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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九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 Hong Kong. Tel: 2867 0888 Fax: 3906 9906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納 入 本 合 約 內, 成 為 本 合 約 之 基 礎 投 保 人 已 繳 付 保 費, 作 為 本 保 險 的 代 價 兹 證 明 本 保 單 或 批 單 上 所 列 之 承 保 條 件 除 外 條 款 基 本 條 款 責 任 限 額 ( 當 中 全 被 當 作 納 入 其 內 ) 為 依 歸 下, 本 公 司 同 意 賠 償 給 投 保 人 任 何 或 所 有 以 下 所 列 在 保 險 期 內 所 發 生 之 承 保 事 項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投 保 人 完 全 遵 守 及 履 行 保 單 所 載 條 件, 是 為 本 公 司 在 保 單 的 任 何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本 保 單 內, 如 內 容 許 可, 只 表 達 單 數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眾 數, 反 之 亦 然 只 表 達 男 性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女 性, 反 之 亦 然 第 一 部 份 定 義 以 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應 用 於 保 單 承 保 表 批 單 或 備 忘 錄 均 具 有 該 意 義 1. 意 外 意 指 無 法 預 見 和 意 料 之 外 的 暴 力 偶 發 外 在 及 可 見 事 件 並 不 牽 涉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下, 構 成 身 體 受 傷 的 唯 一 原 因 2. 子 女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子 女, 包 括 繼 子 女 和 合 法 領 養 的 子 女 其 年 齡 由 出 生 6 個 月 起 至 21 歲, 未 婚 及 未 有 工 作, 或 不 超 過 23 歲 而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仍 在 學 校 學 院 或 大 學 就 讀 的 全 讀 學 生 3. 先 天 性 疾 病 意 指 出 生 時 存 在 的 疾 病, 以 及 出 生 後 (6) 個 月 內 出 現 的 新 生 嬰 兒 身 體 疾 病 這 類 疾 病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但 不 排 除 其 他 可 被 診 斷 為 先 天 性 疾 病 的 狀 態 ), 如 各 種 疝 脫 ( 本 保 單 起 保 後 發 生 的 創 傷 所 造 成 者 除 外 ) 斜 視 睪 丸 未 降 尿 道 下 裂 - 1 -

腦 積 水 梅 克 耳 氏 憩 室 兔 唇 畸 形 足 胎 記 骨 或 肌 肉 不 正 常 生 長 腦 麻 痺 等 4. 住 院 日 意 指 受 保 人 須 連 續 入 住 醫 院 (24) 小 時 為 一 日, 而 受 保 人 須 被 確 認 為 住 院 病 人 及 入 院 至 少 (24) 小 時 5. 事 故 意 指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住 院 每 一 事 故 須 根 據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條 文 4, 將 包 括 由 同 一 原 因 造 成 的 所 有 疾 病 或 受 傷 及 其 一 切 併 發 症 6. 家 屬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7. 香 港 意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8. 醫 院 意 指 合 法 成 立 及 按 其 所 在 地 法 律 運 作 的 機 構, 並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1) 主 要 以 住 院 病 人 形 式 接 待 治 療 及 護 理 不 適 患 病 或 受 傷 的 人 士 ; (2) 只 在 可 隨 時 向 其 諮 詢 的 醫 生 監 管 下 始 能 接 納 住 院 病 人 入 院 ; (3) 為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系 統 化 的 醫 療 設 施 以 進 行 醫 療 診 斷 和 護 理, 並 在 醫 院 範 圍 或 醫 院 可 使 用 或 控 制 的 設 施 下 提 供 進 行 大 型 手 術 的 設 施 ( 如 適 用 ); (4) 在 護 理 人 員 的 監 督 下 提 供 全 日 護 理 服 務 ; (5) 維 持 一 名 合 法 註 冊 的 駐 院 醫 生 (6) 如 在 中 國 境 內, 則 指 縣 級 或 以 上 並 以 西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醫 院 醫 院 的 含 義 並 不 包 括 : (1) 精 神 護 理 機 構, 泛 指 為 精 神 病 者 包 括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護 理 的 機 構 醫 院 精 神 病 部 門 ; (2) 老 人 院 療 養 院 戒 毒 或 戒 酒 治 療 所 ; (3) 保 健 或 天 然 療 養 診 所 護 理 或 療 養 院 醫 院 特 為 戒 毒 或 戒 酒 而 設 的 部 門 或 護 理 療 養 復 康 特 別 護 理 或 靜 養 所 ; (4) 以 中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中 醫 院 9. 住 院 意 指 在 醫 生 建 議 及 定 期 護 理 下 作 為 住 院 病 人 而 入 住 醫 院 10.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意 指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按 本 保 單 每 日 獲 得 的 住 院 保 障, 惟 不 可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11. 受 傷 意 指 受 保 人 純 粹 因 意 外 所 引 致 的 身 體 損 害 - 2 -

12. 投 保 人 意 指 投 保 本 保 單 的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年 齡 由 18 歲 至 60 歲, 本 保 單 以 其 姓 名 簽 發, 並 同 時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為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人 士 13. 受 保 人 意 指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之 受 保 人, 並 須 為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其 年 齡 由 出 生 6 個 月 起 至 60 歲, 續 保 可 至 65 歲 14. 保 障 計 劃 意 指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本 保 單 所 承 保 的 保 障 計 劃 15. 深 切 治 療 意 指 在 醫 院 轄 下 深 切 治 療 部 接 受 之 治 療 16. 醫 生 意 指 獲 頒 西 醫 醫 學 位, 並 於 其 行 醫 地 區 獲 經 當 地 政 府 核 准 合 法 執 業 之 註 冊 西 醫 惟 並 不 包 括 其 住 院 為 索 償 基 準 的 受 保 人 本 人 及 該 受 保 人 的 親 屬, 除 非 本 公 司 已 予 批 准 而 受 僱 17. 保 單 年 度 意 指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每 一 連 續 (12) 個 月 的 期 間 18.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意 指 (1) 受 保 人 在 保 險 起 保 日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傷 或 疾 病, 而 這 類 受 傷 或 疾 病 已 顯 露 受 保 人 已 察 覺 或 應 合 理 地 察 覺 的 癥 狀 ; 或 (2) 受 保 人 於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內 所 患 之 下 列 病 患, 無 論 受 保 人 預 先 知 悉 與 否 : 1) 扁 桃 體 切 除 術 ;2) 器 官 腫 瘤 ;3) 痔 瘡 ;4) 鼻 中 隔 或 鼻 甲 之 病 理 異 常 ;5) 甲 狀 腺 功 能 異 常 ;6)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7) 需 動 手 術 之 各 類 竇 病 症 ;8) 白 內 障 ;9) 疝 ; 或 (3) 受 保 人 於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首 (6) 個 月 內 所 患 之 下 列 病 患, 無 論 受 保 人 預 先 知 悉 與 否 : 1) 結 核 病 ;2) 膽 結 石 ;3) 腎 石 尿 道 或 膀 胱 結 石 ; 4) 肛 門 瘻 管 ;5) 高 血 壓 或 心 臟 疾 病 或 血 管 疾 病 ; 6) 皮 膚 及 肌 肉 組 織 腫 瘤 骨 腫 瘤 或 血 液 或 骨 髓 之 惡 性 癌 症 ;7) 拇 指 外 翻 ;8) 胃 潰 瘍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9) 糖 尿 病 19. 住 院 病 人 意 指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需 住 院, 在 住 院 期 間 佔 用 病 床, 並 需 就 本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下 接 受 是 次 醫 療 診 斷 或 治 療, 而 不 僅 是 為 任 何 形 式 的 護 理 療 養 康 復 休 養 特 別 護 理 或 例 行 身 體 檢 查 20. 承 保 表 意 指 附 於 本 保 單 的 承 保 表, 並 為 本 保 單 的 一 部 份 21. 疾 病 意 指 受 保 人 所 感 染 的 疾 病, 而 該 疾 病 為 可 就 本 保 單 索 償 的 基 準, 惟 不 包 括 本 保 單 所 列 之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該 疾 病 必 須 直 接 而 單 獨 地 導 致 該 受 保 人 住 院 - 3 -

22. 配 偶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配 偶, 其 年 齡 由 18 歲 至 60 歲, 續 保 可 至 65 歲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保 障 範 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需 住 院, 而 開 始 住 院 時 本 保 單 就 該 受 保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險 亦 已 生 效, 則 本 公 司 將 就 受 保 人 住 院 期 間 的 每 一 天, 向 受 保 人 支 付 有 關 之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條 文 : 1. 受 保 人 須 接 受 醫 生 的 定 期 診 治 及 護 理, 方 可 獲 得 住 院 保 障 2. 在 香 港 境 內 及 境 外, 因 任 何 疾 病 或 受 傷, 均 可 獲 得 由 住 院 首 日 起 計 合 共 不 超 逾 (750) 日 的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至 於 香 港 境 外 住 院, 則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只 可 獲 得 最 長 (30) 日 保 障 3. 如 於 中 國 內 地 住 院, 受 保 人 只 獲 承 保 表 內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的 半 數 賠 償 4. (1) 若 受 保 人 基 於 以 往 住 院 並 已 獲 得 受 保 的 原 因,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原 因, 在 (6) 個 月 內 再 次 住 院, 而 開 始 住 院 時 本 保 單 就 該 受 保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險 亦 已 生 效, 則 將 被 視 為 以 往 住 院 的 延 續 在 決 定 本 保 單 的 有 關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期 及 最 高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時, 是 次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在 以 往 疾 病 的 相 同 時 期 出 現, 或 因 同 一 項 受 傷 所 致 ( 以 下 條 文 7 所 述 除 外 ) (2) 若 受 保 人 在 距 離 以 往 住 院 (6) 個 月 或 以 後 再 次 住 院, 則 被 視 為 另 一 次 住 院 處 理 在 決 定 本 保 單 的 有 關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期 及 最 高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時, 是 次 住 院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於 以 往 疾 病 的 相 同 時 期 出 現, 或 因 同 一 項 受 傷 所 致 (3) 於 本 保 單 失 效 後, 受 保 人 因 相 同 於 或 涉 及 引 致 前 次 住 院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入 院, 而 兩 次 住 院 相 距 時 間 不 超 過 (6) 個 月 或 以 上, 則 此 次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前 次 住 院 的 延 續 為 決 定 按 本 保 單 可 索 取 賠 償 的 時 間, 該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於 本 保 單 起 保 時 發 生, 及 因 相 同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住 院, 須 按 保 單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處 理 (4) 按 此 條 文 4 之 (1) 至 (3) 項,6 個 月 之 相 隔 期 計 算 乃 由 受 保 人 就 該 次 入 住 醫 院 首 日 與 上 一 次 住 院 病 癒 出 院 日 的 間 隔 5. 受 保 人 不 得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本 公 司 的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單 若 受 保 人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相 同 保 險, 本 公 司 將 視 受 保 人 受 其 中 最 高 保 障 額 的 保 單 所 保 障 如 各 保 單 的 保 障 額 相 - 4 -

同, 本 公 司 將 視 受 保 人 受 最 先 發 出 之 保 單 所 保 障 本 公 司 將 向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發 還 重 複 支 付 的 保 費 6. 除 以 上 第 5 條 所 述 外, 受 保 人 在 獲 得 本 保 單 的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外, 仍 可 獲 得 其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保 險 賠 償 7. 儘 管 上 述 的 條 文 所 訂, 假 如 : (1) 受 保 人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病 房 ( 最 高 賠 償 為 90 日 ); (2) 受 保 人 因 接 受 主 要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包 括 心 臟 心 肺 肝 臟 胰 臟 腎 臟 或 骨 髓 或 初 次 證 實 患 上 癌 病 而 住 院 ; (3) 受 保 人 感 染 傳 染 病 包 括 瘧 疾 霍 亂 腦 膜 炎 登 革 熱 破 傷 風 或 非 典 型 肺 炎 而 住 院 ( 就 每 種 傳 染 病 最 高 賠 償 為 30 日 ); (4) 受 保 人 在 短 暫 離 開 香 港 境 外 不 超 過 (60) 日 的 期 間 住 院 ( 不 包 括 在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住 院 ); (5) 投 保 人 及 受 保 配 偶 同 時 因 同 一 次 意 外 住 院 ; 則 可 獲 支 付 在 承 保 表 內 所 界 定 的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每 日 住 院 之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不 可 超 逾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的 兩 倍 ; 及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在 香 港 境 內 及 境 外 獲 得 之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合 共 均 不 可 超 逾 750 日 8. 如 受 保 人 為 子 女, 最 高 賠 償 額 ( 包 括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及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 不 得 超 逾 成 年 受 保 人 保 障 之 一 半 第 二 章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受 保 人 住 院 除 可 獲 支 付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外, 本 公 司 將 會 支 付 相 當 於 由 於 一 次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引 起 的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條 文 : 1.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包 括 由 醫 院 合 格 外 科 醫 生 進 行 手 術 的 醫 療 費 醫 生 費 外 科 手 術 費 麻 醉 師 費 及 手 術 室 費, 惟 不 包 病 房 膳 食 及 任 何 非 醫 療 費 用, 此 外 並 需 要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 (1) 最 高 賠 償 額 不 得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數 額 如 手 術 於 中 國 內 地 醫 院 進 行, 最 高 賠 償 額 不 得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一 半 數 額 ; 如 接 受 手 術 的 受 保 人 為 子 女, 最 高 賠 償 額 不 得 超 逾 成 年 受 保 人 所 得 數 額 的 一 半 ; (2) 受 保 人 住 院 期 須 連 續 住 院 超 過 (24) 小 時, 否 則 任 何 手 術 費 用 均 不 能 獲 取 賠 償 ; 及 (3) 若 受 保 人 從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或 有 權 獲 得 所 有 或 部 份 有 關 費 用 的 賠 償, 本 公 司 只 負 責 該 賠 償 來 源 以 外 的 不 足 數 額, 並 且 不 得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2. 有 關 費 用 須 實 際 因 受 保 人 疾 病 或 受 傷 所 引 致 - 5 -

3. 有 關 外 科 手 術 必 須 於 醫 院 內 由 具 有 正 式 有 關 資 格 的 外 科 醫 生 進 行, 並 須 符 合 病 情 的 診 斷 及 慣 常 療 法 ; 或 須 符 合 良 好 和 謹 慎 的 行 醫 標 準 第 三 部 份 一 般 除 外 責 任 本 公 司 將 不 予 負 責 任 何 有 關 下 述 的 賠 償 : 1. 可 向 第 三 者 或 其 他 保 單 追 討 於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內 的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 2. 一 切 美 容 或 整 容 手 術 牙 齒 護 理, 治 療 或 手 術 牙 科 或 口 腔 外 科 護 理 及 治 療 ( 如 該 項 目 是 因 為 意 外 引 致 及 為 減 輕 身 體 所 受 的 傷 害 除 外 ); 視 力 聽 覺 測 驗 視 力 矯 正 ( 如 該 項 目 是 因 為 意 外 引 致 除 外 ) 配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義 肢 費 用 ; 3. 與 痴 肥 有 關 的 治 療 與 就 診 病 無 關 之 住 院 膳 宿 費 陪 人 費 特 別 看 護 費 額 外 病 床 非 醫 療 性 的 個 人 服 務 或 其 他 特 殊 費 用 ; 4. 先 天 性 疾 病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或 其 併 發 症 ; 5.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性 病 或 與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引 致 的 費 用, 包 括 後 天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 愛 滋 病 ) 及 / 或 因 愛 滋 病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突 變 衍 生 或 變 異, 並 因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期 之 前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而 病 發 就 本 不 受 保 項 目 而 言, 若 保 單 起 保 日 後 (5) 年 內 出 現 與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在 沒 有 明 確 和 具 說 服 力 的 相 反 證 據 之 情 況 下, 將 不 可 推 翻 地 推 定 為 因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之 前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而 病 發 ; 6. 懷 孕 分 娩 ( 包 括 診 斷 懷 孕 的 測 驗 或 外 科 手 術 分 娩 ) 流 產 ( 如 因 意 外 引 致 除 外 ) 墮 胎 產 前 或 產 後 護 理 外 科 機 械 性 或 化 學 避 孕 方 法 不 育 治 療 或 體 外 受 精 絕 育 或 其 併 發 症 或 一 切 有 關 的 治 療 ; 7. 例 行 或 一 般 檢 查 或 例 行 驗 血 健 康 檢 查 與 受 保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治 療 或 診 斷 無 關 的 檢 查 或 化 驗 為 免 疫 或 檢 疫 而 接 受 的 接 種 藥 物 或 防 疫 注 射 休 養 性 治 療 或 所 有 主 要 因 檢 驗 ( 例 : 電 腦 掃 瞄 X 光 檢 查 化 驗 等 ) 及 / 或 物 理 治 療 而 導 致 的 住 院 費 用 ; 8. 直 接 或 間 接 源 自 以 下 各 項 的 治 療 : 精 神 病 老 人 科 病 老 人 心 理 或 老 人 精 神 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精 神 變 態 神 經 官 能 症 抑 鬱 症 焦 慮 厭 食 症 飢 餓 症 精 神 分 裂 失 眠 或 其 他 行 為 失 常 等 ; 9.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下 列 各 項 而 引 致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 (1) 吸 毒 性 病 酗 酒 或 蓄 意 濫 用 藥 物 或 酒 精 企 圖 自 殺 或 故 意 自 傷 身 體 或 參 與 非 法 活 - 6 -

動 觸 犯 或 參 與 刑 事 罪 行 或 在 駕 駛 任 何 車 輛 時 血 液 之 含 酒 精 量 超 出 法 律 所 容 許 之 標 準 ; (2) 高 風 險 活 動 或 職 業 : 1) 參 加 紀 律 部 隊 或 海 陸 空 軍 服 務 或 行 動 ; 2) 參 加 或 就 該 等 活 動 進 行 實 習 或 參 與 特 有 的 訓 練 : 水 肺 潛 水 激 流 ; 使 用 繩 索 或 在 嚮 導 帶 領 下 登 山 攀 石 或 攀 山 ; 洞 穴 探 險 跳 傘 吊 索 跳 崖 懸 掛 滑 翔 特 技 或 危 險 技 巧 ; 滑 雪 長 橇 運 動 雪 橇 滑 行 或 滑 冰, 包 括 冰 上 曲 棍 球 與 任 何 其 他 在 雪 地 或 冰 上 進 行 的 運 動 ; 職 業 運 動 如 賽 車 賽 馬 ; 駕 駛 電 單 車 ; 參 加 航 空 活 動, 但 購 票 乘 搭 由 正 式 持 牌 作 定 期 運 輸 的 航 空 或 包 機 公 司 所 提 供 及 經 營 的 飛 機 則 不 在 此 限 ; (3) 戰 爭 或 任 何 戰 事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侵 略 外 敵 行 動 敵 對 行 動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戰 叛 亂 革 命 起 義 或 軍 事 政 變 或 奪 權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罷 工 暴 亂 參 加 軍 警 工 作 ; (4) 輻 射 性 污 染 ; 10. 受 保 人 因 以 下 情 況 於 任 何 旅 程 中 發 生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 (1) 不 依 醫 生 指 示 ; (2) 移 民 留 學 或 與 移 民 留 學 有 關 為 目 的 ; (3) 為 於 香 港 境 外 接 受 任 何 醫 療 意 見 或 手 術 或 與 此 有 關 為 目 的 ; 11. 本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發 生 的 疾 病 ; 第 四 部 份 保 費 1. 投 保 人 在 繳 交 保 費 後, 本 保 單 方 可 生 效 2. 每 名 受 保 人 的 保 費 乃 根 據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當 時 受 保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及 任 何 其 後 每 個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天 起 計 算 3. 保 費 需 按 承 保 表 上 所 列 繳 付, 保 費 亦 需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時 及 其 後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保 單 期 滿 日 時 繳 交 4. 除 首 年 保 費 外, 對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續 期 保 費, 本 公 司 給 予 投 保 人 (1) 個 月 ( 不 超 過 31 日 ) 的 繳 費 寬 限 期 投 保 人 所 須 繳 付 的 續 期 保 費 在 繳 費 寬 限 期 內 繳 交, 本 保 單 繼 續 有 效 如 超 過 繳 費 寬 限 期 仍 未 繳 費 者, 本 保 單 由 給 予 投 保 人 繳 費 寬 限 期 日 開 始 即 行 失 效 5. 本 公 司 保 留 就 受 保 人 之 類 別, 如 年 齡 性 別 或 健 康 狀 況 而 更 改 所 有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障 計 劃 內 保 費 的 權 利 - 7 -

第 五 部 份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如 在 每 保 單 年 度 內 沒 有 可 能 引 致 賠 償 的 事 故 產 生 或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則 下 一 保 單 年 度 續 保 時 可 享 下 列 保 費 折 扣 優 惠 : 無 索 償 紀 錄 年 期 續 保 保 費 續 保 前 一 年. 9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二 年. 85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三 年.. 8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四 年.. 75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五 年 及 以 上.. 7 折 如 在 任 何 上 述 續 保 期 內 有 可 能 引 致 賠 償 的 事 故 產 生 或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所 累 計 的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將 予 取 消, 並 在 下 年 保 單 年 度 續 保 時 首 日 起 重 新 開 始 累 計 若 獲 享 保 費 折 扣 優 惠 後, 收 到 投 保 人 在 享 折 扣 當 年 的 有 效 住 院 索 償 申 請 文 件, 投 保 人 需 向 本 公 司 退 回 保 費 折 扣 額 總 數 若 投 保 人 未 能 照 辦, 本 公 司 有 權 延 遲 發 給 其 應 得 的 賠 償, 或 於 其 賠 償 金 額 內 扣 除 有 關 的 保 費 折 扣 額 總 數 第 六 部 份 續 保 根 據 本 保 單 第 四 部 份 第 4 項, 1. 若 投 保 人 在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時, 繳 交 下 年 保 單 年 度 所 須 的 續 保 保 費, 本 保 單 將 繼 續 生 效, 直 至 該 年 度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為 止 2. 本 保 單 將 於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時 自 動 續 保, 除 非 投 保 人 於 續 保 日 前 接 獲 本 公 司 更 改 保 單 條 款 或 取 消 保 單 的 書 面 通 知 ( 只 適 用 於 以 中 銀 / 南 商 / 集 友 銀 行 戶 口 或 中 銀 信 用 卡 分 期 月 繳 自 動 保 費 付 款 ) 第 七 部 份 起 保 日 增 加 受 保 人 及 終 止 保 單 第 一 章 保 單 起 保 日 本 保 單 於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保 單 起 保 日 期 開 始 生 效 然 而,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為 保 單 等 候 期, 於 此 等 候 期 間 所 發 生 的 疾 病 將 不 能 獲 得 賠 償 第 二 章 增 加 受 保 人 1. 若 投 保 人 為 本 保 單 的 唯 一 受 保 人, 他 可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書 面 申 請, 使 其 家 屬 成 為 本 保 單 的 受 - 8 -

保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註 明 有 關 家 屬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及 健 康 狀 況 有 關 額 外 保 費 將 向 投 保 人 收 取 2. 如 投 保 人 及 其 子 女 已 在 受 保 之 列, 任 何 其 後 成 為 投 保 人 的 子 女, 均 自 動 成 為 受 保 人, 而 毋 須 支 付 額 外 保 費 但 投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並 在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新 增 之 子 女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及 健 康 狀 況 3.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及 加 簽 批 單, 有 關 的 家 屬 之 保 險 方 能 於 翌 月 首 日 生 效 第 三 章 終 止 保 單 1. 若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 通 知 期 最 少 7 日 )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或 終 止 本 保 單 內 有 關 任 何 家 屬 的 保 障, 則 有 關 終 止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該 通 知 後 生 效 除 非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取 消 本 保 單, 否 則 保 費 退 還 是 根 據 下 述 退 還 保 費 條 款 而 定 : 退 還 保 費 條 款 倘 若 不 曾 在 保 險 期 內 就 本 保 單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投 保 人 可 獲 退 還 以 下 保 費 : 已 受 保 期 ( 不 超 過 ) 退 還 保 費 4 個 月 50% 5 個 月 40% 6 個 月 30% 8 個 月 20% 超 過 8 個 月 0% 2. 本 公 司 可 向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發 出 (7) 日 通 知 以 終 止 本 保 單 該 通 知 將 送 出 或 郵 寄 至 投 保 人 最 後 通 知 地 址 通 知 日 期 由 送 出 或 郵 寄 信 件 當 日 起 計 算, 投 保 人 有 權 要 求 按 比 例 退 回 尚 未 屆 滿 受 保 期 的 保 費 3. 本 保 單 將 於 投 保 人 身 故 時 終 止 若 家 屬 身 故 或 不 再 符 合 第 一 部 份 - 定 義 內 所 界 定 的 家 屬, 則 該 家 屬 將 不 再 是 受 保 人 4. 本 保 單 將 於 受 保 人 年 屆 (65) 歲 後 的 第 一 個 保 單 期 滿 日 即 時 終 止 5. 有 關 投 保 人 的 子 女 之 保 險, 將 於 其 年 屆 (21) 歲 或 (23) 歲 ( 如 為 學 生 ) 或 於 其 結 婚 或 不 再 是 投 保 人 的 受 供 養 人 後 的 第 一 個 保 單 期 滿 日 即 時 終 止 6. 若 從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賬 戶 扣 除 的 一 期 或 以 上 保 費 已 付 訖, 其 後 若 未 能 支 付 任 何 保 費, 則 本 保 單 所 載 保 險 將 於 該 應 付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終 止 - 9 -

7. 若 投 保 人 所 繳 付 的 保 費 超 出 保 單 期 滿 日 或 家 屬 的 保 障 終 止 日, 本 公 司 將 按 比 例 退 還 有 關 的 保 費 予 投 保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戶 口 若 於 保 單 期 滿 日 前 仍 有 任 何 未 繳 清 的 保 費, 投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繳 付 有 關 保 費 第 八 部 份 轉 換 保 障 計 劃 1. 投 保 人 在 本 保 單 的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保 單 期 滿 日 15 日 前, 可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申 請 轉 換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計 劃 經 本 公 司 批 核 後, 新 保 障 計 劃 及 保 費 將 於 最 新 的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日 開 始 生 效 2. 若 本 公 司 收 到 該 書 面 通 知 之 前, 受 保 人 已 患 有 疾 病 或 受 傷, 則 該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賠 償 不 會 超 過 本 公 司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前 適 用 於 該 種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限 額 或 最 高 賠 償 額 第 九 部 份 一 般 保 單 條 文 1. 解 釋 本 保 單 應 與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及 批 單 一 併 閱 讀, 而 本 保 單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或 批 單 任 何 部 份 內 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如 帶 有 特 定 解 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出 現 都 視 作 帶 有 此 種 解 釋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任 何 歧 異,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2. 約 因 本 保 單 是 根 據 投 保 書 所 載 的 聲 明, 以 及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的 情 況 下 而 簽 發 的 3. 地 域 限 制 本 保 單 可 就 受 保 人 於 全 球 各 地 發 生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提 供 全 日 (24) 小 時 的 保 障, 惟 在 香 港 境 外 住 院, 只 可 於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獲 得 (30) 日 的 賠 償 4. 條 款 及 條 件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賠 償 須 符 合 本 保 單 之 所 有 定 義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規 定 5. 毋 須 分 攤 條 款 本 保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並 不 會 以 分 攤 形 式 支 付, 而 只 會 在 有 關 受 保 人 就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的 外 科 手 術 保 障 並 未 能 從 其 他 保 單 獲 得 全 數 賠 償 之 下, 賠 償 不 足 之 費 用 - 10 -

6. 完 整 合 約 及 修 改 本 保 單 包 括 承 保 表, 批 單 與 修 訂 ( 如 有 ), 將 構 成 雙 方 之 間 的 完 整 合 約 除 經 本 公 司 批 准, 並 得 批 單 和 修 訂 本 為 證, 否 則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修 改 均 屬 無 效 7. 退 回 保 單 的 權 利 倘 若 投 保 人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不 滿 意 本 保 單, 可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將 整 套 保 單 包 括 醫 療 卡 退 回 本 公 司 如 在 此 段 時 間 內 無 任 何 索 償 紀 錄, 已 繳 付 予 本 公 司 的 保 費 將 全 數 退 還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保 單 將 視 為 由 保 單 起 保 日 即 無 效, 而 本 公 司 亦 毋 須 支 付 任 何 索 償 8. 失 實 陳 述 或 欺 詐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於 投 保 書 及 批 單 內 容 ( 如 有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聲 明 將 視 為 本 保 單 的 基 準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資 料 將 促 使 本 保 單 起 保 日 即 失 效 有 關 索 償 如 存 有 任 何 欺 詐 行 為, 本 公 司 有 權 拒 絕 本 保 單 的 賠 償 責 任 9. 代 位 權 本 公 司 有 權 以 受 保 人 的 名 義, 對 可 能 須 就 引 致 按 本 保 單 提 出 索 償 的 事 故 負 上 責 任 的 第 三 者 提 出 訴 訟, 有 關 費 用 將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10. 索 償 通 知 本 公 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於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受 保 人 住 院 日 起 計 (14) 日 內 給 予 本 公 司 書 面 索 償 通 知 若 索 償 人 向 本 公 司 遞 交 的 通 知, 內 列 的 資 料 足 以 確 定 受 保 人 的 身 份, 則 當 作 已 發 出 通 知 論 若 未 能 在 上 述 期 限 內 給 予 通 知, 惟 能 在 本 公 司 表 示 滿 意 下 證 明 已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內 盡 快 給 予 通 知, 並 在 住 院 之 日 起 計 (60) 日 內 給 予 通 知, 則 不 會 促 使 有 關 索 償 失 效 11. 身 體 檢 驗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索 償 通 知 書 後, 有 權 隨 時 合 理 地 要 求 受 保 人 進 行 體 檢, 以 決 定 應 否 作 出 賠 償 有 關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12. 索 償 手 續 任 何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住 院 接 受 治 療, 出 院 後 (30) 日 內 須 填 具 下 列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文 件 及 帳 單 等 送 交 本 公 司 : (1)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索 償 申 請 書 ; 及 (2) 住 院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書 ; 及 (3)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單 據 及 帳 單 明 細 表 正 本 如 不 具 備 上 述 書 面 文 件, 本 公 司 將 不 予 受 理 如 受 保 人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第 (2) 項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本 公 司 可 協 助 代 辦, 惟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需 辦 理 授 權 手 續 投 保 人 須 承 擔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所 需 的 醫 療 報 告 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費 用, 並 依 照 本 公 司 所 述 的 形 式 和 性 質 提 呈 有 關 文 件 - 11 -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亦 需 提 供 所 有 必 須 的 合 作 以 協 助 本 公 司 從 他 人 獲 取 受 保 人 之 病 歷 或 索 償 紀 錄, 此 乃 本 公 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如 因 受 保 人 身 故 而 提 出 索 償, 本 公 司 有 權 自 費 進 行 法 律 許 可 的 驗 屍 手 續 13. 索 償 文 件 在 保 單 年 度 內 所 有 索 賠 文 件 及 單 據, 須 在 保 單 期 滿 日 起 (90)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申 請 索 償, 否 則 作 為 放 棄 索 賠 論, 以 後 受 保 人 將 不 能 獲 取 任 何 有 關 是 次 之 賠 償 另 外, 在 辦 理 利 益 保 障 給 付 時,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除 上 述 第 12 項 所 列 文 件 外, 亦 須 按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倘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本 公 司 可 延 遲 發 給 其 應 得 利 益, 直 至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具 備 為 止 14. 索 償 調 查 本 公 司 有 權 在 收 到 投 保 人 索 賠 申 請 書 後 (90) 日 內 進 行 調 查, 決 定 是 否 在 保 單 承 保 責 任 範 圍 內, 在 此 期 間, 投 保 人 不 得 向 本 公 司 採 取 任 何 仲 裁 行 為 如 本 公 司 依 保 單 規 章 或 條 款 決 定 拒 賠, 投 保 人 可 在 拒 賠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仲 裁 15. 支 付 賠 償 本 保 單 的 賠 償 只 可 支 付 予 投 保 人 或 另 以 書 面 指 定 的 人 士 若 並 無 書 面 指 示, 在 受 保 人 身 故 時, 所 有 未 支 付 的 累 積 賠 償, 將 撥 作 受 保 人 的 遺 產 任 何 由 投 保 人 或 其 指 定 賠 償 的 第 三 者 就 任 何 住 院 所 收 訖 賠 償 後 簽 訂 的 收 據, 均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在 這 段 住 院 期 間 最 終 和 完 全 履 行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在 本 保 單 下 的 賠 償 將 於 住 院 期 終 止 時 支 付 16. 貨 幣 根 據 本 保 單, 所 應 支 付 的 保 費 及 保 障 額 均 以 香 港 貨 幣 支 付 17. 利 息 本 保 單 支 付 的 保 障 均 不 帶 利 息 18. 未 繳 保 費 倘 若 投 保 人 根 據 本 保 單 而 獲 得 賠 償, 本 公 司 會 先 扣 除 任 何 尚 未 繳 付 的 保 費, 然 後 發 放 賠 償 金 19. 保 單 復 效 若 本 保 單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而 終 止, 投 保 人 其 後 遞 交 的 投 保 書, 如 獲 本 公 司 接 納 及 批 准, 本 保 單 便 得 復 效 經 復 效 的 保 單 只 承 保 在 復 效 日 後 因 受 傷 導 致 的 住 院, 及 復 效 日 (60) 日 以 後 出 現 的 疾 病 而 導 致 的 住 院 20. 信 託 或 轉 讓 之 禁 制 本 保 單 不 可 轉 讓, 同 時 投 保 人 保 證 本 保 單 並 不 隸 屬 於 任 何 信 託, 亦 不 涉 及 任 何 留 置 權 或 - 12 -

押 記 本 保 單 將 於 保 險 期 內 由 投 保 人 擁 有 21. 監 管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豁 權 本 保 單 須 受 香 港 之 司 法 管 轄 權 約 束, 並 根 據 香 港 之 法 律 解 釋 22. 仲 裁 本 保 單 內 的 所 有 歧 異 之 處, 須 按 不 時 修 訂 的 仲 裁 條 例 解 決 若 各 方 就 仲 裁 人 的 甄 選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該 選 擇 須 轉 介 予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當 時 的 主 席 於 此 明 確 規 定, 就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及 控 訴, 其 先 決 條 件 必 須 先 取 得 仲 裁 決 定 如 本 公 司 就 任 何 索 償 免 除 對 投 保 人 及 / 或 家 屬 之 責 任, 而 該 索 償 未 能 於 拒 賠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按 本 文 所 載 的 規 定 轉 介 予 仲 裁 人, 則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該 索 償 均 被 視 為 已 予 放 棄, 及 以 後 不 可 作 出 追 討 24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熱 線 :(852 852)2861 2861 9235 本 公 司 與 國 際 救 援 ( 亞 洲 ) 公 司 ( 以 下 稱 為 國 際 救 援 ) 洽 商 為 投 保 人 及 / 或 其 受 保 家 屬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提 供 下 述 的 24 小 時 支 援 熱 線 服 務 1.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如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旅 行 或 公 幹 時 因 意 外 嚴 重 受 傷 急 病 或 死 亡, 又 或 在 此 期 間 需 要 法 律 行 程 折 回 之 緊 急 服 務 ( 旅 遊 資 詢 服 務 可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查 詢 ) 而 該 旅 程 或 公 幹 並 非 在 罔 顧 醫 療 人 員 的 勸 止 下 進 行, 或 / 及 該 旅 程 或 公 幹 並 非 為 接 受 或 尋 求 海 外 醫 療 或 手 術 治 療, 則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致 電 國 際 救 援 及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1) 電 話 醫 療 建 議 評 估 及 轉 介 約 見 當 需 要 醫 療 建 議 時,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致 電 國 際 救 援 的 緊 急 中 心 向 中 心 內 當 值 醫 生 索 取 醫 療 建 議 及 評 估, 但 該 項 電 話 對 話 只 屬 建 議 性 質, 並 不 能 視 作 對 受 保 人 之 診 斷 若 醫 療 上 有 需 要, 受 保 人 可 轉 介 至 合 適 之 醫 生 或 專 科 醫 生, 以 獲 取 其 個 人 評 估 ; 而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預 約 有 關 醫 生 但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及 相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2) 跟 進 病 情 當 受 保 人 身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國 際 救 援 的 醫 療 隊 將 會 聯 同 受 保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跟 進 受 保 人 的 醫 療 狀 況 (3) 旅 遊 咨 詢 受 保 人 可 在 旅 程 前 或 旅 程 期 間, 向 國 際 救 援 咨 詢 以 下 資 料 或 服 務 : 最 新 的 免 疫 及 防 疫 要 求 及 需 要 世 界 各 地 天 氣 機 埸 稅 海 關 條 例 - 13 -

護 照 / 簽 証 要 求 領 事 館 / 大 使 館 之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貨 幣 兌 換 率 銀 行 工 作 日 當 地 語 言 及 翻 譯 服 務 護 送 小 童 回 國 因 醫 療 原 故 需 轉 遞 緊 急 訊 息 (4) 代 尋 行 李 如 運 送 機 構 遺 失 或 誤 送 受 保 人 的 行 李,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向 有 關 機 構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海 關 及 政 府 機 關 查 詢 代 尋 若 尋 回 行 李 將 轉 送 到 受 保 人 之 指 定 地 方 (5) 更 改 行 程 之 緊 急 安 排 若 受 保 人 遇 緊 急 事 故 需 更 改 原 先 行 程,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協 助 受 保 人 重 新 安 排 所 乘 坐 之 飛 機 班 次 (6) 護 照 補 發 遞 送 當 受 保 人 旅 程 所 需 之 文 件 或 個 人 證 件 ( 如 護 照 簽 證 等 ) 遺 失 或 被 盜 竊, 國 際 救 援 將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受 保 人 向 有 關 當 局 補 辦 證 件 (7) 法 律 轉 介 應 受 保 人 要 求, 國 際 救 援 可 提 供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8) 親 友 探 病 若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損 傷 或 染 急 病,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一 名 親 屬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由 香 港 前 往 探 望 受 保 人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9) 護 送 隨 行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返 港 若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損 傷 或 急 病 而 住 院 或 不 幸 去 世, 遺 下 同 行 而 未 滿 十 六 歲 受 供 養 之 子 女,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該 名 子 女 返 港, 如 有 需 要 更 會 聘 請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陪 同 受 保 人 子 女 返 港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10)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當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之 醫 生 及 當 地 主 診 醫 生 均 同 意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受 傷 或 患 上 急 病 須 入 住 醫 院 時, 國 際 救 援 可 在 受 保 人 無 法 即 時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達 港 幣 40,000 元 之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有 權 在 替 受 保 人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前, 索 取 有 效 之 信 用 保 證 - 14 -

(11) 出 院 後 療 養 住 宿 若 受 保 於 出 院 後 需 即 時 進 行 療 養,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為 受 保 人 安 排 出 院 後 之 酒 店 住 宿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12) 安 排 緊 急 回 港 當 受 保 人 身 在 海 外 ( 不 包 括 移 民 ) 而 須 立 即 折 返 香 港,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乘 坐 客 機 回 港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2. 不 可 抗 力 之 免 責 事 由 國 際 救 援 將 不 負 責 因 罷 工 戰 爭 敵 國 入 侵 武 裝 衝 突 ( 不 論 是 否 正 式 宣 戰 ) 內 戰 內 亂 叛 亂 恐 怖 行 動 政 變 暴 動 群 眾 騷 擾 政 治 或 行 政 干 預 輻 射 或 自 然 災 難 等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國 際 救 援 之 事 由 所 導 致 救 助 行 動 延 誤 無 法 提 供 或 進 行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責 任 3.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救 援 的 責 任 獲 推 介 的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均 非 本 公 司 或 國 際 救 援 的 職 員 代 理 或 僱 員,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乃 獨 立 人 仕 或 機 構 而 需 對 自 己 所 作 的 行 為 負 責 在 推 介 前, 國 際 救 援 將 查 核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是 否 具 備 資 格, 並 確 實 其 獲 當 地 政 府 的 認 可 如 遇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之 行 為 不 當,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救 援 概 不 負 責 註 : 本 保 單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如 與 英 文 原 文 有 歧 異,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15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為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提 供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並 可 能 使 用 於 下 列 目 的 : (i) 處 理 及 審 批 您 的 保 險 申 請 或 您 將 來 提 交 的 保 險 申 請 ; (ii) 執 行 您 保 單 的 行 政 工 作 及 提 供 與 您 保 單 相 關 的 服 務 ; (iii) 分 析 或 調 查 處 理 及 支 付 您 保 單 有 關 的 索 償 ; (iv) 發 出 繳 交 保 費 通 知 及 向 您 收 取 保 費 及 欠 款 ; (v) 任 何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任 何 更 改 變 更 取 消 或 續 期 ; (vi) 就 以 上 用 途 聯 絡 您 ; (vii) 本 公 司 行 使 任 何 代 位 權 ; (viii) 其 它 與 上 述 用 途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附 帶 用 途 ; 及 (ix) 遵 循 適 用 法 律, 條 例 及 業 内 守 則 及 指 引 本 公 司 亦 可 因 應 上 述 用 途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予 下 列 各 方 : (a) 就 上 述 用 途,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行 政 通 訊 電 腦 付 款 保 安 及 其 它 服 務 的 第 三 方 代 理 承 包 商 及 顧 問 ( 包 括 :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商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供 應 商 電 話 促 銷 商 郵 寄 及 印 刷 服 務 商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商 ); (b) 處 理 索 賠 個 案 的 理 賠 師 理 賠 調 查 員 及 醫 療 顧 問 ; (c) 追 討 欠 款 的 收 數 公 司 或 索 償 代 理 ; (d) 保 險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及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 (e) 再 保 公 司 及 再 保 經 紀 ; (f) 您 的 保 險 經 紀 ( 若 有 ); (g) 本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專 業 業 務 顧 問 ; (h)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公 司 ( 以 公 司 條 例 內 的 定 義 為 準 ); (i) 現 存 或 不 時 成 立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協 會 或 聯 會 或 類 同 組 織 ( 聯 會 ) 及 其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或 以 便 聯 會 執 行 其 監 管 職 能, 或 其 他 基 於 保 險 業 或 任 何 聯 會 會 員 的 利 益 而 不 時 在 合 理 要 求 下 賦 予 聯 會 的 職 能 ; (j) 透 過 聯 會 移 轉 予 任 何 聯 會 的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k) 任 何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從 事 與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與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中 介 人 或 索 償 或 調 查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l)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及 同 類 的 保 險 業 機 構 ; 及 (m) 法 例 要 求 或 許 可 的 政 府 機 關 您 在 此 授 權 本 公 司 可 向 聯 會 從 保 險 業 內 收 集 的 資 料 中 查 閱 及 / 或 核 對 您 任 何 資 料 此 外, 經 您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能 會 以 其 它 方 式 使 用 及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您 有 權 查 閱 及 要 求 更 正 由 本 公 司 持 有 有 關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提 出 (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39) - 16 -

使 用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在 取 得 您 的 有 關 書 面 同 意 下 ( 包 括 您 不 反 對 之 表 示 ), 本 公 司 擬 使 用 您 的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本 公 司 會 遵 從 條 例 內 有 關 直 接 促 銷 的 規 定 請 注 意 以 下 : (1) 本 公 司 持 有 您 的 姓 名 聯 絡 詳 情 產 品 及 服 務 組 合 信 息 及 統 計 資 料 可 不 時 被 本 公 司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 (2) 以 下 服 務 類 別 可 作 推 廣 : (i) 財 務 保 險 及 相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 (ii)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或 優 惠 計 劃 及 相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 (iii) 本 公 司 的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提 供 之 服 務 和 産 品 ( 有 關 服 務 和 産 品 的 申 請 表 上 會 提 供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的 名 稱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iv) 為 慈 善 及 或 非 牟 利 的 目 的 之 捐 款 及 資 助 ; (3)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可 由 本 公 司 及 / 或 下 述 人 士 提 供 或 ( 如 涉 及 捐 款 及 資 助 ) 募 捐 : (i) 本 公 司 或 中 銀 香 港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成 員 ; (ii) 第 三 方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聯 名 合 作 及 優 惠 計 劃 供 應 商 ; (iii)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之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 有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的 申 請 表 上 會 提 供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的 名 稱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iv)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組 織 ; (4) 除 本 公 司 推 廣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外, 本 公 司 同 時 擬 提 供 列 明 於 上 述 第 (1) 段 之 資 料 至 上 述 第 (3) 段 的 所 有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士, 該 等 人 士 藉 以 用 於 推 廣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並 本 公 司 須 為 此 目 的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其 中 包 您 不 反 對 之 表 示 ); 若 您 不 同 意 本 公 司 使 用 或 提 供 其 資 料 予 其 他 人 士, 藉 以 用 於 以 上 所 述 之 直 接 促 銷, 您 應 通 知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39) 以 行 使 其 不 同 意 此 安 排 的 權 利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