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顺 利 实 施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建 设, 促 进 高 等 学 校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强 化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训 练, 增 强 高 校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培 养 适 应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的 高 水 平 创 新 人 才,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函 2012 5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是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以 项 目 为 载 体 的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在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下, 坚 持 理 论 与 实 践 课 内 与 课 外 校 内 与 校 外 相 互 结 合, 由 本 科 生 以 个 人 或 团 队 名 义 自 由 提 出 申 请,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完 成 研 究 性 学 习, 自 主 选 题 自 主 管 理 自 主 设 计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数 据 分 析 处 理 和 撰 写 总 结 报 告 等 工 作 在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请 中, 学 校 倡 导 教 师 和 学 生 合 作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并 鼓 励 项 目 组 按 照 学 科 交 叉 和 年 级 交 叉 的 方 式 组 建 二 管 理 机 制 第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汕 头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小 组 ), 组 长 由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副 校 长 担 任, 采 用 席 位 制 产 生 管 理 小 组 成 员,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和 各 学 院 各 占 一 个 席 位, 由 相 关 单 位 领 导 担 任, 并 视 情 况 需 要 适 当 吸 收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家 担 任 管 理 小 组 成 员 管 理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宏 观 管 理, 包 括 制 定 政 策 协 调 资 源 指 导 项 目 实 施 调 配 经 费 实 施 奖 励 等 工 作 第 四 条 各 学 院 成 立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小 组 ), 组 长 由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副 院 长 担 任, 小 组 成 员 由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室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与 管 理, 包 括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管 理 项 目 实 施 提 供 实 验 条 件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项 目 成 果 管 理 经 费 等 工 作 三 项 目 的 立 项 第 五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内 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内 容 参 照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三 类 1
(1)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是 本 科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指 导 老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完 成 创 新 性 研 究 项 目 设 计 研 究 条 件 准 备 和 项 目 实 施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成 果 ( 学 术 ) 交 流 等 工 作 (2)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是 本 科 生 团 队,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团 队 中 每 个 学 生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扮 演 一 个 或 多 个 具 体 的 角 色, 编 制 商 业 计 划 书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模 拟 企 业 运 行 参 加 企 业 实 践 撰 写 创 业 报 告 等 工 作 (3)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是 本 科 学 生 团 队, 在 学 校 指 导 老 师 和 企 业 指 导 老 师 的 共 同 指 导 下, 采 用 前 期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 或 创 新 性 实 验 ) 的 成 果, 提 出 一 项 具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创 新 性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第 六 条 申 报 项 目 选 题 要 求 思 路 新 颖, 目 标 明 确,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探 索 性, 研 究 方 案 及 技 术 路 线 可 行, 经 费 预 算 合 理 项 目 的 周 期 为 一 年 或 一 年 半 各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过 半 时 需 提 交 中 期 报 告 申 报 者 要 对 研 究 方 案 及 技 术 路 线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断 调 整 优 化, 保 证 按 期 完 成 第 七 条 参 与 人 员 (1)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由 在 读 本 科 生 申 报, 原 则 上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毕 业 前 完 成 项 目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负 责 人 毕 业 后 可 根 据 情 况 更 换 负 责 人, 或 是 在 能 继 续 履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责 的 情 况 下, 以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者 的 身 份 继 续 担 任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结 束 时, 要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妥 善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2) 参 与 学 生 应 能 够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完 成 本 专 业 的 学 习 任 务, 对 科 学 研 究 与 发 明 或 创 业 有 浓 厚 兴 趣, 敢 于 探 索 与 实 践, 具 有 创 新 意 识 与 创 新 精 神, 具 备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和 社 会 公 德 (3) 鼓 励 低 年 级 学 生 申 报, 鼓 励 学 生 团 队 申 报 项 目 组 人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5 人 鼓 励 跨 院 系 跨 学 科 的 学 生 合 作 申 报 每 名 学 生 ( 含 申 请 人 与 参 加 人 ) 限 同 时 申 报 一 个 项 目, 在 研 项 目 未 结 题 时 不 能 申 报 新 的 项 目 (4) 指 导 教 师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熟 悉 该 项 目 涉 及 的 研 究 领 域 每 个 项 目 需 邀 请 指 导 教 师 1 至 2 人 学 生 或 团 队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相 关 研 究 训 练 内 容 指 导 教 师 在 全 程 起 辅 导 监 督 作 用,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的 研 究 与 训 练 原 则 上 一 位 指 导 老 师 参 与 指 导 项 目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2 个 第 八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立 项 时 间 根 据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的 相 关 文 件 确 定 第 九 条 申 报 及 评 审 程 序 (1)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学 校 发 布 的 通 知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汕 头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书,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并 签 署 意 见, 提 交 所 在 学 院 的 工 作 小 组 2
(2)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学 院 的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的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可 行 性, 研 究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的 合 理 性, 申 请 者 的 研 究 能 力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的 条 件 等 评 审 分 书 面 评 审 和 答 辩 评 审 两 部 分 进 行, 由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决 定 是 否 将 项 目 推 荐 至 学 校, 对 通 过 学 院 评 审 的 项 目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和 改 进 建 议, 由 项 目 组 修 正 后 再 次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书 (3)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对 各 学 院 推 荐 的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的 项 目 在 协 同 办 公 系 统 上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将 得 到 正 式 立 项 (4) 正 式 立 项 后 的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为 校 级 项 目, 原 则 上 省 级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须 在 校 级 项 目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申 报,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须 在 省 级 项 目 基 础 上 申 报 已 验 收 的 学 院 一 级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校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可 优 先 通 过 立 项 四 项 目 的 运 行 与 管 理 第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1)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坚 持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指 导 教 师 应 发 挥 积 极 的 辅 助 引 导 作 用, 定 期 跟 踪 指 导 项 目 研 究 活 动, 针 对 研 究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营 造 教 学 相 长 和 谐 融 洽 的 学 术 氛 围, 帮 助 学 生 在 创 新 思 维 和 创 新 实 践 方 面 有 所 收 获 (2) 全 校 各 类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实 验 室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应 积 极 向 承 担 项 目 的 学 生 提 供 实 验 场 地 和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3) 提 倡 各 学 院 开 设 学 术 讲 座, 定 期 组 织 学 生 讨 论 和 交 流, 制 定 指 导 教 师 座 谈 会 和 学 生 科 研 座 谈 会 制 度, 提 供 项 目 展 示 宣 传 报 道 学 习 交 流 互 动 促 进 的 交 流 平 台 第 十 一 条 各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过 半 时 需 开 展 中 期 检 查 一 次, 由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中 期 检 查 时 项 目 组 应 向 学 院 提 交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说 明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研 究 进 展 和 取 得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存 在 的 问 题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安 排 等 学 院 要 对 项 目 的 工 作 进 度 各 项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中 期 成 果 等 给 出 恰 当 的 评 价, 提 出 项 目 进 一 步 实 施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如 发 现 项 目 申 报 或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工 作 无 明 显 进 展 的, 应 提 出 终 止 项 目 运 行 的 建 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应 存 于 项 目 档 案, 并 递 交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立 项 后 一 般 不 允 许 变 更 如 在 研 究 过 程 中 出 现 极 其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进 行 项 目 变 更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阐 明 具 体 原 因, 对 更 改 项 目 内 容 更 换 项 目 成 员 提 前 或 推 迟 项 目 进 度 等 作 出 详 细 陈 述,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学 院 工 作 3
小 组 对 变 更 申 请 进 行 实 事 求 是 的 审 查, 给 出 同 意 与 否 的 结 论, 并 提 交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审 核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通 知 项 目 组 执 行 原 则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能 更 换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验 收 (1) 项 目 达 到 研 究 期 限 后, 由 学 院 组 织 验 收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结 题 申 请 书, 提 交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和 相 关 支 撑 材 料, 包 括 调 查 报 告 开 发 的 软 件 或 系 统 发 表 的 论 文 专 利 所 获 奖 项 项 目 成 果 实 物 及 相 应 的 设 计 说 明 书 图 纸 等, 并 参 加 项 目 结 题 答 辩 (2)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的 研 究 成 果 和 平 时 的 研 究 态 度 研 究 工 作 量 和 研 究 表 现 等 填 写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3) 各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审 议 项 目 研 究 报 告 和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并 组 织 项 目 现 场 答 辩 验 收 会 验 收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通 过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答 辩 验 收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应 及 时 整 理 完 整 的 项 目 材 料 和 答 辩 验 收 会 的 图 片 和 文 字 总 结 材 料, 连 同 验 收 结 果 报 送 至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4) 对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参 加 者, 学 校 颁 发 结 题 证 书 并 每 人 记 2 个 创 新 学 分, 项 目 验 收 成 绩 录 入 学 分 制 系 统 (5) 受 项 目 资 助 的 学 生,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的 论 文 以 及 以 项 目 为 基 础 申 请 的 专 利, 应 标 注 汕 头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专 利 知 识 产 权 归 学 校 所 有 (6) 被 验 收 项 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通 过 验 收 : 提 供 的 验 收 材 料 数 据 不 完 整 不 真 实 ; 无 故 未 完 成 预 期 成 果 ; 擅 自 更 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书 规 定 的 研 究 目 标 和 内 容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学 校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项 目 组 成 员 无 法 获 得 相 应 创 新 学 分, 自 验 收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 指 导 教 师 无 法 获 得 相 应 工 作 量, 该 项 目 不 能 计 入 本 科 生 服 务 工 作, 两 年 内 不 得 再 指 导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7)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终 止 如 因 客 观 因 素 确 实 无 法 完 成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向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终 止 申 请 表, 经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确 认,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同 意, 方 可 终 止 项 目 终 止 项 目 的 剩 余 经 费 不 再 下 拨, 并 且 视 项 目 终 止 理 由 追 缴 已 拨 经 费, 其 他 相 关 处 理 措 施 与 未 通 过 验 收 项 目 处 理 措 施 相 同 4
第 十 四 条 经 核 查, 对 下 列 情 况,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有 权 责 令 项 目 负 责 人 停 止 使 用 项 目 研 究 经 费, 并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冻 结 未 用 经 费 或 追 缴 已 拨 经 费,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予 以 处 罚, 并 报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 (1) 因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无 故 延 期 又 无 具 体 改 进 措 施 致 使 项 目 无 法 按 预 期 完 成 的 ; (2) 将 项 目 经 费 挪 作 他 用 的 五 条 件 保 障 第 十 五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经 费 来 源 于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专 项 经 费 经 费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由 学 校 统 一 下 拨 经 费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经 费 为 专 项 经 费, 不 得 变 更 用 途 (2) 经 费 的 列 支 范 围 包 括 : 图 书 资 料 费 网 络 费 实 验 材 料 费 实 验 费 简 单 仪 器 费 设 计 费 复 印 费 论 文 版 面 费 调 研 差 旅 费 等 支 付 调 研 差 旅 费, 必 须 按 照 财 务 处 的 相 关 标 准, 并 提 供 调 研 报 告 (3) 经 费 的 使 用, 首 先 由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运 行 情 况 提 出 申 请, 项 目 合 作 者 证 明,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从 项 目 经 费 支 付 支 出 总 额 度 不 能 超 过 该 项 目 的 资 助 总 额 度 项 目 经 费 都 由 承 担 项 目 的 学 生 全 额 使 用, 其 他 人 不 得 挪 用 (4)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结 束 时, 项 目 组 要 提 供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清 单, 并 作 出 说 明 对 于 延 期 结 题 的 项 目, 学 校 不 予 追 加 经 费 第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要 为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研 究 提 供 相 应 的 实 验 条 件 学 生 需 要 跨 学 院 进 行 实 验, 或 进 入 科 研 重 点 实 验 室 使 用 设 备 设 施 的, 可 向 相 关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必 要 时 向 学 校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申 请 协 调, 相 关 实 验 室 应 予 以 配 合, 确 保 项 目 的 顺 利 完 成 第 十 七 条 经 费 报 销 管 理 教 务 处 按 照 各 学 院 项 目 数 下 拨 相 应 经 费 各 学 院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下 拨 经 费 的 50%, 中 期 检 查 后 下 拨 剩 余 的 50% 没 有 通 过 中 期 检 查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以 一 个 月 为 期 进 行 整 改, 通 过 后 项 目 按 照 原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50% 开 展, 如 整 改 后 仍 不 能 通 过 检 查, 则 项 目 终 止 报 销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收 集 报 销 凭 证, 按 以 下 程 序 完 成 报 销 工 作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指 导 教 师 签 字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指 定 人 员 审 核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签 字 项 目 组 自 行 报 销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指 定 人 员 记 录 报 销 结 果 5
六 激 励 机 制 第 十 八 条 (1) 对 于 进 展 良 好 成 效 明 显 的 项 目, 择 优 推 荐 参 加 省 级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竞 赛 项 目 (2)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表 现 优 秀 的 学 生, 经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项 目 所 在 学 院 工 作 小 组 同 意,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建 议 作 为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优 先 条 件 (3) 学 生 参 与 的 项 目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且 项 目 研 究 内 容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的, 可 在 取 得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老 师 和 学 院 ( 系 )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将 研 究 成 果 进 一 步 拓 展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论 文 选 题 审 批 程 序 及 撰 写 等 要 求 按 照 学 校 毕 业 论 文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4) 学 校 不 定 期 组 织 大 学 生 优 秀 创 新 创 业 成 果 展 等 交 流 宣 传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1) 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指 导 作 为 汕 头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综 合 考 核 办 法 本 科 生 服 务 工 作 内 容, 与 教 师 教 学 综 合 考 核 办 法 挂 钩 (2) 学 校 为 结 题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按 学 校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一 次 性 计 算 其 教 学 工 作 量 (3) 学 校 根 据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开 展 情 况, 不 定 期 对 组 织 得 力 实 施 效 果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教 师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与 奖 励 七 其 他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