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UNEP/POPS/COP.3/11 SC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Distr.: General 23 February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2007 年 4 月 30 日 - 5 月 4 日, 达 喀 尔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5(d)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予 以 审 议 或 采 取 行 动 的 事 项 :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公 约 第 7 条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转 交 的 实 施 计 划 的 分 析 报 告 秘 书 处 的 说 明 1.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第 7 条 第 1(a) 款 要 求 每 个 缔 约 方 制 定 并 努 力 执 行 旨 在 履 行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的 计 划, 该 条 第 1(b) 款 阐 明 每 个 缔 约 方 应 自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将 其 实 施 计 划 送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2.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第 SC-2/7 号 决 定 第 5 段 内, 大 会 要 求 秘 书 处 就 按 照 公 约 第 7 条 第 1(b) 款 提 交 的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编 写 一 份 分 析 报 告,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审 议 这 一 分 析 报 告 应 着 眼 于 分 析 经 常 查 明 的 控 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方 面 的 国 家 重 点 行 动 和 最 佳 做 法 UNEP/POPS/COP.3/1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第 7 条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关 于 其 第 二 届 会 议 工 作 的 报 告 ( 文 件 UNEP/POPS/COP.2/30), 附 件 一, 第 SC-2/7 号 决 定 K0760786 210307 230307 For reasons of economy, this document is printed in a limited number. Delegates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bring their copies to meetings and not to request additional copies.
3.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秘 书 处 分 析 了 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 之 前 收 到 的 42 份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下 文 表 1 内 载 有 这 些 计 划 的 清 单 表 格 1. 截 止 2007 年 2 月 12 日 已 转 交 的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的 地 理 分 布 状 况 非 洲 亚 洲 和 太 平 洋 中 欧 和 东 欧 拉 丁 美 洲 及 加 勒 比 西 欧 及 其 他 布 隆 迪 斐 济 阿 尔 巴 尼 亚 玻 利 维 亚 澳 大 利 亚 乍 得 约 旦 亚 美 尼 亚 智 利 加 拿 大 科 特 迪 瓦 黎 巴 嫩 白 俄 罗 斯 厄 瓜 多 尔 丹 麦 埃 及 纽 埃 保 加 利 亚 尼 加 拉 瓜 芬 兰 马 里 菲 律 宾 捷 克 共 和 国 乌 拉 圭 德 国 毛 里 求 斯 拉 脱 维 亚 日 本 摩 洛 哥 多 哥 突 尼 斯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罗 马 尼 亚 斯 洛 文 尼 亚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摩 纳 哥 荷 兰 新 西 兰 挪 威 瑞 典 瑞 士 4. 在 开 展 这 项 分 析 时, 秘 书 处 参 照 了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SC-1/12 号 决 定 中 通 过 的 协 助 各 国 拟 定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的 指 南 文 件 人 们 注 意 到, 尽 管 第 SC-1/12 号 决 定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采 用 这 个 指 南 文 件, 但 仅 仅 在 少 数 正 式 转 交 的 实 施 计 划 中 体 现 了 指 南 文 件 的 使 用 计 划 中 所 载 的 资 料 的 格 式 和 类 型 各 种 各 样,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难 以 比 较 数 据 5. 尽 管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商 定 在 指 南 文 件 内 纳 入 关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对 某 些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采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约 的 要 求 相 关 的 具 体 案 文, 但 是 仅 仅 12% 已 审 查 的 的 实 施 计 划 承 认 在 国 家 一 级, 在 化 学 品 有 关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内 存 在 着 协 同 增 效 7% 的 实 施 报 告 指 出 鹿 特 丹 公 约 的 具 体 要 求 与 其 今 后 实 施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有 关 提 交 实 施 计 划 的 缔 约 方 的 85% 表 明 其 是 否 是 鹿 特 丹 公 约 的 缔 约 方 6. 根 据 协 助 各 国 制 定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的 指 南 文 件, 大 多 数 的 实 施 计 划 指 出, 为 了 拟 定 这 一 计 划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个 机 构 间 或 者 多 方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协 调 机 制 ; 然 而 其 中 极 少 数 规 定 了 协 调 机 制 在 实 施 公 约 中 的 作 用 7. 总 之, 在 所 审 查 的 实 施 计 划 中 都 载 有 每 个 缔 约 方 在 一 般 性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和 化 学 品 管 理 领 域 内 的 对 体 制 结 构 立 法 和 能 力 的 深 度 评 估 但 是 仅 有 少 数 缔 约 方 确 实 指 明 了 它 们 将 如 何 在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实 施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之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8. 尽 管 所 审 查 的 大 数 实 施 计 划 中 载 有 关 于 优 先 重 点 的 一 些 资 料, 但 是, 并 没 有 清 楚 地 突 出 优 先 重 点, 因 此 往 往 读 者 对 这 些 重 点 不 清 楚 此 外, 优 先 重 点 往 往 没 有 按 照 重 要 性 排 列, 因 此 难 以 在 国 家 一 级 确 认 一 个 缔 约 方 的 优 先 重 点, 或 者 难 以 确 认 在 次 区 域 区 域 和 全 球 各 级 今 后 五 年 或 十 年 内 的 总 的 共 同 的 优 先 重 点 2
9. 若 干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表 明, 缔 约 方 在 实 施 国 家 优 先 重 点 时, 今 后 可 能 有 兴 趣 参 照 其 他 缔 约 方 在 实 施 控 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最 佳 做 法 的 经 验 但 是 没 有 一 份 实 施 计 划 提 到 目 前 采 用 控 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最 佳 作 法 的 情 况 10. 本 说 明 附 件 内 载 有 一 份 概 述 由 缔 约 方 确 认 的 国 家 优 先 重 点 行 动 及 现 有 实 施 基 础 设 施 的 表 格 11. 公 约 第 5 条 要 求 缔 约 方 制 定 有 关 减 少 附 件 C 中 所 列 的 每 一 类 化 学 物 质 的 人 为 来 源 的 排 放 总 量 措 施 的 计 划, 以 及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制 定 有 关 确 认 受 污 染 场 所 及 以 环 境 无 害 的 方 式 修 补 场 所 的 战 略 该 条 款 还 要 求 各 缔 约 方 将 执 行 行 动 计 划 作 为 其 实 施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协 助 各 国 制 定 其 实 施 计 划 的 指 南 文 件 还 鼓 励 各 缔 约 方 制 定 有 关 公 约 之 下 所 采 取 的 不 同 措 施 的 战 略 但 是 仅 仅 极 少 缔 约 方 在 其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中 纳 入 了 此 类 计 划 和 战 略 12. 所 审 查 的 实 施 计 划 承 认 必 须 调 动 财 政 资 源 以 实 施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之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强 调 它 们 需 要 获 得 外 部 财 政 资 源, 一 些 缔 约 方 甚 至 还 纳 入 了 详 细 论 述 其 今 后 几 年 内 为 实 施 其 在 公 约 之 下 各 项 义 务 的 财 政 需 求 的 预 算 另 一 方 面,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则 普 遍 强 调 了 其 在 国 际 一 级 提 供 资 金 的 有 关 实 施 公 约 的 各 项 活 动 缔 约 方 可 能 采 取 的 行 动 13. 缔 约 方 大 会 或 愿 : (a) 审 议 本 说 明 内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b) 鼓 励 尚 未 按 照 公 约 第 7 条 完 成 其 实 施 计 划 的 缔 约 方 确 保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其 第 SC-1/12 号 决 定 内 通 过 的 协 助 各 国 制 定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的 指 南 文 件 充 分 得 到 考 虑, 从 而 反 映 在 其 各 自 的 行 动 计 划 和 战 略 之 中 ; (c) 请 各 缔 约 方 向 秘 书 处 指 明 其 在 2007 2015 年 期 间 实 施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中 的 主 要 优 先 重 点 ; (d) 请 秘 书 处 参 照 从 各 缔 约 方 收 到 的 资 料 拟 订 一 份 有 关 缔 约 方 在 实 施 其 国 家 计 划 中 所 确 认 的 优 先 重 要 的 报 告, 这 份 报 告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还 应 该 确 认 技 术 援 助 需 求 的 可 能 领 域 3
附 件 缔 约 方 确 认 的 国 家 优 先 重 点 行 动 和 现 有 的 实 施 结 构 区 域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中 确 认 的 优 先 重 点 控 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最 佳 做 法 政 策 和 法 律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财 政 资 源 调 动 情 况 非 洲 1. 机 制 和 制 度 改 革 与 能 力 建 设 ; 2. 处 置 包 括 多 氯 联 苯 和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农 药 在 内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库 存 ; 3. 确 认 和 修 补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污 染 的 场 所 ; 4. 特 别 削 减 燃 烧 源 产 生 的 非 故 意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释 放 未 具 体 指 明 1. 混 合 的 法 律 制 度 ; 2. 大 多 数 具 有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法 律 来 管 理 化 学 品 ; 3. 一 些 具 有 国 家 环 境 政 策, 但 是 大 多 数 看 来 并 没 有 单 独 的 政 策 文 件 1. 通 过 外 部 来 源 的 优 先 资 源 调 动 ; 2. 指 明 了 某 些 内 部 资 源 调 动 情 况 ; 3. 没 有 清 楚 地 讲 明 私 营 部 门 调 动 的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 亚 洲 和 太 平 洋 1. 机 制 和 管 理 加 强, 拟 订 有 关 多 氯 联 苯 和 有 机 氯 农 药 管 理 的 准 则 ; 2. 加 强 监 督 能 力 ; 3. 管 理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废 物 库 存 ; 4. 确 认 和 管 理 事 故 多 发 点 未 具 体 指 明 1. 大 多 数 国 家 没 有 单 独 的 环 境 政 策 ; 2. 许 多 国 家 有 环 境 法 律, 但 一 些 国 家 仍 然 没 有 此 类 立 法 ; 3. 混 合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关 不 同 环 境 内 容 的 单 独 法 律 1. 大 多 数 依 赖 国 家 预 算 和 外 部 供 资 来 实 施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 2. 一 些 国 家 内 有 私 营 部 门 调 动 的 资 源, 但 是 大 多 数 国 家 没 有 4
区 域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中 确 认 的 优 先 重 点 控 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最 佳 做 法 政 策 和 法 律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财 政 资 源 调 动 情 况 中 欧 和 东 欧 1. 管 理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库 存, 重 点 放 在 受 多 氯 联 苯 污 染 的 设 备 废 物 和 场 所 的 清 洁 ; 2. 机 制 和 管 理 加 强, 包 括 建 立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国 家 中 心 ; 3. 补 充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清 单 以 及 改 进 实 验 室 能 力 ; 4. 采 取 措 施 削 减 非 故 意 生 产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包 括 提 高 公 共 认 识 和 信 息 未 具 体 指 明 1. 大 多 数 国 家 缺 乏 单 独 的 环 境 政 策 ; 2.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内 存 在 着 某 种 形 式 的 环 境 法 律 ; 3.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决 定 内 包 含 了 与 公 约 相 关 的 问 题 ; 4. 环 境 立 法 之 间 没 有 协 调, 水 空 气 废 物 危 险 物 质 管 理 的 法 律 大 都 互 不 相 干 ; 5. 大 多 数 国 家 正 处 在 通 过 欧 洲 联 盟 立 法 的 过 渡 阶 段 1. 大 多 数 依 赖 于 国 家 预 算 和 外 部 供 资 来 执 行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 2. 一 些 国 家 指 明 它 们 已 经 创 建 环 境 基 金 或 正 处 在 创 建 环 境 基 金 的 过 程 之 中 拉 丁 美 洲 及 加 勒 比 1. 削 减 来 自 废 物 和 生 物 堆 燃 烧 产 生 的 非 故 意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释 放 ; 2.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 多 氯 联 苯 和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农 药 ) 的 库 存 ; 3. 开 展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教 育 宣 传 和 认 识 提 高 活 动 ; 4. 改 进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监 督 能 力 ; 5. 加 强 机 制 和 管 理 未 具 体 指 明 1. 尽 管 没 有 具 体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的 法 律 制 度, 但 缔 约 方 有 意 向 建 立 针 对 一 般 环 境 问 题 的 广 泛 的 法 律 制 度 ; 2. 具 有 管 理 化 学 品 物 质 和 农 药 的 法 律 ; 3. 一 般 而 言 并 未 指 明 在 国 家 一 级 具 有 实 施 的 制 度 / 体 系 的 机 构 1. 国 家 和 外 部 援 助 ; 2. 双 边 和 多 边 合 作 ; 3. 在 某 些 国 家 内 调 动 了 私 营 部 门 资 源 西 欧 和 其 他 绝 大 多 数 的 实 施 计 划 及 其 有 关 的 行 动 计 划 没 有 表 明 缔 约 方 在 有 关 实 施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方 面 的 国 家 优 先 重 点, 但 是 可 突 出 强 调 下 列 优 先 重 点 : 削 减 非 故 意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释 放 ; 通 过 所 采 用 的 物 质 评 估 和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 评 估 新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1. 大 多 数 缔 约 方 具 有 单 独 的 环 境 部 ; 2. 所 有 这 些 国 家 都 具 有 有 关 环 境 立 法 的 实 施 机 构 ; 3. 清 楚 表 明 了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努 力 1. 大 多 数 缔 约 方 具 有 单 独 的 环 境 政 策 ; 2. 在 具 有 混 合 法 律 制 度 的 大 多 数 缔 约 方 内 存 在 着 有 关 环 境 的 法 律 ; 3.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内 有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的 法 律 ; 4. 大 多 数 空 气 水 废 物 危 险 物 质 的 法 律 是 单 独 的 1. 缔 约 方 都 是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和 多 边 环 境 机 构 的 捐 助 者 ; 2. 它 们 调 动 了 联 邦 预 算 和 私 营 部 门 的 预 算 来 实 现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 3. 它 们 具 有 双 边 和 区 域 合 作 方 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