先 於 任 何 其 他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6 大 洲 級 錦 標 賽 舉 行 前 二 周 內, 在 該 大 洲 不 得 舉 辦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如 想 破 例 舉 行, 得 由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在 取 得 有 關 錦 標 賽 組 委 會 同 意 後 做 出 決 定 第 446 條 裁 判 組 和 技 術 代 表 1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地 區 錦 標 賽 和 地 區 運 動 會 的 裁 判 長 和 裁 判 必 須 從 國 際 馬 協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和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挑 選, 由 馬 場 馬 術 委 員 會 委 任, 並 經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批 准 ( 第 437.5 條 ) 2 場 地 裁 判 長 或 一 位 裁 判 可 以 代 理 外 國 裁 判 / 技 術 代 表 ( 見 總 則 任 命 技 術 代 表 ) 但 是 如 果 組 委 會 希 望 國 際 馬 聯 派 遣 並 能 解 決 其 費 用, 則 執 行 局 可 以 委 派 技 術 代 表, 通 常 技 術 代 表 不 做 裁 判 組 成 員 3 成 人 大 洲 錦 標 賽 世 界 錦 標 賽 奧 運 會 和 世 界 盃 決 賽 時, 外 國 技 術 代 表 得 由 馬 場 馬 術 委 員 會 委 任, 並 經 執 行 局 批 准, 他 ( 她 ) 不 得 作 場 地 裁 判 長 或 裁 判 第 447 條 申 訴 委 員 會 查 閱 總 則 有 關 申 訴 委 員 會 部 分 最 高 到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包 括 世 界 盃 資 格 賽, 只 需 要 一 位 申 訴 委 員 會 主 任, 他 必 須 是 一 位 現 任 的 或 已 退 休 的 國 際 馬 協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裁 判 第 448 條 參 賽 1 世 界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和 大 洲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經 國 際 馬 協 秘 書 長 批 准 後, 由 主 辦 國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或 由 賽 會 組 委 會 將 大 會 日 程 表 條 件 和 邀 請 書 發 送 給 適 於 參 賽 的 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2 代 表 隊 一 個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組 成 一 個 代 表 隊 參 賽 每 隊 由 三 名 選 手, 三 匹 馬 外 加 一 匹 合 格 的 後 備 馬 組 成, 或 由 四 名 選 手 四 匹 馬 外 加 一 匹 合 格 的 後 備 馬 組 成 一 個 由 四 名 選 手 組 成 的 代 表 隊 裏, 用 三 個 最 好 的 成 績 計 算 團 體 成 績 合 格 的 後 備 馬, 有 必 要 替 補 用 時, 該 隊 任 何 成 員 都 可 以 騎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和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詳 見 下 述 第 455.B.1 和 B.2 條 除 第 455.B.1+455.B.2 的 規 定 外,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主 辦 者 還 可 以 使 用 下 述 規 定 : 在 規 定 的 時 間, 參 賽 的 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必 須 聲 明, 哪 些 騎 手 希 望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哪 些 人 想 參 加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但 是 每 個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4 名 騎 手 中 最 多 只 能 有 3 名 可 以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或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其 中 的 1 項, 即 同 一 位 騎 手 只 能 參 加 其 中 1 項 除 宣 佈 想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的 人 之 外, 大 獎 賽 的 前 12 名 騎 手 有 權 並 且 必 須 參 加 特 級 大 獎 賽 除 宣 佈 想 參 加 自 由 式 測 驗 的 人 之 外, 同 樣 是 大 獎 賽 的 前 12 名 騎 手 有 權 而 且 必 須 參 加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名 次 排 列 法 見 第 434 3+4 條 3 大 獎 賽 可 以 只 有 團 體 賽, 沒 有 個 人 賽 4 個 人 代 替 團 體 不 能 派 出 一 個 代 表 隊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派 出 1-2 名 個 人 選 手, 每 人 帶 2 匹 馬 參 加 大 獎 賽 每 位 選 手 只 能 騎 一 匹 馬 5 主 辦 錦 標 賽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有 權 增 派 2 名 騎 手, 每 人 1 匹 馬 參 加 聖 喬 治 級 賽 和 / 或 第 一 中 級 賽, 或 者 參 加 第 一 中 級 賽 和 / 或 第 二 中 級 賽 6 第 二 中 級 賽 或 大 獎 賽, 若 參 賽 者 超 過 40 人 時, 主 辦 者 必 須 把 比 賽 分 成 幾 部 分 連 續 幾 天 進 行 這 種 情 況 下, 幾 天 的 比 賽 應 由 同 一 個 裁 判 組 進 行 裁 決 7 有 關 錦 標 賽 的 特 殊 競 賽 條 件 : 7.1 如 果 錦 標 賽 日 程 中 安 排 有 聖 喬 治 級 賽 和 第 一 中 級 賽 專 案, 則 有 4 名 選 手 和 4 匹 馬 參 加 錦 標 賽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另 外 增 派 1 名 選 手 帶 2 匹 馬 參 加 上 述 兩 項 比 賽 7.2 如 果 錦 標 賽 日 程 中 安 排 有 聖 喬 治 級 賽 專 案, 則 只 有 3 名 選 手 和 3 匹 馬 ( 團 體 ), 或 只 有 24

1 或 2 名 個 人 選 手 每 人 帶 1 匹 馬 只 參 加 錦 標 賽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增 派 1-2 名 選 手, 總 共 能 帶 2 匹 馬 參 加 上 述 兩 項 比 賽 7.3 如 果 日 程 中 安 排 有 第 二 中 級 賽, 一 位 參 加 大 獎 賽 的 騎 手, 可 以 騎 同 一 匹 馬 參 加 此 項 比 賽 7.4 額 外 增 派 的 選 手 和 馬 匹 的 費 用 和 待 遇, 由 各 自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負 擔, 賽 會 組 委 會 可 以 自 由 贊 助 第 449 條 資 格 一 切 符 合 資 格 標 準 的 選 手 都 可 以 參 加 世 界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和 大 洲 級 馬 場 馬 術 錦 標 賽 ( 第 422.9 條 ) 第 450 條 費 用 和 待 遇 1 費 用 和 待 遇 在 總 則 第 132 和 133 條 中 有 規 定 2 組 委 會 在 賽 會 期 間 的 責 任 是 爲 每 個 正 式 代 表 隊 最 多 提 供 每 2 匹 馬 1 名 馬 事 工 作 人 員 的 食 宿 以 及 馬 匹 的 廄 舍 和 飼 料 費 用 3 必 要 時, 組 委 會 也 有 責 任 負 擔 所 有 裁 判 仲 裁 委 員 技 術 代 表 和 各 正 式 代 表 隊, 包 括 領 隊 選 手 馬 事 工 作 人 員 和 馬 匹 在 賽 會 期 間 的 交 通 運 輸 第 451 條 名 次 排 列 遵 照 第 434 條 規 定 執 行 第 452 條 獎 品 和 獎 金 根 據 總 則 中 有 關 獎 品 和 獎 金 的 規 定, 錦 標 賽 獎 金 的 最 後 分 配 必 須 在 比 賽 條 件 中 說 明, 並 且 和 錦 標 賽 邀 請 書 以 及 日 程 表 一 同 寄 出 ( 第 448.1 條 ) 第 453 條 其 他 本 規 則 未 能 包 括 的 任 何 意 外 情 況 發 生 時, 裁 判 組 可 以 根 據 總 則 和 馬 場 馬 術 競 賽 規 則 的 精 神, 作 出 他 們 認 爲 最 公 正 的 排 名 第 六 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第 454 條 報 名 1 團 體 根 據 奧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和 賽 會 規 程, 一 個 符 合 規 定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派 出 一 個 代 表 隊, 最 少 3 名 最 多 4 名 騎 手 結 合 馬 匹 組 成 以 三 個 最 好 選 手 的 成 績 計 算 團 體 名 次 2 個 人 代 替 團 體 根 據 奧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和 賽 會 規 程, 一 個 合 格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可 以 參 加 1-2 名 個 人 選 手, 每 人 1 匹 馬 參 加 個 人 賽 3 後 備 馬 由 組 委 會 決 定 第 455 條 騎 術 測 驗 A 大 獎 賽 團 體 賽 所 有 的 騎 手 都 必 須 參 加 國 際 馬 聯 的 馬 場 馬 術 大 獎 賽, 這 是 馬 場 馬 術 團 體 賽, 也 是 第 一 次 個 人 資 格 賽 B 特 級 大 獎 賽 和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都 是 個 人 賽 B.1 特 級 大 獎 賽 特 級 大 獎 賽 是 第 二 次 個 人 資 格 賽, 限 定 在 先 前 大 獎 賽 的 前 25 名 騎 手 / 或 馬 匹, 包 括 並 列 第 25 名, 必 須 參 加 如 果 一 個 代 表 隊 的 4 名 騎 手 都 有 資 格, 則 他 們 全 部 參 賽 B.2 大 獎 賽 水 準 的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大 獎 賽 水 準 的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是 個 人 決 賽, 限 定 大 獎 賽 和 特 級 大 獎 賽 得 分 百 分 比 相 加 的 前 15 名 必 須 參 賽 因 爲 經 國 際 奧 會 特 別 准 許, 每 個 國 家 可 參 加 3 名 騎 手, 若 有 並 列 第 15 名, 則 特 級 大 獎 賽 得 分 較 高 者 排 位 在 前 藝 術 評 分 可 以 用 半 分 證 實 有 騎 手 和 / 或 馬 匹 生 病 退 出 時, 位 於 其 後 的 騎 手 / 馬 匹 相 結 合 將 上 升 到 許 可 填 補 的 位 置 25

馬 場 馬 術 團 體 賽 和 個 人 賽 按 第 三 章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已 聲 明 不 同 于 那 一 章 的 除 外 第 456 條 上 場 順 序 團 體 賽 ( 大 獎 賽 ) 包 括 團 體 和 個 人 選 手 在 內, 上 場 順 序 的 抽 籤 按 如 下 方 法 進 行 : 1 把 相 同 於 參 賽 總 人 數 的 號 碼 籤 放 進 一 個 容 器 內, 不 論 每 人 的 國 籍, 抽 籤 決 定 每 個 個 人 選 手 的 名 字 和 上 場 順 序 2 把 相 同 於 參 賽 團 體 數 的 號 碼 簦 放 進 一 個 容 器 內, 另 一 個 容 器 內 放 進 參 賽 代 表 隊 的 國 名 簽, 然 後 先 抽 代 表 隊 國 名, 接 著 抽 該 隊 的 上 場 順 序, 直 到 抽 完 最 後 一 個 爲 止 3 下 一 步 抽 籤 決 定 每 個 隊 內 成 員 的 上 場 順 序 4 把 個 人 選 手 安 插 在 他 們 抽 籤 得 到 的 位 置 上, 然 後 把 各 團 體 選 手 按 抽 籤 所 定 順 序 安 插 進 其 餘 位 置 上 去, 排 出 上 場 順 序 名 單 5 任 何 選 手 本 人 缺 席 抽 籤 儀 式 都 被 淘 汰 出 局 不 可 預 料 的 情 況 ( 車 輛 偶 然 事 故 馬 匹 蹄 鐵 脫 落 等 ) 都 不 是 理 由 個 人 賽 上 場 順 序 的 抽 籤 按 如 下 方 法 進 行 : a) 爲 決 定 特 級 大 獎 賽 的 上 場 順 序 要 進 行 一 次 抽 籤 b) 決 定 大 獎 賽 水 平 的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上 場 順 序 的 抽 籤, 每 5 人 一 組, 分 成 3 組 進 行 組 內 抽 籤 前 兩 項 比 賽 後 排 位 第 11 15 名 的 騎 手 爲 第 一 組, 最 先 上 場 隨 後 是 排 位 第 6 10 名 者 抽 籤, 最 後 一 組 是 第 1 5 名 抽 籤 上 場 順 序 必 須 在 日 程 表 中 公 佈 第 457 條 馬 匹 的 訓 練 參 加 上 述 競 賽 的 任 何 馬 匹, 如 果 在 團 體 賽 前 直 到 個 人 賽 結 束 以 後 的 全 部 居 留 時 期 內, 由 非 選 手 本 人 的 任 何 別 人 或 同 一 代 表 隊 的 其 他 選 手, 在 奧 運 會 所 在 城 市 內 外, 騎 在 馬 上 訓 練 過, 便 絕 不 允 許 參 加 比 賽, 否 則 將 取 消 其 比 賽 資 格 但 是 允 許 工 作 人 員 騎 著 放 長 韁 慢 步 遛 馬 由 選 手 以 外 的 某 個 人 / 選 手 本 人 進 行 調 教 索 訓 練, 以 及 徒 步 給 予 幫 助 一 直 到 需 要 替 代 用 以 前, 後 備 馬 只 能 由 有 資 格 帶 馬 參 賽 的 騎 手 騎 乘 第 458 條 場 地 裁 判 組 見 本 規 則 第 437 條 和 第 437.1 條 +437.5 條 第 459 條 名 次 排 列 1 團 體 名 次 見 第 434.4 條 2 個 人 名 次 三 項 水 平 相 同 的 比 賽 成 績, 全 部 用 於 計 算 最 後 的 個 人 名 次 三 項 比 賽 的 精 確 到 小 數 點 兩 位 百 分 比 成 績, 將 用 於 名 次 排 列 把 三 項 比 賽 成 績 的 百 分 比 數 相 加 作 爲 最 後 排 名 的 分 數 如 果 兩 個 選 手 的 最 後 分 數 相 同, 則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中 技 術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附 錄 一 獸 醫 檢 查 和 護 照 管 理 ( 獸 醫 規 章 第 1011 條 ) 1 到 達 檢 查 到 達 時 或 到 達 後, 每 匹 馬 必 須 經 過 獸 醫 代 表 或 他 的 代 理 人 審 查 或 驗 證 馬 匹 的 健 康 身 份 和 預 防 注 射 情 況 檢 查 按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原 則 上 儘 快 讓 馬 進 馬 廄 去, 減 少 一 切 可 能 的 麻 煩 : 1.1 檢 查 馬 匹 本 身, 和 它 護 照 上 鑒 定 資 料 相 對 照 採 用 實 用 常 識 性 的 方 法 進 行 1.2 檢 查 預 防 注 射 是 否 正 確 和 有 效 檢 查 護 照 上 所 有 細 節 是 否 全 都 正 確 完 備 1.3 假 如 賽 會 或 者 任 何 專 案 對 馬 匹 年 齡 有 特 別 限 制 時, 要 檢 查 馬 匹 的 年 齡 1.4 進 行 臨 床 檢 查, 保 證 馬 匹 沒 有 感 染 任 何 傳 染 病 一 旦 發 現 護 照 上 任 何 重 要 的 不 正 規 之 處, 都 應 當 引 起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注 意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任 在 必 須 處 理 這 些 不 規 範 的 問 題 之 後, 才 能 批 准 馬 匹 參 賽 2 健 康 檢 查 不 得 遲 於 第 一 場 比 賽 的 前 一 天 下 午, 每 匹 馬 必 須 經 過 檢 查, 以 便 確 定 其 健 康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參 賽 26

第 二 次 檢 查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決 賽 前, 世 界 盃 賽 和 錦 標 賽 奧 運 會 決 賽 前 進 行 強 制 進 行 第 二 次 檢 查 每 隊 領 隊 和 / 或 負 責 人 應 當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爲 他 的 馬 匹 安 排 一 定 特 定 的 檢 查 時 間 檢 查 必 須 由 獸 醫 委 員 會 和 場 地 裁 判 組 成 員 一 起 進 行 只 有 這 些 官 員 共 同 有 權 決 定 淘 汰 不 適 合 參 賽 的 馬 匹 被 查 出 不 適 合 參 賽 的 馬, 還 應 由 同 一 些 人 復 查 一 次, 只 有 這 些 直 接 有 關 的 人 在 場, 才 能 准 許 這 類 的 馬 參 賽 檢 查 按 如 下 方 式 進 行 : 2.1 馬 匹 必 須 佩 戴 水 勒 或 雙 勒 到 場 任 何 其 他 馬 具 或 裝 備 如 繃 帶 馬 衣 等 等 都 得 除 掉 此 規 定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2.2 馬 匹 到 場 不 能 用 任 何 方 法 隱 瞞 其 身 份 例 如 使 用 油 漆 或 順 便 用 任 何 其 他 物 品 掩 飾 2.3 檢 查 的 地 點 應 當 地 面 平 坦 堅 硬 清 潔 而 且 不 滑 2.4 必 須 把 馬 牽 到 獸 醫 委 員 會 / 代 表 和 場 地 裁 判 組 成 員 面 前, 接 受 檢 查 ( 如 圖 1) 所 示 2.5 獸 醫 委 員 會 / 代 表 必 須 檢 查 馬 匹 身 份, 有 任 何 受 傷 或 生 病 的 明 顯 症 狀 都 應 記 錄 下 來 2.6 牽 馬 應 當 放 鬆 韁 慢 步 和 快 步 走 獸 醫 委 員 會 / 代 表 和 場 地 裁 判 組 成 員 應 注 意 任 何 瘸 腿 的 症 狀 必 要 時 要 求 重 新 做 慢 步 和 快 步 除 非 有 獸 醫 委 員 會 / 代 表 和 / 或 場 地 裁 判 組 成 員 的 特 別 准 許, 不 得 攜 帶 和 使 用 馬 鞭 2.7 馬 匹 離 開 檢 查 場 地 前, 裁 判 組 成 員 必 須 公 佈 參 予 檢 查 全 體 成 員 的 決 定 : 同 意 參 賽 不 同 意 復 查 情 況 可 疑 時, 檢 查 委 員 會 可 以 指 令 把 馬 安 置 到 一 個 由 官 方 監 督 的 系 馬 場 裏, 以 便 檢 查 完 最 後 一 匹 馬 之 後, 立 即 作 進 一 步 的 檢 查 做 檢 查 的 獸 醫 應 當 對 矯 形 學 特 別 有 經 驗, 他 可 以 和 代 表 隊 的 獸 醫 或 個 人 選 手 的 私 人 獸 醫 協 商, 在 系 馬 場 檢 查 馬 他 應 向 檢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他 的 判 斷, 而 後 委 員 會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復 查 馬 匹, 從 而 作 出 最 後 決 定 2.8 除 馬 匹 飼 養 員 和 / 或 選 手 外, 領 隊 必 須 和 本 隊 的 馬 匹 一 起 到 場 2.9 除 飼 養 員 外, 負 責 人 ( 選 手 ) 必 須 帶 個 人 的 馬 到 場 2.10 所 有 接 受 檢 查 的 馬 匹 都 必 須 修 飾 整 潔 2.11 強 調 這 項 工 作 並 不 是 詳 細 的 獸 醫 檢 查, 應 當 儘 快 完 成, 達 到 目 的 即 可 3 場 地 裁 判 組 申 訴 委 員 會 和 獸 醫 委 員 會 的 聯 絡 3.1 場 地 裁 判 組 3.1.1 獸 醫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 第 1009 條 ) 獸 醫 委 員 會 應 向 場 地 裁 判 組 報 告 ( 如 果 適 合 的 話 ) 純 屬 獸 醫 技 術 性 質 以 外 的 一 切 情 況 3.1.2 獸 醫 檢 查 審 查 和 護 照 管 理 ( 第 139 條 +1011 條 ) 到 達 檢 查 時, 查 出 不 適 合 參 賽 的 任 何 馬 匹, 獸 醫 委 員 會 應 向 場 地 裁 判 組 報 告 這 些 馬 在 准 許 其 參 賽 前 必 須 經 過 場 地 裁 判 組 與 獸 醫 委 員 會 共 同 復 查 任 何 不 准 參 賽 的 馬 匹 也 必 須 向 場 地 裁 判 長 報 告 3.1.3 藥 檢 抽 查 馬 匹 的 選 擇 ( 第 143 條 ) 賽 會 期 間, 場 地 裁 判 長 可 以 採 納 獸 醫 委 員 會 / 國 際 馬 協 獸 醫 代 表 的 建 議, 負 責 隨 機 選 擇 或 特 別 挑 選 抽 樣 馬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上, 秘 書 長 或 他 的 代 理 人 以 顧 問 身 份 工 作 3.1.4 虐 待 馬 匹 ( 第 143 條 ) 任 何 虐 待 馬 匹 的 情 況, 如 果 適 當 的 話 必 須 向 主 任 管 理 員 和 場 地 裁 判 組 報 告 3.2 仲 裁 委 員 會 3.2.1 獸 醫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 第 1009 條 ) 一 切 純 屬 獸 醫 技 術 性 質 以 外 的 問 題, 適 當 時 獸 醫 委 員 會 應 當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報 告 3.2.2 獸 醫 檢 查 和 護 照 管 理 ( 第 1011 條 ) 27

獸 醫 委 員 會 應 當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任 報 告 一 切 重 要 的 護 照 違 規 情 況 一 經 到 達 檢 查, 隨 後 立 即 報 告 這 種 問 題 在 批 准 馬 匹 參 賽 前, 將 遵 照 國 際 馬 協 發 佈 的 準 則 進 行 處 理 如 果 裁 判 組 不 採 納 獸 醫 委 員 會 關 於 不 准 許 該 馬 參 賽 的 建 議, 也 應 報 告 仲 裁 委 員 會 3.2.3 採 樣 程 式 ( 第 1019 條 ) 對 於 選 出 作 樣 品 的 馬 匹, 任 何 人 拒 絕 或 蓄 意 阻 礙 進 行 抽 樣 檢 查, 必 須 立 即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報 告 附 錄 二 榮 譽 獎 章 1 按 下 列 標 準 授 予 選 手 們 榮 譽 獎 章 : 1.1 在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會 的 大 獎 賽 中 名 列 前 12 名 之 中 12 次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金 質 獎 章 8 次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銀 質 獎 章 4 次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銅 質 獎 章 在 大 洲 級 錦 標 賽 的 大 獎 賽 中 名 列 前 12 名, 相 當 於 1 次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名 次, 而 一 次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名 次 相 當 於 2 次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參 加 奧 運 會 的 特 級 大 獎 賽 相 當 於 2 次 正 式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2 申 請 獎 章 必 須 附 上 證 明 材 料 獲 得 獎 章 的 騎 手 的 名 字 將 公 佈 在 國 際 馬 協 公 報 上 附 錄 三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裁 判 1 裁 判 分 爲 三 類 :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國 際 裁 判 和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 詳 見 總 則 有 關 裁 判 條 款 ) 各 類 裁 判 的 年 齡 限 制 是 70 歲 2 任 命 裁 判 的 規 章 在 前 述 第 437 條 和 第 446 條 寫 明 青 少 年 騎 手 和 矮 馬 比 賽 詳 見 相 應 的 規 則 3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資 格 如 下 : 3.1 至 少 會 說 國 際 馬 聯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中 的 一 種, 如 果 可 能 應 懂 得 另 一 種 3.2 至 少 6 次 作 過 全 國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或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比 賽 ( 過 去 的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友 誼 賽 ) 裁 判 組 成 員 只 要 賽 會 中 包 含 一 次 國 際 馬 聯 的 正 式 馬 場 馬 術 測 驗 聖 喬 治 級 賽 第 一 中 級 賽 和 / 或 第 二 中 級 測 驗 即 可 大 獎 賽 更 好 3.3 至 少 參 加 過 一 次 國 際 馬 聯 舉 辦 的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訓 練 班, 能 提 交 證 據, 證 明 熟 悉 國 際 馬 聯 馬 場 馬 術 規 則, 並 且 能 勝 任 馬 場 馬 術 裁 判 工 作 3.4 由 本 國 馬 術 協 會 推 薦, 經 常 設 馬 場 馬 術 委 員 會 同 意 ( 接 受 ) 和 / 或 由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選 中 並 載 入 國 際 馬 協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之 中 3.5 原 則 上, 升 任 候 補 國 際 裁 判, 年 齡 最 高 55 歲 4 國 際 裁 判 資 格 如 下 : 4.1 至 少 能 說 國 際 馬 聯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中 的 一 種, 盡 可 能 懂 得 另 一 種 4.2 至 少 3 次 作 過 三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 過 去 的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 裁 判 工 作, 或 8 次 做 過 二 星 級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賽 ( 過 去 的 國 際 馬 場 馬 術 友 誼 賽 ) 的 裁 判 工 作 假 如 其 中 包 含 有 國 際 馬 協 的 大 獎 賽 和 / 或 大 獎 賽 自 由 演 譯 測 驗, 或 青 年 騎 錦 標 賽 更 好 4.3 由 相 關 的 技 術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的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協 商 後 任 命, 和 / 或 由 國 際 馬 聯 執 行 局 選 中, 並 載 入 國 際 馬 聯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之 中 4.4 升 任 國 際 裁 判 最 高 年 齡 60 歲 5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資 格 如 下 : 5.1 具 備 國 際 裁 判 的 所 有 條 件 5.2 由 國 際 馬 協 執 行 局 採 納 常 設 技 術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從 國 際 馬 協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中 選 出, 載 入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名 單 之 中 5.3 正 式 國 際 裁 判 有 權 參 加 國 際 馬 聯 的 裁 判 研 討 會, 而 不 受 每 個 國 家 馬 術 協 會 准 許 參 加 的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