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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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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10 A 00 备 案 号 :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982 2009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Tourist Roads 2009-11-20 发 布 2009-12-01 实 施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2 4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2 5 一 般 规 定... 2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川 九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示 例... 12 I

前 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公 路 的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四 川 省 旅 游 道 路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的 附 录 A 是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规 范 由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四 川 省 旅 游 局 提 出 本 规 范 起 草 单 位 :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公 路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四 川 旅 游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规 范 起 草 人 : 张 谷 陈 加 林 宋 铭 吴 勉 游 勇 冯 文 生 费 麒 刘 萌 徐 蓓 兵 文 学 菊 陈 栋 陈 璇 庞 君 本 标 准 由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四 川 省 旅 游 局 负 责 解 释 II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1 范 围 本 规 范 依 据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景 观 以 及 管 理 与 养 护 的 特 点, 规 定 了 四 川 省 旅 游 道 路 的 术 语 定 义 分 类 和 一 般 规 定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四 川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旅 游 道 路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14886 2006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 设 置 与 安 装 规 范 GB 16153-1996 饭 馆 ( 餐 厅 ) 卫 生 标 准 GB 5768-199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T 10001.1-200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 : 通 用 符 号 GB/T 10001.2-200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 : 旅 游 设 施 与 服 务 符 号 GB/T 17775-2003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GB/T 18973-2003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GBJ 50156-2002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JTG B 01-2003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03 2006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G D 20-2006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JTG D 30-2004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JTG D 60-2004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规 范 JTG D 70-2004 公 路 隧 道 设 计 规 范 JTG D 80-2006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设 计 通 用 规 范 JTG D 81-2006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JTJ 073-96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JTJ/T 006-98 公 路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 JTG H 11-2004 公 路 桥 涵 养 护 规 范 LB/T 002 1995 旅 游 汽 车 服 务 质 量 LB/T 007-2006 绿 色 旅 游 饭 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1

四 川 省 旅 游 条 例 汽 车 旅 客 运 输 规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3.1 旅 游 道 路 旅 游 道 路 主 要 是 指 城 市 间 城 市 与 旅 游 区 之 间 和 旅 游 区 内 连 接 各 景 点, 符 合 使 用 者 的 审 美 要 求 并 为 游 客 提 供 符 合 生 理 心 理 需 求 的 服 务 设 施 旅 游 交 通 标 志 等 的 道 路 3.2 旅 游 道 路 管 理 旅 游 道 路 管 理 是 相 关 部 门 按 权 限 依 法 对 旅 游 道 路 进 行 建 设 营 运 管 理 和 养 护 的 活 动 4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在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和 相 关 参 考 指 标, 并 综 合 旅 游 交 通 需 求 等 因 素, 将 旅 游 道 路 分 为 干 线 公 路 集 散 公 路 和 景 区 专 用 道 路 三 类 表 1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表 类 别 服 务 内 容 具 有 严 格 的 出 入 控 制, 保 证 能 以 较 高 速 度 不 受 干 扰 行 驶 较 长 距 离, 干 线 公 路 主 要 包 括 国 道 高 速 公 路 等 集 散 公 路 连 接 干 线 公 路 至 旅 游 区 的 公 路 景 区 专 用 道 路 包 括 景 区 内 连 接 各 景 点 道 路 等 5 一 般 规 定 5.1 道 路 建 设 5.1.1 道 路 通 行 5.1.1.1 路 线 设 计 1) 路 线 设 计 应 根 据 旅 游 道 路 等 级 及 其 功 能, 正 确 运 用 技 术 指 标, 保 持 线 形 连 续 均 衡, 确 保 行 驶 安 全 舒 适 2) 道 路 选 线 必 须 由 面 到 带 由 带 到 线, 在 对 地 形 工 程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等 调 查 与 勘 察 的 基 础 上 论 证 确 定 路 线 方 案 3) 路 线 线 位 应 考 虑 同 农 田 与 水 利 建 设 城 市 规 划 的 配 合, 尽 可 能 避 让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保 护 环 境 且 同 当 地 景 观 相 协 调 5.1.1.2 路 基 路 面 1) 路 基 路 面 应 根 据 道 路 功 能 道 路 等 级 交 通 量, 结 合 沿 线 地 形 地 质 及 路 用 材 料 等 自 然 条 件 进 行 设 计, 保 证 其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稳 定 性 和 耐 久 性 同 时, 路 面 面 层 应 满 足 平 整 和 抗 滑 的 要 求 2) 路 基 设 计 应 重 视 排 水 设 施 与 防 护 设 施 的 设 计, 取 土 弃 土 应 进 行 专 门 设 计,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堵 塞 河 道 和 诱 发 路 基 病 害 3) 路 基 断 面 形 式 应 与 沿 线 自 然 环 境 相 协 调, 避 免 因 深 挖 高 填 对 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干 线 公 路 宜 采 用 浅 挖 低 填 缓 边 坡 的 路 基 断 面 形 式 4) 公 路 路 面 保 证 交 通 顺 畅, 使 车 辆 按 照 一 定 的 速 度 行 驶 且 实 现 全 天 候 安 全 通 车 5.1.1.3 桥 梁 1) 桥 梁 应 根 据 公 路 功 能 等 级 通 行 能 力 及 抗 洪 防 灾 要 求, 结 合 水 文 地 质 通 航 环 境 等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设 计 2

2) 特 大 大 桥 桥 位 应 选 择 河 道 顺 直 稳 定 河 床 地 质 良 好 河 槽 能 通 过 大 部 分 设 计 流 量 的 河 段, 不 宜 选 择 在 断 层 岩 溶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不 良 地 质 地 带 3) 桥 梁 设 计 应 遵 循 安 全 适 用 经 济 美 观 和 有 利 环 保 的 原 则, 并 考 虑 因 地 制 宜 便 于 施 工 就 地 取 材 和 养 护 等 因 素 4) 桥 涵 的 设 置 应 结 合 农 田 基 本 建 设 考 虑 排 灌 的 需 要 5.1.1.4 隧 道 1) 隧 道 应 根 据 公 路 功 能 和 发 展 的 需 求, 遵 照 安 全 经 济 利 于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原 则, 结 合 隧 道 所 处 地 区 的 地 形 地 质 施 工 运 营 管 理 等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设 计 2) 隧 道 选 址 必 须 对 该 区 域 的 自 然 地 理 场 地 与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地 震 等 进 行 勘 察, 取 得 完 整 勘 察 基 础 资 料,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后 确 定 3) 隧 道 的 标 高 和 平 面 位 置 应 根 据 公 路 等 级 路 线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确 定, 选 在 地 层 稳 定, 利 于 设 置 洞 口 洞 口 两 端 接 线 防 灾 救 助 系 统 管 理 养 护 等 设 施 的 地 段 5.1.2 标 志 标 识 5.1.2.1 交 通 标 志 1) 一 般 规 定 a) 根 据 道 路 的 设 计 车 速 几 何 线 性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和 交 通 组 成 道 路 沿 线 和 交 通 组 织 的 状 况 等 因 素 确 定 旅 游 交 通 标 志 设 置 地 点 b) 旅 游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 包 括 警 告 标 志 禁 令 标 志 指 示 标 志 指 路 标 志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等 ) 和 交 通 标 线 ( 包 括 指 示 标 线 禁 止 标 线 警 告 标 线 等 ) 图 文 参 考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1999) c) 根 据 路 口 形 状 交 通 流 量 和 交 通 事 故 状 况 等 条 件, 确 定 公 路 上 各 种 形 状 路 口 信 号 灯 的 设 置, 交 通 信 号 灯 具 体 设 计 及 安 装 参 考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 安 装 规 范 (GB14886-2004) 2) 设 置 方 法 a) 标 志 的 设 置 不 得 侵 占 公 路 建 筑 限 界, 标 志 牌 不 应 侵 占 路 肩 或 人 行 道, 应 确 保 净 空 高 度 b) 标 置 的 设 置 数 量 应 平 衡 均 匀, 避 免 信 息 过 载 或 疏 漏 重 要 信 息 可 重 复 设 置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应 根 据 交 通 标 志 的 重 要 性 划 分 层 次, 保 障 重 要 标 志 的 位 置 c) 在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时, 应 注 意 与 交 通 标 线 的 配 合 使 用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还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其 它 沿 线 设 施 协 调 配 合 d) 道 路 全 线 应 采 用 统 一 的 设 置 标 准 版 面 规 格,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位 置 与 统 一 性 发 生 矛 盾 时, 应 优 先 保 证 交 通 标 志 的 可 读 性 和 视 认 性 e) 交 通 标 志 的 版 面 设 计 应 以 驾 驶 人 员 在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下 行 驶 时 能 及 时 辨 认 标 志 信 息 为 基 本 原 则, 同 时 力 求 使 版 面 美 观 醒 目 5.1.2.2 景 区 ( 点 ) 标 识 1) 一 般 规 定 a)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一 般 应 设 置 在 城 市 快 速 路 城 市 主 干 道 城 市 次 干 道 以 及 干 线 公 路 上 b)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一 般 应 单 独 设 置 并 与 其 它 道 路 交 通 引 导 标 志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确 保 所 有 标 志 的 可 视 性 在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处, 如 与 其 它 交 通 标 志 冲 突 时, 可 设 在 离 其 它 标 志 60m 以 外 的 范 围 或 交 叉 口 下 游 c) 现 有 道 路 条 件 无 法 单 独 设 立 旅 游 景 区 的 交 通 引 导 标 志 时, 可 采 用 与 一 般 指 路 标 志 组 合 设 置 2) 设 置 方 法 a)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1999) 中 有 关 旅 游 区 指 引 标 志 的 设 置 规 定 一 般 对 于 主 要 旅 游 景 区 ( 点 ) 的 引 导 应 由 远 至 近 依 次 引 导 b) 根 据 到 达 旅 游 景 区 ( 点 ) 的 空 间 距 离 设 计 旅 游 景 区 ( 点 ) 标 识 的 指 引 方 式 离 旅 游 景 区 ( 点 ) 500m 范 围 以 外 的 指 引 标 志 一 般 采 用 旅 游 景 区 ( 点 ) 距 离 方 向 标 志 ; 离 旅 游 景 区 ( 点 )500m 以 内 3

的 指 引 标 志 应 使 用 景 区 ( 点 ) 方 向 标 志 所 有 引 导 线 路 上 的 交 叉 口 均 应 设 置 景 区 ( 点 ) 方 向 标 志 c)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以 初 次 游 客 通 过 导 引 系 统 即 可 达 到 目 的 地 为 准 重 要 交 通 节 点 主 要 旅 游 景 点 前 至 少 应 有 两 次 以 上 警 示 标 志 ; 在 旅 游 景 区 ( 点 ) 方 向 标 志 第 一 次 出 现 后, 每 个 交 叉 口 应 连 续 设 置 旅 游 景 区 ( 点 ) 方 向 标 志 ; 为 使 驾 驶 员 有 机 会 确 认, 应 在 直 行 路 段 上 适 当 距 离 (3-5km) 增 设 旅 游 景 区 ( 点 ) 方 向 距 离 标 志 或 方 向 标 志 d) 到 达 旅 游 景 区 ( 点 ) 位 置 时, 指 引 标 志 应 结 合 停 车 场 指 引 标 志 进 行 综 合 设 置 3) 版 面 设 计 a) 旅 游 景 区 ( 点 ) 名 称 以 省 地 名 办 提 供 的 正 式 命 名 为 依 据, 按 照 标 准 地 图 标 注 地 名 重 要 景 区 ( 点 ) 及 旅 游 道 路 用 中 英 文 中 外 文 等 语 言 简 要 标 注 b)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的 尺 寸 应 根 据 行 车 速 度 确 定 字 高, 再 根 据 字 数 和 图 案 确 定 版 面 大 小 中 文 字 高 一 般 采 用 25cm-40cm, 英 文 字 高 为 汉 字 字 高 的 一 半 c) 旅 游 景 区 ( 点 ) 名 中 文 名 称 超 过 6 个 字 时 宜 采 用 简 称 无 法 采 用 简 称 时, 可 调 整 文 字 的 高 宽 比, 但 文 字 高 宽 比 不 宜 小 于 0.7 d) 旅 游 景 区 ( 点 ) 英 语 名 称 过 长 时 宜 采 用 简 写, 简 写 应 符 合 英 文 习 惯 e) 旅 游 景 区 ( 点 ) 的 指 引 标 志 的 版 面 内 容 严 禁 带 有 商 业 性 质 的 文 字 数 字 及 图 形 符 号 等 4) 标 志 和 标 杆 的 材 料 a) 标 志 板 材 料 ⅰ) 标 志 板 的 铝 制 材 料 选 用 应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5768-1999) 的 有 关 规 定 ⅱ) 旅 游 景 区 ( 点 ) 标 志 应 采 用 三 级 或 四 级 以 上 反 光 膜, 并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5768-1999) 的 有 关 规 定 b) 支 持 方 式 ⅰ) 标 志 的 支 持 方 式 应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5768-1999) 有 关 规 定 ⅱ) 单 柱 式 : 标 志 安 装 在 一 根 立 柱 上, 适 用 于 单 个 小 型 尺 寸 的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ⅲ) 双 柱 式 : 标 志 安 装 在 两 根 立 柱 上, 适 用 于 多 个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组 合 时 使 用 多 个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组 合 时, 景 区 ( 点 ) 的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3 个 ⅳ) 悬 臂 式 : 标 志 杆 适 用 于 单 个 或 多 个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组 合 使 用, 组 合 使 用 时 引 导 的 旅 游 景 区 ( 点 ) 不 应 超 过 2 个 ⅴ) 附 着 式 : 标 志 安 装 在 上 跨 桥 和 附 近 构 造 物 上 附 着 式 标 志 杆 适 用 于 多 个 旅 游 景 区 ( 点 ) 指 引 标 志 组 合 时 使 用 5.1.3 安 全 保 障 5.1.3.1.1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a) 在 旅 游 道 路 的 危 险 地 段 合 理 设 置 护 栏 隔 离 栅 桥 梁 护 网 防 眩 设 施 轮 廓 标 和 活 动 护 栏 等 交 通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干 线 公 路 中 间 带 必 须 连 续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护 栏 和 必 需 的 防 眩 设 施, 桥 梁 与 高 路 堤 路 段 必 须 设 置 路 侧 护 栏, 具 体 建 设 应 符 合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JTG D81-2006) b)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在 充 分 考 虑 道 路 条 件 交 通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要 与 周 边 环 境 景 观 相 协 调, 颜 色 适 宜 形 体 美 观,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工 程 对 环 境 和 景 观 的 破 坏 c) 根 据 路 侧 情 况 和 旅 游 道 路 的 景 观 要 求, 合 理 选 用 路 侧 护 栏 形 式 在 陡 坡 地 带 优 先 采 用 波 形 梁 护 栏, 与 道 路 线 形 相 协 调 ; 在 缓 坡 地 带, 通 过 修 建 缓 边 坡 或 蝶 形 边 沟 作 为 安 全 设 施, 移 走 路 侧 障 碍 物 巨 石 或 树 木, 无 法 移 走 的 障 碍 物, 以 反 光 材 料 警 示 5.1.3.1.2 安 全 预 警 设 施 4

a) 距 旅 游 道 路 危 险 地 段 200 400 米 处 开 始 布 置 警 示 标 志 牌, 且 应 不 少 于 两 次 警 示, 使 驾 驶 员 在 到 达 危 险 地 点 以 前 获 知 信 息 ; 警 示 标 志 牌 要 醒 目, 颜 色 形 状 图 形 符 号 尺 寸 大 小 能 引 起 驾 驶 员 注 意 b) 在 道 路 的 转 弯 地 带, 要 保 证 有 良 好 的 交 通 视 线, 如 有 阻 挡 交 通 视 线 的 路 侧 障 碍 物, 则 要 求 移 走, 无 法 移 走 的 障 碍 物, 以 反 光 材 料 警 示 ; 同 时 在 急 弯 处 应 设 置 交 通 反 光 镜, 使 驾 驶 员 预 知 前 方 来 车 路 况 c) 在 多 雾 多 雪 等 特 殊 地 区, 在 交 叉 路 口 急 转 弯 处 危 险 地 点 设 置 颜 色 适 宜 的 纳 米 警 示 灯, 同 时 路 面 要 糙 化, 保 证 车 辆 安 全 行 驶 d)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安 全 预 警 设 施 : ⅰ) 连 续 长 陡 下 坡 路 段, 危 及 运 行 安 全 处 应 设 置 避 险 车 道 必 要 时 宜 在 长 陡 下 坡 路 段 的 起 始 端 前 设 置 试 制 动 车 道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ⅱ) 风 雪 沙 坠 石 等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路 段, 应 设 置 防 风 栅 防 雪 ( 沙 ) 栅 防 落 网 积 雪 标 杆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ⅲ)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时, 应 设 置 限 制 速 度 等 醒 目 的 交 通 警 示 诱 导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ⅳ) 公 路 改 ( 扩 ) 建 时,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进 行 专 门 设 计 5.1.4 旅 游 服 务 5.1.4.1 旅 游 服 务 系 统 旅 游 服 务 系 统 包 括 医 疗 救 助 服 务 设 施 ( 医 疗 站 ) 卫 生 服 务 设 施 ( 旅 游 厕 所 ) 车 辆 安 全 保 障 服 务 设 施 ( 加 油 站 维 修 站 ) 餐 饮 购 物 服 务 设 施 ( 餐 饮 购 物 点 ) 旅 游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 旅 游 咨 询 点 ) 旅 游 休 憩 服 务 设 施 ( 休 息 凉 亭 观 景 台 ) 通 讯 服 务 设 施 ( 通 讯 基 站 电 话 亭 ) 和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5.1.4.2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分 为 一 级 服 务 站 和 二 级 服 务 站 两 个 等 级 一 级 服 务 站 包 括 加 减 速 和 贯 穿 车 道 服 务 设 施 联 系 道 停 车 场 加 油 和 加 水 设 施 汽 车 修 理 站 餐 饮 和 卫 生 设 施 休 息 设 施 紧 急 救 援 设 施 通 讯 基 站 及 电 话 亭 等 ; 二 级 服 务 站 包 括 医 疗 站 旅 游 厕 所 加 油 站 和 加 气 站 维 修 站 餐 饮 购 物 点 旅 游 咨 询 点 休 息 点 和 观 景 台 等 5.1.4.3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布 局 a) 干 线 公 路 可 结 合 沿 线 的 加 油 站 建 立 一 级 服 务 站 一 级 服 务 站 的 布 设 原 则 为 : ⅰ) 服 务 区 平 均 间 距 为 50km-100km, 停 车 区 平 均 间 距 为 25km 服 务 区 与 停 车 区 一 般 按 交 替 布 置 考 虑, 两 处 服 务 设 施 ( 服 务 区 与 停 车 区 或 停 车 区 与 停 车 区 之 间 ) 的 间 距 可 在 15~30km 之 间 ; ⅱ) 在 交 通 量 达 到 20000 辆 ( 标 准 小 客 车 ) 的 规 模 之 前, 服 务 区 中 的 餐 饮 加 油 设 施 可 考 虑 每 隔 100km 建 设 一 处, 加 油 设 施 宜 为 50km 一 处 ⅲ) 在 交 通 量 达 到 25000 辆 ( 标 准 小 客 车 ) 的 规 模 之 后, 餐 饮 加 油 设 施 应 达 到 50km 一 处 b) 集 散 公 路 每 隔 100 160km( 约 2 小 时 车 程 ) 建 设 二 级 服 务 站 c)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应 根 据 沿 线 城 镇 分 布 出 行 需 求 并 结 合 服 务 区 或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设 置 5.1.4.4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1) 一 级 服 务 站 a) 加 减 速 和 贯 穿 车 道 服 务 设 施 进 出 口 设 置 加 减 速 车 道 应 在 紧 靠 干 线 公 路 主 线 车 道 处 宜 设 置 贯 穿 车 道, 贯 穿 车 道 与 干 线 公 路 主 线 车 道 之 间 应 按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与 服 务 设 施 内 部 其 他 设 施 之 间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b) 服 务 设 施 联 系 道 ⅰ) 服 务 设 施 联 系 道 开 口 应 设 置 在 服 务 设 施 中 后 部, 开 口 处 应 设 置 控 制 车 辆 出 入 的 设 施 ⅱ) 联 系 道 的 宽 度 应 能 容 纳 大 型 车 辆 以 20km 以 下 的 时 速 安 全 通 过, 联 系 道 下 穿 主 线 时, 下 穿 涵 洞 的 高 度 应 能 允 许 大 型 车 辆 安 全 通 过 c) 停 车 场 5

ⅰ) 停 车 场 在 平 面 布 设 上 宜 紧 靠 加 减 速 和 贯 穿 车 道 停 车 场 应 设 置 明 确 的 入 口 和 出 口 标 志 及 标 线, 除 入 口 和 出 口 外, 其 余 部 分 应 与 其 他 设 施 相 隔 离 ⅱ) 服 务 区 的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车 辆 的 类 型 做 功 能 区 隔 小 汽 车 大 客 车 和 大 中 型 货 车 应 分 区 域 停 放, 并 控 制 出 入 大 客 车 停 车 区 域 原 则 上 应 设 置 在 靠 近 公 共 厕 所 一 侧 d) 加 油 和 加 水 设 施 ⅰ) 加 油 和 加 水 设 施 的 平 面 布 设 位 置 宜 在 靠 近 服 务 设 施 出 口 一 侧, 加 水 设 施 的 平 面 布 设 位 置 不 宜 考 虑 在 加 油 设 施 的 行 车 方 向 正 前 方 或 正 后 方 ⅱ) 加 油 和 加 水 设 施 行 车 方 向 正 前 方 和 正 后 方 不 宜 布 设 其 它 设 施 如 需 布 设 其 他 设 施 时, 应 在 该 设 施 与 加 油 和 加 水 设 施 之 间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禁 止 车 辆 直 接 通 行 e) 汽 车 修 理 站 汽 车 修 理 站 设 置 位 置 应 方 便 对 故 障 车 辆 的 维 修 服 务, 与 被 服 务 的 交 通 流 方 向 相 吻 合, 并 应 与 加 油 站 和 停 车 场 之 间 以 安 全 距 离 区 隔, 维 修 车 库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f) 餐 饮 和 卫 生 设 施 ⅰ) 在 平 面 布 置 上, 应 使 餐 饮 和 公 共 厕 所 与 下 客 处 之 间 的 步 行 距 离 控 制 在 10 米 以 内, 在 空 间 布 置 上 餐 厅 和 公 共 厕 所 应 保 持 相 当 距 离, 二 者 之 间 应 设 置 直 通 通 道, 且 该 通 道 应 采 取 避 雨 措 施 ⅱ) 干 线 公 路 服 务 设 施 的 餐 厅 和 厕 所 应 考 虑 残 疾 人 的 使 用 g) 休 息 设 施 休 息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绿 化 条 件 较 好, 观 景 角 度 较 佳 的 位 置, 并 不 应 紧 靠 加 油 站 和 变 配 电 房 h) 紧 急 救 援 设 施 根 据 救 援 设 备 的 类 型 和 规 格 设 置 紧 急 救 援 区 i) 通 讯 基 站 及 电 话 亭 无 线 通 讯 信 号 应 覆 盖 旅 游 线 路, 信 号 畅 通 稳 定 公 用 电 话 亭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标 志 美 观 醒 目 2) 二 级 服 务 站 a) 医 疗 站 ⅰ) 可 利 用 旅 游 道 路 沿 线 各 市 州 县 镇 乡 的 现 有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医 疗 站 ⅱ) 结 合 旅 游 道 路 沿 线 标 志 牌 标 识 距 离 最 近 医 院 的 地 址 和 医 疗 求 救 电 话 ; 沿 途 配 备 急 救 车 救 护 工 具 汽 车 施 救 工 具 氧 气 设 备 等 基 本 的 医 疗 急 救 设 施, 在 有 条 件 的 高 海 拔 山 区 应 配 备 高 压 氧 舱, 急 救 车 配 备 GPS 定 位 设 备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ⅲ) 配 合 旅 游 车 辆 保 险 服 务, 为 参 保 游 客 提 供 24 小 时 救 援 呼 叫 救 援 方 案 制 订 和 咨 询 安 排 入 院 通 知 家 属 转 送 回 原 居 住 地 等 多 项 服 务 b) 旅 游 厕 所 ⅰ) 旅 游 厕 所 的 设 计 标 准 参 照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科 学 规 范 建 设 生 态 旅 游 厕 所 ⅱ) 旅 游 厕 所 的 外 观 要 求 标 识 醒 目 美 观, 建 筑 造 型 及 风 格 与 当 地 文 化 氛 围 相 协 调 ⅲ) 旅 游 厕 所 具 备 水 冲 盥 洗 通 风 设 备, 并 保 持 完 好 或 使 用 免 水 冲 生 态 厕 所 c) 加 油 站 和 加 气 站 ⅰ) 加 油 站 建 设 标 准 参 考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J50156-2002) ⅱ) 结 合 二 级 服 务 站 建 设, 除 加 油 外, 还 能 提 供 休 憩 快 餐 购 物 旅 游 信 息 旅 游 厕 所 汽 车 检 修 医 疗 救 援 拖 车 等 服 务 ⅲ) 加 油 站 建 设 规 模 可 根 据 旅 游 道 路 上 交 通 量 的 大 小 而 定, 一 般 以 每 日 服 务 300-500 辆 为 限, 最 大 规 模 控 制 在 1000 辆 为 宜 d) 维 修 站 ⅰ) 维 修 站 可 结 合 二 级 服 务 站 建 设, 或 在 旅 游 道 路 沿 线 重 要 旅 游 城 镇, 扶 持 兴 建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站, 服 务 设 施 齐 备, 抢 险 迅 速, 服 务 规 范 6

ⅱ) 在 旅 游 道 路 沿 线 设 求 救 电 话 号 码 提 示 牌 及 距 离 最 近 维 修 站 的 地 址 和 路 程 信 息 牌, 旅 游 手 册 上 明 确 分 区 域 的 求 救 电 话 和 各 汽 车 修 理 厂 维 修 站 的 联 系 电 话 e) 餐 饮 购 物 点 ⅰ) 结 合 旅 游 服 务 站 建 设 旅 游 餐 饮 购 物 点 或 结 合 沿 线 的 农 家 乐 及 旅 游 小 城 镇 集 镇 建 设 旅 游 餐 饮 购 物 点 ⅱ) 餐 饮 购 物 场 所 要 求 布 局 合 理, 建 筑 造 型 色 彩 材 质 有 特 色, 与 当 地 自 然 及 文 化 环 境 相 协 调 ⅲ) 餐 饮 场 所 应 达 到 饭 馆 ( 餐 厅 ) 卫 生 标 准 (GB-16153) 规 定 的 要 求, 食 品 卫 生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餐 饮 服 务 配 备 消 毒 设 施, 不 使 用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一 次 性 餐 具, 餐 饮 服 务 中 排 出 的 气 体 要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ⅳ) 旅 游 商 品 种 类 丰 富, 质 量 良 好, 具 有 区 域 特 色 f) 旅 游 咨 询 点 ⅰ) 在 旅 游 服 务 支 撑 中 心 旅 游 服 务 重 点 城 镇 机 场 车 站 饭 店 以 及 景 区 景 点 交 通 要 道 等 旅 游 者 集 散 地 建 旅 游 咨 询 服 务 点, 采 用 自 助 信 息 中 心 的 形 式, 建 立 信 息 亭, 并 在 沿 线 的 相 关 标 识 牌 上 标 注 旅 游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ⅱ) 旅 游 咨 询 服 务 点 配 备 能 熟 练 使 用 中 英 文 交 流 的 信 息 解 说 员, 同 时 为 游 客 提 供 专 用 电 脑, 保 证 预 装 有 简 体 中 文 繁 体 中 文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俄 文 韩 文 等 语 言 的 操 作 系 统 g) 休 息 点 和 观 景 台 ⅰ) 集 散 公 路 沿 线 两 侧 结 合 地 形 条 件, 选 择 合 适 地 点 设 置 休 息 点 观 景 台, 应 避 免 设 置 在 视 距 不 良 或 容 易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路 段 ⅱ) 休 息 点 观 景 台 应 与 公 路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并 具 有 停 车 场 所, 将 游 客 活 动 范 围 控 制 在 合 理 区 域 内,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ⅲ) 在 沿 线 相 关 标 识 牌 上 标 识 休 息 点 观 景 台 汽 车 旅 馆 及 自 驾 车 营 地 等 休 憩 点 的 信 息 5.2 道 路 景 观 5.2.1 通 道 自 身 景 观 5.2.1.1 设 置 原 则 a) 结 合 自 然 景 观 的 视 觉 特 征 地 形 地 貌 等 合 理 布 线 或 选 线, 保 证 线 形 和 谐 连 续 流 畅, 使 行 车 视 线 畅 通 b)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宜 绿 化 的 地 方 均 应 绿 化, 包 括 主 线 ( 中 央 分 隔 带 边 坡 ) 和 互 通 服 务 区 收 费 站 c) 栽 植 应 符 合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公 路 绿 化 植 物 材 料 的 选 择 应 因 地 制 宜 适 地 适 树, 配 置 应 符 合 公 路 功 能 要 求 ; 用 于 公 路 绿 化 的 苗 木 花 草 必 须 是 优 良 品 种 d) 公 路 主 线 每 侧 栽 植 乔 木 1-2 行, 条 件 较 好 的, 可 适 当 加 宽 林 带 须 用 大 苗 栽 植 5.2.1.2 建 设 标 准 1) 路 侧 绿 化 带 景 观 a) 主 线 绿 化 用 地 率 应 达 到 25% 以 上, 主 线 绿 化 带 任 一 侧 连 续 宜 林 空 白 段 长 度 不 超 过 20 米,1km 路 段 内 两 侧 累 计 宜 林 空 白 长 度 不 超 过 200 米 b) 栽 植 的 树 木 花 草 成 活 率 在 90% 以 上, 保 存 率 在 85% 以 上 树 木 高 低 错 落 有 致, 线 型 顺 适, 花 草 整 齐 美 观 绿 化 植 物 生 长 茂 盛, 基 本 无 病 虫 害 c) 绿 化 植 物 选 择 应 考 虑 植 物 的 色 彩 景 观 尺 度 对 行 车 安 全 的 影 响, 色 彩 的 选 择 应 避 免 特 别 鲜 艳 的 颜 色 和 容 易 引 起 视 觉 疲 劳 的 色 彩 植 物 d) 路 侧 绿 化 景 观 尺 度 与 道 路 行 车 的 速 度 相 协 调, 车 速 越 快, 景 观 变 化 节 奏 越 快, 要 求 绿 化 设 计 的 景 观 尺 度 越 大 e) 取 土 场 的 绿 化 应 与 公 路 景 观 营 造 相 结 合, 利 用 植 被 恢 复 为 公 路 景 观 创 造 良 好 的 生 态 环 境 条 件 2) 中 央 分 隔 带 景 观 7

a) 注 重 植 物 的 季 相 变 化 和 色 彩 搭 配, 达 到 交 通 防 眩 的 要 求, 以 丰 富 景 观 提 高 行 车 安 全 为 前 提 b) 土 层 厚 度 应 达 60cm 以 上, 起 防 眩 作 用 的 绿 色 植 物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60m, 宜 绿 化 地 表 应 采 用 草 坪 或 地 被 植 物 覆 盖, 其 上 可 间 植 花 灌 木 或 草 花 c) 配 置 的 各 种 植 物 应 耐 热 耐 干 旱 瘠 薄 耐 修 剪 生 长 较 慢 e) 中 央 分 隔 带 宜 采 用 常 绿 低 矮 的 灌 木 草 坪 花 卉 等 组 合 成 几 何 形 式 自 由 曲 线 式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图 案 和 景 观 小 品, 并 且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3) 边 坡 景 观 a) 根 据 不 同 位 置 不 同 边 坡 情 况 等 采 取 不 同 的 防 护 型 式 绿 化 形 式 和 植 物 种 类, 形 成 良 好 的 边 坡 景 观 b)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边 坡 选 择 不 同 植 物 混 凝 土 和 喷 射 砂 浆 的 边 坡 路 堤 或 路 堑 边 坡 的 护 坡 道 平 台 碎 落 台 宜 选 择 攀 援 或 悬 垂 的 绿 化 植 物 ; 高 路 堤 较 陡 的 边 坡 和 峡 谷 底 部 宜 选 择 乔 木 和 灌 木 c) 通 道 裸 露 边 坡 通 过 营 造 人 工 植 被 进 行 绿 化, 以 固 土 护 坡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4) 附 属 设 施 景 观 附 属 设 施 景 观 包 括 管 理 区 服 务 区 收 费 站 景 观 等 a) 绿 化 应 采 用 自 然 式 布 置, 除 道 路 铺 装 场 地 以 外 可 绿 化 用 地 以 草 坏 或 地 被 植 物 覆 盖, 上 植 乔 灌 花 b) 根 据 各 功 能 区 要 求, 选 择 不 同 风 格 的 观 赏 树 种 和 花 卉, 散 植 或 分 片 丛 植 群 植, 各 具 特 色, 围 墙 四 周 栽 植 高 大 乔 木 c) 树 种 及 花 草 应 选 择 树 形 优 美 色 彩 鲜 艳 丰 富 观 赏 价 值 高 的 植 物 品 种 为 主 d)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筑 风 格 反 应 所 在 区 域 的 建 筑 风 貌 和 文 化 特 色 5.2.2 通 道 两 侧 自 然 景 观 5.2.2.1 设 置 原 则 a) 按 照 适 地 适 树 原 则, 尽 量 采 用 当 地 树 种 草 种, 以 保 证 成 活 率, 并 与 周 围 自 然 环 境 相 一 致 b) 采 取 自 然 栽 植 方 法, 在 树 种 选 择 种 植 规 律 上 与 周 边 环 境 一 致, 增 加 工 程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融 合 度, 弱 化 行 道 树 等 人 工 绿 化 痕 迹 c) 通 道 两 侧 的 绿 化 应 避 免 形 式 和 内 容 上 的 单 一 化, 沿 线 景 观 具 有 带 状 性 动 态 性 四 维 性 和 多 元 性 d) 采 用 露 透 封 诱 的 设 计 手 段, 通 过 近 景 远 景 的 结 合, 借 景 障 景 的 运 用, 营 造 出 纯 朴 自 然 而 多 变 的 自 然 景 观 5.2.2.2 建 设 标 准 1) 地 形 地 貌 景 观 a) 对 旅 游 道 路 景 观 视 线 进 行 控 制 及 利 用 道 路 绿 化 栽 植 诱 导, 展 现 具 有 地 域 特 色 的 地 形 地 貌 景 观 b) 利 用 绿 化 植 被 和 农 林 经 济 生 产 恢 复 被 破 坏 的 山 体 边 坡, 恢 复 和 强 化 地 形 地 貌 特 征 2) 林 地 景 观 a) 在 林 地 景 观 路 段, 应 矮 化 两 侧 绿 化 植 物 以 取 得 良 好 的 观 赏 视 线, 使 公 路 线 形 空 间 在 竖 向 与 林 地 景 观 形 成 协 调 的 过 渡 b) 在 接 近 林 地 景 观 路 段 的 两 侧 绿 化 景 观 应 适 当 渐 变 密 植, 缓 解 林 地 景 观 产 生 的 暗 洞 效 应 和 明 洞 效 应 c) 林 地 景 观 路 段 的 绿 化 植 物 选 择 与 该 路 段 林 地 植 被 统 一, 形 成 公 路 绿 化 与 自 然 景 观 浑 然 一 体 的 景 观 效 果 3) 荒 地 景 观 a) 荒 地 景 观 路 段 栽 植 背 景 林 木, 并 利 用 自 播 繁 衍 的 植 物 种 类 增 加 其 植 物 多 样 性, 丰 富 空 间 景 观 层 次 b) 严 格 控 制 人 为 活 动 和 人 工 构 造 物 的 进 入, 保 持 旅 游 道 路 景 观 的 自 然 野 趣 特 征 8

4) 农 田 景 观 a) 农 田 景 观 路 段 两 侧 绿 化 间 距 至 少 为 20 米, 达 到 田 园 风 光 的 良 好 观 赏 效 果 b) 结 合 道 路 沿 线 农 业 生 产 结 构 的 调 整, 增 加 特 色 农 产 品 种 植, 形 成 特 色 农 业 景 观 c) 果 园 路 段 设 置 观 光 休 息 平 台, 提 供 临 时 休 息 和 服 务 的 休 闲 环 境, 并 利 用 平 台 为 沿 途 特 色 农 产 品 提 供 广 告 宣 传 5) 水 域 景 观 a) 水 体 水 质 良 好, 水 域 景 观 路 段 观 赏 视 线 通 透 b) 水 体 周 围 整 体 应 以 绿 化 为 主, 宜 选 择 常 绿 枝 叶 浓 密 色 彩 鲜 艳 丰 富 观 赏 价 值 较 高 的 植 物 品 种, 以 保 护 水 域 自 然 风 光 特 征 及 其 完 整 性 5.2.3 通 道 两 侧 人 文 景 观 5.2.3.1 设 置 原 则 a) 通 道 沿 线 展 示 原 生 人 文 景 观, 减 少 现 代 建 筑, 避 免 给 游 客 视 觉 和 心 理 污 染 b) 通 道 沿 线 的 人 文 景 观 突 出 地 域 文 化, 富 有 艺 术 美 感, 展 示 民 俗 风 情 5.2.3.2 建 设 标 准 1) 城 镇 景 观 a) 沿 道 路 两 侧 城 镇 建 筑 的 高 差 韵 律 变 化 自 然, 对 天 际 轮 廓 线 不 利 地 段 尽 量 通 过 植 物 对 其 进 行 遮 挡 和 弥 补, 或 增 加 透 景 视 线, 或 利 用 建 筑 高 度 改 造 限 制 等 b) 旅 游 道 路 选 线 尽 量 靠 近 城 镇 标 志 性 构 筑 物, 尽 量 保 证 城 镇 标 志 性 构 筑 物 景 观 视 线 的 通 透 c) 保 护 原 来 老 街 的 空 间 肌 理 和 空 间 尺 度, 展 示 各 种 生 活 景 观 要 素, 活 化 空 间 气 氛 d) 注 意 沿 街 建 筑 的 细 部 处 理, 注 重 街 道 空 间 的 节 律 变 化, 保 持 街 道 的 完 整 性 和 连 续 性, 避 免 产 生 一 望 到 底 的 单 调 画 面 e) 缺 乏 对 景 和 视 觉 中 心 的 地 段 应 设 置 一 定 的 对 景 物, 如 招 牌 植 物 小 品 等 以 弥 补 空 间 的 不 足 2) 乡 村 景 观 a) 通 道 沿 线 展 示 保 持 完 好 的 乡 村 传 统 习 俗, 包 括 农 耕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宗 教 歌 舞 服 饰 等 b) 民 居 建 筑 体 现 乡 土 特 色, 形 成 联 户 成 片 聚 落 景 观 3) 工 矿 企 业 景 观 a) 企 业 施 工 时 产 生 的 砂 砾 碎 石, 不 能 倾 倒 于 道 路 两 侧, 避 免 损 坏 道 路 两 侧 山 体 植 被, 影 响 景 观 环 境 b) 对 于 道 路 两 侧 有 碍 观 瞻 布 局 零 乱 的 工 厂 或 人 工 建 筑 物, 应 通 过 适 当 的 路 边 设 施 或 绿 化 将 其 封 挡 遮 蔽, 以 满 足 视 觉 景 观 的 整 体 要 求 4) 名 胜 古 迹 景 观 a) 通 过 风 景 区 名 胜 古 迹 的 旅 游 道 路,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景 观 相 协 调, 保 护 原 有 自 然 状 态 和 重 要 历 史 文 物 遗 址 b) 旅 游 区 入 口 位 于 通 道 一 侧 时 应 组 织 好 道 路 交 通 与 入 口 空 间 人 流 交 通 的 关 系 c) 远 离 道 路 的 旅 游 区 或 名 胜 古 迹 可 设 置 广 告 宣 传 牌, 发 挥 通 道 的 景 观 展 示 功 能 和 广 告 宣 传 效 应 5) 其 他 民 居 建 筑 物 景 观 a) 通 道 沿 线 民 居 建 筑 格 调 对 旅 游 区 主 题 形 象 有 烘 托 效 果, 功 能 性 建 筑 选 址 隐 蔽 或 外 观 美 化 b) 结 合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建 筑 特 点, 对 于 桥 梁 栏 杆 和 民 族 村 寨 附 近 的 栏 墙 等 结 构 物 进 行 特 殊 设 计, 突 出 特 有 的 民 族 文 化 和 建 筑 风 格 c) 控 制 通 道 两 侧 新 建 房 屋 的 建 设 位 置 数 量 及 规 模, 禁 止 新 建 房 屋 体 量 过 大 并 过 分 靠 近 公 路, 对 已 建 成 的 靠 近 公 路 的 房 屋 进 行 整 改, 使 旅 游 道 路 与 周 边 建 筑 具 有 隔 离 带 和 缓 冲 区 5.3 道 路 养 护 与 管 理 5.3.1 管 理 制 度 9

a) 旅 游 道 路 管 理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公 路 汽 车 旅 客 运 输 规 则 等 b)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安 全 目 标 责 任 体 系 和 考 核 机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制 c) 制 定 交 通 事 故 道 路 桥 涵 养 护 突 发 事 件 灾 害 性 事 件 等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预 案, 强 化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事 故 处 理 及 时 妥 当, 档 案 记 录 准 确 齐 全 d) 建 立 反 应 迅 速 覆 盖 全 面 设 施 齐 备 的 安 全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实 施 必 要 的 快 速 有 效 救 援 及 安 全 事 故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制 度, 对 瞒 报 和 迟 报 者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e) 加 强 旅 游 综 合 执 法, 妥 善 解 决 旅 游 道 路 上 有 关 旅 游 纠 纷 问 题, 维 护 游 客 的 旅 游 交 通 合 法 消 费 权 益 f) 加 强 对 旅 游 道 路 的 数 字 化 管 理, 提 高 信 息 化 程 度, 实 时 掌 握 客 流 量 和 客 车 运 行 状 况 5.3.2 基 础 设 施 养 护 管 理 a) 做 好 预 防 性 养 护, 加 强 动 态 管 理 和 病 害 监 测, 建 立 公 路 路 况 评 价 机 制 和 桥 梁 技 术 状 况 预 警 机 制 定 期 评 估 检 查 路 网 养 护 状 况, 及 时 解 决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b) 按 照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公 路 桥 涵 养 护 规 范 (JTG H11-2004) 合 理 确 定 公 路 桥 涵 的 最 佳 养 护 时 机 和 周 期, 加 强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在 汛 期 黄 金 周 旅 游 旺 季 加 强 不 定 期 检 查, 及 时 安 排 养 护 工 程 c) 重 点 加 强 隧 道 高 路 堤 高 边 坡 地 质 复 杂 路 段 等 控 制 性 工 程 的 检 查 监 测 和 养 护 力 度 5.3.3 安 全 管 理 5.3.3.1 驾 驶 员 管 理 a) 对 驾 驶 员 进 行 安 全 及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整 体 素 质, 必 须 对 营 运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进 行 足 额 保 险 b) 坚 持 驾 驶 员 合 格 上 岗 制 度, 规 范 驾 驶, 杜 绝 违 章 操 作 和 超 速 行 驶, 杜 绝 疲 劳 驾 驶, 驾 驶 员 连 续 驾 驶 240-300 公 里 (3-4 小 时 ), 须 休 息 10-20 分 钟 c) 驾 驶 员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掌 握 沿 线 旅 游 景 区 的 基 本 情 况, 对 游 客 文 明 礼 貌, 讲 普 通 话, 具 有 简 单 的 外 语 问 候 能 力 d) 驾 驶 员 无 条 件 接 受 游 客 的 安 全 监 督, 将 游 客 对 驾 驶 员 的 投 诉 情 况 纳 入 驾 驶 员 考 核 管 理 内 容 e) 车 内 应 有 明 显 标 牌, 标 明 汽 车 公 司 名 称 驾 驶 员 姓 名 以 及 投 诉 电 话 5.3.3.2 车 辆 安 全 性 能 监 督 与 控 制 a) 实 施 旅 游 客 车 报 废 与 注 销 制 度, 定 期 检 修 保 养, 杜 绝 病 车 b) 合 理 设 置 电 子 眼, 查 处 超 速 车 辆 旅 游 客 车 不 得 超 过 限 速 标 志 表 明 的 最 高 时 速, 旅 游 旺 季 及 黄 金 周 期 间 重 点 危 险 地 段 须 低 速 行 驶, 严 禁 超 速 c) 加 强 行 政 监 管, 旅 游 客 车 不 得 超 过 核 定 游 客 数 量, 严 禁 违 章 驾 驶 等 交 通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d) 对 通 行 车 辆 进 行 安 检, 妥 善 处 置 装 易 燃 易 爆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车 辆 e) 因 自 然 灾 害 恶 劣 天 气 或 者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严 重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时,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5.3.3.3 道 路 治 安 管 理 a) 加 强 治 安 安 全 教 育 与 引 导, 加 大 法 律 宣 传 力 度, 加 大 公 路 巡 查 力 度, 强 化 治 安 管 理 措 施 b) 配 备 交 通 勤 务 及 公 路 巡 逻 车 辆, 保 证 旅 游 道 路 良 好 的 治 安 秩 序 c) 加 强 对 治 安 隐 患 较 大 地 区 的 检 查 监 督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严 厉 打 击 路 霸 抢 劫 勒 索 敲 诈 游 客 等 违 法 现 象, 严 厉 打 击 各 种 危 害 游 客 的 不 法 行 为 5.3.4 车 辆 营 运 服 务 管 理 5.3.4.1 安 全 服 务 a) 车 内 应 设 急 救 箱, 配 备 日 常 应 急 的 药 品 和 医 疗 设 备 b) 乘 务 人 员 具 备 基 本 的 抢 救 护 理 等 医 疗 知 识 c) 乘 务 人 员 主 动 为 游 客 宣 传 旅 行 安 全 知 识, 提 高 游 客 在 特 殊 交 通 情 况 下 的 自 身 保 护 能 力 5.3.4.2 宣 传 与 预 告 服 务 10

a) 对 游 线 行 程 沿 途 景 点 文 化 特 色 民 俗 风 情 等 内 容 进 行 宣 传 与 预 告 b) 采 取 影 像 广 播 乘 务 人 员 口 头 讲 解 等 多 种 形 式 5.3.4.3 娱 乐 服 务 a) 车 内 配 置 相 应 影 视 音 乐 设 备, 性 能 良 好 结 合 线 路 的 自 然 人 文 环 境, 适 时 适 地 播 放 反 映 地 域 特 色 民 族 风 情 历 史 文 化 的 歌 曲 影 像 等 宣 传 资 料 b) 提 供 报 刊 杂 志, 增 加 游 客 途 中 乐 趣 c) 杜 绝 低 级 庸 俗 不 健 康 的 影 像 5.3.4.4 清 洁 卫 生 a) 客 车 外 部 干 净 整 洁, 外 观 色 彩 图 案 优 美 和 谐, 车 体 广 告 规 范 b) 玻 璃 窗 宽 大 明 亮, 无 污 点 无 水 锈 无 裂 痕 c) 车 内 整 洁 卫 生, 空 气 清 新, 无 异 味 无 污 迹 无 灰 尘 无 杂 物 5.3.5 社 区 管 理 a) 旅 游 道 路 沿 线 社 区 和 谐 稳 定, 居 民 文 明 友 好 b) 整 治 路 边 环 境, 路 面 通 畅, 道 路 整 洁, 无 乱 堆 乱 放 乱 贴 乱 画 现 象 c) 路 边 营 业 销 售 点 设 置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环 境 整 洁 美 观, 无 非 法 营 业 销 售 点 和 无 流 动 商 贩 d)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服 务 态 度 文 明 礼 貌, 严 禁 围 追 堵 截 游 客 和 旅 游 车 辆, 杜 绝 欺 客 宰 客 假 冒 伪 劣 缺 斤 短 两 强 行 交 易 等 扰 乱 旅 游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e) 发 挥 社 区 能 动 性 作 用, 鼓 励 社 区 公 众 参 与 确 定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方 案 11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川 九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示 例 一 坚 持 环 保 选 线,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通 过 运 用 运 行 车 速 理 论 进 行 了 安 全 性 检 验, 采 取 优 化 线 形 组 合 设 置 减 速 振 荡 线 和 限 速 标 志 等 综 合 措 施 予 以 改 善 二 合 理 掌 握 标 准, 灵 活 运 用 指 标 1 工 程 艰 巨 路 段, 灵 活 运 用 次 要 技 术 指 标 为 保 证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和 利 用 的 最 大 化, 设 计 中 对 曲 线 间 直 线 长 度 回 旋 线 长 度 及 超 高 渐 变 率 等 适 当 进 行 了 降 低 2 雪 害 路 段, 加 宽 路 基 为 保 证 行 驶 安 全, 结 合 地 形 条 件, 设 计 中 将 四 段 积 雪 结 冰 严 重 路 段 的 路 基 宽 度 加 宽 至 10m, 并 调 整 了 纵 坡 三 注 重 路 线 连 续 流 畅, 优 化 路 线 线 形 川 九 路 改 建 设 计 中 较 多 地 采 用 不 对 称 平 曲 线 (S 形 卵 形 C 形 凸 形 及 复 合 形 平 曲 线 ), 以 提 高 线 形 的 连 续 性 ; 注 重 平 纵 线 形 配 合, 提 高 线 形 流 畅 性 及 与 自 然 地 貌 的 协 凋 性 四 灵 活 确 定 边 坡 坡 率, 改 折 线 为 曲 线 边 坡, 恢 复 自 然 地 貌 景 观 川 九 路 在 路 基 边 坡 坡 率 的 确 定 上, 充 分 体 现 灵 活 性 原 则 川 主 寺 至 弓 杠 岭 段 为 高 山 草 甸 区, 地 形 平 坦, 对 于 低 填 和 有 条 件 的 路 堑 路 段 尽 量 放 缓 边 坡, 形 成 有 效 路 侧 净 空 区 和 缓 冲 带 边 坡 设 计 不 采 用 千 篇 一 律 规 则 的 几 何 折 线 形 边 坡, 12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顺 势 圆 滑, 改 折 线 形 边 坡 为 曲 线 形 边 坡 坡 角 坡 顶 不 设 折 角, 采 用 贴 切 自 然 的 圆 弧 过 渡, 尽 量 与 自 然 地 形 路 线 所 经 地 带 的 地 貌 相 适 应 五 积 极 探 索 坡 面 防 护 新 技 术, 提 高 防 护 绿 化 效 果 川 九 路 在 边 坡 防 护 上 借 鉴 了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探 索 加 固 和 绿 化 相 结 合 的 坡 面 防 护 新 技 术, 配 合 路 段 自 然 环 境, 设 计 了 花 池 墙 阶 梯 栅 栏 挡 墙 等 新 型 防 护 结 构 形 式, 丰 富 和 美 化 了 路 容 景 观 六 分 段 研 究 区 域 生 态 特 点, 营 造 动 感 旅 游 景 观 总 体 及 景 观 设 计 中 结 合 各 个 生 态 区 域 地 貌 单 元 特 点, 努 力 营 造 与 之 配 合 协 调 的 景 观 特 色 带 景 观 特 色 点 和 景 观 过 渡 带, 以 营 造 形 态 色 彩 和 质 地 不 断 变 幻 的 公 路 动 感 行 驶 环 境 1 川 主 寺 至 弓 杠 岭 段 高 原 草 甸 景 观 特 色 带 公 路 两 侧 仅 种 植 与 草 甸 主 要 草 种 相 同 的 披 碱 草, 并 在 草 坪 上 零 星 散 植 或 丛 植 高 山 柳 灌 木, 形 成 自 然 过 渡 2 弓 杠 岭 至 红 岩 林 场 段 高 山 峡 谷 森 林 景 观 特 色 带 路 边 草 坪 中 散 播 当 地 生 红 黄 蓝 白 紫 等 各 色 野 花, 约 每 2km 更 换 品 种, 构 成 沿 线 相 间 变 化 的 林 带 色 谱 3 红 岩 林 场 至 九 道 拐 段 甘 海 子 湿 地 景 观 特 色 带 及 九 道 拐 景 观 特 色 点 13

景 观 设 计 除 在 公 路 两 侧 全 面 植 草 外, 在 草 坪 上 以 灌 木 和 野 花 组 成 花 坛, 与 路 边 各 种 造 型 装 饰 风 格 各 异 的 构 筑 物 一 起, 形 成 丰 富 多 彩 的 路 边 景 观 设 计 引 入 园 林 小 品 化 设 计 手 法, 清 除 回 头 曲 线 内 土 堆 和 灌 木 丛, 点 缀 成 花 草 坪, 并 随 机 设 置 大 小 不 一 的 漂 石 块 石 卵 石 4 九 道 拐 至 漳 扎 段 干 旱 河 谷 景 观 特 色 带 及 藏 羌 民 族 风 情 景 观 特 色 点 该 段 景 观 设 计 以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为 主 题, 采 用 透 景 造 景 方 法, 去 除 公 路 右 侧 遮 挡 河 水 的 高 大 杂 草, 并 在 河 水 长 距 离 裸 露 的 路 段 右 侧 间 隔 种 植 乔 灌 草, 每 段 10~20m 使 河 流 间 断 透 出, 营 造 出 若 隐 若 现 的 神 秘 气 氛 在 经 过 村 寨 的 路 边 则 采 用 各 色 野 花 和 绿 草 构 成 具 有 藏 羌 文 化 特 点 的 图 案, 如 白 色 哈 达 藏 袍 裙 边 花 饰 等, 并 以 藏 式 风 格 适 当 装 饰 经 过 藏 族 寺 庙 附 近 的 挡 墙, 赋 予 公 路 文 化 特 色 5 漳 扎 至 终 点 段 市 镇 景 观 特 色 带 设 计 采 用 街 道 环 境 景 观 设 计 手 法, 路 左 边 坡 以 植 草 和 花 卉 为 主, 在 边 坡 上 用 色 叶 灌 木 和 草 花 构 成 大 色 块 的 造 型 图 案, 坡 脚 采 用 灌 木 烘 托 路 右 侧 在 花 池 花 坛 中 种 植 低 矮 灌 木 和 草 花, 使 街 景 更 加 鲜 艳 多 彩 七 采 用 露 透 封 诱 的 设 计 手 段, 突 出 自 然 景 观 对 于 沿 线 较 好 的 自 然 景 观 ( 如 山 川 草 甸 河 流 及 森 林 等 ), 使 其 充 分 现 露 出 来 ; 对 于 有 碍 观 瞻 的 滑 坡 不 可 绿 化 的 裸 岩 或 人 工 建 筑 物, 通 过 适 当 的 路 边 设 施 或 绿 化 将 其 封 挡 遮 蔽 ; 对 于 较 易 忽 视 或 远 离 公 路 的 美 丽 景 观 采 用 特 征 植 物 特 征 构 筑 物 或 观 景 台 进 行 诱 导 通 过 创 造 通 透 的 视 觉 效 果, 让 驾 乘 人 员 感 召 大 自 然 的 生 命 力, 营 造 动 的 氛 围 如 清 理 河 道 和 路 侧 障 碍 物, 让 游 客 看 见 湍 流 不 息 的 河 流, 听 到 河 水 潺 潺 的 流 水 声, 时 刻 感 受 到 动 的 氛 围 八 挡 墙 栏 杆 设 计 为 具 有 藏 羌 建 筑 风 格, 赋 予 公 路 文 化 内 涵 为 了 展 现 藏 羌 民 族 特 有 的 文 化 和 建 筑 风 格, 结 合 藏 羌 少 数 民 族 建 筑 特 点, 对 于 桥 梁 栏 杆 和 藏 羌 民 寨 14

附 近 的 挡 墙 等 结 构 物 进 行 特 殊 设 计, 使 游 客 在 川 九 路 上 行 驶, 就 能 感 受 到 特 有 的 藏 羌 民 俗 文 化 九 绿 化 要 适 地 适 树, 适 量 按 照 适 地 适 树 原 则, 尽 量 采 用 当 地 树 种 草 种, 以 保 证 成 活 率, 并 与 周 围 自 然 环 境 相 一 致 取 自 然 栽 埴 方 法, 在 树 种 的 选 择 种 植 规 律 上 均 与 周 边 环 境 一 致, 突 出 自 然, 增 加 工 程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融 合 度, 避 免 行 道 树 等 人 工 绿 化 痕 迹 十 设 置 人 性 标 志 牌, 激 发 游 客 兴 致 考 虑 到 川 九 路 重 要 的 旅 游 特 性, 结 合 公 路 沿 线 分 布 的 个 同 景 观 特 色, 设 计 具 有 鲜 明 图 案 简 明 易 懂 可 视 性 良 好 的 个 性 化 版 面 在 满 足 交 通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考 虑 到 周 边 环 境 景 观 要 求 及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美 学 欣 赏 特 点, 在 标 志 牌 的 整 体 设 计 上, 采 用 双 面 形 式 十 一 修 整 遗 留 的 取 弃 土 场, 绿 化 恢 复 自 然 景 观 改 建 工 程 首 先 尽 量 回 填 原 来 遗 留 的 取 土 坑, 并 进 行 绿 化 ; 实 在 无 法 回 填 的, 将 边 坡 清 理 成 缓 坡, 修 15

复 成 自 然 地 貌, 然 后 绿 化 美 化 对 于 路 侧 弃 土 堆 原 则 上 移 走 绿 化, 不 能 移 走 的, 修 整 为 与 周 围 自 然 景 观 协 调 的 原 地 貌 后 绿 化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