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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2003 年 12 月 18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17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根 据 证 券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规 定, 不 得 有 欺 诈 客 户 行 为 第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维 护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第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未 取 得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第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与 客 户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条 件 要 求 及 限 制, 对 客 户 资 产 进 行 经 营 运 作, 为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及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第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在 公 司 内 部 实 行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对 外 统 一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并 设 立 专 门 的 部 门 负 责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第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将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业 务 严 格 分 开 第 八 条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就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相 关 事 宜 制 定 各 自 的 专 门 业 务 规 则, 实 行 规 范 有 序 的 自 律 管 理 第 九 条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作 为 证 券 业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对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协 调 指 导,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 一 ) 为 单 一 客 户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 二 ) 为 多 个 客 户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 三 ) 为 客 户 办 理 特 定 目 的 的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第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为 单 一 客 户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与 客 户 签 订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通 过 该 客 户 的 账 户 为 客 户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为 多 个 客 户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与 客 户 签 订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将 客 户 资 产 交 由 具 有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法 人 存 管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进 行 托 管, 通 过 专 门 账 户 为 客 户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第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可 以 设 立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和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应 当 主 要 用 于 投 资 国 债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企 业 债 券 其 他 信 用 度 高 且 流 动 性 强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产 品 ; 投 资 于 业 绩 优 良 成 长 性 高 流 动 性 强 的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该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并 应 当 遵 循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的 原 则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范 围 由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限 制 第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为 客 户 办 理 特 定 目 的 的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签 订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针 对 客 户 的 特 殊 要 求 和 资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设 定 特 定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专 门 账 户 为 客 户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综 合 性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办 理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第 十 六 条 取 得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还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出 逐 项 申 请 第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定 为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 ( 二 ) 净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两 亿 元, 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的 规 定 ; ( 三 )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人 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其 中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证 券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或 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从 业 经 历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五 人 ; ( 四 ) 具 有 良 好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完 备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 五 ) 最 近 一 年 未 受 到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 三 ) 净 资 本 计 算 表 和 经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最 近 一 期 财 务 报 表 ; ( 四 ) 负 责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登 记 表 ; ( 五 )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人 员 风 险 控 制 岗 位 人 员 的 名 单 简 历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 六 ) 申 请 人 出 具 的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人 员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证 明 ; ( 七 )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及 由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内 控 评 审 报 告 ; ( 八 )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计 划 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证 券 公 司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二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除 应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取 得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具 有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 二 ) 设 立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净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三 亿 元 ; 设 立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净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五 亿 元 ; ( 三 ) 最 近 一 年 不 存 在 挪 用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等 客 户 资 产 的 情 形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事 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设 立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备 案 报 告 或 者 申 请 书 ; ( 二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 ( 三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拟 定 文 本 ; ( 四 )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 ( 五 ) 推 广 方 案 及 推 广 代 理 协 议 ; ( 六 ) 关 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作 中 利 益 冲 突 防 范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特 别 说 明 ; ( 七 ) 负 责 该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管 理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办 人 员 的 情 况 登 记 表 ; ( 八 ) 净 资 本 计 算 表 和 最 近 一 期 经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可 以 组 织 专 家 对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申 请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设 立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备 案 材 料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核, 并 向 证 券 公 司 出 具 是 否 有 异 议 的 书 面 意 见 ;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异 议 的, 证 券 公 司 方 可 推 广 其 所 提 交 备 案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设 立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做 出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和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同 时 抄 送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第 三 章 基 本 业 务 规 范 第 二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与 客 户 签 订 书 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就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相 关 事 宜 做 出 明 确 约 定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事 项 : ( 一 ) 客 户 资 产 的 种 类 和 数 额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限 制 和 投 资 比 例 ;

( 三 ) 投 资 目 标 和 管 理 期 限 ; ( 四 ) 客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权 限 ; ( 五 ) 各 类 风 险 揭 示 ; ( 六 )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的 提 供 及 查 询 方 式 ; ( 七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八 ) 管 理 报 酬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支 付 方 式 ; ( 九 ) 与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 ( 十 ) 合 同 解 除 终 止 的 条 件 程 序 及 客 户 资 产 的 清 算 返 还 事 宜 ; ( 十 一 ) 违 约 责 任 和 纠 纷 的 解 决 方 式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除 应 符 合 前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对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开 始 运 作 的 条 件 和 日 期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的 职 责 托 管 方 式 与 托 管 费 用 客 户 资 产 净 值 的 估 算 投 资 收 益 的 确 认 与 分 派 等 事 项 做 出 约 定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由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与 单 个 客 户 三 方 签 署 第 二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接 受 单 个 客 户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一 百 万 元 第 三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只 能 接 受 货 币 资 金 形 式 的 资 产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接 受 单 个 客 户 的 资 金 数 额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五 万 元 ; 设 立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接 受 单 个 客 户 的 资 金 数 额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十 万 元 第 三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设 定 为 均 等 份 额 客 户 按 其 所 拥 有 的 份 额 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享 有 利 益 承 担 风 险 ; 但 是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可 以 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做 出 规 定, 也 可 以 不 做 规 定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应 当 对 客 户 参 与 和 退 出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时 间 方 式 价 格 程 序 等 事 项 做 出 明 确 约 定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客 户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拥 有 的 份 额 ;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本 公 司 设 立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在 该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收 回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本 公 司 设 立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对 其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数 额 和 承 担 的 责 任 等 做 出 约 定 证 券 公 司 投 入 的 资 金, 根 据 其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在 计 算 公 司 的 净 资 本 额 时 予 以 相 应 的 扣 减

第 三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自 行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证 券 公 司 或 者 商 业 银 行 代 为 推 广 客 户 在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之 前, 应 当 已 经 是 证 券 公 司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推 广 机 构 的 客 户 第 三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或 者 做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完 成 设 立 工 作 并 开 始 投 资 运 作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设 立 完 成 前, 客 户 的 参 与 资 金 只 能 存 入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不 得 动 用 第 三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运 作,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应 当 集 中 在 固 定 席 位 上 进 行, 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备 案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中 的 证 券, 不 得 用 于 回 购 第 三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将 其 所 管 理 的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于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按 证 券 面 值 计 算,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的 百 分 之 十 一 个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于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第 三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将 其 管 理 的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于 本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及 与 本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有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客 户 的 同 意, 事 后 告 知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和 客 户, 同 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单 个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于 前 款 所 述 证 券 的 资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第 三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由 客 户 自 行 行 使 其 所 持 有 证 券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证 券 公 司 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发 生 客 户 应 当 履 行 公 告 报 告 要 约 收 购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义 务 的 情 形 时,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客 户, 并 督 促 其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 客 户 拒 不 履 行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第 四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代 表 客 户 行 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所 拥 有 证 券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挪 用 客 户 资 产 ; ( 二 ) 向 客 户 作 出 保 证 其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 ( 三 ) 以 欺 诈 手 段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方 式 误 导 诱 导 客 户 ; ( 四 ) 将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与 其 他 业 务 混 合 操 作 ; ( 五 ) 以 转 移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收 益 或 者 亏 损 为 目 的, 在 自 营 账 户 与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之 间 或 者 不 同 的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买 卖, 损 害 客 户 的 利 益 ;

( 六 ) 自 营 业 务 抢 先 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进 行 交 易, 损 害 客 户 的 利 益 ; ( 七 ) 以 获 取 佣 金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为 目 的, 用 客 户 资 产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证 券 交 易 ; ( 八 ) 内 幕 交 易 或 者 操 纵 市 场 ;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除 应 遵 守 前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不 得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资 金 拆 借 贷 款 抵 押 融 资 或 者 对 外 担 保 等 用 途 ; ( 二 ) 不 得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可 能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第 四 章 风 险 控 制 和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第 四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第 四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向 客 户 如 实 披 露 其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质 管 理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情 况, 并 应 当 充 分 揭 示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公 司 因 丧 失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给 客 户 带 来 的 法 律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风 险 证 券 公 司 向 客 户 介 绍 投 资 收 益 预 期, 必 须 恪 守 诚 信 原 则, 提 供 充 分 合 理 的 依 据,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特 别 声 明, 所 述 预

期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不 构 成 证 券 公 司 保 证 客 户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取 得 最 低 投 资 收 益 的 承 诺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前,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了 解 客 户 的 资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以 及 投 资 偏 好 等 基 本 情 况, 客 户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对 客 户 的 条 件 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推 广 范 围 进 行 明 确 界 定,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客 户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金 融 投 资 经 验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第 四 十 六 条 客 户 应 当 对 其 资 产 来 源 及 用 途 的 合 法 性 做 出 承 诺 客 户 未 做 承 诺 或 者 证 券 公 司 明 知 客 户 资 产 来 源 或 者 用 途 不 合 法 的, 不 得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任 何 人 不 得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第 四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他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使 客 户 详 尽 了 解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特 性 风 险 等 情 况 及 客 户 的 权 利 义 务, 但 不 得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及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第 四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至 少 每 三 个 月 向 客 户 提 供 一 次 准 确 完 整 的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对 报 告 期 内 客 户 资 产 的 配 置 状 况 价 值 变 动 等 情 况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客 户 能 够 按 照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询 客 户 资 产 配 置 状 况 等 信 息 发 生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影 响 客 户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客 户 第 四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保 证 客 户 资 产 与 其 自 有 资 产 不 同 客 户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客 户 的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第 五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保 证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与 其 自 有 资 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与 其 他 客 户 的 资 产 不 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单 独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对 客 户 资 产 中 的 货 币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 客 户 有 要 求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将 客 户 资 产 交 由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进 行 托 管 第 五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交 由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进 行 托 管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为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单 独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应 当 注 明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名 称 等 内 容 第 五 十 三 条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由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的 托 管 业 务, 并 将 托 管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与 其 自 有 资 产 及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第 五 十 四 条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安 全 保 管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 ( 二 ) 执 行 证 券 公 司 的 投 资 或 者 清 算 指 令, 并 负 责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运 营 中 的 资 金 往 来 ; ( 三 ) 监 督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经 营 运 作,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的 投 资 或 清 算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者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要 求 改 正 ; 未 能 改 正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出 具 资 产 托 管 报 告 ; ( 五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五 十 五 条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有 权 随 时 查 询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经 营 运 作 情 况, 并 应 当 定 期 核 对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的 情 况, 防 止 出 现 挪 用 或 者 遗 失 第 五 十 六 条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管 理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由, 应 当 终 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证 券 公 司 在 扣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费 用 后, 必 须 将 客 户 账 户 内 的 全 部 资 产 交 还 客 户 自 行 管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管 理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由, 应 当 终 止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营 的, 证 券 公 司 和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在 扣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费 用 后, 必 须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按 照 客 户 拥 有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者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资 金 的 形 式 全 部 分 派 给 客 户, 并 注 销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第 五 章 监 管 措 施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调 查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暂 不 受 理 其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设 立 备 案 或 者 申 请 ; 已 经 受 理 的, 暂 缓 进 行 审 核 第 五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就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运 营 制 定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定 期 进 行 自 查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季 编 制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等 正 式 推 广 文 件, 置 备 于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他 推 广 机 构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营 业 场 所, 并 报 注 册 地 和 推 广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设 立 工 作 完 成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设 立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第 六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应 当 同 时 对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并 要 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就 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出 具 单 项 审 计 意 见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将 审 计 结 果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并 将 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单 项 审 计 意 见 提 供 给 客 户 和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第 六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和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保 存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会 计 账 册, 并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交 易 记 录 等 文 件 资 料 自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十 五 年 第 六 十 二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证 券 公 司 和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证 券 公 司 和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对 其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暂 停 履 行 职 务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认 定 为 不 适 宜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者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六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及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利 益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擅 自 开 办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并 依 法 取 消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第 六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主 动 改 正 ; 未 能 改 正 的,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暂 停 其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取 消 其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 ( 一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客 户 资 产 的 托 管 ;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将 有 关 材 料 置 备 于 营 业 场 所 或 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或 个 人 代 为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未 完 成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设 立 即 动 用 客 户 参 与 资 金 ; ( 五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不 通 过 固 定 席 位 进 行 交 易 或 者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的 证 券 用 于 回 购 ; ( 六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超 出 投 资 范 围 和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 七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或 者 超 比 例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 ( 八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通 知 报 告 义 务 ; ( 九 ) 从 事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禁 止 行 为 ; ( 十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与 客 户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 十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 十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材 料 ; ( 十 三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 ( 十 四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取 消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第 六 十 六 条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管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或 者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材 料 ;

( 三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取 消 其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第 六 十 七 条 其 他 推 广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推 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取 消 其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第 六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因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或 者 有 关 财 务 指 标 不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暂 停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暂 停 期 间 不 得 签 订 新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取 消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应 当 停 止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合 同 终 止 事 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托 管, 是 指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的 委 托, 对 客 户 的 资 产 进 行 保 管, 办 理 权 益 登 记 转 账 过 户 资 金 划 拨 监 督 运 营 等 事 务 的 行 为 本 办 法 所 指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含 义 与 财 政 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的 披 露 中 的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含 义 相 同

第 七 十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核 准 的 证 券 公 司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继 续 有 效, 自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自 动 变 更 为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第 七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在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开 展 的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规 范 第 七 十 二 条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遵 照 执 行 本 办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通 知 ( 证 监 机 构 字 2001 265 号 )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集 合 性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机 构 字 2003 107 号 )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