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教 考 自 [2009]11 号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下 发 专 接 本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有 关 专 科 学 校 各 市 自 考 办 公 室 盐 城 市 招 生 考 试 中 心 扬 州 教 育 考 试 院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在 籍 专 科 学 生 接 读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工 作 的 管 理, 根 据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下 发 < 专 接 本 工 作 补 充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苏 教 考 自 2008 26 号 )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专 接 本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补 充 规 定,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专 接 本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补 充 规 定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主 题 词 :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补 充 规 定 通 知 江 苏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办 公 室 2009 年 5 月 20 日 印 发 附 件 : 专 接 本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补 充 规 定
为 更 好 地 推 进 专 接 本 工 作 的 开 展, 现 就 专 接 本 工 作 补 充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作 出 如 下 补 充 规 定 : 一 注 册 与 报 考 1. 专 接 本 新 生 注 册 工 作 : (1) 专 科 学 校 于 每 年 4 月 份 向 学 生 公 布 学 校 举 办 的 专 接 本 专 业 目 录, 学 生 根 据 自 愿 原 则 向 校 方 申 请 报 名 ; (2) 专 科 学 校 于 每 年 6 月 20 日 前, 将 专 接 本 新 生 名 单 通 过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管 理 系 统 报 相 关 主 考 学 校, 同 时 提 供 学 生 专 科 入 学 时 的 录 取 名 册 报 送 工 作 完 成 后, 不 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报 名 ; (3) 主 考 学 校 根 据 录 取 名 册 对 专 接 本 新 生 的 注 册 资 格 及 接 读 专 业 进 行 审 核 ; (4) 主 考 学 校 于 每 年 7 月 10 日 前, 通 过 专 接 本 管 理 系 统,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新 生 注 册 名 单 报 专 科 学 校 所 在 市 考 办, 并 反 馈 至 相 关 专 科 学 校, 由 市 考 办 统 一 分 配 准 考 证 号 码, 新 生 注 册 工 作 结 束 2. 专 科 学 校 于 7 月 10 日 后 到 所 在 市 考 办 办 理 新 生 集 体 报 名 手 续 老 考 生 的 报 考 与 自 学 考 试 面 向 社 会 开 考 专 业 报 名 同 步 进 行 3. 学 生 退 学 须 经 专 科 学 校 审 批 后 报 主 考 学 校, 由 主 考 学 校 汇 总 后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备 案 二 教 学 管 理
1. 专 科 学 校 应 严 格 按 照 专 业 考 试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安 排 每 学 期 的 课 程 表, 要 保 证 课 程 教 学 的 学 时 数 2. 主 考 学 校 每 学 期 组 织 专 科 学 校 开 展 一 次 集 体 备 课 活 动 或 召 开 一 次 教 学 研 讨 会, 每 学 年 召 集 相 关 专 科 学 校 召 开 一 次 总 结 会 3. 专 接 本 工 作 采 取 省 级 督 导 和 专 科 学 校 督 导 两 级 督 导 机 制 (1) 省 级 督 导 机 构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和 主 考 学 校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对 专 科 学 校 专 接 本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开 展 不 定 期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2) 专 科 学 校 应 根 据 专 接 本 工 作 督 导 细 则 ( 见 附 件 1), 建 立 专 门 的 督 导 机 构,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制 订 具 体 的 管 理 办 法, 定 期 开 展 专 接 本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工 作 三 考 试 管 理 1. 专 科 学 校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制 订 具 体 的 课 程 校 考 部 分 考 试 计 划, 明 确 考 试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报 主 考 学 校 同 意 后 实 施 2. 主 考 学 校 根 据 专 业 考 试 计 划, 制 订 实 践 与 应 用 课 程 和 课 程 的 实 践 性 环 节 考 核 计 划, 确 定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与 答 辩 的 日 程 安 排 3. 专 接 本 专 业 课 程 校 考 部 分 试 卷 评 定 成 绩 后 由 专 科 学 校 负 责 保 存, 课 程 的 实 践 性 环 节 考 核 材 料 毕 业 论 文 由
主 考 学 校 负 责 保 存 以 上 材 料 均 须 保 存 至 学 生 本 科 毕 业 后 一 年 学 生 未 能 如 期 毕 业 的, 应 保 存 至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后 两 年 4. 学 生 在 课 程 统 考 和 校 考 过 程 中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18 号 ) 和 专 科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处 理 四 成 绩 管 理 1. 成 绩 记 分 : (1) 课 程 的 实 践 性 环 节 考 核 成 绩 用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评 定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用 五 级 记 分 法 ( 优 秀 良 好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或 百 分 制 记 分 法 (3) 实 践 与 应 用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可 用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评 定, 也 可 以 用 五 级 记 分 法 或 百 分 制 记 分 法 2. 课 程 补 考 重 考 : (1) 每 门 课 程 的 校 考 成 绩 只 限 上 报 一 次, 一 旦 上 报, 不 得 更 改 需 要 补 考 的, 由 专 科 学 校 在 成 绩 上 报 前 统 一 组 织 课 程 成 绩 合 成 后 不 及 格 的, 只 允 许 参 加 课 程 统 考 的 补 考 (2) 学 位 课 程 申 请 重 考 的, 只 限 课 程 统 考 的 重 考, 且 须 在 办 理 本 科 毕 业 申 请 手 续 之 前 进 行 (3)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后 两 年 ( 学 制 期 满 后 三 年 ) 内, 学 生 参 加 补 考 由 专 科 学 校 统 一 报 名, 重 考 和 再 补 考 由 学 生 向 专
科 学 校 申 请, 由 专 科 学 校 统 一 报 名, 学 生 自 行 参 加 自 学 考 试 面 向 社 会 开 考 同 课 程 考 试 的, 不 得 计 取 校 考 成 绩 3. 课 程 免 考 : (1) 按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课 程 免 考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课 程 免 考 课 程 免 考 申 请 在 学 生 就 读 专 接 本 后 至 本 科 毕 业 前 半 年 办 理 (2)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的 (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 由 专 科 学 校 报 主 考 学 校 确 认 后, 视 为 免 考 课 程 进 入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管 理 系 统 (3) 学 生 在 专 科 就 读 期 间 和 在 专 接 本 修 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本 校 参 加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在 425 分 以 上 ( 含 425 分 ), 可 免 考 英 语 ( 二 ) 课 程 4.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后 两 年 ( 学 制 期 满 后 三 年 ) 内, 承 认 其 已 通 过 的 课 程 成 绩 和 课 程 的 校 考 成 绩 未 毕 业 的, 可 转 入 自 学 考 试 面 向 社 会 开 考 相 应 专 业 的 考 试, 按 自 学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已 通 过 的 课 程 成 绩 继 续 有 效,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不 再 计 取 校 考 成 绩 五 毕 业 管 理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后 两 年 ( 学 制 期 满 后 三 年 ) 内, 课 程 免 考 申 请 本 科 报 考 资 格 审 核 毕 业 申 请 均 由 专 科 学 校 统 一 向 所 在 市 考 办 办 理,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5 月 底 和 12 月 初 报 名 期 间
1. 专 接 本 学 生 的 本 科 报 考 资 格 审 核 工 作 在 学 生 专 科 毕 业 后 至 本 科 毕 业 前 半 年 办 理, 办 理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本 科 段 报 考 资 格 审 批 表 (2) 身 份 证 (3) 准 考 证 (4)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5) 专 科 学 校 学 籍 卡 复 印 件 ( 加 盖 教 务 处 公 章 ) 2. 学 生 通 过 所 报 专 业 课 程 的 考 试 和 考 核 申 请 毕 业 的,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2) 准 考 证 (3) 实 践 性 环 节 考 核 ( 含 毕 业 论 文 ) 成 绩 通 知 单 (4) 课 程 免 考 审 批 材 料 (5) 本 科 段 报 考 资 格 审 批 材 料 (6)2 寸 标 准 彩 色 照 片 ( 两 张 ) 六 收 费 管 理 1. 专 接 本 的 考 生, 参 加 4 月 份 和 10 月 份 自 学 考 试 的, 按 32 元 / 门 收 取 报 名 考 试 费 专 科 学 校 自 行 安 排 专 接 本 考 生 参 加 1 月 份 和 7 月 份 增 考 的, 按 200 元 / 门 收 取 报 名 考 试 费 因 计 划 原 因,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安 排 在 1 月 份 和 7 月 份 考 试 的 统 考 及 补 考 课 程, 仍 按 32 元 / 门 收 取
2. 报 名 考 试 费 ( 含 第 一 次 补 考 费 用 ) 准 考 证 工 本 费 课 程 免 考 审 定 费 毕 业 生 审 定 费 等, 由 专 科 学 校 向 市 考 办 缴 纳 按 自 学 考 试 收 取 的 报 名 费 上 缴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13 元, 市 考 办 留 用 19 元 ; 按 增 考 收 取 的 报 名 费 上 缴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150 元, 市 考 办 留 用 50 元 论 文 指 导 与 答 辩 费 实 践 课 程 考 核 费 由 专 科 学 校 向 主 考 学 校 缴 纳 以 上 费 用 在 学 费 中 列 支 重 考 和 再 补 考 的 报 名 考 试 费 由 学 生 自 理 七 其 他 1. 专 科 学 校 须 于 每 年 4 月 20 日 前, 将 拟 发 布 的 专 接 本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等 各 类 宣 传 材 料 报 主 考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开 展 宣 传 工 作 相 关 宣 传 材 料 由 主 考 学 校 汇 总 后, 于 每 年 6 月 20 日 前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备 案 2. 普 通 专 科 学 校 的 在 籍 学 生 毕 业 后 在 专 科 学 校 继 续 参 加 专 接 本 专 业 学 习 的, 可 计 算 为 专 科 学 校 的 就 业 人 数 就 业 率 专 科 学 校 在 向 省 高 校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报 送 就 业 名 单 时, 将 专 接 本 学 生 计 入 升 学 人 数 3. 普 通 专 科 学 校 在 籍 学 生 在 专 科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获 得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毕 业 证 书 的, 可 凭 该 证 书 到 原 就 读 的 专 科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本 科 学 历 层 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 报 到 证 上 的 毕 业 学 校 统 一 填 写 为 在 籍 学 生 自 学 考 试 )
附 件 :1. 专 接 本 工 作 督 导 细 则 2. 专 接 本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并 处 理 办 法 3. 江 苏 省 2009 年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主 考 学 校 及 开 设 专 业
附 件 1: 专 接 本 工 作 督 导 细 则 总 项 分 项 具 体 要 求 督 导 方 式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队 伍 学 校 设 置 或 指 定 专 门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专 接 本 查 阅 资 料 : 工 作 的 开 展 相 关 文 件 查 阅 资 料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管 理 人 员 ( 如 分 管 领 导 日 常 管 院 ( 系 ) 负 责 专 接 理 负 责 人 教 务 员 班 主 任 等 ) 管 理 人 员 政 治 思 想 和 本 工 作 的 领 导 与 管 理 人 业 务 素 质 好, 分 工 明 确, 各 尽 其 责 员 一 览 表 或 相 关 资 料 组 织 管 理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宣 传 严 格 执 行 专 接 本 工 作 文 件 精 神, 并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实 行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查 阅 资 料 : 科 学 化 的 管 理 使 用 统 一 格 式 的 江 苏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1. 学 校 制 定 相 应 的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办 学 协 议 书 江 苏 省 高 等 教 育 规 章 制 度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申 请 表 使 用 全 省 统 一 的 专 2. 办 学 协 议 书 接 本 管 理 软 件 严 格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表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根 据 专 接 本 工 作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积 极 组 织 生 召 开 座 谈 会, 了 解 学 源, 使 用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印 制 的 宣 传 资 料, 如 实 向 生 对 专 接 本 的 认 识 学 生 宣 传 其 自 学 考 试 性 质 收 费 管 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向 当 地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收 费 标 查 阅 资 料 : 准, 并 严 格 按 照 备 案 的 标 准 收 取 学 费 备 案 文 件 办 学 设 施 现 有 的 条 件 与 设 备 ( 教 室 实 验 室 图 书 资 料 食 宿 安 全 保 卫 卫 生 体 育 娱 乐 设 施 等 ) 能 够 满 足 办 学 的 要 求 投 入 的 教 学 力 量 教 学 资 源 要 与 学 生 规 模 相 适 应 实 地 察 看 办 学 条 件 师 资 队 伍 1. 选 聘 责 任 心 强, 具 有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师 任 教, 不 得 聘 请 在 读 的 研 究 生 ( 在 职 教 师 除 外 )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查 阅 资 料 : 及 时 向 主 考 学 校 报 送 江 苏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江 苏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接 本 专 业 专 科 学 校 师 资 情 况 表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专 业 专 2. 任 课 教 师 的 职 称 结 构 合 理, 具 备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科 学 校 师 资 情 况 表 师 占 30% 以 上 3. 任 课 教 师 相 对 稳 定
资 源 共 享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共 享 学 校 教 室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文 体 场 所 餐 厅 宿 舍 等 资 源 实 地 察 看 1. 使 用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格 式 的 学 籍 卡 记 录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在 学 期 间 的 表 现 查 阅 资 料 : 2. 根 据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将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报 学 籍 卡 主 考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协 议 管 理 组 班 方 式 与 学 生 及 家 长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明 确 各 自 权 利 与 查 阅 资 料 : 义 务 三 方 协 议 书 仅 面 向 本 校 在 校 生 举 办 专 接 本 专 业, 不 跨 校 查 阅 资 料 : 组 织 生 源, 不 安 排 插 班 生 学 生 档 案 学 生 组 织 健 全 学 生 会 班 委 会 宿 管 会 等 学 生 组 织 查 阅 资 料 : 党 团 建 设 建 立 党 团 组 织,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文 体 活 动 开 展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强 化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内 容 1. 党 团 及 学 生 会 建 设 材 料 2. 各 类 活 动 照 片 1. 听 课 2. 查 阅 资 料 : (1) 教 案 ( 或 讲 稿 或 备 课 笔 记 或 教 学 日 历 ) (2) 学 生 评 教 材 料 1. 按 照 课 程 考 试 大 纲 和 实 践 性 环 节 考 核 大 纲 的 要 教 学 情 况 调 查 表 及 统 计 求 实 施 教 学 分 析 材 料 2.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加 强 案 例 教 学 和 实 践 性 环 节 教 (3) 学 生 座 谈 会 材 学,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应 用 能 力 料 (4) 院 ( 系 ) 领 导 与 相 关 教 师 听 课 记 录 材 料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过 程 查 阅 资 料 : 1. 教 学 计 划 ( 教 学 进 度 表 ) 2. 课 程 表 (1 学 分 的 教 学 时 数 为 18 个 学 1. 依 照 教 学 计 划 ( 教 学 进 度 ) 编 排 课 程 表, 开 足 时, 即 一 学 期 教 学 时 间 以 课 时 数 ( 含 课 程 实 践 性 环 节 ) 18 周 计,1 学 分 的 教 学 时 2. 认 真 做 好 学 生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的 考 勤 工 作 数 为 1 个 周 学 时 ) 3. 认 真 做 好 学 生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登 记 工 作 查 阅 资 料 : 4. 健 全 质 量 监 控 和 督 导 机 制, 开 展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1. 考 勤 记 录 表 ( 含 的 教 学 与 管 理 检 查 工 作 请 假 材 料 ) 2. 学 籍 卡 ( 成 绩 记 录 表 ) 3. 教 学 检 查 的 有 关 材 料 听 课 记 录
附 件 2: 专 接 本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并 处 理 办 法 专 接 本 成 绩 合 并 总 原 则 执 行 苏 教 考 自 2008 26 号 文 件 精 神, 具 体 操 作 补 充 如 下 : 一 专 接 本 成 绩 合 并 前 提 : 校 考 成 绩 只 能 与 该 校 考 成 绩 上 报 之 后 产 生 的 统 考 成 绩 进 行 合 并 二 专 接 本 成 绩 操 作 细 则 : 1. 校 考 比 例 为 0 的, 总 成 绩 即 为 统 考 成 绩 2. 校 考 比 例 为 100% 的, 由 主 考 学 校 公 布 校 考 成 绩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校 考 比 例 在 0 到 40%( 含 40%) 之 间 的, 按 比 例 将 校 考 与 统 考 成 绩 进 行 合 成, 取 合 成 成 绩 与 统 考 成 绩 的 高 分 ( 含 及 格 与 不 及 格 两 种 情 况 ) 4. 未 报 送 校 考 成 绩 的, 按 0 分 处 理 5. 学 校 校 考 成 绩 缓 考 未 报 的, 视 为 0 分 附 件 3: 江 苏 省 2009 年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接 本
主 考 学 校 及 开 设 专 业 主 考 学 校 专 业 名 称 计 算 机 及 应 用 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英 语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旅 游 管 理 秘 书 学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南 京 审 计 学 院 会 计 市 场 营 销 计 算 机 网 络 ( 委 托 ) 商 务 英 语 工 程 管 理 化 学 工 程 机 电 一 体 化 工 程 ( 委 托 ) 电 子 工 程 日 语 现 代 农 业 管 理 审 计 学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南 京 艺 术 学 院 南 京 邮 电 大 学 河 海 大 学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电 子 政 务 美 术 艺 术 设 计 计 算 机 通 信 工 程 广 告 学 环 境 工 程 商 务 管 理 数 控 加 工 与 模 具 设 计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林 业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与 管 理 ( 委 托 ) 苏 州 大 学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 委 托 ) 电 子 商 务 机 械 制 造 及 自 动 化 扬 州 大 学 建 筑 工 程 畜 牧 兽 医 工 业 工 程 江 苏 大 学 英 语 教 育 数 学 教 育 江 南 大 学 动 画 设 计 食 品 科 学 与 工 程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物 流 管 理 ( 合 作 开 考 )
江 苏 技 术 师 范 学 院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南 通 大 学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徐 州 师 范 大 学 徐 州 工 程 学 院 淮 阴 师 范 学 院 盐 城 师 范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汽 车 维 修 与 检 测 社 会 工 作 与 管 理 小 学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学 法 律 教 育 管 理 金 融 管 理 汉 语 言 文 学 学 前 教 育