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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编 者 按 :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改 革 实 质 是 通 过 确 立 调 整 学 校 与 二 级 学 院 及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的 权 责 利 关 系, 使 学 校 原 有 的 以 职 能 部 门 为 主 的 管 理 模 式 转 变 为 以 二 级 学 院 为 主 体 的 管 理 模 式, 充 分 发 挥 和 调 动 学 院 办 学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使 学 院 成 为 充 满 活 力 的 办 学 主 体 和 责 任 主 体 面 对 高 等 教 育 激 烈 竞 争 和 办 学 环 境 快 速 变 化, 推 进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改 革, 有 利 于 构 建 合 理 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增 强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活 力 和 动 力, 已 经 成 为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重 点 推 荐 大 学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模 式 中 的 权 责 划 分 林 健 一 校 院 系 之 间 关 系 分 析 作 为 大 学 系 统 结 构 中 的 三 个 层 次, 校 院 系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可 以 从 权 力 分 配 职 能 分 工 核 心 地 位 以 及 管 理 方 式 几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权 力 分 配 : 大 学 的 权 力 结 构 体 系 包 含 政 治 权 ( 政 治 领 导 权 力 ) 行 政 权 (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 学 术 权 ( 学 术 管 理 权 力 ) 和 民 主 权 ( 民 主 管 理 权 力 ) 等 四 种 基 本 权 力 这 四 种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力 的 实 施 主 体 分 别 是 : 党 委 校 长 教 授 和 教 职 工 行 政 权 包 括 在 学 校 和 学 院 两 个 层 面, 学 校 方 面 的 行 政 权 主 要 是 学 校 层 面 的 行 政 决 策 权 和 按 照 校 院 模 式 分 权 后 留 1

下 的 宏 观 管 理 权 ; 学 院 方 面 的 行 政 权 主 要 是 学 校 分 配 和 下 放 的 与 学 院 相 关 的 行 政 管 理 权 职 能 分 工 : 学 校 由 原 来 校 系 模 式 中 的 决 策 与 管 理 并 重, 转 化 为 以 宏 观 决 策 与 管 理 服 务 为 主,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把 握 办 学 方 向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管 理 体 制 获 取 教 育 资 源 制 定 各 类 政 策 协 调 内 部 关 系 考 核 监 督 检 查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学 院 除 延 续 原 来 校 系 模 式 中 系 级 所 拥 有 的 有 限 管 理 工 作 外, 主 要 承 担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剥 离 的 大 量 日 常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管 理 职 能, 并 担 负 着 由 学 校 下 放 的 涉 及 学 院 自 身 事 务 的 决 策 职 能 核 心 地 位 : 学 校 在 校 院 模 式 中 的 核 心 地 位 应 该 由 原 来 校 系 模 式 中 的 决 策 与 管 理 中 心 转 化 为 决 策 中 心, 对 学 校 发 展 建 设 等 涉 及 全 校 性 的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决 策, 并 制 定 相 关 的 政 策 和 规 章 制 度 学 院 的 核 心 地 位 应 随 着 校 院 模 式 中 学 校 管 理 重 心 的 下 移 成 为 管 理 中 心, 在 学 校 的 指 导 下 相 对 独 立 地 履 行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三 项 职 能, 包 括 管 理 监 督 协 调 下 属 各 个 系 ( 所 )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制 订 学 院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计 划 等 管 理 方 式 : 校 院 模 式 要 求 学 校 将 主 要 精 力 放 在 关 系 到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全 局 性 方 向 性 和 战 略 性 的 重 大 事 项 上, 同 时 赋 予 学 院 充 分 的 办 学 自 主 权 以 完 成 从 学 校 的 办 学 目 标 和 发 展 战 略 分 解 出 的 目 标 和 责 任, 因 此, 学 校 应 采 取 目 标 管 理 的 方 式 实 施 对 学 院 的 管 理 作 为 管 理 中 心, 学 院 是 学 校 履 行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实 体, 必 须 通 过 具 体 细 致 及 时 的 过 程 管 理 方 式, 才 能 确 保 学 校 下 达 的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的 完 成 2

二 校 院 权 责 划 分 的 原 则 大 学 与 学 院 之 间 权 力 和 责 任 的 划 分 必 须 符 合 校 院 模 式 这 种 体 制 设 计 的 要 求, 遵 循 一 定 的 原 则, 做 到 分 工 合 理 责 任 清 晰 权 限 明 确,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校 院 模 式 的 优 势, 以 高 效 经 济 地 实 现 大 学 的 办 学 目 标 具 体 而 言, 校 院 权 责 划 分 原 则 包 括 : 权 力 与 责 任 相 一 致 集 权 与 分 权 相 统 一 激 励 与 控 制 相 结 合 1. 权 力 与 责 任 相 一 致 : 学 院 实 体 化 的 基 础 大 学 实 行 校 院 模 式 的 核 心 内 容 就 是 既 要 明 确 规 定 学 院 在 实 现 大 学 办 学 目 标 中 所 担 负 的 责 任, 又 要 赋 予 其 完 成 这 些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权 力 权 力 与 责 任 相 一 致 原 则 是 发 挥 学 院 功 能 和 作 用 的 重 要 条 件, 如 果 没 有 相 应 的 权 力, 学 院 就 难 以 履 行 其 在 人 才 培 养 专 业 建 设 学 科 发 展 队 伍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无 法 发 挥 学 院 应 有 的 作 用, 进 而 不 可 能 实 现 校 院 模 式 设 计 中 的 目 标 因 此, 权 力 与 责 任 相 一 致 原 则 是 实 现 学 院 实 体 化 的 基 础 2. 集 权 与 分 权 相 统 一 : 大 学 高 效 运 行 的 前 提 如 果 所 有 的 权 力 都 集 中 在 最 高 管 理 层, 不 仅 会 使 高 层 领 导 的 精 力 消 耗 在 繁 琐 的 日 常 事 务 当 中, 顾 此 失 彼, 而 且 还 会 严 重 地 影 响 甚 至 忽 视 组 织 有 关 战 略 性 方 向 性 问 题 的 研 究 和 决 策 因 此, 高 层 领 导 应 该 将 下 层 组 织 所 能 胜 任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权 力 分 配 给 下 层 组 织, 这 不 仅 能 使 高 层 领 导 集 中 精 力 抓 大 事, 而 且 能 使 下 属 组 织 高 效 率 地 完 成 所 担 负 的 工 作 因 此, 必 须 在 校 院 模 式 中 坚 持 集 权 与 分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从 根 本 上 缩 小 学 校 的 管 理 幅 度, 发 挥 学 校 宏 观 调 控 功 能, 增 强 学 院 自 主 权 和 办 学 活 力, 提 高 大 学 的 运 行 效 率 3

3. 激 励 与 控 制 相 结 合 : 学 院 制 稳 步 发 展 的 需 要 分 权 能 使 学 院 管 理 者 感 受 到 学 校 对 自 己 的 信 任, 以 激 励 和 调 动 学 院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高 效 率 地 履 行 学 院 的 各 项 责 任 和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学 院 的 各 项 工 作 因 此, 学 校 应 该 通 过 正 式 下 文 的 方 式 明 确 学 院 所 具 有 的 各 项 权 力 和 责 任, 以 利 于 学 院 对 所 赋 予 权 力 的 行 使 在 校 院 模 式 的 设 计 中, 应 当 建 立 与 分 权 相 匹 配 的 控 制 机 制, 包 括 备 案 审 批 检 查 监 督 等 几 种 方 式, 以 确 保 学 院 能 够 科 学 合 理 客 观 公 正 地 运 用 学 校 所 赋 予 的 各 种 权 力 学 校 在 对 学 院 运 用 所 赋 予 权 力 进 行 控 制 时, 要 防 止 和 避 免 越 权 反 授 权 和 弃 权 等 现 象 的 发 生 三 学 校 具 有 的 权 责 一 是 办 学 方 向 : 确 定 学 校 办 学 方 针 办 学 定 位 和 办 学 目 标, 制 定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及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明 确 学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总 体 目 标 学 术 地 位 以 及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二 是 政 策 制 度 : 制 定 主 要 政 策, 包 括 人 才 引 进 职 称 晋 升 学 生 录 取 学 位 授 予 等 政 策 ; 制 定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和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运 行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三 是 组 织 人 事 : 设 立 及 调 整 学 校 职 能 机 构 和 学 院, 并 任 命 相 应 的 负 责 人 ; 正 高 院 士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聘 用 考 核 与 管 理 ; 各 二 级 单 位 的 编 制 管 理 四 是 财 务 管 理 :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制 定 并 执 行 学 校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重 大 专 项 经 费, 审 计 学 院 财 务 五 是 内 部 协 调 : 协 调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与 学 院 的 关 系, 协 调 学 院 之 间 的 关 系, 包 括 组 织 跨 学 科 合 作 交 叉 学 科 建 设 等 4

六 是 检 查 评 估 : 制 定 对 学 院 及 职 能 部 门 任 期 目 标 的 考 核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定 期 对 学 院 等 二 级 单 位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与 评 估 七 是 后 勤 保 障 : 校 园 规 划 与 基 础 建 设, 图 书 馆 网 络 中 心 基 础 实 验 室 等 共 享 资 源 的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校 园 治 安 与 环 境 卫 生 等 八 是 服 务 咨 询 : 为 院 系 及 教 职 员 工 的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和 咨 询, 如 科 研 项 目 的 申 请 相 关 信 息 的 提 供 九 是 公 共 关 系 : 协 调 学 校 与 政 府 及 社 会 各 类 组 织 的 关 系, 建 立 与 国 内 外 高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合 作 关 系 四 学 院 具 有 的 权 责 一 是 人 才 培 养 : 学 院 有 权 在 大 学 总 体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规 范 下, 根 据 学 院 发 展 和 社 会 需 要, 调 整 本 院 的 专 业 设 置,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培 养 方 案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和 大 纲 二 是 科 学 研 究 : 学 院 有 权 组 织 本 院 教 师 进 行 纵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申 请, 完 成 各 类 科 学 研 究 任 务,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进 行 国 际 合 作, 以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三 是 社 会 服 务 : 学 院 有 权 组 织 本 院 教 师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包 括 科 技 开 发 成 果 转 让 管 理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四 是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 在 学 校 学 科 布 局 和 规 划 指 导 下, 学 院 有 权 运 用 各 种 资 源, 开 展 学 科 队 伍 建 设, 进 行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以 培 育 特 色 打 造 优 势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五 是 人 事 管 理 : 除 教 授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聘 任 权 和 院 级 干 部 的 任 命 权 在 学 校 外, 在 学 校 核 定 编 制 总 额 确 定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的 条 件 下, 学 院 有 权 依 据 办 学 和 自 身 发 展 的 需 要, 自 主 5

设 岗, 自 行 聘 任 或 解 聘 各 类 人 员, 同 时 负 责 学 院 教 职 工 的 绩 效 考 核,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晋 升 的 推 荐, 初 级 职 称 的 认 定 六 是 财 务 管 理 : 在 学 校 的 监 督 下, 学 院 拥 有 自 主 理 财 的 权 力, 制 定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定 各 种 来 源 经 费 的 使 用, 包 括 学 院 在 可 支 配 经 费 中, 自 主 决 定 院 内 人 员 的 津 贴 分 配, 同 时 可 以 多 渠 道 自 主 筹 集 办 学 经 费 七 是 学 生 管 理 : 学 院 负 责 学 生 的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学 生 的 奖 助 贷 等 经 费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的 选 配, 负 责 学 生 评 优 及 违 纪 处 理, 开 展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八 是 资 源 配 置 : 学 院 可 依 据 自 身 发 展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自 主 管 理 使 用 和 优 化 配 置 学 院 以 及 下 属 系 所 中 心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资 源 九 是 机 构 设 置 : 在 学 校 总 的 原 则 指 导 下, 学 院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设 立 院 内 机 构, 设 置 并 任 免 这 些 机 构 负 责 人 十 是 对 外 交 流 合 作 : 根 据 履 行 三 大 职 能 的 需 要, 学 院 可 以 自 主 与 国 内 外 高 校 研 究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部 门 等 建 立 交 流 和 合 作 机 制, 签 订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报 学 校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五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功 能 的 转 变 1. 职 能 部 门 的 重 新 定 位 学 校 层 面 部 分 权 力 和 责 任 的 下 放 使 得 大 学 的 管 理 重 心 在 学 院 层 面, 这 种 转 变 一 方 面 相 应 地 减 少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权 力, 另 一 方 面 增 加 了 职 能 部 门 监 督 和 协 调 的 权 力, 并 要 求 职 能 部 门 为 学 院 自 主 管 理 提 供 信 息 政 策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因 此, 职 能 部 门 的 定 位 是 以 服 务 为 主 管 理 为 辅 6

2. 职 能 部 门 机 构 的 精 简 首 先, 从 为 学 院 提 供 全 面 和 系 统 的 服 务 的 角 度 考 虑, 学 校 应 当 尽 可 能 把 职 能 相 近 的 部 门 进 行 合 并, 使 一 个 职 能 部 门 拥 有 相 对 完 整 的 职 能 其 次, 对 哪 些 主 要 权 力 已 下 放 到 学 院 的 职 能 部 门, 应 进 行 相 关 岗 位 和 职 数 的 精 简 和 部 门 的 重 组 第 三, 要 明 确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职 责, 一 方 面 要 避 免 出 现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职 能 重 叠, 造 成 政 出 多 门 的 现 象, 同 时 也 要 防 止 出 现 职 能 部 门 的 职 能 缺 失, 造 成 求 助 无 门 的 现 象 3.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性 质 的 转 变 机 构 精 简 后 的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其 工 作 性 质 应 由 原 来 的 以 管 理 为 主 转 向 以 为 学 院 服 务 为 主 服 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业 务 技 术 政 策 咨 询 对 外 联 系 和 沟 通 协 调 四 个 方 面 4.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能 力 和 素 质 的 提 高 首 先, 学 校 要 提 高 对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将 他 们 作 为 与 教 师 队 伍 同 样 重 要 的 另 一 支 人 才 队 伍 来 建 设 其 次, 在 工 作 人 员 招 募 上, 要 坚 持 公 开 招 聘, 注 重 知 识 结 构 能 力 素 质 和 发 展 潜 能, 避 安 置 不 适 合 岗 位 要 求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配 偶 第 三, 在 体 制 建 设 上, 建 立 专 门 的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体 系, 尤 其 是 绩 效 薪 酬 体 系, 以 吸 引 高 素 质 高 层 次 人 才 安 心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形 成 职 业 化 的 管 理 队 伍 第 四, 在 岗 培 训 上, 要 避 免 重 使 用 轻 培 养 的 现 象,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制 定 每 个 工 作 人 员 的 在 岗 培 训 计 划, 及 时 更 新 他 们 的 业 务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从 而 为 学 院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7

论 文 摘 要 高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的 现 实 必 要 性 刘 亚 荣, 等 一 是 高 校 功 能 的 拓 展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高 校 已 从 过 去 的 单 一 的 教 学 实 体, 发 展 成 为 具 备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三 位 一 体 功 能 的 现 代 大 学 的 基 本 雏 形, 这 对 高 校 传 统 的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提 出 了 挑 战, 以 学 科 门 类 为 标 准 的 学 院 建 制 改 革 成 为 高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必 然 各 高 校 实 施 了 不 同 范 围 和 力 度 不 等 的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和 探 索, 推 动 学 院 的 实 体 化 发 展, 使 其 成 为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及 其 管 理 的 基 本 单 位 二 是 高 校 规 模 的 扩 大 1999 年 开 始 的 大 规 模 的 扩 招 使 得 高 校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高 校 内 部 二 级 学 院 无 论 从 数 量 上 还 是 规 模 上 都 同 时 成 倍 数 增 加, 每 个 学 院 的 规 模 也 从 过 去 的 几 百 人, 增 加 到 几 千 人 高 校 集 中 管 理 的 跨 度 已 经 远 远 超 过 有 效 管 理 的 可 控 范 围, 管 理 难 度 的 增 加 必 然 带 来 分 权, 尤 其 是 教 学 管 理 三 是 筹 资 体 制 的 改 革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政 府 对 事 业 单 位 采 取 放 权 让 利 的 市 场 化 改 革 方 式, 赋 予 高 校 一 定 的 收 入 和 分 配 权 力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我 国 高 校 非 财 政 性 经 费 已 经 占 据 了 半 壁 江 山,2007 年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非 财 政 性 经 费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52% 为 了 保 证 学 院 的 创 收 积 极 性, 学 校 对 学 院 的 8

各 种 收 入 采 取 按 不 同 比 例 分 成 和 自 主 使 用 的 办 法, 合 理 的 分 权 与 放 权, 建 立 学 院 经 济 主 体 机 制, 激 发 学 院 活 力, 无 疑 是 提 高 高 校 开 源 节 流 和 增 收 节 支 能 力 和 成 效 的 有 效 途 径 四 是 人 事 体 制 的 改 革 高 校 作 为 事 业 单 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人 事 管 理 和 分 配 上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改 革 尝 试, 并 形 成 了 自 己 的 特 色, 岗 位 聘 任 制 和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是 其 主 要 内 容 如 浙 江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中 山 大 学 都 形 成 了 自 己 鲜 明 独 特 的 改 革 模 式 为 了 有 效 配 置 师 资 资 源, 这 些 大 学 在 岗 位 聘 任 和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中, 都 实 行 了 二 级 管 理, 学 院 具 有 了 比 较 独 立 的 岗 位 设 置 聘 任 考 核 和 绩 效 收 入 发 放 的 权 利, 使 得 学 院 具 有 了 现 代 大 学 基 本 的 学 科 发 展 权 力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改 革 的 三 种 模 式 刘 亚 荣, 等 目 前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改 革 的 高 校, 也 分 为 三 种 改 革 模 式 一 种 是 教 学 学 生 和 科 研 等 诸 多 具 体 管 理 事 权 在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中 的 划 分, 这 是 大 多 数 高 校 所 采 取 的 模 式, 即 事 权 下 放, 但 相 应 的 财 力 配 备 没 有 冗 余, 学 院 还 要 承 担 一 部 分 成 本, 人 权 由 学 校 集 中 管 理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中, 事 权 的 划 分 9

是 最 基 本 的 内 容 通 常 是 指 高 校 的 学 术 事 务 管 理, 包 括 学 生 管 理 教 学 管 理 学 科 发 展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事 项 第 二 种 是 学 校 人 事 管 理 及 分 配 在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中 的 划 分, 这 类 学 校 除 了 事 权 上 进 行 了 校 院 的 划 分, 在 人 事 管 理 和 分 配 方 面, 也 进 行 了 比 较 彻 底 的 校 院 划 分, 校 院 两 级 人 事 管 理 的 内 容 主 要 围 绕 教 师 职 称 的 晋 升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及 分 配 岗 位 的 设 置 岗 位 的 聘 期 考 核 及 聘 任 人 才 引 进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用 等 进 行 划 分 这 方 面 的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分 为 两 种, 一 种 是 学 校 定 学 院 的 编 制, 同 时 学 校 关 键 岗 位, 包 括 中 层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教 授 的 岗 位 聘 任 由 校 级 决 策 ; 一 种 是 学 校 只 定 编 制 数 和 岗 位 类 型, 而 学 院 具 有 完 全 的 岗 位 设 置 聘 任 和 评 价 绩 效 的 权 力 第 三 种 是 以 财 务 二 级 管 理 制 度 为 核 心 的, 涉 及 人 财 和 事 权 在 校 院 两 级 权 限 划 分 的 改 革 从 分 权 的 程 度 看, 这 种 改 革 涉 及 学 校 组 织 各 种 人 力 物 力 和 财 力, 以 及 各 种 任 务 目 标 的 方 方 面 面 的 改 革, 是 一 种 权 责 利 比 较 完 整 统 一 的 划 分 方 式, 被 认 为 是 比 较 彻 底 的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的 改 革 将 经 费 按 照 人 物 和 事 所 需 要 经 费, 通 过 测 算, 确 定 二 级 单 位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项 目 的 划 分, 最 后 打 包 分 配 给 各 二 级 单 位, 二 级 单 位 因 此 获 得 经 费 使 用 权 人 事 调 配 权 和 事 务 管 理 权, 相 对 独 立 完 整 的 管 理 权 限, 激 发 了 学 院 办 学 的 主 动 积 极 性 10

二 级 管 理 模 式 下 学 校 调 控 方 式 吴 静 ( 一 ) 预 算 管 理 二 级 管 理 模 式 下 学 院 有 权 自 主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并 自 主 审 批 预 算 内 经 费 使 用, 学 校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主 要 通 过 预 算 编 制 审 核 预 算 执 行 追 踪 预 算 决 算 清 查 三 阶 段 来 对 学 院 财 务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二 ) 制 度 管 理 二 级 管 理 模 式 下 行 政 部 门 的 管 理 方 式 由 直 接 管 理 转 为 间 接 管 理, 制 度 正 是 实 施 间 接 管 理 的 有 效 工 具 职 能 部 门 要 根 据 学 校 办 学 实 际 和 学 院 遇 到 的 具 体 问 题 提 出 政 策 设 想, 确 立 政 策 导 向 ;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办 法, 使 学 院 的 各 项 管 理 活 动 都 能 做 到 有 章 可 循, 真 正 实 现 以 政 策 引 导 人, 以 法 规 约 束 人, 以 制 度 管 理 人 ( 三 ) 指 标 管 理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是 学 校 实 现 宏 观 调 控 的 必 要 手 段, 也 是 检 测 管 理 水 平 和 管 理 成 效 的 重 要 工 具 职 能 部 门 还 要 分 门 别 类 制 定 教 师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指 标 教 师 教 学 评 估 指 标 科 研 考 核 指 标 等, 目 的 都 是 通 过 科 学 化 系 统 化 的 指 标 建 设, 规 范 学 院 办 学, 帮 助 学 院 形 成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发 展 的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11

( 四 ) 契 约 管 理 在 自 愿 和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以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形 式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的 方 式, 我 们 称 之 为 契 约 管 理 这 种 管 理 方 式 在 后 勤 管 理 上 应 用 最 为 广 泛, 包 括 宿 舍 管 理 水 电 通 信 管 理 饮 食 服 务 以 及 校 园 日 常 管 理 等 等 ( 五 ) 信 息 管 理 一 是 对 学 校 整 体 办 学 资 源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整 理, 形 成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库,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分 析 与 预 测, 加 强 研 究, 总 结 经 验, 提 出 设 想, 为 学 校 提 供 决 策 根 据 ; 二 是 搭 建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借 助 网 络 媒 介, 实 现 指 导 性 信 息 服 务 性 信 息 以 及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共 享, 建 立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把 对 学 院 检 查 评 估 获 取 的 信 息 全 面 客 观 反 映 出 来 二 级 学 院 的 组 建 类 型 李 群 英 1. 由 系 升 格 为 学 院, 俗 称 系 级 院 作 为 校 内 二 级 实 体 机 构, 学 院 对 学 校 负 责, 成 为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学 实 体, 学 院 内 建 立 相 应 的 办 事 职 能 机 构,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和 科 技 开 发 管 理 院 内 下 属 的 各 系 主 任 作 为 院 务 会 议 成 员 参 与 学 院 决 策, 对 本 系 的 教 师 起 协 调 作 用 并 贯 彻 学 院 的 决 策 意 图 这 种 模 式 12

可 称 为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模 式, 或 称 为 校 院 系 三 级 建 制 二 级 管 理 模 式 2. 以 学 科 群 组 建 学 院, 也 称 学 科 性 学 院 利 用 大 学 内 部 各 学 科 的 优 势, 按 照 某 种 原 则, 以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将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学 科 有 机 地 联 合 起 来 组 建 学 院, 这 样 有 利 于 学 科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可 以 更 加 突 出 重 点 学 科 和 带 头 学 科 的 优 势 地 位 3. 按 照 产 业 或 行 业 的 集 合 设 置 的 产 业 性 学 院 这 类 学 院 更 多 地 考 虑 办 学 的 针 对 性 和 社 会 实 用 性, 突 破 了 单 纯 按 学 科 组 建 学 院 的 思 路, 它 的 建 立 也 要 依 靠 大 学 内 多 学 科 力 量 的 支 撑 例 如,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为 满 足 人 们 对 宝 玉 石 的 研 究 兴 趣, 设 置 了 以 岩 石 学 矿 物 学 为 学 科 支 撑 的 珠 宝 学 院 材 料 学 院 等 4. 大 学 与 地 方 政 府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联 合 共 建 的 学 院, 称 联 合 办 院 地 方 政 府 和 大 型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大 学 里 投 资 组 建 以 地 方 或 企 事 业 命 名 的 学 院, 由 学 校 和 投 资 方 共 同 参 与 管 理 这 类 学 院 有 的 是 虚 体, 如 厦 门 大 学 与 晋 江 市 共 建 的 晋 江 学 院 等 有 的 是 实 体, 如 东 南 大 学 与 南 京 汽 车 工 业 总 公 司 联 合 组 建 的 汽 车 工 程 学 院 5. 管 理 职 能 型 学 院, 称 行 政 学 院 这 类 学 院 一 般 有 自 己 注 册 的 学 生, 但 教 师 和 学 生 分 属 于 其 它 专 业 的 院 系, 其 主 要 职 能 在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如 负 责 单 独 招 生 组 织 与 协 调 13

教 学 管 理 和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等 如 我 国 许 多 大 学 的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就 类 似 这 类 学 院 学 院 制 的 特 性 分 析 杨 如 安 ( 一 ) 在 学 院 设 置 时 体 现 实 体 性 确 立 实 体 性 是 树 立 责 权 利 相 一 致 的 需 要 责 权 利 相 一 致 表 明, 在 一 定 的 岗 位 上, 握 有 必 要 的 权 力, 完 成 赋 予 的 职 责, 而 后 得 到 约 定 好 的 与 职 责 相 对 应 的 报 酬 这 就 要 求 责 任 明 确, 职 务 实 在, 权 力 恰 当, 利 益 合 理 学 院 制 的 实 体 化 运 作 分 担 了 校 级 领 导 的 重 负 ; 有 利 于 发 挥 学 院 的 积 极 性 和 管 理 功 效 ; 有 利 于 协 调 学 院 内 部 及 学 院 之 间 各 学 科 各 专 业 之 间 的 工 作 ; 有 利 于 突 出 学 院 的 学 科 优 势 与 特 色 ; 有 利 于 强 化 教 学 科 研 两 个 中 心 的 功 能, 增 强 大 学 的 综 合 实 力, 也 为 学 生 跨 学 科 选 修 课 程 提 供 了 更 多 便 利 ( 二 ) 在 学 校 各 项 事 务 的 运 行 时 体 现 主 体 性 学 院 的 主 体 性, 主 要 体 现 为 学 院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是 学 校 各 组 织 机 构 运 行 的 主 体 和 中 心 在 学 校 各 项 事 务 的 运 行 中, 学 校 以 及 职 能 部 门 要 以 学 院 为 主 体, 围 绕 着 学 院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服 务 14

学 院 的 主 体 性 是 学 院 在 大 学 中 的 特 殊 地 位 所 决 定 的 大 学 的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为 社 会 服 务 都 是 学 院 来 完 成 的, 是 学 院 精 心 组 织 安 排 来 完 成 的, 是 学 院 的 教 师 和 学 生 来 完 成 的 大 学 的 两 大 主 体 教 师 和 学 生 都 按 照 知 识 学 科 专 业 的 分 类 分 散 在 各 个 学 院 中 学 院 办 学 质 量 的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了 大 学 三 大 职 能 的 发 挥 学 院 的 这 种 特 殊 地 位 是 其 他 任 何 部 门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 三 ) 在 学 院 内 部 管 理 时 体 现 自 主 性 学 院 自 主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学 院 的 自 主 权, 即 学 院 能 够 自 己 作 出 决 策 学 院 根 据 大 学 的 授 权 许 可, 结 合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程 序, 对 院 内 各 项 事 务 和 院 外 的 合 作 交 流 进 行 决 策 自 主 性 是 赋 予 学 院 权 责 一 致 的 具 体 体 现 学 院 承 担 了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的 职 责, 如 果 没 有 相 应 的 权 力, 则 不 能 保 证 职 责 的 顺 利 完 成 如 果 赋 予 了 学 院 的 自 主 权, 强 化 其 责 任, 学 院 就 会 站 在 本 学 院 发 展 的 高 度, 站 在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随 时 掌 握 学 科 发 展 的 动 态, 掌 握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了 解 市 场 变 化 的 信 息, 随 时 作 出 及 时 快 速 正 确 的 对 策, 就 会 大 大 提 高 组 织 的 效 率 15

比 较 借 鉴 国 内 两 所 高 校 改 革 特 点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院 制 改 革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初 就 开 始 了 学 院 制 改 革 的 尝 试, 随 后 一 直 对 这 一 改 革 进 行 修 正 和 完 善, 其 主 要 思 路 有 三 个 : 第 一, 按 照 精 简 统 一 高 效 的 原 则, 通 过 合 并 合 署 转 化 剥 离 撤 销 等 方 式, 精 简 工 作 人 员, 压 缩 机 关 部 门, 向 小 机 关 大 服 务 的 方 向 进 行 机 构 调 整 ; 第 二, 根 据 学 科 关 系 属 性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先 后 两 次 较 大 规 模 调 整 学 院 设 置, 建 立 不 同 性 质 的 学 院, 将 校 属 研 究 机 构 七 所 二 中 心 并 入 相 关 学 院, 壮 大 学 院 的 发 展 实 力 ; 第 三, 规 范 校 院 系 三 级 机 构 的 定 位, 学 校 主 要 以 把 握 方 向 统 筹 规 划 宏 观 决 策 协 调 监 督 为 主, 学 院 是 行 政 管 理 和 学 术 管 理 的 重 心, 统 筹 管 理 学 院 人 财 物 等, 系 无 行 政 级 别, 主 要 是 学 术 活 动 的 实 施 机 构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改 革 : 和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的 渐 进 式 改 革 不 同,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在 全 盘 布 局 精 心 谋 划 的 基 础 上,2009 年 进 行 了 全 面 和 高 效 地 改 革, 其 改 革 有 如 下 三 个 特 点 : 第 一, 积 极 推 进 学 校 管 理 重 心 下 移, 充 分 发 挥 学 院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明 确 界 定 了 学 院 在 本 科 教 学 学 科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人 事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资 产 管 理 学 生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职 责 ; 第 二, 在 大 胆 放 权 于 学 院 的 同 时, 实 施 16

学 院 年 度 和 任 期 目 标 管 理 和 考 核 制 度, 强 化 二 级 学 院 的 发 展 意 识 和 责 任 主 体 意 识, 同 时 加 强 学 校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 第 三, 在 进 行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改 革 的 同 时, 积 极 推 进 经 费 核 定 办 法 创 收 管 理 分 配 办 法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党 总 支 会 议 制 度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等 配 套 改 革, 确 保 二 级 管 理 改 革 的 深 入 推 进 西 方 大 学 主 要 学 院 制 模 式 1. 法 国 的 大 学 学 院 制 模 式 法 国 是 世 界 上 大 学 学 院 制 的 诞 生 地, 有 欧 洲 大 学 之 母 的 巴 黎 大 学 是 历 史 上 学 院 制 最 完 备 的 大 学 在 巴 黎 大 学 建 立 的 学 院 制 模 式 下, 大 学 只 是 若 干 学 院 的 集 合, 没 有 多 少 自 主 权, 学 校 内 部 的 教 学 组 织 学 位 的 授 予 教 师 的 遴 选 和 任 命 科 学 研 究 的 定 向 与 组 织 等, 都 由 各 学 院 决 定 在 学 院 的 决 策 中, 教 授 的 权 力 是 非 常 大 的 近 年 来, 法 国 大 学 对 传 统 学 院 制 进 行 了 改 革, 现 在 的 学 院 制 已 多 半 不 具 有 传 统 的 内 涵 2. 英 国 的 大 学 学 院 制 模 式 英 国 模 式 的 最 主 要 特 点 是 学 院 的 实 体 性 比 较 强 英 国 大 学 对 所 属 学 院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对 其 发 展 方 向 等 方 面 进 行 宏 观 的 管 理 和 引 导, 对 于 学 院 日 常 事 务, 比 如 常 规 制 度 的 制 定 课 程 的 编 制 和 安 排 教 材 的 选 择 经 费 的 使 用 学 术 决 策 招 生 聘 任 等 方 面 一 般 都 由 学 院 自 己 17

全 权 处 理, 必 要 时 与 学 院 内 教 师 商 定, 协 同 处 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大 学 就 显 得 相 对 松 散, 而 学 院 就 变 成 大 学 管 理 的 重 心 但 英 国 的 学 院 一 般 没 有 学 位 授 予 权, 学 位 的 授 予 必 须 要 由 学 校 来 统 一 进 行 从 世 界 范 围 看, 英 国 的 学 院 制 模 式 较 为 完 善, 在 英 国 的 45 所 综 合 性 高 校 中, 有 近 90% 的 大 学 设 有 二 级 学 院 代 表 性 的 模 式 有 牛 津 剑 桥 模 式 和 爱 丁 堡 大 学 模 式 3. 美 国 的 大 学 学 院 制 模 式 目 前, 美 国 的 高 等 教 育 分 三 层, 即 二 年 制 社 区 学 院 四 年 制 高 校 和 研 究 型 大 学, 一 般 在 研 究 型 大 学 中 实 行 学 院 制 美 国 大 学 学 院 的 设 置 是 以 学 科 为 主 要 依 据, 同 时 结 合 社 会 及 经 济 的 发 展 需 要, 体 现 了 学 院 设 置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培 养 人 才 紧 密 结 合 的 实 用 主 义 原 则 在 学 院 设 置 的 具 体 形 式 上, 采 用 以 传 统 的 综 合 性 文 理 学 院 为 主 体, 以 专 业 学 院 为 辅 的 组 织 结 构, 基 本 模 式 是 校 院 系 学 校 拥 有 管 理 本 校 教 学 活 动 教 辅 人 员 资 产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但 主 要 的 日 常 管 理 活 动 是 有 学 院 来 完 成 的, 如 课 程 的 设 置 教 师 的 评 聘 学 生 入 学 毕 业 和 学 位 授 予 等, 学 院 内 设 各 种 委 员 会, 发 挥 决 策 或 咨 询 功 能, 而 系 主 要 是 负 责 教 师 课 程 安 排 课 题 申 请 系 内 资 源 的 管 理 等 具 体 事 务, 一 般 没 有 财 权, 但 一 般 在 教 师 晋 升 和 聘 任 上 可 以 做 出 重 要 的 建 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