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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愉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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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 第 9 次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公 開 甄 試 約 聘 僱 人 員 專 業 技 工 工 友 及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人 員 簡 章 一 甄 試 類 別 一 覽 表 : 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聘 用 助 理 研 究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職 能 培 育 職 能 進 修 之 授 課 與 輔 導 2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力 需 求 調 查 研 究 事 項 工 作 內 容 3 職 能 基 準 建 構 4 職 涯 發 展 研 究 與 分 析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47,471 元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取 得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曾 從 事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十 一 年 者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曾 從 事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七 年 者 3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取 得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曾 從 事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二 年 者 4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曾 從 事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滿 四 年 者 5 持 有 講 師 合 格 證 書, 並 有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之 教 學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6 任 助 理 訓 練 師 滿 六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並 取 得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7 任 助 理 訓 練 師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並 具 有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科 系 之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8 任 助 理 訓 練 師 滿 五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與 數 位 電 子 電 力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職 類 相 關 之 創 作 發 明 或 技 術 性 著 作 或 學 術 性 著 作,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1
2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甲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講 師 證 書 影 本 5 以 第 六 款 至 第 八 款 資 格 報 名 者, 並 請 檢 附 職 業 訓 練 師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考 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6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康 婌 珠 分 機 25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劃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本 職 務 採 彈 性 薪 點, 起 薪 為 392 薪 點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須 熟 稔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及 相 關 視 窗 軟 體 之 應 用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3 類 別 編 號 2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聘 用 助 理 研 究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職 能 培 育 職 能 進 修 之 授 課 與 輔 導 2 職 能 基 準 建 構 工 作 內 容 3 職 涯 發 展 研 究 與 分 析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43,596 元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持 有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受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訓 練 滿 一 年, 並 取 得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同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3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曾 擔 任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工 作 滿 二 年, 並 取 得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受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訓 練 滿 一 年, 曾 擔 任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工 作 滿 二 年, 並 取 得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5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曾 擔 任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工 作 滿 四 年, 並 取 得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6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取 得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7 持 有 與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相 關 之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合 格 教 師 登 記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甲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受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訓 練 滿 一 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合 格 教 師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康 婌 珠 分 機 25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劃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本 職 務 採 彈 性 薪 點, 起 薪 為 360 薪 點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須 熟 稔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及 相 關 視 窗 軟 體 之 應 用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
4 類 別 編 號 3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聘 用 社 工 員 正 取 :2 名 ; 備 取 :3 名 平 宅 社 區 改 造 輔 導 及 脫 貧 方 案 : 1 規 劃 及 執 行 平 宅 社 區 改 造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危 機 個 案 處 理 相 關 輔 導 服 務 專 案 工 作 內 容 2 規 劃 與 辦 理 脫 貧 方 案, 及 協 助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審 查 事 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41,658 元 1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系 及 其 他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具 有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訓 練 與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粘 小 姐 1999 轉 1609~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1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所 ) 係 指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或 第 3 款 規 定 者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
5 類 別 編 號 4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約 僱 護 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遊 民 收 容 所 所 內 遊 民 之 護 理 及 保 健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約 33,908 元 1 護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並 領 有 護 士 證 書 2 高 級 護 理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並 領 有 護 士 證 書, 及 具 有 2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護 士 證 書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陳 佩 斌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辦 公 地 點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圓 通 路 143 號 ( 臺 北 市 遊 民 收 容 中 心 )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5
6 類 別 編 號 5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約 聘 組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辦 理 研 究 調 查 暨 考 核 發 展 業 務 環 境 衛 生 督 導 管 理 文 書 檔 案 及 研 考 業 務 電 腦 資 工 作 內 容 訊 系 統 建 構 與 維 護 2 辦 理 人 力 及 服 務 再 造 事 項 新 台 幣 39,720 元 1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者 2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3 個 月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王 蔚 林 分 機 278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6
7 類 別 編 號 6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約 僱 服 務 人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養 護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2 陪 同 長 者 院 內 外 就 醫 及 協 助 購 買 生 活 用 品 3 住 房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及 消 毒 ( 床 鋪 輪 椅 衣 櫥 等 ) 工 作 內 容 4 執 行 預 防 長 者 意 外 傷 害 之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5 協 助 長 者 參 與 日 間 活 動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者 新 台 幣 約 26,642 元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簡 楚 珍 分 機 23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加 班 費 另 計 2 本 職 缺 適 用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及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規 定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7
8 類 別 編 號 7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聘 用 規 劃 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古 蹟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文 物 館 博 物 館 紀 念 館 等 文 博 館 所 經 營 管 理 及 營 建 工 程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39,720 元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1 年 以 上 著 有 成 績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鍾 兆 佳 分 機 25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及 格 始 續 僱 至 當 年 度 12 月 31 日 止, 次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媒 體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2 具 外 語 能 力 者 尤 佳 3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4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8
9 類 別 編 號 8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聘 用 助 理 規 劃 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設 計 2 資 訊 機 房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3 資 訊 設 備 之 採 購 工 作 內 容 4 資 訊 相 關 公 文 簽 辦 作 業 5 各 項 資 訊 設 備 維 護 工 作 6 資 訊 財 產 管 理 及 維 護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39,720 元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資 訊 等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訊 等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蔣 光 潤 分 機 691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熟 悉 微 軟 作 業 系 統 及 Linux 作 業 系 統 者 或 網 路 管 理 經 驗, 具 有 Linux 證 照 (RHCE 或 RHCA 或 LPIC 等 ) 及 微 軟 作 業 系 統 證 照 (MCSE 或 MCTS 或 MCITP 等 ) 或 網 路 證 照 (CCNA) 證 照 者 尤 佳 2 曾 參 與 政 府 機 關 之 機 房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經 驗 尤 佳 3 具 網 路 管 理 或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經 驗 尤 佳 4 主 動 積 極 負 責 認 真, 必 要 時 須 配 合 本 局 勤 業 務 時 間 工 作, 並 具 溝 通 協 調 管 理 能 力 者 為 佳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9
10 類 別 編 號 9 臺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聘 用 研 究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國 內 外 觀 光 產 業 行 銷 資 訊 蒐 集 2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辦 理 觀 光 及 行 銷 活 動 事 項 工 作 內 容 3 執 行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觀 光 產 業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39,720 元 (328 薪 點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陳 玉 艷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起 依 聘 用 計 畫 及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每 年 辦 理 續 聘 或 解 聘 事 宜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0
11 類 別 編 號 10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正 取 :2 名 ; 備 取 :10 名 工 作 內 容 1 學 生 及 幼 兒 學 習 權 益 之 維 護 及 學 習 適 應 之 促 進 2 學 生 及 幼 兒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及 協 助 3 學 生 及 幼 兒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教 育 人 員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與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及 幼 兒 之 人 輔 導 學 生 及 幼 兒 之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5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之 提 供 6 接 受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7 其 他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指 派 與 學 生 及 幼 兒 輔 導 或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相 關 之 工 作 新 臺 幣 37,783( 學 士 )/39,720( 碩 士 ) 元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並 具 有 下 列 之 一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3 近 一 年 內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滿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王 秋 玉 分 機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12 月 31 日 止 2 次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學 校 輔 導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諮 商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2 工 作 地 點 以 臺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或 臺 北 市 55 班 以 上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為 主, 惟 實 際 服 務 地 點 另 需 視 個 案 輔 導 及 處 遇 需 求, 彈 性 分 派 至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進 行 專 業 諮 商 輔 導 與 諮 詢 服 務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1
12 類 別 編 號 1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百 齡 國 民 小 學 契 約 進 用 護 理 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主 持 幼 兒 園 健 康 中 心 事 務, 推 展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2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事 宜, 包 含 健 康 篩 檢 缺 點 矯 治 醫 療 轉 介 疾 病 輔 導 追 蹤 等 ; 辦 理 健 康 資 料 紀 錄 管 理 統 計 呈 報 事 宜 3 辦 理 特 殊 疾 病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4 辦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事 宜, 包 含 疾 病 通 報 預 防 接 種 登 錄 追 蹤 等 5 辦 理 事 故 傷 害 緊 急 救 護 照 護 聯 繫 與 監 測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6 推 展 學 校 健 康 教 學 與 活 動 ; 協 助 蒐 集 並 編 製 衛 生 教 育 資 料 7 幼 兒 餐 點 管 理 及 監 廚 8 安 排 訪 問 或 聯 繫 因 病 或 無 故 缺 席 學 生 之 家 長 9 負 責 聯 絡 衛 生 醫 療 院 所 家 長 及 地 方 人 士, 推 展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12 幼 兒 團 體 保 險 相 關 事 宜 13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緊 急 救 護 14 其 他 學 校 衛 生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34,155 元 起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雙 重 國 籍 者 不 得 報 名 ) 2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3 具 專 科 學 校 ( 含 以 上 ) 護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4 基 本 救 命 術 研 習 8 小 時 證 明 5 婦 幼 照 顧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護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5 基 本 救 命 術 研 習 8 小 時 證 明 6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顏 玉 美 分 機 88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2
13 類 別 編 號 12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約 僱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動 物 保 護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稽 查 取 締 2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內 容 3 動 物 管 制 及 動 物 救 護 事 項 4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等 新 台 幣 約 33,908 元 1 大 學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消 防 犯 罪 防 治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專 科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3 個 月 或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華 心 惠 分 機 6008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行 政 能 力 者 尤 佳 3 對 動 物 有 耐 心 及 愛 心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3
14 類 別 編 號 13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派 駐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護 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2 高 中 護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李 慧 蘭 分 機 11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備 護 理 師 證 書 尤 佳 2 本 職 缺 負 責 業 務 推 動 社 區 防 疫 業 務 規 劃 及 執 行 等 相 關 工 作 3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4 本 職 缺 派 駐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5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作 機 動 調 整 6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7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4
15 類 別 編 號 14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派 駐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護 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新 台 幣 約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2 高 中 護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陳 麗 如 分 機 10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2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作 機 動 調 整 3 具 衛 生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5
16 類 別 編 號 15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派 駐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約 僱 管 理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校 園 預 防 注 射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2 推 動 執 行 本 市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衛 生 計 畫 ( 詳 ) 新 台 幣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訓 練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游 美 華 分 機 673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具 備 護 理 師 證 書 並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2 本 職 缺 派 駐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業 務 為 推 動 社 區 婦 幼 衛 生 健 康 照 顧 公 共 衛 生 及 健 康 促 進 業 務 規 劃 及 執 行 等 工 作 3 須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及 統 計 圖 表 製 作 能 力 4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抗 壓 性 高, 能 配 合 加 班 輪 班 及 職 務 作 機 動 調 整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6
17 類 別 編 號 16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5 名 ; 備 取 :5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0 公 斤 ) 1 負 責 各 類 動 物 的 飼 養 管 理 與 觀 察 記 錄, 並 規 劃 執 行 生 態 展 示 景 觀 佈 置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2 負 責 各 類 野 生 動 物 飼 糧 管 理 及 營 養 供 應, 包 括 飼 料 調 配 進 出 貨 檢 驗 紀 錄 建 檔 及 飼 料 搬 移 配 送 3 執 行 各 類 動 物 營 養 攝 取 觀 察 記 錄, 並 規 劃 製 作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工 具 及 食 品 4 飼 糧 動 植 物 之 繁 養 殖 與 生 產 工 作 內 容 5 負 責 動 物 場 地 與 飼 糧 生 物 場 地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搬 移 調 整 場 地 設 施 與 飼 料, 動 物 空 間 需 求 彙 整 設 計 及 更 新 維 護 執 行 6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及 管 理 資 料 整 合 國 內 外 文 獻 蒐 集 統 計 分 析, 並 負 責 動 物 樣 材 與 飼 料 成 分 等 分 析 建 檔 7 執 行 各 項 動 物 管 理 動 物 調 查 與 營 養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8 執 行 業 務 相 關 教 育 解 說 9 其 他 動 物 相 關 交 辦 業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1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或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野 生 動 物 專 業 照 養 收 容 機 構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石 芝 菁 分 機 2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7
18 1 具 備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動 物 訓 練 與 行 為 觀 察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與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避 免 潛 在 威 脅 與 危 險 發 生, 且 須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遺 惡 臭 2 體 力 強 健, 能 負 責 飼 料 配 製 動 物 相 關 場 地 清 潔 及 各 項 設 備 維 修, 且 須 能 搬 移 粗 重 的 機 具 設 施 與 動 物 飼 料 3 具 充 分 協 調 能 力, 可 與 同 仁 共 同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照 養 動 物 飼 料 調 配 與 動 物 資 料 蒐 集,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4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操 作, 能 迅 速 在 電 腦 上 填 列 日 常 管 理 日 誌 並 列 印 相 關 報 表 外, 也 需 具 整 合 並 分 析 動 物 管 理 數 據 與 營 養 資 料 能 力 5 具 良 好 表 達 及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能 蒐 集 閱 讀 野 生 動 物 與 動 物 營 養 相 關 文 獻 並 能 擔 任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 以 英 文 尤 佳 ) 6 具 駕 照 或 專 業 證 照, 能 駕 駛 動 物 運 送 及 飼 糧 配 送 車 輛 操 作 搬 運 機 具 尤 佳 7 能 提 供 其 他 駕 照 專 業 證 照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8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8
19 類 別 編 號 17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3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0 公 斤 ) 1 野 生 動 物 展 示 景 觀 場 地 欄 舍 活 動 空 間 需 求 彙 整 與 設 計 規 劃 2 野 生 動 物 展 示 景 觀 場 地 欄 舍 活 動 空 間 改 善 案 件 協 辦 與 協 調 3 國 內 外 各 動 物 園 動 物 場 地 設 計 資 料 蒐 集 及 分 析 整 合 4 野 生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觀 察 場 地 環 境 清 潔 及 簡 易 維 修, 依 管 理 需 求 搬 移 粗 重 的 動 物 工 作 內 容 設 施 與 飼 料 ; 並 執 行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等 飼 糧 動 植 物 之 繁 養 殖 與 生 產 5 執 行 業 務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6 其 他 野 生 動 物 管 理 與 場 地 更 新 相 關 交 辦 任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生 物 景 觀 設 計 建 築 室 內 設 計 土 木 或 工 程 等 相 關 學 系 ( 科 ) 畢 業, 並 曾 從 事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規 劃 或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石 芝 菁 分 機 2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 個 性 穩 定 並 具 備 動 物 保 育 與 愛 護 動 物 之 概 念 能 力, 能 冷 靜 面 對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或 動 物 相 關 場 地 更 新 案 件 之 突 發 狀 況, 且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泄 惡 臭 2 體 力 強 健, 須 能 隨 時 搬 移 粗 重 的 動 物 場 地 設 施, 能 負 責 動 物 場 地 之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3 熟 悉 建 築 繪 圖 軟 體, 能 使 用 Auto CAD 或 其 他 3D 繪 圖 軟 體 進 行 圖 面 繪 製 與 修 改 ; 並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資 料 檢 索 操 作, 具 整 合 分 析 資 料 能 力 4 需 具 有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規 劃 或 工 程 督 工 之 實 際 經 歷 尤 佳 5 能 配 合 任 務 需 求, 於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及 平 日 輪 休 6 具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能 蒐 集 並 整 合 分 析 國 內 外 動 物 園 設 計 規 劃 資 料 7 口 條 良 好 思 路 清 晰 並 具 良 好 溝 通 能 力, 執 行 場 地 更 新 案 件 時 能 充 分 與 人 溝 通 並 擔 任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8 能 提 供 其 他 駕 照 專 業 證 照 或 英 文 19 能 力 證 明 等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9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0 類 別 編 號 18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0 公 斤 ) 1 野 生 動 物 樣 本 ( 糞 樣 尿 樣 血 樣 等 ) 採 集 保 存 處 理 建 檔 與 分 析 2 操 作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實 驗 與 研 究 專 案, 並 撰 寫 研 究 結 果 報 告 3 負 責 生 殖 生 理 實 驗 室 之 例 行 管 理 場 地 清 理 設 備 維 護 4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專 業 英 文 文 獻 及 動 物 管 理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並 進 行 分 析 整 合 工 作 內 容 5 協 助 各 野 生 動 物 物 種 之 族 群 管 理 計 畫 推 動 6 參 與 野 生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觀 察 場 地 環 境 清 潔 及 簡 易 維 修, 依 管 理 需 求 搬 移 粗 重 的 動 物 設 施 與 飼 料 ; 並 執 行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等 7 擔 任 中 英 文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8 其 他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研 究 及 管 理 交 辦 任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石 芝 菁 分 機 2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1 熟 悉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等 操 作 技 術, 如 ELISA 精 液 品 質 鑑 定 冷 凍 保 存 等 尤 佳 2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資 料 檢 索 之 操 作, 具 整 合 分 析 動 物 資 料 能 力 ; 並 熟 悉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如 Access 等, 能 用 以 進 行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資 料 之 管 理 3 具 備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動 物 訓 練 與 行 為 觀 察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且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泄 惡 臭 4 體 力 強 健, 須 能 隨 時 搬 移 粗 重 的 實 驗 設 備 動 物 場 地 設 施 與 飼 料, 能 負 責 實 驗 室 動 物 場 地 之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5 能 配 合 動 物 樣 本 取 樣 動 物 照 養 及 野 生 動 物 研 究 需 求, 於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及 平 日 輪 休 6 細 心 溝 通 能 力 良 好 並 富 責 任 感, 能 獨 立 執 行 工 作 並 可 與 同 仁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樣 本 取 樣 研 究 分 析 動 物 照 養 管 理 等 保 育 任 務,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7 具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能 蒐 集 並 閱 讀 野 生 動 物 生 殖 生 理 專 業 英 文 文 獻 8 口 條 良 好 思 路 清 晰, 能 擔 任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9 能 提 供 其 他 駕 照 專 業 證 照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10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20 式 影 印
21 類 別 編 號 19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及 體 力 測 試 ( 男 性 負 重 約 30 公 斤 ; 女 性 負 重 約 20 公 斤 ) 1 負 責 各 類 動 物 ( 含 哺 乳 類 兩 棲 爬 蟲 類 鳥 類 與 無 脊 椎 動 物 ) 的 飼 養 管 理 與 觀 察 記 錄, 並 執 行 動 物 場 地 布 置 動 物 行 為 豐 富 化 與 動 物 訓 練 工 作 2 負 責 動 物 展 示 場 欄 舍 圈 養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依 管 理 需 求 搬 移 粗 重 的 動 物 相 關 設 施 與 飼 料 工 作 內 容 3 動 物 管 理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動 物 照 管 日 誌 記 錄 及 動 物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4 協 助 執 行 動 物 保 育 與 管 理 相 關 研 究 5 擔 任 野 生 動 物 照 養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6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1 國 內 外 大 學 生 物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有 野 生 動 物 專 業 照 養 收 容 機 構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1 年 以 上 經 歷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戴 為 愚 分 機 11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 現 缺 ) 21
22 1 需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班, 平 日 輪 休 2 具 備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動 物 訓 練 與 行 為 觀 察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熱 愛 與 動 物 相 處 並 能 冷 靜 面 對 與 處 理 各 類 動 物 之 突 發 狀 況, 避 免 潛 在 威 脅 與 危 險 發 生, 且 須 能 忍 受 動 物 排 遺 惡 臭 並 能 應 照 養 動 物 需 求 具 植 物 辨 識 與 食 用 植 栽 照 養 能 力 3 體 力 強 健, 能 負 責 動 物 展 示 場 欄 舍 圈 養 環 境 清 潔 及 維 修, 且 須 能 隨 時 搬 移 粗 重 的 欄 舍 內 設 施 與 動 物 飼 料 或 盆 栽 4 具 充 分 協 調 能 力, 可 與 同 仁 共 同 協 力 完 成 動 物 管 理 與 保 育 任 務, 並 能 隨 時 相 互 代 理 現 場 工 作 5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操 作, 除 能 迅 速 在 電 腦 上 填 列 日 常 管 理 日 誌 並 列 印 動 物 資 料 外, 也 需 具 整 合 並 分 析 動 物 資 料 能 力 6 具 良 好 表 達 能 力 ( 具 英 文 能 力 尤 佳 ), 能 蒐 集 閱 讀 動 物 與 動 物 展 示 相 關 文 獻 並 能 擔 任 保 育 教 育 相 關 解 說 工 作 7 具 汽 機 駕 照 或 專 業 證 照, 能 操 作 搬 運 機 具 尤 佳 8 能 提 供 其 他 駕 照 專 業 證 照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補 充 證 明 文 件 尤 佳 9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2
23 類 別 編 號 20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專 業 技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工 作 內 容 1 協 助 動 物 醫 療 或 臨 床 檢 驗 工 作 2 醫 療 設 備 耗 材 及 藥 材 維 護 管 理 3 住 院 動 物 照 護 管 理 4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及 交 辦 工 作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 約 31,245 元 ) 國 內 外 獸 醫 畜 牧 檢 驗 或 動 物 科 技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郭 俊 成 分 機 7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獸 醫 師 ( 佐 ) 證 書 及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3
24 類 別 編 號 21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約 僱 管 理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協 助 校 務 相 關 活 動,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與 資 料 之 整 理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新 台 幣 30,275 元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鄭 佳 燕 分 機 1712 僱 用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4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及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2 工 作 時 間 原 則 為 下 午 3 時 至 晚 上 11 時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4
25 類 別 編 號 22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新 和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烹 煮 幼 生 餐 點 2 烹 煮 後 的 清 潔 收 拾 3 餐 點 驗 收 和 分 送 4 廚 房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內 容 5 餐 飲 用 具 清 潔 消 毒 6 聯 絡 餐 點 廠 商 7 定 期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8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韓 靜 靜 分 機 56 或 58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5
26 類 別 編 號 23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烹 煮 幼 兒 園 幼 兒 點 心 及 午 餐 2 維 護 烹 調 場 所 清 潔 工 作 內 容 3 維 護 幼 兒 園 環 境 之 清 潔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張 珺 涵 分 機 6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錄 取 後 須 提 供 體 檢 證 明 ( 含 A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及 結 核 病 檢 驗 證 明 ) 2 具 電 腦 文 書 繕 打 能 力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6
27 類 別 編 號 2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調 理 幼 生 餐 點 2 餐 具 清 洗 及 廚 房 內 外 衛 生 之 維 護 3 協 助 餐 點 之 清 點 與 收 納 4 協 助 幼 兒 園 廁 所 及 戶 外 環 境 之 整 潔 工 作 5 協 助 各 處 室 交 辦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6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7 校 內 幼 兒 園 公 文 的 傳 送 8 支 援 園 務 與 班 務 9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馬 芳 芳 分 機 17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有 能 力 及 熱 忱 從 事 廚 工 與 事 務 性 之 勞 務 者 2 具 烹 煮 幼 兒 餐 點 能 力 者 尤 佳 3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一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含 A B C 型 肝 炎 胸 部 X 光 等 檢 驗 報 告 ) 身 體 健 康 無 A 型 肝 炎 結 核 病 或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7
28 類 別 編 號 25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老 松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設 計 及 烹 調 幼 兒 園 餐 點 飲 食 ( 上 午 點 心 午 餐 下 午 點 心 ) 及 餐 具 洗 滌 2 幼 兒 園 環 境 及 廚 房 之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內 容 3 配 合 學 校 校 務 支 援 事 務 性 工 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林 惠 文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8
29 類 別 編 號 2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美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為 附 幼 幼 生 烹 煮 每 日 之 點 心 和 午 餐 ( 幼 生 人 數 約 130 人 ) 工 作 內 容 2 協 助 整 理 園 區 環 境 和 衛 生 工 作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陳 靄 珍 分 機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9
30 類 別 編 號 27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百 齡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一 負 責 餐 點 配 製 工 作 1. 協 助 廠 商 進 貨 點 貨 擺 放 及 驗 收 2. 烹 飪 早 點 午 餐 下 午 點 心 3. 分 配 運 送 回 收 各 班 餐 點 及 用 餐 器 具 4. 留 置 當 天 餐 點 樣 品 2 分 以 備 檢 驗 5. 每 餐 餐 具 清 洗 消 毒 工 作 內 容 6. 彙 集 整 理 剩 餘 餐 點 廚 餘 及 垃 圾 整 理 7. 每 天 各 班 開 水 分 送 及 每 周 茶 杯 清 洗 消 毒 二 廚 房 冰 箱 及 櫥 櫃 空 間 清 潔 維 護 三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顏 玉 美 分 機 88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0
31 類 別 編 號 2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1 負 責 幼 生 營 養 餐 點 調 配 烹 飪 及 洗 滌 事 宜 2 負 責 清 洗 廚 房 餐 具 及 週 邊 環 境 之 整 理 工 作 內 容 3 配 合 彈 性 調 整 所 需 之 工 作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劉 芳 萁 分 機 509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1
32 類 別 編 號 29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舊 莊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負 責 本 校 幼 兒 園 幼 生 餐 點 烹 調 及 餐 具 清 洗 工 作 內 容 2. 廚 房 清 潔 維 護 3. 支 援 配 合 學 校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黃 明 秀 分 機 18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2
33 類 別 編 號 3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福 德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烹 煮 幼 生 點 心 及 午 餐 2 整 理 清 潔 廚 房 環 境 3 清 洗 廚 房 用 具 工 作 內 容 4 青 菜 水 果 切 小 適 合 幼 生 食 用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張 瓊 介 分 機 6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3
34 類 別 編 號 3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蘭 雅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調 配 選 購 申 購 處 理 食 材 烹 調 幼 兒 餐 點 及 廚 房 相 關 工 作 2 支 援 辦 理 活 動 清 潔 整 理 環 境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3 學 校 集 體 工 作 分 配 之 事 務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林 美 秀 分 機 1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4
35 類 別 編 號 3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福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2 名 ; 備 取 :4 名 1 烹 煮 幼 兒 餐 點 工 作 內 容 2 維 護 廚 房 內 外 環 境 整 潔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顏 麗 珍 分 機 17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5
36 類 別 編 號 33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逸 仙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附 幼 餐 點 烹 煮 工 作 內 容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江 璧 如 ; 分 機 21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6
37 類 別 編 號 3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協 助 幼 兒 園 廚 房 烹 煮 餐 點 及 備 餐 事 宜 2 協 助 清 掃 幼 兒 園 園 所 環 境 及 維 護 園 所 廁 所 整 潔 工 作 內 容 3 支 援 幼 兒 園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幼 兒 園 主 任 陳 雅 玲 分 機 17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7
38 類 別 編 號 35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南 港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幼 兒 餐 點 烹 煮 工 作 內 容 2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3 其 他 交 辦 事 務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蔡 豐 如 分 機 190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8
39 類 別 編 號 3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溪 口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烹 調 幼 兒 點 心 和 午 餐 2 負 責 清 理 並 維 護 廚 房 烹 調 環 境 整 潔 工 作 內 容 3 協 助 學 校 與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及 打 掃 4 其 他 園 主 任 交 辦 業 務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余 年 梅 分 機 717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9
40 類 別 編 號 37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門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1. 幼 兒 園 師 生 餐 點 烹 飪 事 宜 餐 飲 點 收 分 送, 餐 後 環 境 清 潔 整 理 2. 餐 具 清 潔 消 毒 餐 飲 設 備 定 期 維 護 檢 查 工 作 內 容 3.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4.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及 共 同 工 作 事 宜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林 碧 雲 分 機 60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0
41 類 別 編 號 38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太 平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2 名 工 作 內 容 1 幼 兒 園 餐 點 烹 調 2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3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陳 雅 芳 分 機 872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1
42 類 別 編 號 39 臺 北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每 日 清 洗 消 毒 餐 具 地 面 流 理 台 等, 維 護 廚 房 安 全 與 整 潔 2 需 烹 煮 及 供 應 早 午 餐 和 下 午 點 心, 並 推 送 各 班 餐 點 茶 水 工 作 內 容 3 需 遵 守 本 園 廚 房 人 員 工 作 守 則 及 廚 房 衛 生 管 理 檢 核 表 4 其 他 本 園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台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廖 育 霈 組 長 分 機 20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進 用 1 錄 取 後 需 立 即 上 班 2 本 園 得 視 情 況 調 整 工 作 3 無 民 刑 事 性 侵 過 失 紀 錄 者 4 有 能 力 及 熱 忱 從 事 廚 工 與 事 務 性 之 勞 務 者 5 一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者 ( 含 A B C 型 肝 炎 胸 部 X 光 等 檢 驗 報 告 ) 身 體 健 康 無 A 型 肝 炎 結 核 病 或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6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2
43 類 別 編 號 40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專 業 工 友 正 取 1 名 ; 備 取 :5 名 1 體 能 測 試 : 搬 運 39 公 斤 ( 女 性 29 公 斤 ) 沙 包 走 5 公 尺, 來 回 1 趟 共 計 10 公 尺, 於 1 分 鐘 內 完 成, 並 給 予 2 次 機 會 2 : 先 體 能 測 驗 再 進 行 ( 體 能 測 驗 未 過 者, 不 予 ) 工 作 內 容 1 遺 體 入 館 建 檔 探 視 接 運 洗 身 著 裝 化 妝 大 殮 2 化 妝 室 環 境 清 潔 管 理 3 需 輪 例 假 日 小 夜 班 (15 時 -23 時 ) 大 夜 班 (23 時 - 隔 日 7 時 ) 4 下 班 時 間 真 愛 室 臨 時 訂 租 5 年 假 期 間 24 小 時 訂 租 禮 堂 火 爐 6 遺 體 安 全 維 護 與 遺 物 檢 查 處 理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規 定 約 新 台 幣 平 均 約 27,785 元 另 依 工 作 性 質 不 同 得 支 6,000 至 30,000 元 獎 金 1 國 內 外 高 ( 中 ) 職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2 領 有 喪 禮 服 務 丙 級 技 術 士 執 照 3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 中 文 輸 入 每 分 鐘 30 字 以 上, 須 檢 附 專 業 認 證 相 關 機 關 開 立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明 文 件 ) 4 體 力 足 以 勝 任 搬 運 大 體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國 內 喪 禮 服 務 丙 級 技 術 士 執 照 影 本 4 相 當 中 文 輸 入 法 每 分 鐘 30 字 以 上 專 業 認 證 相 關 機 關 開 立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黃 郁 婷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1 操 守 良 好, 無 不 良 紀 錄 2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3
44 二 報 名 : ( 一 ) 報 考 身 分 分 為 一 般 身 分 及 特 定 身 分 : 1 一 般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得 應 考 之 情 事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特 定 身 分 : 除 具 有 報 考 一 般 身 分 之 資 格 外, 且 設 籍 臺 北 市 4 個 月 以 上 ( 即 103 年 4 月 8 日 前 設 籍 者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未 就 業 特 定 身 分 者 :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低 收 入 戶 但 不 包 括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 之 退 休 金 者 * 以 特 定 身 分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符 合 2 種 以 上 特 定 身 分, 請 擇 一 報 名, 一 經 擇 定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檢 附 所 選 定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 各 類 特 定 身 分 及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 ( 為 檢 視 設 籍 時 間 是 否 達 4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請 勿 省 略 記 事 ) 特 定 身 分 別 及 說 明 應 檢 附 文 件 1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 指 年 滿 45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且 無 工 作 者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2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各 款 原 因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3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指 因 結 婚 或 懷 孕 而 離 開 職 場 逾 三 年 或 單 親 婦 女, 其 最 近 一 年 全 戶 ( 含 配 偶 與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收 入 未 逾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表 ),),),), 且 需 扶 養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未 就 業 者 1 最 後 一 家 離 職 退 保 事 業 單 位 開 立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1 國 稅 局 ( 含 分 局 ) 開 立 前 一 年 度 全 戶 人 口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其 他 全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足 以 證 明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合 計 數 之 文 件 2 最 近 1 週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事 業 單 位 拒 絕 開 立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4)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44
45 附 表 : 依 據 102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說 明 : 凡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合 併 申 報 的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的 合 計 數 ( 如 下 表 ) 者 受 撫 養 親 屬 人 數 0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標 準 無 配 偶 164,000 元 249,000 元 334,000 元 419,000 元 504,000 元 589,000 元 有 配 偶 328,000 元 413,000 元 498,000 元 583,000 元 668,000 元 753,000 元 4 低 收 入 戶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其 戶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之 未 就 業 者 1 臺 北 市 核 發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1) 及 求 職 登 記 表 ( 如 附 件 2), 填 妥 後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報 名 表 ( 正 表 ) ) ) ) 自 傳 報 名 表 ( 副 表 ) ) 求 職 登 記 表 特 定 身 分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含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 報 名 應 繳 ( 如 : 學 經 歷 證 明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 ) 3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至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雇 主 服 務 科 收 ( 地 址 :1036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1 號 ) 信 封 須 註 明 : 103 年 第 9 次 約 聘 僱 人 員 甄 試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3 年 8 月 7 日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快 遞 請 貨 運 業 者 或 超 商 員 工 於 快 遞 物 件 上 蓋 收 件 章 戳 ) ( 四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五 ) 倘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有 個 別 障 礙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向 本 處 提 出 ( 六 ) 本 次 甄 試 之 甄 試 類 別 請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依 郵 寄 時 間 以 送 達 在 先 者 辦 理, 其 餘 不 予 受 理 ; 若 無 法 辨 別 送 到 之 先 後 者, 由 本 處 依 權 責 擇 一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報 考 人 應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期 限 內 報 名, 如 有 缺 件, 亦 應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前 完 成 補 件,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七 )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由 各 核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審 查 報 考 人 資 格 條 件 及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 審 查 基 準 日 期 為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負 責 報 考 人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之 複 查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各 類 學 歷 條 件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另 修 業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書 等, 僅 為 在 校 就 學 相 關 證 明, 均 不 可 代 替 正 式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 3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 認 ) 證 ; 持 大 陸 學 歷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採 認 目 前 外 國 學 歷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大 陸 學 歷 未 經 採 認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45
46 三 甄 試 : 4 工 作 經 驗 指 全 職 受 薪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部 分 工 時 ( 工 讀 ) ) ) ) 服 兵 役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 ) 實 習 性 質 或 公 法 救 助 臨 時 性 工 作 經 驗 5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由 雇 主, 如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司 章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內 容 另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年 度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無 法 證 明 實 際 工 作 起 迄 時 間 ; ; ; ;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僅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等, 均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未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或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報 考 人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起 電 洽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 ) 詢 問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算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 ) 或 傳 真 ( )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四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年 9 月 19 日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者, 其 考 試 總 分 加 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後, 再 參 與 評 比 排 名 2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順 序 (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3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依 各 該 類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各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除 各 另 為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外, 應 自 各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候 用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1 年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6 甄 試 錄 取 者, 如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喪 失 其 進 用 資 格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46
47 五 其 他 :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二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三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甄 試 相 關 資 訊 將 陸 續 刊 登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 台 北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市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招 考 專 區 : ( 二 ) 各 網 站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百 齡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新 和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老 松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美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舊 莊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福 德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蘭 雅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福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逸 仙 國 民 小 學 : 47
48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南 港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溪 口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門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太 平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立 南 海 實 驗 幼 兒 園 :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 服 務 電 話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服 務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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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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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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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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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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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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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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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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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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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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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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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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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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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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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