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5 月 12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函 2012 5 号 ) 及 市 教 委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激 发 学 生 的 创 业 意 识, 强 化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训 练,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就 计 划 项 目 的 规 范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遵 循 立 足 兴 趣 鼓 励 创 新 培 养 能 力 引 导 自 主 注 重 过 程 的 原 则,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注 重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和 研 究 项 目 实 效 按 照 自 由 申 请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资 助 规 范 管 理 的 程 序, 公 平 立 项, 科 学 运 作 以 项 目 为 研 究 载 体, 充 分 利 用 各 类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开 放 实 验 室 各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创 业 实 践 基 地 开 展 项 目 研 究 实 践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校 指 导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校 各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项 目 的 总 体 规 划 政 策 制 定 等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教 学 科 具 体 负 责 计 划 的 日 常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工 作, 组 织 立 项 评 审 过 程 检 查 结 题 验 收 项 目 成 果 的 总 结 与 推 广 第 四 条 各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各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指 导 小 组, 并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落 实 本 学 院 项 目 的 遴 选 指 导 教 师 聘 用 实 践
条 件 的 准 备 过 程 指 导 与 管 理 ( 包 括 项 目 的 变 更, 开 展 中 期 检 查, 组 织 学 术 交 流, 结 题 验 收 ) 等 具 体 事 宜, 做 好 与 教 务 处 的 联 络 工 作 第 五 条 教 务 处 团 委 学 生 教 育 处 和 各 学 院 共 同 负 责 项 目 的 宣 传 发 动 工 作 ; 教 务 处 和 团 委 共 同 负 责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的 实 施 管 理, 共 同 参 与 项 目 的 评 审 和 结 题 ;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教 育 处 共 同 负 责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的 实 施 管 理, 共 同 参 与 项 目 的 评 审 和 结 题 ; 教 务 处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共 同 负 责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量 的 认 定 ; 各 学 院 财 务 处 教 务 处 共 同 负 责 项 目 的 经 费 管 理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六 条 项 目 内 容 :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三 类 1.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是 本 科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完 成 创 新 性 实 验 方 法 的 设 计 实 验 条 件 的 准 备 实 验 的 实 施 数 据 处 理 与 分 析 报 告 撰 写 成 果 ( 学 术 ) 交 流 等 工 作 2.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是 本 科 生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团 队 中 每 个 学 生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扮 演 一 个 或 多 个 具 体 的 角 色, 通 过 编 制 商 业 计 划 书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模 拟 企 业 运 行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验 证 试 验, 撰 写 创 业 报 告 等 工 作 3.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是 学 生 团 队, 在 学 校 导 师 和 企 业 导 师 共 同 指 导 下, 采 用 前 期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 或 创 新 性 实 验 ) 的 成 果, 提 出 一 项 具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创 新 性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第 七 条 申 报 对 象 与 要 求 1.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面 向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原 则 上 以 二 三 年 级 学 生 为 主,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仅 限 团 队 ( 不 超 过 5 人 ) 申 报 鼓 励 低 年 级 学 生 申 请, 鼓 励 学 生 团 队 申 请 鼓 励 跨 年 级 跨 专
业 跨 学 科 合 作 研 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资 助 团 队 合 作 项 目 和 跨 年 级 跨 专 业 跨 学 科 合 作 项 目 2. 申 请 者 必 须 品 学 兼 优 学 有 余 力 有 较 强 的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创 新 意 识 和 研 究 探 索 精 神, 对 科 学 研 究 科 技 活 动 或 社 会 实 践 有 浓 厚 的 兴 趣 3. 学 生 项 目 申 报 人 即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仅 限 1 人 一 般 每 个 学 生 每 年 只 能 参 加 1 个 项 目, 不 允 许 同 时 在 不 同 项 目 之 间 交 叉 申 报 有 未 结 题 项 目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4. 申 报 项 目 学 生 需 认 真 填 写 杉 达 学 院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书, 自 主 设 计 自 主 完 成 自 主 管 理 项 目 选 题 要 求 思 路 新 颖 目 标 明 确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探 索 性, 学 生 要 对 研 究 方 案 及 技 术 路 线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断 调 整 优 化, 保 证 在 在 校 期 间 完 成 第 八 条 指 导 老 师 及 要 求 1. 每 个 项 目 须 由 学 生 选 定 或 学 院 配 备 指 导 教 师 1-2 名, 指 导 教 师 需 具 备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积 极 鼓 励 各 项 目 聘 请 优 秀 企 业 家 或 行 业 专 家 担 任 导 师 2.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实 施 学 校 导 师 和 企 业 导 师 双 导 师 制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应 不 少 于 2 名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限 指 导 3 项 3.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履 行 指 导 职 责, 审 查 项 目 申 请 表 合 同 书, 加 强 过 程 指 导, 审 查 原 始 数 据 科 研 日 志 实 验 报 告 和 调 研 报 告, 督 促 学 生 按 期 结 题 第 九 条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申 请 期 限 为 1 年,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申 请 期 限 为 1-3 年 各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过 半 时 需 提 交 中 期 报 告 申 报 者 要 对 研 究 方 案 及 技 术 路 线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断 调 整 优 化, 保 证 必 须 在 其 毕 业 前 完 成 项 目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十 条 申 报 立 项 1. 项 目 申 报 每 年 3 4 月 启 动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教 务 处 发 布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阐 明 项 目 申 报 的 原 则 具 体 要 求 和 时 间 安 排 2. 学 生 申 请 项 目 申 请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认 真 填 写 上 海 杉 达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表, 提 交 至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3. 学 院 初 审 各 院 ( 系 ) 组 织 学 院 指 导 小 组 对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组 织 答 辩, 填 写 学 院 评 审 意 见, 确 定 本 学 院 申 报 项 目 并 按 照 评 审 成 绩 高 低 填 制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统 计 表 报 教 务 处 4. 学 校 评 审 教 务 处 组 织 校 专 家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项 目 进 行 终 审, 评 审 结 果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并 进 行 为 期 一 周 的 公 示 第 十 一 条 中 期 管 理 1. 项 目 批 准 立 项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15 日 内 与 教 务 处 及 所 在 学 院 签 订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书, 由 教 务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分 阶 段 核 拨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不 按 时 签 订 合 同 者, 按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2. 各 项 目 启 动 时 间 过 半 时 需 开 展 中 期 检 查 一 次, 由 院 ( 系 )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中 期 检 查 时 项 目 组 应 向 指 导 小 组 提 交 项 目 中 期 进 度 报 告, 提 供 阶 段 性 的 实 践 活 动 原 始 记 录, 中 期 检 查 应 对 项 目 的 工 作 进 度 各 项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中 期 成 果 等 给 出 恰 当 的 评 价, 提 出 项 目 进 一 步 实 施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如 发 现 项 目 申 报 或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工 作 无 明 显 进 展 的 现 象, 应 提 出 及 时 终 止 项 目 运 行 的 建 议 中 期 检 查 后 的 中 期 检 查 表 应 存 于 项 目 档 案, 并 及 时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3. 出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项 目 组 成 员 变 更 指 导 教 师 变 更 项
目 终 止 等 情 况,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学 院 指 导 小 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阐 明 具 体 原 因, 由 院 系 提 出 意 见, 报 校 指 导 委 员 会 认 定 并 通 知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结 题 验 收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结 题 申 请, 由 学 院 组 织 学 院 指 导 小 组 和 校 指 导 委 员 会 共 同 对 项 目 进 行 结 题 验 收 1. 验 收 材 料 提 交 填 写 和 提 交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结 题 表, 项 目 验 收 的 必 须 材 料 为 总 结 报 告, 硬 件 项 目 须 有 实 物, 补 充 材 料 为 论 文 设 计 专 利 及 相 关 支 撑 材 料 学 生 提 交 的 文 字 材 料 应 有 知 道 教 师 签 署 的 审 阅 意 见 2. 验 收 材 料 专 家 组 查 验 相 关 结 题 材 料, 听 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汇 报 和 答 辩, 在 全 面 评 价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和 成 果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对 项 目 做 出 明 确 的 成 绩 评 定, 填 写 结 题 验 收 表 学 院 汇 总 结 题 材 料 后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3. 项 目 总 结 和 交 流 各 学 院 在 校 级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后 应 及 时 做 好 项 目 总 结 和 研 究 成 果 汇 总 工 作, 将 成 果 和 结 题 材 料 ( 含 电 子 文 档 ) 报 教 务 处 ( 学 院 可 留 备 份 材 料 ), 学 校 在 此 基 础 上 汇 编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优 秀 成 果 集, 并 组 织 成 果 展 示 与 交 流 第 五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专 项 经 费, 学 校 根 据 立 项 项 目 划 拨 经 费 项 目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由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和 项 目 所 在 院 ( 系 ) 共 同 管 理 立 项 项 目 经 费 分 三 次 下 拨, 项 目 启 动 后 拨 30%, 中 期 检 查 通 过 后 拨 40%, 结 题 验 收 通 过 后 拨 30%
第 十 四 条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研 究 所 需 的 资 料 费 实 验 材 料 费 调 研 费 会 议 费 等 必 要 开 支, 不 得 用 于 支 出 劳 务 费 等 人 员 经 费 报 销 单 必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指 导 老 师 签 字, 经 学 院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具 体 报 销 操 作 流 程 按 照 学 校 财 务 处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学 生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的 论 文 以 及 学 生 以 项 目 为 基 础 申 请 的 专 利 应 标 注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所 需 费 用 由 项 目 支 付, 专 利 知 识 产 权 归 学 校 所 有 第 六 章 政 策 保 障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各 院 系 应 对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学 生 做 好 提 供 实 验 场 地 设 备 以 及 技 术 等 服 务 工 作, 并 给 与 必 要 指 导 参 与 项 目 的 学 生 团 队 及 个 人 可 依 托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课 程 中 心 网 络 平 台 建 立 项 目 网 站, 进 行 项 目 展 示 开 展 创 新 研 究 和 实 践 第 十 七 条 对 指 导 创 新 创 业 计 划 项 目 的 教 师, 学 院 可 计 算 相 应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第 十 八 条 对 取 得 的 创 新 创 业 成 果, 经 学 生 ( 限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 提 出 申 请, 征 得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可 根 据 研 究 内 容, 转 化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或 作 为 毕 业 论 文 的 核 心 内 容 团 队 学 生 可 根 据 一 人 一 题 的 原 则, 各 有 所 侧 重, 避 免 类 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