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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 第 11 次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委 託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公 開 甄 試 約 聘 僱 人 員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人 員 簡 章 一 甄 試 類 別 一 覽 表 : 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約 聘 企 劃 師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文 化 產 業 及 國 際 觀 光 整 合 行 銷 等 事 項 45,533 元 1 國 內 外 博 物 館 觀 光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取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1 年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須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GEPT GEPT) 初 級 以 上 測 驗 及 格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GEPT GEPT) 初 級 以 上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GEPT) ) ) ) 托 福 (TOEFL TOEFL) ) ) ) 多 益 測 驗 (TOEIC TOEIC) IEL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BULATS) )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FLPT) 全 球 英 檢 (GET GET) 全 球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NETPAW) ) )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CSEPT) ) ) 職 場 英 文 (EFB EFB) 等 英 語 能 力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陳 執 行 秘 書 彩 虹 分 機 1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
2 類 別 編 號 2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聘 用 研 究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3 名 本 府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工 作 計 畫 之 研 擬 管 制 追 蹤 及 相 關 會 議 幕 僚 作 業 等 事 項 39,720 元 國 內 外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或 環 境 科 學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取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聯 絡 人 周 立 安 分 機 723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備 取 人 員 候 用 期 限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3 類 別 編 號 3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5 名 1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之 維 護 及 學 業 適 應 之 促 進 2 學 生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及 協 助 3 學 生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提 供 教 師 與 家 長 輔 導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5 提 供 學 校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6 接 受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與 督 導 人 員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7 其 他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指 派 與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之 工 作 37,783( 學 士 )/39,720( 碩 士 ) 元 領 有 國 內 心 理 師 證 照 ( 含 諮 商 心 理 師 及 臨 床 心 理 師 ), 並 具 有 下 列 之 一 者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著 有 成 績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心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 含 諮 商 心 理 師 及 臨 床 心 理 師 ) 聯 絡 人 林 曙 平 分 機 19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學 校 輔 導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諮 商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2 工 作 地 點 以 臺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或 臺 北 市 55 班 以 上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為 主, 惟 實 際 服 務 地 點 另 需 視 個 案 輔 導 及 處 遇 需 求, 彈 性 分 派 至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進 行 專 業 諮 商 輔 導 與 諮 詢 服 務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
4 類 別 編 號 4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社 會 工 作 師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3 名 輔 導 諮 商 訪 視 通 報 及 其 他 行 政 處 理 業 務 和 交 辦 事 項 約 34,155 元 1 國 內 外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2 領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3 須 具 備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影 本 5 有 效 期 限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聯 絡 人 張 樹 英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規 定, 優 先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3 品 德 良 好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記 錄 者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 一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四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
5 類 別 編 號 5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護 理 師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3 名 幼 兒 事 故 傷 害 處 理 餐 點 調 配 等 健 康 保 育 事 務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約 34,155 元 1 國 內 外 護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2 領 有 國 內 護 理 師 證 照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張 樹 英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品 德 良 好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記 錄 者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 一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四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5
6 類 別 編 號 6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職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2 名 備 取 :5 名 出 納 採 購 資 管 等 總 務 業 務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商 科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張 樹 英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品 德 良 好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記 錄 者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 一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四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6
7 類 別 編 號 7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市 立 育 航 幼 兒 園 教 務 組 職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5 名 1 負 責 教 務 組 公 文 整 理 公 布 存 檔 2 負 責 教 務 組 扶 幼 計 畫 助 妳 好 孕 原 住 民 托 育 補 助 3 及 4 歲 低 收 入 戶 月 費 不 足 款 請 領 中 低 收 入 戶 托 教 補 助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托 育 養 護 補 助 每 月 等 各 項 補 助 資 料 之 申 請 送 件 及 經 費 請 領 支 用 分 配 事 宜 3 負 責 教 務 組 網 頁 內 容 更 新 製 發 教 學 相 關 之 證 書 獎 狀, 以 及 協 助 分 送 及 回 收 各 種 研 究 問 卷 4 負 責 園 內 活 動 邀 請 謝 函 之 製 發 祝 函 等 簽 收 登 記 以 及 製 發 寄 送 他 校 之 賀 函 5 負 責 教 務 組 承 辦 活 動 或 研 習 相 關 經 費 請 購 核 銷 及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局 事 宜 6 負 責 製 發 每 學 期 幼 生 註 冊 繳 費 單 及 回 收 繳 費 單 事 宜 7 協 辦 教 務 組 冬 夏 令 營 活 動 之 規 劃 相 關 事 宜 8 負 責 每 學 期 於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立 幼 生 資 料 之 轉 進 轉 出 9 負 責 每 學 期 製 發 全 園 各 班 幼 生 接 送 資 料 及 班 級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10 參 訪 外 賓 登 記 製 作 桌 牌 及 準 備 禮 物 袋 11 每 學 期 末 負 責 收 集 各 班 已 成 冊 之 教 學 主 題 研 習 等 教 務 組 相 關 資 料 12 教 務 組 圖 書 教 具 資 料 編 輯 13 寒 暑 假 各 班 電 腦 及 相 機 保 管 存 放 14 教 授 講 座 出 席 費 請 購 核 銷 15 協 助 行 政 組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潘 秀 蓁 組 長 分 機 214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出 納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7
8 類 別 編 號 8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市 立 育 航 幼 兒 園 總 務 組 職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5 名 1 收 發 公 文 及 歸 檔 整 理 兼 辦 出 納 業 務 核 辦 勞 健 保 財 產 登 錄 及 管 理 2 收 集 整 理 登 錄 保 管 園 史 資 料 零 用 金 保 管 支 付 ( 通 知 領 款 廠 商 ) 及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登 錄 及 撥 還 定 期 整 理 支 出 付 款 收 入 憑 證 3 協 辦 人 事 及 會 計 業 務 本 園 網 頁 設 計 維 護 管 理 辦 理 園 內 活 動 邀 請 謝 函 寄 發 4 擔 任 園 長 室 秘 書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協 辦 園 內 會 議 及 活 動 之 視 聽 器 材 準 備 協 助 外 賓 接 待 事 宜 5 園 內 大 型 活 動 所 需 器 材 準 備 搬 運 及 佈 置 協 助 行 政 組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林 佳 陵 組 長 分 機 215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出 納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8
9 類 別 編 號 9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市 立 育 航 幼 兒 園 保 育 組 職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5 名 1 承 辦 健 康 學 園 評 鑑 及 國 際 安 全 校 園 認 證 之 業 務 2 課 後 留 園 清 冊 建 立 3 協 辦 出 納 組 業 務 ( 應 付 代 收 款 ) 4 小 禮 物 管 理 協 助 外 賓 接 待 事 宜 5 園 內 各 項 活 動 大 型 海 報 之 輸 出 6 負 責 保 育 組 網 頁 內 容 更 新 7 園 內 大 型 活 動 所 需 器 材 準 備 搬 運 及 布 置 8 策 劃 及 推 展 用 餐 禮 儀 宣 導 9 負 責 保 育 組 相 關 業 務 通 報 ( 各 種 流 行 病 校 安 通 報 家 暴 受 虐 兒 通 報 事 項 ) 各 項 評 鑑 資 料 整 理 10 辦 理 幼 兒 平 安 保 險 的 申 報 理 賠 申 請 11 每 月 收 繳 各 班 出 席 檢 查 紀 錄 簿 12 保 育 組 相 關 用 品 訂 貨 及 清 點 ( 幼 兒 漱 口 杯 牙 膏 牙 刷 清 潔 用 品 衛 生 紙 ) 13 資 源 回 收 通 報 哺 乳 室 管 理 14 行 政 電 腦 化 及 評 鑑 工 作 有 關 保 育 組 之 資 料 建 立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整 理 成 冊 繳 交 保 育 組 留 存 15 協 助 行 政 組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林 春 蘭 組 長 分 機 216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出 納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9
10 類 別 編 號 10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聘 用 組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人 事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7,783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或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辛 妍 融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0
11 類 別 編 號 11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聘 用 組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辦 理 機 關 研 考 業 務 事 項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7,783 元 國 內 外 勞 工 法 律 社 會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取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勞 工 行 政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具 勞 工 行 政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魏 麗 惠 分 機 704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1
12 類 別 編 號 12 臺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約 僱 稽 查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6 名 備 取 :12 名 1 辦 理 本 市 住 宿 申 訴 案 件 會 勘, 及 協 助 日 租 套 房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2 彙 整 日 租 查 察 案 件 相 關 統 計, 及 資 料 整 理 建 檔 等 相 關 工 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取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闕 綾 依 分 機 204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能 配 合 輪 班 及 業 務 加 班 2 須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錄 取 後 依 本 局 相 關 約 聘 僱 人 員 規 定 辦 理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2
13 類 別 編 號 13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約 聘 研 究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2 名 備 取 :2 名 1 本 府 與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公 有 房 地 合 作 開 發 及 開 發 履 約 管 理 業 務 等 相 關 事 宜 2 市 有 房 地 辦 理 開 發 及 開 發 履 約 管 理 等 業 務 約 33,908 元 國 內 外 都 市 計 畫 地 政 財 務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取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黃 玲 蘭 分 機 1195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錄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3
14 類 別 編 號 14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老 松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鄉 土 教 育 中 心 ) 約 僱 組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3 名 1 博 物 館 展 示 規 劃 與 執 行 2 文 物 典 藏 及 圖 書 管 理 3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規 劃 與 執 行 4 圖 書 文 宣 品 等 印 刷 出 版 相 關 業 務 5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與 其 他 新 增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國 內 外 教 育 博 物 館 學 藝 術 行 政 設 計 文 化 藝 術 史 地 觀 光 休 閒 圖 書 行 政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取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陳 岫 琴 分 機 4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熟 諳 公 文 流 程, 有 策 佈 展 經 驗 尤 佳 2 具 表 達 及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做 事 認 真 負 責 不 計 較 且 有 服 務 熱 忱 者 3 熟 悉 電 腦 視 窗 文 書 word excel 等 office 軟 體 操 作 能 力, 及 網 路 系 統 操 作 4 假 日 需 輪 值, 需 能 配 合 加 班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4
15 類 別 編 號 15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約 僱 工 程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辦 理 地 籍 及 航 測 圖 調 閱 及 至 現 場 勘 查 測 量 現 況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取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或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取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夏 彧 珩 分 機 8167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本 職 務 以 具 水 利 土 木 等 相 關 專 長 者 尤 佳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5
16 類 別 編 號 16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本 校 昆 蟲 館 館 藏 標 本 文 物 及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事 項 2 本 校 昆 蟲 館 開 放 業 務 計 畫 之 擬 訂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及 導 覽 安 排 3 本 校 昆 蟲 館 志 工 人 力 培 訓 及 管 理 排 班 等 事 宜 4 辦 理 有 關 昆 蟲 生 態 知 識 之 對 外 推 廣 研 習 或 相 關 活 動 等 5 昆 蟲 館 各 項 帳 務 收 支 管 理 適 宜 及 公 文 簽 辦 事 項 等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3,908 元 國 內 外 昆 蟲 動 物 生 物 或 生 態 環 保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取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或 國 內 外 專 科 畢 業 取 得 有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或 受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3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陳 麗 華 分 機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為 試 用 期, 試 用 期 滿 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具 備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6
17 類 別 編 號 17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約 僱 服 務 人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7 名 備 取 :7 名 1 院 民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照 顧 2 維 護 輪 椅 推 車 推 床 餐 車 等 機 具 3 陪 同 院 民 就 醫 4 維 持 環 境 清 潔 5 被 服 間 管 理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6,642 元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或 老 人 照 顧 工 作 經 驗 3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老 人 照 顧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吳 惠 茹 分 機 本 僱 用 計 畫 進 用 期 間 至 103 年 8 月 14 日 止 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7
18 類 別 編 號 18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約 僱 服 務 人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院 民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照 顧 2 維 護 輪 椅 推 車 推 床 餐 車 等 機 具 3 陪 同 院 民 就 醫 4 維 持 環 境 清 潔 5 被 服 間 管 理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6,642 元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或 老 人 照 顧 工 作 經 驗 3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老 人 照 顧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吳 惠 茹 分 機 32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8
19 類 別 編 號 19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約 僱 廚 工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廚 房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2 院 生 膳 食 料 理 及 諮 詢 3 特 殊 院 生 膳 食 料 理 及 諮 詢 4 院 生 疾 病 膳 食 之 料 理 5 廚 房 有 關 工 作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丙 級 以 上 廚 師 技 術 證 照 26,642 元 3 丙 級 以 上 廚 師 技 術 證 照 影 本 聯 絡 人 粘 鈺 聆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團 體 膳 食 製 備 相 關 經 驗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9
20 類 別 編 號 2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約 僱 會 計 雇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1 協 辦 會 計 業 務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26,642 元 國 內 外 會 計 審 計 統 計 學 相 關 科 系 高 ( 中 ) 職 以 上 畢 業 者 聯 絡 人 蔡 瑩 樺 分 機 34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102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務 基 金 會 計 報 告 編 制 實 務 經 驗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0
21 類 別 編 號 21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約 僱 工 友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3 名 1 協 助 平 價 住 宅 進 ( 退 ) 住 之 管 理 2 平 價 住 宅 修 繕 申 請 案 件 之 查 勘 轉 報, 協 助 監 工 及 協 同 驗 收 3 平 價 住 宅 水 電 費 及 財 產 管 理 維 護 業 務 4 協 助 緊 急 修 繕 處 理 查 報 採 購 及 驗 收 與 核 銷 5 空 戶 及 公 共 設 施 管 控 定 期 維 護, 查 報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工 作 23,009 元 1 國 內 外 國 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水 電 維 修 技 術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2 領 有 丙 級 以 上 室 內 配 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乙 種 電 匠 以 上 資 格 3 領 有 汽 車 駕 照 4 領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丙 級 以 上 室 內 配 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乙 種 電 匠 以 上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5 汽 車 駕 照 影 本 6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影 本 聯 絡 人 陳 肯 玉 分 機 1610~161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監 工 經 驗 者 尤 佳 2 須 具 備 電 腦 基 本 操 作 能 力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1
22 類 別 編 號 2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幼 兒 園 兼 任 廚 工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1 幼 兒 園 中 餐 之 置 備 2 幼 兒 園 廚 房 清 潔 維 護 3 幼 兒 園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15,409 元 具 有 團 膳 廚 工 事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個 月 以 上 者 2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外, 並 須 載 有 能 明 具 有 團 膳 廚 工 事 務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內 容 等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范 靜 蘭 分 機 18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1 體 力 足 以 勝 任 所 指 派 工 作 者 尤 佳 2 報 到 時 未 能 提 供 正 本 檢 驗, 視 為 棄 權,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2
23 二 報 名 : ( 一 ) 報 考 身 分 分 為 一 般 身 分 及 特 定 身 分 : 1 一 般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得 應 考 之 情 事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特 定 身 分 : 除 具 有 報 考 一 般 身 分 之 資 格 外, 且 設 籍 臺 北 市 4 個 月 以 上 ( 即 101 年 5 月 8 日 前 設 籍 者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未 就 業 特 定 身 分 者 :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低 收 入 戶 但 不 包 括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 之 退 休 金 者 * 以 特 定 身 分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符 合 2 種 以 上 特 定 身 分, 請 擇 一 報 名, 一 經 擇 定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檢 附 所 選 定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 各 類 特 定 身 分 及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 ( 為 檢 視 設 籍 時 間 是 否 達 4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請 勿 省 略 記 事 ) 特 定 身 分 別 及 說 明 應 檢 附 文 件 1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 指 年 滿 45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且 無 工 作 者 2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各 款 原 因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3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指 因 結 婚 或 懷 孕 而 離 開 職 場 逾 三 年 或 單 親 婦 女, 其 最 近 一 年 全 戶 ( 含 配 偶 與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收 入 未 逾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表 ),),),), 且 需 扶 養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未 就 業 者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 最 後 一 家 離 職 退 保 事 業 單 位 開 立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 國 稅 局 ( 含 分 局 ) 開 立 前 一 年 度 全 戶 人 口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其 他 全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足 以 證 明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合 計 數 之 文 件 2 最 近 1 週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事 業 單 位 拒 絕 開 立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2)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23
24 附 表 : 依 據 100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說 明 : 凡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合 併 申 報 的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的 合 計 數 ( 如 下 表 ) 者 受 撫 養 親 屬 人 數 0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標 準 無 配 偶 158,000 元 240,000 元 322,000 元 404,000 元 486,000 元 568,000 元 有 配 偶 316,000 元 398,000 元 480,000 元 562,000 元 644,000 元 726,000 元 4 低 收 入 戶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其 戶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之 未 就 業 者 1 臺 北 市 核 發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3), 填 妥 後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報 名 表 ( 正 表 ) ) 自 傳 報 名 表 ( 副 表 ) ) 特 定 身 分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含 切 結 書 ) ) ( 如 : 學 經 歷 證 明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 ) 3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雇 主 服 務 課 收 ( 地 址 :1036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1 號 ) 信 封 須 註 明 :101 年 第 11 次 約 聘 僱 人 員 契 約 人 員 甄 試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1 年 9 月 7 日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快 遞 請 貨 運 業 者 或 超 商 員 工 於 快 遞 物 件 上 蓋 收 件 章 戳 ) ( 四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五 ) 倘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有 個 別 障 礙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向 本 處 提 出 ( 六 ) 本 次 甄 試 之 甄 試 類 別 請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不 予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本 甄 試 不 接 受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後 補 件, 報 考 人 須 自 行 確 認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本 處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齊 表 件 ( 七 )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由 各 核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審 查 報 考 人 及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 審 查 基 準 日 期 為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負 責 報 考 人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之 複 查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各 類 學 歷 條 件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3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請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 認 ) 證 ; 持 大 陸 學 歷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採 認 目 前 外 國 學 歷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大 陸 學 歷 未 經 採 認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4 工 作 經 驗 指 全 職 受 薪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部 分 工 時 ( 工 讀 ) ) 服 兵 役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 ) 實 習 性 質 或 公 法 救 助 臨 時 性 工 作 經 驗 24
25 三 甄 試 : 5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由 雇 主, 如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司 章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內 容 另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年 度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無 法 證 明 實 際 工 作 起 迄 時 間 ;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僅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等, 均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1 年 9 月 24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未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或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101 年 9 月 24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算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 ) 或 傳 真 ( )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四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者, 其 考 試 總 分 加 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後, 再 參 與 評 比 排 名 2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順 序 (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3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依 各 該 類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各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除 各 另 為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外, 應 自 各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除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候 用 期 限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外, 其 他 候 用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1 年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6 甄 試 錄 取 者, 如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喪 失 其 進 用 資 格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25
26 五 其 他 :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九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二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三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甄 試 相 關 資 訊 將 陸 續 刊 登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 臺 北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市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招 考 專 區 : ( 二 ) 各 網 站 : 臺 北 市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 臺 北 市 立 育 航 幼 兒 園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老 松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鄉 土 教 育 中 心 ): 臺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工 程 處 :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 服 務 電 話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服 務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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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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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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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一、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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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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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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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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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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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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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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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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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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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97 年 06 月 13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97 年 12 月 09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99 年 2 月 1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00 年 2 月 10 日 職 訓 字 第 1000110166 號 令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