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要聞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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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 第十期 證券暨期貨要聞 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本刊資料室 壹 金管會宣布推動三項提振股市措施 為完備證券交易機制 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 以提升股市動能 金管會本 102 年 9 月 3 日宣布推動下列三項活絡股市措施 1.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現股當日 沖銷交易 2.擴大平盤下可融 借 券賣出之標的 3.暫行放寬證券自營商得以漲 跌 停板申報買進 賣出 有價證券 上開措施除涉及金管會函令修正外 尚需臺灣證券交易所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臺灣集保結算所及各證券商電腦系統程式修正 金管會將與各單位全力 合作 儘速實施 以提高市場參與者有效運用交易策略 一 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 一 標的範圍 第一階段開放臺灣 50 指數 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富櫃 50 指數成 分股共 200 檔 經發布為變更交易方法或公布處置之股票 不得列入 並 待實施一段時間觀察其成效及交易風險後 第二階段再研議是否擴大當沖標 的範圍 二 在強化風險控管措施之前提下 如加強額度控管與風險預告書之簽訂等 由證券商自行評估決定保證金之收取 三 實施期程 本案實施前需由金管會周邊單位及各證券商完成電腦系統程式修 正 並完成測試 證券商公會表示約需 4 個月 原則上預計於 103 年 1 月份 36 中華民國一 二年十月十六日出版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第 一 個 星 期 一 ( 初 估 為 103 年 1 月 6 日 ) 實 施 二 擴 大 平 盤 以 下 可 融 ( 借 ) 券 賣 出 之 標 的 : 將 現 行 以 150 檔 上 市 股 票 為 主 之 平 盤 以 下 可 融 ( 借 ) 券 賣 出 之 標 的, 全 面 開 放 至 所 有 得 為 融 資 融 券 標 的, 均 可 平 盤 以 下 融 ( 借 ) 券 賣 出, 惟 標 的 證 券 當 日 收 盤 價 為 跌 停 時, 次 一 交 易 日 暫 停 平 盤 以 下 得 融 ( 借 ) 券 賣 出, 再 次 一 交 易 日 恢 復 平 盤 以 下 得 融 ( 借 ) 券 賣 出 本 方 案 預 計 於 3 週 後 ( 初 估 為 102 年 9 月 23 日 ) 實 施 三 放 寬 證 券 自 營 商 得 以 漲 ( 跌 ) 停 板 申 報 買 進 ( 賣 出 ) 有 價 證 券 : 按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細 則 第 9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證 券 自 營 商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除 該 公 司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以 漲 ( 跌 ) 停 板 申 報 買 進 ( 賣 出 ), 本 次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將 自 102 年 9 月 9 日 起 至 103 年 3 月 8 日 止, 暫 行 放 寬 證 券 自 營 商 得 以 漲 ( 跌 ) 停 板 申 報 買 進 ( 賣 出 ) 有 價 證 券 上 開 三 項 交 易 制 度 興 革 措 施, 將 有 助 於 投 資 人 從 事 策 略 或 避 險 交 易, 除 增 加 台 股 成 交 量 外, 並 可 增 加 資 券 相 抵 交 易 量, 另 可 增 加 證 券 自 營 商 操 作 彈 性 貳 金 管 會 推 動 建 置 創 櫃 板, 協 助 創 新 企 業 籌 資 金 管 會 本 年 9 月 5 日 表 示, 為 協 助 不 同 規 模 企 業 均 有 暢 通 的 籌 資 管 道, 已 逐 步 建 構 多 層 次 架 構 特 色 市 場 除 現 有 定 位 為 適 合 已 公 開 發 行 中 小 型 企 業 及 新 興 產 業 掛 牌 之 上 櫃 股 票 市 場, 及 作 為 上 市 ( 櫃 ) 股 票 預 備 市 場 之 興 櫃 股 票 市 場 外, 金 管 會 並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建 置 創 意 集 資 資 訊 揭 露 專 區 ( 已 於 102 年 8 月 19 日 正 式 啟 用 ), 並 預 計 於 102 年 底 前 建 置 完 成 創 櫃 板, 以 戮 力 協 助 扶 植 我 國 微 型 創 新 企 業 之 成 長 茁 壯, 俾 厚 植 我 國 經 濟 未 來 發 展 之 基 石 利 於 國 家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創 意 集 資 資 訊 揭 露 專 區 提 供 集 資 平 台 業 者 與 創 意 者 及 社 會 大 眾 具 公 信 力 之 交 流 平 台, 以 協 助 有 創 新 與 創 意 發 想 之 社 會 大 眾 與 微 型 企 業 實 現 發 想 進 而 扶 植 成 長 茁 壯 櫃 買 中 心 透 過 建 置 創 意 集 資 資 訊 揭 露 專 區, 適 度 管 理 群 眾 集 資 平 台 業 者, 增 加 社 會 大 眾 信 心, 亦 希 望 社 會 大 眾 的 創 意 點 子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創 意 集 資 資 訊 揭 露 專 區 同 步 再 次 地 揭 示, 增 加 創 意 提 案 曝 光 率 及 群 眾 集 資 平 台 業 者 知 名 度, 以 提 高 創 意 提 案 集 資 成 功 機 率, 進 而 鼓 勵 有 創 意 者 勇 敢 尋 夢 發 揮 創 意 力, 並 促 進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及 增 強 就 業 能 量, 落 實 政 府 扶 植 企 業 成 長 的 政 策 創 櫃 板 以 股 權 籌 資 功 能 ( 參 考 美 國 作 法, 不 具 交 易 功 能 ) 提 供 創 新 創 意 構 想 之 非 公 開 發 行 微 型 企 業 創 業 輔 導 籌 資 機 制, 積 極 協 助 具 創 意 之 非 公 開 發 行 微 型 創 新 企 業 得 以 順 利 籌 措 所 需 資 金,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 37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一 申 請 公 司 條 件 : 資 本 額 未 逾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5 千 萬 元 ( 每 股 面 額 為 十 元 )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但 取 具 縣 ( 市 ) 以 上 層 級 政 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經 櫃 買 中 心 認 可 之 機 關 推 薦 函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公 司 無 設 立 年 限 獲 利 能 力 限 制 二 投 資 人 資 格 : 若 為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透 過 創 櫃 板 對 所 有 創 櫃 板 公 司 認 購 投 資 股 票 累 計 金 額 不 得 逾 6 萬 元, 且 認 購 前 應 簽 署 風 險 預 告 書 ; 惟 若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則 不 設 限 至 公 司 登 錄 創 櫃 板 前 之 原 始 股 東 不 受 上 開 關 於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限 制 三 增 資 發 行 股 份 之 規 範 : 透 過 創 櫃 板 之 籌 資, 對 於 依 公 司 法 第 267 條 規 定 保 留 予 員 工 及 原 股 東 認 購 而 未 認 購 部 分, 均 應 於 創 櫃 板 募 資, 且 最 近 一 年 內 增 加 股 本 累 計 不 得 逾 1,500 萬 元, 但 登 錄 創 櫃 板 時 有 取 具 推 薦 函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輔 導 機 制 : 於 登 錄 創 櫃 板 前 須 接 受 櫃 買 中 心 統 籌 輔 導 ( 採 公 設 聯 合 輔 導 機 制 ), 輔 導 項 目 包 括 財 務 會 計 內 控 行 銷 法 制 及 公 司 治 理 等, 經 予 輔 導 後 尚 須 經 櫃 買 中 心 內 部 及 外 部 委 員 共 同 參 與 之 審 核 機 制, 於 登 錄 創 櫃 板 後, 亦 將 持 續 輔 導 財 務 透 明 化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及 內 控 有 效 執 行, 使 創 櫃 板 公 司 體 質 更 加 健 全, 能 儘 速 公 開 發 行 及 登 錄 興 櫃, 進 而 申 請 上 市 ( 櫃 ), 擴 大 其 營 業 規 模 創 櫃 板 之 推 動 將 與 相 關 部 會 如 文 化 部 農 委 會 經 濟 部 及 國 科 會 等 合 作, 推 動 中 小 微 型 企 業 之 直 接 與 間 接 金 融 之 緊 密 連 結 合 作, 除 有 助 於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整 體 規 模 擴 大 及 縱 深 外, 亦 可 使 微 型 創 新 企 業 逐 步 大 型 化 及 國 際 化, 使 資 本 市 場 更 形 活 絡, 達 成 創 新 經 濟 及 多 層 次 體 系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的 政 策 目 標, 創 造 多 贏 局 面 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副 局 長 由 證 券 期 貨 局 吳 主 任 秘 書 桂 茂 陞 任 一 案 一 本 會 檢 查 局 副 局 長 職 缺, 經 本 會 102 年 9 月 25 日 金 管 人 字 第 1020060661 號 令 核 定, 由 證 券 期 貨 局 吳 主 任 秘 書 桂 茂 調 陞 二 檢 附 吳 員 等 簡 歷 如 下 : 新 任 職 務 姓 名 學 歷 考 試 主 要 經 歷 原 任 職 務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副 局 長 吳 桂 茂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畢 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80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證 券 管 理 財 務 組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科 長 專 門 委 員 副 組 長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副 組 長 組 長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主 任 秘 書 38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肆 放 寬 期 貨 商 自 有 資 金 運 用 範 圍 金 管 會 於 本 年 9 月 24 日 表 示, 為 使 期 貨 商 自 有 資 金 更 加 靈 活 運 用, 金 管 會 依 期 貨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23 條 第 4 款 規 定, 修 正 期 貨 商 自 有 資 金 運 用 規 範 : 一 因 應 期 貨 業 者 買 賣 以 外 幣 計 價 債 券 之 需 求, 及 為 衡 平 性 考 量, 將 專 營 期 貨 商 得 持 有 國 內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及 上 櫃 股 票 之 規 範, 放 寬 為 得 持 有 國 內 上 市 ( 櫃 ) 有 價 證 券, 包 括 股 票 公 司 債 ( 含 外 幣 計 價 ) 臺 灣 存 託 憑 證 認 購 售 權 證 依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募 集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依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募 集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以 外 幣 計 價 之 金 融 債 券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含 外 幣 計 價 ) 及 以 外 幣 計 價 之 國 際 債 券 ( 包 括 寶 島 債 ), 前 開 限 額 維 持 現 行 不 得 超 過 期 貨 商 淨 值 20% 之 規 定 二 基 於 衡 平 性 考 量, 開 放 證 券 商 兼 營 期 貨 經 紀 業 務 者, 得 因 自 有 資 金 運 用 需 要 持 有 外 幣 存 款, 且 為 求 管 理 一 致 性, 原 本 國 專 營 期 貨 商 及 證 券 商 兼 營 期 貨 自 營 業 務 者 之 持 有 額 度 一 併 由 淨 值 10% 放 寬 為 20% 三 上 開 自 有 資 金 運 用 金 額 加 計 持 有 本 會 依 期 貨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23 條 第 4 款 規 定 核 准 之 其 他 用 途 金 額 後, 維 持 不 得 超 過 期 貨 商 淨 值 40% 伍 金 管 會 召 開 與 證 券 商 負 責 人 聯 繫 會 議 金 管 會 於 本 年 9 月 9 日 邀 集 證 券 商 公 會 理 監 事 及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計 20 位 代 表 參 加 聯 繫 會 議 本 次 會 議 主 要 就 各 業 者 關 切 事 項, 包 括 開 放 我 國 證 券 商 辦 理 國 際 證 券 業 務 兩 岸 證 券 業 務 往 來 業 務 開 放 多 元 化 鬆 綁 法 規 增 加 業 務 彈 性 等 議 題, 與 各 業 者 代 表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會 中 業 者 對 於 金 管 會 近 期 為 證 券 市 場 爭 取 調 降 權 證 避 險 交 易 等 稅 賦 建 立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同 意 證 券 商 得 向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及 境 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外 幣 拆 款 等 重 大 興 利 政 策 與 法 規 鬆 綁 措 施, 予 以 高 度 肯 定 金 管 會 表 示, 將 在 維 持 證 券 市 場 的 公 平 與 紀 律 的 前 提 下,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致 力 協 助 證 券 業 者 發 展, 開 創 合 宜 的 經 營 環 境, 以 促 成 證 券 市 場 不 斷 成 長 : 一 開 放 證 券 商 辦 理 國 際 證 券 業 務 (OSU): 促 進 證 券 商 國 際 化 與 區 域 化, 擴 大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版 圖, 成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二 推 動 兩 岸 證 券 業 務 往 來 : 確 立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的 運 作 機 制, 協 助 資 本 市 場 雙 向 資 金 之 流 通 三 業 務 開 放 多 元 化 : 在 妥 適 的 風 險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放 寬 證 券 商 營 運 範 圍 與 操 作 項 目, 提 升 業 務 經 營 效 益 3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四 鬆 綁 法 規 增 加 業 務 彈 性 : 在 加 強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並 落 實 風 險 控 管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前 提 下, 將 持 續 鬆 綁 相 關 法 規, 進 而 提 高 營 運 綜 效 金 管 會 曾 主 委 亦 於 會 中 表 示, 關 於 業 者 近 日 關 切 之 法 規 鬆 綁 建 議, 例 如 受 託 買 賣 業 務 人 員 得 銷 售 自 營 部 門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證 券 商 無 專 任 限 制 人 員 得 於 單 一 窗 口 登 記 兼 職 及 證 券 商 於 境 內 得 與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承 作 未 掛 牌 外 幣 計 價 債 券 等 措 施, 業 已 同 意 開 放 ; 另 受 託 買 賣 業 務 人 員 得 兼 任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業 務 及 證 券 商 得 擔 任 境 外 外 資 保 管 機 構 等 案, 業 已 完 成 評 估, 原 則 上 均 朝 開 放 方 向 辦 理 另 該 日 會 議 金 管 會 曾 主 委 同 時 也 期 勉 業 者 應 在 業 務 上 著 重 法 令 遵 循 及 風 險 控 管, 在 做 好 這 些 措 施 後, 原 則 上 將 開 放 業 務, 以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另 亦 期 待 業 者 不 要 有 低 價 惡 性 競 爭 之 情 事, 並 鼓 勵 證 券 商 強 化 布 局 亞 洲 地 區, 進 而 拓 展 全 球 業 務 最 後 亦 提 醒 證 券 業 應 關 懷 弱 勢 及 環 境, 並 關 心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致 力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良 好 的 企 業 形 象, 獲 取 社 會 大 眾 對 證 券 業 者 的 認 同, 提 昇 品 牌 價 值 及 聲 譽 陸 金 管 會 102 年 持 續 辦 理 投 資 未 來 系 列 - 社 區 大 學 金 融 知 識 講 座, 預 計 10 月 起 陸 續 登 場, 歡 迎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金 管 會 本 年 8 月 15 日 表 示, 為 加 強 國 人 認 識 金 融 市 場 及 投 資 風 險, 保 障 國 人 投 資 權 益, 預 定 於 102 年 10 月 至 11 月 間 持 續 委 託 證 基 會 與 全 國 北 中 南 東 30 所 社 區 大 學 合 作 舉 辦 投 資 未 來 系 列 ~ 社 區 大 學 講 座, 活 動 期 間 預 計 自 102 年 10 月 起 至 11 月 止 本 講 座 為 落 實 金 融 知 識 深 入 社 區 及 鄉 鎮 之 公 益 活 動, 藉 由 社 區 大 學 知 識 平 台, 邀 請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的 金 融 理 財 專 家, 與 民 眾 分 享 投 資 經 驗, 期 將 正 確 理 財 觀 念 及 各 類 投 資 工 具 特 性 與 風 險 以 淺 顯 易 懂 之 方 式 傳 達 於 各 地 民 眾, 本 講 座 規 劃 課 程 分 金 融 知 識 基 礎 系 列 及 金 融 商 品 精 選 系 列 二 系 列, 共 12 項 主 題 如 下 : ( 一 ) 金 融 知 識 基 礎 系 列 : 1. 股 市 觀 測 基 礎 篇 : 運 用 股 市 觀 測 工 具 規 避 風 險 2. 期 貨 實 務 基 礎 篇 : 了 解 期 貨 市 場 特 性, 做 好 風 險 控 管 3. 經 濟 展 望 分 析 篇 : 我 國 經 濟 與 未 來 投 資 展 望 4. 財 務 報 表 透 視 篇 : 如 何 看 懂 財 務 報 表 內 的 秘 密 5. 基 金 理 財 風 險 篇 : 解 析 基 金 投 資 致 富 密 碼 6. 金 融 法 規 認 知 篇 : 瞭 解 金 融 詐 騙, 投 資 安 全 有 保 障 40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 二 ) 金 融 商 品 精 選 系 列 : 1. 股 東 案 例 實 務 篇 : 股 權 規 劃 與 股 東 權 益 行 使 案 例 2. 理 財 規 劃 實 務 篇 : 聰 明 資 產 配 置, 簡 單 投 資 理 財 3. 退 休 規 劃 準 備 篇 : 量 身 訂 做 高 齡 化 社 會 下 的 退 休 生 活 4. 信 用 交 易 投 資 篇 : 善 用 信 用 交 易 策 略, 累 積 個 人 財 富 5. 投 資 權 益 保 護 篇 : 從 實 際 案 例 看 投 資 人 權 益 保 護 6.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篇 : 個 人 理 財 投 資 與 台 灣 的 大 未 來 本 活 動 預 計 自 10 月 起 於 全 台 各 地 社 區 大 學 陸 續 展 開, 共 計 辦 理 30 場 次, 所 有 場 次 完 全 免 費, 並 於 10 月 上 旬 本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網 站 首 頁 將 建 立 連 結 證 基 會 網 站 http://www.sfi.org.tw/ 點 選 投 資 未 來 系 列 ~ 社 區 大 學 講 座 專 區, 俾 供 社 會 大 眾 查 詢 該 活 動 資 訊, 以 促 使 各 地 社 區 民 眾 報 名 參 加, 歡 迎 有 興 趣 民 眾 共 襄 盛 舉,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敬 請 洽 本 活 動 專 線 :(02)2397-1222 分 機 380 賴 先 生 柒 金 管 會 與 投 信 投 顧 業 經 營 者 聯 繫 會 議 金 管 會 為 加 強 與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業 者 之 雙 向 溝 通, 於 本 年 9 月 10 日 邀 集 21 家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舉 行 聯 繫 會 議, 聽 取 業 者 寶 貴 意 見, 將 納 為 金 管 會 未 來 制 定 政 策 之 重 要 參 考, 充 分 達 到 與 業 者 意 見 交 流 之 目 的 本 次 聯 繫 會 議 中, 金 管 會 主 要 就 各 業 者 關 切 之 兩 岸 業 務 往 來 基 金 產 品 種 類 開 放 及 業 務 管 理 鬆 綁 等 議 題 與 各 投 信 投 顧 業 者 負 責 人 充 分 交 換 意 見 與 會 業 者 發 言 相 當 踴 躍, 金 管 會 對 於 與 會 人 員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建 議 均 逐 一 回 應, 並 期 許 業 者 持 續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及 法 令 遵 循 金 管 會 除 已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放 寬 基 金 操 作 彈 性, 及 修 正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讓 外 資 投 資 我 國 投 信 基 金 更 為 便 捷, 並 於 會 議 中 表 示 將 持 續 檢 討 放 寬 投 資 限 制, 例 如 放 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之 信 評 限 制, 並 持 續 簡 化 申 請 程 序, 例 如 在 差 異 化 管 理 下 對 於 表 現 較 佳 之 投 信, 得 不 限 同 時 只 能 送 審 一 檔 基 金, 並 進 一 步 擴 大 得 適 用 申 報 生 效 之 基 金 範 圍 金 管 會 表 示, 投 信 投 顧 產 業 係 金 融 產 業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之 一 環, 深 具 發 展 潛 力, 並 期 勉 業 者 應 強 化 守 法 性 及 重 視 風 險 控 管 : 一 鑑 於 誠 信 是 投 信 投 顧 產 業 的 核 心 價 值, 業 者 應 強 化 守 法 與 紀 律 並 重 視 風 險 控 管, 以 提 升 投 資 人 信 心 41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二 未 來 政 策 會 朝 向 自 由 開 放 立 場, 透 過 法 規 鬆 綁, 提 升 業 者 競 爭 力, 並 鼓 勵 產 品 創 新 三 亞 洲 市 場 在 未 來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業 者 除 了 繼 續 深 耕 國 內 市 場, 也 可 強 化 布 局 亞 洲 市 場 四 業 者 應 強 化 內 稽 內 控, 未 來 並 將 視 業 者 內 控 運 作 良 窳, 進 行 差 異 化 管 理, 對 於 違 規 情 節 嚴 重 者, 將 嚴 予 處 分 會 中 業 者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金 管 會 將 會 進 一 步 深 入 研 議, 在 興 利 與 除 弊 並 重 原 則 下, 期 望 投 信 投 顧 業 者 加 強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並 落 實 風 險 控 制 制 度, 將 朝 積 極 面 開 放, 協 助 業 者 解 決 實 務 困 難, 其 他 相 關 監 理 議 題, 金 管 會 亦 將 審 慎 研 議 後 辦 理 及 推 動 捌 金 管 會 召 開 與 期 貨 業 負 責 人 座 談 會 金 管 會 為 加 強 與 期 貨 業 者 之 雙 向 溝 通, 於 本 年 9 月 11 日 邀 集 20 家 期 貨 業 負 責 人 參 加 座 談 本 次 會 議 金 管 會 就 各 業 者 關 切 期 貨 市 場 國 際 化 兩 岸 業 務 往 來 風 險 管 理 與 自 律 擴 大 法 人 參 與 及 稅 制 與 法 規 等 五 大 項 議 題, 與 各 負 責 人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會 議 中 各 期 貨 業 負 責 人 發 言 踴 躍, 金 管 會 對 於 與 會 人 員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建 議 均 逐 一 回 應, 並 已 充 分 瞭 解 業 者 需 求 有 關 與 會 業 者 提 出 國 際 化 部 分, 目 前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 下 稱 期 交 所 ) 已 與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Eurex) 就 連 結 掛 牌 交 易 合 作 內 容 協 商 中, 金 管 會 將 督 促 期 交 所 加 速 推 動 ; 至 與 會 業 者 建 議 期 交 所 後 續 規 劃 發 展 國 外 股 價 指 數 期 貨 等 新 商 品 部 分, 金 管 會 已 請 期 交 所 與 國 外 交 易 所 或 股 價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洽 談 相 關 授 權 事 宜, 以 推 動 期 貨 商 品 國 際 化 及 多 元 化 另 業 者 建 議 擴 大 法 人 參 與, 放 寬 保 險 業 及 銀 行 業 資 金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以 擴 大 市 場 部 分, 金 管 會 將 進 一 步 研 議 開 放 又 在 兩 岸 業 務 推 動 上, 金 管 會 表 示 已 透 過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洽 請 大 陸 證 監 會 儘 快 公 告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列 為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QDII) 得 交 易 之 境 外 交 易 所, 未 來 將 再 視 大 陸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及 配 合 政 府 兩 岸 政 策 循 序 推 動 最 後 針 對 業 者 提 出 建 置 與 銀 行 連 線, 以 強 化 客 戶 保 證 金 安 全 機 制 落 實 預 繳 保 證 金 制 度 避 免 業 者 惡 性 價 格 競 爭 及 建 議 強 制 取 消 價 格 極 端 偏 離 之 委 託 單 等 強 化 期 貨 市 場 風 險 控 管 及 業 者 自 律 等 建 議, 金 管 會 均 予 支 持 與 肯 定 該 日 會 議 金 管 會 曾 主 委 同 時 也 期 勉 業 者 應 在 業 務 上 著 重 守 法 守 紀 律, 在 上 開 前 提 下, 金 管 會 將 配 合 進 行 法 規 鬆 綁, 期 待 業 者 不 要 有 低 價 惡 性 競 爭 之 情 事, 並 鼓 勵 業 者 應 強 化 國 際 合 作 與 產 品 創 新 本 次 會 議 相 關 建 議 將 納 為 金 管 會 未 來 制 定 政 策 42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之 重 要 參 考, 未 來 亦 將 定 期 舉 辦 座 談 會, 建 立 與 業 者 溝 通 之 橋 樑 玖 102 年 度 金 融 知 識 線 上 競 賽 活 動 開 跑 了 金 管 會 本 年 9 月 8 日 表 示, 為 推 廣 金 融 知 識, 金 管 會 將 針 對 全 國 國 中 高 中 ( 職 ) 學 生 舉 辦 金 融 知 識 線 上 競 賽 活 動, 活 動 期 間 自 102 年 9 月 10 日 起 至 11 月 10 日 止, 金 管 會 鼓 勵 全 國 國 中 高 中 ( 職 ) 學 生 踴 躍 上 網 參 加, 活 動 網 址 為 https://finance2013.tabf.org.tw 金 管 會 表 示, 競 賽 活 動 方 式 分 線 上 初 賽 實 體 複 賽 及 實 體 決 賽 兩 階 段 進 行, 參 賽 對 象 則 分 國 中 學 生 組 及 高 中 ( 職 ) 學 生 組, 並 分 別 可 採 個 人 組 及 團 體 組 (3~5 人 組 隊 ) 參 加, 於 線 上 初 賽 成 績 優 勝 前 20 名 參 賽 者 與 隊 伍 可 參 加 實 體 複 賽, 複 賽 成 績 前 5 名 參 賽 者 與 隊 伍, 取 得 晉 級 決 賽 資 格, 最 後 選 出 優 勝 前 5 名 優 勝 者, 個 人 組 最 高 獎 額 1 萬 元, 團 體 組 最 高 獎 額 3 萬 元, 學 校 推 動 成 效 獎 最 高 獎 額 3 萬 元 金 管 會 並 表 示, 為 推 廣 金 融 知 識 普 及, 金 管 會 已 建 置 金 融 知 識 專 屬 網 站 - 金 融 智 慧 網 (MoneyWise, 網 址 為 http://moneywise.fsc.gov.tw), 做 為 金 融 消 費 者 與 民 眾 獲 取 金 融 知 識 來 源 的 學 習 平 台 本 次 競 賽 活 動 即 是 以 金 融 智 慧 網 為 基 礎, 並 將 參 酌 國 中 高 中 有 關 課 程 內 容 ( 例 如 : 機 率 複 利 觀 念 ) 出 題, 題 型 並 將 包 含 金 融 生 活 與 知 識 金 融 法 規 常 識 金 融 消 費 理 財 等 生 活 常 見 的 議 題, 及 金 融 對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等, 採 是 非 及 選 擇 題 方 式 進 行 線 上 競 賽, 期 能 有 助 於 提 高 我 國 學 生 的 金 融 知 識 為 平 衡 城 鄉 差 距, 本 次 活 動 設 有 區 域 保 障 名 額, 鼓 勵 偏 遠 與 離 島 地 區 國 中 生 踴 躍 參 與 歡 迎 全 國 有 興 趣 的 國 中 高 中 ( 職 ) 學 生 組 隊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報 名 請 上 活 動 網 址 :https://finance2013.tabf.org.tw, 或 洽 詢 本 活 動 承 辦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洽 詢 專 線 (02)3365-3565 拾 金 管 會 認 可 摩 根 資 產 管 理 集 團 2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符 合 鼓 勵 境 外 基 金 深 耕 計 畫 並 取 得 每 次 送 件 檔 數 放 寬 優 惠 金 管 會 本 年 9 月 9 日 表 示, 金 管 會 認 可 摩 根 資 產 管 理 集 團 2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符 合 鼓 勵 境 外 基 金 深 耕 計 畫 並 取 得 每 次 送 件 檔 數 放 寬 優 惠 金 管 會 認 可 摩 根 資 產 管 理 集 團 之 摩 根 資 產 管 理 ( 歐 洲 ) 有 限 公 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Europe)S.a`r.l. 與 摩 根 基 金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JPMorgan Funds(Asia)Limited, 自 取 得 金 管 會 認 可 函 起 一 年 內, 總 代 理 人 申 請 代 理 該 2 家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之 境 外 基 金, 每 次 送 件 檔 數 上 限 得 放 寬 為 3 檔 43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44 金 管 會 為 鼓 勵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增 加 對 臺 投 入, 共 同 參 與 發 展 我 國 資 產 管 理 市 場, 於 102 年 2 月 6 日 發 布 鼓 勵 境 外 基 金 深 耕 計 畫 具 體 措 施 ( 下 稱 深 耕 計 畫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得 適 用 各 項 優 惠 措 施 摩 根 資 產 管 理 集 團 係 因 符 合 下 列 4 項 條 件 而 獲 得 金 管 會 認 可, 包 括 : 集 團 在 臺 設 立 摩 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摩 根 投 信 ) 及 摩 根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團 在 臺 設 立 之 摩 根 投 信 101 年 度 平 均 管 理 資 產 規 模 ( 不 含 境 外 全 權 委 託 資 產 ) 為 我 國 業 者 相 關 資 產 實 際 管 理 規 模 由 高 而 低 排 名 前 1/3 集 團 在 臺 設 立 之 摩 根 投 信 101 年 度 之 營 業 收 入 高 於 我 國 投 信 事 業 營 業 收 入 平 均 值 集 團 所 管 理 基 金 委 由 摩 根 投 信 全 權 委 託 操 作,101 年 平 均 資 產 約 新 臺 幣 100 億 元, 對 提 升 我 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經 營 與 發 展 有 具 體 績 效 貢 獻 未 來 金 管 會 將 持 續 推 動 並 鼓 勵 境 外 基 金 業 者 依 深 耕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以 結 合 境 內 外 基 金 業 者 之 資 源, 共 同 發 展 我 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拾 壹 發 布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得 公 開 收 購 第 一 上 市 ( 櫃 ) 興 櫃 公 司 股 份 之 解 釋 令 外 資 目 前 依 據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可 公 開 收 購 國 內 上 市 ( 櫃 ) 興 櫃 公 司 股 份, 惟 外 資 得 否 公 開 收 購 第 一 上 市 ( 櫃 ) 興 櫃 公 司 股 份, 尚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金 管 會 考 量 第 一 上 市 ( 櫃 ) 興 櫃 公 司 已 為 外 資 得 投 資 之 範 圍, 且 公 開 收 購 標 的 為 第 一 上 市 ( 櫃 ) 及 興 櫃 公 司 股 份 時 亦 準 用 公 開 收 購 相 關 規 範, 爰 放 寬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第 一 上 市 ( 櫃 ) 興 櫃 公 司 股 份, 得 以 公 開 收 購 方 式 為 之 本 次 放 寬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得 公 開 收 購 第 一 上 市 ( 櫃 ) 興 櫃 公 司 股 份, 使 外 國 公 司 享 有 與 國 內 公 司 相 同 之 待 遇, 將 有 助 於 吸 引 外 資, 提 高 外 國 公 司 股 票 之 流 通 性 拾 貳 預 告 修 正 證 券 商 設 置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金 管 會 本 年 9 月 23 日 表 示, 為 提 供 我 國 投 資 人 完 整 服 務 及 培 植 本 土 金 融 人 才, 並 促 進 我 國 金 融 市 場 穩 健 發 展, 金 管 會 爰 研 議 修 正 證 券 商 設 置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一 為 提 供 我 國 投 資 人 完 整 服 務 及 培 植 本 土 金 融 人 才, 爰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兼 營 代 理 買 賣 外 國 債 券 相 關 業 務 二 為 建 立 審 核 外 國 證 券 商 來 臺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應 考 量 事 項 及 相 關 配 套 機 制, 爰 明 定 外 國 證 券 商 在 我 國 境 內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須 提 示 本 國 及 最 終 母 公 司 所 屬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在 我 國 境 內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之 文 件, 及 最 終 母 公 司 同 意 來 我 國 投 資 及 對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分 公 司 承 諾 財 務 責 任 之 證 明 文 件 三 為 加 強 證 券 業 務 之 監 理, 明 定 設 置 證 券 商 金 融 機 構 兼 營 證 券 業 務 外 國 證 券 商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及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兼 營 證 券 業 務 之 申 請 案 件, 得 不 予 許 可 之 規 定 金 管 會 將 依 程 序 就 證 券 商 設 置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辦 理 法 規 預 告, 徵 詢 外 界 意 見, 修 正 草 案 將 公 告 於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網 站, 民 眾 如 有 任 何 意 見, 自 公 告 日 起 7 日 內, 歡 迎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向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提 出 拾 參 預 告 櫃 買 中 心 暫 時 停 止 提 撥 保 護 基 金 金 管 會 本 年 9 月 5 日 表 示, 為 配 合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推 出 創 櫃 板 增 加 相 關 成 本 及 支 出, 金 管 會 考 量 該 中 心 財 務 業 務 狀 況, 依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暫 時 停 止 該 中 心 提 撥 保 護 基 金, 期 間 為 102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利 櫃 買 中 心 積 極 協 助 富 有 創 意 的 非 公 開 發 行 微 型 創 新 企 業, 得 以 順 利 籌 措 所 需 資 金 前 開 暫 時 停 止 提 撥 調 整 擬 依 預 告 程 序 規 定 刊 登 行 政 院 公 報 及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網 站, 以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拾 肆 修 正 發 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為 提 升 基 金 操 作 彈 性, 金 管 會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將 於 近 日 依 行 政 程 序 發 布 實 施 前 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於 預 告 期 間 經 參 採 外 界 意 見 酌 予 修 正, 包 括 主 要 明 訂 基 金 借 款 之 利 息 及 相 關 費 用 由 基 金 負 擔 明 訂 基 金 出 借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國 外 代 理 機 構 應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明 訂 私 募 基 金 亦 適 用 基 金 借 款 及 出 借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規 定 同 意 進 一 步 放 寬 基 金 合 併 免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條 件, 免 要 求 其 投 資 區 域 或 國 家 應 相 同 等 本 次 相 關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提 高 基 金 投 資 其 他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總 金 額 之 比 例 上 限 放 寬 平 衡 型 基 金 持 股 門 檻 放 寬 債 券 型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交 換 公 司 債, 並 放 寬 私 募 之 指 數 型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投 信 事 業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以 鬆 綁 基 金 操 作 限 制 二 明 定 基 金 借 款 法 據, 以 利 投 信 業 者 為 給 付 買 回 價 款 及 應 付 有 價 證 券 交 割 款 得 採 借 款 機 制, 以 提 升 基 金 操 作 績 效 45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三 放 寬 基 金 得 將 所 持 有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自 行 或 委 由 國 外 機 構 辦 理 出 借 運 用, 以 增 加 基 金 之 運 作 效 率 四 簡 化 基 金 合 併 程 序 及 延 長 基 金 合 併 免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公 告 期 間, 以 提 升 基 金 操 作 規 模 經 濟 及 保 障 受 益 人 權 利 本 次 法 規 修 正 後, 將 增 加 基 金 操 作 彈 性 及 投 資 績 效, 增 加 小 規 模 基 金 合 併 可 行 性, 提 升 基 金 規 模 經 濟 綜 效, 並 與 國 際 規 範 接 軌, 以 增 進 國 內 投 信 業 者 產 業 競 爭 力, 落 實 資 產 管 理 業 發 展 目 標 拾 伍 認 識 權 證 123- 行 使 比 例 小 之 權 證, 易 喪 失 獲 利 空 間 投 資 人 在 買 賣 權 證 商 品 時, 常 常 對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變 動 但 權 證 價 格 卻 未 隨 之 變 動 而 感 到 困 惑, 例 如 標 的 股 票 上 漲, 以 該 標 的 之 認 購 權 證 也 應 等 幅 上 漲, 可 是 投 資 人 卻 發 現 該 權 證 未 能 等 幅 上 漲, 甚 至 不 漲 究 其 理 由, 除 因 其 履 約 價 與 標 的 股 票 市 價 差 距 甚 遠 屬 深 度 價 外 之 原 因 外, 亦 和 行 使 比 例 過 小 有 相 關, 因 行 使 比 例 過 小 會 導 致 該 權 證 與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連 動 性 降 低 證 交 所 為 提 醒 投 資 人 注 意, 特 將 行 使 比 例 的 大 小 對 權 證 價 格 的 影 響 介 紹 如 下 : 何 謂 行 使 比 例? 行 使 比 例 是 指 每 單 位 權 證 可 表 彰 多 少 單 位 標 的 股 票 股 數, 即 當 權 證 履 約 或 到 期 結 算 時, 每 一 張 認 購 ( 售 ) 權 證 可 購 買 ( 出 售 ) 之 標 的 股 張 數 以 台 積 電 的 認 購 權 證 為 例, 投 資 人 假 如 持 有 每 張 行 使 比 例 1:1 的 權 證, 則 在 履 約 或 到 期 結 算 時, 可 用 履 約 價 購 買 1 張 的 台 積 電 現 股 或 價 差 現 金 結 算 ; 同 理, 持 有 行 使 比 例 1:0.1 的 認 購 權 證, 則 可 用 履 約 價 購 買 僅 0.1 張 台 積 電 現 股 或 價 差 現 金 結 算 故 一 般 而 言, 行 使 比 例 低 的 權 證, 因 可 認 購 標 的 股 票 少, 其 價 格 比 較 低, 行 使 比 例 高 的 權 證, 因 可 認 購 標 的 股 票 多, 其 價 格 比 較 高 另 權 證 係 屬 衍 生 性 商 品, 理 論 上 其 價 格 隨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變 動 而 變 動, 惟 造 市 者 在 計 算 權 證 價 格 時, 除 以 標 的 股 票 當 時 市 價 作 為 參 數 外, 亦 將 行 使 比 例 納 為 參 數, 若 行 使 比 例 過 小, 則 即 使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變 動 大, 亦 因 行 使 比 例 過 小 而 稀 釋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變 動 之 幅 度, 導 致 計 算 出 的 權 證 價 格 與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之 連 動 性 不 佳 故 行 使 比 例 過 低 之 權 證, 其 價 格 雖 便 宜, 但 與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的 連 動 性 可 能 不 佳, 降 低 投 資 人 的 獲 利 空 間 綜 上 證 交 所 提 醒 投 資 人 在 投 資 權 證 商 品 時, 除 慎 選 標 的 股 票, 並 預 估 標 的 股 票 走 勢 外, 亦 宜 注 意 行 使 比 例 的 大 小, 儘 量 避 開 行 使 比 例 過 小 的 權 證, 以 免 因 其 與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連 動 性 低, 而 喪 失 獲 利 機 會, 甚 至 隨 著 時 間 價 值 之 流 逝 而 損 失 所 投 入 的 權 利 金 46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拾 陸 舊 版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訂 於 102 年 12 月 1 日 停 止 查 詢 服 務 證 交 所 本 年 8 月 28 日 表 示,99 年 7 月 建 置 新 版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後, 即 不 斷 依 投 資 人 需 求 為 出 發 點 新 增 各 項 便 捷 之 查 詢 功 能, 不 僅 使 網 站 使 用 效 能 及 操 作 介 面 功 能 大 幅 提 升 外, 也 帶 給 投 資 人 煥 然 一 新 的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為 確 保 投 資 人 使 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之 資 料 及 路 徑 一 致,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將 進 行 資 源 整 合 服 務, 現 舊 版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使 用 比 例 已 大 幅 下 降, 從 新 版 建 置 初 期 27.54% 下 降 至 2.93%, 可 見 新 版 已 成 為 投 資 人 資 訊 查 詢 的 首 選 揭 露 平 台, 同 時 考 量 舊 版 系 統 環 境 及 擴 充 受 有 限 制, 無 法 負 荷 新 增 之 查 詢 功 能, 故 訂 於 102 年 12 月 1 日 停 止 舊 版 之 服 務 功 能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呼 籲, 請 舊 版 使 用 者 及 早 熟 悉 新 版 操 作 介 面, 新 版 提 供 資 訊 項 目 搜 尋 列 RSS 訂 閱 及 網 站 地 圖 等 多 項 便 捷 功 能, 以 協 助 初 次 使 用 者 能 以 最 快 速 度 查 詢 資 訊 及 掌 握 市 場 動 態, 自 102 年 12 月 1 日 起 將 以 新 版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作 為 單 一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拾 柒 證 交 所 提 供 查 核 案 例 分 享 以 提 醒 投 資 人 注 意 交 易 安 全 投 資 小 百 科 - 案 例 分 享 證 交 所 稽 核 部 近 期 接 獲 投 資 人 檢 舉 營 業 員 未 依 照 其 電 話 委 託 指 示 買 進 股 票 糾 紛 案 件, 經 派 員 查 核 發 現, 該 投 資 人 於 電 話 委 託 買 進 時, 為 圖 搶 快, 僅 告 訴 營 業 員 買 進 某 種 股 票 幾 張, 未 明 確 告 訴 營 業 員 以 何 種 價 位 買 進, 營 業 員 即 以 漲 停 價 ( 即 市 價 ) 委 託 下 單, 造 成 回 報 之 成 交 價 格 與 投 資 人 所 預 期 有 落 差, 進 而 心 生 不 滿 發 生 交 易 紛 爭 上 述 案 例, 投 資 人 因 未 明 確 告 訴 營 業 員 以 何 種 價 位 買 進 致 產 生 交 易 糾 紛, 而 營 業 員 接 受 投 資 人 非 以 限 價 方 式 委 託 下 單, 已 違 反 證 交 所 營 業 細 則 第 79 條 第 1 項 相 關 規 定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證 交 所 小 叮 嚀 證 交 所 提 醒 投 資 人, 當 透 過 證 券 商 買 賣 股 票 進 行 投 資 時, 務 必 要 注 意 下 列 規 定 : 證 券 商 只 能 接 受 投 資 人 以 限 定 價 格 委 託 買 賣, 其 成 交 價 格, 於 買 進 時, 得 在 限 價 或 限 價 以 下 價 格 成 交 ; 於 賣 出 時, 得 在 其 限 價 或 限 價 以 上 之 價 格 成 交 另 外, 投 資 人 買 賣 股 票 時, 切 勿 貪 圖 一 時 方 便, 將 買 賣 價 格 或 其 他 自 身 權 益 託 付 他 人 決 定, 因 此 可 能 需 承 擔 成 交 價 格 之 風 險, 並 且 容 易 造 成 交 易 糾 紛 47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拾 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機 構 共 同 攜 手, 大 專 院 校 102 學 年 度 金 融 講 堂 課 程 登 場! 102 學 年 度 由 台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聯 合 總 會 整 合 金 融 服 務 業 八 大 公 會 之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結 合 證 交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及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等 四 單 位 共 同 贊 助 辦 理, 為 縮 短 大 學 財 金 系 所 課 程 與 實 務 之 差 距, 將 金 融 實 務 納 入 大 專 院 校 金 融 系 所 之 通 識 教 育 開 設 的 大 專 院 校 金 融 講 堂 課 程,9 月 10 日 首 場 於 臺 灣 大 學 及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開 辦 證 交 所 李 述 德 董 事 長 於 臺 灣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正 大 國 際 會 議 廳 講 授 金 融 服 務 業 與 經 濟 發 展 課 程 時, 提 出 : 人 流 物 流 資 訊 流, 萬 流 歸 金, 經 濟 活 動 後 面 代 表 的 即 是 金 流 每 人 每 天 接 觸 的 存 款 保 險 信 用 卡, 都 是 金 流 金 融 業 是 國 家 金 融 業 是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骨 幹, 骨 幹 好, 才 能 帶 動 後 面 一 系 列 的 經 濟 發 展, 經 濟 的 成 長 力 道 就 可 以 動 起 來, 也 就 是 企 業 賺 錢, 能 夠 給 員 工 加 薪, 整 體 社 會 才 會 活 躍! 目 前 政 府 正 朝 向 加 速 鬆 綁 開 創 商 機 積 極 創 新 加 值 成 長 的 目 標 進 行,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策 略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經 緯 萬 端, 但 歸 納 起 來, 就 是 從 制 度 面 從 人 才 面 從 創 新 面 努 力! 李 董 事 長 勉 勵 同 學, 在 年 輕 人 在 踏 入 社 會 前, 對 金 融 知 識 多 些 正 確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不 但 有 助 於 生 活 上 的 投 資 理 財, 更 能 導 正 金 融 市 場 的 運 作 據 臺 大 表 示 目 前 約 有 130 位 同 學 選 修,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亦 有 超 過 210 位 同 學 選 修, 其 餘 8 所 合 作 大 學 亦 將 陸 續 開 課, 由 於 本 金 融 講 堂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金 融 服 務 業 及 銀 行 證 券 票 券 期 貨 壽 險 產 險 信 託 投 信 投 顧 等 八 大 公 會 之 主 要 業 務 或 實 務 案 例, 可 提 供 學 生 瞭 解 台 灣 各 金 融 市 場 實 際 發 展 概 況, 並 對 台 灣 各 金 融 產 業 的 發 展 狀 況 與 架 構 能 夠 獲 得 全 面 性 的 瞭 解, 經 由 實 務 界 分 享, 獲 取 莫 大 助 益 拾 玖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許 政 府 與 企 業 攜 手 推 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鑒 於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認 同 之 企 業 經 營 原 則 及 核 心 價 值, 為 協 助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經 營 及 有 效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進 而 為 企 業 帶 來 正 向 財 務 效 益 並 增 進 企 業 成 長 動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共 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第 一 場 次 於 102 年 9 月 16 日 在 台 北 集 思 台 大 會 議 中 心 邀 集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及 高 階 主 管, 合 計 約 300 多 人 參 加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金 管 會 王 副 主 委 儷 玲 及 法 務 部 蔡 次 長 清 祥 等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48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致 詞 金 管 會 王 副 主 委 於 會 中 首 先 表 示, 金 管 會 近 年 來 致 力 於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理 念 的 推 廣, 我 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觀 念 亦 已 漸 成 形, 經 統 計, 截 至 今 年 6 月 底 止, 上 市 櫃 公 司 出 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者 共 有 114 家,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截 至 102 年 度 第 2 季 EPS 平 均 為 新 臺 幣 1.07 元, 為 全 體 上 市 ( 櫃 ) 公 司 平 均 EPS 新 臺 幣 0.86 元 之 1.24 倍, 足 見 企 業 注 重 誠 信 經 營 及 倫 理, 將 使 企 業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之 機 會 大 增 並 帶 來 財 務 效 益 希 望 台 灣 將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作 為 基 石, 使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法 務 部 蔡 次 長 則 感 謝 金 管 會 共 同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並 期 望 透 過 本 系 列 座 談 會 可 以 增 進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理 念 的 交 流, 對 企 業 經 營 及 社 會 和 諧 有 所 幫 助 蔡 次 長 亦 指 出 廉 能 為 目 前 政 府 施 政 的 核 心 價 值, 反 貪 腐 工 作 需 透 過 民 間 共 同 的 努 力, 由 企 業 內 部 做 起, 藉 由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企 業 倫 理 及 誠 信 經 營 觀 念 的 落 實 並 致 力 於 實 現 社 會 責 任, 由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各 面 向 多 盡 一 份 心 力, 將 可 集 思 廣 益 共 創 清 廉 的 社 會 文 化 本 次 座 談 會,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多 親 自 出 席, 會 中 並 邀 請 永 光 化 學 陳 建 信 董 事 長 胡 連 張 子 俊 執 行 副 總 及 致 伸 科 技 潘 永 中 事 業 部 總 經 理 等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代 表, 分 享 公 司 治 理 社 會 責 任 及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執 行 情 形 永 光 化 學 陳 董 事 長 表 示 公 司 透 過 品 格 教 育 的 推 動, 使 員 工 具 備 正 確 決 策 能 力 培 養 正 面 積 極 思 想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勇 於 承 擔 重 責 與 挑 戰, 進 而 提 升 企 業 整 體 競 爭 力 胡 連 張 執 行 副 總 表 示 公 司 致 力 於 用 水 碳 排 放 及 有 害 物 質 減 量, 積 極 落 實 公 司 環 保 政 策, 並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致 伸 科 技 潘 總 經 理 談 到 人 是 企 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投 資 而 非 支 出, 公 司 以 五 大 構 面 全 方 位 打 造 幸 福 致 伸 人, 以 愛 護 員 工 為 出 發 點, 並 行 守 護 社 群 關 懷 公 益, 生 產 綠 色 產 品 並 嚴 格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策 略, 以 保 護 地 球 為 最 終 目 標, 期 能 實 現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王 副 主 委 及 櫃 買 中 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代 表 與 出 席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及 投 資 機 構 代 表 接 著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王 副 主 委 並 期 能 經 由 此 次 座 談 之 經 驗 分 享, 及 透 過 政 府 跨 部 會 整 合 的 力 量, 協 助 上 市 ( 櫃 )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引 導 公 司 建 立 誠 信 經 營 文 化 及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之 參 考, 以 建 立 企 業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金 管 會 亦 努 力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評 鑑 指 數 及 基 金, 期 望 透 過 此 方 式 促 進 企 業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增 加 募 資 方 便 性, 吸 引 投 資 廉 政 署 鄭 副 署 長 則 表 示 配 合 全 球 發 展 的 趨 勢, 私 部 門 的 反 貪 腐 亦 應 予 以 重 視 本 場 座 談 會 在 各 上 市 ( 櫃 ) 公 司 熱 烈 參 與 下 圓 滿 結 束 4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貳 拾 認 識 權 證 123- 善 用 買 賣 價 差 比, 交 易 成 本 會 較 低 一 般 投 資 人 在 選 擇 權 證 時, 會 選 擇 造 市 者 買 賣 報 價 價 差 較 小 之 權 證 投 資, 例 如 AB 二 檔 權 證, 發 行 條 件 除 行 使 比 例 不 同 外 其 餘 均 相 同,A 權 證 行 使 比 例 大, 價 格 高,B 權 證 行 使 比 例 小, 價 格 低 假 設 A 權 證 之 造 市 者 申 報 買 進 價 格 為 4.4 元, 申 報 賣 出 價 格 為 4.44 元, 兩 者 差 距 4 個 升 降 單 位 另 B 權 證 之 造 市 者 申 報 買 進 價 格 為 0.1 元, 申 報 賣 出 價 格 為 0.11 元, 兩 者 差 距 1 個 升 降 單 位, 兩 相 比 較, 投 資 人 會 選 擇 B 權 證 投 資, 因 其 價 差 小, 認 為 交 易 成 本 會 相 對 較 低 惟 真 是 如 此 嗎? 其 實 若 再 考 量 買 價 價 差 比, 當 會 發 現 交 易 成 本 較 低 的 是 A 權 證, 證 交 所 為 關 心 投 資 人 之 交 易 成 本, 特 將 買 賣 價 差 比 之 應 用 說 明 如 下 買 價 價 差 比 之 定 義 為 買 賣 的 交 易 成 本 占 投 資 人 花 費 的 投 資 本 金 的 比 例,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最 佳 買 賣 價 差 委 賣 價 格, 即 當 買 賣 價 差 比 較 小 時, 投 資 人 之 交 易 成 本 相 對 較 低 例 如 上 開 AB 二 檔 權 證, 依 公 式 計 算 A 權 證 買 賣 價 差 比 = 0.9% (0.04 4.44);B 權 證 買 賣 價 差 比 = 9.1%(0.01 0.11), 當 投 資 人 投 入 4,440 元 買 入 1 張 A 權 證, 再 以 造 市 者 之 委 買 價 4.4 元 賣 出, 計 算 交 易 成 本 為 40 元 (4,440-4,400); 反 之, 投 資 人 投 入 4,400 元 買 入 40 張 B 權 證, 再 以 造 市 者 之 委 買 價 0.1 元 賣 出, 計 算 交 易 成 本 為 400 元 (4,400-4,000), 顯 示 A 權 證 之 報 價 價 差 雖 大, 但 其 交 易 成 本 卻 明 顯 低 於 B 權 證 之 交 易 成 本 綜 上 說 明, 證 交 所 提 醒 投 資 人 除 觀 察 造 市 者 報 價 價 差 大 小 外, 亦 可 參 酌 買 價 價 差 比, 尤 其 是 發 行 條 件 除 行 使 比 例 不 同 外, 其 餘 均 相 同 之 權 證, 俾 能 更 精 確 選 擇 出 交 易 成 本 較 低 之 權 證 至 買 賣 價 差 比 之 資 訊, 投 資 人 可 上 證 基 會 權 證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網 站 (http://warrants.sfi.org.tw/) 查 閱 貳 拾 壹 證 交 所 提 供 查 核 案 例 分 享 以 提 醒 投 資 人 注 意 交 易 安 全 投 資 小 百 科 - 案 例 分 享 證 交 所 稽 核 部 近 期 接 獲 投 資 人 檢 舉 證 券 商 營 業 員 未 依 照 其 電 話 指 示 買 進 股 票 的 糾 紛 案 件, 經 派 員 前 往 證 券 商 瞭 解 並 調 聽 相 關 交 易 錄 音 內 容 發 現, 除 部 分 電 話 委 託 未 留 存 錄 音 紀 錄 外, 另 有 部 分 電 話 委 託 係 由 營 業 員 撥 電 話 給 客 戶, 向 其 確 認 委 託 買 賣 之 股 票 名 稱 數 量 及 價 格 等, 與 一 般 由 客 戶 撥 打 營 業 員 電 話 委 託 下 單 的 模 式 不 一 樣 營 業 員 說, 這 名 客 戶 是 長 期 往 來 的 老 客 戶, 為 了 方 便 聯 繫 所 以 互 留 手 機, 客 戶 偶 爾 會 撥 打 營 業 員 手 機 下 單, 若 客 戶 不 方 便 以 手 機 通 話, 則 會 用 手 機 APP 的 Line 軟 體, 傳 下 單 訊 息 到 營 業 員 的 手 機, 再 由 營 業 員 打 電 話 跟 客 戶 確 認 交 易 資 訊 後 輸 50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單 前 開 案 件, 證 交 所 表 示, 依 目 前 相 關 規 定, 電 話 委 託 下 單 須 留 存 電 話 錄 音 紀 錄, 且 目 前 尚 未 開 放 營 業 員 用 手 機 接 單, 因 此 上 述 案 例, 營 業 員 及 證 券 商 均 因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而 遭 證 交 所 處 分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證 交 所 小 叮 嚀 雖 然 用 手 機 通 訊 軟 體 Whats App 或 Line 等 傳 訊 省 錢 又 方 便, 但 證 交 所 提 醒 投 資 人, 無 論 是 撥 打 營 業 員 手 機 或 是 利 用 手 機 通 訊 軟 體 傳 送 委 託 下 單 訊 息 到 營 業 員 手 機 買 賣 股 票, 都 屬 現 行 法 規 禁 止 行 為, 恐 難 以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亦 容 易 造 成 日 後 交 易 糾 紛 貳 拾 貳 處 置 股 票 多 留 意 處 置 措 施 不 偏 頗 提 醒 投 資 人 要 注 意 投 資 人 下 單 買 賣 股 票 卻 被 證 券 商 要 求 預 收 款 券, 驚 訝 之 餘 才 發 現 投 資 標 的 已 經 被 證 交 所 公 告 為 處 置 股 票, 但 什 麼 情 況 下, 股 票 會 被 證 交 所 列 為 處 置 股 票 呢? 證 交 所 表 示, 對 異 常 股 票 採 取 處 置 措 施 機 制, 在 世 界 各 證 券 市 場 都 普 遍 存 在,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維 護 市 場 秩 序 以 及 交 易 安 全 臺 灣 的 證 券 市 場 也 制 訂 有 處 置 措 施, 一 般 而 言 股 票 經 過 多 日 列 為 注 意 股 票 後, 才 會 進 入 處 置 股 票 階 段, 但 是 也 有 可 能 因 為 交 易 異 常 有 嚴 重 影 響 市 場 交 割 安 全 或 有 其 他 維 護 市 場 秩 序 安 全 的 必 要 情 形, 證 交 所 可 以 經 由 召 開 監 視 業 務 督 導 會 報 討 論 決 議, 直 接 採 取 處 置 措 施 由 於 市 場 投 資 人 有 人 看 多, 也 有 人 看 空, 證 交 所 在 決 定 對 某 檔 股 票 採 取 處 置 措 施 前, 都 會 處 於 中 立 的 立 場, 蒐 集 各 方 面 資 料, 包 括 漲 跌 幅 成 交 量 集 中 度 媒 體 報 導 產 業 資 訊 等 綜 合 評 量 審 慎 考 量 後, 才 會 做 出 處 置 期 間 撮 合 時 間 收 取 款 券 等 處 置 內 容, 並 不 會 針 對 上 漲 股 票 才 會 採 取 處 置 措 施 此 外, 對 於 持 續 交 易 異 常 股 票, 投 資 人 的 風 險 也 相 對 提 升, 證 交 所 站 在 保 護 投 資 人 的 立 場, 會 加 強 該 持 續 交 易 異 常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資 訊 的 揭 露 與 說 明, 強 化 資 訊 透 明 度, 降 低 市 場 訊 息 不 對 稱 性, 在 交 易 方 面 通 常 採 取 投 資 人 買 賣 處 置 股 票 必 須 預 先 收 取 買 進 價 金 或 賣 出 股 數, 也 拉 長 處 置 股 票 每 次 交 易 的 撮 合 時 間 處 置 股 票 除 了 意 含 提 醒 投 資 人 注 意 交 易 風 險 外, 更 必 需 在 下 單 前 審 慎 評 估 投 資 標 的, 最 簡 單 的 評 估 方 法, 證 交 所 表 示, 只 要 進 入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頁, 就 可 以 瞭 解 上 市 公 司 發 布 的 財 務 業 務 狀 況 以 及 市 場 訊 息 澄 清 說 明 等 資 訊, 投 資 人 可 以 綜 合 各 項 資 料 再 決 定 是 否 下 單 交 易 至 於 處 置 後 股 價 的 表 現, 依 據 證 交 所 內 部 統 計 是 互 有 漲 跌, 上 漲 或 下 跌 走 勢 機 51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會 相 等, 表 示 就 市 場 而 言, 處 置 措 施 對 異 常 交 易 股 票 是 一 種 中 性 的 措 施, 異 常 交 易 股 票 終 將 會 透 過 證 交 所 的 警 示 或 處 置 與 投 資 人 理 性 審 慎 的 買 賣 達 到 合 理 均 衡 的 價 量 關 係 有 關 上 市 股 票 公 布 注 意 或 處 置 的 詳 細 規 定, 證 交 所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投 資 人 經 由 證 交 所 網 站 的 法 令 規 章 或 投 資 人 教 育 項 下 查 詢, 另 外, 每 個 營 業 日 下 午 六 點 三 十 分 後, 投 資 人 也 可 以 在 證 交 所 網 頁 上 查 詢 當 日 公 布 注 意 股 票 及 處 置 股 票 詳 細 資 料 貳 拾 參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許 政 府 與 企 業 攜 手 推 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鑒 於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認 同 之 企 業 經 營 原 則 及 核 心 價 值, 為 協 助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經 營 及 有 效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進 而 為 企 業 帶 來 正 向 財 務 效 益 並 增 進 企 業 成 長 動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與 共 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第 二 場 次 於 102 年 9 月 18 日 移 師 新 竹 喜 來 登 大 飯 店, 邀 集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及 高 階 主 管, 合 計 約 200 人 參 加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朱 署 長 坤 茂 及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王 副 局 長 詠 心 等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與 會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王 副 局 長 於 開 場 致 詞 時 表 示, 金 管 會 自 100 年 起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今 年 度 更 擴 大 辦 理, 期 望 以 正 面 宣 導 之 方 式, 擺 脫 傳 統 家 族 企 業 個 別 利 益 文 化, 從 心 做 起, 逐 步 推 廣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與 公 司 治 理 之 理 念, 期 盼 藉 由 個 別 企 業 之 努 力, 使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獲 得 社 會 大 眾 之 認 同, 進 而 推 動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之 永 續 發 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朱 署 長 則 以 實 際 案 例 說 明 廉 政 署 自 100 年 7 月 成 立 以 來, 對 提 升 政 府 廉 潔 度 之 努 力 與 作 為 目 前 政 府 之 反 貪 腐 工 作 已 由 傳 統 之 揭 弊 肅 貪, 轉 變 為 建 立 事 先 預 警 措 施, 以 期 更 有 效 的 降 低 政 府 資 源 之 浪 費 法 務 部 現 已 著 手 將 企 業 貪 瀆 之 相 關 規 範 納 入 反 貪 腐 條 例, 期 待 由 企 業 內 部 做 起, 藉 由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企 業 倫 理 及 誠 信 經 營 觀 念 的 落 實 並 致 力 於 實 現 社 會 責 任, 由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各 面 向 多 盡 一 份 心 力, 將 可 集 思 廣 益 共 創 清 廉 家 園 本 次 座 談 會,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親 自 參 與, 邀 請 緯 創 資 通 呂 錦 龍 資 深 經 理 聖 暉 工 程 梁 進 利 董 事 長 及 偉 詮 林 錫 銘 董 事 長 等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代 表, 分 享 公 司 治 理 社 會 責 任 及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執 行 情 形 緯 創 呂 資 深 經 理 表 示 誠 信 是 公 司 的 天 條, 提 供 了 緯 創 員 工 對 所 有 行 為 活 動 的 準 則 架 構, 並 以 52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利 他 精 神, 進 行 利 害 關 係 人 管 理 環 境 友 善 及 社 會 公 益, 以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聖 暉 梁 董 事 長 表 示 誠 信 樸 實 為 公 司 之 文 化, 公 司 專 注 於 本 業, 與 員 工 客 戶 及 社 會 營 造 共 生 多 贏,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偉 詮 林 董 事 長 談 到 企 業 掌 握 社 會 資 源, 應 以 誠 信 為 本, 正 當 獲 利, 並 鼓 勵 企 業 在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下, 關 懷 弱 勢, 從 事 公 益,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國 家 社 會 應 常 懷 關 心, 主 動 協 助 及 督 促 國 家 社 會 向 上 提 升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新 竹 分 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代 表 與 出 席 公 司 負 責 人 及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聖 暉 梁 董 事 長 補 充 分 享 公 司 於 102 年 獲 得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A++ 級 之 寶 貴 經 驗 證 期 局 王 副 局 長 表 示 目 前 證 交 所 及 櫃 買 中 心 已 共 同 訂 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可 做 為 公 司 制 定 相 關 內 部 規 章 之 參 考, 並 宜 納 入 公 司 內 控 制 度 廉 政 署 朱 署 長 則 表 示, 私 部 門 的 反 貪 腐 及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打 擊 貪 污 為 全 球 發 展 趨 勢,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極 具 重 要 性, 期 盼 企 業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並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共 同 扮 演 社 會 穩 定 力 量,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新 竹 分 局 羅 分 局 長 榮 鎮 強 調 政 府 致 力 於 建 立 租 稅 公 平 環 境, 企 業 應 以 誠 信 為 本, 誠 實 納 稅 本 場 座 談 會 在 各 上 市 ( 櫃 ) 公 司 熱 烈 參 與 下 圓 滿 結 束 貳 拾 肆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第 三 場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許 政 府 與 企 業 攜 手 推 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鑒 於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認 同 之 企 業 經 營 原 則 及 核 心 價 值, 為 協 助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經 營 及 有 效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進 而 為 企 業 帶 來 正 向 財 務 效 益 並 增 進 企 業 成 長 動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共 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第 三 場 次 於 102 年 9 月 23 日 台 北 集 思 台 大 會 議 中 心 邀 集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及 高 階 主 管, 合 計 約 300 多 人 參 加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明 堂 及 金 管 會 黃 副 主 委 天 牧 等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與 會 金 管 會 黃 副 主 委 天 牧 於 開 場 致 詞 時 表 示, 金 管 會 近 年 來 致 力 於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理 念 的 推 廣, 我 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觀 念 亦 已 漸 成 形, 依 統 計, 截 至 今 年 6 月 底 止, 上 市 櫃 公 司 出 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者 共 有 114 家,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截 至 102 年 度 第 2 季 EPS 平 均 為 新 臺 幣 1.07 元, 為 全 體 上 市 ( 櫃 ) 公 司 平 均 EPS 新 臺 幣 0.86 元 之 1.24 倍, 足 見 企 業 注 重 誠 信 經 營 及 倫 理, 將 使 企 業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之 機 會 大 增 並 帶 來 財 務 效 益 希 望 台 灣 將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作 為 基 石, 使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黃 副 主 委 並 表 示 目 前 53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國 內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評 鑑 制 度, 並 非 強 制 性, 但 為 加 強 國 際 競 爭 力, 鼓 勵 我 國 企 業 積 極 從 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另 金 管 會 亦 會 持 續 推 動 電 子 投 票 獨 立 董 事 審 計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並 規 畫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中 心, 致 力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制 度 法 務 部 陳 次 長 明 堂 表 示, 聯 合 國 一 再 強 調 公 私 部 門 應 共 同 努 力 於 反 貪 作 為 除 了 公 部 門 外, 企 業 也 應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反 賄 賂 反 貪 腐, 期 與 政 府 政 策 相 輔 相 成, 共 同 提 升 國 家 社 會 的 進 步 廉 政 署 楊 副 署 長 石 金 則 表 示,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對 貪 腐 零 容 忍, 建 立 乾 淨 家 園 證 交 所 李 董 事 長 述 德 表 示, 政 府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希 望 企 業 藉 由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達 到 勞 資 和 諧 提 高 產 值 回 饋 股 東 及 活 絡 經 濟 公 司 不 分 大 小, 每 家 公 司 反 賄 賂 反 貪 腐, 注 重 環 保, 發 揮 愛 心, 讓 我 們 的 經 濟 更 繁 榮 環 境 更 永 續 勞 資 更 和 諧 社 會 更 圓 滿, 達 到 活 絡 經 濟 的 目 的 李 董 事 長 表 示 感 謝 金 管 會 及 其 他 與 會 政 府 機 構 及 經 驗 分 享 的 三 家 公 司, 希 望 透 過 政 府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制 度 的 推 動, 達 到 法 規 與 業 務 結 合 本 次 座 談 會,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親 自 參 與, 邀 請 聚 陽 實 業 王 泰 昌 總 經 理 智 擎 生 技 葉 常 菁 總 經 理 及 友 訊 科 技 徐 行 協 理 等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代 表, 分 享 公 司 治 理 社 會 責 任 及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執 行 情 形 聚 陽 王 總 經 理 表 示 打 造 一 個 專 業 經 營 讓 員 工 有 歸 屬 感 的 公 司, 並 以 誠 信 團 隊 分 享 為 聚 陽 的 價 值 觀, 並 成 立 聚 陽 人 文 發 展 教 育 基 金 會, 致 力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智 擎 葉 總 經 理 表 示 人 才 創 新 速 度 團 隊 合 作 誠 信 正 直 為 其 企 業 核 心 價 值, 尤 其 於 新 藥 開 發 的 臨 床 試 驗, 首 重 病 人 使 用 藥 物 的 安 全 性 倫 理 性 與 合 理 性, 以 追 求 誠 信 的 臨 床 為 目 標, 實 踐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理 念 友 訊 徐 協 理 談 到 友 訊 公 司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承 擔 企 業 身 為 世 界 公 民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致 力 開 發 綠 色 產 品, 除 頒 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手 冊 並 已 編 製 永 續 經 報 告 書, 更 進 一 步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與 其 關 係 人 及 夥 伴 們, 共 同 努 力 增 進 全 世 界 共 同 福 祉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代 表 林 科 長 曉 勤 於 意 見 交 流 時 表 示, 國 稅 局 致 力 本 身 的 誠 信 經 營 及 社 會 責 任, 積 極 推 動 統 一 發 票 電 子 化, 利 用 雲 端 科 技 減 少 用 紙 張 列 印 發 票, 達 到 保 護 地 球, 環 境 永 續 的 目 標 經 濟 部 陳 副 司 長 則 表 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主 要 來 自 於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的 串 聯 帶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施 行 公 司 法 對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係 規 範 公 司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的 法 規 遵 循, 推 動 落 實 獨 立 董 事 機 制, 財 務 透 明 化, 讓 公 司 治 理 更 健 全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王 代 處 長 厚 偉 提 供 五 點 建 議 供 企 業 參 考, 一 尊 重 員 工, 視 為 工 作 夥 伴 ; 二 提 供 定 期 適 當 的 溝 通 管 道, 協 商 資 訊 透 明 ; 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通 報, 四 福 利 制 度 化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 五 勞 資 衝 突 透 過 協 商 機 制 解 決, 轉 54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化 成 進 步 的 動 力 本 場 座 談 會 在 各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熱 烈 參 與 下 圓 滿 結 束 貳 拾 伍 證 交 所 提 供 查 核 案 例 分 享 以 提 醒 投 資 人 注 意 交 易 安 全 投 資 小 百 科 - 案 例 分 享 某 投 資 人 採 網 路 下 單, 因 未 於 電 子 憑 證 到 期 前 提 出 申 請, 俟 過 期 後 始 以 電 話 連 絡 證 券 商 人 員, 於 申 請 新 憑 證 時, 因 原 憑 證 已 過 使 用 期 限, 投 資 人 暫 無 法 以 網 路 下 單, 遂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證 券 商 人 員 未 及 時 協 助 換 發 電 子 憑 證, 導 致 其 無 法 賣 出 股 票 而 虧 損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證 交 所 小 叮 嚀 證 交 所 稽 核 部 提 醒 投 資 人, 隨 著 網 際 網 路 蓬 勃 發 展, 網 路 下 單 已 成 為 新 趨 勢, 投 資 人 於 網 路 下 單 時, 請 注 意 電 子 憑 證 有 效 期 限, 當 憑 證 即 將 到 期 前, 應 依 規 定 於 到 期 前 ㄧ 個 月 內 申 請 展 期, 以 維 護 自 身 之 權 益 ; 若 憑 證 到 期 未 及 時 展 期, 逾 期 限 則 需 攜 帶 本 人 原 開 戶 印 鑑 及 身 分 證 至 原 開 戶 分 公 司 重 新 申 請 憑 證 才 可 繼 續 使 用 投 資 人 於 取 得 新 憑 證 前, 亦 可 以 電 話 委 託 等 方 式 連 絡 證 券 商 下 單 貳 拾 陸 全 球 首 創 的 權 證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您 使 用 過 了 嗎? 證 交 所 表 示, 國 內 權 證 市 場 近 年 來 無 論 發 行 量 或 交 易 量 都 快 速 成 長, 參 與 投 資 人 逐 年 增 加 後, 對 權 證 市 場 資 訊 揭 露 和 完 整 性 的 需 求 變 得 日 益 迫 切 面 對 盤 面 上 數 以 千 計 的 權 證 商 品, 投 資 人 常 無 從 選 起 於 是 在 證 券 相 關 單 位 通 力 合 作 下, 推 出 全 球 首 創 能 提 供 實 用 且 整 合 性 高 的 權 證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目 前 已 有 近 4 萬 人 瀏 覽 使 用 該 平 台 所 提 供 獨 一 無 二 的 資 訊 包 括 每 檔 權 證 波 動 率 變 動 情 形 買 賣 價 差 及 每 筆 委 託 買 賣 單 量 等, 同 時 投 資 人 還 可 以 由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的 隱 含 波 動 率, 判 斷 券 商 造 市 穩 定 度 ; 或 是 找 尋 買 賣 價 差 較 小 的 權 證, 選 擇 交 易 成 本 較 低 的 權 證 ; 也 可 以 由 每 日 收 盤 隱 含 波 動 率 與 券 商 造 市 波 動 率 比 較, 來 判 斷 權 證 的 價 格 偏 離 程 度 是 否 過 大, 這 些 資 訊 可 是 別 的 網 站 所 沒 有 的 訊 息, 也 是 我 國 權 證 市 場 為 服 務 投 資 人 的 創 舉 由 於 權 證 發 行 券 商 競 爭 激 烈, 權 證 商 品 琳 瑯 滿 目, 每 檔 權 證 的 造 市 品 質 關 乎 投 資 人 交 易 成 本 及 易 買 易 賣 程 度, 證 交 所 稽 核 部 提 醒 投 資 人 投 資 權 證 前 參 考 權 證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中 的 3 大 項 功 能 進 行 篩 選 比 較, 包 括 隱 含 波 動 率 買 賣 價 差 比 及 委 託 量 權 證 對 資 金 部 位 較 小 的 投 資 者 而 言, 是 具 備 高 槓 桿 效 果 的 重 要 投 資 工 具, 投 資 人 透 過 較 低 之 投 資 金 額 即 能 參 與 現 貨 短 線 行 情, 亦 能 靈 活 運 用 權 證 進 行 避 險 或 套 利 55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56 之 投 資 組 合 再 者, 流 動 量 提 供 者 制 度 自 98 年 實 施 後, 投 資 人 更 加 注 意 發 行 券 商 的 造 市 品 質, 為 縮 小 投 資 人 與 造 市 者 之 認 知 差 距, 建 置 上 開 平 台 不 僅 能 提 高 權 證 市 場 資 訊 透 明 度, 協 助 投 資 人 判 斷 權 證 報 價 之 穩 定 性 及 流 動 性, 亦 能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投 資 糾 紛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平 台 揭 露 各 造 市 券 商 的 報 價 行 為, 激 勵 各 發 行 券 商 加 強 權 證 造 市 品 質, 在 市 場 良 性 競 爭 下, 可 為 投 資 人 創 造 更 佳 的 投 資 環 境 證 交 所 稽 核 部 提 醒 投 資 人 投 資 權 證 前 宜 停 聽 看, 參 考 資 訊 可 上 權 證 資 訊 揭 露 平 台 網 站 : http://www.sfi.org.tw/ 貳 拾 柒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之 第 四 場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許 政 府 與 企 業 攜 手 推 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鑒 於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認 同 之 企 業 經 營 原 則 及 核 心 價 值, 為 協 助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經 營 及 有 效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進 而 為 企 業 帶 來 正 向 財 務 效 益 並 增 進 企 業 成 長 動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共 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第 四 場 次 於 102 年 9 月 26 日 移 師 高 雄 漢 來 大 飯 店, 邀 集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及 高 階 主 管, 合 計 約 200 人 參 加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張 副 局 長 麗 真 及 法 務 部 周 主 任 秘 書 章 欽 等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與 會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張 副 局 長 於 開 場 致 詞 時 表 示,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間 重 要 的 議 題 之 一,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心 與 也 陸 續 發 布 及 修 正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為 讓 企 業 更 有 實 務 經 驗, 金 管 會 自 100 年 起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逐 步 推 廣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與 公 司 治 理 之 理 念, 期 盼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以 人 為 主, 建 立 好 的 企 業 文 化, 依 統 計, 截 至 今 年 6 月 底 止, 上 市 櫃 公 司 出 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者 共 有 114 家,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截 至 102 年 度 第 2 季 EPS 平 均 為 新 臺 幣 1.07 元, 為 全 體 上 市 ( 櫃 ) 公 司 平 均 EPS 新 臺 幣 0.86 元 之 1.24 倍, 可 見 企 業 注 重 誠 信 經 營 將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主 管 機 關 將 持 續 推 動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理 念, 以 增 進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法 務 部 周 主 任 秘 書 說 明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也 是 企 業 對 本 身 品 牌 價 值 的 一 種 投 資, 良 好 的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可 成 為 公 司 珍 貴 的 資 產, 近 來 國 際 信 評 機 構 針 對 企 業 進 行 評 等, 在 誠 信 經 營 及 社 會 責 任 方 面 擁 有 良 好 信 譽 者, 也 成 為 吸 引 投 資 人 的 關 鍵 所 在 法 務 部 及 證 期 局 也 將 持 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望 藉 由 此 座 談 會 成 為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溝 通 平 台, 共 同 建 構 安 全 的 投 資 環 境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本 次 座 談 會,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親 自 參 與, 邀 請 長 興 高 國 倫 董 事 長 世 德 陳 光 裕 董 事 長 及 日 月 光 顏 俊 明 經 理 等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代 表, 分 享 公 司 治 理 社 會 責 任 及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執 行 情 形 長 興 高 國 倫 董 事 長 表 示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係 為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及 強 化 各 項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以 守 法 守 信 與 守 德 作 為 誠 信 經 營 的 根 基, 善 盡 環 境 保 護 責 任, 並 建 議 公 司 社 會 公 益 應 由 內 部 專 責 單 位 做 辦 理, 以 有 更 佳 的 實 踐 性 世 德 陳 光 裕 董 事 長 表 示 公 司 以 永 續 經 營 及 追 求 完 善 環 境 為 策 略, 期 望 員 工 以 公 司 為 傲, 並 與 客 戶 共 享 共 榮, 經 由 強 化 董 事 會 職 能 及 股 東 權 益 維 護 來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方 面, 公 司 自 98 年 起 即 與 學 校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並 投 入 廠 區 內 太 陽 能 板 設 置, 落 實 節 能 省 碳, 並 達 到 環 境 保 護 之 效 果 日 月 光 顏 俊 明 經 理 談 到 公 司 秉 持 誠 正 自 省 積 極 與 互 信 的 精 神, 藉 由 經 營 管 理 環 境 永 續 及 社 會 責 任 三 大 構 面 向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邁 進, 開 發 與 設 立 綠 色 產 品 及 綠 色 製 程, 並 以 綠 建 築 為 設 計 精 神 規 劃 廠 房, 推 動 社 會 回 饋 包 含 弱 勢 扶 助 員 工 關 懷 及 引 領 供 應 鏈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等 方 面, 公 司 自 2010 年 起 亦 發 佈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期 許 能 有 更 多 企 業 參 許 永 續 經 營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代 表 與 出 席 公 司 負 責 人 及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廉 政 署 鄭 副 署 長 表 示, 廉 政 署 成 立 係 扮 演 溝 通 平 台 角 色, 以 協 助 企 業 推 動 誠 信 經 營 及 社 會 責 任 經 濟 部 曾 科 長 說 明 上 市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可 提 供 企 業 之 軟 實 力, 提 升 競 爭 力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潘 科 長 分 享 政 府 提 供 企 業 優 質 財 稅 服 務, 目 前 針 對 企 業 研 發 創 新 及 公 益 服 務 亦 有 相 關 租 稅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企 業 秉 持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許 編 審 鼓 勵 企 業 照 顧 員 工 重 視 工 安 問 題 及 創 造 友 善 職 場, 以 提 升 公 司 信 譽 創 造 利 潤 本 場 座 談 會 在 各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熱 烈 參 與 下 圓 滿 結 束 貳 拾 捌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第 五 場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許 政 府 與 企 業 攜 手 推 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鑒 於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認 同 之 企 業 經 營 原 則 及 核 心 價 值, 為 協 助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經 營 及 有 效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進 而 為 企 業 帶 來 正 向 財 務 效 益 並 增 進 企 業 成 長 動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共 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第 五 場 次 於 102 年 9 月 27 日 台 中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邀 集 上 市 櫃 公 司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及 高 階 主 管, 合 計 約 200 多 人 參 加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朱 署 長 坤 茂 及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吳 主 任 秘 書 桂 茂 等 政 57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府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與 會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吳 主 任 秘 書 於 開 場 致 詞 時 表 示, 目 前 先 進 國 家 愈 來 愈 多 的 金 融 機 構 投 入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 簡 稱 SRI) 和 環 保 型 基 金 (Eco-Fund) 的 創 立 與 推 廣, 藉 由 對 環 保 永 續 發 展 與 財 務 表 現 績 優 公 司 的 投 資, 並 搭 配 國 家 政 策 與 法 令, 引 導 龐 大 國 家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具 體 實 踐 社 會 責 任 之 公 司 另 現 已 有 超 過 50 個 國 家 共 1,176 家 金 融 服 務 業 者 簽 署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 每 年 近 20% 的 幅 度 增 長 新 簽 署, 顯 示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投 資 決 策 越 來 越 重 視 CSR, 亦 將 更 進 一 步 推 動 企 業 重 視 CSR 未 來 希 望 台 灣 將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作 為 基 石, 使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朱 署 長 首 先 澄 清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3 年 7 月 9 日 公 布 之 全 球 貪 腐 趨 勢 指 數 報 告, 乃 由 大 陸 地 區 民 調 公 司 進 行 之 網 路 調 查, 因 兩 岸 用 語 不 同 而 有 誤 導 受 訪 民 眾 致 調 查 結 果 數 據 失 真,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此 外, 法 務 部 現 已 著 手 將 企 業 貪 汙 之 相 關 規 範 納 入 反 貪 腐 條 例, 並 舉 例 說 明 企 業 貪 腐 對 社 會 造 成 之 重 大 影 響 目 前 政 府 之 反 貪 腐 工 作 已 由 傳 統 之 揭 弊 肅 貪, 轉 變 為 建 立 事 先 預 警 措 施, 並 以 實 際 案 例 說 明 此 轉 變 除 能 提 升 政 府 廉 潔 度, 更 可 有 效 降 低 政 府 資 源 之 浪 費 最 後 期 許 由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各 面 向 多 盡 一 份 心 力, 將 可 集 思 廣 益 共 創 清 廉 家 園 本 次 座 談 會,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親 自 參 與, 邀 請 美 律 實 業 廖 祿 立 董 事 長 金 可 國 際 蔡 國 洲 董 事 長 及 勝 華 科 技 黃 顯 雄 董 事 長 等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代 表, 分 享 公 司 治 理 社 會 責 任 及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執 行 情 形 美 律 廖 董 事 長 表 示 目 前 學 界 有 很 多 能 量, 企 業 可 與 學 界 合 作, 一 方 面 讓 公 司 有 源 源 不 絕 之 產 品 及 創 意, 另 一 方 面 可 讓 學 生 知 道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該 公 司 亦 推 出 有 薪 志 工 假 成 立 志 工 隊, 其 長 年 深 耕 慈 善 工 作, 並 認 為 企 業 是 社 會 的 公 器, 真 正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應 是 企 業 對 社 會 的 正 面 影 響, 企 業 為 社 會 創 造 價 值 之 同 時 和 社 會 一 起 價 值 分 享 金 可 蔡 董 事 長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月 星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分 享 其 自 身 推 動 社 會 公 益 之 感 動, 呼 籲 企 業 共 同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他 表 示 不 要 讓 錢 在 銀 行, 人 在 天 堂 的 事 情 發 生, 企 業 應 在 有 能 力 及 影 響 力 時, 儘 早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勝 華 黃 董 事 長 認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包 含 公 司 治 理 環 保 績 效 社 會 績 效 三 面 向, 應 將 其 融 入 公 司 經 營 策 略, 進 而 創 造 更 多 社 會 機 會, 促 使 公 司 經 營 成 功, 再 帶 動 公 司 更 進 一 步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形 成 良 性 循 環 藉 由 改 變 人 類 生 活, 同 時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並 落 實 社 會 責 任 金 管 會 及 證 交 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勞 委 會 58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勞 資 關 係 處 代 表 與 出 席 公 司 負 責 人 及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證 交 所 林 總 經 理 表 示 近 年 證 交 所 已 編 製 就 業 99 及 企 業 經 營 101 指 數,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即 為 選 擇 標 準 之 一, 而 此 二 指 數 之 表 現 亦 優 於 大 盤, 可 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對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之 正 面 影 響 廉 政 署 楊 副 署 長 首 先 肯 認 本 次 經 驗 分 享 公 司 之 誠 信 經 營 理 念, 亦 符 合 現 今 國 際 間 推 動 之 企 業 誠 信 認 證 趨 勢, 期 盼 企 業 主 能 與 公 部 門 合 作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共 同 扮 演 社 會 穩 定 力 量,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黃 科 長 強 調,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中 員 工 之 照 顧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提 供 三 面 向 供 企 業 界 參 考, 一 經 營 成 功 及 利 潤 分 享 ; 二 加 強 員 工 參 與 注 重 工 作 安 全 ; 三 避 免 非 典 型 歧 視, 強 化 平 等 權 本 場 座 談 會 在 各 上 市 ( 櫃 ) 公 司 熱 烈 參 與 下 圓 滿 結 束 貳 拾 玖 投 資 股 票 應 參 考 適 當 資 訊 管 道, 減 少 投 資 風 險 投 資 大 眾 買 賣 股 票 追 求 的 就 是 要 有 長 期 穩 健 的 配 息 收 入 或 在 買 進 賣 出 交 易 獲 取 利 益, 因 此 如 何 選 擇 一 家 適 合 自 己 財 務 支 配 範 圍 內 的 上 市 股 票 進 行 投 資, 就 是 一 門 很 大 的 學 問, 證 交 所 呼 籲 投 資 人, 最 簡 單 便 利 的 方 法 就 是 透 過 證 交 所 以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站, 查 詢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重 大 訊 息 財 務 業 務 等 相 關 資 料, 綜 合 各 項 資 料 後 審 慎 評 估 再 下 單 交 易, 以 避 免 受 到 市 場 眾 多 紛 雜 的 消 息 干 擾 誤 判 投 資 標 的, 造 成 個 人 財 務 巨 大 損 失 當 然, 證 交 所 也 會 全 力 做 好 維 護 市 場 交 易 安 全 公 正 以 及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的 工 作, 證 交 所 每 個 營 業 日 下 午 六 點 三 十 分 左 右 都 會 在 證 交 所 網 頁 上 公 布 注 意 股 票 及 處 置 股 票 資 訊, 提 供 投 資 人 查 詢 證 交 所 表 示, 現 行 各 項 公 布 注 意 處 置 標 準 是 對 外 公 開 的, 投 資 人 皆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為 避 免 有 心 人 士 意 圖 操 縱 股 價, 卻 刻 意 規 避 異 常 標 準, 使 善 意 投 資 人 疏 於 注 意 而 蒙 受 損 失, 或 是 遇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事, 如 本 益 比 股 價 淨 值 比 異 常 有 嚴 重 影 響 市 場 交 割 安 全 之 虞 公 司 資 訊 虛 偽 不 實 有 誤 導 投 資 人 之 虞, 或 經 公 布 或 處 置 措 施 未 發 揮 警 示 效 果 及 其 他 情 況 等, 證 交 所 採 取 了 進 一 步 的 強 化 措 施 : 就 是 經 由 監 視 業 務 督 導 會 報 決 議, 可 直 接 將 異 常 之 有 價 證 券 公 布 為 注 意 股 票, 提 醒 投 資 人 注 意 交 易 風 險, 或 直 接 將 該 有 價 證 券 公 布 為 處 置 股 票, 採 取 相 關 的 處 置 措 施, 以 提 升 管 理 的 即 時 性, 提 醒 大 眾 注 意 投 資 風 險, 維 持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由 於 市 場 投 資 人 有 人 看 多, 也 有 人 看 空, 對 於 持 續 交 易 異 常 股 票, 投 資 人 的 風 險 也 相 對 提 升, 證 交 所 站 在 保 護 投 資 人 的 立 場, 在 決 定 對 某 檔 股 票 採 取 處 置 措 施 前, 都 會 處 於 中 立 的 立 場, 蒐 集 各 方 面 資 料, 包 括 漲 跌 幅 成 交 量 集 中 度 媒 體 報 導 產 業 資 訊 等 綜 合 評 量 審 慎 考 量 後, 才 會 做 出 處 置 期 間 撮 合 時 間 收 取 款 券 等 5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60 處 置 內 容 證 交 所 再 次 提 醒 投 資 人, 買 賣 注 意 股 票 及 處 置 股 票 可 能 有 更 高 的 價 格 風 險 想 要 進 一 步 瞭 解 相 關 法 規 與 資 訊, 可 直 接 至 證 交 所 網 址 查 詢 : 公 布 注 意 處 置 相 關 規 定 與 標 準 http://www.selaw.com.tw/newlevel.asp 公 布 注 意 處 置 股 票 資 訊 查 詢 http://www.twse.com.tw/ 市 場 公 告 / 公 布 注 意 股 票 異 常 注 意 處 置 股 票 常 見 問 題 http://investoredu.twse.com.tw/pages/twse_investmentqa.aspx?id=6 參 拾 金 管 會 及 法 務 部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第 六 場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期 許 政 府 與 企 業 攜 手 推 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誠 信 經 營 於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誠 信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已 成 為 國 際 認 同 之 企 業 經 營 原 則 及 核 心 價 值, 為 協 助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經 營 及 有 效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進 而 為 企 業 帶 來 正 向 財 務 效 益 並 增 進 企 業 成 長 動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共 同 舉 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最 後 一 場 於 102 年 9 月 30 日 台 北 集 思 台 大 會 議 中 心 邀 集 上 市 櫃 公 司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及 高 階 主 管, 合 計 約 300 多 人 參 加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張 副 局 長 麗 真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林 主 任 秘 書 錦 村 等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首 長 與 會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張 副 局 長 於 開 場 致 詞 時 表 示, 我 國 自 100 年 起 由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合 辦 座 談 會, 邀 請 上 市 ( 櫃 ) 公 司 就 現 行 經 營 發 展 及 落 實 企 業 責 任, 分 享 相 關 經 驗 及 提 供 建 言, 希 冀 拋 磚 引 玉, 使 上 市 ( 櫃 ) 公 司 願 意 一 同 推 動 落 實 而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推 動 係 由 三 股 力 量 併 行 不 備, 第 一 股 力 量 是 發 行 公 司 願 意 認 同 且 一 同 推 動 第 二 股 力 量 是 主 管 機 關 如 何 訂 定 規 範, 導 引 業 者 遵 循 方 向 第 三 股 力 量 則 是 公 司 股 東 投 資 人 媒 體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藉 由 三 股 力 量 的 相 輔 相 成, 倘 公 司 願 意 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公 司 治 理 做 好, 相 信 市 場 會 願 意 給 予 回 饋, 並 期 盼 透 過 三 股 力 量, 讓 市 場 更 優 質, 創 造 更 令 人 信 任 的 市 場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林 主 任 秘 書 則 以 實 際 案 例 說 明 企 業 對 社 會 及 員 工 對 企 業 的 誠 信 責 任, 表 達 廉 政 署 自 100 年 7 月 成 立 以 來, 對 提 升 政 府 廉 潔 度 之 努 力 與 作 為 法 務 部 現 已 著 手 將 企 業 貪 瀆 之 相 關 規 範 納 入 反 貪 腐 條 例, 期 待 由 企 業 內 部 做 起, 藉 由 公 司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治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企 業 倫 理 及 誠 信 經 營 觀 念 的 落 實 並 致 力 於 實 現 社 會 責 任, 由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各 面 向 多 盡 一 份 心 力, 將 可 集 思 廣 益 共 創 清 廉 家 園 本 次 座 談 會,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高 階 主 管 親 自 參 與, 邀 請 王 品 餐 飲 王 國 雄 總 經 理 康 和 證 券 葉 秀 惠 總 經 理 微 星 科 技 簡 文 哲 協 理 等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代 表, 分 享 公 司 治 理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執 行 情 形 王 品 王 總 經 理 表 示 王 品 誠 信 經 營 之 實 踐, 自 經 營 理 念 誠 實 群 力 創 新 滿 意 展 開, 藉 由 人 才 與 企 業 文 化 創 造 企 業 核 心 價 值, 貫 徹 公 司 治 理, 例 如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接 受 廠 商 100 元 以 上 的 好 處, 觸 犯 此 天 條 者 則 開 除, 以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則 從 環 境 保 護 成 立 戴 水 基 金 會 等 方 面 著 手, 落 實 社 會 關 懷, 成 果 斐 然 康 和 葉 總 經 理 表 示 公 司 之 信 念 為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之 全 方 位 公 益 回 饋, 自 健 全 之 內 控 體 制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客 戶 服 務 重 視 社 會 責 任 關 懷 員 工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面 向, 分 享 其 執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方 法 微 星 簡 協 理 則 強 調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可 從 經 濟 責 任 環 保 責 任 社 會 責 任 切 入 討 論, 如 重 視 用 電 安 全, 節 能 減 碳, 以 及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工 作, 以 落 實 環 保, 並 強 調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點 不 是 為 了 得 獎 而 做, 而 是 做 了 之 後, 贏 得 別 人 的 肯 定 尊 敬 與 感 動, 企 業 文 化 不 是 用 說 的, 是 做 出 來 的 最 後, 以 撿 海 星 的 例 子, 呼 籲 企 業 界 共 同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共 同 打 造 美 好 社 會 金 管 會 及 證 交 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中 和 稽 徵 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代 表 與 出 席 公 司 負 責 人 及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證 交 所 林 總 經 理 表 示 近 年 證 交 所 已 編 製 就 業 99 指 數 及 企 業 經 營 101 指 數,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即 為 選 擇 標 準 之 一, 而 此 二 指 數 之 表 現 亦 優 於 大 盤, 可 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對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之 正 面 影 響 近 年 來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頒 布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誠 信 經 營 最 佳 實 務 守 則, 舉 辦 多 場 宣 導 會, 追 求 的 核 心 價 值 即 是 期 待 公 司 能 重 視 更 多 衡 平 指 標, 如 長 期 績 效 非 財 務 要 素 員 工 環 境 等 內 容, 以 達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林 科 長 / 北 區 國 稅 局 中 和 稽 徵 所 黎 主 任 強 調 政 府 致 力 於 建 立 租 稅 公 平 環 境 強 化 租 稅 人 權 推 廣 電 子 發 票 等 政 策, 同 樣 地 企 業 應 以 誠 信 為 本, 誠 實 納 稅,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經 濟 部 莊 科 長 表 示 國 際 間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越 來 越 重 視, 國 內 亦 逐 步 推 動, 透 過 公 司 們 的 分 享 社 會 事 件 的 省 思, 期 待 大 家 共 同 倡 議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勞 委 會 勞 資 關 係 處 許 編 審 鼓 勵 企 業 照 顧 員 工 重 視 工 安 問 題 及 創 造 友 善 職 場, 以 提 升 公 司 信 譽 創 造 利 潤 本 場 座 談 會 在 各 上 市 ( 櫃 ) 公 司 熱 烈 參 與 下 圓 滿 結 束 參 拾 壹 注 意 權 證 時 間 價 值 日 趨 減 少 之 風 險 61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權 證 近 年 來 發 展 日 益 茁 壯, 投 資 人 選 擇 特 定 標 的 證 券 並 判 斷 多 空 走 勢 後, 可 利 用 權 證 的 槓 桿 特 性, 進 行 以 小 搏 大 的 倍 數 交 易, 投 資 人 有 機 會 以 較 低 的 資 金 成 本 獲 取 倍 數 利 潤, 但 亦 可 能 產 生 損 失, 故 投 資 人 須 謹 慎 投 資 權 證 投 資 最 大 特 色, 係 利 用 時 間 價 值 換 取 標 的 證 券 價 格 波 動 所 帶 來 的 利 潤 距 到 期 日 愈 遠, 權 證 投 資 人 有 較 長 時 間 等 待 標 的 證 券 價 格 波 動 產 生 利 潤, 權 證 價 格 也 相 對 較 貴 ; 距 到 期 日 愈 近 的 權 證, 由 於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等 待 行 情 反 轉, 所 以 投 資 人 獲 利 機 率 較 小, 故 權 證 價 格 比 較 便 宜 因 此, 時 間 價 值 代 表 權 證 在 到 期 日 前 可 能 履 約 的 機 率, 權 證 存 續 時 間 愈 長, 權 證 達 到 履 約 價 的 機 率 愈 高, 反 之 亦 然, 因 此 權 證 愈 逼 近 到 期 日, 其 履 約 機 率 愈 低, 則 權 證 時 間 價 值 將 加 速 遞 減, 一 旦 到 期, 若 權 證 未 具 履 約 價 值, 則 權 證 價 格 歸 零, 投 資 人 將 損 失 當 初 買 進 權 證 所 支 付 的 全 數 價 金 舉 例 說 明, 假 設 權 證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掛 牌 上 市, 履 約 價 格 為 55 元, 行 使 比 例 為 1 比 0.5, 報 價 波 動 率 設 定 為 30%, 存 續 期 間 6 個 月, 上 市 1 個 月 後 時 間 價 值 遞 減 比 率 為 18.52%,3 個 月 後 時 間 價 值 遞 減 比 率 為 31.82%, 距 到 期 日 剩 1 個 月, 其 時 間 價 值 遞 減 比 率 為 78.1%, 至 到 期 日 當 天, 其 時 間 價 值 則 歸 於 零 由 此 例 中 顯 示, 上 市 第 1 個 月 時 間 價 值 遞 減 比 率 僅 為 18.52%, 到 最 後 1 個 月 則 時 間 價 值 遞 減 比 率 達 78.1%, 投 資 人 須 特 別 注 意 權 證 時 間 價 值 會 隨 到 期 日 的 接 近 呈 現 大 幅 減 損 證 交 所 表 示, 投 資 權 證 時 應 考 量 時 間 價 值 日 趨 減 少 之 風 險, 尤 其 在 到 期 日 倒 數 計 時 之 際, 時 間 價 值 減 損 幅 度 可 能 大 於 標 的 證 券 對 權 證 價 格 的 推 升 幅 度, 恐 發 生 權 證 價 格 與 標 的 走 勢 反 向 變 動 的 情 況, 且 標 的 證 券 於 到 期 時 若 未 突 破 履 約 價, 則 權 證 不 具 履 約 價 值, 投 資 人 將 損 失 原 先 購 買 權 證 所 支 付 之 價 金, 故 投 資 快 接 近 到 期 日 的 權 證 時, 宜 審 慎 評 估 風 險, 善 設 停 損 點 參 拾 貳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主 辦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評 議 機 構 組 織 2013 臺 北 年 會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由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主 辦, 於 本 年 9 月 16 日 至 18 日 假 台 北 遠 東 飯 店 為 期 三 天 之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評 議 機 構 組 織 (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 Schemes, 下 稱 INFO Network)2013 臺 北 年 會, 活 動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本 次 年 會 計 有 23 國 共 80 餘 位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並 由 金 管 會 曾 主 任 委 員 銘 宗 作 開 幕 致 詞 並 有 各 金 融 相 關 公 會 貴 賓 出 席 共 襄 盛 舉 本 次 年 會 中, 與 會 各 國 代 表 以 會 議 主 題 關 係 (Relationship) 為 延 伸, 就 評 議 人 與 員 工 內 部 主 管 機 關 法 院 等 關 係 進 行 研 討, 分 享 有 關 身 為 評 議 人 或 調 處 人 於 處 理 評 議 案 件 時 所 需 面 對 之 內 部 外 部 關 係, 以 及 評 議 人 本 身 的 角 色 定 位 本 62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次 年 會 由 金 管 會 王 副 主 任 委 員 儷 玲 擔 任 評 議 人 與 主 管 機 關 的 關 係 議 題 之 主 持 人, 並 由 澳 洲 代 表 Philip Field 及 荷 蘭 代 表 Nol Monster 主 講, 深 入 探 討 政 府 金 融 監 理 之 介 入 干 涉 程 度, 與 評 議 機 構 公 平 公 正 及 獨 立 性 間 之 關 係, 如 何 於 二 者 間 尋 求 平 衡 點 其 次, 在 評 議 人 與 員 工 的 內 部 關 係 方 面, 由 紐 西 蘭 代 表 Karen Stevens 及 達 豐 公 關 顧 問 公 司 總 裁 梁 吳 蓓 琳 分 別 主 講 有 關 評 議 機 構 內 部 員 工 之 技 能 培 養 訓 練 職 涯 發 展 管 理 等, 強 調 爭 議 案 件 是 否 能 獲 得 妥 善 處 理, 有 賴 於 訓 練 有 素 及 經 驗 豐 富 之 員 工, 是 以 評 議 機 構 應 特 別 重 視 內 部 員 工 之 招 募 訓 練 以 及 經 驗 之 累 積 另 外 在 公 共 關 係 與 教 育 宣 導 方 面, 則 由 南 非 代 表 Manie van Schalkwyk 千 里 達 共 和 國 代 表 Suzanne Roach 英 國 代 表 Caroline Mitchell, 就 風 險 管 理 如 何 有 效 提 升 評 議 服 務 進 行 教 育 宣 導 執 行 相 關 宣 導 工 作 之 建 議 如 何 運 用 媒 體 關 係 等 議 題 提 供 經 驗 分 享, 其 中 特 別 深 入 探 討 對 於 消 費 者 之 宣 導 策 略 應 係 著 重 於 個 人 或 團 體, 始 能 獲 致 最 大 之 宣 導 效 益 評 議 中 心 莊 主 任 評 議 委 員 永 丞 於 閉 幕 致 詞 表 示, 感 謝 大 會 提 供 此 次 機 會 讓 評 議 中 心 得 以 主 辦 年 會, 藉 此 與 各 國 代 表 齊 聚 一 堂 交 流, 希 望 各 代 表 能 滿 意 本 次 年 會 之 規 劃 與 服 務, 語 末 全 場 會 員 代 表 均 起 立 鼓 掌, 表 達 對 於 評 議 中 心 之 謝 意 而 INFO Network 主 席 Jennifer Preiss 亦 表 達 對 於 評 議 中 心 之 感 謝, 肯 定 本 次 年 會 在 主 題 上 突 破 以 往 方 式, 以 多 元 角 度 探 討 評 議 人 與 各 方 之 關 係, 讓 各 國 會 員 能 將 常 見 之 問 題 於 會 議 中 提 出 並 分 享 經 驗, 並 同 時 感 謝 評 議 中 心 於 會 議 期 間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在 場 會 員 代 表 均 表 示 這 是 他 們 參 加 過 最 棒 的 一 次 年 會 最 後, 由 2014 年 會 主 辦 國 千 里 達 共 和 國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代 表 Suzanne Roach 女 士 說 明 該 國 相 關 資 訊 並 播 放 介 紹 影 片 會 末, 與 會 各 國 代 表 均 依 依 不 捨 互 道 珍 重, 並 相 約 於 明 年 INFO 2014 千 里 達 年 會 再 見 參 拾 參 違 規 案 件 之 處 理 一 違 反 證 券 商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款 及 第 9 款, 命 令 大 眾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受 處 分 人 王 6 個 月 業 務 之 執 行 二 違 反 證 券 商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8 條 第 2 項 第 21 款 及 第 3 項, 命 令 元 富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受 處 分 人 周 3 個 月 業 務 之 執 行 三 違 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及 第 19 條 之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3 條 第 2 項 第 14 條 第 5 項 準 用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處 日 盛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警 告 及 罰 鍰 120 萬 元, 並 命 令 日 盛 投 信 解 除 違 規 行 為 時 投 資 經 理 人 陳 職 務 63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十 期 四 違 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顧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第 1 款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3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命 令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除 違 規 行 為 時 業 務 人 員 瞿 職 務 五 違 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12 款 及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各 服 務 事 業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第 6 條 第 2 項, 命 令 華 南 永 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除 違 規 行 為 時 總 經 理 陸 及 債 券 基 金 管 理 部 經 理 溫 之 職 務 六 違 反 期 貨 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6 條 第 2 項, 命 令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受 處 分 人 張 6 個 月 期 貨 業 務 之 執 行 七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6 條 之 3 號 第 7 項 紅 電 醫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為 之 負 責 人 陳 八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2 條 之 2 第 1 項 興 泰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為 之 負 責 人 吳 九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2 條 之 2 第 1 項 威 雀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為 之 負 責 人 莊 十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2 條 之 2 第 1 項 寶 聯 通 綠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十 一 違 反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會 使 用 委 託 書 規 則 第 11 條 第 2 項 龍 邦 國 際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十 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8 條 之 2 第 3 項 風 青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十 三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2 條 之 2 第 1 項 和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十 四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43 條 之 1 第 1 項 悅 弘 盛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十 五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43 條 之 1 第 1 項 燦 星 網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十 六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43 條 之 1 第 1 項 萬 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朱 陳 侯 祁 楊 蔡 64

證 券 暨 期 貨 要 聞 十 七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25 條 第 2 項 友 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李 十 八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36 條 第 2 項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及 營 運 情 形 公 告 申 報 特 殊 適 用 管 圍 辦 法 第 6 條 智 盛 全 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為 之 負 責 人 朱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