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采 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和 配 售 方 式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适 用 本 细 则 第 二 章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第 三 条 持 有 上 海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1 万 元 以 上 ( 含 1 万 元 ) 的 投 资 者 方 可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第 四 条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市 值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按 其 T-2 日 (T 日 为 发 行 公 告 确 定 的 网 上 申 购 日, 下 同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T-2 日 ) 的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计 算 第 五 条 投 资 者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均 相 同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以 T-2 日 日 终 为 准 融 资 融 券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到 该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市 值 中, 证 券 公 司 转 融 通 担 保 证 券 明 细 账 户 的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到 该 证 券 公 司 持 有 的 市 值 中 1
第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专 用 账 户 以 及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相 同 且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相 同 的, 按 证 券 账 户 单 独 计 算 市 值 并 参 与 申 购 第 七 条 不 合 格 休 眠 注 销 证 券 账 户 不 计 算 市 值 投 资 者 相 关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时 间 不 足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按 20 个 交 易 日 计 算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第 八 条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发 生 司 法 冻 结 质 押, 以 及 存 在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交 易 限 制 的, 不 影 响 证 券 账 户 内 持 有 市 值 的 计 算 第 九 条 投 资 者 相 关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市 值 按 其 证 券 账 户 中 纳 入 市 值 计 算 范 围 的 股 份 数 量 与 相 应 收 盘 价 的 乘 积 计 算 第 三 章 基 本 规 则 第 十 条 根 据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市 值 确 定 其 网 上 可 申 购 额 度, 每 1 万 元 市 值 可 申 购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不 足 1 万 元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申 购 额 度 每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为 1000 股, 申 购 数 量 应 当 为 1000 股 或 其 整 数 倍,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次 网 上 初 始 发 行 股 数 的 千 分 之 一, 且 不 得 超 过 9999.9 万 股, 如 超 过 则 该 笔 申 购 无 效 为 保 证 申 购 的 有 序 进 行, 上 交 所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和 技 术 系 统 承 载 能 力 对 申 购 单 位 最 大 申 购 数 量 进 行 调 整, 并 向 市 场 公 告 第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根 据 其 持 有 市 值 对 应 的 网 上 可 申 购 额 度, 使 用 所 持 上 海 市 场 证 券 账 户 在 T 日 申 购 在 上 交 所 发 行 的 新 股 申 购 时 间 为 T 日 9:30-11:30 13:00-15:00 投 资 者 申 购 数 量 超 过 其 持 有 市 值 对 应 的 网 上 可 申 购 额 度 部 2
分 为 无 效 申 购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无 需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第 十 二 条 参 与 网 上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自 主 表 达 申 购 意 向,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全 权 委 托 代 其 进 行 新 股 申 购 对 于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证 券 公 司 在 新 股 中 签 认 购 资 金 交 收 日 前 ( 含 T+3 日 ), 不 得 为 其 申 报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以 及 注 销 相 应 证 券 账 户 第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参 与 网 上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申 购,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证 券 账 户 同 一 投 资 者 使 用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参 与 同 一 只 新 股 申 购 的, 以 及 投 资 者 使 用 同 一 证 券 账 户 多 次 参 与 同 一 只 新 股 申 购 的, 以 该 投 资 者 的 第 一 笔 申 购 为 有 效 申 购, 其 余 申 购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第 十 四 条 T 日 有 多 只 新 股 发 行 的, 同 一 投 资 者 参 与 当 日 每 只 新 股 网 上 申 购 的 可 申 购 额 度 均 按 其 T-2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T-2 日 ) 的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申 购 时 间 内, 投 资 者 按 委 托 买 入 股 票 的 方 式, 以 发 行 价 格 填 写 委 托 单 一 经 申 报, 不 得 撤 单 申 购 配 号 根 据 实 际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每 一 有 效 申 购 单 位 配 一 个 号,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单 位 按 时 间 顺 序 连 续 配 号 第 十 六 条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和 回 拨 后 的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确 定 中 签 率, 并 根 据 总 配 号 量 和 中 签 率 组 织 摇 号 抽 签, 公 布 中 签 结 果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中 签 后, 应 依 据 中 签 结 果 履 行 资 金 交 收 义 务, 确 保 其 资 金 账 户 在 T+2 日 日 终 有 足 额 的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的, 不 足 部 分 视 为 放 弃 认 购, 由 此 产 生 3
的 后 果 及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对 于 因 投 资 者 资 金 不 足 而 全 部 或 部 分 放 弃 认 购 的 情 况, 结 算 参 与 人 ( 包 括 证 券 公 司 及 托 管 人 等, 下 同 ) 应 当 认 真 核 验, 并 在 T+3 日 15:00 前 如 实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 上 海 分 公 司 申 报, 并 由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给 主 承 销 商 放 弃 认 购 的 股 数 以 实 际 不 足 资 金 为 准, 最 小 单 位 为 1 股, 可 以 不 为 1000 股 的 整 数 倍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的 股 票 由 主 承 销 商 负 责 包 销 或 根 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事 先 确 定 并 披 露 的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结 算 参 与 人 对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情 况 未 认 真 核 验 而 发 生 错 报 漏 报 申 报 不 及 时 的,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及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该 结 算 参 与 人 承 担 第 十 八 条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在 T+3 日 16:00 按 照 新 股 中 签 结 果 和 申 报 的 放 弃 认 购 数 据 计 算 的 实 际 应 缴 纳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履 行 资 金 交 收 义 务 因 结 算 参 与 人 资 金 不 足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及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该 结 算 参 与 人 承 担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对 新 股 认 购 实 行 非 担 保 交 收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使 用 其 在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即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完 成 新 股 认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并 应 保 证 其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在 T+3 日 16:00 有 足 额 资 金 用 于 新 股 认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如 果 结 算 参 与 人 在 T+3 日 16:00 资 金 不 足 以 完 成 新 股 认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则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无 效 认 购 处 理 : 同 一 日 有 多 只 新 股 进 行 认 购 的, 对 未 到 位 资 金 按 该 结 算 参 与 人 各 只 新 股 有 效 中 签 认 购 资 金 比 4
例 进 行 分 配 ; 同 一 只 新 股 的 认 购,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购 配 号 的 时 间 顺 序, 从 后 往 前 进 行 无 效 处 理 无 效 认 购 处 理 的 股 数 以 实 际 不 足 资 金 为 准, 最 小 单 位 为 1 股, 可 以 不 为 1000 股 的 整 数 倍 无 效 认 购 的 股 票 将 不 登 记 至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由 主 承 销 商 负 责 包 销 或 根 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事 先 确 定 并 披 露 的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投 资 者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累 计 出 现 3 次 中 签 但 未 足 额 缴 款 的 情 形 时, 自 结 算 参 与 人 最 近 一 次 申 报 其 放 弃 认 购 的 次 日 起 6 个 月 ( 按 180 个 自 然 日 计 算, 含 次 日 ) 内 不 得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根 据 结 算 参 与 人 申 报 的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数 据, 形 成 不 得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名 单 上 交 所 根 据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上 述 投 资 者 名 单, 在 申 购 后 配 号 前 对 相 应 申 购 做 无 效 处 理 放 弃 认 购 情 形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进 行 判 断, 即 投 资 者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其 使 用 名 下 任 何 一 个 证 券 账 户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并 发 生 放 弃 认 购 情 形 的, 均 纳 入 该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次 数, 不 合 格 注 销 证 券 账 户 所 发 生 过 的 放 弃 认 购 情 形 也 纳 入 统 计 次 数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专 用 账 户 以 及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相 同 且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相 同 的, 按 不 同 投 资 者 进 行 统 计 放 弃 认 购 的 次 数 按 照 投 资 者 实 际 放 弃 认 购 的 新 股 只 数 计 算 第 四 章 业 务 流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T-1 日,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纳 入 投 资 者 市 值 计 算 的 证 券 账 户 T-2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T-2 日 ) 的 日 均 持 5
有 市 值 及 T-2 日 账 户 组 对 应 关 系 数 据 发 给 上 交 所, 上 交 所 将 据 此 计 算 投 资 者 可 申 购 额 度 数 据, 并 发 送 至 证 券 公 司 第 二 十 二 条 T 日,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其 指 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查 询 其 持 有 市 值 或 可 申 购 额 度, 并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市 值 数 据, 在 申 购 时 间 内 通 过 指 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申 购 委 托 第 二 十 三 条 T 日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经 确 认 后,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配 售 新 股 : ( 一 ) 当 网 上 申 购 总 量 等 于 网 上 发 行 总 量 时, 按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申 购 量 配 售 股 票 ; ( 二 ) 当 网 上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网 上 发 行 总 量 时, 按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申 购 量 配 售 股 票 后, 余 额 部 分 按 照 招 股 意 向 书 和 发 行 公 告 确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 ( 三 ) 当 网 上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网 上 发 行 总 量 时, 上 交 所 按 照 每 1000 股 配 一 个 号 的 规 则 对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统 一 连 续 配 号 上 交 所 将 于 T 日 盘 后 向 证 券 公 司 发 送 配 号 结 果 数 据, 各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应 于 T+1 日 向 投 资 者 发 布 配 号 结 果 第 二 十 四 条 T+1 日, 主 承 销 商 公 布 中 签 率, 并 在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网 上 发 行 总 量 时, 在 公 证 部 门 监 督 下 根 据 总 配 号 量 和 中 签 率 组 织 摇 号 抽 签, 于 T+2 日 公 布 中 签 结 果 每 一 个 中 签 号 可 认 购 1000 股 新 股 上 交 所 将 于 T+1 日 盘 后 向 证 券 公 司 发 送 中 签 结 果 数 据, 各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应 于 T+2 日 向 投 资 者 发 布 中 签 结 果 第 二 十 五 条 T+1 日,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根 据 中 签 结 果 进 行 新 股 认 购 中 签 清 算, 并 在 日 终 向 各 参 与 申 购 的 结 算 参 与 人 发 送 中 签 清 算 结 果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据 此 要 求 投 资 者 准 备 认 购 资 金 6
第 二 十 六 条 T+2 日 日 终, 中 签 的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其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额 的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视 为 放 弃 认 购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于 T+3 日 15:00 前, 将 其 放 弃 认 购 部 分 向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申 报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于 T+3 日 15:00-16:00, 根 据 结 算 参 与 人 申 报 的 放 弃 认 购 数 据, 计 算 各 结 算 参 与 人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第 二 十 七 条 T+3 日 16:00,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从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中 扣 收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并 于 当 日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的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截 至 T+3 日 16:00 结 算 参 与 人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资 金 不 足 以 完 成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交 收 的,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按 第 十 九 条 进 行 无 效 认 购 处 理, 并 将 无 效 认 购 数 据 和 结 算 参 与 人 申 报 的 放 弃 认 购 数 据 汇 总 结 果 提 供 给 主 承 销 商 主 承 销 商 于 T+4 日 向 市 场 公 告 网 上 发 行 结 果 第 二 十 八 条 T+4 日 8:30 后, 主 承 销 商 可 依 据 承 销 协 议 将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后 划 转 到 发 行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根 据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交 收 结 果 完 成 网 上 发 行 股 份 登 记 对 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包 销 或 按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的 新 股, 网 上 发 行 结 束 后, 主 承 销 商 自 行 与 发 行 人 完 成 相 关 资 金 的 划 付, 由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交 股 份 登 记 申 请,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据 此 完 成 相 应 股 份 的 登 记 第 五 章 网 上 发 行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衔 接 7
第 三 十 条 对 于 公 开 发 行 2000 万 股 ( 含 ) 以 下 且 无 老 股 转 让 计 划 的, 应 通 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直 接 定 价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拟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全 部 向 网 上 投 资 者 直 接 定 价 发 行 对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采 用 询 价 方 式 的,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T-1 日 前 刊 登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公 告, 按 照 既 定 比 例 安 排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新 股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日 与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日 为 同 一 日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于 通 过 网 下 初 步 询 价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的, 投 资 者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和 网 上 发 行 均 按 照 发 行 价 格 填 写 申 购 委 托 单 对 于 通 过 网 下 初 步 询 价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区 间 并 通 过 网 下 累 计 投 标 询 价 确 定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的,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按 询 价 区 间 的 上 限 填 写 申 购 委 托 单 T+2 日, 投 资 者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与 获 配 数 量 缴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凡 参 与 新 股 网 下 发 行 报 价 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不 得 再 参 与 该 只 新 股 的 网 上 申 购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可 以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进 行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与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回 拨, 最 终 确 定 对 网 上 投 资 者 和 对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分 配 数 量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T 日 当 日, 将 网 上 发 行 与 网 下 发 行 之 间 的 回 拨 数 量 通 知 上 交 所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知 上 交 所 的,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根 据 发 行 公 告 确 定 的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量 进 行 股 票 配 售 第 三 十 四 条 股 份 登 记 完 成 后,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新 股 证 券 登 记 证 明 交 发 行 人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中 国 结 算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其 证 券 8
账 户 因 使 用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申 购 同 一 只 新 股 以 同 一 证 券 账 户 多 次 申 购 同 一 只 新 股, 以 及 因 申 购 量 超 过 可 申 购 额 度, 导 致 部 分 申 购 无 效 的,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同 一 只 新 股 发 行,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报 价 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再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导 致 其 网 上 申 购 无 效 的,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因 违 反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接 受 投 资 者 全 权 委 托 代 其 进 行 新 股 申 购 的, 由 证 券 公 司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结 算 参 与 人 违 反 本 细 则 的,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可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参 与 机 构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实 施 细 则 等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违 反 本 细 则 的, 上 交 所 可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管 理 规 则 等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监 管 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本 细 则 由 上 交 所 和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上 证 发 2014 29 号 ) 同 时 废 止 由 上 交 所 中 国 结 算 颁 布 的 涉 及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购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