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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 2015 年 的 夏 天, 台 南 遭 受 到 了 登 革 熱 的 攻 擊, 登 革 熱 經 由 蚊 子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傳 染 給 他 人, 疫 情 一 發 不 可 收 拾,2015 年 11 月 4 日 台 南 市 登 革 熱 病 例 突 破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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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3 年 第 11 次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公 開 甄 試 約 聘 僱 人 員 專 業 技 工 工 友 及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人 員 簡 章 甄 試 類 別 一 覽 表 : 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聘 用 助 理 研 究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職 能 培 育 職 能 進 修 之 授 課 與 輔 導 2.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力 需 求 調 查 研 究 事 項 工 作 內 容 3. 職 能 基 準 建 構 4. 職 涯 發 展 研 究 與 分 析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47,471 元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取 得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曾 從 事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十 一 年 者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曾 從 事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七 年 者 3.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取 得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曾 從 事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二 年 者 4.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曾 從 事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四 年 者 5. 持 有 講 師 合 格 證 書, 並 有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之 教 學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6. 任 助 理 訓 練 師 滿 六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並 取 得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7. 任 助 理 訓 練 師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並 具 有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科 系 之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8. 任 助 理 訓 練 師 滿 五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與 視 聽 電 子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職 類 相 關 之 創 作 發 明 或 技 術 性 著 作 或 學 術 性 著 作,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甲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講 師 證 書 影 本 5 以 第 六 款 至 第 八 款 資 格 報 名 者, 並 請 檢 附 職 業 訓 練 師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考 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6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康 婌 珠 02-28721940 分 機 25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劃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聘 用 幫 工 程 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道 路 之 管 理 維 護 業 務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33,908 元 至 45,533 元 1. 國 內 外 大 學 土 木 建 築 電 機 或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具 有 三 個 月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王 志 良 02-2783254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4 年 度 依 聘 用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2. 需 配 合 輪 班 防 災 執 勤 及 工 作 調 派 3. 應 自 本 處 錄 取 通 知 函 發 文 日 翌 日 起 10 日 內 報 到, 逾 期 無 法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資 格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聘 用 督 導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業 務 督 導 及 規 劃 2. 寄 發 通 知 書 及 申 請 書 3. 民 眾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與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4. 定 期 調 閱 申 請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所 得 稅 籍 相 關 資 料 5. 補 助 資 格 審 查 6. 准 駁 及 訴 願 處 理 7. 其 他 行 政 事 宜 1. 大 學 以 上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具 有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經 驗 2 年 以 上 新 台 幣 約 43,596 元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黃 薏 蓉 27256967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4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約 僱 照 顧 服 務 員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工 作 內 容 1. 長 者 關 懷 問 安 及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2. 協 助 突 發 狀 況 之 處 理 通 知 家 屬 或 陪 同 就 醫, 住 院 時 需 探 望 3. 活 動 支 援 協 助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工 作 新 台 幣 26,642 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且 具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或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莊 裕 寬 02-29393146 分 機 3158 實 際 到 職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4 年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本 工 作 需 配 合 夜 間 及 假 日 於 本 中 心 ( 地 址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四 段 109 巷 30 弄 6 號 ) 值 班 2. 具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或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須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下 列 之 一 : 1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書 2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類 技 術 士 證 3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照 顧 相 關 科 ( 組 ) 畢 業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5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聘 用 助 理 管 理 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土 地 業 務 管 理 2. 建 物 業 務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3. 職 務 宿 舍 眷 舍 業 務 管 理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39,720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曾 東 和 02-27297668 分 機 650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6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約 僱 管 理 員 正 取 2 名 ; 備 取 :4 名 1.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未 成 年 行 為 人 處 遇 及 相 關 行 政 庶 務 2.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網 絡 會 議 工 作 內 容 3.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宣 導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新 台 幣 33,908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心 理 社 福 社 工 護 理 或 法 律 等 科 系 畢 業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黃 思 維 02-33936779 分 機 25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2.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工 作 機 動 調 整 尤 佳 3. 具 衛 生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4. 交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7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 派 駐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管 理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2. 推 動 執 行 本 市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衛 生 計 畫 ( 詳 ) 新 台 幣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游 美 華 02-23033092 分 機 673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護 理 師 證 書 並 具 備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2. 本 職 缺 派 駐 於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業 務 為 推 動 社 區 婦 幼 衛 生 健 康 照 護 公 共 衛 生 及 健 康 促 進 業 務 規 劃 及 執 行 等 相 關 工 作 3. 須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4.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工 作 機 動 調 整 尤 佳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8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 派 駐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管 理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2. 推 動 執 行 本 市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衛 生 計 畫 新 台 幣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胡 佩 伶 02-27234598 分 機 613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本 職 缺 主 要 負 責 :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健 康 管 理 新 生 兒 代 謝 異 常 及 聽 力 篩 檢 陽 性 追 蹤 精 智 障 原 住 民 新 移 民 育 齡 婦 女 及 未 成 年 個 案 管 理 人 口 政 策 及 出 生 性 別 比 社 區 宣 導 相 關 表 報 彙 整 提 報 及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2.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工 作 機 動 調 整 尤 佳 3. 具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尤 佳 4. 交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9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 派 駐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護 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約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2. 高 中 護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陳 麗 如 02-25853227 分 機 663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2.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作 機 動 調 整 3. 具 衛 生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0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 派 駐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護 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約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2. 高 中 護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杜 文 琪 02-22343501 分 機 12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備 護 理 師 證 書 並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2. 本 職 缺 派 駐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業 務, 社 區 防 疫 推 動 規 劃 及 執 行 等 相 關 工 作 3.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4.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作 機 動 調 整 5. 具 衛 生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6. 交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1 臺 北 廣 播 電 臺 約 僱 節 目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主 持 電 台 政 策 性 節 目 暨 衍 生 之 相 關 業 務 處 理 2. 文 宣 帶 擬 稿 灌 錄 插 播 事 宜 3. 處 理 政 令 宣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內 容 4. 新 聞 採 訪 編 輯 與 播 報 5. 協 助 審 監 聽 各 項 節 目 內 容, 以 提 昇 節 目 品 質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33,908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廣 播 電 臺 節 目 主 持 實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 不 含 學 生 實 習 經 歷 )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簡 怡 雯 02-25951233 分 機 27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備 節 目 企 劃 製 作 新 聞 編 播 及 成 音 控 制 等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尤 佳 2. 交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2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生 物 實 驗 用 活 體 材 料 供 應 飼 養 及 採 集 2. 協 助 生 物 實 驗 室 借 用 管 理 與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內 容 3. 昆 蟲 博 物 館 開 放 管 理 及 相 關 事 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 動 物 植 物 生 物 微 生 物 等 ) 畢 業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葉 曉 峯 02-23216256 分 機 214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無 則 免 附 )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3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約 僱 技 佐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辦 理 動 物 收 容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寵 物 協 尋 犬 貓 認 領 養 業 務 收 容 管 理 採 購 招 標 案 件 辦 理 工 作 內 容 2. 動 物 保 護 及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之 擬 辦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33,908 元 1. 大 學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專 科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3 個 月 或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孫 組 長 旭 明 02-87913254 分 機 325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行 政 能 力 者 尤 佳 3. 對 動 物 有 耐 心 及 愛 心 者 尤 佳 4. 具 實 際 從 事 動 物 照 顧 經 驗 者 尤 佳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4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協 助 動 物 醫 療 或 臨 床 檢 驗 工 作 2. 醫 療 設 備 耗 材 及 藥 材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3. 住 院 動 物 照 護 管 理 4. 其 他 行 政 與 設 施 管 理 及 交 辦 工 作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國 內 外 獸 醫 畜 牧 檢 驗 或 動 物 科 技 ( 學 )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郭 俊 成 02-29382300 分 機 7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獸 醫 師 ( 佐 ) 證 書 及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案 內 專 業 業 務 職 工 職 缺, 係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特 殊 業 務 需 求 及 專 業 人 才 羅 致 困 難 特 性, 例 外 同 意 得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新 僱 人 員, 爰 錄 取 人 員 經 該 園 通 知 報 到 後, 依 規 定 不 得 參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移 撥 政 策, 特 予 敘 明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5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5 公 斤 ) 1. 野 生 動 物 樣 本 ( 糞 樣 尿 樣 血 樣 等 ) 採 集 保 存 處 理 建 檔 與 分 析 2. 操 作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實 驗 與 研 究 專 案, 並 撰 寫 研 究 結 果 報 告 3. 負 責 生 殖 生 理 實 驗 室 之 維 管 清 理 設 備 維 護 4.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專 業 英 文 文 獻 及 動 物 管 理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並 進 行 分 析 整 合 工 作 內 容 5. 協 助 各 野 生 動 物 物 種 之 族 群 管 理 計 畫 推 動 6. 參 與 野 生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觀 察 場 地 環 境 清 潔 及 簡 易 維 管 ; 並 執 行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等 7. 擔 任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8. 其 他 野 生 動 物 相 關 交 辦 任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石 芝 菁 02-29382300 分 機 2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 熟 悉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等 操 作 技 術, 如 ELISA 精 液 品 質 鑑 定 冷 凍 保 存 等 尤 佳 2.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資 料 檢 索 之 操 作, 具 整 合 分 析 動 物 資 料 能 力 ; 並 熟 悉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如 Access 等, 能 用 以 進 行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資 料 之 管 理 3. 具 備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動 物 訓 練 與 行 為 觀 察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且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泄 惡 臭 4. 體 力 強 健, 須 能 隨 時 搬 移 粗 重 的 實 驗 設 備 動 物 場 地 設 施 與 飼 料, 能 負 責 實 驗 室 動 物 場 地 之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5. 能 配 合 任 務 需 求, 於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及 平 日 輪 休 ; 並 能 配 合 動 物 樣 本 取 樣 分 析 與 動 物 照 顧 於 清 晨 或 夜 間 工 作 6. 細 心 溝 通 能 力 良 好 並 富 責 任 感, 能 獨 立 執 行 工 作 並 可 與 同 仁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樣 本 取 樣 研 究 分 析 動 物 照 養 管 理 等 保 育 任 務,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7. 具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能 蒐 集 並 閱 讀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專 業 英 文 文 獻 8. 能 提 供 其 他 駕 照 專 業 證 照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9. 口 條 良 好 思 路 清 晰, 能 擔 任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10. 案 內 專 業 業 務 職 工 職 缺, 係 市 府 因 應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特 殊 業 務 需 求 及 專 業 人 才 羅 致 困 難 特 性, 例 外 同 意 得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新 僱 人 員, 爰 錄 取 人 員 經 該 園 通 知 報 到 後, 依 規 定 不 得 參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移 撥 政 策, 特 予 敘 明 1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6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3 名 ; 備 取 :5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5 公 斤 ) 1. 野 生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與 觀 察 記 錄, 並 執 行 場 地 佈 置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2. 動 物 場 地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管, 調 整 搬 移 動 物 食 物 與 場 地 設 施 3. 負 責 動 物 飼 糧 管 理 及 營 養 供 應, 包 括 調 配 進 出 檢 驗 搬 移 配 送 等 4. 動 物 營 養 攝 取 觀 察 記 錄, 並 製 作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道 具 及 食 物 工 作 內 容 5. 飼 糧 動 植 物 之 繁 養 殖 6. 動 物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野 生 動 物 文 獻 蒐 集 動 物 樣 材 收 集 與 飼 糧 建 檔 7. 動 物 管 理 與 保 育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8. 動 物 管 理 與 保 育 相 關 教 育 解 說 9.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1.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或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野 生 動 物 專 業 照 養 收 容 機 構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石 芝 菁 02-29382300 分 機 2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 具 備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動 物 訓 練 與 行 為 觀 察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與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避 免 潛 在 威 脅 與 危 險 發 生, 且 須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遺 惡 臭 2. 體 力 強 健, 能 負 責 動 物 相 關 場 地 清 潔 各 項 設 備 維 修 與 飼 糧 配 製 工 作, 須 能 搬 移 粗 重 的 機 具 設 施 與 動 物 飼 料 3. 具 充 分 協 調 能 力, 可 與 同 仁 共 同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照 養 動 物 飼 料 調 配 與 動 物 資 料 蒐 集,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4. 能 配 合 任 務 需 求, 於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及 平 日 輪 休, 並 能 配 合 動 物 照 顧 需 求 於 清 晨 或 夜 間 工 作 5.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操 作, 能 迅 速 在 電 腦 上 填 列 日 常 管 理 日 誌 並 列 印 相 關 報 表 外, 也 需 具 整 合 並 分 析 動 物 管 理 資 料 能 力 6. 具 良 好 表 達 及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能 蒐 集 閱 讀 野 生 動 物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並 能 擔 任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 以 英 文 尤 佳 ), 並 提 供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7. 具 駕 照 或 專 業 證 照, 能 駕 駛 動 物 及 飼 糧 運 送 車 輛 操 作 搬 運 機 具 ( 小 山 貓 等 ), 並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8. 案 內 專 業 業 務 職 工 職 缺, 係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特 殊 業 務 需 求 及 專 業 人 才 羅 致 困 難 特 性, 例 外 同 意 得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新 僱 人 員, 爰 錄 取 人 員 經 該 園 通 知 報 到 後, 依 規 定 不 得 參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移 撥 政 策, 特 予 敘 明 9.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7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3 名 ; 備 取 :3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5 公 斤 ) 1. 兩 棲 爬 蟲 類 鳥 類 與 無 脊 椎 動 物 的 飼 養 管 理 行 為 觀 察 展 示 場 地 布 置, 並 協 助 哺 乳 動 物 管 理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設 施 製 作 與 動 物 訓 練 2. 兩 棲 爬 蟲 鳥 類 與 無 脊 椎 動 物 的 配 對 繁 殖 溫 控 孵 化 育 幼 照 養 及 幼 體 特 殊 活 餌 取 得 與 繁 養 3. 動 物 展 示 場 欄 舍 圈 養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管, 依 管 理 需 求 搬 移 粗 重 的 動 物 相 關 設 施 與 飼 料 工 作 內 容 4. 動 物 管 理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動 物 樣 材 收 集 與 飼 糧 建 檔 動 物 照 管 日 誌 記 錄 及 動 物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5. 溼 地 生 態 與 兩 棲 爬 蟲 調 查 及 環 境 監 測 6. 動 物 管 理 保 育 繁 殖 相 關 研 究 7. 擔 任 野 生 動 物 照 養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8.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1.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並 具 有 野 生 動 物 專 業 照 養 收 容 機 構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1 年 以 上 經 歷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戴 為 愚 02-29382300 分 機 11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 需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平 日 輪 休 2. 具 備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動 物 訓 練 與 行 為 觀 察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與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避 免 潛 在 威 脅 與 危 險 發 生, 且 須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遺 惡 臭 並 能 應 照 養 動 物 需 求 具 植 物 辨 識 與 食 用 植 栽 照 養 能 力 3. 體 力 強 健, 能 負 責 動 物 展 示 場 欄 舍 圈 養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且 須 能 隨 時 搬 移 粗 重 的 欄 舍 內 設 施 與 動 物 飼 料 或 盆 栽 4. 具 充 分 協 調 能 力, 可 與 同 仁 共 同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管 理 與 保 育 任 務,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5.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操 作, 除 能 迅 速 在 電 腦 上 填 列 日 常 管 理 日 誌 並 列 印 動 物 資 料 外, 也 需 具 整 合 並 分 析 動 物 資 料 能 力 6. 具 良 好 表 達 能 力 ( 具 英 文 能 力 尤 佳 ), 能 蒐 集 閱 讀 動 物 與 動 物 展 示 相 關 文 獻 並 能 擔 任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7. 能 提 供 其 他 汽 機 駕 照 操 作 搬 運 機 具 專 業 證 照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8. 案 內 專 業 業 務 職 工 職 缺, 係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特 殊 業 務 需 求 及 專 業 人 才 羅 致 困 難 特 性, 例 外 同 意 得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新 僱 人 員, 爰 錄 取 人 員 經 該 園 通 知 報 到 後, 依 規 定 不 得 參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移 撥 政 策, 特 予 敘 明 9.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8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工 友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5 公 斤 ) 1. 野 生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與 觀 察 記 錄, 執 行 場 地 佈 置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2. 動 物 場 地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管, 調 整 搬 移 動 物 食 物 與 場 地 設 施 3. 動 物 飼 糧 管 理 及 營 養 供 應, 包 括 調 配 進 出 檢 驗 搬 運 配 送 等 4. 動 物 營 養 攝 取 觀 察 記 錄, 並 製 作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道 具 及 食 物 工 作 內 容 5. 飼 糧 動 植 物 之 繁 養 殖 6. 協 助 動 物 資 料 整 理 文 獻 蒐 集 動 物 樣 材 收 集 與 飼 糧 建 檔 等 7. 協 助 執 行 動 物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與 教 育 解 說 8.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27,785 元 ) 1.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有 野 生 動 物 專 業 照 養 收 容 機 構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1 年 以 上 經 歷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石 芝 菁 02-29382300 分 機 2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 體 力 強 健, 能 負 責 動 物 展 示 場 欄 舍 圈 養 環 境 清 潔 及 簡 易 維 修, 且 須 能 隨 時 搬 移 粗 重 的 欄 舍 內 設 施 與 動 物 飼 料 糞 便 等 2.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與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避 免 潛 在 威 脅 與 危 險 發 生, 且 須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泄 惡 臭 3. 具 充 分 協 調 能 力, 可 與 同 仁 共 同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管 理 與 保 育 任 務,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4. 能 配 合 任 務 需 求, 於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及 平 日 輪 休, 並 能 配 合 動 物 照 顧 需 求 於 清 晨 或 夜 間 工 作 5.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操 作, 除 能 迅 速 在 電 腦 上 填 列 日 常 管 理 日 誌 並 蒐 集 動 物 與 原 棲 地 景 觀 營 造 等 資 料 外, 也 需 具 整 合 並 分 析 飼 養 管 理 與 觀 察 記 錄 動 植 物 資 料 能 力 6. 具 良 好 表 達 能 力, 能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並 能 擔 任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 具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並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7. 具 駕 照 或 專 業 證 照, 能 駕 駛 動 物 管 理 用 貨 車 及 操 作 搬 運 機 具 ( 小 山 貓 等 ), 並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8. 案 內 專 業 業 務 職 工 職 缺, 係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特 殊 業 務 需 求 及 專 業 人 才 羅 致 困 難 特 性, 例 外 同 意 得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新 僱 人 員, 爰 錄 取 人 員 經 該 園 通 知 報 到 後, 依 規 定 不 得 參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移 撥 政 策, 特 予 敘 明 9.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19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河 堤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幼 兒 園 餐 點 烹 煮 事 宜 2. 配 合 餐 點 組 依 據 餐 點 設 計 內 容 進 行 各 類 食 材 及 物 品 之 採 購, 貨 品 驗 收 3. 廚 房 環 境 整 理 與 清 潔 維 護 定 期 消 毒 餐 具 每 日 冰 箱 及 流 理 台 整 理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檢 核 表 填 寫 工 作 內 容 4. 食 物 儲 存 與 管 理, 存 留 一 份 餐 點 並 標 上 日 期, 以 供 化 驗 備 查 5. 協 助 園 內 各 類 清 潔 維 護 事 項 6. 參 加 廚 工 研 習 定 期 身 體 檢 查 繳 交 報 告 7. 支 援 園 區 大 小 型 活 動 事 項 8.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黃 慧 真 教 師 兼 園 主 任 02-23677144 分 機 872( 綿 羊 班 )875( 辦 公 室 )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本 園 班 級 數 為 4 班, 幼 生 120 名 2. 依 編 制 有 兩 名 廚 工 3. 首 重 工 作 態 度 與 良 好 品 行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義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食 材 點 收 整 理 及 清 洗 2. 餐 點 烹 調 及 配 送 收 拾 整 理 3. 餐 飲 設 備 場 所 及 幼 兒 園 園 區 之 清 潔 與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4. 廚 具 保 管 與 清 潔 整 理 5. 食 品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管 理 及 紀 錄 6. 定 期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7. 協 助 總 務 處 庶 務 工 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周 靜 芳 02-2303588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錄 取 後 須 提 供 合 格 體 檢 証 明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1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大 理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協 助 餐 點 食 材 之 採 購 2. 負 責 點 心 午 餐 之 烹 煮 3. 負 責 廚 房 之 清 潔 與 維 護 工 作 內 容 4. 負 責 午 餐 後 餐 廳 之 清 潔 打 掃 5. 負 責 午 餐 廚 餘 之 處 理 6. 寒 暑 假 幼 兒 園 園 區 清 潔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王 璽 貴 02-2302201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遵 守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 第 6 點 第 2 款 規 定 ) 2.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2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日 新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幼 兒 園 餐 點 烹 調 配 送 相 關 工 作 2. 廚 房 各 項 清 潔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3.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阮 卿 倪 0926-437-889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3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懷 生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製 作 幼 兒 餐 點 ( 包 含 上 下 午 點 心 午 餐 幼 兒 飲 用 水 ) 2. 食 材 申 購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執 行 與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3. 廚 房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執 行 與 管 理 4.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等 工 作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工 作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余 彩 雲 02-27710846 分 機 71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調 理 幼 生 餐 點 2. 餐 具 清 洗 及 廚 房 內 外 衛 生 之 維 護 3. 協 助 餐 點 之 清 點 與 收 納 4. 協 助 幼 兒 園 廁 所 及 戶 外 環 境 之 整 潔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5. 協 助 各 處 室 交 辦 工 作 6.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7. 校 內 幼 兒 園 公 文 的 傳 送 8. 支 援 園 務 與 班 務 9.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馬 芳 芳 02-27077119 分 機 17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有 能 力 及 熱 忱 從 事 廚 工 與 事 務 性 之 勞 務 者 2. 具 烹 煮 幼 兒 餐 點 能 力 者 尤 佳 3.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一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含 A B C 型 肝 炎 胸 部 X 光 等 檢 驗 報 告 ) 身 體 健 康 無 A 型 肝 炎 結 核 病 或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5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三 民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辦 理 本 校 幼 兒 園 廚 房 相 關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2.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行 政 庶 務 3.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以 契 約 為 準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幼 兒 園 劉 雅 琪 主 任 02-27646080 分 機 51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者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食 材 清 點 整 理 清 洗 2. 餐 點 烹 調 及 飲 用 水 分 送 3. 餐 具 廚 具 幼 兒 茶 杯 及 設 備 場 所 清 潔 消 毒 與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4. 隨 時 補 充 衛 生 紙 洗 手 乳, 協 助 園 區 清 潔 工 作 5. 冬 夏 令 營 餐 點 調 製 分 送 與 清 洗 6. 支 援 總 務 處 集 體 工 作 7. 協 助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劉 美 華 02-27124872 分 機 704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7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西 松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4 名 1. 餐 點 食 材 整 理 清 洗 烹 調 及 分 配 2. 餐 飲 設 備 場 所 之 清 潔 與 廚 具 保 管 整 理 工 作 內 容 3. 食 品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管 理 4.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吳 淑 惠 02-27609221 分 機 8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1. 負 責 幼 生 營 養 餐 點 調 配 烹 飪 及 洗 滌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2. 負 責 清 洗 廚 房 餐 具 及 週 邊 環 境 之 整 理 3. 配 合 彈 性 調 整 所 需 之 工 作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劉 芳 萁 02-27095010 分 機 509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29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幼 兒 餐 飲 2. 廚 房 水 電 設 備 維 護 及 檢 修 3. 物 品 搬 運 整 理 工 作 內 容 4. 公 物 保 管 整 理 5. 環 境 清 理 垃 圾 清 除 6. 茶 水 供 應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周 郁 慧 02-27204005 分 機 86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0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關 渡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烹 煮 幼 兒 點 心 與 午 餐, 清 潔 幼 兒 園 廚 房 廁 所 環 境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吳 妙 娟 02-28912847 分 機 24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蘭 雅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調 配 選 購 申 購 處 理 食 材 烹 調 幼 兒 餐 點 及 廚 房 相 關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2. 支 援 辦 理 活 動 清 潔 整 理 環 境 工 作 3. 學 校 集 體 工 作 分 配 之 事 務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買 怡 貞 02-28328086 分 機 1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有 相 關 經 驗 者 為 佳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2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5 名 1 每 日 餐 點 配 製 工 作 : (1) 協 助 廠 商 進 貨 點 貨 驗 收 及 保 存 (2) 上 下 午 點 心 及 午 餐 食 材 之 洗 滌 削 切 烹 調 配 製 及 分 送 回 收 (3) 幼 兒 飲 用 水 供 應 工 作 內 容 (4) 餐 點 之 樣 品 留 存 及 善 後 處 理 (5) 餐 盤 器 具 及 餐 車 之 清 潔 消 毒 (6) 全 園 廚 餘 及 垃 圾 整 理 及 回 收, 並 登 錄 量 表 2 廚 房 抽 油 煙 機 等 設 備 及 公 共 區 域 之 清 潔 維 護 3 其 它 公 務 支 援 及 臨 時 交 派 事 項 新 台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廚 師 證 書 或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國 內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劉 心 瑀 02-29395526 分 機 16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3 臺 北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每 日 清 洗 消 毒 餐 具 地 面 流 理 台 等, 維 護 廚 房 安 全 與 整 潔 2. 需 烹 煮 及 供 應 早 午 餐 和 下 午 點 心, 並 推 送 各 班 餐 點 茶 水 工 作 內 容 3. 需 遵 守 本 園 廚 房 人 員 工 作 守 則 及 廚 房 衛 生 管 理 檢 核 表 4. 其 他 本 園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3.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4.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廖 育 霈 組 長 02-23022984 分 機 20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錄 取 後 需 立 即 上 班 2. 本 園 得 視 情 況 調 整 工 作 3. 無 民 刑 事 性 侵 過 失 紀 錄 者 4. 有 能 力 及 熱 忱 從 事 廚 工 與 事 務 性 之 勞 務 者 5. 一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者 ( 含 A B C 型 肝 炎 胸 部 X 光 等 檢 驗 報 告 ) 身 體 健 康 無 A 型 肝 炎 結 核 病 或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6.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4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約 僱 人 員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智 障 院 生 個 別 教 養 計 畫 之 擬 定 與 執 行 生 活 照 顧 及 健 康 維 護 啟 能 班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工 作 內 容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新 台 幣 26,642 元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林 于 茵 02-28617274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組 織 編 制 修 正 生 效 前 一 日 止 1. 報 名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建 議 可 至 本 院 擔 任 志 工 一 日, 確 認 工 作 興 趣 請 檢 附 警 察 機 關 刑 事 記 錄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2. 本 工 作 需 具 有 高 度 警 覺 力 觀 察 力 及 應 變 能 力, 需 具 有 一 般 護 理 常 識 本 院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教 保 看 護 相 關 訓 練, 有 利 於 未 來 在 長 照 體 系 中 發 展 3. 如 戶 籍 不 在 臺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者 可 提 供 住 宿 ( 惟 宿 舍 房 間 有 限 ) 4. 陽 明 教 養 院 是 一 個 建 構 全 方 位 功 能 及 全 人 服 務, 打 造 身 心 靈 溫 馨 服 務, 創 造 有 愛 無 礙 的 家 園 期 待 有 緣 人 加 入 這 個 大 家 庭, 本 院 會 安 排 專 業 服 務 培 訓 課 程, 培 訓 後 您 將 成 為 一 個 專 業 的 照 顧 者, 從 中 增 進 對 人 的 認 識 及 照 顧 技 巧, 並 提 昇 生 活 價 值, 來 為 住 民 們 灌 注 展 翅 的 能 量, 成 為 住 民 的 守 護 者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類 別 編 號 35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約 僱 保 育 員 正 取 3 名 ; 備 取 :3 名 智 障 院 生 個 別 教 養 計 畫 之 擬 定 與 執 行 生 活 照 顧 及 健 康 維 護 啟 能 班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工 作 內 容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新 台 幣 26,642 元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林 于 茵 02-28617274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組 織 編 制 修 正 生 效 前 一 日 止 1. 報 名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建 議 可 至 本 院 擔 任 志 工 一 日, 確 認 工 作 興 趣 請 檢 附 警 察 機 關 刑 事 記 錄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2. 本 工 作 需 具 有 高 度 警 覺 力 觀 察 力 及 應 變 能 力, 需 具 有 一 般 護 理 常 識 本 院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教 保 看 護 相 關 訓 練, 有 利 於 未 來 在 長 照 體 系 中 發 展 3. 如 戶 籍 不 在 臺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者 可 提 供 住 宿 ( 惟 宿 舍 房 間 有 限 ) 4. 陽 明 教 養 院 是 一 個 建 構 全 方 位 功 能 及 全 人 服 務, 打 造 身 心 靈 溫 馨 服 務, 創 造 有 愛 無 礙 的 家 園 期 待 有 緣 人 加 入 這 個 大 家 庭, 本 院 會 安 排 專 業 服 務 培 訓 課 程, 培 訓 後 您 將 成 為 一 個 專 業 的 照 顧 者, 從 中 增 進 對 人 的 認 識 及 照 顧 技 巧, 並 提 昇 生 活 價 值, 來 為 住 民 們 灌 注 展 翅 的 能 量, 成 為 住 民 的 守 護 者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二 報 名 : ( 一 ) 報 考 身 分 分 為 一 般 身 分 及 特 定 身 分 : 1 一 般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得 應 考 之 情 事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特 定 身 分 : 除 具 有 報 考 一 般 身 分 之 資 格 外, 且 設 籍 臺 北 市 4 個 月 以 上 ( 即 103 年 6 月 7 日 前 設 籍 者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未 就 業 特 定 身 分 者 :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失 業 勞 工 低 收 入 戶 但 不 包 括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 之 退 休 金 者 * 以 特 定 身 分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符 合 2 種 以 上 特 定 身 分, 請 擇 一 報 名, 一 經 擇 定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檢 附 所 選 定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 各 類 特 定 身 分 及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 ( 為 檢 視 設 籍 時 間 是 否 達 4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請 勿 省 略 記 事 ) 上 述 檢 附 之 戶 籍 謄 本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辦 之 戶 籍 電 子 謄 本 亦 可 特 定 身 分 別 及 說 明 應 檢 附 文 件 1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 指 年 滿 45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且 無 工 作 者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2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各 款 原 因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1 最 後 一 家 離 職 退 保 事 業 單 位 開 立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事 業 單 位 拒 絕 開 立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4)

3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失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事 實 上 夫 妻 關 係 之 成 員 8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9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10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11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1 符 合 各 款 之 一 者, 請 檢 附 以 下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證 明 : 事 由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事 實 上 夫 妻 關 係 之 成 員 8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9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10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11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15-65 歲 受 撫 養 親 屬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另 依 左 列 家 庭 個 別 情 形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報 案 紀 錄 文 件 2 訴 訟 案 件 資 料 3 入 獄 羈 押 或 拘 禁 通 知 文 件 4 徵 集 召 集 通 知 文 件 5 實 地 訪 視 6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7 公 文 或 轉 介 單 8 相 關 因 素 證 明 文 件 2 最 近 1 週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4 低 收 入 戶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其 戶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之 未 就 業 者 1 臺 北 市 核 發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1) 及 求 職 登 記 表 ( 如 附 件 2), 填 妥 後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報 名 表 ( 正 表 ) ) ) ) 自 傳 報 名 表 ( 副 表 ) ) 求 職 登 記 表 特 定 身 分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含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 報 名 應 繳 ( 如 : 學 經 歷 證 明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 ) 3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至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雇 主 服 務 科 收 ( 地 址 :1036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1 號 ) 信 封 須 註 明 : 103 年 第 11 次 約 聘 僱 人 員 甄 試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3 年 10 月 6 日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快 遞 請 貨 運 業 者 或 超 商 員 工 於 快 遞 物 件 上 蓋 收 件 章 戳 ) ( 四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五 ) 倘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有 個 別 障 礙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向 本 處 提 出 ( 六 ) 本 次 甄 試 之 甄 試 類 別 請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依 郵 寄 時 間 以 送 達 在 先 者 辦 理, 其 餘 不 予 受 理 ; 若 無 法 辨 別 送 到 之 先 後 者, 由 本 處 依 權 責 擇 一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報 考 人 應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期 限 內 報 名, 如 有 缺 件, 亦 應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前 完 成 補 件,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七 )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由 各 核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審 查 報 考 人 資 格 條 件 及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 審 查 基 準 日 期 為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負 責 報 考 人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之 複 查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各 類 學 歷 條 件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另 修 業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書 等, 僅 為 在 校 就 學 相 關 證 明, 均 不 可 代 替 正 式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 3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 認 ) 證 ; 持 大 陸 學 歷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採 認 目 前 外 國 學 歷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大 陸 學 歷 未 經 採 認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4 工 作 經 驗 指 全 職 受 薪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部 分 工 時 ( 工 讀 ) ) ) ) 服 兵 役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 ) 實 習 性 質 或 公 法 救 助 臨 時 性 工 作 經 驗 5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由 雇 主, 如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司 章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內 容 另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年 度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無 法 證 明 實 際 工 作 起 迄 時 間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僅 得 為 輔 助 證 明 文 件 ;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僅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等, 均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三 甄 試 :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報 名 表 正 表 未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或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報 考 人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上 午 10 時 起 電 洽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02-25972222) 詢 問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算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02-25972222) 或 傳 真 (02-25933970)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四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10 103 年 11 月 14 日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者, 其 考 試 總 分 加 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後, 再 參 與 評 比 排 名 2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順 序 (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3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依 各 該 類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各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除 各 另 為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外, 應 自 各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候 用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1 年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6 甄 試 錄 取 者, 如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喪 失 其 進 用 資 格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二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三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五 其 他 : 甄 試 相 關 資 訊 將 陸 續 刊 登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http://www.eso.taipei.gov.tw 台 北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市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招 考 專 區 :https://www.okwork.gov.tw ( 二 ) 各 網 站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http://www.tvdi.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http://www.nco.taipei.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http://www.bosa.tcg.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http://www.tfd.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http://www.health.gov.tw/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http://www.whhc.taipei.gov.tw/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http://www.xyhc.taipei.gov.tw/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http://www.dthc.taipei.gov.tw/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http://www.wshc.taipei.gov.tw/ 臺 北 廣 播 電 臺 :http://www.radio.taipei.gov.tw/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http://saturn.cksh.tp.edu.tw/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http://www.tcapo.taipei.gov.tw/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http://www.zoo.taipei.gov.tw/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河 堤 國 民 小 學 :http://www.htps.tp.edu.tw/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義 國 民 小 學 :http://www.cips.tp.edu.tw/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大 理 國 民 小 學 :http://www.tlps.tp.edu.tw/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日 新 國 民 小 學 :http://www.zhps.tp.edu.tw/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懷 生 國 民 小 學 :http://web1.wses.tp.edu.tw/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http://www.jnps.tp.edu.tw/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三 民 國 民 小 學 :http://web.smps.tp.edu.tw/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http://www.mces.tp.edu.tw/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西 松 國 民 小 學 :http://www.sups.tp.edu.tw/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國 民 小 學 :http://www.japs.tp.edu.tw/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國 民 小 學 :http://www.syes.tp.edu.tw/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關 渡 國 民 小 學 :http://www.kdps.tp.edu.tw/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蘭 雅 國 民 小 學 :http://www.lyps.tp.edu.tw/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http://www.wsdn.tp.edu.tw/ 臺 北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http://www.nhkg.tp.edu.tw/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http://www.ym.gov.tw/ 服 務 電 話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服 務 電 話 :02-2597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