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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 第 6 次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委 託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公 開 甄 試 約 聘 僱 人 員 暨 事 業 單 位 人 員 簡 章 一 甄 試 類 別 一 覽 表 : 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聘 用 研 究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協 助 社 政 資 訊 規 劃 及 研 究 發 展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51,346 元 國 內 外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3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鄭 鴻 儒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程 式 開 發 實 務 經 驗, 熟 SQL Informix 資 料 庫 者 佳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

2 類 別 編 號 2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聘 用 社 工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5 名 1 本 局 監 護 權 兒 少 服 務 事 項 彙 辦 年 度 餐 會 活 動 及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2 處 理 無 依 含 無 國 ( 戶 ) 籍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3 規 劃 收 出 養 服 務 政 策 及 措 施 與 執 行 事 項 ( 含 補 助 委 外 方 案 及 層 轉 中 央 補 助 及 核 銷 ) 4 法 院 交 查 收 出 養 案 件 訪 視 調 查 及 認 可 收 養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方 案 管 理 5 新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未 立 案 機 構 查 察 及 輔 導 與 列 管 追 蹤 6 未 置 監 護 人 本 局 應 辦 事 項 7 其 他 新 增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7,783 元 國 內 外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心 理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法 律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聯 絡 人 謝 宜 穎 ~4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公 部 門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 如 有 成 績 考 核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2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具 備 溝 通 協 調 及 獨 立 思 考 判 斷 能 力 4 需 配 合 夜 間 輪 值 ON CALL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3 類 別 編 號 3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約 僱 組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2 名 備 取 :4 名 1 育 兒 津 貼 宣 導 諮 詢 及 執 行 親 職 教 育 辦 理 及 推 廣 等 工 作 2 保 母 登 記 制 度 規 劃 及 宣 導 事 宜 3 托 育 性 質 補 助 審 核 撥 款 及 諮 詢 事 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6,642 元 國 內 外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及 兒 童 福 利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聯 絡 人 楊 雅 茹 股 長 年 6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1 錄 取 通 知 後 須 於 10 日 內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2 具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基 礎 能 力, 有 相 關 社 會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3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具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經 驗 及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辦 公 地 點 為 社 會 局 婦 女 福 利 及 兒 童 托 育 科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五 段 15 號 5 樓 )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

4 類 別 編 號 4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聘 用 技 術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3 名 1 學 校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及 施 工 等 相 關 業 務 2 督 導 監 造 單 位 執 行 施 工 工 程 進 度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7,783 元 ~45,533 元 國 內 外 電 機 電 子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 須 具 營 建 工 地 監 造 經 驗 1 年 以 上 ) 或 政 府 工 程 機 關 電 機 電 子 相 關 工 程 經 驗 2 年 以 上 ( 須 於 同 一 單 位 服 務 1 年 ( 含 ) 以 上 )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陳 威 志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需 能 配 合 加 班 4 曾 擔 任 監 造 人 員, 並 具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證 書 者 尤 佳 5 備 取 人 員 如 本 局 有 出 缺 優 先 錄 取 6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

5 類 別 編 號 5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2 名 備 取 :10 名 1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之 維 護 及 學 業 適 應 之 促 進 2 學 生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及 協 助 3 學 生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提 供 教 師 與 家 長 輔 導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5 提 供 學 校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6 接 受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與 督 導 人 員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7 其 他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指 派 與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之 工 作 領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約 37,783( 學 士 )/39,720( 碩 士 ) 元 2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林 曙 平 分 機 2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學 校 輔 導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實 務 社 會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2 工 作 地 點 以 臺 北 市 55 班 以 上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為 主, 惟 實 際 服 務 地 點 另 需 視 個 案 需 求, 彈 性 分 派 至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進 行 專 業 服 務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5

6 類 別 編 號 6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聘 用 規 劃 師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1 辦 理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協 調 聯 繫 事 宜 2 辦 理 街 道 家 具 營 運 及 管 理 協 調 聯 繫 等 相 關 事 宜 3 辦 理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與 府 內 相 關 配 合 單 位 之 行 政 聯 繫 作 業 4 其 他 都 市 設 計 相 關 案 件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1,658 元 1 國 內 外 建 築 都 市 計 畫 市 政 景 觀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建 築 設 計 都 市 設 計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須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撿 (GEPT) 中 級 以 上 測 驗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4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以 上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 ) ) 托 福 (TOEFL) ) ) )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球 英 檢 (GET) 全 球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 )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 ) 職 場 英 文 (EFB) 等 英 語 能 力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 或 留 學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位 及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陳 建 華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1 具 電 腦 繪 圖 操 作 技 能 及 公 部 門 公 文 處 理 與 流 程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6

7 類 別 編 號 7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聘 用 規 劃 師 1 辦 理 洛 陽 停 車 場 改 建 及 周 邊 地 區 環 境 改 善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研 擬 配 套 策 略 與 方 案 ; 辦 理 洛 陽 停 車 場 再 造 及 周 邊 地 區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協 調 與 整 合 事 宜 ; 辦 理 洛 陽 停 車 場 再 造 及 周 邊 地 區 環 境 改 善 與 府 內 相 關 配 合 單 位 之 行 政 聯 繫 作 業 ; 辦 理 洛 陽 停 車 場 中 長 期 國 際 競 圖 及 細 部 設 計 等 相 關 業 務 2 辦 理 2012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及 國 際 都 市 發 展 協 會 INTA 年 會 事 宜 3 辦 理 國 際 交 流 與 外 賓 招 待 等 相 關 事 宜 4 辦 理 臺 北 市 補 助 大 學 都 市 規 劃 設 計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等 相 關 事 宜 5 辦 理 北 臺 區 域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平 臺 計 畫 及 行 政 院 經 建 委 員 會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作 業 相 關 計 畫 6 辦 理 臺 北 市 國 土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1,658 元 1 國 內 外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市 政 景 觀 造 景 交 通 地 政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市 政 景 觀 造 景 交 通 地 政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須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撿 (GEPT) 中 級 以 上 測 驗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4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級 以 上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 ) ) 托 福 (TOEFL) ) ) )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球 英 檢 (GET) 全 球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 )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 ) 職 場 英 文 (EFB) 等 英 語 能 力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 或 留 學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位 及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黃 智 卿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7

8 類 別 編 號 8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聘 用 社 工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3 名 備 取 :6 名 1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保 護 性 個 案 緊 急 救 援 及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等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0,560 元 領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並 具 有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規 定, 並 具 有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2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並 具 有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吳 卂 卉 分 機 21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中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規 定 如 下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如 下 :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學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醫 學 社 會 學 等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8

9 類 別 編 號 9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聘 用 規 劃 師 1 新 聞 連 繫 撰 稿 編 輯 企 劃 及 整 合 行 銷 等 相 關 業 務 2 辦 理 館 所 營 運 督 導 考 核 與 整 合 行 銷 業 務 辦 理 眷 村 文 化 節 活 動 眷 村 文 化 園 區 規 劃 利 用 社 區 藝 文 活 動 規 劃 與 執 行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約 39,720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者 具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訓 練 1 年 以 上 或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湯 雅 婷 分 機 3591 自 到 職 日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及 格 始 續 聘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9

10 類 別 編 號 10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聘 用 規 劃 師 1 自 然 文 化 資 產 保 育 工 程 臺 北 市 樹 木 保 護 工 程 綠 資 源 保 存 工 程 等 計 劃 及 推 廣 工 作 2 文 化 館 所 營 運 與 督 導 社 區 營 造 寶 藏 家 園 管 理 與 法 規 制 定 3 文 化 就 在 巷 子 業 務 推 動 文 化 海 報 框 管 理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約 39,720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者 具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訓 練 1 年 以 上 或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湯 雅 婷 分 機 3591 自 到 職 日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及 格 始 續 聘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具 有 耐 心 可 與 社 區 居 民 溝 通 者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0

11 類 別 編 號 11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約 僱 組 員 1 辦 理 本 市 公 共 藝 術 活 動 執 行 分 區 審 議, 及 受 保 護 樹 木 業 務 督 導 控 管 相 關 會 議 辦 理 等 相 關 文 化 領 域 工 作 2 負 責 本 市 文 化 館 所 之 管 理 策 ( 規 ) 劃 執 行 及 聯 繫 等 業 務 3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辦 理 文 化 藝 術 園 藝 林 業 或 建 築 景 觀 等 工 作 之 實 務 承 辦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湯 雅 婷 分 機 3591 自 到 職 日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及 格 始 續 聘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可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加 班, 深 諳 溝 通 協 調 並 具 公 務 經 驗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佳 2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1

12 類 別 編 號 1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聘 用 人 員 1 民 間 申 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案 之 審 查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事 宜 2 市 府 列 管 都 市 更 新 示 範 地 區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7,783 元 國 內 外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景 觀 及 市 政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或 國 內 外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景 觀 及 市 政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王 文 娟 分 機 298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以 後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報 到 日 期 逾 期 無 法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資 格 4 聘 用 原 因 消 失 時 即 無 條 件 解 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2

13 類 別 編 號 13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聘 用 幫 工 程 師 辦 理 道 路 維 護 如 道 路 施 工 之 會 勘 查 核 契 約 執 行 採 購 國 賠 案 件 及 防 災 等 相 關 業 務 33,908 元 國 內 外 土 木 建 築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土 木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呂 美 瑄 分 機 8123 依 101 年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可 配 合 輪 班 者 4 接 獲 本 處 錄 取 通 知 函 後 應 於 10 日 內 報 到, 逾 期 無 法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資 格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3

14 類 別 編 號 14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秘 書 室 ) 約 僱 業 務 員 1 臺 北 市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醫 療 補 助 申 請 報 表 製 作 2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採 購 業 務 綜 合 業 務 及 庶 務 性 質 工 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付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鄭 百 卿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工 作 積 極 細 心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及 職 務 作 機 動 調 整 2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秘 書 室 (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一 號 2 樓 東 南 區 ) 3 領 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授 予 之 政 府 採 購 專 業 證 照, 且 有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實 務 經 驗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4

15 類 別 編 號 15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螢 橋 國 民 小 學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1 協 助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 含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資 源 班 特 幼 班 學 生 ) 之 生 活 輔 導 與 相 關 教 師 協 助 事 項 2 其 他 教 學 協 助 相 關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特 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劉 瓊 蓮 分 機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備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協 助 經 驗 2 須 具 備 簡 單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word,excel)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5

16 類 別 編 號 16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約 僱 解 說 員 1 協 助 美 術 展 覽 的 規 劃 連 繫 與 執 行 展 示 空 間 規 劃 協 助 出 版 品 撰 述 編 輯 出 版 品 以 及 展 覽 的 公 關 行 銷 協 助 文 宣 製 作 協 助 協 助 展 覽 活 動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2 展 覽 維 護 作 品 安 全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3 導 覽 培 訓 及 貴 賓 接 待 業 務 執 行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文 史 哲 美 術 設 計 傳 播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須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撿 (GEPT) 中 高 級 以 上 測 驗 2 英 文 履 歷 及 自 傳 3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外 國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4 最 高 學 歷 之 在 學 成 績 單 5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6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以 上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 ) 托 福 (TOEFL) ) )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球 英 檢 (GET) 全 球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 ) )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 ) ) 職 場 英 文 (EFB) 等 英 語 能 力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 或 留 學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位 及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蕭 琳 蓁 分 機 23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如 具 相 關 工 作 國 際 歷 練 及 公 文 撰 寫 經 歷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6

17 類 別 編 號 17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1 動 物 保 護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稽 查 取 締 2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3 動 物 管 制 及 動 物 救 護 事 項 4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等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消 防 犯 罪 防 治 法 律 生 活 環 管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或 國 內 外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或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盧 泰 志 分 機 605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行 政 能 力 者 尤 佳 3 對 動 物 有 耐 心 及 愛 心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7

18 類 別 編 號 18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約 僱 工 程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1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案 件 處 理 及 違 規 案 件 勘 查 行 政 處 分 作 業 2 廣 告 物 許 可 審 查 及 違 規 案 件 勘 查 行 政 處 分 作 業 3 其 他 行 政 業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國 內 外 建 築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修 有 建 築 設 計 學 分 12 學 分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郭 俊 宏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有 機 車 駕 照 者 尤 佳 3 對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建 築 法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具 基 礎, 並 具 有 公 家 機 關 公 文 書 繕 撰 經 驗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8

19 類 別 編 號 19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技 術 士 1 勞 工 之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指 導 之 策 劃 及 實 施 2 職 業 傷 病 及 一 般 傷 病 之 防 治 健 康 諮 詢 與 急 救 及 緊 急 處 置 3 勞 工 之 預 防 接 種 及 保 健 4 協 助 雇 主 選 配 勞 工 從 事 適 當 之 工 作 5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分 析 評 估 管 理 與 保 存 及 健 康 管 理 6 職 業 衛 生 之 研 究 報 告 及 傷 害 疾 病 紀 錄 之 保 存 7 協 助 雇 主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實 施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8,795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領 有 國 內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3 國 內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楊 黃 宗 依 本 處 通 知 之 指 定 時 間 ( 預 計 為 101 年 6 月 中 旬 ) 報 到 上 班 2 新 進 人 員 應 先 試 用 40 天, 期 滿 成 績 考 核 合 格, 始 正 式 僱 用 1 除 任 職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暨 軍 職 年 資 外, 其 餘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9

20 類 別 編 號 20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約 僱 服 務 人 員 1 院 民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照 顧 2 維 護 輪 椅 推 車 推 床 餐 車 等 機 具 3 陪 同 院 民 就 醫 4 維 持 環 境 清 潔 5 被 服 間 管 理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6,642 元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老 人 照 顧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吳 惠 茹 分 機 32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0

21 類 別 編 號 21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約 僱 職 工 1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2 住 民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3 住 民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執 行 4 協 助 住 民 復 健 治 療 事 宜 5 住 民 教 養 計 畫 執 行 事 項 6 有 關 住 民 疾 病 院 內 外 就 醫 事 宜 7 協 助 工 作 日 誌 個 案 紀 錄 教 學 紀 錄 及 住 民 各 項 紀 錄 表 填 寫 8 通 勤 生 接 送 業 務 9 生 活 區 內 外 環 境 清 潔 整 理 及 維 護 10 需 輪 值 夜 班 假 日 班, 採 二 班 制 11 技 藝 陶 冶 及 技 藝 養 成 訓 練 等 相 關 事 宜 12 其 他 交 辦 工 作 事 項, 如 : 調 整 及 時 間 等 26,642 元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聯 絡 人 粘 鈺 聆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曾 接 受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培 訓 或 生 活 照 顧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者 尤 佳 2 本 院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教 保 看 護 相 關 訓 練, 有 利 於 未 來 在 長 照 體 系 中 發 展 3 如 戶 籍 不 在 臺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者 可 提 供 住 宿 ( 宿 舍 房 間 有 限 ) 4 陽 明 教 養 院 是 一 個 建 構 全 方 位 功 能 及 全 人 服 務, 打 造 身 心 靈 溫 馨 服 務, 創 造 有 愛 無 礙 的 家 園 期 待 有 緣 人 加 入 這 個 大 家 庭, 本 院 會 安 排 專 業 服 務 培 訓 課 程, 培 訓 後 您 將 成 為 一 個 專 業 的 照 顧 者, 從 中 增 進 對 人 的 認 識 及 照 顧 技 巧, 並 提 昇 生 活 價 值, 來 為 住 民 們 灌 注 展 翅 的 能 量, 成 為 住 民 的 守 護 者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1

22 類 別 編 號 22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約 僱 廚 工 1 廚 房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2 院 生 膳 食 料 理 及 諮 詢 3 特 殊 院 生 膳 食 料 理 及 諮 詢 4 院 生 疾 病 膳 食 之 料 理 5 廚 房 有 關 工 作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丙 級 以 上 廚 師 技 術 證 照 25,872 元 3 領 有 丙 級 以 上 廚 師 技 術 證 照 聯 絡 人 粘 鈺 聆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團 體 膳 食 製 備 相 關 經 驗 者 尤 佳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2

23 二 報 名 : ( 一 ) 報 考 身 分 : 1 分 為 一 般 身 分 及 特 定 身 分 : 未 具 下 列 特 定 身 分 者, 請 以 一 般 身 分 報 名 一 般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特 定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且 設 籍 臺 北 市 4 個 月 以 上 ( 即 101 年 1 月 8 日 前 設 籍 者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未 就 業 特 定 身 分 者 :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低 收 入 戶 但 不 包 括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 之 退 休 金 者 2 以 特 定 身 分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符 合 2 種 以 上 特 定 身 分, 請 擇 一 報 名, 一 經 擇 定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檢 附 所 選 定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3 各 類 特 定 身 分 及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 特 定 身 分 別 及 說 明 應 檢 附 文 件 1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 指 年 滿 45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且 無 工 作 者 2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各 款 原 因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3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指 因 結 婚 或 懷 孕 而 離 開 職 場 逾 三 年 或 單 親 婦 女, 其 最 近 一 年 全 戶 ( 含 配 偶 與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收 入 未 逾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表 ),),),), 且 需 扶 養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未 就 業 者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 最 後 一 家 離 職 退 保 事 業 單 位 開 立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 國 稅 局 ( 含 分 局 ) 開 立 前 一 年 度 全 戶 人 口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其 他 全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足 以 證 明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合 計 數 之 文 件 2 最 近 1 週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事 業 單 位 拒 絕 開 立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2)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附 表 : 依 據 99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說 明 : 凡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合 併 申 報 的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的 合 計 數 ( 如 下 表 ) 者 受 撫 養 親 屬 人 數 0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標 準 無 配 偶 158,000 元 240,000 元 322,000 元 404,000 元 486,000 元 568,000 元 有 配 偶 316,000 元 398,000 元 480,000 元 562,000 元 644,000 元 726,000 元 4 低 收 入 戶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其 戶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之 未 就 業 者 1 臺 北 市 核 發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2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24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3), 填 妥 後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報 名 表 ( 正 表 ) ) 自 傳 報 名 表 ( 副 表 ) ) 特 定 身 分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含 切 結 書 ) ) ( 如 : 學 經 歷 證 明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 ) 3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雇 主 服 務 課 收 ( 地 址 :1036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1 號 ) 4 信 封 須 註 明 :101 年 第 6 次 約 聘 僱 人 員 暨 事 業 單 位 人 員 甄 試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1 年 5 月 7 日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快 遞 請 貨 運 業 者 或 超 商 員 工 於 快 遞 物 件 上 蓋 收 件 章 戳 ) ( 四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五 ) 倘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有 個 別 障 礙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向 本 處 提 出 ( 六 ) 本 次 甄 試 之 甄 試 類 別 請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不 予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本 甄 試 不 接 受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後 補 件, 報 考 人 須 自 行 確 認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本 處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齊 表 件 ( 七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撤 銷 其 甄 試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八 )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由 各 核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審 查 報 考 人 及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 審 查 基 準 日 期 為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負 責 報 考 人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之 複 查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各 類 學 歷 條 件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3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請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 認 ) 證 ; 持 大 陸 學 歷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採 認 目 前 外 國 學 歷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大 陸 學 歷 未 經 採 認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4 工 作 經 驗 指 全 職 受 薪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部 份 工 時 ( 工 讀 ) ) 服 兵 役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 ) 實 習 性 質 或 公 法 救 助 臨 時 性 工 作 經 驗 5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由 雇 主, 如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司 章,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年 度 考 核 通 知 書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內 容 另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均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三 甄 試 :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1 年 5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24

25 ( 三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未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或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101 年 5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算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 ) 或 傳 真 ( )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1 年 5 月 28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四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1 年 6 月 15 日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者, 其 考 試 總 分 加 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後, 再 參 與 評 比 排 名 2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順 序 (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3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依 各 該 類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各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除 各 另 為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外, 應 自 各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各 候 用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1 年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五 其 他 : 甄 試 相 關 資 訊 將 陸 續 刊 登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 臺 北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市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招 考 專 區 : ( 二 ) 各 網 站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臺 北 市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秘 書 處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螢 橋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 服 務 電 話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服 務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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